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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優秀范文 防范非法集資的重要性

防范非法集資的重要性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3-06-15 17:16:56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防范非法集資的重要性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第1篇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12月10日召開的全省打擊非法證券和非法集資工作會議精神,進一步做好我市處置非法證券和非法集資工作,切實維護全市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努力增強打擊非法證券和非法集資活動的責任感、使命感和迫切感。非法集資活動不僅破壞金融管理秩序,侵害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也嚴重影響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近年來,市委、市政府按照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的統一部署,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建立聯席會議工作機制,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堅持不懈地預防和打擊非法集資活動,著力搣打早打小攠,將非法集資活動消滅在初始階段,有力維護了我市金融市場秩序和社會穩定,保護了廣大群眾切身利益,取得了較好社會效果。但是,我們還必須清醒認識到,我市非法集資活動還沒有從根本上得到遏制。尤其是,在當前全球金融危機波及范圍越來越廣的經濟背景下,不可避免要對企業的發展和經營帶來嚴重影響。一些企業和機構為尋求融資渠道,存在進行非法證券和非法集資的可能。一些犯罪分子利用群眾投資理財心理,頂風作案,進行惡意詐騙。更為重要的是,非法集資活動涉及的多為離退休、下崗職工等困難群眾,極易引發。因此,各級各部門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站在維護人民群眾利益,維護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的全局高度,充分認識打擊非法集資活動的重要性,本著高度負責的態度,認真做好打擊非法證券和非法集資的有關工作。

二、切實加大針對性宣傳工作力度。為打擊非法證券和非法集資活動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各縣市區、各有關部門以及各金融機構要精心組織開展防范非法集資等違法犯罪專題法制宣傳教育活動,綜合利用各類新聞媒體,增加專項宣傳內容或開辦專題節目,教育警示群眾。宣傳工作要做到搣三突出攠,即突出金融機構重點行業正面宣傳,突出公安、工商部門以案說法警示教育宣傳,突出社區、廠礦、鄉鎮人口集中區域及下崗職工、離退休人員、農民工等重點人群進行思想說服宣傳,引導廣大群眾正確投資,并以合法的手段維護權益。另外,今后市內主流媒體對金融突發事件,特別是非法集資活動的負面報道,事前要經市委宣傳部和市金融辦審核。

三、繼續開展對涉嫌非法集資活動的風險排查工作。按照省、市政府《關于開展非法集資風險排查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各級各部門要在全市范圍內認真組織開展非法集資風險排查活動,全面摸清非法集資活動的基本情況,為打擊非法集資工作奠定基礎。排查工作采取全面排查、重點摸查的方式進行,內容為非法集資案件的數量、區域分布、法案特點、主要方式、風險狀況、危害后果和處置情況。重點是非法集資案件多發地區以及房地產、農業、林業等行業,對群眾舉報、監管發現的有關非法集資線索要逐條調查核實。全面排查分為準備階段、排查階段、總結階段。各縣市區政府及市城建局、市農業局、市林業局、市商務局、市文化局、人行中心支行、銀監分局等行業主管(監管)部門要按時完成風險排查,并于年2月上旬將排查情況報市聯席會議辦公室。

四、認真負責地抓好我市非上市股份公司摸底調查工作。12月10日省政府召開全省打擊非法證券和非法集資工作會議,針對非上市股份公司監管缺失,底子不清,情況不明的狀況,要求各市統一對非上市股份公司開展摸底調查工作。各縣市區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公司注冊地政府組織工商等有關部門對轄區非上市股份公司進行一次徹底地清理排查,重點調查公司法人治理、經營情況、股權結構、股份發行轉讓等情況。對調查的情況要進行整理分類,經營情況正常的,無違規違法行為的公司,由所在地政府負責加強日常監管工作;對企業經營狀況尚好,違法違規問題不嚴重,涉及群眾比較少的公司,責令其限期整改,回購股份,規范股權;對已停業或陷入經營困境的公司,按照法律規定,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清理,切實做好善后處理工作。對非法證券集資問題嚴重的公司,由公司所在地政府組織公安等部門依法查處,及時控制犯罪嫌疑人和凍結涉案財產,妥善處理善后問題,化解矛盾。按照省政府最新時限要求,各縣市區政府要在明年2月底前完成摸底調查,并將清查情況及時報市聯席會議辦公室。

五、建立完善群體性上訪事件的防范和應急處理機制。當前,非法證券和非法集資活動已成為一些地方的一個重要源頭。在打擊非法證券和非法集資活動中,要充分考慮社會穩定因素,對不同情況,要認真甄別,區別對待。各縣市區和各有關部門要立足預防,妥善處置。對于一些可能引發的案件,要保持高度的敏感和警惕,制定應急處置預案,全力做好維穩工作。對于正在進行善后處置的案件,各有關部門要耐心教育引導投資群眾按正常渠道提出訴求,理智對待所面臨的問題,采取靈活多樣的方式方法,盡量將投資者的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對已經偵破的非法證券和非法集資案件中群眾部分資金無法兌付的問題,部門要積極引導,做好勸說工作,要教育群眾面對現實,克制自己的行為,認識到過激行為不但解決不了問題,而且還要為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群體性上訪事件發生后各有關部門要現場協調,妥善處置,化解群眾矛盾,維護社會穩定。

六、進一步形成打擊非法證券和非法集資活動的合力。打擊非法證券和非法集資活動是維護金融市場穩定運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一項長期性工作,任務艱巨。各縣市區和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全力以赴,承擔重任,形成打擊非法證券和非法集資活動的合力。

(一)明確職責、各司其責。打擊非法證券和非法集資活動查處和善后處理工作,按屬地原則,由事發地各級政府總負責,行業主管和監管部門一線把關,聯席會議負責組織協調。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要按照確定的職責和分工,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共同推動,形成合力。銀監部門負責非法集資活動政策解釋和性質認定,對非法集資活動線索進行調查和案件移送工作;公安機關對非法證券和非法集資活動進行監控、偵查、打擊和處理,負責維護非法證券和非法集資活動引發的現場秩序和安全,切實做好維護穩定工作;工商部門負責依法查處涉嫌非法證券和非法集資活動廣告宣傳,加強對股份公司年度檢驗和登記審查,嚴把市場主體準入關,規范市場主體行為;政法委要協調指導檢、法部門對非法證券和非法集資活動的涉案犯罪人員審查、批捕、和審判、執行工作。同時,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要落實相關工作職責,及時了解和掌握本行業涉嫌非法證券和非法集資活動的規律,加強與市聯席會議的聯系和協商。

第2篇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不斷強化社會信用環境建設,進一步融洽政銀企關系,增強黨委政府、相關部門和金融機構對金融生態建設和社會征信的重要性認識,營造全社會恪守信用、遠離非法集資、全力維護金融穩定的局面,打造“誠信”,爭創“金融信用區”,保持轄區經濟金融良性互動。

二、宣傳活動的主題和目的

主題為“誠信和諧金融”。通過多層次、多渠道、多角度宣傳普及金融知識,讓社會公眾都來了解金融、關注金融事業、支持金融工作,學會運用現代金融知識為自己的工作和生活服務,并為全區經濟金融健康有序發展提供可靠保障。

三、宣傳內容

(一)金融生態建設知識。介紹金融生態的概念、金融生態建設的重要性及主要措施,介紹信用農戶、信用村隊、信用街道等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內容等。

(二)征信知識。介紹個人征信知識的相關內容,包括征信的概念、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什么是個人信用報告、如何查詢個人信用報告、如何擁有良好的個人信用記錄、個人信用報告如何保護個人隱私等問題。

(三)打擊非法集資知識。介紹非法集資活動的牲征、表現形式及其危害性,介紹非法集資的常見手段,引導公眾拒絕高利誘惑,遠離非法集資。

(四)國債知識。介紹國債發行種類、認購方式、到期實物國庫券的兌付網點、方式、政策等。

(五)人民幣反假知識。介紹假幣識別技術、貨幣真偽鑒別知識,開展反假貨幣法律法規、愛護人民幣宣傳等。

(六)利率知識。介紹利率水平、計息規則,我國利率市場化情況等。

(七)結算工具知識。介紹銀行卡基本知識、安全用卡常識,常用支付結算工具(支票、匯票、本票、電子支付、電話銀行)種類、特點,如何正確使用各類支付結算工具(包括社會公眾跨行匯款可用的途徑、價格及到賬時間)。

(八)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知識。介紹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單位、個人)的種類及功能,如何正確開立各類銀行結算賬戶,使用銀行結算賬戶應注意的問題等。

(九)民間金融知識。介紹有關民間金融及其風險防范知識,引導合理的民間借貸和投資行為,提高對非法金融活動識別的意識和能力。

(十)外匯管理知識。介紹個人外匯相關知識,包括個人結匯和購匯的管理、個人對外貿易外匯資金管理、個人外匯投資管理、個人外匯賬戶及外幣現鈔管理等相關規定。

(十一)保險知識。介紹個人保險相關知識,如何讀懂保險合同,個人如何投保與理賠及退保與風險防范等知識。

(十二)證券知識。介紹證券知識,介紹各種證券產品的特點與風險,引導人們正確認識證券產品。

(十三)家庭理財知識。介紹個人理財的基本知識,認識各種理財工具,引導居民樹立正確的投資理念。

(十四)反洗錢知識。介紹洗錢犯罪行為特征及其危害性,宣傳《反洗錢法》涉及公民權利與義務方面的內容,提高社會公眾的反洗錢意識。

四、宣傳形式

(一)集中式廣場宣傳。2012年6月份,在武商量販廣場擺攤設點、懸掛標語開展金融知識普及宣傳周集中活動。要求全區所轄金融機構、人壽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公司、金融生態環境各成員單位參加。各街道同步在各自轄區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

