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5-16 10:3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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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重組織收入,財政收入再上新臺階。20*年,全市財政一般預算收入實現7239222萬元,比上年增長(以下簡稱增長)29%,其中:地方財政收入完成3291218萬元,增收717419萬元,增長27.9%。我市地方財政收入在5個計劃單列市中位居深圳之后,在15個副省級城市中列第5位。財政收入呈現了三個特點:一是一般預算收入總量保持跨越式增長。在20*年實現561億元基礎上,20*年超越700億元,比上年增收162.8億元,增量超過了2000年的收入總量,現在財政收入基本上是2億元一天。二是地方稅稅基得到拓寬、結構更趨合理。城市維護建設稅等8個地方小稅種增幅達32.4%,高于地方財政收入增幅4.5個百分點。契稅及耕地占用稅收入超過20億元。地方稅收占地方財政收入的比重不斷提高。三是縣級財政實力進一步增強。鄞州區(含東錢湖和高新園區)財政一般預算收入達到1*億元,增長43.1%,列全省第二;慈溪市達到75億元、北侖新區(含北侖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為70億元,余姚市為63億元,三個地區收入總量排名進入全省88個縣(市)區中的前7位;江東區、江北區、海曙區、鎮海區和大榭開發區財政收入超過30億元;奉化、寧海、象山財政收入也首次全部突破了20億元大關,財政收入的持續快速增長為構建公共財政、服務和諧社會建設提供了強有力的財力保障。
(二)注重收入精細化管理,征管質量和效率明顯提高。全市各級財稅部門以組織收入為中心,強化科學化、精細化管理,落實各項稅收政策,各項地稅收入呈現了快速增長的勢頭,地稅部門全年共組織各項收入400.9億元,增長26.2%,其中稅收收入270.8億元,增長29%。一是狠抓稅源基礎管理。加強稅收收入分析和企業納稅評估,強化對367戶重點稅源企業的監控。完善稅收管理員制度,落實管理責任。加強發票管理和納稅服務,強化了稅源管理的基礎。二是加強各稅種征管。宣傳貫徹新《企業所得稅法》,進一步規范匯算清繳工作流程。首次開展年所得12萬元以上納稅人自行納稅申報工作;推行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申報,全市已有5.97萬戶企業312.6萬人試行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申報,其中,北侖、鄞州、海曙、江東、江北等地推廣力度較大。加強貨運、建筑等重點行業營業稅管理,統一全市城建稅、資源稅等稅種征收標準,貫徹車船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全面開展土地增值稅清算,促進了小稅種增收。落實住房轉讓環節營業稅、個人所得稅政策,實行二手房轉讓最低計稅價格辦法,既發揮了稅收的調控作用,又加強了稅收征管。三是充分挖掘非稅收入增收潛力。規范土地出讓金收支管理。增強社保費征管力量,推進稅費“同征、同管、同考核”一體化管理模式。余姚、慈溪、奉化相繼成立了社保費征收管理部門,北侖對自由職業者率先實行“分戶管理、直接扣繳”的社保費征收模式。四是推進稅務系統信息化建設。梳理業務流程和崗位職責,在鄞州、江北試點基礎上,完成了“稅易*”的開發和推廣應用工作,實現了全市征管數據的市級集中,基本實現了稅收征管核心業務系統和業務應用系統的平穩運行,提升了稅收信息化水平。
(三)注重依法治稅,稅收執法秩序進一步規范。堅持“依法治稅、應收盡收,堅決不收過頭稅,堅決防止和制止越權減免稅”的組織收入原則,依法開展各項稅收工作。一是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修訂完善征管業務和工作操作流程,健全崗責體系。二是加強稅收執法監督,開展經常性的稅收執法檢查,對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房地產稅收政策執行、交通運輸企業稅收征管情況進行重點執法檢查。三是全面清理規范性文件,公布失效和廢止的文件248件,進一步明確了執法依據,界定了執法職權,促進了依法行政。四是推進稅收秩序整治工作,嚴厲查處各種涉稅違法案件,開展稅收專項整治和專項檢查,全市共查補各項稅款1.56億元。五是廣泛開展稅法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依法誠信納稅意識,北侖地稅局“稅收在我身邊”征文稅收宣傳活動獲得國家稅務總局通報表揚。
(四)注重貫徹科學發展觀,促進經濟結構向好的方向轉變。各級財稅部門積極發揮財稅政策和財政資金的導向作用,努力為經濟發展營造良好的政策環境和服務平臺。一是按照推進自主創新、建設創新型城市的要求,加大對自主創新的投入力度。全市安排科技創新資金72572萬元,重點支持工業攻關、高新技術重點研發、中小企業創新、科技創新創業投資和軟件產業發展。出臺了軟件產業財稅扶持政策,支持軟件企業、軟件創新研發應用和信息化公共平臺建設。安排8000萬元支持科技綜合服務平臺建設和科技合作,安排農業科技資金5000萬元,促進了經濟結構的優化。二是推進產業結構優化。工業結構優化升級資金扶持重點向裝備制造業、信息化、品牌和節能產品生產傾斜,全市安排14100萬元專項資金,其中市級安排8500萬元,支持114個重點優勢行業技術進步項目建設和16項工業重點新產品的研發生產。完善農業產業化發展財稅扶持政策,大力支持高效農業、生態農業,推進農業產業基地建設,推行農業政策性保險,提升農業產業層次。三是支持服務業加快發展。引導和促進旅游、現代物流及商貿、金融等現代服務業加快發展,花大力氣做大三產,支持出口產品附加值的提高及產業升級,鼓勵引進優質外資,推動企業“走出去”。四是支持節能減排和環境保護。深入推進生態市建設,規范節能專項資金管理,整合支持循環經濟專項資金,全市用于各類節能和生態環保專項資金達27783萬元,增長200.4%,為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起到了較好的導向作用。
(五)注重保障民生,構建公共財政的力度不斷加大。市級新增財力的73%用于社會事業和改善民生,重點保障市政府提出的十方面實事工程和“解難創優”活動的落實。一是在教育方面,完善了幫困助學體系,城鄉同步實施免除雜費的義務教育,全市62萬名學生每年可減少學費支出約1.4億元。鄞州、江北、東錢湖、高新園區對義務教育段學生實施免雜費、課本費、作業本費的免“一費制”義務教育。二是在醫療保障方面,全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參保人數擴大到370萬人,人均籌資金額達到129.7元,其中各級財政補助99.7元。安排1億元用于醫療機構基礎設施建設,支持啟動30%以上鄉鎮衛生院建設。全市城鄉醫療救助支出7540萬元,38724人次得到醫療救助,城鄉社區公共衛生補助標準提高到人均20元。三是在就業和社會保障方面,全市投入就業再就業扶持資金5億元,13.9萬人得到政策扶持,建立了覆蓋城鄉全體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安排1560萬元支持啟動市區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工作,有16萬人享受到了政府對參保的補助。余姚、慈溪率先建立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人每月分別提高物價補貼25元和15元。四是在公共交通方面,加大了政府投入力度,市級財政公交投入達27681萬元,增長145%,其中用于限價票及老年人、殘疾人等弱勢群體的免費乘車補貼達9236萬元。五是在支持新農村建設方面,全市共投入資金74.9億元,啟動86個重點示范村創建和357個村環境整治,完成清水河道建設295公里,新增造林面積35113畝,改善42萬農民人口飲水,培訓新型農民19.8萬人次。六是在文化方面,支持新一輪廣播電視村村通建設,已完成53個偏(邊)遠山區20戶以上自然村有線電視“村村通”任務。2005年以來市縣財政累計安排“萬場電影千場戲劇”進農村活動專項資金1735萬元,對43940場電影和2855場戲劇進行了補助,提前實現了“一月一村放映一場電影”的目標。七是加大扶貧力度,支持欠發達地區完成1500戶危房改造,實現下山移民2178戶。市級安排南部地區專項轉移支付資金1.2億元,支持區域統籌。民生支出使最廣大的人民群眾得到了實惠,受到了人民群眾的擁護。
第二條本省境內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時,承受的企業單位、事業單位、國家機關、軍事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和個體經營者及其他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契稅。
