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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投資保險法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3-05-23 17:12:29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海外投資保險法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第1篇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overseasinvestmentinsurancescheme)又稱海外投資保證制度(investmentguaranteeprogram),是資本輸出國政府對本國海外投資者在國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風險,提供保險或保證,投資者向本國保險機構申請保險后,若承保的政治風險發生,致使投資者遭受損失,則由國內保險機構賠償其損失的制度。投資者向本國投資保險機構申請保險,在獲得批準后,若承保的政治風險發生,致使投資者蒙受損失,則由國內保險機構補償其損失。國際法條文中,通常用“海外投資保證制度”代替“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從嚴格意義上講,海外投資保險制度與海外投資保證制度是既有區別又有聯系的。承保范疇的區別: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是國家政府支持下的一種特殊的保險制度,承保范圍只限于政府指定的政治風險;海外投資保證制度,不僅包括對政治風險的承保,而且也包括對非政治性的商業風險的承保。賠償方式上的區別:投資保證,一般對所受損失進行全部補償;投資保險,只按投資的一定比例并且基于一定條件進行補償。從功能的聯系上講,二者是一致的,都是為了鼓勵、促進、保護本國海外投資而建立的保障制度。

二、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立法模式的幾種類型介紹

(一)雙邊模式

雙邊模式是以雙邊保護協定的存在作為承保海外投資風險的前提,即美國與東道國訂有雙邊投資保護協定,投資者只有在于美國簽訂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的國家投資,才可以申請保險。當規定的政治風險出現,美國向投資者賠償損失后,就取得了法定的代位權求償權。美國政府就有權向東道國索賠。

(二)單邊模式

日本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采用的是與美國截然不同的單邊模式。即不以日本同東道國訂立的雙邊保證協定為前提,只依據日本的國內法,就可以對海外投資進行保險。

(三)多邊模式

多邊模式又稱混合模式,以德國為代表。多邊模式將雙邊模式與單邊模式結合在一起,以雙邊模式為主,以單邊模式為輔,比單純的雙邊模式和單邊模式更具有靈活性。即與德國訂有雙邊保護協定的東道國采用雙邊模式,未與德國訂有雙邊保護協定的東道國采用單邊模式。將單邊模式與雙邊模式結合在一起后者,交相為用,以便更好得促進海外投資事業的發展,保護海外投資。

三、關于建立我國海外頭投資保險制度模式選擇的幾種學說

目前,過于構建我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模式,學界的學說基本可以歸納為三類:

第一種主張,我國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應采取日本式的單邊主義模式。即投資保險制度不以投資母國和東道國之間簽訂雙邊投資保護制度為法定前提。主張單邊模式的理由是,我國與他國訂立的投資保護協定數量并不多,若實行雙邊模式,會使許多在沒有與我國訂立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的國家投資的投資者,得不到投資保險的保護,即投資保險制度不以投資母國和東道國之間簽訂雙邊投資保護制度為法定前提,也會使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發揮作用的范圍受到限制。

第二種主張,我國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應實行美國式的雙邊主義模式。即,投資者只能在與母國簽訂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的國家投資才能加入保險。也就是將國家間的海外投資保護協定作為投資母國國內法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法定前提。雙邊模式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最大的優勢是,有利于代位權的實現。

第三種主張,采用德國式的混合模式。一部分學者主張,采取單邊模式還是雙邊模式要依東道國的政治風險的大小而定,對于在政治風險小的國家投資,采取單邊主義的模式,對于在政治風險大的國家投資采取雙邊主義模式。另一部分學者主張,對于在于我國訂立雙邊投資保證協定的國家投資,采取雙邊模式;對于在沒有與我國訂立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的國家投資,采用單邊便模式。

我國在建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應充分考慮我國的經濟發展的實際狀況和海外投資的發展現狀。依據現實,根據實際需要,全面考察三種制度模式的利弊,做出科學合理有效的制度模式設計。

四、單邊模式與雙邊模式的比較分析

就雙邊模式而言,他有許多單邊模式所不具備的優點:

1.雙邊保險制度可以解決本國政府在私人海外投資保險機構的代位權中的出訴權問題。出訴權是指,投資國母國政府將本國海外投資保險的保險機構的向東道國政府行使代位求償權的請求提交國際法庭,或通過外交渠道支持這種代位求償請求權的資格。在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中經常出現投保人國籍不連續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出訴權是否要遵守國籍連續原則,國際上尚無共識,而雙邊保護制度中投資國和東道國可以通過簽訂條約商定是否適用“國籍連續”原則。

2.雙邊保險制度能加強本國海外投資的保險機構代位求償權的法律效力。投資母國的海外投資保險機構通過代位權的行使將投資者與東道國的經濟關系轉化為投資母國同東道國間的官方的關系。對于求償主體的變更往往會遭到東道國拒絕,在這種情形下,承保機構可以尋求外交保護或簽訂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然而外交保護受很多不確定因素的影響和嚴格原則的制約,而雙邊投資保護協定可以使代位權確定化、公法化,為保險機構代位權的實現提供了充分有效的制度保證。

但是,雙邊模式的保險制度和單邊模式的保險制度相比也有其不可避免的缺陷,雙邊模式的保險制度,以投資母國與東道國的雙邊保護協定為前提,這就排除了一部分與投資母國未簽訂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的國家或地區的投資者,這些投資者無法享有投資保險制度的保護。而單邊模式投資保險制度下的海外投資者不受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的限制,在任何國家地區投資的海外投資者都可以受到平等的保護。但是單邊制度下通過外交權途徑行使代位權受到一定的限制。如“國籍連續原則”“用盡當地救濟原則”“卡沃爾條款”的限制,這些限制使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施行處于不確定狀態。

五、我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雙邊模式的確立

筆者認為,根據我國海外投資發展的現實以及我國國情,我國適合采用美國式的雙邊模式的海外投資保證制度。雙邊模式最大的優點在于能保證海外投資承保機構的代位權的實現。在雙邊投資保護協定承認兩國海外投資保險機構的代位權的前提下,國際法上的履約義務使得原屬國際私人契約關系的這類代位賠償關系上升為國際法上的法律關系,從而使得海外投資行為受到國際法層面的保護。相對單純依靠外交權追償的單邊保證模式,雙邊模式可以有效地消除東道國政府援引“卡沃爾主義”條款拒絕投資母國依據外交保護提出國際索賠。也可以避免因“用盡當地救濟原則”“國籍持續原則”給糾紛處理帶來的不便。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雙邊模式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有利于代位權的實現。根據國際法原則,國家間的地位是平等的,任何國家都沒有權利將本國的意志施加給別的國家,因而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中最重要的權利——代位權,只有在東道國認可的前提下,才可以順利實現。因而雙邊模式是在兩國訂立雙邊投資保障協議的前提下,投資母國的代位權得到東道國的認可的前提下實施的,因而雙邊模式更有利于代位權的實現。

通過外交保護來行使代位權相比通過雙邊投資保護協定來行使代位權要受到更多的限制。外交保護權只有存在投資者在東道國受到不法侵害或不公正待遇時,東道國不提供救濟或救濟不合理時,投資者要求母國通過外交途徑對其進行保護。但實踐中外交權的行使是相當瑣碎復雜的。在國際慣例中,國家代表投資者通過外交途徑向東道國求償,要受到嚴格的條件(用盡當地救濟原則、國際持續原則)制約。除非投資者得不到東道國合理的司法行政救濟,否則外交保護權利是不可以行使的。同時,要求投資者受侵害期間或提出外交保護時屬于被請求國國民。可見如果不符合“用盡當地救濟原則”“國籍持續原則”,便會使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中的代位權的實現受到阻礙。除此之外,“卡沃爾主義”被拉美廣大的發展中國家認可,投資者只有在放棄外交保護的前提下,才可以在東道國投資。目的在于防止發達國家濫用外交權以此損害東道國的國家利益。我國目前海外投資集中在發展中國家,在這種單邊模式下,通過外交途徑來實現代位權是相當困難的。

雙邊模式可以快捷地解決投資爭議。從對海外投資者提供的保護的實際效果來看,雙邊保護模式能跟有效的保護投資者的利益。濰坊學院教師王春燕認為,投資者能否得到有效的保護不僅要看投資者的損失能否及時得到賠償,更要看賠償后投資者能否盡快擺脫與東道國的投資糾紛。效率對于海外投資事業的發展至關重要,而在單邊模式下,投資者只能在用盡當地救濟之后,才可以向母國尋求外交保護,此過程耗費時間和精力使整個運作過程效率低下。而雙邊模式下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可以使投資者及時得到賠償,盡快脫離糾紛,把精力盡快地投入到建設投資項目中去。及時得到賠償、盡快解決糾紛是投資者投保的真正目的,卷入無休止的繁瑣的政治紛爭絕非投資者所愿。所以,雙邊模式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能使經濟糾紛通過商業化途徑解決,避免了國際經濟糾紛的政治化。

雙邊模式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可以降低政治風險的可能性。雙邊模式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不僅有“防患于未然”的功能,也有“補救于已然”的功能。在單邊模式的保險制度下,投資國與東道國之間沒有訂立了雙邊投資保護協議,東道國的政治風險活動不受協議約束,同時對投資國沒有保障對方投資安全的義務。這就造成了在東道國制造有可能損害投資者利益的行為時就可以肆無忌憚無所顧忌。尤其是在某些發展中國家,事后利用“卡沃爾條款”來拒絕投資母國的外交保護。而目前,我國的大部分的海外投資在發展中國家,發展中國相對政局動蕩、法律不健全,采用單邊模式風險太大。而雙邊模式與單邊模式相比最大的優勢在于,投資母國與東道國訂立了雙邊投資保護協定,兩國之間的關系由具有平等地位的國家關系,轉化為東道國對投資母國具有保護其投資安全的國際義務的關系。在東道國違約時就不得不顧及由違約導致的國家責任。在制造政治風險時就會有所考慮,從客觀上降低了海外投資的政治風險。

