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8-04 17:18:47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環境污染的風險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關鍵詞:污染場地;土壤污染;地下水污染;場地修復;健康風險
中圖分類號:X5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49944(2016)02013302
1引言
場地指某一地塊范圍內的土壤、地下水、地表水、大氣和生物的總和[1]。場地污染是過去或現在的各種人類活動對場地造成的污染。化工行業是我國工農業生產的重要支柱行業,對我國的經濟發展具有重要作用,同時也是環境污染的主要來源[2]。隨著經濟發展和城鎮建設速度的加快,場地利用性質的變更也越來越頻繁。許多工業企業陸續搬出城區或者永久退役,而其原有的工業用地也被逐步開發為居住用地或公建用地,其用地性質也隨之發生改變。而工業場地再開發利用過程中的土壤環境、地下水環境等管理問題,特別是工業企業遺留的環境問題可能對土壤、地下水等造成一定影響。因此,為保障人體健康和維護正常的生產建設活動,防止因場地性質變化帶來新的環境問題,環境保護部于2014年5月14日印發了《關于加強工業企業關停、搬遷及原址場地再開發利用過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環發[2014]66號文),要求工業企業關停、搬遷及原址場地開發再利用過程中應加強污染防治工作。本次風險評價主要結合項目區場地的污染特征和修復現狀等,對未來可能存在的污染風險進行識別,并對未來入住人群的健康環境風險影響進行評估,制定風險應急預案和項目營運期場地跟蹤監測計劃,以期將風險的影響降低到最小程度,保障場地再開發利用的環境安全。
2場地污染調查及修復質量
該項目場地的主要污染物苯系物和農藥類污染物。項目區土壤重污染區為原污水處理站區,地下水重污染區為合成車間。大部分區域為輕污染區。修復工作結束后,經現場采樣檢測,修復后的區域的土壤環境質量達到了《土壤環境質量標準GB15618-2008》(修訂案)中居住用地土壤環境質量的二級標準,區域地下水環境質量滿足《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93)中的Ⅲ類標準
3修復后再利用環境風險評價
關于污染場地的風險評價,目前較多的為利用模型進行定量評價,如王蘭化等根據健康風險評價模型定量評價了某廢棄化工場地對人體的健康風險[3],張燕等利用健康風險評價,對被有機物污染過的場地經土壤修復前后的風險做了定量分析[4],本次場地污染環境風險評估同樣從人體健康角度考慮場地污染給人群健康造成的危害,做定性的評估分析。
3.1影響途徑識別
3.1.1場地平整、動土等施工工序中
施工開挖回填工作可能造成一定程度水土流失,水流中含泥沙,也可攜帶污染物質;如果施工期間生活用水就地取地下水,則地下水中的有毒物質可能直接進入人體;含有有毒物質的施工揚塵也可能通過呼吸系統進入施工人員體內。
3.1.2場地開發為商業、居住用地在居民入住后
的受污染土壤通過意外食用或在場地內產生揚塵通過呼吸系統等途徑直接進入人體內;如場地人群生活用水就地取地下水,則地下水可能含有毒物質,會直接進入人體。
3.2場地風險評估
3.2.1本項目場地風險特征分析
本項目場地修復前土壤、地下水主要污染物為苯系物,均為難降解的有機污染物,自然降解水平差、半衰期長,但沸點較低,屬于揮發性有機物。根據相關資料調查,對于揮發性有機污染物,室內揮發是主要的土壤污染途徑,而飲用地下水是主要的地下水污染途徑,其次考慮室內揮發,如果地下水同時也用于洗澡,則在洗澡過程中存在皮膚接觸和蒸汽吸入帶來的風險,特別是呼吸吸入遠遠大于皮膚接觸帶來的健康風險[5,6]。使用地下水進行綠化澆灌時,地下水直接揮發會帶來風險。
對于表土污染,由于存在直接的暴露途徑,污染物可能通過呼吸吸入、食入、皮膚接觸等途徑直接進入人體。但調查結果表明這些途徑帶來的風險均較小[5]。如果污染場地地下水埋深較淺,當直接利用淺層地下水時,淺層土壤淋溶風險較大。對于揮發性較小的有機化合物或者不揮發物質,呼吸吸入、食入、皮膚接觸等直接暴露途徑和作物食用、飲水等帶來的健康風險更大一些。對于土壤污染風險,表層土壤污染時的風險大于淺層土壤污染。綜上,該項目場地風險主要為揮發性有機污染物通過土壤直接暴露被人體吸入、食入、直接接觸產生的風險及地下水污染帶來的風險,分析發現表層土壤揮發及地下水直接被利用帶來的風險較大。
3.2.2本項目風險防范措施
根據項目場地風險特征,需針對表層土壤揮發及地下水直接被利用采取風險防范措施。在表層土壤污染的情況下,對污染區域土壤實施覆蓋可有效的降低風險,即將其轉化為淺層土壤污染。且覆土后室內及室外揮發風險均降低。即便是對于揮發性較大的污染物,用足夠厚度的土壤覆蓋表土污染區域,可有效阻斷許多污染途徑,減小其余暴露途徑的風險,從而使總風險大為降低。對于揮發性較小或不揮發的污染物,此種方法效果更好。對于地下水,主要考慮切斷地下水直接被利用,且阻斷地下水揮發污染。故項目主要風險防范措施如下。
(1)施工期風險防范措施。①施工期分區處理場內土方:重污染區域土壤已挖出場外無害化處置,對于非重污染區土壤盡量將開挖土壤在廠區范圍內回填,根據以后場地使用功能,盡量將土壤回填至建筑及硬化場地之下,避免直接。②做好施工期水土保持工作:合理安排施工工序,避開在雨季施工,并注意天氣預報,遇暴雨可采用塑料薄膜或防雨布對開挖土石方覆蓋防護;在主要施工區域周邊布設臨時排水溝,在排水溝出水口設置臨時沉沙池,防止場地內地表徑流漫流。③表層土采用新土:場地表層土采用場外新土,減少場地內原土壤與人體的接觸幾率。④做好施工期健康工作:做好施工管理人員在施工期的健康工作。施工時采用濕式作業,控制施工揚塵,向施工人員配發口罩,減少施工揚塵對施工人員健康危害。做好工地衛生工作,防止場內土壤進入施工管理人員的飲食。
(2)居民入住期風險防范措施。①加強場地內管理:禁止取用地下水進行飲用或作為綠化、景觀、洗浴用水等,直接切斷地下水直接利用所帶來的風險。不得在場地內開發種菜等,避免污染土壤通過食物鏈富集到人體而危害人體健康。②地下車庫防滲:項目地下建筑的地面和側面墻壁須按照GB50108-2008《地下工程防水技術規范》中一級防水標準的要求做好區內地下建筑防水阻滲工作,做到地下工程的地面和墻壁不滲水、維護結構無濕漬,降低因場地地下水蒸發和回浸等對項目區居住人群的健康風險。③繼續改善場地內土壤及地下水質量:加強場地內綠化,特別是重污染區域應作為綠地使用,繼續修復,可種植淺根系植物,同時為土壤提供良好的覆蓋效果,防止了土壤在風力和水力的作用下進入到大氣和水體中導致大氣、地表水污染。④關注敏感人群:場地內老人與小孩娛樂休閑用地應避免采用原重污染區域,且做好地面硬化,不種植可被采摘、食用的植物種類。
3.3其它風險管控措施
(1)再開發利用需跟蹤觀察。在后續的再開發利用的建設過程中,如發現場地的土壤有異樣,應停止施工,并經進一步監測、治理修復后達到相關要求后,方可繼續施工建設。
(2)跟蹤監測。為了及時跟蹤了解和掌握本項目尤其是居民入住期后場地內的環境質量狀況變化趨勢,需制定運營期跟蹤監測計劃,對場地地下水、土壤環境質量進行跟蹤監測,并制定風險事故應急預案,防范環境風險的發生。
3.4環境風險評價結論
修復后場地內土壤及地下水各指標均達標,修復效果較好。場地開發過程中場地污染土壤均被取走,換成了干凈的土壤,既清除了表層土壤及其對地下水的污染風險,也阻斷了淺層土壤暴露接觸人體的其它途徑。場地內不取用地下水飲用或者作為綠化、景觀、洗浴用水等,所以在正常情況下,居民不會直接接觸地下水。通過對場地加強管理及風險防范措施,使場地人群的健康風險影響較小。
參考文獻:
[1]姜林,王巖.場地環境評價指南[M].北京: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 2004.