以劃拔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經批準轉讓房地產時,房地產轉讓雙方均為納稅人。
第三條契稅的征收范圍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房屋買賣、房屋贈與和房屋交換。其中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
下列轉移方式,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或房屋贈與征稅:
(一)以土地、房屋權屬抵債或作價投資、入股的;
(二)以獲獎或者轉移無形資產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
(三)建設工程轉讓時發生土地使用權轉移的;
(四)以其他方式事實構成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
第四條契稅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財政部門負責征收。財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有關單位代征或代扣代繳契稅。
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向財政部門提供有關資料,并協助財政部門依法征收契稅。
財政部門可按契稅征收額的5%提取征收手續費,代征手續費的提取使用和管理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契稅稅率為3%。
第六條契稅的計稅依據: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為成交價格;
(二)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財政部門參照同類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或評估價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為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價格的差額;
(四)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經批準轉讓房地產時,除承受方按規定繳納契稅外,房地產轉讓者應當補繳契稅,計稅依據為補繳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者土地收益;
(五)承受土地、房屋部分權屬的,為所承受部分權屬的成交價格;當部分權屬改為全部權屬時,為全部權屬的成交價格,原已繳納的部分權屬的稅款應予扣除。
前款成交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并且價格的差額明顯不合理又無正當理由的,由征收部門參照市場價格核定。
第七條契稅應納稅額,依照本辦法規定的稅率和計稅依據計算征收。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計稅依據×稅率
應納稅額以人民幣計算。轉移土地、房屋權屬以外匯結算的,按照納稅義務發生之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市場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稅: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以及用于非營利性的食堂、學生宿舍、實驗室、檔案資料室、庫房、會議室、接待室、圖書館、住院部、體育場所的;
(二)城鎮職工按規定標準面積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
(三)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
(四)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其成交價格或補償面積沒有超出規定補償標準的;
(五)納稅人承受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土地使用權,用于農、林、牧、漁生產的;
(六)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減征、免征的項目。
第九條經批準減征、免征契稅的納稅人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屬于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減征、免征契稅范圍的,應當補繳已經減征、免征的稅款。
第十條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交換價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其他經濟利益的一方繳納稅款。交換價格相等的,免征契稅。
第十一條契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約、協議、合約、單據、確認書以及由省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房地產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憑證的當天。
納稅人因改變用途應補繳已經減征、免征的稅款,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用途的當天。
第十二條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財政部門辦理納稅申報,并在財政部門核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符合減征或免征契稅規定的,應當辦理減征或免征契稅手續。
第十三條納稅人辦理納稅事宜后,財政部門應當向納稅人開具契稅完稅憑證。納稅人應持契稅完稅免稅憑證和其他規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門、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有關土地、房屋的權屬變更登記手續。未出具契稅完稅憑證的,不予辦理有關土地、房屋的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納稅人已繳納契稅,但土地、房屋權屬轉移未能實現而申請退稅的,經縣以上財政部門審批退稅。
第一條 為了規范污水處理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保障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建設和正常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金平、龍湖、濠江區(以下稱中心城區)范圍內的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及相關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凡在中心城區范圍內向市政排水與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廢水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稱繳納義務人),應當繳納污水處理費。
第四條 市城市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污水處理費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市城市綜合管理部門可以委托其下屬的污水處理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污水處理費的征收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水務、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門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市城市綜合管理部門做好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財政、發展和改革、審計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污水處理費征收標準按照污染付費、公平負擔、補償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則制定,由市城市綜合管理部門提出意見,經市發展和改革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污水處理費征收標準暫時未達到覆蓋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正常運營和污泥處理處置成本并合理盈利水平的,應當逐步調整到位。
