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2-10-27 02: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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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處理依據性對生產安全事故進行調查和處理是行政機關的法定職責。按照國務院2007年頒布施行的《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事故調查報告經過人民政府批復后,有關機關應當根據人民政府的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可見,經過人民政府批復的事故調查報告是對事故責任人進行行政處罰或行政處分的依據,也是將涉嫌犯罪的事故責任人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據。
2.行政確認性事故調查認定在行政法學上屬于行政確認行為。行政確認在我國還是一個學理概念,現行法律尚未將其作為一個法律概念使用。行政確認行為可以從廣義和狹義兩個方面來理解,廣義的行政確認包括非獨立的行政確認行為和獨立的行政確認行為。事故調查認定即是行政機關所作的獨立的行政行為,其行為效果就是制作生成具有法律意義的事故認定結論。在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中,經過人民政府批復的事故調查報告具有行政確認的法律效力。
二、事故調查報告作為刑事證據利用存在的問題及風險
1.違反證據裁判原則在刑事訴訟中,法官直接采納事故調查報告的結論并據以作出刑事裁判有違證據裁判原則。應當承認,事故調查報告完整地闡述了事故發生單位概況、事故發生的時間和地點、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事故發生原因等內容。經過人民政府批復的事故調查報告具有行政法上的效力。相關行政機關必須依據經過批復的事故調查報告對責任人進行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而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要求,對被告人定罪應由人民法院進行,認定案件事實只能以經過法定程序查證屬實的證據為依據。不經過刑事證據認定而直接采納事故調查報告結論的做法違反了證據裁判原則。
2.違反直接言詞原則作為一項證據法原則,直接和言詞原則對證據的法律資格提出了專門要求,也就是所有證據必須在法庭上由法官親自接觸,經控辯雙方當庭質證,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從消極的角度來說,那些未經法官當庭接觸,未經控辯雙方當庭質證的證據,原則上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具體而言,這一原則要求所有提供言詞證據的證人都應當出庭作證,證人所作的庭外證言不具有證據能力。法院如果對公訴方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內容不加區分地一律采納為定案的根據,就違反了刑事證據法的直接言詞原則。
3.在崇尚行政權威的法制環境下,事故調查報告容易成為司法機關辦案的唯一依據有觀點甚至認為,“事故批復的實施機關,主要包括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兩類國家機關。”這種將司法機關視為行政命令執行者的觀點背后所蘊含的司法工具論是不可取的。同時,由于各種因素的影響,法官在面對經人民政府批復同意的事故調查報告時,怠于行使判斷權和裁量權,只對其進行形式審查,幾乎不可能改變事故調查報告所認定的事實和結論,以求得刑事裁判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政治效果的高度統一。
三、事故調查報告在刑事訴訟程序中使用的規范和限制
事故調查報告作為刑事證據利用固然存在上述問題和風險,但完全排斥事故調查報告在刑事訴訟中使用的做法也不值得提倡。一方面,事故類犯罪案件與一般刑事案件相比有其特殊性,尤其是在案件事實和責任的認定上,專業性比較強,行政機關比司法機關具有一定的專業優勢;另一方面,一律由司法機關重新調查取證的做法也浪費了本已非常緊張的司法資源。應該將解決問題的視角放在如何對待調查報告的證據效力上,即事故調查報告的哪些內容可以作為刑事證據使用,被告人、辯護人對調查報告有異議時如何處理,法官應該如何審查事故調查報告。
1.調查報告應附具原始證據材料國家安監總局印發的《關于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中有關問題的規定》“經過批復的事故調查報告的正文部分由組織事故調查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在政府網站或者通過其他方式全文公開,但依法需要保密的內容除外。”據此可知,一份完整的事故調查報告,至少包含了“正文部分”和正文以外的部分。從安監總局法制機構工作人員的相關論述中也可以得到印證:調查報告及其證明材料包括主報告及其附具的調查記錄、訊問筆錄、鑒定報告、物證、書證、視聽材料和其他相關材料。所謂“主報告”大致可以視為能夠公開的“正文部分”,而調查報告中事實認定所依據的證據,以涉及國家秘密為由不對外公開。但在刑事訴訟中,調查報告所附具的證據材料應當為被告人、辯護人、審判人員所知悉。未附有證據材料的調查報告不得在刑事訴訟中使用,更不得以國家秘密為由,拒絕辯護律師查閱、摘抄、復制調查報告所附具的證據材料。
2.調查報告正文不具有證據效力在刑事訴訟中,調查報告所附具的證據材料應當為被告人、辯護人、審判人員所知悉。不僅如此,在庭審中就事實部分進行的法庭調查環節,公訴人應該優先出示調查報告附具的證據材料,而不是直接引用調查報告正文中的文字內容。這是因為附具的證據材料才是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第一手材料,而報告正文是行政機關根據所調查收集的證據得出的事實認定意見,報告正文不具有刑事證據的效力。調查報告正文只對法官具有參考意義。法官通過審查判斷后對于報告主文中的結論意見可不予采信。
3.在辯方提出異議時,調查報告所附言詞證據應由司法機關重新收集在2012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中,就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關于證據銜接的問題已經有了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結合刑事訴訟法關于證據形式的規定,行政機關收集的證人證言等言詞證據、鑒定意見以及勘驗筆錄等筆錄類證據在刑事訴訟中是否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尚有爭議。在事故類犯罪案件中,如果被告人對于行政機關在制作事故調查報告過程中收集的所有證據沒有異議,法官對其予以采納,確認行政機關所收集的證據具有證據資格尚不成問題。但如果被告人、辯護人對于調查報告所附言詞證據提出異議時,就不能夠對該證據予以采信,應由司法機關重新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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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2019年7月28日下午16時04分左右,在市中區十六里河街道辦事處順河高架南延施工現場山東魯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145萬元。
事故發生后,區政府依法組成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事故調查報告經區政府批復依法進行了公示。根據《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辦法》(魯安發〔2020〕15號)有關規定,山東魯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28”一般高處墜落事故等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組(以下簡稱“評估組”)對事故整改措施落實情況進行了評估。
一、評估工作組織及開展情況
2020年9月30日,市中區政府批復同意由區應急局牽頭,組織公安市中分局、區總工會、區市政設施運行中心、十六里河街道辦事處等部門有關人員成立事故評估組,并邀請區紀委監察委、區檢察院派員參加。依據《山東魯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28”高處墜落一般事故(以下簡稱“7.28”事故)調查報告》,評估組對事故責任追究落實情況、整改措施落實情況,采取調閱事故原始檔案、查閱相關文件資料、現場檢查和聽取匯報等方式,深入開展評估工作。2020年10月26日,評估組召開會議,經充分討論,形成評估意見。
二、事故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7.28”事故發生后,各相關部門按照區政府關于《山東魯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28”高處墜落一般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和《山東魯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28”高處墜落一般事故調查報告》要求,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落實了責任追究措施。
(一)對事故責任單位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區應急局按照事故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對山東魯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給予罰款32萬元的行政處罰。責成山東魯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濟南德鑫恒利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濟南黃河路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山東恒信建設監理有限公司作出書面深刻檢查。目前均已按要求落實到位,相關文件資料已全部歸檔。