[2]諶宏偉,陳鴻漢,劉菲,等.污染場地健康風險評價的實例研究[J].地學前緣,2006,13(1):230~235.
[3]王蘭化,李明明,張鶯,等.某廢棄化工場地地下水有機污染健康風險評價[J].地質調查研究,2012,35(4):293~298.
[4]張燕,張洪,石曉妹.有機化工污染場地修復后的再利用風險評價[J].水土保持通報,2010,30(6):203~207.
關鍵詞:環境保護;冶煉污染;控制體系
0.前言
鉛鋅冶煉企業污染以重金屬為主,企業周邊土壤和水體受工業廢氣、廢水、廢渣的影響,重金屬含量較高,并且重金屬具有富集性,能通過生物鏈轉移。鉛鋅冶煉污染物可直接或間接危害人體健康。亟需對鉛鋅冶煉企業環境污染進行有效控制。鉛鋅冶煉污染控制體系的建立是區域可持續發展的需求,行業可持續發展與污染矛盾解決的需求和行業污染防治技術發展的需求。因此建立鉛鋅冶煉企業環境污染控制體系具有重要意義。
1.鉛鋅冶煉污染風險控制體系建立
污染控制體系與環境保護相輔相成,污染物排放控制需要建立完善的鉛鋅冶煉企業污染風險控制體系,該控制體系主要由企業外部控制和內部控制兩部分組成。
1.1企業外部控制
企業污染物具有負外部性,即冶煉生產過程中,不考慮環境污染影響,造成外部環境污染防治成本增加的特性。因此需進行企業外部控制,外部控制主要由國家政策法規#地方監管#市場調節和公眾監督四個部分組成。
1.1.1國家政策法規
國家政策法規是利用政策法規對企業環境污染進行控制。我國的鉛鋅冶煉行業標準、技術政策和技術規范有《鉛鋅冶煉工業污染防治技術政策》、《鉛冶煉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術指南》、《鉛鋅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鉛鋅冶煉行業清潔生產技術推行方案》等,為鉛鋅冶煉行業污染控制提供了法律依據。
1.1.2 地方監管
地方監管是利用地方政府環保執法權對企業環境污染進行控制,對企業污染控制具有直接作用效力。加強地方監管力度,增加企業環保排查次數,核查企業環保設施運行,加大企業環境污染懲罰力度,做到嚴格執法,以控制企業環境污染。
1.1.3市場調節
市場調節是利用市場對企業的作用力,以控制企業環境污染。市場調節促進技術改造和創新,使企業從冶煉過程減少污染物排放。通過市場和政府建立企業環保信譽制度,利用價格。稅收。信貸和補貼等市場調節工具,限制環保信譽差的企業其產品在市場中流通,降低其市場競爭力直至被市場淘汰。
1.2企業內部控制
企業內部控制與環境污染風險相互聯系、相輔相成。環境污染風險企業內部控制主要包含企業環保文化、環保政策和法規的執行、企業周邊環境質量控制、污染物排放的預防與治理控制、污染物利用控制、清潔生產技術控制等。美國企業風險內部控制COSO 體系主要由控制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與溝通和監督五要素組成。冶煉企業內部控制體系主要由污染風險、風險處理程序、風險處理辦法。風險責任管理。日常管理措施和內部監督管理六部部分構成,前五部分構成一個循環控制體系,可循環促進企業內部控制能力的提高。監督管理部分是對循環體系進行監督控制,
1.2.1 污染風險預警
污染風險預警是對企業污染排放對環境危害性進行預警。鉛鋅冶煉企業的污染物主要為廢氣、廢水和廢渣。其中廢水主要采用集中處理的方式進行污水處理,一般90%以上廢水經處理后回收循環利用,剩余部分按照《鉛鋅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要求達標后排放。
1.2.3 風險處理辦法
風險處理辦法是在接到警情后,領導要做出相應的批示和處理。管理者要以全過程技術控制和操作管理相結合進行污染控制。一般警情產生主要原因是技術問題和操作管理不當。
2.控制體系對企業污染物排放的控制
企業生產以成本為向導,市場激勵促使企業以成本最低的方式進行生產。通過企業環境污染強度與生產邊際成本關系分析可得出企業環境污染強度在企業內外部條件允許下的最低生產邊際成本。該關系分析如圖1所示。圖1中斜向上的直線表示企業外部控制條件允許的生產邊際成本,斜向下直線表示企業內部控制成本,空心箭頭表示通過企業外部或內部控制,生產邊際成本發生變化移動。斜線以上為企業可達到的生產邊際成本。斜線的移動即控制成本的調整不一定是平行變化,還可以是傾斜移動,如通過技術改造的內部控制,可能還會造成企業環境污染強度較大時對應的生產邊際成本較改造前增加,如圖中點線所示。
在沒有進行外部控制和內部控制調整的情況下,企業生產邊際成本最低值為P(A),相應的企業環境污染強度較大"由于環境污染形勢逐年嚴峻,這樣迫使政府和公眾進行企業外部控制,增加企業生產外部控制邊際成本,使生產邊際成本最低值從P(A)變成P(B),相應的企業環境污染強度也減小。企業為了盈利和增加市場競爭力,必然會通過內部控制的方式降低生產邊際成本,使邊際成本由P(B)變到P(D),這樣進一步降低了企業環境污染強度。P(D)為企業環境污染強度為經過外部控制和內部控制調整后企業生產邊際成本最低時對應的環境污染強度。企業雖然可以在虛線區域進行生產運行,但由于邊際成本的驅使,企業會選擇在P(D)條件下生產。P(C)為企業外部控制沒有調整,企業通過內部控制調整所能達到的生產邊際成本最低值,而且環境污染強度也較低。企業污染減排具有正內部性,但是企業為避免發生內部控制成本如圖中點線方式變化。
3.結論
我國鉛鋅冶煉行業污染日趨嚴重,亟需對企業污染風險進行控制。建立完善的污染控制體系才能有效控制鉛鋅冶煉企業環境污染強度。鉛鋅冶煉污染控制體系主要由企業外部控制和內部控制兩部分組成。外部控制主要由國家政策法規、地方監管、市場調節和公眾監督四個部分組成;內部控制體系主要由污染風險、風險處理程序、風險處理辦法、風險責任管理、日常管理措施和內部監督管理六部分組成。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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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歐陽麗偉. 鉛鋅冶煉企業循環經濟評價研究[D].中南大學,2014.
[3]姚莉. 有色鉛鋅工業的環保問題及政策創新研究[D].國防科學技術大學,2008.
[4]姜文英. 典型鉛鋅冶煉企業循環經濟建設的物質流分析方法研究[D].中南大學,2007.
