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3-17 18:00:36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商務法律論文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進入21世紀后,商業在互聯網上的應用將取得令人矚目的飛速發展。據有關資料顯示,2000年全球五聯網上的交易額將達到2230億美元,到2010年將會占全球貿易總額的42%。未來人們對網絡將會特別依賴,互聯網給商家帶來一種讓他能更好地接近客戶的方式,尤其是對保險這種對配送要求不高,通過數字化或信譽的形式就可以完成交易的企業,網絡上蘊藏著一個巨大的客戶群。保險作為金融服務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利用網絡為社會提供服務,已經日益顯現出它的優勢。盡管不是所有的生意都能在網上完成,但網絡的最大優點是它能大大的節約成本。美國的實驗表明,個人保險的網上推銷比傳統方式節約12%的成本。事實上,世界保險業正在大舉向網絡經濟進軍。英國皇家太陽聯合保險公司、法國國家人壽、英國保誠集團等知名保險公司已在這一領域取得了明顯的優勢,澳洲AMP集團保險業務的15%已由網絡來完成。在我國,中國平安保險公司、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新華人壽保險公司、泰康人壽保險公司已經或正在加緊電子商務的步伐,保險的網上宣傳和銷售正在形成強大的時代潮流。網絡保險,將成為我國保險業發展的又一契機。
網絡保險作為一種全新的商業保險模式,作為一種分銷渠道,一種中間人,可以幫助保險公司完成保險展業過程中的很多環節,并且可以不受地域、規模和時空的限制。對保險公司來說,即使在網上暫時賣不出保險,網絡也可幫助你做很多事情,可以把對保險有初步意向的人,從眾多的人流中挖出來,這是互聯網一個最大的特點。同時我們也應該看到,由于互聯網在我國起步較晚,電子商務各個方面的發展很不平衡,存在制約其健康發展的許多不利因素,有很多方面急需加以完善,其中,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無疑是重要的因素之一。本文將對以下幾個方面的法律問題進行探討,以引起業內人士的高度重視。
1.網絡安全問題
網絡安全是指網絡中的硬件、軟件和數據不受自然和人為因素危害,保持正常運行。數據安全是指網絡中存儲及流通的數據的安全,是保障網絡安全最根本的目的。網絡的安全性具有生死攸關的重要性,不斷出現的黑客案件就可說明這一點。保險業作為金融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交易秩序的穩定有序,關系著千家萬戶,維系著國民經濟的健康、穩定運行。網絡保險作為新興的交易方式,在給保險業注入新的活力的同時,其中安全性更是不容忽視的重要課題。因為網絡在帶給人們信息存儲和傳輸高效率的同時,其數據也極易被篡改、增刪、破壞或竊用,形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可克服的脆弱性。加強網絡安全要注意防范影響網絡安全的各種風險和威脅,它涉及安全技術、安全管理、安全法律、安全教育、職業道德教育等許多領域,是一項極其復雜的系統工程。其中,安全法律是實施各種網絡安全措施的重要保證,對于已經發生的違法行為,只能依靠法律手段進行懲處,當然也包括一些民事行為的法律調整,這是保護網絡安全的最終手段。
2.保護客戶隱私問題
隱私權為現代人格權的一種。所謂隱私,又稱個人秘密,指個人生活中不愿為他人知悉的秘密,包括私生活、日記、生活習慣、儲蓄、財產狀況、通訊秘密等。隨著我國保險業的發展以及公民保險意識的增強,公民個人擁有的金融資產中,保險的比重會逐步增大,相應地,保戶要求相關單位和人員為其保守財產秘密的愿望越來越迫切。在我國銀行業,為儲戶保密早已成為行業慣例。對保險公司和人來說,為保戶保密也是其義不容辭的義務。從一定程度上看,網上投保可以排除中介環節知悉或侵犯投保人的個人隱私。但由于網絡的開放性,從另一個方面給保戶隱私權的保護帶來隱患,特別是某些咨詢機構和情報機構基于競爭的需要,進行有目的的情報搜索更是對保戶隱私權造成巨大威脅。
網絡保險的發展既要保證交易的安全、快捷,又要防止濫用個人信息,因此要加強立法,規范個人信息的收集、加工、儲存和再使用,以保護個人數據信息方面的隱私權。在這方面,美國和歐盟走在了前面。1998年10月生效的《歐盟隱私權保護指令》對通過因特網進行的網上交易實施管轄,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對不充分保護隱私權的國家和地區構成重要的非關稅壁壘。我們可以借鑒其方法,構建我國網絡隱私權保護體系。
3.電子簽名的有效性問題
我國《保險法》規定有些單證必須有當事人親筆簽名,才具有法律效力。然而,利用網絡進行電子交易很難滿足這一法律要求。因為人們現在還木能利用網絡來傳遞親筆簽名。為此,許多立法者和電子專家正在努力探索消除這個法律障礙的方法,使“電子簽名”能為法律所承認。可以考慮運用電子密碼來代替傳統的簽字,因為在文件上簽字的目的在于認證該項文件,其基本要求要具有獨特性。因此簽名不一定由簽署者親筆手書,而可以使用某種具有獨特性的符號來代替。例如,在現實生活中,憑信用卡在銀行自動柜員機上提款時,所使用的就是以電子密碼來代替存戶的簽名。在這方面,有些國家的經驗可供我們借鑒。美國前總統克林頓于2000年6月30日簽署了電子簽名的法案,賦予了這種數字化形式與手寫體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克林頓指出,在線合同將擁有與白紙黑字的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他說在網上使用電子簽名將很快成為一種普遍趨勢。通過電子簽名來雇用律師、明確產權關系、開設銀行賬戶或簽訂保險合同都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另據《中國計算機報》2000年7月31日報導,隨著《電子通訊法案2000》中第七章的生效,電子簽名在英國取得了與手寫簽名一樣的法律效力。這一法案將消除英國發展電子商務的主要障礙。
4.保險合同的書面形式問題
一、電子商務帶來的法律空白亟需填補
(一)電子商務合同問題
電子商務因其獨特的技術環境和特點,對傳統的合同法帶來了沖擊,傳統的合同法已無法應付電子商務的需要。如對數據電文傳遞過程中的要約與承諾、合同條款、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時間地點,以及通過計算機訂立的電子合同對當事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等一系列法律空白問題,都必須重新研究和探討。1996年12月,聯合國大會通過了《電子商務示范法》,這是世界上第一個關于電子商務的法律,它使電子商務的一系列主要問題得以解決。它賦予“數據電文”等同于“紙張書面文件”的法律地位,規定了數據電文作為“書面文件”、“親筆簽字”或“原件”所需的條件和標準,及其作為法律證據的價值和可接受性。
我國現行《合同法》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采用了與《電子商務示范法》類似的規定,將電子數據交換作為書面形式的一種。但《合同法》只是從法律上承認了某些電子形式的合同,具有書面形式合同的法律地位,而對電子簽名、電子證據有效的條件等相關概念,尚未作出明確界定。
