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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3-03-01 16:28:23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校車安全管理條例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

第1篇

從法律的角度反思《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分析校車涉及的法律關系,對解決校車問題應該有所幫助。

一、關于解決校車問題的建議

針對頻頻發生的校車事故,社會各界提出了解決校車問題的諸多建議。

希望政府加大投入,保障校車的配備與運營。校車事故頻發,有關人士認為,主要原因在于符合標準的校車匱乏,因而建議政府加大投入,為學校配備合格校車。從公民受教育權角度考慮,在義務教育階段,國家應當承擔提供免費教育的義務和提供與受教育相關的物質條件(包括校車服務)的義務;從公共產品角度考慮,校車屬于“準公共品”,政府應當為校車的購置和運營提供充分的財政支持;從事后補救角度考慮,與其事故發生后由政府“買單”,不如摒棄那些“形象工程”,加大投入建立完善的校車制度。

合理調整中小學布局,盡量減少校車的使用。《義務教育法》第十二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按照就近入學原則,義務教育階段是不應該存在校車問題的,上海市政府也曾因此規定全市所有公辦中小學校都不得配備、使用校車。既然如此,校車問題為什么還存在呢?首先,撤點并校導致學生對校車的需求增大。從2001年至2010年,全國小學由49.1萬所減少到25.7萬所,其中農村小學由41.6萬所減少到21.1萬所;初中由6.8萬所減少到5.5萬所,其中農村初中由3.7萬所減少到2.9萬所。撤點并校導致學生特別是農村學生上學距離變遠,對校車的需求由此產生。其次,公辦學校實行就近入學,民辦學校則不受此規則的限制。最后,公辦義務教育學校并沒有嚴格執行就近入學原則。學校門口的交通擁堵、家長對校車的呼聲折射出就近入學政策的執行不力。針對造成校車問題的深層次原因,許多人建議要合理調整中小學布局,實現教育均衡,盡量減少校車的使用。

政府、學校、家庭共同努力,解決校車問題。校車問題既然不可避免,那么最可行的辦法就是政府、學校、家庭共同努力解決問題。在強化政府加大投入和監管義務,學校、家庭合理分攤校車費用的基礎上,社會各界對校車的運營模式提出了建議。如,家政公司校車服務的合法化與規范化,校車公交化運行,步行校車模式等。

二、關于解決校車問題的法律規定

基于社會各界的建議,經過專家認真論證,廣泛征求社會意見,國務院出臺了《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全面規定了政府、學校、家庭的責任。

政府的責任。由于社會各界普遍認為解決校車問題的關鍵在政府,因此《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了政府的責任。第一,合理設置學校,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或者在寄宿制學校入學,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第二,發展公共交通工具,為需要乘車上下學的學生提供方便。第三,提供校車服務。對確實難以保障就近入學,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滿足學生上下學需要的農村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獲得校車服務。第四,籌措經費。國家建立多渠道籌措校車經費的機制,并通過財政資助、稅收優惠、鼓勵社會捐贈等多種方式,按照規定支持使用校車接送學生的服務。

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的責任。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加強校車的安全維護,定期對校車駕駛人進行安全教育,組織校車駕駛人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以及安全防范、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知識,保障學生乘坐校車安全(《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十條)。另外,第十二條規定了學校對學生的安全教育義務,第三十八條和第三十九條規定了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的隨車照管義務。

家庭的責任。保障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是政府、學校、社會和家庭的共同責任(《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七條)。學生的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義務,配合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二條)。

三、校車法律規定的效果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全面規定了政府、學校、家庭諸方面對解決校車問題應當承擔的責任,的確收到了很好的效果。相關統計數據顯示,2012年校車安全事故同比下降42.1%,校車安全事故死亡人數同比下降50.2%。但是2012年下半年到2013年上半年,校車事故仍接連發生,而且還引發了其他相關問題。

首先,校車配備不到位或者停運。《校車安全管理條例》雖然規定了財政補貼制度,但缺乏配套的實施細則,許多地方的財政收入又有限,因而校車配備沒有完全落實。部分配備了校車的學校,由于運營費用的不足,校車成為擺設,成為校園的“不動產”。其次,轉嫁成本,導致學生上學成本提高。有些地方在取締黑校車或提高校車標準之后,又把成本轉嫁給了學生家長,甚至出現每月交通費翻倍的現象。最后,標準強制實施直接導致部分民辦學校關閉。民辦學校不能享受政府的補貼,而且其校車大部分不符合標準。因此,校車新標準強制實施,導致了部分學校(主要是打工子弟學校)校車停運,學生被迫退學,引起家長的不滿。

第2篇

【關鍵詞】校車事故;成因;對策;完善立法;教育理念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78(2013)03-122-01

一、校車事故簡介

校車是用于運送學生往返學校的交通工具。按常理說,載滿了活潑稚嫩的小生命的校車應該充滿勃勃生機,然而,近年來頻發的校車事故卻使人談及校車怎么也無法輕松。眾多校車事故留給人們的是一聲嘆息。

二、校車事故成因

(一)立法缺失

在2012年4月《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出臺前,我國沒有對于校車安全的全國性的法律法規。位階最高的規范性文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聯合并于2010年7月1日實施的《專用小學生校車安全技術條件》。

諸如,這個標準本身就存在規定模糊的問題,如4.8.1對“扶手和把手應有足夠的強度”的要求以及4.8.2對“扶手和把手不應有傷害乘客的危險”的要求的規定都過于模糊。作為一個行業標準,其目的就是在于為“校車”這個產品提供合乎安全要求的技術參數。何為“足夠的強度”,何為“不應有傷害乘客的危險”是該標準應解決的問題,但是它卻把它直接寫入文件,真可謂“該清晰的始終模糊”。

二、執法障礙

(一)保障校車安全在執法上存在障礙

但是解決了立法缺失并不能使校車事故問題迎刃而解,執法障礙也嚴重影響這一問題的妥善解決。《專用小學生校車安全技術條件》在2010年7月1日就已經實施,但其中的許多技術要求并未落實。

執法的障礙并不單純來源于校車的經營者,甚至也來自于自身安全受到“黑校車”威脅的校車的消費者。

(二)需求與滿足需求能力的矛盾成執法首要障礙

有學者指出,基礎原因是二次、三次至多層次繼發來自事故本源的原因。而造成校車事故的基礎原因則是學生對上學代步工具的日益增長的需求及目前的客觀條件無法安全地滿足這種需求之間的矛盾。