(一)逆向選擇、檸檬市場與保險公司承保意愿不足
事前的信息不對稱會導致逆向選擇問題。逆向選擇的存在使得市場價格不能真實的反映市場供求關系,導致市場資源配置的低效率。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中,保險人和污染企業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問題,污染企業對其自身的環境風險狀況擁有的信息多于保險人。如果保險人無法進行有效的風險識別和評估、細分市場,就無法制定出真實反映投保人風險狀況的費率,市場就會缺乏效率。逆向選擇最終導致檸檬市場的出現。由于信息不對稱、保險公司細分市場和差別定價能力不足等原因,保險公司采取平均定價法,導致環境污染風險低或者風險控制有效的企業退出保險市場,而高環境污染風險企業則積極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致使保險市場失敗。由于逆向選擇和檸檬市場問題破壞了保險風險分擔和大數法則的運用,保險公司出于自身經濟利益不愿承保檸檬市場中的高環境污染風險企業。
(二)有限理性、機會主義與污染企業投保意愿不足
西蒙(1947)認為行為人是有限理性的,決策者不可能掌握全部信息,因此不能做出完全理性的決策。作為微觀經濟活動主體的企業是有限理性的,由于環境污染損害的突發性和影響的漸進性,污染企業有時并不能充分意識到環境污染損害后果的嚴重性以及經濟和社會影響。污染企業不能完全意識到環境風險管理的必要性,降低了其投保意愿。投機性和逐利性使得機會主義盛行,降低了企業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意愿。企業存在僥幸心理,認為環境污染事故是小概率事件,幾乎不可能發生在自己身上,而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就成為一種額外的成本,出于逐利本性,企業很少自愿投保。
二、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效率與公平的權衡
(一)責任保險市場失靈與政府監管
市場機制本身不具備實現社會目標的功能,當存在信息不對稱和外部效應時會造成市場的失靈,使市場機制在環境污染和保護等特定領域難以發揮作用,導致保險資源配置的低效率。政府把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定為強制保險,作為一種經濟干預手段,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有效需求和有效供給不足的問題,提高了資源配置效率,發揮了政府的經濟管理職能。
(二)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與維護社會公平
除了發揮政府的經濟職能外,實施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的另外一個重要出發點是它能起到維護社會公平、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作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具有很強的公益性,它不僅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企業加強環境風險管理,降低環境污染事故發生概率從而實現環境保護的目標,而且能在污染事故發生時充分保護受害者的合法權益,緩解社會矛盾。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強化了這種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平的保障。
1.1承保責任范圍有限
由于環境污染所造成的損失具有廣泛性和不確定性,保險公司要對賠付風險及所收保費進行衡量。鑒于我國保險業的發展水平、環境污染現狀及相關民事法律的完善程度,目前我國環境責任保險的對象往往僅限于因偶然和突然性的環境污染事故(如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害,而正常營運狀態下的持續性環境污染事故不在承保范圍之內。在國外,雖然有些國家設立了一些法律和條例,擴大承保范圍,如德國《環境責任法》第19條“履行責任的保障”,法國自1977年以后由外國保險公司和法國保險公司組成了再保險聯營,以特別責任保險單承保此類污染事故,但其限制條件極為嚴格。
1.2保險合同的特定性
由于環境污染問題的復雜性和不確定性,在確定保險利益上具有一定困難。每個企業的生產地點、流程和技術均有不同,無法進行統一制定,因此保險公司在承保時需對標的進行實地調查和評估,考慮到在救濟時還必須計算經濟成本與經濟效益、對生命、健康、法律規定和環境權利的衡量等多方面因素,使得環境污染保險具有不同于一般責任保險的條款,并需要單獨確定保險費率。
1.3推定因果關系
“一般責任保險適用保險中的近因原則,即理賠重心在引起保險標的損失的直接的、最有效的、起決定作用的因素是否是可保風險;由于環境污染賠償責任適用推定因果原則,只要被保險人不能舉證損失與污染行為有關,則就必須賠償,因此環境污染賠償責任保險的賠付率更高,風險更大”。
1.4對政府具有依賴性
從目前各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運營來看,由于保險金額過大,保險的范圍又過窄,加之推定因果關系,經營此類保險的風險大大高于其他商業保險,這就造成了保險公司對此缺乏積極性。因此,政府必須要提供財政支持,比如減免稅金、注入保險基金、政府出面促使各保險公司聯合承保或由政府成立專門的保險公司等。
2我國環境污染責任險適用范圍
以我國當前環境污染責任險的發展狀況來看,除了具有公認的三大環境污染風險(水污染、大氣污染和噪聲污染)的企業外,其他一些應用新興科技從而帶來環境污染隱患的企業也需要納入此保險的適用范圍。環境污染責任險應適用于以下類型的企業。
2.1有水資源污染風險的企業
廠址建立在水資源豐富地區(尤其是人類飲水源附近)的企業,由于日常對工業廢物進行排放,會相應產生環境污染的風險。例如,建立在江河附近,并將工業廢物排入水資源的企業,水力發電企業等。另外,需要針對不同的水域、不同的排放物進行各類別的保險責任界定。在水資源污染風險中,有一種特殊的風險———海洋污染風險,以海洋運輸中的油污泄漏風險和石油開采中的海洋污染風險為主。所以需要指出的是,有此類污染風險的企業包括海洋運輸企業、石油企業等。
2.2有大氣污染風險的企業
大氣污染嚴重危害了社會全體民眾的健康和安全,現代生活中的大氣污染包括生活燃煤、汽車尾氣以及工業廢氣等都是大氣污染的元兇。而在這些污染中以生活燃煤和工業廢氣最為適用于環境污染責任險,這類企業包括生活供暖企業以及所有工業制造過程中需要向大氣排放工業廢氣的工廠和企業。
2.3有噪聲污染風險的企業
噪聲污染的污染源比起前面兩種污染來說更為多種,并且難以控制,同時也對人類正常生活造成了極大的危害。不僅交通運輸(包括機場、鐵路、城市鐵路、河運以及汽車鳴笛),工業生產和施工建筑也均為噪聲污染的常見類型。長期生活于噪音環境會使人易怒、精神緊張,并且損害聽力,所以噪音污染也是一種極為危險、影響廣泛的環境污染。有此種污染風險的企業包括航空運輸企業、鐵路運輸企業、工建企業以及在生產過程中產生噪聲的工廠及制造業。
2.4有核污染風險的企業
我國的民用核產業正在發展期,目前,有4座核電站的11臺機組正在運行,另外還有6家核電站正在建設當中。可以說,核作為一種新型能源,在人們日常生活中將扮演愈來愈重要的角色。然而,民用核企業雖然效率高、用處廣,但是存在著極大的隱患,危險系數非常高,一旦沒有做好切實的防范工作,核泄漏以及核污染將會給社會大眾帶來巨大的危害,甚至危及國家公共安全。相信1986年發生在切爾諾貝利的核泄漏事件以及2010年年初發生在日本福島核泄漏事件都為我們敲響警鐘,讓我們認識到核污染的嚴重性和長久性。核事故風險責任包括核泄漏、核輻射、核污染以及核爆炸等。因此,對于有核污染風險的核電站,不管是在建造還是運行期間,甚至是材料運輸裝載的過程中都需要環境污染責任險的保障。
3我國開展環境污染責任險的必要性
保險公司是實施環境污染社會化管理主體之一,在政府的推動下,保險公司參與企業環境風險的評估,對環境風險的分布、發生概率和損失程度進行研究,為全社會參與環境污染管理提供技術支持。保險公司也是承擔風險轉移的主要承擔者,通過法律法規或者合同約定取得對企業環境管理、環境監察的權力,不定期對企業進行現場調查,促進了企業防范環境風險的積極性,引導企業向環境友好型發展。
(一)環境責任保險的功能
1.分散企業的經營風險,提高環境管理水平。
