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3-17 18:02:32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存款金融論文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1、交易費用對農村正規金融機構發放貸款的影響
新制度經濟學家將交易費用理論應用于廣泛的領域,如關系、尋租活動、企業內部考核等等。農戶的借貸行為,是農戶與農村金融機構之間、農戶與農戶之間一種以資金為對象的交易活動,同樣要面對為獲得準確的市場信息、談判、簽訂契約、監督執行而付出費用的問題。出于降低交易費用和節約成本的考慮,可以很好地解釋我國農村非正規金融存在的合理性問題。由于農村金融市場信息不對稱的存在,農村正規金融機構要為與農戶的貸款交易支付一定的交易費用。寧夏農村自身具有的很多特點,如地廣人稀、基礎設施不發達、較大程度上依賴社會關系等,這些特點構成農村信用社發放農戶貸款的較高交易費用。根據達爾曼和阿羅的交易費用理論,農村信用社與農戶的貸款交易具體要支付下列費用:①、客戶信息搜集費用。農村信用社作為經營貨幣的金融企業,只有將貸款成功發放、按期收回才能盈利,獲得可持續發展,因此農村信用社為了避免貸款不還的金融風險,提高經營效益,必須花費一定的費用用于搜集優質客戶信息費用。②、貸前調查費用。由于農村社會缺乏象城市信貸記錄這樣的信息網絡,為了盡可能地減少信貸風險,農村信用社會在貸前對貸款農戶的財產、資信等狀況進行調查了解。在地廣人稀的農村,尤其是在寧夏南部山區,這種調查費用是非常高昂的。③、簽訂貸款合同的費用。對于每一位貸款農戶,無論其貸款數額大小,農村信用社都要在層層審核之后與之簽訂貸款合同。由于農戶貸款具有數額較小、分散等“規模不經濟”的特點,農村信用社與農戶簽訂貸款合同時,就要為單位金額的農戶貸款負擔較高的交易費用。④、貸后檢查、監督費用。農村信用社為了保證發放的農戶貸款按時、足額收回,就需要對農戶的貸款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在居住地非常分散的寧夏農村地區,農村信用社要為此付出高額的費用。筆者認為,基于以上分析,農村信用社在與農戶發生貸款交易時要支付高額的交易費用,而在國家對貸款利率實行制度約束的情況下,較低的貸款利息與高額的交易費用相比,農村信用社出于經營效益的考慮,就會理性地選擇對農戶“慎貸”、“惜貸”或“不貸”,必然造成農村金融市場的供給短缺。
2、交易費用對農戶借貸的影響
如前所述,現階段寧夏農村金融市場存在市場失靈狀況,是一種“賣方壟斷”市場,農戶作為農村金融市場上的資金需求主體,為了獲得貸款,也要支付一定的交易費用。農戶在與農村信用社進行貸款交易時發生的交易費用主要包括:①、貸前獲得農村信用社信貸信息的費用。由于寧夏農村金融市場上資金的短缺和農村信用社的壟斷供給,農戶必須主動去搜集農村信用社的信貸信息。受自身文化水平的影響,加上寧夏農村閉塞的通訊和交通的不便導致的信息不暢通,農戶為了獲得農村信用社的信貸信息要支付較高的交易費用。②、獲得貸款的費用。農戶在獲得農村信用社信貸信息后為了獲得貸款還要支付一定的費用。由于在與農村信用社的貸款申請、合同談判時處于不平等地位,農戶必須按照農村信用社的要求,提供各種繁瑣的信用、擔保或抵押證明,這些無形中增加了農戶的交易費用。③、其他費用。值得注意的是,處于壟斷地位的農村信用社可能會存在“尋租傾向”。目前,在寧夏一些比較貧困的農村地區,由于貸款發放的不規范操作,部分農村信用社存在“關系貸款”、“人情貸款”的腐敗現象,農戶為了獲得貸款,還要額外支付一定的“尋租費用”,加重了農戶的負擔。
關鍵詞:中國貨幣政策論文,金融統計論文,貨幣與金融統計
2000年,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在長期的研究和多次修訂下,了世界上第一個關于貨幣與金融統計的國際準則《貨幣與金融統計手冊》(MFS)。MFS的推出促進世界各國的貨幣與金融統計規范化發展,也為我國貨幣與金融統計的發展提供了框架和指南,對我國完善貨幣與金融統計體系有重要意義。
一、貨幣與金融統計的相關概念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MFS中,將貨幣與金融統計劃分為貨幣統計和金融統計。
貨幣統計是統計貨幣的總量、構成、結構及形成,主要是貨幣供應量統計,是對金融性公司資產和負債的統計,其中貨幣供應量主要由中央銀行發行的通貨和金融機構吸收的存款構成。中央銀行發行的通貨構成其負債,各項存款是金融機構的主要資金來源,也構成其負債,這樣包括中央銀行在內的金融機構的負債便構成了廣義貨幣供應量的主要組成部分,貨幣統計就是統計金融機構的負債;而金融統計是對整個經濟體中非金融性公司、金融性公司、政府、住戶、為住戶提供服務的非營利機構等部門之間以及這些部門和世界其他地方之間所有金融流量和存量的統計;
貨幣統計與金融統計之間既有聯系,又各有側重點,貨幣統計是針對金融性公司的統計,金融統計是針對經濟中所有部門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統計,貨幣統計是金融統計的基礎,是部分金融統計數據推斷的依據,同時通過金融統計可以發現貨幣計量范圍的準確與否,指導貨幣統計的不斷完善,二者相輔相成,相互支持。
二、中國貨幣與金融統計的發展歷程和發展現狀
我國的貨幣與金融統計的發展經歷了四個階段:1952至1984為第一階段,采用MPS體系,這個階段我國的經濟體制是照搬前蘇聯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此時的金融統計內容主要是中央銀行開展的信貸計劃服務;1985至1992為第二階段,采用MPS和SNA體系結合的方式,這個階段是我國從計劃經濟體制轉變為市場經濟體制的過渡時期,中國的金融體系進行著巨大的變革,確立了中國人民銀行為中央銀行的地位,形成了以中央銀行為主體,國有銀行和其他商業銀行以及其他金融機構共存的金融體系。1993年至2000年為第三個階段,1993以后,我國基本上完成了計劃經濟體制到市場經濟體制的轉型,為了更好地與國際接軌,金融統計體系也由MPS變為SNA。2000年至今為第四階段,在2000年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了MFS,而在2008年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又了新的國際準則——《貨幣與金融統計編制指南》(CGMFS2008),這為中國貨幣與金融統計體系的發展提供了標準和指南。