(二)對事故責任人員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按照事故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區應急局對山東魯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邱興剛處2.61萬元罰款。責成濟南德鑫恒利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濟南黃河路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山東恒信建設監理有限公司對有關責任人做出嚴肅處理,并報市中區應急管理局。
以上事故相關責任人和責任單位的責任追究和行政處罰,均已按要求落實到位,相關文件資料已全部歸檔。
三、事故整改措施落實情況
“7.28”事故發生后,各相關單位按照《山東魯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28”高處墜落一般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和《山東魯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28”高處墜落一般事故調查報告》要求,積極落實事故整改措施。
(一)事故發生單位整改措施落實情況。
事故發生后,山東魯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濟南德鑫恒利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濟南黃河路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山東恒信建設監理有限公司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管理,采取了以下安全措施:
一是全面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根據《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規定,進一步強化安全生產意識,排查消除各類事故隱患,確保企業生產安全。
二是全面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做好企業員工三級教育培訓,強化員工安全意識,確保員工熟悉掌握生產環境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提高全員預防事故和自我保護能力。
三是企業全面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和風險管控雙重預防體系建設,嚴格要求從業人員執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對違章作業的從業人員,加大教育處罰力度;制定完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保障企業安全生產事故應急處置能力,提高事故應對能力,防止類似事故的發生。
事故報告中提出的整改措施已基本落實到位。
(二)事故發生單位及行業領域有關人員受教育情況。
“7.28”事故發生后,調查組向區政府匯報,批復結案后,對事故調查報告在濟南市市中區政府網站進行了公開,接受全社會的監督,對全區建筑領域生產經營單位及全社會起到了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事故發生相關單位一年來加強生產安全教育培訓學習,開展隱患排查和風險管控雙重預防體系建設,總結事故教訓,進一步強化企業主體責任意識,不斷提醒員工時刻銘記事故教訓,做到安全警鐘長鳴,使事故責任者和企業員工從事故中汲取經驗,提高全員安全生產法制意識,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和防范能力。
綜上,事故報告中提出的整改措施基本落實。
四、評估組評估意見
從“7·28”事故整改措施落實總體情況看,評估組認為山東魯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相關企業因事故受到相關處理,能認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訓,基本落實了《山東魯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28”高處墜落一般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和《山東魯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28”高處墜落一般事故調查報告》中有關事故責任人和責任單位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各項要求。
第一條在本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安全事故及安全防范措施上有失職、瀆職行為的行政責任追究,按照法定干部管理權限,由監察機關或者有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條監察機關依照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實施監察。
市、縣(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協助監察機關做好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工作。
第三條各級政府機關應當按照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通過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制等形式明確本級政府機關和下級政府機關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和安全事故防范工作的責任。
本規定所稱的政府機關,是指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
第四條各級政府機關的正職負責人是主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第一責任人,對主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
各級政府機關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是職責范圍內安全生產工作的責任人,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承擔行政責任;各級政府機關分管其他工作的負責人對其分管工作涉及的安全生產工作承擔行政責任。
有關行業或者企業的行政主管部門的負責人按照市、縣(區)人民政府對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制和有關制度的規定對其主管的行業組織、企業、事業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承擔行政責任。
第五條各級政府機關負責人對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發生,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有失職、瀆職情形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重大火災事故;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工礦企業重大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險化學品重大安全事故;
(五)重大建筑質量安全事故;
(六)商貿經營服務和旅游場所重大安全事故;
(七)漁業生產重大安全事故;
(八)農業機械重大安全事故;
(九)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
(十)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第六條重大安全事故的具體標準,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履行下列職責:
(一)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建立健全地方性安全生產工作制度,重視和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建設;
(二)實行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制,明確各級政府負責人和有關工作人員的責任,每年進行一次考核,并作為考核有關政府負責人政績的重要內容;
(三)制定本地區重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四)建立重大安全事故隱患舉報、處理、監控制度,督促和組織有關部門對各類重大安全事故的隱患進行排查;發現重大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責令排除或者整改;
(五)組織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對本地區容易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單位、場所和設備、設施,進行嚴格管理和重點檢查;
(六)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后,有關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現場組織搶救和善后處理工作,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向上一級政府報告,并組織調查處理事故。
**開發區管委會、**太湖旅游度假區管委會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防范安全事故的發生。
第八條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在職責范圍內,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加強安全監督管理,防范安全事故的發生,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安全生產政策法規,研究、部署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定期組織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二)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對超出其職責范圍的,應當立即向同級政府報告;情況緊急的,可以依法立即采取責令暫時停產或者停業等緊急措施,同時向同級政府報告;
