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7-28 17:01:37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環境污染及其防治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摘 要: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與人口數量的不斷增加,固體廢棄物的排放量呈現增長的趨勢,日趨嚴重的環境問題給社會帶來了嚴峻的考驗,科學發展觀要求人們要重視固體廢棄物污染的影響。固體廢棄物一般是人們在生活、生產的過程中喪失原本具有價值的廢棄物,因此在對其進行處理之前都會占據一定土地,也必然會對空氣、水體與土地等造成一定程度的污染,如何做好固體廢棄物的處理已成為了我國當前環境治理方面的重要問題,對我國實現可持續發展戰略有著重要意義。
中圖分類號:S19 文獻標識碼:A DOI:10.11974/nyyjs.20170230018
經濟迅猛發展的今天,固體廢棄物的數量日益增加,人們在實踐生產、生活的過程中,由于缺乏技術上的硬性支持以及生產的原料和工藝水平差異,導致了固體廢棄物的種類千差萬別等因素。在受到諸如技術條件與生產成本的限制,將一些固體廢棄物選擇丟棄;固體廢棄物引發的環境問題在原材料角度看,已經上升到了如何合理利用生產資源的層面。
1 淺談固體廢棄物對農業環境的危害性
1.1 對土壤的危害
在農業固體廢棄物中主要有秸稈及工廠化養殖場所產生的牲畜糞便等。這些固體廢棄物的排放量大且分散,若得不到合理運用將會對農業產生環境不同程度危害[1]。因此,如何做好資源的處理成為備受關注的問題,農業固體廢棄物的分類復雜,有些廢棄物中重金屬含量超標、病原微生物多,對土壤的穩定性產生不良影響,垃圾如果為進行嚴格的處理將會導致許多病菌被帶入土壤呈擴散性傳播,危害極大。
1.2 對水資源的危害
污水的排放是造成環境污染最大的因素,固體廢棄物中的污染物大量的排放到江河,造成水系的污染逐漸加重。許多固體廢棄物中含有大量的磷、鉀等元素,加之大量的有機物使得我國的水體污染問題難以解決,其中“赤潮”就是典型的水污染。
1.3 對大氣的危害
固體廢棄物中有化學類廢棄物,暴露在空氣當中,與氧氣接觸后發生化學反應,使空氣質量嚴重下降。在我國,工業越發達地區空氣質量越差,其中粉煤灰是主要的空氣污染物之一,主要源于一些以煤為主要原料的電廠車間,受大風天氣的影響,粉塵被帶到空中,不僅僅對空氣產生不良影響更危害到人的身體健康[3]。另外還有二氧化硫、二氧化碳等氣體也都不同程度的污染大氣。
2 基于保護農業環境視閾下處理固體廢棄物的防治措施
2.1 進一步完善固體廢棄物治理政策
我國于20世紀80年代初期開始推行固體廢棄物資源化技術,并于20世紀80年代中期提出了“資源化、無害化和減量化”這一控制固體廢棄物污染的技術政策,再后來的發展中又提出了“循環經濟”的發展理念。我國在固體廢棄物的處理上一直都是以“三化”為目的展開。長遠的角度考慮要積極地引進國外先進技術,在廢棄物的減量化方面一定要做到技術升級和工藝革新。在無害化的處理中要根據所產生的廢棄物中各自的性質來進行處理,使之達到不損害人體健康不污染環境的要求。在資源化中要充分地運用技術來使之重復利用率提高到最優水平。
2.2 全面推進生產工藝水平的提升
生產的工藝水平是直接影響固體廢棄物種類和生成量的重要因素之一,現如今我國的生產工藝水平已經有了很大的提高,技術水平取得了很大的進步。要想全面地推進生產工藝水平的提高就要使我國企業的生產設備盡早的更新換代,改進老企業的設備,將生產工藝進行革新。將產品的原料進行多層次多鏈條的發展使用,當一款產品生產出來以后,其在使用后所產生的固體廢物回收加以一定的加工使之可以進行二次利用,以此類推進行多次循環利用畝最大化的提高產品的利用效率。
2.3 創新發展固體廢棄物多元化利用
不斷的革新固體廢棄物的利用方式,朝多元化的方向發展,綜合利用生產中所產生的固體廢物,采取科學地回收處理措施使之所產生的環境問題轉變為經濟增長的利器。生活當中可以優先把生活中的固體廢物分類進行回收,例如,玻璃的分為一類、鋼鐵分為一類、塑料制品分為另一類,如此分揀加以回收利用,對一些不能夠合理進行回收的廢棄物進行高溫處理使之轉化成可以用于農業或者畜牧業使用的有機肥。