建國初,我國的貨幣與金融統計只是進行簡單的信貸收支統計,而現在我國的貨幣與金融統計已經發展成為包括貨幣供應量統計、資金流量統計、現金收支統計、信貸收支統計、國際收支統計、貨幣和銀行概覽、債券和外匯統計在內的多方面的統計體系,建立了多項調查制度,如物價調查、銀行和儲蓄調查等,同時還形成了以貨幣銀行為中心,金融市場統計和多項調查制度給予輔助的貨幣與金融體系;在部門建設體系方面,我國建立了以央行的貨幣銀行統計為中心,以國家外匯管理局國際收支統計和證監會金融市場統計為輔助的,以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金融機構統計部門為補充的統計部門體系;在貨幣與金融統計的法制建設方面,隨著我國法律體系的不斷完善,國家相繼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以規范其發展,為我國貨幣與金融統計的發展提供了堅實的保障;近些年,我國加大對貨幣與金融統計人才的培養,使貨幣與金融統計部門機構的工作人員具有良好的專業技能和較高的思想道德素質。
三、中國貨幣與金融統計與MFS的比較
近年來,國家不斷加強貨幣與金融統計體系的建設,使我國的貨幣與金融體系大體上已經完善,但是由于中國的特殊國情和經濟體制,中國的貨幣與金融體系與MFS國際標準相比還有不小的差距:
從歷史上看,中央銀行規定商業銀行按一定比率提繳存款準備金,最初是為了保持資產的流動性,加強銀行的清償力,防止連鎖性的銀行倒閉。雖然由于各國社會經濟環境不同,存款準備金制度的具體內容并不完全相同,適用范圍也不盡相同,但根本動機是一樣,逐步發展為中央銀行控制銀行信貸、實現貨幣政策目標的重要工具。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金融全球化的發展,國際銀行業的競爭日趨激烈。新金融業務的開展,新金融產品的推出,商業銀行調度資金變得越來越容易,很多創新型金融工具可避開存款準備金政策的影響。在這種情況下,中央銀行調整法定準備金比率對貨幣供給的作用將越來越小。另外,法定存款準備金率的調控功能日益減弱。近年來,發達國家在貨幣政策中介目標選擇上日益偏重價格型指標,工具選擇上也更傾向于價格型工具,如以利率取代貨幣供應量作為貨幣政策中間目標,利率傳導作用越來越成為貨幣政策傳導的主渠道,而存款準備金工具作為典型的數量型工具只能作用于銀行機構的可貸資金量,而不能有效影響金融市場資金價格并引導資金流向。因此,這些發達國家大幅度降低法定存款準備金率,甚至完全取消了存款準備金要求。例如,英國、加拿大、澳大利亞、丹麥、瑞典等國家就已經完全取消存款準備金要求,這些取消存款準備金制度的國家大部分都已實行通貨膨脹目標制。在這些國家,大多數商業銀行的準備金水平降低到了只與其日常清算需要相應的水平,實際上是清算的邊際需要最終決定它們的準備金水平。
與此同時,這些國家在實際實施的過程中,分別根據各自的結構特點,采取了各自不同的措施協助銀行在無指令性存款準備金要求情況下有效的管理準備金和進行公開市場操作。
一是大規模的改變其他貨幣政策工具。特別是中央銀行為保持其進行公開市場操作的能力,必須保證相關的存款機構仍有在央行保持準備金負債。因此,中央銀行可能至少會要求部分存款機構通過中央銀行進行清算和金融交易,并繼續對出現透支課以罰款。
二是采取其他—些措施,以使存款機構將其不大愿意使用的貼現窗口作為減輕準備金市場壓力的安全閥。盡管如此,貨幣市場仍會劇烈波動,從而難以預測銀行系統對準備金的要求而破壞中央銀行實現理想的儲備市場的能力。
二、中國目前貨幣政策操作環境及存款準備金制度的未來發展
與發達市場經濟國家相比較,中國貨幣政策操作環境有兩個方面的根本區別:
其一,利率沒有完全市場化。2009年1月初召開的央行2009年年度工作會議明確提出“穩步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更早前國務院下發的《關于當前金融促進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中,亦表示將“增強貸款利率下浮彈性”。然而目前,中國市場各方參與者的定價能力不強,需要中央銀行加以引導。央行所規定的一定時期的超額存款準備金利率非常明確地向公眾表明了貨幣市場利率的底線,對于防止利率過度“降調”具有其他工具所不可替代的作用。
其二,金融體系內流動性過剩。目前,為了促進經濟持續增長,中國采取了“適度寬松”政策。這之后幾年內,中國將重新面對流動性過剩的問題。面對這樣的貨幣金融環境,我們只能選擇貨幣供應量作為貨幣政策中介目標,我們能做的就是在現有的框架下創造出有利于貨幣供應量發揮中介目標功能的貨幣調控機制。2008年來中央銀行頻繁使用存款準備金制度工具,是由中國貨幣金融制度、貨幣政策操作環境與操作框架內在決定了的。中國存款準備金制度工具在貨幣政策體系中的功能經歷了三個階段,在各個階段都基本上實現了其所賦予的功能。我們認為,基于中國經濟發展和轉型的任務和過程的長期性特征與金融體系存在較多過剩流動性的基本事實,存款準備金制度工具在一個較長時期內都將是有效的操作工具。
至于取消存款準備金制度,與國際接軌至少需要以下外部條件:外部經濟失衡問題明顯好轉,國際收支基本達到平衡,公開市場操作具有更大的靈活性;金融體系流動性過剩的局面得到明顯緩解;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存款準備金擔負的金融穩定功能下降;形成能反映市場基本供求狀況的基準利率,經濟主體對利率的敏感性提高,形成以利率為中介目標的貨幣政策框架等等。