(二)電子證據問題
電子商務的電子文件,包括確定交易各方權利和義務的各種電子商務合同,以及電子商務中流轉的電子單據,這些電子文件在證據法中就是電子證據。電子文件的實質是一組電子信息,它突破了傳統法律對文件的界定,具有一定的不穩定性。電子文件由于使用電腦硬盤或軟件磁盤性介質,錄存的數據內容很容易被改動,而且不留痕跡;另外,由于計算機操作人員的人為過失,或技術和環境等方面的原因,造成文件的丟失、損壞等,使得電子文件的真實性和安全性受到威脅,一旦發生爭議,這種電子文件能否作為證據,就成為一個法律難題。
(三)電子支付問題
電子支付包括資金劃撥,以及網上銀行開展的信用卡、電子貨幣、電子現金、電子錢包等新型金融服務,它實質上是以數字化信息替代貨幣的流通和存儲,從而完成交易支付的。由于金融電子化,完成交易的各方都是通過無紙的數字化信息進行支付和結算,資金交付也是采用電子貨幣,通過電子資金劃撥的方式進行,因此電子支付的合法性和安全性等,成為新的法律問題。
如電子支付中的簽名效力問題,就是需要認真解決的一個問題。我國《票據法》第四條規定:“票據出票人制作票據,應當按照法定的條件在票據上簽章,并按照所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應當按照程序在票據上簽章,并出示票據。其他票據債務人在票據上簽章的,按照票據所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由此可見,這些規定不能直接適用經過數字簽章認證的非紙質電子票據的支付和結算方式。因此,修訂我國現行的《票據法》,或制定相應的《電子資金劃撥法》,是電子商務中支付和結算順利進行所必需的。
(四)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法律問題尚待解決
電子商務給稅收帶來了一系列挑戰,現行稅法多數是在傳統貿易環境背景下建立的,在電子商務環境中有許多稅法問題有待解決。例如,現行稅法中的概念如何適用于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法》如何應對電子商務這一全新事物;如何在國際稅收實踐中實現國內法與國際法的協調,使立法意圖得到有效的貫徹執行等問題。
二、電子商務稅收法律體系的構建
(一)構建電子商務稅收法律體系的基本原則
研究和確定我國電子商務稅收立法問題,構建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法律體系,首先要從我國電子商務的實際,以及我國的稅收法律體系的實際出發,研究和確定我國電子商務稅收立法的基本原則,并在此基礎上構建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法律的基本框架,為電子商務稅收立法打下基礎。
稅法公平原則:按照稅法公平原則的要求,電子商務與傳統貿易應該適用相同的稅法,負擔相同的稅負。因為從交易的本質來看,電子商務和傳統交易是一致的。確定這一原則的目的,主要是為了鼓勵和支持電子商務的發展,但并不強制推行這種交易。同時,這一原則的確立,也意味著沒有必要對電子商務立法開征新稅,而只是要求修改完善現行稅法,將電子商務納入到現行稅法的內容中來。
其他方面的原則,包括以現行稅制為基礎的原則,中性原則,維護國家稅收的原則,財政收入與優惠原則,效率和便利原則,以及整體性和前瞻性原則等,在電子商務稅收立法中也要充分予以考慮。
(二)明確我國目前電子商務稅收立法的基本內容
根據以上原則,以及我國電子商務發展和立法的現實情況,可以明確我國目前電子商務稅收立法的主要任務和工作重點,應集中在對現行稅收法律法規的修訂完善上。在暫不開征新稅及附加稅的前提下,通過對現行稅法一些相關概念、范疇、基本原則和條款的修改、刪除、重新界定和解釋,以及增加對電子商務適用的相應條款,妥善處理有關電子商務引發的稅收法律問題。因此,我國目前電子商務稅收立法的基本內容是:
首先,在稅法中重新界定有關電子商務稅收的基本概念,具體包括“居民”、“常設機構”、“所得來源”、“商品”、“勞務”、“特許權”等電子商務相關的稅收概念的內涵和外延。
其次,在稅法中界定電子商務經營行為的征稅范圍,根據國情和階段性原則,對電子商務征稅按不同時期分步考慮和實施。在稅法中明確電子商務經營行為的課稅對象,根據購買者取得何種權利(產品所有權、無形資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決定這類交易產品屬于何種課稅對象;在稅法中規范電子商務經營行為的納稅環節、期限和地點等。
(三)修改稅收實體法
在明確立法原則和基本內容的基礎上,根據電子商務的發展,適時調整我國稅收實體法。我國稅收實體法主要包括流轉稅法、所得稅法及其他稅法。在電子商務稅收立法中,要根據實體法受到電子商務影響的不同情況,具體考慮對他們的修訂、改動、補充和完善。例如,對受電子商務沖擊最大的流轉稅法,可以考慮從兩個方面進行修訂。在適當的時機,對《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法規進行修訂,并通過立法程序賦予其更高的法律地位。在對增值稅法、營業稅法進行修訂時,根據電子商務的發展狀況,適時增加對電子商務經營活動的相關規定。
(四)進一步完善稅收征管法
除考慮建立專門的電子商務登記制度,使用電子商務交易專用發票,確立電子申報納稅方式,確立電子票據和電子賬冊的法律地位之外,還應明確征納雙方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以及嚴格實行財務軟件備案制度等問題。
首先,應當在法律中確認稅務機關對電子交易數據的稽查權。應在稅收條文中明確規定,稅務機關有權按法定程序查閱或復制納稅人的電子數據信息,并有義務為納稅人保密。而納稅人則有義務如實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涉稅信息和密碼的備份,并有權利要求稅務機關保密。稅務機關和納稅人違約均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其次,應在稅法中對財務軟件的備案制度作出更明確、更具體的規定。要求對開展電子商務的企業,必須嚴格實行財務軟件備案制度,規定企業在使用財務軟件時,必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軟件的名稱、版本號、超級用戶名和密碼等信息,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才能使用。
(五)完善電子商務的相關法律
第一,應完善金融和商貿立法。制定電子貨幣法,規范電子貨幣的流通過程和國際金融結算的規程,為電子支付系統提供相應的法律保證。
第二,應完善計算機和網絡安全的立法,防止網上銀行金融風險和金融詐騙、金融黑客等網絡犯罪的發生。
第三,完善《會計法》等相關法律,針對電子商務的隱匿化、數字化等特點,會導致計稅依據難以確定的問題,可在立法中考慮從控管網上數字化發票入手,完善《會計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明確數字化發票作為記賬核算及納稅申報憑證的法律效力。
