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7-07 16:26:40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電子商務超越了時間與空間的限制,促進了現代貿易的發展,形成一個極具潛力的朝陽產業,與傳統商務相比,電子商務具有下述特點。無國界性。互聯網本身是開放的,沒有國界,也就沒有地域距離限制,電子商務利用了互聯網的這一優勢,開辟了巨大的網上商業市場,使企業發展空間跨越國界,不斷增大;流動性。任何人只要擁有一臺電腦、一個調制解調器和一部電話就可以通過互聯網參與國際貿易活動,不必在一地建立傳統商務活動所需的固定基地;隱蔽性。越來越多的交易都被無紙化操作和匿名交易所代替,隱匿姓名,隱匿交易地址,不涉及現金,無需開具收支憑證,作為征稅依據的帳簿、發票等紙制憑證,已慢慢地不存在;數字化。電子商務以電子流代替了實物流,傳統的實物交易和服務被轉換成數據,在互聯網上傳輸和交易,可以大量減少人力、物力,降低成本。電子商務的上述特點對建立在稅務登記基礎上,以稅收憑證為依據的傳統稅收征管帶來前所未有的困難和挑戰。
一、電子商務對稅收征管的影響
1.無紙化操作加大了稅收稽查的難度
傳統的稅收征管以發票﹑賬簿﹑會計憑證為依據;而在電子商務中,賬簿和憑證以數字信息形式存在,需要專門的軟件才能閱讀。數據信息可以輕易地被修改﹑刪除﹑遷移﹑修改,而且不留下任何痕跡和線索,也不產生直接的紙質憑證,對習慣于資金流轉軌跡為傳統稽查手段的憑證追蹤檢查失去了基礎。給稅務部門對電子數據的跟蹤與審計帶來一定的困難,使得稅務部門得不到真實﹑可靠的信息,從而降低了稅收征管效率。
2.支付電子化對傳統征稅方法的挑戰
電子商務的發展刺激了電子支付系統的完善,網上交易電子化,電子貨幣﹑電子發票,網上銀行開始取代傳統的貨幣銀行﹑信用卡。電子貨幣的存在使供求雙方的交易無需經過眾多的中介環節,而且直接通過網絡進行轉賬結算;同時,電子貨幣可以實現匿名交易,使得稅務部門追蹤供貨途徑和貨款來源工作存在事實上的困難。
現行的稅收征管手段,是在手工填報、人工處理的基礎上進行的,而電子商務運行模式,無論從交易時間、地點、方式等各個方面都不同于傳統貿易運作模式。廠商和客戶通過互聯網直接進行貿易,省略了商業中間環節機構,商業中介扣繳稅款的作用被嚴重削弱,也使得稅務機關更加難于開展征管。
3.加密技術和數據電子化對稅務人員素質的影響
電子商務中計算機加密技術逐步成熟,加密技術在維護電子商務交易安全的同時,也成為企業偷漏稅行為的天然屏障,納稅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權等多種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加劇了稅務機關掌握納稅人身份或交易信息的難度。
交易記錄和企業財務的全盤電子化使得計征依據有了很大的改變,手工賬單逐漸消失,現行計征手段面臨從傳統向網絡化轉型的客觀要求,稅務人員面臨著觀念轉變和知識結構轉型的任務
4.稅務登記變化給稅收征管帶來困難
稅務登記是稅收管理的首要環節,登記的基礎是工商登記。電子商務經營范圍是無限的,不需要事先經過工商部門的批準,有形貿易的稅務登記方法不再適用于電子商務,使得稅務機關無法確定納稅人的經營情況,不能對電子商務的交易信息進行有效的跟蹤。對于信息交流產品的交易和遠程勞務,要求按其常規方式進行稅務登記,而后照章納稅是很困難的。如何對電子商務進行登記和管理,以確保稅收收入及時﹑足額地入庫,是電子商務環境下征稅的又一難題。
電子商務發展給稅收征管帶來難題的同時,也給稅收征管實現電子化和網絡化提出了新的要求,有必要結合我國國情,研究制定出應對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和管理措施,建立一種新的經濟持續。
二、完善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建議
世界上第一筆網絡交易在1994年完成,我國在1998年才迎來了第一筆網絡交易,2000年才起步發展電子商務。電子商務在我國才走過六年多的風雨歷程,與世界發達國家相比,電子商務在我國尚處于起步階段,所引發的稅收問題還不突出,針對電子商務對稅收征管的影響,可以采取如下具體對策:1.培養網絡稅收專業人才
未來的競爭是人才的競爭,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對稅務人員的素質提出了新的要求,加強對電子商務的稅收管理,就要培養一批既精通稅收專業知識,又精通計算機網絡知識與電子商務管理的復合型高素質專業人才,使我國稅務隊伍的綜合素質盡快適應網絡時代的要求,從而有能力致力于電子商務的開拓與推廣,攻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技術難題,為我國稅收信息化建設提供充足的智力支持。
2.建立網絡稅務平臺和網絡稅務認證中心
建立網絡稅務平臺可以將有形的征管空間有效拓展至無形的網絡世界,網絡稅務登記、網絡稅務申報和稅款繳納以及網絡稅收宣傳等網絡稅收征管功能才有可能實現;建立綜合性的網絡稅務認證中心,是網絡稅收征管的中心任務,在這個綜合性的認證中心里,稅務機關可以對納稅人的稅務登記證號、發票真實性、是否按期申報、是否偷逃稅收等一切涉稅情況進行實時的在線核查。網上征稅的許多技術問題解決了,相關問題自然迎刃而解,從而避免了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盲目性。
3.開發稅收征管軟件
面對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問題的形勢與壓力,必須加大稅收征管科研投入力度。針對電子商務的技術特征,開發、設計、制定監控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軟件和標準,組織專業人員開發智能化稅收軟件。從硬件、軟件上改善監控條件,提高硬件的先進程度和軟件的智能程度,利用高科技技術來鑒定網上交易,審計追蹤電子商務活動流程,簡化納稅登記、申報和納稅程序,對電子商務實行有效稅收征管。為電子商務提供技術保障,也為今后對電子商務進行征稅做好技術準備。
