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2-10-11 21:26:33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房地產中介會被取代嗎
今年以來,不少城市都對二手房交易市場加強了監管,并且上線了自助賣房的交易模式。事實上,早在今年8月,杭州二手房交易平臺就上線了“個人自主掛牌房源”功能,買賣雙方可繞過房屋中介達成交易,交易更加透明、也能省掉一大筆中介費用。此外,今年以來,寧波、徐州等城市也上線了自助賣房的交易模式。
現代社會,房地產經紀業仍然是不可或缺的行業,但由于門檻低,有點信息就隨意做起了中介的行當,導致市場混亂,也有不少黑中介坑人!
完全取代是不現實的,一刀切也解決不了房地產交易需求,除非相關部門設立專業的信息和交易機構,但這也不太現實!
所以,用制度和法規來約束房地產中介行業,提高入門的門檻和資金監管制度,同時對于那些違規違法的中介進行嚴罰重懲,逐步來解決中介業混亂問題!
現在的情況是,哪怕買賣雙方自己有時間,因為中介的海量無用信息,也無法獲取有效信息,無法找到真實的買(賣)方。
而中介作為一個跑腿的,越級成為了壟斷方,你不找中介就無法成交。改革后,對于沒有時間的買賣方,你可以去找中介去跑腿并支付費用;自己有時間并且想省錢的,就自己去跑腿,自己去辦。
需要中介你可以去找;不需要中介,不怕麻煩,你也可以自己來,這才是個正理。
如何選擇正規房地產中介
一、門店企業信息公示
進入中介機構門店時,仔細觀察中介機構是否在門店內公示營業執照、機構備案證明、從業人員信息及收費欄目表等信息。
未取得營業執照或機構備案證明的中介機構,游離在政府部門監管之外,存在較大風險;機構未在門店公示收費欄目表,明碼標價的,可能存在捆綁收費、胡亂收費等行為,請廣大交易當事人提高警惕!
二、業務承接主體是誰
《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房地產經紀業務應當由房地產經紀機構統一承接,服務報酬由房地產經紀機構統一收取。分支機構應當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名義承攬業務。
請廣大交易當事人注意:房地產經紀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承接房地產經紀業務和收取費用!
三、簽訂經紀服務合同
在選取房地產中介獲取服務之前,請廣大交易當事人注意,先行與機構簽訂《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等協議,約定交易主客體、服務具體事項、雙方權利與義務、違約責任及糾紛解決方式等內容。
四、關注合同文本是否規范
《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房地產經紀機構簽訂的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應當加蓋房地產經紀機構印章,并由從事該業務的一名房地產經紀人或者兩名房地產經紀人協理簽名。
因此,請廣大交易當事人在簽訂合同前注意,簽訂的合同是否加蓋了本機構的印章,在合同上簽字的人員是否具有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證或房地產經紀人協理證。以上兩點是中介合同是否規范有效的重要標志!
五、關注合同內容條款
在簽訂合同前,要注意查看合同條款。在沒有完全了解合同內容的情況下簽訂合同,可能陷入合同陷阱,造成巨大損失。
《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1)房地產經紀服務雙方當事人的姓名(名稱)、住所等情況和從事業務的房地產經紀人員情況;
(2)房地產經紀服務的項目、內容、要求以及完成的標準;
(3)服務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4)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5)違約責任和糾紛解決方式。
六、租房切記登記備案
《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房屋租賃合同訂立后三十日內,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到租賃房屋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
房屋租賃當事人可以書面委托他人辦理租賃登記備案。
京國土房管市二〔2002〕1127號
各區縣國土房管局、各房地產經紀機構:
為加強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及房地產經紀從業人員管理,規范房地產經紀行為,促進房地產經紀行業健康發展,根據建設部《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建設部《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建設部等七部委《關于整頓和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的通知》、《北京市外地來京務工經商人員管理條例》、《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租賃房屋管理規定》、原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房地產經紀機構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掛牌公示制度
本市實施房地產經紀掛牌公示制度,各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下設的分支機構應在其住所明顯位置懸掛《營業執照》、《北京市房地產經紀機構資質證書》正本或《北京市房地產經紀機構(分支機構)資質證書》原件并張貼其全部執業經紀人《北京市房地產經紀資格考試合格證》復印件。
二、合同管理制度
(一)、房地產經紀機構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必須簽訂房地產經紀合同,房地產經紀合同應保留三年以上。未簽訂房地產經紀合同,不得收取傭金。
(二)、房地產經紀合同應符合《合同法》的規定,推薦使用市工商局與市國土房管局制訂的合同示范文本。
(三)、房地產經紀合同實行房地產經紀人負責制,每份房地產經紀合同應有《北京市房地產經紀資格考試合格證》持證人簽字并注明資格證書號碼。
(四)、非因房地產經紀機構的原因導致房地產經紀事項未完成或部分完成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在房地產經紀活動中發生的必要費用,但應在房地產經紀合同中載明。
三、房地產經紀廣告
房地產經紀機構房地產經紀廣告,應在廣告中載明機構名稱、資質證書號碼。廣告內容必須真實,不得虛假廣告,不得以其他房地產經紀機構名義廣告,不得允許其他組織或個人以本機構的名義廣告。
四、房地產經紀業務規范
(一)、房屋租賃經紀業務
1.房地產經紀機構從事房屋租賃經紀業務的,應查驗出租人及承租人的身份證明和房屋權屬證明,并將復印件保留三年以上,以備相關部門查驗,不得居間不符合出租條件的房屋。
2.房地產經紀機構從事涉外房屋租賃居間業務(所謂“涉外房屋租賃”是指承租人為境外人士或外資機構)的,應在房地產經紀合同中告知房屋出租人到市涉外安全審查辦公室辦理涉外安全審查手續,經批準后,方可出租。
3.房地產經紀機構從事外地來京人員房屋租賃居間業務的,應在房地產經紀合同中告知房屋出租人到房屋所在地的區縣國土房管局或其授權的機構辦理房屋租賃許可證,取得租賃許可證后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租賃安全合格證。
4.房地產經紀機構從事房屋租賃居間業務的,應在房地產經紀合同中告知租賃雙方當事人到房屋所在地的區縣國土房管局或其授權的機構辦理房屋租賃合同備案手續,其中涉外房屋租賃應到市國土房管局辦理。
5.房地產經紀機構從事房屋租賃業務的,應與委托人簽訂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應明確委托的具體事項及上述相關手續的辦理責任方。所簽房屋租賃合同應注明該房屋的權屬情況及委托關系。
6.房地產經紀機構以本機構名義承租房屋并轉租的,須經房屋出租人同意。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的,不得將承租的房屋轉租。房地產經紀機構將本機構所承租的房屋轉租的,應負責辦理上述相關手續。
房屋租賃合同的承租人與轉租合同的轉租人應為同一主體,不得以機構員工個人名義承租后以公司名義轉租,不得以機構名義承租后以個人名義轉租。
