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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優秀范文 法院審計存在的問題

法院審計存在的問題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3-06-28 17:05:53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法院審計存在的問題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法院審計存在的問題

第1篇

一、當前國家建設項目審計中存在的法律訴訟問題及其影響

(一)法律訴訟問題在國家建設項目審計中日益突出

法律訴訟問題已逐漸成為國家建設項目審計中的焦點和難點問題,引起了多方關注,其中,最為典型和普遍的是工程價款審計核減所引發的一系列糾紛問題。以發生在浙江省嵊州市的一起價款結算糾紛案為例:2001年,嵊州市審計局對本市煙草局辦公大樓裝修等工程進行審計,發現已結算支付工程價款1047萬元不實,審計核減242萬元,并決定將多付工程款予以全額收繳財政。隨后,煙草局在行政復議維持審計決定和要求施工單位退款遭拒的情況下,向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訟,要求法院依據審計決定判令施工方返還多付的工程款。結果法院認為煙草局與施工單位是平等的合同關系,且施工單位不是審計機關行政法律關系的一方主體,所以審計決定對其不具法律約束力,判決煙草局敗訴。煙草局不服,向浙江省高院提起上訴,省高院維持一審判決。官司敗訴后,煙草局以追不回多付的工程款為由遲遲不肯執行審計決定,后經嵊州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242萬元多付工程款才如數上繳財政。這種由于審計結果而使有經濟往來的雙方產生糾紛,直至訴之于法院,而法院的判決又與審計結果相矛盾,雖然審計決定得到執行,但事實上國有資產仍然流失的法律訴訟案件在全國各地時有發生,并帶有幾個明顯的特點:一是訴訟案件的數量呈不斷上升趨勢。近年來,全國不少地方都出現了類似的訴訟案件。二是訴訟的內容主要圍繞工程價款展開。提訟的一方,除了建設單位,還有施工單位。建設單位一般以追回多付的工程款為目的提訟,施工單位則為了多結工程款而提訟。三是在民事訴訟中,訴訟的結果與審計結果相矛盾的占很大比例。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往往拋開審計決定及其反映的事實,以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是平等的合同關系為由,僅僅依據雙方簽訂的合同進行判決,大多數情況下判決施工單位勝訴。

(二)訴訟的結果對國有資產的安全產生了實質性影響

訴訟案件因審計結果而起,訴訟結果又大多與審計結論相矛盾,對國有資產的安全產生了實質性的不利影響,不僅造成了國有資產的流失,而且挑戰了審計的權威性。國家建設項目的投資,少則上千萬,多則達數億,其中建安工程投資亦即通常所說的工程造價占有較大比重,也是較容易摻雜水分的部分,工程造價審計核減的高比率說明,對工程造價進行嚴格審計,可以節約大量的建設資金。但從國家建設項目審計中法律訴訟案件的結果不難看出,在現行法律框架范圍內,審計法律依據的不完善和審計執法主體資格的不明確,使審計面臨著對工程造價能不能審、審計處理有無效力的疑問和尷尬。1993年頒布的審計法對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的界定已顯滯后,同時與其他法律法規如《合同法》沒有很好地銜接,使審計人員面對項目審計中的新情況、新問題無法可依,有法難依。審計機關的執法權限不明確,從而導致在對被審計單位的違紀違規行為能否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處罰的問題上,存在較大爭議。而且,其他部門和審計機關在職能上的重疊、對法律法規理解的差異也加大了工作的難度。這些,都對審計的權威性產生了較大的負面影響,降低了審計這道國有資產保護屏障的有效性,最終造成項目建設中的國有資產可以被“合法”地侵蝕。

改革開放以來,雖然國有資產的經營狀況從總體上講是在穩步發展,但確實存在著一些不容忽視的困難和問題,如經濟效益不高,資產質量下降,資產流失嚴重等等。如何提高國有資產經營效益,實現其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那么,作為在國家宏觀調控體系中起重要作用的審計部門,又如何結合自身特點,以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呢?這是擺在各級審計機關面前的一個較為迫切的問題。而前面的情況,則從一定角度反映了審計機關在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方面的無奈。所以,從保證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增值高度來看,這一問題的解決亦已是迫在眉睫。

(三)充分認識解決好項目審計中法律訴訟問題的重要性

應當看到,項目審計中產生法律訴訟問題并非偶然。審計要充分行使監督職能,必須在國家利益和個體利益發生矛盾,特別是在個體利益損害國家利益時,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公共利益的安全完整。審計署五年規劃提出要在整個審計領域內逐年加大效益審計分量。要求審計更深入、更全面地查處問題,就在于更好地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同時也會觸及更多的利益層面,不可避免地會涉及到更多的法律訴訟問題。實際上,由于審計對象的特殊性——不僅包括項目建設單位,還包括施工、設計、監理等單位,以及審計內容的復雜性——建筑領域缺乏有效管理,在項目招投標、合同管理、工程監理等方面鉆空子、弄虛作假,采用合法形式掩蓋非法行為的問題較為普遍和突出,國家建設項目審計早已突破了單純的財務收支審計范疇,深入到了建設管理、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等諸多方面,也觸動了建設項目相關各方的利益,從而導致了法律訴訟的頻頻出現。而其他專業審計的對象是行政企事業單位,審計決定所引起的資金走向也往往只是在國家本體內部循環的問題,利益沖突在某種意義上是被掩蓋住了。但隨著績效審計的逐步開展,一旦審計真正涉及到個體利益時,一樣也會出現較多的法律訴訟問題,影響、制約審計工作的發展。因此,能否解決好項目審計中的法律訴訟問題,不僅對于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的發展具有較大意義,而且還涉及到整個審計法律體系的建設,甚至對于整個國有資產保護體制的完善都有著深遠的影響,必須深入分析原因,積極探討對策,從改善審計法律環境、健全審計法律體系的角度出發,降低國家審計的訴訟風險,最大限度地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二、對于制約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發展的幾個關鍵問題的認識

如前所述,當前社會各界對于審計領域的很多問題都存在著較大的爭議,而其中有幾個關鍵問題,如對于審計的范圍和內容、審計的執法主體資格以及司法部門對審計結論的認可等等問題,嚴重制約著國家建設項目審計,乃至整個審計事業的發展。那么,如何科學、合理的認識這些問題,以更好地發揮審計監督職能,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是審計機關首先要解決的問題。

(一)各界對審計法規所規定的審計內容和范圍存在歧義

目前《審計法》及《審計法實施條例》對國家建設項目審計內容的規定過于專業、范圍過于狹窄。一般說來施工階段以前的活動決定了項目90%的工程造價,如果僅僅對項目的竣工決算報表實施審計監督的話,只能是對記錄項目發生成本的真實性監督,而對構成項目成本的重要活動如設計、招投標、合同的簽訂以及監理環節卻被舍棄了,這無疑影響了審計監督在有效保護國有資產中的重要作用。所以,在審計實踐中,審計人員很自然地把與國家建設項目有關的建設、設計、施工、采購和監理納入到審計對象的范圍之內。雖然《審計機關國家建設項目審計準則》規定了審計機關應對國家建設項目的建設程序、資金使用、招標投標、合同管理、材料采購、工程結算和工程決算、工程質量、單位資質等方面進行審計監督,但由于審計準則的法律效力較低,且主要是規范審計機關如何開展工作,而且這些審計內容與《審計法實施條例》規定的財務收支概念在字面上存在差異。如《審計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審計是審計機關依法獨立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和資產,監督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真實、合法和效益的行為。”第二十一條規定:“接受審計監督的國家建設項目,是指以國有資產投資或者融資為主的基本建設項目的技術改造項目。與國家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建設、設計、施工、采購等單位的財務收支,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钡诙l規定:“審計機關應當對國家建設項目總預算或者概算的執行情況、年度預算的執行情況和年度決算、項目竣工決算,依法進行審計監督?!边@些差異極易引起審計機關內外人員的誤解,甚至外界包括被審單位認為審計機關只能對財務收支活動進行監督,只能對財務資料實施監督檢查活動,而除此之外的活動都屬超出權限范圍的活動,這給投資審計實踐帶來了很大的困難。特別是隨著審計署五年規劃提出審計要從收入審計向支出審計為主轉變,從財務收支審計向績效審計為主轉變的思路,審計法規部分內容的修訂已勢在必行。