4.加快稅務部門自身的網絡建設
根據稅收征管的實際情況,按電子政務要求重組當前的稅收業務流程,簡化辦事程序,加快組建覆蓋全國稅務系統的計算機廣域網,早日實現我國稅收管理信息系統的網絡化。建立一個基于統一規范的應用系統平臺,依托稅務系統計算機廣域網,覆蓋各級稅務機關,涉及行政管理、稅收業務、決策支持、外部信息應用等所有職能的功能齊全、協調高效、信息共享、監控嚴密、安全穩定的稅務管理信息系統。充分利用先進技術實現稅收征管的網絡化﹑信息化,著力提高稅收征管的技術含量和質量,努力提高征管效率。
5.建立專門的電子商務稅務登記
對從事電子商務的單位和個人做好全面的稅務登記工作,要求他們在進行稅務登記時如實填寫真實的網址和服務范圍以及相關資料。對有關的納稅人填報的資料嚴格審核后,建立詳細的戶籍管理檔案,再發放專門的稅務登記號,并為納稅人做好保密工作。
與此同時,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的稅務登記號碼必須展示在其網站上,稽查人員可以通過稅務登記號查詢其網站,來確認實際經營信息是否與申報信息一致,以便及時對企業實行監控。這樣稅務機關就可以對申報的交易進行準確,及時的審核和稽核,對電子商務流動性,隱匿性和無紙化交易給稅務部門搜集納稅人資料造成的諸多不便就可以妥善地解決了。
6.利用互聯網進行納稅申報
是否對電子商務征稅,各國觀點不一,以美國為代表的免稅派認為應該對電子商務免征多項稅種。而主稅派則認為應該對電子商務進行征稅,但是在是否開征新稅種的問題上有不同意見。荷蘭和加拿大的稅收專家先后提出了“比特稅”的概念,即對全球數字傳輸的每一數字單位進行征稅,但這種方法受到大多數人的反對,因為它無區別的對所有數字產品征稅不符合稅收公平原則。對于我國來說,目前雖然還沒有對電子商務征稅,但是對其征稅是勢在必行的,前國家稅務局局長金人慶指出:為保護稅制的權威與公正性,出于稅收中性原則和發展
4.電子商務交易下應納稅種難以確定。
在傳統貿易模式下,根據企業所得收入性質不同,可以分為提供勞務所得,特許權使用轉讓所得和商品銷售所得,根據獲取所得的不同形式,分別征收營業稅和增值稅。在傳統貿易模式下,提供勞務、特許權使用和商品銷售形式有明確的界定,從而比較容易確定相應的稅種、稅目、稅率以及計稅依據。但是在電子商務交易模式下,產品高度數字化,虛擬化的特點模糊了人們固有的商品概念,使得有行商品,無形勞務和特許權使用的界限難以確定。因此,在稅收征管過程中,一項收入難以確定究竟是哪一種形式的所得,應該征收營業稅還是增值稅。這將導致稅務處理的混亂,使課稅對象的性質變得模糊不清。
5.電子商務下稅收征管難度大,偷漏稅嚴重。
由于電子商務存在很大的隱匿性和虛擬性,稅收部門和企業間存在信息不對稱,這使稅務部門難以掌握電子商務中企業的真實情況,因此,征稅和監督工作遇到很大困難。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電子商務交易的無紙化特征給稅收征管帶來很大困難。傳統商務模式下,稅收以企業的會計賬簿,報表,憑證為依據。而在網絡經濟中,交易的虛擬化,商品或服務的無形化,導致交易過程的數據以電子化的形式呈現,稅務部門不再能獲得傳統的紙質憑證或報表,缺少確定納稅金額的直接憑據。此外,由于電子商務的交易數據以電子形式保存,這種電子數據極易被修改或刪除,而且可以不留痕跡,這使得稅務部門難以獲得企業的真實,可靠的數據信息,加大了稅收征管的難度。第二,網絡技術的發展,特別是加密技術也使稅務部門難以獲得企業信息。隨著網絡技術的發展,加密技術對網絡經濟下企業電子商務交易活動的策略和商業機密起到一定的保護作用,但同時,納稅人也利用加密技術對企業財務方面的信息進行保護,隱藏部分信息,稅務部門獲取準確資料受到制約。第三,由于電子商務交易的電子化,出現了電子貨幣,電子發票,電子銀行等新型交易支付手段,這些新的交易手段使網絡交易無論從時間、地點、方式等各個方面都不同于傳統交易模式。同時,電子化的支付手段使企業間,企業與消費者間直接貿易變的方便,從而降低了商業中介機構的作用,而直接通過網絡進行轉賬支付,這使得以往稅務部門通過商業中介環節對納稅人的監督力度減弱。如稅務部門常通過銀行詢證來獲得納稅人的相關信息,借以監督納稅人申報情況是否屬實,而電子化的支付方式減弱了這種監督機制的作用。
6.國際避稅變得容易,國際避稅問題更加突出。
首先,電子商務的虛擬性,隱匿性,流動性使得國際避稅的空間變寬。電子商務的虛擬性使交易活動不象傳統交易需要固定的,有形的營業場所或機構,只需要一個網址和網頁即可對全世界的需求者進行交易。而在互聯網上,由于ip的流動性,可以實現“一址多機” ,企業可以通過變換在互聯網上的站點,選擇在低稅率或免稅國家設立站點,達到避稅的目的。其次,跨國集團的各個分公司間聯系更加密切,相互的合作和數據交換更加容易,削弱了以往中介機構的作用,使全球性跨國集團高度一體化,集團為了逃避稅收或降低成本,集團內部各關聯企業可以充分利用網絡在不同稅負地區有目的的進行調整收入定價和分攤成本費用,實現轉移定價,從而轉移利潤,以實現盡可能大的稅收利益。這大大加強了反避稅工作的難度。
面對電子商務對稅收征管的沖擊和挑戰,世界各國都在積極探索適合本國網絡經濟環境的稅收政策。在研究解決上述問題的稅收政策時,應該注意在保證國家財政收入,對網絡經濟下的電子商務交易征稅的同時,也要保證網絡經濟下產業的健康發展。同時加強國際合作,以合作的態度解決國際稅收管轄權和國際避稅問題。
【參考資料】
[1]王悅,《電子商務帶來的課稅問題及相關對策》,[m]鄭州:河南商業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3年01月
內容摘要:電子商務作為網絡經濟的主要貿易模式,其隱匿性,虛擬性,數字化的特性,不同與以往的商務模式,在其迅速發展的過程中給稅收征管工作帶來很大挑戰,例如是否收稅,應征稅種,防止偷漏稅以及國際避稅等方面的問題。
Summery: As the major trading mode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y, e-commerce has challenged the traditional practice of taxation.