第六條 單位或者個人自建污水處理設施,污水處理后全部回用,或者處理后水質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向自然水體的水質標準,且未向市政排水與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水的,無須繳納污水處理費;仍向市政排水與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水的,應當足額繳納污水處理費。
第七條 除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情形外,污水處理費按繳納義務人的用水量計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用水量以水表顯示的量值為準;
(二)使用自備水源,已安裝計量設備的,其用水量以計量設備顯示的量值為準;未安裝計量設備或者計量設備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設施額定流量每日運轉二十四小時計算。
(三)建筑施工作業等臨時性排水排入市政排水與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已安裝排水計量設備的,按計量設備顯示的量值為準;未安裝排水計量設備或者計量設備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規模定額計算。
第八條 因大量蒸發、蒸騰造成排水量明顯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裝自動在線監測設施等計量設備的,由繳納義務人提出申請,經市城市綜合管理部門認定并公示后,按繳納義務人實際排水量計征污水處理費;但對產品以水為主要原料的企業,按其用水量計征污水處理費。
第九條 繳納義務人應當繳納的污水處理費按以下規定征收: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由市城市綜合管理部門委托公共供水單位按月隨自來水費一并征收,并在發票中單獨列明污水處理費的繳款數額;
(二)使用自備水源的,由市城市綜合管理部門委托水務部門代征;
(三)建筑施工作業等臨時性排水排入市政排水與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由市城市綜合管理部門對其排水量進行核定后直接征收。
受委托征收單位應當按月向市城市綜合管理、財政部門報送污水處理費征收情況明細表。
第十條 向市政排水與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廢水,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接納標準并已繳納污水處理費的,無須繳納排污費。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違反本辦法規定,自行改變污水處理費的征收對象、范圍和標準。
禁止對單位和個人違反規定減免或者緩征污水處理費。
第十二條 污水處理費專項用于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運行和維護、污泥處理處置和污水處理費代征手續費支出。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滯留、截留、挪用污水處理費。
第十三條 受委托征收單位代征污水處理費,由市財政部門從污水處理費支出預算中支付代征手續費。
第十四條 市財政、發展和改革、審計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污水處理費收支情況的監督檢查。
市城市綜合管理部門和市財政部門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污水處理費的征收及使用情況。
第十五條 向市政排水與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廢水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排放標準,或者污水處理服務單位經營或者管理的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出的污水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排放標準的,由環境保護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一)擅自減免、緩征污水處理費或者改變污水處理費征收范圍、對象和標準的;
(二)隱瞞、坐支、滯留、截留、挪用應當上繳的污水處理費的;
(三)違反規定將污水處理費繳入國庫的;
(四)違反規定擴大污水處理費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準的;
(五)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十七條 繳納義務人不繳納污水處理費的,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由市城市綜合管理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污水處理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社區村(居)民委員會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給予處理。
甘肅省契稅征收管理辦法完整版全文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境內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時,承受的企業單位、事業單位、國家機關、軍事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和個體經營者及其他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契稅。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經批準轉讓房地產時,房地產轉讓雙方均為納稅人。
第三條 契稅的征收范圍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房屋買賣、房屋贈與和房屋交換。其中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
下列轉移方式,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和房屋贈與征稅:
(一)以土地、房屋權屬抵債或作價投資、入股的;
(二)以獲獎或者轉移無形資產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
(三)建設工程轉讓時發生土地使用權轉移的;
(四)以其他方式事實構成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
第四條 契稅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財政部門負責征收。財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有關單位代征或代扣代繳契稅。
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向財政部門提供有關資料,并協助財政部門依法征收契稅。
財政部門可按契稅征收額的5%提取征收手續費,代征手續費的提取使用和管理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契稅稅率為3%。
第六條 契稅的計稅依據: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為成交價格;
(二)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財政部門參照同類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或評估價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為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價格的差額;
