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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教育人才培養模式探討

發布時間:2022-11-30 17:5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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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教育人才培養模式探討

我國法學教育始于清末,此后在人才培養模式上發生過幾次較大的變化。雖然教育主管部門強調“應用性”人才的培養,但目前法學人才培養上依然存在職業教育不足的問題。國外法學人才培養模式,大體可分為“學術教育”模式和“職業教育”模式兩種。此外,韓國近年來還創立了兩者兼而有之的“混合”教育模式。我國可以參照韓國的法學教育模式,對現有的法律碩士培養方式進行改進,確立本科階段為“學術教育”、法律碩士階段為“職業教育”的人才培養模式。本文對于我國法學人才培養模式的沿革進行論述,在借鑒國外法學人才培養模式的基礎上,提出改進我國法學人才培養模式的具體方案。

一、我國法學教育人才培養模式的沿革

我國雖然在春秋戰國時期就出現了“法家”學派,但“法家”思想和現代法學相距甚遠,其招收門徒并傳播思想并不能視為是進行法學教育。現代法學起源于西方,我國法學教育最早出現在清末,是“西學東漸”的結果。在清朝末期,西方列強用堅船利炮打開了我國的國門,清政府被迫和西方國家建立了外交關系,但此時中國了解國際交往規則的人才奇缺。1867年,同文館開設了國際公法課程,以培養通曉國際法的外交人員為目標,希望能夠通過法律手段在外交中維護國家利益,這是我國現代法學教育的開端。但此時我國的法學教育,受到洋務派“中學為體,西學為用”思想的影響,注重“西藝”而排斥“西政”,并沒有將憲法等包含西方法治思想的學科引入中國。1894年中日甲午戰爭的戰敗,宣告了洋務運動的“破產”,“中體西用”思想被拋棄,“變法圖存”的思想逐漸興起。1895年,天津中西學堂成立,開設“律例”,開啟了我國法科專門教育。1898年,光緒皇帝進行了戊戌變法,頒布了大量體現西方思想的法律,雖然變法失敗后新法大部分被慈禧太后廢除,但在1901年,清政府迫于壓力,宣布實行“新政”,又重新頒布了大量的新法。為了培養能夠應用新法的人才,清政府開始大力推行法學教育。1906年,山西大學堂西學專齋舉辦了法律本科。1910年,京師大學堂政法分科大學成立,其法律學(系)開設了法律學原理、各國憲法、各國商法、交涉法等14門課程,我國法學教育在課程設置方面日趨完備。此時的法學教育以培養能夠適用新法、具有民族復興意識的人才為目標。在教學內容上以西方法學理論為主,使得西方法治思想得到廣泛傳播。在民國時期,除了官辦大學外,民辦大學也開設法學專業,成為法學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1912年,汪有齡在北京創辦朝陽大學,借鑒了日本法學教育模式,主要采用大陸法系的教學方法,以培養法律應用人才為目標,其畢業生為國民政府以《六法全書》為核心的法制體系的創建作出了巨大貢獻。1915年,美國基督教差會監理公會在上海創辦了東吳大學法學院,借鑒了美國法學院教育模式,主要采用英美法系的教學方法,以“完全掌握世界主要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為目標,其畢業生較為熟悉國際法,為國民政府的外交事業作出了貢獻。改革開放之后,法學教育得到快速恢復和發展,但在人才培養模式上,存在“學術教育”和“職業教育”、“通才教育”和“專才教育”之爭,至今也無定論。在2012年教育部編寫的《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和專業介紹》中,提到法學專業的培養目標是:“培養系統掌握法學知識,熟悉我國法律和黨的相關政策,能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特別是能在立法機關、行政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仲裁機構和法律服務機構從事法律專業工作的高級專門人才。”由此可見,上述培養目標將法學教育定位于應用型的“專業教育”。在2012年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員會發布的《關于實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的若干意見》中,將“培養應用型、復合型法律職業人才”作為培養目標,提出“堅持厚基礎、寬口徑,強化學生法律職業倫理教育,強化學生法律實務技能培養,提高學生運用法學與其他學科知識方法解決實際法律問題的能力,促進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的深度銜接”的要求。因此,該文件將法學教育定位于“職業教育”和“通才教育”。