(二)、存量房買賣經紀業務
1.房地產經紀機構從事存量房買賣經紀業務的,應查驗買賣雙方的身份證明和房屋權屬證件,并將復印件保留三年以上,以備相關部門查驗,不得居間不符合上市條件的房屋。
2.房地產經紀機構從事存量房買賣經紀業務的,應在房地產經紀合同中明確標明該房屋售價或售價范圍、各項稅費標準、傭金標準及支付責任方。
3.經房地產經紀機構撮合成交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應協助買賣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房屋買賣合同中的房屋售價應與房地產經紀合同約定的售價范圍相符,如有變化,應征得委托人書面同意。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暗箱操作,非法賺取差價。
(三)、商品房(含經濟適用住房)代銷業務
1.房地產經紀機構從事商品房(經濟適用住房)代銷業務的,應查驗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及所售項目的預售許可證或權屬證件,不得代銷未取得預售許可證的項目或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的現房。
2.房地產經紀機構從事商品房(經濟適用住房)代銷業務的,收取定金或其他費用時應與購房人簽訂合同,并約定定金或其他費用的處理方式。
五、房地產經紀糾紛投訴的處理
消費者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下設的分支機構、房地產經紀從業人員的投訴由該機構或分支機構住所所在地的區縣國土房管局負責調解處理。區縣國土房管局受理房地產經紀糾紛的投訴后,應將投訴情況通知被投訴房地產經紀機構。房地產經紀機構應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區縣國土房管局提交調查說明材料(應注明是否愿意接受調解)及有關合同(協議)、發票(收據)。區縣國土房管局根據投訴人提交的投訴材料及被投訴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交的說明材料進行調解并將處理結果報市國土房管局。
六、房地產經紀違法行為的查處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規范本市房地產經紀人行為,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地產經紀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經紀行業的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上海市經紀人管理辦法》和《上海市房地產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定義)
本規則有關用語的定義:
(一)房地產經紀行業規則,是指房地產經紀人和經紀人員在房地產經紀活動中應當遵循的行為規范;
(二)房地產經紀人,是指具備經紀人條件,經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并領取營業執照,為委托人提供房地產信息和居間介紹、、咨詢等服務的組織和個體房地產經紀人。
(三)房地產經紀人員,是指具備經紀人條件并取得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頒發的《上海市房地產經紀人員資格證》,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的人員。
第三條 (適用范圍)
本規則適用于從事本市房地產經紀業務的房地產經紀人和經紀人員。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條 (經營宗旨)
房地產經紀人和經紀人員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必須以向社會和公眾提供優質、高效、規范的專業服務為宗旨,發揚愛崗、敬業精神,全心全意為客戶服務,在房地產經營活動中發揮橋梁作用。
第五條 (遵章守法)
房地產經紀人和經紀人員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應當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和法規,認真貫徹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誠實勞動,合法經營。
房地產經紀人和經紀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六條 (服務規范)
房地產經紀人員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應當堅持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持證上崗,規范操作,廉潔自律,恪守職業道德。
房地產經紀人應當公開操作程序,提供優質服務,注重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的統一,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
第七條 (團結協作)
房地產經紀人之間,應當相互尊重、團結協作、平等競爭,提倡跨地區、跨部門的聯合協作,優勢互補,利益共享,共同促進房地產經紀行業的發展。
第八條 (內部管理)
房地產經紀人應當建立和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嚴格內部管理,定期組織員工學習法規、政策,不斷更新知識,提高專業水平,改進服務態度,提高服務質量。
第三章 執業規則
第九條 (執業條件)
房地產經紀人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必須由其機構內取得《上海市房地產經紀人員資格證》的人員進行。
房地產經紀人員承辦業務必須以房地產經紀組織的名義執業。
第十條 (執業程序)
房地產經紀人和經紀人員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執業:
(一)向委托人出示《房地產經紀人員資格證》,校驗委托方提供的有關文件資料;
(二)從事需要簽訂房地產經紀合同的業務項目,應參照市房地局、市工商局制定的示范合同文本,與委托人簽訂房地產經紀合同;
(三)房地產經紀合同簽訂后,按政府有關規定向市或區、縣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備案;
(四)履行合同期間,向當事人各方如實、及時報告約定機會和交易情況;
(五)記錄經紀業務交易情況,妥善保存有關資料;
(六)按合同規定收取服務費,開具上海市統一發票。
第十一條 (執業中的禁止行為)
房地產經紀人和經紀人員在執業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超越其核準的經紀業務范圍;
(二)隱瞞非商業秘密的有關經紀活動的重要事項;
(三)弄虛作假,提供不實的信息,或簽訂虛假合同;
(四)采取引誘脅迫、欺詐、賄賂和惡意串通等手段,招攬業務或促成交易;
(五)偽造、涂改、轉讓《房地產經紀人員資格證》或允許他人利用自己名義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
(六)利用已經簽訂的房地產經紀合同,或他人掌握的經營信息,采取不正當手段,轉移業務,背棄合作,侵吞勞動成果,或損害委托人利益;
(七)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人員,從事本公司開發建設的房地產經紀業務;
(八)房地產經紀人員同時在兩個以上房地產經紀組織內兼職;
(九)索取或收受委托合同規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財物;
(十)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凡有上列違規行為者,由上海市房地產經紀人協會予以通報批評。違反《上海市房地產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的,由房地產管理部門予以行政處罰。
第十二條 (賠償責任)
因房地產經紀人或經紀人員的故意或過失,給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由房地產經紀人承擔賠償責任。房地產經紀人可要求有關責任人員承擔全部或部分賠償費用。
