發布時間:2023-07-25 16:50:11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納稅申報管理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方法:前瞻性對比性研究,選擇早期2型糖尿病腎病120例,隨機分為2組(每組60例),對照組以常規降糖加貝那普利治療,治療組在常規治療基礎上加貝那普利聯合金水寶膠囊治療,療程2個月。
結果:對照組UAER由(84.51±24.20)降至(78.15±17.63),治療組UAER(93.21±23.55)降至(73.65±16.31)。治療組24h尿白蛋白排泄率明顯低于對照組,兩者相比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
結論:貝那普利聯合金水寶膠囊治療糖尿病腎病有明顯療效。
關鍵詞:糖尿病腎病貝那普利金水寶膠囊尿白蛋白排泄率
【中圖分類號】R4【文獻標識碼】B【文章編號】1008-1879(2012)10-0086-02
糖尿病腎病(DN)是糖尿病(DM)患者最常見的嚴重的微血管病變,是導致終末期腎病的常見原因。蛋白尿是DN最常見的臨床表現,與DN的嚴重程度及病情進展密切相關。在發生糖尿病的最初幾年為DN的潛伏期,主要表現為腎臟肥大及腎小球濾過率GFR的增高,之后便向以微量白蛋白尿為首發臨床表現的DN發展。微量白蛋白尿如果不被積極干預,會逐漸發展為明顯蛋白尿,甚至大量蛋白尿,最終導致腎功能衰竭。蛋白尿作為DN重要的生物標記物,是促進疾病迅速進展的關鍵因素。近年我院應用貝那普利聯合金水寶膠囊治療早期2型糖尿病腎病的蛋白尿有較好療效。報道如下。
1臨床資料
1.1病例選擇。120例患者為本院就診的早期2型DM患者,男72例,女48例;年齡37~70歲,平均51歲;病程10~18年。按照Megensen DN分期標準,均屬于DNⅢ期,并排除合并慢性腎小球腎炎、高血壓患者。尿蛋白定量UP>150mg/24h,尿白蛋白排泄率(UAER)為20~200g/min。隨機分為治療組60例,對照組60例,兩組年齡、性別、病情等比較無統計學差異(P>0.05)。
1.2治療方法。所有患者予以糖尿病教育、飲食控制、運動。對照組予常規降血糖(口服降糖藥、胰島素)。治療組在對照組基礎上加用金水寶膠囊5片,每天3次,貝那普利10mg每天1次,治療8周。
1.3觀察指標。測定用藥前后尿白蛋白排泄率(UAER)、肌酐(SCr)、尿素氮(BUN)。
1.4統計學處理。所有數據以均數±標準差表示,治療前后自身及組間指標變化采用t檢驗。P
2結果
對照組UAER由(84.51±24.20)降至(78.15±17.63)(P
3討論
DN是DM嚴重的微血管并發癥,是臨床上DM患者的主要死亡原因之一。DN是西方國家導致終末期腎病的主要原因,在我國占第2位,目前全球糖尿病并發糖尿病腎病的患者有上升趨勢。DN早期隱匿,一旦進入大量蛋白尿期,則腎功能損害的進展快,不可逆轉,故及時發現早期DN,進行有效的干預,可延緩DN發展速度,保護DM患者的腎功能,減少進入終末期腎病的比例,因而DN早期治療顯得尤為重要。
糖尿病狀態下腎素-血管緊張素系統異常活躍,腎小球血流動力學紊亂,尤其是腎小球高灌注、高壓力和高濾過在糖尿病腎病的形成中起關鍵作用。糖尿病腎小球濾過率增加的主要原因是:腎小球入球小動脈阻力降低,而其出球小動脈的阻力相對增加,從而使腎小球濾過壓增高,出現腎小球高濾過現象。據White KE1報道應用血管緊張素轉換酶抑制劑(ACEI)和低蛋白飲食治療血壓正常的糖尿病大鼠能顯著降低腎小球內高壓力及高濾過狀態,同時腎小球肥大等組織學改變也得到減輕。大量循證醫學研究2,3表明,ACEI和ARB具有降低微量白蛋白保護腎臟作用。金水寶膠囊主要成分為發酵冬蟲夏草菌粉。冬蟲夏草性溫,味甘,具有補虛損、益精氣等功效。文獻4報道蟲草可使糖尿病大鼠腎臟重量有降低趨勢,腎重/體重比值顯著降低,延緩腎小球基底膜增厚及足突融合,具有保護腎臟的作用。蟲草制劑減少蛋白排泄可能與其減輕腎小球損傷改善腎小管功能有關,減少尿蛋白對延緩腎臟間質纖維化進展有重要作用5,6。賈崢嶸7報道卡托普利聯合冬蟲夏草可降低2型糖尿病腎病微量白蛋白尿,總有效率為94.4%,顯著優于單用卡托普利,二者具有協同作用。在本研究采用貝那普利聯合金水寶膠囊治療早期2型糖尿病腎病,結果提示治療8周后治療組較對照組UP、UAER、Malb/Cr明顯下降,有顯著性差異(P
本組觀察結果表明,糖尿病腎病早期及早使用金水寶膠囊聯用貝那普利對阻止和延緩糖尿病腎病的進展,減少糖尿病終末期腎病的發生率具有較好的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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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納稅申報稅收征管評析
一、對現行納稅申報制度不足的分析
(一)納稅申報的法律規定尚顯粗陋,缺乏可操作性
納稅申報在《稅收征管法》僅規定了3個條文,《實施細則》也只有8個條文,只是相當原則地規定了納稅申報的主體、內容和方式,對于將稅務管理與稅款征收緊密相連的中心環節——納稅申報而言,確實過于粗疏,納稅人僅依據法規條文難以理解與掌握納稅申報的全貌與具體程序,這使得納稅申報缺乏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將大部分的規范空間留待稅收行政機關以部門規章的方式解決,又使納稅申報的法定性大打折扣,不僅與稅收法定主義的原則不符,納稅人權利也難免在具體程序操作中受到侵害。
(二)納稅申報控管不嚴
盡管我國稅收征管法明確規定納稅人無論有無應納稅款、是否屬減免期,均應按期報送納稅申報表。但實踐中,由于我國稅務登記制度尚未覆蓋到每一納稅人,僅僅是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是稅務登記的重點,稅務登記證件及相關制度的管理也只能在這部分納稅人身上發揮納稅申報的監督作用。而大部分的個人納稅者難以為登記制度所控管,自行申報也就缺乏制約機制。隨著我國個人收入水平的大幅度上漲,所得來源的日趨復雜化,納入自行申報范圍的個人納稅者將越來越多,如何對這部分納稅人進行納稅申報的監督管理成為立法和實踐急需解決的問題。
(三)申報方式選擇尚受限制
修訂后的《稅收征管法》賦予納稅人自由選擇直接申報、郵寄申報、數據電文申報的選擇權,但隨后頒布的《實施細則》卻限定了這一選擇權的行使,明令經稅務機關批準,納稅人方可使用其選擇的申報方式。這對于信息化建設尚處進程中的我國也許實際,然而卻違背了下位階法不得與上位階法相抵觸的立法原則,而且有背原立法條文的立法意旨。稅務機關當前應關注的是如何加快稅收征管的信息化建設,提高稅收征管計算機應用技術,以適應變化的經濟環境,提高申報效率,減輕納稅人的申報成本。
(四)申報業務發展滯后
目前,我國稅務業務仍停留在試行階段,發展現狀不容樂觀。存在的突出問題是稅務獨立性差,主要依靠稅務機構的權力和影響力開展工作,公正性難以保證;稅務業務不規范,行業自律性差,官方監督不夠,造成稅務人素質良莠不齊,服務質量不高。稅務機構對稅務機關的親緣性而對納稅人權利的漠視造成納稅人對其缺乏信任感,使稅務市場出現有需求但無吸引力的尷尬局面。業務遠遠落后于市場經濟發展、利益主體多元化、稅源結構復雜化對申報服務的需求。
(五)納稅申報服務有待完善
對納稅人權利的維護一直是我國稅法建設中的弱項。2001年修訂的《稅收征管法》集中規定了納稅人在稅收征管中的諸項權利,使得我國納稅人權利在立法上大有改觀,然而如何將這些權利落到實處,則是新時期稅收征管工作中需積極探索和實踐的問題。納稅申報的瑣碎、細致和經常性使得這一環節中對納稅人權利的保護需求異常突出。如申報中的服務質量和保密義務是納稅人反映較多也最為敏感的問題。如何改善申報環境,提供便捷、優質的申報服務,培養自覺的服務意識是稅務機關需認真思索和改進的問題。
二、完善我國納稅申報制度的建議
針對以上幾方面問題,借鑒國外納稅申報制度的成功經驗,筆者認為,現階段我國納稅申報制度可作以下改進:
(一)完善納稅申報立法
針對法律條文過分粗疏、在短期內再次修訂《稅收征管法》又不太可能的情況,建議由稅收征管的主管部門國家稅務總局以部門規章的形式制定納稅申報的統一、詳細的實施辦法。長遠之策應該是進一步完善《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中有關納稅申報制度的規定,使其更具執法剛性和透明度。但現實的權宜之計,是由國家稅務總局根據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及立法意旨,提煉散布在各稅種法中的納稅申報的共性規范,同時總結實踐經驗和成功做法,與《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相并行,制定《納稅申報管理辦法》,明確并區分申報主體、申報內容、申報期限、申報方式、申報程序以及罰則,便于稅務機關統一行政,也便于目前稅法意識與稅法知識尚顯單薄的納稅人全面理解、系統掌握,提高納稅人在申報中的意識和遵從度,實際申報才不會勉為其難。對于應嚴格管理的延期申報明確申請條件,要盡量縮小稅務機關的自由裁量空間,增加延期申報適用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修正申報是涉及納稅人責任承擔和稅法正確實施的一項重要制度,這方面我國目前在法律法規層次尚缺乏明確規定,可考慮在稅收行政規章的層次先期予以規范、補缺,在下一次《稅收征管法》修訂時上升到法律層面。
(二)改進申報方式的多樣化選擇
申報方式直接決定稅務機關的征收成本和納稅人的奉行成本。西方國家對此高度重視,積極調動各方面力量提高申報效率。郵寄申報、電話、傳真等電子申報方式在西方國家極為普遍,隨著計算機應用以及網絡的普及,網上申報成為各國申報方式發展的主流趨勢。如瑞典電子計算機的使用范圍已經覆蓋了所有稅種的登記、申報、繳稅、復核、研究等方面。巴西推廣網上申報,大大節約了時間和人力,征稅成本也大為降低。英國目前也正在大力推廣網上申報,為納稅人申報提供多樣化方式選擇。我國應盡快取消申報方式的批準制,讓納稅人充分享受申報方式自由選擇的便利性。在加強稅收信息化工程建設的同時,重視對網上申報方式的試行和推廣,并積極探索個性化申報服務。這對于納稅人權利的保障,現代化征管目標的實現是一個重要課題。
(三)大力推行稅務申報
