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3-17 18: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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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電子銀行 消費者權益 安全意識 立法監管
中圖分類號:TP301 文獻標識碼:A
1研究背景與意義
21世紀以來,網絡科技迅速崛起,并逐漸走到了人們的視線當中。銀行在經營傳統柜臺業務的同時,將互聯網技術與傳統業務相結合,產生了一種新型的銀行服務模式―電子銀行,它打破了銀行以往的業務模式,并呈現出了電子銀行逐漸代替傳統柜臺業務的發展趨勢。相比傳統銀行,電子銀行給消費者帶來了快捷的服務,因此逐漸被越來越多的人所接受。
中國金融認證中心的《2015中國電子銀行調查報告》中可以看到:中國電子銀行業務逐年增長,2015年個人網銀用戶比例達40%,對比2014年增加了4.6個百分點,同比增加了13%;2015年全國個人手機銀行用戶比例為32%,與2014年相比增長了近14.5個百分點,同比增長81%。此外,2015年全國網銀用戶比例為73%,與2014年相比增長了5個百分點,同比增長7%。由此可見,電子銀行的消費者數量不斷增加,但同時也伴隨著風險的加大,比如黑客攻擊、個人信息泄露、網絡病毒侵襲、網上銀行資金被盜等問題層出不窮。因此維護電子銀行消費者權益刻不容緩。
2電子銀行發展過程中與消費者權益間存在的問題
2.1 電子銀行消費者的隱私權沒有得到有效保護
在使用電子銀行的過程當中,隱私權的保護表現在個人信息的維護上,比如個人身份證號、信用卡和電子消費卡賬號和密碼、電話號碼等。消費者在辦理電子銀行業務時,因業務需要銀行工作人員會將客戶的基本信息輸入銀行的客戶資料庫,其中這些資料可以在公開的計算機網絡上進行操作,因此會存在消費者信息被盜用的問題。
2.2電子銀行消費者難以獲得合理的求償權
由于電子銀行業務主要在互聯網上進行,不會涉及紙質版的相關資料,這使得消費者在交易過程中的電子記錄只能儲存在電子銀行的計算機數據庫中,因此消費者在取得合理求償權時存在收集證據的困難。電子銀行法律關系責任得承擔主體涉及到多個主體,各個主體之間復雜的法律關系導致責任認定更為困難,也是導致消費者合理求償權很難實現的一個原因。
2.3電子銀行消費者的支付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
近年來網銀詐騙事件頻繁發生,加上手機銀行的開通,使得電子銀行交易中的支付安全風險凸現出來。如瑞星“云安全”系統曾經連續截獲到許多“工行”系統升級的詐騙短信,內容顯示用戶工行網銀電子密碼已失效,需要訪問指定網址進行升級才能繼續使用,在此期間不法分子會借此盜取客戶的工行賬號和密碼,并將卡內資金瞬間盜走。
3加強電子銀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建議
3.1政府應該完善法律體系,加強對電子銀行的監管
完善的法律制度是電子銀行消費者維護其合法權益的最重要的制度保障,當前針對我國電子銀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立法還不健全,因此有關立法部門應該考慮把電子銀行消費者權益納入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以此來維護電子銀行消費者的權益。完善相關法律救助,明確銀行等金融機構告知、保密、信息披露等義務,同時對電子銀行的合同熱蕁⒕僦ぴ鶉緯械?、道`右行協議的相關條目等進行強制規定。
3.2銀行需要加強自身建設,提高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意識
(1)健全自身的網絡安全系統。加強對電子銀行系統的技術改造投入,成立災難備份與恢復系統,及時更新、升級防毒軟件和防火墻,提高電子銀行系統抵抗外部網絡進攻和抗病毒侵擾的能力。
(2)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大消費者在電子銀行領域的教育力度。各銀行需要完善自身的信息披露制度。比如該業務包含內容、相關收費規定、使用時間或操作流程等。同時當有關內容發生變動時,應提前在營業網店或官網上進行公布,或通過電子郵件或短信的方式告知消費者。
3.3明確電子銀行金融糾紛仲裁機構,完善消費者投訴處理機制
設立電子銀行糾紛仲裁機構,確保能對電子銀行交易爭議的責任主體進行仲裁,從而有效地解決電子銀行交易爭議。同時,應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投訴處理機制,明確專門金融消費者爭議處理機構,在處理問題時負責調查取證、公布處理進程信息,并與仲裁機構合作,共同對事件執行法律裁決。
4結論與展望
本文通過分析電子銀行在發展過程中所產生的消費者權益保護缺失問題,提出了應該從法律、技術、監管方面來著手提高電子銀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策略。用以保護消費者權益不被侵犯。
作者簡介:牛潔,女,1985.1,漢族,陜西,中國人民銀行西安分行,副主任科員,碩士研究生,經濟法學。
參考文獻
[1] 白月明子.淺析我國電子銀行的發展及監管對策[J].長沙:金融經濟,2011(24):40-41.
論文摘要:部分法的劃分具有相對性。對經濟法與民法、商法、行政法之間關系的認識不能絕對化。其間的聯系與區別按照民法、商法、經濟法、行政法的排列順序,從民法到行政法,私法屬性不斷減弱,公法屬性不斷增長。其中,以社會法為紐帶,私法屬性與公法屬性的消長變化,說明法律對于社會關系的調整,分別有自身的任務和功能,并呈現出相繼聯結的內在聯系。
一、法律部門劃分的一般理論
經濟法與相關法律的關系,肖先涉及到法律部門的劃分問題,其次是作為獨立法律部門的經濟法與其他相關法律部門的聯系和區別。
劃分法律部門的意義,在于力求準確地制訂、解釋、適用法律,以恰當地調整現實社會中越來越復雜的各種關系。法律從旱期的“諸法合體”狀態到今人“各法分離”格局,既說明了人類社會關系的客觀多元性,也反映了人對所生存環境的認識能力不斷強化。法律發展的歷史和現實表明,法律部門的高度分化與高度綜合是法律發展的規律;因而在尊重傳統部門法劃分時應當小局限于已有分類。
對法律分類的基本觀念,大體有三種主張:1.主觀論,認為法律劃分是人的主觀假設,諸如“自然法”、“實在法”的劃分;2.客觀論,認為法律劃分是山特定的社會關系的性質和內容決定的,有什么樣的社會關系就應當有什么樣的法律;3.主客觀統一論,認為法律的劃分是現實社會的客觀存在和法學家的主觀認識相統一的結果。在主客觀關系方面,主觀主導’一。法律劃分,應當屬于認識論范疇,相對而言,主客觀統一、主觀主導的觀念史符合認識論原理。認識具有相對性,法律的劃分也就具有了相對性一般認為,部門法劃分的基本標準是法的調整對象。有特定調整對象的法就可以成為獨立的法律部門。盡若學界對經濟法的調整對象表述不一,但是經濟法具有特定調整對象——以社會整體性和國家調控性為基木要索的經濟關系——的共識是客觀存在的。無論在法學理論上還是立法機關對于法律的分類上,經濟法都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與經濟法有較為密切聯系的法律部門主要有民法、商法、行政法。
二、經濟法與民法的關系
經濟法與民法的關系曾經是學界討論的熱點,少于且由立法機關來闡述其關系(參見顧昂然關于《民法通則》(草案)的說明)。在實務界,兩者的關系曾經是模糊不清的,以往法院的經濟審判庭審理的多數是民事案件,以至于法院系統將經濟審判庭史名為民事審判庭,讓一些人認為經濟法本存在了。這是誤解?,F在看來,經濟法與民法的個性大于共性,它們是具有不同法律理念和法律制度的兩個獨立法律部門。
(一)經濟法與民法的聯系
經濟法與民法的聯系,主要體現為兩者的調整對象都與經濟關系有關。經濟法調整社會性經濟關系,民法調整個體性經濟關系,即平等主體之間的則產關系。其次表現為兩者都具有相同的法律淵源。
(二)經濟法與民法的區別
經濟法與民法的區別,首先表現為調整對象本同,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則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經濟法調整社會性經濟關系。所謂社會性經濟關系,是指具有社會影響的經濟關系,包括具有社會性的公平交易秩序建立和運行關系及社會經濟平衡協調持續發展關系。前者主要體現為市場規制關系,表現為公平競爭關系、消費者權益保護關系、女全公平交易關系等;后者主要體現為宏觀調控關系,表現為產業調整關系、則政稅收關系、金融平衡關系、國有資產運營監若關系等,其中包括非平等主體之間的規制、調控、管理關系。其次是主體不同,民法的主體是具有一般法律人格的自然人、法人。經濟法主體是具有一定社會功能屬性的消費者、經營管理者,雖然消費者、經營者,管理者可以表現為自然人、法人,但是畢竟具有了社會功能屬性而小同于自然人、法人的法律地位。第三是調整方法不同,民法的調整方法主要是通過仃意性規范調整意思自治行為,在特殊情況下采取民事制裁方法。經濟法的調整方法是采取強制性規范、注意性規范和倡導性規范相結合以及獎勵與懲罰相結合。第四是內容不同民法的內容主要是關于民事主體、民事行為、民事權利、民事責任的規定,法律表現為物權法、債權法、人身權法、親屬法等。經濟法的內容主要是關于公平競爭、弱者保護、市場規制、經濟平衡、宏觀調控的規定,法律表現為競爭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消費者法、價格法、預算法、則稅法、金融法等。第五是功能不同,民法的功能主要是提供適應市場交易的基本規范以建立微觀一般交易秩序。經濟法的功能是克服市場缺陷建立公平競爭秩序,彌補民法不足。
