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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優秀范文 衛生行政執法方式

衛生行政執法方式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3-07-25 16:50:06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衛生行政執法方式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衛生行政執法方式

第1篇

關鍵詞:志愿者;志愿者組織;志愿服務委托人;侵權責任

中圖分類號:D923.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0544(2012)02-0134-03

一、志愿者、志愿者組織、志愿服務對象關系之區分

(一)志愿者與志愿者組織之間的關系

“志愿者”一詞起源于拉丁語。本身并不是一個十分明確的法律概念。依據辦公廳2002年的《中國青年志愿者注冊管理辦法(試行)》第1條的規定,志愿者是指不為物質報酬。基于良知、信念和責任。自愿為社會和他人提供服務和幫助的人。在我國已出臺的地方性法規中,有的稱志愿者,有的稱青年志愿者。志愿者組織是從事志愿服務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公益組織。根據我國各省志愿服務條例的規定。志愿者組織可以分為三類:第一類是依法成立、專門從事志愿服務的非營利社會團體法人。如青年志愿者協會;第二類是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依法設立的志愿服務組織;第二三類是民間自發形成的志愿者組織。在這三類志愿者組織中,根據設立的目的、性質和職能不同。又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該組織原本就是承擔一部分社會公共服務職能的部門,當志愿者加入這個組織時,其就承擔或者輔助承擔了本來就屬于這些公共服務部門的一部分責任,對此可稱之為職能組織型志愿者組織。“前述第二類大體上屬于這種情形。另一種是該組織成立的目的就是為社會提供義務服務,其服務的內容不屬于該組織本身的職能范圍,對此可稱之為社團組織型志愿者組織。前述第一類和第三類大體上屬于這種情形。志愿者組織屬于職能組織型或社團組織型不同,其與志愿者的關系應存在差別。

第一,職能組織型志愿者組織與志愿者之間應構成雇傭關系。雇主與雇員在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稱呼。其內涵和外延也不相同。按照《布萊克法律詞典》的定義,雇傭關系的確認通常需要考慮三個因素:雇主對雇員執行事務情況具有控制因索、雇主通過雇員的勞動獲得了收益及雇員依據雇傭合同獲得了相應的報酬。在民法領域,要求雇主承擔替代責任時,對雇傭關系的外延通常作寬泛理解。判斷性因素通常只有兩個:雇主對雇員的控制因素及雇員勞動的利益歸屬。至于雇員是否獲得報酬不影響雇傭關系的成立。

第二,社團組織型志愿者組織與志愿者之間構成社會活動組織者與參與者關系。所謂社會活動是指與社會公眾相接觸的一種集體活動,具有群眾參與性。“組織”是指“安排分散的人或事物使具有一定的系統性或者整體性”。作為社會活動組織者通常具備兩個特征:其一,組織者的行為具有召集的目的性和與相關公眾接觸的主動性;其二,組織者對整個社會活動應該有一個具體的活動方案、計劃,組織者對整個活動享有方案策劃權、計劃策劃權以及對相關公眾行為的指揮管束權。社團型志愿者組織組織志愿者為社會和他人提供無償服務,其集體性和群眾參與性不言自明。志愿者組織對志愿者進行登記或注冊,并非確立一種行政上的管理關系,而是將愿意擔任志愿者的人召集在一起,并為他們的身份認同提供一條途徑。在具體服務過程中,志愿者需要根據組織的安排以該組織的名義進行。志愿者組織也有權對志愿者的服務行為進行指導和監督,但并不從中獲得收益。可見,二者之間具備了社會活動組織者與參與者的基本特征,但欠缺了雇傭關系中的利益歸屬關系要素,應認定為社會活動組織者與參與者的關系。

(二)志愿者組織與志愿服務對象之間的關系

志愿服務對象是指接受志愿者無償幫助和服務的相對方。關于志愿者組織與志愿服務對象的關系,16個省份的規定中都表明了是一種提供服務與接受服務的合同關系。這種規定過于籠統,對此我們需要根據志愿服務申請人與志愿服務對象是否同一分為兩種情況。

第一,志愿服務申請人與志愿服務對象具有同一性。即志愿者組織提供志愿服務是因接受了志愿服務對象的申請。服務過程中存在三方主體:志愿者、志愿者組織和志愿服務對象。此時,志愿服務對象與志愿者組織之間存在委托合同關系,志愿服務對象是委托合同中的委托人,志愿者組織是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如慈善志愿組織接受困難群眾的委托。在助老扶殘、扶危濟困等方面提供的志愿服務。

第二,志愿服務申請人與志愿服務對象不具有同一性。即志愿者組織提供志愿服務往往不是接受具體服務對象的申請,而是接受了其他有關單位或個人的申請,服務過程中存在四方主體:志愿者、志愿者組織、志愿服務委托人(申請人)和具體服務對象。此時,志愿者組織往往只與委托人之間存在委托合同關系,與具體服務對象之間則可能不存在直接的合同關系。因此,不能概括規定志愿者組織與志愿服務對象之間存在合同關系。

(三)志愿者與志愿服務對象之間的關系

關于志愿者與志愿服務對象的關系,16個省份的規定可以分為三種類型:一是籠統規定志愿者、志愿者組織與服務對象之間地位平等,有山東省和福建省;二是籠統規定志愿者、志愿者組織與服務對象之間可以(或應該)簽訂協議,有黑龍江省、寧夏回族自治區、浙江省、江西省和四川省;三是規定由志愿者組織與服務對象簽訂合同,有廣東省、吉林省、湖北省、江蘇省、北京市、天津市、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上海市和海南省。前兩種類型中,沒有明確規定簽訂志愿服務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是志愿者還是志愿者組織,第三種類型明確規定了志愿服務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是志愿者組織和服務對象。實際上,只要志愿者是通過志愿者組織的安排去提供志愿服務,無論合同中的委托方是否是具體服務對象,委托合同只應存在于志愿者組織與委托人之間,志愿者只是實際服務的提供人,與服務對象之間都不應存在直接的合同關系。因此,第三種類型的規定是合理的。

二、16個省份關于志愿者服務侵權責任的規定及存在問題

關于志愿者服務侵權的責任承擔,16個省份的規定中,有的沒有規定,有的雖然作出了規定,但在內容上存在差異。(具體內容見下表)

(廣東等16個省份關于志愿服務致人損害責任承擔的規定)

就這16個省份的規定而言。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一)近一半省份沒有規定,不利于志愿者服務侵權糾紛的解決

