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6-29 16:31:50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保險參與社會治理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關鍵詞:養老保險;保險基金;公司治理;形式;資本市場
Abstract:Becausetheold-ageinsurancefundhaslargescale,thestability,thelong-termcharacteristic,aswellasthepursuelong-termstabilityinvestmentrepayment''''scharacteristic,ismosthasthepossibilitytoparticipateintheinstitutionalinvestorwhothecompanygoverns.Thisarticlesummaryanalysisold-ageinsurancefundparticipationcompanygovernsformandbarrierfactor.
keyword:Old-ageinsurance;Insurancefund;Thecompanygoverns;Form;Capitalmarket
前言
通常養老保險基金包括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各統籌地區的統籌帳戶資金和個人帳戶資金、企業年金。截止到2006年底,全國企業年金基金累計節余達910億元,已有11個省市逐步做實個人帳戶,基金積累規模進一步擴大。養老保險基金是一種儲蓄性資金,承擔著對受益人的長期支付責任,這決定了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策略必須具有長期性和穩健性。
由于養老保險基金進入資本市場的規模巨大,難以繼續采用“以腳投票”的方式買賣股票,必須采用積極投資、參與管理的方式參與公司治理活動,形成以參與公司治理為導向的投資戰略。本文擬對養老保險基金參與公司治理的途徑及障礙因素作簡要分析,以促進對這一問題的深入探討。
一、養老保險基金參與公司治理的主要形式
養老保險基金規模大、安全性要求高的特點決定了養老保險基金屬長線投資者,只有參與公司治理才能更好地分享資本市場的發展成果。通常養老保險基金參與公司治理的措施主要有:
1、溝通磋商。養老保險基金就其關注的公司治理問題可以以信函、電話、私人訪談等非公開形式與目標公司管理層碰面,溝通思想,提出建議,盡量避免在年度股東會議上通過提交議案等公開形式發表批評性意見和建議。
2、提出公開批評。養老保險基金往往對公司的不良行為,如冒進擴張計劃、管理層不合理的薪酬、不合理的收購行為等予以公開批評,輿論上制造聲勢,號召社會公眾監督,向公司董事會和管理層施加壓力,迫使公司改善經營。
3、提出議案。股東議案是股東提出的要求管理層采取某些特定行動的簡明報告。議案一般只有建議性質,不具備法律的強制性,議案是否公開取決于股東與管理層的溝通情況,通常機構投資者會私下將議案提交管理層,然后視議案采納等情況決定是否公開,公開議案會相應暴光機構投資者與管理層之間的裂隙,往往會引起股價波動,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公司發展前景的不確定性。
4、爭取其他股東投票權,獲得更大的影響力。目前證券市場允許股東簽署投票權授權文件,授權人代替該股東在公司召開的股東大會上替其投票。委托投票程序使得養老保險基金等股東有機會通過爭取其他股東投票權,大大增加養老保險基金對投票結果的影響力。無論何種方式,既要積極主動,又要合乎現行公司運行規范,既要有一定程度的介入,又要遵循一定邊界。
二、養老保險基金參與公司治理的障礙因素分析
從中國目前的實際情況看,以基金為代表的機構投資者在公司治理中發揮的作用有限,其面臨的障礙因素有:
(1)優化養老基金本身的治理。目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以及個人帳戶基金采用的是信托投資方式,信托投資能有效保障資產的獨立性,且能有效的保障投資收益。但是信托投資產生了多層次的委托——關系,而相關的監督管理機制不夠成熟,委托方與方存在明顯的不對稱,易產生過度的機會風險、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問題。
(2)資本市場的不夠完善。當前受托管理養老基金有部分是證券投資管理基金,但我國目前的證券市場不完善,養老保險基金參與公司治理的外部環境相對較差。可鼓勵企業年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投資于資本市場并參與公司治理,它應以開放式的證券投資基金方式直接進入股市,養老保險基金和資本市場的作用是相互的.
(3)養老基金過于分散。目前,養老保險除少數省市實行的是省級統籌,多數實行市縣級統籌,統籌帳戶的基金積累額由于現收現付,基金的積累額有限,基金的保值增值壓力相對較小。但個人帳戶基金在做實后,保值增值的壓力較大,而過于分散的現狀導致各統籌地區的基金規模不太。因此應逐步提高養老保險的統籌層次,在省級成立養老金投資機構,負責基金的投資運營。
此外,養老保險基金更注重投資的流動性和短期收益;基金管理公司缺乏足夠的監督力量;監督企業的收益不確定而成本較大,以及存在利益沖突等等因素是也是妨礙養老保險基金參與公司治的因素。
總的來看,養老保險基金是我國現有機構投資者中最有可能參與公司治理的,具有較高的可行性,但目前發展仍有許多障礙,因此這一過程必須循序漸進、逐步推進。養老保險基金參與公司治理離不開上市公司整體質量的提高和證券市場的進一步發展,并需要相應的制度及法律環境相配合。
參考文獻:
[1]劉子蘭.社會保障基金和企業年金管理[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7.
[關鍵詞]社會政策 合作治理 農村養老保險政策
[中圖分類號]D035;C91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0-7326(2010)10-0074-08
西方發達國家的治理經驗證明,成熟穩定的社會保險制度是促進市場經濟有序運行的重要配套措施,因為公民需要憑借一道社會防線抵御市場經濟的波動和不確定性帶來的社會風險。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在農村地區逐步建立和完善養老保障制度顯得愈加重要,因為建立和完善這項制度不僅有助于保持農村地區的社會穩定,還可以為統籌城鄉協調發展和促進內需奠定堅實的社會基礎。2009年10月,全國有10%的縣(市、區)開展了試點工作。
目前,包括廣州市在內的各個試點城市在推行農村養老保險政策的過程中圍繞覆蓋的強度和進度表現出了明顯的差異,這些差異實際上代表了政策執行效果的差異。但是,學術界還沒有把研究的重心轉移到解釋這種差異上來,多數研究仍然在論述政策的重要性、細化政策的方案和實施機制。鑒于這項社會政策的重要性,我們有必要基于“合作治理”這一新的理論框架,來探究影響農村養老保險政策執行效果的因素,通過開展這項研究有助于打開社會政策的執行過程這個“黑箱”,解釋影響農村養老保險政策執行效果的因素,揭示各個參與主體執行這項社會政策的意愿和能力,從而為改善政策執行的效果提供客觀依據。
一、研究問題的提出和理論回顧
(一)研究問題的提出
按照“統籌城鄉、體系統一、無縫銜接”的理念,廣州市已經初步構建起了較為完善的由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農轉居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構成的制度體系。從2001年開始,廣州市率先試行農轉居人員養老保險制度,并于2006年7月全面鋪開農轉居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在2003年試行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的基礎上,又于2008年4月實施了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政策。2008年10月開始實施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險政策,11月又實施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總體來看,養老保險制度的覆蓋面已經實現了由城鎮向農村延伸、由城鎮企業職工向城鎮居民和農村農民延伸,初步建立起了覆蓋城鄉全體居民的社會養老保障制度,正式邁人了全民享受社會保障的新時代。
在社會科學研究中,“差異”的出現往往預示著研究機會,因為“差異”的背后往往蘊藏著需要解釋的原因。通過調研廣州市執行農村養老保險政策的過程和效果,筆者發現了差異,具體體現在作為兩個調研對象的縣級市設置的覆蓋進度和覆蓋強度具有差異,作為5個調研對象的鎮,街和9個行政村的覆蓋進度具有差異,另外,9個行政村的覆蓋強度也具有差異。在覆蓋進度方面。截止到2010年6月底,進度最慢的行政村覆蓋了12%的政策對象,進度最快的則覆蓋了將近45%的政策對象。這些差異直接體現了農村養老保險政策的執行效果,因為筆者假定覆蓋的進度在論文中代表著政策執行的效果。因此,筆者有必要解釋導致這些差異的原因。筆者認為,在探究影響農村養老保險政策的執行效果時,需要在宏觀上考慮到這項政策屬于社會政策范疇,以及這項政策的執行涉及到多個行為主體,因此,需要通過引入新的理論框架來解釋現實中存在的差異。