(四)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經批準轉讓房地產時,除承受方按規定繳納契稅外,房地產轉讓者應當補繳契稅,計稅依據為補繳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者土地收益;
(五)承受土地、房屋部分權屬的,為所承受部分權屬的成交價格;當部分權屬改為全部權屬時,為全部權屬的成交價格,原已繳納的部分權屬的稅款應予扣除。
前款成交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并且價格的差額明顯不合理又無正當理由的,由征收部門參照市場價格核定。
第七條 契稅應納稅額,依照本辦法規定的稅率和計稅依據計算征收。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計稅依據稅率
應納稅額以人民幣計算。轉移土地、房屋權屬以外匯結算的,按照納稅義務發生之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市場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稅: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以及用于非營利性的食堂、學生宿舍、實驗室、檔案資料室、庫房、會議室、接待室、圖書館、住院部、體育場所的;
(二)城鎮職工按規定標準面積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
(三)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
(四)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其成交價格或補償面積沒有超出規定補償標準的;
(五)納稅人承受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土地使用權,用于農、林、牧、漁生產的;
(六)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減征、免征的項目。
第九條 經批準減征、免征契稅的納稅人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屬于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減征、免征契稅范圍的,應當補繳已經減征、免征的稅款。
第十條 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交換價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其他經濟利益的一方繳納稅款。交換價格相等的,免征契稅。
第十一條 契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約、協議、合約、單據、確認書以及由省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房地產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憑證的當天。
納稅人因改變用途應補繳已經減征、免征的稅款,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用途的當天。
第十二條 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財政部門辦理納稅申報,并在財政部門核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符合減征或免征契稅規定的,應當辦理減征或免征契稅手續。
第十三條 納稅人辦理納稅事宜后,財政部門應當向納稅人開具契稅完稅憑證。納稅人應持契稅完稅免稅憑證和其他規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門、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有關土地、房屋的權屬變更登記手續。未出具契稅完稅憑證的,不予辦理有關土地、房屋的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 納稅人已繳納契稅,但土地、房屋權屬轉移未能實現而申請退稅的,經縣以上財政部門審批退稅。
第十五條 契稅的征收管理,依照本辦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慶市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辦法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水資源管理,促進水資源的開發、利用、配置、節約和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國務院《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和《重慶市水資源管理條例》,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直接從江河(溪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適用本辦法。
前款所稱取水工程或者設施是指閘、壩、水電站、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泵站、機電井等。
第三條 下列取水不需要辦理取水許可證和繳納水資源費: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取水;
(二)為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等年取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下的取水;
(三)為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進行的臨時應急取水;
(四)為保障礦井、隧道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進行的臨時應急取水;
(五)為農業抗旱進行的臨時應急取水;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取水。
第四條 市、區縣(自治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水資源分級管理權限負責取水許可審批和水資源費的征收管理工作。
年核準取用地表水1000萬立方米以上、地下水200萬立方米以上、水(火)力發電總裝機容量在2.5萬千瓦以上(均含本數)和大中型水庫的取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放取水許可證并征收水資源費。
未達到上述限額的取水,由取水所在地的區縣(自治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放取水許可證并征收水資源費。
國家規定由長江水利委員會審批的取水,從其規定。
第五條 在計劃用水、節約用水和水資源保護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取水許可的申請與審批
第六條 除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取水外,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直接從江河(溪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實行取水許可制度。
實施取水許可,遵循公平、公正、公開、便民和及時的原則。
第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地表水年取水量在10萬立方米以上、地下水年取水量在1萬立方米以上的,申請人應當按照水利部門和國家發展改革委的《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管理辦法》,委托有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資質的單位進行論證,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
第八條 申請人在報送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當附具有管理權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對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的書面審查同意意見。否則,項目審批部門不予批準。
