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6-11 09: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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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俄羅斯金融服務市場監管法律制度
中圖分類號:DF438(51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3-8330(2013)04-0150-11
廣義而言,俄羅斯金融市場包括銀行業、保險業、外匯市場、股票市場、國債市場、地方債券市場、企業債券市場、貨幣市場、期貨市場等。在對金融市場進行調整的過程中,法律、政治、經濟、公共政策等均發揮了作用。尤其是經過了兩次大規模金融風暴洗禮以后,俄羅斯建立起金融服務市場的監管法律體系,體現為以部門法為主體框架,并輔以其他單行法規和部門法中的特殊規定。
一、俄羅斯金融服務市場監管制度溯源
俄羅斯的金融服務市場監管制度與前蘇聯的制度具有承繼關系,與前蘇聯和俄羅斯的社會歷史背景也存在密切聯系,自前蘇聯解體至今,經過兩次金融危機的沖擊,俄羅斯的金融服務市場監管制度發生了較大的變化,形成了以中央銀行為核心、聯邦金融市場管理局為輔助的監管格局。
(一)前身——前蘇聯銀行監管制度
由于歷史原因,俄羅斯的金融制度和監管體系直接承繼前蘇聯,其整體框架由前蘇聯構建。
1917年12月14日(俄歷),全俄中央執行委員會頒布法令,所有私營股份銀行及私人銀行一律收歸國有,同國家銀行合并為統一的俄羅斯蘇維埃聯邦社會主義共和國人民銀行,同時宣布銀行業務由國家壟斷。①可見,前蘇聯初期銀行業監管的目標是國有化,雖然其監管職能比較模糊,但已經出現雛形,全俄中央執行委員會為了對按人民委員會的憑證撥款實行監督,設立了財政小組委員會,該小組委員會的設立是首次對私有銀行業務進行監管的嘗試。但是,由于銀行國有化進程是在全國各生產行業全面國有化的大背景下發生的,銀行國有化法令并不適用于信用合作社,導致了部分銀行業監管的失控。1921年10月,新經濟政策已經開始執行,蘇維埃政權建立了新的中央銀行,即國家銀行(Госбанк),蘇聯的銀行業發展由此拉開帷幕。②20世紀20年代,為適應新經濟政策,前蘇聯各行業、各地區、各經濟實體作為基本單位,建立各自獨立的銀行信貸組織,以促進其相互競爭,國家則對它們進行間接控制。30年代起,前蘇聯工業國有化和農業集體化運動展開,以行政管理為特征的集中壟斷型銀行體制逐漸形成。1959年,前蘇聯銀行體制進行了再次改組并逐漸發展成了四大銀行體系:1.國家銀行:整合了中央銀行與商業銀行的職能,負責制定貨幣政策、國家金融計劃,并監督其他銀行,處于核心支配地位;2.建設銀行(Стройбанк):③隸屬于國家銀行,是國家管理基本建設投資的專業銀行;3.儲蓄銀行(Сбербанк):最早成立于1841年,④1963年成為國家銀行的一部分,承擔辦理公民儲蓄業務;4.外貿銀行(Внешторгбанк):由國家銀行、外貿部、部分大型外貿企業入股,組成的壟斷對外貿易和經濟工作的銀行。可見,四大銀行系統實際上仍是一個系統,即國家銀行體系。前蘇聯實行的集中管理的監管方式一直持續到戈爾巴喬夫改革前夜。90年代,蘇聯銀行業再次重組。1990年12月11日,蘇聯最高蘇維埃通過了《國家銀行法》(Закон о 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ом банке СССР)和《銀行與銀行業務法》(Закон о банках и банковской деятельности),⑤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了銀行業監管模式。此后又出現了三大專業銀行:農工銀行(Агропромбанк)、工業建筑業銀行(Промстрйбанк)和住房公用事業與社會發展銀行(Жилсоцбанк)。在這次重組過程中,原國家銀行逐漸轉化為類似西方國家的中央銀行(Центральный банк),并逐漸脫離國家行政體系,成為直接向最高權力機關負責的金融管理機構。遺憾的是,隨著戈爾巴喬夫整體經濟改革的失敗,銀行業的重組沒有取得預期效果。
(二)建立——俄羅斯聯邦金融服務市場監管機制
1991年前蘇聯解體,俄羅斯全面繼承了前蘇聯的金融遺產,包括金融資產和管理體制。1992年,俄羅斯政府采取“休克療法”向市場經濟體制快速轉軌,其中調整金融市場管理體制是改革的重點內容之一。改革主要參照當代西方金融制度,建立起以中央銀行為主導、商業銀行為主體、多種金融機構并存,同時具有各類金融市場的金融體制,同時伴隨著大規模的私有化進程。1991年11月,俄羅斯聯邦頒布了《中央銀行法》(《Закон о центральном банке РФ》),開始運用法律手段構建新的金融監管框架。歷史上的國家銀行正式改組為中央銀行,形成了以中央銀行為領導、商業銀行為主體、多種金融機構并存的分工協作體系,明確了中央銀行的主要職責是管理貨幣政策。貨幣政策成為國家宏觀調控的主要手段。信用形式已由單一的銀行信用向包括銀行信用、商業信用、消費信用、國家信用和民間信用發展,形成了包括商業票據、國家債券以及各類債券在內的多樣化的金融工具和金融手段,建立了統一的外匯管理機構,實行以貿易商品成本作為決定因素的盧布統一匯率體制。⑥1993年7月俄聯邦頒布法令,對在俄羅斯境內的外國銀行實行嚴格限制,禁止全部和大部分由外資擁有的銀行為俄羅斯客戶服務,旨在保護本國銀行業免受外國銀行競爭的影響。⑦與此同時,20世紀90年代初期,俄羅斯的證券業也逐漸形成規模。1996年,俄羅斯頒行了《證券市場法》(《Закон о рынке ценных бумаг》)。90年代后期,保險業才逐漸起步,直到今天,發展規模仍很有限,但《保險業務組織法》(《Закон об организации страхового дела в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卻早在1992年就已經頒行。
俄羅斯金融服務市場的發展前期,其監管職能主要集中于中央銀行,它直接向國家杜馬負責。中央銀行雖然是統一的監管機構,但是當銀行與其他金融市場發生交叉經營時,則監管權能也會發生分散,如商業銀行經營證券業務,則由中央銀行和證券業管理委員會共同監管。目前,俄羅斯的監管機構仍然以中央銀行為核心,主要監管銀行信貸等業務,聯邦金融市場管理局(Федеральная служба по финансовым рынкам,簡稱ФСФР)成為了監管除銀行業以外的其他金融業務的主要機構。⑧前蘇聯解體以后,休克療法也很快宣告失敗。從那時起,俄羅斯金融服務市場改革的步伐就一直沒有停止過,立法工作雖然稍晚于市場出現,但基本也可以認為是同步進行。1998年和2008年兩次金融危機給俄羅斯的金融服務市場帶來沉重打擊,雖然在一定程度上打亂了俄羅斯國家金融體制改革的步驟,但并沒有動搖改革的大方向,而且加速了其立法進程和重組過程。
二、俄羅斯金融服務市場監管法律體系構造
歷經二十多年的改革歷程及兩次金融危機的考驗,俄羅斯金融服務市場監管法律體系基本形成。
中央銀行法》第57條規定,俄羅斯銀行為信貸組織和銀行集團確定執行銀行業務、會計核算和會計制度,建立內部控制,形成和提供會計和統計報表及聯邦法律規定的其他一些信息必須遵守的原則。俄羅斯銀行按照理事會確定的清單,有權向信貸組織索要和獲取其必要的活動信息,并要求解釋。俄羅斯銀行有權為銀行集團股東提供活動信息制定程序。
在這些方面,根據《中央銀行法》第59條的規定,俄羅斯銀行有權作出信貸組織國家登記的決定,為了實施其監管職能,編制信貸組織國家登記手冊,發放信貸組織銀行業務許可證、暫停許可證的效力和吊銷許可證。
中央銀行法》第75條規定,俄羅斯銀行為了查找威脅信貸組織存款人和貸款人合法利益和俄聯邦銀行體系穩定性的情況,而對信貸組織(銀行集團)的活動進行分析。當存在這些情況時,俄羅斯銀行有權采取本法第74條規定的措施,同時根據理事會的決議采取信貸組織財務健康化措施。第76條規定,為了保護存款人和貸款人的利益,俄羅斯銀行有權向被吊銷銀行業務許可證的信貸組織派遣全權代表。在俄羅斯銀行全權代表工作期間只有在全權代表的同意下,信貸組織才有權從事聯邦法律許可的交易。從清理委員會建立或者仲裁法庭委派仲裁管理員之時起,俄羅斯銀行全權代表停止工作。
(一)銀行業監管法律制度
俄聯邦1990 年12月通過了《國家銀行法》(即后來的《中央銀行法》)和《銀行與銀行活動法》。《中央銀行法》成為調整整個銀行業,監管銀行市場的最重要法律規范,其不僅規定了國家銀行在整個金融資本市場的運行規則和業務范圍,還詳細規定了銀行在金融資本市場的調解和監督功能。
1.中央銀行的地位
《中央銀行法》第56條規定,俄羅斯銀行是銀行調節和銀行監督機關。它對信貸組織和銀行集團遵守銀行立法、俄羅斯銀行法規和法定指標的情況執行日常性的監督。維持俄聯邦銀行體系的穩定性,保護存款人和貸款人的利益是銀行調節和銀行監督的主要目的。俄羅斯銀行的調節和監督職能通過其常設機關銀行監督委員會來執行。
2.銀行業務的監督
[JP2]在俄羅斯的銀行業務領域,其最大的業務內容就是投資信貸服務,債權人、債務人、存款人和信貸機構之間發生的各種法律關系都是圍繞著信貸組織亦即銀行產生的,因此,關于銀行業務的監督,《中央銀行法》主要著眼點就是對銀行信貸業務的規定,制定了針對信貸組織(銀行或銀行集團)的詳細監督制度,用以平衡信貸組織、債權人、債務人以及儲戶之間的權利關系。
具體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針對信貸市場動態信息的掌握,這是履行監管職責的前提。⑨二是對信貸組織的設立和活動程序進行規制,從而確保其有序合法,避免違法侵權的發生。⑩此外,還規定了銀行理事會制度、貸款額度通報制度、信貸組織保障制度、重大信貸風險額度限制制度等。三是懲罰措施。為了執行銀行調節和銀行監督的職能,俄羅斯銀行有權對信貸組織(及其分支機構)進行檢查,責令他們消除其活動中的違規行為,并對違規行為采取本法規定的制裁措施。在信貸組織違背聯邦法律以及未按俄羅斯銀行依據聯邦有關法律制定的法規和條例提交信息或者提交不完全或者不真實信息的情況下,俄羅斯銀行有權要求其撤銷其違法違規行為。具體措施包括罰款、限期限制業務范圍和規模等。更加強有力的是,俄羅斯銀行有權依照聯邦《銀行及銀行活動法》規定的理由吊銷信貸組織從事銀行業務的許可證。信貸組織違規行為的追溯期為5年。俄羅斯銀行可能因其對信貸組織的罰款或其他制裁而被上訴至法院。四是強調對存款人和貸款人權利的保護。
3.投資業務的監管
俄羅斯中央銀行的另一項重要任務是保障本國利益,限制外資的發展。按照《中央銀行法》和《銀行與銀行活動法》規定,外資銀行認購俄資銀行股權時需要履行通知報告義務,達到10%以上時還需要征得俄聯邦中央銀行的同意。俄羅斯地方政府經過國家杜馬授權可以限制外資銀行進入境內從事經營活動。
總之,俄羅斯銀行業的監管措施對維護本國信貸秩序、防止外資控制金融市場、保護存款人利益發揮了重要作用。
(二)保險業監管法律制度
[JP3]1992年11月27日,俄羅斯頒布實施《保險業務組織法》。1999年11月20日,又對該法進行了補充和修改,主要是限制外國公司在俄羅斯的經營活動,此外,俄羅斯還通過一系列的法律案對其進行修正。2004年3月11日,俄羅斯聯邦保險監管局(Федеральная служба страхового надзора,簡稱ФССН)依據總統法令成立,隸屬于財政部,負責對保險市場進行監管,2011年3月4日并邦金融市場管理局。
該條規定,國家對保險機構的監管(以下稱保險監管)旨在使保險機構遵守保險業立法,預防和制止保險機構對本法所規定的法律關系的破壞,保障被保險人、其他利益方,以及國家的權利和法益,有效地發展保險事業;保險監管本著法制、公開、組織統一的原則進行,保險監管機構在其指定的出版印刷機構出版印刷公開信息,例如對職權范圍的說明、登記注冊信息、牌照效力信息、許可證信息等等。
第29條規定了保險公司年度賬目公開的要求:賬目中的內容得到確認以后,要按照聯邦法律規定的期限和程序公布年度財務賬目;通過公共傳媒在保險公司業務活動的地區公布年度財務賬目,保險公司必須在保險業監管機關公開信息的通知。
目前,俄羅斯規范保險業市場最重要的法律依據就是《保險業務組織法》。
1.調整目標。《保險業務組織法》明確規定了該法的調整目標,包括調整保險業務所涉及的主體的權利義務關系,以及國家對保險業務經營主體的監管等。一個突出的特點是,該法對市場監管主要針對外國投資者作出規范,設定了諸多對外國保險業進入俄羅斯市場的限制,旨在保護本國產業。
2.監管主體及職責。《保險業務組織法》確定了調整和監管保險業的兩個主體:國家、保險機構協會。國家是從法律層面監管保險業務的最高機構,而保險機構協會屬于行業自律組織,主要職責是協調保險組織之間的活動,代表和維護其成員的共同利益,組建工會和其他協會組織。該法第30條專門規定了國家對保險業的監管職責。該條第4款并規定了保險監管的具體內容:(1)保險機構的牌照發放、保險精算師認證、在國家保險機構或保險機構聯合組織的目錄中登記注冊等。(2)監督保險立法的執行情況,包括在保險機構工作現場檢查工作、核實其財務報表等,以確保保險公司的金融穩定性和償付能力。(3)在本法規定的以下四種情形出現后的30天內由保險監管機構發出許可:一是依靠外國投資的保險組織擴大投資規模的;二是履行外國投資者參與的保險組織股權(投資份額)轉讓合同;三是在保險業務領域開設外國保險組織、再保險機構、經紀機構等代辦機構的;四是外國投資的保險公司開設分支機構。(4)保險公司的義務,包括提供業務財務報表和金融狀況信息;遵守保險立法,執行保險監管機構關于停止違反保險法行為的命令;提供保險監管機構因其監管職責所需的信息(涉及銀行秘密的信息除外)。該法第31條還規定,俄羅斯聯邦反壟斷機關依據反壟斷立法預防和制止保險市場上的壟斷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
3.為了降低金融風險,《保險業務組織法》設定了一系保保險公司金融業務穩定的措施,如再保險、共同保險、互助保險、轉保險等等。此外還規定了保險準備金制度、會計核算制度、賬目公開制度等。
(三)證券業法律制度
在證券市場,俄羅斯先后頒行了若干法律法規。1996 年4月22日,頒布《證券市場法》;1995 年12月26日,頒布《俄羅斯股份公司法》(《Закон об акционерных обществах》);1999年3月5日,頒布《證券市場投資者權益保護法》(《Закон о защите прав и законных интересов инвесторов на рынке ценных бумаг》)。2000年以后,俄羅斯證券市場得到長足發展,上述法律至今仍然沒有停止修訂。2001年俄羅斯又通過了《投資基金法》(《Закон о инвестициионных фондах》)。
1.證券市場監管體制
俄羅斯證券市場監管包括兩個層面,即自律組織和國家政府的雙重監督。
其一,國家監管。《證券市場法》為國家對證券市場實施監管提供了法律依據。根據該法第38條的規定,國家監督和調整證券市場主要通過以下措施:制定證券市場從業人員活動的義務要求及其標準;國家對證券發行和說明的登記注冊,以及證券發行人符合條件和遵守義務的監督;頒發證券市場從業人員許可證;建立起保護投資者權利、以及監督證券發行人和從業人員對投資者權利尊重情況的系統;禁止和取締違反許可的證券市場經營活動。
例如保護投資人的知情權,要求證券發行人必須向投資人提供聯邦法律所規定的必要信息,包括發行人自身信息和相關證明文件、股本比例等。《證券市場投資者權益保護法》第6條。
其二,行業自律。俄羅斯《證券市場法》也為行業自律提供了法律依據,俄羅斯證券業行業自律組織的主要監管權限是:獲得按照證券市場聯邦權力執行機關(證券市場聯邦權力執行機關的地方辦事處)設定的程序對其成員工作檢查結果的信息;確定其成員業務活動的規則和標準,其中包括證券業務,以及簽訂和履行與衍生金融工具相關的合同業務;監督成員遵守行業自律組織制定的從業規則與標準的情況;對公民進行證券行業的培訓,此外,經過證券市場聯邦權力執行機構派遣或委托,行業自律組織還可以進行技術考核并頒發技術證書。
如上所述,《證券市場法》通過國家監管和行業自律組織監督的辦法,從規范證券市場和保護投資人權利兩個方面著手,逐步改善證券市場的秩序。2004年3月,聯邦證券市場委員會被取締,其對金融市場的控制和監督職能轉至聯邦金融市場管理局,該管理局成為一個負責調節和控制證券市場參與者活動的專門國家機構。該機構對金融服務市場參與者的活動進行嚴格監管,規范證券市場的交易行為,打擊濫用內部信息的行為和非法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
2.證券市場投資人保護
在證券市場,相對于《證券市場法》來說,對投資人權益保護更為有力的是《證券市場投資者權益保護法》《Закон о защите прав и законных интересов инвесторов на рынке ценных бумар》。該法的立法目的就是從國家和社會層面為投資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合法權益提供保障。該法詳細規定了投資人在證券市場的各種權益和保障措施,還專門設定了保護投資者權益的法律訴訟程序,而且規定證券市場聯邦權力執行機關有權為了維護投資者權益而參與到訴訟程序之中,有權向法庭并要求索賠等。近年來,俄羅斯越來越重視個人在金融服務市場的權益保護,根據2008年12月的《2020年之前俄羅斯聯邦金融市場發展戰略》,俄羅斯進一步提出了增強證券金融市場的監管力度,加強對投資者利益的保護,不斷改善投資環境等舉措。可以說,這提示了未來俄羅斯金融服務市場改革和立法的重要發展方向。
其次,在法律體系方面,部門法主導監管,缺乏統一協調。
俄羅斯調整金融服務市場主要依靠的是部門法,即《中央銀行法》、《保險業務組織法》和《證券市場法》等等。其中,《中央銀行法》處于支配性地位,在《保險業務組織法》和《證券市場法》沒有出現之前,俄羅斯幾乎完全依靠銀行法來調整金融服務市場,因此,俄羅斯在金融服務市場上具有明顯的混業監管特征。《保險業務組織法》和《證券市場法》的出現雖然使監管內容得到了細化,但并沒有實質性改變銀行法的支配地位,其根本原因在于,俄羅斯國內主要的金融監管主體就是中央銀行,保險市場和證券市場最初的監管部門缺乏獨立的權能,直至2004年,俄羅斯才將除銀行業外的金融監管事務統一歸到俄羅斯聯邦金融市場管理局項下,試圖打造一個集立法與執法功能于一身的金融服務市場全能監管者。
歷史上,俄羅斯的金融市場監管,尤其是銀行業監管,經歷了從分散到集中,再到分散,然后又出現集中的趨勢。十月革命前,各類銀行分散管理,十月革命后逐漸變成國家銀行統一管理,前蘇聯解體后,俄羅斯大力推行自由化和私有化,銀行再次呈現分散管理的現象,但兩次金融危機使俄羅斯又一次開始趨向于集中管理。目前俄羅斯每個市場具有獨立的監管依據,但在實際操作中卻力圖采取混業共管的方式,其間難以協調統一。《金融服務市場競爭保護法》可以說是統一監管的初步嘗試。
(二)金融危機的因應