(二)理論回顧
農村養老保險政策是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關于農村養老保險政策執行效果的研究是一個交叉領域的研究問題,涉及到政策執行模式和農村社會保障政策兩個研究領域,筆者將圍繞研究問題對相關理論進行回顧。
1、關于政策執行模式的研究。在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政策科學被認為是研究政策制定的學科,政策執行并沒有引起應有的重視,這使得政策執行成為了一個被遺漏的環節。到20世紀70年代,這一狀況才逐漸得到改觀,政策分析家們在肯定政策執行對于達成既定政策目標起重要作用的前提下,提出了各種研究政策執行的模式,拓展了政策科學的研究范圍,并逐漸形成了三種政策執行模式,豐富了政策科學的理論內容。
自上而下(top-down)的政策執行模式是巴瑞特和福吉對20世紀70年代初到70年代末這一時期關于政策執行研究的概括,該模式的代表人物包括J?普雷斯曼和A?威爾達夫斯基。自上而下的政策執行模式意味著政策執行的效果是由政府機構的高層人物決定的,而在科層制中處于中低等級的官僚只是執行決策罷了。很顯然,自上而下的研究模式適用于研究由“高層”頒布、目標明確、追求時效的政策,這種政策執行模式體現了公共管理的主體對“單一中心”的追求。
自下而上(bottom-up)的政策執行模式為政策執行研究的第二代學者所推崇,波特是主要代表。自下而上的政策執行模式以組織中的個體(即參與政策過程的所有行為主體)作為分析對象,將政策鏈條中較低和最低等級的行為主體當作政策執行的基礎。在該模式看來,政策不是由法令和規則控制的,而是組織成員之間討價還價的過程。因此,政策的執行應該反映下級官員的想法和意見,至少應該在行為模式上反映下級官員的想法。自下而上的政策執行模式彌補了自上而下模式的不足,體現了博弈思維,不再把政策執行理解成“單邊”行為,更加注重分析中低等級政策執行主體的行為。
第三代政策執行研究者運用的是整合型政策執行模式,薩巴蒂爾等人的政策變遷和學習模式均可歸入此類。整合型政策執行模式認為,政策的執行效果是由多級執行主體的決策結果交互影響而形成的。政策執行過程不僅貫穿著上下級之間的控制與互動,還包含著政策體系內其他政策主體的影響。第三代政策執行模式的突破在于引入了政策體系的外部主體,反映了一種突破官僚制的思維。
2、關于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目標模式的研究。由于我國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仍然處于探索階段,最終的目標模式還沒有統一,因此,對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目標模式和具體推行方式的研究仍在進行中,這也構成了本文的實踐背景。
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目標模式的選擇上,學者們普遍認為應該根據中國農村的現狀,真正建立起適合國情的切實可行的農村社會保障模式。但近10年來,學界對于我國到底應該選用何種模式,觀點并不一致。劉漢屏等提出,我國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設計應當遵循“根據區域差異和農村勞動力分布狀況,分層分類解決農村勞動力的養老問題”的基本思路,并據此提出了以分層分類的模式建立農村社 會保障體系的基本思路和配套措施。張俊良認為,目前我國農村社會保障體制正處于由傳統型向現代型轉變的過渡時期,存在著制度上的單一性和初級性以及社會化程度低、社會保障水平低等突出問題。因此,進一步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基本方向是:基本社會保障與多種社會保障并存,社會保障水平的公平性與差別性并存,不斷提高社會保障的社會化程度和總體水平。李迎生認為,我國農村社會保險政策改革的目標應當是借鑒國際農村社會保障政策的一般經驗,根據我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以及體現社會公正的要求,以滿足農民老年基本生活需求為目的,在全國范圍內形成以社會保障為核心的,輔之以家庭保障、社區互助等傳統保障方式的,與其他從業者養老政策相整合的新型的社會保障制度,使老年農民能夠和城市從業者一樣享受平等的社會保障待遇。
在推行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具體方式上,學術界的對策比較豐富。袁春瑛等認為,在目前我國的社會經濟條件下,應該多管齊下,提高土地的保障能力,使傳統的家庭社會保障功能得以發揮,并在此基礎上立足各地的實際分類推進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將家庭養老、土地保障與社會養老三者結合起來,是今后相當長的時間內解決農民養老問題的一種理性選擇。楊復興主張以家庭保障為主,以家庭為主線,建立農民個人養老賬戶制度和縱向分散風險的養老保險制度,形成一種內源式生長,逐步向外擴展的中國特色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盧海元認為應該實行“實物換保障”的方式,即根據不同的對象,以特定的方式將其擁有的農產品、土地和股權等實物轉換為保險費,分別設計現實可行的社會保障方案:對年輕農民實行“產品換保障”,對年老的農民和被征地農民實行“土地換保障”,對進城民工實行“產品換保障+土地換保障”的“雙軌制”,對鄉鎮企業職工實行“股權換保障+產品換保障+土地換保障”。在城鎮化進程中,就建立能夠同時將非農化職工和農民都納入到社會保障體系的可行性操作方案而言,“實物換保障”不失為一種較好的選擇。總體來看,學者們的分歧集中在兩個層面:一是在政策覆蓋的強度上要不要體現出差異性,二是在政策執行的具體方式上要不要體現出差異性。這些文獻帶給我們的最大啟示是,農村養老保險政策是一個復雜的系統,需要尊重相關政策執行主體不一致的利益和多元化的需求,這也預示著不能依靠通過“單一中心”追求政策執行的效果。
綜上所述,現有文獻還沒有植入到農村養老保險政策的執行過程中探究影響農村養老保險政策執行效果的因素,更沒有通過構建分析影響這項社會政策執行效果的理論框架,也未配以實證檢驗。因此,在回顧相關理論研究的基礎上構建一個分析影響社會政策執行效果的理論框架,并以廣州市農村養老保險政策的執行作為“數據”檢驗所構建的理論分析框架,進而探究影響農村養老保險政策執行效果的因素,不僅能夠解決一個現實的政策執行問題,而且可以完善社會政策執行的理論體系。
二、理論框架和研究假設
本文力圖構建一個具有較強解釋力的理論框架,來解釋影響農村養老保險政策執行效果的因素,并理解政策執行的過程,這一理論框架將扎根于具體的理論和實踐背景。本文將在實踐背景基礎上圍繞所要構建的理論框架評估相關理論。社會政策的“多中心”特性是理論框架的實踐基礎,“意愿一能力”是分析工具,合作治理是思維模式,社會政策執行過程中的合作治理理論這一理論框架是對上述三種理論的整合與超越。
(一)社會政策的“多中心”特性
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提供社會主義福利政策(讓廣大人民群眾共享發展的成果),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已經逐漸成為知識社群的共識。雖然不同的學者為社會政策下了各自的定義,但是社會政策比較固定的內涵是容易歸納的,即政府為了擔負為公民提供社會福利而制定和實施的公共政策。社會政策的特征在于其基本指向是公民,執行過程涉及多個行為主體。
通過對政策執行相關文獻的考察可以發現,關于政策執行模式的現有研究并沒有擺脫“單中心”特性。從政策執行的效果來看,在“單中心”的政策執行模式下,由于整個過程是根據政策執行的責任主體的角色和利益進行的,因而在政策執行對象看來非常復雜的政策執行效果被簡化為簡單的物化指標,其豐富的內容被“抽象”掉了,容易發生變異。從實踐來看,屬于社會政策范疇的養老保險政策的執行是一個非常復雜的系統,涉及到多個利益主體,這些主體無法按照“單中心”秩序的要求行事。必然存在著沖突。因此,出于減少社會成本的考慮,需要喚醒和維持這些行動主體的合作意識,促使這些主體圍繞社會政策的執行自我組織起來,通過積極參與降低社會成本。相比之下,將“多中心”模式用于分析社會政策不僅具有思維上的優勢,而且具有現實的經濟基礎。從經濟基礎來看,信息不對稱問題和委托一成本極大地提高了“單中心”模式的社會政策執行成本,而且,公民對包括養老保險在內的社會政策的需求并不是固定的和一致的,因此,單靠某個政策執行主體的努力無法滿足復雜的社會政策需求,即使付出了高昂的代價。所以,賦予相關主體以自和參與權,反而能夠發揮各個主體比較優勢,從而以更低的社會成本執行社會政策。
基于上述分析筆者可以發現,以農村養老保險政策為代表的社會政策具有“多中心”特性:一是社會政策的執行涉及到多個行為主體,以廣州市農村養老保險政策為例,涉及到市、區/縣級市、鎮/街三級政府或機構,行政村這一自治組織,以及村民共5個行為主體,每一個行為主體的意愿和能力都會影響政策執行的效果;二是交易成本高,由于以農村養老保險政策為例的社會政策涉及多個行為主體,無法采取強制性的行政措施,因為如果采取行政措施會削弱社會政策執行的效果,增加社會政策執行的社會成本。因此,以農村養老保險政策為代表的社會政策實際上適用于“多中心”的政策執行模式,因為政策實踐領域的不同從根本上決定了政策執行模式的適用性,這符合辯證唯物主義的認識論和方法論。筆者認為,社會政策的“多中心”特性提醒我們需要進一步引入兩個主題:一是分析政策執行主體行為的工具,二是整體上的思維模式。