用雙邊模式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符合我國國情,有利于經濟的長遠發展。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模式確立,應由我國的現實國情和投資發展的現狀來決定。即根據國情需要,如何最大程度上維護好國家利益是選擇投資保險制度模式的根本標準。雙邊模式最大的缺陷在于使投資東道國的范圍受到一定的限制。但是這個缺陷與投資母國代位權的順利實現相比,似乎是微不足道的。

改革開放三十年來,我國的經濟發展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但是整體水平比較弱,還處于市場經濟的初級階段,海外投資的規模、質量、效益與發達國家相比還有很大的差距。制約我國經濟發展的主要瓶頸之一還是資金不足,所以引進外資和國際融資一直是我國開放型經濟的主旋律。目前,國家也鼓勵有能力的企業“走出去”,但是國家的政策只是鼓勵、支持,不是大力提倡。我國的海外投資還處于初級階段,發展還不成熟完善,需要國家的宏觀調控和引導。而雙邊模式的保險制度,可以通過對投資項目的審批,引導投資者的投資方向。向與我國訂立雙邊保護協定的國家投資,這樣的國家一般與我國的關系比較友好,社會、政治、經濟、法律發展相對穩定完善,在這樣的東道國投資會更有利于海外投資事業的發展。對海外投資的引導調控作用是單邊模式的保險制度所不具備的。

雙邊模式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對我國海外投資保險事業的發展也至關重要。根據國際慣例,海外投資保險都是由國家財政支持,一旦代位權無法實現,就等于用國家財政補貼私人海外投資的由政治風險帶來的損失。這對于海外投資保險的發展是相當不利的,對海外投資事業的長遠發展也會帶來不利影響。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與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相輔相成,不可分而治之。國內法層面上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需要國際法層面上的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的支持。國際法層面上的雙邊投資保護協定具有“防患于未然的作用”,而國內法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可以“補救損失于已然”,兩個功能相互補充、相互作用,從而防范風險的發生,補救風險帶來的損失,促進我國海外投資的發展。目前,我國已經與世界100多個國家訂立了雙邊投資保護協定,其中已經包括了我國海外投資的相對集中的20多個國家,其中絕大多數條款都規定了“代位權”,而且目前簽約國的范圍還在不斷擴大。這樣從簽約的數量和范圍上看基本能滿足我國海外投資處于初級階段的發展要求。

綜上所述,雙邊模式順利的解決了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中最核心最關鍵的代位權問題,具有單邊模式不可比擬的優勢,根據我國國情,雙邊模式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建立對海外投資的長遠發展都十分有利。

【摘要】改革開放三十年,尤其是在加入WTO之后,我國越來越的企業開始走出國門進行海外投資,參與國際競爭,在海外投資事業取得可喜進展的同時,海外政治風險對我國的海外投資的危脅是不容忽視的,因而,與國際接軌建立海外投資保險勢在必行。建立海外投保險制度國際通行的模式一般有三種:單邊模式、雙邊模式、混合模式。我國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立法模式選擇應該根據具體國情而定。

【關鍵詞】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單邊模式雙邊模式混合模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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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傳麗.國際經濟法.高教出版社,2005:367.

[3]王春燕.我國海外投資保險的法律模式研究.湖北法學,2007,(02).

[4]孫曉暉.借鑒外國經驗,構建我國對外直接投資信用保證制度的設想.財經研究,2001,(3).

第2篇

關鍵詞:海外投資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 政治風險

一、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基本情況考察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investment insurance scheme)是資本輸出國為保護與鼓勵本國私人海外投資而建立的一項重要的國內法制度。

由于私人直接投資的特殊性,私人向海外進行投資時會遇到各種各樣的風險,最令投資者憂慮的莫過于與東道國政治、社會、法律密切相關的非商業風險,即政治風險(political risks)。例如:投資東道國基于本國公共利益的需要,對外國投資者的財產實行的國有化或征收;為了維持本國的國際收支平衡實行的外匯管制;東道國發生的戰爭、內亂等等,這些事故將使外國投資者的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乃至經營不能繼續。政治風險均基于東道國主權權力而為,在強大的公權力面前,投資者只能望“險”興嘆,而無法放心大膽地把手中的資金投向本是廣闊而具有巨大潛力的海外市場。

為消除投資者的顧慮,資本輸出國政府建立了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以保護本國投資者。該制度的運行機制是資本輸出國通過特設的或指定的保險機構對本國海外投資者在投資所在國(即東道國)所面臨的政治風險提供直接保險或保證,一旦海外投資者的投資與投資利益因東道國發生政治風險而遭受損失,即由該保險機構予以補償,之后該保險機構將取得代位求償權,由其代表國家替代海外投資者的地位向東道國代位索賠。

二、我國海外投資保險法律保護的現狀

目前我國尚未建立完整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調整我國海外投資的法律散見于不同的法律文件之中,分為國內法和國際法兩個層面。在國內法方面,國務院1985年頒布了《保險企業管理暫行條例》,授權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經營有關國有企業,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的各種保險業務,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也據此頒布了《外國投資保險(政治風險)條例》,對外商在華投資的非商業風險(即戰爭和暴亂、政府征用、限制匯兌等政治風險)提供了法律上和經濟上的保障,但對中國法人和自然人在海外投資的同類風險則缺乏明確的規定。1995年10月開始實施的《中國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在其有關“財產保險合同”的法律條文中,也沒有針對海外投資的非商業性風險實行保險的專門規定。 在國際法方面,一是雙邊條約,即我國與外國簽訂的一系列雙邊投資保險協定以及有關的保險協定;二是多邊條約,我國參加的調整海外投資保險的多邊條約主要是1988年4月30日,我國經批準加入的《多邊投資擔保公約》(《漢城公約》)。總體來說,調整我國海外投資的國際法規范數量更多,體系更完整,內容更詳實。在效力上也優于國內法規范。

三、關于我國建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具體構想

1. 關于承保機構。對于我國承保機構的建立,可以采取審批和保險相對分立的體制模式。在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簡稱“人保”)內部設立一個新的獨立的機構,專門負責我國海外投資保險的經營。該機構應該受國務院委托,獨立運做,獨立核算,以服務于保護我國海外投資為終極目標,與其他的承保一般商業保險的業務相區別。再建立一個統一的“承保委員會”負責投保審批,從國家財政計劃上對可承保的海外投資項目賠償金額做出合理的安排。

2. 關于被保險人。直接投資者,但是各國的規定并不完全一致。筆者認為,我國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中合格的投資者應該包括:(1)具有中國國籍的自然人。(2)具有中國國籍的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3)全部資本或50%以上資本為具有中國國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所有或控制的外國法人,其他經濟組織。

3. 關于合格的投資。合格的投資一般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

(1)合格的投資項目。應該具備的條件有三:一是海外投資必須有利于我國的經濟發展與壯大;二是應該獲得東道國的批準,能夠為東道國也帶來良好的經濟效益。三是一般限于新投資,包括新建企業,舊企業的擴大,現代化及發展。

(2)合格的投資形式。一般只要依海外投資東道國的法律及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允許的適當的投資,不論何種形式都應該給予承保,包括各種股權投資、證券投資、貸款投資等。但是對投資項目所給予的最高投資保險金額應該以總投資額的80%-90%為宜,剩下的部分由投資者自己來承擔。這樣可以提醒投資者在遇到風險時盡到自己勤勉和注意的義務。

4. 關于承保的風險。各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和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均將承保范圍限于政治風險,主要包括外匯險,征用險和戰爭險。我國也應該將這三種政治風險作為基本承保險別。至于其他類型的風險,考慮到我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還不發達,經驗還不足,可以暫時不予以承保。

5. 關于代位權。代位權是指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后向投資人支付了保險金后,處于投保人的地位向東道國索取賠償的權利。筆者認為行使代位權的依據應以國際法上的外交保護為基礎,加快與其他國家簽訂雙邊投資保證協議的步伐,以協議作為行使代位權的依據更有嚴肅的國際法上的條約效力。

四、結語

總之,我國海外直接投資事業的不斷拓展需要我國建立自己的海外投資保證制度。構建我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應注意吸納各國共通的實踐做法,也要適應國情需要采取一些靈活具體的立法措施以周全地保護我國海外投資及投資利益。

參考文獻:

[1]姚梅鎮,《國際投資法》,武漢大學出版社,1989年修訂版.

[2]蔡志剛,《美日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及其啟示》,載于《國際經濟合作》1994年第12期.

[3]《維也納公約條約法公約》.

[4]吳智,《建立我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體系的法律思考》,載于《現代法學》2002年10月第24卷第5期.

[5]張志元,《日本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及給我國的啟示》,載于《現代日本經濟》1997年第5期.

