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7-23 09:24:29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行政獎勵的概念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伴隨奧運的臨近,中國網通不論是在主營電信業務、外部產品宣傳還是內部員工的溝通、培訓中,對于打印的需求越來越高,耗材的消耗量也不斷增加,集團每年的耗材采購量將達到180萬。如何滿足繁雜的電信業務和超量的辦公打印需求,減少因耗材采購給各部門辦公帶來的額外工作負擔,無疑成為行政部的一大挑戰。
惠普針對中國網通在打印耗材方面的高效高品質需求,特向中國網通推薦惠普耗材最有價值大客戶計劃(MVC),得到中國網通行政部門的高度認可。惠普耗材最有價值客戶計劃(MVC)旨在為網通提供量身定制的打印耗材解決方案與360°全方位服務,實施流程化管理和制度化服務,涵蓋從打印耗材日常采購、管理,品質、成本控制,服務和環保等各個方面。中國網通行政部門負責人說道:“我們需要的是一個穩定可靠的合作伙伴。選擇加入MVC大客戶計劃將確保惠普耗材的原裝打印質量,而且惠普耗材經銷商的服務好、省心,使我們的采購業務更加輕松,減少了我們的工作負擔。”
中國網通行政部耗材采購的負責人介紹,以前公司在耗材供應商的選擇上,只是在公司原有的供應商和公司領導推薦的供應商中,通過各家提供的產品的質量、價格來進行選擇,而最終還是以價格比較為最終的決定因素,忽略了服務成本,從而導致使用中出現一些不可控的質量和服務問題,公司只能通過法律手段來控制因此產生的風險,耗費人力財力。加入惠普MVC大客戶計劃后,網通即可獲得惠普公司為行業用戶推出的多項耗材供應優惠服務,不僅保證惠普耗材的原裝性,降低總體打印成本,還能享受體貼的客戶服務,大大提高了集團的IT投資回報。
“惠普MVC經銷商完善的售前售后服務讓耗材采購工作簡便很多。一般在下訂單或電話通知后24小時即可到貨,電話通知4小時后維修人員既可到達現場。商還為我們定期提供惠普原裝耗材辨別培訓,進行產品上的知識講解,并根據耗材使用情況,在降低成本、優化資源配置等方面提出專業的改善方案,幫助我們在降低成本方面出謀劃策。”耗材采購負責人欣喜地說。
另外,中國網通一直將環保理念作為企業責任,網通的通信業務產品,也非常重視“綠色”概念,環保理念貫穿于網通整個經營活動中。中國網通選擇參加MVC計劃,也考慮到了環保因素。惠普的耗材產品設計、生產符合最嚴格的安全標準,無毒、無刺激、不致癌,能讓公司員工避免受到有毒物質的潛在危害,享受健康環保的辦公環境。不僅在耗材生產和使用中遵從環保要求,對產品嚴格把關,惠普在耗材回收方面同樣非常重視,在全球范圍大力推廣“星球伙伴獎勵計劃”,為MVC客戶提供便捷的耗材回收服務和豐富的回收積分獎勵,幫助企業實現打印耗材供應鏈、耗材生命周期、打印環境生態平衡的優化管理。
關鍵詞:經濟法;法律責任;實施機制
一、法律責任概述
關于法律責任,現代法學家對它的理解主要是強調責任的可歸責性和處罰性。凱爾森指出:“法律責任是與法律義務相關的概念,一個人在法律上要對一定的行為負責,意思就是,他作相反行為時,他應受制裁”。我國法學家也提出了許多不同的觀點,有學者將法律責任界定為:法律責任是由特定的法律事實所引起的對損害予以賠償、補償或接受懲罰的特殊義務。論文百事通”也有學者認為“行為人由于違法行為、違約行為或者由于法律規定而應承受的某種不利的法律后果。”在這里澄清幾個相關概念:法律責任不同于法律制裁。有法律責任不一定承擔法律制裁,在主動承擔的情況下,就不存在法律制裁。法律責任不同于法律義務。比如:在存在義務的條件下,如果義務人正確地履行了義務,也就不發生責任問題。因此,法律義務、法律責任、法律制裁是三個密切相關但又不能等同的概念。
二、經濟法的法律責任產生的理論依據及必要性
(一)解讀法律責任的含義為經濟法的產生提供了理論依據解讀法律責任的含義為經濟法的產生提供了理論依據,也有利于我國的法治建設。經濟法學者提出要考慮責任的積極功能,擴張責任的含義。
1、經濟法的發展催生了經濟法責任。在經濟的發展過程中,“公法”與“私法”的界限被打破,并走上合作與融合,“國家之手”也開始全面介入社會生活,經濟法責任具有鮮明的經濟性和社會性,經濟性是指它是國家協調經濟活動的過程中發生的法律責任;社會性是指這種法律責任直接同社會利益相關,體現著經濟法的社會本位。
2、社會責任的興起促進了經濟法責任的發展。經濟法被視為以社會責任為本位的法律部門。經濟法責任的發展將有助于社會責任的實現。以公司的社會責任為例來探討社會責任的實現機制。所謂公司的社會責任是指公司不能僅僅以最大限度地為股東們營利或賺錢作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應當最大限度地增進股東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會利益。這種社會利益包括職工利益、消費者利益,及整個社會公共利益等內容。但是,公司利益和股東利益至上的觀念決定了傳統公司法上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傾向于保護股東利益,而不利于強化公司的社會責任。因此必須建立起與當代社會經濟發展大趨勢相適應的理論基礎與制度框架。如:對公司的社會責任實現而言,政府可以采取對那些積極承擔社會責任的公司予以肯定、保護和褒獎等方式來予以推進,并設計出強有力的經濟利益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同時,打破傳統的訴訟理念,授以非股東以訴權,從而保障社會責任的實現。
(二)經濟法的法律責任產生于國家協調經濟運行的過程中
根據經濟法的“國家三重身份論”,國家具有三重身份,既是行政管理者,又是經濟管理者,還是國有資產所有者,相應地形成了行政管理權、經濟管理權、國有資產所有權。其中的經濟管理權是產生經濟責任的重要源頭。明確規定政府經濟管理權的范圍、行使程序,承擔的相應義務是十分必要的。經濟責任制度的完善,將有助于解決政府的低效率及尋租行為。而這種責任是民事責任、行政責任不可替代的。具體說來有以下幾個方面:
1、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的局限性。由于民法和經濟法的性質、價值、法治理念、調整對象等方面的不同,決定了以個體利益為本位的民事責任體系無法解決以社會整體利益為本位的經濟法的責任問題。此外在我國,行政責任的威懾力已大大減弱,政府工作人員的權力尋租行為日益猖獗,原因在于行政責任處罰的乏力,現實迫切需要一種新的能夠規制政府的經濟行為的責任體系,這就是經濟法責任。
2、經濟法責任形式和制裁方式的獨特性。具體來說:第一,企業、事業單位、個體經營者和其他個人等基本經濟活動主體的法律后果。(1)經濟制裁的方式。包括:罰款、減少、停止或提前收回貸款、強制轉移財產所有權,如征購、征用,強制轉移使用權,如強制許可使用等。(2)經濟行為制裁。包括:強制整頓、吊銷生產許可證等。(3)經濟信譽制裁。包括:通報批評、撤銷榮譽稱號、取消或限制從事某些經濟活動資格等。第二,國家經濟管理機關的法律后果。這主要是經濟管理行為責任和制裁。其制裁方式包括:責令減、免被管理主體原來規定需上交的利潤和收費;撤銷攤派;停止、糾正或撤銷錯誤或不正當干預、管理行為;限制或剝奪經濟管理權等,此外,還包括經濟制裁方式如賠償損失等。
三、經濟法責任的特點
(一)從責任目的上來看
經濟法責任側重于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不受侵犯,這便使它與民事法律責任和行政法律責任有了實質上的區別。
至于什么是社會公共利益,學術界有不同的看法和認識。有的研究者認為:“社會公共利益是指廣大公民的利益。”有的研究者認為:“社會公共利益就是那些廣泛地被分享的利益。”筆者則認為,社會公共利益是指社會的個體所共同享有的公共利益。公共利益的范圍非常廣泛,包括環境保護、可持續發展、國家經濟安全、弱勢群體利益的保護、產品安全、公平競爭秩序和善良風俗維護等內容。
(二)從歸責原則上來看
經濟法律責任側重于公平歸責。公平歸責原則是現代立法的產物,在經濟法中廣為使用,尤其是在社會保障、可持續發展和宏觀調控中更是如此。
(三)從責任形式來看
限制或剝奪經營資格和經濟補償是經濟法律責任的主要形式。
(四)從免責條件上看
經濟法律責任的免責條件主要有: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無責任能力等。
四、現行經濟法的法律實施機制及局限性
法律實施機制構成有四個要素,即守法、執法、司法和法律監督。我國現行經濟法的法律實施機制是沿用民商法、行政法的實施機制。對于違反經濟法的社會組織和個人,受損害的個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訟,但對于社會公共利益造成損害的卻沒有辦法提訟,即現行法律不承認公益訴訟。
我國現行經濟法沒有獨立的法律實施機制的原因主要有兩個方面:其一,忽視了經濟法以社會為本位。其二,忽視了經濟法保護的權利與民法、行政法保護的權利的區別。法律責任的局限性決定了經濟法律責任存在局限性。屢禁不止的、大量存在的違法現象告訴我們:法律責任的作用是有限的,僅有懲罰是不行的。要充分認識到法律責任并不是保護法律關系不受侵犯的唯一手段和措施。
實際上,在經濟法研究中,不少研究者都已經注意和認識到了經濟法律責任制度在保護經濟法律關系方面的局限性,并已開始用“獎勵”與“懲罰”并舉的模式構建經濟法律關系的保護制度。