在上述這些條件具備后,中國應及時調整存款準備金制度,使之適應變化了的經濟金融環境。
論文關鍵詞 民間融資 金融犯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重新審理后對被告人吳英集資詐騙案作出終審判決,以集資詐騙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其個人全部財產。至此,這起長達6年的吳英案似乎劃上了句號,但其帶給金融界和法學界的討論仍在繼續。早在3月28日,國務院召開常務會議就已經決定設立溫州市金融綜合改革實驗區,這是否意味著吳英案的結束正標志著我國民間金融改革的開始?
一、民間融資困境下的法律障礙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迅速發展,我國民營企業越來越需要更多的資金支持。但由于計劃經濟遺留下的金融體系十分僵化,民營企業很難從正規的金融機構獲得資金支持,所以“非法集資”的現象十分普遍。造成現今民間融資難的困境縱然有多種因素,但其中法律的障礙卻是重要原因。
(一)罪名立法上的不明確性
從我國民間融資的現狀看,不論是2003年的孫大午案、2006年的德隆案,還是2012年的吳英案都引起了社會關于我國刑法對民間融資行為的規制的討論,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度成為公眾質疑的對象。其具體表現在以下三方面:
1.犯罪主體的不確定性
我國《刑法》第176條規定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犯罪構成。從行為主體看當然包括自然人和單位,即不具有吸收存款業務的自然人和金融機構才可以構成本罪。但問題是具有吸收存款資格的金融機構能否成為本罪的行為主體,法條并沒有明確規定。
2.“公眾存款”的模糊性
對“公眾”范圍存在的不同理解,其包括哪些人和單位,法律并沒有嚴格的規定,很大程度上是一種結合個案的經驗判斷。因此學界也存在不同觀點:一種觀點持不特定且多數說。另一種觀點持不特定或多數說。不論是“不特定”還是“多數”都仍然是模糊的概念,只有具體結合行為對法益侵犯的范圍、程度以及吸收對象的延散性、不可控性和廣泛性等諸多因素綜合考慮才能接近對“公眾”范圍的把握。
其次是對“存款”的爭議。“存款”按照我國《儲蓄管理條例》的規定所謂“存款”必須是存入銀行的資金,其相對應的是“貸款”。然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中的“存款”因為犯罪主體本身不具備銀行的資格,因此也就無所謂的“存款”,可見法條中將“存款”和“資金”的概念混同。為此不少學者建議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修改為“非法吸收公眾資金罪”。
3.“擾亂金融秩序”的誤解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中所謂“擾亂金融秩序”一句也存在較大誤解。到底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本身就可以認定為擾亂金融秩序?還是必須要求有造成擾亂金融秩序的嚴重后果才能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存在爭議。換句話說就是,“擾亂金融秩序”的規定到底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行為還是結果?這一點法律并沒有規定清楚。
(二)法規、司法解釋上的矛盾性
我國《刑法》第176條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罪狀表述,既不是簡單罪狀,因為其犯罪特征并不被眾人所知,無需描述;又不是完整意義上的空白罪狀,因為其沒有指明參照的其他法律、法令。如此一來,司法實踐中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犯罪構成的解釋則各執一說,甚至前后矛盾標準不一,嚴重影響了法律的嚴肅性和穩定性。
1997年刑法修正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入律,之后第一個也是運用最廣的法律解釋就是1998年7月13日國務院制定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但該解釋并沒有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和合法的民間借貸行為區別開來,其實質是對吸收社會公眾資金的行為嚴格管控,不失有打擊“擴大化”之嫌。
正因為以上弊端的影響,因此2010年最高法出臺《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用三個條文細化規定所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但過于苛刻的犯罪特征事實上又限制了對該罪的認定。
(三)司法適用上的隨意性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入罪帶有很強的刑事政策性,特別表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司法實踐中存在動用刑事法律手段介入民事糾紛的情況。例如一些個體老板大量借債后無法歸還,而被借款人訴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同時也存在不少偵查人員假借“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插手民事糾紛的情況。