環境污染事故具有受害地區廣、受害人數多、賠償數額大的特點,單一的污染企業很難承受,即使能承擔,也會因賠償數額巨大而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和發展。一旦出現重大污染事故,從支付受害人經濟賠償到政府部門的經濟處罰等,都有可能使企業傾家蕩產,甚至被當地政府責令關閉,工人失業,造成不穩定因素。對于易發生污染事故的高危企業來說,通過環境責任保險,將單個企業的風險轉移給眾多的投保企業從而使環境污染造成的損害由社會承擔,企業可以用少量確定性的保費支出,減少未來的不確定性賠償,不僅賠償損失有了保障,能夠填補污染損害由誰“買單”的空缺,使企業迅速恢復生產經營,保證生產、經營的持續穩定,有利于企業的生存與發展。
2.減輕政府負擔,保護受害人的權益。
在眾多的環境糾紛中,由于侵權人的賠償能力不足,以及高昂的訴訟費用和曠日持久的訴訟過程,使很多受害人得不到足額賠償,甚至根本得不到賠償。目前對于環境污染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害的賠償,主要由國家財政承擔,但是由于權力機構的復雜性,使得受害人不能在最快的時間得到損失補償,從而使社會矛盾激化。如果采用環境責任保險制度,就可以讓受害者及時得到賠償,企業避免了破產,政府又減輕了財政負擔。環境責任保險通過市場化的風險轉移機制,用商業手段解決環境責任賠償等方面的法律糾紛,由保險人承擔被保險人的經濟賠償責任,降低環境污染糾紛的交易成本,保障環境污染受害人的合法權益,通過環境責任保險的方式,將企業賠償責任風險轉移給保險人,及時解決企業與受害人之間的矛盾與糾紛,避免“老板發財、百姓受害、政府買單”的現象再次發生。
3.促進社會和諧發展。
環境責任保險通過保險投資,對綠色環保產業進行資金投入。保險資金中長線資金的投入,能有效促進戰略新興產業的發展,為建設綠色經濟貢獻力量。環境責任保險可以通過保險業務支持節能環保的經濟發展方式和生活方式。隨著保險業創新能力的提高和政策環境的改善,保險企業逐漸有條件提供綠色經濟發展和低碳生活方式相關的保險服務。如推出綠色車險,引導低碳出行,鼓勵使用節能環保的交通工具等。環境責任保險還可以保障民生,促進社會和諧,為中國經濟發展方式的平穩轉變貢獻力量。
4.提高企業環境責任意識。
建立和推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是治理污染環境保護一項重要措施。推行環境責任保險,既是各級政府環境保護的工作內容,也是企業環境管理的一項全新的內容。企業自覺地參加環境責任保險,切實履行企業環保的社會責任,提高環境責任意識,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推進。
(二)開展環境責任保險面臨的困境
1.立法與執法不完善。
目前,我國有關環境保護責任方面的法律法規很不健全。現有《民法通則》只是確立了“過錯責任”的原則框架,有關環境責任保險的有關行業法律法規很不完善,2009年頒布的新《保險法》對此也未明確規定。雖然有些行業通過立法部門頒布了行業的法律法規,如《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但其處罰力度和執法水平有待進一步提高。從近幾年發生的各類惡性事故來看,政府在處理善后事宜時,追究最多的是各級領導和當事人的行政和刑事責任,受害人所獲得的經濟補償較少。
2.綠色理念和保險意識淡薄。
在現實生活中,很多企業沒有樹立可持續發展和綠色環保的理念,在沒有完備的法律保障的情況下,他們不會主動將環境污染這一“外部不經濟性”“內部化”,這也在一定程度上說明實行完全的環境責任保險在中國無疑是行不通的。而且公民的環境保險意識也很欠缺,對環境風險的認識不足,對通過市場化方式分散風險、化解風險以減少損失的發生缺乏全面了解。
3.市場供給方和需求方不足。
由于環境責任保險固有的特殊屬性,其所涉及的專業技術和法律都較為復雜,保險公司很難設計出真正適合市場需求的環境責任保險產品,對風險加以有效控制。而環境污染責任是有嚴格限制的,保險公司只對突然的、意外的污染事故承擔保險責任。對于企業正常、累積排污行為所致的損害責任則排除在外,過多的除外責任,讓企業的需求大為減少。
4.供需方的成本與收益失衡。
經濟學一個基本分析法就是成本收益分析法,只有收益大于成本,這項經濟活動才有價值。從投保人角度來看,如果投保,每年均需支付一定數額的保險費,但由于當前環境責任保險承保范圍狹窄,責任免除較多,就有可能收益小于成本。企業不愿意投保環境責任保險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國存在著“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的扭曲現象,即使企業需要向受害人賠償,很大程度上也只需賠償第三者的人身傷亡。對一些緩慢的、持續的環境損害經常不了了之,這樣成本和收益明顯失衡。從保險人角度來看,在一定程度上也面臨著很大的風險,一旦遭遇污染風險,賠償將是很大的一筆支出,若是遇上“巨災”,則根本無法應付,其成本和收益也將失衡。因此,如果沒有政府的推動,供給方和需求方不會主動走到一起,進行合作。
二、發展環境責任保險的幾點建議
(一)建立健全環境責任保險的法律法規
健全的法律制度是環境責任保險的基礎,環境責任保險與法律制度和法制環境息息相關,尤其是民法和各種民事責任法律和法規。環境責任保險中所謂的“責任”,是一種法律的創造,它體現著社會的規范標準。對于環境污染侵權這類嚴重的社會性權益侵害現象,應當以法律的形式確立強制保險等社會救濟手段,使制造污染企業的個別賠償與社會化救濟相結合,兼顧受害人和加害人的共同利益,這樣才能保證國家經濟可持續發展目標的實現。從總體情況看,目前的保險法制環境還不夠完善,而現行的環境經濟法律制度主要是以行政管理為特征,環境責任保險作為解決環境糾紛的一種有效手段,在環境法律體系中沒有占據應有的位置,沒有發揮在環境事故發生后的經濟賠償和糾紛理賠的主渠道的作用。我國2009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對責任保險的規定只有兩條,沒有詳盡的解釋。因此,可以在《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未來的修訂和制定過程中,增加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條文,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比如北京、上海、廣州等率先開展立法工作,制定配套的法規、政策和管理辦法,建立和完善環境責任保險的法律法規。
(二)對環境污染企業進行分類指導
依據環境要素分類,可分為大氣污染、壞境污染、土壤污染、固體污染。按人類活動分類,可分為工業環境污染、城市環境污染、農業環境污染。按照造成環境污染的性質來源分類,可分為化學污染、生物污染、物理污染(噪聲污染、放射性、電磁波)固體廢物污染、能源污染等。對于生產過程中涉及劇毒、危險化學品的,黑色金屬、有色金屬及涉重金屬采選和冶煉的,使用放射性物質的,倉儲有毒、有害及化學危險品的,電鍍、制革、醫療、有色冶金等危險廢物綜合利用及處置的企事業單位即認定為環境風險企業。根據環境風險的特點以及危害的大小分為三大類:第一類:在生產過程中涉及劇毒、危險化學品的,黑色金屬、有色金屬及涉重金屬采選和冶煉的排污企業。二類包括電鍍、制革、醫療、有色冶金等危險廢物綜合利用及處置的排污企業;三類包括使用放射性物質的、倉儲有毒、有害及化學危險品的排污企業。通過分類劃分污染企業的等級之后,認真分析這些污染高、風險高的環境行業的經濟貢獻、污染程度、科技水平、社會影響等因素,制定不同費率的環境責任保險產品的指導目錄,明確強制進行保險和自愿進行保險的公司或企業,確定環境污染風險企業購買保險的險種范疇,并適時進行動態調整。
(三)開發不同類別的環境責任險種