(二)審計機關在審計處理處罰中的執法主體資格不夠明確

長期以來人們對審計執法主體資格問題存在著爭議,《審計法實施條例》、《違反財政法規處罰暫行規定》明確規定審計機關為執法主體,但對審計機關能否依據其他財經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進行處理處罰的問題意見不一致。在國家建設項目審計中,這一矛盾又特別突出。

在國家建設項目審計中,審計機關必然要對建設項目在建設管理、招標投標、工程價款、監理的執行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實施監督,但能否依據《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合同法》、《土地管理法》和監理制度等規定進行處理、處罰,在執法主體和執法的方式、方法上爭議較大。因為這些法律法規明確了其相應的執法部門,并未規定審計機關也是執法主體之一,同時《審計法》也未明確規定。如建設單位與施工企業違反招標投標法的有關規定簽訂了施工承包合同并造成多付工程款,審計機關根據《招標投標法》的有關規定,責令改正并處以罰款。但《合同法》規定,只有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才是合同法的執法主體,有權確定合同是否有效。因此,上述審計處理處罰行為,在法律訴訟中能否得到支持,就成為問題。因此需要在《審計法》中進一步明確審計機關有權依據哪些法律法規進行定性、處理和處罰。

(三)司法部門處理此類訴訟案件時在程序上、實體上存在問題

目前許多施工單位對審計決定不服,不通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途徑進行救濟,而往往以合同糾紛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人民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也往往撇開審計機關所作的審計決定,一味強調要尊重合同雙方的平等自愿和意思自治,認為工程價款的確定應以當事人約定或人民法院委托中介機構鑒定的結論為準。

這里涉及到兩個法律關系。一個是審計機關依照《審計法》進行審計監督,與建設、施工等單位形成了行政法律關系。行政法律關系是行政機關依職權進行監督管理而形成的,具有強制性,雙方當事人地位是不平等的。而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根據合同法簽訂經濟合同,他們之間產生的是另一個法律關系,即民事法律關系。民事法律關系體現平等互利原則,雙方當事人是平等、自愿的。在處理兩者關系時,既要防止政府權力在民法領域中不適當的或無止境地延伸或干預,保護私權的獨立地位和私人的合法權利,同時也要通過國家權力對民法領域實行適當的強制性干預,進行利益調整,兼顧個人利益和國家利益,防止出現片面強調個人利益而損害國家利益的情形。

我們認為,首先司法機關和國家行政執法機關都應正確行使法律賦予自己的權力。司法機關和國家行政執法機關各自具有不同的職責和權限。任何一個執法部門在履行法律賦予自己的權力時,應當嚴格按照法律程序和權限辦事,不應當超越法律規定的權限范圍,更不應當否定法律賦予其他行政執法部門的權力。

審計決定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是國家權力的體現,具有確定力、約束力和執行力,一經作出,就產生法律效力,非經法定機關和法定程序不能撤銷或變更。被審計單位等對審計決定不服,只能根據規定先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也只能通過行政訴訟程序變更或撤銷審計決定,而不能通過民事訴訟程序否定審計決定。

此外,根據法理上的先行后民原則,人民法院審理與國家建設項目有關的合同糾紛案件后,應將審計機關已經依法作出的審計決定作為審理證據。如果當事人對該證據有異議的,人民法院應告知當事人按照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程序提出申請,民事訴訟程序暫時中止,待行政復議或訴訟程序結束后,再恢復民事訴訟程序。審計決定正確的,按照審計決定進行判決;如果審計決定被變更的,按照變更后的結果進行判決。這樣既維護了國家法律的權威,也促使當事人積極行使行政救濟權。人民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如果審計機關已經進行審計的,就不應該再委托中介機構進行審價,以中介機構的審價結果來具有法律效力的審計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機關對土地爭議的處理決定生效后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不應以民事侵權向法院的批復》(〔1990〕法民字第2號)規定,行政機關對土地處理決定生效后,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執行,由行政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或依法強制執行。按照該規定精神,上述案件中嵊州市煙草局可以要求嵊州市審計局根據審計復議決定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向施工單位收回多付的工程款,而不必提起民事訴訟。

所以審計機關在審計過程中,只要審計程序合法,審計結果又是在雙方代表簽字認可的工程量和主要材料數量的基礎上,依據國家定額及有關配套取費文件確定的,就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事后某一方有異議,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非經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程序,不得撤銷或者變更審計決定。

此外,從保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角度看,國家建設項目合同雙方當事人中項目建設方代表的是國家利益,但他能否真正行使好國家賦予的權力,在行使權力過程中是否會損害國家利益,需要進行監督。由于合同涉及到國有資產,所以這種合同除要遵循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等原則外,還應考慮社會公益和國家利益,不能為個人利益而犧牲國家利益,即合同當事人的權利應限制在社會利益所允許的范圍內。所以在與施工、設計和監理等使用國有資產的相關責任單位簽訂合同時,不應過分強調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則,而應更多地受國家關于保護國有資產的有關行政法規的約束。

大量的審計實踐證明,在國家建設項目建設施工中,利用合同高估冒算,串通作弊,侵占國有資產,危害國家利益的問題比較普遍。因此,在國家建設項目審計中對合同實施審計監督既是合法的、又是合理的、也是完全必要的。在國家建設項目審計中,審計機關要對國家建設項目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必然要涉及到對合同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查,如果合同內容真實合法,審計機關應堅決維護和監督其執行。如屬于虛假和違法的合同,審計機關有權在職權范圍內進行監督處理。審計機關在國家建設項目審計中主要是對合同履行過程中的真實性進行審計。如果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未按合同條款或設計文件真實履行,或偷工減料、或高估冒算、甚至未做的項目虛假進入了結算,審計機關應依法查處。對高估冒算、虛報冒領的金額必須堅決剔除并進行追究,這實際上不是否定合同,而是維護了合同的嚴肅性,也維護了國家人民的利益,阻止了一些人利用合同違法犯罪。由于審計結論對一些工程項目的結算價款作了調整,而據此就認為審計行為否定了合同、違反了《合同法》,違反了市場經濟體制中平等主體之間經濟活動的意思自治原則,這種認識是片面的,也不利于國有資產的保護。

三、審計機關應對國家建設項目審計法律訴訟問題的對策

我們分析國家建設項目審計出現法律訴訟問題所產生的原因及其引發的這些問題,關鍵是要進一步探討在新形勢、新問題下,審計機關如何加強風險意識,完善法律法規,提高審計監督水平,以更好的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一)健全審計相關法律法規,營造良好的審計法律環境

要解決上述有關問題,需要對《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進行必要的修訂和補充,具體有:

1.拓寬審計內容?,F審計法將審計內容僅限于財政、財務收支,而隨著績效審計的逐步開展,審計將會更多地涉及經濟管理、經濟決策行為,迫切需要對審計范圍和內容有一個明確的定位。因此建議在《審計法》中將審計內容調整為“財政、財務收支及相關經濟活動”,將國家建設項目審計范圍界定為包括工程技術審計、財務收支審計、技術經濟審計、建設管理審計。在《審計法實施條例》中明確對建設項目整個領域,包括項目的立項、方案的選擇、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項目的招投標、監理單位的選擇、合同的簽訂、施工、交工驗收以及竣工決算的技術經濟活動有權進行審計監督,以加強對項目建設的管理控制,確保國有資產不受流失。