16個省份的條例或規定中,超過三分之一的省份對志愿服務侵權問題采取了回避的態度;江西省雖然有規定,但含糊不清。由于我國目前尚無全國統一的志愿服務立法,《侵權責任法》作為我國民法中有關侵權行為和侵權責任的一般法,雖然可以作為解決這類糾紛的立法依據,但由于缺

乏針對性的規定,難以實現理想的適用效果。因此,這種立法現狀既不利于志愿服務侵權糾紛的解決,也難以適應我國志愿服務事業發展的需要。

(二)要求志愿者組織承擔替代責任,對社團組織型志愿者組織有失公平

根據志愿者組織與志愿者之間構成雇傭關系或社會活動組織者與參與者關系的不同,志愿者組織對志愿者服務侵權行為所應承擔的責任也應不同。前者承擔的是雇主替代責任,后者承擔的應是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而非替代責任。但從海南等8個省份規定的內容上看,要求志愿者組織依法承擔替代賠償責任,并沒有考慮志愿者組織與志愿者之間關系的差異,而是統一當作雇傭關系對待,這對社團組織型志愿者組織來說有失公平。

(三)沒有規定志愿服務委托人的責任,不利于對受害人的保護

在志愿服務委托人與具體服務對象不一致的情況下,志愿者服務侵權時,不僅志愿者組織需要承擔責任,志愿服務委托人也應承擔責任。理由有二:其一,根據控制義務理論。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務時,不僅要接受志愿者組織的安排、管理和監督,同時也要接受志愿服務委托人的安排、管理和監督。在預防志愿者侵權方面,委托人較志愿者組織往往占據更有利的地位,對志愿者的服務行為負有更直接的控制義務。其二,根據利益歸屬關系。通過志愿服務委托人的委托為他人提供服務時,委托人對具體服務對象通常負有注意義務,對于志愿者的服務行為,委托人不僅負有控制義務,同時還是無償服務的受益人。理應對志愿者侵權行為承擔責任。因此,如果不考慮志愿服務委托人的不同情況。一概規定志愿者組織承擔替代責任。則排除了受害人向志愿服務委托人請求賠償的權利,不利于對受害人的保護。

(四)志愿者組織對志愿者行使追償權的條件不一,不利于法制的統一

志愿者組織對志愿者服務侵權行為承擔替代責任后。對志愿者應享有追償權。關于追償權的行使條件。有的規定志愿者主觀上需有“故意”,有的規定“故意或重大過失”。還有的籠統規定“根據志愿者的過錯程度”。沒有明確是否需要構成故意或重大過失,差異較大。這會導致相同的志愿服務侵權行為發生在不同的省份,志愿者和志愿者組織承擔的責任不同,不利于志愿服務活動法制的統一,客觀上還會對志愿者組織跨區域開展志愿服務活動形成障礙。

三、志愿者服務行為侵權的責任歸屬

(一)志愿者組織對志愿者服務侵權行為的責任

1 職能組織型志愿者組織應承擔雇主替代責任。所謂替代責任是指行為人就與自己有某種關系的第三人實施的侵權行為對受害人承擔的侵權責任。在我國,雇主替代責任又稱為使用人責任、用工責任,使用上有細微差別。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第9條規定的是雇主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4條規定的是使用人責任,其中第1款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從范圍上看。前述司法解釋規定的雇主責任包含在使用人責任之內。由于職能組織型志愿者組織與志愿者之間構成雇傭關系。對志愿者的服務侵權行為理應承擔雇主替代責任。因此,可以通過對《侵權責任法》第34條中規定的“用人單位”和“工作人員”作擴大解釋而予以適用。

2 社團組織型志愿者組織應承擔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安全保障義務源自德國法上的一般安全注意義務,在英美法上,與此相對應的概念是起源于英國的注意義務理論。我國關于安全保障義務的研究較晚,2004年《解釋》第6條規定了比較完整的安全保障義務制度。《侵權責任法》第37條第1款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該款規定,安全保障義務的主體包括公共場所的管理人和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社團組織型志愿者組織開展的志愿服務活動可以歸人群眾性活動的范疇,對志愿者的服務侵權行為應承擔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該條款可以作為志愿者組織對志愿者侵權行為承擔責任的請求權基礎。

(二)志愿服務委托人對志愿者服務侵權行為的責任

志愿服務委托人只有在其與具體服務對象不一致的情形下。才會涉及對志愿者服務侵權行為的責任承擔問題。在此情形下,志愿服務委托人應承擔替代賠償責任,志愿者組織在對志愿者的選任和安排上有過錯的。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理由有二:其一,兩者之間的關系使然。志愿者組織與志愿服務委托人之間屬委托合同關系,《合同法》第406條規定:“有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無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志愿者組織是非營利性的社會公益組織。其與志愿服務委托人之間的委托合同是無償的委托合同,所承擔的賠償責任應當是過錯責任。其二,志愿服務委托人的地位使然。前已述及,對于志愿者的服務行為,志愿服務委托人較志愿者組織具有更直接的控制義務,并且從志愿者的服務行為中獲得了收益,根據報償與風險一致理論,應當對志愿服務侵權行為承擔替代責任。法律適用上,可以參照《侵權責任法》第34條第2款關于勞務派遣的責任承擔的規定予以適用。

第2篇

“你們把道理說得這么清楚,把法律規定講得這么透徹,我心服口服。”2010年6月17日,杭州某機床制造公司的總經理俞某握著杭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執法人員的手說,“這次處罰我認可,回去立刻整改。”這家公司生產的機床因質量不合格而被市質監局查處,由于采用了全程說理的執法模式,該公司總經理欣然接受了處罰。

行政執法不再是簡單的幾句話、薄薄的一頁文書就打發了事。2008年,杭州市質監局將相對單一的執法文書向執法全過程說理拓展,提出了說理式執法的概念,以“六個說理”即“現場檢查平等說理、調查取證公開說理、普法溝通充分說理、告知聽證公正說理、處罰決定全面說理、決定執行真情說理”全面展開行政執法工作。

