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6-25 16:11:18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市場監管法治化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一、加強政府事中事后監管的實踐
一是推進“審管分離”。近年來,在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過程中,很多地方,尤其是成立了行政審批局的地方都大力推進行政審批權與監管權相分離。將審批、監管職能進行明晰劃分,由行政審批局負責事前程序的審驗,其他相應職能部門負責事中事后監管。審批權從原部門劃轉到行政審批局后,這些職能部門能夠騰出更多的精力行使監管職責,從而進行有效的后續監管和服務。比如,天津市濱海新區在成立行政審批局的同時,專門建立了行政審批與事后監管聯動機制,研發了“行政審批與事后監管信息交換平臺”,審批部門隨時將審批信息告知監管部門,為做好后續監管服務提供了保障。
二是探索綜合性監管。與大部門制改革統籌考慮,不少省市在越來越多的領域采取了綜合性監管,初步形成了寬職能的監管隊伍。比如,廣東佛山順德區政府實行“七合一”,即整合工商、質監、食藥、安全生產、文體旅游、農業和生豬屠宰等監管部門職責;深圳市政府實行“九合一”,即整合原工商、質監、知識產權、物價、餐飲、酒類產品、食藥、醫療器械、化妝品等監管部門職責,將分散在按領域、行業、系統設置的各個部門的市場監管權力集中在一個部門行使,推行綜合性監管,實現了機構整合、隊伍集中、層級壓縮、事項集約、程序規范、管理有效。
三是推行法人承諾制。部分省市在市場監管領域通過推行法人承諾制,取得了一舉多得的效果。比如,2014年以來,海南在食品藥品監管行政審批領域試行了“法人承諾制”模式。由審批部門提供給企業一份“一書三清單”(“一書”是告知企業如材料虛假應受到的懲罰和承擔的責任承諾書,“三清單”是指告知企業申報事項應具備的條件清單、應提供的材料和材料應闡述清楚的事項清單、責任清單),申請人按告知清單的要求提供申報材料報批并簽署承諾書,審批部門可當場發證。審批后行政部門結合日常市場監管工作再進行現場審核,如企業承諾的材料真實,企業就繼續正常經營;如虛假,監管部門責令停業整改或收回許可證,并按企業承諾給予處罰。這種模式的好處在于:縮短了審批時間,使原來10-20個工作日的辦件縮短為當天辦結;把基層監管人員從繁雜的審批事務中解放出來,集中精力投入到日常監管工作中;把企業第一責任人的責任落實到企業肩膀上,促進了企業法治意識的建立。
四是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建立“雙隨機一公開”機制,是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一項重大改革。這兩年,這項起源于海關系統的監管手段得以在更多領域推廣。很多地方都開始推行“雙隨機”抽查機制,包括制定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建立隨機抽取被檢查對象和隨機選派檢查人員的“雙隨機”抽查機制、規范隨機抽查程序、合理確定隨機抽查的比例和頻次、建立抽查結果信息共享機制等一系列舉措,進一步規范了事中事后監管。“雙隨機”抽查機制的建立意味著每個市場主體的頭上都懸著一把“達摩克利斯之劍”,企業必須增強守法自覺性;同時也意味著執法人員只能陽光行政,不能再“看誰不順眼”就去檢查,即用制度限制監管部門的自由裁量權。
二、當前政府事中事后監管存在的突出問題
一是監管體制改革尚未真正破題??傮w來看,我國監管體制改革還處于被動狀態,并且成為簡政放權向縱深發展的“最大短板”。以金融監管體制為例,2015年股市異常波動直接反映出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滯后。金融混業經營已經成為現實,但金融監管仍然是分業監管,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整體監管合力的有效發揮。
二是監管機構協調配合不夠。有些市場監管機構職能交叉,職責界限不明,各自為政,各成體系,缺乏必要的協調與合作。在有經濟利益的領域,執法監管部門爭相監管,出現重復監管現象,使經營主體窮于應付,無所適從;在一些無經濟利益或問題復雜的領域,一些監管機構往往又相互推諉,相互扯皮,形成監管的“空白地帶”。
三是監管方式仍待創新。一談到監管,人們往往習慣于突擊式的、運動式的“大檢查、明察暗訪、專項整治”等傳統方式,大數據等應用尚未普及。比如,廣東省建立了大數據管理局,實現了政府部門間的信息共享,效果不錯。但很多地方在省級層面,工商、國稅、地稅、質監等業務系統與行政審批工作平臺尚未實現信息共享,難以形成大數據協同監管。
四是綜合監管與專業監管尚未有機結合。比如有些地方工商質監、食藥監部門整合后,面對大量下放的職能、事權,如何根據職能特點和履職要求,理順綜合監管與專業監管的關系,真正做到綜專有機結合,切實降低監管成本,提升監管效能,亟待在后續改革過程中研究解決。尤其是基層監管執法人員仍不同程度存在知識結構不匹配、心理不適應等問題,導致基層一線監管依然存在不到位現象。
五是社會參與監管仍需加強。監管中,政府唱“獨角戲”,社會參與監管滯后,導致“監管失靈”的矛盾具有普遍性;行業自律缺失,行業協會嚴重缺乏公信力,難以有效發揮傳統“行幫商會”的作用。
三、完善政府事中事后監管的對策建議
(一)加快監管立法,推進市場監管法治化進程