(二)陣地式網點宣傳。充分利用金融機構網點開展廣泛宣傳。各金融機構要在其營業網點采取張貼海報、懸掛橫幅、電子滾動屏幕顯示、設置展板和宣傳欄、散發資料等形式進行宣傳。形成金融生態宣傳的常規態勢。

(三)陣地式網站宣傳。在區經濟和信息化局網站,開辟金融生態建設專欄,建設為常年宣傳的窗口。

(四)陣地式電視宣傳。適時在電視臺設置專題活動,加強對金融知識和金融生態建設的宣傳。

(五)流動式基層宣傳。農商行要把宣傳的重點放在農村,要豐富宣傳形式,深入各街道、重點村隊開展巡回宣傳。

五、組織領導

區金融生態建設宣傳活動由區金融辦和人行蔡甸支行組織實施;區金融生態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各金融機構、各街道要創新方式方法,大造宣傳之勢。

第3篇

關鍵詞:新常態;銀行業;風險防范

中圖分類號:F27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06.029

1經濟新常態下銀行業產生新的挑戰

經濟新常態下金融業的發展必將進入一個與過去高速增長期不同的新階段,呈現出“新常態”。對銀行業而言,新舊常態過渡中的各種問題以及宏觀經濟的趨勢性變化勢必帶來經營環境全面、持續和深刻的變化,集中體現為五大挑戰。一是“一降一升”,經濟增速下降,整體風險上升,導致銀行業防范化解風險的壓力加大。二是“一增一降”,不良資產增加,盈利能力下降,銀行業維持和提升盈利能力面臨挑戰。三是“一增一減”,資金成本增加,高端資產配置客戶減少,利率市場化繼續推進的大背景下銀行爭奪資金和客戶的難度進一步加大。四是“一快一慢”,金融市場變化快,金融機構轉型慢,銀行業傳統經營模式將受到大數據、微支付、零物理網點的強勁沖擊。五是“一破一立”,剛性兌付打破,新型機構不斷設立,銀行業面臨的競爭將更加激烈。

2監管政策環境變化對銀行業產生新的影響

除了經濟新常態下的挑戰,金融監管改革的不斷深化也將給銀行業帶來深刻的影響。一是審慎監管與行為監管并重,對銀行業風險管理能力提出新要求。存款保險制度的正式實施,銀行業的流動性和資產配置面臨新考驗。銀監會正加快推進監管體系改革,新監管規則、監管標準的陸續出臺對銀行業的風險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二是“寬進嚴管”趨勢加強,依法合規經營水平亟待提高。近年來,“寬管制、嚴監管”已經成為銀行業發展和監管的共識,監管部門將強化依法監管防范風險,監管套利的空間不斷被壓縮,依法經營的邊界將更加清晰,監管問責的力度也將進一步加大。

3新常態下銀行業風險暴露新的特點

3.1信用風險持續暴露

一是部分“兩頭在外”招商引資企業良莠不齊,經營風險大、資金鏈緊張,資金鏈斷裂后反映到銀行就必然有不良貸款的暴露。二是政府融資平臺信用風險壓力仍然較大。今年是平臺第四個連續集中還款高峰期。國發43號文件出臺后,債務管控新規對地方融資政策的較大調整,將影響既有融資規劃,還款壓力將進一步加大。特別是原有平臺貸款未納入財政預算的部分,信用風險可能增大。三是信用風險的梯度轉移和傳染壓力。沿海地區部分龍頭企業的信用風險加快向周邊、向內地轉移,特別是與風險地區企業有資金、業務往來甚至關聯關系的信貸客戶風險增大。

3.2押品價值波動風險不容忽視

銀行機構不重視押品與授信本身的關聯性、管理缺位等都導致押品對信用風險的緩釋作用下降。以儲備土地、項目在建工程或土地使用權作抵押的風險。在房地產行業的下行趨勢下,其實際價值和處置效力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另一種是生產型企業的廠房或設備抵押的風險。由于抵押品行業屬性強,債權形成不良后資產處置很困難。這兩種情況在當前經濟下行壓力下其風險應特別關注。

3.3流動性風險管控難度加大

流動性風險具有“突發性強”、“傳染性高”、“低頻高損”、“資本不能完全覆蓋”等特點。銀行機構存款集中度較高,穩定負債較差,流動性風險管理主要依賴發起行的流動性輸入,提升流動性管理的內在動力不足。

3.4信息科技風險壓力凸顯

信息科技風險具有顯著的復雜性、不確定性、外部性強的特點。當前有些地區已出現信息科技風險突發事件,業務連續性受到很大威脅。除村鎮銀行外,各銀行分支機構信息科技風險也不容忽視,特別是在保障網絡、電力和中心機房安全等方面存在較大壓力。

3.5社會金融風險傳染性增強

一是融資關系復雜的客戶風險輸入。小貸公司、擔保公司、民間借貸等各類資金渠道助推企業過度融資,一些企業既從銀行貸款又參與社會融資,導致資金鏈過度緊繃,最終形成銀行信用風險。二是外部機構的風險輸入。一些擔保機構、小貸公司、投資咨詢公司等除了與銀行合作,還與民間借貸等多種社會金融合作,形成過度擔保和過度融資,再加上有的基層銀行過度依賴擔保而疏于貸款“三查”,導致風險傳染可能性增大。三是個別銀行員工參與民間融資和涉嫌非法集資,違規騙取銀行信貸資金,對群眾的煽動性和蒙蔽性很強。

3.6聲譽風險隱患增多

隨著新媒體的興起,信息傳播的速度空前加快,參與受眾更廣,傳播內容辨識難度更大,也更具沖擊力。銀行機構的各種風險事件都可能通過輿情發酵,特別是以微博、微信、手機客戶端為代表的媒介對銀行業的負面輿情的傳播激增。

3.7合規風險壓力加大

監管部門多年來一直強調合規管理的至關重要性,但從目前情況來看,銀行業合規管理仍然存在許多問題。不少機構抱著“罰不及眾”、“打球”的僥幸心理,對合規要求執行和落實不到位,忽視內控與員工行為管理,違規問題比較突出。表現在浮利分費、借貸搭售、未提供實質而收費、超標準收費等違規問題時有發生;誤導營銷、違規銷售和保險產品的行為屢禁不止;以貸轉存、虛增存款、辦理結構性存款操作不規范、資金用途管控松懈等問題屢查屢犯。2014年重慶銀監局對10家機構的違規行為實施了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471.9萬元,罰款241.8萬元。此外,在監管政策的傳導和執行上,不少機構也存在層級性衰減、地域性衰減和技術性衰減等問題。

4新常態下有效化解銀行風險的對策建議

第一,加強防范和化解信用風險。一是切實防范逃貸、倒貸、騙貸和抽貸導致的信用風險。加強對行業和客戶的情況分析,對于暫時困難的企業不貿然采取一刀切式的抽貸、斷貸,對于涉及非法集資和民間融資的企業及時處置。同時,要落實好業務盡職指引,進一步規范跨業合作,在保證自身合規經營的基礎上,注意分清責任,避免由于責任不清造成其他行業信用風險殃及銀行業。二是堅持依法處置不良貸款。對于已經暴露的風險,要靈活采用多種方式積極盤活存量資產,完善不良貸款處置程序和流程,加強政策運用,加大核銷力度。加強與公安、司法部門互動溝通,推動相關訴訟加快審理、判決和執行。三是積極化解存量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要繼續加強平臺貸款動態監測分析,密切關注在建項目后續貸款的合規性,提前做好還款方案,防止個別地區利用地方債新規懸空銀行債權;對于地方政府“負有擔保責任”和“負有一定救助責任”的或有債務,要盡快與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協商,共同推進貸款資產保全;強化轉型后融資平臺的風險管控,與之建立起一種基于市場和法治原則的新型銀企關系。四是堅持風險隔離原則。深入分析風險區域梯度轉移暴露的規律,充分了解客戶所處行業的風險形勢,切實防范跨區域、跨市場風險傳染。

第二,切實防范化解流動性風險。銀行金融機構要認真落實《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建立全行流動性管理機制,明確流動性風險偏好、策略、政策和程序,將流動性風險治理機制納入到全面風險管理機制建設。要對“流動性救助機制”的有效性進行評估,細化救助方案、完善應急預案,提高流動性應急能力。

第三,提升信息科技風險的防范能力。一是嚴守風險底線。各機構要加強“業務連續性、電子銀行、科技外包”三大重點風險領域的風險排查和應急演練,提升信息系統可靠性,嚴守“業務不能停擺、信息不能泄露”的風險底線。二是提升信息科技治理能力。要高度重視信息科技風險管理,努力推動信息科技風險的規劃、實施及監督評價;提升業務部門對科技規律的認識,統一部署業務連續性管理計劃;培養壯大信息科技隊伍。三是提升創新發展能力。加快信息科技系統改造升級,加大自主可控設備的推廣使用,利用信息技術促進業務創新轉型。此外,各分支機構也要加強信息科技風險的日常管理和相關設施的巡檢力度。