(三)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后,按照有關規定組織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
第九條依法對涉及安全生產事項實施行政許可的政府機關,必須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安全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安全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得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有關政府機關必須對已經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單位和個人實施嚴格的監督檢查;發現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撤銷原批準。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政府機關報告重大安全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有權向上級政府機關舉報下級政府機關不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的情況。
接到報告或者舉報的政府機關,應當立即組織對安全事故隱患進行查處,或者對舉報的不履行、不按照規定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情況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一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應當履行職責而未履行,或者未按規定的職責和程序履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對政府負責人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履行職責,對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檢查、督促整改、監管不力的;
(二)組織群眾性重大活動時計劃不周密,安全事故防范措施不落實,對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重大活動沒有制定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
(三)未按規定建立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體系或者發生重大安全事故后不到事故現場組織指揮搶救、不采取有效措施,導致事故擴大,給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重大損失的;
(四)發生重大安全事故后,不按規定的程序和時間及時上報或者瞞報、謊報事故的;
(五)對重大安全事故的調查不積極配合、提供虛假情況,或者設置障礙、干擾事故調查的;
(六)阻擾、干涉對重大安全事故有關責任人員追究行政責任的;
(七)事故調查組認為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其他行為。
第十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安全事故,事故發生地有關政府機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對政府機關負責人和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發現的、上級批辦的或者下級報告的重大安全事故隱患不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的;
(二)不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安全條件和程序對涉及安全生產事項實施行政許可的;
(三)對發現或者舉報的未依法取得行政許可或者通過驗收而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不依法予以取締或者處理的;
(四)對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單位和個人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而不撤銷原許可,或者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而不予查處的;
(五)對重大安全事故的調查不積極配合,提供虛假情況或者設置障礙、干擾事故調查的;
(六)阻擾、干涉對重大安全事故有關責任人員追究行政責任的;
(七)事故調查組認為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其他行為。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有關政府機關分管副職負責人的行政責任:
(一)對分管的安全生產工作不能或者沒有及時提出有針對性的行之有效的意見和建議,且出現重大安全事故的;
(二)對分管工作中的安全事故隱患不反映、不整治,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或者未及時組織安全事故隱患整改,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三)分管范圍內企(事)業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責任主體不落實,且出現重大安全事故的;
(四)安全事故發生后,不積極組織搶救或者搶救不力,而造成傷亡或者損失擴大的;
(五)事故調查組認為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其他行為。
第十四條各級政府機關正職負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當對其追究行政責任:
(一)對分管副職負責人的正確意見和建議,不予采納、不及時研究,安全事故隱患長期得不到解決和整治,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二)妨礙分管副職負責人和有關部門對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或者作出處理決定的;
(三)事故調查組認為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其他行為。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從輕處分或免于處分:
(一)日常管理中,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工作有關法律、法規,落實安全生產工作責任制,非因個人主觀原因發生重大安全事故;
(二)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后,立即趕到現場,迅速組織救援,降低事故損失,并按照省、市規定的程序和時限立即上報,不隱瞞、不謊報、不拖延報告,積極配合事故調查。
第十六條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后,應當由市級安全生產監督主管部門、監察機關、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配合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牽頭的事故調查組,對事故原因進行全面調查,認定事故性質,確定事故責任。
第十七條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按照行政監察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實施,其中:
(一)對市本級政府職能部門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太湖旅游度假區管委會的行政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根據事故調查報告意見,按干部管理權限,由市監察機關或其主管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實施責任追究;
(二)對各縣(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人及其他工作人員,根據事故調查報告意見,按干部管理權限,由各縣(區)監察機關或其主管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實施責任追究;
(三)上級監察機關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辦理下級監察機關管轄范圍內的安全生產事故行政責任追究案件。
第十八條根據事故調查報告,需要追究安全事故行政責任的,市,縣(區)監察機關或者有關行政機關應當自接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30日內作出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處分決定;特殊情況不得超過60日。
第十九條政府機關負責人及其他工作人員對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訴、復查、復審。
第二十條安全生產行業監督管理部門和綜合監督管理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對責任范圍內或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失職,導致重大安全事故頻發的,根據情節輕重,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和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安全事故調查人員、、,導致事故調查報告出現重大錯誤的,按照行政監察法律、法規和干部管理權限的規定給以行政處分。
第二十一條本市發生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責任追究,按照《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02號)予以處理。
對特大、重大安全事故以外的其他安全事故的防范、發生負有責任的政府機關有關工作人員,按照國家、省和本市的有關規定追究行政責任。
(一)目的
