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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權論文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3-03-16 15:5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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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權論文

第1篇

在現代市場經濟中,正確的處理好企業經理人員和股東之間利益分配、相互激勵的關系,解決所有權與控制權分離之間的問題是公司治理的本質。合理的股權結構是公司治理的重要基礎,對企業經營者來說股權的相對集中有利于大股東對企業進行有效的監控,但是在我國大多數上市公司中,控股股東在國有股權中的主體地位問題至今沒有解決,導致國有股權無法形成人格化的主體,國有產權虛置。在企業中,大股東對企業經營者無論是機制上還是力度上的監控都存在著極大的問題,從而導致公司經營者的道德風險泛濫,出現肆意造假、侵吞上市公司資產等嚴重損害中小股東利益的惡性事件,致使“內部人控制”的現象十分突出。

在現今成熟的市場經濟環境中,公司對高層管理者的監督和制約可以通過外部市場對公司的控制權的爭奪和價值的評定來對經理人才進行選聘和評價等競爭機制來完成,在競爭激烈的環境下,迫使經理人為了自身的生存而勤奮工作,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股東約束經理人的行為。然而由于我國上市公司中國家股和法人股占總股本的比重過大,而且不能上市流通,公司控制權因為二級市場上流通股的買賣不足而發生了實質性的轉變,導致了在外部市場上的敵意收購的制約機制和經理人才競爭機制對企業經理人的約束軟化作用。

國有股獨大的股權結構現象,使得上市公司在建立法人治理結構上不能達到獨立自主的能力,在國有企業中,部分資產改制上市后,形成了兩個法人的體系,一些控股股東為了拿到上市公司配股的資格權,從而滿足他們向市場圈錢的野心,讓集團來完全承擔上市公司的所有費用,甚至在向上市公司轉移利潤時利用股份公司職工的工資這種卑劣的手段。與此同時,有些上市公司效益比較好,他們則使用相反的操作,成為集團公司的取款機:為集團公司的貸款提供擔保、向集團公司轉移利潤。使上市公司的價值在不公允的關聯交易下發生了扭曲,并且誤導了投資者,以至于股東的利益受到損失,

如湖北興化生產的尿素,一直由集團公司以高于市場零售價的價格全部收購。隨著母公司的“斷奶”,公司業績出現急劇下滑。從1996年、1997年每股收益1元以上到1999年上半年出現巨額虧損,每股收益降至-0.243元。股票價格隨之下落,中小投資者的損失慘重。對以中小散戶為投資主體的我國的證券市場來說,股市的成長和發展,離不開廣大投資者的參與和投資。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是實現證券市場可持續發展的基本政策。

二、完善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的對策

目前,國際資本市場的資本受到美國經濟因素的影響供給比較充足。由于當今中國經濟的高速發展在資本市場上具有很大的潛力,國際資本自然不會放棄進入我國資本主義市場的機會,在符合國務院《決定》中利用外資減持國有股的精神上,通過中外合作基金來減持國有股是一個兩全齊美的辦法,基金在受讓一定的固有股上可以通過協議進行轉讓,然后再選擇適當的時機,在二級市場上出售。為了把市場上的沖擊減少到昀小,昀有效的方法就是利用基金中國“蓄水池”在時間和數量上把受讓的國有股轉化為零。

使公司治理結構有效的運行關鍵的因素就是充分發揮上市公司高層管理人員的創新能力。上市公司可以自身的條件出發,將管理人員的報酬和公司的經營效績緊密聯系在一起,在透明度的原則上設計各種特色的獎勵和分配政策,在征求大股東的同意之下執行。在上市公司中還可以使用獎勵股票的機制,比如給高級管理人員購買一定數量的本公司股票,在他們任職期間,由證交管理和鎖定,也可以附加服務年限,先給分配權,后給所有權。從我國目前的情況來看,首先要完善國有股權的產權的主體地位,使上司公司能夠整正采取主動權,行使所有者的權利。然后逐漸解決國有股和法人股之間的流通問題,加強兼并收購等條例的建設,從而完善資本主義市場。

三、結論

公司治理機制的完善是目前我國上市公司經濟增長的首要問題,完善股權結構是解決這一難題的關鍵,這就需要上市公司從內部加強治理和監督,從而優化股權結構,為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部會計控制是指企業為了保證各項業務活動的有效進行,確保資產的安全完整、防止欺詐和舞弊行為、實現經營管理的目標等制定和實施的具有控制職能的方法、措施和程序。

一、電力企業內部會計控制存在的問題

會計報表不能真實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情況。企業存在對收入,尤其對非生產性、非經營性收入不入帳,虛列成本費用開支,亂擠亂攤成本的現象。為完成上級電網電力企業下達的績效考核指標,企業根據主觀意愿對利潤進行調整,造成盈虧不實,使報表使用者無法真正摸清企業利潤和經營狀況。

安全是企業資本運作的前提和基礎,目前電力企業的資產安全狀況令人擔憂。一方面企業通過一段時間的發展,隨著市場體制的變遷,積壓了大量的應收賬款等不良資產;另一方面存在資產流失現象,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第2篇

關鍵詞:股權轉讓限制

持有公司的股票,便成為公司的股東,對公司享有股權。有限責任公司股權是財產權的一種,無論那種公司,股東的股權都可以轉讓,由于公司性質等因素的不同,對于股權轉讓的限制也就有所不同,有輕有重。股權轉讓是指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份讓渡給他人,使他人成為公司股東的民事法律行為。股權轉讓是股東行使股權經常而普遍的方式,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有權通過法定方式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本文重點對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限制問題進行深入的分析與探討。

一、股東在制定公司章程時,對股東轉讓股權的問題進行限定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在制定公司章程時,一般會對股東轉讓股權的問題進行規定,這些規定有時與公司法一致,有時相異。其原因有兩種,一種是股東故意要求作出這樣的制度,主要是考慮到以后的股權轉讓順著自己的意思發展;還有一種就是對公司法不太熟悉,不知其間的沖突,是無意造成的。當公司章程與公司法規定不一致時,公司章程中規定的轉讓條件能否有效,還要看具體的情況,以區別對待。

如果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的限制性規定高于公司法規定時的效力,應當被視為有效。這主要是由于公司章程的性質決定的。有關公司章程的性質目前學界還沒有統一看法,有契約說、自治規則說,綜合說。契約說是指公司章程是由股東或者發起人共同商議協定的,在公司成立后對股東或者發起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總的來說具有契約性質;自治規則說是指公司章程不僅對參與制定規則的股東有約束力,對后來加入的以及持反對意見的股東也有約束力;綜合說是指既認為公司章程對發起人權利,義務等出資方面的規定具有契約性質,在其他方面又具有自治規則性質。公司章程的性質多采用綜合說,對于股東自治規則如果不與公司法發生沖突,應該生效。另外還與有限公司的性質有關。有限公司注重的是股東之間的穩定以及長期合作關系,公司章程規定的股東轉讓條件高于公司法的規定時,則對于股東之間的穩定性有益。《公司法》第35條第二款規定,即必須經過一定比例(過半數)的股東同意,若公司章程的規定達不到這一比例要求,就違反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則屬于無效條款,若達到(包括超過)公司法規定的比例要求,即滿足了公司法規定的條件,應屬有效。考慮到有限公司的性質問題,《標準化法》第六條規定:“已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國家鼓勵企業制定嚴于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企業標準,在企業內部適用。”