第四,綜合防范聲譽風險。一是做好服務從源頭上防范。在產品銷售和制定相關業務流程及政策時,主動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充分考慮消費者訴求。按照相關要求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應公開的信息要主動公開。二是提升輿情監測有效性。要落實輿情監測人員和責任,優化輿情分類提示制度,完善輿情參閱制度。三是完善快速應對機制。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媒體平臺,加強網上輿論引導和正面宣傳,妥善處理客戶投訴。做好聲譽風險應急處置,整合專家、媒體資源,加強處置的聯動性,防止出現。

第五,切實防范化解社會金融風險。一是持續推進風險防火墻建設,積極關注、研究新常態下新興金融業態風險傳染形式,阻斷社會金融風險向銀行體系內部傳染的人員、資金、業務渠道,嚴密防范融擔、小貸、民間融資等外部風險轉移至銀行業體系。二是加強監測、提高風險敏感度。在銀擔合作及貸款授信環節,不得過度依賴擔保而疏于貸款“三查”。要加強甄別,對涉及非法集資和民間高利貸等容易誘發風險的擔保公司和企業要提早采取防范措施。要加強對融資擔保貸款數據的分析和上報,及時將有關情況向監管部門溝通。三是配合做好打擊非法集資相關工作。要加強內部風險排查,強化監測,切實防止銀行業員工參與非法金融活動。積極支持配合相關部門打擊非法金融活動。

第4篇

【關鍵詞】民間金融;法律監管;路徑選擇

世界眾多國家或地區承認民間金融的合法地位并將其納入本國監管體系的發展與實踐,恰好與我國民間金融的嚴苛管制形成強烈的反差。這種嚴格的管制引發了國家調制權力與民間自治權利的內在緊張,造成了金融體系的分裂和落后,抑制了經濟體制的快速發展,要想促進多層次信貸市場的形成和優化,加速非國有制經濟的發展,就必須對不合理的金融制度進行重構與反思,筆者認為重構的關鍵在于如何規范、疏導民間金融,讓其陽光化生存。因此就有必要對民間金融加強法律監管,盡快確定民間金融合法化地位,明確對民間金融法律監管的“規則”,包括民間融資與非法集資的界限、融資雙方真實確認的高利率行為的司法邊界、加強對民間融資的監管和監測、確立民間融資的監管主體、創立民間金融市場準入制度、交易活動監管制度和市場退市制度,從而使民間融資有法可依,以引導民間金融健康發展。

一、民間金融的界定

民間金融既是一個現實問題,也是一個理論問題。盡管國內外學者對民間金融作了一定程度的深入研究,但對民間金融的內涵和外延界定并沒有形成一致的觀點。目前學界對民間金融的認識,大部分學者贊同從法律層面及金融監管的角度來界定,將不受國家法律保護和規范、處在金融當局監管之外的各種金融機構及其資金融通活動統稱為民間金融,也稱非正式金融。如Anders Lsaksson將民間金融定義為游離于正規金融體系之外,不受國家信用控制和中央銀行管制的信貸活動及其他金融交易。世界銀行也認為,民間金融是沒有被金融監管當局所控制的金融活動。國內多數學者也以資金活動是否納入國家的金融管理體系,或是否具有監管性為標準進行界定正規金融和民間金融。

筆者認為,所謂民間金融,就是相對于官方金融而言,未經過金融監管當局批準設立、未被納入金融管理機構管理系統的民間自發進行的金融交易活動的行為,主要包括民間借貸、企業拆借、合會、地下錢莊、社會集資等形式。而根據民間金融的形式是否觸犯現有法律,民間金融又可具體劃分為非正規金融和非法金融。非正規金融的組織和活動是在正規金融范疇之外,其交易過程不受政府監管、結果不受法律保護、運行不受國家宏觀調控。非法金融盡管與非正規金融有相似之處,但根本區別在于其行為與形式是嚴重危害社會的,是法律規范與道德規范所禁止的,如洗錢、集資詐騙、高利轉貸、金融傳銷等。

二、民間金融法律監管的必要性

一方面,民間金融以其交易方式靈活、手續簡便、運作高效等特點決定它具有強大活力,能夠較好的適應市場經濟,它的發展壯大既能起到緩解中小企業融資瓶頸的效果,又能起到提高金融市場資源配置效率的作用,可以說是在我國正規金融覆蓋不足而缺位狀態下,對我國金融市場的有益補充。民間金融的發展有利于建立多層次的資本市場、完善金融體系,提高金融機構的競爭意識。然而另一方面,由于法律監管缺位,導致民間金融基本上處于無人審批、無人管理、無人監督的“三無”狀態,企業的經濟實力、集資用途和償債能力無人進行審批把關,公眾對社會集資的風險無法準確判斷,使得民間金融往往游離在灰色乃至黑色地帶。民間金融的異化發展不僅加大了民企借貸成本,擾亂了民間金融市場的正常秩序,而且加劇民間借貸資金鏈斷裂的潛在金融風險,影響了社會穩定。因此,對民間金融既不能簡單加以禁止,又不能放任不管,任其無限制發展,應該密切關注,采取“疏堵并舉、疏導為主”的治理策略,加強法律監管,區別對待。對于非正規金融,政府應建立健全的金融法律制度,予以民間金融合法化地位并加強高效規范的法律監管,使其走上制度化、規范化軌道,防止其向非法方向轉化。對于非法金融,如民間高利貸、地下錢莊以及民間違規融資等一系列存在風險隱患的民間金融活動,政府應嚴厲打擊,建立懲罰機制,從而威懾這類非法民間金融行為。對于存在半合法半不合法的灰色金融形式,政府應當嚴格治理、規范引導,使其向正規金融方向轉變。

面對近幾年溫州及其它地區民營企業主因資金鏈條斷裂而引發的“跑路”、“跳樓”事件,政府也意識到了民間金融的重要性,央行有關負責人也多次就國內民間金融的發展表示,民間金融是正規金融有益的補充,具有制度層面的合法性。引導、鼓勵民間金融規范化、陽光化運作,發展多層次信貸市場,滿足社會多元化融資需求。此次表態成了央行放寬民間借貸經營限制的一個重要信號。筆者認為,對民間金融在確認其具有合法化的同時,更需要加強法律監管。只有予以合法化地位并加強高效規范的法律監管,一方面有利于金融監管部門準確掌握資金流動信息,改變借貸雙方不對稱的信息狀況,有效開展金融宏觀調控,促進金融市場良性發展;另一方面,能使有關部門分清是非,把握尺度,對以通過民間借貸形式達到嚴重危害社會目的的行為要嚴厲打擊。最終維護法律的尊嚴和權威,減少民間借貸交易風險,促進社會經濟和諧發展。

三、民間金融法律監管存在的問題

(一)民間借貸法律監管缺位

我國目前已有的涉及金融領域的法律法規主要針對正規金融,對民間金融這一龐大的市場至今還沒有專門的法律規范加以保護。從我國現行法律規范來看:《民法通則》、《合同法》、《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及《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等法律規定及司法解釋中,只對民間金融做了簡單概括性規定,而《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幾部重要的金融法均末涉及民間金融的專門性規定。可見,在我國立法體系中,尚沒有一部專門對民間金融進行規范的法律法規,致使民間金融處于一種“無法管”的真空狀態。民間金融法律監管的缺位、法律監管主體不明確、監管內容不清晰、監管模式混亂、監管手段簡單落后等,導致民間金融自由發展,沒事則無人管,出事則是嚴刑峻法。

(二)金融法律制度嚴重滯后經濟發展

在我國現行法律制度中,關于對民間金融的規定比較零散、原則、相沖突且嚴重滯后于經濟的發展。一方面,《民法通則》、《合同法》及《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中對自然人之間的借貸行為的指導思想是: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另一方面國務院在1998年頒布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中,將“凡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從事各類金融業務活動的機構和相關活動,都被列為非法行為,并嚴格加以取締。正因法律制度設計的矛盾、沖突,致使民間借貸與非法集資行為法律界限模糊、難以區分,政府一直將民間金融視為非法,在法律也不確認其合法地位,也沒有一套規范和約束其運行的制度。然而,民間金融的存在,使得廣大非國有經濟投資主體的融資需求得到滿足,一定程度上糾正了資源的配置效率低下問題,為我國民營企業融資需求提供了重要的融資渠道,是經濟增長的重要支撐力量。可見,有關民間金融的法律制度已嚴重滯后于經濟的發展。

(三)監管主體缺位

根據《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的規定,民間金融的監管主體為人民銀行,地方政府給予必要的協助,公安機關負責立案偵查。而《中國人民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則將對民間金融的監管權限賦予了銀監會,由銀監會負責對非法集資的認定、查處和取締及相關的組織協調工作,但如何對社會集資進行審批及其審批的標準等,目前法律尚未明確規定。可見,我國民間金融的監管主體呈多元化且監管職能不明,導致實質監督主體模糊,日常監管實際上處于真空狀態。因此,我國民間金融有效的監管必須要有明確的主體,否則會在遇到問題的時候發生權責不清、相互推諉的情況,使監管變得混亂,甚至直接對監管對象造成影響。

(四)監管措施單一且手段強硬

為了防范金融風險,維護金融市場整體的安全,我國長期實施嚴格的金融管制。從現行一系列有關民間金融管制的行政規章、司法解釋和政策文件來看,政府對民間金融采取高度的警惕和嚴厲的態度,實行以行政監管為主輔以泛化而嚴峻的刑罰的管制模式:輕者,行政取締;重者,嚴刑峻法,科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或集資詐騙罪。由于監管措施單一、手段強硬,而且缺乏對民間金融組織的治理結構、交易活動、信用披露和信用制度等有效的監管措施,嚴重限制了民間金融合法存在的空間、壓制民間信貸市場的發展、阻礙了民營企業經濟的前進步伐。