第十三條 (廣告要求)
房地產經紀廣告,應當向有關部門提供與廣告項目相關的有效證明文件。
房地產經紀廣告必須真實、合法、準確,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要求,不得欺騙和誤導公眾。
第四章 房地產經紀人的權利、義務
第十四條 (房地產經紀人的權利)
房地產經紀人和經紀人員在執業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業務范圍內的經營權力,依法開展各項經營活動,并按規定標準收取服務費;
(二)可向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實施專業培訓的要求和建議,房地產經紀人員有接受業務知識培訓的權利;
(三)可向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查詢房地產開發和商品房銷售信息,了解房地產市場行情和有關房地產的政策、法規,并可參與房地產市場的展示、交易活動,以及交流、交換房地產經營的信息、資料;
(四)在執業中掌握的信息和積累的各類勞動成果,可以作為商業秘密,并采取正當措施,維護自身利益;
(五)在執業時,根據實施項目的需要,向委托人查閱有關資料和文件、查看現場,并要求委托人予以協助;
(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訂各項規章制度,規范和約束經紀人員的執業行為;
(七)由于委托人原因,造成房地產經紀人或經紀人員經濟損失的,有權向委托人提出索賠;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 (房地產經紀人的義務)
房地產經紀人和經紀人員在執業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依照法律、法規和政策開展經營活動;
(二)認真履行房地產經紀合同,提供客觀、公正、準確、高效的服務;
(三)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四)按照約定為委托人保守商業秘密;
(五)廉潔自律,嚴格按照規定收費;
(六)接受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七)依法繳納稅收和行政管理費;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爭議處理方法)
在履行房地產經紀合同期間,當事人發生爭議,可通過友好協商解決,或報請市房地產經紀人協會進行協商調解;如協商或調解不成,可向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簽訂合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 (監督單位)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監督檢查本行業規則的執行情況。
第十八條 (解釋部門)
本規則由上海市房地產經紀人協會負責解釋。
北京市房屋租賃管理若干規定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房屋租賃管理,維護社會秩序,保護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住宅租賃和
非住宅房屋租賃他人居住的,依照本規定管理。
第三條 房屋租賃管理堅持管理與服務相結合的原則,實行屬地管理。
第四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房屋租賃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出租房屋管理機構。出租房屋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房屋租賃管理的組織、指導、協調、監督等綜合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負責出租房屋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和租賃當事人的戶籍管理。
建設(房屋)行政部門負責房屋租賃市場、出租房屋建筑結構安全的監督管理和房地產經紀的行業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經紀活動進行綜合監督管理,查處利用出租房屋進行無照經營等違法經營行為。
民防行政部門負責人防工程的租賃管理。
衛生、人口計生、規劃、稅務、國家安全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房屋租賃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在社區、村建立負責房屋租賃管理、服務的基層管理服務站(以下簡稱基層管理服務站),并保障其工作所需的經費、辦公場所。
第六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應當協助有關行政部門做好房屋租賃管理工作,督促出租人、承租人自覺遵守國家和本市房屋租賃管理規定。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組織居民制定房屋租賃管理公約,對房屋租賃實行自治管理。
第二章 出租登記
第七條 本市實行房屋出租登記制度。辦理房屋出租登記不得收費。
第八條 出租人應當自與承租人訂立房屋租賃合同之日起7日內,到房屋所在地的基層管理服務站辦理房屋出租登記手續,并填報下列內容:
(一)出租人、承租人姓名或者名稱、證件種類和號碼、住所地,實際居住人員的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戶籍地;
(二)出租房屋的基本情況、租金和租賃期限;
(三)房屋權屬證書或者房屋來源證明;
(四)本市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九條 房屋租賃合同變更或者終止的,出租人應當自合同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5日內,到房屋所在地的基層管理服務站辦理登記變更、注銷手續。
在房屋租賃合同有效期內,居住人員發生變更的,承租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2日內告知基層管理服務站,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從事房屋租賃居間活動,應當書面告知租賃當事人到房屋所在地基層管理服務站辦理房屋出租登記手續;提供房屋租賃經紀委托業務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辦理房屋出租登記、變更、注銷手續。
第十一條 基層管理服務站應當為辦理房屋出租登記的當事人提供下列服務:
(一)宣傳有關房屋租賃管理的規定和安全使用房屋的知識;
(二)告知有關人員辦理流動兒童入學、國家免疫規劃項目的預防接種、計劃生育免費技術服務等事項的規定和流程;
(三)根據當事人的要求出具與房屋租賃有關的證明;
(四)受當事人委托提供辦理暫住登記、暫住證件,辦理普通地下室登記備案,交驗、登記流動人口婚育證明,辦理臨時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納稅代辦服務等;
(五)提供維權服務信息;
(六)市和區、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服務項目。
基層管理服務站為當事人提供服務,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基層管理服務站不得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經營性活動。
第三章 管理規范
第十二條 出租房屋的安全由房屋所有人負責。房屋承租人應當對其使用行為負責。
房屋所有人將出租房屋委托他人管理的,應當書面報告房屋所在地的基層管理服務站。
第十三條 出租房屋的建筑結構和設備設施,應當符合建筑、消防、治安、衛生等方面的安全條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
禁止將違法建筑和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