[6]余勁松,《國際投資法》,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第3篇

【關鍵詞】海外投資保險 代位權 雙邊投資保護協定

【中圖分類號】D99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4810(2012)16-0006-02

海外投資保險代位權是海外投資保險制度運行的重要環節,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是一種國家保證,決定了代位權的行使對象是投資東道國,這區別于一般商業保險代位權的行使對象,所以海外投資保險代位權不能直接通過國內法實現,而必須與國際立法接軌而獲得國際法上的效力才能順利實現以保障海外投資者與資本輸出國的合法權益。

一 概念與特征

海外投資保險代位權是指海外投資由于東道國發生政治風險而受損,由海外投資保險機構向海外投資者(被保險人)支付保險金,國內保險機構從而代位取得海外投資者向東道國政府索賠的權利。國內商業保險的代位求償權是指在財產保險中,保險標的由于第三者的原因導致損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金后,在賠償金額范圍內取得代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行使請求賠償的權利。其原理是,由于第三者的過錯在保險期間造成保險事故而使保險標的遭受損失,被保險人同時產生兩項權利:一是作為被保險人,依據保險合同向保險人請求或支付保險金的權利;二是作為受害人,依據侵權法律關系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保險人在向被保險人支付賠償金后,并不能免除第三者對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但是如果被保險人同時行使這兩項權利,那么被保險人所獲得賠償總和就可能超過其所遭受的實際損失,從而獲得額外利益,違背了財產保險的補償損失原則。但是,由于海外投資保險是一種國家保險,其代位權的設置、實現與一般商業保險代位權有所不同。

第一,代位權客體的特殊性。海外投資保險承保范圍是來自于東道國的政治風險,海外投資保險代位權所指向的財產和權利,一般情況下處于東道國的政府禁令或其他控制之下,其他任何國家或法人都不可對其自由地主張權利。而一般商業保險承保的是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風險,行使代位權的客體是可以自由流通與轉讓的財產和權利。

第二,代位權行使對象的性。海外投資保險代位權行使的對象是東道國國家,依據國際法,國家及其財產享有豁免權。海外投資保險機構即使是國家保險機構在對東道國索償時也存在著法律障礙,其代位權的運行方式較一般商業保險代位權更復雜。

第三,行使代位權依據的復雜性。海外投資保險是一種具有涉外因素的國內法的制度,保險人和被保險人都為具有資本輸出國國籍的法人或自然人。根據國際私法,海外投資保險代位權的行使依據的準據法為國內海外投資保險法,關于海外投資保險事故而發生的爭議只能適用國內法。但是,代位權行使的對象是一個國家,依據國際法顯然不能適用國內法向另一個國家主張權利,所以海外投資保險代位權的行使必須尋求國際法的支持。目前,有關海外投資保險代位權的多邊國際立法仍是空白,主要依據雙邊投資條約或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約定解決,但如果資本輸出國與投資東道國之間尚未簽訂雙邊投資條約或保護協定的,代位權的實現就困難重重。

二 海外投資保險代位權運行方式分析

依據資本輸出國法律取得的代位權涉及國內法和國際法,海外投資保險代位權不能直接對東道國政府行使,同時代位權的行使還要面臨東道國政府依據國際法和本國法提出的國家經濟和公共秩序保留等問題,基于維護本國利益而否定代位權的合法性。例如,東道國根據國家發展需要與公共利益考慮,要求對外資實行國有化或征收等類似措施,其合法性與補償只能適用東道國的國內法,無需經過任何國家、法人或自然人的同意而行使其,因賠償問題引起的爭議應由實現國有化國家的法院依照其國內法加以解決,除非有關各國自由和互相同意根據各國平等并依照自由選擇方法的原則尋求其他和平解決辦法。①海外投資者因為東道國國有化或征收行為而受損,只有東道國國內法規定予以補償的情況下該國才負有補償義務,才能產生投資者和東道國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也才能產生海外投資保險代位權的問題。如果東道國實施的行為是平等、無歧視的,國內法又沒有規定國家補償義務,這也沒有違反國際法,那么依據資本輸出國法律產生的代位權也會因此而無法實現。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作為國家保護本國海外投資的國內立法,要真正發揮其保障作用并維護投資母國的權益,必須要依賴于雙邊投資條約中代位權條款的設計和國家外交保護權的行使。根據兩國間的投資條約可使政治風險致損引起的賠償爭議通過法律手段解決,避免了經濟問題政治化。海外投資者亦可以在用盡當地救濟②和國籍連續③的條件下向母國尋求外交保護。但是,投資者一旦尋求母國的外交保護,則會在很大程度上令國家卷入私人投資經濟關系中,不利于國家對外經濟政策的推行和發展。

1.美國海外投資保險代位權的運行方式

第4篇

四川大學法學院

[摘要]誠實信用作為一種道德原則,存在于人們日常的生活交易中,增進了人與人之間的信任,同時,他又作為一種法律原則,規范人們的交易行為,促進了經濟的發展,無論是從那個方面的來說誠實信用原則都對我們的生活都有著積極的作用,本文將從法律方面入手,對民商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進行深度解析。

[

關鍵詞 ]誠實信用法律;涵義;運用;意義

1、我國目前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立法現狀

1.1我國國內法現狀與承保機構

目前,調整我國海外投資的國內法主要是國務院、商務部、發改委和外匯局頒布的一系列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其中關于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國內立法幾近空白。

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已成為“伯爾尼聯盟”的成員,是目前我國唯一的,為海外投資的政治風險提供保險的機構。從該公司的《投保指南》中我國目前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現狀為:

(1)合格投保人。《投保指南》規定的合格投保人包括:A.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香港、澳門和臺灣除外)注冊成立的金融機構和企業,但由在香港、澳門、臺灣的企業、機構和公民或外國的企業、機構和公民控股的除外。

(2)制度模式。我國對于合格投資的條件并沒有限定必須是與我國簽訂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的國家,由此可見我國實際采用的是單邊模式。

(3)保險范圍。我國承保的政治風險主要包括:匯兌限制、征收、戰爭及政府違約、政治暴亂。

1.2雙邊投資保護協定與多邊國際投資條約

我國海外投資保險的國內法立法不足,相關保護主要體現在雙邊投資保護協定與多邊國際投資條約。

自1982年我國與瑞典締結第一個雙邊投資條約以來,迄今為止,我國目前已對外簽訂了130余個雙邊投資保護協定[1]。雙邊投資保護協定是基于投資母國與東道國之間雙方的利益,一方面通過締結雙邊條約使東道國承擔國際法義務,另一方面也約定了海外投資者直接訴諸國際爭端的解決機制,避免代位求償權行使遇到法律障礙,極大程度地促進了海外投資的發展。

2、我國海外投資保險立法存在的問題和不足

2.1現行的單邊模式與合格投保人的范圍相沖突

根據我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投保指南》的規定,我國并未對東道國進行限定,并未限定是與中國簽訂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的國家,由此可見我國采取的是單邊模式,根據前文分析,單邊模式下行使代位求償權只能通過外交保護方式,并可能受到用盡當地救濟、國籍繼續原則等諸多限制,該模式本身并不適合我國的具體國情,有待調整。

如前所述,《投保指南》對于合格投保人的規定包含:“在香港、澳門、臺灣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注冊成立的企業和金融機構,如果其95%以上的股份在中國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機構控制之下,可由該境內的企業、機構投保,”這一規定與我國現行的單邊模式相沖突,這些企業機構不具有中國國籍,受到國籍繼續原則的制約無法行使代位求償權。

2.2承保機構設置的合理性存在爭議

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是我國海外投資保險的承保機構,有其同時負責保險的審批與經營,類似于美國的“同一制”承保機構設置,而針對目前的“同一制”機構設置方式,學術界存在著很多爭議,贊同這一模式的學者指出:其可以避免分離制帶來的程序重復,加大求償權實現的可能性,通過監督機制解決權力濫用問題[2]。

2.3代位求償權與理賠條款缺失

目前中國出口部信用保險公司《投保指南》的規定以投保條件、投保內容為主,對于代位求償權、理賠和爭端解決程序沒有進行明確的規定,而這些內容是整個海外投資保證制度的關鍵,應當在國內立法中得到體現,與雙邊投資保護協定和國際條約形成銜接,使投保人的權利有所依歸并得到切實保障。因此有必要借鑒MIGA的相關內容,建立起完整的相關海外投資保險的立法體系。

2.4政府違約險有必要完善

《投保指南》的承保范圍包括政府違約險,但由于我國實行單邊模式,在東道國政府違約的前提下,通過外交保護,往往很難行使政府違約險的代位求償權。可見目前承保的政府違約險與現行的單邊模式并行顯得不太協調。

MIGA同樣承保政府違約險,但詳細規定了當東道國政府規定了與投資者簽訂的合同后,投資者無法訴諸東道國法律程序的幾種情形。

3、建構與完善我國海外保險制度的立法建議

3.1關于制度模式的選擇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我國宜采取雙邊模式以促進代位求償權的實現。首先,雖然相較于單邊模式,雙邊模式下東道國的范圍會受到限制,但鑒于目前我國已與100多個國家簽訂了雙邊投資保護協議,并且簽約范圍還在不斷擴大,在這一形勢下,這一限制的影響無疑將會越來越小,與此同時,雙邊模式的優勢也將會越來越突出。再者,相較于一些發達國家,目前我國的海外投資還處于經驗尚淺的發展階段,采用雙邊模式可以對投資者起到很好的引導和調控的作用。

3.2關于承保范圍

目前我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規定的承保范圍包括:(1)匯兌限制(2)征收(3)戰爭及政治暴亂(4)政府違約。筆者建議,應將間接征收納入征收一項。