一個成熟的“征管市場”,一定有稅務人忙碌的身影。稅務業務在發達國家極為普遍與繁榮。現代稅制的復雜、稅法的繁瑣以及稅額計算、扣除的專業性均使得理性的納稅人積極求助于具有精深的專業知識和豐富的從業經驗的稅務師、稅務律師等稅務職業人。美國、英國、法國、澳大利亞等國家正是在此契機下發展和完善各自的稅務制度。大部分國家均制定專門的稅務法規,對稅務的業務范圍、從業人員資格認定以及法律責任作出明確細致的規定。如日本的《稅理士法》,德國的《稅務咨詢法》、法國、韓國的《稅務士法》等。其共同特點也很明顯,即稅務人處于中介地位,遵循獨立、公正的準則,服務于納稅人權利保護,忠實于法律的正確執行,實現征納雙方有效的溝通和交流。我國當前應借鑒國外相關的成熟立法,制定我國的《稅務師法》,從法律層面規范稅務人資格認定與考核、職業規范與懲戒,積極引導稅務制度的健康發展。嚴格稅務師和稅務機構的審批制度,加強行業監督,扶植行業自律性管理,在提高稅務人業務素質的同時,加強職業道德規范教育。規范稅務業務范圍,梳清稅務機構與稅務機關的關系,使之保持獨立、公正的立場,以幫助納稅人正確、適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推動我國納稅人自行納稅申報制度的健康發展。
(四)加快稅收信息化建設,強化申報控管
我國自行納稅申報制度的有效推行,離不開稅收信息化建設。國外廣泛應用計算機、通信和網絡技術進行登記、申報、征收、稽核的全方位管理。大型的計算機信息處理中心與有關行政部門的聯網、信息共享,以及計算機在資料收集、分類、整理、貯存、交換、傳送以及申報表審核、稅款征收、匯算清繳、稅款退回、稅務審計等方面的應用,都使得納稅申報的效率與正確率大為提高。美國、意大利、澳大利亞、新加坡等均有稅收征管中運用計算機技術的成功經驗,美國現行的稅收信息系統模式就很值得我國借鑒和學習。我國當前推行的金稅工程尚屬狹義,局限于增值稅的稅控管理,應盡快致力于廣義的金稅工程的建設,即稅務系統運用計算機技術、網絡技術、通訊技術,提高征管質量和決策水平,規范稅務執法行為。增強為納稅人服務意識而實施的稅務管理信息化建設,它包括稅收業務管理信息化、稅務行政管理信息化、外部信息交換管理信息化和為納稅人提供及時、有效、優質服務。其中,稅收業務管理信息化內容涵蓋所有涉稅事務處理的電子化和網絡化;外部信息交換管理信息化包括加強與國庫、銀行、海關、工商、財政、審計、企業等方面的聯網,并實現多種形式的電子繳稅和電子結算。
為加強申報控管,當前我國的納稅申報制度尚需稅務登記制度和稅務稽查制度的有效配合。稅務登記制度應將個人納稅者的登記監管納入其中,借鑒西方國家經驗,加快我國納稅人識別號的全面覆蓋率,通過稅務信息一體化建設,實現稅務機關與工商、金融、物價等部門的信息交流與共享,加強對申報不實、申報不當及漏報的控管。
(五)改進申報服務,增強服務意識
廣義上的金稅工程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增強為納稅人服務意識,為納稅人提供及時、有效、優質服務。這包括加強服務硬件建設和加強服務軟環境建設互動的兩方面。服務質量、服務意識、服務理念應逐步提升,為納稅人服務的理念應貫穿于征管工作中的每一環節,納稅申報環節應著重探索申報咨詢服務和申報方式改進。國外非常重視納稅申報服務,計算機技術在提高征管機構工作效率的同時,也在為納稅人服務方面發揮積極功能。美國、英國、新加坡等均在網上為納稅人提供納稅申報咨詢服務,積極探索個性化申報服務方式。這種服務意識和服務方式正是我國稅收征管工作急需改善之處。今后征管工作的重點應是致力于提供豐富、便捷、個性的納稅申報服務,將《稅收征管法》總則中賦予納稅人的權利落實到納稅申報的具體環節中。稅務申報網站、稅務信息服務以及納稅申報軟件開發均是服務的手段和介質。納稅人的納稅意識、主動自覺的申報意識除依靠完善的法規、嚴格的管理外,稅務機關的優質服務、良好形象將是一個不可忽視的動因。
(六)采用申報激勵措施,促進依法自行申報
納稅人稅款申報過低或申報過高均屬未依法申報,申報的正確與否能極大地影響稅收征管的效率。我國對未申報以及不按期申報的納稅人及扣繳義務人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對依法、如實申報者卻缺乏相應的激勵措施。這一點,可以借鑒日本的藍色申報(bluereturn)制度。凡能根據日本大藏省的規定,正確置備賬簿文書,簿記其文書情況,并予以妥善保存者,經納稅所在地的稅務署長批準,即可使用“藍色”申報表。使用“藍色”申報表者在稅收政策和征收手續上可享受一系列的優惠待遇。如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一年可享受10萬日元的扣除額。相比較而言,那些財務會計制度不夠健全,不能按大藏省的規定正確置備賬簿文書者,只能使用“白色”申報表進行申報。白色申報者不僅得不到藍色申報者享受的種種優惠待遇,而且還要受到稅務機關更為嚴厲的監管。日本藍色申報制度的成功之處就在于處罰與激勵巧妙配合,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我國不妨對財務制度健全、正確置備賬簿、依法納稅申報的納稅人仿效實行藍色申報待遇,給予一系列申報程序以及稅收上的優惠,這對于申報意識不高的現狀也許有較大的改進功效。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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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納稅暫行辦法》距今已有十三年,無論從經濟發展情況、相關政策調整情況,還是從公民收入、消費水平上來看,原暫行辦法已經不適合現在的國情和民情,尤其是個人所得稅法的修訂和相關政策的調整,進一步加速了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的調整進程。2006年11月6日頒布實行的《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相關稅收規定為根據,全文共八章四十四條,涵蓋了從申報內容、申報地點、申報期限、申報方式、申報管理和法律責任等各項涉稅事宜,特別是對應稅所得、免稅所得、計稅方法和申報地點等問題進行了全面的解釋和詳實的敘述,充分體現了國家稅收政策以人為本、方便納稅和充分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的目的。
二、豐南區地稅局自行納稅申報結構分析
從整體來看,豐南區局自行納稅申報工作準備早、措施足、力度強、效果顯著。截至申報期結束累計申報人數313人,所得額11064萬元,已繳稅款3487萬元,補繳稅款7萬元。在全市該項工作中屬上游水平,期間一些得力措施也得到了相關領導的肯定和表揚。在此,筆者以豐南區局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工作為藍本進行相關分析。
申報所得區域構成:從申報區域構成情況來看,申報者多數來自城區及個別經濟發達的鄉鎮,如唐山惠達陶瓷(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黃各莊鎮、唐山瑞豐鋼鐵有限公司所在地小集鎮等等。與全市、全省乃至全國自行納稅申報區域來自沿海地區、各級政府所在地區、知名企業所在地和經濟發達地區特征基本一致。
申報所得行業構成:據統計,豐南區局申報者主要集中在冶金、陶瓷、房地產等高收入行業上,比例達95%。其中冶金行業申報135人,占申報總人數的43%;陶瓷行業申報147人,占申報總人數的47%;房地產、建筑等行業申報15人,占申報總人數的5%。
申報所得人員構成:主要是收入較高行業和單位的經營管理人員及職工、個人投資者、承包人員、承租人員及外籍人員等,平均稅負31%,高于全國平均稅負6個百分點,主要原因是部分企業經營管理者和個人投資者所得數額巨大影響而致。
申報所得項目構成:個人所得稅11個申報所得項目中除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外,其他8個所得項目均有涉及:工資薪金所得申報133人,申報所得2956萬元;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申報122人,申報所得6118萬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申報33人,申報所得1348萬元;勞務報酬所得申報18人,申報所得486萬元。這四個項目的申報人數占總申報人數的97.8%。另外,對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稅申報3人,申報所得53萬元;財產轉讓所得申報1人,申報所得10萬元;稿酬所得申報1人,申報所得68萬元等等。313位納稅人申報的人均年所得36萬余元,說明無論是工資薪金所得、生產經營所得還是其他所得項目的納稅人中,均不乏高收入者。
三、目前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工作存在的問題
通過上述分析不難看出,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工作作為新生事物,開展初期還存在諸多問題:
(一)申報區域過于集中,有待于審視宣傳手段、宣傳力度和宣傳效果
由于各方面條件的限制,納稅人如實納稅申報還依賴于納稅人的誠信,而不是制度約束。對此,筆者認為,稅收工作應以為國聚財為根本,以服務經濟、服務社會和服務納稅人為目的,以強化征管力度、提高執法水平,加大查處力度,提高執法剛性等等手段去開展實施。其中,宣傳和服務是稅收征管流程的重要環節,應該貫穿稅收工作始終。因此,要充分發揮稅法宣傳搭橋鋪路的作用,加大宣傳力度,擴展宣傳空間,注重宣傳方式,講求宣傳效果,在充分體現稅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道理的同時,讓廣大公民熟知自身的權利、更好地履行自身的義務。
(二)申報行業過于集中,有待于審視如何做好納稅服務工作和擴大納稅服務范圍
近年來,稅務機關的納稅服務水平和質量提高迅速,無論從軟、硬件設施還是具體人員調配都有了巨大的投入。但是通過首次的自行納稅申報工作來看,申報行業過于集中,這從側面折射了我們的納稅服務工作還有不到位的問題,還有重大輕小的思想。個別稅務部門和稅務人員單憑主觀印象確定大規模、大效益企業屬于高收入單位,從而導致對中、小型企業及個別人群的疏忽,使自行納稅申報工作總體思路局限于冶金、陶瓷、房地產等主流產業,而忽視助力于此類行業的輔助企業、輔助群體及其他高收入單位和自由職業者等小規模人群。
(三)申報人員構成過于集中,有待于審視高收入人群收入范圍、收入渠道和收入總額