為了有效處置群死群傷及有重大影響的道路交通事故,強化我區道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置能力,及時搶救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防止重大交通堵塞,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特制定本預案。
(二)工作原則
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牢固樹立“以人為本”的理念,以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為依據,以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為目的,做到組織指揮統一、趕赴現場迅速、信息反饋及時、救援措施有力、工作有條不紊。
(三)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細則》、《省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等規定編制本預案。
(四)適用范圍
主要適用于轄區內發生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處置。
二、組織指揮
成立區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應急領導小組,由區委常委、常務副區長任組長,區政府副區長,區政府黨組成員、副調研員,區政府黨組成員、市公安局分局局長任副組長,區發改局、區經信局、市公安局分局、消防大隊、交警大隊、區衛生局、區交通運輸局、區安監局等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區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應急辦),辦公室設在市公安局分局,由副局長王智任辦公室主任。
三、預警和預防機制
(一)建立聯警處置措施。各鄉鎮辦事處、各部門要把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應急小組成員落實到人,由專人負責,建立經常性的聯系制度,定期召開會議,保持聯系渠道暢通。遇有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能呼之即來,來之能戰,把交通事故損失降低到最大限度。
(二)建立交通事故聯警制度。實行110、122、119三警聯動,遇有報警三警種要快速反應,互相連通,并訊速趕赴交通事故現場,迅速組織搶救傷員,并立即送往醫院搶救,遇有火災,消防隊員應立即采取果斷措施撲火,把財產損失降到最低,因交通事故引起交通堵塞,交通民警應立即采取果斷措施,盡快恢復交通。
(三)加強現場保衛,確保財產安全。遇重大交通事故引起的翻車及不能立即運走的貨物,交通民警應與治安民警一起組織現場保衛,劃定保衛界線,保護好交通事故的現場財產,以免被盜或丟失,遇有必須立即轉移的貨物應立即轉移。屬于危險爆炸物品、劇毒物品等特殊貨物,應及時向相關部門報告,采取果斷應急措施,疏散圍觀群眾,確保安全。
四、應急響應
(一)建立逐級匯報制度。凡轄區內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執勤民警應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匯報情況,對于不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匯報情況,造成嚴重后果的,追究值班民警的責任。
(二)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措施是一項極其艱巨復雜的任務,各警種、各部門務必高度重視,務必服從命令,聽從指揮,并加強各警種及醫務人員之間的相互配合,嚴格按照部署和分工開展工作。
(三)公安民警、消防官兵及醫務搶救人員在執行任務過程中,要堅守工作崗位,服從命令,聽從指揮,盡職盡責,要發揚連續作戰和一不怕苦、二不怕死的精神,同時要充分做好安全防范的準備工作。
(四)所有參戰人員要嚴格依法辦事,嚴守紀律服從命令,聽從指揮,反應迅速,措施有力,力求把生命財產損失降到最低點,對在事故處理中消極怠慢不負責任的行為要嚴肅處理。
(五)分級響應和程序
應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啟動I級響應。應對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啟動II級響應。由區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應急領導小組統一組織領導、指揮和協調應急救援工作。應對一般性道路交通事故,啟動III級響應。由市公安局分局在區政府的領導下,組織、協調應急救援工作。
(六)信息共享和處理
1.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共享和處理的基本原則
(1)迅速:最先接到事故信息的單位應在第一時間報告。
(2)準確:報告內容要客觀真實,不得主觀臆斷。
(3)直報:發生特大、重大事故,可直報區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應急辦。
(七)指揮和協調
1.區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應急辦獲悉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應立即報告區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應急領導小組,并根據事故的性質和嚴重程度提出啟動預案的建議。
2.區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應急領導小組接到報告后根據事件的嚴重程度和涉及的有關方面決定是否啟動應急預案。
3.派出應急專家組趕赴現場,參加現場指揮部的有關工作。
4.必要時派應急救援隊伍前往支援。支援隊伍服從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
5.由區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應急辦對相關系統職能部門進行協調。
(八)緊急處置
重大事故發生單位及相關管理部門,接報后必須做到:
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件擴大。
2.嚴格保護事故現場。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好標志,采取拍照、攝像、繪圖等方法詳細記錄事故現場原貌,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3.迅速派人趕赴事故現場,負責維護現場秩序和證據收集工作。
4.服從區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應急領導小組統一部署和指揮。了解掌握事件情況,協調組織搶險救災和調查處理等事宜,并及時報告事態趨勢及狀況。
5.發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后8小時內寫出事故快報,分別報送區人民政府和安監、監察、檢察、保險公司等有關部門,并及時上報區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應急辦。
6.重大事故快報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發生事故的時間、地點、類別。
(2)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響范圍、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3)事故的簡要經過。
(4)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斷。
(5)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應急處理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6)需要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助搶救和處理的有關事宜。
(7)事件報告單位、簽發人和報告時間。
(九)事故的調查分析、檢測與后果評估
區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應急辦組織專家成立事故調查組,對已發生的重大事故進行調查分析和后果評估。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按照《國務院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開展事故的調查分析、檢測與后果評估。
五、后期處置
(一)善后處理
1.應急結束后,區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應急領導小組應:
(1)整理和審查所有應急記錄和文件等資料。
(2)總結和評價導致應急狀態的事故情況和在應急期間采取的主要行動。
2.應急結束后,各鄉鎮辦事處、有關部門應及時做出書面報告。
3.形成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得出經驗教訓,總結并提出改進建議,特大事故的調查應嚴格遵守《國務院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的各項規定。
(二)社會救助
對道路交通事故的社會救助,區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應急辦設立專門機構,負責與社會救助聯系,明確獲得社會救助的要求及程序,并監督社會救助資金的流向或發放工作。
(三)保險
區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應急辦指定專人負責為事件影響人員以及應急救援人員進行保險業務聯系工作,與保險機構銜接,明確保險的工作程序和內容。
(四)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和經驗教訓總結及改進建議
區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應急辦組織專家工作組負責道路交通事故的調查工作,并寫出事件調查報告和經驗教訓總結及改進建議。區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領導小組負責將已發生事故的調查報告和經驗總結及改進建議適時予以通報。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應包括下列基本內容:
1.查明的事實;
2.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據;
3.得出事故結論;
4.提供各種必要的附件;