關鍵字:網絡經濟環境,電子商務,虛擬性,隱匿性,稅收征管
Key words: international economy, e-commerce, taxation,
隨著網絡技術的高速發展和普及,電子商務迅速崛起,成為網絡經濟下貿易和商務往來的主要模式。電子商務以無紙化,無限制,無間斷的交易特點被全世界許多的政府,企業,消費者所認同,加速了經濟全球化的進程,成為一個新的經濟增長點。電子商務給傳統商務模式帶來前所未有的挑戰,同時也為基于傳統貿易模式下的稅收征管帶來許多新的問題。
是否對電子商務征稅,各國觀點不一,以美國為代表的免稅派認為應該對電子商務免征多項稅種。而主稅派則認為應該對電子商務進行征稅,但是在是否開征新稅種的問題上有不同意見。荷蘭和加拿大的稅收專家先后提出了“比特稅”的概念,即對全球數字傳輸的每一數字單位進行征稅,但這種方法受到大多數人的反對,因為它無區別的對所有數字產品征稅不符合稅收公平原則。對于我國來說,目前雖然還沒有對電子商務征稅,但是對其征稅是勢在必行的,前國家稅務局局長金人慶指出:為保護稅制的權威與公正性,出于稅收中性原則和發展中國家稅收管轄權利考慮,我國將不會對日益發展的電子商務實行免稅政策。當然,我國的電子商務正處于發展的狀態,在保證財政收入的同時,也要充分考慮其發展,避免不適當的稅收政策影響其發展。
總體來看,網絡經濟下的電子商務對基于傳統商務模式下的稅收帶來的影響和挑戰有以下幾個方面。
1.對會計假設產生影響。
傳統經濟環境下,企業的會計核算是納稅的主要依據,而電子商務模式在一些情況下不再滿足會計假設的條件。首先,納稅人的概念是稅收征管的基礎依據,它將特定的納稅義務與特定的經濟實體對應,只有明確納稅人才能公平,有效的進行稅收征管工作。然而,網絡經濟下的納稅人概念卻變的日益模糊。網絡,網絡中介,門戶網站的出現和參與,使得經濟實體間的界限日益模糊。企業間或個人間的相互合作越來越密切,多個企業,多個個人或企業與個人共同合作,創造經濟利益的方式普遍存在,相對與傳統經濟環境下較為獨立的經濟實體,網絡經濟中互相依存,交錯復雜的經濟關系使得許多經濟事項難以明確劃清相對應的經濟實體,這使明確稅負的歸屬權變的困難。其次,會計假設納稅人的“持續經營”,而在電子商務模式中,企業間的合并,解散經常變化,此外,由于網絡貿易多以產品定制為主,業務變化起伏大,會出現有時膨脹,有時收縮,甚至停產,這些都不再滿足會計核算的假設前提,使稅收征管的標準和依據難以把握。
2.貨幣因素對經濟效益的影響不再占主導地位。
在傳統經濟貿易下,價格是產品銷售,企業經濟效益的一個決定性因素。市場的自我運作和調節都是圍繞價格與價值的關系。因此,貨幣作為一般等價物,也是稅收的主要計量手段。但是在網絡經濟下,價格這一貨幣因素的影響被減弱。注意力,技術開發,品牌信譽,人才和知識等非貨幣因素日益成為企賴以生存和提高經濟收益的關鍵。然而,這些非貨幣因素對企業的經濟效益作用難以用貨幣計量,就難以對其納稅。若不加以區別,統一以企業經濟收益的貨幣數量納稅,必然沖擊稅收的公平原則。
3.對稅收管轄權的確定存在分歧。
稅收管轄權依據國家可以分為屬人和屬地兩種,即居民稅收管轄權和所得來源地管轄權。包括我國在內的大多數國家都同時實行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和居民稅收管轄權,即一國政府對于本國居民的全部所得以及非本國居民來自本國境內的所得擁有稅收征管的權力。為了避免對同一跨國所得的雙重征稅現象,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被普遍認為優先于居民稅收管轄權。但是在網絡經濟下的貿易的虛擬性和隱匿性的特點,使得交易場所、提供服務和產品的使用地難以判斷,收入來源難以確定,地域管轄權也難以界定。以美國為主的網絡大國強調居民稅收管轄權優先原則。而發展中國家作為網絡貿易輸入國為了防止稅收大量流失則側重與強調地域管轄權。因此,對稅收管轄權優先原則的重新確認已成為電子商務全球性發展必須面對的關鍵性問題之一。
4.電子商務交易下應納稅種難以確定。
在傳統貿易模式下,根據企業所得收入性質不同,可以分為提供勞務所得,特許權使用轉讓所得和商品銷售所得,根據獲取所得的不同形式,分別征收營業稅和增值稅。在傳統貿易模式下,提供勞務、特許權使用和商品銷售形式有明確的界定,從而比較容易確定相應的稅種、稅目、稅率以及計稅依據。但是在電子商務交易模式下,產品高度數字化,虛擬化的特點模糊了人們固有的商品概念,使得有行商品,無形勞務和特許權使用的界限難以確定。因此,在稅收征管過程中,一項收入難以確定究竟是哪一種形式的所得,應該征收營業稅還是增值稅。這將導致稅務處理的混亂,使課稅對象的性質變得模糊不清。
5.電子商務下稅收征管難度大,偷漏稅嚴重。
對于電子商務征稅與否,各國觀點不一,以美國為代表的免稅派認為應該對電子商務免征多項稅種。而主稅派則認為應該對電子商務進行征稅,但是在是否開征新稅種的問題上有不同意見。荷蘭和加拿大的稅收專家先后提出了“比特稅”的概念,即對全球數字傳輸的每一數字單位進行征稅,但這種方法受到大多數人的反對,因為它無區別的對所有數字產品征稅不符合稅收公平原則。
就我國目前的電子商務征稅問題,在日前召開的全國“兩會”上,全國政協委員、國家審計署原副審計長章曾表示,“任何新出現的東西,都需要一個發展階段,是不可逾越的。網上做生意,也是發展經濟的工具,要依靠市場的力量讓其自我淘汰發展,而行政力量不要過早地介入。如果上網開店創業剛開始就收稅,很可能就發展不起來,死了,誰都沒有好處。”
對此,國內著名購物網站副總裁邵曉鋒曾表示表示,稅收是維護商業環境的必要的管理手段,但是網上貿易是新興產業,目前更應該扶持而不是制約。“收稅時機還偏早,而且即使要收稅,數額也應當盡量減小”。他介紹說,在美國,各大州對個人網上交易都給出了20年的優惠期,提供免稅或者數額極小的稅收政策,但我國的法律關于網上貿易的稅收還幾乎是空白。
目前雖然還沒有對電子商務征稅,但是對其征稅是勢在必行的,前國家稅務局局長金人慶指出:為保護稅制的權威與公正性,出于稅收中性原則和發展中國家稅收管轄權利考慮,我國將不會對日益發展的電子商務實行免稅政策。當然,我國的電子商務正處于發展的狀態,在保證財政收入的同時,也要充分考慮其發展,避免不適當的稅收政策影響其發展。
一、目前電子商務征稅面臨的主要問題
1. 稅收管轄權難以確定。稅收管轄權分二種,即來源地管轄權和居民管轄權。電子商務出現后,一方面網絡空間的廣泛性和不可追蹤性等原因,使收入來源地難以確定,從而其管轄權也難以界定。另一方面,利用網絡交易的雙方可以采用匿名的電子貨幣進行結算,不向稅務機構申報,使針對網上交易行使居民稅收管轄權步履維艱。