單從此次申報人群范圍來看,集中于上述高收入行業人群。雖然通過持久的輔導工作和不懈的努力,使稿酬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財產租賃所得等預計并不看重的項目取得突破性進展,但是成績并不能掩蓋問題。首先從收入范圍來看,部分納稅人申報了兩項以上的應納稅所得,如工資薪金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等等,但是否存在有其他收入隱瞞、有所得不報等情況無從考證,只能依賴于納稅人填報的納稅申報表。其次,從收入總額上來看,隱性收入申報只憑納稅人的意識。更重要的一點,越是有隱性收入的人收入越是高,也越容易獲得收入,而稅務機關受人力、精力等客觀原因影響,根本無法全面考證轄區內所有公民的基本收入和其他收入。對此,應當建立完善的協、護稅網絡,進一步提高部門協作水平,真正實現共同參與、協調聯動、齊抓共管的社會化征管格局。
(四)申報所得項目過于集中,有待于審視征管范圍、征管措施和征管力度
申報所得集中于工資薪金、生產經營、利息股息紅利及勞務報酬,凸顯了一個地區的經濟結構和收入渠道。但是,稅務機關征管觸角的延伸深入程度、延伸普及范圍和延伸拓展空間亟待開發和加強。首先,稅務機關無法全面掌握納稅人涉稅信息,對納稅申報準確性監控困難,應當大力推廣個人所得稅管理軟件和全員全額申報管理辦法,拓展轄區納稅人征管空間。其次,納稅人必然存有主觀故意或者客觀影響等因素無法參與、不參與自行納稅申報的現象,甚至會有個別納稅人隨意變更申報地點,又不報原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從而逃避納稅義務的行為等等。對此,稅務機關務必從全面監控入手,深化手段、細化措施、精化管理,切實把工作做細致、做深入、做徹底。
四、強化自行納稅申報工作的幾點建議
(一)增強宣傳手段、加大宣傳力度,確保行之有效
以稅法宣傳月、個人所得稅宣傳月等活動為契機,組織開展聲勢浩大、影響力廣泛的、經常性的稅法宣傳活動,充分借助于網絡、短信等現代科技力量,發揮電視、電臺、報紙等涉及范圍廣的常規媒介力量,深入開展鄉村廣播、集市宣傳、下企業進車間等經常。尤其要對涉及大眾、民生以及公民利益的稅收政策法規突出宣傳,不斷增強公民的納稅意識。例如,豐南區局在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工作中針對不同人群開展了多樣性、多渠道的宣傳輔導,使納稅人積極主動,工作開展順利。面向轄區納稅人,開展了“宣傳進企業,輔導下車間”活動,并專門對涉外企業印發了中英文對照版宣傳材料;面向廣大公民,與國稅部門聯合組織了大型稅法宣傳文藝表演、在區電視臺為公民點歌祝福、聯系移動通信等部門為公民發送稅收法規短信等活動;面向個別人群,開展了進學校、進農戶、下地頭宣傳等活動。自行納稅申報期內共發放宣傳材料5000余份、受理咨詢電話126個、舉辦培訓、輔導、座談75次,使廣大公民在耳濡目染中提高了對稅法的認知程度和遵從程度,提高了納稅意識。
(二)增強服務意識、提高服務水平,確保服務效果
徹底摒棄重大企業輕小管戶、重主觀印象輕直觀分析等現象,切實把納稅服務做實、做牢、做細。在不斷改善服務環境、服務條件和服務措施的基礎上,在感情上貼近納稅人,拉近與納稅人的距離,重點解決納稅人因不了解政策、不明白政策等原因導致的觀望態度和躲避心理,爭得納稅人的理解和支持;在服務內容上貼近納稅人,強化“五制”管理、“四項服務”和“五零”服務,全力推進“一窗式”服務、全程服務、延時服務等納稅服務制度;在納稅人的監督下解決“行為不規范、素質不高、作風不實、效率低下”等問題,使全體干部職工思想上經受洗禮,作風上明顯轉變,服務質量上顯著提高,讓納稅人順暢、順心的辦理各種涉稅事宜;要在改進工作上貼近納稅人,要以納稅人的反應為第一信號,解決納稅人怕露富、怕暴露隱私等心理,堅決做好為納稅人相關涉稅事宜保密工作,使納稅人沒有顧慮,讓工作沒有阻礙。
(三)增強審視意識,拓展監管空間,確保稅基穩固
未雨綢繆,采取多種多樣的措施和方法,加大對“準”高收入人群的審視意識,在大力涵養稅源的基礎上,加大監管力度,確保稅基穩固。一是上級稅務機關應當積極聯系協調有關職能部門單位,推廣個人收入實名制,強化非現金結算,縮小現金交易范圍和交易量。在此基礎上,建立以個人身份為唯一識別標志的個人基礎信息及收入征管信息系統。二是各地稅務機關應當主動爭取地方各級黨委、政府的支持和協助,加大協、護稅力度,使稅收監管無處不在。三是進一步加大與相關職能部門、單位的溝通協作,及時傳遞信息,全方位監控高收入人群。四是在申報期前或期間對個別高收入人群進行短信類“溫馨提示”,告知受信人收入可能到達自行納稅申報標準,稅務機關已將其納入監管范圍,既可以提醒納稅人,又能展示稅務機關對此項工作重視程度和投入力度。
個稅自行申報是一項權利
__首先對記者說,談個稅自行申報,必須弄清兩個概念——什么是納稅申報,什么是自行納稅申報。目前很多人對個稅自行納稅申報有一種誤解,即只把它看成是納稅人的一項義務。其實,它既是納稅人的一項義務,也是納稅人的一項權利。
我們知道,納稅申報是納稅人在發生納稅義務后按照稅法規定的期限和內容向主管稅務部門提交有關納稅書面報告的法律行為,即納稅人向稅務機關提交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相關納稅資料的法定申報義務。在實行扣繳征稅制度的國家,扣繳義務人也負有向稅務機關報送有關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書面報告的義務。在現代稅收征管模式下,納稅申報是確定納稅人的應納稅額,采集納稅人信息并對納稅人實施稅務審計的重要前提和基礎。各國法律一般都要求納稅人(至少是公司納稅人)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全面、準確、真實地報告其所得、財產、支出、可扣除費用、減免稅權利等事項。自行納稅申報在國外稱為自我評估(self-assessment),其含義是納稅人自行計算應納稅款、自行提交納稅申報表,并自行繳納稅款的納稅方式。二者的關系是納稅申報包含個稅自行納稅申報,自行納稅申報是納稅申報的一種方式。
__認為,納稅申報使納稅義務得以具體確定,同時也成為納稅人享有納稅人權利的開端。
那么應該如何理解個稅自行申報既是義務也是權利呢?對此,__進行了具體分析。他說,與納稅申報制度相連的有兩種稅額確定方式。一種是行政核定(administrativeassess-ment)。這是一種傳統的稅額確定方式,即納稅人雖然負有申報義務,但并不要求自行計算其應納稅款,而是由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提交的納稅申報表評估其應納稅額,發出稅額評估單(taxassessments),納稅人再據以納稅。這種制度下,納稅人僅承擔信息提交準確、真實、全面的義務,不承擔稅款計算錯誤的不利處罰。當然,
如果因為納稅人提交的信息錯誤或者有所隱瞞,導致稅務機關核定稅額錯誤或者不足,納稅人要承擔一定的處罰。另一種方式則是自行申報。在這種制度下,納稅人不僅需要提交納稅申報表,而且在申報表中要求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自行確定稅基、計算當期應納稅款。稅務機關原則上根據納稅人計算的應納稅額核發稅額評估單,只有在納稅人計算錯誤或者申報不實時,才要求納稅人更正申報或者予以重新評估。這一制度不僅要求納稅人承擔申報不實、或者未申報的法律責任,而且對于計算稅款錯誤也要視情況承擔一定處罰。
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方式分為代扣代繳和自行申報兩種。從法律效果上看,代扣代繳除了主體為扣繳義務人之外,與征稅部門核定征收無本質區別。真實納稅人面對核定征收與代扣代繳,都僅僅是在實體上承受了稅款,一方面在程序上被剝奪了主動申報的權利,進而難以享受納稅人權利,與的在民原理相悖;另一方面也淡化了納稅人的納稅意識和法律責任。而自行申報制度很好地解決了這一問題。在自行申報制度下,納稅人可以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自主決定申報納稅的內容、時間、地點、方式,程序上能夠獲得較大的便利。更重要的是,納稅主體所應享有的權利和尊嚴得以明確地彰顯。代扣代繳和核定征收制度導致的后果之一是,無論納稅人是否自行申報,其行為均不發生法律效力,只能被動地等待征稅部門的行政命令。而自行申報制度還納稅人以權利,使他們由被動變主動,自己確定課稅對象、稅基、稅額和有無稅收,同時增強了納稅人的納稅意識和法律責任。
可以說,個稅自行申報是國民等憲法理念在稅法中的具體體現。應納稅額的確定原則上由納稅人依據稅法計算、申報并據以征收,使得納稅人立于稅收法律關系自主履行的中心地位,在強化納稅人的納稅義務觀念的同時,肯定與保護了納稅人的權利,體現了民主納稅的思想。個稅自行申報既是納稅人的義務,也是納稅人的權利;既體現了對納稅人民主納稅的尊重,也體現了國家征稅權的保障。這是民主法治、有限政府的必然要求,是構建現代稅法意識的題中應有之意。《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的出臺和實施,以自行申報為突破,起到了推進中國稅法意識重新構建的作用。
國外普遍實行個稅自行申報
__介紹,個稅自行申報最早出現在1917年的加拿大。美國二戰期間開始實行個稅自行申報,上世紀80年代得以普及,納稅人從公司納稅人擴大到個人,實行自行申報的稅種從所得稅發展到增值稅、財產稅。澳大利亞上世紀80年代開始對全部公司試行自行申報納稅,現已廣泛普及。英國從1996年開始推行這項制度。在國外,自行申報非常普遍,是國家稅收征管的基礎。各國都規定納稅人有進行納稅申報的義務,尤其是公司納稅人,對個人納稅人的要求則有所不同。例如加拿大和美國要求所有納稅人提交納稅申報表,但英國只要求沒有適用扣繳征稅的個人向稅務機關申報所得。
__說,加拿大、美國等率先改進稅收申報制度,讓納稅人自行納稅申報為主,稅務部門納稅審計為輔,從而把稅務部門從評估的重負中解脫了出來。傳統的稅款征收,由于稅法專業,計算瑣碎,并且納稅人情況各異,使得稅務部門須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解決稅額核定、稅款征收問題。即使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稅務部門的核定義務仍然繁重。推行納稅自行申報制度,讓最知曉自己納稅內容的納稅人來承擔申報
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的義務,無疑能使有限的行政資源轉向高效率的部門,可以加大稅收稽查力度和增進申報服務,以優質服務和嚴格稽查來保證稅收征管和稅務服務的有效性。同時,核定應納稅額的義務從稅務部門轉移到納稅人,無疑有利于減少行政部門自行擅斷和的幾率。納稅義務確定責任的承擔,又促使納稅人增強依法納稅意識,在觀念上形成牢固、健康的主動履行納稅義務的意識;同時關注稅法、研習稅法以便更好地掌握稅法,為其正確申報服務,也為其合法稅收籌劃服務。