1.1旅游電子商務旅游電子商務可以簡單地理解為以網絡為主體,以旅游信息庫、電子化商務銀行為基礎,利用最先進的電子手段來運作旅游業及其分銷系統的商務體系。它集合了心理學、計算機網絡、商務和管理等多門學科,展現和提升了“網絡”和“旅游”的價值,具有營運成本低、用戶范圍廣、無時空限制以及能同用戶直接交流等特點,可以為客戶提供更加個性化、人性化的服務。旅游電子商務通過網絡、交流旅游基本信息和旅游商務信息,以電子手段進行旅游宣傳促銷、開展售前售后服務;通過網絡查詢、預定旅游產品并進行支付;也包括旅游企業內部流程的電子化及管理系統的應用等。
1.2旅游業發展中電子商務的作用旅游業被譽為稱“無煙產業”、“永遠的朝陽產業”,已經和石油業、汽車業并列為世界三大產業。目前,傳統旅游方式是旅行者親自到旅游公司了解相關情況,或打電話詢問旅游路線、旅游價格、旅游服務等一系列問題,然后買票外出旅游。旅行者為了對旅游價格、旅游服務等作比較,可能還要在多個旅游公司之間穿梭,費時費力。而通過旅游電子商務,所有這一切都可以輕松簡單地在網上進行,這就突破了傳統旅游模式的局限。旅游電子商務的作用主要表現如下:
首先,突破了時空限制,旅游信息資源得到了更好地整合,降低了成本,價格更透明、更具競爭力。
其次,更加適應散客增多的市場變化趨勢。目前,旅游市場自費游、自駕游日益增多,通過旅游電子商務,能夠更好地為游客提供個性化服務。
最后,游客通過旅游電子商務可以更方便、快捷地查詢信息,進行酒店、機票預訂和購買旅游產品并進行在線支付;旅行社可以更高效地安排導游、提高服務和改善管理。
2酒泉旅游電子商務現狀
酒泉自漢武帝元狩二年(公元前121年)始設酒泉郡,距今已有2100多年的歷史,曾是通往中亞、西亞、歐洲的交通要道,是古“絲綢之路”上的咽喉。這里的名勝古跡眾多,以敦煌莫高窟為龍頭,擁有西漢酒泉勝跡、鳴沙山、陽關、玉門關、雅丹地貌、榆林窟、鎖陽城、七一冰川、高山國際狩獵場、酒泉衛星發射基地以及大片的漢、晉墓群和漢、唐、元、明的古城等名勝古跡和文化遺址。唐代詩人王翰所作“葡萄美酒夜光杯,欲飲琵琶馬上催,醉臥沙場君莫笑,古來征戰幾人回”的詩中提到的夜光杯就出自酒泉,是采用祁連山的祁連玉琢磨而成。酒泉綠洲南有祁連山,北有合黎山,云山邈遠,大漠蒼蒼,沙礫侵天涯,蜃樓映秀峰,酒泉猶如一顆美玉鑲嵌其間,宛若一幅幅美麗的畫卷,堪稱是一片亙古曠遠而又蘊涵豐富的圣土。現在的酒泉以眾多的旅游景點為依托,成線成網,全方位輻射,促成了旅游產業的快速發展,在全國旅游業中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
2.1酒泉旅游電子商務的技術基礎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始于20世紀90年代初,近幾年獲得了迅速發展。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CNNIC)的《第24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顯示,截至2009年6月30日,中國網民規模達到3.38億,較2008年底增長13.4%,半年增長了4000萬;而寬帶網民規模則達到了3.2億,占總網民數的94.3%,較2008年底上升了3.7個百分點。從技術上看,網絡傳輸技術的迅速發展使網上在線交易成為現實,網上交易資格認證、網上合同的簽訂、網上收付的完成等方面在技術上都已基本解決。因此,開展旅游電子商務已經具備了基礎條件。伴隨著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酒泉的電子商務也在迅猛的發展。調查顯示,近年來互聯網在酒泉得到廣泛應用和飛速發展,在網絡服務中除網絡購物以外,網絡營銷和旅行預訂也初具規模,使酒泉具備了較好的旅游電子商務發展的基礎。
2.2酒泉旅游電子商務發展的必要性隨著現代科技和信息產業的發展,互聯網的興起給旅游業帶來了新的契機,網絡的交互性、實時性、豐富性、便捷性等優勢促使傳統旅游業迅速融入到網絡旅游的浪潮中。建立健全規范、高效、有序的旅游信息化架構,將旅游與電子商務相結合,對于實現旅游業可持續發展有著特殊的意義。為了不斷提升酒泉旅游業自身的競爭力,使其在激烈的旅游市場競爭中處于有利地位,大力促進旅游電子商務的發展顯得尤為必要。
3酒泉旅游電子商務發展的制約因素
3.1環境制約盡管電子商務發展速度很快,但就其外部環境而言,還有許多因素制約著旅游電子商務的發展,如電子商務法律體系還存在一定缺陷,網上交易和支付技術也未能全面解決,網上交易缺乏安全可靠的環境,導致網上營銷信用度無法保障,對大眾消費者缺乏足夠的吸引力,大部分客戶更愿意在網上瀏覽和搜索信息而不是進行交易。這些現象明顯地阻礙了旅游電子商務的全面發展,抑制了對旅游電子商務深層功能應用的研發挖掘。
3.2認知制約旅游電子商務發展迅速,但旅游產品供求雙方對網上營銷的認知程度各不相同,而且普遍不高。旅游網站技術創新力度不夠,電子商務化程度還比較低,如在線交易、電子支付等還停留在相對初級的階段,更缺乏對客戶認知和應用電子商務的積極引導。現在,網絡經濟已進入為信息技術所統治的時代,旅游電子商務正與“認知產業”打交道,盡管產品本身價值不高,但觀念價值連城。如果提升了旅游電子商務的消費理念,就為其進一步的發展奠定了基石。
3.3人才制約旅游業是一個非常依賴信息的行業,但目前旅游企業信息化程度低,開展電子商務的能力差,信息技術人才匱乏,也是制約旅游業發展的一個因素。在酒泉眾多的旅游企業中,既具備旅游專業知識,又掌握現代信息技術的復合型人才可以說是鳳毛麟角。目前,酒泉職業技術學院開設了旅游學專業和電子商務專業,這兩種專業的在校學生數達209人。他們畢業以后充實到酒泉旅游業中,有望改變這種人才結構不合理的狀況。
3.4特色制約旅游電子商務其實就是買賣雙方通過網絡訂單的方式進行網絡和電子的服務產品交易,是一種沒有物流配送的預約型電子商務。但是,目前酒泉在網上開展旅游電子商務的網站普遍是名片式網站,網站建設缺乏應有的特色,幾乎所有的網站千人一面。缺少對景點的歷史文化內涵的挖掘,沒有突出酒泉人文旅游的特色。同時,酒泉的大多數旅游網站較少涉及旅游路線設計、自助旅游安排等項目,無法滿足消費者的個性化的需求,無法吸引更多的游客。
4促進酒泉旅游電子商務的發展對策分析
4.1政府主導,創建良好的旅游電子商務環境旅游電子商務要獲得持續健康發展,離不開政府主導的發展戰略。因為只有在政府的主導下,才能從企業、銀行、信息產業、法律等有關部門集中力量解決電子支付、網絡安全、網上認證等旅游電子商務急需解決的問題。同時,政府應當通過立法使旅游電子商務有法可依。就目前而言,我國還沒有成文的旅游電子商務法律或政策,這嚴重制約了旅游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酒泉地方政府可在適當的時候,制定地方性的電子商務相關的法規,使酒泉旅游企業開展電子商務有法可依、有據可循。通過建立健全相關法規,完善網上安全保證措施,改善電子商務大環境,推動旅游電子商務持續、健康地發展。首先,目前酒泉市有諸多從事旅游電子商務業務的公司,其中一部分公司從現有法律上來講是不合法的,但是它們的存在又是不可避免的,這就要求政府對這些公司實施行之有效的管理。對它們的業務經營進行必要的、規范化的行業監督,使所有的旅游網站在政府的監督下合法化,名正言順地做自己的業務。只有這樣,酒泉市的旅游電子商務才會越做越好,發展也會越來越快。其次,網上交易能否做到保密和安全將直接關系到買賣雙方的利益。在網上“黑客”橫行、病毒肆虐的情況下,網絡安全問題已經成為推廣旅游電子商務的關鍵。這一問題已引起有關各方的注意,并已經設計了一些保密的方案,但要完善它仍然需要一定的時間。還需要為旅游電子商務建立必要的法制條件,如身份論證機構的設立及網上交易糾紛的處理辦法等。同時,要求從事電子商務的旅游網站要安裝確實有效的防火墻,防止“黑客”攻擊、病毒的侵襲,切實保障網民的隱私權和財產安全,使上網人員對網絡安全有信心,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開展旅游電子商務。4.2加大宣傳力度,提升消費理念要做好旅游電子商務宣傳工作。在目前人們對旅游電子商務的認識及利用還處于起步階段的時候,要充分利用報刊、電視、網絡等媒體對旅游電子商務進行大力宣傳,積極幫助引導現有客戶,開發挖掘潛在客戶。讓廣大消費群體對旅游電子商務的方便、快捷、經濟實惠等各種優點有充分、深刻的認識,并能夠主動了解和應用它。這樣,不僅可以促進酒泉的旅游電子商務事業的進一步發展,同時也可提升旅客進行旅游電子商務的消費理念,這是一個完全雙贏的舉措。