如果公司章程對股東轉讓股權的限制性規定低于公司法規定的效力。公司章程規定,股東向非股東轉讓股權時,必須經過全體股東三分之一或者更低比例的股東同意,這樣的規定應當是無效的。因為《公司法》第35條第二款規定“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屬于強制性規范。其中,過半數是最低要求。

如果公司法沒有涉及,公司章程對股東轉讓股權的限制條款效力。對于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公司法沒有涉及的,公司章程規定股東轉讓股權要考慮的因素,一些人認為公司章程不該超越公司法的規定,對股東轉讓股權問題作出限制,股東轉讓股權是自由的。還有一些人認為公司章程是在不與公司法發生沖突的前提下作出的特別規定,則是可以的;主要是因為,在公司法對股東轉讓問題已經做了規定,公司章程就不應該再作出高于公司法的規定,但是考慮到我國公司制度實行時間較晚,股東法律意識還不是很強,公司章程在不與法律發生沖突的前提下對股東轉讓股權的問題作出進一步的明細補充是對的。在市場經濟情況下,公司法也要活用,要考慮公司股東的意愿。

二、公司法對股東轉讓股權的限制

公司法對股東轉讓股權的限制是有很多理由的。有限責任公司是一種資本的聯合,股東人數有上限規定,資本也有封閉性特點,體現出來的有限公司具有“人合”和“資合”的雙重性質。有限責任公司具有很強的人合公司性質,股東之間愿意投資成立公司,他們之間往往是有一定的信任因素的,外人很少愿意進入有限責任公司,成為其中的股東。有限公司的人合性質,主要表現在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時的限制態度。這種限制主要是為了維護股東間的緊密關系。股東之間成立有限公司時,其間的合作不僅僅是資金問題,在一些高新技術公司中,多方合作可能是互補關系,比如,一方具有充實的資金,主要出資,另一方擁有專利或者非專利的高技術,其他方則擅長管理運作等,如此的互補,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經營,提高公司的效益。這樣的公司股東是緊密結合的,任何一方要退出,都會給公司造成很大的損失,所以,對股東轉讓股權進行限制也是必要的,是有利于公司發展的。

股東轉讓股權的限制方式主要有過半數股東同意。《公司法》第35條第2款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根據該法第38條第一款第(十)項規定,股東會“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因此,股東會的召開是必要的。股東會對股權向非股東轉讓進行表決,必須通過“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這里的過半數應該是說股東人數超過一半同意即可以通過表決,實行的是一人一票制而非持股多數決。:

三、股東變更登記對股權轉讓合同的影響

我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23條規定,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未經核準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該條例第31條同時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股東發生變動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新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我國《公司法》第36條規定:“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根據法律規定,股權轉讓有兩個變更登記,但是這兩個變更登記與股權轉讓合同的成立沒有聯系,也不會發生什么影響。我國《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比如中外合資企業的股權轉讓合同必須經過原批準機關的批準,未經批準的,股權轉讓合同不發生效力。這里面牽涉到股權變更問題,其實股東未辦理變更登記是不影響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的,因為股權轉讓是當事人的一種自治結果,是當事人自己愿意的。而對于變更登記,則主要是對于權利的轉移來說的。

總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問題是受到很多限制的,公司法對其有所規定,公司章程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又做了比較細化的補充,很多規定對股東轉讓股權來說是更高限制。一般情況下,這些限制是為了加緊股東間的關系,是為了讓公司向著更有利的方向發展。

【參考文獻】

[1]解學智.國外稅制概覽:公司所得稅[M].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3。

第3篇

一、股票期權的性質認定

目前對股票期權性質認定主要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股票期權的性質類似于一種獎金,是因員工在企業的表現和業績情況而取得的與任職、受雇有關的所得,因此在納稅時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另一種觀點則認為股票期權是人力資本所有者參與剩余分配的一種方式,其一般在被贈予股票期權時并未被確保可以得到確定的補償金額,而是在將來通過享有的剩余索取權去分享不確定的企業剩余(利潤)。

第一種觀點認為股票期權是一種工薪性質的所得,因此企業因授予股票期權所產生的支出應該處理為費用。這種觀點存在兩個問題:一是企業授予激勵對象股票期權時及以后可能并沒有現金支出,甚至還有現金流入,此時“費用”從何而來;二是股票期權是一種長期激勵措施,而工薪所得(或獎金)是一種短期激勵措施,其設計目標完全不同。相對而言,第二種觀點比第一種觀點要合理一些,但沒有完全抓住問題的本質。首先,人力資本所有者獲得股票期權不僅獲得了參與剩余分配的權力,而且可以部分擁有企業的所有權,從而從所有權上實現人力資本所有者和物質資本所有者利益的一致;其次,一旦人力資本所有者將股票期權行權以后,重要的不是獲得了剩余(利潤)的分配,而是受益于股票價格的上漲。股票期權可以激勵人力資本所有者,尤其是激勵經營者努力工作,專注于股票價格的上漲,從而通過股票期權制度的實施,使經營者和所有者在經濟利益上保持一致,這正是企業紛紛采用股票期權制度的真正原因。

因此,筆者認為,股票期權的性質是人力資本獲取企業所有權的一種途徑,是一種潛在的“權益”。股票期權一方面體現了對企業人力資本及其作用的認同,另一方面體現了對企業人力資本的激勵。通過實施股票期權,可以使得人力資本和物質資本在所有權上實現平等,進一步地使人力資本所有者和物質資本所有者在經濟利益目標上盡量達成一致,從而減少企業的成本,降低物質資本所有者和人力資本所有者之間的利益沖突。

由于目前對股票期權性質的認定存在誤區,所以在設計股票期權制度時,往往容易將股票期權視為一種福利或獎勵,從而產生短期行為,極大地降低了股票期權的制度效應。無論是將股票期權視為一種獎金,還是將股票期權視為人力資本參與企業剩余分配的方式,都容易給人產生物質資本和人力資本之間純粹利益讓渡的印象。而如果將股票期權視為一種人力資本取得企業所有權的方式,股票期權行權以后,物質資本所有者的股份并不會減少,而行權的條件是股票市價高于行權價。換句話說,當股票期權行權時,人力資本所有者可以獲得價差收益,物質資本所有者的股票市值也會增加,從而實現了雙贏。為了使這種雙贏的局面能夠保持較長的時間,企業在設計股票期權計劃時,應制定相應的條款,如規定限售期、規定長期持有的保值條款等。

二、股票期權的會計處理

我國目前還沒有對股票期權的會計處理制定相應的準則,對股票期權的會計處理方法的探討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

一是費用觀。該觀點認為股票期權是企業支付給員工工薪報酬的一部分,公司把有價值的股票期權贈予給員工,是為了補償員工將來提供的服務而發生的經濟利益的流出,根據配比原則,這種補償成本的總額應作為費用,在經理人提供相應服務的期間內攤銷,并在利潤表中列示。從運用來看,這種觀點目前是主流,因為無論是美國會計原則委員會(APB)和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還是我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都持這種觀點。但理論界存在不同的看法,主要是因為:(1)經理人股票期權報酬成本不符合概念框架中費用的定義;(2)由于股權激勵所導致的成本已經包含在被稀釋的每股收益中,如果再在利潤表上確認由此導致的費用,將會導致每股收益被重復降低;(3)費用觀存在的基本假定是人力資本成本全部轉化為費用或者在經理人服務期內全部攤銷入費用,這不符合股票期權的經濟實質。二是利潤分配觀。該觀點認為股票期權的經濟實質是人力資本所有者參與企業剩余(利潤)索取權的分享,因此其會計處理應該按照企業的利潤分配進行。這意味著股票期權是對員工在過去為企業利潤增長所作貢獻的一種補償,而不是對員工未來行為的一種激勵,這顯然與股票期權的設立目標不相符合。三是綜合資產觀。該觀點認為人力資本報酬由固定工資和股票期權構成,股票期權的這部分人力資本成本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判斷是否要進行資產化,其中管理人員提供的管理服務使得企業的市場價值超過賬面價值,因此應將其確認為企業的無形資產,而一般人力資本提供的服務易于辨認,則不應確認為企業的無形資產。這種觀點存在的問題在于,一方面將同一種經濟內容采用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缺乏說服力,另一方面將管理人員的人力資本確認為企業的無形資產,不符合無形資產的定義。四是非會計對象觀。該觀點認為股票期權不符合現有的所有會計要素的定義,它已經超越了會計系統處理對象的范圍,因此不應該進行會計處理。但是,問題在于,股票期權是一種客觀存在的經濟事項,當其行權后對企業的所有者權益及現金項目都將產生影響,因此不對其加以反映是錯誤的,將導致財務信息失真。