間接征收是近年來逐步突顯的政治風險的發展趨勢,我國同樣有必要予以承保。“在當前和可預見的未來,在世界范圍內發生大規模直接征收的概率不大。但是東道國對其境內的外資仍可通過各種形式予以干預來達到間接征收的效果,如過重的或任意性征稅、因強制性貸款而禁止分紅、禁止解雇員工、原材料供應禁止及重要進出口許可證的拒絕頒發等政府行為都被認為是剝奪外國人的財產權[3]。

3.3關于合格投資人及合格投資

首先必須符合中國的政治經濟利益, 在此基礎上做一些細節性的規定,例如符合海外投資發展戰略、引進先進技術、促進出口創匯與就業等,但也不宜將門檻設得過高,此外還需要得到東道國政府的批準。我們可以借鑒美國與日本的做法,即只有得到東道國批準的項目才予以承保,以提高投資保險的安全性,這不僅對我國海外投資能起到事先保護作用,同時也降低了我國承保機構自身的風險。

3.4關于代位求償權

代位求償權的行使不僅涉及我國國內立法的問題,也涉及我國與東道國的雙邊投資保護條約。代位求償權的取得基于雙邊投資保護協定,基于前文的我國雙邊模式的建議,我國有必要協調國內法規定與國際條約,將相應條款在《海外投資保險法》中予以規定,同時也應規定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的理賠條款,明確向投資人理賠后取得向東道國代位求償的權利。

此外,還應在立法中明確規定投保人與承保機構各自的義務與程序性要求,包括投保人應明確提出賠償請求、妥善保存并向承保機構轉移相關證據文件;承保機構應及時接受相關證據文件,并受讓相應的不超過轉讓人權利的相關權利。

參考文獻

[1]李穎:《建立我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合作經濟與科技,2013年第10期,15頁

[2]王文娟:《論我國宜設立政府公司型的投資保證機構》,北方經濟,2010年第6期,79頁

[3]梁詠:《我國海外投資之間征收風險及對策》,法商研究,2010年第1期,13頁

[4]曾華群主編.國際投資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12

[5]曾華群主編.國際投資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12

[6]王貴國.國際投資法.北京大學出版社,2010

第5篇

關鍵詞:出口信用保險;出口貿易

1出口信用保險的定義及作用

(1)定義。出口信用保險是指信用機構對企業投保的出口貨物、服務、技術和資本的出口應收賬款提供安全保障機制。它以出口貿易中國外買方信用風險為保險標的,保險人承保國內出口商在經營出口業務中因進口商方面的商業風險或進口國方面的政治風險而遭受的損失。

由于出口信用保險符合WTO有關規則,是《補貼和反補貼措施協議》原則中允許采用的支持出口的政策性手段,因而普遍為各國所采用。我國2004年7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第五十三條,明確將出口信用保險同出口信貸和出口退稅作為支持外貿出口的三大政策。

(2)出口信用保險在當代對外貿易中的作用。出口信用保險的主要任務是積極配合國家外交、外貿、產業、財政和金融等政策,通過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險手段,支持貨物、技術和服務等出口,特別是高科技、附加值大的機電產品等資本性貨物出口,支持中國企業向海外投資,為企業開拓海外市場提供收匯風險保障,并在出口融資、信息咨詢和應收賬款管理等方面為企業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務。

出口信用保險之所以能被各國政府所重視并被世界貿易組織所接受主要是由于它即能充分體現政策導向又符合市場化原則的特征。隨著經濟的發展,國際市場競爭日益激烈,買方市場普遍形成,傳統的支付方式受到挑戰,出口企業面臨貿易領域的風險進一步加大,出口信用保險的作用更加突出。其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①降低收匯風險:實施出口信用保險的目的就是通過承擔國際貿易中的收匯風險鼓勵企業出口創匯,出口信用保險使企業在出口貿易損失發生時獲得經濟補償,維護出口企業權益,避免呆壞賬發生,保證出口企業穩健運行。②利于出口企業采取靈活的貿易結算方式,開拓多元化市場:有出口信用保險保障,出口商可以放心地采用更加靈活的貿易結算方式,開拓新市場,擴大出口,從而提高企業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③解決信息不對稱的問題:信息資源的短缺使出口企業在貿易交往中處于被動局面,通過出口信用保險有利于出口商獲得買方資信調查和其他相關服務,加強信用風險管理,事先避免和防范損失發生。④便于出口企業的貿易融資:出口信用保險與出口融資相結合,是出口信貸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出口商獲得信貸資金的條件之一。

2我國出口信用保險發展現狀

隨著改革開放和對外貿易發展的需要,1988年起我國開始試辦出口信用保險,于1989年正式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開設出口信用保險業務,1994年中國進出口銀行成立,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共同辦理出口信用保險業務。這一階段中國出口信用保險發展速度緩慢,規模有限,出口信用保險金額一直占同期出口比重的1%左右,出口信用保險并沒有成為大多數出口企業規避收匯風險的主要工具。2001年我國為進一步適應對外貿易快速發展的需要,成立了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自該公司成立以后我國的信用保險業務實現了跳躍式的發展:2002年該公司信用保險金額約27.5億美元,同比增長15.2%;2003年承保金額為57.1億美元,同比增長107.6%,占當年出口總額的1.3%。2004年的承保額為133億美元,同比增長132.9%。2005年承保金額為212.1億美元,同比增長59.5%,占我國一般貿易出口額的6.7%。2006年承保金額為295.7億美元,同比增長39.4%,占我國一般貿易出口額的7%。2007年承保金額為396.29億美元,同比增長34%。雖然近年來我國的出口信用保險業有了較大發展,但我國出口信用保險的規模與中國貿易大國的地位還不相匹配,其對經濟的支持作用還沒有充分發揮出來,同其他一些貿易大國相比,差距很大。

(1)出口信用保險缺乏法律保障。雖然我國在外貿法中規定了出口信用保險的內容,但目前還沒有一部專門的法律對出口信用保險作專門的規范,這遠遠不能滿足出口信用保險的發展需要。

(2)承保方式單一。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成立以前,出口貨物短期險品種主要是“統保”。隨后為改變這一局面,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設計出十余個品種來適應市場的需求。但與其他貿易大國相比,我國的承保方式過于單一,它使得我國出口信用保險拓展緩慢,無法與對外貿易同步推進。

(3)保險基金相對不足。隨著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的成立,國家財政支持的力度有所增強。保險基金由原來的1億美元增加到5億美元。但隨著出口信用保險規模的進一步擴大,對信用保險基金的需要也將不斷增大,如果這一問題不能有效解決,將制約我國出口信用保險業務的長足發展。

(4)專業人才缺乏。我國出口信用保險業務只有短短十幾年的發展歷史,而且早期短期出口信用保險占絕大比例。隨著近年來我國出口信用保險業務量激增,缺乏擁有操作經驗的專業保險人才的弊端也逐漸顯現出來。

(5)數據匱乏。中國出口信用保險成立較晚,對于國外進口商的資料缺乏。一方面無法為出口商提供信息咨詢,另一方面在制定投保費率時產生困難。

(6)國內企業缺乏投保意識和風險意識。由于我國大多數的出口企業進入國際市場較晚,缺乏對國際市場和貿易風險的認識,因此我國出口企業普遍面臨較高的海外壞賬率,這一數字高達5%,遠遠超過國際水平。從1999年1月1日起,我國對外貿易經營主體的資格開始放寬,到目前為止,全國有外貿經營權的新增企業有5萬多家,但投保出口信用保險的出口企業不足4%,可見出口企業的風險意識之差。

3發展我國出口信用保險對策

(1)建立健全出口信用保險法規。我國應借鑒已經建立起完善出口信用保險法規國家的立法經驗,把我國的出口信用保險業納入法制化軌道。采用立法明確規定各行為主體的權利和義務,約束和規范參與機關的行為,保證業務操作的規范化,為出口信用保險業的發展營造一個良好的法律環境。

(1)完善出口信用保險機構功能。①加強對海外投資業務的信用保險支持。海外投資業務具有顯著的政策性與高風險性,具有靠企業自身力量難以防御的國家風險。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可以以海外投資保險、融資擔保等形式提供保險支持企業從事海外投資業務。②出口信用保險機構應當提高審批效率。我國新修訂的外貿法擴大了對外貿易經營主體的范圍。這意味著我國今后從事外貿的企業和個人的數量將會有質的飛躍,這就使我國相關行政部門的工作面臨新的考驗。信用保險機構應通過適當下放限額、理賠等權限進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滿足出口商的需求。③加強業務品種的創新。世界經濟形勢千變萬化,競爭越來越激烈,出口信用保險機構應當根據市場的需求加強業務品種的創新,滿足出口企業的多種需要。

(2)加大政府對出口信用保險的扶持力度。由于出口信用保險業務的開展與政府的產業政策、外經貿政策甚至是外交政策密切相關,某種程度上可以說是政府促進出口發展、進行產業調整、實現外交策略、發展國民經濟的有利工具和手段,因此政府對出口信用保險的扶持幾乎是世界各國普遍公認的規則。要想發揮出口信用保險對我國經濟、貿易、外交方面的促進作用,政府主要從增加對經營機構的資金支持來加大扶持力度。

(3)培養和吸收高素質專業人才。隨著保險領域業務不斷創新,我國出口信用保險事業的發展需要一大批精通出口信用保險業務的人才。我們可以通過培訓和引進相結合的方法造就高素質的人才隊伍。與此同時,也要為人才的成長創造良好的內外部環境,為他們提供各種深造和發展的機會,只有這樣才能挖掘和留住人才以適應我國出口信用保險事業的發展。