2.明確審計依據。由于我國將審計機關定位在行政執法部門,既然要處理、處罰,就應明確處理、處罰的權限,所以審計法及實施條例中應進一步明確審計機關可以適用哪些領域的財經法律法規作為定性、處理處罰依據,解決審計機關執法依據問題。

3.確立處理處罰劃分原則。由于目前各界對審計處理處罰的界定不是很明確,往往審計機關認為的審計處理被法院認為是處罰,一旦審計機關不按《行政處罰法》履行告知義務,法院就會判審計機關程序不合法而撤銷審計決定。所以在審計法及實施條例中應明確處理處罰劃分原則,同時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在《審計法》中增加行政處罰告知程序,或修改目前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的程序和具體做法。

4.提高法律效力。必須在審計法中明確凡涉及使用國有資產,特別是公共產品的相關單位,在進入國有資產市場時首先應遵循保證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必須要接受包括審計在內的行政執法監督。也就是說,在《審計法》中明確規定審計決定對涉及使用國有資產的各相關單位、部門都具有約束力。

(二)完善審計內部制度,提高審計質量,規避審計風險

1.抓住審計重點,改進投資審計方法。隨著即將執行的工程量清單結算方式和建設項目設計、監理逐步市場化,迫切需要改進審計方法,堵塞市場化運作中資金使用的漏洞。審計機關應將審計關口前移,突出抓住建設過程的三個重要環節:一是招投標環節。審計既要監督是否實行招投標,也要對邀標、評標、競標及中標各環節程序的真實性、合理性進行全過程監督,避免一家投標多家陪標的現象及人為操作標底的可能。二是工程變更洽商環節。變更洽商涉及項目資金的調整,且資金多屬追加,對變更的合理性與真實性的監督應特別關注。三是材料采購價格確認環節。即將實施的工程量清單結算方式要求材料價格實行市場價格,如果審計滯后,由于價格的時效性與施工工期長的特性,一方面工程竣工后很難對施工過程中所購材料價格進行準確認定,另一方面如價格不合理,審計也無法變更承發包雙方就材料價格簽認的材料價格,因此要對大宗采購材料及單位價格較高的材料價格在合同簽訂進行監督。

2.加強審計內部培訓。對于審計人員如何降低審計風險,在實務操作中必須有一個規范性的、原則性的技術指導,建議盡快出臺有關操作辦法和審計指南,以指導審計人員正確操作。各級審計機關應時刻關注審計工作中碰到的一些問題,及時分析,總結經驗教訓,并加強各級審計機關之間的交流合作,為完善審計法制建設,指導今后工作創造條件。

3.經費問題。由于國家建設項目資金來源不同、決策者不同、所有者不同,故審計的績效歸屬也應不同,應區別不同的資金來源來解決審計經費。如財政預算內投資的建設項目,審計經費由財政全額保證;非財政直接安排或籌資的建設項目審計經費作為建設成本的組成部分;建設單位已簽證承諾多支付的工程款,則上繳財政,其中一部分款項由財政返還用于審計所需經費。

(三)加強對社會中介機構的監督管理

目前審價市場普遍存在無序競爭、不公平競爭的情況,以致造成審價市場的秩序混亂、審價質量不高、從業行為不規范等一系列不良現象,嚴重影響建筑市場的健康法制,為腐敗現象的滋生發展提供了一定的條件。因此首先要在審價市場強化資質審查,嚴格市場準入制度;其次要引入招投標等競爭機制,促進形成協調統一、公平競爭的中介審價市場;再次應強化社會中介機構行業管理,建立健全統一的執業規范、職業道德準則,加強從業人員風險意識和責任意識,進一步還可建立信用市場,以信用記錄來強化道德威懾;同時政府要做好服務工作,有關部門應定期組織中介機構進行工作交流,通報工程審計中存在的問題和值得借鑒的做法,努力為中介機構提高工程審價質量創造良好的條件;最后還應建立有效的監督約束機制,審計機關應結合日常的建設項目審計,不定期對社會中介機構的審價工作進行檢查、監督,促進社會審價完善內部自律機制,強化其質量約束機制。

第2篇

隨著信息技術的迅速發展,法院的辦公網絡環境變得愈加復雜。PC硬件維護、系統安裝、病毒感染處理等運維工作量大增,同時給使用人員也帶來很大困惑。作者通過本文對法院網絡辦公以桌面云方式進行管理,以大幅度提高辦公效率,為審判工作提供更加高效、安全的保障。

【關鍵詞】桌面云 云桌面 運維 安全

隨著法院信息化建設的發展,審判系統、科技法庭、審委會系統、遠程接訪等一系列輔助審判流程系統的建設和應用,對信息系統的穩定性、數據的安全性要求越來越高,運維人員的日常維護工作量也越來越大。日常維護任務中,運維人員的大量時間都放在了PC配件更換、系統安裝、補丁升級以及防病毒等繁瑣的工作中,由于法院工作的特殊性和保密性,PC維護量大的問題,給運維部門帶來了很大的困擾,對保密工作也帶來了很大的難度。在云計算技術日益成熟、性能更為穩定的形勢下,以桌面云的方式搭建法院內部私有云,以促進法院各項工作效率的提升。

1 法院傳統辦公中存在的問題

在法院傳統辦公環境中,辦公工作大部分采用PC機,而PC機固有的屬性阻礙了法院信息化發展的進度,主要表現在:

(1)PC設備無法快速部署、集中管控,申請辦公PC后,需對辦公PC進行系統調試、軟件安裝、安全檢查,大大影響工作效率;在系統更換、應用軟件升級時,需單點逐臺調試,工作量非常大。

(2)法院辦公是內外網隔離的,由于工作的特殊性,內外網辦公至少需要兩臺PC,而PC本身空間大、能耗高,占用過多的辦公空間,辦公成本相應提高。

(3)隨著辦公PC數量增加,內部網、政務網、外網均使用獨立的PC設備,不能對PC設備的端口進行管控,對外接設備不能做到審查,不能有效管理而造成病毒感染概率增加,增加運維人員的工作難度及運維成本。

(4)在PC環境中,數據由PC使用人員自主管理,沒有集中存儲,容易造成重要數據流失,數據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

(5)PC平臺使用靈活性差,在辦公環境中經常需要在不同地點使用相同的數據進行工作,如審委會匯報PPT、工作匯報等,造成工作效率的降低;使用介質傳輸既容易感染病毒,也容易造成重要辦案數據的泄密等。

2 桌面云解決方案能為法院辦公帶來的好處

通過分析法院日常辦公環境中存在的問題,針對性的提出桌面云解決方案,搭建法院內部私有云,以提升辦案辦公效率,提高重要數據的安全性,解決移動辦公等多種問題。

2.1 布署快捷,節省時間周期

云桌面系統可根據用戶實際需要,按需不同系統、不同配置、不同應用的云桌面,當用戶提出需求,到可用云桌面的時間周期不會超過半小時,節省了申請時間,提高了IT辦公服務的效率。

2.2 集中部署,減少維護提升桌面服務水平

云桌面改變了過去分散、獨立的桌面系統環境,通過集中管理,運維人員在數據中心就可以完成所有的管理維護工作,80%的維護工作將自動完成,包括軟件下發、升級補丁、安全更新等等,大大減少維護工作量