3 結語
嚴格的執行固體廢棄物的排放與回收利用,不僅對社會的健康發展有重要的作用,更是對農業的標準化、健康化的發展有著深遠意義。積極處理固體廢棄物對農業的發展所帶來的影響是個動態過程,問題的解決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但在這條路的發展上要時刻保持警惕,及時發現問題并加以解決,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做到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關鍵詞:室內空氣質量;污染;檢測;防治方法
隨著現代物質文明的發展及工作環境的優化,人們有70%以上的時間留在家中、辦公室或處身其它室內環境。良好的室內空氣質量是保障身體健康最重要的因素,不合格的室內空氣可導致身體不適,健康欠佳 (例如頭痛、眼睛痕癢、呼吸困難、皮膚過敏、疲勞或嘔吐等),而在工作中,更會引致高缺勤率及低生產效率。近年來家裝業發展迅速,不規范的家裝帶來的負面影響十分嚴重,而目前建材市場的混亂,造成非環保、低劣質的家裝材料進入家居,有害氣體的污染十分突出。影響室內空氣環境的有害物質很多,最常見的就是甲醛,氨,苯、TVOC和氡等。本文就以上幾種污染物的來源、危害、檢測以及防治措施作簡單的論述。
1.室內空氣中污染物的來源
1.1甲醛
用作室內裝飾裝修的膠合板、細木工板、中密度纖維板和刨花板、木芯板等人造材料,在生產制作中,需要甲醛作粘合劑,粘合劑以甲醛為主要成分的脲醛樹脂,另外甲醛還具防蟲防腐功能而被廣泛運用,各種板材殘留的甲醛會逐漸向環境釋放。其次地板家具的油漆、壁紙、涂料的稀釋劑等,一旦用于裝修暴露在室內就會釋放甲醛。
1.2氨
主要來自建筑施工中使用的混凝土外加劑,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在冬季施工過程中,在混凝土墻體中加入混凝土防凍劑;另一種是為了提高混凝土的凝固速度,使用高堿混凝土膨脹劑和早強劑。這些含有大量氨類物質的外加劑在墻體中隨著溫濕度等環境因素的變化而還原成氨氣從墻體中緩慢釋放出來,造成室內空氣中氨的濃度不斷增高。另外氨還來自于室內裝飾、裝修材料,如家具涂裝時作為添加劑和增白劑均使用氨水,氨水為建筑材料市場常用商品之一。
1.3苯
苯在室內裝飾、裝修所用的各種建材中大量普遍存在,裝修使用的膠漆、涂料等,都是室內有機揮發組分包括苯污染的源頭。室內裝修以涂料用量比例較大。涂料主要成分多為樹脂類有機高分子化合物,施工使用時需用稀釋劑調合。主要有辛那水、松香水及脂、酮、醚、醇類以及苯、甲苯、二甲苯等芳香烴類等按一定比例與涂料配制使用,居室涂料后,揮發性強的稀釋劑大氣彌散空氣中,是引起人中毒的主要禍首。
1.4TVOC
TVOC又稱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它含苯、甲苯、對二甲苯、間二甲苯、鄰二甲苯、苯乙烯、乙苯、乙酸丁酯、十一烷等。室內的TVOC主要是由建筑材料、室內裝飾材料及生活和辦公用品等散發出來的。如建筑材料中的人造板、泡沫隔熱材料、塑料板材;室內裝飾材料中的油漆、涂料、粘合劑、壁紙、地毯;生活中用的化妝品、洗滌劑等;辦公用品主要是指油墨、復印機、打字機等。 此外,家用燃料及吸煙、人體排泄物及室外工業廢氣、汽車尾氣、光化學污染也是影響室內總揮發性有機物(TVOC)含有量的主要因素。
1.5氡
氡是由鐳衰變產生的自然界唯一分布極廣的天然放射性無色無味的惰性氣體。室內氡的污染來源于:房基土壤中析出的氡;建筑材料中析出的氡;戶外空氣中進入室內的氡;供水及用于暖通和廚房設備燃煤與天然氣中釋放的氡。
2.室內空氣中污染物的危害
2.1甲醛
甲醛的主要危害表現為對皮膚粘膜的刺激作用,甲醛是原漿毒物質,能與蛋白質結合、高濃度吸入時出現呼吸道嚴重的刺激和水腫、眼刺激、頭痛。皮膚直接接觸甲醛可引起過敏性皮炎、色斑、壞死,吸入高濃度甲醛時可誘發支氣管哮喘。高濃度甲醛還是一種基因毒性物質。實驗動物在實驗室高濃度吸入的情況下,可引起鼻咽腫瘤、白血病等。長期接觸低劑量甲醛,可以引起慢性呼吸道疾病、女性月經紊亂、妊娠綜合癥,引起新生兒體質降低,染色體異常,引起少年兒童智力下降等。