筆者認為,股票期權的會計處理一方面要考慮到原有會計框架和會計準則,另一方面應結合我國股票期權的實踐和相關法規精神,從而找到一個簡便易行的會計處理方法。實際上,股票期權性質的認定和股票期權行權時的股票來源對相關的會計處理產生著重大影響。《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我國實施股票期權的股票來源有三種途徑:向激勵對象發行股份;回購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從實踐來看,目前已實施股票期權計劃的上市公司基本上都采用第一種方式解決股票來源問題。

(一)向激勵對象發行股票的方式該方式下的會計處理相對比較簡單,原因在于不存在補償費(市價與行權價之間的差導致的費用)問題。當公布股票期權計劃時,不需要進行會計處理;當激勵對象行權時,則按照發行股票的會計準則處理即可。

[例1]某企業向激勵對象授予10000股股票期權,股票面值1元,約定行權價為每股10元。授予股票期權時不作會計處理,但需要披露相關信息,并且在計算每股收益時,應該增加計算一個包括股票期權的每股收益。當激勵對象行權時,會計處理如下:

借:現金100000

貸:股本——股票期權行權10000

資本公積90000

(二)回購本公司股票的方式我國目前的股票期權制度尚處于初級階段,有一些與國外股票期權不同的特點,如對股票期權的授予數量、行權價格、行權時間等問題都有明確的規定,從而簡化了股票期權的會計處理。《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上市公司應該在股票期權計劃中說明設計股票期權的股票數量、股權激勵計劃的有效期、授權日、可行權日、標的股票的禁售期等問題。《管理辦法》第24條規定,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勵對象股票期權時,應當確定行權價格或行權價格的確定方法。行權價格不應低于下列價格的較高者: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公布前一個交易日的公司標的股票收盤價;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公布前30個交易日內的公司標的股票平均收盤價。這意味著在公布股票期權計劃時,行權價與股票市價之間的差別并不大,甚至有可能行權價高于股票市價,此時補償費較低或根本不存在。實施股票期權計劃一段時間后,股票的價格將會有所上漲或下跌。如果股票的市價上漲,則意味著補償費用增加;如果股票價格下跌,則意味著補償費用減少,但預提補償費用總額以零為下限。補償費用按年度通過管理費用計入當年損益,直至股票期權到期為止。

[例2]某企業于2006年5月1日實施股票期權計劃,計劃規定公司高管在三年后,即2009年5月1日,可以按每股10元的價格購買本公司的股票10000股,股票來源采用回購本公司股票的方式解決。目前本公司的股票市價為每股9.5元,其他時點的本公司股價分別為:時間2006.12.312007.12.312008.12.312009.5.1

股價12元15元14元16元

則相關會計處理如下:

(1)公布股票期權計劃時,補償費為零,不作會計處理,只需在附注中說明;

(2)2006年12月31日,由于股票市價高于行權價,需要計提補償費,會計處理如下:

借:管理費用20000

貸:預提補償費——股票期權行權準備20000

(3)2007年12月31日,由于股票市價較上一年上漲,補償費增加,需要補提,會計處理如下:

借:管理費用30000

貸:預提補償費——股票期權行權準備30000

(4)2008年12月31日,由于股票市價較上一年下跌,補償費減少,需要沖減補償費,會計處理如下:

借:預提補償費——股票期權行權準備10000

貸:管理費用10000

(5)2009年5月1日,股票期權行權日的股價較年初上漲,需要補提補償費,會計處理如下:

借:管理費用20000

貸:預提補償費——股票期權行權準備20000

股票期權到期行權,需要回購本公司股票10000股,同時發生相關稅費2000元,會計處理如下:

借:回購股票160000

財務費用——回購股票相關稅費2000

貸:銀行存款162000

股票期權行權的會計處理如下:

借:現金100000

預提補償費——股票期權行權準備60000

貸:回購股票160000

(三)兩種處理方式的比較以上兩種處理方式都會對企業的資產負債表和現金流量表產生影響,不過第一種方式是增加了企業的凈資產,導致企業產生現金凈流入,同時增加了企業的總股本和資本公積,而第二種方式則是減少了企業的凈資產,并導致企業產生現金凈流出,但不影響企業的總股本和資本公積;此外,第一種方式不影響企業的利潤表和利潤總額,而第二種方式則對企業的利潤表產生了影響,并會減少企業的利潤。當采用第一種方式時,其會計處理類似于定向增發,會計處理相對簡單;當采用第二種方式,其會計處理類似于證券投資,會計處理相對較復雜;第一種方式不能在行權前反映出由于股票期權而對每股收益產生的影響,從而可能使股價高估,第二種方式則符合配比原則,可以在行權前反映出由于股票期權而對企業利潤和每股收益產生的影響,從而是股價更加符合實際。但在行權后,無論采用那種方式處理,實際上都會降低企業的每股收益,他們對股價的影響方向是相同的,但影響的幅度不一致。

參考文獻:

[1]方慧:《經理人股票期權會計確認問題研究》,《會計研究》2003年第8期。

[2]謝德仁、劉文:《關于經理人股票期權會計確認問題的研究》,《會計研究》2002年第9期。

[3]夏迎梅:《關于經理人股票期權會計確認問題的再思考》,《商場現代化》2006年第1期。

第4篇

隨著經濟改革向縱深發展,近年來證券公司民營化力度在逐步加大,一批有實力的民營企業紛紛成為證券公司的股東,甚至大股東。民營企業進人證券行業,通過參股甚或錯綜復雜的股權設置從而完全影響證券公司經營管理,其動機有著更深層次的背景。隨著我國經濟的持續快速增長,證券市場規模將越來越大,國內券商將面臨巨大的市場機遇。證券業又是一個競爭非常激烈的行業,市場的集中度有不斷提高的趨勢,中小券商要生存發展,必須做大做強。最近兩年來,由于市場行情低迷,證券行業持續全行業虧損,使得證券公司經營異常困難。為解決生存問題,增資擴股被擺在了第一重要位置。而一些民營企業經過多年的實業或者證券投資的經營,如今已經到了一個十字路口,其各種資源的整合需要一個資本運作平臺,業務的超常規擴張急需融資平臺的支持。同時一些采取私募基金方式運作成功的企業也要洗腳上岸”。在這種雙方各有需要的基礎上,雙方聯姻水到渠成。

二、證券公司民營化中的股東層面的問題

多種股權成分的并存對證券公司的經營發展無疑是有益的。然而,2003年以來,相當多的民營化證券公司,比如民生證券、富友證券、亞洲證券等都不約而同地出了問題,引來國家有關監管機構的介人。這些證券公司的問題幾乎都是由股東層面開始,最終影響到公司的正常運作,許多甚至發生違規、違法行為,導致公檢法的深度介人。