第九條 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批準后,申請人應當向有管理權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取水許可申請;不列入國家基本建設管理程序的建設項目,可以直接向有管理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取水許可申請。
取水許可申請應提交以下文件:
(一)取水許可申請書;
(二)經批準的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列入國家基本建設管理程序的取水工程)或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不列入國家基本建設管理程序的取水工程);
(三)與第三者有利害關系的相關說明。
第十條 市級管理權限以上的取水許可申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受理,其余取水許可申請由取水所在地的區縣(自治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受理。
市、區縣(自治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人提出的取水許可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予以受理,并出具書面受理憑證;申請材料不完備或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書面告知申請人應當在30天內補正;逾期不補正的,其取水許可申請不予受理。
第十一條 市、區縣(自治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決定受理的取水許可申請應當在30天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受理的取水許可申請屬長江水利委員會審批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5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并報長江水利委員會。
第十二條 取水許可實行總量控制與定額管理相結合。
行政區域內取水許可審批的總水量不得超過流域管理機構或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可供本行政區域取用的水量。
第十三條 取水許可申請引起爭議或訴訟的,受理取水許可申請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待爭議或訴訟終止后,重新提出取水許可申請。
因取水爭議發生糾紛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的規定處理。
直接關系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重大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取水,申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要求聽證的,市、區縣(自治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在作出是否批準取水許可申請的決定前,應當舉行聽證。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水許可申請不予批準:
(一)在取水許可總量已經超過控制總量的地區增加取水量的;
(二)申請人具備較大節水潛力的;
(三)可能對河流、湖泊的水功能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取水工程布局不合理的;
(五)可能對第三者或者公共利益產生重大損害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市、區縣(自治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在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時,應當說明不予批準的理由和依據。
對水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不予批準的決定,申請人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 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取水計量設施、節水設施和污水處理設施必須與工程主體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六條 取水工程或者設施建成后由有管理權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檢驗,檢驗合格的應當發給取水許可證。
市、區縣(自治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取水許可證的發放情況予以公告。
第三章 取水許可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取水人應當依照國家技術標準安裝取水計量設施,保證計量設施正常運行,并按照規定填報取用水統計報表。
第十八條 市、區縣(自治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下一年度取水調配計劃、取水人對下一年度的取水計劃,按照統籌協調、綜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則,向取水人下達下一年度取水計劃。
取水人應當按照下達的年度取水計劃取水。取水人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加取水用量計劃的,須經有管理權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十九條 市、區縣(自治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取水人的取用水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取水用途、取水和排水地點;
(二)取水計劃執行;
(三)水資源費繳納;
(四)取水計量設施、節水設施和污水處理設施及技術檢測;
(五)排水水質是否達到規定標準;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對取水人的取水量予以核減或者限制:
(一)由于自然原因和重大事故等使水源不能滿足本地區正常供水的;
(二)社會總需水量增加而又無法獲得新水源的;
(三)由于取水、排水對生態環境造成嚴重影響的;
(四)出現需要核減或者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況的。
第二十一條 取水許可證有效期限為5年。需要延長取水期限的,應當在距期滿90天前向原批準機關提出申請。原批準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30天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
第二十二條 因取水人或取水方式、取水用途、排水地點發生變化的,取水人應持取水許可證到原批準發放取水許可證的機關辦理取水許可變更手續。
因取水地點、取水量超過核定取用的最大水量的,取水人應重新辦理取水許可申請。
第二十三條 取水人連續停止取水滿1年的,經核查后,由審批發放取水許可證的機關注銷其取水許可證。由于不可抗力或者進行重大技術改造等原因造成連續停止取水滿1年的,經審批發放取水許可證的機關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許可證。
第四章 水資源費的征收管理
第二十四條 除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取水和農業灌溉以外的取水人,均應按本辦法的規定繳納水資源費。
第二十五條 市、區縣(自治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按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分級管理權限,負責水資源費的征收工作。
第二十六條 制定水資源費征收標準,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水資源短缺地區的征收標準應高于水資源豐沛地區的征收標準;經濟相對發達地區的征收標準應高于經濟欠發達地區的征收標準。