2. 由于電子商務存在很大的隱匿性和虛擬性,稅收部門和企業間存在信息不對稱,這使稅務部門難以掌握電子商務中企業的真實情況,因此,征稅和監督工作遇到很大困難。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其一,電子商務交易的無紙化特征給稅收征管帶來很大困難。傳統商務模式下,稅收以企業的會計賬簿,報表,憑證為依據。而在網絡經濟中,交易的虛擬化,商品或服務的無形化,導致交易過程的數據以電子化的形式呈現,稅務部門不再能獲得傳統的紙質憑證或報表,缺少確定納稅金額的直接憑據。此外,由于電子商務的交易數據以電子形式保存,這種電子數據極易被修改或刪除,而且可以不留痕跡,這使得稅務部門難以獲得企業的真實,可靠的數據信息,加大了稅收征管的難度。第二,網絡技術的發展,特別是加密技術也使稅務部門難以獲得企業信息。隨著網絡技術的發展,加密技術對網絡經濟下企業電子商務交易活動的策略和商業機密起到一定的保護作用,但同時,納稅人也利用加密技術對企業財務方面的信息進行保護,隱藏部分信息,稅務部門獲取準確資料受到制約。第三,由于電子商務交易的電子化,出現了電子貨幣,電子發票,電子銀行等新型交易支付手段,這些新的交易手段使網絡交易無論從時間、地點、方式等各個方面都不同于傳統交易模式。同時,電子化的支付手段使企業間,企業與消費者間直接貿易變的方便,從而降低了商業中介機構的作用,而直接通過網絡進行轉賬支付,這使得以往稅務部門通過商業中介環節對納稅人的監督力度減弱。如稅務部門常通過銀行詢證來獲得納稅人的相關信息,借以監督納稅人申報情況是否屬實,而電子化的支付方式減弱了這種監督機制的作用。
3. 電子商務交易下應納稅種難以確定。在傳統貿易模式下,根據企業所得收入性質不同,可以分為提供勞務所得,特許權使用轉讓所得和商品銷售所得,根據獲取所得的不同形式,分別征收營業稅和增值稅。在傳統貿易模式下,提供勞務。特許權使用和商品銷售形式有明確的界定,從而比較容易確定相應的稅種。稅目。稅率以及計稅依據。但是在電子商務交易模式下,產品高度數字化,虛擬化的特點模糊了人們固有的商品概念,使得有行商品,無形勞務和特許權使用的界限難以確定。因此,在稅收征管過程中,一項收入難以確定究竟是哪一種形式的所得,應該征收營業稅還是增值稅。這將導致稅務處理的混亂,使課稅對象的性質變得模糊不清。
4. 國際避稅變得容易,國際避稅問題更加突出。首先,電子商務的虛擬性,隱匿性,流動性使得國際避稅的空間變寬。電子商務的虛擬性使交易活動不象傳統交易需要固定的,有形的營業場所或機構,只需要一個網址和網頁即可對全世界的需求者進行交易。而在互聯網上,由于IP的流動性,可以實現“一址多機” ,企業可以通過變換在互聯網上的站點,選擇在低稅率或免稅國家設立站點,達到避稅的目的。其次,跨國集團的各個分公司間聯系更加密切,相互的合作和數據交換更加容易,削弱了以往中介機構的作用,使全球性跨國集團高度一體化,集團為了逃避稅收或降低成本,集團內部各關聯企業可以充分利用網絡在不同稅負地區有目的的進行調整收入定價和分攤成本費用,實現轉移定價,從而轉移利潤,以實現盡可能大的稅收利益。這大大加強了反避稅工作的難度。
二、解決電子商務征稅難題的探討
目前我國電子商務雖然發展迅速,但總體來說尚處于起步階段,所以對其發展應持規范、引導和保護、鼓勵的態度,將來對現行稅收制度和征管制度的改革和調整也以不阻礙電子商務的發展為基本前提。
1.掌控好稅源,確定納稅主體,避免漏管漏征。在現行稅收征管制度下,稅務登記依據的基礎是工商登記。但在電子商務活動中,納稅人是通過服務器在網上從事商務活動的,而網上的經營范圍是無限的,并不需要經過工商部門的批準,這就使稅務機關無法了解納稅人的生產經營狀況。如果能通過某種方法掌握網上商家的資料,掌握稅源,做好稅收征管的首要環節,這樣才能從源頭上避免漏管漏征戶。在淘寶網站,商家都是需通過實名認證才能開設網店,但尚未要求必須進行工商登記。如果稅務機關能從加強對網絡服務商的管理入手,要求開網店的企業和個人必須進行工商登記的話,那么稅務部門只要通過與工商部門的聯系合作,就能掌握對轄區內所有從事電子商務活動的企業或個人情況并對它們進行稅務登記。
2.確定計稅依據,核定應納稅額。電子商務的無紙化,使稅務機關難以準確掌握納稅人的交易資料和交易狀況,計稅依據相對難以掌握。按照稅收征管法規定,對納稅人難以準確核算收入或成本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可是應以何種方式核定其應納稅額,在實際操作中還是有一定難度的。以淘寶網購物為例,雖然商品交易全過程可以通過網絡交易平臺和銀行支付中介查看到,但要準確掌握實際計稅銷售額亦非易事。為了保障買賣雙方的利益,網上購物大多是通過支付寶進行交易的,所有銷售詳情在網站均有記錄。(注:支付寶是支付寶公司提供的一種網上在線支付工具,即由買方先把貨款匯到支付寶賬戶,收到貨后經確認,貨款才能轉入賣方賬戶)但也有部分交易是不通過支付寶的,直接銀行匯款交易和“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同城見面交易也相當普遍。上述二種交易方式的銷售額都沒法顯示在網上交易記錄里,所以能夠比較準確核算的銷售額只能是通過支付寶完成交易的那部分了。
3.根據商品交易方式和性質,確定征稅對象。電子商務交易雖然是“無形的”,但對于依托專業網站平臺開設網店的交易行為來說,確定征稅對象應該不是難題。比如在淘寶網站,對商品交易有著明確的分類,買家就是根據自己的需要在分類里尋找自己所需要購買的商品或服務。目前在不少購物網站上,銷售有形商品占大部分,銷售無形商品占了小部分。在商品分類中我們可以看到,除了服裝鞋帽、電器食品等有形商品外,還有房屋租賃、網店裝修、婚慶服務、電子訂票等無形商品。根據這樣的分類,我們可以比較方便地確定哪些是增值稅課稅對象,哪些是營業稅征稅對象了。當然也有可能會存在一些難以確定征稅對象的情況,比如各種書籍、音像制品等通過網上交易完成下載,形成數字化產品。判定其屬于銷售商品還是提供服務,視其為有形商品銷售征收增值稅,還是將其視為無形產品、著作權轉讓征收營業稅,不好確定。對于這一類的課稅對象,應設置一個簡單統一的稅種進行合理征稅稅。
4.加強國際稅收合作,完善國際稅收協定。加強國際稅收合作與協調,完善國際稅收協定,經濟國際化、一體化是當今世界發展的趨勢。如果不積極做好國際協調工作,也會導致相關國家的抵制,使雙重征稅或避稅范圍擴大。因此,在積極參與電子商務稅收理論與政策、原則的國際協調,尊重國際稅收慣例,在維護國家和利益的前提下,方能制定合理的稅收政策。
雖然目前對電子商務征稅還困難重重,但成熟的理論加上實踐,相信將來必能尋找到一種更合理更完善的方案和措施來適應時代和經濟發展的需要。
參考文獻:
[1]王 悅:電子商務帶來的課稅問題及相關對策.[M]鄭州:河南商業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3年01月
[關鍵詞]電子商務 稅收 征管 對策
我國現行稅收征管活動的主要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這部法律是在1992年制定,歷經1995年第一次修改和2001年第二次修改,是我國稅收征管的基本法。此部法律對于加強稅收征管,保障國家收入、改善征管環境等方面都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隨著近年來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現行稅收征收管理體制暴露出一些不適應。工信部數據表明2009年我國電子商務整體市場交易額突破3.4萬億,較2008年增長40%以上,未來10年中國將有70%的貿易通過電子商務來完成,可見電子商務時代即將到來。尋求有效的稅收征管方法既能夠鼓勵電子商務的發展,又能解決稅收流失問題,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 電子商務對稅收征管的影響