如楊紫煊教授就主張應實施獎懲制度,保護經濟法律關系,認為:“在經濟法中,國家既對懲罰又對獎勵做出了規定,并且均占有重要地位。這是經濟法的特征之一。獎懲制度是經濟法的一項重要制度。”劉隆亨教授也主張建立經濟法律關系的保護制度,并認為“對經濟法律關系的保護,經濟法規定的各種獎勵措施,也是重要方法。”王全興教授同樣主張經濟法責任制度與經濟法獎勵制度并舉。
五、經濟法法律責任實施機制的完善
(一)完善救濟機制——實現經濟訴訟
經濟法律、法規有權利義務而無訴權,導致了行政與司法的混同現象,使法律判斷偏離了司法軌道。我國《民事訴訟法》中也極少有反映經濟法特殊性的程序法規范,造成一直以來經濟糾紛案件在本質上是民事糾紛案件的錯覺。造成這種現象的根本原因是經濟訴權理論的不發達。由于經濟關系的日益復雜化,經濟沖突越來越趨于綜合性,如果在單一的經濟訴訟程序中,同時從民事、刑事和行政三方面解決經濟沖突中的有關問題,可以保證糾紛解決的徹底性和有效性。
(二)實行經濟訴訟應注意的問題
訴訟機制是實現經濟法責任的重要手段。目前,經濟法責任引起的訴訟一般稱為經濟公益訴訟。
當前我國社會生活中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情況客觀存在并日益嚴重,雖然法律并無明文規定,但公益訴訟的理念深已入人心,建立健全公益訴訟機制已是學界共識,建立獨立的經濟公益訴訟程序是必然之舉。這樣可以確保違反經濟法責任的行為受到法律制裁。
經濟公益訴訟的受案范圍主要包括:第一,侵犯國有及集體所有資產的案件;第二,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的案件;第三,妨害國家宏觀經濟管理的案件。
當然,也有學者持不同意見,認為:宏觀調控行為的不可訴性是一條基本的原則或規律,其理由是宏觀調控行為不具有適格的原告和被告,法院也沒有能力解決此類糾紛且此類糾紛也不適合法院來解決。
在建立經濟公益訴訟時,要借鑒共同訴訟和代表訴訟的理論,其有代表性的問題包括:打破原告適格理論、公益訴訟的前置程序、訴訟費用制度、獎勵勝訴原告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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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China's economy, improvement of international status and the rise of global civil society, the amount of volunteer has become the signs to evaluate and measure urban civilization and modernization. A number of provinces and cities in China have developed the volunteer regulations to take legal regulation to the volunteers. Due to dispersed, repeated and contradicted legislative norms, there are obstacles in the volunteer legislation in the main factor for the defined concept of volunteers and volunteer organizations, law status of volunteer organizations, volunteer legislative system and other aspects, so this paper made according recommendations after the analysis of the relevant legislative barriers.
關鍵詞: 志愿者;志愿者組織;立法障礙
Key words: volunteers;volunteer organization;legislative barriers
中圖分類號:DF0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3)03-0327-03
0 引言
自1993年決定實施青年志愿者行動,志愿者發展迅猛。志愿者,不再單純是啟迪心智、凈化靈魂、提升公民道德意識和精神、文化、價值的一部分,更成為協助國家進行治理和服務的有力幫手,填補國家與社會之間分離的空間。志愿者立法逐步進入學者視野,立法呼聲日益高漲。相關志愿者立法無疑有其必要性和緊迫性,但由于研究對象——志愿者及志愿組織的不確定性和復雜性,立法活動存在一定的前提問題暨需解決。
1 志愿者及志愿者組織概念界定的立法障礙
我國已多個省份對志愿者進行了立法,其中均不乏對志愿者以及志愿者組織的法律界定,但由于其分散性和個體性,致使對志愿者、志愿者組織等這些對志愿者立法至關重要的概念譜系的界定缺乏確定性、一致性、科學性和權威性。《中國青年志愿者注冊管理辦法(試行)》將志愿者界定為是指不為物質報酬,基于良知、信念和責任,自愿為社會和他人提供服務和幫助的人。但由于其制定主體辦公廳,不具有行政立法主體資格,這一試行辦法只能視為行政規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低于地方立法,無法實現終止地方立法中概念紛爭的使命。
1.1 志愿者概念的法律界定 志愿者的界定應避開定義陷阱,我們總是沉醉于用抽象概念作為分析工具以期實現對同一事物顯著價值的集合,用概念提煉、邏輯分析以確保理性的妥當性和科學性,克服認知的隨性和任意,對科學的行為以科學的方法進行科學分析以滿足科學考量的理由。但“界定概念的工作既可以起到‘昭示’的效果,也可能產生‘障目’的作用”。[1]為防止落入純粹概念法學的晦澀窠臼,同時源于法學概念構建的宜形成假設一個虛構的本質領域,對志愿者概念的界定不應糾纏于語言表達的細枝末節,而需明確應包含的主要因素:
1.1.1 志愿者僅指有意愿從事志愿服務的個人,不包括組織。即使有機構志愿向志愿者組織提供物質或人員服務,也僅僅可成為志愿者組織的會員單位或以其他法定形式參與志愿服務,而非直接成為志愿者。
1.1.2 志愿者個人須以一定的志愿者組織為依托和載體來進行志愿服務活動。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務活動,絕非僅憑一已之力,而是以法律許可的志愿者組織的形式構建和管理,一方面便利于對志愿者進行有效管理以及對志愿者權利施加保護,另一方面有利于杜絕以志愿活動為旗號的違法行為。
1.1.3 志愿者所提供的志愿服務活動的奉獻性。聯合國將志愿者定義為“不以利益、金錢、揚名為目的,而是為了近鄰乃至世界的奉獻活動者”。[2]美國1997年《志愿者保護法》第六章定義中規定,“志愿者詞意為個人在為非營利組織和政府機構服務,并且不領取以下(A)補償(合理的退還或事實上花費的成本的補貼除外);或者(B)任何取代補償的物品,每年等于或多于$500,這一定義包括作為領導者、官員、信托人和直接服務的志愿者在內”。[3]我國分別制定的志愿者相關法規中,對志愿者不以獲得報酬為目的的規定,僅僅散見于個別地方性法規之內,多數地方性法規立法中沒有明確志愿活動的奉獻性這一重要因素。即使志愿者依法或依章程獲取一定的生活補貼也不影響其奉獻性屬性。志愿者從事志愿服務時,不為任何物質報酬,而是以奉獻他們的時間、精力、技術、才華為動機。實然而言,志愿者奉獻的是人類的智慧。[4]
1.1.4 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務的社會公益性。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務,非以個人利益為出發,甚至非以本國利益為出發,而是以整個社會或世界的利益為宗旨,在從整個社會獲取的同時回報社會。通過其志愿服務提升整個社會的公正、穩定以及精神價值,也是公眾參與社會管理與社會生活的一種重要方式。
1.1.5 志愿者服務的志愿性。志愿者從事志愿服務非為外界所迫使也非于法定義務而全然出于其自發、自覺自愿,以自己的時間、技術、知識、資源等為社會提供服務和幫助,出于其回報社會的奉獻精神。
我國現有志愿者立法對志愿者概念界定的基本因素立法表達或然有別,因此,對志愿者定義具體語言表述可再斟酌,但其界定中必然包含以上五個重要因素,否則引起志愿者概念的歧義,導致立法障礙。
1.2 志愿者組織概念的基本要素 《中國青年志愿者注冊管理辦法(試行)》中未規定志愿者組織的概念。在實踐中,世界各國對慈善團體或志愿性組織賦予的定義各不相同,存在“志愿部門”、“慈善組織”、“非營利性組織”、“獨立部門”、“第三部門”等等稱謂。[5]我國各地志愿者立法中關于志愿者組織概念,也分別有志愿者組織、志愿服務組織的不同稱謂。筆者認為志愿者組織成立之本意即在為社會提供服務,志愿者服務組織的稱謂有同義重復之嫌,統一為志愿者組織,涵蓋或基本涵蓋以下基本要素:
1.2.1 志愿者組織的非營利性(non-profit-distributing)。非營利性是指不以獲取利益和利潤為機構運行和運作目的或者其利潤不分配給成員和管理人員。志愿者組織的非營利性是其標志性特征。