歸納起來,這些證券公司在股東層面出現的問題主要有:

1、股東出資不實。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方一式:①利用經營上相關聯的便利,將證券公司的關聯子公司的資金作為股權受讓金或資本金,成為新股東,實際上己方一分錢都沒有出;②利用從證券公司協議借款方式獲得資金,向其投資,成為股東。實際形成以證券公司自身的資金成為其股東,并分享權益的“空手道”股東:③注冊資金未實際到位或涉及股東主體資格間題,形成所謂名義持股。之所以會出現出資不實,在一定程度上證券公司要負重要的責任,證券公司為了拿到綜合牌照,以方便開展其他多種業務,在市場低迷,各種機構對參股證券公司抱有審慎態度,為達到增資擴股的目標而采取的一種權益之計。這種情況在中國的證券公司極為普遍,已成為公開的秘密。這樣一來,實際出資股東與名義出資股東必然有矛盾,如果名義出資股東不謀求其他利益,或者這些股東沒有被個別實際出資股東利用來達到某種默契,那么可能不會有太多的問題。但實際情況則恰恰相反。

2、部分股東人股證券公司,本身就是抱著短期極度逐利的目的。它們通過出資成為大股東,甚至通過聯合持股控制證券公司,改組董事會,新聘己方可以控制的經營班子,在經營上為己方利益極度冒險,不惜違規違法。主要表現在:①采取各種方式抽逃出資,比如采取以自己持有的證券公司股權作為質押、證券公司擔保的方式向銀行貸款,到期不還后把股權證書退還證券公司,從而達到變相抽逃出資的目的;②利用控制證券公司經營管理的便利條件為己方牟利,比如以己方下屬公司的名義與證券公司簽訂理財合同,簽訂對證券公司條件苛刻的協議,讓證券公司承擔超出市場行規的風險;③利用有利條件控制證券公司的營業部、甚至部分重要的業務部門職位,為己方牟利。例如:引人機構從事三方監管的業務,然后違背正常的監管程序通過營業部、某些部門負責人簽字后劃走資金,證券公司承擔巨大風險;或者通過業務部門從事風險極大的接盤業務等等。其目的只有一個,最大限度地轉嫁己方風險,從而套現獲利。

3、在當前資本市場撲朔迷離的股權結構下,為規避國家政策限制,幾方聯合出資控股證券公司,或者一方實際出資而借殼利用別的公司名義參股。后來出于利益分配不均或者名義出資股東出于巨大利益誘惑而欲反客為主,終招致股東之間紛爭不斷。目前的制度設計是規定單個股東的最高允許持股比例,以求通過股權分散來避免公司遭受操縱。然而,許多的民營企業還是暗渡陳倉”,其名義持有股權比例可以達到相對控股甚至絕對控股的程度,遠遠超過了中國證監會關于“單個股東直接或者間接向證券公司投資的總金額不得超過該證券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的規定。

對于目前這些已經發生的證券公司股東層面問題,原本薄弱的公司治理束手無策。民營企業和民營資本良芳不齊,單靠自律根本解決不了問題。這一系列的股東層面問題曝光后,民營金融機構讓老百姓愈加難以放心,其發展步伐也將愈加遲緩。縱觀我國現行的對證券經營機構監管,其薄弱之處在于其針對的是國有控制的證券經營機構,而對民營控制的則缺乏有約束力的監管手段,難以采取有針對性的具體措施,甚至在問題出現之后也難以及時采取措施加以補救,缺乏系統成型的應急措施。國有控制的證券經營機構,其股東較少會發生掏空公司或資金抽逃的行為。即便發生,由于有國家信用作擔保,能夠及時采取措施加以彌補,其對外界的影響會有限得多,而民營化后的則完全不同。因為證券公司更多是依賴信用生存,當其出現股東層面矛盾惡化、發生資金變相抽逃或者極度違規違法后,輕者將會導致證券經營機構信譽嚴重受損,重者可能發生局部地區的金融風波,在證券公司民營化發展剛剛起步的階段,出現這樣的信任危機,顯然是不允許的。

隨著民營資本對金融行業的滲透,金融監管的手段和政策面臨調整的需要。目前我國對金融機構高管監管的法律法規,主要有《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以及《金融違法處罰辦法》等相關法規,這些法規主要體現了對高管人員任職資格審核、取消,而對高管人員日常經營行為的監管規定少,且相當模糊,難以操作。在日常監管中,監管部門對高管人員任職資格審查的多,對任職期問經營行為監管的少;對金融機構經營行為監管的多,對高管人員監管的少;在金融機構違規行為的處理上,處罰機構的多,處理高管人員的少。而且現行法規對高管人員道德風險防范的可操作性差,只能依據金融機構的組織考察材料進行認定,即使到被審查高管人員單位進行考察,也難以在短期內作出全面評定,且審核任職資格有規定期限,這就使監管部門對高管人員道德風險無法查實。

民營資本發展到一定程度后,通過產業資本的積累向金融行業滲透,是正常的。但對此資本轉型采取什么樣的手段,是民營企業家需要考慮,更是監管部門急需考慮并且采取具體措施的問題。民營資本滲人證券行業,其要承擔的社會責任和公眾信用利益不能改變,民營資本不能短視,更不能夠為了一時之利挺而走險。

現階段證券公司面臨多層面金融風險,由股東層面問題導致的內部治理風險就是其中之一。同一般由風險控制薄弱所產生的風險不同,公司治理的薄弱更多地會導致公司高管人員的過度冒險與違規操作。

三、防范措施

為防范證券公司民營化進程中所面臨的股東層面風險,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嚴格審核證券公司的有關股權轉讓、增資擴股申報。對被轉讓方、新增股東的主體資格要有較高標準的要求,比如其成立年限要求、以往的市場信譽、知名度、以往守法經營情況等。證券公司是靠信用經營的,其對國家經濟的影響是全面的,其觸角已經深人到了許多的社會家庭之中,牽一發而動全身,寧可要求嚴格有余,而不可過于寬松。

第5篇

關鍵詞股指期貨;參與模式;中介機構

金融期貨是在20世紀70年代世界金融體制發生重大變革,世界金融市場日益動蕩不安的背景下誕生的。論文金融期貨經過近20年的迅速發展,已占世界期貨交易量的67%。近年來,比重更是上升到80%以上。由于實際條件和經濟社會環境不同,各國金融期貨市場參與模式呈現出不同的市場格局和發展特點。對于我國來說發達與新興市場的借鑒重點將有所不同。在以美、英、日等國為代表的發達市場上,已形成成熟的期貨行業體系,其完備的法律法規、規范的監控體系、豐富的產品系列、有序的參與層次,都有我國發展金融期貨所必須認真借鑒的寶貴經驗。而對于臺灣這個新興期貨市場,在借鑒成熟市場經驗的同時,根據自身情況進行創新,摸索出一整套適用于東亞,尤其是大中華地區的金融期貨市場文化,促進了金融期貨市場的迅猛發展,這是我們要重點吸收借鑒的地方。

1境外金融機構參與金融期貨的模式借鑒

1.1美國期貨市場發展及狀況美國是期貨市場和期貨行業發展最為成熟的國家,其期貨行業結構在原發型期貨市場中最具代表性。

1.1.1美國主要證券公司參與情況。在美國,證券公司主要通過部門或者專業子公司2種方式參與金融期貨。一些證券公司通過設立專業子公司從事期貨交易,如美林期貨公司、JP摩根期貨公司等都是期貨專營商。而另一些證券公司,則通過部門參與,如摩根斯坦利、所羅門美邦等公司都兼營期貨交易(期貨兼營商)[1]。