理解多了,爭議少了

2010年3月,杭州某電器公司總經理何某與杭州市質監局執法人員之間發生了一次特殊的較量。

由于銷售了未經強制認證的便攜EVD電視機,該公司被杭州市質監局查處。也許是對傳統執法方式“冷、硬、橫”的反感,何總初見執法人員來檢查時態度十分強硬,講話火氣很大,甚至認為執法人員是故意找茬。面對僵持局面,執法人員心平氣和,規范出示了執法證件:“我們接到消費者舉報,根據行政處罰法及產品質量法的相關規定來對貴公司進行執法檢查,請配合我們的工作。”同時,執法人員還禮貌地遞上了相關法律依據以及當事人權利義務告知書:“作為當事人,您在執法檢查中享有12項權利、6項義務。”何總看著眼前的情形有些驚訝,態度也緩和了。

執法人員在檢查其銷售產品后,判斷這些產品為無證產品,要求采取封存措施,又被何總嚴厲拒絕。區別于以往的直接強行封存,執法人員將涉及產品認證的法律知識向何總作了進一步的解釋:“無證電器產品涉及安全問題,必須予以封存。封存是一種強制措施,并不等于沒收產品,只是在封存期間不得銷售。”同時還向何總告知了法律救濟的途徑和期限等。

在隨后的立案調查過程中,何總行使了申辯權。他認為,自己的公司只是銷售商,事實上也是受害者,質監局應該直接找深圳的生產廠家進行處罰;同時提出,公司是下崗工人創辦起來的,以“會上訪到底”拒絕接受處罰。為化解爭議,執法人員一邊全面告知其違法的后果及處罰的依據,一邊啟動了支隊長約談。

3月20日上午,杭州市質監局稽查支隊隊長李建雄約見了何總,征求其對執法人員辦案態度、業務水平等方面的意見。何總激動地說:“對于整個執法過程,我認為還是很文明的。但我還是想不通為什么要處罰我公司。而且這次一罰就是5萬元到20萬元,公司都是下崗職工,如何承受得了?如果真的要罰,公司會對抗到底的。”

李建雄支隊長首先安撫了當事人的情緒,對于何總提出的“公司只是銷售商,事實上也是受害人”的理由,他向對方做了解釋:“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銷售未經3C認證的產品,確實要承擔相應的行政法律責任。因為沒有盡到進貨查驗的義務,所以要接受處罰。”

“但是作為銷售者,貴公司可以依據質監局作出的處罰決定向生產者追償損失。”李建雄支隊長進一步說,“由于生產者是深圳的企業,杭州市質監局沒有管轄權,但我們會將此案函告深圳市質監局,通過深圳市質監局追究其相應的責任。至于處罰額度,我們將根據《蘇、浙、滬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處罰裁量規則》來確定,如果公司確有困難,我們會酌情考慮的。此外,如果公司能夠積極配合調查,并協助生產企業申辦3C認證,這些都可以作為從輕、減輕處罰的理由。”

經過一番說理解釋,何總表示愿意接受處罰。但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后,何總還是不放心地把決定書給一位專業從事法律工作的朋友看看有沒有漏洞可抓。由于處罰告知書及決定書中詳細記錄了基本事實、證據、依據的法律以及自由裁量權的適用理由,那位法律專業人士仔細看過后對何總說:“官司你打不贏,還是到質監局去處理吧,人家的理由很充分,沒有錯。”

從“剛性為主”向“剛柔相濟”轉變,說理式執法充分運用執法文書、行政負責人約談、執法回訪等載體,與行政相對人平等對話,減少執法矛盾,避免了不必要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據杭州市質監局法規處處長范寧介紹,全市質監系統在2009年首次實現了行政執法零聽證、零復議和零訴訟,“感覺執法過程中企業更加配合了,履行處罰決定更加自覺了,案件執行率達到了100%,與行政相對人的行政爭議得到了充分化解。”

效率提高了,素質提升了

說理式執法強調“說理”,要求執法人員講清認定違法事實的“事理”、適用法律的“法理”、行使自由裁量權的“道理”以及是否采納當事人陳述申辯意見的“情理”。這些對執法人員的法律素養、心理學社會學知識、說理技巧、邏輯推理能力等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要求其從生搬硬套法律條款轉化到綜合運用各種知識上來,這對執法人員的執法理念和執法方法都是一種挑戰。

“過去執法說理很簡單,目的是盡快把程序走完,早些辦結案件。現在全過程都要說理,感覺知識不夠用了,需要不斷加強學習。”桐廬縣質監局稽查大隊長周思奇說。

“推行說理式執法對執法人員的綜合素質要求很高”,杭州市質監局蕭山分局稽查大隊長俞亮說,“這種執法創新模式倒逼執法隊員不能滿足于現狀,只有不斷提升自己,才能跟上工作需要。”

事實上,在推行說理式執法之初,一些執法人員并不理解,認為這樣做太費口舌,還加大了工作量,甚至有抵觸情緒。各個環節的說理,也讓不少人擔心會增加執法成本、降低執法效率。然而,2009年正式推行下來,杭州市質監系統的總年度行政成本反而降低了,效率也提高了。這可以通過說理式執法實施前后的2008年與2009年對比來說明:在財政預算不變的情況下,2008年與2009年杭州市質監系統辦理的行政處罰案件數基本持平,然而,2008年全市質監系統處理各類群眾投訴咨詢12578件,2009年則處理了15632件。

“開展說理式執法極大地化解了行政爭議,使執法人員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到為人民群眾服務的工作中去。就政府而言行政成本降低了,工作效率提高了,公共服務增加了。”李建雄支隊長欣喜地說,“說理式執法的過程還是普法的過程,具有辦一案、普一法的顯著特點,相對于機械的條文宣講,執法者普法有一定的針對性和生動性,表現出許多優越性,強化了普法效果。”

此外,說理式執法還以服務企業、消費者和促進經濟發展為目的,以人為本,寓服務于執法之中。對于需要幫扶的行政相對人,杭州市質監系統及時提供必要的幫扶,做到處罰與教育有機結合,對及時糾正違法行為的,能夠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2009年以來,杭州市質監系統累計為企業減免處罰近500萬元,幫助無證生產企業申報生產許可證、3C認證共120家,幫助食品、建材生產企業改進工藝提升產品質量共300余家,真正樹立了“重改輕罰”的執法部門形象。

杭州市蕭山區某排水管生產企業總經理徐某說:“質監局的說理式執法很好,既講法理又講情理,在處罰企業的同時注重幫扶,對我的企業幫助很大。沒有他們,就沒有企業的今天。”2009年5月,徐總的排水管生產企業,因沒有辦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而面臨處罰。杭州市質監局通過現場說法、平等說理、普法溝通、檢測人員上門提品檢驗服務、支隊長約談、處罰告知全面說理等各種形式的“說理”、“幫扶”,取得了徐總的理解,徐總第一時間繳納了罰款。在處罰執行后,執法人員為徐總聯系了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理人員,為其提供咨詢和指導,幫助企業整改提高,最終使企業拿到生產許可證,順利投入生產。

