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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優(yōu)秀范文 稅收征收管理法

稅收征收管理法賞析八篇

發(fā)布時間:2023-06-06 15:56:38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yōu)槟x了8篇的稅收征收管理法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fā),請盡情閱讀。

第1篇

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和加強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以下簡稱定期定額征收)管理,公平稅負,保護個體工商戶合法權益,促進個體經濟的健康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是指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及本辦法的規(guī)定,對個體工商戶在一定經營地點、一定經營時期、一定經營范圍內的應納稅經營額(包括經營數量)或所得額(以下簡稱定額)進行核定,并以此為計稅依據,確定其應納稅額的一種征收方式。?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和縣以上稅務機關(含縣級,下同)批準的生產、經營規(guī)模小,達不到《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規(guī)定設置賬簿標準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定期定額戶)的稅收征收管理。?

第四條 稅務機關負責組織定額的核定工作。?

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的征管范圍,分別核定其所管轄稅種的定額。?

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應當加強協(xié)調、配合,共同制定聯(lián)系制度,保證信息渠道暢通。?

第五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將定期定額戶進行分類,在年度內按行業(yè)、區(qū)域選擇一定數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額戶,對其經營、所得情況進行典型調查,做出調查分析,填制有關表格。

典型調查戶數應當占該行業(yè)、區(qū)域總戶數的5%以上。具體比例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

第六條 定額執(zhí)行期的具體期限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定額執(zhí)行期是指稅務機關核定后執(zhí)行的第一個納稅期至最后一個納稅期。?

第七條 稅務機關應當根據定期定額戶的經營規(guī)模、經營區(qū)域、經營內容、行業(yè)特點、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額,可以采用下列一種或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

(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盤點庫存情況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四)按照發(fā)票和相關憑據核定; ?

(五)按照銀行經營賬戶資金往來情況測算核定;?

(六)參照同類行業(yè)或類似行業(yè)中同規(guī)模、同區(qū)域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情況核定; ?

(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稅務機關應當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核定定額,增強核定工作的規(guī)范性和合理性。?

第八條 稅務機關核定定額程序:?

(一)自行申報。定期定額戶要按照稅務機關規(guī)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填寫有關申報文書。申報內容應包括經營行業(yè)、營業(yè)面積、雇傭人數和每月經營額、所得額以及稅務機關需要的其他申報項目。?

本項所稱經營額、所得額為預估數。?

(二)核定定額。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定期定額戶自行申報情況,參考典型調查結果,采取本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的核定方法核定定額,并計算應納稅額。?

(三)定額公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將核定定額的初步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五個工作日。?

公示地點、范圍、形式應當按照便于定期定額戶及社會各界了解、監(jiān)督的原則,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

(四)上級核準。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公示意見結果修改定額,并將核定情況報經縣以上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填制《核定定額通知書》。?

(五)下達定額。將《核定定額通知書》送達定期定額戶執(zhí)行。 ?

(六)公布定額。主管稅務機關將最終確定的定額和應納稅額情況在原公示范圍內進行公布。?

第九條 定期定額戶應當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銷貨登記簿,完整保存有關納稅資料,并接受稅務機關的檢查。?

第十條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定期定額戶負有納稅申報義務。?

實行簡易申報的定期定額戶,應當在稅務機關規(guī)定的期限內按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繳清應納稅款,當期(指納稅期,下同)可以不辦理申報手續(xù)。?

第十一條 采用數據電文申報、郵寄申報、簡易申報等方式的,經稅務機關認可后方可執(zhí)行。經確定的納稅申報方式在定額執(zhí)行期內不予更改。?

第十二條 定期定額戶可以委托經稅務機關認定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辦理稅款劃繳。?

凡委托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辦理稅款劃繳的定期定額戶,應當向稅務機關書面報告開戶銀行及賬號。其賬戶內存款應當足以按期繳納當期稅款。其存款余額低于當期應納稅款,致使當期稅款不能按期入庫的,稅務機關按逾期繳納稅款處理;對實行簡易申報的,按逾期辦理納稅申報和逾期繳納稅款處理。?

第十三條 定期定額戶發(fā)生下列情形,應當向稅務機關辦理相關納稅事宜:?

(一)定額與發(fā)票開具金額或稅控收款機記錄數據比對后,超過定額的經營額、所得額所應繳納的稅款;?

(二)在稅務機關核定定額的經營地點以外從事經營活動所應繳納的稅款。?

第十四條 稅務機關可以根據保證國家稅款及時足額入庫、方便納稅人、降低稅收成本的原則,采用簡化的稅款征收方式,具體方式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

第十五條 縣以上稅務機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依法委托有關單位代征稅款。稅務機關與代征單位必須簽訂委托代征協(xié)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應當承擔的責任,并向代征單位頒發(fā)委托代征證書。?

第十六條 定期定額戶經營地點偏遠、繳納稅款數額較小,或者稅務機關征收稅款有困難的,稅務機關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簡并征期。但簡并征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個定額執(zhí)行期。?

簡并征期的稅款征收時間為最后一個納稅期。?