2.3 內外網隔離,保證數據安全

使用云桌面辦公時,通過桌面KVM設備,切換內外網桌面,處理不同的辦公應用,即通過兩個云終端、同一顯示設備、同一鍵盤和鼠標即可對內外網不同桌面進行操作,后臺數據與網絡相互隔離,在簡化內外網操作和辦公便利性的同時,節省了辦公空間,提高了工作效率,同時保證了數據的安全可靠。

2.4 辦公靈活性

在云桌面辦公環境布署完成后,用戶會擁有一個自主可控的用戶名和密碼,在不同地點,如:網絡相通的其它辦公區、會議室,法庭、接待室等地點,均可通過用戶名和密碼的方式登陸到自已的辦公桌面,做到隨時、隨地的進行辦公應用,在應用結束后,即時退出桌面系統,不會在終端留下辦公應用數據,保證了辦公效率的同時保證了數據的安全可控。

2.5 數據安全,資源共享

云桌面所有數據均存于后臺云平臺的存儲環境中,由于內外網隔離及存儲保護機制的存在,保證了數據的安全。云桌面所有的硬件資源是通過統一的資源池來進行分配,對不同應用提供不同的硬件配置,達到資源的共享、提高利用率的目的。

3 桌面云的建設原則

根據法院辦公的實際需求,桌面云環境建設中遵循以下原則:

(1)在y一規劃、統一規范的前提下,按實際需求實施。

(2)基于云計算技術的服務器虛擬化系統應具有快速、易用、動態、開放的業務環境,業務架構能適應不同業務的接入要求,能適應統一運維要求。

(3)系統的設計要考慮未來發展的需要,系統的擴展應盡量減少對現有系統運行的影響,保證系統的穩定運行。

(4)系統能夠7*24小時不間斷地運行,確保在災難發生時重要數據的安全存儲,并及時恢復業務系統的運行,將終端虛擬化系統因災難導致的損失程度降到最低。

(5)系統要有效地防止非法用戶的入侵,需要對所有接入的終端、用戶進行有效認證。系統應提供嚴格的安全檢查和日志管理,以提高系統運作的安全審計。

4 建設步驟

4.1 網絡環境建設

在法院建設云計算平臺之前,應對法院網絡環境進行排查。因為在云計算環境中,所有的數據均存儲于后臺云平臺環境中且通過網絡實時傳輸,本地在使用過程中不存儲任何數據。最低網絡環境要求:云平臺間數據交換采用千兆網絡環境,云平臺到云桌面采用百兆網絡環境。

4.2 云平臺環境建設

云平臺環境建設是法院云計算環境建設的基礎環境,是云桌面應用建設的基礎,在云平臺環境建設時,要考慮以下幾點因素:

4.2.1 保證云平臺的可擴展性

云平臺需要在線可擴展,在法院云計算環境建設中,要保證云平臺的可擴展性,包括基礎平臺的可擴展,即資源池可在線平滑擴展;云桌面可擴展,即資源充足的情況下,增加云桌面應用的數量。

4.2.2 保證云平臺的安全性

云平臺分為兩部分建設,即內網環境云平臺建設和外網環境云平臺建設,在建設時要考慮兩朵云實現的可行性,保證兩朵云的物理安全隔離。

4.3 云桌面建設

在云桌面環境建設中,充分考慮云桌面的適用性,為不同應用創建不同的模板,與現有的辦公應用相協調,以使現有的辦公環境可以平滑遷移到云環境中。

通過以上三步云環境建設,法院云桌面建設基本完成,在試運行后,法院的各項業務應用即可遷移至云環境中。

5 安全管理

桌面云解決方案中,云終端只顯示桌面圖像的變化,本身不存儲任何桌面的數據,所有桌面數據全部放在數據中心,縮小了數據安全的邊界。

5.1 安全審計與賬號訪問控制

用戶接入云桌面必須經過賬號認證、帳號+密碼、證書認證,以滿足法院不同安全級別的需求。通過多種身份認證管理與安全級別設置,確保對核心業務系統訪問的安全性,防止非法用戶冒充工作人員的訪問行為。將每個工作人員在本地與后臺系統中的操作記錄到文件中進行存儲,實現業務操作的監控和記錄。

5.2 集中存儲,容災管理

云桌面采用集中部署所有托管桌面的方式,將所有桌面數據集中存儲在法院數據中心。因此,法院信息部門就能夠輕松的實現在不同站點間的數據復制,讓云桌面系統融入法院整體IT容災體系中,構成一個完整的容災體系。

5.3 綜合信息安全體系

(1)網絡準入控制系統:網絡可接不可通,準入可管更可控。

(2)終端安全管理系統:主機監控與審計、違規行為留痕跡、上網行為審計、補丁管理等多個功能模塊。

(3)業務數據防泄漏系統:U盤管理與加密、文件操作與審計、文件透明加解密、基于關鍵字的敏感數據控制、基于沙盒的數據與應用隔離控制。

(4)硬件出入口安全隔離與防御設備:硬件防火墻隔離內外網、上網行為管控設備、識別法院常用應用程序、對日常BT和在線視頻類應用過濾等。

(5)對云平臺服務器、軟件配置、負荷管理、補丁管理、運行配置管理等進行實時監控和安全監測,一旦出現問題能立即報警。

根據以上說明,解決云計算系統安全問題和傳統解決安全問題一樣,需要通過技術、策略和人為三要素的組合,構建具有綜合網絡安全防護效能的虛擬化網絡安全防護體系。

6 前景展望

在法院桌面云建設完成后,將大幅提升法院信息化建設的水平。

6.1 提高辦公效率

通過桌面云建設,在云平臺中可以快速桌面應用,當桌面出現問題時,可以通過快照方式迅速恢復桌面環境,提升了桌面應用布署效率,可以使桌面使用人員很快的投入到辦公應用中;另一方面,通過云桌面的跨空間特性,不同空間使用同一桌面數據,不僅方便了使用者,也提高了辦公效率。

6.2 改善辦公環境

桌面云在法院推廣應用后,可為法院的持續性節省大量電力資源,為法院向綠色節能辦公提供有力支撐;同時,由于云桌面零噪音的優點,可以為法院提供更為良好的辦公環境。

6.3 為后續擴展提供有力支撐

桌面云建設完成后,通過云平臺的開放性,利用云平臺的API接口,在云平臺環境中開發有利于法院的各N應用,同時可將法院的其它業務應用向云平臺遷移,一方面節省了法院業務應用的投入,另一方面可以為法院的業務應用提供了一個新的模式。

7 結束語

桌面云在法院辦公應用中實現對傳統的IT資源建設革命性顛覆,運維人員從復雜的PC維護中解放出來,輕松的管理、監控辦公區中的所有資源使用情況,并可根據實際使用情況對資源進行實時調整,為法院提供出一個更大辦公空間、更節能、可擴展、高可用、更安全、技術領先的云應用環境,為法院的審判提供更強更有力的保障。

參考文獻

[1]孫丹.云計算網絡環境下的信息安全問題研究[J].科技創新導報(IT技術),2014.

[2]王佳雋.呂智慧云計算技術發展分析及其應用探討[J].計算機工程與設計,2010.

[3]王鶴.淺析桌面云在企業中的應用優勢[N].山西科技報,2012.