權力說理了,地位平等了

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行政改革的不斷深入,我國政府行政執法的社會背景產生了深刻的變化,一系列新情況、新要求給行政執法帶來了巨大的壓力和挑戰。傳統行政執法方式暴露出諸多弊端,已不適應當前公共管理的要求。民主法治呼喚“理性、平和、文明、規范”的執法,這促使行政執法部門必須順應時代潮流,深化改革,創新、完善執法方式。

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政府與企業一方注重社會利益,一方追求經濟效益,容易引發沖突。而在說理式執法過程中,執法者改變了“冷、硬、橫”的執法方式,以民主、平等的態度,在執法的各個環節對當事人講法理、事理和情理,從而有效防范和化解執法中的爭議、糾紛。杭州市法制辦執法監督處處長卞軍民說:“說理式執法充分保障了行政相對人的參與權、陳述權和申辯權,同時將執法檢查的依據、法律的適用、行使自由裁量權的理由都充分地予以說明,主動接受相對人的監督和社會的監督,這是行政執法模式的改革創新,很值得推廣。”

第3篇

結合當前工作需要,的會員“owenism”為你整理了這篇2020年辦事處行政執法工作總結范文,希望能給你的學習、工作帶來參考借鑒作用。

【正文】

2020年以來,橫路辦事處在區委、區政府的領導下,在區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指導下,緊緊圍繞基層工作的實際情況開展行政執法工作,通過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強化執法人員培訓,形成聯動執法機制,加大對違規違法行為的打擊查處力度等一系列措施逐步提升辦事處綜合執法力度和效果,現將具體情況匯報如下:

一、開展行政執法工作情況

2020年,辦事處綜合行政執法逐步加強,依托新機制開展執法監督檢查。全面深化執法監管機制,整合綜合執法、市場監管、資源規劃、派出所等派駐人員和辦事處大治理模塊干部形成“一支隊伍管執法”,在創文明城市、集鎮管理、砂石整治、食品安全、違章建筑治理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嚴厲打擊各類違法違規行為,有效規范了市場管理秩序,保障了群眾合法權益。

二、行政執法人員培訓情況

為提高為人民服務的能力和建立一支新理念、高水平的執法隊伍,辦事處大力開展對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和加強業務培訓。以學習強化隊伍,以學習提高素質,以學習轉變作風,以學習促進工作。堅持每周一上午集中現場整治,晚上集中學習,系統學習涉及城鎮管理行政執法方面的法律法規。在城市管理工作中自覺思在前、學在前、用在前,通過學習,交流體會,增強管理意識,提高管理能力,為推動依法管理、文明執法、人性化執法和公平執法打下堅實基礎。

三、綜合行政執法所取得的成效

通過辦事處城管執法中隊嚴格執法,集鎮占道經營、流動擺攤、亂丟垃圾、亂停車輛、亂貼廣告等不良行為得到根本管控,集鎮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持續改善。

四、行政執法開展以來辦理案件的類別及數量

2020年辦事處各行政執法機構做出的行政執法案件情況如下:行政處罰0件,行政許可18件,行政強制0件,行政征收0件,行政確認0件,行政給付0件,行政獎勵0件。

五、行政執法工作建議

(一)深化細化管理機制 做好轄區執法工作

在鞏固好治理成果的基礎上,進一步擴大整治范圍、細化整治內容。一要繼續抓好集鎮街道和農貿市場秩序,加大對門面延伸和占道經營的管理力度,對重點街道“重點巡查”確保管理工作的順利開展;二要對轄區內的垃圾亂倒現象進行宣傳教育,摸清根源、找出規律、從根本上解決問題。三要對轄區內亂貼、亂畫現象采取宣傳在先教育在后的手段。讓大家自覺遵守相關管理規定。

(二)加強人性化執法 切實做好為民服務

推行對臨街店鋪、流動商販“一說服、二教育、三引導、”的工作方式。本著“以人為本”的原則,在疏導上下功夫,積極實施親民執法,以服務化管理為手段,實現管理者與被管理者雙方的親和互動,通過曉之以理、動之以情的管理方式,讓我們的管理工作得到更多群眾的理解與支持,逐步杜絕在管理過程中產生的不必要糾紛。牢固樹立“服務就是天職”和“管理就是服務”的理念,積極倡導和實踐以人為本、管理為民的服務精神,重心下移,努力為群眾服務。切實做到:服務行為規范化;服務管理意識進一步增強,管理行為進一步規范,管理水平進一步提升,群眾合理訴求得到進一步解決,便民利民措施進一步完善,群眾利益得到進一步維護,群眾滿意度進一步提高。

今后辦事處將切實更新執法理念,轉變工作觀念,提高工作效率,努力建設一支領導放心、群眾滿意的執法隊伍,為高標準完成集鎮管理工作和上級交辦的各項任務作強有力的保障,以服務為先的工作理念打造執法新形象,為橫路經濟發展、社會穩定作出更大的貢獻。

第4篇

整合資源:從“責大權小”到“權責一致”

街道行政執法人員直接面對廣大人民群眾,身處社會矛盾糾紛最前沿,常常遭遇各種各樣的執法難題,承擔著極為繁重的執法責任。但與此不相適應的是,長期以來街道執法隊伍可供利用的人力、物力、財力等執法資源明顯不足,面對一些違法現象時常是“心有余而力不足”,落實屬地管理責任難度極大,無奈之下只能將矛盾逐級“上交”,不利于基層矛盾的及時有效化解。

在綜合行政執法改革中,建鄴區在各個街道組建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實現執法重心下沉,讓多方執法資源在街道層面有效整合,實現從“責大權小”到“權責一致”的轉變。一是建立有力領導體制。各街道書記擔任政委、街道主任擔任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大隊長,分管副主任擔任常務副大隊長,相關副主任擔任副大隊長,街道執法資源統籌管理能力大幅提高。二是充實一線執法力量。區級執法部門以選派執法人員常駐街道和專設執法聯絡員的方式下沉街道執法一線,特別是明確派駐人員是綜合執法大隊隊員,服從街道統一領導,由街道實施集中管理和工作績效考核。與此同時,各街道充分整合安監、物業、綜治等科室,納入綜合行政執法隊伍,從而有效緩解街道執法力量薄弱問題。三是增強執法工作保障。區政府從工作經費、執法裝備、人員力量上優先向街道傾斜,確保綜合執法效能。各個街道均實現了集中辦公,均增配了綜合執法車輛。部分街道已建立數字化監控平臺并嘗試開展4G移動執法。同時,積極協調市政府法制辦為部分執法隊員頒發了首批綜合執法證件。