四、民間金融法律監管的路徑選擇

(一)構建完善統一的民間金融法律體系

1.制定專門法律確立民間金融合法地位

從民間金融的發展態勢和在經濟社會中的積極作用來看,國家及相關部門應完善現行法律法規中的滯后條款,盡快制定適應民間金融發展的法律制度,如出臺《民間融資法》、《放貸人條例》等,從法律上對民間金融主體的權利義務、準入條件、投向范圍、利率水平、違法責任等方面加以明確,區別各種民間金融行為的合法性和非法性,進一步細化和明確界定合法經營與違法經營的標準,打擊“黑色金融”,劃清與“灰色金融”的界限,通過法律法規保護合約雙方的合法權益,以保證民間金融有合法的生存和發展空間。

2.修訂現有的民間融資法律法規

針對目前民間金融的規定比較零散、原則、相沖突且嚴重滯后于經濟的發展的現狀,一方面是盡快制定一部專門的民間融資的法律,另一方面是要對現行的相關法律法規做一定的修訂,以便建立統一規范的民間融資法律體系。因此,就需要修訂和完善《中國人民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明確中國人民銀行對民間金融的管理職責、明確銀監會對非法集資的認定、查處、取締等職責。人民銀行從宏觀上把握銀行融資、民間融資及其它形式融資的比例與規模,及時掌握民間融資的發展動向、規模、特點、風險提示等,從而使公眾了解有關政策規定,引導民間融資健康發展,對未經批準的社會集資應密切關注。合理認定并加強與公安、工商等部門的協作,予以堅決打擊和取締等,積極引導中小企業依法合規地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

(二)構建多層級的監管體系

民間金融合法化之后,法律首先應當明確規定民間金融交易的監管機構,明確監管主體的監管職權和監管程序。但我國長期對民間金融采取高強度壓制政策,迄今為止仍然沒有建立系統和完善的監管體系。因此,筆者認為我國民間金融監管體系的構建應當以行業協會自律性監管為主,以政府和司法監管為輔的中間型監管模式。民間金融行業協會通過制定自律性規章規范協會成員的行為,通過登記備案制度對民間金融交易活動進行監管、采集交易信息,為社會公眾及時披露真實的市場信息等以便發揮了金融市場自我調節的功能;地方銀監局通過對行業協會的監管或制定民間金融相關的法律法規來實現對民間金融機構的間接監;法院通過審查民間金融行業協會制定的自律性規章、審查民間金融行業協會與地方銀監局監管措施等保護民間金融健康發展。這樣既能保證民間金融的參與者充分發揮自律監管的作用和功效,又能適當采取政府監管避免自律組織的行業利益保護以致侵害社會公共利益,并且使行業協會在受到國家權力制約的同時又能有效的制約國家權力,以便促進民間金融的健康、快速發展。

(三)構建完善的民間金融法律監管制度

1.建立市場準入制度

國外民間資本之所以較我國活躍,重要原因是它們進入金融市場門檻低且靈活多樣。針對我國目前審批難、監管嚴的投資環境,降低門檻是疏導民間金融的有效措施。只有當民間金融融資有正當、合法途徑并能為投資者帶來的回報,投資者就不會追逐高額利潤鋌而走險。對此,為了防范金融風險,最大限度擴展、釋放新型民間金融的正面作用,在積極組建和發展合規民間金融機構進程中,應當堅持合理定位原則和審慎推進原則,金融監管當局應對民間金融組織形式的準入、開業登記和業務范圍的限制、股東資格及高級管理人員職業能力與品性進行審查,對于符合一定標準的民間金融組織,原則上可頒發經營許可證,積極扶持,盡量為其發展提供一種寬松、規范、開放的制度環境。這樣不僅有利于減少由權力所引發的監管層的尋租行為,而且也有利于地方中小民營金融機構的建立和發展。

2.建立交易活動監管制度

由于我國現有的民間金融具有隱蔽性、盲目性、非規范性等特點,必然存在不同的風險隱患,為防止給社會經濟帶來負面影響,就必須對民間金融交易活動進行監管。筆者認為,民間金融行業協會應充分發揮自律監管的作用,通過制定本行業規范統一的民間借貸標準合同,為民間金融交易雙方提供統一的、操作性強的契約文書范本或憑證,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旨在減少交易風險;通過建立民間金融交易強制登記制度,鼓勵民間金融主體信息公開,為民間借貸構筑一個合法的法制環境,保證了民間借貸資金的良性流動,防范民間借貸風險,維護了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

3.建立市場退出機制

為了發揮金融市場優化金融資源配置的作用,我國在構建民間金融的市場準入制度同時也應建立完善的民間金融的市場退出機制,以避免其給經濟發展造成不良的影響,就亟需建立一套相關的民間金融組織的破產制度。立法中可以在《企業破產法》的基礎上增加專門的民間金融組織破產條款,如通過建立民間金融破產預警機制,為風險處置提供依據,對問題金融機構及早隔離,通過建立并購、撤銷、破產的退市模式,并對其適用的原因和條件加以規定;通過引入存款保險制度,提高市場主體對民間金融機構的信心,加強對存款人的利益。

五、結語

綜上所述,民間金融在支撐我國經濟轉型和經濟增長方面發揮了正規金融所無法替代的作用,尤其在當前全球經濟衰退時期,民間金融是助推我國經濟結構調整和經濟復蘇的強力引擎筆者認為。因此,對于民間金融,筆者認為政府應根據其特點、作用及其潛在的問題,通過為其發展提供更好的法制和服務環境,便于形成民間金融與正規金融齊驅并進、和諧共存的多層次融資體系,有效防患金融風險;通過完善立法,賦予民間金融合法地位、加強法律監管、發展行業自律、設立保障制度等多項措施加以引導規范和管理,從而使民間金融朝著健康積極的方向穩步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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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陳旭.規范民間融資的思考[J].北方經濟,2008(5):52.

第5篇

一、認真執行適度寬松的貨幣政策,促進貨幣信貸合理平穩增長

(一)人民銀行**支行要充分發揮“窗口指導”作用

人民銀行**支行要加強對轄區經濟金融運行情況的綜合分析,增強“窗口指導”的針對性和有效性。要通過召開金融系統負責人聯席會、經濟金融形勢分析會等多種形式,及時了解貨幣信貸政策貫徹執行情況,研究分析轄區貨幣信貸政策執行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積極引導金融機構改善金融服務、調整信貸結構、增加信貸投入,支持和幫助其它金融機構解決業務經營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要進一步增加對中小金融機構的再貸款,支持中小金融機構擴大經營規模。積極辦理票據再貼現,促進票據市場的健康發展。加強對轄區內貨幣市場業務的指導和管理,拓寬金融機構的資金融通渠道。

(二)穩步增加信貸投入總量

金融機構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貫徹適度寬松的貨幣信貸政策,始終保持積極有為的精神狀態,穩步增加金融信貸投入,努力滿足我市經濟發展的資金需求,人民銀行**支行對存貸比例過低的金融機構將予以警示。新晨

(三)積極優化信貸投入結構,合理配置金融資源

1.金融機構要圍繞我市經濟結構調整和布局規劃,重點支持四大主導行業,篩選部分骨干企業予以重點支持,有計劃、有步驟、有重點地扶持一批有市場、有效益、有信用的中小企業和民營企業。對信譽好的大中型民營企業要予以公開授信,適度發放信用貸款。同時,各金融機構尤其是農村信用社,要加大對西部山前旅游度假、體育休閑、生態居住區的信貸支持力度。

2.加強對工業園區建設的信貸支持,各金融機構在開戶、結算、貸款發放等方面對入駐工業園區的企業提供優質服務和信貸優惠。在同等條件下,金融機構對入駐園區的企業優先安排資金、放寬貸款額度、給予利率優惠,充分利用信貸杠桿引導生產要素向主導產業和優勢產業集中,產業向園區集中,形成資源集約配置、企業梯度聚集、上下游產品相互銜接的產業集群。

3.各金融機構按照國家產業政策,結合**實際確定貸款投向,對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環保政策要求的“五小”企業,嚴禁放款;對低水平重復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不得給予任何形式的信貸支持;對優先支持、限制支持的行業企業和產品,分別確定信貸支持的最低比例或最高比例,人民銀行要對其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同時要避免貸款過于集中現象,以降低貸款風險,保持整體社會經濟的健康發展。

4.積極支持“三農”,促進農業增產、農民增收和農村發展。農行、信用社要加強對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特色農業、訂單農業的信貸支持,重點支持一批競爭力強、帶動力強的龍頭企業和規模農業。農發行、農行及農村信用社要積極支持農村現代流通體系建設,加大對農村現代流通業、物流業的貸款營銷。支持發展農產品、農業生產資料和生活消費品連鎖經營;支持建立以集中采購、統一配送為核心的新型營銷體系和農產品“綠色通道”網絡。

5.積極推動下崗再就業擔保貸款和助學貸款。完善下崗失業人員小額貸款機制,加強部門合作,溝通業務信息,總結工作經驗,積極拓展下崗再就業貸款業務,支持下崗職工再就業。同時,鼓勵金融機構繼續發放生源地助學貸款,及時協調解決發放貸款過程中的困難,努力擴大助學貸款覆蓋面,多渠道解決經濟困難學生的就學問題。