第十四條 出租人有權對承租人使用房屋的情況進行監督。出租人不得向無身份證明的人出租房屋;不得以出租房屋的方式為非法生產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發現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有犯罪活動嫌疑的,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對多人居住的出租房屋,出租人應當建立居住人員登記簿,并按規定報送基層管理服務站。
出租人出租房屋的收入,應當依法納稅。
第十五條 承租人應當配合出租人進行房屋出租登記;不得利用租賃房屋從事非法生產、加工、儲存、經營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和其他違法活動,不得損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第十六條 向境外單位、人員出租、轉租、轉借房屋,或者承租人留住境外人員的,出租人、承租人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國家安全管理的規定。
第十七條 房屋管理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房屋進行安全管理:
(一)建立房屋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各項管理措施。
(二)按規定對所管房屋進行安全檢查,并將安全檢查情況予以記錄,妥善保存。
(三)按照有關行政部門或者基層管理服務站的要求提供房屋安全檢查結果。
(四)發現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其他違法行為的,立即制止,并督促責任人改正;拒不改正的,及時報告房屋所在地有關行政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八條 從事房屋租賃經紀業務的機構應當依法成立,取得營業執照,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條件。
從事房屋租賃經紀活動的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房地產經紀資格證書。未取得房地產經紀資格證書的人員,不得從事房屋租賃經紀活動。
第十九條 本市對房屋租賃經紀委托業務實行銀行代收代付、風險準備金、客戶資金與自有資金分賬戶管理等資金監管制度。具體辦法由市建設(房屋)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人員從事房屋租賃經紀業務,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經營場所公示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房地產經紀資格證書復印件。
(二)房屋租賃經紀業務,由房地產經紀機構統一受理并與委托人簽訂書面經紀合同,統一收取傭金、開具發票。房地產經紀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承攬業務。
(三)房地產經紀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房地產經紀機構執行業務。
(四)不得偽造、變造、買賣、出借、出租房地產經紀資格證書。
(五)不得占用、挪用或者拖延支付客戶資金。
(六)不得居間、出租不符合出租條件的房屋。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本市按照統一規劃、資源共享的原則,建立房屋租賃綜合管理信息系統平臺,對房屋租賃信息實行動態管理。
管理、使用房屋租賃信息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房屋租賃信息保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二條 公安、建設(房屋)、工商行政管理、民防、衛生、人口計生、規劃、稅務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執法責任制,落實對房屋租賃管理的監督檢查責任;在執法中發現不屬于本部門查處的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告知同級出租房屋管理機構,出租房屋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告知有關行政部門依法查處。
房屋管理單位、房地產經紀機構、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配合有關行政部門對房屋租賃進行管理。
第二十三條 市和區、縣有關行政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對基層管理服務站及其工作人員的培訓、指導工作。
第二十四條 基層管理服務站應當建立巡視制度,采集房屋租賃信息,對房屋租賃情況進行日常檢查,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發現登記信息不實的,予以更正;
(二)發現未登記的,進行補登;
(三)發現房屋存在安全隱患的,督促出租人或者承租人進行整改;
(四)發現違反治安、消防、衛生、計劃生育、建筑結構安全等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報告上級出租房屋管理機構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
第二十五條 經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出租房屋屬于危險房屋的,建設(房屋)行政部門應當告知房屋所有人、承租人按規定采取解危措施。采取解危措施,需要承租人或者其他使用人暫時遷出的,承租人或者其他使用人應當及時遷出。出租房屋危及人身安全,并且房屋所有人、承租人拒絕對出租房屋采取解危措施的,建設(房屋)行政部門應當依法采取強制加固、修繕措施,并可以責令承租人或者其他使用人限期遷出。
強制加固、修繕發生的費用由責任人承擔,因阻礙加固、修繕造成的損失,由阻礙加固、修繕的責任人承擔。
第二十六條 建設(房屋)、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部門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可以檢查有關資料,了解房地產經紀業務情況和客戶資金、風險準備金等方面的管理情況;可以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房地產經紀機構營業執照、房地產經紀人員資格證書。
建設(房屋)、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布監督檢查的有關信息。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具有房屋租賃管理職責的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級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下列行為,由公安機關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出租人、承租人、房地產經紀機構未按照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規定辦理房屋出租登記、變更、注銷手續的,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出租的房屋存在治安、消防安全隱患的,責令改正,并可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出租人向無身份證明的人出租房屋,或者發現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有犯罪活動嫌疑,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出租人未建立居住人員登記簿,并按規定報送基層管理服務站的,責令改正,并可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承租人使用租賃房屋時損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處警告,并責令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下列行為,由建設(房屋)、