優化機制:從“多頭執法”到“組團執法”

長期以來,由于城市管理體制中存在部門職責交叉、責任不清、涵蓋不全等缺陷,基層執法既有交叉重復又有管理“真空”,甚至滋生選擇性執法、爭權諉責等現象,導致群眾的訴求難以得到快速處理,相應的執法責任更是難以落實。從街道實際看,以前街道只有城管中隊,只能進行清理占道經營之類簡單的“單項職能”,居民發現餐飲油煙擾民、不具經營資格、衛生條件不良等問題,街道要請相關部門前來處理,協調不暢還可能出現“踢皮球”現象,執法效率不佳。

各個街道綜合行政執法大隊的成立,在優化執法協調機制方面發揮出巨大作用。一方面,構建執法協調體制,改變“多頭執法”問題。城管、環保、藥監、工商4個部門選派精干執法人員常駐街道開展日常綜合執法,住建、衛生、人社、安監、質監、文化、教育、消防等10個部門明確固定的執法聯絡員,隨時根據需要參與聯合執法。這種“組團執法”的方式,使部門之間的協調更加順暢,有效彌合執法銜接縫隙。另一方面,擴展街道執法權限,打破“條塊分割”格局。區部門通過向街道綜合行政執法大隊下放權力或委托執法的方式,使街道的執法項目和執法權限大幅擴展,現有派駐執法事項152項、聯系執法事項60項,另有聯合執法事項33項。街道的“增權”,讓區級部門“條上執法”和街道“塊上執法”相互融合,改變了“管得著的看不見、看得見的管不著”的執法痼疾,大大提高了基層執法效率。

規范權力:從“單一約束”到“立體監控”

近些年,盡管行政執法呈逐步規范化、法治化的總體趨勢,但全國不少地區依然存在違法或不合理現象,有的案件甚至演變成為輿論熱點,在全國范圍內掀起軒然大波,不僅在局部地區激化社會矛盾,影響社會和諧穩定,而且也有損執法人員的整體形象,造成“污名化”困境。毋庸置疑,執法權力得不到有效規范,亂執法、粗暴執法、執法尋租、貪贓枉法就難以禁絕。

建鄴區把街道綜合行政執法機制改革作為規范執法權力的重要契機和核心內容,運用多種手段構筑立體的執法監督控制體系,確保執法權力在法治軌道內運行。一是梳理執法權力清單,劃定權力行使邊界。區級部門制定下放和委托權力事項目錄,各街道制定綜合行政執法大隊的權力清單,并明確各種權力的類型、方式、程序等,方便廣大人民群眾監督權力行使。二是健全綜合執法制度,把權力關進制度籠子。區級部門制定《街道綜合行政執法暫行規定》、《街道綜合行政執法手冊》等,街道制定《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工作制度》、《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工作職責》、《南苑街道綜合行政執法辦案流程》等相關制度規定,覆蓋執法各個主要環節。三是強化信息技術運用,實現執法流程公開透明。開發行政執法數字化管理平臺,建立執法監控指揮室,對執法中出現的問題進行實時指導,不定時檢查執法人員在崗履職情況。同時,落實專人對執法大隊的工作痕跡、執法過程進行收集整理,完善基礎臺賬,以文字、圖片、視頻等形式登記歸檔,確保執法全過程公開透明、規范有序。

回應訴求:從“臨時突擊”到“常態管理”

城市管理具有動態性、復雜性、綜合性等基本特點,客觀上要求執法活動的常態化、長效化。但長期以來,由于執法力量、協調不暢等因素限制,基層習慣于多部門聯合開展的突擊性檢查、運動式執法。這種方式只能取得短期效應,不僅難以從根本上清除“臟、亂、差”等城市治理頑疾,而且容易招致人民群眾的非議和反感。

在街道成立綜合行政執法大隊,有助于從根本上告別“臨時突擊”的諸多弊端,使多部門聯合執法成為“常態管理”。首先,及時處理違法行為。街道綜合執法大隊每日召集各派駐部門和聯絡部門對轄區環境進行巡查和整治,及時發現、及時處理群眾的執法訴求,成功解決一批多年想解決而未能解決的“老大難”問題,執法效率大大提升。其次,突出重點領域執法。結合“12345”工單、媒體曝光、居民投訴等難點熱點問題,重點在市容環衛、城市綠化、市政、渣土、城市規劃、違章搭建、油煙擾民、環境保護、餐飲服務等領域推進綜合執法。再次,分析研判難點熱點。各個街道建立聯合執法成員單位聯席會議機制,定期召開聯席會議,研究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實際問題,探討完善聯合執法方式。據部分街道統計,開展綜合行政執法以來,居民投訴率同比下降了30%,12345重復投訴工單量下降40%。

@微評:

第5篇

一、深化學習,增強素質能力

不斷強化“三種意識”執法培訓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提高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的依法行政能力和執法水平,增強能力素質,不斷強化“三種意識”。

(一)服務意識。城市管理的根本是服務經濟發展,服務社會進步、服務大局和諧。通過學習培訓,進一步增強執法人員的服務意識,時刻以打造宜居城市環境、增加社會滿意指數、切實解決事關廣人市民群眾切身利益的急難問題作為工作的出發點和著力點,兼顧并妥善處理城管執法與各方的利益關系。在管理執法工作中始終堅持以民為本,在日常工作細節中時刻體現服務意識,緊緊圍繞“為民生、謀民利、順民意”,扎實做好城市管理日常執法工作。

(二)法律意識。法律作為一門實用學科,浩如煙海、博大精深,需要不斷地加以學習研究才能積少成多、融會貫通。要不斷加強對公共行政法律和業務法律等知識的學習,特別是新頒布實施的《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熟練掌握其內容、范圍及其精神實質,充分發揮城市管理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職能。要做遵紀守法、依法行政的帶頭人和踐行者,杜絕隨意執法、等現象,樹立執法隊伍形象。