(二)理解社會政策執行主體行為的“意愿一能力”分析框架
理性選擇理論認為,決定一個組織或個體行為的兩個基本變量是行為能力和行為意愿,簡稱為“意愿一能力”。從思維模式來看,這是一個非常簡便的分析框架,但從操作層面來看,這是一個難以操作化的分析框架。由于學術界對于這一分析框架的基本分析對象是政府,因此,在剖析這一分析框架時。我們有必要在社會政策的語境下對其內涵進行界定。相對于能力而言,測度一個組織或個體的意愿更為復雜。原因在于能力更多地是一種“可能性”,我們容易對其進行操作化,至少可以找到替代性測量指標,但是對于意愿而言,我們需要排除很多表象因素來把握行動主體的內心動機,因此,通過進行各種比較來測度意愿往往是一個比較現實的選擇。在比較政治學的話語體系中,阿爾蒙德等學者對政府能力進行了具體化理解,認為政府能力是指設立行政部門和政府行政結構,并使它們擁有制定和執行政策、 特別是維護公共秩序和維護合法性的能力。
由于影響農村養老保險政策執行效果的因素是復雜的,涉及到多個行為主體,而且,多個行為主體之間的行為不是孤立和靜止的,而是相互影響的,它們之間的影響關系并不是線性的。因此,孤立地、靜止地運用“意愿一能力”這一分析框架分析單一行為主體的政策行為需要冒很大的風險以及具備嚴格的約束條件。例如,我們需要把其他行為主體的行為變化給所要分析的行為主體帶來的影響作控制處理,于是,一個不可避免的悖論就出現了:如果不考慮其他主體行為帶來的影響,分析結果肯定不客觀、不準確;如果控制其他行為主體的行為變化給所要分析的主體帶來的影響,往往又不具有現實性。因此,從定量分析的標準來看,“意愿一能力”這一分析框架又是一個非常粗糙的分析框架,因為它屏蔽了許多變量,以犧牲分析結果的嚴謹性和誤差的擴大換取到了分析過程的簡便。更為重要的是,“意愿一能力”這一分析框架比較適用于“單中心”的情境,即圍繞分析能夠決定政策執行效果的單個行為主體的政策行為來解釋和預測政策執行的過程和效果。
由于我們需要研究的問題涉及到多個行為主體,因此,我們需要考慮每一個行為主體的意愿和能力以及對社會政策執行效果的影響及其程度。因為簡單地運用“意愿一能力”這一分析框架與“單中心”的特性更為匹配,而社會政策具有“多中心”的特性,決定了我們需要整合“意愿一能力”這一分析框架與合作治理理論。
(三)合作治理理論的引入
學術界認為,合作治理就是政府、市場和第三部門等多個行為主體相互合作、分享治理機會、共同處理公共事務以實現公共利益的過程。合作治理的價值預設和實踐機理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第一,行動主體的多元化,政府并非單一的治理主體;第二,關系的依賴性,各個治理主體處于一個相互依賴的環境,沒有哪個主體擁有足夠的資源和能力可以獨自處理公共事務;第三,行動的自組織化,相對于政府的實質理性和市場的程序理性而言,合作治理的行動機制是以第三種類型的理性――反思的理性為基礎,在談判和反思的過程中設置目標,借助談判和協商達成共識、建立互信、實現合作,在“正和博弈”中求得共贏;第四,結構的網絡化,在合作治理中,多元化的治理主體面對共同的問題,依靠彼此的優勢和資源,通過對話樹立共同目標,增進理解和相互信任,就共同關心的問題采取集體行動,從而最終建立一種共同承擔風險和責任的治理網絡。
但是,合作治理理論面臨著來自實踐的巨大挑戰。首先,在公民還具備“理性”人特性的情況下,“搭便車”現象事實上是無法避免的;其次,完全平等的主體通過自覺而達成協議的交易成本是非常高昂的,它難以在有限的時間內處理不確定的公共事務。因此,需要形成和維持一個公共權威。實際上,一些公共物品的供給并不是完全在“社區”內部生產的,即許多任務的“完整性”非常差,單個治理主體無法完全把握公共產品的全部生產過程和效果,而是需要與其他主體開展合作,因此,這是一種全新層次的合作治理模式,也是本文理論建構的目標。
通過綜合分析和比較上述三種理論,筆者認為單憑哪一種理論都不能完全解釋社會政策的執行過程和效果,任何一種理論都不具有完全的適用性,如果不考慮理論的適用環境而盲目地運用某一種理論都會給公共利益帶來損失。筆者認為,除了在靜態環境下的替代情況中存在著適用合作治理理論的機會,在涉及多個主體共同提供公共產品的“生產線”上同樣存在著適用合作治理理論的機會,這一假設將在下文加以檢驗。
(四)研究假設
本文力圖構建的“社會政策執行過程中的合作治理理論”的研究哲學是實證分析,即在把握上述相關理論的基礎上,基于對實踐的觀察和歸納構建出理論,以解釋社會政策執行的效果。在廣州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的執行過程中,納入本文研究視野的是縣級市政府、鎮/街、行政村和居民四個層次的行動主體。其中,縣級市政府包括其所屬的專項工作部門,鎮/街一級行政組織也安排了專項工作部門執行這一社會政策,行政村則主要由村委會主任和專干負責執行這一社會政策,居民是分散的治理主體。基于對廣州農村養老保險政策的實踐考察和相關理論的評估,本文提出的核心研究假設是:治理主體的意愿和能力會對政策執行的效果產生顯著的影響。本文的兩個次研究假設是:第一,治理主體的“能力”對政策效果的影響要大于“意愿”的影響;第二,行政村和村民對政策執行效果的影響更為突出。
三、研究設計
本文采取的是多案例研究方法,數據的類型是定性和定量數據的結合。具體的數據收集方法是,通過對多案例中的政策執行的行為主體進行結構式深入訪談獲取定性數據,通過分析相關文件、報告和報表獲取定量數據。訪談的結構圍繞行為主體參與執行廣州市農村養老保險政策的“意愿”和“能力”展開,通過將訪談對象的話語內容進行對比分析和交叉驗證可以保證本文的效度和信度。鑒于本文的研究對象是廣州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執行效果,廣州市有7個區/縣級市(白云、蘿崗、南沙、番禺、花都、增城和從化)還有農村建制,基于對規模效應的考慮,筆者選取了增城和從化兩個縣級市的5個鎮/街作為調研對象,原因是這兩個縣級市的農村人口多,有利于開展集中調研。其中,在增城調研了4個鎮/街,這4個鎮,街的經濟條件有較大差別,政策執行的效果也有較大差別;在從化調研了1個鎮,作為增城的參照組,這個鎮的經濟處于從化市的中等水平,由于調研比較充分,可較好地反映從化的整體情況。在行政村一級,本文選擇的樣本有9個,分別隸屬于上述5個鎮/街。
從2009年11月至12月,筆者開展了深入訪談和數據收集工作。深入訪談的對象是2個縣級市的農村保險辦公室的負責人和專干,5個鎮(街)的分管農村養老保險政策執行工作的領導和專項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9個行政村的村委會9位主任和10位專干,以及部分居民代表。本文的因變量是作為研究樣本的2個縣級市的5個鎮(街)的9個行政村推行農村養老保險政策的政策效果,這里的政策效果指的是完成覆蓋進度的比率。自變量是5個鎮(街)和9個行政村及其村民三個治理主體的“意愿”和“能力”,共計6個變量。因變量的取值是實際完成覆蓋任務的百分比,覆蓋任務是指覆蓋適齡群體的百分比。例如,在2009年,廣州市要求完成的任務是覆蓋25%的適齡群體,假如某個行政村在2009年完成的覆蓋任務是25%,則表明其覆蓋任務的完成率是100%,而100%的完成率則取值為10。關于因變量的編碼處理結果是,9個行政村2009年覆蓋任務的完成率(政策執行效果)的最大值是10,最小值是2.5,這表明兩個行政村的覆蓋任務完成率分別是100%和25%。自變量的取值則是根據筆者在深入訪談中的感知進行判斷,采取的計分方法是1-5級里克特量表,為正向賦值方法,1代表最弱,5代表最強。例如,在能力方面,通過測量行政村的財力、人力和辦公設施對其能力進行賦值;在意愿方面,通過觀察、了解和比較行政村的村委會主任和專干的工作方式和認識對其意愿進行賦值。描述性分析的結 果報告見表1。
四、假設檢驗、研究結論和政策建議
(一)假設檢驗和研究結論
1、相關分析。本文運用的是Spss統計分析軟件,進行相關分析的目的是檢驗本文的核心研究假設和次一級研究假設,具體方法是以因變量作為基準,將自變量與因變量進行相關分析。考慮到2個縣級市的“意愿”差別不大,因此就排除了縣級市的“意愿”和“能力”這2個變量。分析結果見表2。
通過觀察相關分析的結果可以發現,行政村的“能力”和居民的“能力”與政策執行的效果之間具有正的相關性,而且,居民的“能力”相對于村的“能力”而言,其相關程度更高,影響更為顯著。總體來看,各個變量與政策執行的效果之間均呈正相關關系。雖然有的相關關系沒有通過顯著性檢驗,但是考慮到樣本的數量少于30個,因此,筆者對于顯著性可以不作硬性要求。與常識和假設不一致的是,鎮/街的“意愿”與執行效果呈負相關,筆者的理解是,鎮的作用相對于其他政策執行主體對政策執行的影響比較弱。
2、回歸分析。進行回歸分析的目的是在相關分析的基礎上進一步界定影響廣州農村養老保險政策執行效果的因素。回歸分析的結果如下:回歸方程的R方的值是0.564,比較理想:ANONA值是0.020,同樣比較理想;借助逐步回歸法構建的模型的系數報告見表3。
通過觀察模型的系數可以發現,只有居民的“能力”這一個變量通過了顯著性檢驗。另外。行政村的“能力”這一變量的B值是.484,Sig值是.060。考慮到在樣本數量非常小的情況下,綜合觀察定量分析結果可以認為本文的研究假設基本上得到了證實,即多個治理主體的“意愿”和“能力”與政策執行效果是相關的。尤其值得指出的是,越是靠近政策執行效果的治理主體,其重要性越是明顯;相比較于治理主體的“能力”及執行效果的相關程度更突出。
(二)政策建議