經濟法與民法的區別是比較明顯的,但是這此區別都是相對的,區別的意義在于理論上有利于部門法建立,實踐上有利于法律的正確適用。
三、經濟法與商法的關系
商法是調整商事關系的法律,商事關系發生在商事話動中,主要包括商事主體關系和商事行為關系。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系與商事話動有密切聯系,但是經濟法與商法在發展原因、作用基點、性質理念、內容制度等方而都有較大區別??傮w來看,商法與經濟法的的關系是一元交
叉關系。
(一)經濟法與商法的區別
從兩者歷史發展階段和原因來看:民法、商法、經濟法相繼出現。對此現象可以認為,商法的產生是對民法一般性調整而不能適應具有風險性的商事話動簡捷、高效、安全、營利要求的揚棄和發展;而經濟法的形成,則是對商法強調商人營利和商行為自由、安全、簡捷的個體傾向而難以避免走向壟斷、妨礙競爭、濫用權利,造成整體不平衡的糾正。也有學者認為,民商關系的法律保護成本增加產生了對經濟法的生成渴求??傊?,對經濟話動的法律調整,是由于經濟話動從個體性而社會化、從私益性而公序化、從局部話躍到整體平衡的發展演進過程,而使法律調整旱現多元和完整。所以,商法是經濟話動中的基礎性、前置性法律,經濟法是經濟話動中的平衡性、后續性法律。
從兩者的基點和作用過程來看,商法的基點是確認和保護商人地位和利益,由此出發,而作用于商人(經營者)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平衡過程;經濟法的基點是確認和保護社會經濟利益,因而要反對壟斷,限制不正當競爭,從社會利益出發來平衡與商人利益的關系。商法作用過程是立足個別,兼顧一般;經濟法的作用過程是立足一般,兼顧個別。兩者在結構上正好是互補關系。
從兩者的性質和理念來看:商法是屬于具有公法因素的私法,其中自由、平等、公平、效益、安全等法律理念被側重于從私法方面來理解和闡釋,即強調個體的自由,個體之間的平等個體相互關系的公平以及個體行為的效益和安全、經濟法是具有私法和公法因索的社會法,自由、平等、公平、效益、安全、秩序等,法律應當具備的基木理念則被側重于從社會利益的角度去闡釋,強調社會整體的自由而反對個體的極端自由,強調社會結構的平衡和社會公正而限制個體成員濫用優勢,強調社會整體效益和交易安全而反對個體暴利和私權絕對。商法和經濟法在性質和理念方面的差異只是相對的,說明兩者之間有所交叉,有所相異。
從兩者的內容和制度來看,商法主要規定了商人、經營者的地位、組織形式、商事交易行為規則和行為后果、商事行為的技術性規定和營利性規范這此內容,形成了公司法、企業法、票掘法、合同法、保險法、海商法等法律制度;經濟法主要規定了市場準入和退出以及商事話動(經營性話動)競爭的規范、商事組織對市場的.片有關系以及政府如何調整此種關系、商事行為涉及社會公眾利益時,兩者如何平衡、政府如何保障合理配置資源、促進經濟振興和發展等,這此內容形成了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資源保護法、投資法、經濟發展法、產業振興法等法律制度。雖然將以上法律制度分為商法或者經濟法,但是也應當注意當今社會經濟關系的復雜性與法律調整之間的關系:第一,此種劃分不是絕對的,每一種法律制度并非十分純粹,因而在一種法律制度當中包含了另外一種法律制度的規范內容是正常的;第一,商法與經濟法的交叉,不存在相互替代和包含問題,這是社會經濟關系多元復雜對法律的要求,也是人們認識到這種要求的存在而做出的反映。
總之,經濟法與商法是相輔相成、交叉區別的兩種法律現象,盡若這兩種法律在我國尚未法典化,但有關單行法律和法規已經制定頒行,經濟法和商法分別存在的基本理由是兩者的側重點小同以及現實對這此側重點的需要。
(二)經濟法與商法的聯系
《公司法》、《票掘法》、《保險法》一般歸入商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法》、《人民銀行法》、《稅收征收管理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按劃分屬于經濟法。
在上述法律之中,可以看到在商法當中有經濟法的內容,在經濟法當中存在商法的規則。比如,我國《公司法》的立法宗旨即非常典型地體現了商法目的與經濟法目的的結合該法第1條規定“為了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對公司的規范和對公司、股東、債權人的保護,體現了商法的個體性,而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則反映了經濟法的社會精神。在具體規范方面,《公司法》有關公司轉投資的限制(第12條)、股份轉讓的限制(第147,149條)、對公司則務會計制度的強行性規定(第174,175,176條等),《合伙企業法》關于合伙企業的設立、入伙、退伙時的登記規定(第15,16,56條等),《票掘法》關于木票出票人資格審定的規定(第74條)、關于票掘管理辦法的規定(第110條),《保險法》關于限定投保、公平競爭以及對保險業監督若理的規定(第6,7,8條,第五章)等,已經超越了純粹商法以“自由、便捷、個體安全”為特征的范圍,而自然進入到“社會秩序、社會安全”的經濟法領域。但是,在這此法律當中,社會經濟秩序和安全的保障首先要建立在個別經營者地位確定和行為規范基礎之上。作為經濟法主要法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宗旨是“為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第1條)。該宗旨的特點是先考慮社會經濟秩序和公平競爭
,再考慮對經營者和消費者利益的保護,體現了由社會而個體的經濟法作用過程。類似的立法宗旨還表現在《產品質量法》、《稅收征收稅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當中。經濟法強調社會性和整體性,以建立整體秩序為目的,在此過程中,對特定主體違規行為的制裁,是對不特定主體利益的保護,也是對社會利益的保護。但是,保護對象也并非都是不特定的。對特定對象及其行為的規范和保護,則體現了商法內容。這在具體規范方面,比如《反不正當競爭法》關于損害賠償的規定(第20條),《產品質錄法》關于損害賠償的規定(第四章),《稅收征收稅法》關于向納稅人退稅的規定(第30條),《房地產管理法》關于房地產交易的規定(第四章)等,是從保障政府管理、秩序建立、社會利益平衡的基礎上考慮對個體利益的保護規則,而這此規則,已經涉及商事法的內容。
當然,上述兩種現象也不是絕對的。也有較為純粹的分屬商法和經濟法的制定法,少于不過多地涉及對方的內容,比如《海商法》就屬于較為純粹的商事法,而《人民銀行法》則屬于比較純粹的經濟法。此外,有的法律在立法時就已經設計為結構性傾斜,以矯正現實當中的不平衡而具有了經濟法特征,比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四、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關系
從經濟法的概念引入我國,其與行政法的關系就是爭議焦點一些研究者認為經濟法是經濟行政法引、行政法是規定國家行政管理的行政法規的總稱。在過來因素上,行政法與經濟法有所聯系。但是在具體調整對象、性質、功能等方而,行政法與經濟法有所區別。
(一)經濟法與行政法的聯系
經濟法調整的社會性經濟關系,包括市場規制和宏觀調控,是具有若理因索的經濟關系。行政法所調整的行政若理關系,也是具有公里因素的行政關系?,F代行政法具有規范、限制行政權力,防止行政機關濫權的作用,這與經濟法通過社會利益矯正政府缺陷具有相同的理念。另外,經濟法采取強制性與倡導性的調整方法,行政法也采取此類調整方法。
(二)經濟法與行政法的區別
首先,經濟法與行政法的調整對象不同,經濟法調整的是社會中經濟關系,即或是具有管理因素的經濟關系,這種鼓勵因素也并不完全來源于政府行政管理,還包括行業自律管理,并且管理的目標、在于社會利益最大化,因而管理結構呈現關聯中性,即管理對象與管理目標之間具有關聯性。行政法調整的是行政管理關系,主要是行政機關設置、行政人員選拔、考核、升遷等管理,即或涉及到經濟管理,也是從行政職權和行政程序角度加以規范的,是典型的縱向自線關系。
其次,經濟法是社會本位法,以實現社會經濟利益和社會平衡協調發展為目的;行政法是國家本位法,以實現國家利益為宗旨。這里涉及到一個基本問題:國家利益與社會利益的關系,一般認為兩者具有同一性,但是作者研究的結果并非如此,而是兩個具有聯系也有區別的獨立利益,由于該問題較為復雜,將另文論述。第三,經濟法具有社會法屬性,而行政法是典型的公法,第四,經濟法的內容主要是競爭法、消費者法、市場規制法、宏觀經濟調控法等實體性法律;行政法的主要內容是行政許可、行政救助、行政處罰、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程序性法律。
五、民法、商法、經濟法、行政法之間的內在聯系
民法是典型的私法,商法是具有公法因素的私法,經濟法是具有公法因素和私法因素的社會法,行政法是典型的公法。按照民法、商法、經濟法、行政法的排列順序,從民法到行政法,私法屬性不斷減弱,公法屬性不斷增長。從行政法到民法,私法屬性不斷增長,公法屬性不斷減弱。其中,以社會法為紐帶,私法屬性與公法屬性的消長變化,說明法律對于社會關系的調整,分別有自身的任務和功能,并顯現出相繼聯結的內在聯系。在法律系統中,結構的和諧影響到功能的優化。這種內在聯系說明,法律部門的劃分是相對的,不同法律部門之間有著密切聯系,相互不能替代,相互也不能割裂。
參考文獻:
[1]史際春.經濟法:法律部門劃分的主客觀統[J]中外法學,1998,(3).
[2]單飛躍.經濟法的產生要因權力與民商法的接規[J]中外法學,1998,(3).