針對上述幾種環境風險的表現形式,可以開發以下幾個環境責任保險的險種,滿足需求市場對不同產品的需求。1.水污染責任保險。目前,廣東省對水污染的處理方法還是通過行政法規來執行,監督企業完成廣東省政府下達的政策法規。2008年5月,廣東省人民政府頒布了《廣東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辦法》,2008年11月,廣東省環保局、廣東省省發展改革委、廣東省統計局、廣東省監察廳聯合制定了《廣東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辦法實施細則(試行)》,規定了減排的計算方法等等。就是通過行政手段來執行的。這種行政法規只是政府和企業之間的博弈,沒有帶三者參與。而開發水污染責任保險是通過社會化手段堅決環境污染問題,因為水污染責任保險是通過社會化轉移風險,而不是通過行政命令,是市場化手段處理環境責任問題。水污染責任險是指保險公司就生產者或經營者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各類水體污染或所排放的污水對第三者所造成的環境損害賠償和消除污染的費用,承擔賠付責任的環境責任保險。水污染責任險的責任范圍既包括生產者或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排放污水造成各類水體污染形成的直接或間接損害賠償責任。2009年國際環保組織“綠色和平”的調查發現,珠江三角洲的5家企業,包括4家港資企業和一家內資企業向珠江排放包括錳、銅在內的重金屬和嚴重影響人體健康的有機化學物質的有毒有害物質。綠色和平要求這些企業立即停止污染,同時呼吁政府將更多有毒有害物質納入監管,并最終消除有毒有害物質的排放,達到清潔生產。2.裝修污染責任保險。裝修污染責任險是保險公司就因家庭或公共場所等室內裝修和車用裝修給他人造成的直接或間接損害,為相關責任者承擔賠付責任的環境責任保險。世界衛生組織在《2002年世界衛生報告》中將室內空氣污染列為人類健康的十大威脅之一。根據建設部、中國消費者協會公布的數據表明,2004年關于房屋裝修方面的投訴高達每月12000件,全國每年由于室內空氣污染引起的死亡人數已達11.1萬人,每天大約304人,相當于全國每天因車禍死亡的人數②。嚴格的司法環境和社會體系有可能使無數的裝修企業面臨巨額索賠以及沒完沒了的訴訟,同時,裝修企業遭遇受害人提出的索賠訴訟影響裝修企業的日常經營活動,使裝修企業聲譽受到損害。因此,裝修企業也愿意投保裝修污染責任保險,以轉移裝修帶來的環境糾紛風險,幫助其與消費者斡旋最終達成和解協議以免除企業面臨的危機。此外,還可開發噪音污染責任保險、空氣污染責任保險等。
(四)推行環境責任保險強制措施
對于“高耗能、高污染”企業,包括石油、化工和化學等行業等,環境責任保險應立足于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企業,易發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企業、危險廢物處置企業等重點行業。確定環境企業的風險等級后,對“高耗能、高污染”一、二類環境污染企業實施強制責任保險。企業購買環境責任保險后,一旦發生環境污染責任事故,就可以由保險公司及時對受害方進行經濟賠償,以避免賠償責任難以認定,同時通過市場手段,解決企業與受害人之間的矛盾與糾紛,避免“老板發財、百姓受害、政府買單”的現象再次發生,減輕政府的額外負擔。
(五)加強環境責任保險宣傳教育
在環境保險風險意識淡薄、保險知識缺乏的現實情況下,各級政府和保險公司應采取多種途徑和方法,加強環境責任保險的宣傳教育,使環境污染企業對環境責任保險的性質、作用以及投保手續和賠付方法等深入和全面的了解,提高各個企業的環境保險意識。職能部門和保險機構應加大對環境責任保險的宣傳力度,形成有利于環境責任保險發展的大環境和大氣候,環境污染源企業平時用少量資金投入,事故損失得到保險資金的補償。盡量吸收更多的環境風險企業或公司購買環境責任保險險種,在更大的時間和空間上分散企業環境污染風險。
(六)合理制定保險費率
[關鍵詞]綠色保險;發展經驗;低碳經濟;借鑒
1前言
狹義的綠色保險是指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指當企業發生污染環境的行為導致第三方人身或者財產損失后,由保險公司在約定的限額內對其進行賠償,并且也應對治理污染的費用進行補償。[1]廣義的綠色保險是一種可持續發展的保險,即融入了環保意識及生態文明理念的保險經營活動,通過保險業的綠色轉型來對生態環境進行保護及支持環保產業的發展,為綠色經濟保駕護航。文章所指的綠色保險是指狹義的綠色保險。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全球人口的增長,經濟全球化的加速,低碳經濟發展中以碳為基礎的經濟發展模式受到了巨大的挑戰,各類災害頻發,污染事故日趨嚴重,生態環境問題已成為阻礙全球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據國家環保部統計,2018年,全國200個大、中城市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為15.5億噸,工業危險廢物產生量達4643萬噸,生活垃圾產生量為21147.3萬噸。[2]在日益嚴峻的環境污染形勢下,綠色保險發揮了轉移風險,防損減災的職能,自2007年我國啟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以來,經過十余年的發展,我國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著諸多問題,因此借鑒國際發達國家的綠色保險制度來完善我國的綠色保險就顯得尤為重要。國外發達國家綠色保險起步要早于我國,積累了豐富的理論和實踐實驗,借鑒其發展經驗有助于我國綠色保險的發展,具有代表性的國家主要有以下幾個。
2美國綠色保險的發展經驗
歷史上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最先在美國實施,1966年之前是事故型公眾責任保險單承保環境責任。隨著美國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其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不斷得到逐漸完善,目前主要包括兩類:一是環境損害責任保險,保障的是被保險人因環境污染引起第三人人身財產損失,從而承擔的賠償責任;二是自有場地治理責任保險,保障的是被保險人因污染造成自有或者所使用的場地損壞從而必須花費的治理費用。美國的環境責任保險采取的是強制保險模式,對企業排放有毒物質或者對廢棄物進行處理引起的環境損害責任實施強制性責任保險。雖然美國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在推行中遇到了較大的壓力,但是相關法律一直是其發展的有力保障。為了保護環境,美國制定了許多聯邦法律,比如《空氣清潔法》《清潔水法》《有害物質控制法》《資源保護和賠償法》等,甚至對有異議的保險條款出臺了法律性的規定,比如針對20世紀70年代一般綜合責任保單中的“突然和意外”措辭,于1980年制定了《綜合環境反應、賠償和責任法》,進行了界定。這些法律中都對環境損害規定了相當嚴厲的罰款或者其他懲罰措施。除了聯邦法律,各州也頒布了環境保護法,有的甚至比聯邦法律還要嚴厲。在美國司法實踐中,面對日趨嚴峻的環境污染問題,法院在審理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問題上,往往偏向于受害者,對造成污染的企業給予較為嚴厲的懲罰。被告污染企業往往被判給受害人超出實際損失的巨額賠償金,以防止個別污染企業寧可罰款也不治污的亂象。除了法律上的保駕護航,美國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承保機構也是較為特殊。1982年,美國成立了污染責任保險協會,即由多家保險公司組成的承保聯合體,1988年,由政府出資設立了環境保護保險公司,由美國政府進行實際控制和監督,不以營利為目的,是一家政策性公辦保險機構,專業性強,又有政府的強制力和公信力作為后盾,因此能夠使受害人獲得充分的賠償,對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發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保障范圍上,美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一般只承保意外的、突發性的環境污染事故,企業日常經營活動中的排污行為所致的累積性的損害不含在其中,但是可以通過特約承保。美國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產品非常豐富,包括清潔費用限額(CCC)、承包商污染責任(CPL)、錯誤和遺漏(E&Q)、污染法律責任(PLL)、儲罐污染保險(STPI)、補充環保汽車責任(SEAL)等等,涉及侵權責任的多種情況。在事故的預防上,保險人為在環保方面做得比較好的企業提供更低的保費,從而督促企業做好環境風險的防范。此外保險公司還雇傭專業的環境評估專家組成環境評估小組,對投保企業的環境風險進行評估,督促企業進行整改,預防風險事故的發生。在索賠時效的規定上,美國采用日落條款來約定雙方的權益,最長的索賠時效長達30年。
3德國