首先,需要進一步強化各個治理主體的合作治理。需要從國家治理的宏觀層面來審視農村養老保險政策的執行問題,因為國家的治理重心正在轉移到構建和諧社會方面。縣級市的合作貢獻是把握好政策執行的進度,設計合理的配套標準和政策標準,為基層治理主體提供政策資源。鎮/街的貢獻是提供配套的政策資源,激勵好行政村干部,強化居民的“意愿”,做好政策執行過程的管理。行政村的貢獻是強化居民的“意愿”,選擇合理的政策標準,提供合理的政策配套。居民的貢獻是表達對政策的接受和評價,反映政策的執行效果。
新“國十條”強調發揮責任保險化解矛盾糾紛的功能作用,將商業保險機制各個重點行業的方式和途徑正在被積極探索。保險業應當認真研究社會風險管理的現狀與需求,政府的職責邊界在哪里,保險業能夠承接的區域是什么。近年來,有關電梯事故屢屢發生,經媒體報道后,在社會上引發很多關注和爭議。根據這一風險保障需要,保險公司可在深入研究了電梯事故的特性(涉及主體多、責任難以認定、損失情況復雜)基礎上,針對傳統電梯安全責任險存在的諸多不足,建議政府相關部門以電梯維保和檢驗工作為改革的重點和突破口,建立電梯安全責任保險制度,并且在統頒條款基礎上積極改進,開發了新的條款,把被受害人群涵蓋至操作人員和維保工人,保險責任擴展至自然災害,賠償項目延伸至急救費用、精神損害賠償等項目,在保險產品設計上充分體現輕責任劃分和認定,重補償額度和范圍這一經濟補償思路,關注社會熱點,爭取良好的社會效益。
二、利用現代保險制度,開展管理制度創新
國家治理方式的轉型中,要求加強改革的協同性,改變原來部門“單打獨斗”的思維定式,用一種整體合作的態度,實現一舉多得的效用。而利用現代保險制度,開展管理制度創新,無疑是破解改革難題的重要模式。醫患糾紛問題就是一個長期困擾社會的問題,醫責險一直以來發展遲滯的主要原因,在于保險公司與醫療機構之間信息不對稱、醫責險專業性強且經驗積累不足、責任認定耗時耗力、醫療機構存在一定的逆選擇風險、保險賠付額被認為相對偏低等,導致醫療機構參保率過低,保險大數法則和規模效應難以發揮。實踐表明,單一手段不足以化解醫患矛盾,政府綜合治理與市場化補償機制兩種力量結合起來方能顯效。財產保險公司應積極探索醫責險業務,積極探索院內調解、人民調解、司法調解與醫療風險分擔機制相銜接的醫療糾紛預防處理體系,通過“政府搭臺、各方參與、全省統保、市場運作,專業調解、調賠結合、調援結合”的模式,將醫患矛盾從“院內”轉移到“院外”,采取“政府推動、市場運作、各方參與、專業調解”的運行模式,通過制度創新,探索醫責險發展新思路。
三、提升社會風險管理水平,擴大社會風險管理服務領域
從未來發展的大趨勢看,保險經營將從產品時代逐步過渡到解決方案時代。保險業要以更廣的視野,從社會管理的角度,從與各項改革任務互動的角度,去觀察改革發展和社會進步需求,并提出基于保險參與的一攬子解決方案,在實現各項改革任務的同時發展保險業。以海南互聯網農業休閑小鎮建設為例,作為海南“互聯網+農業”戰略的一部分,將以現代農業建設為依托,以鎮為中心,以鎮帶村、村鎮融合,拓展“互聯網+金融+全媒體+文化+旅游”等服務,搭建互聯網平臺,結合物聯網、農業示范基地、休閑農業等特色,打造互聯網農業小鎮。政府希望隨著“互聯網農業小鎮”的建設推進,不僅僅是簡單地將互聯網和三農兩者相疊加,而是希望能夠實現深度的產業融合,使網絡金融、農技農資、代購代銷代辦服務、現代物流等能夠逐步進村入戶,貫穿農業生產、經營、管理以及服務全產業鏈。根據以上案例,財產保險公司可積極探索以下業務:針對小鎮建設中各參與主體的融資質押及擔保需求,與銀行等金融機構合作,提供信貸保證保險、農業保險成本保單、農機綜合保險、農資質量保證保險等;結合不同小鎮的功能定位,提供賽事綜合責任保險、農產品食用安全責任險;結全小鎮居民及游客的需要,提供農居財產綜合保險、游客個人意外及三者責任險等,產品全部在網上投保平臺上線,只需掃描二維碼,通過網上支付即可完成投保手續。通過探索以上業務的積極建設,打造面向農村保險市場的平臺建設。
四、思考和建議
1.目前保險公司對市場缺乏深入細致的研究,對真實需求不甚了解,相關產品不夠豐富,難以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參與社會管理的業務還只是零星和小范圍的,監管機構應加大改革創新力度,推動重點業務領域發展。建議監管機構牽頭,根據政策導向,緊扣全省發展的重點,積極組織研討,鼓勵和引導保險機構根據省情,開發具有地方特色的險種,推動保險業積極參與地方社會經濟發展。
一、動員部署階段
(一)建立工作機構,成立工作小組。按照市社會勞動保險公司和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要求,成立*評議行風工作小組,由中心主任任組長,副主任任副組長,內設科室負責人為成員,下設辦公室負責具體工作,建立了主任親身抓,分管副主任具體抓,行評辦組織協調的工作格式,更好的配合市社會勞動保險公司和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抓好行風評議各項工作的具體落實。并制定《*區社會保險中心年*評議行風工作實施細則》(*社保03號)下發至各科室,明確行評指導思想、目標、內容、方法步驟和要求。
(二)召開動員大會,同一中心干部職工的思想熟悉。組織學習《*市勞動保障系統年*評議行風工作實施方案》、《*市社會勞動保險系統年*評議行風工作實施方案》和《*區勞動保障系統年*評議行風工作實施方案》,傳達市、區*評議行風工作的精神和要求,具體部署*評議行風工作,把本中心干部職工的思想、行動同一到*評議行風工作上來,增強了參與*評議行風工作的自覺性和主動性。通過學習活動,使全體職工牢固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愛崗敬業,圍繞服務對象開展工作,改進工作方法,進步工作效率,創造了一個活潑健康、樂觀進取的工作氛圍。
(三)廣泛深進宣傳,夯實行評基礎。通過分發宣傳單、擺攤設點等形式,把開展*評議行風的目標、內容向社會公然,發動廣大群眾積極參與;設置意見箱,公布投訴電話,自覺接受群眾監視;同時改進*評議行風的測評手段,利用計算機網絡技術,開設行評網頁,在中心網站上公布行評情況。通過以上多層次、全方位的宣傳,努力營造社會*氛圍,為本次行評工作的順利開展夯實了基礎。
二、深進查找題目階段
按照市社會勞動保險公司和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部署和要求,以轉變作風進步服務質量為目標,以人民滿足不滿足為標準,對中心行風建設進行自查,并廣泛征求參保職員的意見和建議,在此基礎提出了四點措施加以整改。
(一)廣泛征求參保職員的意見和建議。除了參與局組織的座談會、在繁華地段設點宣傳、分發宣傳單外,我中心還開通了行評熱線和網上行評網頁接受群眾監視;同時,深進基層,分發了150份行評問卷調查表,目前,共回收了56份。我中心及時對反饋的題目和建議進行匯總和回納,各參保單位對我中心的服務總體上是比較滿足的,特別在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工作職員堅持原則熟悉業務等方面滿足度較高,但是尚存在以下幾點題目,有待下階段進一步整改:
1、落實向社會公然的服務承諾和便民措施方面還有待進一步加強,特別是便民措施應更具體有效;
2、按時限辦結方面還有待進一步落實;
3、應注重工作職員文明禮貌、儀表端莊方面的表現;
4、在虛心聽取意見,及時改進工作,進步工作效率方面還有待進一步加強。
(二)加強隊伍建設,深化學習制度,不斷進步全體工作職員的政治理論素質和業務操縱水平,加快建設一支黨和人民滿足、政治強、業務精、作風正、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的高素質社會保險經辦隊伍。堅持每周一次的全局理論業務知識的學習會,不定期集中中心工作職員進行業務政策及理論的學習,研討工作中存在的題目及發展思路;同時,鼓勵中心干部職工參加自學、函授等各種形式的再教育學習活動,努力進步干部職工的綜合素質,進步為人民服務的水平。
(三)健全規章制度,改善服務設施,改進服務方式和服務手段,切實進步為人民服務的水平和質量。在中心原有的規章制度上進一步規范完善,新出臺了《*區社會保險中心內設機構崗位職責(暫定)》、《*區社會保險中心關于進一步加強考勤治理制度的通知》、《*區社會保險中心工作職員職責》、《*區社會保險中心效能建設工作制度(試行)》和《*區社會保險中心精神文明建設實施意見》五項治理措施,并組織全體職工進行學習,明確工作職責,進步辦事效率。繼續實行社會服務承諾制、首問責任制、一次性告之和限時辦結制度,大力推行勤奮務實“十辦”和文明服務用語,杜盡服務忌語。完善辦事流程圖、服務指南和政務公然欄,印制服務卡,方便參保職員與我中心的聯系。并將內設科室崗位職責和工作職員職責等內容上墻公然,接受社會各界的監視。
關鍵詞:機構投資者,公司治理,證券市場
一、公司治理與機構投資者的概念
從公司治理相關理論和機構投資者產生至今,國內外學者對其概念的表述繁多,但尚未有定論。
(一)我國機構投資者的概念及種類
由于各國的歷史與現實制度環境的不同,機構投資者在各國所包含的種類不盡相同:如美國的機構投資者主要包括公共和私人養老基金、共同基金、保險公司、投資基金,以及由銀行和基金會管理的基金等(David&Kochhar,1996)。英國的機構投資者主要由養老基金、保險公司、指數基金、信托投資公司組成。澳大利亞的機構投資者主要包括養老基金和保險公司兩大類(Stapledon,1996)。而屬于轉軌經濟國家的保加利亞包括了私募基金、養老基金(是由國有養老金系統向市場驅動型養老金系統轉型的結果)、外國投資基金以及進行權益投資的銀行和保險公司(Belev,2003)。目前,活躍在我國資本市場上的機構投資者主要包括:證券投資基金、保險資金、社保基金、證券公司、銀行、QFII等。
(二)公司治理的概念