4.3加強校企合作,培養復合型人才由于旅游電子商務需要同時具備電子商務知識和旅游專業知識的復合型人才。而目前,酒泉旅游行業還非常缺乏這樣的專業人才隊伍,因此需要加強專業人才的培養。旅游管理部門、旅游企業應與大中專院校緊密合作,以需求為方向,培養旅游電子商務復合型人才,建立強大的旅游電子商務專業人才隊伍,為旅游企業的電子商務化轉型或更有效的管理服務做好人才的培養和儲備。
4.4突顯特色,提供個性化的定制服務以“服務為本”是電子商務的特色,而旅游電子商務同樣繼承了電子商務的特色,它可以滿足旅游客戶日趨多元化、細分化和個性化的需求。由于旅游業巨大的市場空間和電子商務強大的生命力,以個性化享受、自訂行程、自助價格為特色的虛擬旅游(virtualtravel)、網絡旅游(networktravel)、自選旅游或自助旅游(travelondemand)等正在受到廣大旅游者的青睞。旅游企業要想進一步發展就必須開展個性化的定制服務,這些服務主要包括:①旅游科研服務:旅游經濟論壇、旅游科研、旅游教育、旅游規劃與開發、網上科研匯報、行業交流等;②網上預訂服務:包括酒店客房預訂、機票預訂、旅行社預訂、旅游線路預訂、旅行車隊預訂等;③網上特定服務:旅游會員俱樂部、旅游通訊、旅游要求(線路行程、報價、日程安排、旅游形式等)、環球虛擬旅游、旅游顧問、會議接待、旅游保險、海關、邊檢、散客撮合、出入境管理、網絡拍賣、網絡購物、團體服務、招商指南、廣告指南等服務.服務;④旅游交通:旅游論壇、疑難解答、旅游中介資料、旅游知識講座等;⑤電子支付服務:智能卡、電子現金、電子錢包、電子支票等的處理;⑥旅游商務服務:旅游招商、旅游項目洽談、旅游貿易、行業商訊等;⑦旅游管理服務:旅游組織網絡管理、旅游會議精神傳達、旅游產業政策導向、旅游企業管理等的旅游組織電子商務管理系統和旅游企業電子商務管理系統;⑧旅游監督服務:新聞攻關、服務監督、旅游糾紛、旅游投訴、網上獎懲等。
通過多種個性化服務,旅游企業能夠進行形式多樣的旅游調查活動及促銷活動,而網上調查也非常輕松,只需旅游者輕輕按動鼠標。通過電子商務平臺,旅行社可以大大縮小銷售范圍,可只針對潛在客源進行有目的的營銷。利用電子商務平臺,旅行社可以開展模擬導游服務,以三維立體的形式讓原來無形的商品展示出來,增強旅游者的感性認識,促進旅游商品的銷售。通過網上虛擬社區,旅行社可以讓具有共同興趣和愛好的旅游者集中起來,以包價的形式向旅行社購買商品,實現雙贏的目的。通過旅行社、服務供應商與客戶之間搭建的電子商務平臺,還可以開展旅游產品的在線拍賣。
5結語
互聯網是IT產業中最有生命力的一支力量,電子商務是旅游業發展的一個主要方向,是旅游業參與國際競爭的重要手段。酒泉市旅游企業應牢牢把握住這個契機,大力發展旅游電子商務,使自己在21世紀的競爭中得到更迅猛的發展。同時,酒泉旅游企業開展旅游電子商務是時展的趨勢,它能夠使旅游企業獲得更多發展的機會,從而使旅游企業在市場競爭中占領先機,同時拉動酒泉旅游經濟的快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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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對我國冷卻期法律制度的思考
冷卻期制度(Cooling-off Period),是指在合同成立后,消費者可以在法律明文規定的一定期限內,無條件的解除合同,而不必承擔違約責任的制度。冷卻期法律制度是法律賦予相對弱勢地位的消費者的一項特殊權利,其目的在于矯正消費者因與經營者經濟力量不對等、信息不對稱而給消費者帶來的利益失衡,以期實現合同的實質正義。
冷卻期制度的核心在于賦予消費者一項全新的權利,即合同撤回權。該項權利是一組權利束,既指向已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也指向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的的合同,還包括對已經履行的合同的撤回。這一權利的行使只需消費者單方的撤回意思表示,不需要向經營者說明理由,而且也不會引起對消費者不利的損害賠償等后果,賦予了消費者簽訂購物合同后冷靜思考權,是對民事合同思維的一種沖擊。
二、我國消費領域存在的問題
(一)遠程銷售和直銷交易中存在的問題
市場競爭和科技的進步帶動了經營業態、營銷技術和營銷手段的多元化發展,電話、電視、網絡等遠程購物方式和上門推銷等銷售方式改變了商場、超市以及小店鋪等傳統的實體店銷售一統天下的模式。這些特殊的銷售模式,以其強大的宣傳攻勢、低廉的價格、送貨上門的方便,備受消費者青睞,因此在國外已漸漸成為重要的消費方式,在我國也呈現迅猛發展的態勢。
在電視、電話以及網絡等遠程購物的交易方式中,都存在著強大的宣傳攻勢,這樣促使消費者往往在沒有實質接觸商品、沒有與銷售者進行充分溝通基礎上進行非理性消費。同樣在上門銷售中法律論文,推銷人員直接到消費者的住處或辦公場所,銷售者的鼓動和利誘使消費者往往在沒有購買心理準備的情況下接受了推銷。因此,為了保障作為弱勢群體的消費者的權益,在上述銷售形式中,需要給消費者一個不受外來壓力干擾的考慮和抉擇時間,用以確認和檢驗經營者的信息的真實性和充分性,消費冷卻期制度應運而生雜志網。
(二)分時度假等消費信用合同領域存在的問題
分時度假在中國市場1997年開始推行之后,關于分時度假產品的消費糾紛頻繁發生,一些公司常常通過“中獎”的招數把消費者騙到公司,然后采用“一對一”的疲勞戰術,讓消費者在短時間內當場刷卡,然后才能看到所謂的“度假權益承購合同”。但是合同內容的多數條款對消費者來說極為不利,而且常常因為分時度假產品的具體內容并未在合同中具體體現,消費者只能拿著一張極不確定的合同等待對方的履行,使自身的權益處于毫無保障的危險狀態之下。而當消費者意識到自身的權益受到侵害,意圖維護自身權益時,卻由于法律規定的大量缺失,而維權無門。2003年,我國首次在分時度假產品中引入了“冷卻期”概念,消費者投訴量在之后的推行過程中直線下降。但遺憾的是我國至今沒有一部法律明確將分時度假合同的冷卻期制度做一明確的立法規定。
相對于已經有較為完善的冷卻期立法的國家而言,我國的消費者在消費信用交易中弱勢地位更加明顯,更容易受到經營者的欺詐和損害。因此,冷卻期制度這一向消費者高度傾斜的制度更適合于我國的消費者。
三、構建我國冷卻期法律制度的建議
我國的消費者是否已具備成熟的消費心理,冷卻期制度的實現是否會遏制不良消費的泛濫,從某種程度上來說,已經不僅僅是道德層面上的問題,而是關乎社會整體的經濟安全。結合世界各國和國際組織對冷卻期制度的細節性構建,以及我國的實際,筆者建議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構建我國的冷卻期法律制度。
(一)關于冷卻期制度適用的銷售方式的范圍