1.2.2 志愿者組織的公益性。即志愿者組織設立的宗旨是為實現全社會或多數人的利益需求,以提供公益和公共服務為目標,幫助解決社會問題,如環境保護、搶險救災、扶助孤老、法律服務、醫療保健、文物保護等社會普遍利益。
1.2.3 志愿者組織的自治性。自治性是志愿者組織在自我管理、自我選擇、自我決策基礎上的自主、自愿行為,獨立于各級政府之外并不受其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或個人的非法干涉。
1.2.4 志愿者組織的法定性。志愿者組織不得僅以公益為擋板自行為之,須以法律規定和許可的方式成立并接受設立機關和主管機關的監督和管理。
1.2.5 志愿者服務組織無需納稅(Exempt from Tax)。美國《志愿者保護法》第六章定義中規定,“非營利組織”一詞義為:(A)任何一個在1986國內稅收法案第501(c)(3)節,在此法案501(a)節不需納稅,并且不進行任何在犯罪統計法案(28 U.S.C 534 note)第一章,第(b)(1)子章中所定義的仇恨犯罪的機構;或(B)為了公共利益,主要為了慈善、公民、教育、宗教、福利、健康等原因而運作的非營利組織,并且不進行任何在犯罪數據法案(28 U.S.C 534 note)第一章,第(b)(1)子章中所定義的仇恨犯罪的機構。[6]這一規定(A)中的無須納稅的條款,對于我國志愿性組織的界定起到借鑒作用。在強調志愿者組織義務的同時,明確無須納稅的權利。對志愿者進行立法時,對志愿者組織概念的表述須突出其基本要素,以形成其特定含義。
由于各地志愿者立法中對于志愿者以及志愿組織的概念界定分散、矛盾,成為志愿者立法的障礙,確定并科學界定志愿者以及志愿者組織概念是志愿者立法無法逾越的基礎。
2 志愿者組織法律地位的立法障礙
志愿者組織法律地位包括志愿者與政府的關系、志愿者組織與志愿者之間的關系。由于現有法律多以協議的方式約束志愿者組織與志愿者,這種協議將二者之間的關系納入民事法律的調整范圍。但對志愿者組織的公共性、行政性缺乏明確的認識,加之我國的志愿者組織反射出更多官方半官方色彩,明確志愿者組織的行政主體法律地位,是完善志愿者立法的前提。
2.1 志愿者組織的行政主體地位 現代的法觀念基于三個支柱:作為國家壟斷和科學建構的法;在國家和市民社會區分下法的去政治化;以及作為政治上合法的社會轉型的原則和統一工具的法。[7]西方國家20世紀60年代和70年代權利革命達到頂點,解除管制、私有化、去政治化,恢復市民社會的自治空間成為經濟學與政治學家的重要主張,而公法學者對社會變遷的回應卻充滿本位主義的色澤:“絕不允許由縮減政府規模引入私人機構而產生的‘新領域’脫離公法的控制”[8]。福利國家強化了政府干預的范圍,政府無法滿足公民無限的公共需求,解決方法之一即是將管理的手段由統治過渡到治理,國家至上主義與社會至上主義結合,統治的權威不再由國家和政府壟斷而是由政府與社會中介機構分享。志愿者組織作為填補在國家與公民之間承接部分公共管理職能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協助政府對社會進行管理,政府還可以通過購買志愿服務組織的服務實施公益事業項目,將部分社會福利或服務行政轉由志愿者組織提供,其身份不再僅僅是民事主體,而是行使公共權利對社會事務進行管理的行政主體,與政府的統治行為僅僅是方式、方法上量的差別,究其實質,皆有可能在行使社會公權利作出行為時侵犯到公民的合法權益,會對社會成員的權利產生影響。這種影響的基礎源于公共權力的行使,無法歸于民事法律調整,而需歸于行政法規范和控制。志愿者組織的法律地位應為非行政機關的行政主體,判斷志愿者組織的法律地位標準在于其是否行使公共管理權力。
2.2 志愿者組織與政府的關系分析 現代國家理論不得不使自己與這些實力強大的團體的存在相適應。它必須要確定某種對這些團體進行調和的方法。它也必須確立這些團體與行使公共權利的政府之間的關系。[9]政府管制的極度膨脹和快速增長,導致規制還是放松管制,在西方國家的爭議長久未決,無論是政府規制還是自由市場均存在著無法回避的諸多缺陷。由于我國全國性志愿者立法尚未成型,政府與志愿者組織之間的關系僅能從我國現有散亂的地方立法中找尋蛛絲螞跡。目前,我國 “政府與志愿者組織合作類型主要有三類:政府支持運作;政府委托經營以及政府購買服務”[10],這三種合作類型都明確了志愿者組織與政府之間由對抗走向合作。
出于對我國將來志愿者立法的前瞻立場,我國政府與志愿者組織的關系包括政府對志愿者組織的支持、管理關系,志愿者組織對政府的監督制約關系。在政府對志愿者的支持扶持領域,除提供財政的支持、業務的指導、維護志愿者組織的獨立性外,應更多授權或委托給志愿者組織一定的公共管理權力以確保志愿者組織在組織志愿服務活動時更好的服務社會服務公眾。政府對志愿者組織的管理主要集中在登記管理和業務管理兩個方面。志愿者組織必須經過登記注冊方可以開展志愿服務活動,登記的依據主要是《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等法規。業務管理主要包括對志愿者服務基金的募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以及社會對志愿者組織業務的監督和管理。志愿者組織對政府的監督制約關系展現于群體性參與決策以及訴訟活動。
2.3 志愿者組織與志愿者關系分析 根據《公務員法》的規定,非民辦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多為公務員或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人員,二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可適用《公務員法》。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條的規定,民辦非企業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建立勞動關系適用勞動合同法。部分志愿者組織屬于民辦非企業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形成勞動合同關系。但志愿者與志愿者組織之間并非簡單的勞動合同關系,有學者認為是一種特殊的合同關系。[11]筆者認為歸于一種特殊的行政管理關系更具合理性。首先,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務須以志愿者組織為依托和載體。其次,志愿者組織享有對志愿者進行管理的職權和職責,如志愿者組織有義務為志愿者開據提供志愿服務的證明;有權力給予志愿者一定的物質、精神獎勵和鼓勵;志愿者組織還應當具有剝奪以志愿者身份從事任何以贏利為目的或違背社會公德的活動的志愿者身份的權力。志愿者組織作為行使公共管理權力的行政主體所對應的管理對象包括志愿者。因此,志愿者與志愿者組織,特別是在我國現階段,志愿者組織多由學校、共青團、總工會、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非民辦社會團體承擔,其與志愿者之間難以形成真正的平等關系。志愿者組織拒絕或怠于為志愿者開據志愿服務證明或未按照規定給予志愿者獎勵時,志愿者有權利提起行政訴訟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志愿者組織的法律問題不僅指其法律地位,從發達國家志愿組織發展的經驗來看,我們需要立法者對法人團體的成立要件、申請程序、組織運營、政策支持等加以明確,規范其活動。[12]對于志愿者組織基金的監督控制以防止盜用和濫用,也是志愿者立法不可忽視的問題之一。只有明確志愿者組織的法律地位,充分發揮現有的對行政主體綜合的立體的多元的監督管理體制和體系的作用,以期實現對志愿者組織的限制和控制。
3 志愿者立法體例和模式的立法障礙
對從事志愿服務的青年志愿者,一些省市制定的地方性法律規定,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在錄用公務員、招聘工作人員時,在同等條件下,對參加志愿服務成績突出者可以優先錄用、聘用。鼓勵有關單位在招聘、招生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錄取受到表彰獎勵的志愿者。但地方性法規的法律效力僅及于地域范圍之內,若青年志愿者報考的學校或單位超出地域之外,這些條款則無法實現對志愿者的激勵作用,無法實現法律的可預見性和法確定性的價值。因此,制定一部位階高于地方性法規而在全國范圍內有效的行政法規或法律已無爭議。
爭議在于,是以一部法典將志愿者及志愿者組織的全部規范事項納入采取狹義、單數立法的立法例,還是分別以數個法典將規范事項集合而成采取廣義、復數立法的立法例。我國現有的志愿者地方立法,多采取的單數立法例,學者提出的立法建議亦體現單數立法例特色。[13]美國政府在1973年制定了《志愿服務法》,1989年修訂了《國內志愿服務修正法》,1990年制定《國家和社區服務法案》,1997年制定了《志愿者保護法》,2009年3月美國通過了鼓勵志愿者服務的《服務美國法》等,[14]即采取的復數立法例。
基于志愿者立法的諸多經驗與理性的差異,無法體現社會的整體偏好,以一部《志愿者服務條例》或《志愿者服務促進條例》進行立法,雖然具有簡單可操作的優勢,卻由于無法涵蓋和歸納所有與志愿者相關的法律問題而存在缺陷,采取復數例分別立法更利于在統一總括的規定之外,對志愿者、志愿者組織、志愿者基金、志愿者服務活動,尚能體現其各自的特殊性與預測性,體現其特定的認識和參照符號。
4 結語