由于城鎮化水平愈來愈高,一個村莊的入學適齡兒童逐漸減少。為了充分利用和節省教育資源,教育部門采取了并校的政策,從而使很多農村學生上學路途變遠,這就對校車有了很大的需求。因為政府部門在并校的同時沒有考慮并做好相關配套工作,解決隨并校產生的農村學生上學難的問題,這個問題的解決主要靠學生家庭和所在學校自行解決。

一邊是學生必須乘車才能去路途遙遠的地方上學,一邊是農村家庭經濟情況不能為孩子提供正規合格的交通工具,在這種需求與滿足需求能力的矛盾下,“黑校車”的產生和執法人員的執法障礙都得到了合理的解釋。

三、避免校車事故發生的有效對策

(一)完善立法

隨著2012年4月國務院《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的出臺,我國已經有了全國性的有關校車安全的法律文件。

該法在一定程度上明確了保障校車安全的各方責任。

在政府方面,該法規定對校車安全負有保障責任的政府及其部門主要包括國務院教育、公安、交通運輸以及工業和信息化等。而其職責主要包括合理調整區域內學校布局,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等。

在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方面,“學校應當與校車服務提供者簽訂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明確各自的安全管理責任,落實校車運行安全管理措施”。

同時,保障校車安全是全社會的責任,包括學生及其家長在內的全社會成員都應盡責保障校車安全。

但是目前的法律規定仍然存在一定的問題。

首先,在經費問題上,該法只是規定“國家建立多渠道籌措校車經費的機制,并通過財政資助、稅收優惠、鼓勵社會捐贈等多種方式,按照規定支持使用校車接送學生的服務”。那么“多渠道,多種方式”具體都包括什么,這是關涉校車安全的重要問題;

其次,在責任問題上,該法規定,“由校車服務提供者提供校車服務的,學校應當與校車服務提供者簽訂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明確各自的安全管理責任,落實校車運行安全管理措施”。該法將學校與校車服務提供者各自對校車安全應承擔的管理責任的分配的權力下放給它們自行協商。這樣做在尊重了二者意思自治的同時,卻留下了難以監管、責任規定不統一等諸多隱患。

這些弊端表明,在《條例》出臺以后,對校車安全的立法完善仍需繼續努力。

第3篇

11個花朵一樣的孩子,最大的6歲、最小的4歲,就這樣隨著面包車墜入冰冷的水塘。每每發生這樣的悲劇,總是讓人心情難以平復。很多人可能會想到2011年的甘肅慶陽校車事故,以及在那之后的一系列法規健全上的進步。如今一年多過去了,改變的似乎只是紙上的法律——校車還是面包車,剛拿到駕照的園長做司機……《校車安全管理條例》沒能阻止校車事故發生,沒能保護得了花朵般的孩子。

回憶2011年甘肅慶陽校車事故發生后,在總理的直接過問下,不到一個月就有了《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2012年的全國“兩會”上,校車安全問題首次寫進政府工作報告。隨后《校車安全管理條例》順利獲得通過,中國的校車安全正式進入有法可依的時代。應該說,《校車安全管理條例》亮點頗多,對校車駕駛人、校車通行安全、校車乘車安全等每一個環節都有比較詳細和可操作的規定。然而問題在于,究竟有多少得到了真正落實呢?

這個學期剛開始的時候曾有媒體報道,《校車安全管理條例》雖然已于2012年4月5日公布施行,但是各地尚未制定實施細則,許多小學和幼兒園購買的新校車很難上牌,遭遇“辦不了牌照無法取得校車標牌”的尷尬。如今又一個學期即將過去,不知道多少地方出臺了實施細則?《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真正從紙上走下來了嗎,學生安全上下學的權益因此得到更有力保護了嗎?

如果不是像甘肅慶陽那樣出了舉國關注的重大事故,許多地方政府幾乎不可能也不愿意“停購公車買校車”;如果說把面包車換成安全的校車仍舊需要一個過程,那么校車司機“取得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和“年齡在25周歲以上、不超過60周歲”的規定總可以執行吧?在江西貴溪這起事故中,肇事司機同時也是幼兒園園長的周春娥拿到駕照不足一年,為什么也可以駕駛校車在路況本就很差的農村土路上奔馳?

現場目擊者的痛苦回憶

發生事故的幼兒園名叫春蕾幼兒園,位于貴溪市濱江鎮金法村委會湖彭家小組,有4個教學班,126名學生。村民徐友珍說,這輛面包車一直都是由園長周春娥駕駛,每天上午9時和下午5時她都會定時接送孩子們上下學,盡管車輛限定為7座,但為了節省成本,只能讓十幾個孩子擠一輛車。

村民徐友珍哽咽著告訴記者,原本隔壁村的四個孩子是不會攤上這起車禍的,提前上車只為能有個座。原本他們離學校是最近的,每天上學出發的時間可以稍晚一點,等校車接完其他兩個村子的孩子回來之后,順帶搭上。可是每次校車都擠滿了人,只能站在車門旁邊。孩子家長無奈之下只能讓自己的孩子每天早早起床,趕在園長周春娥駕駛的校車出發之前先上車,這樣就能夠坐到座位。

事故發生的那一天上午8時,這4名孩子像平日一樣提前坐上了校車。當校車接完鄰村其他上學的孩子返回學校途經石童家村小組時,不幸發生了。“流嶺村的4名孩子因為坐在最里面,被后上車的孩子們擠著出不來。”參與現場救援的家長名叫童輝兵,“我看見車體就快要被水淹沒了,立刻跳入水中,當時車身上沿離水面只有10厘米的距離了。其中有個女老師在把車里面的孩子往外托,我就拼命地撈。”就在面包車徹底沉下去前的2分鐘里,童輝兵和附近的居民一共撈起了6人,其中還包括自己的女兒童貝瑩。“因為我女兒最后上車,才得以救上來,被擠在里面的孩子實在是無能為力了。”

經過附近村民的共同搶救,1名司機、1名女教師以及4名兒童幸免于難。

事故發生后,死者盧雨的嬸嬸周女士接受記者采訪時講述,當日早上,當地氣溫零下1~2攝氏度,她在外面散步時聽到吵鬧聲。

“當時水塘附近圍了上百人”,周女士說,她看到很多村里人在水塘里撈東西,以為是誰家孩子掉下去了。但過了一會兒又撈出一個,又過了一會兒再撈出一個。水面上漂浮著孩子們的書包。當撈到第三個的時候,她就覺得不對勁了,忙問周圍人:“怎么那么多小孩子掉下去了啊?”周圍人告訴她,幼兒園的面包車掉下去了。