1.1998年金融危機
1998年俄羅斯爆發了大規模的金融危機,眾多銀行倒閉,經濟遭受重大打擊。因此,該次金融危機帶來的最大影響就是對銀行信貸業務的應急改革措施。改革中涉及諸多方面的措施,其中最重要的就是銀行系統的重組,通過充實銀行資本金、改善資產質量、重組銀行債務、促進資金流動性等辦法改善銀行經營狀況,同時還采取了完善法律制度,加強對金融市場監管等措施來幫助銀行系統重組。需要指出的是,上述種種措施并不是在金融危機爆發期間完成的,而是在金融危機爆發時及以后若干年內逐步得到落實的。俄羅斯中央銀行在重組制度保障方面采取的加強監管手段主要包括如下內容。
(1)完善法律制度,增強對個人權利的保護。前文已述,俄羅斯在1990年已經通過了《國家銀行法》和《銀行與銀行活動法》,初步建立起了俄羅斯金融服務市場監管體系。金融危機的發生對銀行業打擊沉重,存款人或者普通債權人的利益受到的傷害更大,銀行的不安全性引起了重視。1998年俄羅斯通過《信貸組織破產法》(《Закон о несостоятельности (банкротстве) кредитных организаций》),用以規范金融機構的破產程序,從而保護債權人的利益。2002年11月俄羅斯通過了《自然人銀行存款保險法(草案)》,該草案規定國家有關機構承擔居民儲蓄保險責任,由國家和接受個人存款的銀行共同組成保險基金,用以在銀行破產時補償存款人。該草案2003年正式由普京簽署頒行。2006 年12月, 俄羅斯對《中央銀行法》和《銀行及銀行活動法》進行了修改補充,進一步嚴格了銀行破產的條件和程序, 加強防范銀行負責人濫用破產權力, 加強對破產銀行的資產保全措施,以確保債權人利益。這些措施對于增強存款人對銀行的信心、增加銀行流動資金都具有積極意義。
(2)加大對銀行經營活動的監管力度,嚴格準入門檻。俄羅斯經歷了金融危機以后,意識到執法力度的重要性,開始加大監管力度。在銀行系統內部,俄羅斯開始進行嚴格的檢查。發現存在違反聯邦法律和中央銀行規定的,同時也喪失了實際償付能力的銀行或其他信貸組織,則中央銀行可強制吊銷其經營許可證。如果被吊銷許可證的銀行或者其他信貸組織經過自查,采取措施恢復了償付能力,財務狀況發生實質性的改善,則中央銀行可以恢復其已經被吊銷的許可證。
(3)建立銀行破產預警制度,降低未來風險。銀行破產預警制度是根據俄羅斯《信貸組織破產法》的規定建立起來的,是銀行系統重組的重要內容之一。根據該法的規定,信貸組織在最近6個月內不能滿足債權人的貨幣債權要求,付款義務到期后三天內由于資金不足不能履行給付義務的;在違反俄羅斯銀行義務性規范的同時,信貸組織的絕對資本比照最近12個月的最大資本額減少了20%以上的;違反俄羅斯銀行所要求的自有資金充足的規范的等等,當出現這些法定事由時,就應啟動預警機制,及時調整,采取必要的財務恢復計劃,盡可能減少破產信貸組織的數量,降低金融服務市場的風險。
1998年金融危機發生時,俄羅斯的金融服務市場初具規模,金融法律框架雖然已經具備,但體系還比較粗糙。金融危機爆發以后,俄羅斯在調整國內金融服務市場方面主要運用的還是經濟手段,立法工作是逐漸進行的,仍然與其原來的金融法制改革緊密結合,直到2008年金融危機再次爆發。這期間,金融服務市場的法律制度對于穩定金融市場、恢復國民經濟還是發揮了相當大的作用。金融危機的爆發也使俄羅斯認識到加強金融監管、規避金融風險的必要性和迫切性。也正因為如此,俄羅斯逐漸建立起多層次立體化的監管體系,其自上而下的監管主體分別是:中央銀行、行業自律組織、銀行自身,此外整個社會也負有監管金融服務市場的職責。
2.2008年金融危機
2008年在世界范圍內再次掀起新一輪的金融危機,俄羅斯沒有幸免,剛剛恢復的金融服務市場秩序再次受到重創。俄羅斯銀行數量迅速減少、股票暴跌、貨幣貶值、資產大幅度縮水、外商紛紛轉移投資,本國優勢產業,諸如石油、礦業和鋼鐵等也受到沉重打擊,失業率走高,人民生活受到顯著影響。金融危機爆發以后,俄羅斯聯邦采取了一系列應對措施,其中在法律政策方面主要進行了調整稅收、救濟失業和挽救金融服務市場等措施。挽救金融服務市場的重中之重是對銀行業的調整,兼顧其他金融服務市場,最大限度地保護存款人的利益。金融風暴期間,俄羅斯先后出臺了多個法律案,幾乎所有的措施都是圍繞改善銀行經營狀況展開的。
(1)改善銀行經營狀況。2008年10月13日,俄羅斯頒布了該年度第171號法律案《對中央銀行法第46條的修訂法案》(《Закон о внесении изменения в статью 46 федерального закона о центральном банке РФ》,簡稱2008年《171號法案》)和第173號法律案《支持金融體系補充措施法》(《Закон о дополнительных мерах по поддержке финансовой системы РФ》)。前者為俄羅斯中央銀行增加了新的融資工具,規定央行有權向擁有一定評價等級的商業銀行提供最長6個月的無擔保融資。判斷債務人償還能力的評定和評定機構,以及具體的融資條件均由央行理事會決定。同年12月30日頒布的第317號法律案(《Закон о внесении изменения в статьи 46 и 76 федерального закона о центральном банке РФ》,簡稱2008年《317號法案》)又將最長融資期限延長到一年。這些規定對于緩解商業銀行融資壓力起到了巨大作用。根據《支持金融體系補充措施法》,俄羅斯開發銀行和外經銀行(Внешэкономбанк)有權為企業償還外債提供外匯供給,有權取得企業海外債權人的請求權。根據該法,中央銀行有權與其他信用機構簽訂契約,并約定央行承擔該信用機構與其他信用機構交易時發生損失的補償義務,央行還可以給企業借貸提供信用供給,協助開發銀行向民間銀行融資,以無擔保方式向最大商業銀行和儲蓄銀行提供貸款等。
(2)防范銀行風險措施。俄羅斯除了采取措施改善銀行現狀以外,還采取措施預防未來風險。2008年10月28日俄羅斯頒布了第175號法律案《截至到2014年12月31日前增強銀行系統穩定性的附加措施法案》(《Закон о дополнительных мерах для укрепления стабильности банковской системы в период до 31 декабря 2014 года》,簡稱《附加措施法》)。根據該法案的規定,當銀行的財務狀況出現不穩定的跡象,有可能會威脅到銀行系統的穩定性和存款人的合法權益時,俄羅斯中央銀行和存款機構將主動干預,采取防止銀行破產和快速恢復銀行系統穩定性的必要措施。該法案在很大程度上優化了銀行系統內部財務制度,擴大了存款保險機構的權限,也增強了中央銀行對商業銀行的監管能力。
(3)增強金融市場活力。金融危機爆發后,大量流動資金為了回避風險紛紛退出金融市場,為了增強金融服務市場的活力,增大資金流量,俄羅斯采取了修改銀行立法、頒布法律修正案、制定鼓勵政策等辦法。根據前文提到的173號法律案,俄羅斯啟動國民福利基金向商業銀行和證券市場注資。根據2008年10月15日第766號政府決定,國民福利基金再次投向證券市場,包括向股市和公司債券市場注資。俄羅斯啟動國民福利基金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金融服務市場充足的資金流動性。2008年10月28日俄羅斯頒布了第176號法律案《中央銀行法及證券法第12條修正案》(《Закон о внесении изменений в закон о центральном банке РФ и статью 12 закона о рынке ценных бумаг》,簡稱2008年《176號法案》)。在修訂以前,中央銀行與國內外的信用機構,以及俄羅斯政府之間在公開的金融服務市場可以進行國債交易,根據該法案的規定,現在又增加了有價證券的交易,明顯擴大了交易范圍,當然也就增加了資金流動性。
(4)保護市場個人利益。根據上文中提到的2003年頒行的《自然人銀行存款保險法令》,當銀行破產時,由接受個人存款的銀行共同組建的特別基金對個人存款提供最高10萬盧布的補償。2008年金融危機爆發后,大量國內存款有外流的傾向,同年10月13日頒布了第174號法律案《銀行個人存款保險法第11條和其他俄聯邦法令的修正案》(《Закон о внесении изменеий в статью 11 закона о страховании вкладов физических лиц в банках РФ и некоторые другие законодательные акты РФ》,簡稱2008年《174號法案》),該法案將個人存款保護的限額從原來的10萬盧布提高到了70萬盧布。這項舉措對于保護存款人利益、防止國內儲蓄外流產生了積極作用。
(三)評價
1998年和2008年兩次金融危機無疑沉重打擊了俄羅斯金融服務市場,但從另一角度看,也是俄羅斯金融法律體系的試金石。從前蘇聯解體至今的20年里,俄羅斯的金融服務市場法律體系從無到有,不斷發展進步,期間經歷了多次的變革動蕩,再加上兩次金融危機的洗禮,反而加速了法律制度的完善,推動金融服務市場朝著規范化的方向發展。
首先,在制度內容方面,安全優先于效率,符合發展規律。
俄羅斯金融服務市場的法律制度旨在保障國家金融市場的正常發展,保障各個參與者的權益,維護國家經濟運行的良好狀態。在市場建設初期,結構比較簡單,主體數量有限,業務關系清晰,矛盾也不多,但隨著改革深入,市場不斷發展壯大,很多矛盾也越來越突出,為了維護市場正常秩序,就需要相應的法律予以規制。俄羅斯在制定相關法律法規時,對眾多利益權衡之后,將金融市場的安全作為立法的首要目標,運行效率以市場安全為前提。另外,從俄羅斯金融市場短短20年的發展歷程來看,經歷了社會變革、經濟滑坡和金融危機,金融市場屢次陷入信用危機之中。對于俄羅斯金融服務市場來說,重中之重是恢復和維護其安全穩定性,提高信用等級,防止資金外流。在俄羅斯金融服務市場法律規定中,眾多關于行業市場監管的規范,如對監管主體、程序、方式等詳細的規定,均表明俄羅斯高度重視行業秩序的維護、存款人利益的保護,以實現對金融體系安全的保障。當然,這些嚴密的監管措施在發揮維護安全作用的同時,也會相應抑制市場的自由競爭和創新,使行業發展速度和市場經營效率有所降低,反過來也會對國家監管本身造成一定的負面影響。但是,從俄羅斯金融服務市場的發展程度來看,當前的法律制度在內容方面更多傾向于安全是值得稱贊的,是符合市場發展對法律政策要求的客觀規律的。
其次,在價值取向方面,國家向個人過渡,重視權利保護。
如上文所述,曾經長期處于中央集權社會的歷史背景,對俄羅斯金融服務市場立法及法律制度的完善都產生了重大影響,最明顯的表現是,其法律制度更多關心的是國家社會的利益,而不是個人的權利,即公權力的維護高于私權利的保障。前蘇聯解體后,俄羅斯聯邦對眾多法律進行了修訂,開始逐漸構造民主社會的法律體系,雖過程艱辛,但已見成效。這從俄羅斯金融服務市場的立法過程即可看到,如《中央銀行法》、《保險業務組織法》和《證券市場法》中都包含了保護金融服務市場消費者權益的內容,為存款人、保險參與人、投資者的利益保護提供了法律依據,與此同時,還通過行業協會增大保護個人投資者和債權人權利的力度。《自然人銀行存款保險法》的出臺,再一次體現俄羅斯在金融服務市場中保護公民個人利益的決心,如一度將銀行破產帶來損失的補償金額從10萬盧布提高到70萬盧布。個人利益與金融市場的整體利益是相輔相成的,因此,對市場的監管與對個人權利的保護是密不可分的。事實上,俄羅斯加強對金融服務市場的監管,其效果之一就是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俄羅斯在金融服務市場立法價值取向上,從強調國家利益絕對化發展到重視金融消費者的權益,是與當今世界范圍內金融服務市場法律制度發展的大趨勢相一致的。雖然,目前的俄羅斯金融服務市場法律制度并不完備,對投資人、存款人的保護執行情況有待提高,救濟程序尚需完善,保護程度還有相當大的提升空間,但這也恰恰是處于社會變革、經濟轉型中的俄羅斯需要逐步完善的內容。
再次,在修訂完善方面,立法與改革并進,社會需求優先。
論文摘要:證券市場作為我國資本市場中的重要組成部分,自建立以來,在近20年間獲得了飛速發展,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績,在實現我國市場經濟持續、健康、快速發展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但由于證券市場監督管理法律制度的滯后等原因,導致證券市場監管不力,在證券市場上出現了諸多混亂現象,使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備受困擾。因此,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督管理法律制度、加強對證券市場的監督管理,是證券市場走向規范和健康發展的根本所在。
我國證券市場自建立以來,在近20年間獲得了飛速發展,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績:據中國證監會2009年8月25日的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09年7月底,我國股票投資者開戶數近1.33億戶,基金投資賬戶超過1.78億戶,而上市公司共有1628家,滬深股市總市值達23.57萬億元,流通市值11.67萬億元,市值位列全球第三位。證券市場作為我國資本市場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實現我國市場經濟持續、健康、快速發展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但同時,由于監管、上市公司、中介機構等方面的原因,中國證券市場。這些問題的出現使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備受困擾,證券市場監管陷人困境之中。因此,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法律制度,加強對證券市場的監管、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已經成為當務之急。
一、我國證券市場監管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監管者存在的問題
1.證監會的作用問題
我國《證券法》第178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證券市場實行監督管理,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障其合法運行。”從現行體制看,證監會名義上是證券監督管理機關,證監會的監管范圍看似很大:無所不及、無所不能。從上市公司的審批、上市規模的大小、上市公司的家數、上市公司的價格、公司獨立董事培訓及認可標準,到證券中介機構準入、信息披露的方式及地方、信息披露之內容,以及證券交易所管理人員的任免等等,凡是與證券市場有關的事情無不是在其管制范圍內。而實際上,證監會只是國務院組成部門中的附屬機構,其監督管理的權力和效力無法充分發揮。
2.證券業協會自律性監管的獨立性問題
我國《證券法》第174條規定:“證券業協會是證券業的自律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證券公司應加入證券業協會。證券業協會的權力機構為全體會員組成的會員大會”。同時規定了證券業協會的職責,如擬定自律性管理制度、組織會員業務培訓和業務交流、處分違法違規會員及調解業內各種糾紛等等。這樣簡簡單單的四個條文,并未明確規定證券業協會的獨立的監管權力,致使這些規定不僅形同虛設,并且實施起來效果也不好。無論中國證券業協會還是地方證券業協會大都屬于官辦機構,帶有一定的行政色彩,機構負責人多是由政府機構負責人兼任,證券業協會的自律規章如一些管理規則、上市規則、處罰規則等等都是由證監會制定的,缺乏應有的獨立性,沒有實質的監督管理的權力,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自律組織,通常被看作準政府機構。這與我國《證券法》的證券業的自律組織是通過其會員的自我約束、相互監督來補充證監會對證券市場的監督管理的初衷是相沖突的,從而表明我國《證券法》還沒有放手讓證券業協會進行自律監管,也不相信證券業協會能夠進行自律監管。在我國現行監管體制中,證券業協會的自律監管作用依然沒得到重視,證券市場自律管理缺乏應有的法律地位。
3.監管主體的自我監督約束問題
強調證券監管機構的獨立性,主要是考慮到證券市場的高風險、突發性、波及范圍廣等特點,而過于分散的監管權限往往會導致責任的相互推諉和監管效率的低下,最終使抵御風險的能力降低。而從辨證的角度分析,權力又必須受到約束,絕對的權力則意味著腐敗。從經濟學的角度分析,監管者也是經濟人,他們與被監管同樣需要自律性。監管機構希望加大自己的權力而減少自己的責任,監管機構的人員受到薪金、工作條件、聲譽權力以及行政工作之便利的影響,不管是制定規章還是執行監管,他們都有以公謀私的可能,甚至成為某些特殊利益集團的工具,而偏離自身的職責和犧牲公眾的利益。從法學理論的角度分析,公共權力不是與生俱來的,它是從人民權利中分離出來,交由公共管理機構享有行使權,用來為人服務;同時由于它是由人民賦予的,因此要接受人民的監督;但權力則意味著潛在的腐敗,它的行使有可能偏離人民服務的目標,被掌權者當作謀取私利的工具。因此,在證券市場的監管活動中,由于監管權的存在,監管者有可能,做出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所以必須加強對監管主體的監督約束。
(二)被監管者存在的問題
1.上市公司股權結構和治理機制的問題
由于我國上市公司上市前多由國有企業改制而來,股權過分集中于國有股股東,存在“一股獨大”現象,這種國有股股權比例過高的情況導致政府不敢過于放手讓市場自主調節,而用行政權力過多地干預證券市場的運行,形成所謂的“政策市”。由此出現了“證券的發行制度演變為國有企業的融資制度,同時證券市場的每一次大的波動均與政府政策有關,我國證券市場的功能被強烈扭曲”的現象。證監會的監管活動也往往為各級政府部門所左右。總之,由于股權結構的不合理,使政府或出于政治大局考慮,而不敢放手,最終造成證監會對證券市場的監管出現問題。
2.證券市場中介機構的治理問題
同上市公司一樣,我國的證券市場中介機構的股權結構、治理機制等也有在著上述的問題。證券公司、投資公司、基金公司等證券市場的中介機構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雖然也成長起來,但在我國證券市場發展尚不成熟、法制尚待健全、相關發展經驗不足的境況下,這些機構的日常管理、規章制度、行為規范等也都存在很多缺陷。有些機構為了牟取私利,違背職業道德,為企業做假賬,提供虛假證明;有的甚至迎合上市公司的違法或無理要求,為其虛假包裝上市大開方便之門。目前很多上市公司與中介機構在上市、配股、資產重組、關聯交易等多個環節聯手勾結,出具虛假審計報告,或以能力有限為由對財務數據的真實性做出有傾向性錯誤的審計結論,誤導了投資者,擾亂證券市場的交易規則和秩序,對我國證券市場監督管理造成沖擊。