“由于冷卻期制度所確定的消費者撤回權在法律技術構造上,是被通過類型化的方法所賦予的。消費者行使該項權利在具體的個案中并非取決于消費者實際的決定自由是否受到具體的侵害。這種類型化的法律保護,是以兩個在生活經驗基礎上形成的推定為前提的,即一方面消費者被推定為一個常常由于其在經濟和信息等方面的弱勢地位,而在具體的意思表示形成過程中容易受到經營者的影響的群體。另一方面,在某些特定的銷售方式和合同內容中,推定消費者的意思表示形成尤其容易受到經營者的影響。而德國的法學界也曾發出這樣的警告:如果消費者撤回權沒有與特定的合同種類相聯系,就最終有可能淪為一個根本無法進行正當化的所謂的消費者合同中的一般的撤回權;而這一無條件撤回權的泛濫法律論文,則更可能會給合同信守與交易安全帶來毀滅性的后果。”
因此,筆者建議我國目前的冷卻期法律制度設定應限定銷售方式為電視銷售、電話銷售、網絡銷售、郵購銷售等遠程銷售方式,直銷(上門推銷)方式,以及分時度假合同等信用消費方式。同時也不應將大件商品交易涵蓋在適用撤回權的銷售模式中,因為對房屋、汽車等大宗商品交易,消費者一般不會倉促下手,往往是在貨比三家之后,才最終作出是否購買的決定,一般來說,消費者是謹慎和足夠理性的。在這種情況下賦予消費者撤回權,缺乏足夠的正當性基礎。因此并無賦予消費者撤回權的必要。
(二)關于冷卻期的期限設定
冷卻期制度設計本身就是為了修正消費者在購物時的不謹慎、不理性,因此,為防止消費者濫用撤回權,在行使時要做到嚴格的條件限制,要有時效約束,要明確規定多長時間之內可行使該權利。
總體來說,該期限的設置要綜合考慮市場的成熟度和消費者的理性程度,一方面,冷卻期過長會造成消費者怠于行使權利, 導致合同的效力較長時間內處于不穩定的狀態;另一方面,我國市場發展還不成熟,與發達國家相比,消費者的購物環境更不規范,在電視、電話、網絡等遠程購物和直銷、信用消費等特殊銷售領域中,消費者的弱勢地位更加明顯,申(投)訴更多,因此,要比一般國家規定的期限要稍長雜志網。綜合上述因素,規定14 天的冷卻期在我國是比較合適的。
在冷卻期起算的規定方面,應設定撤回權的行使期限是從經營者向消費者發出表明消費者權利的、關于撤回權的明確說明的書面通知時開始計算。同時,應明確規定消費者和經營者雙方對期間的起算點有爭議的,應由經營者負舉證責任。
(三)關于權利濫用的禁止
“冷卻期制度的基本原則是國家對消費者的優先保護或特殊保護”,但由于消費者素質良莠不齊,難免會有缺失誠信和道德不良者濫用撤回權損人利己。因此針對濫用或惡意利用撤回權的消費者,法律應當有相應的規制手段。筆者認為下列情況下,不應給予消費者以合同撤回權:一是商品是應消費者的特殊要求而定制的;二是合同金額小于人民幣三百元的交易;三是經消費者拆封的視聽產品或者電腦軟件;四是經營者與消費者簽訂的是服務消費合同,且服務已經在冷卻期限屆滿前開始提供;五是在網絡銷售模式下的B2C交易中法律論文,下列情況的商品不適用合同撤回權:完全通過在線交付的電子化產品,除非該產品存在嚴重錯誤或者信息不完全以及含有病毒等破壞性程序的嚴重問題;以拍賣方式訂立的合同;電子版式的期刊、雜志、游戲點卡和移動電話充值業務等;提供抽彩中獎的合同。
(四)關于立法模式的選擇
在立法模式的選擇上,一是根據我國目前的現狀,應就冷卻期制度的細節性條款予以明確規定,具體如冷卻期制度適用范圍、冷卻期限的長度及期限的起算點、撤回權的行使方式及其法律后果,以及對權利濫用的禁止等內容。而并非僅由一條概括性的規定帶過,使得這一制度的設定有名無實,無法切實起到保護消費者權益的作用;二是可參考國外和國際組織相關冷卻期法律制度的設定,在某些領域的單行法中予以規定消費者的無條件撤回權;三是頒行消費冷卻期法或消費信用合同法。因為與國外或者國際組織接軌并不是立法的初衷和目的,冷卻期制度的設定應起到保護弱勢的消費者,提升消費信心,穩定市場交易秩序的作用。面對越來越多的新型交易方式和大量的信用消費方式將在未來占據市場更多份額的情況下,應將制定消費冷卻期法或消費信用合同法作為立法的長期構想,以期冷卻期法律制度成為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政策的核心手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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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張學哲.消費者撤回權制度與合同自由原則—以中國民法法典化為背景[J].比較法研究,20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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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范曉宇.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若干問題[J].蘭州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3(9).
我國面對全球化趨勢,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予以應對,如修訂相關法律,實施有關政策,來解決跨國公司來華投資的種種問題。
本文通過跨國公司在國際投資中的債務責任劃分和對其不法行為的管制,而給予我國乃至廣大第三世界國家以啟示。
關鍵詞:跨國公司 責任 管制
Abstract: In the near decades,the economical relationship of the international had changed in so many aspects.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 had took up the important place in the international economy very significantly.
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 own strong economical power and chase the higher profits.In this circumstance,many conflicts will appear amang the corporations in the different nations.Thus,the activity will bring bad effects to the society,and the problems of control will come out at the same time.
So far as our nation,we should amend the relevant laws and establish the relevant policies to solve the problems we may face in the future.
At last, this article can give our country, even the nations of third world some inspires.
Key words: 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 Responsibility Control.