6.積極拓展消費信貸業務,提高城鄉居民生活水平。各金融機構要在規范管理的基礎上,培育和擴大信貸消費熱點,推動消費結構升級。運用利率杠桿等措施,努力拓展鼓勵住房、汽車、旅游、耐用品等消費貸款業務。要積極探索促進農村消費信貸快速發展的有效方式,拓寬農村消費渠道,促進農村消費水平提高。

(四)努力推進金融信貸工作創新

一是觀念創新。各金融機構要抓住當前我市經濟快速發展的大好時機,切實轉變經營觀念,正確認識支持地方經濟發展的重要性,正確認識和處理業務拓展與風險防范的辯證關系,積極爭取上級的政策傾斜,努力拓展各項業務。二是制度創新。完善信貸授權授信制度、風險控制制度和信貸考核獎懲制度,并結合實際,積極探索新的管理制度,不斷提高信貸管理水平,減少信貸資金風險。

二、完善機制,明確責任,提高金融服務水平

(一)完善授權授信機制。一是人行**市支行要在支農再貸款限額分配上適當支持農村信用社,支農再貸款利率原則上要低于同期同檔次流動資金貸款利率。二是各商業銀行積極爭取上級支持,針對民營企業規模小、數量多以及貸款小、急、頻的特點,合理確定民營企業評級標準和授信額度,制定適合民營企業實際的貸款審批程序,在優先保證國家重點建設資金情況下盡量增加對我市民營企業的信貸投放。三是農村信用社加大農貸支持力度,適當提高小額農貸授信額度,在規避風險前提下簡化貸款手續,縮短貸款流程,降低貸款門檻和貸款利率水平。新晨

(二)明確金融機構服務方向。農發行要按照“多予、少取、放活”的原則,積極支持糧棉油產業化龍頭企業和加工企業。積極拓展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農業科技開發推廣、農業綜合開發等政策性金融業務。農業銀行、農村信用社以信貸政策為導向,積極支持生態農業、循環經濟發展,不斷增加對農田水利、耕地質量、生態環境、公路、農業信息化等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的信貸投入;增加對小城鎮基礎設施的信貸投入。郵政儲蓄銀行要加快推廣小額質押貸款等金融業務,引導郵政儲蓄資金支持“三農”。保險機構要根據農民需求,逐步拓展新險種、新業務;對受災農戶及時給予保險賠付。

(三)改善融資、結算環境和融資結構。積極創造條件引導和幫助優質企業進入資本市場,通過股市或債市直接融資。改進結算服務手段和方式,大力推廣商業匯票,推廣運用大額支付系統和小額批量支付系統,為轄區企業和個人提供多種便捷的支付結算工具。農村信用社和郵政儲蓄銀行要加大農民工銀行卡特色服務宣傳力度,為農民工提供便捷、安全的支付結算服務。改進外匯管理與服務,為企業進行外匯貿易提供便利,支持擴大招商引資,促進全市外向型經濟發展。

(四)擴大農村金融服務對象。各銀行、信用社要積極投身河北省“全民創業”活動,創造性地開展農村金融服務。

三、打造金融新生態,增強吸引金融資源的實力。

(一)規范制度環境,實現政銀企農協調共贏的“秩序金融”

建立政銀對話平臺。每年由人民銀行**支行、市發改局、財政局組織,不定期召開政銀聯席會議,研究掌握國家金融政策,分析判斷金融運行態勢,協調解決金融運行中的有關問題,通報全市經濟發展狀況和重大經濟決策,為金融機構支持轄區經濟發展,調整信貸結構,確定信貸投向,促進銀企合作提供依據。

搭建銀企溝通平臺。按照國家產業政策要求,及時篩選有市場、有效益、有信用的企業和項目,不定期舉辦經濟金融協作發展懇談會、金融產品展示會、項目推介會、銀企洽談會等,多渠道促進銀企對接合作,有效滿足企業項目建設資金和流動資金需求。

構建銀農對接平臺。建立銀農懇談會制度,讓金融機構深入了解農村經濟發展現狀,及時滿足新農村建設中的配套流動資金需求。

(二)改善信用環境,努力打造“誠信金融”

進一步發揮信貸登記咨詢系統作用。人民銀行要認真做好信貸登記咨詢系統升級準備工作,建立較為完善的企業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做好個人信息收集整理工作,建立較為完善的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實現與全國聯網查詢,并認真做好系統數據庫維護工作,保證信用信息數據的及時準確。為金融機構和有關單位提供優質高效的信貸咨詢等服務。

深入推動“誠信金融”創建工作。一是農村信用聯社會同農業部門繼續扎實推進“信用戶、信用村、信用鄉(鎮)”創建活動,努力改善農村信用環境。二是城區金融機構和擔保公司開展“信用社區”創建活動,對社區內信用企業和借款人實行貸款優惠政策,努力改善城區信用環境。三是金融機構督導企業依照會計準則和審計準則規范財務制度,按照真實、合規、透明要求主動接受銀行的貸前調查、貸中審查和貸后檢查,按時還本付息。四是積極推動建立守信企業正向激勵機制,定期評選守信企業,并在新聞媒體上公布;金融、財稅、工商等相關部門對守信企業給予優惠政策和鼓勵措施。新晨

(三)完善法制環境,打造有序穩定的“安全金融”

第6篇

關鍵詞:非營利組織;住房;多元供給

中圖分類號:C912.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3―0751(2012)03―0109―06

針對我國當前嚴峻的住房形勢,著力營建多元化、多層次的住房供給體系成為當務之急。但是,我國目前的理論研究與實踐操作對多元住房供給的認識基本局限于政府需加強廉租房、公租房、經濟適用房的建設和銜接上,著眼于政府與市場的各歸其位,缺乏更深一步的改革思維。放眼世界,不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市場與政府之外的“第三種力量”――非營利住房組織普遍存在,它們以其創新能力、試驗能力、滿足特殊需求的能力成為政府干預機制與市場調節機制的選擇性替代手段。①本文從非營利住房組織國內外發展狀況出發,探討發展非營利住房組織對于我國構建多元住房體系的必要性,并提出相應的政策設想。

一、非營利住房組織的國內外發展狀況

1.國外概況

以住房協會、住房合作社為代表的非營利住房組織大量涌現于西歐工業革命時期。囿于各國城市化快速推進造成住房嚴重短缺所帶來的龐大住房困難群體以及當時“自由放任”的執政思想,各國政府無力對住房問題進行有效的政策干預,住房困難人群開始自行組織互助合作性質的建房團體,一些企業主、慈善家也捐資組建基金會,專事為窮人建房的活動。②從那時起,非營利住房組織在西方發達國家的住房制度中始終扮演著重要角色。第二次世界大戰后,眾多發展中國家也開始積極培育和調動非營利組織從事住房供應,聯合國經濟與社會事務部1975年題為《非營利住房協會》的報告,明確提出創設或加強非營利性住房協會是改善人類、尤其是發展中國家人口居住條件的有效途徑之一。③

就英國而言,英國住房協會是受中央和地方政府政策扶持但獨立于政府、以向有住房需求的低收入者或其他弱勢群體供給低成本保障房為宗旨的非營利性民間合作組織。第二次世界大戰后,因住房數量短缺,政府直接大量建房,住房協會在住房供應體系中處于輔助地位。據社區與地方政府部統計,1949―1979年私營企業、地方政府、住房協會的建房數量分別為456萬套、482萬套、42萬套。20世紀80年代住房改革徹底改變了英國的住房供給形態,住房協會被推到了社會住房舞臺的中心。④地方政府按照“自愿轉換法案”將自身已建成的住房轉讓給住房協會管理,并逐步縮減直接的建房活動,將財力、土地、稅收等資源向協會傾斜,支持其建造住房。1980―2000年,地方政府建房數量驟減至44萬套,住房協會則建造住房48萬套,成為社會住房的主要供應者。政府角色由主導變為協助。⑤

荷蘭于1901年頒行首部《住房法》正式承認住房協會的地位。第二次世界大戰后,政府曾進行過大規模的直接建房。20世紀60年代后期,政府建房開始受到控制,轉而對住房協會進行大量的資金、技術扶持,協會的地位逐漸突出。經過長期的積累和發展,荷蘭的住房協會已經成長為富足的社會企業,80年代中期曾占有全國住房存量的40%,每年建房數量占全國總量的1/3。目前,荷蘭各級政府已基本不再直接建房,全國99%的社會住房由住房協會控制管理,協會控制著全國住房存量的35%,從2001年到2007年協會建房占全國建房總量的比重基本保持著穩定的上升態勢。⑥

在德國,對非營利性住房合作社的積極扶持是其獨具特色的房地產政策的重要環節。政府以提供長期低息貸款、低價土地、減免稅收、補貼租金等措施鼓勵住房合作社的發展,合作社住房占全國住房存量比例一直比較穩定(1950年12.4%,1972年18.1%,1987年13.6%)。⑦進入21世紀后,政府仍將維護住房合作社的地位作為一項重要的住房政策目標,努力使其成為住房供應的“第三支柱”。2004年聯邦交通、建設與城市發展部公布報告指出,住房合作社在為特殊家庭及人群提供住房方面還有巨大的潛力尚待發掘利用。⑧目前德國約有2000家住房合作社,為500萬人提供了220萬套住房。