一要加快完善市場監管領域的法律法規體系。當前,我國法治監管基礎仍然薄弱,市場監管立法滯后的矛盾比較突出。從實踐看,傳統市場監管模式難以避免監管的主觀性和隨意性,要形成專業化、技術化、標準化的現代監管模式,市場監管走向法治化是大勢所趨。要使監管轉型于法有據,應盡快出臺“十三五”時期市場監管立法計劃。要加快修改金融領域的法律,形成混業監管的法律規范,適應金融監管轉型的現實需求;要強化消費品市場的立法和修法,研究出臺《市場監管法》,修改《食品安全法》和《藥品管理法》,實行最嚴格的食品藥品安全監管制度;要強化城市管理立法,盡快出臺《城市綜合管理法》,有效扭轉以行政規章為依據的城管執法越來越被動的局面,進一步提高城市管理的權威性,等等。
二要梳理政府監管職責。要建立有效的監管體系,就要劃清各部門之間、部門內部各職能之間的監管職責界限。工作中,要與各級政府出臺權責清單相適應,按照職權法定、高效便民、權責一致的要求,突出監管權責清單的公開透明。要盡快公布各級政府監管權責清單,使每項監管事項都能夠落實到具體的監管部門;要公布監管部門權責清單,以公開化、透明化促進監管機構依法監管、規范監管程序;要將無法律依據的監管部門一律取消,防止因過度監管增加企業負擔和抑制市場活力。
三要依法規范監管程序。實現依法監管,首先要在各類市場監管法律法規中對監管程序進行明確界定和規范。由于我國至今尚未出臺一部《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規范主要分散在一些單行法律中,如《行政許可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處罰法》等。從監管來看,監管程序缺乏上位法的依據,難以適應監管轉型的現實需求。因此,“十三五”時期要考慮制定出臺《行政程序法》,并將監管程序的法律規范作為重要內容之一,對政府監管程序進行嚴格規范。
(二)加強研究和技術應用,實現科學高效監管
一要做好監管政策評估論證。政府監管涉及整個社會利益的調整,每項監管政策的出臺和實施,尤其是那些影響重大、覆蓋面廣的政策措施,都應加強事前評估論證。事前要進行監管影響評估分析,將預期收益和付出成本進行比較,選擇經濟、適當的監管政策和工具,并建立和完善定期和質詢問責機制。要衡量監管活動對市場主體可能產生的影響和干擾,與監管產生的收益進行比較,盡可能選擇不擾民的監管措施,形成“守法企業自由經營,違法企業處處受限”的格局。要既考慮經濟效益又兼顧社會效益,力求在兩者間取得平衡,這就需要加緊構建綜合性評價標準,建立健全規制績效評估體系,提升綜合研判能力,將成本收益分析納入監管政策制定研究過程,使之程序化、規范化,從而對監管政策制定和調整作出科學判斷,以逐步降低監管成本、提高監管效益。
二要融合“互聯網+市場監管”模式。“互聯網+市場監管”的深度融合,能夠推動市場監管的變革提升,帶來政府形態的改變,為政府治理現代化提供強大支撐。體現在:互聯網本身具有無縫對接的特征,能夠提升政府市場監管的整體性,引發市場監管組織和職能的變化和調整,下沉執法重心,減少監管層級,強化監管機構一體性;通過網上流程再造,能夠加快促進跨部門協同監管,推動綜合執法模式的實踐探索;數據的公開、共享和利用,有利于政府提供更高質量的管理和服務。因此,要重視運用“互聯網+”技術,提升動態監測、風險預判和防范能力。加快建立對重點領域的風險評估指標、監測預警制度和防控聯動機制。通過數據分析、定向監測等方式,提高發現問題和防范化解風險的能力。通過物聯網、射頻識別等技術,形成產品的完整信息鏈條,建立質量溯源管理制度。通過云計算等技術促進各部門信息互聯互通、自由選取,追溯商業軌跡、把握經營規律,更加主動地發現、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增強政府的監管執行力。
三要完善信用激勵和約束機制。不斷完善市場主體從準入到退出的全過程信用約束機制。要進一步配套建立健全信息抽查制度、經營異常和違法企業公示制度,細化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列入情形、程序、約束措施、限制期限等事項。要推進部門間信息互聯互通機制,實現市場主體登記注冊、行政審批、行業主管部門之間信息實時傳遞和無障礙交換,形成社會信用信息綜合聯動利用,使守信企業發展一路暢通、失信企業處處受到制約。
(三)統籌協調各方力量,形成社會共治
一要引導市場主體自治自律。強化企業主體責任,督促企業強化兩方面意識:要強化社會責任意識,主動履行在安全生產、質量管理、售后服務等方面的社會義務,引導市場主體把經濟價值和社會價值統一起來,自覺接受社會監督,提高誠信自治水平;要強化法律維權意識,制定相關規程、完善內部風險控制,積極舉報侵犯知識產權、竊取商業秘密等破壞、限制公平競爭及損害市場秩序的違法行為。
二要發揮行業協會商會的自律作用。應加快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更好地發揮第三方社會組織的功能,加強其自身建設,增強其自治能力,進一步推動健全自律公約和職業道德準則,規范會員行為。要積極發揮行業協會商會在權益保護、資質認定、糾紛處理等方面的作用,形成權威的內部評價機制,同時使之廣聽民意,掌握行業發展情況,及時發表對制定法律法規、重大政策有重要參考價值的意見建議。要搭建政府購買服務渠道,接受政府委托,切實發揮自治組織作為第三方機構的評價、咨詢、培訓、懲戒等作用,推進監管執法和行業自律的良性互動。
三要強化社會公眾和輿論監督。要拓展社會公眾參與監督的渠道方式,建立舉報受理平臺、聽取產品質量、違法經營等方面的反饋和投訴。要完善公眾投訴受理和督辦機制,建立互動式、追蹤式舉報處理機制,提高問題解決效率。要建立公眾參與監督激勵機制,依法做好保密工作,完善有獎舉報制度。要強化社會輿論監督,引導新聞媒體嚴守職業道德,把握正確導向,做好政策宣傳解讀,回應社會關切,凝聚社會共識。對于曝光、反映的問題,政府部門要認真調查核實,及時依法作出處理,向社會公布結果。