在國外,自行申報制度也對現行稅務行政提出了新的挑戰。這一制度的實行使納稅人遵從成本明顯上升,包括時間、金錢乃至心理上的負重和不安定感,因此,自行申報納稅制度雖然減輕了稅務部門的負擔,但顯然增加了納稅人的遵從成本,納稅人紛紛表示抱怨和不滿。為解決這個問題,使自行申報順利推行,保證個人所得稅應收盡收,各國政府均加大了納稅服務的力度,且都有一系列制度的支撐和保障。一是建立計算機采集、加工以及比對信息的技術支撐制度,包括建立納稅人納稅信息庫、統一的納稅人代碼制度、全國范圍的個人信用體系、個人所得稅跟蹤稽查制度等。二是建立廣泛的扣繳征收制度、第三方信息報告制度、政府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制度。三是完善稅法,建立嚴格的審計制度和稽查制度。四是建立完善的解決稅務爭議和訴訟的制度。此外,各國稅務咨詢職業的日益發展也成為推動自行申報納稅制度發展的積極力量。
__總結道,以自行申報納稅為核心的稅收征管模式在加拿大和美國都被稱為“自愿遵從”(voluntarycompliance)模式,即強調納稅人在稅基確定、稅額計算以及稅款繳納中的主動以及責任自負地位。但該制度采取的初衷是為了節約征稅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將有限的資源投入到稅務審計和打擊避稅活動中。這與我國推行自行申報用以調節收入分配、打擊高收入者偷稅等目的有所不同。稅務部門運用計算機技術,降低征管成本,減輕自行申報帶給納稅人的負擔,使自行申報成為最經濟的納稅方式。這個過程中,也是稅務部門轉變觀念的過程———從以前的行政管理型轉變為行政服務型,一種互信、合作的新型征納關系由此應運而生。如荷蘭是上世紀80年代末期進行稅務行政理念變革的另一個成功范例。其稅務行政從政府本位轉變為納稅人本位,稅務機關從過去以任務為導向(按照不同的稅種和任務設置部門)轉變為以市場為導向(以購買其服務的納稅人為中心)。由此可見,自行申報不僅是對我國納稅人稅法意識的一次大檢驗,也是對稅務部門征稅意識的一次大檢驗。即自行申報意味著稅務機關需要為納稅人提供更好的服務,有利于促進稅務機關服務態度的改變。
幾點建議
__認為,目前我國有些地方個稅自行申報不十分理想,這是一個綜合性的社會問題共同著力的結果,不是某個部門的問題,更不能抱怨和指責某一部門,全社會需要更多地理解和支持,以推動和諧社會建設的進程。
他分析了以下幾個原因:一是納稅人的自愿遵從度不高,這是一個很重要的原因。一國的稅法意識取決于一國的稅法文化。幾千年來,人們對納稅有一種逆反心理,這種觀念改起來很困難。從目前來看,個稅自行申報是一個較好的制度,當然,一個較好的制度開始時也絕非盡善盡美。同時,任何一項改革都不可能一步到位,是一個漸進的過程。納稅人對自行申報制度從了解、認識,再到認知、實施,需要有一個過程。一個新制度的出現,需要全社會的關心和支持。二是配套機制尚未完善,稅務部門恐有準備不足之嫌。目前稅務部門與銀行、工商、土地、海關等部門信息還不能完全共享,稅務部門之間也未能全部聯網,且大量收入以現金形式發放,使稅務部門很難對收入進行準確監控。三是稅制本身還存在一些不公平的地方,特別是對高收入者征管力度有限,難以讓一般納稅人欣然接受。例如,許多納稅人反映稅收太專業,報表和專業術語看不懂。納稅人對稅款的運用、政府預算也不清楚。四是部分納稅人仍存有一種法不責眾的觀望態度。
為此,他建議:第一,納稅服務與處罰并重,行政服務理念與納稅人權利的保護并進。在國外,許多國家的稅務部門都有服務承諾制度,以保證向納稅人提供優質服務。例如澳大利亞稅務局每兩年進行一次民意調查,聽取納稅人對稅務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納稅人的滿意率將在一定程度上影響稅務局長的任職。而在我國,始于1988年的稅收征管改革,經過征收、管理、檢查“三分離”、“以納稅申報和優化服務為基礎,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集中征收、重點稽查”,“信息化和專業化”等若干階段的探索,直到20__年初才確立了基本適合我國國情和稅收工作實際并得到普遍認同的模式,即“以申報納稅和優化服務為基礎,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集中征收、重點稽查、強化管理”。在20__年新修訂的《稅收征管法》中,才首次明確具體地規定了納稅人的權利。我國的稅收服務還處于初級階段,納稅服務體系亟待完善。
第二,建立和完善各項制度及措施。如建立納稅人信息庫、廣泛的扣繳征收制度、第三方信息報告制度、政府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制度、嚴格的審計制度和稽查制度、稅務爭議和訴訟制度等。
[關鍵詞]征管模式;征管目標;納稅服務;人員素質
一、我國稅收征管模式的內容與現狀
我國現行的征管模式為“以納稅申報和優化服務為基礎,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集中服務,重點稽查,強化管理。這種模式。從納稅人自覺申報納稅為基礎,通過稅務機關和中介組織的雙層服務,使得所有納稅人都能夠實現自選申報;通過計算機對納稅申報的集約化處理、分析,找出未申報或中止申報的納稅人,進行催報催繳,同時將異常申報加以篩選,監控納稅人按期申報;再通過稽查,糾正并處罰不真實的納稅申報,引導納稅人如實申報納稅。其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系統
1.確立科學簡便的申報納稅程序。有三種方式:(1)在法定的納稅申報期內,由納稅人自行計算,自行填寫繳款書并向銀行(國庫經收處)繳納稅款,然后持納稅申報表和有關資料并附蓋經收訖印戳的繳款書報查聯,向稅務機關辦理申報。(2)納稅人在稅務機關指定的銀行開設“稅款預儲賬戶”,提前儲入當期應納稅款,并在法定的申報納稅期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和有關資料,由稅務機關通知指定銀行劃款入庫。(3)在法定的申報納稅期內,納稅人持納稅申報表和有關資料并附上稅款等額支票,報送稅務機關:稅款的入庫由稅務機關歸集報繳數字清單、支票,統一交由作為同城票據交換單位的國庫辦理清算。
2.規范納稅表格。這既要考慮納稅人填寫使用的方便,又要顧及應用計算機處理的便捷,為此,規范表格分兩步進行:(1)統一分稅種的納稅申報表、稅款繳款書格式,并規范其內容;(2)簡化、合并有關表格,包括相關稅種納稅申報表的合并和表列內容的合理化;并將納稅申報表和繳款書一體化。
3.統一申報方式。納稅申報可以采取以下三種方式:(1)直接申報,即由納稅人到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及有關資料。(2)郵寄申報,即由納稅人將納稅申報表及有關資料裝入專用信封寄達稅務機關。(3)電子申報,在有條件的地方,納稅人可以通過計算機網絡將納稅申報表所列有關信息及資料傳輸給稅務機關。
(二)建立稅務機關和社會中介組織相結合的納稅服務系統
1.建立稅法公告制度。國家稅務總局應通過有效的形式及時頒布稅務行政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省以下各級稅務機關要定期向納稅人提供全部現行有效的稅法資料,以及介紹稅款計算、申報表填寫等納稅知識的納稅指南等,確保納稅人及時、準確地了解稅法信息。
2.建立辦稅服務廳、室。在城市和縣城以及其他交通便利、納稅人較為集中的地方,一般要以區、縣局(分局)為單位建立辦稅服務廳,以集中、公開的形式為納稅人提供稅前、稅中、稅后的全方位服務。
3.積極、穩妥地發展稅務服務。鑒于部分納稅人受到時間、地點等因素的局限或者出于自身的需要,稅務機關應當鼓勵和提倡其依照稅收法規,尋求社會中介服務組織進行稅務。
(三)建立以計算機為依托的管理監控系統
1.建立統一的納稅人識別號。這是依托計算機監控管理的前提,是歸集、處理、交換、查詢稅務信息的先決條件。
2.開發、完善高水平的征管監控應用系統。把從稅務登記的建立、納稅申報的處理、稅款的收繳與核銷、中止申報的催報、滯納款項的催繳、檢查對象的篩選,到綜合稅收信息的統計分析,稅收會計核算與監督,以及納稅信息的查詢等全面納入計算機管理,依托計算機對稅收管理的全過程實施監控。
3.抓住重點,加強監控。在整個監控系統的建立過程中,必須正確處理常規管理與重點監控的關系,抓住增值稅、出口產品退稅、個人所得稅等為社會所廣泛關注的征管重點、難點、熱點問題加以突破。
4.建立四級計算機監控網絡。力爭建成中央、省、市、縣四級計算機網絡,使稅收的監控管理在技術手段、信息處理和管理水平等方面的監控能力有一個質的飛躍。
(四)建立人機結合的稽查系統
1.建立分類稽查制度。根據稅務稽查工作的特點,應將稽查分為日常稽查、專項稽查、專案稽查三類。
2.建立科學的稽查規程。新的稽查方式將主要借助于依托計算機建立的監控系統,有的放矢地進行。因此,必須明確流程。規范操作。具體流程為:選案,制定計劃,實施檢查,案件審理,執行,稽查結果分析。
(五)建立以征管功能為主,設置機構,劃分職能的組織系統
1.機構設置。稅務局或稅務分局征管機構設置堅持“精簡高效”的原則,以承擔稅收征管工作的全部任務。
2.職能劃分。征管機構的職能劃分為管理服務、征收監控、稅務稽查、政策法規四個系列,分工如下:(1)管理服務系列,負責稅務登記、發票管理、納稅咨詢,受理各項稅務申請,應納稅額核定,外部信息采集等。(2)征收監控系列,負責受理納稅申報,稅款征收及各項違章處罰款項的收納;逾期未申報的催報。滯納稅款和逾期未繳款項的催繳,逾期不執行稅務處理決定的強制執行;稅收計劃,會計、統計、報表以及票證管理。(3)稅務稽查系列,負責選案,制定稽查計劃,案件查處,案件結果分析。(4)政策法制系列,負責稅法宣傳,執法監督檢查,稅收政策課題調研反饋,稅務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案的應訴。
3.人力分配。基層稅務機關的人力,應當根據機構設置的形式、職能劃分,從實際出發合理地加以分配。
(六)建立稅收征管信息系統
稅收征管信息系統是稅收征管系統中的一個重要子系統。它的目的在于將信息科學的基本思想和方法運用于稅收征管,特別是將稅收征管過程作為一個信息處理過程來對待。把稅收征管的有關活動抽象為一個信息交換、傳輸和使用過程:通過信息的正常流動,特別是征管反饋信息的存在,使稅收征管規范不斷完善,稅收征管效率不斷提高,稅收征管法制不斷健全。