工商行政管理、民防行政部門根據各自職責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出租的房屋存在建筑安全隱患的,責令改正,并可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房屋管理單位未履行安全管理職責的,責令改正,并可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房地產經紀機構使用未取得房地產經紀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房屋租賃經紀活動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規定,房地產經紀機構未落實資金監管制度的,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五)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人員從事房屋租賃經紀業務,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或者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出借、出租房地產經紀資格證書的,責令改正,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出租的房屋存在衛生安全隱患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已經規定行政處罰的,由有關行政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3號令,根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第一次修改,根據2004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0號令第二次修改的《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看了“北京市房屋租賃管理若干規定”還看了:
1.北京市房屋租賃管理若干規定
2.北京市房屋租賃管理規定
3.北京租房規定
4.單位房屋租賃管理規定
關鍵詞:美國房地產;中美房地產比較;租房;買房;美國物業管理;房產中介
一、背景
近年來我國的房價持續增高,一些小區物業管理水平低下,房產中介行業混亂。這些現象反映我國房地產產業鏈還不夠成熟制度仍需完善。為了更深入的分析背后的原因,選取美國房地產產業進行橫向比較,思考國內房地產市場改進措施。
二、政策比較
從土地所有制上講,美國的土地是允許私有化的,并且土地價格合理導致房屋價格低。但是為什么眾多美國人依舊選擇不買房或者是并持有大量房屋進行投資?這是因為在美國買房價格雖然相對合理,但是每年都需要根據不同州的稅率,為持有房屋繳納房產稅和各類保險。粗略一算每年養房成本包括房產稅率、火災保險、物業費、同源維護費等越合將近1萬美金折合人民幣6萬多元。因此持有多余房產成本較高。此外在美國并不是所有房子都有土地私有權,聯排別墅和普通公寓是沒辦法將土地私有化的,美國房屋租賃市場很完善和成熟,人們只在需要置業時置業,此前靠租房居住,因此房屋價格變動并不大。持有房屋并不能帶來意外的投資價值,反而要每年付高額的養房成本,所以人們對房屋的買賣更加理性。
在中國土地不能私有化,房地產開發商使用土地的成本也較高,導致房屋價格升高,國內持有房屋后續成本較低,并且租賃市場不成熟,政府沒有出臺有效的措施導致租住房子的時長不能得到保障,因此人們更傾向于買房。更多人買房導致供需發生改變,價格趨于上漲,這時投資變得有價值,炒房行為是果也是因,進一步推高房價。
三、開發商角色、物業情況比較
美國的房地產流程是專業化的,開發商只負責開發房產,銷售轉交給專業的銷售或者中介完成(根據開發房屋的規模),而物業管理也有專業的物業公司。在房屋達到15%銷售量允許居住后兩年,地產商參與到業主委員會,這種行為類似于保修期。此后便徹底淡出物業管理舞臺。美國的物業公司每年都需要由業主委員會投票檢驗是否需要更換,是市場化的結果,因此服務也得到保證。
中國的房地產公司是一條龍服務。在開發房地產后,很多房地產公司還需要自行銷售。國內的物業公司有超過70%有房產開發商背景。開發商認為自有物業可以更好的貫徹品牌理念。但是由于非市場化,物業效果并不理想。作為開發商本身,物業本身盈利很低或者根本不賺錢,例如金地的自有物業公司,毛利率甚至達到負值。所以冗長的服務產業鏈,專業性得不到保障,導致開發商吃力不討好。
四、租房比較
在美國租房方面的法律規定很多,都可以保障租客的權益。例如,美國有專門僅用于租住的公寓,該類型公寓不銷售,如果你選擇租住可以租住任意時長甚至一輩子,居住權可以得到保障;如果租住的房屋由于業主決定賣掉,該房屋也不能夠因此為由強行強迫你搬出,否則要進行大額賠償;對于不同的租住意愿的人不可以有不同報價否則涉嫌歧視等。另外對于租客的法律要求也很多,比如不及時付租金會上聯網的名單,比如不能對房屋進行損毀等,在搬出時還需要付費進行打掃和清理等,這樣使業主也較愿意將房屋租出。
而在中國,相關政策和法律欠缺,無法保證可以一直租住在一個地點,渴望居住穩定的人們不得不轉向房屋買賣。而與此同時租出的房屋經常受到租戶的損毀,一些長租房更是千瘡百孔。導致很多業主不愿意將房屋租出或者將損壞計入成本提價租出,使租房市場惡性循環。
五、買賣二手房屋比較
在美國僅有15%左右房屋是新房,而新房在銷售達到15%房屋量以后政府才承認買賣關系,允許居住。因此可以得知美國的二手房買賣市場非常繁榮。提到二手房市場就不得不提到房屋中介。首先房地產經紀人執業需要嚴格考核,美國房地產經紀人采取傭金制,并且更加職業化。在美國如果買房子不找房產經紀人幾乎舉步維艱,因為美國的房產完整信息在MLS系統上,這個系統只有執業者可以查看,并不提供給消費者。在看房時,經紀人可以使用萬能鑰匙打開代售房屋門前的公共鑰匙盒子安排看房。另外,在美國,連買賣房屋討價還價都需要落實在紙面上闡述原因,房產經紀人可以幫助處理各種法律文件(美國是契約制,沒有中國的房產證,整個買賣流程即使不聘請經紀人還是需要律師),以及房屋檢查等一系列非專業人員不能解決的手續。美國一筆二手房交易同時存在買方經紀人和賣方經紀人,各自代表各方利益,難以串通。值得一提的是,美國的房屋買賣采取獨家制度,也就是業主委托給A進行銷售,即使B最終銷售了房子,傭金也是A獲取。因此同行之間是競爭合作的關系。當然也存在多家的情況,但是這種情況會影響良性競爭,因此并不允許將完整信息錄入MLS系統不方便買方獲取信息,加大出售難度,所以人們并不傾向這樣做。在信息獲取方面,房源信息的提供人是可以獲得分成的,這樣保證信息收集的積極性。
而中國的房產中介并不如美國專業,中介的角色基本還是提供信息的層面上。買賣價格也并不像美國透明。往往中介既承擔買方經紀人和賣方經紀人角色,很難說代表誰的利益。而在信息共享上,中國的房產經紀人的獲取信息成本非常之高,獲取房源信息成為關鍵因素。我國沒有美國從業者共享的MLS系統,各家各自為戰。同一套房源可能出現在不同的房屋中介。最終誰能銷售出去誰才能得到最后的傭金,這導致獲得信息的成本很高。同行之間是單純競爭關系,而不像美國是合作競爭關系。另外執業資格和協會管理上我國也并不像美國有嚴格的規定和管理,因此二手房買賣市場較亂,價格不透明,糾紛不斷。
六、政策建議
通過以上四個層面上的橫向比較有如下政策建議:1)我國應該完善租房管理辦法和長租的政策,使租房者可以安居樂業。2)房地產開發商可以業務精益化不必一條龍服務,以使上下游產業更蓬勃專業的發展,使房地產市場趨于成熟。3)相關部門可以借鑒美國的房地產中介管理辦法和MLS信息系統,嚴格執業制度,促使協會發揮更重要的作用,使中介更加規范、職業,走合作競爭的路線。這樣不僅保護消費者權益,另外對房屋經紀人的所得也可以得到保護,競爭更加良性發展,資源的無為消耗降低。(作者單位:北京物資學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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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美國住宅開發的九大步驟》,皮齊寶,住宅產業 2005,01
[3] 《十分鐘看懂美國房產投資》,諸悅,小康 財智 2013,10
這位負責人說,在開發建設環節,重點研究落實項目手冊備案制度、項目資本金制度、住宅小區交付使用制度,嚴格商品房預售許可和合同登記備案的程序規定,規范行政行為。
在交易環節,要加快制定房地產經紀管理規定,修訂《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完善房地產中介規則,規范市場行為,維護消費者權益。