(四)建設政府監管人才隊伍,強化組織保障
一要夯實基層執法基礎?;鶎訄谭犖樘幵诟母镎邔嵤┑淖钅┒撕褪袌霰O管的最前沿,首先要根據事中事后監管轉型的理念和要求,進一步更新觀念、轉變方式。面對綜合執法體制調整和職能轉變,基層執法隊伍要樹立市場化、法治化和現代化監管理念。要加大培訓學習力度,加快由工作型、經驗型隊伍向知識型、復合型結構轉變。要強化崗位管理,細化目標任務,優化績效考核,推動執法隊伍監管關口前移、重心下沉,著力提升基層綜合執法效能。
二要強化監管研判機制。隨著監管方式方法的轉變,在監管內部,要注重提升新型市場監管體系下隊伍戰略謀劃和綜合研判能力。隨著簡政放權和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市場監管部門常態化、機制化、程序化的研究作用愈發凸顯,要對事中事后新型監管有清晰的理性認識、充分的心理準備、具體的工作規劃、高效的執行能力和積極的創新意識,善于梳理總結監管實踐,結合各地區域發展和執法特征,精細化推動市場監管改革的逐步深入。
一、基本情況
根據“雙隨機、一公開”原則,州商務合作局會同州市場監督管理局、州外匯管理局,利用外資系統隨機抽取了3個檢查對象,并組成聯合工作組,先后前往康定市、瀘定縣和九龍縣開展了實地核查。通過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章程、股東決定和投資者主體證明等文件資料進行書面核查,重點對企業備案信息是否真實、準確、完整進行了監督檢查。聯合工作組對其余3家外商投資企業進行了書面檢查。經工作組認真核查,我州外商投資企業不存在未履行信息報告義務的情況,未發現有違反《外商投資信息報告辦法》的行為。同時,對于信息報告中存在缺失或異常的具體數據項,督促企業賡即修改完善。
二、主要做法
(一)認真謀劃,精心部署。省上的《工作方案》下發后,我州賡即啟動各項準備工作。州商務合作局主要領導親自安排部署,分管領導親自與相關部門溝通協調,督促落實,結合我州實際制定了工作方案,明確了檢查主體,檢查對象、檢查方式和工作要求。
(二)依法依規,公開公正。檢查過程中,工作組始終堅持權責法定、依法行政,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八項規定”,規范監管行為,落實監管責任,推進事中事后監管法治化、制度化、規范化。
(三)走訪調研,真情服務。在對外商投資企業年報信息報告開展監督檢查的過程中,聯合工作組積極開展了走訪調研和法治宣傳活動。一是對《外商投資法》《外商投資信息報告辦法》進行了宣傳和講解。二是認真聽取了企業負責人關于生產經營情況、資金到位情況等的介紹,幫助協調解決生產經營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依法維護其合法權益。三是向外商投資企業介紹了州經濟社會發展情況、投資環境和招商政策,傳遞表達了州委、州政府重視招商引資、加快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決心,并希望他們能夠發揮自身優勢,牽線搭橋,發動組織更多企業家到實地考察、投資發展。
我國集中統一型證券監管體系剛剛建立并處于初始運行階段,在對證券市場具體監管管理中,在監管體系、監管環節、法律制度、監管手段等方面仍然存在著問題和不足,證券監管體系仍需不斷健全。
1.部分監管環節存在缺陷。從我國現在的證券監管體制來看,部分環節存在著明顯的缺陷。其一,股票發行定價監管存在缺陷,導致出現新股發行市盈率過高情形的出現,抬高了二級市場平均市盈率和股價的依據與原動力,加大了二級市場的風險。其二,市場退出監管不力。目前,我國證券市場的ST和PT制度,僅為對上市公司的一種警示,沒有真正意義上的對市場退出的監管,導致一些本該退市的虧損上市公司通過資產重組和更名又重新在交易所掛牌,給股市的規范化運行帶來了一系列嚴重后果。其三,上市公司遴選監管缺位,使得一些地方將上市看作是獲得了一個可永久融資的渠道,只重視股票的融資功能,忽視公司上市后的運行機制轉換、經營業績提高和社會監督。
2.證券監管法律制度滯后。證券市場正常運行,要依靠法律來協調各種市場主體的利益關系。從我國現在的證券監管法律體系來看,盡管證券監管法律制度在立法層面包括法律、行政法規、部委規章三個層級,但每個居于較低層級的法律法規都是上一層級法律法規的具體和補充,立法滯后、法律規定空白的問題仍然存在。并且現有法律法規之間銜接性差,如《證券法》與《公司法》之間不銜接;《刑法》、《行政訴訟法》對于《證券法》規定的法律責任,也未做出相應的補充規定;對民事賠償也僅有原則規定,操作性不強;與行政權相配套的市場監、檢查、處罰等職權等未能真正實現。以上問題直接導致證券市場內部協調差,監管手段不足,出現有法不依、執法不力、違法不究的現象,影響了監管的效果。
3.監管手段行政干預過多。從我國現有證券監管的手段來看,主要通過政府行政命令的方式實現對證券市場的監管,行政干預過多,主要表現在:第一,以審批制代替市場機制。證券發行制度中仍離不開證監會對于發行股票的屯批,屯批成為市場運行的重要環節并代替了市場選擇。第二,監管行為短期性,政策短時性。市場的經常性變動造成了政府監管行為和政策短期性,使得行政屯批扭曲了市場供求的實際情況,扭曲了金融資源配置的市場機制,同時也削弱了政策的權威性和可信性。第三,監管手段過于剛性,偏向“政策化”。我國股票市場帶有濃郁的行政色彩,被稱為“政策市”、“消息市”,導致投資者的非理性預期,使得股票優劣難分,導致了投資行為的短期化和投機化,投資者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