(二)取用地下水的征收標準應高于地表水的征收標準。
(三)洗浴等特殊行業取用水的征收標準應高于商業、服務業取用水的征收標準;商業、服務業取用水的征收標準應高于工業取用水的征收標準;工業取用水的征收標準應高于生活取用水的征收標準。
(四)以水為主要原料的產品的水資源費征收標準應高于本條第(三)項規定的最高征收標準。
水資源費的具體征收標準由市物價、財政部門提出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二十七條 取水人在核準的年取水計劃內取水的,水資源費按規定標準繳納。
年實際取水量超過核準的年取水計劃,超額不到30%的,超過部分按規定標準的兩倍繳納;超額30%以上的,超過部分按規定標準的3倍繳納。
第二十八條 一般取水項目的水資源費按實際取水量計收;水(火)力發電取水按發電量計收;以水為主要原料的產品的水資源費按產品銷售額計收。
按實際取水量計收水資源費的取水人,無量水設施或不提供實際取水量的,按取水口設計引水量或機械設施取水能力連續滿負荷運轉計收水資源費。
按發電量計收水資源費的取水人,不提供實際發電量報表的,按設計發電功率連續滿負荷運轉計收水資源費。
第二十九條 水資源費按月或按季征收。取水人應在規定期限內繳納水資源費,逾期不繳納水資源費的,每逾期1日,加收2滯納金。
第三十條 水資源費不得減免征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特別困難和享受國家產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取水單位,可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有管理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緩繳水資源費的申請。水行政主管部門對緩繳申請應每年匯總審核1次,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取水單位可以緩繳當年水資源費。
第三十一條 水資源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管理,其使用管理辦法由市財政會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二條 財政、物價和審計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對水資源費征收、使用和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取用地熱水、礦泉水的,應當先向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取水許可證,確定開采限量;憑取水許可證向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登記,辦理相應的采礦許可證。
取用地熱水、礦泉水的,由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征收采礦權使用費和礦產資源補償費;已繳納地熱水、礦泉水的采礦權使用費和礦產資源補償費的,不再繳納水資源費。
對地熱水、礦泉水的管理,國務院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取水許可證核準的取水量是允許取水人取用的最大水量。
第三十五條 取水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按《重慶市水資源管理條例》予以處罰。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1998年10月9日的《重慶市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37號)同時廢止。
取水許可制度直接從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用水單位,必須向審批取水申請的機關提出取水申請,經審查批準,獲得取水許可證或者其他形式的批準文件后方可取水的制度就是取水許可制度。
取水許可制度是我國用水管理的一項基本制度。
世界上許多國家都實行用水管理制度,如前蘇聯、羅馬尼亞、匈牙利、保加利亞、德國、英國。
為了規范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使用管理,促進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改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的規定,我們制定了《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國人民銀行
2014年1月29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使用管理,促進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改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水土保持補償費是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損壞水土保持設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復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產建設單位和個人征收并專項用于水土流失預防治理的資金。
第三條 水土保持補償費全額上繳國庫,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實行專款專用,年終結余結轉下年使用。
第四條 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繳庫、使用和管理應當接受財政、價格、人民銀行、審計部門和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征 收
第五條 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以及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損壞水土保持設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復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繳納義務人),應當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
前款所稱其他生產建設活動包括:
(一)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
(二)燒制磚、瓦、瓷、石灰;
(三)排放廢棄土、石、渣。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征收水土保持補償費。
開辦生產建設項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的水土保持補償費,由縣級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權限負責征收。其中,由水利部審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土保持補償費由生產建設項目所在地省(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征收;生產建設項目跨省(區、市)的,由生產建設項目涉及區域各相關省(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分別征收。
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的水土保持補償費,由生產建設活動所在地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征收。
第七條 水土保持補償費按照下列方式計征:
(一)開辦一般性生產建設項目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積計征。
(二)開采礦產資源的,在建設期間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積計征;在開采期間,對石油、天然氣以外的礦產資源按照開采量計征,對石油、天然氣按照油氣生產井占地面積每年計征。
(三)取土、挖砂、采石以及燒制磚、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計征。