3.投資者的問題
我國證券市場的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離理性、成熟的要求還有極大的距離。這表現在他們缺乏有關投資的知識和經驗,缺乏正確判斷企業管理的好壞、企業盈利能力的高低、政府政策的效果的能力,在各種市場傳聞面前不知所措甚至盲信盲從,缺乏獨立思考和決策的能力。他們沒有樹立正確的風險觀念,在市場價格上漲時盲目樂觀,在市場價格下跌時又盲目悲觀,不斷的追漲殺跌,既加劇了市場的風險,又助長了大戶或證券公司操縱市場的行為,從而加大了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督管理的難度。
(三)監管手段存在的問題
1.證券監管的法律手段存在的問題
我國證券法制建設從20世紀80年展至今,證券法律體系日漸完善已初步形成了以《證券法》、《公司法》為主,包括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自律規則四個層次的法律體系,尤其是《證券法》的頒布實施,使得我國證券法律制度的框架最終形成。但是從總體上看,我國證券法律制度仍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首先,證券市場是由上市公司證券經營機構、投資者及其它市場參與者組成,通過證券交易所的有效組織,圍繞上市、發行、交易等環節運行。在這一系列環節中,與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規應當是應有俱有,但我國目前除《證券法》之外,與之相配套的相關法律如《證券交易法》、《證券信托法》、《證券信譽平價法》等幾乎空白。其次,一方面,由于我國不具備統一完整的證券法律體系,導致我國在面臨一些證券市場違法違規行為時無計可施;另一方面,我國現有的證券市場法律法規過于抽象,缺乏具體的操作措施,導致在監管中無法做到“有章可循”。再者,我國現行的證券法律制度中三大法律責任的配制嚴重失衡,過分強調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而忽視了民事責任,導致投資者的損失在事實上得不到補償。以2005年新修訂的《證券法》為例,該法規涉及法律責任的條款有48條,其中有42條直接規定了行政責任,而涉及民事責任的條款只有4條。
2.證券監管的行政手段存在的問題
在我國經濟發展的歷程中,計劃經濟體制的發展模式曾長久的站在我國經濟發展的舞臺上,這種政府干預為主的思想在經濟發展中已根深蒂固,監管者法律意識淡薄,最終導致政府不敢也不想過多放手于證券市場。因此在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中,市場的自我調節作用被弱化。
3.證券監管的經濟手段存在的問題
對于證券監管的經濟手段,無論是我國的法律規定還是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均有體現,只不過這種經濟的監管手段過于偏重于懲罰措施的監督管理作用而忽視了經濟獎勵的監督管理作用。我國證券監管主要表現為懲罰經濟制裁,而對于三年保持較好的穩定發展成績的上市公司,卻忽視了用經濟獎勵手段鼓勵其守法守規行為。
二、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法律制度
(一)監管者的法律完善
I.證監會地位的法律完善
我國《證券法》首先應重塑中國證監會的權威形象,用法律規定增強其獨立性,明確界定中國證監會獨立的監督管理權。政府應將維護證券市場發展的任務從證監會的工作目標中剝離出去,將證監會獨立出來,作為一個獨立的行政執法委員會。同時我國《證券法》應明確界定證監會在現行法律框架內實施監管權力的獨立范圍,并對地方政府對證監會的不合理的干預行為在法律上做出相應規制。這樣,一方面利于樹立中國證監會的法律權威,增強其監管的獨立性,另一方面也利于監管主體之間合理分工和協調,提高監管效率。
2.證券業自律組織監管權的法律完善
《證券法》對證券業自律組織的簡簡單單的幾條規定并未確立其在證券市場監管中的輔助地位,我國應學習英美等發達國家的監管體制,對證券業自律組織重視起來。應制定一部與《證券法》相配套的《證券業自律組織法》,其中明確界定證券業自律組織在證券市場中的監管權范圍,確定其輔助監管的地位以及獨立的監管權力;在法律上規定政府和證監會對證券業自律組織的有限干預,并嚴格規定干預的程序;在法律上完善證券業自律組織的各項人事任免、自律規則等,使其擺脫政府對其監管權的干預,提高證券業自律組織的管理水平,真正走上規范化發展的道路,以利于我國證券業市場自我調節作用的發揮以及與國際證券市場的接軌。
3.監管者自我監管的法律完善
對證券市場中的監管者必須加強監督約束:我國相關法律要嚴格規定監管的程序,使其法制化,要求監管者依法行政;通過法律法規,我們可以從正面角度利用監管者經濟人的一面,一方面改變我國證監會及其分支機構從事證券監管的管理者的終身雇傭制,建立監管機構同管理者的勞動用工解聘制度,采取懲罰和激勵機制,另一方面落實量化定額的激勵相容的考核制度;在法律上明確建立公開聽證制度的相關內容,使相關利益主體參與其中,對監管者形成約束,增加監管的透明度;還可以通過法律開辟非政府的證券監管機構對監管者業績的評價機制,來作為監管機構人事考核的重要依據。
(二)被監管者的法律完善
1.上市公司治理的法律完善
面對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治理機制出現的問題,我們應當以完善上市公司的權力制衡為中心的法人治理結構為目標。一方面在產權明晰的基礎上減少國有股的股份數額,改變國有股“一股獨大”的不合理的股權結構;另一方面制定和完善能夠使獨立董事發揮作用的法律環境,并在其內部建立一種控制權、指揮權與監督權的合理制衡的機制,把充分發揮董事會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積極作用作為改革和完善我國公司治理結構的突破口和主攻方向。
2.中介機構治理的法律完善
我國證券市場中的中介機構同上市公司一樣,在面對我國的經濟發展的歷史和國情時也有股權結構、治理機制的問題。除此之外,在其日常管理、規章制度、行為規范、經濟信用等方面也存在很多缺陷。我們應當以優化中介機構的股權結構、完善中介機構的法人治理結構為根本目標,一方面在法津上提高違法者成本,加大對違法違規的中介機構及相關人員的處罰力度:不僅要追究法人責任,還要追究直接責任人、相關責任人的經濟乃至刑事的責任。另一方面在法律上加大對中介機構的信用的管理規定,使中介機構建立起嚴格的信用擔保制度。
3.有關投資者投資的法律完善
我國相關法律應確立培育理性投資者的制度:首先在法律上確立問責機制,將培育理性投資的工作納入日常管理中,投資者投資出問題,誰應對此負責,法律應有明確答案。其次,實施長期的風險教育戰略,向投資者進行“股市有風險,投資需謹慎”的思想灌輸。另外,還要建立股價波動與經濟波動的分析體系,引導投資者理性預期。投資者對未來經濟的預期是決定股價波動的重要因素,投資者應以過去的經濟信念為條件對未來經濟作出預期,從而確定自己的投資策略。
(三)監管手段的法律完善
1.證券監管法律法規體系的完善
我國證券監管的法律法規體系雖然已經日漸完善,形成了以《證券法》和《公司法》為中心的包括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自律規則四個層次的法律法規體系,但我國證券監管法律法規體系無論從總體上還是細節部分都存在諸多漏洞和不足。面對21世紀的法治世界,證券監管法律法規在對證券監管中的作用不言而語,我們仍需加強對證券監管法律法規體系的重視與完善。要加快出臺《證券法》的實施細則,以便細化法律條款,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并填補一些《證券法》無法監管的空白;制定與《證券法》相配套的監管證券的上市、發行、交易等環節的相關法律法規,如《證券交易法》、《證券信托法》、《證券信譽評價法》等等;進一步完善法律責任制度,使其在我國證券市場中發揮基礎作用,彌補投資者所遭受的損害,保護投資者利益。
2.證券監管行政手段的法律完善
政府對證券市場的過度干預,與市場經濟發展的基本原理是相違背的,不利于證券市場的健康、快速發展。因此要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手段,正確處理好證券監管同市場機制的關系,深化市場經濟的觀念,減少政府對市場的干涉。盡量以市場化的監管方式和經濟、法律手段代替過去的政府指令和政策干預,在法律上明確界定行政干預的范圍和程序等內容,使政府嚴格依法監管,并從法律上體現證券監管從“官本位”向“市場本位”轉化的思想。
3.證券監管其他手段的法律完善
證券監管除了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外,還有經濟手段、輿論手段等等。對于經濟手段前面也有所提及,證券監管中的每個主體都是經濟人,我們利用其正面的作用,可以發揮經濟手段不可替代的潛能,如對于監管機構的管理者建立違法違規的懲罰機制和監管效率的考核獎勵機制等,促進監管者依法監管,提高監管效率。在法律上對新聞媒體進行授權,除了原則性規定外,更應注重一些實施細則,從而便于輿論監督的操作和法律保護,使輿論監督制度化、規法化、程序化,保障其充分發揮作用。
論文摘要:證券市場作為我國資本市場中的重要組成部分,自建立以來,在近20年間獲得了飛速發展,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績,在實現我國市場經濟持續、健康、快速發展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但由于證券市場監督管理法律制度的滯后等原因,導致證券市場監管不力,在證券市場上出現了諸多混亂現象,使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備受困擾。因此,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督管理法律制度、加強對證券市場的監督管理,是證券市場走向規范和健康發展的根本所在。
我國證券市場自建立以來,在近20年間獲得了飛速發展,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績:據中國證監會2009年8月25日的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09年7月底,我國股票投資者開戶數近1.33億戶,基金投資賬戶超過1.78億戶,而上市公司共有1628家,滬深股市總市值達23.57萬億元,流通市值11.67萬億元,市值位列全球第三位。證券市場作為我國資本市場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實現我國市場經濟持續、健康、快速發展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但同時,由于監管、上市公司、中介機構等方面的原因,中國證券市場。這些問題的出現使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備受困擾,證券市場監管陷人困境之中。因此,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法律制度,加強對證券市場的監管、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已經成為當務之急。
一、我國證券市場監管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監管者存在的問題
1.證監會的作用問題
我國《證券法》第178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證券市場實行監督管理,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障其合法運行。”從現行體制看,證監會名義上是證券監督管理機關,證監會的監管范圍看似很大:無所不及、無所不能。從上市公司的審批、上市規模的大小、上市公司的家數、上市公司的價格、公司獨立董事培訓及認可標準,到證券中介機構準入、信息披露的方式及地方、信息披露之內容,以及證券交易所管理人員的任免等等,凡是與證券市場有關的事情無不是在其管制范圍內。而實際上,證監會只是國務院組成部門中的附屬機構,其監督管理的權力和效力無法充分發揮。
2.證券業協會自律性監管的獨立性問題
我國《證券法》第174條規定:“證券業協會是證券業的自律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證券公司應加入證券業協會。證券業協會的權力機構為全體會員組成的會員大會”。同時規定了證券業協會的職責,如擬定自律性管理制度、組織會員業務培訓和業務交流、處分違法違規會員及調解業內各種糾紛等等。這樣簡簡單單的四個條文,并未明確規定證券業協會的獨立的監管權力,致使這些規定不僅形同虛設,并且實施起來效果也不好。無論中國證券業協會還是地方證券業協會大都屬于官辦機構,帶有一定的行政色彩,機構負責人多是由政府機構負責人兼任,證券業協會的自律規章如一些管理規則、上市規則、處罰規則等等都是由證監會制定的,缺乏應有的獨立性,沒有實質的監督管理的權力,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自律組織,通常被看作準政府機構。這與我國《證券法》的證券業的自律組織是通過其會員的自我約束、相互監督來補充證監會對證券市場的監督管理的初衷是相沖突的,從而表明我國《證券法》還沒有放手讓證券業協會進行自律監管,也不相信證券業協會能夠進行自律監管。在我國現行監管體制中,證券業協會的自律監管作用依然沒得到重視,證券市場自律管理缺乏應有的法律地位。
3.監管主體的自我監督約束問題
強調證券監管機構的獨立性,主要是考慮到證券市場的高風險、突發性、波及范圍廣等特點,而過于分散的監管權限往往會導致責任的相互推諉和監管效率的低下,最終使抵御風險的能力降低。而從辨證的角度分析,權力又必須受到約束,絕對的權力則意味著腐敗。從經濟學的角度分析,監管者也是經濟人,他們與被監管同樣需要自律性。監管機構希望加大自己的權力而減少自己的責任,監管機構的人員受到薪金、工作條件、聲譽權力以及行政工作之便利的影響,不管是制定規章還是執行監管,他們都有以公謀私的可能,甚至成為某些特殊利益集團的工具,而偏離自身的職責和犧牲公眾的利益。從法學理論的角度分析,公共權力不是與生俱來的,它是從人民權利中分離出來,交由公共管理機構享有行使權,用來為人服務;同時由于它是由人民賦予的,因此要接受人民的監督;但權力則意味著潛在的腐敗,它的行使有可能偏離人民服務的目標,被掌權者當作謀取私利的工具。因此,在證券市場的監管活動中,由于監管權的存在,監管者有可能以權謀私,做出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所以必須加強對監管主體的監督約束。
(二)被監管者存在的問題
1.上市公司股權結構和治理機制的問題
由于我國上市公司上市前多由國有企業改制而來,股權過分集中于國有股股東,存在“一股獨大”現象,這種國有股股權比例過高的情況導致政府不敢過于放手讓市場自主調節,而用行政權力過多地干預證券市場的運行,形成所謂的“政策市”。由此出現了“證券的發行制度演變為國有企業的融資制度,同時證券市場的每一次大的波動均與政府政策有關,我國證券市場的功能被強烈扭曲”的現象。證監會的監管活動也往往為各級政府部門所左右。總之,由于股權結構的不合理,使政府或出于政治大局考慮,而不敢放手,最終造成證監會對證券市場的監管出現問題。
2.證券市場中介機構的治理問題
同上市公司一樣,我國的證券市場中介機構的股權結構、治理機制等也有在著上述的問題。證券公司、投資公司、基金公司等證券市場的中介機構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雖然也成長起來,但在我國證券市場發展尚不成熟、法制尚待健全、相關發展經驗不足的境況下,這些機構的日常管理、規章制度、行為規范等也都存在很多缺陷。有些機構為了牟取私利,違背職業道德,為企業做假賬,提供虛假證明;有的甚至迎合上市公司的違法或無理要求,為其虛假包裝上市大開方便之門。目前很多上市公司與中介機構在上市、配股、資產重組、關聯交易等多個環節聯手勾結,出具虛假審計報告,或以能力有限為由對財務數據的真實性做出有傾向性錯誤的審計結論,誤導了投資者,擾亂證券市場的交易規則和秩序,對我國證券市場監督管理造成沖擊。
3.投資者的問題
我國證券市場的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離理性、成熟的要求還有極大的距離。這表現在他們缺乏有關投資的知識和經驗,缺乏正確判斷企業管理的好壞、企業盈利能力的高低、政府政策的效果的能力,在各種市場傳聞面前不知所措甚至盲信盲從,缺乏獨立思考和決策的能力。他們沒有樹立正確的風險觀念,在市場價格上漲時盲目樂觀,在市場價格下跌時又盲目悲觀,不斷的追漲殺跌,既加劇了市場的風險,又助長了大戶或證券公司操縱市場的行為,從而加大了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督管理的難度。
(三)監管手段存在的問題
1.證券監管的法律手段存在的問題
我國證券法制建設從20世紀80年展至今,證券法律體系日漸完善已初步形成了以《證券法》、《公司法》為主,包括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自律規則四個層次的法律體系,尤其是《證券法》的頒布實施,使得我國證券法律制度的框架最終形成。但是從總體上看,我國證券法律制度仍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首先,證券市場是由上市公司證券經營機構、投資者及其它市場參與者組成,通過證券交易所的有效組織,圍繞上市、發行、交易等環節運行。在這一系列環節中,與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規應當是應有俱有,但我國目前除《證券法》之外,與之相配套的相關法律如《證券交易法》、《證券信托法》、《證券信譽平價法》等幾乎空白。其次,一方面,由于我國不具備統一完整的證券法律體系,導致我國在面臨一些證券市場違法違規行為時無計可施;另一方面,我國現有的證券市場法律法規過于抽象,缺乏具體的操作措施,導致在監管中無法做到“有章可循”。再者,我國現行的證券法律制度中三大法律責任的配制嚴重失衡,過分強調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而忽視了民事責任,導致投資者的損失在事實上得不到補償。以2005年新修訂的《證券法》為例,該法規涉及法律責任的條款有48條,其中有42條直接規定了行政責任,而涉及民事責任的條款只有4條。