二是司法實踐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認定大多迫于刑事政策。例如社會上民間借貸、吸收資金的行為比比皆是,即使違法只要能按時按息歸還一般司法機關都不會主動追究,只有當大量債務無法償還引發借款人上訪、纏訪等群體性事件后,才迫于形勢而追究債務人的刑事責任,以平民憤。這種事后追究的方式確實帶有較大的隨意性。
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解構
筆者認為應當從以下四個特征來理解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一)吸收公眾存款的非法性
概括起來,其非法性體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主體非法,即無吸收公眾存款資格的單位或個人,不管其是否按照國家規定的利率吸收公眾存款,也不管是否采取了其他變相提高利率的手法,亦或是以實物或物質性利益的方法,只要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就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二是主體合法但行為非法,即具有吸收公眾存款資格的金融機構,以不法提高利率的方式或是變相提高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嚴重擾亂金融秩序,也可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二)吸收公眾存款的公開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二款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必須具備“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的公開性。筆者認為,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公開性理解不應當過于嚴苛,而要結合具體案件的實際情況把握,否則就會出現放縱犯罪的可能。例如通過“口口相傳”的方式實際上也能起到公開宣傳的效果,因此不應當排除其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可能。
(三)吸收公眾存款的高額回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三款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還應具備“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規定如果以利息數量來衡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那么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以上就肯定構成“高額回報”。但司法實踐中由于地區經濟差異,案件具體情況的不同,所謂“高額回報”不能完全按照以上標準,而要視具體情況而言。
(四)吸收公眾存款的不特定性
所謂“不特定性”是指非法吸收存款的對象的不特定,即《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四款規定:“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于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其言外之意似乎是單位內部或是親友屬于特定對象,那么如果是向單位內部集資而職工又向其親友吸資是否還是“特定”?親友又向親友吸資是否還算“特定”?因此吸收存款的對象是否特定,應當結合具體案情把握,而不應嚴格劃分。
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適用
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把握,不僅要從法律條文上知悉其犯罪構成和特征,而且要在司法實踐中正確適用,才能達到刑法懲罰犯罪、保障人權的目的。以下就以司法實踐的角度正確把握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適用。
(一)正確區分其與民間借貸之間的關系
在筆者看來,兩者最大的區別其實就是兩點:
1.是否存在公開宣傳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必定會通過各種手段公開地向社會公眾進行宣傳,其公開宣傳的方式可能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也可能通過“口口相傳”,“推銷、傳銷”等方式。但合法的民間借貸,一般都不會采取公開的方式,因為考慮到安全問題,一是不愿公開進行;二是借款的對象也是有選擇的,并非來者不拒,往往就是一對一地進行。
2.借款對象是否特定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犯罪嫌疑人之所以對外“大張旗鼓”地宣傳借款信息,其目的就是擴大借款對象的范圍,可見犯罪嫌疑人在吸資前對借款對象的人數、范圍、構成等因素上并沒有明確的要求。但民間借貸由于目的性明確,所以其選擇借款對象往往需要考慮人數、范圍、親疏程度、安全系數、利率高低等等因素,因此最終符合條件的借款人必然是相對特定的對象。
(二)防止運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糾紛