作者簡介

王治國(1978-),男,山西省太原市人。大學本科學歷?,F為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技術處工程師。主要研究方向為網絡管理及計算機技術應用。

第3篇

集團成員企業H公司與客戶D公司的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于20X7年10月獲人民法院判決D公司應支付H公司裝卸費、場地租金費、水電費共計100萬元,以及財產保全費0.50萬元。20X8年12月,人民法院裁定D公司未能提供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信息,終止本次執行程序。

20x9年5月,H公司根據公司財務管理制度及應收賬款管理制度的相關要求,將已掛賬上的應收賬款80萬元(已開具發票)上報其母公司進行壞賬核銷。另外未掛賬的20萬元因未開票的緣故,H公司未將該筆收入納入應收賬款范圍,故未進行應收賬款壞賬核銷。根據公司的業務流程,市場部負責與客戶核對作業量并開具發票。20X8年11月,財務部將該筆未開票收入計入應收賬款,但年末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認為,該筆收入不滿足收入確認條件的“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要求,不得計入應收賬款。20X8年12月,財務部直接將該筆應收賬款予以紅沖,該筆未開票收入20萬元未納入壞賬核銷范圍。

針對上述案例中H公司內部控制中存在的問題,請你以集團審計共享中心人員的身份,為H公司草擬一段審計發現問題及審計建議。

答案:

一、審計發現問題

1.H公司財務在收入的確認上不符合會計準則的要求。根據企業會計準則收入的相關要求,當企業與客戶之間的合同同時滿足五個條件時,企業應當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確認收入。因此H公司已完成合同義務后未及時確認收入,導致應收賬款確認滯后甚至無法確認。

2.H公司財務部缺乏對市場部的業務數據及開票量進行有效監督。H公司市場部負責與客戶核對業務數據,并開具銷售發票。財務部對市場部業務數據及開票量的監督失控,增加了公司應收賬款未入賬的風險。

3.H公司對應收賬款紅字沖回的審批流程不符合內部控制的要求,導致財務人員可隨意進行賬務更改,嚴謹性欠缺。

4.涉訴案件壞賬核銷賬務處理有誤。H公司應向D公司收的款項總共應為100萬元,而實際壞賬核銷時,公司只上報上級母公司80萬元,而另外20萬元,沒有以壞賬進行上報,存在賬務處理差錯。

二、審計建議

1.業務部門應當及時與客戶進行結算。針對已完成作業的客戶,業務部門應及時與客戶進行對賬,并提供相關對賬材料至財務部進行應收賬款入賬,提高應收賬款入賬的準確性。

2.財務部應當加強對應收賬款準確性的審核。財務部應當加強對業務系統的監督,降低應收賬款未入賬風險。

第4篇

一、對審計整改的基本認識

(一)審計整改的概念和標準。審計整改是指被審計單位針對審計發現的問題,采取措施改進工作、提高管理水平的行為活動。根據審計發現問題的性質和審計處理的要求,審計整改應包括被審計單位執行審計機關作出的審計決定的行為,被審計單位根據審計報告提出的意見,采取措施改進工作、提高管理水平的行為,以及審計機關監督審計整改的行為等。審計整改的標準是審計揭示的問題得到糾正,制定相應的內部控制制度,加強內部管理,達到標本兼治的目的。

(二)審計整改的現實意義。審計整改是現代審計的重要內容。對審計查出揭示問題的整改,是現代審計的一個重要內容。即審計揭示問題向社會披露審計報告審計問題整改。如果只有審計查處階段,而沒有審計整改階段,那么審計工作是不完整的,也就沒有發揮出其應有的作用。作為政府審計,審計整改是審計工作必不可少的重要組成部分。如果查出的問題沒有相應的跟蹤整改,建制堵漏,加強管理,或者追究相關部門和責任人的行政過失,就不能很好地履行審計的職責。

審計整改是審計質量的重要體現。審計工作質量應該是一個系統工程。它不僅包括審計工作實施本身及審計問題查處的客觀公正、無差錯、無風險,也應包括審計揭示問題是否最終得到落實與糾正。只有這樣才是在更高層次、更大范圍、更科學地體現國家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工作的質量。因此,審計問題的整改是審計工作質量的重要標志與體現。當然,審計整改是根據審計查出的問題采取的有針對性的措施,審計質量越高,審計揭示的問題越徹底,建議措施具有操作性,被審計單位的整改就越到位,就能促進被審計單位更加切合實際地從體制、機制上去解決問題,從根本上去杜絕違紀違規問題的再次發生。

(三)審計整改是審計機關和被審計單位的共同責任。審計整改工作是審計監督必不可少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審計業務工作的程序之一。審計整改也是被審計單位接受審計監督,落實審計意見和決定的具體行為,是應盡之責。在審計整改工作中,被審計單位是主角,承擔著主要任務,審計機關擔負著監督、檢查和評估的責任,不使審計整改流于形式。

二、審計整改面臨的困難和問題

近年來,各級審計機關普遍都十分重視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工作,制定了相應的制度。例如,審計整改結果報告制度、審計回訪制度等。審計機關通過向提交政府預算執行審計結果和受政府所托向同級人大報告預算執行審計工作,都反映了審計整改的情況,各級政府也都多次召開專題會議研究整改問題。審計整改已初步形成了齊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大部分被審計單位比較重視審計整改工作,包括主管部門在內的相關部門也能夠積極配合,建立健全和完善單位內部相關管理制度,積極主動的糾正審計查出的問題,但有部分單位整改不及時、不到位、不徹底,屢查屢犯、屢禁不止的問題還經常發生。

一是一些被審計單位認識不到位,重視審計,輕視審計整改。有的認為只要把應繳未繳的財政資金、稅金或罰沒收入上繳后就算是落實了審計決定,就算是進行了審計整改。有的被審計單位、部門從維護自身利益出發,應付審計監督和審計整改。

二是一些審計人員認為,審計整改是被審計單位的事情,與審計機關的關系不大。重視審計項目計劃的完成和違紀資金的收繳,而未將審計整改與審計查出問題放在同等重要位置,因此,抓落實或督促審計整改的態度并不積極。有的審計報告、審計決定中提出的審計意見或建議的可行性較差,具體操作性不強,造成被審計單位難以落實。

三是對被審計單位是否審計整改到位、成效如何?缺乏評判的標準和依據。對審計整改不到位或走過程的單位、部門,缺乏相應的處理手段,沒有建立相應的問責制度,審計整改往往是流于形式或走走過程。

四是審計整改后續跟蹤不夠。由于審計機關沒有專門的機構或專職人員,監督審計決定、審計意見的落實,評估審計整改的效果,使審計整改工作中處于比較被動的地位。

五是有關部門協調配合督促審計整改的機制尚未形成。督促被審計單位進行審計整改不僅僅是審計機關的責任,還應包括主管部門、監察、財政、稅務、工商等部門的參與及協調配合,以促使被審計單位進行審計整改,使審計整改的力度和深度不斷加強。

三、加強審計整改工作的措施

改變觀念,提高審計整改的自覺性。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要提高認識,自覺地把審計整改作為審計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將違規問題糾正、管理問責與督促被審計單位審計整改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來抓。要督促被審計單位轉變觀念,樹立審計整改的理念,建立單位內部審計整改責任制,糾正審計整改僅僅是財務部門任務的片面認識和做法,建立財務部門、業務部門、管理部門等參加的審計整改機制,從而達到標本兼治的良好效果。

強化審計整改跟蹤職能?!秶覍徲嫽緶蕜t》規定:審計機關應當自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書送達之日起九十日內,了解審計意見的采納情況,監督檢查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如發現被審計單位超過規定時限未執行審計決定的,審計機關應當報告人民政府或者提請有關主管部門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法做出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的申請?!秾徲嫹ā沸抻喓笠裁鞔_了政府報告審計整改情況的職責。因此,審計機關應強化整改跟蹤職能,可考慮增加專職機構和專職人員督促被審計單位進行審計整改。另一方面積極做好審計整改成效的評估工作,探索評估工作的方法、內容,并不斷深化,避免審計整改走過場。