2.證券監管的行政手段存在的問題
在我國經濟發展的歷程中,計劃經濟體制的發展模式曾長久的站在我國經濟發展的舞臺上,這種政府干預為主的思想在經濟發展中已根深蒂固,監管者法律意識淡薄,最終導致政府不敢也不想過多放手于證券市場。因此在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中,市場的自我調節作用被弱化。
3.證券監管的經濟手段存在的問題
對于證券監管的經濟手段,無論是我國的法律規定還是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均有體現,只不過這種經濟的監管手段過于偏重于懲罰措施的監督管理作用而忽視了經濟獎勵的監督管理作用。我國證券監管主要表現為懲罰經濟制裁,而對于三年保持較好的穩定發展成績的上市公司,卻忽視了用經濟獎勵手段鼓勵其守法守規行為。
二、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法律制度
(一)監管者的法律完善
I.證監會地位的法律完善
我國《證券法》首先應重塑中國證監會的權威形象,用法律規定增強其獨立性,明確界定中國證監會獨立的監督管理權。政府應將維護證券市場發展的任務從證監會的工作目標中剝離出去,將證監會獨立出來,作為一個獨立的行政執法委員會。同時我國《證券法》應明確界定證監會在現行法律框架內實施監管權力的獨立范圍,并對地方政府對證監會的不合理的干預行為在法律上做出相應規制。這樣,一方面利于樹立中國證監會的法律權威,增強其監管的獨立性,另一方面也利于監管主體之間合理分工和協調,提高監管效率。
2.證券業自律組織監管權的法律完善
《證券法》對證券業自律組織的簡簡單單的幾條規定并未確立其在證券市場監管中的輔助地位,我國應學習英美等發達國家的監管體制,對證券業自律組織重視起來。應制定一部與《證券法》相配套的《證券業自律組織法》,其中明確界定證券業自律組織在證券市場中的監管權范圍,確定其輔助監管的地位以及獨立的監管權力;在法律上規定政府和證監會對證券業自律組織的有限干預,并嚴格規定干預的程序;在法律上完善證券業自律組織的各項人事任免、自律規則等,使其擺脫政府對其監管權的干預,提高證券業自律組織的管理水平,真正走上規范化發展的道路,以利于我國證券業市場自我調節作用的發揮以及與國際證券市場的接軌。
3.監管者自我監管的法律完善
對證券市場中的監管者必須加強監督約束:我國相關法律要嚴格規定監管的程序,使其法制化,要求監管者依法行政;通過法律法規,我們可以從正面角度利用監管者經濟人的一面,一方面改變我國證監會及其分支機構從事證券監管的管理者的終身雇傭制,建立監管機構同管理者的勞動用工解聘制度,采取懲罰和激勵機制,另一方面落實量化定額的激勵相容的考核制度;在法律上明確建立公開聽證制度的相關內容,使相關利益主體參與其中,對監管者形成約束,增加監管的透明度;還可以通過法律開辟非政府的證券監管機構對監管者業績的評價機制,來作為監管機構人事考核的重要依據。
(二)被監管者的法律完善
1.上市公司治理的法律完善
面對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治理機制出現的問題,我們應當以完善上市公司的權力制衡為中心的法人治理結構為目標。一方面在產權明晰的基礎上減少國有股的股份數額,改變國有股“一股獨大”的不合理的股權結構;另一方面制定和完善能夠使獨立董事發揮作用的法律環境,并在其內部建立一種控制權、指揮權與監督權的合理制衡的機制,把充分發揮董事會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積極作用作為改革和完善我國公司治理結構的突破口和主攻方向。
2.中介機構治理的法律完善
我國證券市場中的中介機構同上市公司一樣,在面對我國的經濟發展的歷史和國情時也有股權結構、治理機制的問題。除此之外,在其日常管理、規章制度、行為規范、經濟信用等方面也存在很多缺陷。我們應當以優化中介機構的股權結構、完善中介機構的法人治理結構為根本目標,一方面在法津上提高違法者成本,加大對違法違規的中介機構及相關人員的處罰力度:不僅要追究法人責任,還要追究直接責任人、相關責任人的經濟乃至刑事的責任。另一方面在法律上加大對中介機構的信用的管理規定,使中介機構建立起嚴格的信用擔保制度。
3.有關投資者投資的法律完善
我國相關法律應確立培育理性投資者的制度:首先在法律上確立問責機制,將培育理性投資的工作納入日常管理中,投資者投資出問題,誰應對此負責,法律應有明確答案。其次,實施長期的風險教育戰略,向投資者進行“股市有風險,投資需謹慎”的思想灌輸。另外,還要建立股價波動與經濟波動的分析體系,引導投資者理性預期。投資者對未來經濟的預期是決定股價波動的重要因素,投資者應以過去的經濟信念為條件對未來經濟作出預期,從而確定自己的投資策略。
(三)監管手段的法律完善
1.證券監管法律法規體系的完善
我國證券監管的法律法規體系雖然已經日漸完善,形成了以《證券法》和《公司法》為中心的包括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自律規則四個層次的法律法規體系,但我國證券監管法律法規體系無論從總體上還是細節部分都存在諸多漏洞和不足。面對21世紀的法治世界,證券監管法律法規在對證券監管中的作用不言而語,我們仍需加強對證券監管法律法規體系的重視與完善。要加快出臺《證券法》的實施細則,以便細化法律條款,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并填補一些《證券法》無法監管的空白;制定與《證券法》相配套的監管證券的上市、發行、交易等環節的相關法律法規,如《證券交易法》、《證券信托法》、《證券信譽評價法》等等;進一步完善法律責任制度,使其在我國證券市場中發揮基礎作用,彌補投資者所遭受的損害,保護投資者利益。
2.證券監管行政手段的法律完善
政府對證券市場的過度干預,與市場經濟發展的基本原理是相違背的,不利于證券市場的健康、快速發展。因此要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手段,正確處理好證券監管同市場機制的關系,深化市場經濟的觀念,減少政府對市場的干涉。盡量以市場化的監管方式和經濟、法律手段代替過去的政府指令和政策干預,在法律上明確界定行政干預的范圍和程序等內容,使政府嚴格依法監管,并從法律上體現證券監管從“官本位”向“市場本位”轉化的思想。
3.證券監管其他手段的法律完善
證券監管除了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外,還有經濟手段、輿論手段等等。對于經濟手段前面也有所提及,證券監管中的每個主體都是經濟人,我們利用其正面的作用,可以發揮經濟手段不可替代的潛能,如對于監管機構的管理者建立違法違規的懲罰機制和監管效率的考核獎勵機制等,促進監管者依法監管,提高監管效率。在法律上對新聞媒體進行授權,除了原則性規定外,更應注重一些實施細則,從而便于輿論監督的操作和法律保護,使輿論監督制度化、規法化、程序化,保障其充分發揮作用。
一、四國證券市場會計監管模式特點分析
(一)美國:行業自律為主,政府干預為輔,保護投資者利益
美國的證券市場會計監管模式的主要特點可以歸納為,以保護投資者利益為最高目標,以民間審計為主要監管方式,由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對上市公司實施監管,而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則對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實行再監管。在這一模式中,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負責監督上市公司的財務報告,但美國證監會的這種監管是間接的,通常情況下其具體的業務由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從理論上來說,行業自律監管模式是基于這樣一種假設:會計師依靠行業內部制度來約束自己的行為,若他們的行為違反了行業規范,就有可能被驅逐出會計行業。雖然這種監管模式在20世紀70年代曾由于美國國內發生的一系列審計失敗案件而受到美國政府的質疑,但當時的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為了防止美國政府過多地干預會計行業的監管,建立了一整套行業自律監管機制,特別成立了公共監管委員會,對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和審計質量實施監管。
事實上,一種會計監管模式是否符合一國證券市場,必須和它所處的歷史環境相適應,美國過去100年引以為豪的行業自律模式在當今形勢下也表現出廠某種局限性。安然事件的爆發,使美國現行監管模式成為焦點,受到了各界的質疑,為了維護美國監管當局的權威,美國證監會對此迅速做出了反應,頒布了《薩班斯――奧克斯利掖案》,設立了獨立的監管機構,標志著“后安然時代證券市場會計監管模式”的到來。在新的監管模式下,監管當局嘗試將宏觀監管與微觀監管性結合,從而更加有效地維護證券市場的健康有效運行。
(二)英國:民間審計為主,保護投資者利益
英國證券市場會計監管模式強調公司財務報告應給予真實與公允反映。1948年《公司法》規定英國的會計監管主體屬于民間組織,隨著經濟全球化和會計國際化的發展,以行業自律為主的英國會計監管模式的局限性也逐漸暴露出來。由于缺乏一套強有力的會計監管法規,使得英國各地之間會計監管的程度不完全一致,極大地影響了英國證券市場會計監管的水平,因此,英國監管當局也希望借鑒政府集中監管模式的經驗,對現有會計模式進行有益的補充與完善。
(三)法國:政府驅動,稅務主導
法國是西方國家中在一定程度上實行計劃經濟的國家。在會計立法上,政府在制定會計準則中發揮了較人作用,強調會計準則的統一性,強調會計服從稅法的要求并與稅法的規定保持一致。法國實行“會計總方案”,政府組建了全國會計監督委員會米負責實行會計總方案,會計總方案實行統一的會訓制度,滿足國家稅收的要求。
(四)日本:以法律為基礎,政府集中監管
日本證券市場會計監管主體是由大藏大臣直接領導的,以證券交易監視委員會為專門的政府監管機構,由大藏大臣任命的地區財政局長為地方證券監視長官的垂直管理式的監管模式。在法律的基礎上執行監管任務時,實行了證券交易監視委員會和自律機構的有機結合。
二、會計監管模式產生差異的原因分析
第一、各國會計差異及會計模式的國際分類是證券市場會計監管模式產生差異的根本原因。
國際會計模式的分類是將國際范圍內各國會計制度用抽象化和典型化的方法進行分組。歸類而形成的具有一定特征的會計事務形式和定式。通過確立各種影響因素與會計差異之間的相關關系,對影響會計模式的因素加以概括,這些影響各國會計的因素與各國證券市場會計監管模式的形成就有了某種必然的聯系。
一方面,歐美法學界根據各國法律的特點及其源流關系對各國法律進行分類。一般分為五大法系:中國法系、印度法系、阿拉伯法系、普通法系和羅馬法系,前三種屬于法制史上的概念,后兩者在西方各國有重要影響。其中普通法系源于英國,是英國古代不成文的習慣法依靠法庭審判案件的判決逐漸延傳下來的。屬于普通法系的國家有英國、愛爾蘭,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和新西蘭等。在普通法系的國家中,企業的會計處理和財務報告形式在法律的框架范圍內有很大的自由度,而且許多詳細的會計規則是由會計職業界制定的。羅馬法系也稱“大陸法系”,是古羅馬的法律以及在羅馬法的基礎上制評訂和發展起來的,屬于羅馬法系的國家包括法國、意大利、德國、西班牙、荷蘭、葡萄牙和日本,在羅馬法系的國家中,各公司進行的會計處理必須嚴格遵守法定的要求,會計職業界幾乎沒有自己制定會計規則的余地。
另一方面,經濟體制的不同導致了對會計的要求有所不同。在經濟高度發達的國家中,必然要求高水平的會計理論和會計實務,在這樣的國家中證券市場的發育必然發達,所以要求比較完善的監管模式對其進行監管。而在經濟相對落后的國家中,會計理論和會計實務還處于發展與探索階段,在這桿的證券市場中,必然要結合實際情況并借鑒其他國家的經驗,找到合適的監管模式進行監管。
此外,一國稅收體制、文化背景、政治制度等都會對會計活動、會計理論和實務存在直接或間接的影響。英國學者諾貝斯借用生物學的劃分方法,按“綱”、“亞綱”、“族”與“種”等概念,將不同國家的會計模式進行了分類。由此可以看出,監管模式的選擇是與其會計模式的選擇密不可分的,這也是本文選擇這四個國家作為研究對象的原因所在。
第二、證券市場不同會計監管模式形成有其深刻的歷史原因。
不同的監管模式大都是經歷了市場震蕩、監管失靈和加強監管的過程而逐步形成和完善的。在不同的監管模式背后,蘊涵著促成其形成不同風格的社會經濟原因。作為行業自律為土、政府監管為輔模式典型代表的美國來講,正是歷史慘痛的教訓,特別是經歷了“安然事件”以后,使政府更加積極主動地介入到證券市場會訓監管當中來,確立嚴格、全面的立法體系和統一的證券市場監管制度,奠定了證券市場會計監管的國際領先地位。與美國不同,英國是老牌資本主義國家,在極其漫長的資本主義發展的歷史長河中,其證券市場監管的發展和演變是相對漫長而平緩的。英國人有其特有的人文環境,其經濟、政治等各方面的因素也促進了其自律監管模式的成長和完善,形成了自我約束、自我管理和自我發展為顯著特點的自律組織和以自律為主的監管模式。
綜上所述,我們發現證券市場會計監管模式產生的歷史原因是模式產生差
異的內在原因,證券市場會計監骨模式是伴隨著各國證券市場的發展,什隨著各國經濟、政治、法律、文化、地理和社會背景等方面的變化而發展變化。
第三、各國會計監管主體的職能差異是決定證券市場會計監管模式差異的直接原因。
英美兩國的監管模式在“安然事件”以前都實行以行業自律為主的監管模式。英國的監管組織是民間性質的,所以依靠行、帳組織的自律是英國的監管手段。美國的證監會雖然是獨立的監管機構,但不直接參與會計準則的制訂,而一直把這項權利限制于監督作用,準許并鼓勵民間職業團體在會計準則的制訂方面起主導地位,在“安然事件”以后兩國都有意向獨立的監管模式發展,尋求一種行業監管和政府監管的有效結合。而法國和日本的監管機構都是由政府主導的,由政府控制的機構,所以他們的監管模式是以政府監管為主。
三、關于構建中國證券市場會計監管模式的幾點啟示
各國證券市場會計監管的歷史、實踐和經驗的分析為我國證券市場會計監管體系的設計提供極其重要的啟示。
第一、政府在證券市場的會計監管中的作用不容忽視。相對而言,美國證券市場會計監管被公認為最嚴格、最卓有成效的監管體系,具模式為許多其他國家所效仿。其證券市場會計監管方面的成功經驗和教訓充分說明:統一立法和集中管理是在總體上保證證券市場公平與效率、更為有效的管理方式。強調政府監管的思想精髓,就是要以充分保護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的利益,最終實現資源優化配置為目標。
內容提要:監管與自律、自治是資本市場的永恒的主體。沒有適度的監管難以自發地建立公平和有效競爭的資本市場秩序,確保交易安全和廣大投資者的利益;而一個缺乏自律和自治的資本市場,必然是市場交易主體缺乏活力,資源配置效益低下的市場。對政府監管產生強烈依賴,以至于無法生成自律、自治環境機制的資本市場,永遠也不可能走向成熟。我國資本市場以政府為主導,管制過甚,自律、自治受到無形壓制的發展模式,必須扭轉、過渡到監管與自律、自治并重,二者有機統一的軌道上,才能使我國資本市場最終走向成熟。
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的資本市場必須營造一個監管與自律、自治對立統一的市場環境,才能實現法律調整對安全和效益的追求。然而,法律如何把握適度監管的領域,為各類市場主體保留適宜其生存和持續發展的空間,則是整個資本市場能否良性運轉的關鍵。資本市場的監管應建立在市場機制配置資源的基礎上,尊重資本市場的規律,注重宏觀調控,間接管理,多采用經濟手段保持市場主體的獨立性和自主經營權。不因監管的存在而使市場主體喪失經營的靈活性和活力,不因監管而妨礙其效益的增長。
一、監管與自律、自治在資本市場發展中的地位與作用
古典自由經濟學派崇尚自由經濟,主張經濟的自由放任,反對政府干預經濟活動。完全競爭性的市場模型能夠實現資源的帕累托效率配置。即個體消費者的效率最大化行為和廠商利潤最大化行為將通過“看不見的手”使資源的配置達到一個理想的狀態:任何變動若不使任何他人的境況變壞就不能使任何一個人的境況變好。這一理想狀態不需要政府的任何干預或公共政策,這是一個自我調節和修正的過程。最小政府理論以人類平等、自由、公正和人權神圣不可侵犯為最高的價值,堅信個人的主體權力能力、自我控制能力、自我約束能力和自我實現能力是實現公平、正義、平等、自由和福利的唯一途徑。因此,政府只履行守夜人和交通警察的職能。政府的功能只局限于“保護所有的公民免受暴力、盜竊和欺詐,……確保合同的履行與實施。”最小的政府和管得最少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然而,現實生活中這種完全競爭的市場從來就沒有存在過。20世紀20年代末30年代初的世界性經濟危機,隨之宣告了自由放任經濟政策的終結。針對經濟放任造成的后果,凱恩斯主義主張國家干預經濟的政策以實現充分就業和經濟增長。然而,20世紀70年代初,西方國家出現的了大量失業和物價高漲并存的“停滯膨脹”,使凱恩斯主義的理論和經濟政策陷于破產。歷史事實告訴我們,當今的市場經濟既不是放任自流的經濟,也不是政府全面管制的計劃經濟,市場調節與政府調節二者缺一不可。