5.調查中尚未解決的問題;
6.經驗教訓和安全建議。
1.1編制目的
規范本縣渡口渡船安全事故水上搜救應急管理和應急響應程序,及時有效地實施應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確護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促進社會經濟發展。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等法律法規及相關文件,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預案。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在本縣行政區水域內渡口渡船發生下列安全事故或險情的應急救援工作,以及參與應急聯動的單位、船舶、車輛和人員:
⑴特大事故或險情:包括死亡(失蹤)30人以上,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發生嚴重危及船舶或人員生命安全的水上突發事件。
⑵重大事故或險情:包括死亡(失蹤)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發事件。
⑶較大事故或險情:包括死亡(失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發事件。
⑷一般事故或險情:包括死亡(失蹤)3人以下,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發事件。
1.4工作原則
本縣渡口渡船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處理工作,應當貫徹“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反應及時、措施果斷、依靠科學、加強合作”的原則。
2組織機構和職責
2.1組織機構
2.1.1成立*縣渡口渡船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
⑴總指揮:縣政府分管副縣長。
⑵副指揮:縣安監局局長、縣交通局局長、云浮六都海事處處長。
⑶成員:縣府辦分管副主任、縣委宣傳部副部長、縣公安局副局長、縣衛生局局長、縣監察局局長、縣交通局分管安全生產的領導,各相關鎮人民政府鎮長。
⑷縣渡口渡船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設在縣交通局),辦公室主任由縣交通局主要負責人擔任,副主任由指揮部相關成員單位的業務骨干擔任。
2.1.2縣渡口渡船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職責
⑴研究、審批、組織事故或險情的救援和排險方案,協助做好事故或險情應急處置工作,控制事故蔓延和擴大。
⑵檢查督促本縣有關單位做好搶險救援、信息上報、善后處理工作。
⑶建立事故信息制度,保持與上級機關的通訊聯系,并及時、準確、全面地信息。
2.1.3縣渡口渡船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⑴落實縣應急指揮部的各項部署,具體組織實施事故或險情的救援和排險方案。
⑵檢查督促本縣有關單位做好各項應急處置工作,控制事故蔓延和擴大。
⑶協調解決事故應急處理工作中的具體問題。
⑷向上級機關、縣渡口渡船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及其成員單位報告、通報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情況。
⑸完成縣渡口渡船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1.4縣渡口渡船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⑴縣公安局負責加強事故現場陸路的安全保衛、治安管理工作,預防和制止各種破壞活動,維護社會治安。對肇事者等有關人員應采取監控措施,防止逃逸。
⑵縣監察局負責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情況以及事故處置情況實施監督;查處機關工作人員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而發生安全責任事故的行為。
⑶云浮六都海事處負責渡口渡船事故現場水上交通管制及事故調查取證工作,參與水上搜救工作。
⑷縣衛生局負責組織急救隊伍,搶救傷員;醫藥部門應當及時提供救護所需藥品。
⑸縣委宣傳部負責事故處置過程中的宣傳報道工作。
⑹縣交通局負責縣渡口渡船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⑺縣其他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事故應急處理的相關工作。
2.1.5縣渡口渡船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小組職責
⑴水上搶救組:組長由云浮六都海事處處長擔任,副組長由縣安監局副局長、縣交通局副局長、云浮六都海事處副處長擔任,成員由縣安監局、縣交通局、縣公安局、云浮六都海事處組成。主要職責是:組織實施事故或險情的救援、搶救行動方案;協調有關部門的救援、排險行動;及時向縣渡口渡船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報告。
⑵后勤保障組:組長由縣府辦主任擔任,副組長由縣府辦分管副主任擔任,成員由各鎮分管副鎮長組成。主要職責是:負責調集事故或險情的搶救車輛、藥品等物資;解決全體參加搶險救援人員的后勤保障問題。
⑶醫療救護組:組長由縣衛生局局長擔任,副組長由縣衛生局副局長擔任,成員由各鎮分管副鎮長組成。主要職責是:緊急調用用于事故或險情的各類醫藥物資、醫療設備和醫務人員;展開搶救工作;準確統計人員傷亡情況;做好事故現場的衛生防疫工作。
⑷善后處理組:組長由縣府辦分管副主任擔任,副組長由各鎮鎮長擔任,成員由各鎮分管副鎮長組成。主要職責是:負責做好對遇難者或遇險者家屬的安撫工作;協調落實遇難者家屬撫恤金和受傷人員住院費等問題;做好其他善后事宜。
⑸事故調查組:組長由云浮六都海事處處長擔任,副組長由海事處副處長擔任,成員由海事處人員組成。主要職責是:查明事故或險情的原因,提出防范措施;核實財產損失和人員傷亡情況,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3應急準備
3.1各鎮人民政府、縣有關職能部門、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應急處理預案,結合實際制定相應的應急處理預案,并根據事故的變化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修訂、補充。
3.2各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預案中各項原則編制相應的應急保障方案,保證應急資金和設施、設備、救援物品等物資儲備。
3.3各鎮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本行政區有關成員單位開展事故應急處理相關知識、技能的培訓和應急演練。
4事故報告
4.1發生(發現)單位報告
當發生本預案1.3界定的事故或險情后,發生(發現)單位應當立即報告單位負責人,同時向各鎮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報告。必要時發生(發現)單位可以直接向縣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報告。
4.2下級向上級報告
各鎮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接到報告后,立即向鎮人民政府報告,同時向縣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報告。縣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接到,應當立即向縣人民政府報告,如果遇重大或特大事故或險情,應同時向省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報告。
4.3責任報告單位和責任報告人
⑴縣、鎮人民政府及其設置的渡口渡船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和相關成員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⑵渡口渡船所有人或經營人、安全生產管理負責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渡口渡船安全事故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不得阻礙他人報告。
5應急處置程序
⑴接到事故或險情后,縣渡口渡船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應立即上報省重大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并根據省應急指揮部的指示精神做好各項應急處置工作。當事故或險情進一步加重,達到更高級別時,本預案安全事故或險情的級別自動升級,按升級后的程序處理。根據險情評估確認結果,報縣人民政府決定啟動本預案,縣渡口渡船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提出應急處理措施、方案,趕赴現場成立應急指揮部,指揮、協調縣有關部門和事故發生地政府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⑵一旦本縣發生事故或險情報告時,各級渡口渡船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所有成員以及事故發生地政府負責人必須立即趕赴現場,指揮救援、排險等應急處置工作。現場指揮部的總指揮由到達現場的縣政府最高領導擔任,副總指揮依次由縣安監局局長、縣交通局局長、云浮六都海事處處長、事故發生地的鎮政府主要負責人擔任。
6應急結束
當遇險人員全部得救、事故現場得以控制、導致事故發生的隱患消除后,經啟動應急預案的人民政府確認后批準宣布應急處置結束。
7后期處置
7.1善后處置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本行政區渡口渡船安全事故或險情的善后處置工作,包括人員安置、補償,征用物資補償,清理與處理等事項。盡快消除事故影響,妥善安置、慰問受害和受影響人員,恢復正常秩序,保證社會穩定。事故責任單位及有關部門須按有關政策,對事故傷亡人員或家屬給予安撫、補償。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受害人給予賠償。安全事故發生后,社會、個人和有關機構向受災人員捐贈資金和物質,統一由各級民政部門接受,并加強管理和監督。安全事故發生后,保險機構須按規定及時開展理賠工作。
7.2事故通報和調查報告