周女士腦子一片空白,她的侄子也在車子上。周圍不斷有人在喊:“我兒子還沒上來,我兒子還沒上來。”越來越多的村民加入打撈,消防公安開著車子也來了。“村里人一直撈了七八個,還是不見我家侄子。”周女士說,消防和公安來了后,開始把繩子綁在面包車上往岸邊拉。

但快到岸邊時,繩子突然斷了,面包車隨即又沉入水中。換了一根繩子,再往上拉,才最終拉上岸來。“拉上來車子里是空的,還是沒有我家侄子。”這時候,消防隊員開始抽水。兩個多小時后,她的侄子找到了,最后一個。她說:“拉上來的時候,都凍硬了,臉都是青色的。”

當地村民童先生在得知自己的兒子遇難后,嘴里一直嘀咕著“一去就回不來了”。他兒子今年5歲,已在幼兒園上了兩個學期。周女士還描述,事故車輛沖進的水塘,跟當地操場一樣大。童先生說,“路邊完全沒有護欄”。

回憶起事發當日校車落水現場的一幕,45歲的張美英依舊忍不住流淚。她是第一個打電話報警的人,并親眼目睹了面包車墜入水塘的全過程。

“當時我嚇得腿發軟,心里很著急。”張美英說,當時站在岸邊的她恨不得自己會游泳,那樣就可以跳進水塘去救自己的孫女。

童輝兵是唯一幸存的女孩童貝瑩的父親。據童回憶,“我當時趕到現場后,面包車還有一點沒有沉下去,村子里的老人拖來一條小船,我劃過去后,車里的老師把身邊的童貝瑩和童國微遞了出來后,隨后面包車就完全沉了下去。

一名遇難孩童的父親童秋發告訴記者,“當我跳進水里救人時,車門里面反鎖了打不開,玻璃怎么也敲不破。水又深又冰,當我爬上來時人都已經失去知覺了”。記者了解到,童秋發年僅3歲的兒子童宇翔是遇難孩子中年齡最小的一位。

當地村民告訴記者,“村上的青壯年大部分在外打工,只剩一些老人和婦女。許多老人趕到現場的時候,即使聽到自己的孫子在叫喊著‘爺爺、奶奶……’,但是他們也無能為力,只能等到后面趕到現場的青壯年村民下水救援”。

據交警部門現場勘測,造成事故的原因是司機當時駕車速度較快,操作不當,為避開停放路旁的農用車而沖上沙堆,滑落水塘,發生事故。脫離生命危險的4名小孩目前仍在醫院救治。

有錢賠償家屬,為何沒錢買安全校車

悲劇發生后,當地政府以最快的速度拿出一筆錢,給每個死亡兒童家庭賠償48萬元,“工作效率”不可謂不高。然而這種拿納稅人的錢保自己烏紗帽的做法,本身就是不負責任的表現。若能把這些錢提前用于購置校車,在校車安全管理上投入更多精力,悲劇本來是可以避免的。《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公布實施大半年了,平日不能吸取之前校車事故的教訓,等到出事了拿納稅人的錢來“滅火”,這樣怎能令公眾滿意?校車安全管理需要堅持不懈地做好日常工作,孩子寶貴的生命是無論如何也不能拿錢來“擺平”的。

校車事故陰魂不散,一再輪回,一再刺痛人心。在校車事故發生前,當地對校車乃至學校的管理極為漠視,非法幼兒園、黑校車的猖獗與此緊密相關。事故發生后,經媒體報道成為輿論熱點后,當地政府往往表現出甚為“重視”的一面,從上到下,批示的批示,救助的救助,處理的處理,做事效率之高前所未有。

事故發生沒多久——恐怕還未超過24小時,當地鎮政府就急匆匆地與死者家屬簽訂協議,且一次性賠償額度達48萬元。這意味著,只要家屬拿到這些錢,雙方就算“兩清”了。

跟此前的幾起校車事故一樣,賠償都是四五十萬元,無論是從處理效率還是賠償額度,遇難學生家長大部分還能接受。問題是,倘若我們反過來審視這個問題,一個7.5米長的大鼻子校車不過20多萬元一輛,這些賠償金若此前用來買校車,悲劇或許就不會發生了;倘若當地部門用處理校車事故的精力來管理幼兒園,不合格的幼兒園或許就不存在了……

這背后有太多的“或許”需要反思,有一點是肯定的,沒錢買校車是個偽命題。如人大代表馮芳英所言,“校車的問題,不完全是財力投入的問題,而是責任心的問題,有沒有對孩子生命的責任感,有沒有盡到對教育投入的責任。”概而言之,這就是一個責任的問題,責任的缺失是校車事故頻發的重要原因。

幾乎形成了一個這樣的“悲劇邏輯”:校車事故發生后,媒體介入,發酵為公共事件,當地拿出能買幾輛校車的錢“滅火”,迅速與遇難學生家屬簽訂協議,息事寧人,以逃避輿論的指責與追責。此種邏輯揭示出,只有關系到官員的烏紗帽,他們才會認真重視。

不少地方寧愿事后用賠償金來進行輿論公關,也不愿意事先將錢投入到管理中。這解釋了緣何校車事故一再發生,血的教訓一直沒被汲取的原因。于是乎,形成了這樣的奇特景象:辦公樓華麗無比,領導用車頗為豪華,就是沒錢、沒心思用在教育上。

若要讓有錢賠償,沒錢買校車的悲劇不再輪回,需要明確校車安全責任主體,將校車事故與官員的烏紗幗掛鉤,對毫無責任感、生命感,只會賠償了事的地方官員進行嚴厲的問責。

《人民日報》高級編輯李泓冰教授曾說過:“一個社會的未來,必須由孩子的人生幸福來墊定,虧欠了孩子,就是虧欠民族的未來與國家的前途,就是對這個國家的不負責任。”在校車安全上,官員們更該有責任意識。畢竟,懶政、不作為、空談,將直接葬送孩子們的一切。

多少血的教訓才能換來校車安全

悲劇無法假設,生命不可以從頭再來。11個孩子,11個破碎的家庭。不敢想像孩子們在離開這個世界前有過怎樣的恐懼與掙扎,也難以承受那些失去孩子的為人父母者那絕望的眼神。我們惟一能做的,是再一次發出這樣的悲愴追問:校車悲劇為何一而再、再而三地重演?到底還需要多少血的教訓,才能讓一些人從麻木中醒來,讓維護校車安全不再成為一句有口無心的“空談”?