【關鍵詞】食品召回制度;經濟法;價值
一、建立食品召回制度的意義
食品召回是指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在獲悉食品存在可能危及消費者健康安全的缺陷時,依法向政府部門報告,及時通知消費者,并從市場和消費者手中收回問題食品。實施食品召回制度的最終目的在于避免或減少流入市場的缺陷食品對公眾的健康損害,以維護消費者的利益。
由于食品召回制度召回的是已經離開生產線并進入流通領域的缺陷食品,因此該項制度可以說是缺陷食品對公眾造成重大危害前的最后一項預防措施。具體來說,實施食品召回制度的意義在于:
第一有利于保護消費者權益。與食品經營者相比,消費者一直處于弱勢地位。而涉嫌消費侵權事件中,因舉證難等原因,傳統的消費者個體侵權救濟模式愈顯捉襟見肘。召回制度實施后,可以通過政府監管機關以召回的形式幫助消費者完成若干關鍵舉證責任,從而更好地保護消費者的權益。
第二,還有利于幫助食品企業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長期以來,因缺陷產品被追溯的法律成本較低,而制造缺陷食品獲得的利潤大,立法上的盲點刺激了我國一些食品生產、銷售企業不重視食品質量,甚至違法經營。
召回制度的實施,給企業施加壓力,促使企業真正重視食品的質量問題,積極消除缺陷食品的潛在危險或盡可能縮小既成危害,才能降低消費者在保障自身飲食安全時的成本費用。企業只有在召回行動中表現出最大程度的誠意和努力,才能最終贏得消費者的信任,從而得以長期生存和發展。
二、經濟法價值在食品召回制度中的體現
自經濟法產生以來,學者們從未停止過對其價值的探求,但對經濟法具體的價值取向究竟為何,中外學者仁者見仁,目前還沒有統一的學說。對此,我國的經濟法學者們從不同的角度進行了深入的研究,并提出了若干不同的觀點。本文對我國學者對經濟法基本價值取向的主要論述概括為以下幾種學說:
1.社會公平、經濟民主說。該學說認為部門法的法律價值的確定,應受制于法律的界域及其內在調控機能運作;并認為基于當前學界對經濟法界域的普遍認知,我國現代化的經濟法價值主要應當關注社會公平和經濟民主兩個價值。[1]
2.經濟效率和經濟公平說。該學說認為經濟法是法體系中的一個部門法,同一般法的價值一樣,也具有秩序、效率、公平、正義等價值,“它固有的基本價值取向是社會本位”,“經濟法的中心價值環節應是:社會總體經濟效率和社會總體(實質)經濟公平?!盵2]
3.整體程序公平說。該學說認為“效果是各國關心的,程序公正是全球都關心的”,“從一個國家的經濟發展看,‘效益優先’是可以作為主流原則的。但是從全球的角度看,‘效益優先’的原則更多的是偏重某個或某幾個國家的經濟發展,而‘整體程序公正’才應該成為國際經濟原則的主流取向”。從我國現階段的經濟與社會發展來看,市場經濟的政策法律取向應該從過去的“局部效率優先”轉向“整體程序公平”。[3]
4.社會公平說。該學說認為經濟法以干預經濟、糾正市場機制之不足為其主要調控范圍,因此應以社會公平作為主導性價值,即當經濟法體系出現多元價值的相互沖突時,經濟法應當以社會公平作為優先選擇的價值取向。并且它所追求的社會公平應涵蓋競爭公平、分配公平以及根據不同主體的具體情況對權利和義務作有差別的分配等內容,也就是對社會主體進行實質公平意義上的保護。[4]
以上學說表明,我國經濟法學者對經濟法的基本價值取向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秩序、效率、公平、正義等方面,下面我們從經濟法的秩序、效率、公平、正義方面探討食品召回制度:
(1)秩序方面
經濟法中的秩序是指在經濟領域和生活領域里的秩序,其重在維護社會經濟總體的運行,維持穩定的社會秩序。在經濟法秩序下,個體利益與社會、團體利益是相輔相成的:個體在社會中是自由的,享有充分的權利,但是個體的自由和權利的行使并不是無限度的,它受到社會的必要限制,個體的自由不得妨害和損害他人和其他公眾的自由和權利,不得損害社會經濟的運行和發展。法律的目的在于保證社會的穩定。判斷一部法律是否為良法,關鍵在于是否能夠維護社會穩定,保持良好的社會秩序。
《食品安全法》明文規定了食品召回制度,通過召回存在安全隱患的食品,并向消費者作出質量承諾,不僅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市場效率,而且增強了消費者對市場、政府的信任度。
(2)效率方面
這里的經濟效率主要指社會總體經濟效率。法的效率的目的在于通過對權利義務的分配,最終實現社會資源優化配置,最終達到提高社會總體經濟效率的目標。具體來說,經濟法的效率的目的是促進個體、團體與社會總體效率的平衡,并對于那些損害社會總體效率的個體和團體,給予必要的限制和處罰以保護總體效率。具體到食品召回制度上,政府要從社會整體需要出發,對那些危害到消費者健康、安全的食品采取召回的措施,打擊不法廠商企業,以提高全社會的總體效率,而不應該僅僅是為了社會經濟增長而放縱那些不法企業。
(3)公平正義方面
正義是一個抽象概念,經濟法的正義體現在經濟法的公平價值上。所謂公平,是指我們經濟生活的公平,且傾向于社會總體的經濟公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下的社會總體公平要求絕大多數個體和團體間必需公平,但不要求所有個體和團體間都絕對公平。經濟法中強調的公平,上升到社會價值層次也就是經濟法正義的體現。
食品召回制度的正式確立,通過對問題產品進行召回,對不實施召回的企業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則追究其企業法人及主要負責人的刑事責任。只有這樣,才能使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重視每一個生產經營環節,以起到對企業產生威懾作用,實現社會的公平與正義。
綜上,在我國的法制建設中,我們應當結合我國實際情況適時地調整,肯定一些好的新制度的引入,通過該項制度起到法律上的威懾作用,最終達到我們所倡導的“秩序―效率―公平―正義”。
三、小結
《食品安全法》的出臺,是我國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食品召回制度讓那些存在問題的企業和產品失去市場,對于增強食品生產、銷售企業社會責任,喚起他們的社會良知,提高企業聲譽和品牌信譽有著重要作用。食品召回制度的制定無疑是我國食品安全建設的重大進步,既是現階段食品安全保證的法律依據,同時也有效地重塑了中國廣大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的信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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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 要:壟斷協議是一種常見的壟斷行為,因其危害性較大,各國反壟斷法都加以規制。允許部分壟斷協議排除適用反壟斷法,保障本國規模經濟的發展。在認定壟斷協議方面要注意相關市場的界定、正確處理反壟斷協議與規模經濟的關系,兼顧效率與公平,促進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壟斷協議在不同國家有不同的稱謂,歐盟稱限制競爭協議,德國稱卡特爾,美國稱聯合、共謀,日本稱不正當交易限制等,多表達為卡特爾。壟斷協議是一種常見的壟斷行為,因其危害性較大,為維護自由競爭的市場經濟秩序,各國反壟斷法都對其加以規制。并非所有的壟斷協議均為非法,對那些形式上符合壟斷協議的特征,卻有利于提高經濟效益,又不會造成明顯的社會不公的行業或行為,排除適用反壟斷法,保障本國規模經濟的發展,促進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一、壟斷協議產生的理論基礎
反壟斷法素有“經濟憲法”之稱?,F代反壟斷法產生的標志是美國1890年制定的《謝爾曼法》。從經濟學上講,壟斷是指少數企業憑借其雄厚的經濟實力,對生產和市場進行控制,并在一定的市場領域內從實質上限制競爭的一種市場狀態。①壟斷的產生不是偶然的,是競爭的必然結果。市場存在競爭,競爭優化資源配置,反過來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不正當競爭擾亂經濟秩序,限制或抑制經濟發展。競爭雖然是經濟學和競爭法中經常使用的概念,但是,由于競爭的表現非常多樣化和非常紛繁復雜,人們除了列舉一些在產品價格、產品質量、生產數量等方面為爭取有利交易機會的行為外,很難給競爭下一個圓滿的定義。②普通意義上,競爭是兩個以上的經營者為獲得更多的交易機會,謀取最大的利益而針對對手采取的行為。實踐證明經濟學家所設想的完全競爭是不存在的,但是有效競爭是可以實現的。所謂完全競爭,在經濟學上,一般是指滿足了下列條件才成立的情況:在市場上進行交易的賣方和買方的數量均非常的多,任何一個賣方或買方對于市場的價格都不可能產生任何的影響;任何一個賣方或買方都擁有關于市場內的價格及其他的交易條件的完整信息;在市場內進行交易的商品是同質的,不存在差別化;存在著所有生產要素的完全可移動性,賣方、買方必須能夠自由地加入或退出各種交易活動。在現實中的幾乎所有市場(少數農產品市場除外)中,賣方和買方的數量均受到了限制,信息也是不完全的,產品也被差別化了,而且生產要素的移動也是不完全的,加入或退出也不是完全自由的。現實中的市場競爭是不完全的,在市場中經常存在著某種程度的壟斷因素。③本質上,壟斷限制或排斥了競爭,這對市場經濟的發展是極為不利的,許多國家都通過立法禁止壟斷。
壟斷協議是指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壟斷協議理論的發展,與壟斷概念的發展是分不開的。早期結構主義下壟斷的概念是靜態的,與市場結構分不開;后來向行為主義轉變,壟斷的概念是動態的,與市場行為分不開。壟斷行為,是指經營者以獨占或有組織聯合等形式,憑借政治優勢或行政權力,操縱或支配市場,限制或排斥競爭的行為。我國立法也采用了行為主義的概念。1994年5月成立反壟斷法起草小組,之后反壟斷法的相關制度不斷在新通過的法律、法規中有所體現。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14條第1款規定,經營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也有禁止串通投標、招標的規定。《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決定》,對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的行為做出了禁止性規定。我國反壟斷法規制了兩類壟斷行為,即經濟壟斷、行政壟斷。經濟壟斷行為包括: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壟斷協議的危害性較大,但企業之間的某些協議促進競爭,所以不能一概而論視為非法。各個國家都有除外制度,保障本國規模經濟的發展。
壟斷協議分橫向壟斷協議和縱向壟斷協議。橫向壟斷協議是同一生產環節的企業關于價格、數量、產量、市場分割等方面的限制或排斥競爭的協議。如: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聯合抵制交易;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v向壟斷協議是不同生產環節的企業限制或排斥競爭的協議。如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二、禁止壟斷協議適用除外