菲律賓非營利性住房組織發展與其城市化發展密切相關。獨立后的菲律賓城市化發展迅速,1960―2003年農村人口比重由70%減至39%。大量涌入城市的貧困人口無力購買住房,形成了眾多的貧民窟和非法棚戶區。在治理這一問題時,政府以社區非營利組織為政策依托,1986年修訂通過全國庇護計劃,將政府定位成“使能者”和“促進者”,將社區協會組織作為主要執行者,并頒布《城鎮發展與住房法》確立此類組織的地位,制定“社區抵押計劃”為協會更新、完善住房環境提供資金支持。1989至2001年間,菲律賓共有883個非營利組織獲得31.4億比索的資助,使廣布于全國14個行政區中的11萬多家庭受益。這成為菲律賓改善窮人住房條件最有效的一項政策。⑨有學者評價這項政策“使城市的發展向著民眾所有(people-owned)而非規劃者所有或政府所有的方向前進”⑩。

2.我國非營利住房組織的現狀

從改革開放到21世紀初,我國住房改革大致遵循著政府建房、合作建房、私人建房、開發商建房四類并舉的方針,非營利住房組織的基本發展形態是職工型住房合作社,即由單位出面組織內部職工組成,不接納非本單位成員,利用單位自有土地建設住房。這一形式雖然解決了全國近200萬戶家庭的住房問題,卻造成了社會的不公平,與國外的以全體社會成員為對象的社會型住房合作社、住房協會有著根本區別。2004年后,北京、溫州、廣州等地陸續興起了面向普通公眾吸納成員的合作建房運動與組織,但在多種因素影響下,各地合作建房舉步維艱,目前除了溫州仍在努力推進外,其余各地基本都已停止。公民自發尋求解決住房問題的愿望難以實現,合作建房成為住房改革發展的制度性短板,極大制約了我國多元化住房供給體系的構建。

二、我國發展非營利性住房組織的必要性分析

1.發展非營利住房組織有助于遏制房價的非理性上漲,促進住房制度健康發展

房改后我國房價上漲迅猛,已成為社會經濟生活中的焦點問題。造成房價過快上漲的原因很多,其中很重要的一點在于政府沒有完全履行住房保障職責,而公民自發的建房努力又被漠視,私營開發商壟斷住房供應成為民眾獲得住房的唯一渠道。這種畸形的賣方市場,加上房地產開發商逐利的本性,刺激著房價的上漲。要改變這一畸形的市場形態,打破開發商的壟斷地位,有必要引入多方主體共同參與住房供應。由民眾組成的非營利性住房組織合作建房,可以拋開開發商的利潤要求,同時享受政府給予的一定優惠措施,從而將最終建成的住房價格控制在普通收入居民可負擔的范圍之內。由此,大量中低收入者從商品房市場中分流出來,不僅可以緩解商品房市場的供求失衡,而且也可以抑制開發企業的高價盈利沖動,使房價的變化回歸理性軌道。以溫州為例,其合作建房至少比開發商建房節省銷售利潤、營銷成本、銷售人員成本等三項費用,2006年拿地之初預計建房成本為5300元/平方米,僅為當時周邊商品房價的一半,2011年7月房屋接近竣工時建房成本漲到7000元/平方米,而周邊商品房價已漲至30000元/平方米,其價格優勢、民生屬性極為顯著。

2.發展非營利住房組織有助于推進政府轉變職能,更好地為社會發展服務

從發達國家的經驗來看,“以住房為單一目標”的住房協會等專業組織承擔了大量的社會住房建造、管理、服務的職能。這使政府可以更加專注于自身應當做好、管好、服務好的事務,實現新公共管理運動所倡導的政府由“劃槳”(政策執行)向“掌舵”(政策制定)的轉型。目前,我國正處于向服務型政府轉型過程中,政府依然具有較濃厚的“全能政府”色彩,在許多方面存在著越位、缺位和錯位。在住房領域主要表現為政府缺乏對住房市場各參與主體的尊重,大多數政策的制定都是基于政府自身的立場和角度,帶有很強的行政管制色彩,壟斷幾乎所有的社會住房供給。這給政府帶來巨大的財政負擔,造成行政效率低下、權力尋租、資源浪費等問題。要想有效緩解這些問題,有必要引入非營利組織多方參與。非營利組織承擔政府供給職能,在推動住房改革事業發展的同時,可以促進政府職能、角色的轉型與優化。正如學者所說,開發民間組織的有益功能是構建公共服務型政府的有效路徑,民間組織的成長為政府職能的真正轉變提供了可能,為公共服務型政府的職能運行提供了有效支撐。

3.發展非營利住房組織有助于保障公民的住房權,培育公民社會

住房權是指“公民有獲得可負擔的、適宜于人類居住的、有良好物質設備和基礎服務設施的、具有安全、健康、尊嚴、不受歧視的住房的權利”。住房權作為一項基本人權已被國際社會普遍認可,聯合國等國際組織制定并了眾多的宣言和公約,將非營利組織作為促進住房權實現的重要政策手段之一。這在某種程度上說明了非營利組織在保障公民住房權方面的作用。就我國而言,隨著住房制度改革的推進,我國在保護公民住房權方面也取得了一定進展,但是,仍存在明顯的不足與局限,比較突出的一點便是對公民自發追求維護自身住房權的合作建房運動態度消極,缺乏鼓勵和引導措施,使本可有效改善住房權的民間努力無法取得實效。因此,求解我國的住房問題,有必要進行政策制度的創新,通過組建民間非營利住房團體保障公民住房權的實現,并從住房領域推動公民社會的建構,促進公民做好住房的自我服務和管理,實現安居的民生訴求。

三、對發展我國非營利住房組織的政策設想

自2010年開始,我國實施了密集的房地產調控措施以抑制房價,其中收效最顯著的當屬限購、限貸、限價等“三限”令。從實際情況看,房價猛漲勢頭得到了遏制。但是,控制房價只是調控的目標之一,離建立科學、健康、規范的住房制度并使國民享有公平合理居住條件的最終目標還相距甚遠。另外,“三限”令帶有濃厚的行政色彩,是在極其嚴峻的住房形勢下不得已采取的直接行政干預方式,這種強制性的控制手段有悖于市場經濟運行機制,不可能成為一種長效機制。因此,不能過度夸大“三限”令的成效,而應充分利用其所帶來的房地產市場的逐步回穩態勢,積極探索和啟動制度性長效機制建設,優化住房制度的頂層設計,扎實推進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住房市場的發展。具體而言,我國住房改革要通過制度創新來完善住房運行體系,充分認識并尊重民眾及其組織參與住房體系運行的重要性,努力推進住房開發建設模式的多元化、住房供應渠道的多元化,將普通民眾及其合作組織制度化地引入到住房體系運行之中,積極扶持合作建房等非營利性住房活動,培育和引導松散的合作建房組織走向規范化、科學化和長效化,使其成為住房建設供應的主體之一。

1.扶持政策

(1)財政資金的酌情支持。當前各級政府在保障房建設中面臨的最大問題是巨大的資金缺口。2011年保障房建設資金需求達1.3萬億元,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需投入4千多億元,其中中央財政安排投入1522億元,剩余資金需要地方投入,這對政府財力構成了巨大挑戰,不少地方財力為此已近枯竭。2012年保障房在建工程量將達1800萬套的歷史新高,加上建材、人工等成本的上升,資金壓力將達1.8至2萬億元左右。這對于很多已漸失土地財政支持的地方政府而言,資金窘迫的困境更甚以往。在這樣極度需要社會多方資金參與的背景下,各級政府不妨轉變思維方式和視角,摒棄完全依賴財政支持這樣一種沒有自我發展能力的寄生型建設模式,改變對民間合作建房的抵制態度,積極動員并整合社會資源,調動和吸納民間的資金潛力,合力啟動非營利性建房。在非營利組織合作建房過程中,參與合作建房者一般是具備一定經濟實力的中等收入者,愿意為自住需求進行資金投入,本身沒有贏利或收回投資的要求,政府是否注資資助并非是決定性要素。如溫州市的合作建房始終沒有政府財政資金的加入,購地資金與建設資金完全來自參與者各種形式的投入,這樣在未加重政府財政負擔的情況下起到了擴大住房投資規模、增加住房供應的作用。在其他民間資金實力不夠雄厚的地方,政府財政可考慮予以適量的資金幫扶,肯定并支持非營利組織合作建房活動,以少量的資金投入引導多量的社會資本參與到住房發展事業之中。

(2)土地供給的優遇。與建房資金相比,建房土地的獲取是我國合作建房的瓶頸,許多地方合作建房都止步于無法獲得合適的土地。溫州的突破性意義在于成功拿地,由此成就了其建房的持續推進。土地問題的解決可以說是非營利性建房的基本前提。發達國家在此方面一般采取市場化的間接手段對非營利性住房組織進行支持,如利用土地規劃對公益性建房用地進行傾斜,設定非營利建房組織的土地優先購買權等,最為普遍的是政府將擁有的土地或自己購買的土地以較低價格出售給這類組織。如倫敦市下屬的哈克利市是英格蘭地區第四大少數族裔聚居區,也是地方財政收入較差的地區,轄區內住房大都年久失修,居住條件惡劣。該市政府無力負擔住房的改造和翻新,便以轄區內的住房協會為重要依托,與16家住房協會締結了“哈克利住房伙伴關系計劃”,計劃的核心內容是市政當局將市價2400萬英鎊的土地和破舊的市政住房以1900萬的價格出售給這些住房協會,由后者負責舊房改造并建設1400套新房。后來的實踐表明,正是這一關鍵的土地供給方案保證了“哈克利住房伙伴關系計劃”的最終成功。我國保障性住房用地一般以行政劃撥方式供應,2011年全國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供應達7.74萬公頃,如果從中劃出一部分土地用于支持合作建房,同樣可以起到改善居住條件、服務民生的作用。非營利性建房不需要太大面積的土地,在各地方政府尚難完全擺脫對土地財政嚴重依賴的情況下,非營利性建房通過市場化供地也未嘗不可。適度考量社會效益因素、綜合評定土地歸屬,面積適中土地的市場交易價基本上可以被合作建房者所接受。如溫州合作建房所購土地僅23.46畝,2011年底北京再次發起合作建房活動的兩處意向地塊也均在百畝以下。在當前各地土地流拍率不斷攀高的情況下,政府可將過大的出讓土地面積適當拆解,方便合作建房組織購置土地,當然,也可以以優惠價格向合作建房組織定向轉讓土地。這些措施的實施既可解決合作建房關鍵性的用地問題,也能使地方政府在保有一定的土地價值收益的情況下改善本地的住房環境。