4.證券自律功能未充分發揮。自律監管的特定功能,就如有的外國學者所言,通過權威而不是市場的政治經濟制度的組織,在某些方面是臃腫笨拙的,就像一只僅有拇指而無其他手指的手,盡管那拇指粗大有力,但是目前我國證券業的自律監管體系不健全,難以發揮其應有的職能作用。主要表現為:第一,自律組織不健全,會員發展速度極為緩慢。第二,自律管理混亂,各自律主體在實際運行中彼此獨立,各有會員又相互交叉,形不成自上而下的統一體系,難以協調工作。第三,缺少獨立性?,F有的自律組織大多屬于官辦機構,機構負責人多由政府機構負責人兼任,無法獨立發揮監管職能。第四,機構形同虛設。例如,中國證券業協會成立近至今僅召開過一次會員大會,除個別組織一、兩次學術會議、業務培訓、編寫業務手冊和簡報外,還沒有負擔起更主要的職責。
二、完善我國證券監管的相關對策
1.轉變監管理念,完善監管體系。證券監管部門應當在堅持“法制、監管、自律、規范”的基礎上,鼓勵和強化市場機制的作用,盡可能用市場手段解決市場失靈的問題。要創造條件,逐步取消各種有可能降低資本流動性和運作效率的人為制度。要完善集中統一的證券監管組織系統,進一步明確證監會的性質,建立完善系統自上而下的縱向監管體系,在一些證券市場較發達,監管任務較重省份的大區證管辦轄內的若干中心城市設立若干直屬監管處。從根本上擺脫地方政府對證券監管的行政干預,形成直接受證監會領導,獨立行使監管權力的管理體系。建立監管機構與地方政府間穩定的信息溝通機制和協調配合的工作機制,從而最大限度地消除“證券監管部門管不了,地方政府管不著”的現象。
2.健全法律法規體系,實現監管法治化。作為市場經濟最前沿的證券市場,把“依法治市”作為自身發展的基本方略。一方面,要進一步健全法制,確立以《證券法》為基礎的證券法律主體層次,確立《證券法》在證券法律體系中的“憲法”地位;在《證券法》基礎上形成各個部門法規的輔助系統,并依據《證券法》基本原則,調整現有的法律體系、制定新的證券部門法,形成有關證券發行、交易、服務等一系列的具體法律法規。建立以證券自律組織制定自律性規章制度為主的自律制度系統。同時還要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加大運用刑事制裁手段,加強對違法者的處罰力度,提高違法成本,使股市在良好的法律環境中,在間接調控引導或較少人為干預的情況下協調運行。
3.明確監管目的和范圍,規范完善政府監管手段。在證券監管中應當明確,證券監管目的是保證市場的公正性和公平性,提高經濟運行效率,監管的范圍和對象主要是市場秩序和運行環境。因此,作為監管部門不應該直接介入市場,過度介入市場,監管部門盡可能只做規則的制定者和裁決者,否則監管就會失去公正性。在監管手段上,要規范和完善政府行為,采用經濟、法律、行政等綜合手段,盡量減少行政監管手段。利用市場配置資源的力量進行監管,順應市場規律而非逆勢監管,如此才能減少市場的系統性風險。此外,還要把握好監管尺度,既要防止監管過度,又要防止監管不足。監管主體要認真考慮監督的范圍和力度,又要考慮不予干預的各種情形,做到有所為,有所不為,既能減少證券市場動作風險,維護市場穩定和投資者利益,又不抑制證券公司的創新積極性。
關鍵詞:金融機構;金融監管;發展趨勢
20世紀90年代以來,國際經濟一體化和金融全球化進程加快,金融創新不斷涌現,金融機構日益轉向多元化經營,一方面促進了各國經濟的發展,另一方面也使各國發生危機的潛在可能性提高,這對金融監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迫使各國金融監管不斷變革,由此金融監管在理論上以及實踐上都呈現諸多新的發展趨勢。
一、國外金融監管理論的發展趨勢
金融監管理論的爭論實際上是圍繞著要不要監管,如果要監管的話在多大程度上以及采用什么樣的方式進行監管展開的。
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信息經濟學的興起,金融監管理論呈現出以信息經濟學為分析范式的趨勢。信息經濟學認為在一般市場中普遍存在信息不對稱、信息不完全的現象。金融體系中存在兩類不對稱:一類是金融機構與存款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金融機構與存款者間的信息不對稱使得金融市場上的價格信息不能有效地傳遞,從而加大了金融市場交易的成本,降低了市場交易效率。另一類是信貸市場上金融機構與貸款企業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即使沒有政府的干預,由于存在貸款人方面的逆向選擇和借款人方面道德風險的行為,信貸配給可以作為一種長期均衡的現象存在。信息經濟學向人們說明,不僅僅是貸款人,銀行也有可能產生道德風險,這就改變了以往金融監管理論只對貸款人進行監管而忽略了對銀行監管的做法,使監管更為全面。
作為對信息不對稱和信息不完全理論的回應,2009年6月,巴塞爾委員會公布的新資本協議(《統一資本計量和資本標準的國際協議:修訂框架》)把信息披露(市場監管)作為該協議的第三大支柱載入其中。①