(一)電子商務對稅務管理的影響
1 對稅務登記的影響
按照我國現行的稅收管理體制規定,納稅人在辦理工商登記之后必須依法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登記手續。稅務登記是稅務機關對稅源進行監控的基礎,稅務機關以此確定納稅人以及對納稅人進行監管。而我國現行稅務登記的基礎是工商登記,但是電子商務交易范圍具有虛擬性和無限性,交易主體具有流動性和隱匿性,不需要事先經過工商部門批準,因此傳統的稅務登記管理方法不再適用于電子商務交易主體。另外,隨著計算機加密技術的成熟,納稅人可以采用加密、授權等方式掩藏其交易信息,使得稅務機關掌握納稅人身份及交易信息的難度加大,不利于稅務機關對稅源的有效監控。
2 對賬簿、憑證管理的影響
我國現行的稅收征管模式是以審查企業的各種票證和賬冊為基礎,并以此作為課稅依據,而電子商務交易實行的是無紙化操作,各種信息都是以電子形式存在,而且電子數據具有隨時被修改且不留痕跡的可能,這就使得稅務征管中失去了最直接可靠的實物性憑據,稅務部門難以利用傳統的發票管理作為稅務管理的著手點。
(二)電子商務對稅務稽查的影響
傳統貿易方式下,稅務機關可以依據真實的合同、發票、憑證等進行審核,而電子商務方式下,沒有發票、賬簿等作為檢查依據,以網頁形式存在的財務信息可以輕易變動,這就為交易價格的認證帶來困難,特別是在C2C領域,買賣雙方幾乎都形成了不要發票的共識,以降低各自成本,這種無賬可查的狀況,加大了稅務稽查的難度。同時,電子商務交易的發展刺激了電子支付系統的完善,電子貨幣支付系統以及聯機銀行的充分使用,使得網絡交易無法追蹤,加大了稅務機關通過銀行的支付交易進行監控的難度。另外電子商務的交易環節減少,很多中間環節被省略,這就使得傳統的交易方之間代扣代繳更為困難,代扣代繳所發揮的避免偷逃稅款的作用也大大削弱,為稅務稽查增加了難度。
二 完善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建議
(一)改善現行稅收政策和法規
我國現行稅法是建立在有形交易基礎之上的,無法完全解決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因此針對電子商務衍生的稅收問題,對現行稅法條款進行修訂、補充和完善是十分必要的。首先,傳統交易方式下的一些基本概念需要修訂,比如“居民”、“常設機構”、“商品”、“勞務”、“特許權”等概念的內涵和外延需要進行準確界定,以便于明確電子商務的征稅對象、納稅人、稅目等要素,從而有利于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其次,需要明確界定電子商務交易活動的所得類型,明確不同類型應適用的稅種和稅率,在現行的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所得稅、關稅等主要稅法中增加電子商務稅收方面的規定,將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切實納入稅收征管體系中。最后,從長遠來看,對電子商務交易還應開征新的稅種,如對電子商務以字節數為計稅依據計算應納稅額等,否則勢必造成對某些電子商務交易不征稅或漏征的情況,稅收的中性原則、公平稅負原則也不能得到體現。總之,通過改革和完善現行稅收政策和法規,使稅收工作做到有據可依,有理可循,減少電子商務稅收征管中不必要的分歧與矛盾,使得稅收工作規范化,也將有利于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工作的順利開展。
(二)建立科學的稅收征管機制
1 建立專門的電子商務稅收登記制度
一方面,稅務部門應在現有的稅務登記制度中增加關于電子商務的稅務登記條款。聯合信息產業部門共同建立電子商務登記制度,規定納稅人在辦理上網交易手續后要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電子商務的稅務登記,為以后的交易納稅活動提供相關材料。納稅人應填報電子商務稅務登記表,提交企業網址、電子郵箱、網銀賬號以及計算機密鑰的備份等有關網絡資料,同時稅務機關對填報事項進行嚴格審核,在稅務管理系統中進行登記,賦予納稅人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專用號碼,并要求納稅人將稅務登記號永久地展示在網站上,不得刪除。另一方面,作為稅務機關,也要做好納稅人信息的保密工作,設計稅務登記密鑰管理系統,保障納稅人的重要信息不外泄,不遺漏,最大范圍地將網上交易納入稅收管理中。
2 研制開發電子發票
電子商務具有無紙化的特點,因此傳統的發票、憑證只有實現電子數據化,電子商務稅收問題才能得到有效的解決。可以考慮研制開發電子發票,每一筆交易達成后,必須開具電子專用發票,通過網絡發給銀行,才能進行電子賬號的款項結算。如同傳統發票一樣,電子發票的發行權應掌握在稅務部門手中,為保證其存在的唯一性和不可復制性,須對電子發票進行數字加密。納稅人可以在其硬盤上保存電子發票,作為完稅憑證。這樣,每一筆交易都有處可循,電子發票的牽制作用才能有效堵塞稅收漏洞,提高征管效率。
【關鍵詞】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影響;建議
一、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現狀及趨勢
1.網絡基礎環境建設加強,網民數量劇增。由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CNNIC)于2012年1月的《第29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數據表明,截至2011年底,中國網站規模已達229.6萬,較2010年底增長20%;我國域名總數為786萬個,其中CN域名總數350萬,占比為44.6%,較2011年中增長26000余個;國際出口帶寬達到1,182,261,45Mbps,半年增長率為7.6%。截至2011年11月,我國互聯網寬帶接入用戶達到1.55億戶,3G網絡已經覆蓋全國所有縣城和大部分鄉鎮,硬件設施的不斷完備為互聯網深入普及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環境,而互聯網的健康快速發展也將有力推動電子商務的進程。根據《報告》數據顯示,中國網民規模在2011年12月底已達到5.13億,全年新增網民數量達5580萬;相較于上一年互聯網普及率提升4個百分點,達到38.3%。中國手機網民數量也已達到3.56億,同比增長17.5%。