二、國外法學教育人才培養模式

從國外來看,法學教育存在“學術教育”和“職業教育”兩種模式。在“學術教育”模式下,法學教育主要采取傳統的課堂講授方式,即教師講授法學理論知識,學生被動接受知識,很少主動參與教學過程。在“職業教育”模式下,通常采用“案例教學”和“法律診所”教學方法。教師不直接講授法學理論,而是引導學生通過研讀案例來獲取知識,或者通過處理案件來獲取知識。目前來看,包括英國在內的大陸法系國家大多采用“學術教育”模式,而以美國為代表的英美法系國家則采用“職業教育”模式。此外,還有兼具“學術教育”和“職業教育”的混合模式,比如韓國的法學教育模式。英國雖然屬于英美法系國家,但其大學法學教育采取的卻是“學術教育”模式。從英國法學教育的歷史來看,最初的法學教育是由律師會館承擔的,采取的是“學徒式”教育模式;英國大學并不進行法學教育,擔任律師也不需要大學文憑。20世紀初,英國法學教育實現了從傳統到現代的轉型,大學參與到法學教育之中。英國法學教育分為兩個階段,大學承擔法律基礎教育,律師學院和律師事務所承擔職業教育。學生獲得大學學歷后,還需要再接受職業教育才能夠從事律師職業。由于英國實現了專業教育和職業教育的分離,英國大學重在傳授學生理論知識而不是實踐技能。因此,英國大學法學院開設了大量的法學理論課程,此外為了拓展學生的知識面,還開設哲學、經濟學、歷史學、邏輯學等課程。由此可見,英國大學法學教育是一種“通才”教育。美國法學教育起初沿襲英國模式,先是采取學徒模式,后來獨立設置的法學院和依附于大學的法學院成立,成為法學教育的主要承擔者。在教育模式上,美國起初也是采取類似英國的學術教育模式。1829年,哈佛大學法學院進行了改革,將人文教育和職業教育進行分離,要求學生在入學前先要獲得其他學科的學位,法學教育成為大學后教育。法學院主要對學生進行職業教育,培養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和實踐技能。在教學方法上采取案例教學法,推行法律診所等實踐教學模式。由于學生在接受法學教育前就已具備其他學科的知識,因此美國大學不必要像英國大學那樣,通過開設眾多基礎課程來拓展學生的知識面。由此可見,美國法學教育是“專才”教育。除了英國和美國的教育模式外,韓國進行法學教育改革后,形成了兼具“學術教育”和“職業教育”特征的混合教育模式。在改革前,韓國采取的是類似英國的學術教育模式,目的是培養“具有一般法律修養的社會人”。2007年,韓國頒布了《關于設立并運營法學專門研究生院的法律》,將基本法學教育和專門法學教育進行分離,設立了法學專門研究生院。此后獲準設立法學專門研究生院的高校不能從事法學本科教育,而沒有獲準設立法學專門研究生院的法學教育機構則繼續開展法學本科層次教育。法學專門研究生院的入學資格和美國類似,要求學生必須已經取得學士學位,但與美國法學院J.D.學位只招收非法學學位的人不同,韓國的法學專門研究生院也招收一定比例的法學學位學生。此外,只有法學專門研究生院畢業的學生才能參加律師考試,從而獲得從事法律職業的資格。韓國法學專門研究生院的培養目標是“培養具備健全職業倫理觀和快速有效解決復雜法律糾紛的專業知識與能力的法律人”。由此可見,韓國法學專門研究生院進行的是職業教育,學術教育則由普通大學法學院承擔。