雖然,再多的詰問、反思與問責也無法挽回這些孩子的生命,但這不僅是向他們贖罪的一種方式,也是讓“死亡校車”不再橫行、讓更多孩子得到安全庇護的惟一路徑。《校車安全管理條例》于2012年4月起施行,該條例規定,用于接送小學生、幼兒的專用校車不能滿足需求的,在省級政府規定的過渡期限內,可以使用取得校車標牌的其他載客汽車。但是這個過渡期到底要多長,應該盡快予以明確。此外,盡管當地政府與死者家屬迅速簽訂了交通事故協議,同意以現金形式一次性賠償死亡賠償金等一切費用共計人民幣48萬元整,但這代替不了對相關責任人的嚴肅處理,處理也不能“抓小放大”,以小蝦米充數來應付公眾輿論。

尤其是,這起校車悲劇再一次給了我們一種泣血警示:在校車安全問題上來不得半點機會主義和形式主義。虧欠了孩子,就是虧欠民族的未來與國家的前途。如果人心還不曾堅硬,如果我們能拒絕遺忘,如果這11條生命還能像針錐一樣扎痛監管者的神經,校車安全,就有望不再是一個讓人感到無助、無力的詞。

[相關鏈接]各國校車管理制度

美國:各級政府共同管理

從上世紀60年代中期開始,美國的教育法規定強制性的乘校車上學制度。美國的校車制度非常嚴格,包括校車的制造標準、駕駛人的篩選、交通優先規則等多個方面。美國運輸部近年來頒布了36項用于校車的安全標準,包括校車車體結構、防傾覆保護、制動裝置等。校車服務由聯邦、州以及地方政府共同管理。聯邦政府和各州為校車制定的法律法規,總共有500項之多。同時,各州每年都要開會,專門就校車問題進行討論,每5年開一次全國性會議。

英國:成立校車委員會

英國政府于2009年頒布了《校車(安全)法》。內閣大臣指定5個人組成“校車委員會”,監控并上報該法案的執行效果,委員會定期向內閣大臣匯報,內容須包括當年與校車有關的交通事故數據、事故發生原因、受傷及遇難人數等。內閣大臣向委員會支付后者在履行職責時產生的費用,這些費用及執行該法案產生的所有費用最終都由議會提供。

第4篇

第二作者:任園園 (1993 —),男.,漢族.,河南省輝縣市人.,本科生,單位:河南師范大學法學院法學專業.研究方向: 法學。

摘要:當前,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時期,一系列的社會問題逐漸涌現,相關立法呈現出滯后性。近兩年校車安全問題成為實物屆和理論界關注的熱點問題,也是一個迫切性的問題。針對校車安全問題,我國在高層級法律方面,對校車安全問題的相關規定處于不完善狀態。因此,加強校車安全問題的法律研究,對完善相關立法、促進社會主義法治進程將起到建設性的作用。

關鍵詞:校車安全;現狀分析;法律對策

前言:現階段,校車安全存在著地方政府監管不到位,各部門職權劃分不明確,校車質量不合格,校車司機不合格的現象。尤其在鄉鎮地區,中小學生和幼兒大多是留守兒童,其監護人的法律知識欠缺,對于擁擠不堪的校車也抱有僥幸心理。 因此,研究校車安全問題,需要深入研究校車使用的環境,要做好群眾的思想工作,強化政府的行政職能,打壓黑校車的發展。這需要我們不斷的深入實踐調查總結經驗,不斷的進行理論創新,結合實際發展的需要完善校車立法機制。我們需要從不同的主體和不同的層面來解讀影響校車安全現階段校車安全問的因素,并且不斷提出新理論來解決校車安全問題。

一、校車安全問題規制的理論分析

(1)校車安全問題的現狀

據統計,我國每年因交通事故造成中小學及學前兒童傷亡人數過萬人,其中2011年全國共發生涉及中小學及學前兒童的道路交通事故12320起,造成2670人死亡、11417人受傷。據調查顯示,校車安全事故多發生在中小城鎮地區,由于經濟水平落后,基礎設施不完善及地方監管不到位等原因致使校車交通事故頻發。在經濟落后的農村地區,黑校車大量存在,校車超載極為嚴重,破舊的汽車簡單翻修就上路拉客。

(2)引發校車安全問題的相關因素

監護人的法律意識淡薄。由于經濟落后,鄉鎮地區多是留守老人和兒童,作為孩子的監護人,不懂得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只要孩子能按時就學,他們也就向黑校車妥協。

監管的缺失。地方政府單位沒有對黑校車加強監督和打擊,很多時候視而不見。學校為擴招生源也不干涉,沒有提供足夠的條件滿足學生對校車的需求。校車事故一旦發生,責任人就不明確。

法律的疏漏。現行法律條文對校車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沒有具體的可行性的規定,范圍過大的限定反而起不到具體的實效。校車特權沒有法律上的依據。

二、國內外研究狀況的分析

(據統計,我國每年因交通事故造成中小學及學前兒童傷亡人數過萬人,其中2011年全國共發生涉及中小學及學前兒童的道路交通事故12320起,造成2670人死亡、11417人受傷。校車安全事故時有發生,已成為我國當下亟待解決的重大問題。

針對校車安全問題,2012年3月28日國務院第197次常務會議通過了《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該《條例》共有62條詳細內容,不僅對政府相關部門以及學校的職責作了明確規定,而且還對校車的生產、安檢、校車駕駛人以及相關的法律責任都作出了具體的規定。《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的出臺對解決校車安全問題有極大的幫助,然而就在其出臺不久后,同年12月24日貴溪市濱江鎮洪塘村又發生一次嚴重的校車事故,11名兒童遇難,這意味著校車事故仍在不斷發生,悲劇還在上演,需要我們不斷努力,更進一步的解決校車安全問題。

在國外,校車安全問題也受到相當的重視,以美國為例,從聯邦到各州涉及校車安全的法律法規和各項標準共有300多項。美國政府以及其他機構在貫徹“學生至上”理念的決心和程度上以及該理念在大眾中的認可程度上都達到了其他國家難以比肩的高度,在他們看來,校車運輸的是整個國家最寶貴的“貨物”──代表未來的學生,因此他們對孩子們的人身安全問題非常重視,他們對校車的整體構造與安全裝備都有詳盡的規定,甚至校車還享有“通行優先權”。①美國對校車的管理可謂“事無巨細”、“面面俱到”,這也是美國校車安全度受到各國公認的重要原因。

美國有效的校車管理體制值得中國學習,但中美國情不同,中美在經濟和科技上都有一定的差距,況且中國是人口大國,必須考慮到一些措施實施的可行性。中國可以在立足國情的基礎上合理借鑒美國對校車的管理經驗,外為中用,自主創新。總之,必須更進一步完善對校車安全管理的立法,使校車安全問題得到真實有效的解決。