跨國公司在當今世界經濟當中占有舉足輕重的位置,它們的活動對世界經濟的發展有著相當重要的作用和影響。跨國公司由在母國設立的母公司和在東道國設立的諸多子公司所組成。在法律上,跨國公司母公司與子公司是相互獨立的法律實體,但是,在經濟上它們又相互聯系著,而且母公司管理和控制著子公司。母公司為了其全球戰略和整體利益,把子公司作為推行其商業政策的工具,甚至不惜犧牲子公司的利益。[1] 在,2005年媒體至少對哈根達斯“臟廚房”事件、卡夫餅干含轉基因成分風波等12起跨國公司弱化責任的事件提出了批評。這說明在中國的市場上,跨國公司同樣面臨社會責任的挑戰。由此可知,跨國公司母公司對子公司的責任問題,已經成為國際社會關注的重要法律問題之一。對此種法律規避行為,應該進行統一的國際監督和管制,這是國際社會,特別是廣大發展中國家的共同要求。[2]
1、 跨國公司的概念和特點
本文的研究對象是跨國公司,所以應明確一下跨國公司是什么,以及它具有什么樣的特點。這樣更便于我們問題解決問題。
1.1 跨國公司的概念
什么是跨國公司,目前在國際上并沒有一個統一的法律定義。起初,人們把跨國公司稱為“多國公司、全球企業、多國企業”等等。1983年,聯合國跨國公司委員會在擬訂《跨國公司行為守則》時所下的定義為大多數國家接受,其為:跨國公司是指由分設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實體組成的企業,而不論這些立體的法律形式和活動范圍如何;這種企業的業務是通過一個或多個活動中心,根據一定的決策體制經營的,可以具有一貫的政策和共同的戰略;企業的各個實體由于所有權或別的因素相聯系,其中一個或一個以上的實體能對其他實體的活動施加重要影響,尤其可以與其他實體分享知識、資源以及分擔責任。[3]
1.2 跨國公司的特征
1.2.1 跨國性
跨國公司的跨國性主要是指其以本國為基地而從事跨越國界的經營之特征,而非要求其組成實體必須具有不同的國籍。[4] 組成跨國公司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必須設在不同的國家,它的基本模式是母公司與子公司、總公司與分公司。一般情況下,是指母公司或總公司設在某國,并以母國作為企業集團的基地,而在別的國家(也稱東道國)設立子公司或自己的分支機構即子公司。
1.2.2 戰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
因為跨國公司母公司與子公司分設于不同國家,所以跨國公司制定戰略時,不再從某個分公司、某個地區著眼,而是從整個公司利益出發,以全世界市場為角逐目標,從全球范圍考慮公司的生產、銷售、發展政策和策略,以取得最大限度和最長遠的高額利潤。例如:在中國,國外跨國公司都十分重視運用知識產權戰略與策略鞏固和發展自身的競爭優勢,并以此為手段搶占世界市場的制高點。特別是隨著跨國公司采取以知識產權為基礎的“技術—專利—標準”戰略,以及策略性技術聯盟的出現,跨國公司利用知識產權優勢謀求市場競爭更大優勢和更大利潤的特征更加明顯和突出。[5]
1.2.3 公司內部一體化
跨國公司的法律人格問題,應當包括兩方面。一方面是母公司以及組成跨國公司的諸實體的法律人格問題;另一方面是跨國公司能否作為國際法主體的問題。[6] 從中央控制和內部一體化的活動等方面看,可以說,跨國公司具有企業的特征,是一個經濟實體;但不是一個法律實體。
2、 跨國公司的發展及其重要作用
認為凡事物都有其產生發展的過程,跨國公司也不例外,既然分析研究跨國公司就要從它的發展過程說起。近幾十年來,跨國公司已經在世界經濟中占有重要地位,它們的活動對世界經濟發展起著重要作用和影響,在很大程度上,它推動了世界經濟的發展,并且加快全球一體化的腳步。
2.1 跨國公司的歷史起源
跨國公司并非“古已有之”,而是資本主義在壟斷階段高度發展的產物,它的迅速發展在很大程度上是二十世紀五十年代初的現象。第二次世界大戰后,發達資本主義國家資本積累和集中過程進一步加強,在許多生產部門,特別是新興部門形成少數大企業的統治。由于寡頭統治,競爭對手旗鼓相當,壟斷組織只有利用其資金、技術、管理能力等方面的優勢,將資本轉移到國外去謀求出路,而那些具有廉價原料和勞動力以及有著廣大市場的國家和地區,也就而然成為壟斷企業對外投資的主要目標。[7] 此外,隨著技術新成果在通訊、、運輸、生產等部門的廣泛,國際間的經濟交往越來越密切,生產社會化程度的越來越提高,加強了生產和資本的國際化,再加上國際市場上的競爭日益激烈,規模經濟的需要以及大企業加速向多種經營發展,跨國的生產活動已成為世界經濟發展的一種新趨勢。
2.2 跨國公司的作用
據統計,現在約4萬家跨國公司及其25萬家國外分支機構組成的跨國生產與服務網
絡日益擴大,正在形成一個由跨國公司組織和管理的國際生產體系。跨國公司是國際經濟行為的核心組織者,并成為國際經濟一體化的重要推動者。跨國公司是技術開發的主要承擔者,常常將資本、技術、培訓項目、貿易和環境保護等結合在一起,進行一攬子有形和無形的綜合資產,這些綜合資產刺激了經濟增長。跨國公司在世界范圍內綜合利用生產要素和生產條件的組織管理能力使其成為潛在的、效率很高的生產組織者。因此,就經濟影響來說,跨國公司在世界范圍內的資源配置、提高母國與東道國競爭力并且推動經濟一體化進程等方面發揮了極為關鍵的作用。跨國公司集諸種經濟活動于一身還意味著,東道國的政策需要相應地在廣泛的范圍內對這些公司可能作出的潛在貢獻和作出敏感反應。在政策和制度方面,跨國公司生產的區域戰略加快了區域一體化的趨勢,一旦某些國家被納入了這種區域生產,政策上更深地卷人一體化的壓力也就由此產生了。這意味著鄰近地區國家間更大程度上的政策協調與政策趨同。跨國公司作為一個與世界經濟有許多聯系的一體化組織結構內的機構,作為國際經濟活動的直接協調者發揮著決定性的作用。[8]
3、 跨國公司母公司對子公司的債務責任及其法律依據
回想一下上面提到的哈根達斯“臟廚房”事件、卡夫餅干含轉基因成分風波等12起跨國公司弱化責任的事件,我們不得不關注跨國公司母公司的責任問題。
對跨國公司母公司的責任問題,目前各國有以下不同的做法和觀點:(1)嚴守有限責任原則說。這種觀點認為,母公司與子公司一般是各自獨立的法律實體,根據法人的有限責任原則,在內部上,股東僅以出資額為限,而公司則以全部資產承擔責任。換言之,母公司與子公司,兩個公司相對獨立。母公司不應對子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2)整體責任說。這種觀點認為,應把跨國公司看作一個統一的實體,該實體中任一組成部分所造成的損害均可歸咎于該實體的整體。也就是說,無論哪個子公司,只要違法,其責任都由設立其的母公司負責。(3)單一企業說。該說認為,母公司雖然在法律上是相互獨立的法人,但如果從有關因素看,子公司不具有經營自主權,母子公司構成了單一企業,母公司就應對其子公司的債務負責。即承認母公司與子公司是兩個獨立的法律實體,在例外情況下,如果子公司受母公司的支配和控制,已不具有獨立性時,法院可以認為子公司僅僅是母公司的“化身”,從而適用揭開公司面紗(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否定公司人格獨立,由母公司對子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對此,我國《公司法》做了這樣的規定:“外國公司對其分支機構在中國境內進行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但是,在具體的債務清償時,先以其撥付給分支機構的運營資金清償,不足部分再由母公司清償。筆者認為,對跨國公司實行有限責任原則仍具有重要意義,應該在對跨國公司實行有限責任原則的同時,在特殊情況下“揭開公司面紗”。