事故處置過程中,事故調查組要做好安全事故的勘查和取證工作,及時掌握事故的有關情況,并將調查結果及時向縣或鎮渡口渡船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報告,事故通報由縣渡口渡船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負責。事故處置完畢后,事故調查組盡快完成事故的調查報告,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并將調查報告報縣渡口渡船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
8附則
8.1責任追究
8.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對有關責任人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⑴未按照本預案規定履行事故報告職責,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的;
⑵未按照本預案規定落實事故應急處理所需設施設備、救援物品等物資儲備的;
⑶應急搶救、救援工作中或臨陣逃脫、擅離職守的;
⑷應急搶險救援工作中不聽從指揮的;
⑸妨礙搶險救援工作的。
8.1.2各鎮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拒不履行應急處理職責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其改正,并給予通報批評、警告;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1.3重特大事故發生后,對重特大事故的調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的當事人,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1.4在事故發生期間,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由公安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1.5參加較大及以上事故應急處理的工作人員,應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并在專業人員的指導下工作。
1.1編制目的
規范本市渡口渡船可能突發的安全事故水上搜救應急管理和應急響應程序,及時有效地處置渡口渡船發生的各類緊急情況,健全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障措施,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促進經濟社會發展。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條例》、《省鄉(鎮)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文件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預案。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水域內渡口渡船發生下列安全事故或險情的應急救援工作,以及參與應急聯動的單位、船舶、車輛和人員:
(1)特大事故或險情(特別嚴重Ⅰ級),包括死亡(失蹤)30人以上,或危及5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發生嚴重危及船舶或人員生命安全的水上突發事件。
(2)重大事故或險情(嚴重Ⅱ級):包括死亡(失蹤)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或危及30-50人生命安全的水上突發事件。
(3)較大事故或險情(較重Ⅲ級):包括死亡(失蹤)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或危及10-30人生命安全的水上突發事件。
(4)一般事故或險情(一般Ⅳ級):包括死亡(失蹤)3人以下,或危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發事件。
1.4工作原則
本市客渡船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工作,應當貫徹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反應及時、措施果斷、依靠科學、加強合作的原則。
2組織機構和職責
2.1組織機構
(1)市人民政府成立渡口渡船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
市渡口渡船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交通運輸局。辦公室主任由市交通運輸局局長徐新士兼任,副主任由市地方海事處處長陳宏兼任,成員由指揮部相關成員單位人員組成,辦公室內分5個應急救援處置小組。
(2)市渡口渡船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職責:
①研究、審批、組織Ⅱ、Ⅲ級事故或險情的救援、排險方案,協助做好Ⅰ級事故或險情應急處置工作,控制事故蔓延和擴大。
②檢查督促本市有關單位做好搶險救援、信息上報、善后處理的工作。
③建立事故的信息制度,保持與上級機關的通訊聯系,并及時、準確、全面地信息。
④召開Ⅱ、Ⅲ級事故或險情現場會,協助做好Ⅰ級事故或險情現場會。
(3)市渡口渡船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①落實市應急指揮部的各項部署,具體組織協調實施Ⅰ、Ⅱ、Ⅲ級事故或險情的救援、排險方案。
②檢查督促本市有關單位做好各項應急處置工作,控制事故蔓延和擴大。
③協調解決事故應急處理工作中的具體問題。
④向上級機關或渡口渡船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及其成員單位報告、通報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情況。
⑤經授權,為新聞媒體提供事故有關信息,必要時接受新聞媒體的采訪。
⑥組織Ⅱ、Ⅲ級事故或險情現場會,協助做好Ⅰ級事故或險情現場會。
⑦完成市渡口渡船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4)市渡口渡船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①市公安局加強事故險情現場警戒、治安管理工作,預防和制止妨礙搶險救援工作的行為,維護社會治安。對肇事者等有關人員采取監控措施,防止逃逸。
②市監察局負責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情況以及事故處置情況實施監督;查處機關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而發生安全責任事故的行為。
③市地方海事處負責客渡船事故現場水上交通管制及事故調查取證工作,指導參與水上搜救工作。
④市衛生局組織急救隊伍,利用各種醫療設施搶救傷員;醫藥部門及時提供救護所需藥品。
⑤市委宣傳部負責組織事故處置過程中的宣傳報道工作。
⑥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市渡口渡船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日常工作。
⑦其他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事故應急處理的相關工作。
(5)市渡口渡船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小組職責:
1.水上施救組:組長由市地方海事處負責人擔任,成員由市安監局、交通運輸局、市公安局、有關鄉、鎮、街道人員組成。主要職責是:組織實施Ⅰ、Ⅱ、Ⅲ級事故或險情的救援、搶救行動方案;協調有關部門的救援、排險行動;及時向市渡口渡船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報告。
2.后勤保障組:組長由市財政局負責人擔任,成員由市交通運輸局、市民政局及有關鄉、鎮、街道人員組成。主要職責是:負責調集Ⅰ、Ⅱ、Ⅲ級事故或險情的搶救車輛、藥品等物資;解決全體參加搶險救援人員的后勤保障問題。
3.醫療救護組:組長由市衛生局負責人擔任,成員由有關鄉、鎮、街道人員組成。主要職責是:緊急調用用于Ⅰ、Ⅱ、Ⅲ級事故或險情的各類醫藥物資、醫療設備和醫務人員;展開搶救工作;準確統計人員傷亡情況;做好事故現場的衛生防疫工作。
4.善后處理組:組長由市民政局負責人擔任,成員由市政府辦、市財政局、市公安局及有關鄉、鎮、街道人員組成。主要職責是:負責做好對遇難者或遇險者家屬的安撫工作;協調落實遇難者家屬撫恤金和受傷人員住院費等問題;做好其它善后事宜。
5.事故調查組:組長由市海事處負責人擔任,成員由市紀檢委、市安監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公安局人員組成。主要職責是:初步查明Ⅰ、Ⅱ、Ⅲ級事故或險情的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核實財產損失和人員傷亡情況,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3應急準備
3.1各有關鄉、鎮、街道職能部門,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應急預案,結合各自的實際情況,制定本部門、本轄區、本單位的應急預案。
3.2各有關鄉、鎮、街道應當根據本預案中的各項原則,編制相應的應急保障方案,保證應急資金和設施、設備、救援物品等物資儲備。
3.3各有關鄉、鎮、街道應當定期組織本轄區有關成員單位開展事故應急處理相關知識、技能的培訓和應急演練。
4事故報告
4.1發生(發現)單位(個人)報告
當發生本預案1.3定等級事故或險情后,發生(發現)單位(個人)應當立即撥打海事救援電話,同時向轄區鄉、鎮、街道報告。
4.2下級向上級報告
各有關單位接報后,應立即向市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報告。市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向市政府報告,如果接到重特大事故或險情報告后,應同時向上一級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報告。
4.3責任報告單位和責任報告人
①鄉、鎮、街道及其設置的渡口渡船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機構和相關成員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②渡口渡船所有人或經營人、安全生產管理負責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渡口渡船安全事故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不得阻礙他人報告。