(4)建立全球資信調查服務體系和外貿風險控制體系。由于出口信用保險是一種長期、系統的服務,其過程涉及相關的許多部門,因此,建立出口信用保險的服務和風險控制體系需要多部門參與、配合和合理分工。特別是要充分發揮各駐外經商處、海外貿易中心、商會、協會的作用。出口信用保險公司要積極參加各種國際性合作組織,與國外同行交換業務信息,與世界各國建立友好往來,簽訂互惠約定,共享信息,以便在發生貿易糾紛時能夠得到及時公正的對待,為我國的外貿企業提供一個更加安全有保障的交易平臺。

隨著數據的逐步積累,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應努力提高自身的評估和承擔風險的能力,努力創新,設計新的險種,完善保險條款,提供更全面快捷的理賠服務。在投保企業增加、投保歷史數據逐漸豐富了以后,公司則應該更加準確地評估風險,細分市場和客戶,針對投保的具體情況以及交易雙方的資信情況制定合理的費率,降低出口企業的投保費用。

(5)強化出口企業風險意識和投保意識。積極、科學地投保出口信用保險是化解出口企業貿易風險的有效方法,出口企業應該加強投保意識,認識到出口信用保險在化解企業收匯風險、提高企業風險管理水平方面的作用,積極地投保出口信用保險。在投保出口信用保險時,應根據企業在出口貿易中所面臨的風險種類、貿易結算方式、買家資信狀況等信息科學地投保,使企業能夠以較低的保費獲得較高的安全保障,從而達到促進出口業務發展、減少風險損失的效果。

第6篇

2007年,保險資金的投資沖動比任何時候都要來得強烈,因為保險資金股票投資比例的上調、中小保險機構委托入市的開閘以及7月《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的出臺,保險資金的投資欲望得以充分釋放。從投資境內股市,到投資公司股權,再到參股海外金融巨頭,保險機構的影子可謂無處不在。

從目前的趨勢來看,今后保險投資收益來源渠道主要包括:產業投資、股權投資基礎設施投資、曲線房地產投資以及海外投資等,這些都將為保險資金提供一個大展拳腳的舞臺。尤其是2008年國有資產重組上市的進程會進一步加快,城市商業銀行的改革仍然繼續,都將為保險資金提供股票市場之外的投資渠道。種種跡象表明,2008年保險投資渠道將呈現前所未有的多樣化景象。

保險機構對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投資開閘

近日,中國保監會向各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下發《關于保險機構投資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允許保險公司投資于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并對這類證券的資質、額度和級別等提出了要求。

《意見稿》要求,保險公司投資的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只能是由銀行業金融機構發起的資產證券化產品,且暫限于AA級或相當于AA級以上的優先級證券,投資額度則限于上年度末總資產的2%。一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高管表示,投資資產證券化產品可以拓寬保險資金投資渠道,更好地進行保險資產配置,分散投資風險。

其實,保險機構投資于證券化產品的提議早在2005年就出現了。在2007年初的全國保險工作會議上,保監會主席吳定富談及2007年保險資金運用的工作重點時,開展保險資金投資證券化產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試點的內容就涵蓋其中。但與保險機構的債券投資和境外投資相比,對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投資步伐略顯踟躕。保監會公布的數據顯示,截至2007年11月底,我國保險業的資產總額已達到2.89萬億元人民幣。按2%計算,保險業可投資于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的資金將超過500億元。

QDII起航更多保險資金將出海

2007年底,金盛保險作為首家合資保險公司獲得保監會批復獲取境外代客理財(QDII)資格,并有權投資香港H股、紅籌股。雖然迄今已經有21家保險公司獲得了QDII資格,《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也早于2007年7月31日由中國保監會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正式,但是由于《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尚未出臺,迄今為止尚無保險類QDII產品正式推出。

但據消息靈通人士透露,一直被視為出海指南針的《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目前也已在保監會內部進行會簽,有望不日出臺,而保險QDII產品最快也將在2008年年初推出。一些保險公司的相關負責人紛紛表示,目前已經準備了相關投資境外市場的QDII產品報備工作,只要細則一出來,就上報產品。市場專業人士表示,海外投資的放行使保險資金可在全球范圍內進行配置,國內資本市場的周期性對保險資金收益的制約因素作用下降,有利于保險業的長期發展,預計2008年海外投資領域或者種類還將逐步放開。

保險機構委托入市隊伍將進一步擴容

放行部分保險機構委托入市,是2007年保監會關于扶持中小保險機構政策之核心內容。此前,監管部門一直將直接投資股票市場的公司限制在擁有資產管理公司的9家中資保險公司,以及友邦資產管理中心,而中小保險公司受資產規模等指標所限卡殼于入市門檻。在中小險商分享A股盛宴的呼聲下,監管部門最終決定放行中小險商以委托形式入市。

從中小保險機構委托入市路徑圖來看,它們一開始基本在一級市場活動,尤其熱衷于“打新股”,這與中小保險機構投資謹慎的態度有很大關系。保險資金是長期資金,資金性質決定了保險機構的投資模式更保守、更謹慎。

業內人士認為,在監管部門力挺中小險企的大背景下,2008年中小保險機構委托入市的隊伍將進一步擴容,隨著這些機構投資能力的逐步增強,它們的投資范圍也有望從一級市場延伸至二級市場。考慮到中小險商的加入,保險機構的申購能量仍大有潛力可挖,保險機構作為一、二級市場“主力軍”已然成型。

投資基礎設施和房地產項目將有所表現

2007年底京滬高鐵公司的創立,讓市場領略到了保險資金在投資基礎設施上的魄力。由股權投資先鋒平安保險牽頭的保險團隊,以集體出資約160億元投資了京滬高鐵,占總股份13.93%,成為該項目第二大股東。這是中國保險企業首次聯合投資大型基礎設施項目,實現了保險資金在基礎設施投資上的重大突破。

這只是保險資金在基礎設施投資領域的“小試牛刀”。業內人士指出,隨著國內基礎設施項目的與日增多,2008年有可能出現一輪保險資金投資基礎設施建設的。

雖然目前房地產投資尚屬于保險資金禁止投資的范圍,但保險公司仍可通過自建物業、為子公司提供擔保等方式間接進行房地產投資。2007年11月6日,中國平安公告稱,公司在最高授信額度內為平安置業提供人民幣10億元的貸款擔保,平安置業是中國平安旗下平安信托的子公司,其主要業務為房地產。相信在2008年保險資金曲線投資房地產更會有所表現。

有望分羹無擔保公司債、特別國債

2007年開始債市暖風頻吹,2008年或掀起一股債市擴容潮,保險公司有望參與對公司債和特別國債等債市新品的分羹。

然而,分羹收益的厚薄仍倚賴于保監會對無擔保債的放行與否。目前,身為債券最大買家的保險機構仍不能投資無擔保債,而公司債主要采用的就是無擔保形式發行,這在一定程度上束縛了保險機構投身公司債的手腳與熱情。坊間熱傳的“保監會將出臺關于保險機構投資無擔保公司債的相關文件”,從目前來看,也仍是“只聞樓梯響,不見人下來”。

至于保險機構固定收益類投資中的“主角”國債,也或將因為今年實施的更加嚴厲的信貸政策,提升空間較為有限。海通證券目前出爐的投資報告顯示,盡管2007年固定收益類投資收益率升幅較大,尤其在連續加息環境下,去年國債收益率上升較快,但2008年實施的信貸從緊政策會促使商業銀行對國債需求有較大提升,需求的增多則使得國債收益率很難上升甚至下降。

【鏈接】

不斷拓寬的保險資金投資渠道

銀行存款、國債、金融債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方式――1995年6月《保險法》。

同業資金拆借市場――1998年10月,中國人民銀行允許保險資金進入全國同業拆借市場。

中央企業債券――1999年,中國保監委又出臺了保險公司購買中央企業債券管理辦法,允許保險公司購買鐵路、電力、三峽工程等企業債券。

證券投資基金――1999年10月,國務院批準保險公司可通過購買證券投資基金間接入市,允許保險公司在控制風險的基礎上,在二級市場上買賣已經上市的證券投資基金和在一級市場上認購新發行的證券投資基金。

銀行大額協議存款――1999年,保監會、人民銀行批準投資。

中央銀行票據――2003年7月,保監會、人民銀行批準投資。

銀行次級定期債務――2004年3月,保監會、人民銀行批準投資。

銀行次級債券――2004年6月,保監會、人民銀行批準投資。

可轉換公司債券――2004年7月,保監會、人民銀行批準投資。

外匯資金境外運作――2004年8月,中國人民銀行《保險外匯資金境外運用管理暫行辦法》出臺,首次允許保險公司在接受嚴格監管的前提下在境外運用外匯資金。2005年9月11日,中國保監會對外宣布,保監會與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頒布《保險外匯資金境外運用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2006年4月,保監會批準保險機構通過購匯進行海外投資,保險公司海外投資比例將不低于其總資產的5%。

股票――2004年10月24日,中國保監會和中國證監會聯合《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為我國保險資金開啟了直接投資股票市場的大門。

多種債券――2003年5月30日,允許保險公司購買信用等級為AA級的所有企業債券,而且投資于企業債券的資金占保險公司總資產的比重從10%放寬到20% 。2005年8月21日,中國保監會頒布了《保險機構投資者債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將保險機構的可投資債券分為政府債券、金融債券、企業(公司)債券及有關部門批準發行的其他債券四大類;保險資金投資企業債券余額占保險機構季末總資產的比例30%;投資同一期單品種限額占發行額的20%;并為資產支持證券、非銀行金融機構發行的金融債券等新的金融產品、保險機構參與債券遠期衍生產品交易等留下了空間。