國內學者吳敬璉認為,“所謂公司治理是指由所有者、董事會和高級經理三者組成的一種組織結構,在這種結構中,上述三者之間形成一定的制衡關系。”李維安認為,“公司治理是一個多角度多層次的概念。博士論文,證券市場。。博士論文,證券市場。。狹義的公司治理,是指所有者、主要是股東對經營者的一種監督與制衡機制。即通過一種制度安排,來合理地配置所有者與經營者之間的權利與責任關系。廣義的公司治理則不局限于股東對經營者的制衡,而是涉及廣泛的利害相關者,包括股東、債權人、供應商、雇員、政府和社區等與公司有關系的集團。”筆者認為,李維安的定義較為全面,本文將基于此定義對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司治理問題進行論述。
二、 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司治理的現狀及產生原因
我國機構投資者發展迅速,但參與公司治理的積極性并不高。主要案例有:2002年以證券投資基金為首的機構投資者集體反對中興通訊發行H股事件;2002年以大鵬證券為首的機構投資者促成天歌科技重組,并派人員進入管理層,監督公司經營;2003年基金聯盟反對招商銀行發行可轉債事件等等。
(一)股權結構的缺陷
我國上市公司絕大部分由國有企業改制上市,上市之初即存在流通股與非流通股之分,其中非流通股均為國有股或國有法人股。為了保證國有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權不流失,非流通股比重遠遠超過流通股,而且不上市流通。在這種情形下,一方面國有股占絕對控股地位;另一方面國有股不上市流通。這樣就出現了國有股(包括國有法人股)“一股獨大”,股東大會形同虛設的情形。因而,當股權分置時機構投資者的任何積極股東行動都難以奏效。
(二)法律制度的缺陷
由于我國證券市場起步較晚,目前在我國證券市場上相關的法律制度還不完善,尤其是對于中小投資者保護的相關法律制度還未建立。雖然,目前我國機構投資者已經成為證券市場上一支重要力量,但是其持股比例與以國有股(包括國有法人股)為代表的大股東相比還是微不足道的。在我國對中小投資者保護不力的情況下,機構投資者試圖尋找法律依據來表達自己的意見顯得并不可行。
(三)尚未成熟的證券市場
雖然我國機構投資者已經有了參與公司治理的意識,但是大多數機構投資者還是不成熟的,他們看重的更多是公司的短期價值和業績表現,忽略了對企業長期戰略價值的關注,這與證券市場對機構投資者的回報有關。根據基金研究機構理柏公布的研究報告,QFII的A股基金2007年12月上漲9.5%,全年上漲123.54%,小于國內股票型基金137.66%的漲幅。從QFII最近兩年的業績表現看,基本與國內混合進取型基金接近,但低于國內股票型基金。博士論文,證券市場。。
(四)主要監督者的力量薄弱
養老基金是最先參與公司治理且一直保持較高地積極性的機構投資者。國外的機構投資者中養老基金通常占整個資本市場資金的25%-45%。如2001年底,美國的共同基金持有的股票資產僅占股票總資產的21%,其余79%的股票資產被養老基金、保險公司等機構投資者和家庭擁有。而在我國的機構投資者中,證券投資基金占居首位,約占一半以上份額,社保基金、保險基金、銀行、證券公司等入市時間較短,所占份額較小。因而,在我國機構投資者中主要發揮監督作用的機構投資者力量薄弱,有待進一步培育。
三、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司治理的建議
如何消除障礙,促進機構投資者成為積極的股東,應主要采取以下三方面對策:
(一)構建適合機構投資者發展壯大的法律制度
1.逐步削減我國機構投資者積極參與公司治理的法律障礙,完善相關法律制度。逐步增加社保基金、保險資金等更適于參與公司治理的機構投資者直接入市的資金份額。同時,適時控制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規模。
2.健立有利于機構投資者完善其內部治理結構的相關法律制度。尤其要規范基金管理人的投資行為,減少逆向選擇的可能性。為基金管理人代替機構行使積極股東權力創造條件。博士論文,證券市場。。
3.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為機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的財務監督提供翔實的信息披露,以便在機構投資者不能進入董事會的情況下,監督行為依舊及時可靠。
(二)創建各種機構投資者服務機構
單個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司治理過程中會面臨一些問題,如話語權力量不夠、理財是專家而公司治理能力有限等。為了解決這些問題,可發展一些專業的機構投資者服務機構。博士論文,證券市場。。我國也應創建類似機構,一方面為機構投資者們提供溝通合作的場所,另一方面也為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司治理提供各種幫助。
(三)加快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
創造有利于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司治理的證券市場環境:
1.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完善退市制度,加強對上市公司的監管。
2.加快資本市場的開放,擴大QDII(合格的境內機構投資者)的規模,以環節國內證券投資資金過剩的局面。一方面,為證券市場降溫,另一方面,有利于減緩國內通貨膨脹。
3.加快股指期貨等做空機制的推出。博士論文,證券市場。。機構投資者長期持有某一股票時最擔心整個市場出現單邊下跌的趨勢,即出現市場系統風險。防范市場系統風險的最優辦法就是做空機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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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機構投資者 股東異質 文獻綜述思考
干勝道(2011)在所有者財務理論的基礎上,首次提出了股東特質范疇,即“由于投資金額、所占份額、投資目的、投資理念與投資策略的不同,不同類型股東的投資行為特征也表現出很大差異”。基于此,機構投資者包括證券投資基金、社會保險基金、保險公司、券商、QFII、信托公司、財務公司等,“股東異質”主要體現在不同的機構投資者資金成分構成、持股比例、持股時間、投資偏好等因素所引起的差異。由此,這些顯著的差異使得不同類型的機構投資者在公司治理方面的作用不同。本文從“股東異質”角度梳理了不同類型機構投資者在公司治理方面的相關內容,并進行了分析和研究,為充實股東特質理論研究提供了依據。
一、機構投資者“股東異質”相關文獻梳理
(一)機構投資者異質性對公司治理的影響。在公司治理框架中,股東大會是反映股東意愿、參與公司經營決策的重要渠道。作為持股比例較大的機構投資者,具有在股東大會上的話語權,能夠反映中小股東的利益,參與對公司的監督管理,保護自身利益。當然,不同的機構投資者與公司利益的關系程度不一樣,或者是持股比例差異,或者是投資偏好不同,它們對公司治理的作用是有差異的。Coffee(1991)提出的利益沖突標準、持股量標準和長期持股標準等三個標準,體現了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司治理的作用差異取決于機構投資者是否與公司有利益關系、是否持股比例較大擁有話語權、投資偏好是短期投資還是長期投資。Black(1992)提出機構投資者類型不同,它們之間在激勵機制、利益沖突、文化、歷史和管理框架等方面也存在差異,這些差異直接影響其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Moshe Pinto(2006)發現機構投資者之間在治理結構、公司文化、監督激勵措施等方面各不相同,它們在執行股東任務時也表現出很大差異。
(二)機構投資者異質性對公司績效的影響。機構投資者偏好選擇績效好的上市公司,為從公司市場價值提升中獲取投資收益,機構投資者能夠對公司績效發揮監督作用。但是,不同的機構投資者對公司績效的影響程度不一樣。在國外文獻中,Woidtke(2002)研究發現,私人養老金管理者更加關注公司價值的提升,因此基金有利于改善公司業績,其他機構投資者表現不突出。在國內,肖星和王琨(2005)研究指出,證券投資基金在選擇投資對象時會選擇業績更加優良的公司,證券投資基金能夠促進公司經營業績的改善。邵穎紅等(2006)實證研究發現,基金持股比例與上市公司業績之間具有正相關關系。宋淵洋和唐躍軍(2009)回歸驗證發現持股比例較高的證券投資基金、券商與公司績效改善顯著正相關,能夠有效改善公司業績,而信托公司、保險公司等持股比例低的其他機構投資者與公司績效相關性不大。
(三)機構投資者異質性對公司投融資的影響。根據機構投資者的投資期限,Bushee(1998)把機構投資者劃分為短期投資型、長期投資型以及準指數型,并發現短期機構投資者持股多的公司,其管理層更傾向于減少研發開支來避免當期盈利的下降。Bushee(2001)按照受托責任高低把機構投資者細分為銀行信托、保險公司、投資顧問(包括共同基金)以及養老和捐贈基金四大類,研究發現銀行、養老基金和捐贈基金等受托責任大的機構投資者傾向于短期利潤的獲取,相反受托責任較輕的機構投資者則更重視公司的長期價值,能夠推動公司長遠價值的提升。