第十七條 通過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劃繳稅款的,其完稅憑證可以到稅務機關領取,或到稅務機關委托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領取;稅務機關也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采取郵寄送達,或委托有關單位送達。?

第十八條 定期定額戶在定額執(zhí)行期結束后,應當以該期每月實際發(fā)生的經營額、所得額向稅務機關申報,申報額超過定額的,按申報額繳納稅款;申報額低于定額的,按定額繳納稅款。具體申報期限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

定期定額戶當期發(fā)生的經營額、所得額超過定額一定幅度的,應當在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申報期限內向稅務機關進行申報并繳清稅款。具體幅度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

第十九條 定期定額戶的經營額、所得額連續(xù)納稅期超過或低于稅務機關核定的定額,應當提請稅務機關重新核定定額,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本辦法規(guī)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額。具體期限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

第二十條 經稅務機關檢查發(fā)現定期定額戶在以前定額執(zhí)行期發(fā)生的經營額、所得額超過定額,或者當期發(fā)生的經營額、所得額超過定額一定幅度而未向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及結清應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予以處理。其經營額、所得額連續(xù)納稅期超過定額,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重新核定其定額。?

第二十一條 定期定額戶發(fā)生停業(yè)的,應當在停業(yè)前向稅務機關書面提出停業(yè)報告;提前恢復經營的,應當在恢復經營前向稅務機關書面提出復業(yè)報告;需延長停業(yè)時間的,應當在停業(yè)期滿前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的延長停業(yè)報告。?

第二十二條 稅務機關停止定期定額戶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應當書面通知定期定額戶。?

第二十三條 定期定額戶對稅務機關核定的定額有爭議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額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重新核定定額申請,并提供足以說明其生產、經營真實情況的證據,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書面答復。

定期定額戶也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直接向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定期定額戶在未接到重新核定定額通知、行政復議決定書或人民法院判決書前,仍按原定額繳納稅款。?

第二十四條 稅務機關應當嚴格執(zhí)行核定定額程序,遵守回避制度。稅務人員個人不得擅自確定或更改定額。?

稅務人員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個人獨資企業(yè)的稅款征收管理比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6月19日國家稅務總局的《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文書的公告》的解讀

為滿足基層征管的實際需要,我們制定了《個體工商戶定額信息采集表(適用于營改增試點納稅人)》,供國稅機關在采集相關涉稅信息時使用。本公告主要內容如下:

一是明確稅務機關對營改增試點的個體工商戶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在采集納稅人信息時使用《個體工商戶定額信息采集表(適用于營改增試點納稅人)》。

第2篇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各級地方稅務機關對土地增值稅的征收和管理。

第三條  土地增值稅由納稅人轉讓的房地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具體負責征收和管理。

第四條  凡在我省境內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均應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繳納土地增值稅。

第五條  納稅人應分別不同情況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土地增值稅納稅登記和申報手續(xù),并按規(guī)定交納土地增值稅。

(一)從事房地產開發(fā)的納稅人,應在取得土地使用權并獲得房地產開發(fā)項目開工許可證后十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土地增值稅項目登記表》,并在每次轉讓(預售)房地產時,依次填報表中規(guī)定的內容;在每次房地產轉讓合同簽訂后7日內,填寫《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登記和納稅申報,并按規(guī)定繳納土地增值稅。

(二)非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的納稅人,應當自房地產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7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土地增值稅申報表二》,辦理納稅手續(xù),并在地稅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土地增值稅。

(三)納稅人因經常發(fā)生房地產轉讓而難以在每次轉讓后申報的,經地稅機關審核同意后,可以定期進行納稅申報,具體期限由當地地稅機關根據情況確定,納稅人按照地稅機關核定的稅額及規(guī)定的期限繳納土地增值稅。

(四)對納稅人預售房地產所取得收入,當地稅務機關規(guī)定預征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應在取得收入次月7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手續(xù),并按規(guī)定預繳土地增值稅。

(五)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登記、申報手續(xù)時,應認真填報項目登記表和納稅申報表,并分別情況提供立項報告、計委批復、土地使用權受讓合同、房地產開發(fā)項目許可證、房屋及建筑物產權證書、土地使用權證書、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房產買賣合同、房地產評估報告及其他轉讓房地產有關的資料。

第六條  納稅人轉讓房地產座落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地區(qū)的,應按房地產所在地分別向當地地稅機關申報納稅。

第七條  凡是發(fā)生下列情況:

(1)出售舊房及建筑物的;

(2)隱瞞、虛報房地產成交價格的;

(3)提供扣除金額不實的;

(4)轉讓房地產的成交價格低于房地產評估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納稅人必須到經省地方稅務局確認、委托的由政府部門批準的具有房地產評估資格的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由稅務機關確認后按評估價格計算征收土地增值稅。屬于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筑物時因計算納稅需要而進行評估發(fā)生的評估費用,允許在計算增值額時予以扣除,屬于隱瞞、虛報房地產成交價格等情況形成而按評估價格計算土地增值稅所發(fā)生的評估費用,不得扣除。

第八條  關于涉稅房地產評估及確認業(yè)務的管理,按照《山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房地產涉稅評估業(yè)務管理辦法》執(zhí)行。