除此以外,還有三種主要的金融監管理論:(1)從金融合同的角度研究金融監管。經濟合同理論,最初是用于工業和公共事業監管領域。金融交易包含著金融機構和金融消費者之間、金融機構和監管者之間、監管者和社會之間顯性和隱性合同的復雜結構。監管可以被視為被監管者和監管者之間的一系列隱性合同關系,合同決定了簽訂該合同的各方應該遵守的行為,以及對違約方可能采取的措施。設計得好的合同可以促使金融機構的行為避免或者減少系統性風險,反之,則可能在金融活動中產生系統性風險。所以監管合同的首要目的就是要使金融機構的行為和反應朝著社會所期望的方向發展。幾乎所有形式的外部監管都存在根本性的道德風險問題。監管既然被視為一種隱含合同,那么由此可能產生的道德風險問題就是它會使投資者認為,既然這些金融機構的金融服務是經過權威部門授權并得到監督的,那么它們理所當然是安全的。而且,監管者在阻止監管失靈方面的歷史記錄越好,投資者這樣的印象就越深。然而,投資者必須認識到監管的局限性,監管無法消除所有的風險。而且金融市場和金融合同本來就包含著風險,投資者本身也存在發生決策錯誤的可能。(2)金融監管的成本和收益問題。大多數國家對監管機構的直接成本都有比較可靠的數據。但對施加于被監管對象所造成的額外負擔卻沒有數據可利用。所以精確計算監管的成本和收益幾乎是不可能的,而且區分哪些成本是金融機構為了自身風險控制和內部管理所必需的,哪些是由于監管制度所強加的也不是十分容易。但它的意義卻是現實的:監管任何時候都是在成本和收益的權衡中做出判斷,所以,偶爾的監管失靈是否可以視為監管體系(假使已經設計有效)的必要成本,增強監管的強度是否可以消除所有出現的監管失靈,所有這些問題都值得分析。(3)金融監管的激勵問題。投資者認為監管者保證了金融機構的安全和端正良好的品行,而金融機構認為它們所要做的就是遵守一些監管者所要求的具體規定。雙方認識的差距還可能對監管一方和被監管一方造成逆向激勵的問題。西方學者現在認為監管者也是利益最大化的主體,所以有沒有合意的激勵就會影響執法的效果。拉豐和梯若爾及其后來者所發展的激勵規制理論和新管制經濟學為研究激勵性金融監管問題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②
二、國外金融監管實踐的發展趨勢
金融監管是一個實踐性很強的問題,涉及的內容十分龐雜,并且各國在具體的金融監管實踐上更是差異明顯。20世紀90年代以來,國際金融市場的一體化進程加快,金融創新不斷涌現,金融機構也日益轉向多元化經營,金融監管呈現新的發展趨勢。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金融監管的目標從單純強調安
全性向安全與效率并重的方向轉變。20世紀70年代以前,金融監管主要側重于維護金融體系的安全性。各國紛紛建立金融安全網,同時對金融機構從市場準人、利率限度、業務范圍等多方面施加了嚴格的限制,最有代表性的是1933年美國頒布的《銀行法》,但這些措施限制了金融機構的自由,造成金融機構經營效率低下。20世紀70年代到80年代末,規避管制的金融創新已使不少限制性措施名存實亡,同時人們認識到金融監管給金融業的運行所帶來的成本,于是各國開始采取靈活的應變措施。美國在1999年11月通過的《金融服務現代化法》,以促進金融業的效率和競爭力為主要目的;日本從1994年著手進行的“金融大爆炸”改革,新誕生的“金融廳”將確保金融體系的安全、活力和金融市場的公正和效率作為自己的首要任務;英國《金融服務與市場法》則提出了“好監管”的六條原則,如“使用監管資源的效率和經濟原則”、“權衡監管的收益和可能帶來的成本”等,顯示了監管當局對效率目標的重視。③
2.監管主體從分散走向集中。20世紀七、八十年代,隨著金融自由化浪潮的推進,金融業務逐漸走向綜合化,分散的監管很難滿足金融業發展的需要,金融監管主體具有從分散走向集中的趨勢,但已經不再是集中于中央銀行。挪威于1986年、加拿大于1987年、丹麥于1988年、瑞典于1991年、英國于1997年、澳大利亞于1998年分別成立了統一監管機構,并將其移出中央銀行。日本、韓國、新加坡相繼效仿,愛爾蘭、以色列、拉脫維亞、墨西哥、南非、奧地利、德國、愛爾蘭和比利時都有類似改革傾向。美國1999年《金融現代服務法案》掀起了金融綜合化的浪潮,但是,分散化的金融監管并沒有被放棄。④
3.金融監管范圍不斷擴大。在許多國家,金融監管機構無權對銀行的附屬公司或銀行的母公司進行監督檢查。在這種情況下,要想對整個金融形勢做出客觀準確的評價是相當困難的。要從根本上解決這一難題,必須先從兩方面著手:一是擴大金融監管的范圍;二是統一監督標準和方法。在國際范圍內只有對金融機構進行并表監督,才能使母行(或母公司)及其國內外分支附屬機構在有效的監控下開展業務活動,從而最大限度地從整體上保證各金融機構安全穩健地經營。⑤
4.金融監管手段計算機化。在監管方法上,各國普遍強調管理手段的現代化,充分運用計算機輔助管理,尤其是實時清算系統在金融監管中的運用,并且促進金融機構日常監督、現場檢查和外部審計的有機結合。⑥
5.金融監管內容標準化。在金融監管內容方面,各國金融監管體系也呈現了一些共同特征,逐步統一資本充足性的國際監管標準;流動性管理也普遍強調區別對待,強調監管靈活性和依賴經驗對監督的重要性。⑦
6.金融監管方式從單一合規性監管轉向合規陛監管與風險性監管并重。合規性監管是指監管當局對金融機構執行有關政策、法律、法規情況所實施的監管。合規性監管注重事后的補償與處罰,不能起到風險預測和防范的作用,使監管者長期扮演“救火隊”的角色,監管效率低下。風險性監管是指監管當局對金融機構的資本充足程度、資產質量、流動性、盈利性和管理水平所實施的監管,以求最大限度地減少金融風險及其影響。風險監管較之于合規性監管的最大優點在于它側重于對風險的事前防范,能夠及時地和有針對性地提出監管措施。國際銀行監管組織相繼推出了一系列以風險監管為基礎的審慎規則,對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國家和轉移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法律風險、聲譽風險實施全面風險管理。⑧