三、解決校車安全問題的相關對策

(1)加大普法宣傳,增強公民的法律意識。鄉鎮地區公民法律意識淡薄,圍繞校車安全問題進行下鄉普法宣傳。一方面增強監護人的維權意識,另一方面能夠打壓黑校車的氣焰。

(2)立法明確學校的民事責任和責任義務。將責任落實到具體單位,校方才能夠重視學生們的人身安全,切實負起責任,為孩子們提供合適安全的校車和就學條件。

(3)因地制宜的制定地方可行性法規,強化政府職能。政府作為人民權利的行使者,需要法律的約束。通過地方法規規范校車管理,能夠起到很好的保護和制約作用,使校車的使用更合法化。

(4)健全民事程序法開通訴訟渠道保障當事人權益。校車事故發生后要保護受害人的合法利益,需完善程序法和渠道。可以通過降低訴訟費用、提供訴訟人士等,讓更多的人能夠運用這一程序維護自己的權益。

(5)借鑒國際校車法規較完善國家的可行性條文。結合他國的法律優秀成果改善我國校車立法。

結語:校車安全牽動人心,它反映了一個地方的教育環境、管理狀況和人文思想。加強校車安全管理,是保障中小城市小學生生命安全的迫切需要,是明確學校責任人意識的需要,是強化地方監督監管的又一切入點,最終促進社會的健康和諧穩定發展。從中小城市的校車安全出發,分析推進校車安全建設的影響因素,為國家立法和中小城市的校車使用管理、地方政府的監管,提升學生監護人的法律安全意識等提供可行性的建議,從而減免校車事故的發生。(作者單位:河南師范大學法學院)

注解

①引自李海龍:《美國校車:構筑學生安全的堅固城墻》,《探索與爭鳴》2012.

參考文獻

[1]《校車安全管理條例》,2012.

[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

[3]梁慧星:《民法總論》

[4]趙梓媛,萬毅.我國校車安全問題探討[J].

第5篇

《條例》初步規定了校車通行優先權,規定了便利校車通行的若干措施,樹立了校車優先和教育優先的理念。為了更好地在理論上確立校車優先通行權的地位,有必要系統地對校車優先通行權的性質、原則進行剖析,并尋找立法不足,使校車安全管理制度更加完善。

一、校車優先通行權的內涵

校車是指依法取得使用許可、用于接送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上下學的7座以上的載客汽車。為了保障乘坐校車學生的人身安全,迅捷安全地將學生運送到學校,賦予校車一定的優先通行權確有必要。

狹義上的校車優先通行權是指校車在道路通行上享有的便利。廣義上的校車優先通行權不僅指校車在道路通行上的便利,也包括其在上下學生過程中表現出來的道路空間專用和出現交通違法行為后優先放行的待遇。目前在立法上規定的校車優先通行權為廣義上的優先通行權,《條例》規定校車享有三方面的優先通行權,散見于《條例》各個條文之中。

1.校車在載運學生上下學期間有優先通過的權利

《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校車行駛線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遇交通擁堵時,交通警察應當指揮疏導運載學生的校車優先通行。校車運載學生,可以在公共交通專用車道以及其他禁止社會車輛通行但允許公共交通車輛通行的路段行駛。”根據這一條款可以看出,校車在執行運送學生上下學期間享有“優先通過權”,既包括發生交通擁堵時,在交警的指揮下利用各種道路資源優先通行,也包括可以自由使用公交車道、允許公交車行駛的單行道等專用道路資源優先通行。

2.校車在停車上下學生期間有道路空間專用權

《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校車在道路上停車上下學生,應當靠道路右側停靠,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打開停車指示標志。校車在同方向只有一條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停靠時,后方車輛應當停車等待,不得超越。校車在同方向有兩條以上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停靠時,校車停靠車道后方和相鄰機動車道上的機動車應當停車等待,其他機動車道上的機動車應當減速通過。校車后方停車等待的機動車不得鳴喇叭或者使用燈光催促校車。”根據這一條款,校車在停車上下學生時,其所占用的部分道路空間,包括自身車體及周邊部分道路空間,形成了校車專用空間,其他車輛不得對該部分專用空間進行使用、侵犯,必須停車等待,禁止超越。

3.校車在接送學生過程中享有違法先予放行的待遇

《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交通警察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校車,可以在消除違法行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校車完成接送學生任務后再對校車駕駛人進行處罰。”這就明確了當校車在執行運送學生任務中發生輕微道路違法行為時,如果沒有發生重大財產、人身傷亡,公安交通警察應當給予先予放行的待遇,不得當場加以扣留或拖走停放。

二、校車優先通行權的設置原則

1.權利專用原則

首先,校車優先通行權的主體特定。享有校車優先通行權的主體為《條例》中定義的“校車”,是指符合國家強制性安全標準、依法取得使用許可、用于接送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上下學的7座以上的載客汽車。必須是按照國家強制性技術標準生產,并經行政許可取得校車標志的車輛。其次,優先通行權專用于載運學生的校車。《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校車未運載學生上道路行駛的,不得使用校車標牌、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在其他條款表述校車權利時使用了大量“載有學生的校車”、“運載學生的校車”等表述,這表明校車在不執行運送學生上下學任務時不享有任何道路優先通行權利。所以,校車享有校車優先通行權必須符合三項條件:一是車輛符合國家技術標準;二是獲得校車使用許可;三是正在執行運送學生上下學任務。

2.交通安全原則

校車優先通行權保障的對象是正在上下學路途中的學生的生命健康權,而實現的基本途徑就是交通安全的環境和有關條件的保障,包括車輛配置安全、通行條件安全、乘車環境安全。《條例》明確了政府、學校、社會和家庭在保障校車交通安全中的共同責任。在車輛配置安全方面,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有效的強制性國際技術標準,加強校車行政許可環節的審批,使校車質量和校車人員配置達到保障學生安全的較高要求;學校應當采購和使用符合國家強制性技術標準的校車,家長應主動拒絕孩子乘坐不安全的校車。在通行條件安全方面,政府有關部門應加強校車行經道路的檢查,對不符合安全通行條件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隱患的道路及時加以整修、維護;學校在設計和申報校車行駛路線時,應主動避開可能存在交通安全隱患的路段;在乘車環境安全方面,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應承擔主要義務,嚴禁強令校車駕駛人超速駕駛、超員駕駛、超范圍駕駛,根據乘車學生的年齡段和具體情況指派教師或其他人員隨車全程照看,禁止其他無關人員乘車、隨車。