三、我國法學教育人才培養模式的改進

雖然我國教育主管部門一再強調,法學教育要突出職業性和應用性,但從目前來看,我國法學教育是類似于英國的學術教育模式。我國法學院的入學要求和英國及韓國類似。法科生從高中畢業生中選拔,因而和其他專業一樣屬于本科教育。在教學模式上注重法學理論的講授,而不是職業技能的訓練。我國法學畢業生一般不具備從事法律職業的技能,需要在工作崗位上經過一段時間學習才能達到職業要求。雖然我國法學院校也注意到了這方面的問題,部分院校引入案例教學法和法律診所教學等教學模式,但這些也只是“點綴”,法學教育面貌并沒有實質性改變。法學和其他學科相比具有獨特性,屬于理論性和應用性都兼而有之的學科。有人將律師比作醫生,認為醫生是治療身體疾病,而律師是治療社會疾病。但律師和醫生的不同之處在于,醫生只需要掌握好醫學知識就足夠了,而律師則要掌握除法律之外的人文知識,有些時候甚至要掌握自然科學知識。因為不同的案件可能涉及不同的行業,如醫療糾紛案件的處理,就要求律師具備一定的醫學知識;建筑糾紛案件的處理,則要求律師具備一定的建筑學知識。此外,案件的處理還要考慮當下的政治經濟環境,掌握一定的人際溝通技巧,這些都是在書本中學不到,只有通過實踐中才能掌握的職業技能。正因為如此,從世界上其他國家來看,完整的法學教育是職業教育和學術教育的結合。采取職業教育模式的國家,會要求學生入學前已接受過學術教育,如美國法學院的入學要求是學生已經獲得過其他學科的學位。采取學術教育模式的國家,則要求學生畢業后再接受職業教育,如英國法科生從法學院畢業后,還要在律師學院和律師事務所接受職業教育。采取混合教育模式的韓國,則是學術教育和職業教育都由大學來承擔。從我國來看,學生從大學畢業后,并沒有專門的機構對其進行職業教育,基本就是在邊工作邊學習。近年來,律師協會也注意到了職業教育的不足,因此規定實習律師必須參加不得少于1個月的集中培訓。對于在法院、檢察院工作的畢業生而言,則要參加初任公務員的集中培訓。但無論是對于實習律師的培訓,還是對于初任公務員的培訓,在職業培訓時間上比西方國家要短。在培訓效果上很多流于形式,導致我國法律職業者在素質上整體低于西方發達國家。在改進法學教育模式方面,我國曾進行過嘗試。1996年,我國開始設立法律碩士學位,要求報考法律碩士的學生需獲得非法學學位,就是借鑒美國職業教育模式的結果。然而,我國和美國的不同之處在于,美國沒有本科階段的法學教育,而我國卻有法學本科教育。從2009年起,法律碩士學位也招收本科為法學學位的學生,因而有了法律碩士(法學)與法律碩士(非法學)之分。我國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的培養目標,一般定位在培養“高層次復合型、實務型法律人才”。然而從目前來看,我國的法碩(非法學)教育基本上和法學本科教育差不多,都是以法學理論教學為主;法碩(法學)教育則和法學碩士差不多,都是以學術教育為主。因此,我國的法律碩士教育并不能彌補我國法學職業教育不足的缺陷。為了彌補我國法學職業教育的不足,提高法律職業者的整體素質,我國應當學習韓國模式,改革法律碩士的培養模式,將獲得法律碩士學位作為參加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前提。在教學內容上,應規定法律碩士以職業教育為主,引入案例教學和法律診所課程。為了保障法律碩士學位的培養質量,應當對辦學資格提出更高的要求,如在師資上要求教師必須有一定年限的法律實務部門工作經歷。為了突出法律碩士的獨特性,還應當規定招收法律碩士專業的法學院校,應當停止其法學本科教育。在學生的入學資格上,對學生本科所學專業不作要求,并且應當規定所招收的非法學學位的學生不低于一定的比例,從而實現培養“復合型”法律應用人才的目標。這樣,我國法學教育就分為了兩個階段,本科階段是學術性教育,而法律碩士階段則是職業教育,從而實現學術教育和職業教育的結合,我國法律職業人員的素質將會得到大幅度提高。總之,我國在法學人才的培養上,在不同歷史時期呈現出不同的特點。為了滿足國家對于高素質法學人才的需求,就應該在立足于我國國情的基礎上,勇于借鑒其他國家的先進經驗。我國法律碩士培養已有30年的歷史,借鑒韓國的“法學專門研究生”培養模式,對其目前教育模式進行改進,則可以實現“學術教育”和“職業教育”的兼顧。

作者:孫首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