第7篇

關鍵詞:出口信用保險;出口貿易

1 出口信用保險的定義及作用

(1)定義。出口信用保險是指信用機構對企業投保的出口貨物、服務、技術和資本的出口應收賬款提供安全保障機制。它以出口貿易中國外買方信用風險為保險標的,保險人承保國內出口商在經營出口業務中因進口商方面的商業風險或進口國方面的政治風險而遭受的損失。

由于出口信用保險符合wto有關規則,是《補貼和反補貼措施協議》原則中允許采用的支持出口的政策性手段,因而普遍為各國所采用。我國2004年7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第五十三條,明確將出口信用保險同出口信貸和出口退稅作為支持外貿出口的三大政策。

(2)出口信用保險在當代對外貿易中的作用。出口信用保險的主要任務是積極配合國家外交、外貿、產業、財政和金融等政策,通過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險手段,支持貨物、技術和服務等出口,特別是高科技、附加值大的機電產品等資本性貨物出口,支持中國企業向海外投資,為企業開拓海外市場提供收匯風險保障,并在出口融資、信息咨詢和應收賬款管理等方面為企業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務。

出口信用保險之所以能被各國政府所重視并被世界貿易組織所接受主要是由于它即能充分體現政策導向又符合市場化原則的特征。隨著經濟的發展,國際市場競爭日益激烈,買方市場普遍形成,傳統的支付方式受到挑戰,出口企業面臨貿易領域的風險進一步加大,出口信用保險的作用更加突出。其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①降低收匯風險:實施出口信用保險的目的就是通過承擔國際貿易中的收匯風險鼓勵企業出口創匯,出口信用保險使企業在出口貿易損失發生時獲得經濟補償,維護出口企業權益,避免呆壞賬發生,保證出口企業穩健運行。②利于出口企業采取靈活的貿易結算方式,開拓多元化市場:有出口信用保險保障,出口商可以放心地采用更加靈活的貿易結算方式,開拓新市場,擴大出口,從而提高企業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③解決信息不對稱的問題:信息資源的短缺使出口企業在貿易交往中處于被動局面,通過出口信用保險有利于出口商獲得買方資信調查和其他相關服務,加強信用風險管理,事先避免和防范損失發生。④便于出口企業的貿易融資:出口信用保險與出口融資相結合,是出口信貸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出口商獲得信貸資金的條件之一。

2 我國出口信用保險發展現狀

隨著改革開放和對外貿易發展的需要,1988年起我國開始試辦出口信用保險,于1989年正式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開設出口信用保險業務,1994年中國進出口銀行成立,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共同辦理出口信用保險業務。這一階段中國出口信用保險發展速度緩慢,規模有限,出口信用保險金額一直占同期出口比重的1%左右,出口信用保險并沒有成為大多數出口企業規避收匯風險的主要工具。2001年我國為進一步適應對外貿易快速發展的需要,成立了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自該公司成立以后我國的信用保險業務實現了跳躍式的發展:2002年該公司信用保險金額約27.5億美元,同比增長15.2%;2003年承保金額為57.1億美元,同比增長107.6%,占當年出口總額的1.3%。2004年的承保額為133億美元,同比增長132.9%。2005年承保金額為212.1億美元,同比增長59.5%,占我國一般貿易出口額的6.7%。2006年承保金額為295.7億美元,同比增長39.4%,占我國一般貿易出口額的7%。2007年承保金額為396.29億美元,同比增長34%。雖然近年來我國的出口信用保險業有了較大發展,但我國出口信用保險的規模與中國貿易大國的地位還不相匹配,其對經濟的支持作用還沒有充分發揮出來,同其他一些貿易大國相比,差距很大。

(1)出口信用保險缺乏法律保障。雖然我國在外貿法中規定了出口信用保險的內容,但目前還沒有一部專門的法律對出口信用保險作專門的規范,這遠遠不能滿足出口信用保險的發展需要。

(2)承保方式單一。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成立以前,出口貨物短期險品種主要是“統保”。隨后為改變這一局面,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設計出十余個品種來適應市場的需求。但與其他貿易大國相比,我國的承保方式過于單一,它使得我國出口信用保險拓展緩慢,無法與對外貿易同步推進。

(3)保險基金相對不足。隨著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的成立,國家財政支持的力度有所增強。保險基金由原來的1億美元增加到5億美元。但隨著出口信用保險規模的進一步擴大,對信用保險基金的需要也將不斷增大,如果這一問題不能有效解決,將制約我國出口信用保險業務的長足發展。

(4)專業人才缺乏。我國出口信用保險業務只有短短十幾年的發展歷史,而且早期短期出口信用保險占絕大比例。隨著近年來我國出口信用保險業務量激增,缺乏擁有操作經驗的專業保險人才的弊端也逐漸顯現出來。

(5)數據匱乏。中國出口信用保險成立較晚,對于國外進口商的資料缺乏。一方面無法為出口商提供信息咨詢,另一方面在制定投保費率時產生困難。

(6)國內企業缺乏投保意識和風險意識。由于我國大多數的出口企業進入國際市場較晚,缺乏對國際市場和貿易風險的認識,因此我國出口企業普遍面臨較高的海外壞賬率,這一數字高達5%,遠遠超過國際水平。從1999年1月1日起,我國對外貿易經營主體的資格開始放寬,到目前為止,全國有外貿經營權的新增企業有5萬多家,但投保出口信用保險的出口企業不足4%,可見出口企業的風險意識之差。

3 發展我國出口信用保險對策

(1)建立健全出口信用保險法規。我國應借鑒已經建立起完善出口信用保險法規國家的立法經驗,把我國的出口信用保險業納入法制化軌道。采用立法明確規定各行為主體的權利和義務,約束和規范參與機關的行為,保證業務操作的規范化,為出口信用保險業的發展營造一個良好的法律環境。

(1)完善出口信用保險機構功能。①加強對海外投資業務的信用保險支持。海外投資業務具有顯著的政策性與高風險性,具有靠企業自身力量難以防御的國家風險。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可以以海外投資保險、融資擔保等形式提供保險支持企業從事海外投資業務。②出口信用保險機構應當提高審批效率。我國新修訂的外貿法擴大了對外貿易經營主體的范圍。這意味著我國今后從事外貿的企業和個人的數量將會有質的飛躍,這就使我國相關行政部門的工作面臨新的考驗。信用保險機構應通過適當下放限額、理賠等權限進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滿足出口商的需求。③加強業務品種的創新。世界經濟形勢千變萬化,競爭越來越激烈,出口信用保險機構應當根據市場的需求加強業務品種的創新,滿足出口企業的多種需要。

(2)加大政府對出口信用保險的扶持力度。由于出口信用保險業務的開展與政府的產業政策、外經貿政策甚至是外交政策密切相關,某種程度上可以說是政府促進出口發展、進行產業調整、實現外交策略、發展國民經濟的有利工具和手段,因此政府對出口信用保險的扶持 幾乎是世界各國普遍公認的規則。要想發揮出口信用保險對我國經濟、貿易、外交方面的促進作用,政府主要從增加對經營機構的資金支持來加大扶持力度。

(3)培養和吸收高素質專業人才。隨著保險領域業務不斷創新,我國出口信用保險事業的發展需要一大批精通出口信用保險業務的人才。我們可以通過培訓和引進相結合的方法造就高素質的人才隊伍。與此同時,也要為人才的成長創造良好的內外部環境,為他們提供各種深造和發展的機會,只有這樣才能挖掘和留住人才以適應我國出口信用保險事業的發展。

(4)建立全球資信調查服務體系和外貿風險控制體系。由于出口信用保險是一種長期、系統的服務,其過程涉及相關的許多部門,因此,建立出口信用保險的服務和風險控制體系需要多部門參與、配合和合理分工。特別是要充分發揮各駐外經商處、海外貿易中心、商會、協會的作用。出口信用保險公司要積極參加各種國際性合作組織,與國外同行交換業務信息,與世界各國建立友好往來,簽訂互惠約定,共享信息,以便在發生貿易糾紛時能夠得到及時公正的對待,為我國的外貿企業提供一個更加安全有保障的交易平臺。

隨著數據的逐步積累,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應努力提高自身的評估和承擔風險的能力,努力創新,設計新的險種,完善保險條款,提供更全面快捷的理賠服務。在投保企業增加、投保歷史數據逐漸豐富了以后,公司則應該更加準確地評估風險,細分市場和客戶,針對投保的具體情況以及交易雙方的資信情況制定合理的費率,降低出口企業的投保費用。

(5)強化出口企業風險意識和投保意識。積極、科學地投保出口信用保險是化解出口企業貿易風險的有效方法,出口企業應該加強投保意識,認識到出口信用保險在化解企業收匯風險、提高企業風險管理水平方面的作用,積極地投保出口信用保險。在投保出口信用保險時,應根據企業在出口貿易中所面臨的風險種類、貿易結算方式、買家資信狀況等信息科學地投保,使企業能夠以較低的保費獲得較高的安全保障,從而達到促進出口業務發展、減少風險損失的效果。

4 結語

隨著我國外貿出口的增長和外貿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出口信用保險將在更大范圍、更深層次上發揮重要作用。我國的各級外經貿主管部門、進出口商會和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要密切聯系,加強協調與溝通,進一步搞好出口信用保險工作,使越來越多的出口商切實享受到信用保險的實惠,促進我國對外貿易持續穩定的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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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孫志方. 關于發展出口信用保險的思考[j]. 浙江金融, 1993,(03) .