(三)目標意識。加強政治理論學習和執法培訓,中心主題就是要正確理解行政執法的精髓,從而推動立黨為公,執政為民,服務奉獻執政理念的貫徹落實。因此在學習教育中應有所選擇、有的放矢。既要圍繞當前一個時期城市管理中心工作開展學習教育和執法培訓,又要充分考慮城市未來發展;要結合我市的經濟建設和發展大局,突出針對性和時代特點,堅持從城市管理工作的實際出發,有計劃地組織好執法培訓和學習教育活動,并堅持學有所獲。

二、解放思想,突出發展主題

力求實現“三個突破”隨著城市快速發展和文明程度的不斷提升,市民群眾對城市管理的需求日益加大,社會各界對城市管理的關注程度和熱切期望與日俱增,全力做好新時期的城市管理執法工作。力求實現“三個突破”。

(一)在實施依法管理城市必然選擇的認識把握上有所突破。加強執法培訓,是全面實踐依法行政,實施依法管理城市的重要基礎和堅強保證。是堅持以人為本,進一步增強黨同人民群眾密切聯系的一項重要舉措。也是改善執法環境,推動并形成社會管理主導模式的主要手段。因此,我們要繼續采取有力措施,推進執法培訓的規范化、制度化和常態化,健全執法培訓制度,以制度做保障,靠制度抓落實。同時要進一步深化對開展執法培訓的思想認識,完善執法人員法律素質和法制修養,全面提高管理能力和執法水平。

(二)在建設高素質執法隊伍迫切要求的認識把握上有所突破。建設一支科學規范、廉正務實、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城管隊伍,實現城市管理全面協調發展,是一個需要長期為之努力和奮斗的目標,任重而道遠。要以加強執法培訓為助力,進一步加強城管執法隊伍思想作風建設和能力素質建設,扎扎實實解決在隊伍建設方面存在的薄弱環節和突出問題,切實推動黨員干部轉變意識理念,提高素質和科學管理能力,改進作風和工作方式,為打造一支高素質執法隊伍提供強有力的組織和思想保證。

(三)在全面優化城市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現實需要的認識把握上有所突破。當前,我市城市管理正處在關鍵時期,面臨工作任務繁重,時間緊迫。城鎮面貌“三年大變樣”、“城市管理年”和暑期服務保障等重大活動,城市環境形象建設、隊伍形象素質建設等重點工作。面對今年特殊的形勢和任務,如何突破管理瓶頸,是當前城市管理亟待解決的問題。為此,開展并始終堅持城管執法培訓是立足工作實際,著眼未來發展的一項具體舉措,是系統廣大執法人員進一步堅定信念、戰勝困難的思想基礎和動力保證,要切實將學習法律、運用法律和遵守法律貫穿到城市管理各項工作之中,提高執法水平,全面優化城市發展環境,促進我市經濟社會實現又好又快發展,

三、學以致用,恪守知行統一

切實做到“三個轉變”通過不斷加強政治理論、執法業務技能的學習培訓,切實將執法培訓成果轉化為堅定依法行政的信念決心、提高科學管理的能力水平、塑造城市管理文明執法新形象的基礎保障。以執法學習培訓推動城市管理的新變化、新氣象、新進步,使管理成果惠及廣大市民群眾,切實做到“三個轉變”。

(一)執法理念的轉變。通過學習培訓,不斷強化科學發展理念,進一步增強做好城市管理執法工作的自覺性和堅定性,科學謀劃工作思路和發展舉措,不斷提高研究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將科學發展理念貫穿城市管理工作始終。堅持從全市發展大局出發,突出“優化城市環境,促進全面發展”主題,進一步增強以人為本,服務奉獻意識,著力完善優化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環境形象,大力解放思想,大膽改革創新,為推進我市城市管理工作實現科學規范、全面協調發展提供強有力的思想保障。

第6篇

【關鍵詞】城市管理;行政效率;依法行政;行政指導

中圖分類號:D6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78(2013)04―123-01

改革開放以來,北京市為完善城市日常環境秩序的管理工作,首先建立了城市綜合管理執法機制,在這十多年來的發展過程中,這一機制一直備受關注。客觀的說,我市城市管理機制在日趨成熟,現就此行政機制的可取之處和完善建議進行簡述。

一、我市綜合管理執法機制取得的經驗

(一)綜合管理執法機制的積極意義

我市城市綜合管理執法機制,于1998年在北京市原宣武區試點成立,試行一年后在全市試行。綜合執法機制的突出特點為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將過去各行政機關分別行使的執法權,統一交由城市綜合管理機構行使,極大改善了過去各行政機關之間因為交叉管理而產生的推諉扯皮、辦事效率低下等現象;對困擾地方城市環境的痼疾頑癥,起到了有效的遏制作用。

(二)綜合管理執法機構的組織模式

1.行政組織機構體系。我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的架構為,市一級設置北京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下屬區一級設置各區執法大隊,再在街道一級分設各執法分隊形成三級執法體系。市局向上一級不再有專門的行政機關,在隸屬關系上,各區各街道執法隊還遵循“屬地管理原則”,在受市執法局直接領導的同時,還要接受各區政府、各街道辦事處的工作指導。

2.執法權的法律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六條規定:“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授權了綜合執法機構行政執法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十八條“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表明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的執法范圍。

二、我市城市管理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城管執法的法律地位

目前我國的城管執法制度還停留在各地方政府自管的階段,為實現在城市管理綜合體制的長遠發展和健康發展,應當從法律文件角度完善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制度的法律地位。明確市級以上的專司城市綜合管理執法的組織部門,理順組織架構,明文說明同市政市容委員會的業務關系、從屬關系;明確同平級職能部門,如工商、衛生、環衛等部門的權責問題,建立一個工作目標清晰,工作權限透明的組織機構;明確全國統一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專業法律,聚合現行的地方性市容類法律法規,聚合已交由綜合執法機關的各項行政權,研究制定適應新形勢、解決新問題的城市管理法律。

(二)完善城管執法的職能范圍

城管執法工作的建立初衷是為了解決多部門間交叉管理的問題,集中行使多個部門的執法權,包括14個大項100余項行政處罰權,這其中也包括了類似食品安全、燃氣安全、環境污染等專業性很強的領域。針對這樣的行政執法工作,還應本著認真負責的態度,由具有專業資質的和完整全套專業設備的專職部門來行使執法權,由城管部門發揮協調能力強,同社區居民、商戶單位聯系緊密的優勢,開展監督和協作工作。這樣既避免因為不專業造成執法權行使過程中出現失誤或執法對象對執法工作產生反感,又能使執法者的執法權來源得到公眾的信服。