3.1 對跨國公司實行有限責任原則具有重要意義
對于一國,原因有以下幾種:(1)有利于鼓勵跨國公司前來投資。如果一國法律規定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適用無限責任原則,這樣就會讓大部分企業望而卻步,不利于一國引進外資。(2)有利于鼓勵外國投資者與東道國投資的合作,因為采用有限原則可以使外國投資者分散投資風險,同時也可以保護東道國的投資者,合營企業的可以使東道國的合營者學到跨國公司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由于廣大發展中國家需要這些,所以這種方式更是發展中國家所樂意接受的。有限責任原則有時可能對債權人的保護有失公正,但現階段其在經濟生活中所發揮的作用仍是其他制度所無法代替的,利大于弊。(3)有限責任原則在公司法律制度中仍然具有旺盛的生命力。目前對外國投資者的保護,各國一般都實行國民待遇原則,即跨國公司在投資方面享有與東道國的投資者相互平等的權利與義務。很多發展中國家為了鼓勵外國投資者前來投資,甚至對外國投資者實行較本國投資者更優惠的待遇。如果一國對本國的投資者實行有限責任,對跨國公司卻實行其他更嚴厲的制度,如要求跨國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等,勢必阻礙外國投資者前來投資。因此,筆者認為,對跨國公司的子公司在總體上實行有限責任原則仍然是權宜之策。
3.2 “揭開公司面紗”的特定情況
目前各國在運用“揭開公司面紗”來處理母公司對子公司對子公司的債務問題時,是基于衡平、正義的考慮。我國的《公司法》雖然沒有對公司獨立人格制度作出規定,但我們在實踐中完全可以根據民法的基本原則誠實信用、公序良俗等,只有在特定情況下才可適用。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方面來把握“特定情況”:(1)母公司濫用對子公司的控制權,造成子公司徒有其表,沒有自己獨立的意志和利益;這種情況下,子公司的活動完全是代替母公司,母公司理應承擔責任。(2)子公司資本不足,即子公司的資產總額與其所經營的性質及隱含的風險明顯不對稱或不成比例;(3)母公司操縱子公司實施有損子公司利益的行為。如果跨國公司存在上述情況,一旦子公司的債務超過其本身的清償能力,必定會使其債權難以實現,母公司就應該對子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3.3 母公司對子公司債務責任的法律適用
跨國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住所或注冊地經常位于不同的國家或地區,應使用何國法律來追究母公司的責任?這是一個有爭論的問題。此問題應從兩個方面來加以認識和解決:一是直接適用東道國的法律來解決子公司的獨立人格問題;二是子公司人格被否定以后,原子公司因合同或侵權行為而產生的債務應根據合同或侵權行為的法律適用原則來確定應適用的準據法。[9]
在我國現階段,我們實施改革開放政策,歡迎跨國公司來華投資,但是,對跨國公司的責任我們應該提起高度重視,在我們的立法中要考慮到這一點。
4、 對跨國公司法律規避行為的國際管制
首先看一則報道,據國家稅務總局的抽樣調查則顯示,1/3的虧損外企屬于經營不善,而60%以上的外企存在非正常虧損,40% 是虛虧實盈;30%在華跨國公司從未交過所得稅,80%的跨國公司逃漏稅,跨國公司年“避稅”300億。[10] ,各國及國際沒有針對跨國公司法律規避行為的專門法律規定。跨國公司的法律規避問題更多的是表現在其他具體問題中,如跨國公司的轉移定價問題、避稅問題等等。
4.1 對跨國公司國際管制的宏觀
4.1.1 對跨國公司管制的種類
(1)法律管制。跨國公司母國與東道國從各自的角度出發,對跨國公司行為所作的反應又常常導致這些國家之間的矛盾,并給國際社會造成不利的,因此有必要對跨國公司的活動進行法律管制。
(2)國家管制。為了吸引跨國公司前來投資,促進本國,同時限制和避免跨國公司可能帶來的消極影響,各國都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規來引導和規范跨國公司的行為。這些法律法規涉及跨國公司經營活動的各個領域,包括公司法、外商投資法、涉外經濟合同法、涉外稅法、外匯管理法,等等。這種管制我們稱為國家管制。
(3)國際管制。國家管制往往不能起到很好的效果。因為組成跨國公司的各個實于不同的國家和地區,而各國的法律規定并不一致。因此,單靠一國的法律還無法對其進行有效的管制。這就需要加強國家間的協調和合作,進行區域管制和國際管制。[11]
4.1.2 制定國際統一的行動守則
早在1977年聯合國跨國公司專門委員會就開始擬訂《跨國公司行動守則》,由于各國對守則的、法律地位、與一般國際法的關系等問題存在嚴重分歧,使守則擱淺,至今沒有取得實質性進展。但是,制定行動守則是解決跨國公司管制問題的最佳。因為,跨國公司行動守則可以對跨國公司的消極活動予以管制,促使跨國公司在國際經濟中發揮積極作用,同時確立關于外國直接投資的新國際規范,促進建立新的國際經濟新秩序。
4.2 對跨國公司國際管制的微觀分析
通過分析諸多跨國公司子公司的違法行為,多以關聯之間轉移定價和國際避稅為主,下面就這兩種行為加以分析。
4.2.1 對跨國公司關聯企業之間轉移定價的管制
對跨國公司轉移定價行為的管制更多是在國內法措施上,許多國家對這個問題的管制都實行正常交易的原則,即將關聯企業的總機構與分支機構、母公司與子公司,以及分支機構或子公司相互間的關系,當作獨立競爭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來處理。許多國家在確定正常交易價格時都規定按以下方法進行:比較非受控價格法、轉售價格法、成本加成法以及其他合理方法 .國際上,聯合國跨國公司委員會擬定的《聯合國跨國公司行為守則》對跨國公司的行為進行全面規范,其中涉及轉移定價的管制。《守則》草案的大部分條文已經確定,但由于發達國家與發展家在跨國公司的待遇、國有化和補償、國際法的適用等問題上分歧較大,這一草案在聯合國大會上仍未通過。
4.2.2 對跨國公司避稅行為的管制
隨著跨國公司避稅現象的日益嚴重,各國政府也越來越意識到單靠各國單方面措施難以有效地管制,為此,必須加強國際合作,綜合運用國內國際措施。目前,各國采取雙邊或多邊合作的形式,通過簽訂有關條約和協定達到防止國際避稅的目的。主要有:建立國際稅收情報交換制度,使各國稅務機關了解掌握納稅人在對方國家境內的營業活動和財產收入情況;在雙重征稅協定中增設反濫用協定條款;在稅款征收方面相互協助。通過國際合作共同管制跨國公司避稅行為。[12]
5、 對在華投資跨國公司的管制的必要性
幾年來我國利用外資工作中出現的一個新情況、新動向。伴隨跨國公司的進入,將雄厚的資金、先進的技術、的企業管理方式以及新型的經營策略引進我國。跨國公司來華投資,有效地推動了我國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生產力的提高,同時為我國產業結構的優化帶來了積極的影響。但是不可否認跨國公司在華投資期間會出現一些違法行為 ,比如前面提到的哈根達斯“臟廚房”事件、卡夫餅干含轉基因成分風波以及跨國公司分支機構在華逃稅等案例,這就說明對在華跨國公司管制的是必要的。具體如下所述。