第九條  對從事房地產開發(fā)的納稅人在房地產開發(fā)項目全部竣工結算前預售房地產取得收入,應根據山東省地方稅務局確定的預征辦法和預征率,按月預征土地增值稅,待該項目全部竣工、辦理結算后再進行清算,多退少補。

第十條  土地增值稅以轉讓房地產所取得收入減除《條例》及《細則》規(guī)定的扣除項目金額后的余額即增值額為計稅依據。

第十一條  《條例》及《細則》規(guī)定的計算土地增值稅的扣除項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指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國家統(tǒng)一規(guī)定交納的有關費用。以有償轉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扣除金額包括取得時實際支付的全部價款;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扣除金額為按有關規(guī)定向國家繳納的出讓金或保證金;以行政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扣除金額為經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向國家繳納的出讓金。對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未支付地價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價款憑據的,不允許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二)開發(fā)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fā))的成本。指納稅房地產開發(fā)項目實際發(fā)生的成本(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fā)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筑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公共配套設施費、開發(fā)間接費用。

1.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包括土地征用費、耕地占用稅、勞動力安置費及有關地上、地下附著物拆遷補償的凈支出、安置動遷用房支出等。

2.前期工程費,包括規(guī)劃、設計、項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質、勘察、測繪、“三通一平”等支出。

3.建筑安裝工程費,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給承包單位的建筑安裝工程費,以自營方式發(fā)生的建筑安裝工程費。

4.基礎設施費,包括開發(fā)小區(qū)內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污、排洪、通訊、照明、環(huán)衛(wèi)、綠化等工程發(fā)生的支出。

5.公共配套設施費,包括不能有償轉讓的開發(fā)小區(qū)內公共配套設施發(fā)生的支出。

6.開發(fā)間接費用,是指直接組織、管理開發(fā)項目發(fā)生的費用,包括工資、職工福利費、折舊費、修理費、辦公費、水電費、勞動保護費、周轉房攤銷等。

(三)開發(fā)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費用(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fā)費用),指與房地產開發(fā)項目有關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yè)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fā)費用,按本條(一)、(二)項規(guī)定計算的金額之和的百分之五計算扣除。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fā)費用按本條(一)、(二)項規(guī)定計算的金額之和的百分之十計算扣除。

(四)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是指在轉讓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時,由政府批準設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重置成本價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價格。評估價格需經當地稅務機關確認。

(五)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是指在轉讓房地產時繳納的營業(y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因轉讓房地產繳納的教育費附加和經省政府批準征收的其他費、金,也可視同稅金予以扣除。

(六)對從事房地產開發(fā)的納稅人,可按本條(一)、(二)項規(guī)定的金額之和,加計百分之二十的扣除。

第十二條  納稅人成片受讓土地使用權后,分期分批開發(fā)轉讓房地產的,其扣除項目金額按以下辦法計算:

凡單獨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按照轉讓土地使用權面積的比例占開發(fā)土地總面積的比例分攤其扣除項目金額。

凡轉讓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地上建筑物的,按照轉讓建筑物的建筑總面積占總面積的比例計算分攤其扣除項目金額。

第十三條  從事房地產開發(fā)的納稅人以房地產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項目或核算對象為單位計算繳納土地增值稅。

第十四條  轉讓房地產取得收入為外國貨幣的,以取得收入當日或當月1日國家公布的市場匯價折合人民幣,據以計算應納土地增值稅稅額。

第十五條  納稅人符合下列情況,經向地稅機關申報核準,可給予免征和減征土地增值稅:

(一)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的,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應在項目竣工結算銷售后十日內持下達該項目計劃文件、投資概算書、設計施工圖紙和項目成本等有關資料上報地稅機關,由地稅機關進行審核確認。凡經確認其增值額未超過按規(guī)定扣除項目金額百分之二十的,可免征土地增值稅。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百分之二十的,應就其全部增值額按規(guī)定征稅。

(二)個人因工作調動或改善居住條件而轉讓原自用的住房,居住滿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征土地增值稅;居住滿三年未滿五年的,減半征收土地增值稅。

(三)因城市實施規(guī)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被政府批準征用的房產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權,或為搬遷由納稅人自行轉讓原房地產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四)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前已簽定轉讓合同的房地產免征土地增值稅。

(五)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前已簽定房地產開發(fā)合同或已立項,并已按規(guī)定投入資金進行開發(fā),其在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五年內首次轉讓的房地產免征土地增值稅。對個別由政府審批同意進行成片開發(fā)、因周期較長的房地產項目,其房地產在上述規(guī)定五年免稅期以后首次轉讓的,經所在地財政、稅務部門審核,并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核準,可以給予免征土地增值稅。

第十六條  土地增值稅按照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和《條例》第七條規(guī)定的稅率及《細則》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計算辦法計算征收。計算公式如下:

(一)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30%

(二)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100%的,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40%-扣除項目金額×5%。

(三)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200%的,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50%-扣除項目金額×15%