(四)排放廢棄土、石、渣的,按照排放量計征。對繳納義務人已按照前三種方式計征水土保持補償費的,其排放廢棄土、石、渣,不再按照排放量重復計征。
第八條 水土保持補償費的征收標準,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會同水利部另行制定。
第九條 開辦一般性生產建設項目的,繳納義務人應當在項目開工前一次性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
開采礦產資源處于建設期的,繳納義務人應當在建設活動開始前一次性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處于開采期的,繳納義務人應當按季度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
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的,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的時限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條 繳納義務人應當向負責征收水土保持補償費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如實報送征占用土地面積(礦產資源開采量、取土挖砂采石量、棄土棄渣量)等資料。
負責征收水土保持補償費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確定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額,并向繳納義務人送達水土保持補償費繳納通知單。繳納通知單應當載明征占用土地面積(礦產資源開采量、取土挖砂采石量、棄土棄渣量)、征收標準、繳納金額、繳納時間和地點等事項。
繳納義務人應當按照繳納通知單的規定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
第十一條 下列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補償費:
(一)建設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服務設施、孤兒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項目的;
(二)農民依法利用農村集體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三)按照相關規劃開展小型農田水利建設、田間土地整治建設和農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設的;
(四)建設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態環境保護基礎設施項目的;
(五)建設軍事設施的;
(六)按照水土保持規劃開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動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免征水土保持補償費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除本辦法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減免水土保持補償費,不得改變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對象、范圍和標準。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征收水土保持補償費,應當到指定的價格主管部門申領《收費許可證》,并使用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票據。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水土保持補償費的征收依據、征收標準、征收主體、征收程序、法律責任等進行公示。
第三章 繳 庫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征收的水土保持補償費,按照1∶9的比例分別上繳中央和地方國庫。
地方各級政府之間水土保持補償費的分配比例,由各省(區、市)財政部門商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六條 水土保持補償費實行就地繳庫方式。
負責征收水土保持補償費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填寫“一般繳款書”,隨水土保持補償費繳納通知單一并送達繳納義務人,由繳納義務人持“一般繳款書”在規定時限內到商業銀行辦理繳款。在填寫“一般繳款書”時,預算科目欄填寫“1030176水土保持補償費收入”,預算級次欄填寫“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收款國庫欄填寫實際收納款項的國庫名稱。
第十七條 水土保持補償費收入在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中列103類01款76項“水土保持補償費收入”,作為中央和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第十八條 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確保將中央分成的水土保持補償費收入及時足額上繳中央國庫,不得截留、占壓、拖延上繳。
財政部駐各省(區、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負責監繳中央分成的水土保持補償費。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九條 水土保持補償費專項用于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主要用于被損壞水土保持設施和地貌植被恢復治理工程建設。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水土保持規劃,編制年度水土保持補償費支出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規定審核水土保持補償費支出預算并批復下達。其中,水土保持補償費用于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由發展改革部門商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納入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第二十一條 水土保持補償費的資金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水土保持補償費支出在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中列213類70款“水土保持補償費安排的支出” 01項“綜合治理和生態修復”、02項“預防保護和監督管理”、03項“其他水土保持補償費安排的支出”。
第二十三條 各級財政、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按規定使用水土保持補償費,確保專款專用,嚴禁截留、轉移、挪用資金和隨意調整預算。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擅自減免水土保持補償費或者改變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范圍、對象和標準的;
(二)隱瞞、坐支應當上繳的水土保持補償費的;
(三)滯留、截留、挪用應當上繳的水土保持補償費的;
(四)不按照規定的預算級次、預算科目將水土保持補償費繳入國庫的;
(五)違反規定擴大水土保持補償費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準的;
(六)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繳納義務人拒不繳納、拖延繳納或者拖欠水土保持補償費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條規定進行處罰。繳納義務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六條 繳納義務人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不免除其水土流失防治責任。