政府監管和調控市場經濟的正當理由,首先,是因為市場的失靈。非競爭性、非排他性的純公共物品與非競爭、可排他、可市場化的公共物品供給不足,以及競爭性、非排他性的公共產權的過度消費和投資不足,使市場機制的帕累托配置效率失靈;經濟活動的外部性、自然壟斷、信息不對稱,以及競爭性市場的其他局限性均會引起市場的失靈。其次,自由競爭的經濟必然走向壟斷和市場支配地位的濫用,反過來妨礙、排斥或限制競爭;再次,市場調節無法自動地實現社會總供給與社會總需求的平衡,而且市場調節的事后性,只能通過對經濟嚴重的破壞和巨大的資源浪費,才能恢復經濟總量的再次平衡。最后,市場主體作為經濟人均有追求自我利潤最大化的傾向和人性惡的一面,這樣,市場交易和競爭的過程中就會不可避免地出現損人利己的現象。美國憲法之父麥迪遜就曾設問“政府之存在不就是人性的最好的說明嗎?如果每個人都是天使政府就沒有存在的必要了。”“如果沒有一個組織來防范做惡者,來明確界定何為惡行的規則,個人就不可能和平地追求自己的利益,私有產權也不可能得到有效的保障。”資本市場作為作為整個市場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了實現社會公共利益,維護公平、競爭、高效的市場秩序,對資本市場必要的管制,自不待言。例如,在股票市場上,由于信息不對稱,在股票的發行人與股票的認購人之間,發行人關于自己股票的質量信息,知道的要比認購人全面的多。當投資者無法區別質量較高的股票與較低的股票時,較高質量的股票就會以低于投資者能夠確知兩種股票差異時的價格出售。這樣,就會出現劣質股票將優質股票驅逐出市場的現象。政府監管除了具有消除資本市場失靈的負面影響的防范作用外,還有積極的促進功能。第一,政府監管有助于資本資源的優化配置,提高經濟效率;第二,政府的監管能夠實現公平、正義的理想社會。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處于平等、自由和公正交易秩序中的每一個人和企業都是自我利益實現的最佳判斷者。“一個好的社會必須具有限制個人的選擇干涉別人選擇程度的機制;一個好的社會應該具有暢通的讓所有的人都廣泛參與決定私人物品和社會物品配置的制度機制;一個好的社會應盡一切可能消除天賦性的與生俱來的特權與不平等,而讓人的后天努力成為處于社會網絡的哪一個紐結點上的惟一決定性的因素。”在哈耶克看來,如果沒有經濟自由,就不可能有進步。企圖要求社會所有的人按照一個人或者某些人的指令進行生活,從而操縱人與人之間的互動活動,這種企圖必將阻礙那種可以實現物質和技術進步的社會秩序的生成。政府不應當對經濟發號施令,而應當創設和執行有關財產、交換的法律,從而使人們能夠以最有利于創造財富的方式彼此互相交往。政府恰當的目標應當是保證個人能夠充分地以自己覺得最合適的方式利用其知識和才能。“法律恰當的目標則是為生活于其中的個人創造一個私域,使他們能按自己的意愿活動。”哈耶克進一步認為,最優的社會就是個人透過競爭性市場公平地發揮自己的能力,并獲得地位和物質財富的社會,而在此競爭性市場中,人們享有交換自由和私人財產,政府并不控制經濟活動的細節。發達、良好的資本市場市場環境應當建立在廣大市場主體主動性自律的基礎之上,而不是完全依賴于監管。主要靠政府監管才能維持秩序,市場主體普遍缺乏自律意識,違規操作盛行的資本市場,這種狀況,只能說明資本市場遠未成熟。私法自治精神僅在于“實現下述思想:即任何人均可隨其所欲,訂立契約,作成遺囑,設立社團。”資本市場的各類主體,無論是商業銀行、信托投資公司、證券公司、上市公司,中介機構、證券交易所等法人團體,還是在資本市場投資的個人,都是獨立的市場主體,法律必須確保他們能夠行使自主經營權,根據自己的決策,自由地開展資本經營活動,努力實現自身利潤最大化經營目標。同業者為了自身的共同利益,按照自愿的原則可以依法建立自律性組織,維護團體的共同利益,協調團體與成員之間的利益,促進資本市場同業者的健康發展。
資本市場的競爭要有效地發揮作用,需要政府從事大量的活動以使其正常地運轉,在其不能正常運轉的時候要彌補其缺陷,但是在能夠創造出競爭的地方就必須依賴競爭。哈耶克認為,如果政府的管理和計劃是為了促進競爭,或者是在競爭無法正常發揮作用的時候采取行動,就不應當進行反對,但是除此以外的一切政府活動都是非常危險的。監管與自律、自治是資本市場的永恒的主體。沒有適度的監管難以自發地建立公平和有效競爭的資本市場秩序,確保交易安全和廣大參與市場交易者的利益;而一個缺乏自律和自治的資本市場,必然是市場交易主體缺乏活力,資源配置效益低下的市場。對經濟活動實行全面的管制就必然會排斥市場,這是計劃經濟體制的做法,完全不符合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現代市場經濟既不是古典自由經濟學派所倡導的放任自流純而又純的市場經濟,也不是對經濟活動進行全面干預的經濟。現代市場經濟是政府可宏觀調控,適度監管的經濟。
二、我國資本市場的監管范圍與自律、自治空間
資本市場不是全面管制或無縫隙監管的市場,也不是放任自流的純粹的市場。前者,無異于對市場的取締或對市場機制的全面扼殺;后者,則難以克服資本市場的局限性,防止資本市場失靈帶來的災難。由于人們在經濟活動中所利用的大量的知識并不能集中于一個人的頭腦中,而只能由不同的人掌握分離的知識。即便是政府也不可能掌握資本市場交易過程中所需要的全部知識和信息,因此,對資本市場實行全面的管制,使其按照事先的計劃運轉,不可能造就一個良性的資本市場。這一點早已被我國計劃經濟的教訓所證實。為了建立一個高效和公正的資本市場,我們不需要政府非得無所不知、無所不能、無處不在、無限仁慈,任何時代、任何國家的政府都不可能這樣,也完全沒有必要這樣。一個發達、健全和成熟的資本市場必須是既有健全的嚴格監管體系和手段,又有市場主體自主經營、公平競爭的自治空間;同時,要建立政府監管與市場交易主體自治之間進行溝通的渠道,發揮行業自律組織的橋梁和中介作用,協調社會公共利益、行業利益與個體利益的。梁定邦先生曾經指出,空間和社會秩序是法律的兩個重要因素,“沒有秩序的話社會無法發展;沒有空間就不能調動一個民族的積極性一個社會的積極性。”所以,法律本身一定要有它的框架,有它的規范,使得每一人都知道這條路是寬的;使得每一人去走的時候,能發揮它的替能,它才是算好的法律。關于資本市場中的監管與自律、自治的關系,就深層次而言,實際上反映了個體、團體與社會公共利益之間的關系。“雖然我們為社會利益著想,但仍必須重視個人利益。”我們必須考慮維護資本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實現社會公共利益的整體要求和每個市場主體的單獨要求,承認并保證市場主體享有充分的自主經營權,可以通過自身努力經營活動,去追求盈利目標的最大化。“政府最好的管理就是讓人們非常自由也竭力創造他們自己的幸福。”對資本市場的監管應以宏觀管理為主,微觀管理為輔。資本市場需要監管的事項應該是市場主體不能做、不愿做或做不好事,“關于公民個人知道的更清楚、更加擅長的那些事,國家并沒有越俎代庖;相反地它做的是,即使個人有所了解,單靠他自己的力量也無法進行的那些事。”
(一)我國資本市場中的監管范圍
關于資本市場的組織、運行,哪些事項和方面屬于政府監管的領域?哪些事項和方面政府不應該插手,而應該由資本市場的參與者自治和自律?這個問題在立法上,即使不能做出詳細的劃分,也必須進行原則性的明確界定。關于這個問題的處理,我國立法往往從規定監管機關的職責入手。我國《銀行監督管理法》第三章[2]規定了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職責,可概括歸納為:(1)依法制定并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規章、規則;(2)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審查批準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3)對發生變更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發起人或持有股份達法定比例的股東的資金來源、財務狀況、資本的補充能力和誠信狀況進行審查;(4)辦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范圍內的業務品種的審查批準和備案;(5)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和高級經營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管理;(6)制定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3];(7)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法律規定,如實向社會公眾披露財務會計報告、風險管理狀況、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變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項等信息。我國新《證券法》第179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在對證券市場實施監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職權:(1)依法制定有關證券市場監督管理的規章、規則,并依法行使審批或核準權;(2)依法對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登記、存管、結算,進行監督管理;(3)依法對證券的發行人、上市公司、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管理公司、證券服務機構、證券交易所、證券結算登記機構的業務活動,進行監督;(4)依法制定從事證券業務人員的資格標準和行為準則,并監督實施;(5)依法監督檢查證券發行、上市和交易的信息公開情況;(6)依法對證券業協會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7)依法對違反證券市場監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8)法律、行政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證券投資基金法》第76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下列職責:(1)依法制定證券投資基金監督管理的規章、規則,并依法行使審批或者核準權;(2)辦理基金備案;(3)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機構從事證券投資基金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并予以公告;(4)制定基金從業人員的資格標準和行為準則,并監督實施;(5)監督基金的信息披露情況;(6)指導和監督基金同業協會的活動;(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從以上條款關于監督機構對資本市場的監管職責的規定,我們可以發現我國監督管理機構對資本市場的監管領域十分寬泛,其確切的范圍可以從橫向范圍和縱向范圍兩個方向加以把握。首先,關于資本市場監管的橫向范圍。資本市場受監管的對象包括各類市場主體、中介機構、行業自組織及其行為。其中應接受監管的主體有: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險公司、證券的發行人、上市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結算登記機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機構、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以及從事證券業務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的證券、基金同業協會等。此外,對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商業銀行等商事主體的監管還向內延伸至市場主體的高管人員,以及證券從業人員,向外擴張到其發起人、控股股東和其他關聯主體。納入監管的市場行為,包括銀行業金融機構、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市場準入、業務范圍和經營方式;證券的發行、交易、登記、托管、結算;信息披露;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發起人或持有股份達法定比例的股東的變動情況。從資本市場的體系看,監管覆蓋了股票市場、公司并購市場、債券市場、保險市場等。其次,關于資本市場監管的縱向范圍。從各種類市場主體的設立、變更到終止,從經營決策、執行到市場交易結果等均被納入全過程的監管,甚至縱深到市場主體的人事安排、治理結構、業務范圍和業務品種和內控機制。幾乎構筑了一個全方位、立體式的監管系統。
(二)我國資本市場主體自律和自治的空間
資本市場的自律是指市場主體的自我管理,“當私人領域的某一部分的成員承擔起監督他們自己事務的責任時自律就發生了。”(8)(p395)我國資本市場主體與國外較發達的資本市場上的主體相比,無論是公司自治空間,還是自律空間均相對要狹小的多。主要表現為:(1)無論是商業銀行、投資公司、保險公司、證券公司,還是上市公司均存在國有股一股獨大的現象,仍然無法做到政企分開,企業不能實現完全的自主決策。無限的政府監管對這些市場主體的擠壓,致使它們能夠擁有的自主經營權十分有限,幾乎沒有自我發展、自我完善和自我約束的能力。(2)證券公司、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險公司和信托投資公司實行分業經營,其業務范圍和種類必須在核定的范圍開展,不能自主地拓展業務,金融工具的創新也受到很大的限制。(3)行業自律組織除了為成員企業提供服務,基本上無法肩負起對成員企業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的職責。這種局面的形成在我國并不是偶然的,其主要原因是我國市場主體歷史上缺乏自律的傳統,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政府部門長于管制,疏于發展,習慣于用行政手段管理市場,不擅長依靠經濟規律辦事,計劃經濟運行機制的慣性在我國資本市場發育十多年的歷程中欲罷不能,陰魂不散,致使當前國內資本市場依然盛行非市場化運作的傾向。
三、資本市場監管、自律、自治的模式
資本市場由于政府管制與自律、自治各自所占比重不同,資本市場是以政府監管為主導,還是以市場主體自律、自治為基礎,還是實行政府管制與自律、自治有機結合將會形成不同的模式。各種模式是資本市場監管、自律和自治現實化的具體表現。在世界范圍內各國對證券市場的監管體制,主要分為集中型管理體制、自律型管理體制和其他介于二者之間的折衷體例。目前,我國資本市場所采用運作模式雖然屬于集中管理型,它在形式上貌似美國的監管體制,但是在實質上卻存在著很大的差異。
(一)美國集中監管模式。以美國為代表的集中型管理體制表現為,國家制定專門的證券管理法,設立全國性的專門證券管理機構對全國的證券市場進行統一管理。美國有關資本市場的立法和規章分為三級:一是美國聯邦立法,其中包括1933年的證券法、銀行法,1934年的證券交易法,1935年公用事業控股公司法,1939年的信托法,1940年的投資公司法,1949年的投資顧問法,1995年的金融競爭法,1999年金融服務現代化法,2002年的薩班斯—奧克利法案。另外,還包括證券監督委員會依照法律授予證券交易所、財務會計標準委員會、證券商協會等制定規章和自治規則。美國設立了直接隸屬于總統的證券集中管理機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獨立行使職權,對全國性的證券交易所制定補充規定。二是各州制定的證券、金融、保險和公司方面的立法。三是由自律機構如證券交券商、投資公司,以及證券的發行和交易實施全面的監督管理權。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將全國劃分為9個區,每個分區設立分區委員會,負責執行和落實管理政策與措施。美國在自由市場經濟,契約自由和企業自治理念的指導下,對資本市場監管的主要方式是注重上市公司等市場主體信息的披露,解決信息不對問題,增加市場的透明度;強化董事、高級經營管理者的誠信義務和管理職責,注重發揮資本市場對資本流動的自我調節作用,較少采用行政管制手段。因此,在美國無論是立法或是政府的監管措施都給市場主體實行自律、自治留有足夠的余地。
(二)英國自律型監管模式。自律性的管理體制則表現為,除了國家必要的立法外,政府較少干預證券市場,對證券市場的管理主要依賴于證券交易所和證券商協會等組織進行自律管理。英國在20世紀80年代之前,資本市場由自愿建立的行業、專業和社會組織自主監管它們帶有共同利益的事務,已形成自律性傳統。證券和投資委員會、證券交易所、職業機構和各類公司等一系列私人運作的組織,在沒有法定權利和不直接向政府官員負責或報告的情況下監督資本市場的活動。《1986年的金融服務法》改變了以往的狀況,使資本市場的組織和活動“在法律的框架內自律”。英國證券和投資委員會是一個私人公司而不是一個政府機構,其主席由財政部和英格蘭銀行任命,并借此對其政策施加影響。它必須按照1986年的《金融服務法》對證券市場行使監管權,沒有完全的自,當它不能發揮令人滿意的作用時,財政部可以取消賦予它的權力并親自行使這些權力。結果是在很大程度上,使證券和投資委員會具有半官方和半私人公司的性質。因此,于其說1986年之后,英國證券市場的管理模式是一種“自律模式”,不如說它是一種“共同管理體制”。英國1997年10月成立了金融服務監管局(FSA)被授予對銀行、證券、期貨以及保險業廣泛的監管權,更進一步強化了這種共同監管的體制。然而,英國自律的傳統仍然是資本市場運作的基礎,市場準入條件及資格、專業標準的確定,市場秩序的建立與維護繼續掌管在自律組織手中。只有出現自律、自治不能,或者不能湊效時,政府監管部門才出面加以干預
(三)我國政府主導資本市場的運作模式。我國自1998年11月國務院批準了中國證監會“三定”方案,確定其為全國證券、期貨市場的主管機關,到按照分業經營管理的原則,陸續成立了銀監會和保監會,完成了我國資本市場由多頭、分散、重復、交叉管理到集中、專門、統一管理的體系構架。在政府行政力量的大力推動下,我國的公司實務和證券市場只用了短短十幾年的時間,就走完西方國家花費了一百多年時間才經過的歷程,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不能不說是一個奇跡。但是,我國資本市場新興加轉軌的特點,也存在諸多先天不足的問題,例如,市場體系不完整、股市二元化,上市公司的流通股比例偏低,“國有股一股獨大”,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和上市公司等市場主體的獨立性差,法人治理機制不健全等問題。由于過去長期實施計劃經濟使政府擅長運用行政手段干預經濟活動,而采取法律手段和經濟手段管理經濟的經驗不足,企業和其他社會組織缺乏自律和自治的傳統。新《證券法》第8條規定:“在國家對證券發行、交易活動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設立證券業協會,實行自律性管理。”這一規定確立了我國資本市場“政府集中統一監管為主,并輔之心行業自律的運作模式”。目前,政府對資本市場的管理依然停留在管人事、管資產、管審批、管業務的層面,資本市場的運行過度地依賴于政府的監管。據有關部門統計,我國資本市場在改革開放的過程中僅證券市場已廢除的行政許可事項就有49項,但是繼續保留的行政許可事項仍然達54項之多。資本市場往往陷入一管就死,一放就亂,惡性循環的怪圈。這充分說明,我國資本市場動作的模式是一種“政府主導下,集中監管”的形式,市場主體對政府監管的強烈依賴,極難生成資本市場的自治和自律機制。近來,股市交易量不斷的下滑,市場缺乏可預期性,投資者對市場信心不足,券商大面積虧損,其中有一大批成為被托管、被拯救或倒閉的對象。盡管原因復雜,但是其主要的癥結不外乎出在監管的過多、過死,管理手段滯后、缺乏合理性與市場主體自律、自治功能未能充分發揮上面。因此,我國資本市場存在的問題不是要不要監管,而是如何把適當、合理的監管與企業和投資者充滿活力的自律和自治有機地結合起來。