第8篇

國有化風險是跨國公司對外直接投資面臨的主要風險之一,自本世紀中葉以來,拉美及中東國家紛紛對跨國公司的海外子公司實行國有化,國有化由此成為跨國公司對外直接投資活動中面臨的最為突出的問題。對于投資國來講,國有化風險直接關系到跨國公司海外投資的安全性以及投資利益的保護,對于東道國來講,國有化風險關系到東道國家對自然資源的,對于跨國公司來講,直接關系到跨國公司對外直接投資的資金流向、發展趨勢以及全球性戰略的實施等一系列重大問題。本文擬就跨國公司對外直接投資中面臨的國有化風險以及風險防范等問題進行初步的探討。

一、跨國公司對外直接投資面臨的國有化風險

所謂國有化是指一個國家依據其本國法律將原屬于外國直接投資者所有的財產的全部或部分采取征用或類似的措施,使其轉移到本國政府手中的強制。

根據國家的原則,一個國家對其境內的外國投資者實行國有化,屬于國家的國家行為,是一個國家的體現。對于發展中國家來說,采取國有化措施是行使其對自然資源永久的必然結果,是民族獨立和解放的一種重要手段。東道國對外資實行國有化措施,已得到了國際社會的普遍承認和支持。聯大1962年通過的《關于天然資源之永久宣言》規定:“收歸國有、征收或征用應以公認為遠較純屬本國或外國個人或私人利益為重要之公用事業、安全與國家利益等理由為根據。”聯大1974年

通過的《各國經濟權利義務》第2條規定:“每個國家有權將外國財產的所有權收歸國有、征收或轉移……。”西方發達國家也被迫承認東道國的國有化權利,如1951年6月19日英國政府向伊朗政府遞交的照會宣稱:“陛下的政府代表自己和該公司承認伊朗石油工業國有化的原則。”1956年8月在倫敦舉行的蘇伊士運河會議上,德國、英國和美國政府聯合聲明:“對埃及政府作為一個國家而享有充分的權利,包括對外國人的資產實行國有化不持任何異議。”

本世紀50年代以前,人們很少看到國有化的事例,但是,自本世紀60年代以后,發展中國家就出現了國有化的。據統計,從50年代到70年代,100多個發展中國家中有半數以上的國家對外資實行了國有化,共發生了1954件國有化案件,其中50年生國有化412件,60年代為406件,70年代約1136件,可見國有化的步伐一再加快。從地區分布來看,亞洲為219件,中東為464件,非洲為826件,拉美為454件〔1〕。從行業分布來看,國有化的行業有半數以上集中在采礦、冶煉、石油、農業等部門。從國別來看,英美兩國受國有化的影響最大,1960~1964年期間,在所有報道國有化的事例中,英國子公司半數以上主要分布在農業、銀行業和保險業。70年代,美國子公司日益成為國有化的主要目標,受影響最大的是石油和采礦、分支銀行、公用事業和運輸業,大型子公司承受國有化的壓力最大。就美國子公司看,資產超過1億美元的公司,其沒收的比率比資產少于100萬美元的小型子公司大50倍。1960年到1979年之間,在被國有化的342家美國子公司中,有158家發生在拉丁美洲,占46%,而52家被國有化的英國子公司中,則有419家發生在東南亞和撒哈拉以南的非洲〔2〕。盡管東道國實行國有化的權利在國際社會得到了普遍的承認,但問題在于東道國在實行國有化權利的同時是否應附加條件限制對此,西方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一直存在著尖銳的對立。西方發達國家習慣上將國有化劃分為兩種:合法的國有化和違法的國有化。并且認為合法與違法的標準就是看國有化是否具備以下這些原則:

1.社會公共利益的原則。即國有化必須符合公共目的或公共利益,許多國際條約中也把“公共目的”或“公共利益”作為征用合法性的要求。1962年聯大通過的《關于天然資源之永久宣言》中規定征用要以“公用事業、安全或國家利益等理由為根據”。在許多國家的憲法里也有類似的規定。

2.符合法律程序的原則。國有化和征用必須遵守正當的法律程序,這也是國有化合法性的要求,否則,可能會涉及到國家責任。

3.不違反條約義務的原則。即國有化應受國際條約和國家承擔的契約義務的限制,違反條約義務的國有化是非法的,這是“條約必須恪守”的國際法原則的具體體現。

4.支付公正補償的原則。即把是否支付“公正”補償作為判斷國有化合法性的一個標準。

5.不歧視的原則。即國有化必須無不正當歧視,東道國在實行國有化時,必須對其境內所有的外資同等對待,不得對特定的某一國家的外資實行國有化,這是國家平等原則所要求的。

由于東道國的國有化事件嚴重威脅著跨國公司對外投資者的利益,同時也影響到東道國吸引外資的環境,因而從本世紀70年代以來,直接的、一次性的剝奪投資者的國有化,已為以間接的方式逐步影響投資者利益的間接國有化所取代,呈現出間接國有化即當地化的發展趨勢。

由于東道國的國有化嚴重威脅了跨國公司對外直接投資的安全,損害了其根本利益,因而成為對外直接投資政治風險中最主要的風險之一,國有化措施對投資安全和利益的影響還在于是否在國有化之后給予充分的補償。國有化之后是否給予補償?應給予何種補償?補償的根據何在?對此,國際社會存在著以下三種不同的觀點和原則:

1.全部賠償原則。即赫爾原則,這是美國國務卿赫爾(Hull)在1938年提出來的,認為實行國有化的國家有義務以“充分、即時、有效”的方式對財產被國有化的外國投資者支付全部賠償。這一原則是以私有財產不可侵犯為基礎,以保護既得權益和反對不當得利為法律依據。

2.不予補償的原則。東道國采取國有化措施之后,不存在對被征收財產的外國投資者進行補償的國際法律義務,因而不必予以補償。這一原則的主要根據是國家原則和國民待遇原則,既然國有化是東道國行使的行為,是一國范圍內的事情,應由國內法決定,采取國有化措施是維護自己的權利,不應予以補償。至于在一定情況下,基于外交政策的考慮或出于國際禮讓,或其它外交上的原因,可給予一定補償,但不是法律義務。

3.適當補償的原則。這是發展中國家的學說和主張,比較符合實際。關于適當補償原則的根據存在著分歧,發展中國家認為,這一原則的合理根據是公平互利原則和國家對其自然資源永久原則。在國有化補償的實踐中,一般都是采取適當補償的原則,特別是通過“一攬子協議”(lumpSumExpreement)給予部分補償,如伊朗征用美資石油公司,是補償原金額的10%,戰后東歐國家國有化的補償額都是部分補償。我國在國有化的實踐中也采取適當補償的做法,如1979年中美政府達成的解決資產要求的協議中,我國同意支付8050萬美元作為對解放初被國有化的美國資產的補償,這只相當于被中國收歸國有的美國總資產的41%〔3〕。

二、國有化風險的防范

跨國公司在對外直接投資中要保證投資的安全,必須對國有化風險進行有效的防范。風險的防范可以從以下幾方面進行:

(一)母國方面

跨國公司的母國為跨國公司對外直接投資提供的風險防范主要有:

第一,建立跨國公司對外直接投資的保證制度。這是跨國公司母國為了保護與鼓勵本國的跨國公司進行對外直接投資的國內法制度建立這一制度的主要動機是通過對本國跨國公司的對外直接投資的政治風險(包括國有化風險)提供法律保證,以達到促進本國的對外直接投資、增強本國國際競爭地位的目的。這種保證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兩方面:一是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二是通過國內立法進行保護。

其一,一般來講,各國的海外投資保證制度都對匯兌險、征收險和戰亂險三種政治風險進行保險,由資金雄厚的有政治后盾的國營公司或政府機構充當承保人,并且一般只限于經東道國批準并符合母國對外經濟政策的合格投資。

各國海外投資保證制度對投資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權利義務及其運作程序所作的規定基本相同,主要包括:(1)跨國公司向海外投資保險機構申請投保,經審查批準后,雙方簽訂保險合同,投保人履行定期交納保險費的義務。(2)一旦發生承保范圍內的風險事故,由海外投資保險機構根據保險合同向海外投資者賠償損失。(3)海外投資保險機構取得跨國公司對外直接投資者的所有權和請求權,向造成該項投資損失的東道國求償。

其二,通過國內立法進行保證。如美國的《對外援助法》,日本的《輸出保險法》等等。

第二,母國與東道國之間簽訂的保護投資的雙邊條約。母國為了對海外投資者面臨的國有化風險提供保證,通常與東道國締結雙邊投資條約,為國有化風險提供條約,使其成為兩國政府的共同保證,以與其國內法的保證相互配合,加強其保證的效力。而東道國為了吸引外資,營造良好的投資環境,也給外資以安全感。各國簽訂的雙邊投資條約中關于國有化的規定主要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關于國有化的方式;二是關于國有化的條件。幾乎所有的雙邊投資條約都規定國有化必須遵守的某些條件,如公共利益、非歧視性、補償和司法審查。如日本與埃及1977年的協議規定:締約國各方國民和公司的投資和收益,在締約地方的領土內不得實行征收、國有化、限制或具有相當于征收、國有化和限制效果的其他措施,除非符合下列條件:

(1)該措施是為了公共目的采取的并符合正當法律;(2)該措施不是歧視性的;(3)給予及時、充分和有效的賠償。荷蘭、德國、美國、英國的樣板條約都具有大致相同的規定。我國與外國簽訂的雙邊投資條約與上面的規定基本內容也是一致的。如我國與瑞典1982年的投資協定第3條規定:“締約任何一方對締約另一方投資者在其境內的投資,只是為了公共利益,按照適當的法律程序,并給予補償,方可實行征收或國有化,或采取任何類似的其他措施,補償的目的,應使該投資者處于未被征收或國有化相同的財政地位。征收或國有化不應是歧視性的,補償不應無故遲延,而且應是可兌換的,并可在締約國領土間自由轉移。”〔4〕

第三,母國通過參加多邊條約和多邊投資保險機構為對外直接投資提供國有化風險保證。

1985年世界銀行年會通過的《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為對外直接投資的國有化風險提供了條約保證,該公約在其承保的險別中規定,該機構承保征收和類似措施的風險,即“由于東道國政府的責任,而采取的任何立法或行政措施,或懈怠行為,其作用為剝奪保權人對其投資的所有權或控制權,或剝奪其投資中產生的大量效益,政府為管理其境內的經濟活動而通常采取普遍適用的非歧視措施不在此列”。

為了促進對外直接投資向發展中國家流動,世界銀行1988年4月12日成立了多邊投資保險機構。該機構的業務之一就是在“接受投資的國家的議會組織或政府剝奪投資人的所有權或應有的經濟利益遇到風險時”,以及“對接受投資的國家政府取消合同投資者無處申訴,申訴被無故拖延和無法得到法律保障時”,“凡加入這一機構的國家其公民代表的法人機構可以申保,這一機構則視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承保”〔5〕。

由于多邊投資保證機構和保險機構承保對外直接投資國有化風險,因此,當跨國公司成為該公約或機構的成員之后,對外直接投資的國有化風險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進行控制,國有化賠償問題可能會成為國際求償的對象,這樣就為跨國公司的對外直接投資的國有化風險提供了國際法上的保證,有利于促進跨國公司對外投資的發展。多邊投資擔保機構作為一個全球性的國際組織,在控制對外直接投資的國有化風險、促進跨國公司對外直接投資方面是有重要的作用。

(二)東道國方面

防范東道國的國有化風險對跨國公司和東道國雙方都有好處。對于跨國公司來說,可以獲得更多的機會向利潤豐厚的發展中國家投資,占領更大的市場,推行全球性戰略;而對于東道國來說,可以從大量的跨國公司的對外直接投資中,選擇吸收高質量符合本國發展要求的投資,更好地利用和掌握外國資本中的先進技術,并且可以消除跨國公司和東道國之間的不信任感,有利于雙方的友好合作,推動國際經濟向前發展。

為了保護跨國公司對外直接投資的合法權益,許多東道國都通過憲法或外資立法對國有化風險提供保證,明確規定只是在法律限定的條件下才實行征收或國有化,并給予補償,以此來維護跨國公司對外直接投資的安全,吸引外資,發展本國經濟。關于國有化保證的國內立法,各國的實踐均不相同。有的國家只通過憲法作出國有化保證。如印度憲法規定:“除非根據規定對取得資產給予賠償外,對任何財產不得進行強制取得或征用。”埃塞俄比亞憲法規定,除非基于政府根據特別征用法所定條件的命令,并通過司法程序協商,確定支付公正補償,對任何人的財產不得進行剝奪。墨西哥憲法規定:“除非為了公用并支付賠償,不得征收私人財產。”阿根廷、馬來西亞、菲律賓、南斯拉夫等國的憲法也明確規定,征收財產必須為了公共利益,通過法律手段和法定程序,并予以“公平”、“公正”或“充分”補償。中國憲法第18條規定:中國允許外國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依中國法律規定在中國投資及從事其他活動,它們的合法利益和權利受中國法律保護。

除了在憲法上的保證之外,許多國家還在其外資立法中對跨國公司對外直接投資提供保證,保證的范圍通常還較為廣泛。印度尼西亞外資法規定:“除非國家利益確實需要并且合乎法律規定,政府不得全面地取消外資企業的所有權,不得采取國有化和限制該企業經營管理權的措施。”在采取上述措施時,“政府有義務進行賠償。賠償金額、種類以及支付的方法,按國際法原則,在當事人之間協商解決。”埃及關于外國資本投資及自由貿易區法規定:“除通過合法程序,項目不得被收歸國有或征用,投資也不得被沒收、扣押和查封。”蘇丹1980年的《鼓勵投資法》規定:“除非為了公共利益,依據法律并對投資者支付公正補償,不得實行國有化,補償的價值是在國有化時對投資者的財產估價后的時價。”泰國1970年的《投資促進法》則保證不對所鼓勵投資的企業的活動實行國有化。我國的外資立法對國有化也有規定,1986年頒布的《外資企業法》第5條規定:“國家對外資企業不實行國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對外資企業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實行征收,并給予相應的補償。”〔6〕

我國目前的國際投資保險制度不同于資本輸出國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是為了外國或港澳地區投資者在我國境內的投資面臨的政治風險提供保險。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頒布了《外國投資保險(政治風險)條例》,將外國投資的政治風險列為重要的財產保險內容,對于跨國公司在中國的投資的政治風險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三)跨國公司

從微觀的視角來考察,對國有化風險進行防范時,跨國公司本身是最為關鍵的因素。跨國公司對國有化風險的防范可以三個階段來進行,一是投資前期,二是投資中期,三是投資后期。不同階段的風險防范的側重點是不一樣的。

1.投資前期階段。

跨國公司在對外直接投資前期階段,主要是進行對外直接投資的可行性研究,在研究的基礎上,可以評估投資的風險程度并作出正確的投資決策。

跨國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是對具體的對外投資項目所作的可行性分析,在進行對外直接投資時,首先要對東道國的投資環境進行分析,這是從宏觀上對東道國的投資風險所作的可行性研究,在分析的基礎上,提出“國別評價報告”,說明東道國在國有化風險方面所具有的客觀狀況。

在“國別評價報告”中,在對國有化風險進行分析時,要注意從以下兩個方面來進:第一,東道國國內法即外資立法中關于國有化風險的保證狀況。第二,東道國與跨國公司母國是否簽訂雙邊投資保護協定,雙邊協定中是否有國有化風險的保證條款,保證的內容和范圍如何。第三,東道國是否參加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是不是公約的成員國,是否承擔公約所要求履行的國際法義務及其保證責任。投資前期階段的風險防范的目的是將風險控制在最小的范圍,盡可能避免風險,防患于未然。

2.投資中期階段。

投資中期的風險防范主要是指跨國公司根據在其經營過程中產生的種種嚴重影響投資安全性與收益性的事件與因素,隨時采取調整措施,以保證對外直接投資目標的順利實現。

在對外直接投資的過程中,由于各方面因素的變化,會出現許多難以預料的情況,因此,跨國公司要建立起一套富有彈性的調整手段,具體辦法有:

第一,投資主體的調整。即跨國公司采取與東道國當地政府或企業共同投資,建立合資企業,這是一種積極的調整手段,通過投資主體的分散從而使投資風險也分散,因為共同投資要求投資主體共負盈虧,共擔風險。跨國公司的對外直接投資采用這種方式可以將一部分風險轉移到當地合資者身上,從而可以避免當地政府采取不利的政策,將風險分散。

第二,投資對象的調整。即跨國公司將投資的地域、行業、產品等分散化或多樣化,這種調整方式的實際應用價值較大,如美國在東南亞的一家跨國公司,投資初期集中在油脂制造業,隨著當地國有化呼聲的高漲,該公司迅速將一部分投資轉移到其他行業,從而避免了國有化的風險。

第三,投資方式的調整。它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將股權投資和債權投資互換。股權投資和債權投資是常用的兩種投資方式,前者以購買股份和成為合資企業投資者等形式投資,按資產產權比重定期分紅,取得股息收;后者以銀行信貸、企業、商業信用等方式投資,這可獲得穩定的利潤。當國有化風險增大時,跨國公司將股權出賣或轉為銀行信貸、母公司的買方信貸等債權形式;而當債務危機增大時,跨國公司又將其貸款轉換為股份投資,這種轉移盡管有一定困難,但可以減少風險。二是進行投資幣種的轉換,即跨國公司為了防范風險將其投資幣種轉換為當地貨幣。

第四,投資戰略的調整。即跨國公司推行當地化的投資戰略,增大跨國公司的當地化程度。本世紀70年代以來,許多發展中國家要求實行外國投資當地化,即“逐步國有化”,其結果實際上就是使一部分風險轉移到“當地”,并使國有化風險大大降低。

第五,投資經營策略的調整。跨國公司在對外直接投資中,能否根據客觀情況的變化及時地調整投資經營策略,直接關系到跨國公司的生存和發展。當跨國公司與當地政府發生沖突時,跨國公司應從長遠利益出發,盡量與東道國保持友好的關系,寧可犧牲眼前利益,采取積極合作的政策,這有利于避免國有化的風險。

3.投資后期階段。

當國有化風險嚴重危及跨國公司的生存,難以采取有效的措施時,只能從東道國撤退。抽回投資采取撤退的戰略,必然會造成許多經濟損失,應當有步驟有計劃地進行,同時采取多種措施,盡可能地減少損失〔7〕。

注:

1〕〔3〕〔4〕〔6〕參見姚梅鎮主編:《比較外資法》,武漢大學出版社1993年9月第1版,第764、803~804、785、784頁。

〔2〕〔英〕尼爾·胡德和斯蒂芬·揚著、葉剛等譯:《跨國公司經濟學》,經濟科學出版社1990年10月第1版,第314~31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