(四)機構投資者異質性與公司股利分配。股利分配是機構投資者獲得股東投資回報的重要途徑,但不同的機構投資者對股利分配的態度和需求是不一樣的。董峰等(2011)論證發現券商、社保及保險基金更注重公司的未來發展,對現金股利的需求不強烈。作為短線投資者的證券投資基金、QFII偏好現金股利。社保及保險基金相比券商更傾向于現金股利。韓勇、干勝道等(2013)通過對2007―2010年的機構投資者持股數據與上市公司現金股利政策數據進行回歸分析,指出不同類型的機構投資者對于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都是同質性影響,其同質性可能遠大于異質性。
(五)機構投資者異質性與公司高管薪酬。不同類型的機構投資者對公司高管薪酬方面的影響有所差異。Hartzell、Starks(2003)、Comett(2007)等研究指出壓力抵制型機構投資者持股與高管薪酬水平顯著負相關,能夠緩解所有者與管理者的利益沖突,發揮監督公司管理層的作用。而壓力敏感型機構投資者與上述公司有密切的商業關系,其監督作用被大大削弱。伊志宏等(2010)發現壓力抵制型機構投資者與薪酬業績敏感度正相關。Shin(2006)研究發現投資期限較長的機構投資者才有動力監督管理層,參與公司薪酬制度的決策。Dikolli et al.(2009)認為,公司管理層為了吸引機構投資者,會通過各種手段來降低薪酬業績敏感度。
(六)機構投資者異質性對公司信息披露的影響。Bushee(1998、2001)從機構投資者信息獲取能力、投資水平、管理行為體制等三個角度將機構投資者劃分為“激進型機構投資者”“孤注一擲型機構投資者”“半指數型機構投資者”。他認為,激進型機構投資者和孤注一擲型機構投資者較少關注公司的信息披露質量,或許還會消極影響公司的信息披露;半指數型機構投資者對公司信息披露質量要求較高。楊海燕等(2012)指出證券投資基金、保險公司、社保基金和QFII等持股能提高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一般法人持股會降低財務報告的可靠性,而信托公司持股對財務報告和信息透明度都不產生影響。梅潔、杜亞斌(2012)實證結果表明,基金持股對其所持股公司的信息披露質量改善具有促進作用,一般法人對公司信息披露質量的影響不大。同樣,我國機構投資者在國有和非國有上市公司中對信息披露質量發揮的作用不同。薄仙慧、吳聯生(2009)的研究表明隨著機構投資者持股比例的增加,會導致非國有公司的信息披露質量提升,而在國有控股公司中則受到了很大限制。
(七)機構投資者異質性對公司并購活動的影響。機構投資者是否監督了公司的并購活動,實證研究并未形成一致結論,其原因也與機構投資者的異質性相關。Qiu(2004)認為公共養老基金能夠減少被投資公司經理人實施收購的可能性。與之相反,Gaspar et al.(2005)發現短視的機構投資者投資的公司更可能被收購,公司管理踴崾凳┧鷙公司價值的收購策略。Chen et al.(2007)認為獨立的長期的機構投資者的持股比例與并購后的業績相關,它能通過積極監管和影響公司決策獲取收益。
(八)機構投資者異質性與過度投資。從大量的研究成果來看,機構投資者因其持股地位和專業優勢,整體上對公司過度投資發揮了重要的監督作用。然而,不同的機構投資者對過度投資的作用如何呢?金玉娜、張志平(2013)指出機構投資者整體持股能夠有效抑制公司的過度投資行為,其中基金持股和QFII持股能夠顯著抑制公司的過度投資,而券商持股、保險持股和社保持股則不具有顯著抑制公司過度投資的作用。葉建芳、趙勝男、李丹蒙(2012)檢驗指出持股比例較高、長線型基金能夠抑制企業的過度投資,扮演有效監督者的角色;而短線型機構投資者則扮演著利益攫取的角色,不利于改善公司治理。
(九)機構投資者異質性對公司盈余管理的作用。由于機構投資者的類型不同,它們對公司盈余管理的作用也不一樣,而且在我國公司國有或非國有所有制的約束下,其發揮的作用也是有差異的。Liu and Peng(2006)、Koh(2007)研究指出長期機構投資者有動機和能力提高公司的應計利潤質量,能夠抑制公司的盈余管理行為,短期機構投資者則與盈余管理正相關。鄧可斌、唐小艷(2010)、李增福等(2013)研究發現,機構投資者持股比例越高,上市公司的真實盈余管理程度越小。國有公司真實盈余管理水平顯著高于非國有公司,而機構投資者持股對真實盈余管理的抑制作用顯著小于非國有公司。高群、黃謙(2010)研究認為機構投資者持股比例高時與盈余管理行為呈負相關,持股比例低時與盈余管理行為呈正相關。劉芹(2012)指出當機構投資者持股比例高于6%時,可以抑制董事長與總經理兩職合一的內部人控制對盈余的操縱。當機構投資者持股比例低于6%時,則加劇了內部人控制對盈余的操縱。
二、機構投資者“股東異質”文獻評述與思考
(一)文獻評述。機構投資者“股東異質”文獻主要描述了不同類型的機構投資者對公司治理的作用差異,顯示出“股東異質”的特點。“股東異質”源于機構投資者構成主體本身體現出來的差異,包括持股比例、投資偏好、投資目標、投資利益鏈關系。研究機構投資者,挖掘機構投資者的內在價值,促進機構投資者發揮“股東積極主義”,有必要深入分析機構投資者的“股東異質”性特點,一方面可以更清晰地認識到國家在規范資本市場發展時對機構投資者政策支持的內在意義,同時也可以發現機構投資者自身存在的弊端,找到規范機構投資者發展的途徑。另一方面,梳理機構投資者“股東異質”文獻,也是對機構投資者這一重要主體的全貌了解,有利于深入貫徹國家提出的促進機構投資者進一步發展的政策要求,積極發揮機構投資者在資本市場上的重要作用。
(二)機構投資者“股東異質”的影響因素。
1.機構投資者的持股比例。機構投資者持股比例的大小決定了機構投資者在公司決策中的地位。持股比例高的機構投資者,其占有公司股份份額大,對公司經營決策更加關心,同時在股東大會上有較大的話語權,對公司管理決策的監督更有效。而持股比例小的機構投資者則追求短期投資效益,難以發揮積極的參與作用,任由大股東排擠,公司管理層也不會過多在意其對公司管理形成的外在治理壓力。如基金、社保基金、保險公司持股比例較大,它們參與公司治理占有優勢,而信托公司、財務公司、企業年金等持股比例較小,缺乏公司決策發言權,對公司管理層的約束力度非常小。
2.機構投資者的投資偏好。根據Bushee(1998)對機構投資者的劃分,機構投資者的投資偏好主要體現為短期投資、長期投資、準指數投資。機構投資者對投資預期不一樣,它們的投資模式也存在差異。投資偏好不同,獲取收益的途徑不一樣,機構投資者在公司治理中對公司投資決策的態度顯著不同。基金、社保基金、養老基金等一般傾向于長期投資,更為關心公司的長期利益。證券公司等追求短期的市場價格漲幅變化,往往在市場變化之際,可能會及時轉變投資策略,甚至退出資本市場。
3.機構投資者與被投資公司存在的商業關系。Brickley等(1988)將機構投資者劃分為壓力抵制型和壓力敏感型。前者主要著眼于長期回報,并且有動機參與公司治理,能夠抵抗來自被投資公司的壓力,可以從公司治理活動中獲得更大的收益。后者指那些與被投資公司有業務往來關系的機構投資者,互惠互利,它們在參與公司治理的過程中,主要傾向于參與公司決策,一般情況下它們往往采取中立的態度。壓力抵制型機構投資者與被投資公司之間除正常的投資關系以外,沒有其他更多的利益關聯性,所以保持中立會使其得到保障或獲得更多利益。
(三)機構投資者“股東異質”的效力體現。綜上所述,由于“股東異質”的存在,不同類型的機構投資者對公司治理的效力有很大差異,呈現出三個特點。一是持股比例大的機構投資者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一般較為顯著,持股比例小的則影響力不大,如基金或信托公司。二是相同類型的機構投資者在公司治理的不同領域發揮的作用存在差異。保險持股和社保持股對現金股利有積極作用,而對公司過度投資的抑制性作用不大。三是機構投資者的“異質性”還受到治理環境的影響,如股權性質的不同(國營和民營公司);信息披露質量;大股東的作用積極還是消極等。
三、基于機構投資者“股東異質”的未來思考
(一)機構投資者“異質化”發展方向。機構投資者“股東異質”是客觀存在的,那么對于如何發展和壯大機構投資者隊伍,發揮機構投資者的“股東積極主義”,是對機構投資者“異質化”發展方向的重要思考。從我國資本市場現有的機構投資者持股數量和持股市值來看,證券投資基金、社會保險基金、保險基金、QFII、券商等構成了機構投資者的主體。在此基礎上,應優化機構投資者主體結構,政策上支持機構投資者的發展和壯大,放寬機構投資者的持股比例,增強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司治理的能力。提倡和鼓勵發展長期持股、價值投資的機構投資者,減少短期持股的機構投資者,擴大機構投資者在資本市場上的份額,維護資本市場的發展秩序。
(二)營造良好的資本市場環境,積極促進異質性機構投資者的“股東積極主義”。機構投資者參與資本市場,選擇和投資上市公司,其目標是追求投資回報。但是對于資本市場來說,市場主體質量是機構投資者參與的基礎,沒有好的上市公司,就選擇不到良好的投資資源,機構投資者也不會積極參與資本市場的良好發展,它們會“用腳投票”“羊群效應”,攪亂市場穩定。而且,機構投資者作為參與公司治理的外部主體,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難以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質量予以準確判斷,同時,在我國“一股獨大”的股票市場中,機構投資者“股東積極主義”的發揮受到很大制約。因此,營造良好的資本市場,就是要優化資本市場主體結構,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強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推動股權分置改革,促進國有股的全流通發展。