(四)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60%-扣除項目金額×35%

上述公式中的5%、15%、35%為速算扣除系數。

第十七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提供房屋及建筑物產權、土地使用權證書、土地轉讓及房產買賣合同、房地產評估報告及轉讓房地產有關資料的,由地稅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  納稅人不如實申報房地產成交額及規(guī)定扣除項目金額造成少繳或未繳稅款的,按《征管法》第十四條關于偷稅的處罰規(guī)定處理。

第十九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繳納稅款,由當地地稅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地方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當地地稅機關可以采取下列強制執(zhí)行措施:

(一)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二)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稅款。

第二十條  納稅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不繳或少繳應納的稅款,經地稅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當地地稅機關除依照本辦法第十九條采取強制執(zhí)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可以處以不繳或少繳稅款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納稅人對地稅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地稅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二十二條  各級地方稅務機關應加強與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的聯(lián)系與配合,建立定期業(yè)務工作聯(lián)系制度和資料傳遞制度,按期向土地、房產管理部門索取有關房屋及建筑物產權、土地使用權、土地出讓金數額、土地基準地價、房地產市場交易價格及權屬變更等方面的資料,以加強稅源管理,搞好稅源監(jiān)控。

第二十三條  各縣級地稅機關要根據稅源情況,對土地增值稅納稅人建立必要的稅收管理制度和稅收監(jiān)管臺帳。每年度結束后,要報《土地增值稅報告表》(由省局統(tǒng)一印發(fā))。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管理法》、《土地增值稅條例》等稅收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

第3篇

第一條凡在仁化縣范圍內從事開采石料、開采河砂、磚生產(包括紅磚、紅砂磚、水泥磚)的納稅人,均適用本辦法。

第二條稅務部門(縣國稅局、縣地稅局,下同)應當對轄區(qū)內已開業(yè)從事石場、河砂、磚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逐戶進行實地調查,掌握業(yè)主經營地址,生產能力、經營方式、生產周期、產品類型、市場價格以及供電來源等基本情況,切實加強稅源管理。

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資料向稅務部門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未辦理營業(yè)執(zhí)照的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fā)生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資料向稅務部門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第三條納稅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等相關規(guī)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會計核算。稅務部門根據納稅人財務核算情況,分別采取不同的征收方式:

(一)對財務核算健全的納稅人,實行查賬征收方式;

(二)對財務核算不健全的納稅人,稅務機關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核定其應納稅額。

第四條符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條件的納稅人,必須向稅務部門申報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按照一般納稅人申報要求報送相關報表及其附列資料。

第五條納稅人應依法依規(guī)自覺進行納稅申報。

納稅人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條稅務部門要建立與公安局、水務局、國土資源局、供電部門的信息共享制度,定期到各部門提取用炸藥、開采量、用電量信息進行核實,各職能部門應給予配合。

第七條加強護稅協(xié)稅的分工協(xié)作,實現信息共享。縣公安局負責石場購買炸藥的監(jiān)控,及時將購買炸藥信息傳遞給稅務部門;縣水務局負責河砂開采權,及時將中標單位或個人的基本信息情況傳遞給稅務部門;國土資源局負責磚廠用地情況信息傳遞給稅務部門。各職能部門要大力協(xié)助稅務部門做好日常稅收管理,全力配合和協(xié)作稅務機關做好各項稅收管理和清查工作。

第八條征稅標準

(一)“以量控稅”營業(yè)收入的計算

全年營業(yè)收入=全年開采量X價格(當地平均價格)

(二)“以電控稅”營業(yè)收入的計算

當月產品銷售收入=當月耗用電度X單位電度最低產值

(三)“以炸藥控稅”營業(yè)收入的計算

當月產品營業(yè)收入=售石單價X當月產品生產數量

當月產品生產數量=當月生產耗藥總量X單位產品耗藥比率。

(四)石場、機磚廠,砂場的增值稅從價計征

第4篇

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出現許多亮點,例如建立了納稅自然人的納稅識別號制度,納稅人信息的獲取與互通等新制度以加強稅收的征管,解決了對自然人征收困難的問題,但卻取消了原征求意見稿中的側重于對納稅人權利保護的條款。

關鍵詞:

稅收中性;誠實推定權;納稅救濟程序;《稅收征收管理法》修改

我國目前的稅法沒有統(tǒng)一的基本性法律,表現形式多為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變動性強且層次較低。由于造法主體多為行政機關,因而導致其不可避免的受到行政主體利益本位的制約。例如《稅收征收管理法》的多數條款本意是規(guī)范政府征稅行為,卻實則在為征稅機關代言。因此,若此法再一次修改則應加強對納稅人權利的保護,筆者試從實體與程序兩個方面來進行論述。

一、“稅收中性”原理對征稅權力的約束

法國政治家科爾伯特曾說過:“稅收就是拔的鵝毛最多又是鵝叫聲最小的藝術。”這是對稅收中性最經典的表述。稅收中性要求國家的征稅行為盡可能小的影響正常的經濟活動,使社會所獲收益大于納稅人的損失,強調了對納稅人權利的保護。但從當前在我國享有重要地位的流轉稅與所得稅來看,我國的稅收制度還遠遠不能達到稅收中性原則的要求。