2.電子商務不斷普及和深化。電子商務在我國的應用得到不斷地拓展,表現在與實體經濟深入融合,具體而言,工農業、流通運輸、金融、旅游和城鄉消費等各個領域都有電子商務活躍的身影。跨境電子商務活動日益頻繁,移動電子商務成為發展亮點。大型企業網上采購和銷售的比重逐年上升,部分企業的電子商務正在向與研發設計、生產制造和經營管理等業務集成協同的方向發展。電子商務在中小企業中的應用普及率迅速提高。2010年中小企業網上交易和網絡營銷的利用率達到42.1%。
3.電子商務類應用使用率保持上升態勢。截至2011年12月底,我國網絡購物用戶規模達到1.94億人,網絡購物使用率提升至37.8%,與2010年相比,網購用戶增長3344萬人,增長率為20.8%;團購用戶數達到6465萬,使用率提升至12.6%,較2010年底上升8.5個百分點,團購用戶年增長率高達244.8%,成為全年增速第二快的網絡服務;使用網上支付的用戶規模達到1.67億,使用率提升至32.5%,與2010年相比,用戶增長2957萬,增長率為21.6%;旅行預訂用戶達到4207萬人,用戶年增長16.5%,用戶滲透率提升至8.2%,網民使用旅行預訂服務的深度持續增加。
二、電子商務發展對我國稅收征管的影響分析
電子商務成長發展于互聯網等新技術的基礎之上。電子商務與傳統商務相比較而言,因為其高速流動性的基本特征以及營業地址的虛擬化給稅收主體的確認帶來前所未有的難題,而稅收征管在面臨無紙化、無形性、數字化等特點時也失去了傳統征管中的憑據基礎。此外,電子支付、信息加密和中介的減少都使傳統的稅務管理面臨挑戰。
1.稅務登記難于適用,稅源失控。在電子商務中,很多情況下,經營者只需要設立一個網頁或使用一個服務器就可以開展電子商務交易。虛擬的網絡空間代替了傳統貿易中實體的營業場所。對于這部分沒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經營者來說,逃避工商登記是比較容易的。在缺少工商登記的情況下,稅務機關在其管轄地域范圍內對這些“隱形”經營者的管控就更為不易了。這就使得納稅人的確認和對納稅人的監控更加困難,同時也影響稅務部門對稅源的監控,導致稅源流失。同時,電子商務的“無界性”使得國內的異地銷售和跨國銷售增多,這使得許多過去發生在一個稅收管轄權范圍內的經營行為,現在可以通過互聯網拓展到另一個稅收管轄權的管轄區域,這些都將對各地乃至各國稅務部門的管理能力形成嚴峻的挑戰,同時也對各稅務管理部門的相互協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交易過程無紙化,征管失去憑證基礎。在電子商務銷售模式下,納稅人會計信息電子化,合同、發票、賬簿、憑證等越來越傾向于以電子數據的形式存在,而且容易無痕跡地被修改,或者即使留下痕跡,也不會像紙質憑證、賬簿被修改過的痕跡那樣明顯,這就使審計失去憑證基礎,同樣也使證明購買、銷售的舉證過程復雜化。
3.中介課稅點減少,稅款代扣代繳削弱,影響稅款征收。傳統商務交易的銷售鏈條通常要通過廠商、批發商、零售商再到消費者,或者從廠商、地區性商場再到消費者,在這個過程中稅務管理有很大一部分是靠中介機構的代扣代繳來完成征管的,而電子商務則省去了中間商的部分,銷售鏈條變成直接從廠商到消費者。在傳統交易中,中間商是稅務機關獲取重要稅務信息的來源,如買賣雙方交易額及確認交易者身份等,因此中間商的消失對稅收征管也帶來了一定的影響。目前,部分企業不僅在淘寶商城上以企業的名義開設店鋪,還在淘寶集市上以個人的名義開設網店,但在日常申報中只申報淘寶商城的銷售收入,隱匿了淘寶集市上的銷售收入。為了擴大銷售面,吸引更多不同類型的消費者,目前很多企業都是B2B和B2C兩種模式并行,甚至再加上C2C三種模式并行,如何在沒有中間商、交易數據無紙化的情況下核實B2C部分的銷售額;如何挖掘出與B有著千絲萬縷關系的C店,找出隱藏在C2C模式下的銷售額,對于稅收征管提出了新的要求。
4.網上銀行、電子支付對稅務征管形成挑戰。隨著第三方支付手段的的興起和發展,現在絕大部分的從事電子商務的單位或者個人都是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比如支付寶、快錢等來收取銷售款項。在傳統的征管模式下,稅務機關可以對企業的銀行賬戶、往來明細進行核查,但現行征管法對稅務部門是否可以核查企業在第三方支付平臺上的數據信息并未作出規定。如果稅務部門只能在企業將第三方支付平臺上的電子現金提現到銀行賬戶后才能展開核查,會對稅收征管帶來很大的難度,很容易造成稅款流失。
三、完善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相關建議
1.根據電子商務的貿易模式完善納稅人注冊登記。從事電子商務交易的納稅人必須按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專門的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并且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填報有關電子商務稅務登記表,提交包括企業網、電子郵箱地址、服務器所在地、主要聯機清算銀行、支付方式等在內的有關網絡資料。稅務機關必須對納稅人填報的有關資料進行嚴格審核,在稅務管理系統中進行登記,同時將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專用號碼給予納稅人,這是用以區別其身份的有力依據,并要求納稅人把電子商務稅務登記號展示在網站首頁或關鍵網頁的顯著位置。
2.全國范圍內推廣電子發票。2012年2月,國家發改委、財政部等八部聯合了《關于促進電子商務健康快速發展有關工作的通知》,通知中明確提出要開展網絡(電子)發票應用試點。稅務機關憑借稅務登記號和識別碼對納稅人確認身份,納稅人根據其營業范圍領取相對應的電子發票。電子發票號碼必須采用全國統一編碼、統一防偽技術以及發票監制章。同時根據經營活動的不同也即適用不同稅率下的經營活動設計不同的電子發票類型。目前在筆者所在地區,增值稅普通發票及千元版以上的征管普通發票已經實現了網絡開具,進一步將推廣到增值稅專用發票及所有的征管普通發票,可見實現網絡開具發票已經具備了信息化基礎。