提高審計意見或建議的操作性。要針對被審計單位存在的問題和被審計單位實際情況,提出審計意見和建議,克服照抄照搬別的單位提出的審計意見和建議,避免提出過于寬泛甚至無法落實的審計建議,使被審計單位難以操作,無所適從。

第5篇

【關鍵詞】 破產清算; 環境污染; 環境侵權責任; 環境審計

【中圖分類號】 F239.1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4-5937(2017)07-0090-02

一、引言

我國實行環境保護的基本國策,《環境保護法》規定企事業單位應當防止、減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環境污染。某些環境污染具有一定的隱蔽性和滯后性,污染后果需要數年甚至數十年才能顯現。在這種情況下,破產公司環境侵權責任的承擔將存在司法困難。首先,新《企業破產法》未能與環境保護相關法律對接就破產公司環境侵權責任如何承擔作出明確規定[ 1 ],一旦破產公司走上破產清算程序,其法人主體地位將消失,伴隨而來的是法人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喪失,破產公司將無法承擔之前因經營遺留下來的未盡環境責任;其次,公司的股東以其出資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公司破產后股東個人無需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環境受害人不能以環境侵權為由對其提出賠償要求;最后,雖然破產法規定可要求破產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但其所針對的情形并不包含環境侵權。因此部分企業為了達到免于承擔環境侵權責任的目的,往往通過破產清算的方式予以逃避,造成環境侵權責任主體缺失,環境受害人的權益無法得到保障。

為調整經濟結構,我國正在進行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努力解決工業產能過剩和“僵尸企業”問題,在此背景下,法院受理的破產清算案件激增。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統計數據,2016年7月底全國正在審理的破產案件7 000余件,其中2016年新增2 000余件,而2008年至2015年全國受理的破產案件加總起來也不到兩萬件。破產清算環境審計有其特殊性,目前尚沒有相關研究成果,本文試圖對此進行探討。

二、破產清算環境審計的現實基礎

(一)破產清算環境審計的社會基礎

1.貫徹損害擔責原則

我國制定了“誰污染、誰付費”的環境保護原則,公司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環境侵權責任。環境侵權行為具有間接、因果關系復雜的特點,大多數環境侵權行為是通過環境污染、產品缺陷等給受害者帶來損害;同時環境侵權的損害后果要通過長時間、多因素累積之后才會變得明顯。當環境侵權后果顯現時,破產公司早已因為破產清算而失去清償能力。因此,應在公司進入破產清算程序時就開展環境審計,通過環境審計發現破產公司的環境侵權行為,衡量環境侵權帶來的損害后果,并對受害人予以賠償,避免因公司破產而將環境侵權責任轉移給政府和社會。

2.保障環境受害者的權益

《環境保護法》規定,因環境污染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承擔侵權責任。對于環境侵權受害者而言,環境侵權行為的發生及其損害后果難以預期,一旦破產公司發生環境侵權行為,環境侵權受害者所能期待的只有環境侵權賠償。新《企業破產法》規定,企業破產時其破產財產清償順序依次為擔保債權、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職工債權、社保、稅款、普通破產債權,并未單獨規定環境侵權責任如何履行。環境侵權行為發生時,受害人可能人身權受到損害,也可能財產權受到損害,為保障環境受害人的權利,應實施破產清算環境審計,將受害人的環境侵權損失以債權或破產管理費用的形式參與破產財產的分配。

3.減少社會交易成本

美國制定了較為全面的企業環境清理責任制度,分別頒布了《綜合環境反應、補償和責任法》《超級基金修正與再授權法》等重要法案。根法案,環境污染治理的責任主體包括直接責任主體、潛在責任主體和其他責任主體[ 2 ],承繼者和破產公司的貸款方等間接方也可能被要求承擔環境治理責任,導致部分潛在交易方因擔心可能承擔破產公司的巨額環境治理費用而放棄交易,加重了社會的交易成本。

(二)破產清算環境審計的審計基礎

1.環境審計理論和實務有一定發展

環境審計興起于20世紀70年代,經過幾十年的不斷探索,環境審計理論和實務有較大發展。學者們對環境審計的概念、特點、目標、主體、職責、審計原則等取得了一定共識。大多數學者認為環境審計是環境管理的一種工具或手段,是為控制環境不良影響、確保受托環境責任的有效履行、提高環境活動效果而由審計主體對被審計單位環境責任履行的合法性、公允性和效益性進行的監督、評價和鑒證活動。在實務方面,環境審計的范圍已經不再局限于環保資金審計,還包括審計政府的環保政策和規劃、企業的環境管理體系、評價對環境法律和法規的遵循、環境信息披露、環境主管部門對公眾環境訴求的處理、環境事件等,審計范圍已經大大擴展。同時,不斷完善的環境相關法律如《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環境影響評價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等為破產清算環境審計的順利開展提供了審計依據和審計標準。

2.環境審計適用于破產清算程序

根據新《企業破產法》的規定,管理人負責接管破產公司的財產等資料、調查財產狀況并編制財務報表、管理和處分破產公司的財產、決定其經營和日常開支等管理事務。環境審計在開展時需要尋找有資質的第三方進行審計,識別公司潛在的環境債務,出具環境審計報告,并將審計報告遞交給人民法院,這些事項與管理人調查財產狀況、編制財務報表、擬定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的職責相一致。環境審計報告公告后,環境污染受害人可據此向管理人申報債權,要求破產公司就其環境侵權責任進行賠償。

三、破產清算環境審計的開展

受沒有授權或委托、人力資源不足、審計標準缺乏等的影響,我國環境審計的實施主體主要為政府審計機關,會計師事務所和內部審計部門的參與程度不高;同時我國環境審計的范圍主要集中于被審計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環保政策的執行、環境管理績效等,審計對象也主要是政府環境管理部門、正常經營的國有企業,而對處于污染行業的非國有企業所開展的環境審計很少。

(一)破產清算環境審計的目標

環境審計是在環境污染不斷加劇的背景下產生和發展起來的,產生于環境發展,也服務于環境發展。破產清算環境審計的外在目標是輔助環境保護,通過確保破產公司受托環境保護和管理責任全面有效履行的方式實現其輔助環境保護的目標[ 3 ]。由于破產公司管理人須調查破產公司的財務狀況,制作財產狀況報告,因此破產清算環境審計的內在目標是評價破產公司環境資產、負債列報的合法性和公允性及披露的全面性和環境活動的合法性,監督破產公司全面有效地履行環境責任,而評價破產公司環境管理系統的有效性并提出改進建議等則不是其審計目標。

(二)破產清算環境審計的委托人

《企業破產法》規定,破產公司管理人應由人民法院指定,但債權人會議認為管理人存在不能公正執行職務等情形的,可以申請更換,因此破產清算環境審計的委托人應為人民法院或法院授權的管理人,由其委托事務所進行審計。如果破產前后的審計業務一竿子到底都由破產公司董事會委托,則有可能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4 ]。破產清算環境審計報告為破產財產、破產債務、債務清償順序、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等提供證據支撐,也是法院裁定破產案件的參考,破產清算環境審計報告應提交給法院和債權人會議,對法院負責。

(三)破產清算環境審計的范圍

環境審計的范圍是環境審計監督、鑒證和評價的內容范圍[ 5 ]。從環境審計的本質講,環境審計是對受托環保責任履行過程的監督和控制。受托人需要履行的環保責任包括環境行為責任和環境報告責任,因此破產清算環境審計的范圍也應從這兩方面進行考慮。具體來說應包括評價破產公司環境管理體系的合規性和有效性,各項環境活動的合規性,與不動產剝離有關的環境風險,處理、存放和清理危險存貨所產生的環境負債,環境信息披露是否準確、及時和完整,公司經營所帶來的環境影響。