隨著稅收征管改革的深入和加強,我國現行稅收征管模式的優勢逐漸凸現。第一,各級稅務機關加強了稅源管理,征管質量和效率也不斷提高。第二,稅收管理信息化逐步推進。實施金稅工程,以申報納稅“一窗式”管理為突破口,基本實現了增值稅管理中防偽稅控開票系統、認證系統、交叉稽核系統、協查系統、申報納稅系統和發票、會計、統計、評估管理系統之間的信息共享。第三。稅務系統的社會形象明顯改現。集中、公開式服務廣為普及,依法治稅、文明服務、高效辦事的稅務新形象逐步在社會上樹立起來。
雖然稅收征管體系改革取得了巨大的突破,但不可否認現行稅收征管模式也存在著諸多問題和不完善之處,需要我們在理論
上探討和實踐中改進。
二、新的征管模式運行過程中遇到的一些突出問題
(一)征管目標認識存在誤區
對于稅收征管目標,長期以來存在兩種認識上的誤區:一是把取得財政收入作為稅收征管的目標;二是把促進經濟發展作為稅收征管的目標。由于目標導向性錯誤,往往在稅收征管實踐中出現各種弊端:稅務機關為完成任務,在任務輕時“藏富于民”,人為地降低稅收水平;在任務重時“寅吃卯糧”,不適當地提高稅收水平;或者為了所謂扶持企業發展而越權減、免、緩征稅,造成稅收制度的扭曲,破壞稅收法治,違背了稅收的適度、公平和效率原則。由于征管目標認識上的錯誤,造成重收入、輕法治。
(二)機構設置不合理
一是分稅制后,機構分設人員劇增、機構設置不合理,使稅收成本加大;二是國、地稅缺乏相互協調和聯系機制,造成納稅人在辦理涉稅事項時,既要辦理國稅管理方面的事務,同時也要辦理地稅管理的事務;國、地稅又沒有統一的征管信息系統,征管信息不能共享,形成各自為政,給納稅人帶來諸多不便和可乘之機。
(三)稅收征管信息化滯后
新的征管模式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即稅收征管要以信息化建設為基礎,逐步實現稅收征管的現代化。但從當前情況看,稅務部門在計算機開發應用上還存在一些突出問題:一是計算機的配置與征管過程全方位的應用滯后。計算機的開發應用難以滿足管事制征管工作的要求,硬件的投入與軟件的開發反差較大,成為深化征管改革的瓶頸。二是計算機的功能和作用應用效率不高。只注重了計算機的核算功能,計算機對征收管理全過程實施監控的功能沒有體現。另外,利用計算機提供的稅收數據、信息進行綜合分析,為制定政策和科學決策提供參考的作用也沒有發揮,技術浪費較大。
(四)稅源監控乏力
一是信息來源渠道單一。現行稅收管理中納稅人的信息來源主要建立在納稅人申報納稅所提供的信息基礎上。實行集中征收后,隨著稅務人員和辦公地點的相對集中。一些零星分散的稅源、個體工商戶及邊緣山區,稅務機關無法掌握稅源情況,出現了不少漏征漏管戶。傳統的管戶制、管片制取消后,沒有從制度上拓展納稅人信息來源渠道。納稅人信息包括納稅人的納稅申報、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信息調查和第三方信息三個方面。目前,后兩方面的信息系統建設嚴重滯后,納稅人的相關信息分散在工商、銀行、海關等部門。而稅務部門不能共享這些信息資源。二是納稅人信息的傳遞、利用效率不高。機構之間缺乏日常的信息交換、傳遞工作聯系制度。各部門從部門職責出發要求納稅人重復提供信息。而許多必要的信息又難以收集。
(五)納稅服務體系建設不到位
一是為納稅人服務的觀念不到位。認為為納稅人服務就是解決稅務干部的工作態度問題。為納稅人服務往往停留在笑臉相迎、禮貌待客等禮節。重視改善辦稅服務大廳的硬件設施,而忽視了實質的內容。二是服務形式陳舊。在稅法告知服務上,納稅人了解稅法的主要途徑是到辦稅服務大廳看公告、詢問窗口工作人員。隨著電子申報等多種申報方式的推行。納稅人去辦稅大廳的機會少了。原有的稅法告知服務方式已不適應新的稅收征管方式。三是服務過程缺乏系統性,服務渠道不暢,在納稅服務時間上,基本只限于八個小時工作日內。不能滿足工作時間以外納稅人的服務需要。在服務過程中,只重視對納稅人的事中服務,忽視對納稅人的事前、事后服務,在事前,了解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情況,為納稅人提供納稅幫助方面做得不夠;在事后,如何幫助納稅人建立健全納稅管理制度方面的服務指導工作做得不夠。在服務聯系制度上,基本停留在面對面服務形式,沒有建立多元化、多功能、社會化的稅收服務體系。四是有償服務與無償服務的界限劃分不清。稅收征管法只對納稅咨詢服務為無償服務做了明確規定,而對稅收管理中發生的與納稅人直接有關的費用沒有明確規定,如納稅人納稅申報的電話費、網絡維護費、新稅制宣傳培訓費、納稅申報表等是否應該向納稅人收取費用,值得探討。
(六)稅務人員綜合素質的現狀難以適應征管手段現代化要求
經濟和科技發展對稅務人員的綜合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未來的稅收工作需要一批思想素質高、業務能力強、精通微機操作和網絡知識的復合型稅收人才。現在的稅務人員離復合型稅收人才的要求還有一段不小的差距。不少稅務人員對基本的財務會計知識了解不深,業務水平不高,查賬技能欠缺,在對企業的納稅檢查中難以查深、查透,無法保證稅收執法檢查的效果,削弱了依法治稅的力度;大多數稅務人員缺少計算機和網絡方面的基礎知識,使得現代化的稅收征管技術和征管手段得不到有效的推廣和應用。
(七)外部環境不完善
首先,納稅人的依法納稅意識不強。納稅人稅收法制觀念不強,納稅申報率偏低,偷逃稅現象普遍。近年來,全國每年查出偷逃稅款都接近500億元,尤其是個體和私營業主稅款流失非常嚴重。第二,部分企業核算水平太低。特別是一部分小型集體企業的財務會計核算問題較多,在歷年稅收檢查中發現有問題的高達60%以上。加之目前我國未建立起法定注冊稅務師審查報表制度,致使一些問題很難在稅前消除。第三,地方行政干預擾亂稅收正常秩序。一些地方由于政企不分,地方政府出于當地自身經濟利益的考慮,自覺不自覺地干擾稅收政策的貫徹執行,或者亂開減免稅口子,或者有稅不收,致使稅法失去嚴肅性。
三、對完善現行稅收征管模式的幾點思考
(一)轉變觀念,深化對征管改革的認識
轉變觀念、提高認識是深化征管改革的前提。從當前情況看。要突出強化以下四種觀念:一是要強化改革觀念。充分認識深化征管改革對提高稅收管理水平、防止稅款流失、堵塞稅收漏洞、增加稅收收入的重要作用,消除對深化征管改革的等待觀望思想、畏難發愁情緒,進一步提高稅收征管改革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二是要強化依法治稅觀念。改變傳統的保姆式的管理方式,按新的征管模式履行職責,按章辦事,依法征收,體現執法公正。三是要強化服務觀念。增強為納稅人服務的意識,深化納稅人對征管改革的理解,積極爭取社會各界對改革的配合支持。四是要強化全局觀念。自覺服從、服務于改革。
(二)統一機構設置,提高行政組織效率
各級稅務機關,應以提高征管效率為原則。精簡市、縣局機關的內設科室,不強調上下對口,推行綜合管理。具體講,只需設三個辦公室,即稅收業務辦公室,取消現在調協的稅政股、征管股、計會股、涉外股等,設政務辦公室和人事監察辦公室,取消現在設立的人事股、監察室、教育股等。這樣可以大大減少交叉管理、重復管理、人浮于事等,將多余的人員充實到基層分局和稽查局。
(三)適應信息化要求,全面實行計算機監督和管理
一是要加大對計算機設備的投入和開發運用的投入,大量采用先進的信息處理和傳輸技術設備,提高計算機在稅收工作中運用的深度和廣度,特別是對發票的管理、重點稅源的監控、重大案
件的稽查和處理等事項一定要運用計算機來實施,以提高各事項的準確性和質量;二是要全面提高系統干部職工的計算機水平和能力,要求人人達到懂計算機并能運用計算機。同時,要更新適合稅收特點的稅務管理軟件,提高計算機的使用效率。實現稅收管理網絡化、數據處理電算化。
(四)強化稅收管理,建立有效的稅源監控體系
稅收管理是稅收征管的基礎環節,是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只有夯實了稅收管理工作,對納稅企業稅源變化情況進行嚴密、有效的監控,才能保證稅收征收和稽查工作的效果。
1.加強稅源戶籍管理的部門協作。重點是加強稅務與工商、銀行之間的協作,實行稅務、工商登記的信息傳遞和聯網協作管理,建立部門之間的定期通報制度,提高稅務登記戶籍監管的質量和效率。
2.保留稅務聯系員制度,對重點稅源分戶管理,零星稅源分片管理,實現人機的有機結合,強化日常管理。稅務聯系員不再采用傳統的“保姆式”管理方式,而是掌握戶籍管理和納稅人的經營動態,負責稅款催報催繳,但不管稅款征收、稅務稽查和執法處罰。
3.對納稅人實行分類分級管理。根據納稅人的經營規模、納稅信用記錄、財務會計是否健全等要素將納稅人分為A、B、c三類,在納稅申報、稅款入庫、發票供應、納稅檢查等方面實行不同的管理方式。提高監管效率。
4.運用納稅評估提高稅源監控質量。根據納稅人報送的納稅申報資料、財務信息和日常收集的征管資料,用比較分析、指標測算等科學方法,對納稅人納稅申報的真實性、準確性、合理性進行審核評價。對發現的疑點問題轉入相應管理程序。
5.利用稅控裝置控制稅源。在發票管理、加油器出租車計程器、收銀機等領域推廣應用。稅源監控不僅要掌握已實現的稅源,而且要掌握稅源變化的發展趨勢,實現稅源監控的動態管理。也可以借鑒一些發達國家的做法與經驗,普遍實行源泉預扣制度,充分運用第三方信息,最大限度地控制現金交易,從根本上轉變監控管理的思路。
(五)優化納稅服務體系
納稅服務體系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是稅務機關的專業服務體系,另一方面是社會中介服務體系。稅務專業服務體系應采取在辦稅服務廳設立“稅法咨詢窗口”、開通公開咨詢電話、建立定期信息會制度等形式,傳達輔導稅收政策。以暢通納稅人了解稅法的渠道,引導納稅人如實申報納稅;依托稅收信息化,對辦稅服務中心職能進行重新界定,把納稅人需要到稅務機關辦理的所有涉稅事項,包括稅務登記、延期申報繳納稅款、稅務資格認定,減免稅申請受理、政策咨詢等曾由管理分局承擔的職責分離出來,歸納到辦稅服務中心,實行“一窗式”辦稅服務,把多崗、多環節、多人做一件為一崗、一環節、一人做多件事,形成前臺對外、后臺對內、相互支持、協調配合的運行機制。社會中介機構服務體系是稅務機關專業服務體系的重要補充,是納稅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表現分為三個方面,即業務、鑒證業務和咨詢顧問業務,目前來看,要規范和完善稅務制度,擴大稅務的規模,激勵和培養一支有中國特色的稅務人員隊伍,為納稅人提供一個良好的依法履行納稅義務的社會環境。
(六)以人為本,建設一支高素質的稅收執法隊伍