在維修管理環節,強化對物業管理企業的監管,會同財政部盡快制定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防止貪污和挪用維修資金,維護業主權益和社會穩定。
一、對于既有劃撥用地,又有出讓用地的危舊房改建區和大面積開發的建設用地,擬全部采取先劃撥的方式,一次撥給開發建設單位,待拆遷完成后,在有償出讓的地塊開工前,經評估再辦理土地出讓手續。
二、在辦理劃撥用地手續時,可根據不同地段和建設用地面積,收取每平方米5?50元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預定金,以督促開發建設單位在拆遷完成后盡快按市政府1993年6號令的規定辦理土地出讓手續。
三、此項出讓預定金收繳入庫手續按地價款入庫手續辦理,在交款單位辦理正式出讓手續時,可充抵地價款。
四、各區、縣房地產管理局在辦理房屋拆遷許可證時,必須嚴格按規定核發,對未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書的建設項目,一律不得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
特此通知。
附件:城鎮土地使用權出讓預定金標準
地區等級 預定金標準(元/m2,地)
一 50
二 45
三 40
四 35
五 30
六 25
七 20
八 15
九 10
一、
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福州市房地產管理局
20xx年八月
本合同文本使用說明
一、本合同文本是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州市房地產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經紀人管理辦法》和建設部《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定的示范文本,可作為簽約使用文本。簽約前,各方當事人應當仔細閱讀本合同內容,對合同條款及專業用詞理解不一致的,可向當地相關主管部門咨詢。
二、在福州市行政轄區范圍內,委托房地產經紀機構進行存量房屋(二手房)轉讓適用本合同文本。
三、合同文本空格 [ ] 中選擇內容,可由當事人根據實際情況自行選擇,并應將選擇事項的序號大寫(壹、貳………)填入 [ ] ;對不選擇的內容,用橫線將其劃除。
四、合同文本中相關條款后都有空白行,供雙方自行約定或補充約定,各方當事人可以對文本條款的內容進行修改、增補或刪除。合同簽訂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視為各方當事人同意內容。
五、本合同文本中涉及的選擇、填寫內容以手寫項優先。
六、本合同加注*的條款,當事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不予約定,但應用橫線將該條款劃除。本合同文本未盡事宜各方當事人可另訂補充協議。
編號: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賣方人: 買方人: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中介服務方(以下簡稱丙方)
工商注冊號:
備案證號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房地產交易有關法律法規及福州市有關規定,甲、乙、丙叁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本宗買賣房產狀況
1、房屋座落:甲方房產座落于福州市區
2、建筑面積: 平方米(其中:私有面積: 、共有面積 、附屬間面積 )。(詳見榕房權證 字第 號)(土地使用證 字第號)
3、成交價格:甲、乙雙方議定該房產(含裝修及附屬配套設施)的買賣價格為 (幣種)(大寫):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
[其中:房產買賣價為 (幣種)(大寫): 佰拾萬 仟 佰 拾 元整(¥);裝修及附屬配套設施轉讓價為 (幣種)(大寫): 佰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4、成交細目:
(1)、配套:
(2)、家電:
(3)、家俱:
(4)、其他:
(5)、固定裝修:甲方明確固定裝修指構成該房屋裝修之固定部分包括但不限于地板面、墻體、壁櫥、鐵門、門、門把、門窗、防盜網、水龍頭、嵌入式排氣扇、燈具、發光體、廚衛設施等,此等固定裝修經拆除將破壞設施的完整性,所以,甲方應保持其完整交付。
第二條 中介服務方承諾
1、丙方的服務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經紀人管理辦法》和《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
2、丙方已取得工商局營業執照等合法的經營資格;
3、保證誠信服務,不收取合同外的任何費用(不包含合同外其他服務)。
第三條 委托中介服務事項
1、丙方受甲方、乙方各自的委托,就甲、乙雙方買賣房產一事,提供中介服務;
2、丙方應甲、乙雙方的需求,為其提供房產成交后服務。
第四條 中介服務范圍
選擇下列第[ ]項服務
1、為甲、乙雙方提供房產政策及法律咨詢服務;
2、向甲、乙雙方提供交易機會,協助雙方簽訂本合同及房產轉讓協議并促成交易成功;
3、房產行銷推介;
4、為當事人代辦房產評估手續;
5、代辦權屬過戶手續;
6、為乙方辦理 (注:填寫①商業銀行按揭貸款、②公積金貸款、③商業銀行和公積金組合貸款)手續;
7、代辦房地產公證、見證手續;
8、協助甲、乙雙方收集過戶資料和為其房地產買賣契約代書;
9、協助辦理相關配套事宜,如水、電、管道煤氣、有線電視、電話、寬帶及物業交接過戶手續;
10、協助甲、乙雙方完成房屋及房產配套設施的移交;
11、其他
第五條 中介服務段落
1、丙方提供的中介服務自接受甲、乙雙方委托之日起到甲、乙雙方達成本協議之日結束;
2、丙方提供的相關房產成交后的服務至甲、乙雙方辦結各項交易、過戶、交房、放款之日止。
第六條 中介服務費(包含中介服務傭金和相關服務費)
1、中介服務傭金:自甲、乙雙方簽訂本合同之日起 日內,丙方按政府有關規定向甲、乙雙方收取中介服務傭金。
a、丙方向甲方收取中介服務傭金為 (幣種)(大寫) 萬 仟佰 拾 元(¥ )。
b、丙方向乙方收取中介傭金為 (幣種)(大寫) 萬 仟佰 拾 元(¥ )。
2、交易服務費:根據本合同第三條有關款項約定,本合同成立后,丙方為甲、乙雙方提供成交后服務費。
a、丙方收取甲方交易服務費 (幣種)(大寫) 仟 佰拾 元(¥ )。
b、丙方收取乙方交易服務費 (幣種)(大寫) 仟 佰拾 元(¥ )。
3、按揭服務費:根據本合同第四條第六款約定,本合同成立后,丙方為乙方提供按揭服務。丙方收取乙方按揭服務費 (幣種)(大寫) 仟佰 拾 元(¥)。
第七條 當事人配合與保密
1、丙方承諾按交易程序(另定補充協議)規定的工作日為甲、乙雙方妥善辦理有關事項。甲、乙雙方須保證所提供的交易資料完整、真實、合法、有效,并按時向丙方交付有關資料,配合丙方共同完成相關事宜。若因甲、乙方雙方提供的資料原因造成手續辦理的延誤或無法辦理,丙方無過錯的,由資料提供的延誤方承擔責任,丙方的工作日相應順延;
2、對交易過程中丙方所知悉的甲方或乙方的私人事務承擔保密義務,未經甲方或乙方的書面同意不得向第三人披露。同時,甲、乙雙方對丙方所提供的信息、成交機會等商業秘密也負有保密義務,未經丙方書面同意不得擅自披露。
第八條 中介權益說明
甲、乙一方或雙方違約,造成本合同無法履行的,且丙方無過錯,甲、乙雙方仍應全額支付丙方的中介服務傭金。
第九條 丙方的權利義務
1、丙方在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時,應出示工商局營業執照、《備案證》等,房地產經紀人應出示《經紀人資格證》、《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證》;
2、丙方應按照甲、乙雙方的委托,據實介紹房地產信息及房地產交易價格;
3、丙方對甲、乙方雙方提交的文件資料進行核實并出具收件清單,對甲方提供的信息進行現場勘察和積極配合乙方到相關部門查驗;
4、丙方應配合乙方到現場勘察房地產狀況,并如實告知房屋以及配套設施等存在的瑕疵和房地產權利受限制等情況。
5、丙方應告知甲、乙雙方進行房地產交易涉及的稅費及其他當事人應承擔的費用;
6、丙方應配合甲、乙雙方簽訂房地產轉讓合同及辦理房地產轉讓的相關手續;
7、在合同履行期間,丙方應當積極告知并督促相關當事人履行合同和提醒應注意的事項及瑕疵。
第十條 甲方的權利義務
1、甲方提供真實、合法、準確的房地產轉讓信息;
2、甲方在簽訂合同時向丙方提供下列資料:
身份證復印件;
房屋權屬證書;
土地使用權證;
其它相關資料: 。