志愿者立法障礙絕非僅存在志愿者及志愿者概念的界定、志愿者組織法律地位的確定以及志愿者立法體例,還包括志愿者服務范圍的確定,志愿者權利義務、志愿者激勵和支持政策等等方面。“規則制定從本質上說是一種行政程序,被設計用于普遍且面向未來的行為規范的形成與實施”。[15]但通過更細密的規則來管制一切的觀念普遍遭到幻滅。徒法不足以自行,在立法條件尚未成熟的情況下急于立法只能導致立法的滯后和隨意。因此,在解決理論難題立法障礙之前談立法乃紙上談兵,唯理性的變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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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政府組織,在我國又被稱為民間組織,同時還被稱為“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非營利性組織”、“社會中間組織”、“中介組織”、“第三部門”等,這些名稱一般沒有實質性的區別,但是關于其概念的界定至今尚未形成定論,學界認為:“民間組織”概念突出了公民社會組織的民間性,其外延可以涵蓋上述各概念所要表達的主要意義,比較而言,這是一個表達公民社會組織的恰當概念。本文中筆者亦使用“民間組織”作為規范性用語, 根據國家民間組織管理局網站官方資料,民間組織應具有正規性、獨立性、非營利性、自治性、志愿性和公益性六個基本特征。
法律機制實質上是法律價值的體現方式和實現手段。法律機制可分為內部機制和外部機制兩個二級機制。法律機制不是自發機制,而是人類根據滿足自身需要的各種目標,通過人們的主觀努力建立起來的人為機制,是由國家所設置的,且往往以法律規則的形式表現出來。目前,我國民間組織參與社會救助的法律機制是殘缺的,具體表現為立法進程的滯后、政府管理理念的落伍和社會整體環境的欠缺,民間組織自身的不足,個別內部機制甚至是不存在的。因此,建立完善的法律機制是實現民間組織參與社會救助法治化目標的必由之路。
二、民間組織參與農村社會救助法律機制內部聯系之完善
(一)培育正義觀念的指導機制
正義是社會的最高價值目標,正義觀念是人們關于社會體制公平合理的理想追求,屬于社會意識形態,對人們的實踐活動具有能動的指導作用。這種追求社會公平正義的價值理念是民間組織參與農村社會救助不可或缺的。
首先,群策群力培育社會整體公益價值觀。借鑒發達國家、地區成熟經驗,發動全社會力量呵護公益精神的萌生發育。其次,各方確保自身利益訴求的正當性和合理性。亞里士多德曾指出:正義以公共利益為依歸。民間組織參與社會救助中涉及多方主體:政府、民間組織、社會弱勢群體、其他關涉方等,相應利益需求難免會有交集或沖突,這就要求各方主體在此過程中秉承寬容與理解精神,以公平、公利、公德為導向保持克制與理性,確保自身利益訴求的正當性和合理性。
(二)打造利益需求的驅動機制
利益需求產生的行為動機以及動機與行為之間的內在聯系即利益驅動機制,是法律調整利益關系的功能得以啟動的內部根據和動力機制。為保證民間組織參與農村社會救助法律機制的良性運作,則必須確保其中所涉各方利益需求的最大化滿足。
第一 ,改革現行政府機關及各級官員的政績考核體系。我國傳統上的官員政績考核存在“唯經濟”、“唯GDP”傾向,今后當以貫徹科學發展觀為契機,深入改革現行官員政績考核機制,加大民生改善績效在政績考核依據中的比重,從而促使政府官員更加重視改善民生,更加重視助力民間組織參與農村社會救助。第二,改革現行民間組織登記、稅收和審計監督管理體制。今后當在立法及實務中漸次改良,將民間組織設立逐步實施備案制,降低民間組織成立的門檻;逐步研究推行民間組織免稅制度,對民眾捐贈物資和民間組織非營利性收入實施減免稅政策;完善對民間組織的評估表彰機制,更能激勵其不斷努力。第三,重視物質獎勵、精神激勵機制的作用。政府一方面要適時采用多種方式對熱心公益的民間組織或公眾個人予以物質獎勵和精神激勵,對公益人物、公益民間組織尤其是熱心參與農村社會救助事務的民間組織探索開展更獨立,更公平、公開、公正的評比活動,激勵先進典型同時也對社會公眾以精神啟迪和警悟。
(三)重構權利義務的整合機制
利益整合的方式包括機械整合和有機整合,前者是用一種利益否定另一種利益,一種利益取代另一種利益。后者是將各種利益用一種利益有機地統一起來,形成整體利益,建構多種利益并存并以某一種利益為統帥的社會機制。現代市場經濟、民主政治和法治國家,要求實行有機性的整合。權利和義務是利益關系正當性的權衡機制,賦予權利激勵,設立義務制約,法律就是通過對權利義務適時整合來達到調整利益關系的目的。
傳統上關涉民間組織參與農村社會救助中的利益整合大都采用行政性機械整合,存在壓抑甚至無視民間組織利益訴求傾向,未來將致力重構權利義務的整合機制。針對目前民間組織及農村社會救助領域立法混亂情勢,適時啟動最高權力機關層面的立法程序,作為過渡措施,可以先由國務院或民政部對有關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法律文件進行編纂,借此對民間組織參與農村社會救助中所涉各方權利義務予以明晰:明確“救助貧困公民是國家和政府的責任和義務,責任和義務并不意味著負擔,而是保障公民基本生存權的客觀需要”,明確政府、社會、個人在現代社會救助中各自的特有功能尤其是政府與民間組織現代合作關系確立的重要性。
(四)健全法律程序的控制機制
程序是我們實現“有節度的自由、有組織的民主、有保障的人權、有制約的權威、有進取的保守”這樣一種社會形態制度化的基石。法治社會中,法律程序主要通過對權力的控制和權利的保障實現對社會秩序的控制。
就民間組織參與社會救助過程而言,所涉法律程序眾多,樹立程序正義、程序合法理念,發揮法律程序的控制功能干系重大。一要強化立法程序的規范性。二要強化政府依法行政的現代行政程序理念。三要明晰民間組織參與農村社會救助事務的具體程序。四要指導民間組織內部治理程序的良性生成。五要建立完善的問責程序(或可稱為權利救濟程序)。上述諸法律程序環環相扣,彼此聯系又彼此制約,使所涉各方行為囿于程序正義之軌道。
(五)完善法律責任的追究機制
一是行政責任。政府相關機關(民間組織管理機關、負責社會救助事務的民政部門等)與民間組織、農村受助群眾等相對人構成多種行政關系。這些行政機關在管理民間組織或農村社會救助事務時,一旦存在濫用公權力實施公務行為造成民間組織或受助群眾利益受損,應明確政府機關應負的行政責任。二是民事責任。在民間組織參與農村社會救助過程中,存在大量平等主體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在這些平等主體間因為類似這些權利義務關系難免發生各種侵權行為,應追究侵權方的相應民事責任。三是刑事責任。今后在我國法律制度設計中應就承擔刑事責任具體情勢做出細化規定,做出準用性規范甚至確定性規范增強刑事責任追究的可操作性。刑事責任追究機制的完善將是民間組織參與農村社會救助法律機制良性運轉的最后一道屏障,所以應當更加關注。
三、完善民間組織參與農村社會救助法律機制之外部聯系
(一)創新法律成立機制
法律的產生過程,反映在法律的供求關系中,是社會法律需求的形成(生成)與國家機關的確立(制定、認可)兩種因素之間由不平衡走向平衡的過程。這種過程,我們稱之為法律的成立機制。創新當前社會救助領域法律成立機制,推進立法進程為當然選擇。
首先,應在憲法中明確公民享有的社會保障權,以適應當前及未來社會救助形勢發展需要。其次,制定統一《民間組織法》和《社會救助法》,明確民間組織的經濟法主體地位和獨立民事主體的法律地位,使其更多承擔起作為國家干預社會分配法律制度子系統的經濟法責任。再次,制定補充性的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法律文件。
(二)理順法律實現機制
法律實現機制是指在法律實現的方式和過程中權力與權利的制度化安排。有關民間組織參與社會救助過程中涉及法律的實現,形成了以守法、執法、司法為基礎,與其他制度性安排有機互動共同作用的一個良性機制。
一是公眾守法機制的完善。有關民間組織、社會救助方面的法律制度要得到順利實現,首先要求“大家所服從的法律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為確保法律的良法性,應逐漸完善法律的違憲違法審查制度,更加明確民間組織和公民對立法的參與權、建議權。二是行政執法機制的貫通。嚴格依法行政,樹立程序正義的公務理念,為法律的良性運作疏通管道。政府機關在實務中要主動做好農村社會救助領域的宏觀規劃指導,明確與民間組織責任劃分與關系。三是公正司法機制的保障。除了繼續推行司法改革、強化司法人員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之外,還應特別關注明確民間組織在程序法上的訴權,探索實施公益訴訟制度,并扶持公益律師團隊不斷壯大。
(三)重視權力保障機制
一方面,強化公權力的保障。除有關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對民間組織參與農村社會救助的保障外,應借鑒寧夏回族自治區改革實施的“民生報告提交人大審議制度”,即“用制度逼迫施政者重點考慮民生問題”,可以考慮在全國推廣。
另一方面,社會權力的保障。改革現行政府年檢審計等純行政化評估監督體系,探索建立獨立第三方評估機構。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第四權力”的作用。目前大陸地區存在的諸如律師協會、婦聯等民間組織應該利用自身優勢,在游說政府、監督其他民間組織參與社會救助事務等方面多下工夫,以爭取民間組織制度環境的改良參加農村社會救助的效率。