7.金融監管體系的集中統一化趨勢。隨著經濟的發展和金融自由化的不斷深入,20世紀90年代后期金融業由分業向混業經營的趨勢在進一步加強。在美國,先后開放銀行從事公債回購以及以子公司方式經營證券承銷業務。當金融市場變得越來越一體化時,通訊和計算機的運用使得金融風險在現行監管體系下難以集中控制和監管,這就要求更集中或者至少很協調的監管體系——監管體系應適應被監管的對象的變化而變化。在英國,新的工黨政府已提出將所有金融機構的管制(包括銀行的監管)歸到證券投資委員會的領導下。⑨
8.金融監管體制的組織結構體系向部分混業監管或完全混業監管的模式過渡。各國金融監管體制的組織結構千差萬別。英國的大衛T·盧埃林教授1997年對73個國家的金融監管組織結構進行研究,發現有13個國家實行單一機構混業監管,35個國家實行銀行、證券、保險業分業監管,25個國家實行部分混業監管,后者包括銀行證券統一監管、保險單獨監管(7個);銀行保險統一監管、證券單獨監管(13個)以及證券保險統一監管、銀行單獨監管(3個)3種形式,并且受金融混業經營的影響,指定專業監管機構即完全分業監管的國家在數目上呈現出減少趨勢,各國金融監管的組織機構正向部分混業監管或完全混業監管的模式過渡。⑩
9.金融監管更加注重風險性監管和創新
業務的監管。從監管內容看,世界各國監管當局的監管重點實現了兩個轉變:第一,從注重合規性監管向合規性監管和風險監管并重轉變。第二,從注重傳統銀行業務監管向傳統業務和創新業務監管并重轉變。⑾
10.金融監管越來越重視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和同業自律機制。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是實施有效金融監管的前提和基礎。世界金融監管的實踐表明,外部金融監管的力量無論如何強大,監管的程度無論如何細致而周密,如果沒有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相配合往往事倍而功半,金融監管效果大打折扣。許多國家的監管當局和一些重要的國際性監管組織也開始對銀行的內部控制問題給予前所未有的關注。金融機構同業自律機制作為增強金融業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受到各國普遍重視。以歐洲大陸國家為代表,比利時、法國、德國、盧森堡、荷蘭等國的銀行家協會和某些專業信貸機構的行業組織都在不同程度上發揮著監督作用。盡管金融業公會組織在各國監管體系中的地位不盡相同,但各國都比較重視其在金融監管體系中所起的作用。⑿
11.以市場約束為基礎的監管體系正在形成。巴塞爾委員會《新資本充足框架(征求意見稿)》對1988年制定的《資本充足協議》做出了重大的改革,其中最引人關注的內容是將外部評級引入風險管理框架,要求銀行使用公共信息確定其風險加權資本,根據評級公司的評級確定信貸風險權重,新框架的適用對象仍是那些在國際業務領域活躍的大型國際性銀行。歐洲委員會公布了一些關于新的資本充足性規定的建議,將比巴塞爾資本協議所針對的范圍更大,涉及所有的銀行和證券公司,該規定試圖將真實風險與資本金更緊密地聯系起來。⒀
12.金融監管法制呈現出趨同化趨勢。金融監管法制的趨同化是指各國在監管模式及具體制度上相互影響、相互協調而日趨接近。由于經濟、社會文化及法制傳統的差異,金融監管法制形成了一定的地區風格,在世界上影響較大的有兩類:一是英國模式,二是美國模式。20世紀70年代以來,兩種模式出現了相互融合的趨勢,即英國不斷走向法治化,注重法律建設;而美國則向英國模式靠攏,不斷放松管制的同時增強監管的靈活性。⒁
13.金融監管法制呈現出國際化發展趨勢。
隨著金融國際化不斷加深,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跨越了國界的局限,在這種背景下,客觀上需要將各國獨特的監管法規和慣例納入一個統一的國際框架之中,金融監管法制逐漸走向國際化。雙邊協定,區域范圍內監管法制一體化,尤其是巴塞爾委員會通過的一系列協議、原則、標準等在世界各國的推廣和運用,都將給世界各國金融監管法制的變革帶來沖擊。
14.金融監管全球化的趨勢在不斷加強。隨著金融業的全球化,國際金融市場上不穩定性增大,金融風險在不同國家之間相互轉移、擴散的趨勢不斷加強,單靠一國或一家銀行控制金融風險已變得力不從心;另一方面,由于各國監管政策的不一致,客觀上為跨國銀行利用遍布全球的分支機構逃避各國監管從事高風險甚至非法的經營活動創造了條件。而且,跨國銀行由于在別的國家領土上進行經營,本國監管部門鞭長莫及,監管的有效性受到削弱。在全球性統一監管的進程中,巴塞爾委員會發揮了重要作用,該委員會頒布的一系列監管原則成為銀行業國際監管的重要標準。盡管這些協議原則在世界范圍內不具有硬性約束力,但由于其適應了國際金融監管的現實需求,因而得到了國際金融業特別是銀行業和各國監管當局的普遍運用⒂
三、結論
金融監管是一個實踐性很強的問題。20世紀90年代以來,國際金融市場的一體化進程加快,金融創新不斷涌現,金融機構也日益轉向多元化經營,金融監管呈現新的發展趨勢。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金融監管范圍不斷擴大;金融監管手段現代化;金融監管內容標準化;金融監管方式從單一合規性監管轉向合規性監管與風險性監管并重;金融監管體制的組織結構體系向部分混業監管或完全混業監管的模式過渡;金融監管更加注重風險性監管和創新業務的監管;金融監管越來越重視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和同業自律機制;以市場約束為基礎的監管體系正在形成;金融監管全球化的趨勢在不斷加強;金融監管體系的集中統一化趨勢;金融監管法制呈現出趨同化、國際化發展趨勢。
注釋:
①③④吳源從.西方國家金融監管的新趨勢及對我國的啟示[J].海南金融,2006,(9):32—35.