第二十七條 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使用管理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各省(區、市)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二十九條 按本辦法規定開征水土保持補償費后,原各地區征收的水土流失防治費、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水土流失補償費等涉及水土流失防治和補償的收費予以取消。
關鍵詞:財政稅收管理;城市建設;建議
財政稅收管理在市場經濟發展中不可或缺。它是調節市場經濟的手段,它在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促進經濟發展,減少貧富差距方面有重要作用。但其發展至今,仍存在許多問題,如對于稅收征收的監管制度的缺失,民主管理機制的不健全,以及稅收制度的需要不斷地更新以適應新的經濟狀況,以及財政稅收管理工作人員的工作態度的消極等問題。
一、財政稅收管理的現狀
市場性、現代性和開放性是財政稅收的三個特征。財政稅收對市場經濟的發展起著重要的作用,它是宏觀調控的一種手段,市場經濟產生了資源和收入的不平衡,而社會主義的目標實現更多的公平和對貧富差距的調節,市場經濟建立發展的基礎是財政稅收。在城市建設中,財政稅收的作用不可忽視,其不管用于城市的教育、公共衛生、學校,還是民生、科學、文化,對于城市的建設發展都起著飛快地推動作用。稅收政策具有強制性和無償性的特征,現代稅法體現了公正性和時代性。稅收政策是公平的,是對每個達到繳納稅收收入額的人進行強制和無償征收。稅法也具有其開放性,財政稅收的用處公開于眾,稅收政策公開于眾,也讓人民感覺到稅收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財政稅收的三個基本特征決定了如何看待財政稅收問題,在城市建設中針對財政稅收管理可以采取的措施和建議。如今,我國財政稅收管理還存在許多問題。比如:財政稅收管理的力量被地方管理的力量壓制,財政稅收管理人員被調離,對于城市稅收管理的監管監督不到位,這樣會產生很多偷稅、漏稅的行為;財政稅收沒有嚴格的管理體制和監督制度,以至于財政稅收的工作人員積極性和工作態度都沒有得到保證,導致很多弊端或產生一些問題;或者財務管理不夠公開化的問題,以及民主管理機制尚未形成的問題,財政公開化、民主管理機制才能得到人民的信任,同時也受到人民的監督,使得財政稅收管理更好地發揮其作用;資金使用不當,財政稅金的使用對于城市的發展的各方面起著重要作用,但由于政府部門之間的權、責、利分配不合理會導致財政稅收資金的嚴重浪費,資金的使用效率會大大降低;預算工作中所產生的問題,預算工作是財政稅收征收管理發放等工作順利進行的保證,合理的預算為財政稅收征收等工作做了鋪墊和準備,但我國對于預算的重視程度不夠,預算的不合理導致在征收過程中還可能與納稅人發生沖突,影響納稅人的積極性。
二、對城市建設中財政稅收管理的建議
(一)建立更加完善的稅收制度。針對財政稅收管理中出現的問題,需要調整稅收制度,保證財政稅收工作穩步進行。與時俱進的完善稅收制度,在考慮目前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發展狀況的同時,結合中國的國情,進一步完善稅收制度。具體來說需要改善重復納稅的情況,可以通過調整所得稅和營業稅的方式。在稅收上,也應該減少中小企業的負擔,減少對其稅收的征收,鼓勵其發展,進一步帶動城市的就業和經濟的發展。對于地方財政稅收也可以優化其稅收結構,使稅收的征收更具合理性,促進經濟的提高。總之,稅收制度的完善需要考慮更方便的問題,結合中國國情和市場經濟狀況。(二)改善稅收資金的分配。提高稅收資金的使用效率需要建立在改革和完善財政稅收的管理體制上。為此,要不斷加強財政稅收的管理職能,要建立全面、合理、客觀、有效的財政稅收管理體制。在不斷地整合財政稅收資源的基礎上將所得資金納入到平常的預算管理之中。既要增加對于預算的重視度,合理地進行預算,又要對于稅收資金進行合理的分配,建立行之有效的稅收管理體制和利用完善的民主制度對財政稅收管理進行監督,獲得人民的信任,對于財政稅收的征收也有很大的益處。(三)加大財政稅收監督力度。當前我國的偷稅、漏稅行為仍在不斷增加,對此一方面需要完善稅收監督制度,一方面納稅部門需要有專門的人員監督企業的納稅。完善的稅收監督制度可以保障稅收工作順利盡心,盡量避免企業的偷稅、漏稅行為。避免在稅收征收時所產生的企業不道德的行為,減少國家財政收入,使得國家財政損失,不僅企業沒有盡到影響國家盡到的義務,國家財政收入的減少也會影響財政收入作用的發揮,削弱國家財政稅收管理的作用。因此,應加強對于財政稅收管理的監督,引進民主管理制度,從根本上提高工作人員的素質和工作積極性,避免企業偷稅、漏稅的行為的發生。(四)改革稅收制度,提高財政收入。改革現行城市維護建設稅與公用事業附加稅。由于城市稅稅基較小且匯率較低,在城市建設方面資金的專項稅收來源不足,城市建設稅和相關的公共產品附加稅沒有成為城市建設金的主要來源,因此,應該及時對此項稅收進行改革:一是改此附加稅為獨立稅,不以“增消營”為基礎,減輕稅收變動的影響;二是增加征稅范圍,維護征稅的公平性,對外商設置合理稅率,以及對土地和財產稅制的完善。
市場經濟不斷發展和壯大,財政稅收管理也不斷發展和完善。雖然其仍然存在著一些問題,但是可以在市場經濟的發展中不斷完善稅收制度,提高監管力度,提高財政收入,調高管理人員的素質,對財稅收支范圍進行明確的規定和規范,規范市場經濟中企業偷稅、漏稅的行為,充分發揮財政稅收管理的作用,利用財政稅收帶動城市建設的經濟發展和文化教育發展。
作者:齊相永
(泊頭市城市管理局 河北 單位:泊頭市城市管理局
參考文獻:
稅收收入歸屬權(以下簡稱收入歸屬權)與稅收收入來源相一致,是稅收分配的基本原則,也即稅收與稅源相一致原則。由于稅收收入歸屬機制不盡合理,導致區域稅收差距漸行擴大,這一客觀現實要求稅收與稅源應當盡可能一致。
隨著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增長,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進一步加劇,一些問題日益暴露出來。在這一背景下,因區域橫向稅收轉移問題大量存在,進一步加劇了稅收在區域之間分配的不平衡。從本質上講,稅收分配屬于國民收入再分配范疇,對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初次分配具有調節作用。這種調節不僅包括對不同納稅能力納稅人之調節,還應包括對不同區域稅收利益者之調節。堅持稅收與稅源相一致原則,可以解決因稅收收入歸屬不合理引發區域稅收轉移問題,從而逐步縮小區域稅收收入差距。
稅收來源地享有稅收管轄權
稅收管轄權是指一個區域政府擁有的對于稅收征收和管理的基本權力,其基本含義是:區域政府行使區域管轄權,行使區域稅收征收管理權是其中應有之義。在現實生活中,區域稅收管轄權已成為區域政府行使區域行政管理權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
地域管轄權(以下簡稱管轄權)是指按照屬地原則建立起來的稅收管轄權,也稱屬地管轄權或者稅收收入來源管轄權。地域管轄權以應稅收益、所得來源地或者一般應稅財產所在地為標準來區分誰來行使稅收權力。區域政府行使稅收管轄權,其根據是納稅人所納稅收是否來源于本政府管轄區域,是否享有收入歸屬權。
在現行分稅制下,按照管轄權享有區域收入歸屬權非常必要,管轄權之標的是稅收來源。
共有稅收征收管理權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區域政府,對跨區經營納稅人各自享有稅收征收管理權。沒有各區域政府對其管轄范圍內的跨區經營納稅人進行稅收征收管理,也就不可能產生區域政府之間的橫向稅收分配。這方面,美國稅法十分明確,中國可以借鑒。跨區經營納稅人,其繳納的稅收來源于多個區域,各有/!/關區域政府都享有稅收管轄權,都可以實施稅收征收管理。稅收征收管理權主體唯一
稅收征收管理權和收入歸屬權在通常情況下是一致的,負責稅收征收管理的區域政府同時就是享有收入歸屬的區域政府。但是在跨區經營情況下,收入歸屬權也可能分屬于不同區域政府,這在相關區域政府之間實行橫向稅收分配情況下更為常見,也更為明顯。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權和收入歸屬權匹配原則,這些區域政府都有權實施稅收征收管理。那么,稅收征收管理如何實施才更科學、合理呢?
在堅持稅收屬地管理原則下,稅收征收管理地可以是稅源直接產生地,也可以是稅源間接產生地,稅收收入可以在稅收征收管理地入庫。但是,稅收征收管理地并不意味著就是稅收收入歸屬地,稅收征收管理與稅收收入歸屬可以分離,稅收收入歸屬與有權參與稅收分配的區域政府必須具有對應關系。
原則上,有權參與稅收收入分配的所有區域政府都享有稅收管理權。但是,為了簡化手續、方便管理,一個區域政府可以委托另一個區域政府代為稅收管理,或者由上級機關指定管理,受托區域政府或者被指定區域政府應當按照事先約定行使稅收管理權,分配稅收收入,分別繳入各個相關方國庫。這樣,收入歸屬權和征收管理權就發生了分離,但依法有序,不會產生混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