1.外國的禁止壟斷協議適用除外概況。德國禁止壟斷協議適用除外的領域較寬,包括卡特爾豁免、縱向協議豁免。日本《禁止壟斷法》對壟斷協議除外制度規定得較為詳細,總的來說包括行業豁免和行為豁免。歐盟分為類型豁免和個案豁免。類型豁免是指歐盟理事會或者歐盟委員會通過立法的形式,將特定類型的限制競爭協議從羅馬條約第85條第(1)項的禁止規定之中豁免出去的制度。個案豁免是指歐盟委員會對不屬于類型豁免范圍的限制競爭協議,根據該協議的個案情況認定其符合羅馬條約第85條第(3)項的條件而予以核準的豁免。個案豁免要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有利于改進商品的生產或流通,或者促進技術和經濟進步;使消費者公平分享由此而產生的利益;對企業不強加對這些目標的實現并非必不可少的限制;對于所涉及產品的重要部分,不給予此種行為人排除競爭的可能性。④個案豁免的授予不是絕對的,在很多方面有附加條件。美國的反壟斷法從反壟斷除外的立法形式上看,與其他國家不同的是,美國反壟斷法本身并沒有規定適用除外的問題,而是在司法實踐中采用自身違法規則與合理分析規則這兩種方法,因為美國這種方法成為壟斷協議的典型范例,即使存在壟斷協議除外制度的國家也不拒絕采用這兩種方法。自身違法規則與合理分析規則實際上主要是美國法院解釋謝爾曼法第1條禁止貿易限制規定的兩種方法。換言之,在給限制競爭協議定性時有兩種方法,第一種方法是簡潔明了的標準,即自身違法規則,僅僅集中于特定的行為是否發生,只要發生特定的行為,就可以構成違法行為;第二種方法是考慮多種因素的合理標準,即評價被指控行為的目的和后果,據此決定其是否非法。在適用自身違法規則時,協議的目的、后果以及當事人的市場力量,都不在考慮之列。自身違法規則是剛性規則,合理分析規則是柔性規則。凡是符合自身違法規則構成要件的就不再考慮合理分析規則?;砻庵贫韧ǔJ菣嗪獗容^的結果,即從經濟效果上對壟斷協議的性質和影響進行比較,是否排除適用反壟斷法的禁止。
2.我國的禁止壟斷協議適用除外制度。各國行業豁免的范圍越來越窄。從各國反壟斷豁免的發展趨勢來看,行業豁免將逐步被行為豁免所取代。將某些特定行業排除在競爭法適用范圍之外,其實質是使該行業中同業經營者之間的聯合限制競爭行為免受有關卡特爾禁令的約束。在這些行業,同業經營者之間開展特定形式的聯合和合作有助于該行業的健康發展,有利于增強相關產業的競爭力以及維護社會經濟的穩定,因此,許多國家允許這些行業中的經營者實施特定形式的卡特爾。對特定行業中的卡特爾實施豁免意味著這些卡特爾所帶來的積極效益與卡特爾所帶來的限制競爭后果相比更為突出,這種積極效益受到了各國立法機關、執法當局以及法院的重視。從國外競爭法實踐情況看,被實施豁免的特定行業主要有保險業、農業、進出口業、體育業、銀行業、航空業、海運業。在不同國家,對特定行業中的卡特爾實施豁免有著不同的理由、背景和條件。⑤
我國壟斷協議適用除外順應了這一趨勢,主要是特定行為適用除外:為提高產品質量、降低成本、增進效率,統一產品規格、標準即標準化卡特爾或者專業化分工的專業化卡特爾;為提高中小經營者經營效率,增強中小經營者競爭力的中小企業卡特爾;合理化卡特爾為改進技術、研究開發新產品的;為實現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救災救助等社會公共利益的;因經濟不景氣,為緩解銷售量嚴重下降或者生產明顯過剩的蕭條卡特爾;行業豁免僅限于農業、進出口業為保障對外貿易和對外經濟合作中的正當利益的豁免。
我國行業豁免范圍有限,農業在豁免之列,既順應了國際趨勢,又適合農業作為中國薄弱環節的國情。日益惡化的自然環境,不可預見的自然災害,日益減少的自然資源等原因使農業成為高風險的行業。農民是弱勢群體,對弱勢群體的保護其實是一種特權,但它不是一般意義上的特權。特權是在社會中占有優勢地位的人所享受的高于別人的權利,而弱勢群體的權利則是在社會中最易遭受打擊的人為了維護其做人的基本尊嚴所應享受的權利。對這些人權利的特殊保護,并不意味著人們在權利享受方面的不平等,而是標志著人權保障的全面化,標志著對人格尊嚴的尊重。對弱勢群體的保護從形式上看是不平等的,但卻追求實質上的平等。應該鼓勵農民聯合起來進行生產、銷售。
三、壟斷協議認定應注意的問題
理論界在效率與公平何者優先的問題上一直存在爭議,但有一點是公認的,即經濟法注重實現實質的公平,反壟斷法作為經濟法的子部門法理應著眼于此。非法的壟斷協議會導致實質上的不公平,因此,正確認定壟斷協議成為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
1.準確界定相關市場。相關市場的界定是認定壟斷的重要依據,壟斷協議也并不例外。相關市場是行為人開展競爭的區域或者范圍,分為相關產品市場和相關地域市場。相關產品市場的界定,通常從兩方面入手:一是消費者需求的可替代性。應以消費者對該產品的評價為判斷標準。在聯合商標公司案中,聯合商標公司在歐盟的香蕉市場中占40%的市場份額,但它認為應該在水果市場中來確認其市場份額,因為香蕉和其他水果之間是可替代的,因而在歐盟市場中的份額是微不足道的。但是歐洲法院認為,本案中的產品市場為各種香蕉所形成的市場,依有限替代原則,“香蕉只在有限程度內與它種水果可替代,且只與它種水果在難以覺察的方式下競爭”,而且,由于老人、小孩與病人對香蕉質軟的特殊需求,香蕉構成獨立的市場。據此,歐洲法院最終判定聯合商標公司在歐盟的香蕉市場中具有支配地位。二是生產者供給的可替代性。⑥相關地域市場的界定應考慮的因素:一是區域間交易的障礙。二是產品的性質。有人認為相關市場還包括時間市場。時間市場準確地說是指市場的時間性。任何市場都是相對存在的,具有時間性。但是,在確定相關市場的三個要素中,產品與地域因素是普遍起作用的核心因素。而時間因素對于大多數不具有明顯季節性、時尚性等的產品來說,意義不大。⑦
在反壟斷協議認定上,將準確地界定相關市場作為第一步,是沒有很大爭議的,對于市場界定過寬,就會減少協議的實際影響,從而放縱壟斷協議限制競爭的行為;相反,市場界定得過于狹窄,就會人為地夸大市場份額,使企業蒙受不白之冤。在1962年的布朗鞋公司案中,美國最高法院認為,產品價值、體積、重量和消費者需求之間的關系使生產商得以在全國范圍內經銷他們的鞋子,因此,該案中相關地理市場為整個美國。⑧經濟全球化的日益深入,相關地域市場甚至可以是全世界。
2.正確處理禁止壟斷協議與發展規模經濟的關系。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日益發展和完善,社會化分工日益明顯,經濟規?;奶攸c日益突出,規模就是品牌、規模創造市場、規模就是效益。產業組織理論為競爭法的存在提供理論依據,競爭法則為產業組織理論所揭示的矛盾和問題提供了有效的解決路徑。產業組織理論的核心問題是:在保護市場機制競爭活力的同時,充分利用規模經濟;競爭法的主要目的也在于通過規制競爭,尋求有效競爭與規模經濟之間的協調。“市場結構——市場行為——市場績效”是二者共同關注的主要問題,競爭法通過對“競爭”這一價值目標的追求,優化市場機構,調節市場行為,提升市場績效。⑨反壟斷法作為競爭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協調壟斷協議與規模經濟的關系。為了發展規模經濟,對反壟斷協議的執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一方面要積極引導并幫助規模企業對宏觀環境、行業環境及企業實力進行科學分析和客觀評價,制定更加切合實際的發展戰略,促使規模企業在強手如林的國際市場上爭得一席之地。另一方面還要防止實力強的企業通過壟斷協議限制競爭。如果進入條件可以很快地生效并且進入者不會比卡特爾成員招致更高的長期成本,那么卡特爾化的利潤就會變小,從而也會減小卡特爾化的激勵。⑩政府減少對市場的干預,降低取得市場主體資格的門檻,也會產生減少壟斷協議的后果。
3.保護消費者權益也是認定壟斷協議的一個因素。簽訂壟斷協議的主體是企業,是經營者。在市場經濟中,單個企業往往不具備獨占的能力,而壟斷協議能夠使成員的經濟力量在某種程度上聯合起來,從而具有支配市場的地位。與經營者相對的是消費者,保護消費者權益為各個國家法律所認可。一方面消費者能從企業的技術革新中獲得實際的利益,另一方面在科技飛速發展的今天,高科技的負面作用使消費者的財產安全和生命健康時刻處在危險之中。保障安全權是消費者最基本的權利,為保障消費者的安全,對產品質量最基本的要求是: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符合產品或者在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或者說明狀況。性能、標準、行業等內容都有可能成為壟斷協議的內容,進而危及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艾哈德明確指出,“每種壟斷的形式都隱藏著欺騙消費者的危險性”,并公開宣稱“卡特爾——消費者的敵人”。B11因此,在認定壟斷協議時,必須分析消費者權益保護這一因素。
注釋:
①劉瑞復.中國經濟法律百科全書[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5.P764
②[德]馬克斯·韋伯著.林榮遠譯.經濟與社會[M].北京:商務印書館,1997.P81
③[日]根岸哲,舟田正之.王為農,陳杰譯.日本禁止壟斷法概論[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7.P29~30
④孔祥俊.反壟斷法原理[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P664~669
⑤游鈺.卡特爾規制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P188~189
⑥王昌麒.經濟法[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P301
⑦張穹.反壟斷理論研究[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7.P143
⑧黃勇,董靈.反壟斷法經典判例解析[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P42
⑨楊紫煊.經濟法(第二版)[M]. 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P215
摘 要 霸王條款是格式條款的一種特殊表現形式,它的存在嚴重地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本文在分析霸王條款對我國消費環境的影響,我國現有法律對霸王條款規制之不足的基礎上,提出了制定專門的合同格式條款法、修改完善現有規制霸王條款的法律法規的建議。
關鍵詞 格式條款 霸王條款 法律規制
作者簡介:鐘月輝,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廣播電視大學講師,研究方向:經濟法學。
中圖分類號:d923.6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0592(2013)03-019-02
霸王條款,又叫不公平格式條款,在中國的消費領域一直頑固地存在著,它就像一顆侵犯消費者權益的毒瘤,盡管中消協及各地消費者協會年年喊打,然而卻年年存在。2012年,為進一步遏制消費領域霸王條款現象,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在全國組織開展了“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專項行動”。6月,由于各地頻發消費者針對蘋果維修服務的投訴,引發了中消協聯合北京、天津、上海、重慶、江蘇、山東等省市消協共同發表了一份《蘋果維修合同不公平格式條款點評意見》(以下簡稱點評意見)。該點評意見提到了蘋果維修合同中的5項霸王條款:維修可用翻新件,自定舊件歸屬;維修造成產品損壞僅賠維修款;運輸損壞不免費維修;逾期未取機,視為放棄所有權;自行限定責任范圍等。其后,中消協和地方消協通過勸諭、會談、參與檢查等各種方式,敦促蘋果公司修改問題條款。然而之后蘋果公司在其經過修改的《蘋果維修條款和條件》中對消協點評的大部分問題并未正視和進行有效改正。8月,中消協繼續聯合全國副省級以上消協,再評蘋果維修合同不公平格式條款。由于中國規制霸王條款的機制不健全,蘋果公司才膽敢屢教不改。本文側重于從法律制度建設方面論述霸王條款的規制問題。