美國的大多數證券公司都在一些期貨交易所取得會員資格,開展經紀、自營兩類業務。既客戶從事場內期貨交易,也為公司特定的交易策略和風險管理從事自營交易。

1.1.2美國期貨市場中介機構。美國《商品交易法》將其期貨市場的中介機構劃分為業務型、客戶開發型以及管理服務型三大類。

第一類:業務型的中介機構。主要是期貨傭金商FCM(FuturesCommissionMerchant)、場內經紀商FB(FloorBro-ker)以及場內交易商FT(FloorTrader)。FCM是各種期貨經紀中介的核心,從其功能來看,與我國的期貨經紀公司類似。據統計,在美國期貨業協會(NFA)注冊的FCM目前共有192家。而根據不同的營運模式,美國的FCM又可以分為3種:一是全能型金融服務公司,如高盛公司、花旗環球金融、美林公司以及摩根大通等金融巨頭,期貨經紀業僅占其業務的一部分;二是專業的期貨經紀公司,以瑞富期貨公司(Refco)為典型代表;三是現貨公司兼營期貨經紀業務,這類公司包括一些大型的現貨加工商、倉儲商、中間商和出口商等。它們最初涉足期貨市場主要是為了套期保值,后來逐漸拓展到期貨經紀業務,有些現貨公司還下設了專門從事期貨經紀業務的子公司,例如嘉吉投資者服務公司(CargillInvestorServices)就承擔了其母公司的套保業務。此外,型中介還包括FB和FT。FB又稱出市經紀人,他們在交易池內替客戶或經紀公司執行期貨交易指令。FT與FB正好相反,他們在交易池內替自己所屬公司做交易。如果是替自己賬戶做交易,通常稱之為自營商(Local)。

第二類:客戶開發型的中介機構。主要有介紹經紀商IB(IntroducingBroker)和經紀業務聯系人AP(AssociatedPerson)。碩士論文IB既可以是機構也可以是個人,但一般都以機構的形式存在。它可以開發客戶或接受期貨期權指令,但不能接受客戶的資金,且必須通過FCM進行結算。IB又分為獨立執業的IB(IIB)和由FCM擔保的IB(GIB)。IIB必須維持最低的資本要求,并保存賬簿和交易記錄。GIB則與FCM簽訂擔保協議,借以免除對IB的資本和記錄的法定要求。在NFA注冊的IIB目前共有466家,GIB則有1043家。我國尚不存在類似于IIB的期貨中介機構,而期貨經紀公司在異地的分支機構、營業網點則與GIB頗為相似。在FCM的業務結構中,許多IB的客戶量和交易量都遠比FCM直接開發的要大,IB的引入極大地促進了美國期貨業的發展。經紀業務聯系人(AP)主要從事所屬的FCM、IB等機構的業務開發、客戶等工作。他們均以個人形式存在,包括期貨經紀公司的賬戶執行人、銷售助理和分店經理等。經紀業務聯系人不允許存在雙重身份,即不能同時為2個期貨經紀機構服務。在NFA注冊的經紀業務聯系人共有53898人。其中,以賬戶執行人AE(AccountExecutive)最為典型,他們是FCM的業務代表,是專門為期貨經紀公司招攬客戶并替客戶執行交易和提供市場咨詢的人,與我國期貨經紀公司內部經紀人的角色類似。

第三類:管理服務型的中介機構。主要包括商品基金經理CPO(CommodityPoolOperator)、商品交易顧問CTA(Commod-ityTradingAdvisor)等。CPO是指向個人籌集資金組成基金,然后利用這個基金在期貨市場上從事投機業,以圖獲利的個人或組織。CTA可以提供期貨交易建議,如管理和指導賬戶、發表即時評論、熱線電話咨詢、提供交易系統等,但不能接受客戶的資金。目前,在NFA注冊的CPO有1470家,CTA有790家。

1.2臺灣期貨市場發展及狀況臺灣期貨市場屬于新興的期貨市場,其發展方式為先行開放國外期貨市場,然后再建立國內市場,這與臺灣證券市場的開放思路是一樣的。臺灣市場是新近快速健康發展的新興市場之一,并且由于金融改革歷程、投資文化及投資者結構與大陸情況極為相似等原因,在諸多方面值得我們認真學習。

1.2.1臺灣證券公司參與情況。臺灣證券公司可以作為期貨兼營商,全面的參與期貨業務,同時,存在一些期貨公司作為期貨專營商,提供更為專一的期貨服務。截止到2005年10月底,臺灣期貨市場有專營自營商13家;有他業兼營自營商23家;有專營經紀商23家;他業兼營經紀商17家;交易輔助人75家;結算會員32家[3]。

臺灣的法規規定證券公司可以通過子公司、部門等形式參與經紀業務,可以通過部門、子公司、交易人身份參與自營業務。需要說明的是,在臺灣,許多期貨公司都具有證券公司背景。如,臺灣的元大京華,成立專門的期貨子公司———元大京華期貨公司,從事經紀和自營(1998年增加)業務,同時,元大京華證券公司下的自營部也從事期貨自營業務,同時,經紀部從事期貨交易輔助人業務。寶來證券在新金融商品處下設期貨自營部,并成立寶來瑞富期貨子公司,成為臺灣最大的期貨商,開展期貨、選擇權、期貨經紀、結算、期貨自營等業務。

根據仔細比較分析,臺灣不同規模的證券公司在參與形式上,分別存在一定的趨同性。經紀業務方面,大型證券公司更傾向于采取全資控股的子公司形式參與(這種子公司多為證券公司為開展期貨業務而專設),中小型證券公司更傾向于采取部門形式參與。自營業務方面,證券公司一般都設有自營部門,但大型證券公司的子公司一般也開展自營業務,而中小型證券公司一般沒有子公司,或者存在子公司也主要經營經紀業務而不開展自營業務。

1.2.2臺灣期貨市中介機構。臺灣的期貨交易商分為期貨經紀商和期貨自營商。期貨經紀商包括期貨經紀公司和兼營期貨業務的證券商。一般企業法人不能成為交易所的會員。在臺灣的證券行業與期貨行業是混業經營,證券商既可以自營期貨與期權業務,也可以兼營期貨經紀業務。另外,僅證券經紀商可以申請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證券商兼營期貨經紀業務的,不得申請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期貨交易輔助人屬期貨服務事業,它接受期貨商的委托,從事的業務范圍包括:招攬期貨交易人從事期貨交易、期貨商接受期貨交易人開戶接受期貨交易人期貨交易之委托單并交付期貨商執行。期貨交易輔助人從事期貨交易招攬業務時,必須以委托期貨商的名義進行。期貨交易輔助人只能接受一家期貨商的委任,但期貨商可同時委任一家以上的期貨交易輔助人[2]。

臺灣地區的期貨經紀商主要有4類:一是專營期貨經紀商,只受托從事證期局公告的國內外期貨期權交易;二是兼營期貨商,包括一些本土及外國券商和金融機構;三是期貨交易輔助人,主要是一些獲許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的證券經紀機構,期貨交易輔助業務包括招攬客戶、期貨商接受客戶開戶,接受客戶的委托單并交付期貨商執行等;四是復委托公司,就是本土客戶從事國外期貨交易的機構,它們將委托單轉給境內的國外復委托期貨商,然后再轉給境外的交易所達成交易。