3.通行便利原則

通過設置校車優先通行權使乘車學生盡快地到達學校,減少上下學路途中所用的時間,從而也減小上下學路途中可能的交通風險,實現交通安全的基本目的。在《條例》的諸條文中都設置了相關措施加以保障,公安交通部門在管理過程中,應當加強對學校周邊和校車行經線路的道路秩序維護,交通警察應當指揮社會車輛避讓,對校車優先疏導放行。對載運學生運行中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校車,可以消除違法措施、取證后先予放行,指令校車駕駛人完成接送學生任務后到指定場所進行處罰。另外,在載運學生上下學過程中,校車可以不受一般交通禁行規定的限制,可以在只允許公交車輛行駛的專用車道、單行線或其他禁行區域行駛。社會車輛在道路上遇到運載學生的校車時,應當自覺避讓,為校車通行提供便利。

三、當前校車優先通行權存在的問題

1.立法層次低,法律依據不明確

校車優先通行權設置的法律依據并不明確,立法規格較低。目前校車優先通行權僅見于《條例》的有關規定,而從法律淵源形式上來看,《條例》僅僅屬于行政法規,其立法規格較低,難以起到應有的作用。另外,當前法律對道路優先通行權有具體規定的只有《道路交通安全法》,并且其規定主要是對于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等特種車輛設置了優先通行權,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但是我們可以發現,《道路交通安全法》設置的此類特種車輛道路優先通行權其根本性質與校車優先通行權截然不同。特種車輛優先通行權設置的根本目的是為了保證特種車輛迅速到達某種危機現場或盡快完成特殊任務,所以其根本性質是一種先行權,其價值取向是以快速通行為基本原則。相對比,校車優先通行權設置的最根本原則是交通安全原則,其優先通行的根本目的是安全地運送學生上下學,而不是以快速運行為目的。比如《條例》規定了校車運行的最高時速要求,嚴格禁止校車超速行駛。

2.規定不科學,可操作性較差

《條例》規定的諸多保障校車優先通行權的條款在表述上存在模糊,規定不科學,加之目前各地較少出臺實施細則,可操作性較差,導致實施中都存在一些具體問題,影響了《條例》應有效果的發揮。這種情況集中體現在《條例》第三十三條,該條規定了如下幾項內容,一是校車在道路上停靠上下學生時,后方和相鄰車道車輛應當停車等待,二是校車停靠時等待的機動車不得催促校車。校車停靠時周圍車輛的停車等待義務是借鑒了校車制度發達國家的規定,但是中國特色的道路行車導致難以操作。首先,該條規定在同方向只有一條車道時,后方車輛有停車等待義務,而未規定對向行駛車輛的等待義務,而在實際環境下,同方向只有一條車道的為雙向兩車道道路,一般中間無隔離護欄,只規定同向車輛而未規定對向車輛的停車義務,勢必增加上下車學生的風險。其次,該條規定在同方向有兩條以上車道時,后方和相鄰車道上的機動車有停車等待義務,而在實際中雙向四車道以上的道路中間一般安裝有安全護欄,學生從右側上下車不能穿越護欄,此項規定實際無意義。另外,后方車輛不得使用燈光和喇叭催促校車,其違法性質和處罰方式也很模糊。公安部123號令規定,不避讓校車的計6分,但是如何按照《條例》第三十三條來操作實踐中基本無法實施。

四、完善建議

1.出臺實施細則,強化管理

《條例》頒布施行以來,對相關內容進行細化是較為迫切的要求,有利于解決實踐中的一些模糊和不同理解,加強制度效力。目前有上海等4個省市出臺了實施細則,細化了相關規定,公安部123號令也在有關規定中強化了校車駕駛人行政許可、計分、管理的內容,注重與《條例》的接軌。但從全國范圍內來看,目前絕大多數省市尚未出臺實施細則,部分省市甚至尚未列入立法計劃,這種情況嚴重制約了校車管理制度的實施效果,不利于校車安全治理工作的推進。下一步應加強督促,在一至兩年內全國所有省市都制定《條例》實施細則,在制定中應注意結合《條例》規定的校車優先通行權的設置原則,科學、細致地規定校車通行、管理制度,使之完善、系統,具備可操作性。

2.擴大社會宣傳,加強教育

給予校車優先通行權、實現校車安全治理是一個系統工程,單純的法律規定解決不了所有問題。當前在社會上存在很多關于校車優先通行權的爭論,對于是否應賦予校車優先通行權、如何實現校車優先通行權都存在多種意見,這些都不利于校車安全制度的構建。我們應該擴大社會宣傳,介紹構建校車安全制度的必要性、有效性,推廣國外校車制度發達國家的先進經驗,積極營造“校車優先、孩子第一”的社會氛圍,讓校車優先觀念深入人心,這樣,才能使校車優先通行權在社會的保障下有積極的作為。

3.修改有關法律,明確權利

作為道路通行管理領域的基本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關于道路優先通行權的規定較狹窄,不能滿足當前校車安全治理工作的要求,也不利于校車優先通行權制度的實施,應盡快對之加以修訂。建議專設道路有限通行權一節,在有關條文中對道路優先通行權作系統規定,加入校車優先通行權作為其中一類,形成特種車輛優先通行權、公交車輛優先通行權、校車優先通行權三位一體的道路優先通行權體系,使校車優先通行權從法律依據上更加確定,在實施中更加有效。

《條例》頒布生效一年以來,校車安全事故仍頻見于報端,校車安全治理工作要走的路還很長,作為校車通行安全的保障要素,校車優先通行權的構建和制度完善顯得尤為迫切。只有通過對《條例》的上位法進行修改完善,才能使校車優先通行權制度更加明確,同時通過《條例》實施細則的出臺,使校車優先通行權制度確定、可行,從而發揮其保障校車通行安全的根本作用。

參考文獻

[1] 國務院法制辦.校車安全管理條例釋義.北京:法制出版社,2012(4).

[2] 崔曉.淺議快速公交系統發展中優先路權的保障.城市公共交通,2012(8).

[3] 吳慶榮.我國《校車安全條例(草案)》的不足與完善.教學與管理,2012(6).