四、監管、自律、自治在資本市場中協調效用的實現
一個良性的、理想的資本市場應該是一個公平、有序競爭的市場,通過必要的監管與自律、自治形成了良好的信用基礎,信息公開、價格真實,市場主體可以較自由的進入市場和退出市場,每一個市場主體按照自我判斷以自己的經營方式去追求利潤最大化,投資者利益能夠獲得充分的保護。為了實現理想資本市場的理念,我國資本市場未來發展的方向應當是:在加強監管的同時,促進市場主體積極主動地實施自律、自治,逐步放開管制,直至解除管制。擴大市場化的范圍,把本應由市場解決的問題,因擔心現在市場機制不夠成熟而放在行政管制層面加以處理的問題,必須逐漸地交還給市場來調整。
(一)監管、自律、自治協調的法律基礎
這句關于公平的格言。以新《證券法》為證,其內容依舊以強化監管為主線,無論是對上市公司、證券公司,還是對證券市場修改后的條款均大大的擴充了監管的范圍,增強了監管的力度,然而涉及自律和自治的規范依然沒有改觀。證券業協會對證券市場主體的資格、市場交易、違規行為的處理基本上沒有管理權,在證券市場的組織和運作過程中完全被邊緣化。這樣一部證券法就其精神實質和主要條款而言,早已因扭曲而淪落為一部“證券監管法”。這必然會使我國證券市場今后增強自律和自治功能帶來法律資源供給上的不足。無論是政府監管,還是企業自律和自治都必須具備合理性和堅實的法律基礎。我國政府為什么要對資本市場實行監管,當然是為了維護資本市場的社會公共利益,實現資本的經營效益。而決不是象有的人所說的那樣,中國政府干預在法理上有很強的理由,因為中國政府是所有人。“中國政府帽子轉過來就是所有人,帽子轉過去就是管理者”。我國資本市場運作不規范,一個很關鍵的問題就出在政府同時承擔著社會管理者的職能和所有都的職能,二者糾纏不清。有時它以所有者身份去行使社會管理者的職責,有時它卻又以社會管理的資格和地位去保護自己作為所有者的利益。角色的錯位使政府很難做到客觀、公證,有些問題就是由于政府管理管出來的,如果依法由市場去調節本來就根本不存在問題。法律調整社會經濟關系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法定主義調整方式,另一種是法律行為調整方式。法定主義調整方式要求當事人的行為必須符合法律概括的典型形態,否則,就屬于違法行為,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法定主義調整在立法上表現為強制性、禁止性法律規范。顯然,政府對資本市場監管依據的是法定主義調整方式所確定的強制性法律規范。政府對市場的監管必須依法行使職權,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就是法律禁止政府部門去做的,政府不得濫用監管權。法律行為調整方式,即私法自治的調整方式,在立法上表現為任意性法律規范,即意思推定規范。當事人根據自己行為為自己創設權利和義務,當事人可以通過法律行為排除意思推定規則的適用,即當事人的約定優于法律的任意規定。只有當事人未作意思表示或者意思表示不明確的,才推定適用任意性法律規范。私法自治原則必然意味著“承認個人在私法的領域內,就自己生活之權利義務能為最合理‘立法者’,在不違背國家法律規定之條件下,皆得基于其意思,自由創造規范,以規律自己與他人之私法律關系。”資本市場的自律和自治必須以任意性法律規范為基礎,按照意思自治原則,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就是法律允許做的。然而,我國關于資本市場的各項立法,就其規范體系考察由于受重監管輕自律、輕自治思想的支配,強制性法律規范與任意性法律規范的比例嚴重失衡,許多本應由市場調節和市場主體選擇便可以有效解決的事項均被上升為法律的強制性規范,致使市場主體的自治和自律空間被極度地的壓縮。殊不知,“最嚴厲的法律是最大的錯誤或不公正”。
(二)政府監管的價值必須立足于對安全和效益的合理追求
正當的法律并沒有設計人們相互交往的細節,而僅僅創造其邊界。政府的正當職能就是透過創造出的市場秩序,讓個人可以借助浮動價格和利潤,最充分地利用分離的知識,以此促進社會成員間的合作。在對資本市場的監管方式上,政府應采用非現場監督和現場檢查方式實施監督。監督方式對市場主體及其活動的影響,決定著是否允許市場主體自治以及自治的程度如何。若對市場主體實行現場監督,無異于對市場主體自由的剝奪;雖然是非現場監督,但是如果對市場主體進行任意的、頻繁的現場檢查必然會嚴重地干擾企業的經營活動。因此,檢查是否必要,檢查的頻率必須從嚴、適度地掌握。政府監管應多注重宏觀層面,多應用法律和經濟的手段進行監管;監管對安全價值的追求不能妨礙市場主體對符合社會公共利益要求的自我利益的追求。監管主要是對市場主體外部行為的監督,不應涉及或盡可能少地涉及公司的內部事務,尤其不能妨礙其自主決策。監管應有助于強化上市公司、控制股東和高管人員的信息披露義務,防范系統風險,不代替市場交易主體作判斷,個體交易風險應通過市場主體的內控機制解決。對資本市場的管理應區別管制與監督,管制是對資本市場主體和行為的事前監督,它屬于行政許可的范疇,解決是否賦予特定市場主體某種權利,是否允許市場主體做出某種行為的市場準入問題;而監督屬于事后的督促檢查,它解決的是市場主體如何行為,行為的后果是不具有合法性和正當性的問題。為了提高我國資本市場的動作效益,資本市場未來的趨向必須是逐步放寬管制、加強監督、擴大自律和自治,堅持資本市場改革的市場化取向,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
(三)賦予資本市場主體獨立的地位、拓展其自律與自治的空間
資本市場的自律組織,主要有證券交易所和各種同業協會,如銀行業協會、保險協會、證券業協會、基金同業協會、會計協會和律師協會等,它們都是同業者為了同行業內部成員的共同利益,促進行業的發展,根據平等、自愿、互利原則,依法設立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為了實現本行業的自我管理,在法律上必須賦予其社團法人的獨立地位和權威性。中國的實踐已充分證明了作為政府附屬物的行業協會,只能是強化政府全面管制的手段和工具,而決不可能成為促進行業成員自律發展的中間力量。新《證券法》就證券交易所而言,賦予并擴大了下列權力:(1)股票、債券和其他證券上市交易的核準權;(2)證券暫停、恢復和終止上市權;(3)停牌、停市權;(4)對證券交易的實時監控權;(5)信息披露監督權;(6)制定證券交易所的會員和證券從業人員規則的權利;(7)對證券違規交易的處罰權。自律、自治應是權利與義務的統一。首先,必須承認資本市場的參與者是獨立的權利主體,能夠以獨立的市場主體資格從事市場交易活動,在公平競爭中實現自己的合法權益。市場自律組織也必須是市場經營主體為了共同的經濟目的,為了成員企業的整體、長遠利益均衡、協調和可持續發展,按自愿互利的原則組建起來,既獨立于其成員,也獨立于政府的法人實體;其次,自律、自治意味著證券業協會、證券交易所和相關同業公會等自律組織必須依據法律、自治規則和公司章程自愿地履行義務、承擔責任,尤其,將自律作為承擔社會責任的有效途徑。資本市場自律組織能夠實現自律功能的前提是,它必須是成員自愿結合起來的,具有完全獨立性和權威性的法律實體。資本市場交易主體的法律地位和權利則必須獲得充分的尊重和可靠的法律保障。自律組織的自律功能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自我約束;(2)自我規范;(3)自我管理;(4)自我控制。我國雖然已經建立了各種與資本市場有關的同業協會,但是這些協會除了組織成員交流信息和業務培訓外,并沒有真正發揮對其成員的自律監管作用。即便是證券交易所在我國也缺乏應有的獨立性,它雖然在立法規定中是獨立的法律實體,但是它在實際活動中卻表現出對證監會很大的依附性,在外觀上猶如證監會規章、政策的下屬執行部門。咎其原因就在于法律幾乎把所有的監管職能均賦予了政府監管部門,根本就沒有為這些社會組織留下自律空間,由于缺乏必要的監管權和手段,自然無法發揮作用。我國《銀行監督管理法》第31條規定:“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自律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銀行業自律組織的章程應當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備案。”該法對銀業自律組織僅有的一條規定,卻沒有賦予其任何權利,立法對銀行自律監管的忽視,從此可見一斑。我國無法開辟場外的證券交易市場,完善證券市場的分層體系,與缺乏證券市場的自律機制不無關系。自律性組織是場外市場存在的必要條件,我國證券市場的自律機構是交易所和證券業協會,但目前我國證券業協會根本不是監管者,且法律也未明確它的地位。場外交易的自律規則要充分發揮作用的前提是具備很好的職業準則和高度的自律,而目前我國并不充分具備這樣的條件,所以建立場外交易市場困難太大。
資本市場的交易主體實行自治是資本市場產生活力的源泉。作為獨立市場主體的公司必須具有獨立的意志能力,能夠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完善、自我約束;有自己獨立的法人財產,獨立的物質利益和獨立的責任能力;有權責明確,管理科學,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治理結構和機制。在此基礎上,通過自身高效的經營活動,積極地開展公平、有效的競爭,才能不斷地實現自身利潤最大化。
五、幾點結論
在世界經濟一體化、全球化的背景下,為迎合世貿組織規則下世界資本市場日益激烈的競爭,我國資本市場在政府主導和推動下,經歷了十多年的艱辛發展后的今天,必須適時地轉向監管與自律有機結合的軌道。大力培植資本市場的自律力量,提高政府適度監管的效率,增強市場的靈活性和競爭力,最大程度地實現資本市場的經濟功能和法律功能。首先,必須明確劃分政府監管和市場主體自律和自治的邊界。凡是通過資本市場機制能夠解決的問題,應當由市場機制去解決;通過市場機制難以解決,但是能夠通過規范、公正的行業組織和中介機構的自律能夠解決的,應當自律解決;即使是市場機制、行業組織和中介機構自律解決不了,需要政府加以管理的問題,也首先通過事后監督去解決。即資本市場實行行業組織自律優位,政府有限監管,市場主體充分自治。其次,在資本市場立法方面必須適當地削減法律的強制性規范,確定政府有限的監管權力,擴大任意規范的比例,并使其系統化和體系化,為培育資本市場的自律和自治機制拓展應有的空間。第三,完善資本市場主體的治理結構和內控機制,強化董事、監理及其他高級經營理人員誠信義務,切實保護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第四,扶持和推動市場主體、行業自治組織自身的建設和發展,依法保持其獨立的法律地位,并賦予它們充分的自治和自律權,為資本市場發揮自治和自律功能創造條件。第五,政府應合理地處理好促進資本市場的發展與監督其運行的矛盾,不僅要促進多層次的資本市場體系快速的形成和發展,還必須通過卓有成效的監管手段的運用,平衡各種利益關系,維護公正、有序和有效競爭的市場秩序。另外,應該在觀念上明確促進資本市場自律功能的發揮也是監管部門義不容辭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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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各鄉、鎮(不含城關鎮)規劃區內工程建設項目的規劃審批實行分級管理:限額以上的項目由縣規劃局審批,限額以下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批,報縣規劃局備案。限額以上項目包括:二層以上(不含二層)工程造價30萬元以上或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建設項目、公共建筑、房地產開發項目等。
第三條縣城規劃區內的所有工程建設項目必須報經縣規劃局規劃許可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四條工程建設項目實行招投標制度。凡本縣行政區域內所有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項目(土木工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管線和設備安裝、裝飾裝修)招標投標活動必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的規定,均在縣有形建筑市場(固鎮縣招標局招投標中心)進行。
第五條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工程建設項目立項文件已被批準;
(二)工程資金或資金來源已經落實,對建設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資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造價的50%,建設工期超過一年的,到位資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造價的30%。招標人應當提供開戶銀行出具的到位資金證明;
(三)工程建設規劃許可已經批準;
(四)有滿足施工招標所需的施工圖及其他技術資料,并通過施工圖設計審查;
(五)招標范圍、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已經核準;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在本縣行政區域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必須進行招標。
(一)基礎設施、公用事業、各類投資建設的房地產、裝飾裝修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或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前款所列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依照《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安徽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和《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工程施工招標由招標人依法組織實施,招標人必須采取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施工招標資格預審文件》和《標準施工招標文件》進行招標,不得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不得對潛在投標人提出與招標工程實際要求不符的過高的資質等級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八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項目,招標人自行辦理施工招標事宜的,應當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能力:
(一)有專業的施工招標組織機構;
(二)有與招標項目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工程技術、概預算和工程管理方面的專業技術力量。
不具備上述條件的,招標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格的工程招標機構施工招標。
第九條工程建設招標采取以下方式,并擇優選擇中標者:
(一)公開招標。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或者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入招標投標交易場所進行招標投標活動,凡具備投標條件的單位均可投標。
(二)邀請招標。由建設單位邀請5個以上具備投標條件的單位投標。招商引資項目,建筑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下、300平方米以上或50萬元以下、30萬元以上的限額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實行邀請招標。
第十條下列工程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直接發包:
(一)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且項目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的;
(二)外商獨資、國內私人投資或與外商共同投資的工程建設項目且不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
(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屬小型工程或者主體加層工程(投資額不超過主體工程款項10%),且承包人未發生變更的;
(四)施工企業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該施工企業資質等級符合工程需要的;
(五)縣人民政府確認的搶險救災建設工程和省人民政府確認的涉及國家安全的科研實驗、保密等建設工程。
直接發包工程,發包人應當在項目立項批準后,向縣招投標管理局提出直接發包申請,并同時提交有關證明文件,以證明其直接發包工程符合有關規定。
直接發包活動應當在固鎮縣招投標中心進行。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采用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單位工程應采用整體發包,建設單位不得肢解發包。應公開招標,而未進行招標的項目,財政部門不予撥款,審計部門將重點予以審計。