2我國券商參與模式設計

我國期貨業目前交易的期貨品種僅限于商品期貨,金融期貨尚是一片空白,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盡快推出金融期貨勢在必行。通過對美國這個成熟市場及臺灣新興期貨市場的發展歷程及經驗教訓來看,我們可以得到不少有益的啟示。同是作為新興期貨市場的內地期貨市場,要穩步健康地向前發展,券商參與模式可以參考如下幾個方面。

2.1加快期貨市場法規建設,完善監管與自律管理體系

盡管幾乎世界各國在建立期貨市場的過程中,都是采取“先建市,后立法”的思路,但香港、臺灣的期貨市場卻是在借鑒美英等期貨市場的成功經驗的基礎上采取“先立法,后建市”的思路創立并發展起來的。醫學論文這樣,既可以避免少走彎路,節省“學費”,充分獲得后發性利益,同時也可以使期貨市場迅速與國際接軌,按國際慣例規范來發展期貨市場。

結合中國的具體情況,同時參考美國的監管模式,我國的監管主體應分為三級,包括國家監管、行業自律監管、交易所監管。《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證監會)對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的監督管理。據此規定,證監會是國家監管主體。在我國,金融期貨推出后,如果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允許參與金融期貨交易,那么有權力進行監管的行業自律組織將包括期貨業協會和證券業協會。而市場及交易監管主體則為交易所。

2.2分層控制風險,層次化市場管理,形成金字塔型結構

無論是美國、臺灣或是其他一些國家,在市場結構方面都反映出一個共性,那就是分層控制風險,層次化市場管理,減少交易所直接管理的機構數目。主要體現在結算會員與交易會員的分離以及IB業務的引進等。這種金字塔式的市場結構,有助于控制市場競爭,形成價值鏈結構管理。這在我國現在強調混業經營的同時,也要注意引導行業健康發展,避免行業惡性競爭。

2.2.1結算會員與交易會員分離。在香港,結算會員和交易會員是明顯區分的。而在臺灣,雖然沒有交易會員這一說法,但從本質上看,參與交易的期貨商就相當于交易會員,而期貨商并不都是結算會員,因此,在臺灣實際上也是交易會員與結算會員分離的模式。

而我國期貨市場上,期貨公司實際上資質差別很大,但目前不區分交易、結算會員資格,全部經紀公司都是交易所會員,都擁有交易及結算資格。可見,讓部分資歷較好的交易會員成為結算會員,可以將結算風險進一步過濾,減小了交易所的風險。

此外,我國現在有上海、大連、鄭州3家期貨交易所,每家交易所對各自的會員分別進行結算。若要到3家交易所同時交易就要結算3次。若能將3家交易所的結算系統統一起來,以交易實體為結算單位,即無論在幾家交易所交易只需結算1次,這樣既能節省結算費用,又有助于對交易實體進行綜合風險的控制。當然,要實現交易所間結算的統一,這在當前還是有一定困難的,但隨著市場的發展成熟,也將是一個必然趨勢。

2.2.2推行IB業務。在臺灣、美國等市場上,都有IB或類似的中介層次,并且,在臺灣,只有證券公司才可以從事IB業務。這不僅有效地控制了參與風險,限制資質不達要求的金融機構的金融期貨參與層次,同時又為他們提供了參與并分享金融期貨業務的機會,還增加了金融期貨市場的組織動員能力,有利于開發更多的期貨投資者。因此,我國應借鑒這一經驗,相應地推出IB業務。

2.3證券公司應成為金融期貨尤其是股指期貨業務的主導參與機構無論是在美國、英國等成熟的資本市場,還是在臺灣、香港等新興市場,證券公司都是金融期貨市場,尤其是股指期貨業務的主導參與機構。特別是我國期貨經紀公司規模較小的現狀,更加需要引入更有資金實力、規模更大、管理更好的證券公司參與市場,這對于穩定市場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此外,證券公司還應該授予更多的選擇權。盡管臺灣的證券公司都朝著金融控股的模式發展,原本由部門從事期貨經紀業務的,在有了自己的控股期貨子公司后,也轉為由子公司負責期貨經紀業務的模式。但我們注意到,在市場發展初期,至少在法規方面,對證券公司的限制比較少,公司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自由選擇期貨參與模式,而非強制要求其一定要通過子公司或部門來經營。并且,從臺灣的實際交易數據中分析發現,市場自營賬戶發生的交易量占到整個交易量的45%左右(表1),顯示了臺灣市場上證券公司、期貨公司等主導參與機構對市場的強大影響力,這一點是國內股票及期貨市場所根本不能想象的。而基于證券行業相對期貨行業絕對強勢的國內實際情況分析,可以認為,未來證券公司對股指期貨市場的影響將是很大的。

2.4推行“業務牌照”制度,合理控制市場參與者資質和數目盡管臺灣目前有近200家證券公司,但真正參與期貨交易的證券公司只有30多家,期貨公司也只有20多家。臺灣期貨交易所已發展了近10年,已經形成了比較成熟的模式,但其參與數量始終在一個較小的比例范圍之內。更為重要的是,臺灣的金融期貨業務并非只是一個統一的業務資格,可以進一步細分為股指期貨、利率期貨等業務條件,并且,證券公司等參與者可以針對某項業務有針對性地申請該子業務資格,如股指期貨業務資格。

同時,香港在2003年以前一直實行單一牌照制度,雖然這種方式不利于企業多元化發展,但在一定程度上鞏固了公司的主營業務發展。這對于市場早期的發展是有利的。但當市場成熟時,這種業務范圍的限制就會抑制公司的發展。職稱論文因此,實際上香港業務牌照制度從單一到多元的轉變,也是一種市場逐步放開的過程。

這對于我國在開放股指期貨的初期,有重要的借鑒意義。即市場準入一定要逐步放開,先緊后松,才能穩定市場;要是先松后緊,出了問題就容易造成市場混亂。我國之前對期貨經營資源控制并不嚴格,以致目前擁有180多家期貨公司,他們可以經營全部期貨業務。事實上,已經暴露出一些問題,比如一些期貨公司規模比較小,風險控制能力較弱等,也導致了一些違規事件的發生。因此,我國期貨公司應借鑒臺灣模式,朝著做強做大的方向發展,而非僅僅是做多。增資擴股、引入資金實力更強、管理模式更先進的公司為股東、甚至兼并收購等,都會起到整合市場的作用。

3結語

對于股指期貨而言,國外有的市場已經發展的比較成熟。但是在借鑒別國經驗的同時,必須結合我國已有市場的情況,不能強套硬搬。比如,我國期貨公司數量多,質量差,這就與國外市場截然不同,因此我們需要充分考慮我國期貨公司的風險控制能力和市場參與情況。再如,我國期貨交易所的客戶承受能力有限,若將來股指期貨在期貨交易所交易,面臨的很現實的一個問題就是如何同時接納數倍于商品期貨的客戶交易,如何處理急劇擴大的交易量等。

對我國現實中收購兼并在操作上的繁瑣,也決定了一些理論上可行的方案,在現實中就不太可行。總之,根據股指期貨所具有的功能和國外股指期貨市場的成功經驗,在我國推出股指期貨交易,對發展和完善我國證券市場體系,提高國際競爭力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同時也應該加強法律、市場監管和券商參與模式設計幾方面的配合。

參考文獻

第6篇

論文關鍵詞:KMV模型,信用風險,違約距離

 