3、甲方應配合丙方到相關部門查驗有關資料和到現場勘察房地產現狀,并告知房屋及其配套設施所存在的瑕疵和房地產權利受限制等情況;
4、甲方應配合乙、丙方簽訂房地產轉讓合同及提供辦理房地產轉讓過戶的相關手續。
第十一條 乙方的權利義務
1、乙方有權與丙方到相關部門查驗有關資料和到現場勘察房地產現狀,并對上述房產現狀作充分了解,愿意購買上述房產;
2、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之日起 日內向丙方提供辦理房地產轉讓的相關材料;
3、乙方應配合丙方簽訂房地產轉讓合同及提供辦理房地產轉讓過戶的相關手續。
第十二條 定金
簽訂本合同時,甲、乙雙方約定乙方支付定金 (幣種)(大寫): 萬仟 佰 拾 元整(¥ )給甲方(定金可抵作購房款)。
如果甲、乙雙方同意,可以選擇下列[ ]種方式確保交易安全:
1、暫時將全部定金在交易過程中交丙方代管,丙方出具加蓋企業公章的收據;
2、暫時將部分定金 (幣種)(大寫): 萬 仟 佰 拾 元整(¥ )在交易過程中交丙方代管,其余定金直接交與甲方,丙甲兩方分別按照收取定金數額出具收據;
3、 。
第十三條 費用承擔方式
1、交易稅費由 方承擔;
2、土地證費:辦理甲方名下的土地證費用 承擔,過戶至乙方名下的土地證費用承擔;
3、配套設施過戶費:配套設施的相關證件過戶費用由承擔;
4、原始費用的結清:甲方應結清移交前的水、電、物業管理、 等的費用。乙方在接收該房產時須驗收上述約定的各項交付細目,交接確認后甲方不再負責;
5、 。
第十四條 購房款及其他費用支付方式。
按交易程序(另訂補充協議)規定的方式支付。
第十五條 違約責任
1、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本合同簽定后,甲、乙、丙三方應按照約定履行,乙方違約的其定金不予返還,甲方違約的雙倍返還定金。丙方違約的應當退還當事人已交的服務費用并支付違約金給甲、乙雙方,違約金數額;
2、甲乙保證上述房產產權清楚,若發生與甲方有關的產權糾紛或債務糾紛由甲方負責,如果丙方有過錯的,由此而造成乙方經濟損失由甲、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除甲、乙雙方另有約定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房屋轉讓協議、補充協議所約定交易程序規定的期限將該房產交付乙方使用,乙方可以選擇本條第一款的定金罰則或要求甲方支付違約金(按成交價日萬分之 );乙方如未能按照交易程序(另訂補充協議)規定的時間付款,甲方可以選擇本條第一款的定金罰則或要求乙方支付違約金(按成交價日萬分之 );
4、丙方作為居間及服務方應以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及行業協會行規為準則為甲、乙雙方提供誠信服務,若因丙方服務不當行為造成甲、乙雙方損失的,丙方退還全部服務費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5、丙方作為甲、乙雙方授權的代管方,對所代管的資金及權屬資料的安全負責,若因丙方責任造成資金損失或資料遺失、損毀的,丙方退還全部服務費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6、在甲、乙雙方未改變上述交易條件,交易程序正常執行的情況下,丙方保證甲方如期收到上述全部房款,乙方如期接收該房產。因丙方工作不盡責,致使甲方不能如期收到房款或乙方不能如期收到房產過戶的,丙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 違約處理時限
自發生違約行為之日起超過10日,丙方即向違約方發出掛號信促其履約,寄出郵戳即日起超過15日仍未回復并履約的,依本合同相關條款處理。
第十七條 本合同解除條件
出現下列情況的,當事人可以單方依法解除合同,并書面告知相關當事人(本合同解除時,房屋轉讓等補充協議同時解除):
1、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2、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4、。
第十八條 因不可抗力或國家政策的改變因素導致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甲、乙、丙三方免責。在三方具結后,丙方將監管的房產權屬資料交還甲方,將監管的定金及購房款交還乙方,交易過程中產生的費用由甲、乙雙方各自承擔。
第十九條 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甲、乙、丙三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選擇下列第[ ]項解決:
1、向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條 生效條款
本合同及補充協議經甲、乙、丙三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合同未盡事宜當事人可以達成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和補充協議未規定的事項,均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執行。
本合同及補充協議共 頁,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丙方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條 、其它事項:(空格如不夠用,可以另接)。
甲方(賣方): 乙方(買方):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聯系地址: 聯系地址:
郵編: 郵編:
丙方(中介服務方):
簽約代表:
經紀人資格證號碼
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證號碼:
聯系電話:
簽訂地點:
簽訂時間:年 月 日
二、福州市房地產經紀合同(乙種本--租賃)
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福州市房地產管理局
本合同文本使用說明
一、本合同文本是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州市房地產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經紀人管理辦法》和建設部《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定的示范文本,可作為簽約使用文本。簽約前,各方當事人應當仔細閱讀本合同內容,對合同各款及專業用詞理解不一致的,可向當地相關主管部門咨詢。
二、在福州市區范圍內,委托房地產經紀機構進行房屋租賃業務適用本合同。
三、合同文本空格[ ]中選擇內容,可由當事人根據實際情況自行選擇,并應將選擇事項的序號大寫(壹、貳……)填入[ ];對不選擇的內容,用橫線將其劃除。
四、合同文本中相關條款后都有空白行,供雙方自行約定或補充約定,各方當事人可以對文本條款的內容進行修改、增補或刪除。合同簽訂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視為各方當事人同意內容。
五、本合同文本中涉及的選擇、填寫內容以手寫項優先。
六、本合同加注*的條款,當事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不予約定,但應用橫線將該條款劃除。本合同文本未盡事宜各方當事人可另訂補充協議。
編號: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出租方人: 承租方人: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中介服務方(以下簡稱丙方):
工商注冊號:
備案證號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房地產交易有關法律法規及福州市有關規定,甲、乙、丙叁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本宗租賃房產狀況:
1、房屋位置:甲方房產座落于福州市 區
2、建筑面積: 平方米(其中:單元面積為: 、附屬間面積為)(詳見權屬證明),租賃用途:
3、租金及支付方式:甲、乙雙方議定該房產(含裝修及附屬配套設施)的租金為 (幣種)(大寫):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
支付方式:[現金支付]、[轉帳支付]
開戶行:戶名: 賬號
付款時間為:公歷每個月 日前支付