(四)強化自律互動機制
法律機制良性運轉除了上述他律機制之外,還需要依靠社會自律機制的同步配合協調。就民間組織參與農村社會救助過程中所涉及的自律機制而言,主要有政府自律機制、民間組織自律機制和其他社會組織自律機制等。民間組織借以自律的規則可分為兩類:一是民間組織內部的自律規則;二是民間組織行業內公共政策。與上述其他自律機制適時互動并與法律機制遙相呼應,促進大陸地區民間組織參與農村社會救助的制度環境漸次改良。
第一,與法理相聯系。法理即法的一般理論,特別是有關我國社會主義法的理論包括法的產生、本質、特征、發展、作用、形式以及法的制定和實施等基本概念、規律和原理。學習行政法的概念、淵源、地位、性質,應當回顧法理學的有關內容,行政法是調整行政主體與被管理人—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之間行政關系的法律規范,而法是國家制定和認可的調整社會關系的行為規則。行政法是法的一個分支。行政法的淵源和法的淵源基本是一致的,主要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等。在學習行政法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時,結合法理中法律體系的內容,明確行政法是四大部門法之一。我國行政法屬于社會主義法的類型。為了更好地認識依法行政的、內涵,可重新認識法理中關于社會主義法的基本要求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這樣才能深刻領會依法行政和法的基本要求是一脈相承的、
第二,和憲法相聯系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主要規定國家的本質和形式,國家機構的組織,職權和基本制度,以及國家與公民的基本權利義務。相對手其它部門法與憲法的關系而言,行政法與憲法的關系尤為密切。行政法的許多規定在憲法中找到更高一層次的依據。在學習行政法律關系時,我們知道,作為法律關系一方的行政機關享有行政職權,并具有行政強制力,對依法成立的行政決定,被管理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有遵守的義務。而這些權利義務的規定恰恰來源于憲法,憲法明確規定了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社會的權利,并賦予行政機關強制執行力。此外,憲法中規定的組織形式和領導體制在行政法中作了具體的闡述,憲法中有關教育、計生、環保、勞動等問題的規定是行政單行法是:教育法、環保法、勞動法產生的依據。
第三,和其它部門法相比較行政法、民法、刑法、經濟法是我國四大法律部門,它們調整的社會關系不同,基本原則不同,規定的內容也不同,學習行政法,如果能和其它三個部門法相比較,則能突出行政法的特點,有助于領會行政法的實質。
我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在民事活動中,平等主體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我國《民法通則》明確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民法中除規定作為民事主體應具備的條件外,還規定大量的民事行為規則,如規則、合同成立的規則。違反民法的規定要承擔民事責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等。刑法調整的是觸犯刑法產生的刑事法律關系,公民和單位可成為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刑法采取的是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相當的原則。具體分為十章如危害國家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罪等。觸犯刑法要承擔的刑事法律責任包括管制、拘役、徒刑、死刑、罰金、剝奪政治權利等。經濟法調整的是國家干預經濟活動過程中形成的經濟權限和責任關系。經濟法律關系主體包括享有經濟決策和調控權力的行政機關和企業單位以及進行生產經營的經濟組織。經濟法遵循資源優化配置原則、國家干預原則、社會本位原則、公平效益等原則。經濟法的內容主要包括經濟組織法、市場調控法、宏觀調控法,市場分配法,確立了如證券、保險、獎勵等多項行為規則,違反經濟法要承擔賠償損失等經濟責任。行政法在主體、調整對象、原則、內容和責任方面不同于以上三個部門法,表現出自己的特點,它調整的是不平等的主體間的法律關系。法律關系的一方是享有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另一方則是被管理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行政機關是行政法律關系的主角,法律賦予它權力,規定它的行為規則,行政機關享有超越于被管理人的權力,可以單方做出影響對方權利義務的決定(而不象在民事活動中,雙方當亭人地位平等),行政機關不經對方同意可做出行政處罰決定,而在民亭活動中雙方行為要經雙方同意,如買賣行為。行政機關行使職權不是無條件的,行政法采取合法性原則和合理性原則,即要求行政機關做出行政行為既合乎法律又合乎情理。行政法規定了多種行政行為,主要是行政立法行為,和行政執法行為。后者包括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許可,行政復議等。實施行政行為要求主體合法,有法律依據,內容和程序合法。行政行為違法,承擔行政責任,包括行政處分,撤銷違法行為、返還、承認錯誤,消除影響等。
【論文摘要】行政權力的日益擴大,極易使社會會共利益遭受侵害。。如何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從域外經驗看,現代法治國家大多把建立行政公益訴訟制度作為保障手段。但在我國,行政公益訴訟的立法尚處于完全空缺的狀態。這一法律制度的缺失,不利于構建社會***和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建立中國特色的行政公益訴訟制度成為當前理論討論和司法實踐的熱門。構建行政公益訴訟制度,應當在的立法上,對訴訟主體、受案范圍、舉證責任和激勵機制等題目作出明確規定。
隨著行政權的日益擴大,損害公共利益的行政行為日益增多,為限制行政權的擴張,很多國家開始在行政訴訟領域引人公益訴訟制度。在我國社會經濟生活中,同樣存在大量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受侵害的現象,卻由于現行公益訴訟的缺失,無法通過保護利益方式中最有效的方式—訴訟來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近年來,隨著一些直接關系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案例的出現,行政公益訴訟引起了廣泛的社會關注,并逐漸成為一個司法熱門話題。目前,我國法學工作者對行政公益訴訟理論的討論和研究正在不斷深人,但行政公益訴訟本身在立法上還是一片空缺。從保護公共利益、建想法治社會角度看,應在鑒戒域外經驗基礎上,完善我國訴訟立法,建立有中國特色的行政公益訴訟制度。
一、建立并完善行政公益訴訟制度是現代法治的基本要求
公益訴訟起源于古羅馬,是和私益訴訟相對而言的,“私益訴訟是保護個人所有權利的訴訟,僅特定人才可提起,公益訴訟是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訴訟,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凡市民均可提起。”公益訴訟雖早在古羅馬就已存在,但引起廣泛關注卻是在20世紀。隨著高科技的迅速發展,人們的生產、生活日益社會化,現代社會的政府廣泛地干預社會的教育、衛生、經濟、文化、福利事業,治理范圍不斷擴大,隨著現代行政法的發展,行政權日益強大、極度擴張,不時侵害私人權利主體的正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侵害前者的利益的違法行政行為,受侵害權利主體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對于侵害公共利益的違法行政行為,世界主要法治國家都建立了類似的行政公益訴訟制度。行政公益訴訟是指特定的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個人以為行政機關或法律授權組織所實施的行政行為侵害了公共利益,以維護公共利益為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依法進行審理和判決的活動。