在正確區分金融犯罪和民事糾紛的關系外,還需要在實踐中防止以下行為的出現:一是當事人因為民事糾紛解決不當,而控告另一方當事人存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二是偵查機關和偵查人員利用經偵職權,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插手民事糾紛,人為提高立案率。筆者認為,對于第一種情況應當加強法院對民事糾紛的定紛止爭作用,只有法院抓住關鍵,有效地解決雙方的糾紛,就能防止矛盾的激化。對于第二種情況,應當正本清源加強對偵查人員的職業道德建設,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同時結合實際制定合理的考核標準,才能發揮其正確的導向作用。
(三)寬嚴相濟地適用刑事手段
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一方面需要規范民間融資行為,為民間合法融資提供法律保障;另一方面也要嚴厲打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相比較1998年國務院制定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和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而言,筆者認為只有寬嚴相濟的適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刑事手段,才能在保障合法的民間融資的基礎上,打擊破壞金融秩序的違反犯罪行為。
一方面,對于司法實踐中已涉嫌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適用諸如“附條件不批捕”,“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如果可以達成刑事和解,犯罪嫌疑人能夠及時返還所借款項或是制定還款計劃,將社會危害降到最低點,則可以作為從輕、減輕甚至是免于刑罰的情節。如此,“寬”的一面不僅可以減少危害行為造成的損失,而且可以避免引發新的矛盾產生。
論文摘要:自20世紀二三十年代世界各國開始實行存款準備金制度以來,存款準備金制度經歷了歷史性的演變過程,從最初的保持銀行的清償能力,到調節貨幣供應量的有效手段。對當前國外運用法定準備金率出現新趨勢進行分析,并探討中國存款準備金制度國際化應具備的條件。
一、前言
愈演愈烈的金融危機,不僅使全球金融系統出現紊亂,更將實體經濟拖人了衰退的深淵。在此背景下,中國政府果斷地扭轉宏觀調控風向——從“從緊”轉向“適度寬松”。為此,中國央行通過下調“雙率”,還有信貸控制、央票等數量型工具釋放資金供給,為拉動內需、刺激經濟提供充分的流動性。其中,存款準備金率作為貨幣政策當中數量型工具的首選,對釋放流動性有最直接的效用。如2008年9月以來,四次下調存款準備金率,在控制信貸方面發揮了明顯作用。而同樣的背景下,在中國頻繁調整準備金率的同時,西方國家卻很少使用法定存款準備金率這一工具。從西方國家的貨幣政策實踐情況看,法定存款準備金率在20世紀90年代前一直作為信貸總量調節工具,這和中國目前的情況類似;而20世紀90年代以后,存款準備金在西方國家的信用調節功能日益減弱。以美國、法國、加拿大等國家為代表,部分西方國家首先取消了定期存款的準備要求,隨后這一做法為其他發達國家采用,目前主要發達國家的存款準備金水平已基本降為0%,大部分國家放棄使用法定存款準備金率作為貨幣政策工具。
因此,有必要重新考察一下國外存款準備金制度的發展趨勢,并針對中國貨幣政策操作環境,回答中國降低或取消法定準備金率需要具備哪些條件。本文試就以上問題進行分析。
二、國外存款準備金制度的發展趨勢
從歷史上看,中央銀行規定商業銀行按一定比率提繳存款準備金,最初是為了保持資產的流動性,加強銀行的清償力,防止連鎖性的銀行倒閉。雖然由于各國社會經濟環境不同,存款準備金制度的具體內容并不完全相同,適用范圍也不盡相同,但根本動機是一樣,逐步發展為中央銀行控制銀行信貸、實現貨幣政策目標的重要工具。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金融全球化的發展,國際銀行業的競爭日趨激烈。新金融業務的開展,新金融產品的推出,商業銀行調度資金變得越來越容易,很多創新型金融工具可避開存款準備金政策的影響。在這種情況下,中央銀行調整法定準備金比率對貨幣供給的作用將越來越小。另外,法定存款準備金率的調控功能日益減弱。近年來,發達國家在貨幣政策中介目標選擇上日益偏重價格型指標,工具選擇上也更傾向于價格型工具,如以利率取代貨幣供應量作為貨幣政策中間目標,利率傳導作用越來越成為貨幣政策傳導的主渠道,而存款準備金工具作為典型的數量型工具只能作用于銀行機構的可貸資金量,而不能有效影響金融市場資金價格并引導資金流向。因此,這些發達國家大幅度降低法定存款準備金率,甚至完全取消了存款準備金要求。例如,英國、加拿大、澳大利亞、丹麥、瑞典等國家就已經完全取消存款準備金要求,這些取消存款準備金制度的國家大部分都已實行通貨膨脹目標制。在這些國家,大多數商業銀行的準備金水平降低到了只與其日常清算需要相應的水平,實際上是清算的邊際需要最終決定它們的準備金水平。
與此同時,這些國家在實際實施的過程中,分別根據各自的結構特點,采取了各自不同的措施協助銀行在無指令性存款準備金要求情況下有效的管理準備金和進行公開市場操作。
一是大規模的改變其他貨幣政策工具。特別是中央銀行為保持其進行公開市場操作的能力,必須保證相關的存款機構仍有在央行保持準備金負債。因此,中央銀行可能至少會要求部分存款機構通過中央銀行進行清算和金融交易,并繼續對出現透支課以罰款。
二是采取其他—些措施,以使存款機構將其不大愿意使用的貼現窗口作為減輕準備金市場壓力的安全閥。盡管如此,貨幣市場仍會劇烈波動,從而難以預測銀行系統對準備金的要求而破壞中央銀行實現理想的儲備市場的能力。
三、中國目前貨幣政策操作環境及存款準備金制度的未來發展
與發達市場經濟國家相比較,中國貨幣政策操作環境有兩個方面的根本區別:
其一,利率沒有完全市場化。2009年1月初召開的央行2009年年度工作會議明確提出“穩步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更早前國務院下發的《關于當前金融促進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中,亦表示將“增強貸款利率下浮彈性”。然而目前,中國市場各方參與者的定價能力不強,需要中央銀行加以引導。央行所規定的一定時期的超額存款準備金利率非常明確地向公眾表明了貨幣市場利率的底線,對于防止利率過度“降調”具有其他工具所不可替代的作用。