一是要適應知識和業務技能不斷更新的稅務工作需要。建立相應的人才培養機制。就目前稅務干部隊伍的現狀來看,應著重努力造就一批精通稅收業務、熟悉財務會計、掌握計算機操作的專業人才。二是建立和健全一套與人事制度相配套的競爭獎勵機制,三是實施一套與綜合目標管理績效相統一的考核獎懲制度。四是建立行之有效的干部輪崗制度。
[關鍵詞] 個人所得稅 自行申報 民主納稅意識 權利
日前,國家稅務總局出臺的《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明確規定:個人年度所得在12萬元以上的納稅義務人,在年度終了后的三個月內,必須自行辦理納稅申報。這是我國首次對高收入人群自行申報制度做出的具體規定,也表明高收入者自行報稅有了法律保障。
一、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蘊意深遠
我國在1993年《稅收征管法》初次頒布之時即確立了納稅人自行申報制度,隨后于1995年、2001年、2002年相繼對其進行修訂與完善,但仍顯得過于粗疏。納稅申報在《稅收征管法》僅規定了三個條文,《實施細則》也只有八個條文,只是在納稅申報的主體、內容和方式上做出了原則上的規定。納稅人僅依據法規條文難以理解與掌握納稅申報的全貌與具體程序,這使得納稅申報制度缺乏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同時將大部分的規范空間留待稅收行政機關并以部門規章的方式解決,又使得納稅申報的法定性大打折扣,而與真正意義上的納稅人自行申報、自行確定納稅義務的民主納稅精髓仍有距離。《辦法》的出臺,有效地促進了公民納稅意識的轉變,標志著個稅改革又邁出了新的一步。
1.充分發揮個人所得稅在收入分配領域的調節作用,有效減緩收入差距擴大的趨勢
筆者認為,目前我國居民收入差距擴大主要表現在社會財富向少數人集中的速度加快,而富人的個人所得稅流失正是造成居民收入差距擴大的重要原因。從國家稅務總局得到的資料顯示,2001年工薪階層上繳的稅款約占全部稅收的41%,而在上海、北京、深圳、廈門等地的調查顯示,工資、薪金所得近幾年占個人所得稅收入的60%,呈現出“富人納稅少,窮人納稅多”的態勢。同時存在的灰色收入、黑色收入等非制度因素更是加劇了收入差距的擴大。而《辦法》的頒布正是我國分配制度向“限高、穩中、托低”改革方向邁出的第一步。通過納稅人的主動申報,有效地掌握納稅人尤其是高收入人群的收入情況,由先前稅務機關采取“大海撈針”的稅源管理模式向“有的放矢”的管理模式轉變。通過來自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雙向申報的信息對比,查找重點稅源的行業與人群,加大收入調節力度,形成有效的收入再分配機制。
2.建立健全的納稅申報制度,為我國有分類所得稅制向綜合所得稅制轉變提供有利條件
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課征模式是“分類所得課稅模式”,然而在這種模式下,無法體現公平與效率的課稅原則。一方面征收不公平,扣除不合理,同等收入的人稅負不同;另一方面稅收征管效率低,容易產生少繳、漏繳稅款等問題。相比之下,混合所得稅制不僅符合當前中國國情,也被世界各國普遍接受與采用。這其中既包括歐美發達國家,也包括印度等發展中國家。有些評論認為目前我國公民的納稅意識差,征管水平低,只有待條件成熟后再實現個人所得稅征收模式的轉變,然而實現納稅自行申報制度恰好順應了這一稅制模式技術上的要求,通過建立健全的納稅申報制度,為加快稅收管理信息化建設,提高稅收征管的質量和效率提供了契機。
《辦法》的頒布與實施,不僅強化了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保障了稅收收入,也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納稅申報制度,與此同時,我們應看到,在對個稅改革不斷深化的進程中存在的問題與阻力。
二、實施納稅自行申報規定存在的主要阻力
1.民主納稅的主體意識缺失
在我國漫長的封建時代,自然經濟占據主導地位,勞動者“日出而作,日落而息”,過的是一種自給自足的生活,加之歷代封建王朝又推行重農抑商的政策,因此在那樣的年代,培養不出商品社會特有的獨立意識、權利意識和契約意識。有的只是一種狹隘的小農意識。正是由于這種社會理性精神匱乏的傳統背景導致了民眾的獨立意識、主體意識、權利意識和民主意識的弱化甚至消失。西方文化下行之有效的制度在我國文化背景下無法產生同樣的作用。西方人將對經濟利益的追求作為人生目的而不是手段,使得西方人的人際關系比較注重共同得益和長遠發展,講求社會性、信用和誠實。相比較而言,中國人從事經濟活動更多地注重人情、關系,法律則顯得蒼白無力。在多數情況下,人們往往會舍法律而就人情,在一定條件下人情才是這個社會所接受的基本道德規范。這也是造成人們對處罰的預期成本很低的社會心理的主要因素之一。而改革之前,法律除了對扣繳義務人予以相應的處罰,向個人追繳應納稅款有明確規定外,對個人不申報行為所負的法律責任沒有明確,造成個人指使單位少扣或不扣稅款時的法律責任難以劃分。在傳統的理性文化缺乏與法律條文不明晰的背景下,民眾的民主納稅的主體意識尚處于一種真空狀態,而使得個稅申報改革在負重前行。
2.納稅人權益保護欠缺
我國歷史上納稅人的基本權利常常被忽視。漢朝皇帝詔令畝稅率三十分之一,雖是輕稅,但卻“重賦于民”,以此變相手段侵犯納稅人的權利。真正意義上運用法律手段來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是1993年之后才相繼出臺的幾部法規。筆者認為,我國納稅人自身維權意識的淡漠是歷史的產物,有著深厚的傳統法律文化淵源與背景。而數千年來以“國家本位觀”為出發點的法律制度無法孕育“人權本位觀”的價值取向,更無法體現個人權利的個人本位法。要在全社會形成尊重納稅人,關心納稅人的社會環境,就必須要充分肯定納稅人對國家和社會的作用。
3.申報業務發展滯后
我國稅務業務尚處于起步階段,發展還很不成熟。當前存在的主要問題是稅務獨立性較差,單純依靠稅務機構的權力和影響力開展工作,公正性難以得到保證。并且稅務業務不規范,行業的自律性差,的廣度和深度都還不夠。同時稅務機構與稅務機關的親緣性而對納稅人權利的漠視造成納稅人對其缺乏信任感,使稅務市場出現有需求但無吸引力的尷尬局面。《辦法》頒布之后,有不少人希望有專業的稅務機構來申報業務,因為個人自行納稅申報稅款的計算會涉及到一部分專業稅務知識,相對于普通民眾而言并非易事。
三、對進一步完善我國納稅自行申報制度的建議
針對以上幾方面的問題,借鑒國外納稅申報制度的成功經驗,筆者認為,我國納稅申報制度可朝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改革與完善:
1.大力推進民主政治進程,培養納稅人主體納稅意識
改革開放以后,在經濟體制改革不斷深入的同時,民主政治體制改革也在穩步推進,正是這種民主政治的社會大環境才能催生出納稅人主體納稅意識。在不斷完善市場經濟體系的同時,要尊重市場主體人格獨立、地位平等,使得納稅人能夠公平自由地參與市場競爭,將現代意義上的“法治”理念取代根深蒂固的“人治”的法律思想。樹立民主、自由、平等、權利、法治的法律理念,真正確立納稅人主體納稅意識的思想基礎。同時營造誠信納稅的良好氛圍,在潛移默化中提高全社會的稅法遵從意識。
2.進一步完善稅收立法,切實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
要保證納稅人權利的實現,必須進一步完善納稅人權利立法,使之成為一項基本的法律原則。然而目前我國憲法只規定了公民的納稅義務,未提及權利。筆者認為,在劃分稅收利益,配置權利義務時,應將納稅人的主體權利放在首位,而不能將納稅人單純作為納稅義務人對待。同時也希望稅務機關能切實轉變工作態度和工作方式,加大為納稅人提供個性化服務的力度和水平,使納稅人從服務中切實感受到作為納稅人應有的權利和地位。在處理納稅人與稅務機關二者的關系時,必須將二者作為稅收法律關系的平等主體對待;在提倡執法工作透明化,充分發揮監督作用的同時,也應培養納稅人用法律的武器來維權、護權的意識。
3.充分發揮中介機構和社會力量作用,構建現代化的稅務服務體系
阿克洛夫曾指出,經濟主體有強烈的激勵作用去消除信息問題對市場效率的不利影響,進而他認為許多市場機構可被視作是為解決信息不對稱而產生的。所以市場機構可在其中消除信息屏障,發揮溝通信息的功能。若這些中介機構和力量得以發展壯大,則對征納雙方溝通信息必有裨益。筆者認為,稅務以中介的立場,為納稅人提供所需的服務,將納稅人由于不熟悉稅法或計算失誤而少繳或多繳稅款的風險降到最低。因此作為獨立的服務機構,會普遍受到納稅人的歡迎。同時進一步規范發展稅務中介機構,大力構建現代化的稅務服務體系,尤其可以建立一些由政府資助的稅收志愿者組織,旨在為無力承擔稅務咨詢費的低收入者免費提供稅收咨詢,尤其以老年納稅人為重點,并不斷發展壯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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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分類稅制
1背景分析
2006年11月6日,國家稅務總局以通知的形式(國稅發(2006)162號)下發了《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這一規范與我國之前實施的關于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制度有所不同,它在不改變分類所得稅制(即:將收入劃分為若干項目,分別就不同項目計稅;不同項目的收入,適用不同的稅率。與之相配套的征管措施為代扣代繳制——在各類收入的支付環節,由收入支付人和扣繳義務人將應納稅款代扣下來,并代繳給稅務機關)的基礎上,增加了關于年所得超過12萬元的納稅人應自行向稅務部門辦理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的規定。這一辦法的出臺,使我國的個人所得稅進入了在納稅標準規定上的“分類計稅”和征管上的“綜合申報”的“雙軌制”的運行格局。
2007年4月2日,首次自行的年所得12萬元以上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工作落下了帷幕。根據我國國家稅務總局4月12日公布的全國申報結果顯示,截至4月2日自行納稅申報期結束,全國各地稅務機關共受理自行納稅申報人數1628706人,申報年所得總額5150億元,已繳納稅額791億元,補繳稅額19億元,人均申報年所得額316227元,人均繳納稅額49733元。從人員構成看,主要使收入較高行業和單位的管理人員以及職工、個人投資者、私營企業主、個體工商戶、文體工作者、中介機構從業人員、外籍人員等。從所得項目構成看,依次主要是工資薪金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等。