流轉稅由于采取簡便易行的比例稅率,因此不可避免的具有累退性。累進稅率的檔次過多阻礙著稅收中性的實現,差別稅率也抑制了納稅人生產、工作的積極性。其次流轉稅具有隱蔽性,并不是直接對納稅人征收。例如,消費稅,通常隱含在商品價格中,最終由消費者承擔。這種替代消費的情況在抑制通貨膨脹提高消費者福利方面是無能為力的,稅率的提高會導致商品價格的提高,稅率的降低只會導致經營者營利的上升,并不會讓消費者感受到切實的福利。所得稅中對納稅人的保護問題主要存在于個人所得稅方面。雖然隨著新《稅收征收管理法》中納稅人識別號、納稅人信息獲取制度的完善,長期存在的征收難題得到了緩解。但企業(yè)所得稅在稅收優(yōu)惠政策設定上的混亂問題仍不容忽視。由傳統(tǒng)的“招商引資”所帶來的優(yōu)惠思路和制度漏洞,驅使著地方政府在沒有依據的情況下任意進行減稅、免稅、退稅、稅收補助的設定,產生了對其他企業(yè)的不公,對稅收中性原則的違反,對建立規(guī)范、統(tǒng)一市場秩序的不利。

二、納稅人實體權利保護:誠實推定權

誠實推定權,也稱為誠實納稅推定權,是指納稅人有被稅務行政機關假定為依法誠實納稅的權利,是稅法應當確立納稅人享有的最重要的基本權利之一。《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七條規(guī)定就是對納稅人誠實申報下不信任的表現,在要求納稅單位和個人履行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及證明材料的義務的同時,缺乏對稅務機關權力的濫用的限制,在現實中使納稅人為證明其納稅信息花費了過多的成本,從而對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造成了不利影響。本人認為,從對納稅人誠實推定權利的保障角度上來看,應增加限制條件,即:只有稅務機關發(fā)現納稅人的申報信息確有瑕疵才能讓稅務人承擔證明義務。從這個角度來看,納稅的誠實推定權一定程度上也是無罪推定原則在稅法中的體現。

三、納稅人程序權利保護:取消先交稅后訴訟的前置

取消這一前置程序在征求意見稿中已有所體現,然而引發(fā)學界廣泛熱議的這一修改,卻在修正案中被取消了。被取消的原征求意見稿第一百二十六條規(guī)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和直接涉及稅款的行政處罰上發(fā)生爭議時,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應當先依照復議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解繳稅款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相比于舊法第八十八條的先繳稅后復議有巨大的進步。其進步之處在于稅款的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時無需先繳納稅款或者提供足額擔保,取消了復議前的納稅前置門檻,是對納稅人權利保護的一大促進。但很可惜,新修法沿用了舊法此款規(guī)定,取消了征求意見稿中的修改規(guī)定。筆者認為繳稅前置應當取消,先繳稅后救濟的程序設計有“花錢買救濟”的色彩,對于中小納稅人本就短缺的流動資金帶來巨大影響。但針對我國目前情況來看一步取消仍不現實。可先規(guī)定納稅人可以提供一定比例的應繳稅款作擔保或者要求將不動產抵押,采取保全措施以防止納稅人轉移財產以逃避稅務。但從長期來看,繳稅前置應當取消。

四、結語

建立健全現代化的財稅制度是“十三五”計劃中的重中之重,科學的財稅制度是法治國家的保證,而納稅人權利的保護則可以倒逼行政機關提高執(zhí)法、征收水平,真正做到稅收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應當加快稅收實體法的制定解決當今出現的稅法的多層次、低效力局面,在稅收中性原則的指導下,在實體與程序兩方面切實加強對納稅人權利的保障。

[參考文獻]

[1]劉大洪主編,黎江虹,劉水林副主編.經濟法學[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1.

[2]王保樹主編.經濟學原理[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1.

第5篇

一、從事滑石加工、銷售的納稅人應當按照稅收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稅務登記、領購和使用發(fā)票。

二、凡在本縣境內從事滑石加工、銷售業(yè)務的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用核定方式征收稅款: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三)擅自銷毀賬簿或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四)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五)發(fā)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六)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對于申報異常的已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本《意見》將作為納稅評估的依據之一。

三、采用核定方式征收稅款,主要依據是納稅人在加工單位(噸)滑石產品所耗用電的數量及同行業(yè)同期同類商品銷售價格作為參考進行核定。

四、采用核定方式征收稅款,按以下方法核定其應納稅額:

(一)核定銷售數量。納稅人應在月度終了后的增值稅申報期內如實向主管稅收機關報送電力部門在上月份實際繳納電費收據的復印件和《縣滑石加工企業(yè)產品生產明細表》,,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納稅人當期用電數量,再根據產品加工流程倒置換算后的核實納稅人當期生產產品數量,作為月核定納稅人應納稅銷售額的數量依據。

(二)核定銷售滑石粉的價格。主管稅務機關抽查全縣境內部分納稅人銷售滑石產品的價格情況,核定納稅人銷售滑石產品最低計稅價格,作為計算納稅人應納稅銷售額的計稅依據。

(三)主管稅務機關對從事滑石加工、銷售的納稅人核定生產每噸滑石產品測算耗電數量及不含稅計稅價格如下:

當上述滑石產品的實際銷售價格發(fā)生較大變化時,稅務機關有權對計稅價格進行適當調整。滑石加工企業(yè)申報納稅時應保存并向稅務機關提交如下資料:

1、購進礦塊的有效進貨清單、付款憑據及資金流向憑證;

2、銷售滑石礦塊生產滑石產品的有效銷貨結算單據、收款憑據及資金流向憑證。

從事滑石加工的納稅人未按規(guī)定保存并提供上述資料的,稅務機關將按同類產品的最高價格計稅。

(四)納稅人自報。納稅人必須按稅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期限如實申報納稅,當期發(fā)生的經營數量或者銷售金額超過稅務機關核定產品數量或者計稅價格的,納稅人必須按實際生產的數量及銷售金額在月度終了后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申報繳納稅款。

五、納稅人未按稅務機關要求報送有關資料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六條的規(guī)定處理;納稅人當期發(fā)生的銷售數量或者銷售金額超過稅務機關的核定產品數量或者計稅價格,未按有關規(guī)定如實向稅務機關進行申報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6篇

本辦法所指個人出租經營用房,是個人將擁有產權的房屋在約定的時間內,出租給他人使用并收取租金(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益)的行為。

第二條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個人經營用房租賃稅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房屋產權所有人出租經營用房時,應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由承租人或實際使用人代扣代繳出租經營用房業(yè)務應繳納的各項稅費。租賃雙方沒有簽訂合同或合同中沒有注明出租經營用房稅收代扣代繳事項的,出租經營用房業(yè)務應繳納的各項稅費由承租人或實際使用人繳納。

第四條個人出租經營用房應繳納:營業(y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個人所得稅、印花稅。

第五條個人出租經營用房稅收采取按綜合征收率征收的辦法征收。未達營業(yè)稅起征點的綜合征收率4%,達到營業(yè)稅起征點的綜合征收率為12%。對房產面積較大、所得較多的可在此基礎上提高5個百分點。

第六條個人利用自有經營用房從事生產、經營的,須向主管地稅機關提供“四證”(營業(yè)執(zhí)照、房屋產權證、身份證、戶口簿)。經主管地稅機關審核,“四證”姓名一致的為自有自用房產,不一致的為出租房屋。除夫妻間房產無租使用,父母與子女間房產無租使用,以及可認定為房屋使用者無租使用產權所有人房產外,主管地稅機關可認定為有償出租房屋。

第七條租金收入申報屬實,能提供真實有效并經公證的房屋租賃合同、協(xié)議及收費依據的,以租金收入和本辦法規(guī)定的綜合征收率計算征收。

應納稅額計算公式為:

應納其他稅收及附加=租金收入×綜合征收率

應納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實際占用土地面積×單位稅額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稅機關按房屋建筑面積及區(qū)域租金標準核定其應納稅額:

(一)拒不向地稅機關提供房屋租賃合同、協(xié)議等納稅資料或提供虛假資料的;

(二)發(fā)生納稅義務但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地稅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三)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應納稅額計算公式為:

應納其他稅收及附加=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租金標準×綜合征收率

應納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實際占用土地面積×單位稅額

地下工程用于經營的按現行稅收政策計算征收。

第八條每平方米租金標準由主管地稅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采取典型調查的方式,依據房屋座落地的繁華程度、交通條件,以及不同用途做參考,分區(qū)域、地段合理確定。各商場出租商廳,除鑫園商場外,其他商場參照海天市場租金標準執(zhí)行。(詳見附件)

第九條出租經營用房的個人,自收到租金次月或合同約定期限和稅法規(guī)定的期限內,按應繳納的稅種申報納稅。

第十條主管稅務機關應通過辦理稅務登記、部門間信息交換、專項清查等手段全面獲取個人出租房屋信息,建立包括納稅人基礎信息、租賃合同、核定稅額、納稅憑證等資料的個人出租房屋稅收管理檔案和管理臺帳,根據掌握的稅源信息,按季與稅收入庫數據進行比對分析,實施稅源監(jiān)控。

第十一條主管稅務機關要通過實行巡(檢)查制度,加強對稅源的管理與監(jiān)控。稅收管理員要對轄區(qū)內個人出租房屋情況實施動態(tài)監(jiān)控,及時掌握納稅人納稅情況和稅源變化情況,更新稅源管理信息,對未遵期申報繳納稅款的納稅人進行催報催繳。

第十二條主管稅務機關要建立征管質量考核制度,定期對稅收管理員征管工作質量進行跟蹤考核。

第十三條主管稅務機關可以從本地實際情況出發(f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根據有利于稅收控管和方便納稅的原則,委托房產、街道辦事處、鎮(zhèn)政府等部門或單位,代征個人出租經營用房有關稅收及附加(代征部門和單位簡稱代征人)。

第十四條代征人經主管地稅機關認定,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簽訂《委托代征稅款協(xié)議書》,由主管地稅機關向代征人核發(fā)《委托代征證書》。