其二,金融體系內流動性過剩。目前,為了促進經濟持續增長,中國采取了“適度寬松”政策。這之后幾年內,中國將重新面對流動性過剩的問題。面對這樣的貨幣金融環境,我們只能選擇貨幣供應量作為貨幣政策中介目標,我們能做的就是在現有的框架下創造出有利于貨幣供應量發揮中介目標功能的貨幣調控機制。2008年來中央銀行頻繁使用存款準備金制度工具,是由中國貨幣金融制度、貨幣政策操作環境與操作框架內在決定了的。中國存款準備金制度工具在貨幣政策體系中的功能經歷了三個階段,在各個階段都基本上實現了其所賦予的功能。我們認為,基于中國經濟發展和轉型的任務和過程的長期性特征與金融體系存在較多過剩流動性的基本事實,存款準備金制度工具在一個較長時期內都將是有效的操作工具。
論文摘要:自20世紀二三十年代世界各國開始實行存款準備金制度以來,存款準備金制度經歷了歷史性的演變過程,從最初的保持銀行的清償能力,到調節貨幣供應量的有效手段。對當前國外運用法定準備金率出現新趨勢進行分析,并探討中國存款準備金制度國際化應具備的條件。
一、前言
愈演愈烈的金融危機,不僅使全球金融系統出現紊亂,更將實體經濟拖人了衰退的深淵。在此背景下,中國政府果斷地扭轉宏觀調控風向——從“從緊”轉向“適度寬松”。為此,中國央行通過下調“雙率”,還有信貸控制、央票等數量型工具釋放資金供給,為拉動內需、刺激經濟提供充分的流動性。其中,存款準備金率作為貨幣政策當中數量型工具的首選,對釋放流動性有最直接的效用。如2008年9月以來,四次下調存款準備金率,在控制信貸方面發揮了明顯作用。而同樣的背景下,在中國頻繁調整準備金率的同時,西方國家卻很少使用法定存款準備金率這一工具。從西方國家的貨幣政策實踐情況看,法定存款準備金率在20世紀90年代前一直作為信貸總量調節工具,這和中國目前的情況類似;而20世紀90年代以后,存款準備金在西方國家的信用調節功能日益減弱。以美國、法國、加拿大等國家為代表,部分西方國家首先取消了定期存款的準備要求,隨后這一做法為其他發達國家采用,目前主要發達國家的存款準備金水平已基本降為0%,大部分國家放棄使用法定存款準備金率作為貨幣政策工具。
因此,有必要重新考察一下國外存款準備金制度的發展趨勢,并針對中國貨幣政策操作環境,回答中國降低或取消法定準備金率需要具備哪些條件。本文試就以上問題進行分析。
二、國外存款準備金制度的發展趨勢
從歷史上看,中央銀行規定商業銀行按一定比率提繳存款準備金,最初是為了保持資產的流動性,加強銀行的清償力,防止連鎖性的銀行倒閉。雖然由于各國社會經濟環境不同,存款準備金制度的具體內容并不完全相同,適用范圍也不盡相同,但根本動機是一樣,逐步發展為中央銀行控制銀行信貸、實現貨幣政策目標的重要工具。 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金融全球化的發展,國際銀行業的競爭日趨激烈。新金融業務的開展,新金融產品的推出,商業銀行調度資金變得越來越容易,很多創新型金融工具可避開存款準備金政策的影響。在這種情況下,中央銀行調整法定準備金比率對貨幣供給的作用將越來越小。另外,法定存款準備金率的調控功能日益減弱。近年來,發達國家在貨幣政策中介目標選擇上日益偏重價格型指標,工具選擇上也更傾向于價格型工具,如以利率取代貨幣供應量作為貨幣政策中間目標,利率傳導作用越來越成為貨幣政策傳導的主渠道,而存款準備金工具作為典型的數量型工具只能作用于銀行機構的可貸資金量,而不能有效影響金融市場資金價格并引導資金流向。因此,這些發達國家大幅度降低法定存款準備金率,甚至完全取消了存款準備金要求。例如,英國、加拿大、澳大利亞、丹麥、瑞典等國家就已經完全取消存款準備金要求,這些取消存款準備金制度的國家大部分都已實行通貨膨脹目標制。在這些國家,大多數商業銀行的準備金水平降低到了只與其日常清算需要相應的水平,實際上是清算的邊際需要最終決定它們的準備金水平。
與此同時,這些國家在實際實施的過程中,分別根據各自的結構特點,采取了各自不同的措施協助銀行在無指令性存款準備金要求情況下有效的管理準備金和進行公開市場操作。
一是大規模的改變其他貨幣政策工具。特別是中央銀行為保持其進行公開市場操作的能力,必須保證相關的存款機構仍有在央行保持準備金負債。因此,中央銀行可能至少會要求部分存款機構通過中央銀行進行清算和金融交易,并繼續對出現透支課以罰款。 轉貼于
二是采取其他—些措施,以使存款機構將其不大愿意使用的貼現窗口作為減輕準備金市場壓力的安全閥。盡管如此,貨幣市場仍會劇烈波動,從而難以預測銀行系統對準備金的要求而破壞中央銀行實現理想的儲備市場的能力。
三、中國目前貨幣政策操作環境及存款準備金制度的未來發展
與發達市場經濟國家相比較,中國貨幣政策操作環境有兩個方面的根本區別:
其一,利率沒有完全市場化。2009年1月初召開的央行2009年年度工作會議明確提出“穩步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更早前國務院下發的《關于當前金融促進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中,亦表示將“增強貸款利率下浮彈性”。然而目前,中國市場各方參與者的定價能力不強,需要中央銀行加以引導。央行所規定的一定時期的超額存款準備金利率非常明確地向公眾表明了貨幣市場利率的底線,對于防止利率過度“降調”具有其他工具所不可替代的作用。
其二,金融體系內流動性過剩。目前,為了促進經濟持續增長,中國采取了“適度寬松”政策。這之后幾年內,中國將重新面對流動性過剩的問題。面對這樣的貨幣金融環境,我們只能選擇貨幣供應量作為貨幣政策中介目標,我們能做的就是在現有的框架下創造出有利于貨幣供應量發揮中介目標功能的貨幣調控機制。2008年來中央銀行頻繁使用存款準備金制度工具,是由中國貨幣金融制度、貨幣政策操作環境與操作框架內在決定了的。中國存款準備金制度工具在貨幣政策體系中的功能經歷了三個階段,在各個階段都基本上實現了其所賦予的功能。我們認為,基于中國經濟發展和轉型的任務和過程的長期性特征與金融體系存在較多過剩流動性的基本事實,存款準備金制度工具在一個較長時期內都將是有效的操作工具。