同傳統行政訴訟相比,作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針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提起的行政公益訴訟有以下幾方面的特征:第一,主體的廣泛性。“行政法上的原告資格概念與司法上的原告資格概念都不是靜止不變的”,公益訴訟正是原告資格不斷拓寬、公民提起行政訴訟的渠道越來越暢通的產物。行政公益訴訟的主體不局限于具體正當權利直接受到不法侵害者,其他特定國家機關、團體和個人也可以以公眾利益受到侵害為由代表國家和公眾提訟。第二,訴訟目的的公益性。固然有的行政公益訴訟也會牽涉到者的私益,但行政公益訴訟的目的主要是為了確保行政行為的客觀正當性、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維***律的尊嚴與社會正義。從這個意義上說,行政公益訴訟的設立承載著更多的社會責任。第三,訴訟功能的預防性。行政公益訴訟的提起不以發生實質的損害為要件,當國家機關的違法行為、不當行為或者不行為,即使還沒有達到使公民、法人的利益遭受現實損害的時候,無法律上直接利害關系的人也可以訴請司法機關對其進行司法審查,因此,行政公益訴訟的功能具有明顯的預防性質。
在我國,從現行行政訴訟法及其相關規定中都找不到有關公益訴訟的痕跡,行政公益訴訟在我國立法上還是一片空缺。立法上無規定并不即是實踐中不存在,隨著大眾法治意識、權利意識的進步,一些關乎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例不時見諸于報端,在社會上,在學術界掀起層層波浪。例如,嚴正學訴椒江文體局不履行法定職責案、沈某訴浙江桐鄉市國稅局行政不作為案、杭州一市民狀告杭州市規劃局違反規定在西湖風景規劃區內批準建立非旅游設施案、南京市紫金山觀景臺案等,這類實際上屬于行政公益訴訟的案件中,法院都以公民原告不適格、公***張的公共利益不屬行政訴訟保護的訴的利益范圍為由駁回了公民的。在夸大現代法治,夸大維護公共權利的今天,建立我國行政公益訴訟制度勢在必行。
二、構建行政公益訴訟制度是促進社會***和完善法治的有效措施
當前,我國正在建設***的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與法治成為當代社會的兩大主旋律。構建行政公益訴訟制度對促進社會***和完善國家法治具有突出的現實意義。由于:
(一)構建行政公益訴訟制度源于對公共利益保障的需求
維護和保障社會公共利益是實現社會***的題中之意。在當前我國廳政公益訴訟制度缺失的現狀下,維護公共利益經常因沒有具體可操縱的措施而成為一種法律口號,違法行政作為或不作為對公共利益的侵害得不到有效遏制。這在國有資產流失、公共資金的不當使用、環境污染(不僅僅是自然環境,還包括市場競爭環境,文化環境等)等方面尤為突出。大量維護公益的行政訴訟均因人與被訴行政行為無直接利害關系,不具備原告資格而被駁回。可見,基于維護公共利益的需要,建立行政公益訴訟制度有著迫切的現實意義。
(二)構建行政公益訴訟制度能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
依法治國的基礎在于依法行政。不可回避的現實題目是,政府機關及其公務員并不是超脫一切利害關系之外的,他們本身也組成了若干團體和階層,互相間也有形形的利害關系,行政執法過程中的地方保護主義、團體保護主義現象比比皆是,都說明了這個題目。建立行政公益訴訟制度,將行政權的行使納人司法審查的范圍,通過法院對行政公益案件的審理,審查某個政府機關的某項行政行為的正當性,就可以審查某個政府機關公務員與行政權有關的某項行為的正當性,使權力得到有效的監視和制約。
(三)構建行政套益訴訟制度是完善行政訴訟制度的需要
完整的訴訟制度,既應當有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正當權益的救濟,也應當有對國家和公共利益的保護。缺少行政公益訴訟,是我國行政訴訟制度的一個重大缺陷。首先,行政訴訟法的立法宗旨決定了建立行政公益訴訟的必要性。行政訴訟法的兩大宗旨表明,行政訴訟中既應有私益之訴,也應有公益之訴,現行《行政訴訟法》欠缺對行政公益訴訟的規定,顯然有違其立法宗旨。其次,建立行政公益訴訟制度是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拓展的要求。行政訴訟的發展要求我國《行政訴訟法》要確立對抽象行政行為至
感謝您的閱讀,*。少是規章以下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審查制度,而行政公益訴訟制度不失為一種較好的選擇。再者,行政訴訟原告資格全面拓展也要求我國建立行政公益訴訟制度。
三、構建我國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具體設想
(一)實現多元化的行政會益訴訟主體
“在社會利益上,每個人都是為權利而斗爭的天生的斗士。”參照各國經驗并結合我國實際情況,筆者以為在我國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的主體應實行多元化,包括檢察機關、社會團體、普通公民等都可以提起公益訴訟。檢察機關作為國家的法律監視機關,在行政程序意義上的監視應該是全面的、完整的,現階段的行政訴訟監視實際上是一種嘗試性監視,具有不完整性。因此,對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政機關,檢察機關應代表國家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社會團體的主要功能是對成員利益及社會公益的維護,以及對政府活動的參與和監視。社團應在不特定多數的成員利益和社會利益受到侵害的時候代表成員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如在工商部分對生產劣質食品的廠家不加治理的情況下,消費者協會即可代表廣大的消費者對工商部分提起公益行政訴訟。另外,應答應普通公民對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政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的權利。
(二)明確行政公益訴訟的受案范圍
行政行為侵害社會公益往往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廣泛的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因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為損害公共利益或者有損害公共利益之危險的行政行為都應確定為行政公益訴訟的受案范圍,它包括具體行政行為和抽象行政行為。現實生活中,主要集中在:污染環境、破壞生態平衡;侵害廣大消費者權益;危害社會公眾生命和身體健康;擾亂市場經濟秩序;國有資產流失;破壞社會公益事業;危害公共安全等領域。
(三)確立行政公益訴訟的舉證責任
我國的行政訴訟一直采取舉證責任顛倒的舉證規則。在行政公益訴訟案件中,原告面對的一般是強大的行政機關,無論從資源的支配還是信息的占有或獲取方面都處于弱勢,“讓較少有條件獲取信息確當事人提供信息,既不經濟又不公平”。因此,為了實現原、被告雙方氣力的均衡,行政公益訴訟也應實行舉證責任顛倒原則,規定對具體行政行為正當性的舉證責任應由被訴的行政機關承擔,鑒于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及規范性文件數目及內容的龐雜,結合依法行政的要求,提供相關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責任也應由被訴行政機關承擔。原告只需要承擔證實被訴行政行為存在或者可能存在對公益的損害的舉證責任即可。
關鍵詞:醫院 行政管理 科學化 精細化
中圖分類號:R 197.3 文獻標識碼:A
科學化、精細化的管理理念的運用,使企業由原來的粗放管理逐漸向著集約式的管理轉變。此種管理模式的目的就是通過對精細化管理目標的追求,來對企業員工自身職責進行明確,有針對性地對業務流程進行優化,從而提高企業的整體實力。醫院在不斷改革與發展的過程中,也充分認識到了精細化管理的重要性,因此將其運用到醫院的日常管理過程中,并取得了一定成效。然而實際上精細化管理在應用期間還是存在一定的問題,需要進一步對其進行探究和學習。
一、醫院行政管理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醫院行政管理現狀
隨著新管理理念的引入和醫院管理改革工作的優化發展,醫院積極開展深層管理工作,員工的基本服務意識和市場意識不斷增強,效益觀念也得到了一定的強化,整體管理水平顯著提升,取得了良好的階段性成果。但是對醫院內部行政管理體系進行系統分析后,發現醫院內部管理工作仍然存在一定的問題,與我國經濟發展水平和醫療衛生事業的改革要求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部分員工尚未對自身崗位工作形成正確認識,極大增加了醫院管理協調的難度,管理科學性和精細性不足,對管理效果產生了一定的不良影響。
(二)醫院行政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1.責權交叉或重疊