1.引言

2010年來,國家針對房地產的政策不斷出臺,致使房地產公司發展面臨諸多風險。 2010年11月份,銀監會抽取60家大型房地產公司調研的結果表明:負債率整體上升,資金鏈趨緊金融論文,信用風險已成為房地產公司監管層心頭之患。本文采用修正的KMV模型,以求更適合我國房地產上司公司的特點,更加有效的對數據進行實證研究,分析公司在信用風險管理中應將違約距離控制在哪一個范圍cssci期刊目錄。

2.KMV模型的基本原理

KMV模型是根據Merton將有關期權定價理論運用于風險貸款和證券投資而開發出的一種實用高效的分析模型,用以衡量公司的信用風險。

KMV模型又稱預期違約率模型(expected default frequency,EDF模型),該模型將企業負債看作是買入一份歐式看漲期權,即企業所有者持有一份以公司債務面值為執行價格,以公司資產市場價值為標的歐式看漲期權。如果負債到期時企業資產市場價值V高于其債務D,公司償還債務,企業股東權益的價值為償還債務后的剩余金融論文,即V-D;而當企業資產市場價值小于其債務時,企業則無法償還貸款,選擇違約,股東權益變得毫無價值,股權所有者將會選擇放棄公司的所有權。

KMV模型評價公司信用風險的基本思路是以違約距離DD表示公司資產市場價值期望值距離違約點D (Default Point)的遠近,距離越遠,公司發生違約的可能性越小,反之越大。違約點D通常處于流動負債與總負債面值之間的某一點;違約距離常以資產市場價值標準差的倍數表示。該模型基于公司違約數據庫,根據公司的違約距離確定公司的預期違約概率cssci期刊目錄。

3.KMV模型的計算方法

KMV模型的計算有兩個重要的步驟:一是利用B-S模型倒推出公司資產的市場價值V及其波動率SV;二是計算公司的違約距離DD并得出一個期望違約率EDF。

3.1 計算公司資產價值V和資產波動率SV

由于公司股權市場價值可以采用B-S期權定價模型來構建公司資產價值和股權價值之間的關系,即:

(1)

B-S期權定價模型中公司股票的波動率SE和資產的波動率SV之間存在如下關系: , 金融論文, 聯立得:

(2)

其中,E為公司股權市場價值,V為公司資產價值,N( )為標準正態累積分布函數, ,D為公司違約點,r為無風險利率,t表示當前時間,信用風險評價通常以一年為時段,設定違約距離的計算時間為一年,即T=1。

E、D和SE可以從資本市場上獲得,但公司資產價值V以及公司資產的波動率SV這兩個變量未知金融論文,于是通過(1)和(2)兩個方程組聯立用MATLAB軟件求解,算出這兩個未知數。

3.2計算違約距離DD和期望違約率EDF

違約點D即公司資產價值與公司負債價值相等時的價值,也就是當公司資產價值低于此違約點時,公司就會被視為違約。違約距離DD是指以公司資產價值在風險期限內由當前水平降至違約點的相對距離。假設公司資產價值屬于對數正態分布,計算公式為:

(3)

KMV公司根據違約距離,基于違約數據庫,可以映射出公司的期望違約頻率EDFcssci期刊目錄。由于我國當前還沒有公開的違約的數據庫可以使用,所以我們暫且采用理論上的預期違約頻率來代替。假設公司資產價值服從對數正態分布, 這樣就能利用MATHCAD軟件計算理論上的違約概率,計算公式為:

(4)

4.KMV模型的修正

4.1 股權市場價值E的修正

美國上市公司沒有非流通股,全部為流通股,而我國上市公司的總股本分為非流通股和通通股,二者同權不同價,所以不能簡單地以流通股股價乘以總股本來計算上市公司的股權市場價值。本文對此進行修正,將股權市場價值計算公式確定為:

(5)

其中,N1為流通股股數金融論文,P1為流通股股價,本文選取每季最后一日收盤價為流通股股價,N2 為非流通股股數,P2 為非流通股股價。

4.2 非流通股股票定價問題的修正

我國的國有股轉讓主要是協議轉讓,協議轉讓價格主要是基于每股凈資產的價格上下浮動。本文構造一個線性回歸模型,其中自變量為每股凈資產指標,因變量為股票實際轉讓價格,其對應的回歸方程如下:

(6)

其中,P為國有股實際轉讓價格;X為國有股每股凈資產。

本文選取2009年協議轉讓的50只股票的相關數據利用SPSS.17軟件中最小二乘法進行線性回歸分析,以確定方程(6)中的參數值及檢驗方程的可信度,SPSS回歸分析結果如表1所示cssci期刊目錄。

 

表1 非流通股定價模型回歸分析結果

 

 

 

 

未標準化系數

Beta

t

Sig.

 

 

 

 

B

標準誤差

方程 1

a

.495

.101

 

 

4.796

.000

b

.895

.052

.946

第7篇

關鍵詞:碩士論文;論文選題;中國知網

碩士教育是在本科教育的基礎上培養高級人才的教育,而碩士學位論文是繼學科課程教育和科學研究之后又一核心環節,并且被認為是最重要的環節、碩士項目的重點①。在撰寫碩士論文的過程中,如何選題也成為了重中之重。

伴隨著股權分置改革的進行,中國上市公司股權政策受到了更多學者的關注,碩士研究生是其研究的生力軍。本文通過對中國知網刊登的碩士學位論文中對中國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選題分析,分析股利政策在碩士論文中的選題走向,旨在為下一步該課題的研究方向提供借鑒。

一、樣本的選取和分析方法

1.樣本的選取。本文以“中國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為主題,在中國知網的碩博論文中進行了精確篩選,從而選出了2000年-2013年相關碩博論文55篇,考慮到碩博論文的選題差異,本文特剔除5篇博士論文,其余50篇碩士論文均選作研究樣本。樣本所在的年份分布如表1所示:

2.分析方法。本文采用描述性統計的方法,以了解碩士學位論文針對我國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選題方向。運用EXCEL軟件,對選題視角和研究方法兩個問題進行具體分析。最后在調查分析的情況下,得出對該研究課題下的碩士學位論文撰寫的相關建議。

二、樣本的的數據分析

1.選題視角分析。從搜索的結果看到,碩士研究生對于上市公司股權政策的研究是從2000年以后開始的,而選題的視角也主要集中在政策研究、影響因素等,具體分布見表2:

從上表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從2005年起,碩士論文對股利政策的研究視角開始呈現多元化發展,不再單純的局限于股利政策研究和與相關傳統理論的關系研究,而更多地考慮到管理者及市場行為對股利政策的影響。同時,開始出現了將中美企業進行對比的分析研究。

2.研究方法分析。通常,碩士學位論文的研究方法主要是實證研究和規范研究,但是經過對中國知網2000年-2013年的有關中國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碩士論文的題目調查后發現,比較研究的方法在我國碩士學位論文中比較普遍。具體分布如表3(有些論文不只使用一種研究方法):

在比例對比中我們可以看到,盡管理論分析研究是研究的基礎,是最基本和最傳統的研究方式,但在當今碩士論文的題目中,單純的理論分析命題方式已逐漸退出范圍,取而代之的是更具有創新亮點的比較研究和實證研究。當然,樣本研究作為一種新興研究方法,有很大的發展空間。

三、評價及建議

1.選題內容方面。從2000年到2013年14年的檢索數據來看,我國碩士圍繞《中國上市公司股利政策》這一主題的論文選題呈現多元化發展的趨勢。但是,依舊集中在與相關經典理論的關系中。同時,與期刊論文相比,多元化的趨勢仍舊有待加強。