在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制度的不斷改革和完善的過程中,個人所得稅的自行申報制度既是一種創新,又是個人所得稅制度改革中所必不可少的一個環節。說這個制度是一個創新,那是相對我國目前個人所得稅“分類計稅”而言的——世界上有不少的國家都實行的是個人所得稅的自行申報,這本身并不是什么希奇的事情,但從稅制的角度來說,自行申報往往是對應于“綜合征稅”而言的,所以我國在“分類計稅”標準下的個人所得稅納稅的自行申報制度就是一個史無前例的創新。正因為如此,我國個人所得稅的這一改革沒有任何一個國家的成功例子可以借鑒,我們只有依靠自己的力量摸索,從而找出一條最適合我國發展的個人所得稅的改革的道路。
本文主要研究的是我國目前個人所得稅的自行申報制度所存在問題及對其的對策建議。
2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所存在的問題分析
2.1“分類計稅”與“綜合申報”矛盾問題
由于我國目前個人所得稅“分類計稅”對應的是代扣代繳的征收方式,納稅人的應納稅款仍然由各類收入的支付人或扣繳義務人代為計算、代為扣繳。而另一方面,除非有無扣繳義務人的收入項目,否則納稅人按綜合口徑自行歸集并申報的收入和納稅信息,又不作為重新核定稅款并實行匯算清繳的依據,該繳多少稅,還繳多少稅。兩個渠道的彼此脫節,至少在形式上,使得自行申報表現為附加在納稅人身上的一種額外且無效的負擔。因此,納稅人自行申報的積極性不高甚至根本就沒有積極性,因為這樣的申報在表明上看來純粹只是浪費時間和精力而已。
2.2收入的核定問題
在代扣代繳制度下,個人所得到的收入,不論是工薪收入、稿酬收入、股息利息紅利收入、財產轉讓收入等,都是屬于稅后收入。而我們個人所得稅的計稅依據是稅前收入,換句話說,個人要在納稅申報表上填寫的應該是各個項目的稅前收入。而把稅后收入換算程稅前收入本身就是一個非常復雜的過程。且不說各個項目對應的計算公式不同,就算是同一個項目,對應的稅率也是不相同的。一般的納稅人沒有這么專業的能力來判斷自己的這一項收入到底應該用什么的方式來換算成稅前收入,比如說勞務報酬所得,在什么情況下是勞務報酬所得,而在什么情況下是工資薪金所得呢?50000元的稅后勞務報酬所得,它適用的稅率到底是20%,30%,40%抑或是其他呢?屬于勞務報酬的哪一些是可以在稅前扣除呢?在恢復稅前所得的時候這一部分扣除額應該如何計算呢?諸如此類的問題不勝枚舉。哪怕是專業的稅務人員,在面臨這么多項目的匯總統計的時候也難免會出現一些錯誤,更何況是僅僅只有一點點納稅知識的納稅人呢?很多個體工商業者甚至一點都不清楚自己到底應該繳納哪些稅,什么時候繳稅呢。銀行存款的利息收入就更難確認了。由于銀行存款是按你存款的時間來計算的。我們能夠查詢的也許只是某一筆錢的在某幾個月的利息,如果是交易頻繁的活期存款賬戶,那么利息又該如何計算呢?銀行目前還沒有提供查詢一年利息的服務。而且,很多納稅人還有很多個銀行賬戶,不同賬戶的利息是該加總計稅呢還是應該分別計稅呢?還有,由于沒有關于夫妻雙方可以合并納稅的規定,家庭共有的財產收入及投資所得應該如何在夫妻之間進行劃分并申報納稅呢?“分類計稅”增加了“綜合申報”的難度,很多納稅人都沒有辦法清晰、準確的核算自己的應稅收入。而納稅申報表是需要納稅人填入“我相信,它是真是的、可靠的、完整的”字樣,在納稅人都沒有辦法準確核定自己的收入時候,他應不應該為填寫了這樣一段話而承擔“誠信風險”的責任呢?
2.3處罰與獎勵的問題
《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缺乏對納稅人依法納稅的獎勵及適當的減免措施的規定,而同時,它對不進行納稅申報或逃稅的行為的處罰比較輕。長期以來,我們說強調的都是“納稅光榮”的理論。對稅法的宣傳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強調納稅義務人的義務方面,而很少告之納稅義務人的權利及相關的鼓勵。以至于很多人對納稅有一定的仇視心理,或者應該說是不平衡的心里——納稅是我付出的,我為什么要付出,而我又從中得到了什么?依法納稅的納稅人沒有得到一定的獎勵,相反的,他們所看到的往往是沒有納稅或叫做逃稅的人依然沒有受到懲罰或者懲罰太輕,逃稅的收益大于逃稅的成本,那么很多原本是忠實的納稅人也有可能受到這一系列情緒的影響而選擇拒絕進行納稅申報。
2.4關于為納稅人保密的問題
中國人都有一種藏富的心里,按實際收入填寫納稅申報表意味著他們必須要把他們的財產狀況公諸于眾,這是很多人都不愿意的事情,因為這樣可能給他們帶來一些不必要的麻煩。盡管稅法中有規定稅務機關必須為納稅人保密,但個別的辦稅人員也許會出于某些特定的目的而泄密,在這樣的情況下,他們所得到的僅僅只是些行政處罰而已。如果沒有辦法為納稅人保密,那么個人自行申報制度將會遇到很多人,尤其是富人的抵制,這對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向綜合方向發展是非常不利的因素,也是我們必須予以重視的問題之一。
3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的幾點建議
3.1完善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的綜合所得稅制
要使得我國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制度能夠平穩發展,關鍵的問題是要改革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制度。目前,世界各國的通常情形是,要么分類所得稅制配合以代扣代繳制,要么綜合所得稅制配合自行申報制。我國現行的分類所得稅制與自行申報制度的一個結合,僅僅只是一個過渡時期的產品而已。隨著時間的發展,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必然要向綜合所得稅制變更。“雙軌”時期的種種不適應的癥狀,當我們的綜合所得稅制與我們的自行申報稅制予以統一的時候將會逐漸消失。我們應該加快向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轉軌的步伐:除一部分個人以個人存款利息所得為代表的特殊收入項目繼續實行分類所得制之外,其余的收入統統納入綜合所得稅制的覆蓋范圍。以此為基礎與之相對應,前者繼續實行代扣代繳制,后者則實行自行申報制。3.2幫助納稅人準確了解一年的收入
許多采取自行申報個人所得稅的國家都會以各種方式在申報期間告知納稅人全年的各種收入。而我們國家缺乏一個這樣的機制。各個代扣代繳機構或是提供納稅人應納稅收入的單位,應該在納稅申報期間把包含納稅人的稅前所得、應納稅額及稅后所得的匯總單據以郵寄、電傳、電子郵件等方式寄送到納稅人的手中,便于納稅人匯總申報自身的應納稅額。除此之外,銀行等金融機構也應該要及時通知納稅人其在這一納稅年度的應稅利息收入、應稅股息收入等數據。這樣的話,納稅人就不必因為其收入的零散性而不知所措。因為很多人都沒有記錄零散收入的習慣,而企業等為納稅人提供收入的單位本身就需要這樣的數據進行企業的帳務處理,對他們而言,只是一個舉手之勞的事。以法律的形式要求為納稅人提供收入的單位定期(一般以一個納稅年度為周期)向納稅人提供其應納稅額等的數據,有利于自行納稅申報制度的進一步開展。并且可以有效的預防偷漏稅等行為。
3.3完善獎勵與處罰措施,增強納稅人意識
在未來的關于個人所得稅稅制的設計過程中,應該要完善其獎勵與處罰措施,對于按期納稅,不偷稅、不漏稅、不逃稅及能夠準確計算應納稅額并按時繳交個人所得稅的個人應該要給予一定的獎勵,包括物質的及精神的。比如可以對在一定期限內表現優異的納稅人給予一定的減免措施;而對于違反稅法規定的納稅人及稅務機關,應給予重懲,要承擔一定的刑事責任而不僅僅只是行政責任。此外,還要將強宣傳,讓納稅觀念深入人心。
3.4加強保密機制
稅務機關應與銀行、證券公司等部門聯合起來,以保證稅收收入及時、足額的入庫,并對納稅人的自行申報進行監督管理。但是同時,也應該給納稅人以足夠的尊重,即要充分重視納稅人的隱私,為納稅人保密。只有納稅人充分信任稅務機關,我們的稅收征收管理工作才有可能進行的更為順利。我們的自行納稅申報制度才能進一步完善和發展。
4總結
總之,我國的“分類計稅”下的“自行申報”制度僅僅只是特定時期的產物,我們應該正視在這樣一個特殊背景下的特殊制度所產生的一系列問題,并逐步完善我國的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和管理制度,為建立個人所得稅的綜合稅制打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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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個稅申報;監管;博弈分析
[中圖分類號] F810.4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6-5024(2008)06-0179-03
[作者簡介] 陳 坤,華東政法大學商學院副教授,研究方向為金融監管,產融一體化。(上海 200042)
2006年11月8日國家稅務總局《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規定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在納稅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申報年收入等相關個人收入信息。該辦法出臺以后,2007年年收入超過12萬元的納稅者申報納稅的數量為137.5萬人,遠低于國家稅務總局的預期,也與我國經濟發展水平不相稱。而且,在這137.5萬人中,主要是工薪階層,私企老板、自由職業者、個體工商戶寥寥,那些被列為高收入人群相對集中的行業,申報人數也相對較少。雖然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了應納稅而未納稅者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但相對較輕的處罰并沒有迫使應納稅者積極納稅。本文試圖從博弈論的角度來探討這種現象。