(3)稅收金融政策的傾斜。作為非營利組織,發達國家住房協會長期以來一直都享有許多稅收照顧,直到20世紀八九十年代,隨著一些協會日益發展為社會企業,非慈善活動有所增加,各國才開始對其這類行為征稅。我國的合作建房與普通商品房開發有著本質的區別,其本身并非盈利性商業行為,在合作建房過程中發生的各類交易行為自然不可適用于商品房體系的稅收規則。政府可考慮出臺適度的稅收優惠政策,如對合作建房所委托的建筑企業建房工程的稅收優惠、建房運作中各稅費環節的酌情減免等。這對于處在萌芽狀態的合作建房而言,無論是象征意義還是實際意義都值得肯定和期待。政府還可以通過貼息等方式幫助非營利住房組織獲取銀行的長期低息貸款。

2.監管措施

(1)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與完善。發達國家非營利性住業的發展得益于各國相關法律法規的持續跟進以及良好的法制環境。通過相關法律的頒行,各組織的法律地位、宗旨目標、成員的權利義務、與政府的關系、資金來源渠道、內部機構設置等均有法可依。由于這類組織的操作對象是住房這一具有高額價值的特殊物品,因而明確清晰的法律制度既是行政監管和社會監督的必需,也是組織自身規范、科學發展的必備條件。在我國,1992年原建設部的《城鎮住宅合作社管理暫行辦法》是目前唯一對非營利性合作建房進行規范的政府文件。隨著時間的推移,它與現實社會越來越脫節,難以指導非營利組織合作建房的有效發展。因此,應根據當前城鎮居民收入情況,結合住房市場發展實際,借鑒國外成功經驗,對這一暫行辦法進行修訂和完善,明確合作建房及其組織的社會地位與責權利關系,使現實存在的合作建房得到認可和保障。另外,鑒于我國短期內難以制定并出臺高位階的《住房合作社法》的實際情況,較現實的做法是在醞釀中的《住房保障法》內加入關于非營利性合作建房的內容,這些內容著眼于大方向和大原則,不必規定詳細的條目。待時機成熟后,可進一步對《住房保障法》進行補充修訂,直至制定專門的相關法律。

(2)城市建設規劃的科學設計。無論是商品房還是社會住房建設,都是以科學合理的城市發展規劃為前提的,合作建房也需服從城市總體的發展布局要求。事實上,發達國家許多重要的住房法律都包含有政府規劃控制的內容。如荷蘭1901年《住房法》在承認住房協會合法地位的同時也賦予了地方政府制定城鎮未來發展規劃、引導和約束市鎮發展的權力;英國政府通過實施土地配額制、建筑施工許可證制等政策對私企建房、政府公房、住房協會建房進行引導、控制和支持。這些國家的地方政府在推動社會住房建設方面扮演著重要的規劃者的角色,通過運用“規劃許可”這一工具,監控住房市場各主體的運行。目前我國的土地供應由政府壟斷,非營利性合作建房用地不論是來自行政劃撥還是市場化購得,政府都必須在土地的申請審批環節做好控制和計劃,將比較分散的建房項目納入到城市發展的總體規劃之中,強化規劃手段的運用,確保個體性建房項目不出現私搭亂建、浪費土地資源等與整體規劃相抵觸的情況,確保住房建設目標的真正落實。

(3)其他方面的監管。在我國目前的社會經濟環境下,政府還應在非營利性住房發展的其他方面擔負起主導性的監管責任,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努力扶持社會型非營利住房組織及活動,嚴格控制職工型合作建房與集資建房活動。后者所謂的合作建房雖曾解決了部分困難職工的住房問題,但這種單位化、部門化的建房行為不同于社會型住房合作組織的合作建房,不符合社會公平與公正,因而國家予以明令禁止。近幾年來,國家大力建設保障性住房,一些地方政府迫于完成保障房建設指標的壓力,試圖放松對單位自建房的限制,希望通過松綁職工型合作建房來充作當地的保障房建設數量,這就需要上級政府及社會各界加強監督與檢查,嚴格遵守國家禁令予以查處,在維護社會公平秩序的同時,為社會型合作建房的成長消除誤解、減少障礙。二是政府還需嚴格防范假借合作建房之名的非法集資行為。許多地方合作建房發展不佳很大程度上是因公眾及政府對其非法集資的擔憂,也確有少數地區的合作建房縱成為非法集資的工具。這兩者之間本身具有實質性區別。非法集資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賺錢,民間建房借貸實際上是為了排憂解難。但是,在我國現階段,也確實面臨著對兩者的甄別、剝離與揚棄工作。對此,不僅需要合作建房組織自身在規則章程、組織運作、管理決策體制、資金往來審計等方面加強建設,增加透明度和公開性,也需要政府部門加大監督和管理的力度,嚴格審核組織的資金使用,嚴厲查處非法集資等違法行為,以政府的有力監管為合作建房的健康發展保駕護航。

3.試驗性政策試點

(1)將建成的保障房少量劃歸非營利機構進行服務管理。當前全國各地都在大規模建設保障性住房,除了建設前和建設中面臨的各種問題外,建成后的保障房后續管理服務工作也是非常棘手的難題,如果仍由政府部門一手包攬,全程負責紛繁龐雜的保障房管理事務,勢必出現效率低下、資源浪費、服務質量難以保證等現象。20世紀80年代初,大量交付使用的保障房令英國各地方政府的管理工作困難重重,住戶們的不滿甚至導致一些城市爆發對市議會的抗議活動。1988年英國開始推行政府住房的大規模轉移政策,各地成立了一大批專門承接政府住房轉移的住房協會,在接管政府公房的同時也接管了相關管理工作,并以其貼近生活實際、信息掌握迅速準確、組織運作靈活高效、積極創新、服務全面友好受到了住戶們的普遍歡迎。時任住房大臣將之概括為:“國家應該去除掉自己的大房東角色,讓住房回歸社區。”英國的經歷為我們提供了鮮活的經驗教訓。因此,考慮到保障房后續養護管理工作的復雜性以及保障房制度的長期可持續性,應著力進行非營利組織介入保障房管理的試點工作。這是眼下一條切實可行的培育非營利住房組織發展并實現高效、優質管理目標的捷徑。只要政府相關部門履行好對其的審查、監管職責,盡可能地調動各方社會資源的力量,民間性的非營利組織完全可以分擔龐雜的保障房服務管理工作,使政府更加專注于自身應負的公共服務職能。

(2)在城市改造和經濟適用房建設中引入非營利性組織機制。舊城改造倚重住房協會等民間團體是西方國家的基本經驗。第二次世界大戰后,荷蘭城市更新戰略和英國城市復興戰略的成功實施得益于兩國的住房協會作為溝通者、保護者、執行者和建設者所發揮的重要作用,協會也因此獲得了顯著發展。當前我國各地正在進行舊城改造和拆遷,被拆遷戶的權益往往得不到保障,造成一系列矛盾和糾紛。對此,可以嘗試將有意愿的被拆遷戶集聚成住房合作組織,形成集體力量來保護成員的權益。由于各成員之間彼此較為熟悉和了解,所面對的利益取向基本一致,容易形成有凝聚力的合作組織。因此,在保障民生的社會發展目標下,政府可繞過開發商,通過允許組建并指導住房合作社等民間團體的方式對這類群體開展合作建房的試點,再配合以相關的扶持措施,探索出一種民建公助型的非營利住房發展機制。經濟適用房建設引入非營利組織也是可選擇的一種思路。經濟適用房本身具有福利性、非營利性的基本屬性,其建造著眼于解決基本的居住需求而排除贏利目標,這與非營利合作建房的本質趨同。經濟適用房的使用者是中低收入者而非作為廉租房供應對象的低收入者,這些人具備一定的經濟條件及改善居住的真實愿望,這同樣也是非營利性住房機制的目標人群,此二者高度契合。因此,非營利組織介入經濟適用房建設有其可行性。目前的情況是,經濟適用房建設完全由政府部門掌控并委托私營開發商建造,沒有目標公眾的有效參與,行政化的封閉運行與開發商的逐利沖動相結合催生出經濟適用房領域的種種亂象。對此,可試點成立非營利性的民間合作團體來建設運作經濟適用房,這種社會化的公眾主導開發模式更加符合經濟適用房的建設本意,也更有利于社會公平和民生改善。