4.4初次報告、階段報告和總結報告
①初次報告的信息應當包括報告人姓名、單位、聯系電話;事故船舶或設施名稱;事故類別或等級;事故發生地點及水文氣象、日期及具體時間;人員傷亡及船舶危險程度;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等。
②階段報告的信息應當包括事故的發展與變化、處置進程、事故原因等。階段報告中既要報告新發生的情況,也要對初次報告的情況進行補充和修正。
③總結報告應當報告的內容包括安全事故鑒定結論、對事故的發生和處理進行總結,分析其原因和影響因素,提出今后對類似事件的防范和處置建議。
④報告時間要求,初次報告應在知悉事故后1小時內報告,階段報告應根據事故處理的進程變化或者上級要求隨時報告;總結報告應在事故處理結束后10日內報告。
5應急處置程序
5.1應急等級
本預案按事故或險情危害程度由高至低,將應急等級分為:
一級應急狀態,即發生本預案定的Ⅰ、Ⅱ級事故或險情。
二級應急狀態,即發生本預案定的Ⅲ級事故或險情。
三級應急狀態,即發生本預案定的Ⅳ級事故或險情。
5.1.1當接到本預案1.3定的Ⅰ、Ⅱ級事故或險情后,市渡口渡船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應立即向上一級應急指揮部報告,并根據指示精神做好各項應急處置工作。
5.1.2當接到本預案1.3定的Ⅲ級事故或險情報告時,本預案的啟動為二級應急狀態,市渡口渡船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根據評估確認的結果,報市政府決定啟動本預案,提出應急處理措施、方案,趕赴現場成立應急指揮部,指揮、協調有關部門和事故發生地鄉、鎮、街道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5.1.3發生本預案1.3定的Ⅳ級事故或險情報告時,為三級應急狀態,即有關鄉、鎮、街道渡口渡船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機構應急反應階段,由鄉、鎮、街道渡口渡船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機構負責各項應急處置工作。渡口渡船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給予必要支持。
當事故或險情隨時間推移進一步加重,達到更高級別時,本預案安全事故或險情的級別自動升級,按升級后的程序處理。
5.2一旦本市發生Ⅳ級事故或險情報告時,各級渡口渡船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機構所有成員以及事故發生地政府負責人必須立即趕赴現場,按本預案規定程序指揮救援、排險等應急處置工作。發生一、二級應急狀態的事故或險情時,現場指揮部的總指揮由到達現場的市政府最高領導擔任,副總指揮依次由市政辦、市安監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海事處等部門負責人擔任。
6應急結束
當遇險人員全部得救,事故現場得以控制,導致事故發生的隱患消除后,經啟動應急預案的部門確認后批準宣布應急處置結束。
7后期處置
7.1善后處置
渡口渡船安全事故或險情的善后處置工作,包括人員安置、補償,征用物資補償,清理與處理等事項。應盡快消除事故影響,妥善安置和慰問受害和受影響人員,恢復正常秩序,保證社會穩定。事故責任單位及有關部門須按有關政策,對事故傷亡人員或家屬給予安撫、補償。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受害人給予賠償。安全事故發生后,社會、個人和有關機構向受災人員捐贈資金和物質,統一由市民政部門接受,并加強管理和監督。安全事故發生后,保險機構須按規定及時開展理賠工作。
一、深入推進重點領域信息公開
(一)推進行政審批信息公開
一是加強行政審批項目調整信息公開。要及時公開取消、下放、調整以及實施機關變更的行政審批項目信息。二是推進審批過程和結果公開。重點做好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參與的行政審批項目審批過程、審批結果公開工作。三是推進行政許可信息公開。包括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請時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重點做好行政許可辦理情況的信息公開工作。(縣編委辦牽頭落實)
(二)推進財政預算決算和“三公”經費公開
一是繼續做好財政預算決算和部門預算決算、重大民生方面財政專項支出的公開工作。二是著力推進“三公”經費公開。縣政府及其部門在2015年內全面公開“三公”經費;鄉鎮區及其部門要在2016年之前全面公開“三公”經費。三是推進財政審計信息公開。做好縣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查出問題公開工作,各部門要全面主動公開整改情況,提升縣級預算執行和財政收支審計工作情況公開的透明度和全面性。(縣財政局、縣審計局牽頭落實)
(三)推進保障性住房信息公開。進一步推進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信息、建設信息、分配和退出管理信息的公開工作。一是按2012年提出的要求公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分配和退出信息。二是要及時公開外來務工人員納入當地住房保障范圍的政策措施和實施情況。(縣城建局、縣民政局牽頭落實)
(四)推進食品藥品安全信息公開
一是切實做好食品藥品安全熱點問題信息公開工作,及時客觀準確規范問題產生原因、危害特點、預防檢測方法、采取的處理措施和進展情況等。二是加大食品藥品行政審批、執法檢查、案件處理、查緝走私等公開力度,縣級有關部門建立食品藥品違法違規企業(業戶)“黑名單”公開制度。三是圍繞公眾關注的嬰幼兒配方乳粉、乳制品、保健食品等安全問題,重點做好違法生產經營行為查處、治理、整頓信息公開工作。四是重點推進食品安全產地環境監測,農業、海洋漁業、畜牧三品一標,食品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示范建設信息公開。(縣工商局、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牽頭落實)
(五)推進環境保護信息公開
一是公開空氣質量監測信息。S02、N02、PM2.5、PM10、臭氧等空氣質量新標準監測信息。二是公開水質環境信息。繼續做好重點流域水質監測數據的信息工作,地表水水質自動監測數據,加大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水質狀況信息的公開力度。三是公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信息。縣環保局要明確相關要求,指導全縣環保部門實行環評受理、審批和驗收全過程公開。四是推進環境污染治理政策措施和治理效果信息公開。包括全縣環境污染治理工程的方針政策、法規規章、技術標準,總體部署及年度治理項目責任,以及進展情況、治理成效、典型經驗等,及時公開排污單位環境監管信息,督促排污單位公開污染治理效果。強制公開重污染行業企業環境信息。五是推進減排信息公開。繼續做好重點減排工程建設和進展情況信息公開工作,加強全縣主要污染物排放情況信息公開,及時總量減排核查結果。(縣環保局牽頭落實)
(六)推進安全生產信息公開
一是加強調查處理信息公開。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內容外,在繼續做好特別重大事故調查報告公開工作基礎上,重點推進重大事故調查報告公開工作,進一步提高較大事故調查處理結果和調查報告公開的比例。2013年,實現重大事故調查報告全面公開。2014年,要實現較大事故調查報告全面公開。二是加大生產安全事故應對處置信息公開力度。要及時準確本級政府處置的生產安全事故處置舉措、搶險救援進展等信息。三是加大安全生產預警和預防信息公開力度。通過預警信息網絡平臺,及時可能引發事故災難的自然災害風險信息和重大隱患預警信息。(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牽頭落實)
(七)推進價格和收費信息公開
一是繼續做好政府管理價格和行政事業性收費調整信息公開,包括公開涉及民生的價格和收費政策、標準等信息。二是做好政府定價目錄和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公開。各級政府要全面公開涉及本地區政府定價目錄和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三是做好價格和收費監管信息公開。重點做好涉及教育、交通運輸、農民負擔、醫療、房地產市場、旅游市場等民生領域價格和收費監管信息的公開工作,對情節嚴重、社會影響大、公眾反映強烈的價格違法案件,要及時公布查辦情況。(縣物價局、縣財政局牽頭落實)
(八)推進征地拆遷信息公開
一是推進征地信息公開。在依法依規做好征地報批前告知、確認、聽證,征地批準后征地公告、征地補償登記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基礎上,重點推行征地信息查詢制度,方便公眾查詢征地批復、范圍、補償、安置等相關信息。二是加強房屋征收及補償信息公開。在繼續做好房屋征收補償方案、補償標準、補償結果信息公開的基礎上,重點做好房屋征收決定、補助獎勵政策和標準在征收范圍內公布,征收房屋調查結果、初步評估結果、補償情況在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工作。(縣國土資源局、縣房屋征收安置辦公室牽頭落實)
(九)推進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
一是推進基礎教育的招生、分班、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信息公開工作。二是擴大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范圍。主管部門要做好所屬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的研究和指導工作,大力推進醫療衛生機構、科研機構、文化機構和供水、供電、供暖、公交、物業、通信、郵政、金融、保險等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面向公眾服務的單位要公開:
(1)單位名稱、職能和權限、機構設置、崗位職責、辦公地點和辦公電話;
(2)窗口單位工作人員的照片、崗位名稱、工號等基本情況;
(3)服務規范、服務流程和服務項目的收費標準、收費依據及繳費方式;
(4)服務承諾及違反承諾的處理程序、懲罰標準、處理結果,服務對象咨詢或投訴的渠道和方式;
(5)與公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決定、實施方案、管理或技術標準等重大事項的制定出臺及調整變動情況;