(三)加強異質性機構投資者管理,強化機構投資者公司治理職責。機構投資者本身存在雙重問題,而且機構投資者的結構不合理,不同類型的機構投資者發展參差不齊,他們在資本市場上所表現出來的“異質性”非常顯著。加強機構投資者管理,就是要針對不同的機構投資者特點采取不同的措施,比如約束短期型機構投資者對市場的影響,鼓勵長期型機構投資者的隊伍發展,修訂相關政策,提升具有潛在發展能力的機構投資者,擴大機構投資者的類型范圍,增強機構投資者的社會責任意識,促使機構投資者勇于維護中小股東利益,保障資本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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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大扶持力度,協助殘疾人自謀職業和自我創業
(一)對從事個別運營的殘疾人員減免稅收。對已領取營業執照且持有《殘疾人就業優惠證》人員(以下簡稱“從事個別運營的殘疾人員”)自己為社會供應的營業稅應稅勞務,如交通運輸業、郵電通訊業、建筑業、文娛業、文明體育業和服務業等,勞務獲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立稅和教育費附加;殘疾人所得可減征40%小我所得稅;殘疾人員供應加工修繕修配勞務月銷額達不到3000元,從事貿易運營月銷售額達不到5000元的,免征增值稅。
(二)對從事個別運營的殘疾人員,免征屬于治理類,注銷類和證照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
免交的收費項目包括:
1、對個別運營的殘疾人,除建筑業、文娛業以及廣告業、桑拿、網吧、氧吧等國家限制的行業(以下簡稱國家限制的行業)從事加工、修繕和其他勞務及從事貿易運營確有堅苦的業戶,自己請求經工商部分同意后可免個別工商戶治理費、集貿市場治理費、經濟合同鑒證費,經濟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費;
2、殘疾人員可以自己提出請求,憑《殘疾人證》及自己身份證等有用證件經市稅務局同意,免收稅務注銷證件工本費;
3、衛生部分收取的衛生監測費,預防性體檢費,衛生答應證工本費;
4、勞動保證部分收取的勞動合同鑒證費,職業資歷證書工本費;
5、城建部分收到的城市衛生費、占道費;
6、紅十字會收取的群眾性衛生救助培訓收費;
7、人防部分收取的人民防空建立“四項收費”;
8、公安部分收取的駕駛證工本費,靈活車輛行駛證工本費和特種行業答應證工本費;
9、各級本能機能部分在權限范圍內有權同意減免的其他觸及個別運營的的注銷類,證照類和治理類收費項目。
(三)對從事個別運營的殘疾人員,執行其他收費賜顧幫襯。
瞎子運營按摩院和殘疾人在社區運營小型的食雜店,修繕店、服裝裁剪鋪、干洗店等,所發生的船腳和電費、德律風費、有線電視費、衛生費、社會治安群防群治費、采暖費等,有關部分均應依照民用規范收取。從事生產運營活動中向情況排放污染物的,必需到達國家的排放規范。超標排放污染物的,應向環保部分交納排污費。物業公司收到的物業治理費、靈活車安全技能檢測部分收取的靈活車安全查驗費等,應賜與恰當的減免和賜顧幫襯。殘疾人應用自有房子從事上述運營活動的,3年免收地盤年房錢。嚴禁各類分攤、集資和其他強迫收費行為。
(四)對殘疾人就業賜與資金扶持。
1、小額擔保告貸扶持要依照《省小額擔保告貸治理方法》(銀發[2012]102號)和《關于進一步支持“巾幗創業”等三項再就業活動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社區[2012]444號)的規則優先為符合前提的殘疾人供應小額擔保告貸的支持。
2、供應無償的小型設備扶持,此項視分歧殘疾人就業的難點和詳細問題另行規則。
3、供應無償的資金扶持。對暫不具有小額擔保借款前提,初次從事小貿易、維求學、服務業、栽種養殖業等的貧窮殘疾人,自籌資金有堅苦的,可經過殘疾人就業保證金賜與資金扶持,個中:屬于小我運營項目標,最高扶持額度不超越4000元,屬于3人以上組織起來運營項目標,最高扶持額度不超越10000元。
以上三種扶持方法,不克不及反復享用。
4、加大對殘疾人創業帶頭人扶持。在全市開展選拔培育殘疾人創業帶頭人活動。鼓舞和支持殘疾人帶頭人創業殘疾人扶貧就業基地,帶動更多的殘疾人創業和就業。對評為春市級和市級創業帶頭人辨別賜與5000—不高于3萬元額度的資金扶持,用于鼓舞擴展生產運營規劃,設備革新、裝備、充分活動資金簿,所需資金從殘疾人就業保證金中付出,此項扶持資金不反復享用。
5、增強對基層殘疾人就業工作的扶持。我市視財力狀況,對工作成果明顯及經濟堅苦的當地,經過市級殘疾人就業保證金,就業再就業資金賜與必然的有償成無償資金扶持。
二、鼓舞社會各類單位和經濟組織安頓和吸納殘疾人就業
(一)按比例按排殘疾人就業。
1、機關、集團、企事業單位和其他各類經濟組織,均應依照規則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并依法保證殘疾職工享有對等權益。
2、安排殘疾人就業未到達規則比例的各類用人單位,要實時足額交納殘疾人就業保證金。殘聯、地稅、財務等部分要親密協作,切實做好殘疾人就業保證金征收,運用和治理工作。
3、對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單位(不屬福利企業)欠亨過殘疾人就業保證金賜與鼓舞,每超比例按排1名殘疾人就業,可一次性賜與2000元鼓舞,市依據城市發展配套規劃設有無妨礙設備革新,文明文娛設備建立,置辦專用設備,東西以及社會保證費等。
(二)集中安頓殘疾人就業。
1、進一步貫徹和落實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支持社會各類投資主體興辦各類一切制內資福利企業,安排瞎子、聾啞人、肢體殘疾人和智力殘疾人就業。為他們安排恰當的工種和崗位,并以勞動合同的方式確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兩邊的關系,保證其在轉正、晉級、職稱評定、勞動待遇、生活福利,保險等方面享有對等待遇和權益。對福利企業的各項稅金,要加大對殘疾職工堅苦生活津貼,保險補助和福利性支出比例、民政、稅務、殘聯和社會保證等部分要增強對福利企業的服務和監管,由民政部分牽頭,依照國家有關文件規則,協同做好福利企業年審和檢查工作。新辦福利企業中屬于勞動密集型企業,符合小額擔保借款前提的,可供應小額借款支持。要特殊注重和做好聾啞人的就業安頓工作。
2、經過建立殘疾人就業一條街,就業市場等方式,興辦殘疾人創業,就業基地,安頓有必然勞動才能和技藝的殘疾人就業、創業。各有關部分、單位要在場合建立,用水用電、注銷注冊費用上,按民用規范賜與減免賜顧幫襯。資金等方面財務、勞動保證、金融機構,殘聯賜與扶持。殘疾人創業、就業基地符合前提的依法享用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3、鼓舞社會力量興辦福利性工療機構、保護性工廠等,重點安頓重度殘疾人和精神、智力殘疾人就業。還,裝備專業人員,開展對其他精神、智力殘疾人進行職業康復和就業練習。有關部分在場合建立、用水用電、注銷注冊收費上按民用規范收取,優先處理。鼓舞經過多種方式、多種渠道籌借所需建立資金。
對在福利性工療機構、保護性工廠就業的殘疾人,可依照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規范,賜與工資補助和社會保險方面的津貼。所需資金從同級殘疾人就業保證金中處理。
4、要把城鎮中安頓殘疾人就業的“助殘亭”、“喜歡心亭”等殘疾人專營的服務亭和殘疾人就業一條街等,歸入城鎮建立統一規劃。擬建的,要選好地址和項目,有關部分應優先同意,供應便利。需求拆遷的,勞動保證、民政部分和殘聯以及鄉鎮、街道、社區等,要首先協調停決好殘疾人的運營場合和社會保證等問題。
(三)鼓舞各類小型企業吸納殘疾人就業。
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添加崗位中,昔時新招用持有《殘疾人就業優惠證》的殘疾人員,與其簽署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交納社會保險費的,在響應的期限內,按實踐安排殘疾人數,賜與必然比例的社會保險補助,社會保險補助與勞動合同年限統一,補助期限最不超越3年。補助所需資金,符合享用就業再就業扶持政策前提的,依照《關于進一步增強就業再就業資金治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社[2012]111號)處理;其他殘疾人員社會保險補助所需資金,可從同級殘疾人就業保證金中支。
(四)新建各類商貿市場,要供應必然數目的攤位給賦閑殘疾人運用。
各鄉鎮、街道辦事處和有關部分要積極協調新建各類商業市場、百貨商場等,為有運營愿望的殘疾人供應必然數目、較好地位的攤位運用。經過殘疾人就業保證金,對為殘疾人供應攤位和租賃費用減免賜顧幫襯的單位或小我賜與恰當的資金鼓舞,用于服務設備革新、更新、置辦其它設備、東西等。
三、開發社區公益性崗位,積極安排殘疾人就業
(一)各鄉鎮、街道辦事處開發的各類公益性就業崗位,凡符合前提、合適殘疾人的,要優先安排殘疾人就業。在社區、鄉鎮居民集中地域設立的報刊亭、圖書亭、德律風亭、社區泊車場、公廁等公共服務設備,要優先優惠租賃給殘疾人;小區內保潔、保綠等公益性就業崗位,要優先安排殘疾人就業,并使其崗位和收入不變。