(三)完善城管執法的執法手段

解決目前執法工作中存在執法隊員同執法對象間存在的“貓鼠游戲”,解決城市環境秩序管理中同一類問題,同一違法相對人,甚至在同一地點重復違法的問題。考慮到城市管理工作中處罰過程簡單、單一且社會效益成本高昂,而處罰金額只有50至200元,無法對存在暴利的違法行為,起到有效遏制的問題。

1.依靠行政指導,探索柔性執法方式。順應近幾十年來行政民主化、柔軟化的潮流,作為通過行政相對人自愿同意和協力而起作用的行政指導行為得以廣泛應用。這種兼具柔軟靈活性質的行政指導方式,對于沒有行政許可權的城管,不失為一種為其減輕矛盾的手段。對法律未能及時覆蓋的行政管理領域,盡量不使用過于強硬的手段、或采取消極態度不作為的方式來處理,積極推行行政指導的方式,多用建議、示范、勸導的辦法,在問題發生之前加強監督、提示,吸收國外先進經驗,開創行政執法新格局。

2.聯合主責部門,有效解決痼疾頑癥。對由于前期行政審批不到位造成后期產生管理漏洞的問題,協調原職責部門加強監督、管理工作;對由于“暴力抗法”或惡意不配合、不執行等行為,造成正當執法程序受阻的問題,應完善同其他行政部門的合作機制,采取有效手段,堅決維護法律尊嚴。

第7篇

為全面貫徹實施《國務院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實施意見》以及省農業廳《關于深入推進農業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見》,深入推進農業依法行政工作,增強依法行政能力,結合我縣農業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深入推進農業依法行政工作的總體要求

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深入貫徹《國務院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實施意見》和省農業廳《關于深入推進農業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見》的要求,緊緊圍繞現代農業園區和糧食生產功能區建設,大力發展高效生態農業、特色精品農業,以“保供給、保安全、保民生”為核心,積極推動機制創新、管理創新,加強法規制度建設,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深化農業普法宣傳,提升行政決策法治化水平和依法化解涉農矛盾的能力,強化行政監督機制,進一步加大推進農業依法行政工作力度,不斷增強農業部門公信力和執行力,為發展我縣現代農業和農村和諧穩定提供強有力法治保障。

二、加強農業依法行政能力建設

(一)強化農業系統干部職工依法行政意識。農業系統干部職工特別是領導干部要帶頭學法用法,系統學習和熟練掌握與履行職責相關的法律法規,養成自覺依法辦事的習慣,不斷增強法律素質,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律手段解決現代農業發展中突出矛盾和問題的能力。建立健全法律知識學習培訓長效機制,落實理論中心組學法、法制講座、法制培訓等學法制度,組織開展憲法、常用法律知識和與履職相關的專業法律知識學習,切實增強農業系統領導干部“法言法語”的水平。

(二)高度重視農業法制工作機構和隊伍建設。各單位特別是執法機構要高度重視并加強農業法制工作機構隊伍建設,配強法制工作力量,配備法律專業人員,實現農業法制工作機構健全、人員專職、專業適應。切實加強農業法制隊伍能力建設,通過法制業務培訓、專題學習、研討座談等方式,提高法制人員的政治素質、法律素養,著力樹立作風硬、素質高、能力強、績效高的農業法制隊伍新形象。充分發揮法制工作機構在全面推進農業依法行政中的參謀、助手和法律顧問的作用。繼續積極推行法制聯絡員制度,從承擔執法監管和行政管理的機構中,挑選政治素質好、法律素養高的同志作為法制聯絡員,發揮其法制宣傳服務、法律指導咨詢的作用。逐步探索建立農業法制工作借助外力的機制,繼續通過聘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提升我縣農業法制工作能力。

(三)切實加強農業執法能力建設。進一步完善以農業綜合執法為主干、與法律法規授權機構執法相結合的農業行政執法體系。鞏固強化農業綜合執法,推進以農業綜合執法為重點的執法規范化建設,完善執法裝備,增強執法手段,不斷提高執法隊伍對各類違法行為的快速反應能力和查辦能力。加大執法培訓力度,組織開展法律知識更新、執法業務、執法技能等多種形式學習培訓活動,提高執法人員法律素質和辦案能力。積極探索建立農業執法激勵機制,充分調動執法人員學法、用法、執法積極性。

三、進一步提升農業管理行政效能

(一)堅持依法科學民主決策。按照行政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的要求,加強行政決策程序建設,完善公眾參與、專家咨詢、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等機制。充分發揮律師的法律顧問參謀作用,逐步建立重大政策合法性審查,建立健全績效評價機制,加強對違規決策或者決策重大失誤的責任追究。

(二)深入推進政務信息公開。全面貫徹實施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堅持“公開是原則、不公開是例外”的要求,加大主動公開力度,擴大公開范圍,重點推進重大項目資金安排、重大政策措施、行政審批等領域的政府信息公開。認真履行依申請公開職責,對人民群眾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依法及時予以答復、提供服務。大力推進辦事公開,依法公開辦事依據、條件、要求、過程和結果。充分利用縣數字農業、農民信箱等載體,及時維護、更新網站信息,加快構建便捷高效的政務信息公開平臺,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依法妥善處理好信息公開與保守秘密的關系,確保不發生失密泄密事件。

(三)提升突發事件應對處置能力。健全各類農業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加快應急處置基礎設施建設,完善救災種子、農藥、獸藥等應急物資儲備制度,進一步健全農業應急管理機制。建立預警信息系統,加強對有關信息的收集、分析、研判以及跟蹤監測。加強突發事件應對處置能力建設,落實責任,明確職責,組織培訓,開展演練,切實提高對農產品質量安全、農業生產事故、重大動植物疫病等突發事件應急管理與處置水平。強化農業法律法規宣傳普及,加強與相關部門溝通,為農業應急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創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四、加強和規范農業執法