德國的環境責任保險是在一般的責任保險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在20世紀90年代之前,德國的環境責任保險品種比較少,只包括某些方面的污染,比如水域污染責任保險,只規定了水污染方面的保險,保險范圍比較狹窄,直到1990年《環境責任法》的頒布,將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承保范圍進一步拓寬,該法要求經濟社會發展中的所有行業,特別是化工相關企業,都要投保環境責任保險,同時《環境責任法》中明確列出了環境污染風險等級較高的特定設施,這些設施的所有人必須采取相應措施來降低其環境污染風險,并且在發生污染事故后確保能履行其賠償治理責任,這些設施所有人可以購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也可以向金融機構及政府尋求財務擔保。如果設施所有人沒有按要求實行,則被禁止運營,同時還要承擔嚴厲的懲罰。后隨著經濟的發展,環境責任保險顯現出比財務擔保更加明顯的優勢,于是逐漸向環境污染責任強制保險轉變。德國于2007年修訂了《保險合同法》,詳細規定了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的具體操作細則,同年德國頒布了《環境損害法》,開始推行新險種———環境治理保險,因此德國的環境責任保險主要有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和環境污染治理保險兩類,前者對應公法,承保的范圍是企業發生污染時帶來的賠償責任,后者對應私法,承保的是對生態環境造成損害后的治理責任,這兩種保險互為補充,完善德國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在保障范圍上,德國起初僅對突發的、意外的污染事故進行承保,一直到1965年,保障范圍擴大,對水體逐漸污染造成的損失也進行了承保。另外,德國的環境責任保險規定的索賠時效一般都在3年以上。德國的環境保護受到世界各國的關注,在環境法律的立法、執行上都十分嚴格,環境法制體系比較完善,法規中所用的環境標準十分嚴格,被稱為“最綠的環境法”,環境法律所涉及的面也比較廣,包括公法及私法,且在法規中對各種風險的類型規定得十分詳細,如《環境責任法》直接以附件的形式詳細列舉了各種高風險設備,覆蓋了關系國計民生的所有行業,說明這些設備造成的人身傷亡及財產損失由設備所有人負責賠償,這些明細的規定明確了賠償責任,減少了理賠糾紛。
4日本
日本于1974年9月開始實施《公害健康受害補償法》,規定如果公眾因為公害而導致健康受損,可以得到補償,類似于一種環境責任保險。1987年9月實施《有關公害健康受害補償等法律》,主要目的是促進綜合性環境保障措施的實施及加強對大氣污染的預防。在環境污染事故發生后,被保險者為消除污染支付的費用,賠償第三方的損失,以及被保險者的訴訟費用等損失都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在費率方面,保險費率與企業所在行業的風險高低掛鉤,風險越高,費率越高,另外,雙方簽約的時候商定的保險金額越高,保費就越高。與美國、德國的強制保險模式不同,日本采取的是任意保險模式,即不管企業的環境風險如何,均可以自主決定是否參保。但保險公司對參保企業的資格有嚴格的要求,在企業申請參保前,保險公司會對該企業的環境管理水平進行調查,如果沒有達到保險公司的要求,則會被拒保,直到企業按照要求整改達到規定的水平,這樣有利于督促企業采取措施預防環境污染事故的發生。日本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產品種類較多,主要包括土壤污染責任保險、廢棄物排放責任保險、加油站漏油污染責任保險、一般環境責任保險、承包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附加場地污染治理費用的環境責任保險、附加設施損壞賠償責任的環境污染賠償責任保險,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產品不斷完善,承保手續不斷簡化,同時保險公司也在尋求降低費率的模式,為各行各業的企業提供更好的環境責任保險服務。
5英國和法國
英國和法國的實施模式與美國、日本不同,其采取自愿為主、強制為輔的模式。國家通過法律明確規定強制投保的行業(如石油開采、造紙、核能源等),所規定行業的各企業必須強制投保,除此之外,一般企業可自主決定是否投保環境責任保險。英法兩國先后制定環境相關方面的法律,法國1998年頒布了《法國環境法》,明確規定了環境責任保險的相關內容。英國在污染控制方面,采取較多的行政措施,司法措施比較少。隨著英法兩國經濟的不斷深化,兩國還聯合建立了再保險市場,對承保機構的風險進行分散,同時也擴大了承保的范圍,將漸進式、反復性的污染也納入其中,為保險人建立災難風險后備資金儲備庫,使受害人能得到及時、有效的賠償。承保機構的選擇上,法國成立了技術委員會,該委員會在保險費率的厘定、污染損失的確定上均做出嚴格的要求,確保專業化經營。英法兩國采取的自愿為主、強制為輔的保險模式,能對不同風險的企業采取不同的投保策略,既能有效地進行風險分散,也能根據風險的情況篩選投保對象,可以滿足各地區企業的差異化需求,能夠使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進行因地制宜實施。同時加上兩國社會經濟發展水平較高、保險市場發達和國民保險意識較強,因而兩國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相對于其他國家而言取得了較大的成功,既能激活保險市場,抵抗大型風險,又能為政府節省行政成本。
6國外經驗對國內綠色保險發展的借鑒
6.1實施相對完善的法律制度
西方國家在綠色保險的推行中,都有較為完善的環境立法體系作為后盾,大多把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實行的對象、保障范圍以及違規的具體懲罰金額、懲罰措施都明確列在相關的法律條文中,比如美國的《綜合環境反應、賠償和責任法》、德國的《環境責任法》和《環境損害法》、法國的《法國環境法》等這些國家級法律都有關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內容的明確規定,有了完善的法律制度作為保障,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發展才能夠披荊斬棘。
6.2設立專門保險機構
在確定經營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保險公司時,大多數發達國家是采取組建專門的環境保護保險機構的方法,如美國于1988年成立了以政府為背景的專門環境保護保險公司,法國成立了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技術委員會,同時由本國保險公司與外國保險公司組建成再保險聯營集團;荷蘭則是篩選國內的保險公司來組建了專門的環境保險公司。這些環境保護保險機構,專業性比較強,在保費的確定上,可以通過對環境風險的專業評估來厘定合適的保險費率,在理賠定損時可以迅速準確地評估損失,確定賠償金額,減少理賠的環節,降低理賠成本。另外有政府的公信力和強制力作為背景,也能督促企業主動參保,提高企業的環保意識。
6.3強制力度強,對違規企業懲罰嚴厲
當前全球環境污染形勢越來越嚴峻,國外大多是以強制性模式來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比如美國采取強制模式,要求排放毒物質和廢棄物可能引起損害的企業必須參保,且在司法上對致害人所判處的賠償金往往超出實際損失金額,對致害企業進行嚴厲的懲罰;德國采取的是強制加財務擔保的模式,對違規企業要求停止營業并進行嚴厲的處罰。英法兩國雖然采取柔性漸進模式,但是也對一些重污染行業規定必須強制參保,違規者將進行處罰。英國甚至在某些案件中的罰款沒有上限,嚴重的則要承擔刑事責任。這些嚴厲的處罰提高了企業的污染成本,可以促使企業提高環保意識,主動做好環境保護工作。
6.4保險產品豐富,涉及面廣
美國及日本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比較豐富,產品類型細化,囊括了各行各業的污染情況。不同的環境風險,保險費率是不同的,企業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經營情況選擇跟自己的實際風險相匹配的保險產品,滿足企業的需求。
6.5保障范圍逐漸擴大
在早期的發展中,各國均只是承保突發的、意外的污染事故造成的人身損害及財產損失,隨著各國經濟的發展及保險行業的不斷發展壯大,保障范圍也在逐漸地擴大,把漸進式污染也納入了其中,比如美國、德國、法國等,提高了保險的保障力度,加強了保險業對環保事業的促進作用。