(二)在城區街道、社區和鄉鎮開發的社區生活服務員崗位,準則上要安頓1名有勞動才能的輕度肢體殘疾人就業。
(三)對在公益性崗位就業的殘疾人,各相關單位要依照有關要求為符合前提的殘疾人供應崗位補助和社會保險補助,詳細的補助方法依據有關規則處理。
四、積極協助鄉村殘疾人就業
(一)各街道辦事處和鄉鎮縣政府及殘聯組織,要以開發合適鄉村殘疾人脫貧致富的勞動項目標扶直殘疾人創業為重點,扶持到戶、到人,為殘疾人供應政策扶直、資金扶持和技能培訓、信息指導、項目開發及產前、產中、產后服務。要期堅持、跟蹤幫扶、促其脫貧。
(二)各街道辦事處和鄉鎮縣政府及殘聯組織,要應用農業產業化發展契機,堅持鄉村殘疾人扶貧創業基地,發揚基地加農戶的優勢,經過開發工作崗位,發展福利企業,帶動更多的鄉村殘疾人完成就業再就業。
(三)鄉村殘疾人興辦企業或安頓殘疾人就業數目較多的各類企業,金融機構、鄉鎮、街道辦事處殘聯應予以資金扶持。殘聯可從殘疾人就業保證金中列支。符合康復扶貧借款前提的,各地農業銀行應積極供應康復扶貧借款支持,保證借款實時到位,賜與特殊扶直。
(四)協助鄉村充裕殘疾人勞動力進城務工。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留意增強對殘疾人勞動力轉移改行的技藝培訓,加強他們的改行轉崗才能,鼓舞、指導他們參與針對性強,實效性分明的職業技能培訓和適用技能創業培訓,并為其供應免費的職業引見服務,完成其就業。參與職業培訓和創業培訓的,供應一次性職業培訓補助。
五、完善殘疾人社會保證工作
(一)從事個別運營、已領取營業執照的城鎮貧窮殘疾人參與養老保險并按規則實行繳費任務的賜與必然的補助。補助額度暫按殘疾人自己的年度交納養老保證總額的20%左右把握。補助資金由殘疾人自己提出請求,經殘疾人戶籍地點鄉鎮、街道辦事處殘聯審核、市財務部分審核后撥付。補助資金從同級殘疾人就業保證金中列支。
(二)對已享用居民最低生活保證待遇的殘疾人,新近以各類方法雖然可以獲取必然經濟收入,但收入情況尚不夠不變的,可仍保存其低保待遇,時間最不超越1年。
(三)在企業就業的殘疾職工,由于殘疾水平加劇等緣由不合適持續在原崗位工作,單位無法易崗安頓,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經自己請求,勞動保證部分同意,可以提早處理退休手續。
(四)要協助靈敏就業殘疾人做好社會保險關系接續工作,此項依據我市的實踐制訂響應的施行辦法,經街道勞動保證機構和協調社保局一起核實,縣級以上勞動保證部分和財務部分審核后,依照自己年度交納社會保險總額的30%,從再就業資金中賜與社會保險補助,期限最為3年。靈敏就業殘疾人享用我省制訂的從事個別運營及靈敏就業殘疾人參與養老保險賜與補助等相關優惠政策。
(五)社會各類單位安頓大齡殘疾人就業,抵達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可以恰當延伸繳費年限,但準則上不得超越5年。所需資金由小我承當。
六、增強殘疾人就業服務工作
(一)認真開展殘疾人賦閑注銷、就業登錄工作。
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要認真開展殘疾賦閑人員注銷工作,昔時新增就業殘疾人要按實名制要求進行就業登錄。就業服務局要增強政策和營業指導。
(二)為殘疾人供應免費的就業服務。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依照各類殘疾人的需求,為其免費供應求職注銷、職業引見、職業指導、勞動保證事務署理等就業服務。優先為殘疾人服務,并免收代管檔案、人事關系托管、市場門票等費用。對符合財社《2012[111號文件規則前提的,經過再就業資金賜與一次性的職業引見補助;對其他殘疾人的職業引見,可以從同級殘疾人就業保證金中賜與補助。
(三)為殘疾人供應免費的職業技藝培訓。
有參與職業技藝培訓需求的殘疾人,參與各類機構組織的職業培訓且6個月內完成就業的,可按有關規則,享用縣政府供應的一次性職業培訓補助。個中,對符合財社》2012]111號文件規則前提的,所需資金從再就業資金中列支;對其他殘疾人的培訓補助,從市級殘疾人就業保證金中列支。
(四)為殘疾人供應職業技藝判定補助。
符合財社[2012]111號文件前提、經過首次職業技藝判定(限國家規則執行就業準入準則的指定工種)的殘疾人,可申領一次性職業技藝判定補助,從就業再就業中列支其他殘疾人的職業技藝判定補助,從市級殘疾人就業保證中列支。
(五)建立各類平臺為殘疾人供應切實有用的服務。
經過按期就業信息、舉行用工洽商活動,為殘疾人就業供應切實有用的服務。各類職業培訓機構依據殘疾人的特點和就業需求,開展有較強針對性、適用性的技藝培訓并供應職業技藝判定服務,增強殘疾人就業服務信息收集建立。
一、加大宣傳力度,營造輿論氛圍
1認真組織學習中央《決定》和河南省“兩禁”條例,提高縣、鄉、村計劃生育工作人員對綜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別比工作的管理水平。
2、把綜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別比工作與“婚育新風進萬家”活動和關愛女孩行動緊密結合起來,充分利用廣播、保險、宣傳標語、宣傳車等多種形式進行宣傳,印刷大幅過路宣傳標語100余幅,宣傳標牌150余塊,宣傳材料2萬余份,制作了宣傳畫,折頁等宣傳品,發放到育齡婦女家中,提高她們參與抵制“兩非”的積極性。
二、健全組織,完善制度
縣人口計生、保險、衛生、藥監等相關部門多次召開聯席辦公會議,加強綜合治理,形成監督制約長效機制。各鄉鎮設立辦公室,成立領導組,黨政領導親自抓,有關部門共同抓,分管領導具體抓,層層簽訂目標責任書。
全縣計生系統和全縣各級醫療衛生單位,經常召開專題會議,學習有關保險、法規和文件精神,開展職業道德教育,規范醫療行為,并聯合下發文件,制定了10項制度。
三、發揮利益導向作用,開展關愛女孩行動
宣傳倡導尊重婦女、男女平等的社會新風尚,維護婦女合法權益,提高婦女社會地位,樹立“生男生女都一樣,女兒也是傳后人”的婚育觀念。要求全社會都來關心女孩,關愛女孩,提高女孩的社會地位。落實獨生子女獎勵優惠優待政策,發放了“綠色通道卡”,特別是對獨女戶和雙女結扎戶,優先入學入托,減免學雜費,優先安排人身保險。并利用“雙節”對她們進行慰問。嚴勵打擊棄嬰、溺嬰行為。
四、嚴厲打擊“兩非”,凈化生育環境
根據上級指示精神,縣委、縣政府多次召開綜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別比偏高問題的專題會議,經過認真研究,結合我縣實際,下發了《柘城縣人口和計劃生育領導組關于廣泛開展關愛女孩行動和綜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別比偏高問題行動計劃的實施方案》和《柘城縣人口和計劃生育領導組關于調整和加強綜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別比工作領導的通知》等文件,并在全縣范圍內開展了多次集中打擊“兩非”專項治理活動。截止目前,共打擊私人診所10家,收繳B超2臺,各種手術醫療器械10個,處理人員10人,查處孕情非正常消失案件5起,收回二孩生育證5個。并對有關責任人按照有關政策下發了行政處罰決定書,在全縣引起很大震動,產生了良好的社會效果,有效地遏制了出生人口性別比偏高的勢頭。
我們著力開展了“三個一整頓”,突出“一個跟蹤”。“三個整頓”:一是集中整頓B超市場。由保險、人口計生、衛生、藥監等聯合對全縣B起逐個登記編號進行備案,對B超操作人員逐人建立檔案。二是集中整頓技術服務市場。對全縣技術服務機構和醫療保健機構進行清理,對全縣從事終止妊娠的醫務人員建立個人檔案和手術檔案。三是集中整頓醫藥市場。對全縣藥品批零企業,藥品零售點進行登記,由藥監、衛生、人口計生對全縣所有藥店及性用品攤點進行清理,收繳違禁藥品。一個跟蹤,即孕情服務跟蹤。鄉、村干部建立責任制,對懷孕對象加強跟蹤服務。
我縣與寧陵、睢縣、淮陽、太康、鹿邑、睢陽分別簽訂了《綜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別比偏高問題工作協議書》,并制定了工作制度,進一步密切協作,加強聯防,形成合力,共同打擊“兩非”行為。
五、建立監測網絡
全縣建立衛生、統計、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門出生性別、引產監測網,定期對雙女戶占二孩戶的比例及分性別出生、引產、死亡和分性別嬰兒死亡等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為綜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別比偏高問題提供科學依據。
盡管我們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是與上級部門和縣人口計生委黨組的要求還有一定的差距,我們今后將繼續努力工作,為全面建設和諧社會而創造良好的人口環境。
下半年工作計劃
1、按照上級部門和縣人口計生委黨組的安排,統籌兼顧各項工作。
2、進一步加快宣傳力度,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3、加強領導,健全組織,完善措施,強化責任,規范管理。
4、實施部門聯動,加強區域協作。
5、發揮利益導向,搞好優質服務,為爭創省優做好工作。
6、嚴勵打擊“兩非”,凈化生育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