一、霸王條款對我國消費環境的影響
霸王條款在法學意義上通常被稱為“不平等格式條款”或“不公平格式條款”(unfair standard terms)。從種屬關系上講,霸王條款是格式條款的一種特殊表現形式,其含義通常是指“一方當事人單方制定的未經合同雙方協商、討論的且為免除或減輕己方責任,加大對方責任的,而合同另一方不得不接受的格式條款”。霸王條款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阻礙公平和諧的消費環境的形成。
(一)經營者與消費者處于實質不平等的地位
從理論上來說,消費者與經營者應該是平等的交易主體,但由于某些行業的經營者擁有壟斷的經營地位和基于壟斷而形成的經濟上的強勢,使他們在擬定格式條款時純粹只考慮自身利益,將自己擺在一個發號施令的老大位置,動輒給出“不予賠償”、“不予辦理”、“不得”、“必須”、“概不負責”、“不超過”、“不準”、“不予退還(換)”、“不允許”、“不承擔任何責任”、“視為同意”、“視為默認”、“最高”、“最低”等嚴厲措辭,而消費者面對這些不公平的格式條款時只有兩種選擇:要么接受,要么走開。因此,現實當中的消費者與經營者的關系很難用平等來描述。
(二)誠信原則遭踐踏
根據《合同法》第39條的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有合理提請相對人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的義務。然而實踐當中,經營者往往對其提供的含有免除或者限制其自身責任的格式條款躲躲閃閃、不做說明,而消費者一旦做出承諾則后患無窮。如:某干洗店在取衣單的反面印有“顧客須知”,其中規定:“本公司如因意外有遺失或損壞衣物等,按洗衣價最高賠償2倍”。而該干洗店在接受顧客干洗衣物的時候,是并不對這反面的“顧客須知”做出特別說明的。有顧客在該處干洗價值1750元的西裝一套,洗衣價150元,洗后嚴重縮水起皺,顧客要求按原價賠償或按洗衣價的10倍賠償(即賠償1500元),而干洗店只同意最多賠償300元。像這樣的糾紛在消費當中比比皆是,它嚴重地破壞了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應有的誠信關系。誠信原則作為現代民法的“帝王條款”,同樣約束著經營者通過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對消費者做出的規定。誠信原則遭踐踏,“公平和諧的消費環境”就僅僅是一個不能實現的烏托邦。
(三)強制交易成“常態”
無人售票公交車的投幣口經常貼有“自備零錢,不設找贖”的告示,因此沒有零錢的乘客只能投入5元、10元甚至20元的整錢來為原本只需2元的車程買單;超市購物結賬時,電腦顯示總額為88.75元,但收銀員都會理所當然地讓消費者支付88.80元;去餐館就餐,店方要求顧客支付所謂的“消毒碗筷費”,不管顧客喝不喝茶,都要支付“茶位費”;新買的房子裝修時,物業管理處規定:“為了小區安全”,住戶只能自己親自或請物業管理處指定的搬運隊搬運裝修材料,住戶從外面請的搬運工將不允許進入小區;等等。這些強制交易行為的源頭都是經營者單方制定的霸王條款。經營者利用其市場強勢地位,公然違背契約自由、公平交易的原則,對處于弱勢一方的消費者的消費意愿進行限制以達到營利的目的,嚴重地侵犯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制約消費環境的優化。
二、我國現有法律對霸王條款規制之不足
我國《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保險法》、《海商法》及《民用航空法》等法律中都有對霸王條款的規定,國家工商總局制定的《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對霸王條款的認定和懲罰性處罰進行了規定,此外,國內各地方立法機關也出臺了一些關于格式條款的法規(如《深圳經濟特區合同格式條款條例》、《上海市合同格式條款監督條例》等),但卻沒有一部全國性的專門法律來規制格式條款。分散立法是立法技術落后的表現,這樣的立法現狀的弊端是立法質量低、法律之間不統一、法律的漏洞較多。由于格式條款主要規定在《合同法》、《消法》和《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當中,因此筆者重點對這三部法律中與格式條款相關的內容做一分析。
(一)《合同法》第39條
《合同法》第39條第1款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贝艘幎ǖ牟蛔阒幵谟冢喝绻袷綏l款提供方不履行提請注意的義務,該格式條款效力如何?
(二)《合同法》第40條
《合同法》第40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此規定的不足之處在于:根據第39條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只要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采取合理提醒注意方式就可訂入合同,而根據第40條規定凡是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該條款又是無效。因此,這兩條規定存在矛盾。
(三)《合同法》第41條
《合同法》第41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
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贝藯l規定的不足之處在于:它在確立非格式條款效力優先原則的同時,忽略了如果格式條款的內容更有利于相對人而相對人卻不知情時的情形。
(四)《消法》第24條
《消法》第24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該條規定的問題有二:(1)沒有對經營者“保留最終解釋權”的問題做出明確約束?,F實當中,經營者經常在其促銷廣告中規定“此活動最終解釋權歸本商場所有”,而該規定能否被明確定性為“不公平免責條款(霸王條款)”在實踐中是不統一的。(2)基本內容與合同法第40條是重合的,同樣與合同法第39條存在矛盾。
《合同法》第39條、40條和41條對格式條款的訂立、效力及解釋作了具體規定,《消法》第24條對店堂告示進行了規定。這些法條規定的目的雖然是為了限制格式條款演化成霸王條款,但由于這些規定因過于籠統而不能為霸王條款的認定提供明確依據,法條之間存在矛盾,而且缺乏相關法律責任的配套規定,因此在實踐中可操作性不強。
(五)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
2010年11月13日起施行的《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屬于國家工商總局制定的部門規章,其中的第9、10、11條對經營者與消費者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內容進行了詳細的規定,限制了格式條款成為“霸王條款”的可能,類似“本公司擁有最終解釋權”“客戶不得以任何理由退貨”“如遇損壞只賠償同類膠卷”等霸王條款被列為違法條款;第12條規定了配套的法律責任: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當事人違反本辦法的行為“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此辦法的不足之處在于:(1)“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對不少行業的經營者(特別是一些公用企業)而言仍然起不到威懾作用,他們考慮到收益遠大于成本,往往繼續提供和使用霸王條款;(2)沒有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格式條款的預防性審查職責。因此,本辦法施行2年多以來,消費市場霸王條款猖獗的勢頭并未得到有效遏制。
三、完善霸王條款法律規制的建議
(一)制定專門的合同格式條款法
鑒于目前我國立法對霸王條款的規制散見于不同的多個法律文件,立法之間存在較大差異甚至矛盾、某些規定不夠具體等等,有必要對格式條款進行統一立法,出臺專門的《合同格式條款法》,對格式條款的定義、制定和使用、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問題做出明確詳細的規定,使經營者明確不應涉足的法律雷區、消費者明確可以援用的法律武器、政府主管部門明確應當履行的監督職責,真正有效阻止霸王條款對消費者權益的損害。
(二)修改完善現有規制霸王條款的法律法規
雖然出臺專門的《合同格式條款法》更有利于全面有效地規制霸王條款,但畢竟出臺一部新法從議案的提出到法律的公布歷時漫長,因此當務之急我們還是需要對既有的規制霸王條款的法律法規進行修改完善。
1.合同法的修改。筆者認為,《合同法》第40條應當增加一款:“格式條款違反本法第39條規定或者本法規定的基本原則的,當事人一方有權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申請變更或者撤銷。”第4l條應當增加內容:“但格式條款有利于相對人的,仍采用格式條款”。此外,第127條應當增加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經營者利用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負責監督處理的規定。
2.消法的修改。我國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絕大多數都是用格式合同的形式明確經營者與消費者的權利義務,而目前的《消法》只有第24條是關于格式條款的規定,因此,《消法》的修改首先就應當增加專門規制格式條款的法條,對霸王條款的認定、懲罰性處罰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格式條款的預防性審查職責進行系統的規定(如,“經營者對某些含有格式條款的合同必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必需對報送備案的合同進行審查”等)。
3.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的修改。筆者認為,該辦法應當將“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額度提高(如提高至5萬元),以強化行政制裁的威懾作用。
四、結語
“霸王條款”的存在嚴重地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干擾與破壞了正常的消費秩序,對國家在消費領域的管理活動造成了極大的阻礙與破壞。在我國現有的法律制度下,經營者使用霸王條款的機會成本很低,而收益卻很大,所以在“利益最大化”本性的驅使下,誰都會選擇將“霸王條款”寫入格式合同,他們利用霸王條款逃避法律責任,引發各種糾紛和沖突,阻礙公平和諧的消費環境的形成,完善霸王條款的法律規制刻不容緩。
參考文獻:
[1]沙良永.“霸王條款”的產生、危害及法律規制.商場現代化.2006(6).
[2]陳章.完善格式條款的規制.貴州大學碩士研究生學位論文.2008.