第十五條主管地稅機關應對代征人進行指導、檢查和監(jiān)督,及時向代征人提供代征稅款所需的各種稅收憑證,并按規(guī)定向代征人支付代征手續(xù)費。

第十六條納稅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或者代征人未按照規(guī)定履行代征義務的,主管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guī)定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按有關稅收政策執(zhí)行。

第7篇

第一條縣礦產品稅費統(tǒng)收管理系統(tǒng)利用計算機網絡系統(tǒng),通過設在各檢查計量站點的監(jiān)控攝像機、電子地磅、攔桿機和電子刷卡器等設備,對縣境內礦產品銷售交易過程中的稱重、計量、刷卡收費等環(huán)節(jié)的數據上傳備份、視頻同步監(jiān)控,達到全方位監(jiān)督管理的目的。

第二條在本縣區(qū)域內從事礦產資源開采或礦產品加工的國有、集體、私營等企業(yè),均應遵守本辦法規(guī)定,建立健全礦產品生產、加工、銷售資料,合法經營,照章交納稅費。

縣礦產品稅費統(tǒng)征辦公室、收費中心、檢查中心、稅費稽查大隊的工作人員必須嚴格執(zhí)行本辦法的規(guī)定,秉公辦事。

第三條縣礦產品稅費統(tǒng)征監(jiān)督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指導、協(xié)調、監(jiān)督和管理稅費統(tǒng)征工作,日常工作由其辦公室組織實施。相關單位按照分工負責的原則,自覺履行各自職責。

第四條稅費統(tǒng)征實行“三權分離、相互制約”的管理辦法。即:收費中心管票、管征收,檢查中心管站、卡,稽查隊管稽查、管秩序。

收費中心負責稅費的統(tǒng)征、資金的管理、票據提供、繳費IC卡的發(fā)放和對各站卡點的監(jiān)控及系統(tǒng)維護。

檢查中心負責全縣各稅費檢查計量站點礦產品的計量檢查、刷驗IC卡、計量票據打印、驗票驗卡工作。

礦山稅費稽查大隊,由縣級領導帶隊,紀檢、監(jiān)察、公安、交警、交通、國稅、地稅等相關部門領導為組長,抽調有關執(zhí)法監(jiān)察人員為成員,負責礦山企業(yè)繳納稅費情況的稽查,并對各站、卡、收費中心的運行情況實施監(jiān)督。開展不定期檢查,發(fā)現問題,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并給予相應處罰。

第五條礦產品按礦區(qū)、類別、品位確定指導價格,區(qū)別進行稅費征收,嚴格執(zhí)行指導價,不得隨意降低征收標準。

指導價的確定遵循客觀公正的原則,采取綜合測定、征詢意見等辦法,參考市場價格變化因素,適時調整,動態(tài)管理。

指導價格的確定由礦山稅費統(tǒng)征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制訂,縣國土資源局、財政局、國稅、地稅等相關部門按照有關管理規(guī)定分別提出意見,由統(tǒng)征辦具體確定,提交縣人大、政協(xié)有關機構審查,縣政府批復后實施。

第六條全縣礦產品實行境內境外兩種稅費征收標準。礦產品銷往境外的,企業(yè)必須提前報有關部門審批,適當提高征收標準。鼓勵企業(yè)在本縣境內對礦產品就地進行深加工增值,鼓勵利用外地資源在深加工,購進外地礦石深加工的費用征收采取先征后返的方式進行,礦石購進和加工的礦產品按標準統(tǒng)一收費,憑礦石購進的合法票據和計量數據,經審查無誤后,部分返還已交納的費用。

第七條各采礦企業(yè)法人或委托人預先向統(tǒng)征辦收費中心提交礦山采礦許可證、營業(yè)執(zhí)照、稅務登記證及委托書等資料,經審查無誤進行信息錄入后,在財政收費中心指定的銀行繳存一定數量的資金,憑銀行收款憑證辦理稅費儲值卡,稅費儲值卡隨車同行,按照運送的礦產品質量、交納稅費的標準計算出應交納的稅費金額,通過刷卡實現稅費繳納。儲值卡資金不足時需提前充值,不得透支。

第八條各運礦企業(yè)和個人持車輛行駛證、駕駛證及身份證等相關資料,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車輛稱重、照像及資料錄入,審核無誤后,由收費中心統(tǒng)一辦理運礦車輛通行卡。為了方便查驗和監(jiān)督控制,此卡不得轉借。

第九條各檢查計量站應按照工作流程進行操作,負責礦石過磅、查驗標準、核對通行卡信息、計費刷卡、打印票據。收費中心負責運礦車輛過磅交費全過程的實時監(jiān)督和信息記錄,統(tǒng)計礦山企業(yè)的銷售情況,歸積收繳的稅費及定期向財政、稅務、國土資源部門劃交稅費款項,編報統(tǒng)計報表,并負責檢查計量站和監(jiān)控中心設備的維護、各種信息的備份、信息資料的提供等工作。