關鍵詞:信貸業務;商業銀行;安全性;流動性;盈利性;“三性”原則
貸款業務始終是商業銀行資產業務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在激烈競爭下,必須加強安全性管理、流動性管理、盈利性管理。通過社會征信體系的建立、審查審批環節的制度建設、貸款風險預警機制的建立,可以提高信貸資產的安全性。通過信貸資產證券化、資本充足率的提高增強信貸資產的流動性[1]。最后通過差異化信貸定價策略、簡化放貸程序、精簡信貸人員等措施來提高貸款的盈利性,以此抵御市場新生力量的競爭,保護銀行的傳統業務——信貸業務。
一、商業銀行的經營目標
(一)安全性原則。安全性原則指商業銀行在日常經營過程中,必須審慎控制風險,經得起重大風險和損失。商業銀行是特殊的金融機構,通過其信用中介的職能成為全社會最大的債權人、債務人。在信貸業務中,存在著信用風險、操作風險、道德風險、市場風險、法律風險等一系列風險[2]。因此在銀行日常業務經營管理中,安全性原則尤為重要,是商業銀行的基本目標,重點強調盡可能地避免和減少風險。因此在貸款業務過程中,貸前、貸中、貸后都必須堅持安全性原則。(二)流動性原則。在銀行負債中,存款業務是主要的資金來源,在我國,存款分為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儲蓄存款。商業銀行既要滿足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隨時提存的需要,還需要滿足定期存款、定期儲蓄存款在規定日期提現的需要。為滿足這些需要,商業銀行在日常經營中需要提存一定數量的存款準備金,滿足資本充足率的要求,防止擠兌的產生。同時為了滿足資產的流動性,銀行需貫徹信貸配給原則,審慎信貸風險,并通過一系列手段提高貸款流動性,使貸款能在銀行需要時具有及時變現的能力。(三)盈利性原則。盈利性原則指商業銀行作為一般企業追求利潤最大化的目標,是銀行最終效益和經營能力的體現。其盈利性目標地實現對自身的經營管理和整個社會都具有重要意義,有利于充實銀行資本、擴大銀行經營規模、提高銀行的信譽,從而提高其綜合競爭力。衡量其盈利性程度的指標主要有盈利率、盈利資產收益率、收入盈利率等。貸款業務作為商業銀行最重要的資產業務,是最主要的盈利資產,是商業銀行實現利潤最大化目標的主要手段[3]。近些年,隨著互聯網金融的發展,花唄、京東白條、民營銀行等新生力量開始搶占商業銀行傳統業務,尤其是小額信貸領域。同時利率市場化進程的加快,使商業銀行貸款盈利能力逐漸下降,因此,其目前發展面臨雙重困境。
二、“三性”原則下商業銀行信貸業務管理
(一)貸款業務與安全性原則。第一,建立社會征信體系。信用體系的健全和信用風險評估機制的確定對于商業銀行降低經營成本、降低壞賬率、發展小額信貸有重要作用。因此需要商業銀行借鑒互聯網金融的優勢[4],加強與互聯網金融企業的合作,充分運用大數據分析方法,將借款人或者投資人的行為模式、消費習慣、誠信記錄等納入信用風險防范模型,做到全面、真實地反映貸款人的資信能力和償債能力,同時借鑒信用分評分模式,加快全民征信體系的建設。第二,完善審查審批環節制度建設。目前我國實行審貸分離制度,制度核心是相互制衡與自我約束,但自我約束的實現需輔以制度制衡,因此不僅需要加強對專職人員的工作能力和素質建設培養,提高其自我約束能力,同時應輔以恰當的獎罰機制。通過績效考核制將考核人員的收入與銀行效益掛鉤,實行收付實現制,加大信貸風險責任考核力度。第三,建立貸款風險預警機制。貸款風險預警機制的建立需多方主體參與。首先,企業信貸人員要實時監控企業微觀環境、中觀環境、宏觀環境[5],充分調查企業信貸能力和管理狀況。其次,商業銀行向政府尋求幫助,在必要時借助行政力量充分分析企業的經營能力、財務狀況、償債能力等,要求企業保證經營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可靠性。再次,商業銀行要拓寬信息來源渠道,發揮銀行同業間的作用,共同防范信貸風險[5]。最后,建立動態貸款風險預警機制,實時監控數據、錄入數據,建立完善的風險等級評估,充分發揮預警機制作用。(二)貸款業務與流動性原則。流動性風險以其不確定性強、沖擊破壞力大的特點,被稱為“商業銀行最致命的風險”。因此,加強流動性管理是商業銀行經營者面臨的重要課題[6]。貸款是銀行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由于其缺乏流動性,貸款與存款之間存在期限不匹配的矛盾,這是貸款流動性管理的核心。第一,信貸資產證券化。信貸資產證券化是將原來缺乏流動性但有未來現金流的貸款通過重組轉化為可流通資本市場證券的過程。商業銀行可以通過信貸資產證券化將制造業、冶煉礦業等傳統產業的非優質貸款移出資產負債表,將資金再投放于服務業、新興產業等行業,以此完善信貸結構,提高信貸整體質量,解決貸款與存款期限不匹配的矛盾,提高銀行流動性。需要注意的是,商業銀行在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不能急于通過這一金融創新工具將長期信貸資產證券化以獲得流動資金,并且利用這些資金去進行具有較大風險的投資業務,這樣容易降低銀行的流動性水平[1]。目前我國商業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存在信貸證券化產品單一、二級市場流動性缺乏、信息披露不規范、金融監管和相關法律不完善、風控和信用評級體系不健全等問題,因此更加需要商業銀行謹慎實行信貸資產證券化這一手段。第二,適當提高對資本充足率的要求。目前,全球經濟受疫情的影響呈現下行趨勢,中小企業面臨生存困境,銀行貸款風險增加。在此特殊背景下,易發生流動性風險,商業銀行需提高對資本充足率的要求,對貸款風險進行充分保障,增加一級資產、二級資產的比重。同時銀行提高資本充足率的要求將會安撫社會大眾,避免疫情當下產生恐慌心理發生擠兌危機。