(3)探索多樣化的非營利住房組織發展形式。我國目前還不可能迅速建立起完整、專業的非營利性住房組織,但可以嘗試利用一些現有的民間組織承擔合作建房的運作,先行試驗和摸索,以便為正式住房組織的建立做好準備。溫州的合作建房由該市市場營銷協會組織發起,這也是其至今仍在發展的重要原因之一。由在冊的社會團體出面組織,其公信力、正規性要強于臨時成立的合作建房組織,更易于獲得成員的信任,也更方便跟其他組織、企業、單位聯系。各方面條件稍差的地區,可以嘗試引入某些基金會組織或志愿組織,為有需要的人群提供保障房政策信息和申辦程序知識、生活配套服務設施建設、社區照顧等幫助,以提供服務的方式介入住房領域,提高其處理住務的能力水平,為以后專業性住房組織的設立奠定基礎。

第7篇

一、對民營企業涉及國家利益的活動進行國家審計的必要性與重要性

(一)是適應我國改革開放新形勢和保護國有資產與國家利益的需要。

隨著投資主體的多元化和混合經濟的形成,民營企業的資產來源渠道也呈多元化趨勢,除了私人投資轉入和正常的借款外,還有財政無償或有償資金的投入,或國家控股商業銀行、國家獨資銀行大量貸款的投入,或稅收“跑、冒、滴、漏”形成,或土地劃撥和優惠出讓形成,或社會保險費、環境污染治理費未付出而形成,或通過變相的非法集資而形成,或因其他種種原因導致的國家利益的進入而形成。

在上述民營企業來源渠道多元化的資產中,除私人投資轉入外,其余資產均牽涉國有資金的投入或出借,要么涉及到國家利益,要么牽涉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受損也會間接或直接影響國家利益)。因此,國家審計機關站在國家的立場上,根據黨的十六大“依法加強監督和管理,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的精神,為了保護國有資產、監督有關經濟法規執行、保護國家利益,就應該對民營企業涉及國家利益的經濟活動開展國家審計。

(二)是加強國家審計在宏觀經濟管理中的高層次經濟再監督職能作用的需要。

眾所周知,我國的經濟監督體系由低到高分為三個層次,包含管理控制、財務監督、內審監督在內的經營決策管理型監督屬于第一層次的經濟業務監督,稅務、財政、工商、金融、海關、商檢、衛生、技術質量監督、社會審計監督、環保監督等屬于第二層次的專業經濟監督,國家審計監督則屬于第三層次的高層次的綜合經濟監督范疇。三個層次的經濟監督的關系是既有明確職責分工又互相合作。如果第一、第二層次的(涉及國家利益)經濟監督某些環節不到位或失靈,國家審計監督則可按其高層次職責,對前述第二層次的所有經濟監督進行再監督,對第一層次的經濟監督可根據國家審計的立場和利益方向進行有重點有條件有選擇的監督。

我國經過二十年左右的經濟體制改革與對外開放,民營企業日益壯大。顯然,作為宏觀經濟管理體系中監督保障系統和信息反饋系統的主要組成部分的國家審計機關,針對政府行為已大量涉及民營企業的情況,只有對民營企業涉及國家利益的經濟活動進行國家審計或國家審計調查,才能全面發揮國家審計的高層次再監督職能。

(三)是促進財政支出合理、稅收完整和保護國家財政利益的需要。

一方面,接受了農業綜合開發資金、農業產業化資金、退耕還林資金、國撥技改專款等財政專項資金的民營企業,專項資金是否專款專用,是否被挪用、浪費、是否合理、有效,不僅需要主管部門與財政部門的檢查,也必須要有國家審計。

另一方面,民營企業雖為國家做了很大貢獻,但是,民營企業偷稅、漏稅的現象也很嚴重,民營企業的稅收增長空間還很大。如果僅僅依靠稅務系統內的稅收稽查局對稅收征管局所轄民營企業進行稽查,由于是系統內稽查,獨立性比國家審計必然欠缺得多。反偷稅、漏稅需要一個有力的游戲規則,那就是對權力自由調控度進行限制,而且要有稅務監督之外的再監督,即要有國家審計等外部監督的制約。

(四)是防范金融風險和保護國家金融利益的需要。

第8篇

關鍵詞: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民間金融

作者簡介:王金榮(1962~),女,遼寧師范大學會計系碩士研究生導師,副教授,研究方向:財務成本管理。

中圖分類號:F832,F270 文獻標識碼: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2.04.34 文章編號:1672-3309(2012)04-81-02

中小微企業是遼寧省經濟中一支重要的力量,支持中小微企業發展,對推動遼寧省經濟增長、民生改善和社會穩定有著重大的戰略意義。中小微企業的融資特點使得他們的融資活動總是不能順暢進行。中小微企業貸款難是一個世界性的難題,長期以來一直無法徹底解決。據統計,全國有90%以上的民營中小企業無法從銀行獲得貸款,特別是小微企業即使能貸到款也無力承擔融資費用。這種情況也引起了政府的關注。2012年的“兩會”上,就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代表委員也提出了很多看法。 “建立和完善中小企業金融服務體系”與“民間金融陽光化”的共同發展是適合遼寧省解決小微企業乃至中小企業融資的“良方”。

一、建立和完善中小企業金融服務體系

由于國家的關注與相關政策,中小企業融資在近幾年已經引起了銀行業的重視。但是從實際情況來看,目前銀行業對中小企業,尤其是小微企業的貸款業務開展的并不理想。小微企業的融資需求不適用于銀行傳統業務的服務模式,而且銀行的傳統觀念一直認為,小微企業缺乏抵押物、財務不透明、信息失真、信用不佳等。在這種觀念下,用不適用的方法,消極地開展小微企業業務實在難有可喜的成績。事實上也是,除了極少數銀行由于天時、地利、人和的因素走上了規模效益的道路,其他大部分銀行都陷入了進退兩難的境地。這其中固然有小微企業的諸多問題,但銀行業的認識不到位,或者說是觀念轉變太慢也是主要的原因。

1.銀行業應改變經營理念和經營方式

雖然有部分中小微企業確實存在許多問題,但是還是有相當一部分的中小微企業信譽度良好,甚至貸款收益比一些大型企業還要好,只不過銀行的觀念還沒有及時轉變,不敢輕易冒險。對中小微企業貸款心有余悸,對發展中小微企業業務的重要性認識不到位,認為中小微企業的融資需求往往是短頻快,貸款給他們只有較高的風險與相對微薄的利益。同時,中小微企業對銀行業來說也是推動利潤增長的重要力量,利雖小但數量眾多,是銀行擴大規模占領市場份額必不可忽視的一部分,放棄和不予以重視絕對是錯誤的決定,將中小微企業貸款上升到商業化的高度,使之產生規模經濟效益,雙利雙贏才是合適的做法。

2.構建小微企業融資專營體系

中小微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確實存在的自身缺陷使銀行很難獲得經濟效益。由于銀行長久以來的服務模式不適用于小微企業,小微企業也很難通過銀行貸款解決自身的融資難題。因此,構建小微企業融資專營體系勢在必行。這樣做,不僅可以改變銀行過于“謹慎”的經營思想,從優調整銀行的信貸結構,為銀行業開拓小微企業業務確定了方向,同時也給小微企業融資找到了一條可靠的求援道路。遼寧省政府已重視到了這一點,2012年下發的《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支持小微型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中提到“鼓勵省內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小微企業專營機構建設,有條件的要設立小微型企業貸款專用窗口,開辟小微型企業貸款綠色通道”。

開辟為小微企業服務的綠色通道,不能單一的建立一個窗口,繼續沿用以前的服務模式,這樣相當于“穿著新鞋走老路”,根本不會起到作用。必須引起重視,建立一個針對性強的、切實有效的銀行專營體系。單獨設立一個部門,摒棄過去不適用的管理模式,建立單獨的管理體系、監管機制,從人員配備、融資產品到風險控制、核算機制、績效考核都應進行合理的變更,創造一套適合小微企業業務開展的服務產品。切實落實銀監會“六項機制”的要求,綜合打造適合遼寧省小微企業的信貸業務專營體系。

二、民間金融“陽光化”勢在必行

民間金融存在已久,逐漸從社會的閑散資金發展成為了產業資本和金融資本,目前在我國金融市場上也占據相當大的份額。企業發展離不開資金的支持,中小微企業受金融系統放貸決策體制與制度的局限,單純靠銀行貸款解決資金短缺問題是不現實的,所以很多年以來,民間金融早已成為我國中小微企業融資的重要渠道之一。但是,民間金融的有些模式、方法與我國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制度之間有所沖突,相當于民間金融一直處于體制外,沒有合理的規劃,也沒有可靠的法律保障。因此,小微企業在民間金融進行借貸是有很大風險的。特別是近年來,由于受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小微企業的資金鏈短缺更加突出,企業急需資金發展,銀行貸款又很難獲得,不少小微企業冒著風險通過民間金融進行融資。而民間金融游離于體制之外的特點和它的不規范性,使得有很多違法行為和團體應運而生,如金融詐騙、洗錢、高利貸、黑社會等借助民間金融的外殼進行違法活動,給貸款企業造成了很大的損失,給社會穩定造成了極不好的影響。

2012年“兩會”,就借助民間資本解決中小企業融資的問題,代表們建議將民間借貸“陽光化”,呼吁“以中小銀行面對中小企業”、“草根金融支持草根經濟”。緊接著,3月28日在總理主持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上,更是決定了設立溫州市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改革12項任務中就有“鼓勵和支持民間資金參與地方金融機構改革,依法發起設立或參股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組織。”因此,響應中央號召,合理規范民間金融,幫助小微企業解決融資難題也是遼寧省正面臨的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