一、個稅申報監管的成本和收益
從納稅人的角度看,稅收會直接減少納稅人的收入水平,增加納稅人某些經濟行為的成本,影響其利潤水平。追求利潤最大化是一切經濟主體實施經濟活動的出發點和歸宿,在納稅人追求自身利潤最大化的條件下,納稅主體往往會采取偷、逃稅款的行為,盡可能地減少納稅,以降低自身既得利益的“損失”或經濟行為的“成本”。值得注意的是,納稅人偷逃稅款的行為是有一定的風險的,這一定的風險從較大程度上決定著他們是否選擇實施逃避稅款的行為。因為,稅收監管方制定了相應的懲罰措施,所以對于納稅人來說,其承擔的風險就是由監管方制定的懲罰力度的大小及其對納稅當事人實施監管的可能性來決定的。這兩種因素共同作用于納稅人行為的選擇。
稅務機關進行稅收監管的成本,包括監管制度設計和執行成本,以及因監管而帶來的經濟運行效率的損失。
稅務機關進行稅收監管的收益包括對逃稅者所罰款項以及維護稅收公平、公正、公開而帶來整個社會誠信度和整個經濟運行效率的上升。
二、個稅申報的博弈模型
假定政府不進行稅收監管,現在有兩個納稅者A與B,兩個人的策略是納稅申報與不申報,假設兩人從此都納稅申報,有一個好的稅收環境,大家收益都為10;如果大家都不申報,這時納稅環境惡化,整個社會稅收收益降低,每人都為5;如果一人納稅申報,另一個人不申報,由于稅收征收要付出成本,納稅申報者的收益2,而不申報者的收益8,該博弈的模型如下:
在這個博弈里,如果A選擇不申報,B一定選擇不申報,因為對于B來說,不申報的收益5大于納稅申報收益2;如果A選擇納稅申報,則B選擇納稅申報,因為納稅申報的收益10大于不申報的收益8;如果B選擇不申報,則A也選擇不申報,因為A不申報的收益5大于納稅申報的收益2;如果B選擇納稅申報,則A選擇納稅申報,因為A納稅申報的收益l0大于不申報的收益8。但是納斯均衡(10,l0)是不穩定的,A與B兩個合謀是不可信的,一旦一個選擇納稅申報,另一個可能不申報,那么不申報的收益為8,納稅申報者的收益為2,最后的結果是兩個人都不申報。這實際上是兩人博弈的囚徒困境,兩個人同時不申報結果是稅收環境惡化和稅收收入減少。
三、個稅申報監管的博弈模型
市場失靈,存在著信息不對稱,作為政府代表的稅收監管方和納稅人之間存在著信息不對稱。從監管方的角度來看,對于監管方的外部監管,納稅人勢必比監管方掌握更多的稅務信息,他們可以通過各種隱蔽的手段減輕甚至逃避自己的納稅義務;對于監管方的內部監管,監管人員和監管局之間也存在信息不對稱問題,這樣,具體實施監管職責的人員就有機會接受納稅人的行賄,從而導致尋租現象的產生。
這里,我們只研究外部監管中的行為選擇問題。從外部監管來看,納稅人納稅能力的信息是私人信息,稅務機關難以獲得,但稅務機關必須征稅,從而,在信息不完全對稱和非對稱的情況下,政府制定了各種稅法和稅收管理法。從博弈的角度來看,政府對納稅人納稅實際情況不完全了解,但擁有制定“游戲規則”的權力;納稅人對自己納稅情況比較了解,但必須按照政府制定的規則來辦事。因而,我們可以運用博弈的方法和觀點進行比較,可以更好地優化政府稅收的目標。
由于信息的不對稱,真實個人收入的多少,只有納稅者自己最清楚。納稅人和稅收監管者所掌握的個人收入信息是不對稱的,納稅人具有信息優勢。稅收監管者當然可以通過檢查的方式,了解納稅者的收入狀況,但檢查需要成本,且檢查只能是短期的,另外,稅收監管力量也非常有限,無法對每個納稅者都進行檢測,因而要求每個納稅者真實披露收入信息,自動申報納稅。
如果納稅者完全披露自身的收入狀況,將面臨支付更多的稅收,因此,許多納稅者有隱瞞收入信息的激勵。這樣,作為稅收監管者,就是要設計一種機制,使納稅者能真實披露收入信息。于是,在納稅者和稅務監管部門之間就形成了相互博弈的局面。這里,建立一個簡單的博弈模型,分析納稅者和稅收監管者之間就個人收入信息披露與否應采取的對策。
假設一家明確為高收入的納稅者,如果完全披露自身的收入信息,將支付數目為T的個人所得稅金;如果納稅者能成功隱瞞收入信息,將只要支付數目為t的較低的個人所得稅,但有可能被檢查到,此時將要支付數目為M的罰金。M的支付與管制者是否檢查有關。
作為管制者,如果不對被管制者進行檢測,只能獲得一個常規的收益u及社會效益E,E的獲得與納稅者是否真實披露收入信息有關(披露了才會采取措施治理,否則就會被耽誤)。如果檢測,除獲得上述收益外,還將獲得罰金M ,同時要支付一個檢測成本C,這里的罰金M 與納稅者是否披露收入信息有關。
設納稅者披露收入信息的概率為p(0≤p≤1),則隱瞞收入信息的概率為1-p。設管制者檢測的概率為q(0≤q≤1),則不檢測的概率為1-q。于是可建立如下的博弈樹。
作為懲罰性罰款,t+M顯然要大于T,懲罰才有意義;對于管制者來說,一旦檢測,檢測成本必然會小于罰金M。因此,上述博弈中不存在純策略Nash均衡。現在來分析其混合均衡策略Nash均衡。
給定管制者檢測的概率q,納稅者披露收入信息(p=1)和不披露收入信息(p=0)的期望收益分別如下:
πp(q,1)=-Tπp(q,0)=-t-qM
令上述兩式相等,可求得混合均衡時的q值如下:
q*=(1)
q*的含義為,如果管制者的檢測概率小于(T-t)/M,此時,
qM+t< Tπ,(q,1)π,(q,0)
那么,納稅者的最優策略就是不披露收入信息。如果管制者的檢測概率大于(T-t)/M,那么情形正好相反,納稅者的最優策略就是披露收入信息。當管制者的檢測概率正好等于(T-t)/M,納稅者可以隨機地選擇披露和不披露收入信息作為最優策略。
同樣,給定納稅者披露收入信息的概率p,管制者檢測(q=1)和不檢測(q=0)的期望收益分別如下:
πG(1,p)=-C+E+(1-p)M+u
πG(0,p)=u+pE
令上述兩式相等,可求得混合均衡的p值如下:
P*=1-(2)
P*的含義為,如果納稅者披露收入信息的概率小于1-C/(M+E),此時,
u+pEπG(0,p)
那么,管制者的最優策略就是進行檢測。
如果納稅者披露收入信息的概率大于1-C/(M+E),情形正好相反,管制者的最優策略就是不進行檢測。
當納稅者披露收入信息的概率等于1-C/(M+E),管制者可隨機地選擇檢測和不檢測策略。
作為管制者設計的激勵個稅申報者披露收入信息的機制,就是要使博弈均衡時的p值增加,即提高個稅申報者披露收入信息的概率。這可分兩種情形。
第一種情形,從管制者本身檢測的概率看,均衡時的q值對個稅申報者披露收入信息與否有很大的影響。根據(1)式,當T和t值一定時,q*與M成反比,也就是說罰金數量對均衡時的檢測概率影響很大。當M足夠大時,q*會變得很小,納稅者只要發現有檢測的可能(即使這種可能性很小),就會選擇披露收入信息作為最優策略。
考慮納稅者的收益:
πp(q*,p)=-pT+(1-p)(-t-q*M)
納稅者選擇的p值應使上述收益函數最大化,經整理得:
p∈arg max{(t+q*M-T)p-t-q*M}
當M足夠大時,t+q*M大于T,因而p值將向1靠近,即納稅者選擇披露收入信息將使收益最大化。
實際情況也是如此,當罰金數量巨大時,納稅者隱瞞收入信息將面臨巨大的風險,一旦被查獲將會遭受嚴重損失,這也就是歐美納稅者在重罰下一般不隱藏個人收入信息的理由。
第二種情形,從個稅申報者混合均衡時披露收入信息的概率看,(2)式表明,在檢測成本一定的情況下,個稅申報者披露收入信息的概率,與罰金M和社會效益指標E成正比,進一步說明了罰金數量的重要影響。現在來看社會效益指標E。E值可理解為社會誠信度,社會誠信度越高,納稅者為自己不誠信的行為所付出的代價越大,納稅者披露自己收入信息的可能性越大,對個稅申報者的管制也相應更嚴格,此時個稅申報者披露收入信息的可能性會在更嚴標準的壓力下增加。另外,還可以這樣來理解E值的作用,即納稅者對社會誠信認識程度影響納稅者披露收入信息的概率,當納稅者對社會誠信評價較高時,納稅者披露收入信息的可能性也會增加。
四、改進我國稅收征管工作的對策建議
1.提高逃稅的懲罰力度。如何有效地管制好納稅者,盡管經驗告訴我們,懲罰性罰款是管制的不二法門,但是博弈的最優策略表明,只有一定數額的逃稅罰金才可以起到懲治的作用,高額罰金不僅可以激勵納稅者真實披露個人收入信息,為稅收征管提供科學依據,還可以降低政府的檢測概率,減少政府在管制過程中的交易成本,因此,以高額度的罰金管制納稅者應成為政府重要的管制手段。
2.降低征收成本,實現集中征收和統一稽查。降低征收成本的重要途徑就是要加快稅收信息化建設步伐。通過稅收信息化促進征管模式的科技化。要加快統一征管軟件,盡快聯通各級稅收征管網絡。逐步把征管數據的應用領域拓展到稅源管理、稅收計劃等方面,提高信息利用率。
建立數據信息處理的全集中模式,實現信息數據的集約化處理和高度共享,提高稅務機關信息處理能力。
積極改革稅款征收方式。積極開展多元化的申報納稅方式,同時提供便捷的稅款繳庫方式。在已有的申報納稅基礎上,推行銀行網點申報納稅、電話申報納稅、數據電文申報納稅,將征收繳稅的網點延伸到遍布城鄉的銀行、郵政單位。
健全稅務機關的專業服務和社會中介機構的社會服務,把一些有償項目推向社會,推向市場,減少稅收服務成本,規范和發展稅務等社會服務,提高納稅人如實申報的能力。
同時,完善稅收征管的統一稽查也是降低稅收征收成本的重要途徑。實現稅收稽查的方法:一是科學確定稽查機構的組成形式。二是大力推進稽查職能向執法型轉變。
3.通過制度建設來增強納稅人的納稅意識。增強國民的納稅意識,除了必要的納稅宣傳外,重點應在制度建設上。第一,要完善收入監管機制。第二,在目前的稅法宣傳中,不能僅僅強調稅收的強制性、無償性和固定性,也應該增加對稅收收入支出的說明以及納稅人權利的宣傳。納稅者主體意識的形成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個是義務納稅意識;另一個是納稅人對稅收支出的監督意識。第三,要逐步增加整個國家的社會福利及社會保障,讓老百姓切實享受到納稅后政府提供的優良的公共服務和社會保障。
4.降低納稅人的納稅成本。幫助納稅人準確了解自己一年的所有收入,在申報期間告知納稅人全年的各種收入。在目前的國情之下,扣繳義務人應該發揮更好的作用,不僅要出色完成代扣代繳義務,還應該幫助納稅人知曉其收入情況。
5.構建全方位的社會護稅網絡。在推進新一輪稅收征管改革過程中,必須采取有力措施,進一步調動多方面積極性,加強社會協稅護稅。應加強部門聯系和配合,建立當地政府牽頭、各相關部門參加的聯席制度;與工商部門密切配合,建立信息傳遞制度,加強對納稅戶的登記管理,防止漏征、漏管戶的發生;通過金融機構及時了解和掌握納稅戶的資金變動情況,堅決執行稅款扣繳制度;與交通、建設、土地、房管等部門進行信息溝通,及時掌握納稅戶的生產經營信息;另外,還應與公安、財政、審計等部門在查處涉稅案件時相互通報情況,共同做好稅收征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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