第6篇

為進一步加強全鎮校車安全管理,切實保障中小學生和幼兒上下學交通安全,根據國務院《校車安全管理條件》、《省政府關于校車安全工程的實施意見》和《縣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實施意見》的相關要求,結合我鎮實際,現就全鎮校車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工作目標

實行“校車準運證”制度,加強對校車及其駕駛人的管理,杜絕超載、無牌無證、假牌假證、套牌套證及七座以下車輛、報廢車輛作為接送學生車輛上路行駛,促進校車安全工作規范化、制度化、堅決遏制校車交通安全事故發生,確保中小學生及幼兒上下學交通安全。

二、工作職責

鎮政府對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鎮教育、公安、安監等部門,依照國務院《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和《省政府關于校車安全工程的實施意見》、《縣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實施意見》的有關規定,履行校車安全管理的相關職責。

(一)教育部門職責。將校車安全納入學校安全工作考核重要內容,配備校車的學校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校車安全管理責任人。定期了解中小學生和幼兒上下學乘車需求,會同鎮派出所、安監所匯總分析校車安全管理信息。制定校車安全管理制度,組織開展對隨車照管人員,中小學生和幼兒園的交通安全教育。

(二)派出所職責。建立接送中小學生和幼兒園上下學車輛戶籍化管理檔案,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校園周邊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排查、設置與維護工作。加強對校車運行情況的監督核查,依法打擊違法使用校車標牌行為和非法從事接送中小學生與幼兒上下學的車輛,及時查處校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配合教育行政部門及學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

(三)安監所職責。將校車安全管理作為安全生產目標責任考評內容,納入安全綜合督管范圍。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明確責任。鎮政府成立校車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建立校車安全管理聯度會議制度,聯席會議和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具體負責全鎮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實。各村(居)、各有關單位要把責任層層分解,簽訂目標責任狀,確保各項工作措施落到實處。因工作責任導致發生交通事故的,要嚴格追究相關責任人及領導的責任。

(二)規范管理、加強配合。各責任單位既要按分工各司其職,又要建立相互協作的工作機制,形成工作合力。要通過聯席會議制度,互通信息,及時協調解決校車安全管理過程中遇到的問題。

第7篇

12月24日上午9時左右,江西貴溪濱江鄉洪塘村合盤石童家村小組發生一起幼兒園班車側翻墜入水塘事故,該7座面包車上載有17人,致11名兒童死亡。11名幼兒園小朋友從此消逝,留給親人無盡的苦痛與哀思。看到這個報導,心痛和無力感逆襲而來……

江西幼兒園校車事故,我想,不該只留下一聲嘆息。所有為孩子哀悼的人都該追問:究竟是什么原因導致這場悲劇發生?什么時候校車才能真正安全?

如此殘酷的事實,讓如此寒冷的冬日變得如此黯淡。這個平安夜不平安,成了孩子們的祭日,也成了人們的一個永恒的傷痛記憶。面對悲劇,我不禁要喝問:為什么又是校車?又是孩子?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校車新國標等法規紛紛出臺。但是,誰能告訴我,為什么,仍然無法阻止校車事故的發生?

首先,面包車明顯就不適宜當校車,明顯就不規范了!然后,嚴重超載!這輛校車僅7座,事發時卻足足坐了17人。幼兒園每天用這樣的車來接送孩子,就是每天都在跟死神打賭啊,這一次就賭輸了,一輸了就是11條人命啊!

然后,涉嫌超速。據報道說,造成事故的原因是司機駕車速度較快,操作不當。此外,還有校車駕駛人的資質問題。

再者,車所屬幼兒園還不符合辦學規范。據悉,這家幼兒園未經審批,曾多次被鎮政府責令整改。一所未經審批的幼兒園,開著一輛不規范的校車,超載接送年幼的孩子,這無疑是對生命的最大的漠視!

是啊,再多的追問也無法挽回孩子們的生命了。但倘若不繼續追問與追責,如何向這么多無辜的孩子交待,又如何確保校車安全不再淪為空談?江西幼兒園校車事故,不該只留下一聲嘆息。所有為孩子哀悼的人都該追問:究竟是什么原因導致這場悲劇發生?所有關心校車安全的人更該追問:什么時候校車才能真正安全?

聽同事說,大亞灣霞涌的新蕾幼兒園沒有校車接送了,霞涌的中心小學也沒有校車,他家的孩子只能每天由孩子的奶奶接送,弄得很麻煩;上次看到惠東的三輪摩的載著一堆小學生,成為“最牛”的新款“校車”,實在讓人心驚膽戰!也許,各個地方都有這些讓家長擔憂的校車問題吧!不知道其他地方怎么樣呢……

如果因為害怕事故而取消校車,這算不是因噎廢食嗎?如果不是的話,校車的安全管理,何時才能讓天下父母放心呢?

在此,希望大家都能進一步密切關注校車的安全管理問題,并呼吁車主們在路上可盡量做到謙讓校車,切實做到機動車避讓“紅燈”校車,還孩子上學之路一個安全暢通的環境!

第8篇

陳廣湘博士是美國國家職業安全健康研究院安全研究部的一名研究員,在該機構從事研究工作已有17年。他也是該機構最早從事交通安全研究的流行病學專家之一,曾主持和參與10多項美國國家級的大型研究課題。他目前從事的3個交通安全方面的研究課題,得到了300多萬美元的資助。他現任美國國家科學院交通運輸研究局(TRB)的研究協調員,交通調查方法委員會委員,司乘人員信息系統委員會委員,美國聯邦政府汽車運輸安全管理局商業營運駕駛員安全圓桌會議正式會員。為了對美國的交通安全問題及其解決方法有一個詳細的了解,本刊記者采訪了陳廣湘博士。

記者(以下簡稱“記”):在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美國目前最關注的問題是什么?解決措施是什么?美國國家職業安全健康研究院在預防這些問題方面做了哪些研究?

陳廣湘(以下簡稱“陳”):美國目前最關注的是分心駕駛問題。分心駕駛行為有各種各樣的形式,如:開車時發短信、打手機、吃東西和喝飲料,或者與乘客談話、化妝、閱讀、使用導航系統、看視頻,以及調收音機、MP3播放器、CD播放器等。我們在做研究調查時發現,有的駕駛員是2個手機同時在打,有的駕駛員則是用膝蓋“開車”。這些都是很危險的分心駕駛行為。

美國交通部部長Ray LaHood很關心分心駕駛問題,帶頭號召大家預防分心駕駛行為。最近,Ray LaHood了一份建議汽車制造商積極推動預防分心駕駛行為的指導性文件,主要內容為降低設備使用的復雜性;限位裝置的操作僅限單手;個人對設備單項任務操作不超過2s;限制不必要的視覺信息;限制設備運行所需的手工操作量。

由于發短信需要駕駛員眼看、手動和大腦思考,是最危險的分心駕駛行為。美國聯邦交通部汽車運輸安全管理局(FMCSA)開展的研究顯示,商用汽車駕駛員開車時發短信所造成的嚴重安全事件(如撞車、追尾等)數量是不發短信者的23.2倍。

2010年9月21日,美國聯邦汽車運輸安全管理局了《限制使用無線通信設備最終規則》,于2010年10月21日正式生效。該最終規則禁止商用汽車駕駛員在開車時發短信,并規定了制裁措施。如果駕駛員違反了該規則,將會受到民事處罰,或者被取消從事運輸的駕駛員資格。這一規則降低了與分心駕駛相關的汽車撞車、死亡和受傷事故的發生率,增加了國家高速公路的安全性。

美國國家職業安全健康研究院正在開展一個“在線監控卡車駕駛員行為安全”研究項目,目的是減少卡車駕駛員的分心駕駛行為。

記:疲勞駕駛是造成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美國在預防駕駛員疲勞駕駛方面,最近有哪些新的措施?美國國家職業安全健康研究院在預防這些問題方面做了哪些研究?