環境責任保險制度是環境損害賠償社會化機制的一項重要組成部分,目前,在西方國家,主要有三種模式,以美國為代表的強制責任保險制度;以法國為代表的任意性為主、強制性為輔的責任保險制度以及以德國為代表的強制責任保險和財務保證或擔保相結合的制度。通過各國的實踐,可以發現強制責任保險是發展趨勢,與任意性保險相比,具有更大的優勢,因此,根據我國環境風險日益增強的現狀,建立環境強制責任保險制度意義更為深遠。
一、問題的提出
2005年,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給人類環境和公民、國家財產帶來了重大損害,對此,2008年,環保部和保監會召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工作會議,在部分省市建立了環境責任保險試點,但北江鎘污染、大連原油泄漏、福建紫金礦業污染等重大環境污染問題仍然接踵而至,而事故發生后,受害者往往得不到合理的賠償,受污染環境也得不到及時有效的修復,其中,最大的原因就是,目前的環境責任保險試點大多采用的是自愿性保險,加上我國對環境污染的打擊力度不夠,違法成本較低,更使得企業不愿意投保,致使發生環境污染后,受害者索賠無門。因此,對于環境事故頻發的我國,建立環境強制責任保險具有重要意義。
二、建立環境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針對我國環境污染的現狀,相對于自愿性環境責任保險,實行環境強制責任保險更有優勢,更有利于實現受害者的損害賠償權,維護公民的合法利益,分散企業風險,保障企業的穩定經營,減輕政府的財政負擔,最終促進社會整體效率,實現社會公平,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一)強制性環境責任保險的優勢
與自愿性責任保險相比,強制性環境責任保險具有更大的優勢。(1)在投保自由方面。強制性責任保險的投保自由性較小,這就避免了污染企業不予投保或者保險公司拒絕承保的情況,有效地保障了受害者損害賠償權的實現;(2)在營利性方面。無論企業潛在的污染風險高低,一律要求投保,可以防止被保險人均是高污染風險企業而破壞保險架構,影響保險公司的資金運行,降低保險行業的發生逆選擇的情況;(3)在道德風險方面。強制性環境責任保險通過立法賦予受害第三人直接請求權,可以在法定保險金額范圍內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
(二)保護受害者合法權益需要
發生環境污染后,受害者合法權益最終要通過損害賠償權的實現得以體現,而環境強制責任保險建立的最根本出發點就是為了保障這一權利的實現。在我國,目前,環境責任保險試點很大部分采取自愿性保險,而企業的保險意識普遍偏低,為了降低成本,大多數抱著僥幸的心理沒有投保,因此,如果采取單純的自愿性保險或以自愿性保險為主的責任保險制度,顯然無益于受害者權益的保護。相對而言,強制責任保險更偏重的是一種制度安排,它是政府利用法律、政策等手段提供的一種保險,以確保在特定情況下第三人的損害賠償權利得以實現。[1]通過強制責任保險機制,強制有污染風險企業投保和保險人承保,既可避免污染企業在逐利和投機的動機下不愿投保,也可避免保險公司因保險市場的逆選擇和道德風險而拒絕承保,從而保障了責任保險機制功能的實現,在發生污染事故后,受害者能迅速獲得賠償,維護其合法權益。
(三)分散企業風險穩定企業經營
環境污染事故,尤其是突發性重大環境污染事故,不僅僅對受害者的生命健康和財產造成巨大損失,而且巨額的賠償也會使企業的經營舉步維艱,甚至破產。而企業通過環境責任保險可以將大額的不確定的損失變為確定的小額保費,分攤到企業的生產成本中,在發生污染事故后,將風險轉嫁到保險公司或其他機構,避免因巨額賠償使企業陷入財政危機。并且,保險公司可以通過保險費率調節機制可以刺激企業安全生產的積極性,促進企業加強風險管理,提高環境安全指數,從而使企業能客觀地優化資源配置,實現企業穩定經營。
(四)減輕政府財政負擔
雖然侵權責任法中嚴格責任在逐步擴大,補償功能也在一定領域內彰顯了其重要作用。但是對于環境侵權來說,這種二元化補償機制顯然存在很大的缺陷。從當事人的角度來看,若要達到補償目的必須要通過訴訟獲得賠償,另外侵權人要有賠付能力,因為即便法院最終對責任認定明晰,侵權人如果沒有賠付能力,受害者依然面對判決無法執行的困境。[2]因此,在許多環境污染事件中,受害者往往得不到及時的賠償,而發展為對政府的不信任,為了緩和民眾和政府間的矛盾沖突,政府不得不介入,對受害者進行補償,實際上充擔了最后責任人的角色。但是,政府承擔責任的方式是動用財政,財政收入又來源于稅收,最后變成全社會成員買單(包括受害者),這顯然違反了污染者責任自負的原則。而責任保險可以把企業的責任轉嫁給保險公司,在發生污染事故后,保險公司可以及時地對事故進行認定,開展理賠工作,保障受害者及時地獲得賠償。從而減輕政府財政負擔,提高政府處理環境安全事故的行政效率。
三、建立環境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前文分析了建立環境強制責任保險的必要性,但是對于一項制度建設,還必須具有可行性才能付諸實踐。下面我們將從市場需求、法律制度保障以及技術支撐三方面對其進行論證。
(一)市場潛在需求量大
首先,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的法律意識普遍提高,日益嚴重的環境污染使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率大大增加,但由于目前我國環境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制度并不完善,而我國的行事方式偏重于行政規制,審判手段并沒有得到充分的發揮,受害人不得不個別地與造成污染的企業進行討價還價的談判,[3]加上國外環境責任保險的有效實踐,更強化了人們希望通過環境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維護其合法權益的愿望。其次,我國存在大量的環境污染風險企業,以容易發生環境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行業為例,根據《中國石油和化工經濟分析》雜志日前公布的數據顯示,目前,全國共有石油和化工企業約10萬家。[4]何況,我國的環境污染事故應急管理機制還不完善,環境污染發生的幾率將進一步提高。建立完善的強制責任保險制度,可以有效地轉嫁風險,即使發生環境污染事故,企業也不會陷入困境,能夠照常經營,保證再生產的順利進行。因此,任何一個具有風險防范意識的企業,必定會對未來不確定的損失進行合理的安排,優化資源配置,而環境責任保險則是其首要選擇。最后,由于我國的環境責任保險這一塊尚未有效開發,其巨大的潛在市場,必然成為國外保險公司的必爭之地,隨著外資保險公司的進入,其帶來的成熟的責任保險產品將直接沖擊我國的保險公司,加劇國內市場的競爭。因此,對于國內保險公司來說,加大責任保險市場的開發力度,形成多層次的責任保險市場,是其得以發展,應對外資保險公司挑戰,在激勵的市場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的關鍵。事實上,從目前的環境責任保險試點來看,保險公司的態度非常積極。如人保財險己在遼寧、江蘇、湖北等地承保企業11家,承擔風險保額6200萬元;平安財險在寧波、湖南等地承保企業51家,承擔風險保額8340萬元。#p#分頁標題#e#
(二)法律制度保障
民事責任法律體系的不斷健全為推動環境強制責任保險發展提供了法制環境。在環境侵權中,無過錯責任原則得到了適當的運用,它是指一切污染危害環境的單位或個人,只要對其他單位或個人客觀上造成了財產損失,即使主觀上沒有故意或過失,也應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5]無過錯的原則增加了受害者獲得權利救濟的機會,但是,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侵權人的負擔,對侵權人的生產經營發展造成了阻礙。通過環境責任保險制度的合理應用,既可以填補受害者的損害,也能避免企業因支付賠償而阻礙生產的進行,彌補了無過錯責任原則在環境侵權中的不足。可見,責任保險制度與民事責任制度是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的。目前我國關于環境保護法律制度框架已基本建立,主要包括《環境保護法》、《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等,這些法律都為環境侵權責任的認定、分配提供了依據,另外,機動車強制責任險制度也為環境強制責任保險在我國的建立提供了現實的參考。
(三)技術可行性
保險是一項雙向選擇,在投保人因投保獲得利益的同時,保險人必須要能夠精確估計這種承諾所帶來的成本并以此為保險產品定價。因此,環境強制責任保險是否具有可保性,在技術上必須滿足以下幾個方面:1、必須有大量的風險單位。2、損失必須是意外造成的。3、損失必須是可以確定和衡量的。4、非災難性損失。5、損失的幾率必須可以預測。6、保險費必須是經濟可行的。[6]針對上述幾項,我們可以在技術上采取以下措施滿足其可保性:
首先,可以讓具有類似環境風險的企業組成環境風險共擔組織,企業按照風險指標確定各自應該繳納的"份額',規定發生污染事故后,按照"份額"分攤索賠;環境風險共擔組織又可以組成聯盟;風險共擔組織或者整個聯盟還可以向保險人購買再保險。[7]這樣既可以分散風險,有助于保險人確定風險,也有助于風險企業相互監督,防范污染,更重要的是,風險企業所繳納的"份額"比保險人制定的"保費"更能反映被保險企業的環境風險。
其次,利用科學模型給環境風險定價。主要包括:(1)根據特定的環境風險建立明確的法定規范,對生產技術要求、污染物濃度、排放標準以及風險報告制度等做出詳細的規定;(2)保單的條款要清晰、無歧義;(3)建立科學的風險因素定價模型.。通過精確估計損失的概率和程度,保險人才能給出經濟可行的保費。
最后,影響環境風險可保性的還有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信息不對稱是保險市場產生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的主要原因,即被保險人對自己的環境風險有信息優勢,而保險人卻處于信息劣勢的地位。[8]因此,在保單中針對這兩大問題設計嚴密的激勵機制顯得尤為重要。主要可以通過制定差別費率、責任限額、免賠條款、索賠時效和對保險人的安全生產進行監督檢查等措施,防范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此外,由于現代社會環境損害事故日益嚴重,單一制度并不足以應對,因此借鑒國外的經驗,建立相關的配套制度以保障環境責任保險,才能兼顧"個人自由及責任"與"社會安全"兩個基本價值。[9]例如建立環境責任保險的再保險制度,實行環境責任保險風險證券化以及建立環境責任保險特別補償基金等。針對這一系列的措施,政府的參與是增加可行性的關鍵,政府可以通過財政支持、稅收優惠等激勵政策刺激企業投保和保險公司承保。
【關鍵詞】環境責任保險;必要性;構建思路
環境責任保險又被稱為“綠色保險”,是以被保險人因玷污或污染水、土地或空氣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作為保險對象的保險。被保險人以從事保險單約定的業務活動導致環境污染應當承擔的環境賠償或治理責任為保險的標的,投保人以向保險人交納保險費的形式,將突發、意外的惡性污染風險轉嫁給保險公司。在歐美等工業發達國家,環境責任保險制度已進人較為成熟的階段,而在我國環境責任保險制度起步較晚,主要體現在各種商業保險的附加條款上,如地震保險、遠洋污染保險、油污處理保險等,而環境責任保險在我國僅有少量嘗試但不很成功。本文就結合我國環境責任保險的實踐探索.探討在我國推行環境責任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1. 環境安全管理狀況需要建立環境責任保險
(1)中國的經濟發展自改革開放以來取得了卓越成果,但是生態環境方面卻衍生出不少棘手的問題。近年來,我國頻繁發生各種環境污染事件對生態環境、人民健康及社會安全產生了嚴重影響。根據相關統計,我國從1998年至2006年共發生環境污染和破壞事故14742起,平均每年發生1600多起,這也就意味著平均每天有4起環境污染事故發生。這些環境污染事故的直接經濟損失達12.4億,間接損失難以估量。2007年由環境保護部直接調度處理的突發環境事故達110起,2008年升至135起。2004年3月,四川省沱江發生一起水污染事故,造成數百萬群眾飲用水暫停供應,魚類大量死亡,各種經濟損失達3億元。生態損失至少需要五年才能恢復。環境污染事故發生后,由于善后處理沒有機制保障,企業應該承擔賠償和恢復環境的責任往往得不到落實,污染受害人不能及時獲得補償,即使通過民事訴訟和行政調解,受害者不僅需要承擔高昂的訴訟成本,而且索賠時困難重重,引發許多社會矛盾。
(2)應當說在市場經濟體制下主要依靠市場機制來調控各種行為.但是在環境保護領域,由于經濟外部性的存在和市場條件的不完善,必然導致出現市場調控失靈的情況.這就產生了“企業違法污染獲利.環境損害社會買單”的現狀,致使環境保護領域的發展亟需政府干預。
2. 環境責任保險的作用
一些發達國家的經驗證明,建立并實施環境經濟政策是政府幫助環境保護發展的最佳途徑。環境經濟政策是指運用經濟手段,特別是價格杠桿來解決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等問題,開展環境保護工作的相關政策。環境責任保險是環境經濟政策中的保險手段,它是基于環境污染賠償責任的一種商業保險行為。排污單位因為污染事故等原因給第三人造成損害時,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這種賠償責任有時非常巨大,大到連排污單位都無法承擔。為了適當轉移和分散這種污染賠償責任,從而使污染的受害人能夠快速得到賠償,確保生產單位的經營活動能夠繼續進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機制應運而生。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機制中,排污單位作為投保人,向保險公司預先繳納一定數額的保險費,對可能發生的環境事故風險在保險公司投保保險公司在核保和防損檢查階段就可能會發現投保人的風險隱患并督促其采取措施,還可以根據保險合同參與企業的環境風險監督和管理,排查企業的環境事故隱患,提出整改建議和要求,事故就很可能得以避免,即使事故不幸發生。由保險公司直接向污染受害人進行賠償也會極大地減輕企業和政府的經濟負擔,有效地促進污染治理和生態恢復。具休來講,環境責任保險的作用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1)維護公眾的權益、社會安定及生態平衡。環境污染帶來的后果往往跨越了時間和空間的限制。并涉及到自然界所生存的所有主體的切身利益,因此,保護環境對于人類社會的意義十分重大。現實中致害企業往往無法獨立承擔其造成污染的后果,致使公眾的權益所受到的侵害具有延續性,對社會的安定和生態的平衡產生長期的影響,環境責任保險可以有效的減少了這種情況的發生。
(2)保證受害人得到補償的同時維持企業的穩定經營。環境污染可能對第三者產生嚴重的傷害,致害企業應當依照侵權行為法律的相關規定對受害人予以賠償,而且環境污染造成的巨大損失會對企業的生產經營產生重大影響,甚至超出企業的自身承受能力。而環境污染的風險對于排污形企業來說又是普遍存在的,企業通過環境責任保險可以有效的規避風險,轉移失,維持企業生產經營。生存發展的穩定。
(3)減輕政府的財政負擔。當企業無法承擔環境污染的后果時,往往需要政府出面對環境進行整治和修復,這就給政府造成了很大的財政壓力。環境責任保險通過保險公司的介入,利用商業手段,通過承擔相應的損失分攤修復環境的成本,從一定程度上減輕了政府的財政負擔。
(4)減少環境污染事故并推進市場經濟的完善.投保環境責任保險后,無論是保險人還是被保險人,處于維護自身利益的目的,都會積極主動地采取有效的防災防損措施來避免環境污染的發生。對于保險公司,為了維護自身的商業利益.必然會加強對被保險企業環境污染風險的監督和排查力度,有效的避免環境污染事故的發生,并不斷增強自身的實力,在競爭中謀求生存和發展。對于被保險人,根據價值規律,資源的配置原于企業對投資回報的理性預期,對于存在環境污染隱患的產業而言,環境責任保險的出現無疑是抬高了企業進入的門檻,有利于市場體系的完善。
3. 我國環境責任保險制度的構建思路
從我國的實際情況看,構建環境責任保險制度應考慮以下幾點:
(1)不斷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具體內容包括:一是在《保險法》里明確規定環境責任保險的險種,讓保險人在開展經營這一險種時有法可依。二是修改《侵權行為法》擴大無過錯責任原則在環境侵權領域中的適用。并建立與環境責任保險相適應的環境侵權糾紛處理機制。三是在《環境保護法》和其他相關的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存在環境風險的企業應當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2)采用強制保險與自愿保險相結合的保險模式。根據我國的國情和社會經濟的發展,對環境污染嚴重、環境風險大的行業,實行強制保險。對污染較輕的行業,政府給予積極引導,促使企業自愿投保。通過強制保險與自愿保險相結合的鋪墊和緩沖作用減少環境責任保險對企業的震動,保證保險的順利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