2.2氨
氨對接觸組織有腐蝕刺激作用,可吸收組織水分,使組織蛋白變性,并使組織脂肪皂化破壞組織膜結構。溶解性極強,濃度過高時除腐蝕刺激作用外,還可通過三叉神經末梢反射引起心臟停博呼吸停止,氨通過肺部吸收,少部分可被CO2中和,剩下部分被血液吸收或隨汗、尿呼吸排出。短期內吸入大量的氨氣出現流淚、咽痛、聲音嘶啞、咳嗽、胸悶、呼吸困難,并伴有頭痛、頭暈、惡心、嘔吐、乏力等,嚴重者發生水腫,呼吸窘迫綜合癥,當氨濃度為13mg/m3時,被接觸人尿和血液中尿素和氨明顯增高。
2.3苯
苯為無色具有特殊芳香味的液體,是室內揮發性有機物的一種。人在短時間內吸入高濃度苯時,會出現中樞神經系統麻醉作用,輕者出現頭暈、頭痛、惡心、嘔吐、胸悶、乏力等現象,重者還會導致昏迷、甚至因呼吸、循環系統衰竭而死亡!如果長期接觸一定濃度的苯,會引起慢性中毒,出現頭痛、失眠、精神萎靡不振、記憶力減退等神經衰弱癥狀。
2.4TVOC
TVOC能引起機體免疫水平失調,影響中樞神經系統功能,出現頭暈、頭痛、嗜睡、無力、胸悶等自覺癥狀;TVOC還可使眼睛不適,感到赤熱、干燥、沙眼、流淚,喉部不適,感到咽喉干燥,呼吸毛病,氣喘、支氣管哮喘等,同時還可能影響消化系統,出現食欲不振、惡心等,嚴重時可損傷肝臟和造血系統。
2.5氡
接觸高濃度的氡,人會出現血紅細胞的變化,氡對脂肪的親和力很高,若與神經系統結合損害更大。氡的危害具有潛伏期。氡被人體吸收后,其衰變的阿爾發粒子在人的呼吸系統造成輻射拐傷,誘發肺癌。氡是除吸煙外引起肺癌的第二殺手。被世界衛生組織列為19種主要的環境致癌物質之一。
3.室內空氣中污染物的檢測
3.1甲醛和氨
甲醛和氨一般都是用分光光度法來進行檢測的,具體的實驗步驟如下。
(1)在現場用一個內裝5ml (氨為10mL)吸收液的大型氣泡吸收管,以0.5L/min的流量抽取10L(氨為5L)空氣,及時記錄采樣點的溫度及大氣壓力。采樣后樣品在室溫下保存,于24h內分析。
(2)將所采回來的樣品放在分光光度計上進行檢測,測得相應的吸光度值,進而得出空氣中甲醛和氨的含量。
3.2苯和TVOC
苯和TVOC主要是采用氣相色譜法進行檢測,具體的實驗步驟如下。
(1)在現場打開Tenax-TA管,與空氣采樣器入氣口垂直連接,以0.5L/min的速度抽取10L空氣,精確計時。采樣后,應將吸附管的兩端套上塑料帽,并記錄采 樣時的溫度和大氣壓力,Tenax-TA管在采樣前已老化。
(2)將采回來的樣品放在氣相色譜儀上進行氣相色譜分析,得出相應的譜圖,根據譜圖分析苯和TVOC的含量。
3.3氡
氡一般用連續測氡儀直接測出其在空氣中的含量。
4.室內空氣中污染物的防治措施
健康的生活,源于清新的空氣,室內空氣對身體的健康影響頗大,要想改善室內空氣品質必須從源頭開始控制,第一,盡量選擇環保建材;第二,裝修不要太復雜,特別是兒童房盡量減少墻紙的使用和家具的擺放;第三,可以與裝修同步進行裝修污染治理,即對裝修使用的石膏板、木工板或其他板材未上油漆前進行藥劑治理,對于強化木地板,未安裝前藥劑治理一次,裝修整體完工后再全面治理一次,這樣就可以減少源頭上的污染。
同時也可以用以下幾個簡單有效、實用經濟的方法來提高室內空氣的質量。
4.1植物消除法
吊蘭、蘆薈、虎尾蘭能適量吸收室內甲醛等污染物質,改善室內空氣污染狀態;茉莉、丁香、金銀花、牽牛花等花卉分泌出來的殺菌素能夠殺死空氣中的某些細菌,抑制結核、痢疾病原體和傷寒病菌的生長,使室內空氣清潔衛生。但植物本身吸附作用較為微軟,一般作為輔助方式。
4.2活性炭吸附法
活性炭能夠對室內有害氣體起到吸附作用,它是利用木炭、竹炭、各種果殼和優質煤等作為原料,通過物理和化學方法對原料進行破碎、過篩、催化劑活化、漂洗、烘干和篩選等一系列工序加工制造而成。
[關鍵詞]環境空氣質量 污染物 特征 污染防治
中圖分類號:X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7)15-0271-02