3.加快稅收信息化、電子化進程,逐步建立電子申報制度。由電子商務發展帶來的稅收問題已經引起了普遍關注,稅務部門面對該問題應加快稅收信息化進程,加快實現稅務征管的電子化,以更從容的姿態應對整個經濟、社會的電子化、信息化。因此,我國應當對稅收征管的電子信息化建設引起高度重視,加快稅務系統電子征稅的進程。在稅收信息化建設過程中,一方面應當進一步改善稅務機關自身的軟硬件設施;另一方面應該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不僅在各稅務部門之間實現互聯互通,而且在各相關部門間也實現信息共享。對業務流通的控制應充分利用好計算機和互聯網這個先進手段,在此基礎上建立包括電子登記注冊、電子申報、網站稅收法律法規、通過電子郵件等方式進行政策法規咨詢等在內的整體性層次性的納稅人服務體系。為了更好地適應電子商務的發展要求,稅務機關應當提高電子申報方式的推廣力度,積極鼓勵納稅人使用網絡報稅系統。稅務機關在門戶網站上提供規范統一的納稅申報表,納稅人進行納稅申報時可直接上網填寫,同時需要有電子簽章,這些資料在填寫完畢后將直接傳送至稅務局申報數據中心。稅務局申報數據中心接收到資料后必須對這些電子資料進行審核驗證,若資料真實完整符合規定要求,那么將申報成功的信息反饋給納稅人;若發現有錯誤,則及時通知納稅人進行更正。最后將通過審核的應納稅款信息發送至銀行和國庫的數據中心,一方面銀行數據中心根據接收到得應納稅款信息直接從納稅人的賬戶劃撥稅款至國庫,同時將劃款信息發送至納稅人;另一方面國庫數據中心在收到稅款入庫信息后及時向稅務機關數據中心發送入庫信息,最終完成整個電子申報納稅過程。
4.有效利用金融媒介及網絡中介實現稅款的代扣代繳。
在電子商務中,要把握物流、信息流的難度較大,因此對資金流的監控就成為稅收征管的必然選擇,通過對資金流的控制來實現稅款的代扣代繳。具體來講,通過銀行等金融媒介以及運用越來越多的第三方電子支付平臺如支付寶等在資金的支付環節進行管理控制,以支付過程中的資金流轉額為計稅依據進行征稅。由于互聯網交易的特殊性,買賣雙方并不需要直接謀面,由此也衍生出對于信任方面的擔憂,這時金融媒介以及第三方支付平臺就成了一種保證雙方交易安全性的有效機制,故稅務部門應加強與它們的合作,可以通過金融媒介或第三方支付平臺來代扣代繳稅款,再將稅款上繳稅務部門以保證稅收征管到位,堵塞偷逃稅的漏洞。
當然,由文章前面分析可知,網絡中介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不一定選擇與稅務機關合作的策略。因此,為了鼓勵網絡中介積極配合稅務機關的稅收征管工作,一方面需對其代扣代繳稅款支付一定的手續費;另一方面對未履行代扣代繳義務的行為也要做出一定的處罰。
參 考 文 獻
[1]王君.電子商務稅收問題研究[M].北京:中國稅務出版社,2006
[2]梁俊嬌.稅收征管效率研究[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6
[3]李雪若.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難題[J].中國稅務.2000(7):4~8
[4]杜東華.如何應對跨國電子商務給我國國際稅收征管提出的新挑戰[J].企業導報.2010(2):128
一、電子商務環境下的稅收征管的現狀
上世紀90年代初期,電子商務進入了我國經濟市場并迅速發展,改變了我國的經濟結構。據有關數據顯示,2011年,中國網民數量達到5.36億,相比2010年同期增加了3000萬人;2010年網絡經濟交易額高達104.5億元,相比2010年上漲75.6%。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人們對電子商務的理解越來越深刻,從我國電商第一家“淘寶”企業來看,2013年“雙十一”僅是淘寶公司宣傳的一個活動,在“雙十一”活動的三天內,淘寶交易額便達到了359個億。這也證明了電子商務環境下的交易貿易在逐漸擴大。
我國的電子商務還屬于發展中階段,因此,在此時對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作出調整比較有利。稅收征管政策需要針對電子商務的獨有特點。
二、電子商務環境下稅收征管存在的問題
1.電子商務模式稅收法律不明確
傳統的商務模式中,稅收法定原則強調征稅主體、納稅人、征稅對象、征稅依據、稅率、稅收優惠等必須進行法律上的規定。但是,電子商務模式中,對此的法律規定不夠明確,沒有對此進行詳細的說明。因此,電子商務模式對稅收法律具有一定的影響性,甚至違背了稅收法律的原則。
2.與傳統商務之間稅收不公平
稅收公平是指在相同的經濟情況下,不同的納稅人或納稅企業需要承擔相同的稅負,不同經濟情況下承擔不同的稅負,這是傳統商務稅收公平的原則。
3.增加稅收征管成本
稅收效率是指利用稅收能夠對社會的經濟進行調整,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同時也能夠使影響社會經濟發展的因素降低,并且將稅收工作的成本降低。因此,概括來講,稅收效率是在稅收工作中進行成本節約,減少額外支出的產生,從而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
4.電子商務環境下納稅申報制度不完善
稅收法中規定,納稅人需要在確定的申報時間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請表、財務報表或其他相關報告資料等。這對于傳統商務模式來說,讓企業納稅人十分清楚納稅的時間與額度,但對于電子商務的無紙化特點,納稅單位不進行紙質記錄,而是將交易進行電子或網頁形式進行保存,稅務機關無法核實具體交易額,這對納稅申報具有一定的影響,納稅申報制度在電子商務環境下無法發揮應有作用。
5.電子商務環境下納稅評估、審核、服務制度不完善
(1)對納稅評估、審核制度的影響
納稅評估是指納稅人或納稅企業在納稅過程中,稅務機關需要對納稅人或納稅企業進行稅務管理。納稅過程中,納稅機關如發現納稅人在申報納稅或上報財務報表中不完整或有遺漏等不符合納稅法規定的地方予以處理。但電子商務的交易過程中,納稅申請和財務報表都不符合納稅征管法的相關規定,給稅務機關的工作帶來了一定的難度。納稅評估和審核制度是為了防止納稅人虛假納稅和虛報納稅情況的一種管理方法,稅務機關針對電子商務環境下的特殊交易情況,很難掌控交易活動涉及范圍及資金運轉方向。傳統的商務模式中,稅務機關通過對納稅人的信息獲取,建立信息反饋,但是針對電子商務模式是在互聯網中進行,納稅評估很難掌握相關信息,做不到如實反饋,不能將稅收和審核結果通過納稅評估反饋到相關環節,使納稅評估未能發揮應有作用。
(2)對納稅服務的影響
納稅服務是指納稅機關在針對納稅對象依法履行納稅職責義務的一種服務,為納稅人提供全面、規范、便捷的納稅相關服務。納稅服務也包括納稅咨詢、申報流程掌握和稅后事項,相對個性化的服務為納稅人帶來了一定的方便。電子商務環境下,納稅服務很難開展,大多數電子商務企業和納稅人對納稅意識不強,甚至認為電子商務環境下的貿易往來不需要納稅,也對稅收宣傳和納稅咨詢等方面的需求不大。
三、電子商務環境下完善稅收征管的對策
1.構建并完善電子商務稅收相關法律體系
構建相應的電子商務稅收法律體系,確定電子商務稅收法律的基本原則。電子商務稅收法律需要以現行稅收實體法為基礎,進而補充一些適用于電子商務環境下的法律條款,對原有稅收政策進行概念補充完善,使之能夠運用于電子商務環境中。新的電子商務稅收法律體系中應該明確電子商務的銷售額與營業額如何具體繳稅,包括納稅時間、地點等。
2.保障電子商務稅收公平原則