但資本充足率提高的幅度應視商業銀行實際情況而定。大型商業銀行信譽好且有較多優質信貸資產,不易產生流動性危機,這時可提高較小幅度或不提高對資本充足率的要求,流動性原則適當讓位于盈利性原則。小型商業銀行信譽較差、信貸資產質量較差,在經濟下行時更易產生流動性風險,因此應較大幅度提高對資本充足率的要求。(三)貸款業務與盈利性原則。第一,差異化信貸定價策略。面對中底層客戶,可采用成本加成定價法。中底層客戶有著對利率變動敏感、小額信貸、追求快捷低成本服務的特點,因此商業銀行要結合底層客戶特點,創新金融產品,開發低利率、低貸款金額、放貸快捷、手續簡單的金融產品。這時商業銀行的重點是降低成本,即需從放貸各個環節入手控制貸款成本,以期用低利率來擴大市場份額,拉攏客戶資源,與花唄、京東白條、民營銀行、P2P借貸在小額信貸領域進行競爭。同時商業銀行應加強與互聯網金融企業的合作,運用大數據技術,建立居民信用檔案,減少審貸放貸時間,提高服務水平。面對上層客戶,可采用客戶盈利性分析定價法,考慮與客戶的整體關系、雙邊關系,加強對大額貸款風險的審查,貫徹落實信貸配給原則。對于低質量大額的貸款,應予以拒絕。對于高質量大額貸款,商業銀行在提供貸款的同時,還應根據客戶具體需要提供更加靈活的優惠利率,進行個性化定制。商業銀行還應積極發展與客戶的雙邊關系,在存款上采用上層客戶定價法,通過提供個性化服務發展忠誠顧客,并獲得較高收益來彌補提供貸款的潛在損失。第二,簡化放貸程序、精簡信貸人員。5G技術的產生、新基建的發展、大數據技術的普及等新興技術的發展與普及,給商業銀行信貸業務帶來了轉型機會。商業銀行需充分利用這些科技、互聯網的力量簡化放貸程序,精簡信貸業務,加快推進業務線上化、數字化以及互聯網化,使人工智能逐漸替代傳統人工,智能化、科技化逐漸滲透商業銀行貸款程序各環節,這也是未來商業銀行發展的大勢所趨。信貸業務的智能化、科技化不僅能提高商業銀行的效率,給客戶帶來良好的服務體驗,更重要的是,節約商業銀行工資支出、培訓費用的同時進行科學化審貸,減少主觀因素的影響,提高信貸質量,這些都將提高信貸業務的盈利水平。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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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徐斌.商業銀行信貸風險及防范研究[D].山東大學碩士論文,2014.
1 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對我國銀行業的影響及應對措施
2 金融控股公司式的混業經營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3 淺析我國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的前提條件的完善與發展
4 我國中小商業銀行的風險分析
5 論互聯網金融風險防范與監管的分析
6 互聯網金融對商業銀行的沖擊及其對策研究
7 金融控股公司式的混業經營發展中存在的問題以及解決辦法
8 人民幣國際化過程中的限制性因素及應付措施
9 我國中小商業銀行的風險分析
10 人民幣國際化的潛在危險分析
11 人民幣升值后提高我國外貿企業國際競爭力的舉措
12 人民幣國際化的現實障礙與對策分析
13 人民幣貶值對我國房地產市場的影響
14 論互聯網金融風險防范與監管的分析
15 淺談我國第三方支付的風險及監管
16 我國互聯網金融的風險與風險防范
17 國有商業銀行縣域支行發展研究
18 利率市場化背景下我國商業銀行利率風險管理創新
19 經濟新常態下的農村小額貸款發展
20 人民幣國際化對中國商業銀行影響的研究
21 淺析外匯期貨在我國的發展前景
22 從日元國際化看人民幣國際化
23 歐洲負利率及其經濟影響
24 我國汽車金融現狀問題及對策
25 ××省農村支付環境現狀及政策建議
26 我國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的發展探究
27 美聯儲量化寬松對石油價格的影響及中國的對策
28 ××省私募股權投資市場的發展現狀
29 民營銀行的發展及問題分析
30 我國綠色信貸的發展問題分析
31 中國外匯儲備問題研究與對策
32 地方債務風險與銀行信貸的關系
33 ××省小額貸款公司問題的研究
34 信用卡風險防范問題的研究
35 我國第三方理財機構調研
36 互聯網金融的監管及對策分析
37 ××省農村信用社信貸支農的發展障礙及對策
38 我國中小商業銀行發展的問題及對策分析
39 我國貨幣政策對股票市場的影響
40 我國互聯網金融存在的風險及其防范
41 我國民營銀行發展的難點及對策探究
42 p2p網貸的風險探析及防控對策
43 我國小微企業融資難題與對策
44 我國互聯網金融理財產品的風險與控制研究
45 我國外匯儲備的成本與收益及管理建議
46 股指期貨對我國證券市場的影響
47 基于P2P網貸的互聯網金融行業研究
48 當前我國P2P網貸內部風險管理問題研究
49 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抵押物風險探究
50 中信銀行對公信貸貸后風險管理研究
51 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對我國銀行業的影響及應對措施
52 ××省農業保險發展問題研究
53 小微企業融資困難問題及其對策研究
54 在中國推行以房養老的障礙及對策分析
55 個人住房抵押貸款違約風險管理分析
56 ××省農村信用社操作風險研究
57 中小銀行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策略研究
58 P2P平臺與小微企業融資合作可持續性的探討
59 互聯網消費金融發展研究
60 我國商業銀行汽車金融業務的發展路徑分析
61 中小企業私募債信用風險及對策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