(四)破產清算環境審計開展的方式

環境審計可采取強制性的方式,也可采取自愿性的方式。美國環保署(EPA)對其1996―2007年采用的鼓勵性自愿環境審計政策效果統計結果表明,采取自愿性的環境審計政策后,不僅實施環境審計并加以披露的企業數量增加了,而且環境處罰的數量大幅下降了(下降了75%)。自愿性環境審計政策有助于企業預防、發現和糾正環境污染行為[ 6 ]。但在我國當前的法律體系下,如果公司破產清算時不及時對其實施環境審計,破產清算后環境責任的履行將無法保障,因此破產清算環境審計應采取強制性的方式。

(五)破產清算環境審計報告的利用

破產清算環境審計報告可在三方面發揮作用。一是用于評價和衡量破產公司是否應承擔環境侵權責任及應在多大程度上承擔環境侵權責任。實踐證明“誰污染,誰治理”原則的效果并不理想,而且進入破產清算程序的公司在存續時間上也無法實現環境治理目標,應采用“誰污染,誰付費”的原則,通過破產清算環境審計衡量破產清算公司應承擔的環境侵權治理費用,并交由第三方專業環境公司完成。二是可作為法院破產裁定的參考。環境侵權涉及人身侵權和財產侵權,其中環境人身侵權會給受害者帶來健康權甚至生存權的損害,法院裁定是否認可債權人會議通過的破產財產分配方案時,應考慮該分配方案是否包括了環境侵權賠償,并可要求對環境人身侵權債務予以優先清償。三是可為污染行業環境治理提供參考。同一行業中各公司的環境管理系統、環境風險存在一定的共性,公開破產清算環境審計報告可為其他公司環境治理提供參考和借鑒,也有助于行業協會加強對行業成員的指導。

【主要參考文獻】

[1] 張劍波.美國破產企業的環境清理責任及其啟示[J]. 重慶社會科學,2011(4):81-84.

[2] U. S. EPA. Comprehensive environmental response,compensation, and liability act: a summary of superfund cleanup authorities and related provisions of the act[A/OL].http://epw.senate.gov/cercla.pdf.

[3] 李雪,石玉,王o瑞.對環境審計目標的再認識[J].財會月刊,2011(6):78-80.

[4] 尚洪濤.企業破產審計的回顧與評價[J].會計研究,2011(8):84-87.

第6篇

一、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含義

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是指注冊會計師在執業過程中由于自身的違法行為給審計報告使用者造成損失而必須承擔的不利后果。其違法行為是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產生的重要前提,包括以下內容:未履行相應的合同條款;出于主觀故意未充分披露信息;缺乏應有的執業道德而出具不實的審計報告,使報告使用者蒙受損失。

根據上述定義,我們可以界定出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具備三大基本特征:一是違法行為的主體就是注冊會計師。二是在主觀方面注冊會計師存在違法的故意與過失行為。三是其實施的行為結果直接損害了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并帶來了實質性的損害,并且上述違法行為與造成的損害事實間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

二、我國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形成原因

(一)法律制度有待完善

當前,國內相關法律法規明顯滯后于經濟發展的需要,這是導致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法律因素。對于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的裁定與執行權均歸屬于人民法院。而很多法院將《獨立審計準則》當作純粹的行業標準,而未將其作為注冊會計師的辯護依據。但關于注冊會計師行業的案件一般都具有極強的專業性與復雜性,法院難以獨立對案件做出合理的界定。

(二)經濟環境的多變性,極大地增加了審計的風險性

在市場經濟快速發展的今天,經濟組織與經濟活動也更加復雜多變,企業面臨的經營風險也日益加大,企業的償債能力變幻莫測,破產風險明顯增加。此外,注冊會計師的業務范圍進一步擴大,審計任務也日趨復雜,特別是不少被審計單位的造假手段更加隱蔽,科技含量更高,無形中增大了審計風險。

(三)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因素

首先,很多會計師事務所屬于有限責任公司,其不作為成本非常低,而潛在收益卻極高,因此無法保持獨立性。另外,很多事務所與被審計對象間關系復雜,為了自身利益雙方達成某種默契,影響到審計質量。其次,相關質控措施不健全,會計事務所為了利益最大化,利用各種手段來減小審計成本,并且事務所的收入和被審計對象間聯系緊密。

(四)公眾對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期望值過高

社會公眾對注冊會計師的期望過高,總認為注冊會計師在審計財務報表后就應確保報表的萬無一失,能發現所有的重要錯報。但實際上由于時間與成本效益以及審計手段方面的局限性,導致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與公眾的期望有較大的差距,這種期望落差可能使注冊會計師陷入訴訟糾紛。

(五)注冊會計師自身原因

個別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低下,缺乏敬業精神與職業謹慎態度。這主要表現為:隨意簽字蓋章,過分信任審計對象,采用不當的審計程序。此外,由于利益方面的牽連,注冊會計師與被審計對象協同舞弊的現象也時有出現。

三、注冊會計師規避法律責任的有效對策

(一)建立健全相關法律制度

根據我國注冊會計師法律風險現狀與審計要求,建立健全相關法律法規,完善相關行業標準。首先,必須確保審計工作的獨立性,即保證注冊會計師執業的獨立性,使其能夠依法獨立、公正地進行執業,不受外界不正當的干擾。其次,要補充完善《注冊會計師法》等法規,增加保護注冊會計師權益的相關條款,并明確法律責任對象、相應的責任范圍以及責任程度,以確保注冊會計師免受無謂訴訟的干擾。同時,必須明確注冊會計師與會計師事務所各自的法律責任。可參考其他行業的立法規定,如《律師法》中的追償制度。明確規定會計師事務所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后,可向存在重大過失或故意行為的注冊會計師進行必要的追償。[1]再次,要明確“故意”、“普通過失”與“重大過失”的評判標準。將此作為對注冊會計師的追責依據。

(二)審慎挑選審計客戶

為避免法律糾紛,注冊會計師必須謹慎挑選被審計單位。要選擇誠信、正直的被審計單位,從而防止被審計單位徇私舞弊,弄虛作假,蒙騙注冊會計師,使注冊會計師遭到陷害。另外,要重點留意陷入法律與財務困境的被審計單位。這些公司往往經濟周轉不靈或瀕臨破產,其股東與債權人常常會到處找“替罪羊”,以挽回他們的損失。

(三)加強質控管理機制建設

會計師事務所要制訂一套嚴密合理的內部質控制度,明確各部門、各人員的崗位職責,特別是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促使注冊會計師嚴格遵守執業要求與審計原則。一是在承接業務時,由事務所與委托人簽訂審計業務約定書。二是認真編制與保存工作底稿。這是注冊會計師形成審計結論、發表審計意見的重要依據,并且也是最有利的訴訟物證。原告律師通常會從工作底稿中尋找漏洞與失誤,以此證明注冊會計師的審計程序有問題,專業判斷不準確等。[2]因此,必須認真編制、審查工作底稿。三是提取風險基金或購買責任保險,盡量減少會計事務所在訴訟糾紛中的經濟損失。

(四)加大行業宣傳力度,降低公眾對注冊會計審計的過高期望

我們要主動與社會溝通,重塑職業形象,縮小審計期望的差距。向社會公眾積極宣傳《注冊會計法》與《中國注冊會計師業務準則》《獨立審計準則》等,使人們對審計工作的局限性有所了解,讓審計報表使用者明白審計意見并非“絕對保證”,只是“合理保證”。被審計單位的報表編制工作與注冊會計師審計工作在整個信息生成鏈條中有著不同的職責。其中,編制責任在先,需承擔會計責任,注冊會計師是在會計責任的基礎上才需承擔相應的審計責任。