稅務機關需要保證電子商務活動所承受的稅收負擔與實際的經營水平相當,保證每個電子商務納稅人的稅負平衡[2]。電子商務的稅收公平有兩方面:橫向公平需要對經營利潤相當的電子商務納稅人的納稅標準相同;縱向公平是相同行業的電子商務納稅人的納稅標準相同。
3.提高稅收效率、降低稅收成本
電子商務的稅收效率,需要將稅務機關的相關部門,如工商行政部門、海關、審計部門等進行聯網,將傳統商務模式在稅務機關辦稅登記形式,轉變到互聯網中,使電子商務企業進行網上申報繳稅。稅務機關通過互聯網對納稅企業進行日常稅務管理、網上稽查、網上咨詢等,并通過互聯網與各大銀行的相連,針對電子商務的交易特點,通過網上銀行進行轉賬繳稅。稅務機關通過互聯網在網上進行稅收宣傳和咨詢等服務,提高電子商務的稅收效率,降低了稅務機關的稅收成本。
4.建立電子商務納稅申報以及扣繳制度
電子商務企業應該在交易過程中通過互聯網進行納稅申報,將納稅申報表、財務報表及相關資料通過互聯網傳送到稅務機關,稅務機關審核完成后進行納稅申報。針對電子商務的特殊性,納稅機關應該積極建立起互聯網模式,為納稅人提供方便的同時,也提高了稅收部門的工作效率,同時,稅務機關需要對電子商務企業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扣繳制度需要建立在電子商務企業申報繳稅登記的相關資料明確的基礎之上,例如,電子商務企業需要到工商部門進行登記,并提供繳稅人證件和相關信息進行申請繳稅辦理業務。稅務機關制定的《申請從事電子商務活動稅務登記報告書》中,十分明確的列出相關信息,稅務機關需要對相關信息的填寫進行監督并審查,在申請后五個工作日對納稅人出示審核結果。提高稅務機關對納稅申報工作的效率。
5.完善電子商務稅收法律的評估、審核及服務制度
電子商務下的評估制度需要以電子賬薄和電子憑證為基礎,因此,在制定相關法律文件中,應該規范電子商務企業在工作中認真做好電子賬薄與電子憑證。
關鍵詞: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稅收原則
中圖分類號:F812.4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2)23-0103-02
一、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現狀
(一)電子商務的定義
電子商務是近年來伴隨著現代信息技術和網絡技術的迅猛發展而出現的一種新型貿易方式,與傳統商務相比,其具有全球性、流動性、隱蔽性、電子化和數字化等特點[1]。
(二) 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問題的嚴峻性
電子商務的巨大銷售額無疑成為各國政府一筆潛在的稅源。第29次中國互聯網發展狀況統計報告顯示,截至2011年12月底,中國網民規模突破5億人,互聯網普及率較2010年提升4個百分點,達到38.3%。截至2011年,網購用戶總規模已經達到1.94億人,網購使用率提升至37.8%,電子商務交易額達到6.8萬億元人民幣,網絡購物交易額7 735.6億元人民幣。
電子商務已經滲透到我們每個人的生活中來,大家所熟悉的“淘寶網”2009年舉辦的11月11日“光棍節”五折大促銷活動,當日交易額暴增了70%;2010年締造了單日交易額9.36億元的紀錄。2011年官方數據顯示,“淘寶商城”和“淘寶網”單日總交易額達到52億元。香港素有“購物天堂”的美譽,但根據香港特區政府提供的數據,2011年9月份香港零售業的總銷售額為312億港元(約合人民幣254億元),平均到每天大約8.47億元,與“淘寶商城”和“淘寶網”的單日交易額52億元相比,也黯然失色。“淘寶商城”和“淘寶網”的日營業額是整個香港零售業的6倍左右。這驚人的數據讓我們看到了電子商務的飛速發展,同時也引起了業內外人士的廣泛關注,盡管大家對于怎么征稅的問題尚未達成一致,但是對電子商務征稅已經成為一種必然趨勢。
二、電子商務引發的稅收流失
(一)關稅的流失
網絡空間中,數字化的產品在傳輸過程中不受傳統交易下國家地理疆域的限制,不存在一個有形的通關過程,海關就很難掌握和監控網上交易的事實,從而造成了關稅的流失。
(二)增值稅的流失
增值稅是我國的第一大稅種,也受到了電子商務的沖擊。一方面,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越來越多的傳統貿易被電子商務所替代,使增值稅的稅基受到侵蝕;另一方面,由于電子商務自身獨有的特點,現行增值稅對其進行監管和征繳面臨種種困難,也造成了稅基的流失。
(三)所得稅的流失
由于網絡交易中的商品、勞務和特許權都是以數字化的形式存在,這就使得所得項目的劃分界限變得模糊,有形商品和服務的范疇很難界定,稅務機關在確定是銷售所得、勞務所得,還是特許權使用費上難度很大,導致課稅對象混亂且難以確認,對所得稅的征管非常不利。
(四)營業稅的流失
在電子商務中,假如交易的一方能被認定是以電子傳輸的方式提供勞務或無形資產給境內貿易方使用時,那么該行為屬于應稅行為,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應該繳納營業稅。但是稅務機關在確定具體哪一方應為納稅人,以及收入認定和服務性質認定時都可能因為納稅人故意避稅導致營業稅款的流失。
三、現行稅制在電子商務應用中的困難
(一)納稅義務人和征稅對象難以確認
在電子商務環境下,交易雙方不需要在固定地點注冊登記,只需建立自己的網站,便可以隨時隨地開展商務活動。例如,大型跨國企業利用互聯網在某個國家開展貿易活動時,在很多情況下,它們在該國境內都不需要設立自己的常設機構或辦事處,在這些電子商務經營活動中,如何確定納稅主體和征稅對象,就變得極為復雜。
(二)稅收征管體制問題
首先,電子商務是以數字化信息的形式存在的,信息可以隨時修改且不留痕跡和線索,這就使得稅收征管失去了有效的計稅依據。其次,由于信息加密技術的發展,稅務部門很難掌握納稅人的身份和交易信息,再加上法律對知識產權和隱私權等都有保護,使得稅務部門變得心有余而力不足,從而使偷逃稅款行為成為可能。
(三)稅收管轄權沖突加劇
目前,世界各國所實行的稅收管轄原則尚未統一;發達國家更傾向于維護自己的居民管轄權,而發展中國家更側重于維護自己的地域管轄權。電子商務的出現和發展使經濟活動(特別是商品和勞務的交易活動)與特定地點的聯系弱化,經營者之間的網上交易不再有任何地域界限,從而使稅收管轄權的界定和協調遇到難題。
(四)跨國電子商務加劇了國際避稅問題
傳統稅法是按照交易標的物的性質和交易形式來劃分所得的性質,由于在電子商務環境下,產品具有數字化、無紙化的特點,這一規定并不適用。這樣,交易的性質就變得模糊,納稅人可以充分利用各國不同的稅種劃分以及稅率的差別來規避高稅負。電子商務的高效率、低成本的性質,顯著縮短了交易的時間,跨國公司可以更加輕易的通過轉移定價將產品開發、設計、生產、銷售等各種成本合理的分布到世界各地,以達到節稅的目的。
四、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國際經驗借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