5.1 是維護我國公有制主體地位的需要
跨國公司海外投資的最終目的,是為了最大限度地占有國際市場和獲得利潤。為此,在設立合營企業時,跨國公司總是利用其資本優勢盡可能地實行控股。通過控股掌握合營企業的資金使用支配權、原材料采購權,從而能逐步控制東道國的市場,以便為進一步改變東道國的市場結構,為實現跨國公司的全球戰略奠定基礎。另一方面,東道國吸引海外投資除為獲得本國經濟建設急需的資金,引進國外先進技術和管理經營外,最終目的是發展民族,實現本國經濟騰飛。由此可見,跨國公司的經營目標與東道國引資意圖是存在著矛盾的。
我國公有制在國民經濟中的主體地位不容動搖。因而,為避免跨國公司對我國市場形成操縱,為保證國家對經濟進行有效宏觀調控,為維護和加強公有制的主體地位,保障國家和民族利益不受侵害,有必要對跨國公司行為進行管制。
5.2 是我國有序進行企業轉換經營機制的需要
目前我國正處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的初期,企業剛剛擺脫計劃經濟的束縛,尚未完全適應競爭和市場的要求,尤其是國有企業,正處在轉換經營機制的緊要關頭。我們轉換企業經營機制,目的是將企業培育成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市場主體和競爭主體,而不是盲目地將積累多年的國有企業拱手讓與外方,使國有資產大量流失。“中策現象”已經對我們敲響了警鐘,如何引導跨國公司的收購行為有選擇地轉讓一部分企業的產權給跨國公司,而不是由跨國公司任意選擇收購國有企業,已成為急待解決的課題。這也是防止我們利用外資卻被外資所用的必要措施。
5.3 是我國產業結構調整的需要
產業結構不平衡一直是困擾我國經濟建設的主要問題。特別是工業生產結構不合理,產品品種不適應市場需求的狀況尤為突出。為此,我國進行了三次產業結構調整。但是,改革開放以來,由于長期注重引進外資的規模,而忽視了利用外資的結構,使得產業結構不平衡的局面未能根本扭轉。目前,跨國公司的大批涌入使我國利用外資進入了一個新階段,我們應該把利用外資同國內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的調整結合起來,指定明確的、具體的產業政策規劃,有目的地將跨國公司的投資引向高附加值和高技術的產業,引向需要重點發展的農業、業、能源和原材料、建筑業和第三產業,避免跨國公司利用我國企業市場經驗不足、資金短缺等不利因素突破我國的行業準入限制,排擠民族工業。
5.4 是保護我國民族工業的需要
由于我國產業結構發展的不平衡狀況,導致部分產業雖已形成規模,部分產業卻處于起步階段,基礎十分薄弱,尚未形成完整的、有競爭力的工業體系。如果任由跨國公司來華與之競爭,必然會對其產生強烈沖擊,甚至會扼殺這些幼稚產業,造成對國民經濟的整體利益的損害。從西方發達國家的經驗來看,在工業發展初期均對民族工業進行保護。二戰以后,日本發現與歐美各國的產業差距,也采取了對本國產業的有效保護措施,使日本能迅速振興民族經濟。因此,從我國經濟發展現狀出發,我們必須將國際競爭限制在中國的民族工業所能承受的范圍之內,有步驟、有區別地將民族工業推向國際市場。[13]
6、 我國應對跨國公司來華投資的政策及法律原則
黨的政策是社會主義法制定和實施的基本依據;社會主義法是黨的政策規范化、具體化。是貫徹黨的政策的工具。堅持改革開放不僅是我國對外工作的基本政策,同時又是完善和建立我國外資立法的指導原則被寫入憲法。法和政策作為治理社會主義國家,進行社會主義建設的兩個不可缺少的工具在本質上是一致的。隨著我國進一步對外開放的擴大,現行外資立法的缺陷也就越來越明顯。為維護國家經濟主權的安全,使跨國公司的投資能在最大程度上與我國引進外資的價值目標協調發展,我們應充分利用政策的及時性和靈活性的特征,完善我國外資政策內容,同時也更好地彌補我國現行外資立法上的不足。
根據上面對跨國公司責任管制的分析與研究,筆者認為,應對跨國公司來華所制定和的政策及法律原則應包括以下內容:(1)積極引進的政策及其法律原則。(2)加強引導的政策及法律原則。(3)合理限制的政策及法律原則。(4)嚴密監督的政策及法律原則。[14] 上述四項政策及法律原則是有機聯系在一起的,我國引進外資跨國公司的事業要取得成功,缺一不可,盡管隨著時間推移和情況變化,我國對外商投資、對外國跨國公司政策的內容、手段和具體措施都會相應調整和變動,進行不同的組合,但是上述四項政策及法律原則是我國始終堅持的。忽視或放棄其中的任何一項都將損害我國引進外國跨國公司的事業。
7、 結論
總而言之,跨國公司的活動對世界經濟的發展有著重要的作用和影響。對于發展中國家來說,一方面,跨國公司對其經濟發展可以起積極作用,因為跨國公司擁有雄厚的資本和先進的技術,只要發展中國家采取正確的政策和措施,有計劃、有步驟、有選擇地引進跨國公司的資金和技術,就能夠彌補本國資金不足,提高本國的工業技術水平,增加就業機會,改善國際收支,達到促進本國經濟發展的目的。另一方面,跨國公司對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有具有消極作用,它們通過直接投資和技術壟斷等手段,可以攫取高額利潤,控制當地重要行業部門,排擠民族工業,惡化國際收支,阻礙經濟發展。[15] 然而我們不能懷著狹隘的民族情緒把跨國公司看作“洪水猛獸”,一方面我們應給予其國民待遇,甚至一些優惠待遇,把跨國公司請進國門;另一方面,需要對跨國公司的不法行為加以管制。同時制訂國際統一的行動綱領,這樣就會更多的維護廣大第三世界國家利益,促進國際經濟新秩序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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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戴瓊:《淺議跨國公司母公司對子公司的債務責任問題》,《國際法學》2004年第4期,P23.
[2] 余勁松:《國際經濟法問題專論》,武漢大學出版社,2004年4月出版,P24.
[3] 王先林、壽步、王莉萍:《跨國公司在華知識產權濫用》,《商務周刊》(新浪網)。
[4] 郭壽康、趙秀文:《國際經濟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6月出版,第21頁。
[5] 南開大學,滕維藻:《跨國公司的國外直接投資》,《世界經濟》1982年第六期,P1.
[6] 郭瑜:《國際經濟組織法》,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9月出版,P200.
[7] 陳翩:《涉及跨國公司的五大法律問題》,《國際法學》2002年第一期,P9.
[8]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吳華瓊:《跨國公司的法律問題》,(資料網)。
[9] 戴瓊:《淺議跨國公司母公司對子公司的債務責任問題》,《國際法學》2004年第4期,P24.
[10]《跨國公司違法“避稅”長虧不倒》(《法制早報》2005年11月14日)。
[11] 陳翩:《涉及跨國公司的五大法律問題》,《國際法學》2002年第一期,P12.
[12] 趙志琴:《跨國公司法律規避問題及其規制之探析》,(法律論文資料庫)。
[13] 盛杰民:《論對跨國公司在華直接投資的反壟斷對策》,《政法論壇》1997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