經濟法畢業論文范文一:高等院校涉農專業經濟法分層教學
摘要:高等院校涉農專業經濟法教學目標建構應契合涉農專業特點,同時需要拓展傳達法律規范這一目標,通過結合法源、法律精神及不同法系等內容深究法律規范產生及變動的原因;并且有責任提出法律規范效用發揮的前置命題,即法律信仰、經濟法律思維、和法律操作技藝等法學培養目標。這些目標需借助以能力測試為核心的多元考核方式來實現。
關鍵詞:經濟法;法律精神;法律思維
1經濟法教學目標的專業限定性
傳統法律觀點指出,法律規則體系的存在形式是獨立的,若能正確理解和運用,即可解決復雜社會問題。于是,中國法學教育較多地遵循法條+法律解釋+案例分析的教學方式。經濟法教學亦多數如此。教師對于經濟法的教授,重視傳達法律規范本身,忽視挖掘法律規范產生及變動的原因、忽視鍛煉規范的思維意識,更不會涉及尋找規范不足的深度。美國法學家龐德提出,法學教育目的不在于教授法學知識,而應在于涵養法律思維,因為無論教授了多少實定法知識,總也無法趕上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廢除等的變化。所以傳達規范本身,是經濟法教學的第一層目標;挖掘規范產生及變動原因是經濟法教學的第二層目標;強化規范思維意識是第三層目標,尋找規范的真空地帶是第四層目標。第一層目標層次最低,教授最為普遍,也最為容易達到。這在法學專業和非法學專業區別不大,但鑒于學時及培養目標的差異,二者學習范圍存在差異。第四層目標是法學專業的培養目標,但不限定于法學專業。第二、三層目標在經濟法教學中應該合理設置,并且能夠通過教師適度引導和學生的積極探索,予以實現。針對第一層目標,由于經濟法課程涉及法律、法規眾多,教學中不能全部覆蓋。因此必須立足涉農專業特點,思索其對經濟法律知識的個性需求,有選擇地設置教學內容。這種限定性來自以下三方面:
第一,涉農專業知識結構及專業培養目標導向;
第二,涉農專業人才培育可以簡單直觀地理解為服務農村;
第三,涉農專業要求掌握農村發展理論。因此,在經濟法教學中應適當引入國際經濟法的內容,讓學生了解經濟法的國別性(區域性);適當引入經濟發展水平與經濟法發展的關系,讓學生認知經濟法隨經濟發展程度的變動性。第一層目標解決了傳達法律規范是什么的問題,但若停留在規范是什么的層面,教學效果不會理想。因為知識學習與知識本身具有異質性,前者是將知識本身整合入已有的知識結構中,建構新知識,生成新價值與意義的過程,而非知識的簡單記憶和機械訓練。[1]換言之,學習在于尋求獲取什么、怎樣獲取及獲取后要怎樣,而非知識本身。因此,需要適時修正與拓展子教學目標。
2經濟法教學目標的修正與拓展
翁史烈認為存在一部分很難用公式、圖標和文字方式表達,甚至不能言傳的知識。它們可以通過實踐和參與學習來意會或者領會,并對學習者產生較強的激發力和啟示力。[2]這類知識就是隱性知識,蘊含著大量的個人經驗和見解,但并未包含在教學內容的文字表述中,如何獲取這部分有價值的、更高境界的知識是教學中應該積極予以探討的。筆者以部分經濟法內容的第二、三層次目標設置及達成為例,探索通過第二、三層次目標,使涉農專業學生在獲取顯性知識的同時,能夠獲取隱性知識的可行性。
2.1第二層目標法律規范產生及變動的原因
第一,結合法源。社會法學派代表人物霍姆斯曾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邏輯,而在于經驗。這意味著法律根源于生活經驗,每套法律規則都有與之對應的法律事實,法律事實是感性的;法律規則重新塑造著社會生活,以規范社會關系為目的,自然也只能以社會為依歸。一旦偏離社會生活的常規和經驗,勢必導致自身定位的高遠。學生體會、掌握二者間的辯證關系,明白法定為何如此,能夠有效地消除神秘感和陌生感,激發其主動思考熱情,開啟探索式學習模式。
第二,結合法律精神。發掘法律規范背后的法律精神,有助于引導學生積極思考現實法律問題,這是形成法律思維,鍛煉法律操作能力的必要條件。
第三,明確不同法系的功能。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在法律淵源、法律結構、法官權限、訴訟程序及法律分類和術語等方面存在差異。中國經濟法師從德國、日本、蘇聯、其概念范疇、理論體系深具大陸法系色彩。學生在學習經濟法時需要有大視野,因此可以在某種程度上就不同法系的不同功能向學生作介紹,使其能夠更深刻地理解規范產生的相對性和地域性特點。
2.2第三層目標規范發生效力的條件
第一,提升法律信仰和意識。法治意識反映社會成員對法律的認知程度以及對法律效用和功能的信任和依賴程度,能夠體現出一個國家或一個民族的文明、民主、進步程度。法治是社會各階層、各行業的共同事業,而不僅僅是法律人的工作。[3]作為公民主體之一的學生群體,其法治意識和法律信仰的狀況直接關系著中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建設步伐和實現程度。經濟法作為本科學生重點學習的法律部門,其課程教學主要使學生形成國家干預經濟權力法定、社會公共利益本位、弱勢群體利益傾斜保護、實質公平、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等法律意識;使學生形成通過經濟法律來保護市場主體公平競爭權利、自主營業權利、公平分配權利、社會保障權利等法律信仰和法律意識。
第二,形成經濟法律思維。著名法學家E.博登海默曾提出,法律知識的教授,除了實在法規和法律程序方面的基礎訓練,還必須教導學生像法律人一樣思考問題和掌握法律論證與推理的復雜藝術。[4]換言之,法學教育的核心目標是培養法律思維能力。該思維的核心是規范性。經濟法律思維是法律思維在經濟法領域中的實現,本身蘊含較強的政策取向,具有多變性及不確定性。經濟法律思維主要包括國家干預市場法治化、宏觀調控規范化、市場競爭規范化、社會保障運行規范化等方式。
第三,鍛煉法律操作技藝。如果說信仰法律、具有法律思維能力是法律規范產生效用的潛在前提,那么法律操作技藝則是工具條件,是使潛在變現的一種綜合素質能力。這種能力是法學專業人才培養的目標和關鍵,但是經濟法課程作為法學中的一個重要部分,有責任提出培養法律操作能力的命題,并且可以通過企業、公司、合同、反不正當競爭、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案件處理來踐行該命題。
3經濟法課程多元考核模式設計
經濟法課程分層教學目標的實現還須依賴科學的考核模式。喬納森提出對學生的評價應該關注其如何解決問題,而不僅僅看其能不能為程序化的任務提供一個已知答案。教師應注重考核分析能力及過程,而非標準答案。[5]所以,經濟法課程考試的內容和方式應以測試解決問題的能力為核心。具體地可選用以下方式:
第一,仿真模擬。比如仿真模擬企業設立。可以讓學生在同學中自由尋找合伙人或發起人組成團隊,每個團隊成立一家企業或者公司,形成《合伙協議》或者《公司章程》。從而能夠使學生感性體會企業創建應遵循的法律規范。涉農專業以服務農村為主要就業方向,可適當設置一些新型農業經營體系構建中的經濟法律行為作為分析素材。
第二,視頻題目。通過向學生展示一些經濟行為題材的視頻資料,讓學生綜合體會經濟法律運用的奧妙。觀后能就具體案例清晰地分析法律的運用手段及運用效果。比如,評論互聯網+模式下農村居民網絡購物權益保障問題等。農村市場較城市市場弱勢,假冒偽劣等產品進入成本很低,是進行不正當競爭行為分析的主要對象。
第三,農村社會實踐及觀摩。觀摩教學是經濟法教學中應該予以大量引入的。具體到課程考查環節,可以分兩部分設置:一是自身參與農村市場活動,包括主要以消費者身份和以生產者身份,思考合同法、企業法、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二是對國家相關機關的經濟管理行為進行觀摩、思考,評價其法律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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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翁史烈.轉變人才觀、教育觀與深化高等教育改革[J].高等教育研究,2001,22(1).
[3]陳駿業.法律思維能力在法律高等教育中的核心定位及培養[J].河北法學,2008,26(2).
經濟法畢業論文范文二:市場經濟法律觀念研究
摘要:在市場經濟研究框架中,法律觀念、體制以及理論的調整與變革對市場經濟的發展起著積極的促進作用,權力的運行是法律觀念下市場經濟有效運行的基礎和前提,市場經濟競爭下公平、公正是其法則要求。本文主要是從法律保護與市場經濟理論研究方面著手,對市場經濟法律觀念進行深入化探究,以安全、信用的法律觀念來保障市場經濟安全運行。
關鍵詞:市場經濟;法律觀念;改革研究
一、法律保護與市場經濟理論研究
(一)市場經濟概述及我國市場經濟法律保護的必要性分析
市場規律是一雙看不見的手,對市場經濟發展起著調節作用,有效的實現資源配置。市場經濟是自由、平等的經濟發展模式,但是市場經濟的發展也受到了諸多方面的影響,市場經濟具有雙重性的特征,它既能起到利益競爭機制促進經濟發展的作用,還能有效的利用價值規律進行自我調節,但由于市場經濟自發性、盲目性且滯后性的特征,又會對經濟社會的發展起到阻礙作用。因此,國家必須對市場經濟制定相應的法律保障制度,法律的調控與政府行政管理的結合,能有效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正處于經濟制度的轉型時期,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度,傳統的經濟發展管理模式已不能很好的適應當前社會發展的需要,而更好的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市場經濟發展的新型管理模式還有待開發,在這種情況下,市場經濟秩序面臨著一定混亂的局面。這些混亂現象給國家和人民的經濟財產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損失,不利于社會經濟的正常發展,規范的市場秩序和有序的市場行為關系到我國的根本利益,是擺在我國面前的一項重要且緊迫的任務。
(二)加強法律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保護
1.完善立法。進一步完善行政立法和民事立法,對促進經濟社會規范化運轉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根據不完全統計,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制定關于經濟發展的民法已達40多部,立法的目的主要是為規范市場主體、維護市場發展秩序以及調整市場化行為,為建立更加完善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提供法律保障。雖然我國已制定了較多的法律,但迄今為止還沒有一部系統化的民法法律,這限制了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的發展。經濟行政法對我國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的發展也起到了重要作用,我國制定的行政法在實踐的過程中也起到了一定的效果,但是法律也存在著可操作性差、不規范、不公開等方面的缺陷。努力提高立法質量,完善立法規范,轉變政府行政機關的職能,制定真正適合社會主義市場發展的法律規范。
2.加強行政執法。行政機關對國家經濟社會的發展起著巨大的影響作用,是主要的執法機構,市場交易秩序的完善能有效的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發展以及維護公民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在當前的社會發展中,應用法律手段來規范行政,加強行政機關的執法對市場經濟秩序的建立和完善具有重要意義,行政機關嚴格加強執法,能促進良好的執法環境建設。
二、市場經濟法律觀念探析
(一)市場經濟有序運行的條件以權力為本的法律觀念
權力是在相對自由的法律情況下運行的,以獲得合法權益為可能的,權利的運行主要以利益為核心,以自由為本質,保障權利能為市場經濟獲得更大的利潤,市場經濟法律要首先確定以權利為根本的法律觀念。市場經濟體制與計劃經濟體制有著本質上是區別,市場經濟并不是僅僅受到行政權利的控制,更重要的是受到商品的供求關系和價格的影響,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市場經濟主體要不斷建立健全現代化企業制度,讓企業真正的享有自主運營的權力,減少對國家的依賴,通過優勝劣汰的競爭形勢和競爭規律,有效實現資源的合理配置,實現經濟效益的最大化。市場經濟的運行規律要求市場主體具有相對的獨立自主權,確立以權利為本的觀念,著力完善民事立法與經濟立法體系建設,為市場經濟良好運行創造條件。
(二)市場經濟競爭法則要求公平、公正的法律觀念
市場經濟競爭的基礎是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進行的,主要包括:競爭參與的全面化、競爭規則的公正性以及競爭過程的透明化、競爭結果的有效性。計劃經濟體制是對上級要求的絕對服從,對個體則會在一定程度上產生排斥,計劃經濟在我國的發展,其公平性、公正性受到了一定的影響,市場經濟中的一些問題是由供求關系和價格變化來決定的,生產者與消費者的生產消費活動也受到供求關系及價格的影響,市場經濟中不公平、不公平的競爭導致市場經濟不能平穩的發展。
三、結語
在市場經濟中的法律與計劃經濟相比較而言,是對質和量兩個方面的要求,這就要求我們不斷更新和增加市場經濟法律觀念,提高法律意識??偨Y我國改革開放以來在經濟建設中所取得的成就,分析經濟建設中的不足,借鑒其他國家在經濟建設中法律觀念的建設,并將其中優秀、成功的經驗融入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化市場經濟建設中,提高人民的法律意識,建立健全法律規范,保障市場經濟平穩、快速的發展。
[參考文獻]
[1]尤春媛.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視野中的契約文明與法治政府建構[D].南京航空航天大學,2012.