(五)加強注冊會計師自身素質建設

第7篇

“兩會”期間,原告哈爾濱市廣進汽車配件經銷中心(以下簡稱廣進中心)、哈爾濱廣豐汽車維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豐公司)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行政裁定,以被告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違法確權、侵害企業合法財產權、原審法院的裁定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為理由,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訴。

2005年1月17日,黑龍江哈爾濱市南崗區法院對哈爾濱市廣來汽車配件公司(以下簡稱廣來公司)與豐田中心、廣進中心、廣豐公司之間的財產權民事爭議案件作出民事判決。該民事判決的主要依據是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于2003年12月6日所作的國資產權廳(2003)388號關于哈爾濱市廣來汽車配件公司與哈爾濱市豐田純牌零件特約經銷中心產權界定意見的函(以下簡稱《產權界定意見函》)?!懂a權界定意見函》的主要證據是一家不存在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虛假《審計報告》和一家律師事務所在《審計報告》基礎上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律師事務所是根據廣來公司的委托,依照虛假的審計報告而提出法律意見的。國資委的《產權界定意見函》根據這兩個證據認定豐田中心的財產為廣來公司所有。哈爾濱市南崗區法院根據《產權界定意見函》,判決豐田中心的財產歸屬廣來公司所有。與此同時,法院認定豐田中心對廣進中心、廣豐公司兩家被告有投資參股,故認定廣來公司對另外兩家公司享有股權。被告豐田中心、廣進中心、廣豐公司不服一審法院的民事判決,上訴至哈爾濱市中級法院。

2005年6月10日,哈中院作出終審民事判決,維持原判。兩級法院的民事判決均認為,廣來公司與豐田中心的資產爭議已經有《產權界定意見函》所確定,對于國資委的《產權界定意見函》,被告應該通過行政訴訟程序解決。為此,豐田中心依據民事判決書的認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產權界定意見函》。豐田中心提出行政訴訟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沒有進入審理程序即作出(2005)一中行初字第195號不予以受理的行政裁定,法院認為:豐田中心的起訴不符合行政訴訟的受理條件,國資委不具備行政訴訟被告主體資格,且國資委的《產權界定意見函》只是一份答復意見,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豐田中心拿到這份行政裁定后,向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再審,哈中院認為,《產權界定意見函》是屬于具體行政行為,應該通過行政程序解決,故駁回了豐田中心的再審申請。

2005年12月,與前述案件相關聯系的另外兩家企業即前述提到的廣進中心、廣豐公司委托北京市遼海律師事務所的黃大旺、陳科律師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違法制作的《產權界定意見函》提起行政訴訟。起訴前,兩位律師專程到黑龍江省的相關部門進行了調查取證。

2005年12月27日,黑龍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北京市遼海律師事務所出具書面證據證明:黑龍江益龍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即出具虛假會計師審計報告的公司,也就是國資委作出《產權界定意見函》的主要依據,以下簡稱益龍公司)于1999年10月26日注冊登記,未參加2000年至2003年度企業年檢,2004年6月23日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呈現在眼前的證據,讓律師和其委托人怎么樣也沒有想到,益龍公司沒有主體資格的情況下,注冊會計師竟然會制造虛假證據。在無適格主體的情況下,益龍公司和注冊會計師在一年內連續出具兩份相同編號記載不同內容的《審計報告》,致使好端端的三家公司在一場財產權屬民事糾紛案件中接連敗北……

2006年新年伊始, 廣進中心、廣豐公司和其委托的律師在證據確鑿的情況下,以行政侵權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將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推上了行政訴訟的被告席。然而,萬萬沒有想到,兩家完全獨立、合法生產經營的企業在無辜遭遇國資委行政侵權的情況下,竟然尋找不到任何救濟途徑。雖然廣進中心、廣豐公司日前在其律師的幫助下,已向北京高院提出上訴,但前景如何,尚不得而知。較有諷刺意味的是,原審法院下行政裁定時竟然未卜先知,告知兩家公司,上訴沒有用,北京高院肯定維持一審行政裁定。

第8篇

為認真做好年度縣級財政預算執行審計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以及中央、省、市經濟工作會議精神,經縣政府研究,現制定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總體目標

牢固樹立科學審計理念,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七屆三中、四中全會和中央、省、市經濟工作會議精神,按照“擴內需、保增長、調結構、惠民生”方針和總理關于“財政資金運行到哪里,審計監督就跟蹤到哪里”指示要求,圍繞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這一主線,充分發揮審計的監督和建設性作用。總體把握年縣級預算執行基本情況的基礎上,以“維護財政安全、防范財政風險、促進財政體制改革、規范財政管理、提高財政績效”為目標,客觀評價年縣級財政管理工作的主要成效,揭示存在突出問題,并從體制、機制、制度層面提出改進預算管理的建議,保障中央、省、市重大經濟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

二、審計項目安排

根據我縣審計工作的重點,按照加強財政資金監督管理的要求,今年共安排11個一級預算單位,具體是:財政局、地稅局、國庫、教育局、衛生局、法院、行政執法局、糧食局、交通局、林業局、環保局。在繼續加強部門審計的同時,加大對所屬二三級單位的延伸審計力度。審計的范圍主要是年度縣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重大問題及重要事項應追溯以前年度和延伸至審計日。

三、審計內容及重點

(一)對縣財政局具體組織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

1.重點關注各項資金是否按照中央和省的要求落實到位,資金分配和撥付是否及時,監管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有無滯留、擠占和挪用資金等問題。

2.以縣人大批準的政府財政預算為依據,分析預算執行結果與政府預算在規模及結構上存在的偏差,反映影響預算執行的突出問題。重點關注預算收支內容是否完整,各項收支是否按照規定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3.結合對縣直部門單位的延伸審計,重點反映預算編制是否科學、真實,追加部門預算是否合規以及綜合預算管理是否到位等問題。

4.重點關注法定支出是否達到規定比例,在預算安排、項目確定以及資金分配等方面是否體現重視民生、關注社會建設等重點。

5.加強對所有財政撥付的項目資金使用情況的跟蹤審計,對項目資金要從項目設立、資金申請、分配撥付、管理使用以及會計核算、監管制度等環節逐項進行核查,按照資金流向檢查到項目使用單位,檢查有無虛報冒領、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截留挪用、損失浪費、長期閑置掛賬等問題。

6.關注各項轉移支付資金是否按照規定編入年初預算,有無脫離政府和人大監督的問題;資金安排分配有無隨意性和虛報冒領等問題;資金撥付是否及時到位,有無截留轉移以及年底集中撥款,影響使用效益等問題。

7.分析政府債務規模、結構、償還的變化情況,關注債務統計是否真實,規模和結構是否合理,資金使用是否符合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債務風險是否得到有效控制,融資渠道和來源是否合規。

(二)對縣地稅局稅收征管和財務收支情況的審計以地稅部門履行稅收征管職責為主線,選擇15戶以上納稅企業(包括金融保險等垂直部門)進行延伸審計,查找納稅單位不按時申報、逾期繳納稅款未辦理緩繳手續、采取各種方式偷逃稅金等問題,反證地稅部門在稅收政策執行和稅收征管中存在的漏洞和問題。其次對發票管理使用情況、稅收政策執行情況、稅務稽查工作開展情況、地稅部門財務收支、稅收成本情況進行審計。

(三)對縣直部門單位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

緊緊圍繞“預算執行”這一主題,重點審查部門及部分所屬二、三單位預算編制的完整性、真實性;預算內、外資金收支的合規性及分配、使用的效益性;預算管理與核算的規范性;非稅收入收、繳、管理情況;重點專項資金分配使用情況等。

四、加強領導,配合密切,確保審計工作有效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