第十二條發包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強令承包人、中介服務機構從事損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或違反工程建設程序和標準、規范、規程的活動;
(二)將工程發包給沒有資質證書或者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承包人;
(三)要求承包人以低于發包工程成本價格承包工程或者要求承包人帶資、墊資或變相墊資等不合理條件承包工程,不得簽訂“陰陽合同”;
(四)將應當招標的工程直接發包,或者與承包人串通進行虛假招標;
(五)泄露標底或者將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等有關資料提供給其他投標人;
(六)強令總承包人實施分包,或者限定總承包人將工程發包給指定的分包人;
(七)施工圖設計未經審查合格進行施工招標;
(八)強行要求承包人購置其指定的生產廠家、供應商的產品;
(九)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或拖欠工程款;
(十)法律、法規禁止實施的其他行為。
第十三條推行無標底招標和工程量清單招標。凡我縣轄區內必須進行招標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實行最高限價(攔標價)招標,最高限價(攔標價)必須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編制,報縣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審核。
第十四條承包工程項目施工的承包人,必須依法取得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證書許可的范圍內,以自己的名義承包。
第十五條凡在固鎮縣區域內進行建筑施工承包與經營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應持有《安徽省建筑業企業業績信用管理手冊》。外地進入固鎮的施工企業,必須先到縣建設局注冊備案,辦理《安徽省建筑業企業業績信用管理手冊》后方可參加投標承攬工程業務。
第十六條禁止任何形式的工程轉包和違法分包以及掛靠行為。
(一)轉包,是指承包人中標承包工程后,對該工程不派出項目管理班子,不進行質量、安全、進度等管理,不依照合同約定履行承包義務,將其承包的工程全部或部分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轉給他人承包的行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違法分包:
1、總承包人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人的;
2、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人將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他人完成的;
3、施工總承包人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他人的;
4、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
(二)掛靠行為,是指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接工程任務,包括無資質證書單位、個人或低資質單位,通過種種途徑和方式,利用有資質證書或高資質等級的單位名義承包工程任務的行為。其判定條件:
1、相互之間無資產產權聯系,即沒有以股份等方式劃轉財產的;
2無統一的財務管理,各自實行或者變相實行獨立核算的;
3、無符合規定要求的人事任免、調動和聘用手續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建筑施工企業在承包工程時,必須在本企業選派有相應資質的項目經理(建造師),工程開工前,項目經理名單和資質證書報縣建設局備案,實施壓證施工,施工企業不得隨意變更項目經理,一個項目經理只宜擔任一個施工項目的管理工作。當其負責管理的施工項目主體已完工,臨近竣工階段且經建設單位同意,方可承接另一工程的項目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凡進入固鎮的外地項目經理必須在《安徽省建筑業企業業績信用管理手冊》中備案登記,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項目經理在固鎮的施工資格:
(一)項目經理越級或無證上崗;
(二)偽造、涂改、出賣或轉讓《建筑施工企業項目經理資質證書》進行建筑施工承包活動的;
(三)施工信用實績未達到投標承諾或施工承包合同內容的。
第十九條在本縣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活動的發包方、承包方,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簽訂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工程開工前,施工單位必須到縣建設局辦理施工合同備案手續。辦理施工合同備案需提供下列資料:
(一)《安徽省建筑業企業業績信用管理手冊》;
(二)中標通知書;
(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四)項目經理資質證書及《安徽省建筑業企業項目經理業績信用管理手冊》。
第二十條建筑施工企業必須依法與提供勞務的企業或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要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及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和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內容。勞動報酬的有關條款,必須明確工資支付標準、支付項目、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時間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總承包企業禁止使用無資質的勞務企業和個體包工頭承包工程或分包工程,凡總承包企業違反規定使用無資質勞務企業或包工頭造成拖欠民工工資的,由總承包單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從事建設工程活動,必須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堅持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的原則。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或開工報告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申報需提供下列資料:
(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二)勘察、設計單位資質證書及合同;
(三)施工圖紙、勘察報告及施工圖審查批準書;
(四)施工中標通知書、監理中標通知書;
(五)施工企業資質證書及營業執照;
(六)已簽訂的施工合同;
(七)項目經理資質證書;
(八)監理單位資質證書;
(九)監理合同;
(十)總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及監理員上崗證書。
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對應當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必須要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下列工程必須監理:
(一)國家中型以上基本建設工程和國家重點建設工程;
(二)公用事業工程,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項目;
(三)住宅小區工程和舊城連片改造工程;
(四)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
(五)國家規定必須實施監理的其他工程。
第二十四條實行工程建設項目綜合驗收制度,要將建設項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讓合同、劃撥決定書的情況作為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一項內容;工程竣工后,由業主組織,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職能部門參加,對工程進行綜合驗收。綜合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凡涉及政府投資建設的項目,項目建設竣工后,要按照固政[2007]26號文件規定,經審計部門進行竣工決算后方能結算工程款。
綜合驗收的主要內容包括:勘察設計落實情況、監督監理情況、資料情況、質量情況、消防情況、各種建設手續完備情況。
第二十五條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的質量終身負責。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工程建設達不到國家規定合格標準的,承包單位應進行整修、返工或拆除,損失由責任方承擔。整修返工后的工程必須經質量監督機構或法定檢測機構認定。
第二十六條工程建設使用的材料、設備、構配件應有合格證并經法定檢測機構檢測,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未經檢測或檢測不合格的不準使用。
第二十七條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目標管理體系和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的法制化、規范化管理,凡施工現場安全防護、文明施工設施不達標的嚴禁施工。
第二十八條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施工單位項目經理應當由取得相應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并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安全生產事故。
第二十九條工程開工前,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國務院令第393號《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規定,到縣建設局辦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手續。申報工程安全監督需提供下列資料:
(一)中標通知書;
(二)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三)建筑工程安全生產施工組織設計;
(四)項目經理、安全員、特殊工種人員資格證書或上崗證;
(五)由縣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建設工程工傷保險的證明文件。
第三十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節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
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第三十一條鼓勵施工企業積極創建文明工地,落實優質優價政策。對獲得省、市安全文明工地和省優、市優工程獎勵的,行政許可條件下在其投標時可予適當加分。
第三十二條凡在固鎮縣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和恢復建設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上(含30萬元)、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建設單位在項目開工前必須按規定向縣建設局申請領取《建設工程項目施工許可證》。
第三十三條建設單位(個人)向縣建設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填寫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申請書,并提供下列文件資料:
(一)建設項目立項批文;
(二)縣土地管理部門填寫的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書或土地使用書;
(三)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筑工程,已經取得縣規劃部門頒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四)需要拆遷的,應當提供由拆遷人、被委托拆遷人和建筑施工企業共同出具的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的證明;
(五)建設工程中標通知書(直接發包的提供直接發包批準書);
(六)施工合同,建筑企業選派的項目經理資質證書;
(七)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施工圖設計文件并已按規定進行審查;
(八)按照規定應該委托監理的工程,提供建設工程監理合同;
(九)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并已辦理了工程質量監督、安全管理手續;
(十)建設資金已經落實,提供開戶銀行出具的到位資金證明;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四條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3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3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由主管部門吊銷。
第三十五條《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由建設單位保存,施工單位應在施工現場辦公室懸掛許可證復印件備查。許可證中有關工程項目的內容應在工地圍墻顯著位置予以標注,并公布許可證發證機關的聯系電話,便于群眾監督。
第三十六條實行巡查制度。定期對在我縣從事建筑活動的企業和人員進行巡查,建立巡查臺帳,將各方責任主體單位和人員的不良行為記入信用檔案,對嚴重擾亂建筑市場的企業及人員將中止其進入我縣建筑市場,直至全面整改結束,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復查并審批后,方可進入建筑市場,參加工程招投標。
第三十七條加強全縣建筑市場稽查執法力度,提高監督檢查頻次,堅持經常深入工地巡回檢查,特別是對城鄉結合部、開發區、創業園及偏遠鄉鎮等的非法建設項目要重點進行檢查治理,對違反規劃許可、施工許可等各類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嚴厲查處。
第三十八條完善投訴舉報處理制度。做到有訴必查,有查必果,并且建立投訴舉報處理檔案。
第三十九條建設單位(含民營企業)或者個人(業主),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建設局責令其改正,可以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處以警告、責令停止施工,并處以罰款:
(一)不按規定辦理工程項目施工、監理發包手續的;
(二)未取得施工許可證而擅自施工的;
(三)未辦理工程質量監督申報手續的;
(四)將工程發包給沒有資質證書或者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承包的人;
(五)將應當招標發包的工程直接發包,或者采取隱瞞建設規模、肢解工程等手段規避招標直接發包的;
(六)強令承包人、中介服務機構在建筑活動中違反工程建設程序的標準、規范、規程的;
(七)強行要求承包人購買或者使用其指定的生產廠、供應商提品的;
(八)建設項目必須實行工程監理而未辦理工程監理的;
(九)未組織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工程的。
因有前款所列違法行為,造成重大工程質量和人員傷亡的,應當賠償損失,并依法追究領導者和主要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建設局根據其情節輕重,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其改正,給予通報批評、處以警告、責令停業整頓、報請上級主管部門批準降低企業及項目經理資質等級,暫扣或者吊銷資質證書,并處以罰款:
(一)無資質證書或者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承接工程的;
(二)非法轉包工程的;
(三)以受讓、借用、盜用資質證書、圖章、圖簽等方式,使用他人名義承接工程業務的;
(四)以轉讓、出租、出借資質證書或者提供圖章、圖簽等方式,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承接工程業務的;
(五)以偽造、涂改、復制資質證書、圖章、圖簽等方式承接工程業務的;
(六)串通投標、哄抬或者壓低標價,或者采用行賄給回扣等不正當手段承接工程業務的;
(七)不按照審查通過的設計圖紙、文件施工,偷工減料,或者使用不符合質量標準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