首先,醫院內部各相關部門的職能范圍規定得太過寬泛,相應的工作內容也只是一些概念上的分類,并不具備十分明確以及清晰的限定。而在對職能、職責進行確定時,通常也只是借鑒原有規定以及其他經驗來進行,并沒有根據醫院實際情況以及特點來對工作內容以及人員職責進行細致劃分。其次,醫院所設置的職責規定大多較為固化,很長一段時間都不會對其進行更改和調整,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原有的規定不能與管理活動的發展相符合。最后,醫院各職能部門自身職責范圍以及工作內容不能跟上醫院的發展,進而導致部門職能落實不到實際中去,使得不少部門的工作內容以及負責業務出現重疊或者是交叉現象,致使醫院管理水平和效率長時間得不到提升。
2.工作流程不科學
想要保證醫院組織和部門真正地動起來,將自身作用充分發揮,就一定要制定完善且科學的控制模式,有效推動部門、人員能夠朝著預定目標而努力。而實際上工程流程中所包含的信息韉莘絞健⒘鞒坦婊設計等方面會對其工作效率產生直接影響。現階段,大多數醫院部門在進行管理過程中都是按照以往的工作慣例、規定等進行管理,工作流程相對較為粗糙,一旦在工作中遇到問題,就會出現處理不好或者存在漏洞等情況,導致工作效率提升受到影響。
3.人資管理能力相對滯后
首先,人力資源管理一直沿用以往人事行政管理的模式,因此對人力資源開發、預測以及規劃等方面沒有引起充分重視,致使醫院人力資源管理水平一直所有欠缺[1]。其次,教育培訓資源浪費。現階段,大多數醫院在人力資源管理方面缺少相應的統籌與規劃,并且也沒有形成人才配置一體化的機制,使得人力資源自身潛力沒有被充分挖掘出來,即使對人才進行了培養也不能對其進行合理利用,很難將培訓成果進行有效轉化,同時還有可能產生較為嚴重的浪費。此外,培訓方式與模式較為單一,培訓內容過窄等都是導致教育資源浪費的主要因素。最后,獎勵機制的缺失。同時在醫院文化建設方面也存在一定的不足,并且走入誤區當中,進而導致獎勵機制不能被有效發揮出來。
4.內部協調機制乏力
首先,在醫院系統中,協調方式幾乎都依靠正式溝通的形式來進行,而非正式溝通的實際效應和作用都沒有被充分發揮出來,導致在面對較為復雜的工作時,協調機制不能發揮其自身真正的作用。其次,在醫院行政上下級溝通過程中,管理人員可能會對下屬工作人員提出的建議視而不見,進而使醫院管理措施落實不到實際中去。最后,相關領導不具備良好的協調意識,因此在部分事情上想通過協調來進行解決是十分困難的。
二、醫院行政管理科學化、精細化途徑淺探
針對醫院行政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醫院在推進行政管理實踐、對行政管理實踐進行改革創新的過程中應該認識到精細化和科學化管理的重要性,秉承科學化和精細化管理思想,科學配置管理權限,合理規劃管理流程,進而有效突破不同部門之間的溝通和協調障礙,切實提升行政管理效能,促使醫院整體工作得到順利流暢的運轉。
(一)管理權力合理化,加強職責的有效認知
第一,要對醫院行政規章的內容進行明確,有針對性地進行劃分,對過時、滯后的職責劃分要明確,并根據目前醫院管理過程中的實際需求,對相應部門的管理職責進行修正和調整,盡可能地保證相關部門職責都能夠滿足醫院整體管理需求。第二,要對醫院內各部門自身所承擔的職責內容進行明確,定期對職責內容進行調整和修正,避免行政管理過于粗放以及不合時宜的現象發生[2]。第三,要對行政管理工作內容進行整理和匯總,以免各部門之間的職責出現交叉和重疊,同時要進一步明確工作內容的主次關系,防止一旦出現問題沒有部門進行負責的現象。最后,在醫院管理層出現變動時,一定要對其分工進行明確以及調整,避免因為工作指導缺失而導致工作出現脫軌等情況。
(二)管理流程科學化,注重流程梳理及完善
醫院在日常的行政管理過程中,想要保證管理水平得到提升,不僅要將精細化管理落實到實際中去,還要構建起完善的工作通道。首先,要對醫院以往所使用的信息傳輸通道進行改革,盡可能地減少行政管理過程中多余且重復的環節,建立起能夠快速進行溝通以及傳遞信息的通道。同時還要根據醫院各部門的實際情況來建設信息資源庫,使相關人員以及部門獲得準確、有效的信息。其次,要對行政管理的結果進行再次改造,并對管理流程的可行性進行分析,保證行政管理可以落實到實際中去。最后,要構建靈活的處理以及應對機制,全面對醫院實際信息和情況進行分析,然后制定科學、可行的管理方案,提升相應人員和部門的參與度,使其工作積極性以及對行政管理價值認同水平得到提升。
(三)打破管理舊格局,持續完善人資體系
隨著醫院改革的不斷深化,行政管理的重點也開始發生變革,從以往較為嚴格的控制管理逐漸向激發員工工作熱情及其自身責任感方向上轉變,這樣不僅提升了醫院工作人員自身知識素養水平,還提高了他們自身的創造力水平。所以在行政管理過程中,一定要保證人力資源規劃以及培訓教育機制的完整性和完善性,使這兩方面工作內容可以良好地銜接,充分利用醫院文化自身的潛在作用,有效將行政管理落實到實際中去。同時,還要建立起完善且有效的獎勵制度,激發員工自身的工作熱情,使其能夠更好地為醫院和患者進行服務。此外,還需做好醫院內部的協調工作,提升各部門之間的溝通以及協作水平,進而保證各部門能夠按照自身責任進行工作,從而有效提升醫院的行政管理水平[3]。
(四)完善內部協調機制,增進橫向溝通與交流
針對醫院行政管理需求逐步建立權責明確、資源共享、流程明晰的管理模式,保證醫院各組織內部、各部門之間能夠逐步建立起可以實現協調分工的工作機制,力求各部門共同為經濟社會的發展而努力,促使醫院行政管理工作可以在各部門的配合下憑借流暢的工作流程實現高效率運轉。
首先,在內部協調機制的建設過程中應該重點強調管理者的主體作用,積極轉變被動的協調管理為主動的協調管理,并且借助各部門的積極配合突破現有利益壁壘,實現各部門之間的積極合作和交流,保證整項工作得以順利推進。同時,在管理工作中各部門管理人員應該注意從客體到管理主體地位的轉變,進而積極與其他相關管理主體進行良好的溝通和交流。
其次,實施有效的分權和授權,促使不同協調主體的潛力得到全面激發。如可以嘗試對決策層進行分權,促使決策層副職的權力得到一定的激活,進而有效避免形成平行協調和垂直協調所造成的交叉管理局面,增加管理難度。同時,適當地開展授權工作能夠有效解決辦公室管理工作中協調力量不足的問題,切實增強辦公室協調力量,為辦公室工作崗位的合理劃分、以及工作規章的明確授權提供相應的保障。
最后,借助對非正式溝通的利用,強化協調績效。一般來說,在醫院行政管理過程中管理者往往選擇使用正式溝通進行協調,這種正式溝通行為的使用是受到信息不對稱影響而出現的,是一種相對謹慎的決策行為。而非正式溝通作為正式溝通的補充,更為強調協調工作中的“人性化”,因此合理應用非正式溝通,能夠有效增強協調效果,為組織工作的開展創造條件。
三、結束語
總而言之,就醫院實際情況來看,在行政管理工作過程中還存在一定的不足,因此要對醫院的實際情況進行良好分析,采用最為合適的方法和策略來提升行政管理水平,進而更好地推動醫院發展。
參考文獻:
[1] 李瑩,鹿澎,金克榮,等.醫院后勤行政辦公管理的信息化建設[J].中國醫院,2015(3):62- 63.
一、理清法律進社區的概念
1、對法律進社區的概念分析。筆者認為,法律進社區活動的概念應當是:凡屬于黨政機關、社會團體、中介組織實施、作用于社區的管理、服務、援助、宣傳教育等活動,都屬于法律進社區的范疇。如社區居民民利的行使涉及的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監督、民主管理等;社區治安涉及的居民人身、財產安全;社區服務、保障涉及的衛生保健、計劃生育、困難戶和低保對象、失業人群等;社區建設涉及的小區規劃、出新、物業管理、消防、排污、綠化、美化等;涉及相鄰關系中的陽光權、噪音污染、油煙污染以及違章建筑、裝潢等;涉及到鄰里關系、家庭關系、外來人口問題等等。這些都是社區建設中涉及法律的問題,都可能產生侵權和糾紛,也都需要通過社區建設、管理以及法制宣傳教育、社區依法治理、法律服務來解決。法律進社區的特點應當為:(1)屬于社會公共事務;(2)屬于法律事務;(3)屬于黨政機關、社會團體、中介組織提供并作用于社區的;(4)屬于社區(包括居民自治組織、居民群眾、居民法人)所涉及事務對法律有需求的。
2、司法行政進社區不等于法律進社區。目前,司法行政行機關行文指出所要開展的法律進社區活動,都是從司法行政所承擔的職能來要求的,如開展社區法制宣傳教育活動,向社區延伸律師、公證、法律服務,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發展社區法律志愿者活動,積極開展人民調解工作和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等。從性質上講,這些只能屬于法律服務進社區,應是法律進社區活動中的一個組成部分,是法律進社區概念中的子概念,而不是整體意義上的法律進社區。
3、從組織運作上講,黨政機關各個部門、各社會團體、中介組織都在依照各自的職能,各自的社會定位,在不同程度上實施著法律進社區活動,如公安機關設立的社區警務室、社區輔警,組織的社區聯防隊、義務巡邏隊等。司法行政機關也是其中的一個組織實施者,不同的是司法行政機關組織實施的項目較多,群眾需要量較大。但司法行政機關只能組織本系統人員,也就是司法行政機關干部、所屬的司法所、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公證處。對其他黨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其他單位,司法行政機關只能作為社區資源來協調,動員和鼓勵他們參與到法律進社區活動中來。對其他部門在社區實施的管理、服務活動,司法行政機關也只能發揮職能作用,積極配合,而不能越俎代庖或指手畫腳。因此,法律進社區作為一項整體活動,不可能只通過一個部門的操作而達到整體實現。
二、認識司法行政組織實施法律進社區的性質和目的