②張慧蓮.論西方金融監管理論的最新發展[J].成人高教學刊,2004,(6):18—21.
⑤⑥⑦⑨⒀高峰.國際金融監管發展趨勢[J].東北財經大學學報,2001,(4):24—26.
一、期貨監管 “簡政放權”的必要性
(一)監管轉型的需要
“五位一體”的監管體系塑造了我國期貨市場的大監管特點,對于防范和控制市場風險起到極為重要的保障作用。但在實際工作中,監管越位、缺位、不到位情況確實客觀存在,一些政策前瞻性、整體性、堅定性不夠,“堵窟窿、補漏洞”的現象時有發生,有些監管職責交叉,規則不一,力量分散,效能不高,這些必然會成為資本市場發展道路上的“絆腳石”,阻礙資本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
因此,期貨監管應堅持有所為、有所不為,加快推進監管轉型,而簡政放權是是推動監管轉型的基礎,監管部門通過從審核審批向監管執法轉型,從事前把關向加強事中、事后監管轉變,提升監管效能,該管的事情管住管好,努力建設市場、機構和投資者滿意的監管機構。
(二)市場發展的需要
20多年來,我國期貨市場發揮后發優勢,取得了巨大成就,但與體量龐大的銀行、保險、基金等相比,期貨只不過是金融行業中微不足道的一個分支,金融業發展中面臨的各種瓶頸和痼疾卻不難在期貨行業中尋覓,特別是與實體經濟的客觀需求和成熟市場狀況相比,我國期貨市場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能力不足,市場結構和市場功能存在缺陷,包括投資者、中介機構在內的相關市場主體的主體意識被壓抑,參與意愿和自律意識降低,投機性氣氛較重。
作為監管機構,其職能和架構需要隨著市場發展不斷調整,不斷需要研究的是如何適應市場發展需要,服從市場規律、尊重市場需求。當市場發展到一定階段、市場機制逐步發揮決定性作用時,監管部門要逐步把權利還給市場主體,把監管重心轉到激活市場、服務市場、和保障市場,將監管力集中在保護投資者、促進資本市場發展的核心職責上。
二、“簡政放權”對期貨行業改革的意義
(一)引導期貨市場穩定發展
簡政放權一個重要目的就是要最大限度的發揮市場的資源調配作用,為市場主體營造健康穩定的發展環境。通過放松管制,加強監管,一是提高期貨經營機構的辦事效率;二是有效引導期貨公司對各項風險點的監控和防范;三是提高執法的社會效果,有力促進投資者權益保護和市場健康穩定發展。
(二)增強期貨業服務競爭力
監管部門放權于市場,釋放市場創新發展能量,為中介機構創造最市場化的、最有活力激發的市場競爭環境。通過進一步簡政放權和監管轉型,引導經營機構提供優質服務和提升綜合實力,全方位提升期貨市場深度、廣度、強度。同時讓更多市場主體有機會公平參與資本市場,提高市場效率和活力,使市場更加規范有序、公平公正,從而助推經濟社會發展。
(三)提升監管效能和透明度
通過監管機構的優化整合和精簡審批環節,縮短行政審核的辦理周期,在創新服務方式中提高效率。通過權力下放派出機構,發揮一線派出機構工作機構工作優勢,有效促進轄區市場快速發展。通過公開充分的信息披露,接受社會大眾監督,增強對期貨監管機構行為的約束力,有效促進規范管理,提高政策執行力。
三、“簡政放權”可能引發的潛在問題
回顧歷史,每次放權之后總會慢慢收回來,每次精簡機構編制總會慢慢恢復乃至膨脹起來,總是難以跳出“一放就亂,一亂就收;一管就死,一死再放”的“放收循環”周期規律。監管管部門在簡政放權的同時,應該需要注意和預防其帶來的潛在問題:
(一)行業自律組織的作用不突出
期貨業協會本是行業自律組織,是期貨業自我管理、自我規范、自我約束的一種民間管理方式,與監管機構一起維護的期貨業的安全與穩定。然而,我國的期貨市場是在政府的推動下建立起來的,政府取得了監管的優勢地位,期貨業協會充當行政性監管的具體組織者和執行者,而自身的自律管理手段不足,自律作用得不到充分有效的發揮。如果不及早解決這個內在沖突問題,期貨業協會的自律監管職能終將受到削弱,會引發與期貨公司之間的矛盾。
(二)地方保護主義干擾監管工作
監管部門的處罰權利下放必須考慮到“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力度。所謂“地方保護”是指社會主義經濟建設過程中,地方追求地方利益最大化的一種政治思想和社會意識,是地方政府部門為了維護本地政府、組織、個人的利益而不顧甚至損害全局利益或其他地方利益,未來眼前利益而損害長遠利益的行為和現象的總稱。已有業內人士紛紛表示“當行政處罰權全面下放后,各地派出機構能否有效排除‘地方保護’干擾,統一執法標準、公正嚴明執法,極力維護投資者權益和市場穩定發展還有待進一步觀察”。
(三)監管“真空”威脅金融市場
新形勢下,期貨業想要轉型創新,需要突破傳統經紀業務模式的局限,在業務上與銀行、基金、信托等其他金融行業相互融合,期貨公司面臨著混業經營的挑戰。但是目前,我國的金融業采取的監管體制是分業監管,既根據不同機構主體及其業務范圍的劃分而分別進行監管。目前。我國的金融行業監管主要由“三會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中國人民銀行)進行監管,各監管結構之間尚缺乏一個統一的協調結構,同時也缺乏戰略規劃共識。這不利于信息交流和監管應有效能的發揮,也不利于金融衍生品市場的高效運行。監管部門應處理好放權和監管的關系,如果在放權中出現監管真空,容易造成金融風險。