(一)教學方法的單一性
“教學”是一門科學,更是一門藝術。做到真正的“傳道有術、授業有方、解惑有法”,教師除了要有深厚的理論功底之外,還要靈活地運用不同的教學方法。但一直以來,我國法學教育沿襲大陸法系的法學教育傳統,注重分析法律的基本概念、法律基本原則、具體的法律規則以及相應的法律原理等,所以,以教師為主體的講授法教學成為首選。經濟法課程教學也不例外,仍然沿用傳統的講授法,教師是教學中的唯一主體,不注重對學生思維的啟發,不考慮學生個體的差異,對案例教學的使用也欠缺靈活。另外,教師和同學之間缺乏必要的溝通和交流,教學相對分離。總之,經濟法教學如果單靠教師一味的講解,就無法改變學生的被動學習狀態,難以實現學生分析問題、解決問題能力的提高和創新能力的培養等教學目標。
(二)考核方式的非科學性
一般而言,學生成績由平時成績和期末考試成績兩部分組成,其中平時成績占到總成績的20-30%,期末考試成績占到總成績的70-80%。平時成績往往由考勤、課堂表現、作業與測試等內容組成。由于目前班級人數較多,加上授課任務繁重,所以教師對考勤及課堂表現不能準確把握,往往是根據模糊的主觀印象來評分,從而使得平時成績難以體現出學生真實表現。期末試題題型不外乎名詞解釋、選擇、判斷、填空、簡答題、論述題和案例題等。在一份試卷中,不管是客觀還是主觀試題,其中死記硬背的問題分值占到80%以上。由此可以看出,傳統考試考核方式重理論、輕技能、重閉卷等,不利于激發學生的求知欲,不利于教師教學方法的改進和教學效果的提高。
二、經濟法教學改革的價值定位
從哲學上講,價值主要是從主體的需要和客體能否滿足主體的需要以及如何滿足主體需要的角度,考察和評價各種現象以及人們的行為對個人、階級、社會的積極意義。在以法律為主要行為規則的現代社會里,法學教育價值在于培養出一批能夠促進法律規則真正實施的職業人群,從而能夠維護社會的秩序,促進正義的實現。①在世界范圍內,法學教育大致可以分為兩種模式:以美國為代表的普通法系的法學教育和以德國為代表的大陸法系的法學教育。前者是強調法律職業教育,后者是強調法律理論教育?,F在,不管是普通法系的的國家還是大陸法系的國家都在不斷進行法學教育改革,最終都轉向采用對理論教育與職業教育并重的法學教育價值觀。當代法學教育價值觀的融合的新趨勢也必將影響到我國的法學教育價值觀。一直以來,各高校都在根據各校具體情況,積極進行改革實踐?,F在的改革主要是針對長期以來高等教育過分強調培養專業人才的弊端,轉向以學生的全面發展為目標,推進文化素質教育。與高等教育改革相適應,法學教育也轉向了通才的法學教育,培養法律、政治、行政管理等多領域需要的法學人才。中山大學教育學教授馮增俊曾指出東西方教育理念的本質差別是:“我們是為社會需要來選拔人才,西方是為人的全面發展、對所有人的教育負責。”顯然,長期以來我們堅持的教育理念必須要改善。而通才的法學教育正好契合了這樣的改革目標。教育部確定了所有的法律院系都必須開設16門法學專業核心課,即法理學、中國法制史、憲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民事訴訟法、經濟法、商法、知識產權法、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環境資源法、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其它課程由學校自定。經濟法是一門理論性和實踐性很強的應用學科。當代中國法學教育最重要的問題并不是一般的缺乏人文教育或素質教育或通識教育,而在于能否培養出有足夠能力回應這個社會提出的法律以及相關問題的并且在國際競爭中最終能獲勝的學生。②所以,經濟法教學改革不能僅強調經濟法學理論教育的價值,更要注重經濟法實務教育的價值。關于理論教育的價值,既要重視法學理論的教學,也要重視相關經濟學理論知識的教學。后者是前者的而基礎,不可或缺。關于實務教育的價值,從事法學教育職業的人已逐步認識到,但仍然沒有在教學中落實。經濟法中的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等市場管理法,以及金融法和稅法等宏觀調控法都是與社會實踐緊密相連的。由于沒有足夠的相關法律實踐工作,致使很多老師很難在教學中進行大量的實務訓練。另外,學生幾乎沒有接觸具體的社會事例和實踐的機會,所以造成學生運用所學知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很差。顯而易見,經濟法學教育的實用性更強,在不忽視學術性價值的同時實現其實用價值。知識經濟時代,社會對法律人才的需求呈現出多樣化的特點,我們培養的法律人才必須是“寬口徑、厚基礎”的,必須具備多學科的知識結構和嚴密的法律邏輯思維。在經濟法的教學中,教師要注重拓寬學生的知識面,激發學生學習的創新性和主動性,以更好地適應現實經濟生活的需要。總之,我們要培養出“像法律人那樣思考”③的大學生,必須強調經濟法的教育滿足社會的需要,從而體現職業教育的價值。但另一方面在經濟法的教學中,不能忽視學生的全面發展,要以學生為主體進行教學改革,推進素質教育。西方社會的教育強調人的全面發展,也就是教育是為人服務的,為人的發展為目標。雖然在目前現實的條件下,我們還不能完全將經濟法教學的價值定位于學生的發展,但是可以適當地兼顧學生的全面發展,而且這恰恰是推進素質教育的關鍵所在。大學生的全面發展要求在經濟法教學中,教師除了傳授學生專業知識外,還要幫助他們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和培養健康的心理素質等。
三、經濟法教學改革的建議
“教授不是雇員,教授就是大學。”④每一位大學教師都應該負起傳道授業解惑的責任,所以筆者提出的經濟法學教學改革的思路是直接的,即以提升教師素質為核心來推動經濟法教育水平的全面提高。
(一)教學內容
通過學習經濟法課程,學生應較為全面、系統地掌握經濟法的基本原理、體系的總體框架、基本原則、各項具體的法律制度。各個大學法學專業的經濟法課程,大部分是在學生系統地學習了法理學、法制史、民法和行政法等基本法學學科后開設的,這是值得肯定的做法。因為唯有如此,學生才有能力在已經具備的專業知識基礎上準確地理解和掌握經濟法的基礎理論及其他內容。經濟法課程的內容包括總論和分論兩部分。對于經濟法總論,即經濟法的基礎理論,應該在整個經濟法教學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因為經濟法基礎理論的學習不僅僅是學生對經濟法這個部門法學基本原理的掌握,而且有助于學生更容易理解經濟法的具體法律制度。在進行經濟法基礎理論教學時,教師應力求介紹邏輯嚴密和體系嚴謹的經濟法學理論,并揭示法與法之間、制度與制度之間的內在聯系,從而使學生理解經濟法的本質。然而,任何一種理論都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處于不斷地發展和完善中,經濟法基礎理論更是如此,因為相比較于其他傳統部門法學,經濟法是一個相對年輕的部門法。所以,在經濟法的教學過程中,一方面,要反映出經濟法基礎理論的學術動態,另一方面,仍要給同學們介紹為大多數人認可的理論,以使他們對經濟法獲得一個基礎的認識。對于經濟法分論部分,應該確定一個大致的授課范圍,即哪些是必講的,哪些是可講可不講的,必講的內容當中又有哪些是應當重點介紹,哪些是應當次要講解的等。根據多年的經濟法授課經驗,筆者認為,經濟法分論應該包括三部分:經濟法主體、市場監管法和宏觀調控法。其中,經濟法主體部分按照經濟法主體體系框架分為包括三部分:政府主體、市場主體和社會中間層;市場監管法部分應該包括競爭法(包括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廣告法、房地產管理法和銀行監管法等內容;宏觀調控法部分應該包括國有資產管理法、自然資源法、財政法、稅法、金融法和價格法等內容。最后需要指出的是,相比較于市場經濟成熟的國家,我國正處于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度的時期,經濟法的立法仍然很不完善,甚至有很多空缺,所以,經濟法的教學不能局限于對現行法律的詮釋和解析,而是應該將國外已經成熟應該為我們所用的做法介紹給學生。
(二)教學方法
任何教學活動都是一定教學方法運用的過程。同樣的教學內容,運用不同的教學方法,會產生不同的教學效果。所以,合適的教學方法,不僅可以提高教學質量,甚至可以產生事半功倍的效果。教學方法有很多種,但不同的教學方法適合不同的教學環境。經濟法作為一門理論性和實踐性都極強的學科,其教學一定要采取靈活多樣的教學方法。案例教學在經濟法教學中占據重要地位。恰當運用案例,會使學生興趣盎然。要做到恰當運用案例,應做到以下兩個方面:一是案例的選擇,選擇案例合理與否決定了整個案例教學的成敗。選擇的案例不僅要與教學內容相匹配,而且最好是貼近生活最近幾年發生的典型案例。選擇案例的途徑既可以是教師自身的司法實踐中的案例,也可以是報紙、雜志、期刊、電視欄目上介紹的案例。二是案例的呈現,是案例如何傳導給學生的環節。案例的呈現既可以事先準備好的文字材料分發給學生,也可以由教師進行口頭講述,還可以利用多媒體進行展示,甚至可以由教師或者學生親自表演。但不管是哪種方式,都必須簡明并相對完整。案例呈現的時間既可以在講述基本理論之前,也可以是在講述理論知識后。最后,教師可以結合經濟法知識點提出恰當的問題,由學生自己思考并討論或辯論,進而總結出相對準確的結論。舉例教學是經濟法教學中的一種重要的教學方法。舉例教學一般是在已講述理論的基礎上,通過實例來論證所講授理論的正確性,加深學生對知識的理解,所以它主要是為傳授理論服務的。案例教學與舉例教學都是通過實例來進行教學,即通過具體的事例來進行教學。因為實例與實踐聯系較緊密,能吸引學生而且易被接受,因此,教學中的舉例和案例分析都能避免抽象、枯燥的理論講授,可以增強授課的說服力和生動性,調節課堂教學的氣氛,取得較好的教學效果。甘陽先生指出,實現通識教育要解決的兩個問題之一——討論⑤,對經濟法教學,同樣也是應該受到重視的。當然,這里的討論包括課堂討論和課外討論。課堂討論的形式不應該是一成不變的,對于難易程度不同的問題,課堂討論也應有所變化。對于相對有深度的選題或案例,教師可以從不同角度設計問題,由學生主動查閱資料準備討論內容。對于相對簡單的選題或案例,可以直接組織學生在課堂討論,后由教師總結。至于課外討論,仍要由教師設計選題,由學生根據相關知識分析討論,并將討論結果形成文字交與老師。討論式教學可以將學生從被動學習轉為主動學習,調動其學習的積極性。綜上,經濟法教學應打破思維定勢,積極嘗試不同的教學方法,充分發揮學生的主體作用,營造積極活躍的課堂氣氛,不斷地推進素質教育。
(三)考核方式
論文摘要: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由于是碩布于市場經濟體制建立之初,其自身的缺點和不完善性隨著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而逐步顯現出來,在這種情況下,必須盡快完善這一法律,以使其能更好地服務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有序發展。本文將從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理解、界定以及《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其他相關法律的區別和聯系的角度出發,以相關的案例加以解釋,從而詳盡地說明為何要完善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以及其實現的具體途徑。
一、完善《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原因
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制定頒布于市場經濟體制建立之初,那時市場體系尚不完善,不正競爭行為也沒有充分顯現。而隨著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現實生活中出現許多“不良”行為。如:專門制造、銷售他人知名商品的包裝裝演;用自己的商標貼在他人的知名商品上,以樹立自己的品牌;使用他人具有獨創性的但未申請專利的商品外形等行為。這些行為顯然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和良好的商業道德,是不正當的競爭行為,但《反不正當竟爭法》中沒有規定,卻又必須加以調整,所以完善《反不正當競爭法》勢在必行。