司法行政組織實施的法律進社區活動是基于司法行政的職能要求,以司法行政作為法律服務的主要供給方,并組織政府其他部門和社會組織、團體為社區居民提供各種涉及社區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的便捷、優質的法律服務,是社區建設、社區服務的有機組成部分,具有社會公益性質。在這項活動中,司法行政機關既是組織者,也是實施者,同時也是服務的提供者,有別于政府其他部門,其他社會團體、組織出于自身職能和利益需要所開展的法律服務活動。
司法行政機關實施法律進社區活動的目的,一是使社區居民、居民法人得到便捷、優質、有效的法律服務,維護社區居民的合法權益,促進本地區的社區建設和社會穩定;二是提高社區居民的法律意識和法律素質,依法行使民利,依法辦事,依法維護自身權益,提高社會文明程度;三是促進司法行政機關職能在社區落實。司法行政機關的主要職能如人民調解、兩勞安置幫教、法律援助、法制宣傳教育,以及律師、公證、法律服務等,都是面向基層、面向社會的服務工作,都屬于法律進社區活動的范疇,都是社區服務的資源。開展法律進社區活動,正是落實司法行政職能有力的助推器。
三、司法行政實施法律進社區應考慮的幾個原則
開展法律進社區活動是黨和國家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廣大人民群眾辦實事的民心工程。司法行政機關在組織實施這項工程中,應注意一些原則的把握,以保證活動的健康發展。
1、加強協調、理順關系的原則。法律進社區不僅是一項活動,更是一種實實在在的服務,是為社區居民和居民法人提供涉及法律事務上的方便和幫助,是社區建設、社區服務的應有之義和重要內容。法律進社區不應當也不可能由司法行政機關一家單獨實施,只有和社區建設、社區服務的其他方面有機結合,法律進社區活動才能取得綜合性效果。當前推動和實施社區建設的主體有政府及以民政部門為主的政府各職能部門、街道辦事處、居民自治組織、社會中介組織、社會團體、社區內的企事業單位、以及居民群眾。司法行政機關推動法律進社區必須搞好協調,一是爭取區委、區政府對法律進社區活動的支持和關注,將法律進社區納入區委、區政府推動社區建設的整體框架,統一布置、統一組織實施;二是與政府各有關職能部門搞好協調、加強溝通、密切配合,融法律進社區于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社區治安與穩定、社會保障、社區環境、社區文化和各項便民利民措施之中;三是與街道工委、辦事處搞好協調,爭取其對司法所工作的支持。在城區,司法所實際是處于司法行政和街道的雙重領導之下,而且日常工作由街道直接領導。司法行政機關只有主動加強和街道的溝通與協調,聽取街道對實施法律進社區的意見,爭取他們解決司法所工作上遇到的困難,支持司法所開展法律進社區各項活動。這是保證司法所全面完成司法行政任務,不被其他任務取代,不脫離街道整體工作的重要環節。
2、整體把握,立足于職能發揮的原則。司法行政實施的法律進社區活動是司法行政職能在社區的整體落實,不單單是搞一些簡單的法律咨詢服務,而是將法制宣傳、人民調解、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務有機結合起來,作為一項整體的項目,服務于社區。因此,司法行政機關應從職能發揮的角度,整體勾畫法律進社區的方案和途徑,從宏觀上把握法律進社區與其他社區服務的配套銜接,保證這項活動收到良好的社會效果。同時,要特別注重街道司法所在法律進社區活動中作用發揮,因為司法所是司法行政的派出機構,承擔了司法行政職能在基層落實的任務,其工作范圍和對象也正是社區內的居民群眾和企事業單位。可以說,司法所的全部職能作用發揮,都屬于法律進社區的范疇。司法行政機關在推動法律進社區活動中,應首先關注對司法所的指導、督促和服務,協調解決司法所在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困難,調動其工作積極性,及時總結和推廣好的經驗和做法,努力保證司法所職能作用得到最大程度的發揮,為法律進社區活動奠定堅實的組織和機構保障。
3、求真務實,便民利民的原則。在當前改革大潮下,社會關系、人們的生活方式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特別是隨著人民群眾生活水平的提高,家庭小型化和人口老齡化的趨勢日益明顯,加上新型小區、高層小區的出現,人們的生活環境發生了變化,一些隨著改革而出現的新型社會矛盾,給社區居民帶來了更多的涉法問題,如勞動、醫療、保險、住房、養老、托幼、家政、消費、物業管理等方面,客觀上對包括法律服務在內的社會化服務有了更高更廣泛的需求;一些特殊群體,如老年人、殘疾人、優撫對象、下崗職工對涉及法律方面的服務和援助也更為迫切。同時,隨著依法治國方略的實施,法律對社會事務的調整作用日益明顯,也為法律服務拓展了空間。法律進社區活動正是適應了改革的需要,適應了人民群眾是需要而開展的,具有很強的社會基礎和群眾基礎。司法行政機關應當以此為契機,從實踐“三個代表”的高度來看待法律進社區活動,轉變作風,重心下沉,真正為社區群眾辦實事,做到難有所幫、貧有所助,形成群眾看得見、摸得著、用得上、有保障的法律服務機制,贏得群眾的歡迎和支持。
四、拓展法律進社區的途徑
作為社區建設系統中的一個子系統的法律進社區活動,其內容與社區建設的各個方面密切相關,其實現途徑也必然要與社區建設的各個方面密切結合,才能有效實現法律進社區。筆者認為,至少在以下幾個方面搞好結合:
一是法律進社區活動與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相結合。黨的十六大提出了建立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目標,并明確提出:“政治文明的核心是把黨領導,人民當家作主與依法治國有機結合”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本質就是人民當家作主。當前廣泛開展的社區建設,其核心就是社區居民的民主自治。法律進社區應當結合社區依法治理的推進,在法制宣傳內容中加大公民民主政治權利的宣傳力度,引導社區居民依法參政、議政,依法行使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權利,并為社區居民民利提供相應的法律服務。
二是法律進社區活動與社區精神文明建設、公民道德建設活動相結合。前文所述法律進社區活動的目的之一是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和法律素質,提高公民依法維權、依法辦事的能力。而這與社區精神文明建設和公民道德建設的目標是一致的,是社區精神文明建設的內容之一。司法行政機關開展的全民普法教育活動與社區精神文明建設、公民道德建設在內容上應相互包容,在組織運作上應與黨委宣傳部門、街道、社區自治組織共同實施,在方法形式上應豐富多彩,在宣傳陣地上可共同利用,在骨干隊伍上相互支持。特別是結合社區居民身邊發生的事,可以借用社區學校、夜校、講座、宣傳欄、座談、討論、法制文藝、漫畫、演講、征文等陣地和形式將精神文明、公民道德和法律知識結合起來進行宣傳教育,將更能夠為居民所接受,得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是與社會穩定、社會治安工作相結合。司法行政機關履行的人民調解、法律援助、兩勞人員安置幫等職能,本身就是社會穩定的基礎工作。開展法律進社區活動就是要更深入地落實這些職能,加強群眾性的人民調解組織、法律援助隊伍,安置幫教隊伍建設,加大對社區各類矛盾糾紛的調解力度,并結合社區創安工作,與社區內的義務巡邏隊、聯防隊、社區輔警隊伍的作用發揮結合起來,共同維護社區的安寧與祥和。
四是與社區服務相結合。社區法律服務是社區服務的組成部分,是要義,沒有法律服務的社區服務將是不完整的服務。而社區服務能否真正為社區居民群眾切身利益服務,不損害群眾的利益,則需要依法規范。社區服務中的醫療、衛生、文化、體育、物業、保險、家政、養老、助殘、助困等各項服務都都是與法律有關的服務內容,也都是法律服務要涉及的內容。司法行政機關應與提供這些社區服務的單位、組織、團體及中介機構結合,針對社區服務的具體內容開展相關的法律知識宣傳,協助解決社區服務中有關法律問題,促使社區服務更加規范,更好地滿足社區居民的物質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生活環境改善的要求,提高社區居民的生活質量。
五、司法行政實施法律進社區應掌握的幾個環節
一是動員社會廣泛參與。法律進社區不單單是司法行政進社區,也不單是由司法行政獨自操作能夠完成的。司法行政機關在提供職能服務的同時,必須動員社會各界廣泛參與,并以司法行政機關所管理的律師事務所、公證處、法律服務所人員為骨干力量,積極整合社區內的機關、院校、企事業單位、居民自治組織、社會中組織以及其他社會團體、居民群眾中的資源,組建具有一定規模的志愿者隊伍和宣傳、服務陣地,通過這些隊伍和陣地的作用發揮來具體實施法律進社區的工作。
二是加強指導。司法行政機關作為這項活動的指導部門,應以對人民群眾負責和服務改革的態度,積極推動這項活動的開展。加強對司法所、志愿者隊伍的指導、服務、評比和獎勵,鼓勵街道、社區居委會和參與法律進社區的單位、團體創造性地開展工作,抓好試點,并及時推廣典型經驗和做法,以保證活動取得階段性效果。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