第十條采選礦企業(yè)在外運礦產品時,運礦車輛通過檢查站必須通過設有欄桿的電子磅進行稱重計量,以刷卡方式進行稅費繳納,繳納稅費后起桿通過,不能人為起桿。計量繳費過程的所有信息必須由計算機系統(tǒng)進行記錄傳入收費中心的數據庫,計量繳費過程在收費中心的實時監(jiān)控下完成。對于未通過檢查站的偷、逃運礦車輛,檢查中心和稽查大隊即可根據收費中心提供的視頻監(jiān)控錄像材料取締該車運礦資格,并按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理。

第十一條礦產品稅費征收采取原礦和鉛、鋅精粉按不同稅費征收項目和標準分別計征。

屬于自產委托加工的,除征收原礦的稅費外,按有關規(guī)定再計征鉛鋅精粉加工環(huán)節(jié)的稅費

對選礦企業(yè)購買和受委托加工未經計量站稱重的礦石,按照運出的鉛鋅精粉數量進行推算礦石的數量,出具加工工作單,由選礦企業(yè)負責代扣礦石生產環(huán)節(jié)的稅費。推算的數量僅作為參考,原則上由選礦企業(yè)據實代扣。

第十二條對偷、逃稅費行為實行舉報獎勵制度。對舉報的采礦企業(yè)、運礦車輛以及工作人員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的,根據實際情況給予舉報人一定數額的獎勵。

第十三條企業(yè)和運礦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暫扣車輛和礦產品,提請工商部門和企業(yè)主管部門處以停業(yè)整頓、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等行政處罰,情節(jié)嚴重的處以違規(guī)數額10至20倍罰款,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立案查處,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采取不正當手段,偷、逃、抗、騙稅費的;

2、擅自改變礦石類別品位,造成少征稅費的;

3、卡、票、礦石類別、車輛不相符的;

4、車輛皮重與實際不符的;

5、拒絕、干擾、刁難、妨礙稅費統(tǒng)征工作人員執(zhí)行公務或侮辱、誹謗、毆打征收工作人員的。

第十四條運礦車輛不配合檢查人員的指引,不按計量程序和規(guī)定及標識自覺接受計量,違章過站造成計量站設施損壞的,應照價賠償,恢復原狀。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立案查處,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稅費征收工作人員違反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正式職工的,視其情節(jié)給予行政和黨紀處分。屬于臨時雇傭人員的辭退。不論正式職工或臨時雇傭人員構成犯罪的,均移交司法機關查處,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偽造、涂改計量票據的;

2、擅自降低綜合指導價的;

3、截留、挪用、私分稅費的;

4、在征收中、索賄受賄、的;

5、人為損壞設備的,除照價賠償外,按上述規(guī)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并予以處罰;

6、私放運礦車輛,造成國家稅費流失的;

7、參與采礦企業(yè)經營不按規(guī)定回避的;

第8篇

1.下列屬于人大及其常委會授權立法的法規(guī)有( )。

A.《營業(yè)稅暫行條例》

B.《增值稅暫行條例》

C.《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D.《消費稅暫行條例》

2.下列各項中,不適用《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 )。

A.契稅

B.關稅

C.車輛購置稅

D.教育費附加

3.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guī)定,下列屬于稅收保全措施的有( )。

A.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

B.扣押、查封、拍賣納稅人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稅款

C.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D.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4.下列行為中,按稅法規(guī)定應征收增值稅的有( )。

A.納稅人受托開發(fā)軟件產品,著作權屬于受托方

B.銀行經營融資租賃業(yè)務收取的租賃費

C.生產企業(yè)銷售貨物時收取的優(yōu)質服務費

D.招待所預訂火車票的手續(xù)費

5.以下以發(fā)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xù)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的結算方式有( )。

A.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

B.預收貨款方式

C.托收承付方式

D.委托銀行收款方式

6.某一般納稅人為生產酒類產品的企業(yè),該企業(yè)銷售自產糧食白酒收取的包裝物押金正確處理的有( )。

A.逾期1年以上的并入銷售額繳納增值稅

B.逾期1年以上的并入銷售額繳納消費稅

C.無論是否返還均于收取時并入銷售額繳納增值稅

D.無論是否返還均于收取時并入銷售額繳納消費稅

7.根據現行消費稅的規(guī)定,下列說法正確的有( )。

A.納稅人銷售金銀首飾,計稅依據為含增值稅的銷售額

B.金銀首飾連同包裝物銷售,計稅依據為含包裝物金額的銷售額

C.帶料加工金銀首飾,計稅依據為受托方收取的加工費

D.以舊換新銷售金銀首飾,計稅依據為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銷售額

8.下列收入免征營業(yè)稅的有( )。

A.高校后勤實體經營學生公寓所取得的收入

B.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積金在指定的委托銀行發(fā)放的個人住房貸款取得收入

C.從事國際航空運輸業(yè)務的外國企業(yè)從我國運載旅客出境取得收入

D.保險公司攤回的分保費

9.下列項目中,按20%計征營業(yè)稅的有( )。

A.保齡球館收人

B.游藝

C.跑馬場收入

D.射擊場收入

10.租賃方式進口貨物中,進口完稅價格的確定方法有( )。

A.以租金方式對外支付的租賃貨物,以租賃貨物的到岸價格作為完稅價格

B.以租金方式對外支付的租賃貨物,在租賃期間以海關審定的租金作為完稅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