(八)使用未經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技術工種和特殊作業工種人員的;
(九)不辦理施工合同備案,未取得工程項目承建證的;
(十)不辦理工程安全監督手續,未取得工程項目安全條件認證的。
因有前款所列行為,造成重大工程質量和安全事故的,應當賠償損失,并依法追究領導者和主要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監理單位、造價咨詢單位、招投標機構等中介服務機構,有下列形為之一,由縣建設局根據其情節輕重,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其改正,給予通報批評、處以警告、責令停業整頓、報請上級主管部門批準降低企業及項目經理資質等級,暫扣或者吊銷資質證書,并處以罰款:
(一)無資質證書或者超越資質證書等級許可范圍承接中介業務的;
(二)使用他人名義或允許他人以自己名義承接中介業務的;
(三)非法轉讓中介業務的;
(四)縣外中介機構進入縣內承攬中介業務未進行注冊登記的;
(五)同時接受多家單位對同一工程項目的相關業務委托的;
(六)造價咨詢單位、招投標機構違法泄漏應當保密的與招投標活動有關資料的;
(七)造價咨詢單位、招投標機構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利益的;
(八)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標準,謀取非法利益的;
(九)監理企業同時接受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對同一工程項目的有關業務委托的。
因有前款所列行為,造成重大工程質量和安全事故的,應當賠償損失,并依法追究領導者和主要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為切實解決民工工資問題,有力維護民工的合法權益和社會穩定,促進固鎮建筑市場健康有序的發展。對縣內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惡意拖欠民工工資,而引發過激行為造成社會影響的,將分責任,依法追究各責任主體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中的罰款,按照法律和有關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對全省各級政府網站日常運維情況的監測,推動各級行政機關提高政府網站管理水平和應用績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網站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政府網站日常運維監測(以下簡稱運維監測),是指運用技術與人工相結合的監測方式,對省政府直屬各單位網站和各市、縣(市、區)政府門戶網站的運行健康狀況和內容保障情況開展實時動態監測,對網站運維管理中出現的問題進行預警糾錯,對網站運維主管部門的工作績效開展評估考核。
第三條省政府辦公廳負責全省政府網站日常運維監測工作的指導、協調、監督和具體組織實施。各級政府網站運維主管部門應指定專門的工作聯絡員,配合做好運維監測各項工作,定期接收監測信息,對存在的問題認真整改、及時反饋。
第四條政府網站日常運維監測工作遵循“客觀、科學、公開、公平”的原則,采用人工監測與技術監測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二章技術監測
第五條技術監測工作依托全省政府網站群運維監測平臺開展,通過動態采集各級政府網站的運維情況和訪問日志,對網站的可用性、健康狀況、訪問量、信息更新量等進行不間斷、全天候的檢測、診斷、統計和分析。
第六條技術監測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政府網站可用性。即政府網站是否可以訪問,以及網站的響應速度。主要監測項目包括:無法訪問率、響應時間、連接時間、下載時間等。
(二)政府網站健康狀況。即可訪問的政府網站是否存在網頁差錯,以及發生差錯的嚴重程度。主要監測項目包括:訪問錯誤、服務器錯誤、網絡錯誤等。
(三)政府網站訪問量。即單位時間內訪問政府網站的用戶數量以及用戶瀏覽網頁的次數。主要監測項目包括:網站的獨立訪問用戶數、首頁瀏覽量、頁面總瀏覽量和用戶平均訪問時間等。
(四)政府網站更新量。即政府網站的網頁信息總量和單位時間內新增的網頁信息量。主要監測項目包括:網站的網頁存量、信息更新量、原創信息更新量和有效信息更新量等。
第七條各級政府網站運維主管部門通過登錄全省政府網站群運維監測平臺,查收技術監測產生的結果數據,對存在的問題進行及時整改。
第三章人工監測
第八條人工監測是由省政府辦公廳組織相關工作人員、社會公眾或指定的專業機構,通過瀏覽查閱網頁、模擬用戶使用、電話核實比對等方法,對各級政府網站提供的信息和服務的可用性、及時性、完整性、有效性進行不定期抽查。
第九條人工監測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政府網站信息公開維護情況。主要監測內容包括:政府網站信息公開的時效性、準確性、完整性、格式的規范性、信息的更新頻率等。
(二)政府網站在線服務提供情況。主要監測內容包括:政府網站網上辦事和公共服務的覆蓋面、可用性、服務深度、便利性等。
(三)政府網站互動交流保障情況。主要監測內容包括:政府網站互動渠道的可用性、反饋的時效性和有效性等。
(四)政府網站的用戶體驗。主要監測內容包括:網站的可用性、易用性和設計的人性化程度等。
第十條省政府辦公廳會同各級政府網站運維主管單位編制《省政府網站人工監測指標庫》(以下簡稱《指標庫》),該《指標庫》分為兩部分:省政府直屬各單位網站人工監測指標庫和各市、縣(市、區)政府門戶網站人工監測指標庫,《指標庫》另行制訂。人工監測的具體項目從《指標庫》中定時選擇或隨機抽取。
第十一條人工監測工作依托全省政府網站考核評測系統開展。監測人員通過考核評測系統,以“工作單”的形式監測結果,各級政府網站運維主管部門通過考核評測系統查收“工作單”,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并通過考核評測系統反饋整改情況(或提出異議)。省政府辦公廳負責對整改情況(或異議)進行核實。
第十二條人工監測“工作單”分為整改型和結果型兩類。整改型“工作單”要求相關政府網站運維主管部門反饋整改情況;結果型“工作單”僅告知監測結果,無需反饋整改意見。
第四章績效考評
第十三條省政府辦公廳根據政府網站日常運維監測結果,對全省政府網站運維主管部門的工作績效進行考評,考評得分和排名情況在省政府門戶網站即時公開。考評結果按季度通報,并納入省政府電子政務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
第十四條技術監測的考評以日為最小單位開展,各網站每年度(季度、月)的日平均得分為該年度(季度、月)排名依據。
第十五條技術監測的考評結果按各網站可用性、健康狀況、訪問量和更新量四項指標的綜合得分排名。各項監測指標的構成和分值根據網站不同的發展階段進行動態調整,具體考核指標和評分細則另行制訂。
第十六條人工監測結果的考評以季度為最小單位開展,各網站每年度(季度)內所接收的“工作單”得分總和為該年度(季度)的排名依據。
第十七條人工監測每個“工作單”的分值為1分。監測結果符合指標要求的得1分;不符合指標要求的,根據問題的嚴重程度和整改反饋的結果酌情給分,但最高得分不得超過0.8分。監測工作人員負責“工作單”的評分工作,省政府辦公廳負責評分的審核工作。
第十八條為提高人工監測結果考評的科學性、公正性,各級政府網站運維主管部門可通過登錄全省政府網站考核評測系統,查看任一地區、部門政府網站所接收的“工作單”和評分情況。
第五章附則
關鍵詞:市場經濟;政府監管;發展
一、政府對企業市場經濟發展進行監管的必然性
1.市場經濟的自身調節機制并不健全
(1)市場調節的先天缺陷
在市場經濟的發展過程中,市場并非是萬能的。從調節作用上來看,市場自身在發揮調節作用的過程中具有滯后性與盲目性的不利特點。也就是說,在市場經濟環境下,市場很難完全依靠自身調節來保障自身的健康有序發展。對于我國而言,經濟市場的總體規模是十分巨大的,市場不同區域之間的聯系也并非十分緊密。縱觀我國當前的經濟格局,地域與地域之間的發展程度存在較大差距,市場需求信息的傳遞也存在滯后性。例如,某一企業受市場需求的影響研發了一項新產品并獲得了巨大的市場成功,同行業企業往往會進行效仿,并逐漸開始進入這一領域。但是由于市場信息傳遞的滯后性,一些企業對于市場需求總量的估算往往會建立在猜測基礎之上,且對于自身產品進入市場的前景估算也過于樂觀。但是市場的需求量卻是固定的,隨著市場需求的日益飽和,后進入市場產品的推廣銷售工作無疑會受到致命影響。在市場飽和的前提下,持續進入這一市場領域的企業無疑會遭受到巨大的經濟損失,造成市場資源配置的巨大浪費。
與此同時,企業在市場資源的配置過程中也存在有一定的盲目性。市場的所謂調節作用擁有一個前提與基礎,即市場資源的配置過程受信息傳播滯后性與人為因素的影響,往往缺乏一定的計劃與步驟。面對特殊的市場資源需求時,受市場調節盲目性特點的影響,市場自身所具有的調節機制往往很難發揮出原有作用。
(2)市場行業壟斷的出現
伴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市場環境中會有一些企業因自身生產經營問題而遭到市場淘汰,同樣也會有一些企業因生產經營優勢而不斷發展壯大。當企業于某一市場領域中發展到一定規模之后,市場經濟環境下的自然壟斷也會隨之而來。市場經濟條件下,一些企業往往會利用自身龐大的資本基礎與技術實力不斷擠壓同行業其他企業的生存發展空間,進而掌握該行業的服務產業鏈。而一旦市場經濟環境中某一領域的服務產業鏈被一家或幾家企業所掌握,市場經濟的自由競爭特性與資源的合理配置往往也就不復存在。在這樣的背景下,市場經濟的健康有序發展必然受到致命影響。
(3)區域市場外部資本的惡意入侵
市場全球化背景下,區域市場的聯系日漸緊密。為爭奪區域市場的實際控制權,區域市場外部資本經常會以惡意競爭為目的發動入侵行為。這一行為最主要的表現即為傾銷行為。利用資本優勢,在市場經濟的發展過程中,一些企業往往會將自身產品與服務以低于成本價值的價格傾銷到目標市場之中。通過這種惡意競爭行為,區域市場的本土生產商、服務商乃至于經銷商均會受到致命打擊,進而喪失發展的空間。一旦外部資本消滅了相應行業的本土企業以及競爭對手,隨即便會大幅度提升自身產品與服務的銷售價格,進而對市場經濟的健康有序發展造成巨大破壞,嚴重影響市場經濟環境下的公平競爭。
2.政府監管可以有效保障市場經濟的健康有序發展
市場經濟在自主發展過程中,往往存在一定的問題,例如市場失靈問題、惡意競爭問題。面對諸多發展問題,我們不難發現單純依賴于市場自身的調節功能,很難保障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以提倡絕對自由競爭與杜絕政府干預市場的西方國家為例,其市場經濟體制構建時間較長,政府對市場的監管程度相對較低,市場的公平競爭環境也較為良好。但是也正因為如此,西方國家政府在對市場經濟進行監管的過程中,受到的掣肘往往非常之大。由于政府監管的缺失,西方國家市場之中壟斷現象普遍出現,周期性經濟危機更是難以掌控。
事實已經證明,緊靠公平競爭原則,杜絕政府在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的監管行為,市場經濟不可能獲得健康有序的可持續發展。政府監管的缺失最終只能帶來諸如經濟危機、壟斷等市場經濟問題。通過對西方市場經濟體制的發展進行研究我們不難發現,即便是對于崇拜絕對市場競爭自由的西方主要資本主義國家而言,其政府對市場經濟發展所進行的監管也日漸被認可。因此,可以說政府監管已經成為了保障市場經濟健康有序發展的必要因素。
二、政府監管對市場經濟發展的影響
1.保障國民經濟的平穩協調發展
基于市場調節滯后性與盲目性的特點,政府無疑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幫助市場,引導相應的市場資源進行正確配置。僅以我國為例。改革開放之后在我國政府的主導之下,我國社會經濟體制經歷了由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過渡的歷史性轉變。進入21世紀以來,我國市場經濟體制日漸完善,取得了一系列令世人矚目的經濟發展成果。但即便如此,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仍存有一定問題。諸如產業結構不合理、能源結構不合理、地區發展差距明顯等問題,無一不束縛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與進步。基于我國巨大的社會經濟總量而言,我國市場經濟體制下的市場自發調節,其滯后性與盲目性往往更為明顯,后果也更為可怕。因此出于保障我國國民經濟健康平穩發展的需要,我國政府積極實行了“宏觀調控”政策。近年來,通過“宏觀調控”政策的施行,我國基本實現了國民經濟的健康平穩有序發展,促進了國內不同區域市場的共同進步,有利的維護了我市場經濟的繁榮穩定發展。與此同時,在應對經濟危機等事件的過程之中,正是得益于“宏觀調控”政策的嫻熟應用,我國通過政府主導的一系列監管行為,成功的減輕了諸如金融危機等事件對我國社會經濟發展所造成的損失。
2.保障市場公平競爭,防止市場壟斷行為出現
依托市場經濟體制中的市場因素單獨進行調節,市場經濟的公平競爭必然將不復存在。缺少政府監管的市場經濟發展,其后果只能是市場公平競爭環境的惡化以及市場壟斷的廣泛出現。在市場經濟發展的過程中,公平競爭原則下隱含的核心要素是弱肉強食。掌握了市場需求且自身發展良好的企業,必然會逐步侵占其它企業的市場利潤空間與發展空間。而當一個行業被一家或幾家企業所控制,形成壟斷,那么區域市場的競爭自然而然也就消失了。由于缺失競爭壓力,壟斷企業在缺少競爭對手的前提下,無論是企業發展速度亦或是改革進程,速度均會有所下降,甚至陷入到停滯狀態之中。同時,在自身市場服務的價值收取過程中,壟斷企業也可以隨心所欲訂立服務價格與相關衍生服務內容。
更為嚴重的是,缺乏政府監管,諸多的市場不公平競爭行為也將涌現。最為普遍的市場經濟體制下不公平競爭行為應屬傾銷行為。如果缺乏政府的監管與控制,傾銷行為無疑可以輕易的摧毀一個企業在某一個區域市場的所有競爭對手。而在沒有競爭對手的環境背景下,市場經濟的健康有序發展必然受到巨大影響。
三、政府在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所出現的監管問題
1.政府監管失靈問題
在市場經濟發展的過程中,市場的調節作用并非是萬能的,對于政府而言同樣如此。在市場經濟發展的過程中,政府的調控行為并非絕對奏效,政府監管失靈的問題十分普遍多見。政府在實施諸如“宏觀調控”政策等監管行為的過程中,往往需要經歷三個主要步驟,即信息收集、決策制定、行政實施。簡單來講,就是政府通過各個渠道對當前市場經濟發展現狀進行研究掌握,一旦發現問題所在,即迅速制定相關政策與監管策略,最后運用多種調控方式予以實施,例如立法、稅收、加強執法手段等。
因此毫無疑問,對于政府而言往往需要對市場經濟發展現狀進行一定程度的評估,進而根據相關數據開展具體的監管行為。但是對于市場經濟體制而言市場規模越大,則政府開展監管的難度與復雜程度越高。諸如信息統計錯誤、監管行為決策錯誤、調控政策實施錯誤,均有可能對政府的監管行為造成巨大影響,進而導致政府的監管行為未能取得應有預期效果。應該說在政府對市場經濟發展的監管過程之中,政府監管失靈問題是政府監管所面臨的最大問題,也是最為嚴重問題。諸如“宏觀調控”等政府監管行為的展開,其背景往往是市場經濟發展遭遇到了一定問題與困難。而一旦基于如此背景的政府監管行為未能取得應有效果,或出現了政府監管的失靈現象,那么對于市場經濟體制而言,其發展無疑將受到重大影響。
2.政府監管邊界模糊問題
對于市場經濟的發展而言,缺少政府對市場經濟發展的監管,市場經濟的健康有序發展必然無法得到保障。但是一旦政府過度介入了市場經濟的發展,對于市場經濟而言也必然會造成嚴重的負面影響。因此,在政府開展對市場經濟的監管過程中,政府監管的邊界模糊問題往往是政府所面臨的監管難題之一。政府監管邊界問題,即為政府在開展對市場經濟發展的監管過程中,究竟什么該管,什么不該管,管的程度又該如何的問題。
一旦政府在對市場經濟的監管過程中,管的范圍過寬、管的程度過大,往往會對市場經濟體制的運行與發展產生不利影響。市場經濟體制在長期的發展過程中,已經形成了自身獨特的運行機制與調控機制。由于市場經濟體制的不完善,在其運行過程中往往會出現一定的問題。政府監管的必要性之所在,即為在市場經濟發展出現問題時,通過自身監管行為促使市場經濟體制回到正確的運行軌道。但是在政府監管職能的實施過程中,過度的干預與不合理的干預非但不能使市場經濟回歸正確的發展軌道,反而會對市場經濟發展造成更加不利的影響。
四、政府開展對市場經濟發展監管的相關建議
1.加強政府監管工作效率,構建完善的監管體制
對于政府而言,面對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的監管失靈問題,唯有加強政府監管工作效率,構建完善的監管體制才能夠有效保障政府對市場經濟發展監管工作的高效、有效進行。在對市場經濟基本信息的了解過程中,政府必須第一時間獲得相關信息并開展對相關信息的分析研究工作。市場經濟體制下市場的變化是瞬息萬變的,唯有切實提升信息的收集分析與整理速度,才能夠保障政府對市場經濟開展監督的整體效率。與此同時,政府在制定監管決策的過程中,必須做到監管決策出具迅速準確,且能夠為監管工作的實施創作出更好的條件。尤為重要的是,政府必須依托自身行政網絡,構建完善的針對市場經濟發展的監督監管體制。進而通過體系化發展建設工作,保障政府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高效監管。
2.明確政府對市場經濟監管的邊界問題
邊界問題是政府開展對市場經濟發展監管的核心問題之一。在監管過程中,政府必須著重明確政府對市場經濟監管的范圍、內容以及監管行為適用的程序。政府應通過立法等手段,建立一個標準化、程序化的政府監管介入流程,從信息收集、決策制定、監管實施、后續評估、監督問責等幾個方面,合理制定規章制度,加強法律法規的立法工作。合理解決政府在開展對社會經濟監管過程中的邊界模糊問題。
五、結語
市場經濟體制存有一定優越性,但同時也存在諸如市場調節機制不健全的發展問題。脫離政府監管的市場經濟行為,市場的公平競爭原則是很難得以實現的。市場經濟與市場經濟體制的健康、有序發展必然建立在一定的政府監管基礎之上。應該說,政府監管可以最大程度的保障市場經濟的健康有序發展,確保社會經濟的穩定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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