(一)加大農業執法力度。充分利用“綠劍”執法品牌效應,突出農業執法重點,抓住重要農事季節,采取上下聯動、部門配合的方式,組織開展農業投入品專項整治活動,嚴厲打擊坑農害農違法行為,規范、凈化農資生產經營市場秩序,從源頭上保障農業生產安全和農產品質量安全。加大對初級農產品生產環節使用違禁藥物、銷售不合格初級農產品等違法行為的監督抽檢頻度、立案查辦力度,始終保持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高壓態勢。進一步強化動物衛生監督、植物檢疫執法監管力度,確保農業產業安全和農產品消費安全。

(二)完善農業執法工作機制。健全農業執法協調協作機制,加強農業執法信息化建設,提高執法效率和規范化水平。建立農資產品可追溯監管機制,重點推進農資監管與服務信息化建設,擴大試點覆蓋面,基本建成農資生產經營單位和農資產品兩大基礎數據庫,依法對農資流通、使用環節進行全程監管,構建“信息數據化、購銷實名化、監管實時化、服務網絡化”的農資監管體系。

(三)依法實施行政強制。認真貫徹執行《行政強制法》,嚴格遵守行政強制權限和程序的有關規定,規范農業行政強制執法行為、文書格式和內容,確保農業行政強制行為依法、規范實施。

(四)改進農業執法方式。注重執法與服務相結合,積極推行說理性行政執法,切實防止“重強制處罰,輕引導規范”的現象。深入開展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工作,建立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積極探索推進行政指導制度,采取教育、勸導、示范等方式,給行政管理相對人提供法律服務、政策指導、技術支持,引導其自覺守法,做到疏堵結合。

五、依法預防化解涉農矛盾糾紛

(一)加強行政復議應訴工作。認真貫徹行政復議法及其實施條例,全面落實行政復議法定職責,充分發揮行政復議在解決涉農矛盾糾紛中的主渠道作用。暢通行政復議申請渠道,依法受理案件,公正審理案件,引導人民群眾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改進行政復議審理方式,完善行政復議案件調查、調解、和解機制,積極推行行政復議聽證制度。健全行政復議機構,充實行政復議工作人員,確保復議案件依法由2名以上復議人員承辦。

(二)切實做好農業生產事故處置和農業工作。健全農業生產事故調處機制,暢通“12316”執法投訴舉報電話,建立并充實事故鑒定專家隊伍,及時、公正調處農業生產事故糾紛,將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完善農業處理工作規則,落實責任,暢通渠道,切實保障人權利,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積極疏導情緒、化解矛盾,防止引發惡性。

六、強化農業法制監督

(一)健全農業法制監督機制。進一步強化程序意識,完善農業執法程序,細化執法流程,明確執法環節和步驟,健全執法調查和取證規則,規范執法文書格式,做到職責分明、流程清晰、要求具體、期限明確,保障程序公平公正。落實行政處罰案件合法性審查、重大案件集體討論決定及備案審查制度,堅持行政處罰等執法案件統計分析和案卷評查活動,進一步規范農業執法行為。積極探索建立非行政處罰行為監督機制,全面規范農業行政管理行為

(二)深入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根據農業法律法規規章的修改、調整情況,及時調整行政執法責任制方案,明確行政執法依據、職權、機構、崗位、責任,并向社會公布。完善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制度,把評議考核結果作為執法人員獎勵懲處、晉職晉級的重要依據。建立行政執法過錯或者錯案責任追究制度,對因行政行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或者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必須及時啟動監督程序。對發現存在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違反法定權限和程序實施行政執法的,要依法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三)加強農業執法證件管理。進一步規范執法人員資格管理,嚴格執法人員資格準入。完善農業執法證件管理制度,推進農業執法證件信息化管理,加強執法證件的審查,做好執法證件的審驗、清理、換證、注銷工作,健全執法人員管理檔案,確保執法主體合法。

七、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一)健全農業依法行政組織領導機制。要從建設“法治政府”和推進“兩區”建設同步發展的全局高度出發,把推進農業依法行政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主要負責人要對本單位依法行政工作負總責,切實承擔起領導責任,將推進依法行政任務與發展現代農業一起研究、一起部署、一起落實、一起考核。健全依法行政考核機制,將農業依法行政考核列入年度工作目標考核,明確考核內容和分值,加大考核力度。

第8篇

——城西中隊文明執法工作成效

20__年10月18日,__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大隊城西中隊正式承擔起縣城區城西區域的管理工作。堅持我局提出的“城市管理用心,百姓生活舒心”的執法理念,努力踐行隊伍建設“三個目標”,立足于基層,從群眾最需要的地方做起、從工作最困難地方改起。幾個月來,從一組數據和群眾的反響中,看到了城西中隊取得的階段性工作成效。

一組數據:十一月份,城西中隊教育規勸亂設攤927個、亂占道134個、店外出攤392個、污染路面4個;拆除違法廣告(店招)11戶;拆除違法遮陽蓬、橫幅32戶;拆除違章建筑搭建2處,面積12平方米;發放宣傳資料315份……

十二月份,城西中隊教育規勸亂設攤620個、亂占道107個、店外出攤205個、污染路面4個;拆除違法廣告(店招)4戶;拆除違法遮陽蓬、橫幅17戶;拆除違章建筑搭建1處,面積16平方米;發放宣傳資料287份……

一種聲音:“你們從前一段時間城市管理對亂設攤整治有很大的改觀。特別是中山西路的西門大街整治,效果非常顯著。本來攤位很雜亂,嚴重阻塞交通。現在好了,這是你們的成績和功勞。應該謝謝你們領導、同志和全體執法人員……”這是來自滸弄社區居民陳大觀的群眾來信內容,字字充滿對城西中隊執法工作的褒獎;“行政執法大隊城西中隊的到來,不僅改變了整條西門大街的交通和衛生面貌,還成為我們老百姓自己的‘娘家人’,為我們做了很多實事,我們感謝他們。”這是來自西門大街開自選超市的顧美華對暗訪記者所說的,句句透出對城西中隊管理工作的肯定。

數據之下,聲音之后,西門大街十年之堵,一“朝”得以疏通。以其為縮影,成果的背后是執法方式方法的靈活應用。在對待不同管理對象時,針對被管理者多為老年人,重采取說服教育、輕沒收處罰;針對被管理者是務農農民,重協調引導、輕窮追猛“打”;針對被管理者初犯,重宣傳教育,輕一次處罰到位。在不同執法環境中,對于人群不斷聚集的情況,多“散”少“聚”;對于矛盾不斷激化的情況,多解少結;對于事件處理,多“疏“少“堵”,從而縮小社會負面影響、降低事件破壞度。多了點理解與支持,少了點誤解與排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