4、租賃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共計個月時間
5、配套及附屬:
1)、配套:
2)、家電:
3)、家具:
4)、其他:
5)、固定裝修:甲方明確固定裝修指構成該房屋裝修之固定部分包括但不限于地板面、墻體、壁櫥、鐵門、門、門把、門窗、防盜網、水龍頭、嵌入式排氣扇、燈具、發光體、廚衛設施等,此等固定裝修經拆除將破壞設施的完整性。
乙方租賃期滿,應保證配套及附屬設施的完整性并歸還業主。
第二條 、委托中介事項:
丙方受甲方、乙方各自的委托,就甲、乙雙方租賃房產一事,提供中介服務;
第三條 、中介及行為的承諾:
1、丙方的服務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經紀人管理辦法》和《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
2、丙方已取得工商局營業執照等合法的經營資格;
3、丙方保證誠信服務,不收取合同外的任何費用(不包含其他服務)。
第四條 、中介服務范圍:選擇下列第項服務。
1、為甲、乙雙方提供房產政策及法律咨詢服務;
2、向甲、乙雙方提供交易機會,協助雙方簽訂本合同并促成交易成功;
3、協助甲、乙雙方完成房屋及房產配套設施的交接;
4、其他 。
第五條 、中介服務段落:
丙方提供的中介服務自接受甲、乙雙方委托時起到甲、乙雙方達成本協議之日起結束;
第六條 、中介服務傭金:
自甲、乙雙方簽訂本合同后,丙方按政府有關規定向甲、乙雙方收取中介服務傭金。
1、丙方向甲方收取中介服務傭金為 (幣種)(大寫)萬仟佰拾 元()。
2、丙方向乙方收取中介服務傭金為 (幣種)(大寫)萬仟佰拾 元()。
第七條 、當事人配合與保密:
對交易過程中丙方所知悉的甲方或乙方的私人事務承擔保密義務,未經甲方或乙方的書面同意不得向第三人披露。同時,甲、乙雙方對丙方所提供的信息、成交機會等商業秘密也負有保密義務,未經丙方書面同意不得擅自披露。
第八條 、中介權益說明:
甲、乙一方或雙方違約,造成本合同無法履行的,且丙方無過錯,甲、乙雙方仍應全額支付丙方的中介服務傭金。
第九條 、丙方的權利義務:
1、丙方在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時,應出示工商局營業執照等國家相關資格證明;
2、丙方應按照甲、乙雙方的委托,據實介紹房地產信息及房地產交易價格;
3、丙方對甲、乙雙方提交的文件資料進行核實并出具收件清單,對甲方提供的信息進行現場勘察和到相關部門查驗;
4、丙方應配合乙方到現場勘察房地產狀況,并如實告知房屋管道不通等瑕疵和房地產權利受限制等情況;
5、丙方應告知甲、乙雙方房地產租賃業務所涉及政府相關部門應收取的各項稅費及其他費用;
6、丙方應配合甲、乙雙方簽訂房地產租賃合同;
7、在合同履行期間,丙方應當積極告知相關當事人履行合同并提醒應注意的事項及瑕疵。
第十條 、甲方的權利義務:
1、甲方提供真實、合法、準確的房地產租賃信息,并保證該房屋符合國家及地方政府房屋出租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2、甲方保證房屋產權明晰,并在簽訂合同時向丙方提供下列資料:
(1)身份證復印件;
(2)房屋權屬證書;
(3)土地使用權證;
(4)其它相關資料: 。
3、甲方應配合丙方到相關部門查驗有關資料和到現場勘察房地產現狀,并告知房屋有無漏水、管道不通等瑕疵和房地產權利受限制等情況,不得隱瞞;
4、甲方向乙方收取 (幣種)(大寫)萬仟佰拾 元(),作為有關費用,如水、電、電信、物業等等的押金(無息),待本合同期滿或終止時,甲、乙雙方結清一切費用后,由甲方返還乙方;
5、除甲、乙方另有約定之外,甲方應當履行房屋維修義務,以確保房屋正常使用;甲方未及時進行房屋維修,乙方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甲方承擔;
6、甲方如出售該房產,應提前 日書面告知乙方,在同等的條件下,乙方有優先購買該房屋的權利。甲方如抵押該房產,應書面告知乙方。
第十一條 、乙方的權利義務:
1、乙方有權查閱租賃房屋的是否符合國家及地方政府有關房屋出租的規定,如各類批文、許可證、權屬證明等文件;
2、乙方有權知曉房屋是否權力受限制相關情況;
3、房地產租賃期間,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將房地產整體或支解分割進行轉租、轉讓、轉借、抵押;
4、房地產租賃期間,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對房屋進行裝修或其他形式的改造,經甲方同意的裝修或改造,在租賃期屆滿后,可根據甲方的要求或修復原樣歸還或保持裝修、改造后的狀況進行交接,不得擅自毀損;
5、乙方應當按約定及時交納租金,否則每拖欠一日按月租金的%支付違約金,逾期 日不繳納租金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6、乙方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和地方政府的法規和政策規定,辦理暫住證等相關證件,搞好計劃生育和防火防盜等相關事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不得利用租賃房屋進行各類違法活動;
7、乙方按約定按時交納水、電、煤氣、有線電視、電話、物業等相關費用;若個月內未繳清相關費用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8、租賃期屆滿,在同等條件下,甲方享有優先續租權。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1、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本合同簽訂后,甲、乙、丙三方應按照約定履行,否則屬違約行為,應當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不足賠償損失的,還應賠償守約方相關損失;
2、甲方保證上述房產產權清楚,若發生與甲方有關的產權糾紛或債務糾紛由甲方負責,如果丙方在促成交易過程中有提供虛假信息或誤導等等過錯的,由此而造成甲、乙方經濟損失,由丙方承擔賠償責任;
3、丙方作為中介及服務方應以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及行業協會行規為準則為委托方(甲、乙雙方)提供誠信服務的義務,若因丙方服務不當行為造成甲、乙雙方損失的,丙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任何一方需提前終止本合同的,應提前 日書面告知對方,并支付違約金 ;
5、丙方有責任督促甲乙雙方嚴格遵守本協議的所有條款,保障甲乙雙方的交易安全,并協助甲乙雙方辦理該房產租賃登記手續及房、款交接手續,因丙方原因給甲乙雙方造成損失,丙方做相應賠償。
第十三條 、因不可抗力或國家政策的改變因素導致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甲、乙、丙三方免責,但當事人應當履行及時告知義務。
第十四條 、合同爭議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甲、乙、丙三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選擇下列第項解決:
1、向 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 、生效條款:本合同及補充協議經甲、乙、丙三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合同未盡事宜當事人可以達成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和補充協議未規定的事項,均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執行。
本合同和補充協議共 頁,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丙方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條 、其它事項:(空格如不夠用,可以另接)
甲方(出租方): 乙房(承租方):
聯系電話:聯系電話:
聯系地址:聯系地址:
郵編:郵編:
丙方(中介服務方):
簽約代表:
經紀人資格證號碼:
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證號碼:
聯系 電 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