二、如何理解我國法律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含義
我國現行法律所稱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這一定義揭示了不正當競爭行為所具有的特征,即不正當競爭行為具有違法性和危害性。要判別一個行為是否是不正當競爭行為,要圍繞述兩方面,缺一不可。但由于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在許多條文中措辭不是十分明確,這就造成司法實踐中對相關條文的理解和把握出現分歧。如上海某區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生產的某種品牌的果汁飲料,在上海市場很暢銷,包裝瓶獲外觀設計專利。該企業近期發現市場上有一家企業生產的洗發水從顏色到瓶裝均與自己的果汁飲料極為相似,遂向上海市某區工商局投訴,要求工商局查處這一嚴重不正當競爭行為。工商局認為,依照現行法律,認定被投訴人有不正當競爭行為于法無據,遂決定不予受理。申訴人不服,又投訴到上海市工商局,后者又請示國家工商局,國家工商局某處答復,可以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第2項之規定,認定某洗發水生產企業的仿冒行為,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斗床徽敻偁幏ā返?條第2項之規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演,造成和他人的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以為是該知名商品”,先不論某合資企業的產品是否屬于知名產品,僅從案情來看,生產洗發水的企業的確使用了與他人產品相同或相似的包裝,且有記者的調查材料證實,的確有些消費者從外觀和顏色上誤將洗發水當作果汁飲料,似乎被申訴人的行為具備了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基本特征。但是,我們不能僅僅從行為的表面來判斷其是否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還需要結合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目的加以考慮。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條指出:“為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它揭示了該法的立法目的,可以分為三個層次:第一,從直接目的來看,該法是為了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第二,從根本目的來看,該法是為了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第三,從該法與其他法律的共同目的來看,則都是為了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競爭具有以下基本特征:競爭必須發生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市場主體之間;競爭必須發生在同一行業的主體生產經營活動中;競爭必須發生在同一特定的商品市場或勞務市場上。而不正當競爭,一般認為是違反公平合理、誠實信用、善良風俗原則,違背公認的商業道德和市場競爭規則的行為。在市場競爭中,這種行為不僅會損害公共利益,而且直接損害競爭對手的利益,并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消費者利益。一般說來,不正當競爭行為發生在相互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之間。
就前述案情來看,雖然洗發水生產企業使用的包裝與他人果汁飲料相同,但是這兩個企業并不屬于同一個行業,也不面對同一個商品或勞務市場,因此,二者之間根本就不存在《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要規范的競爭關系。就此而言,筆者贊成上海市某區工商管理機關對此案的處理決定。理由如下:
1.被申訴人雖有包裝混淆的行為,但由于洗發水與飲料不屬于同類或類似的產品故不足以造成消費者或用戶的誤認誤購,并非法擠占合資企業飲料產品的市場份額。由于飲料的外包裝已獲專利保護,并且保護范圍擴大到洗發用品,則被申訴人的行為直接構成專利侵權行為,而不是不正當競爭行為。因此,《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專利法》和《商標法》所保護的側重點是不同的,不能認為《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有關假冒專利、冒用注冊商標的規定是專利侵權行為和商標侵權行為的簡單重復。只有對競爭對手的市場份額構成違法擠占的,才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
2.我國《反不正當竟爭法》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這一概念的表述采用的是列舉方式,因此,有權機關在對某些違反現代市場經濟道德規范的競爭行為解釋、定性時,不宜作擴大的解釋。這一方面是因為法律解釋不能脫離立法本意,不能擅自對法律作補充性的解釋;另一方面,我國市場經濟尚處在初期,不規范的競爭行為表現方式很多,其危害性也各不相同,應當分不同情況,由不同的法律去調整,不能將其統統歸在不正當競爭行為中。
3.對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條文的理解和解釋,應當結合該法的立法目的,把握“重在神似”的原則,而不能簡單地對照條文,給某種行為定性。
三、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界定
首先,不正當競爭行為和競爭行為相對應。所謂正當競爭和競爭,基本原則主要有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禁止濫用等,不正當競爭就是違背這些基本原則,采用不正當的手段、方式爭取交易機會的行為,是違法行為。
其次,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體是經營者?!斗床徽敻偁幏ā返?條第3款規定:
“本法所稱的經營者,是指商品經營者或從事營利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p>
第三,從主觀方面看,不正當競爭行為人往往有排擠競爭對手,奪取市場,謀求更高利潤的目的,一般來說是惡意的,具有故意的主觀心理狀態。當然,有時候不正當競爭行為也可以是過失造成的。
第四,從不正當競爭行為侵犯的客體看,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是“利益”還是“秩序”?我認為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首先是市場經濟秩序,同時也損害了其他經營者的利益,而且還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由于不正當競爭行為既損害“秩序”又損害“利益”,所以只要進行這種行為,不管有沒有造成損害結果,都應該受到法律的制裁。
第五,從客觀方面看,不正當競爭是種“行為”,經營者必須實施了以不正當的方法、手段進行競爭的行為,才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才要承擔法律責任。
綜上所述,不正當競爭行為可以表述為:“經營者違背誠實信用原則,進行的損害或可能損害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擾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行為,是不正當競爭行為”。這一條款,可以采用德國立法模式,規定在《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總則中。也可以采用臺灣地區的做法,在列舉各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后,作為對法律明文規定以外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概括性規定,表述為:“除本法另行規定外,經營者不得違背誠實信用原則,進行損害或可能損害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擾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行為”。
四、怎樣完善《反不正當競爭法》
作為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應當隨著我國法制的不斷完善和市場競爭行為的多樣化,進行必要的修改和補充,切實做到依法規范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運行。
(一)正確處理《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反壟斷法的關系
直到目前為止,我國尚未制定反壟斷法,因此,在制定《反不正當競爭法》時,考慮對競爭關系的保護,不僅對不公平的競爭行為加以禁止,而且對排斥競爭的壟斷行為(行政壟斷和自然壟斷),也適當地予以規制。如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7條的規定。但隨著我國經濟生活中壟斷行為愈來愈多,形式也越來越多樣化,對市場經濟的負面影響也將越來越明顯。因此,制定反壟斷法的呼聲越來越高,反壟斷呼之欲出。在此情況下,一方面應將《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有關壟斷行為的規定并人將來的反壟斷法,以使我國的立法體系更加完善;另一方面,不能將不正當競爭行為和壟斷行為作一體處罰,因為這充分考慮到二者對競爭的危害性不同這一因素。雖然說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都對競爭起保護作用,但各有側重,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是公平競爭,反壟斷法保護的是自由競爭,而排斥競爭的壟斷行為的危害性顯然大于妨礙公平競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危害性。
(二)立法中應明確區分不正當競爭行為和其他違法行為
《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表現方式多種多樣,其中有些行為不僅觸犯了《反不正當競爭法》,而且還觸犯了其他法律,如《商標法》、《專利法》、《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等。這種法規競合給檢查監督機關和人民法院的執法和司法帶來一定的難度。一般情況下,處理法規競合應遵守“擇一從重”的原則。但筆者認為,這種不分行為性質,一律從重的做法并不符合現代法治的精神,我們應當從違法行為的構成要件來認定某一行為的性質,從而由有權機關正確適用相關法律,追究相關的法律責任。
(三)強調解釋的及時性,不斷完善《反不正當競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