2.研究方法方面。由于時間有限,本文探討的研究方法僅僅是從論文題目中看到的,并未深層探究文章內容。但就題目而言,能夠看出除了理論分析之外,許多論文采用經濟學和管理學的相關理論分析公司股利政策的選擇。比如“管理防御對中國上市公司股利政策影響的實證研究”、“基于行為財務學的上市公司現金股利政策研究”、“管理層激勵對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影響研究”等,在這些文章中,管理者對公司股利政策選擇的作用被放置在一個重要的地位。

值得一提的是,樣本或者個案研究的研究方法在碩士論文中也有所體現,雖然所占比例不高,但依舊可以反映出未來在研究方法的使用上的趨勢。

3.建議。綜上所述,我國碩士論文在該課題的論文撰寫中呈現著選題較集中,且重復性強的特點,涉及面相比其他課題而言較窄。但是近幾年,碩士論文的選題范圍開始擴展、科學性不斷提高,研究方法也已經表現出實證研究、案例分析不斷增多。

通過以上研究,本文建議:第一,中國的碩士論文選題應廣泛參考國外文獻資料,瞄準國際前沿,而不能僅僅把視角放在國內市場;第二,在選題方面,碩士論文應該注重研究具體的問題,避免大范圍的泛泛研究。同時,應鼓勵進行多學科交叉研究,特別是運用相關學科領域的原理、理論解決問題;最后在研究方法方面,碩士論文應考慮使用更多、更加創新的研究方法,如實證研究、經驗研究、案例研究、調查研究等,以便使我國碩士論文能夠與國際接軌。(作者單位:民族學院)

注解:

① 段洪波,張雙才,劉甜甜:《2001~2010年會計學碩士論文選題內容與方法分析》

參考文獻:

第8篇

【論文關鍵詞】有限責任公司優先購買權合同效力法律保護

【論文摘要】通過對2005年新忪司法’))第72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制度的闡釋,明確了股東同意權的重新設置避免了股東會召開難的問題,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行使程序,以及不同意轉讓的強制購買權與視為同意權。違反該條而簽訂的合同效力,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對于違反股東優先購買權的合同應當根據實踐中的具體情況應區分對待。

一、股東向第三人轉讓股權的特殊限制規則

1.其余股東的同意權與否決權。1993年《公司法》第35條第2款規定了股東向第三人轉讓股權的前置程序:“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該法第38條又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職權之一是“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股東向第三人轉讓股權以股東會集中決策為前提。從正面看,其余股東對股東向外轉讓股權享有同意權;從反面看,同意權也是否決權。在股東迫切需要出讓股權時,一些股東會拒絕或怠于召集股東會,致使股東遲遲不能獲得股東會是否同意股東轉讓的意思表示。實踐操作中,出賣股權的股東為啟動股東會召集程序,不得不通過耗時費力的訴訟程序才能獲得救濟。

股東向第三人轉讓股權時,不需履行股東會決議程序,只需書面征求其他股東的意見即可,繞開了股東會召開難這一問題。新《公司法》第38條刪除了股東會“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的條款,股東會享有的集中統一決策權由此轉變為股東個別同意權。新《公司法》第72條第2款建立了出讓股東向其他股東個別發函征求意見的制度,以及其他股東默示同意的推定制度:“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意見,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2.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為維系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間的人合性,即投資人有選擇投資對象、確定目標公司股東成員的權力。1993年《公司法》第35條第2款規定了老股東的優先購買權:“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該規定的疏漏之處在于:如果股東甲向第三人轉讓股權時,其他股東競相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都反對股東甲向第三人轉讓股權,股東甲究竟應將其股權轉讓給誰。新《公司法》第72條第3款明確優先購買權的行使辦法:“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時,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二、股東優先購買權的“同等條件”

(一)何謂“同等條件”

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在同等條件下”有效。倘若交易條件不同,老股東不得主張此權。如何認定“同等條件”在實務中是十分復雜而細化的工作,既包括同等價格條件,也包括價格因素外的其他對價。“同等條件”在現實具體操作中會表現出多種顯性或隱形的差異,以上指標不論在現實商談還是法院或仲裁機構的裁判中都應予以重點對比和參照的透明指標。

(二)“同等條件”的強制性與意思自治的協調

反對股東可否將第三人的報價置于一旁,另行與出讓股東確定價格,亦即在確定了“同等條件”后,還是否尊重雙方的意思自治。倘若出讓股東與老股東達成協議,根據契約自由精神,出讓股東可與反對股東另行協商更高或更低的價格,自不必受股東優先購買權的限制;倘若無法達成協議,出讓股東有權要求反對股東以第三人提供的對價購買股權。

(三)優先購買權適用情形的狹義論

有學者認為,股東優先購買權適用于股權贈與的場合。理由:從文義解釋看,新《公司法》第72條第2款規定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中的“轉讓”二字,沒有明文排除無償轉讓,應當解釋為包括有償和無償轉讓。反對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既有助于維持股東間的人合性,也未必傷害受贈人利益,贈與股東獲得反對股東的等額對價后,可將對價轉手贈與受贈人。無論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都是指股權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權利主體的變更,不論該種轉讓行為的原因行為之所在。廣義的股權轉讓則包括買賣、贈與、繼承、夫妻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法院強制執行以及互易等特殊情形。新《公司法》第72條旨在規制股東的任意向第三人轉讓的買賣行為,應采狹義解釋僅指買賣轉讓行為,排除贈與、繼承、夫妻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法院強制執行以及互易等特殊情形。

三、侵害老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

(一)兩種觀點的爭鳴

一種意見認為:股權自由轉讓原則是現代公司制度的核心,現代公司的生命力就在于公司資本的自由流動。各國公司法都無一例外地明確宣示股東享有轉讓股權的權利和自由,只在例外的情況下對股權轉讓作出限制。侵犯股東優先購買權并不必然導致股權轉讓合同無效。另一種意見認為,從保護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權利,尤其是從保護中小股東權利的角度出發,應認定股權轉讓合同無效。結合合同法具體理由概括分析如下:

首先,《合同法》第52條第(5)項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法律規范分為任意性法規和強行性法規兩種,強行性規范又分為強制性規定和禁止性規定。《公司法》第72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對外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按照學者的通說,法條中的“應當”,意即“必須”,是一種強制性規定。從判斷效力規范的兩個標準來看,符合第二個標準。其次,在現行法律框架下,將未經其他股東同意的股權轉讓合同認定為可撤銷合同或效力待定的合同缺乏法律依據。最后,無論公司還是股東個人、以及受讓人,基于無效股權轉讓合同所遭受的損失,可以通過損害賠償損失的辦法彌補將此類合同認定為無效合同的不足。

上述觀點,第一種固守股權轉讓的絕對自由,未充分考慮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公司在股權轉讓問題上的不同要求,也未論述到效力的最終結論上;第二種偏執于股東權利的保護,忽略了公司資本利益,將其他股東的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簡單等同、不周延的反證法、將損害賠償救濟與定性直接混同,難免有偏頗之處。

(二)股東優先購買權的法律效力的實證性分析

首先,通觀公司制度的發展歷程不難發現有限責任公司實為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特殊形式,這一特殊性就體現在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規定上。從股東優先購買權的立法目的來看,是為適應有限責任公司特殊的需要,就其性質來看,實際上是一國法律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對外轉讓股權的限制,是股權自由轉讓原則的例外。應當對優先購買權人的合法權益給予保護,這種規定不屬于強執性法律規范的范疇。當優先購買權的行使與《公司法》的強行性規定發生沖突時,應認定股東對外轉讓股權的行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