(6)與公眾生產生活相關的突發緊急情況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7)重大自然災害發生后的搶險救災進度、恢復重建安排等情況;
(8)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事項及主管部門規定應當公開的事項。要把信息公開與辦事公開結合起來,全面推行示證上崗制、首問責任制、辦事承諾制、一次性告知制、信息反饋制、考核評議制、責任追究制、論證聽證制等辦事公開制度,規范辦事公開內容和程序,促進信息公開健康發展。(縣教育局、縣衛生局、縣交通局、縣科技局、縣文化廣播電視體育局、縣城建局、縣郵政局、縣金融辦、縣供電公司等單位分別牽頭落實)
二、采取措施確保工作落實到位
各鄉鎮區、各部門要采取有效措施,確保當前政府信息公開重點工作落實到位,努力提升公開效果,推進依法行政,打造陽光政府,增強政府公信力。
(一)加強制度建設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考評機制,加強工作考核力度;加強政府信息公開統計、保密審查等制度建設,加大政府信息公開的社會監督和行政問責力度,逐步實現重點領域信息公開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和常態化。
(二)分解任務,落實責任
各鄉鎮區、各牽頭部門要按照前述重點公開工作安排,抓緊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做好工作分工,細化分解工作任務,將重點公開工作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單位,安排專人負責,做到責任明確,便于檢查;涉及到的其他部門要密切配合,確保公開工作按要求落實到位。對于落實不到位的,牽頭部門要進行通報批評,督促改正。
(三)規范信息,做好解讀工作
各鄉鎮區、各部門要按照誰公開、誰負責信息審查,誰公開、誰負責解疑釋惑的原則,做好深入解讀的工作預案,必要時通過召開政府信息公開會、網上互動等方式做好解讀工作。在公開信息前,要依法依規按程序對擬公開信息進行保密審查;公開后,要密切跟蹤輿情,針對出現質疑的情形,要及時準確權威信息,正確引導輿論導向。
(四)加強平臺和渠道建設
充分發揮政府網站第一平臺作用,各鄉鎮區、各部門要切實加強網站管理,強化內容保障,政府網站要在醒目位置開設政府信息公開重點工作專欄,方便公眾查閱;充分利用重要政府信息公開會和政府公報、報刊、廣播、電視、短信平臺等傳播政府信息的作用,確保公眾及時知曉和有效獲取政府信息。
第一條為迅速有效地處置特種設備事故,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關于特別重大事故調查處理程序暫行規定》(國務院34號令)、《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302號令)、《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事故處理規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號令)(以下簡稱“2號令”)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預案。
第二條本預案所稱特種設備事故,是指在市區行政轄區內使用特種設備的單位突然發生的事故,包括以下的重特大事故和嚴重事故:
(一)電梯困人故障或由于剪切、墜落等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事故;
(二)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等起重設備造成的人身傷亡事故;
(三)鍋爐爆炸事故;
(四)壓力容器(含固定、移動式)泄漏、爆炸事故;
(五)壓力管道泄漏、爆炸事故;
(六)場內機動車因設備故障或操作失誤等造成的人身傷亡事故。
第三條本預案所涉及的事故是指2號令第四條所規定的“特別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嚴重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四條本預案適用于在本行政區域內使用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場(廠)機動車等特種設備在運行過程中發生的事故。
第五條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分局(以下簡稱分局)成立以局長任組長,副局長任副組長,特監、稽查、標準計量、食品、辦公室等相關科室的科長(主任)任組員的事故應急處置小組(以下簡稱處置小組)。處置小組辦公室設在區質監分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科。
第二章事故處置機構職責
第六條分局處置小組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一般事故處置,配合上級處置嚴重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和特別重大事故,具體職責:
(一)組長:統一領導指揮本局應急處置機構工作,作出重大決定,制定臨時對策意見,對下級處置工作的領導協調。
(二)副組長:隸屬組長,負責突發事故處置工作的具體組織實施,在組長臨時離職期間,代行組長職責。
(三)組員:服從指揮,具體落實并執行相應的應急措施。
(四)處置小組辦公室:負責突發事故的受理、報告,協調日常工作及處置小組領導和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事故報告制度
第七條突發事故的報告
(一)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或者業主,必須在1小時內報告區質量技術監督分局。區質量技術監督分局在接到事故報告后,必須立即報告市局和當地政府。
(二)突發事故報告內容: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單位、經過及相關背景情況,采取的緊急措施等。
(三)對隱瞞不報,故意拖延不報,事故擴大后再報的,對主要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理。
第四章事故現場應急處理
第八條分局接到事故報告后,處置組在按規定報告和通報的同時,立即調集力量,在第一時間趕赴事故現場。趕赴現場后,應立即成立現場指揮小組,加強現場的指揮、協調和救援工作,或參加由各級政府組織的現場指揮小組。
(一)現場指揮小組在實施緊急救援時,應嚴密組織,加強聯絡,并明確相關部門職責分工。
(二)在成立好現場指揮小組后,應立即將小組的組成及聯系方法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并必須保證通訊聯絡暢通。
(三)對需調用的救援力量,由事故現場指揮小組與有關單位聯系;對需由當地人民政府協調的,由指揮小組提出請示建議。
第九條嚴重事故發生后,在迅速組織搶險救護工作的同時,應對事故現場進行嚴格的保護,防止與事故有關的設備、器材、物品、文件及其他操作憑證等被隨意挪動或丟失,需要移動現場物件的,應當及時攝像、拍照,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寫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第十條性質嚴重、影響重大的事故,報請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事故處理領導小組及時指派有關單位和人員,對事故迅速進行處理,防止事故擴大。
第十一條外地移動式設備在本區域內發生事故,區質量技術監督分局應在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的統一組織下,積極參與救援工作。
第十二條救援工作紀律:各單位的領導和相關人員都必須自覺遵守本事故應急處理預案,一旦發生事故,必須把救援工作放在第一位,按規定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救援工作。服從統一指揮,開展積極有效地應急救援。如違反規定造成后果的,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嚴肅處理。,造成應急救援工作重大失誤觸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查處。
第五章應急救援裝備
第十三條處置事故應急救援裝備:
(一)應急車輛。指定1輛,保證處置突發事故用車。
(二)照相機、攝像機等取證工具。
(三)工具包,內配全套執法文書等有關工具。
(四)事故專用聯系電話(固定和移動通訊);
(五)用于高空作業場所的安全繩、緩降器、救生氣墊;
(六)用于危險品作業場所的氧氣呼吸器、防化服;隔離服等防護裝備;
(七)用于設備內部的排風機、夜視儀、強光照明和防護裝備。
以上裝備,由特監科負責管理,使其處于良好狀態和適應事故救援工作的需要。
第六章事故調查處理
第十四條事故調查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履行下列職責:
(一)調查事故發生前特種設備的有關狀況;
(二)查明人員傷亡、設備損壞、現場破壞以及經濟損失情況;
(三)分析事故原因(必要時進行技術鑒定);
(四)查明事故的性質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五)提出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六)提出防止類似事故重復發生的措施;
(七)寫出事故調查報告書。
第十五條
(一)事故的調查應按“2號令”的各項規定進行。
(二)事故調查組有權向事故發生單位、有關部門及有關人員了解事故的有關情況、查閱有關資料并收集有關證據。
(三)、事故發生單位及有關人員,必須實事求是地向事故調查組提供有關設備的情況,如實回答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并對所提供情況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六條調查處理事故時,必須堅持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應有的處理不放過;沒有采取切實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過。要認真、科學的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責任,處理相關人員,吸取教訓,舉一反三,防止類似事故的重復發生。
第十七條事故處理
(一)事故的處理按“2號令”第四章的規定進行,并及時報告組織事故調查的行政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的行政部門應及時批復。
(二)在查明事故原因并按規定處理后,事故發生單位應制訂整改措施,并指定專人負責,限期落實。質量技術監督分局應對整改措施的落實加強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