四、監管部門“簡政放權”具體改革措施
進一步簡政放權,激發銀行業市場活力。一是放寬準入限制。按照市場化改革的思路,逐步放寬民營銀行準入條件,推動民營銀行發展;逐步擴大綜合化經營以及資產證券化等新業務的試點范圍,促進商業銀行轉型。二是簡化行政審批。進一步簡化業務、人員、網點布局等方面的行政審批,將工作重點由準入預防轉向事中、事后的動態化監管,提高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自與機動性、靈活性。
(一)精簡審批備案登記,推動監管轉型
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是推動監管轉型的基本前提和重要工作,一方面,根據1月28日國務院的《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的要求,證監會結合證券法的修改和期貨法的制訂,對現有的66項行政審批事項進一步梳理并取消3項行政審批事項,凡是通過市場競爭約束、公司自治、行業自律管理或事后監督管理能夠有效解決問題的,都將逐步取消許可項目。對確需審批、核準和備案的事項,條件成熟的,通過建立完善電子化審核系統,簡化程序、提高效率。另一方面證監會已集中開展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清理和整合工作,并在今年2月《關于廢止部分證券期貨規章的決定(第十二批)》,對證監會自成立以來至2013年12月31日期間公布的證券期貨類規章進行了再次清理,對于不涉及法律修改或者近期國務院明確政策措施的相關領域,爭取2014年內完成規章、規范性文件的清理整合工作。
(二)實施行政處罰權,加大執法力度
證監會去年10月授予所有派出機構行使行政處罰權,實現了執法重心的下移,落實轄區監管責任制,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打擊力度。此次全面授予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權,對加強執法具有重大意義。首先,這是對目前相對集中統一的執法體制的優化完善,也是對監管體制的重要調整。其次,通過授權使行政處罰執法權限部分下放,實現執法重心適當下移,有利于合理配置監管系統資源和發揮派出機構一線監管工作優勢,提升轄區監管權威,落實轄區監管責任制。第三,有利于形成更為統一、有力、高效的行政處罰工作機制,從總體上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打擊力度和密度,提高執法的社會效果,有力促進投資者權益保護和市場健康穩定發展。近期,證監會還新設立了打擊非法證券期貨活動局均彰顯出監管部門鐵腕執法、加強事后監管、嚴打違法違規的決心。
(三)調整內設機構,整合監管資源
中央編辦批復同意證監會內設機構和職能調整方案,進一步細化相關合并和新設部門的職責。在此次機構調整過程中,證監會貫徹了“功能監管”和“一事一管”的要求,特別將期貨監管一部和期貨監管二部合并,整合后的期貨監管部擬訂監管期貨市場的規則、實施細則;依法審核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的設立,并審核其章程和業務規則;審核上市期貨、期權產品及合約規則;監管市場相關參與者的交易、結算、交割等業務活動;監管期貨市場的交易行為;負責商品及金融場外衍生品市場的規則制訂、登記報告和監測監管;負責期貨市場功能發揮評估及對外開放等工作;牽頭負責期貨市場出現重大問題及風險處置的等相關工作。內設機構的調整切實改變條塊分割、各自為戰的現狀,強化監管信息共享和功能協作,整合監管資源,提高監管效能。
五、監管部門工作的后續展望
(一)應加強信息披露,增強監管透明度
進一步簡政放權要配合完善做好信息披露機制。不僅需要提高監管和政策透明度,減少監管部門腐敗行為,還應該引導和激勵期貨公司自愿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加強監管程序的協調化,從而切實做到監管的有效性和規范性,樹立監管公信力,促進期貨市場規范運作。
(二)應推進監管轉型,促進市場主體歸位盡責
放松管制并不代表放松監管,在加強事中事后的監管的同時,監管部門還需要研究的是如何適應市場發展需要,培育市場自我平衡自我完善的功能,健全市場優勝略汰機制、創新發展機制、市場交易運行機制和風險防范處理機制。
(三)應加快《期貨法》的出臺,推進期貨監管法治化進程
《期貨法》的出臺將改善目前期貨業法律規章立法層次低,政策性強,穩定性弱,以管理為主導的缺點,加強法律手段的運用,形成與簡政放權互相支持的協同性改革。將由原來的行政監管上升到法律監管的高度,讓監管部門有法律后盾,讓監管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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