陳:在美國,如果駕駛員駕駛商用汽車,必須遵守關于服務時間的法規。2011年12月27日,美國聯邦交通部汽車運輸安全管理局在《聯邦注冊》了新的《駕駛員服務時間最終條例》,自2012年2月27日生效。新條例規定,載貨商用汽車駕駛員每天限制連續駕駛11h,載客商用汽車駕駛員每天限制連續駕駛10h。與舊條例所不同的是,這次對駕駛員的休息時間做了最低限制,并縮短了1h。駕駛員每周(每168h)只能開60h的車,達到這個標準就要休息34h才能重新開車。舊條例沒有對“34h”作出具體規定,新條例增加了必須“有2個從早上1點至早上5點的時間段是在家休息的”的規定,且每周必須滿足1次這樣的要求。新條例還對超時駕駛進行了規定,如果駕駛員超過駕駛時間限制的3h或3h以上,則會被認定嚴重違法,將被給予最高民事處罰。

美國國家職業安全健康研究院在這方面也做了一些研究。我們正對卡車駕駛員的睡眠行為進行問卷調查,目前正在對所收集到的數據進行匯總分析,希望據此對卡車駕駛員的疲勞駕駛行為有一個深入的了解,并制定出相應的預防措施。

記:您是一位流行病學專家。如何通過公共衛生的視角,來看待道路交通安全問題?您用公共衛生的方法,針對道路交通安全做了哪些研究?

陳:道路交通傷害是一個重要的公共衛生問題,這是因為道路安全具有公共衛生的所有特征。全世界每年因交通事故有大量人員受傷,甚至死亡。道路傷害預防可以使因受傷害住院的人數減少和受傷害程度降低;另外,如果更多的人會步行或騎自行車,生活會更加健康。

既然道路交通傷害是一個公共衛生問題,我們就可以用公共衛生的方法來研究安全問題,主要有4個步驟。一是傷害監測和調查,通過系統地收集有關道路交通傷害的數量、范圍、特征及其后果等方面的數據,可以找出問題在哪里以及有多嚴重。二是辨識風險,利用收集到的數據,找出哪些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以及影響事故的風險因素有哪些。三是制訂和評估干預措施,看看哪些因素可以發揮作用以及對誰起作用。四是在更大的層面上實施干預項目。

從公共衛生的角度,我們使用了哈頓矩陣模型(Haddon Matrix,見相關鏈接)來表示機動車的傷害預防情況。這里面有3個因素,即人、車、環境;還有3個時間段,即事故前、事故中和事故后。使用矩陣來比較3個因素的重要性,以及其時間和空間分布,我們就可以設計預防和干預措施。一個全面性的綜合性方法包括工程控制、監管措施、法規政策和安全文化以及行為改變。但是,通過改變環境、立法和公共政策,總體上比以個人行為改變為目的的干預更加有效。

我們運用公共衛生的方法,以哈頓矩陣模型作為一個框架,設計了調查問卷,列出了卡車駕駛員可能面臨的一系列風險,之后開始進行數據收集。2010年10-12月,我們實施了“美國長途卡車駕駛員安全與健康調查”,在全美32個卡車站對1675名長途卡車駕駛員進行了問卷調查。其中,1265名卡車駕駛員(占76%)最終全部完成了問卷調查。我們采取面對面的采訪形式,調查了4個方面的內容:健康狀況、睡眠狀況、工作組織和職業安全。我負責職業安全這一部分。

這是美國第一次對卡車駕駛員進行安全與健康調查。我們通過收集長途卡車駕駛員健康狀況和職業傷害的基礎數據,了解了卡車駕駛員存在的安全健康問題及其嚴重程度、所在企業的安全文化,同時對卡車撞車事故原因進行深入研究。2012年6月,我們將研究報告的草案。很多政府機構在等著我們的研究結果,以便制定相應的建議對策。

研究成果只有在送到用戶手中才能轉化為社會效益。除了上面提到的“在線監控卡車駕駛員行為安全”和“美國長途卡車駕駛員安全與健康調查”2個項目外,我目前正在進行的第3個研究項目是研制適合卡車司機的職業安全衛生宣教材料。要努力做到讓我們的宣教材料為卡車司機所接受并具有說服力。目的是為了幫助他們提高識別和評估風險的能力。并為他們提供控制和預防風險所需的知識和工具。

記:2011年11月16日,甘肅慶陽正寧縣榆林子鎮特大校車交通事故,導致21人死亡。該事故促成了中國政府《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的迅速出臺。那么,美國是如何對校車進行安全管理的呢?

陳:在美國,校車是由政府部門統一購置,調度,并為每個公立學校提供接送學生服務的車輛。每個城市都配有校車,但校車不歸學校管,也不隸屬于學校。美國校車的管理,就像城市公交系統一樣。每個地區由一個校車隊來接送當地的學生。每個城市分成不同的區域,比如,東區的學生6點上課,南區的7點上課,這樣錯峰接送學生,可以保證校車資源利用的最大化。

美國校車安全法規在裝備方面有明確要求,主要涉及閃爍警報燈、停止信號警報裝備和校車顏色等。按照美國法規,校車座椅上必須安裝頭部保護裝備,并被固定住。后視鏡的類型與位置,窗戶使用的玻璃類型,以及窗戶安裝的方式,都有明確的規定。每個州對校車檢查的要求都不一樣,但大多數都要求定期檢查。每學年的開始,所有校車需要進行重點檢查。許多州要求州高速公路巡邏員進行校車年度安全檢查。

美國的校車駕駛員必須滿足最低年齡要求,大多數州是18歲,且校車駕駛員必須通過商業駕駛執照(CDL)考試,并獲得商業駕駛執照證書和保持認證有效。校車駕駛員必須對車輛進行日常安全檢查。在完成接送任務后,校車駕駛員也要進行相應檢查,以確保學生沒有被遺留在路上。準校車駕駛員必須通過背景調查和身體檢查。校車駕駛員還必須參加在職安全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