2014年7月貴陽市花溪區建成了桐木嶺和碧云窩兩個環境空氣自動站,通過了解花溪區空氣質量現狀,并分析其污染特征和成因,有助于我區開展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制定大氣污染防治預警應急預案有重要意義,本文以花溪區桐木嶺和碧云窩兩個環境空氣自動站2016年監測數據進行統計分析,簡明分析花溪區環境空氣污染狀況。
1 花溪區環境空氣質量污染現狀
1.1 環境空氣質量監測情況
2014年7月花溪區建成區范圍內建成了桐木嶺和碧云窩兩個環境空氣自動站,監測因子有SO2、NO2、PM10、PM2.5、CO、O3,兩個環境空氣自動站監測點均屬于二類區功能區,采用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 3095-2012)進行評價[1]。
1.1.1空氣質量指數及其計算方法
空氣質量指數(Air quality index 簡稱AQI)是定量描述空氣質量狀況的無量綱指數,空氣質量指數分為六級見表1.1[2]。
1.1.2空氣質量指數其計算方法
AQI=max{IAQI1,IAQI2,IAQI3,...,IAQIn}
式中:IAQI―空氣質量分指數,n―污染物項目。
1.1.3 花溪區2016年空氣污染分布情況見表1.2,表1.3,表1.4。
碧云窩站點位于花溪區建城區,桐木嶺站點位于花溪區城郊,由表1.2可知2016年碧云窩站點環境空氣達標天數為348天,優良率為95.6%,輕度污染4.1%;桐木嶺站點的環境空氣達標天數為347天,優良率為97.5%,輕度污染2.5%。僅碧云窩站點有一天環境空氣中度污染,兩個站點均無重度污染和嚴重污染。
1.1.4監測數據情況分析
根據表1.3和表1.4對花溪區兩個空氣自動站點的監測數據進行統計分析,對兩個站點的AQI進行計算,數據顯示花溪區的首要污染物為PM2.5,同時還出現PM10,O3和CO超標的現象,中度污染出項在碧云窩站點2月。數據顯示兩個站二氧化硫(NO2)、PM10、PM2.5、一氧化碳(CO)1月,2月,12月監測數據明顯高于其它月份,臭氧(O3)在夏季均表現為較高水平。
2 主要成因分析
花溪區環境空氣污染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
2.1 能源結構不合理
貴陽市花溪區能源結構單一以煤為主,煤炭消耗量占總能源消耗量的80%以上,燃煤產生的污染物是造成花溪區環境空氣污染的一個原因。
2.2 城市規劃布局不合理
由于過去的城市規劃和建設不合理,形成商業/工業/文教/居民區混雜的局面,對花溪區環境空氣質量造成一定影響。
2.3 飲食油煙
近年來,花溪區作為文教區,旅游區,第三產發展迅速,隨著經濟的發展,花溪區建成許多飯店,酒店,賓館,農家樂,大排檔等,尤其建在城區的大多數房子未設計油煙專用通道用于處理后油煙的高空排放。
2.4 機動車尾氣污染
今年來機動車以10%以上的速度在增加,加上花溪屬于風景區,過往的車輛較多,其排放的尾氣已逐步成為城市大氣污染的重要污染源。
2.5 城市揚塵污染
花溪區近幾年城市建設高速發展,城市建設項目較多,規模大,且在花溪區建有倒土場,產生的建筑揚塵污染較為突出,另外,由于城市道路路況較差,請達到在改造中,加之,車輛超載現象嚴重,又缺乏必要的防塵措施,交通運輸揚塵也很嚴重,所以花溪區的首要污染物為PM10。
3 提高花溪區環境空氣質量的建議
通過對花溪區空氣質量現狀的分析和主要成因的分析,明確了花溪首要污染物為PM2.5,次要污染物為PM10、O3和CO。為改善花溪區環境空氣質量,創建花溪文化旅游創新區,在今后的工作中相關部門應從以下六個建議著手。
3.1 鞏固“煤改氣”的成果,進一步優化能源消費結構
截至2016年12月我區環保局和工信局對全區企業嚴格按照國家要求對企業鍋爐從審批到使用全部要求使用清潔能源,對已經使用煤作為燃料的企業,要求限期整改,重新驗收。從源頭上控制污染源。我區應加快發展方式,提高低耗高效技術密集型企業的比例,推進我區風能和沼氣能的開發利用。
3.2 強化機動車尾氣監管
積極發展節能環保汽車,大容量加快公交和軌道交通,提高運輸效率。現有車輛嚴格實施機動車環保標志管理,淘汰“黃標車”,對不合格車輛嚴禁進入城區,減少機動車尾氣對城市環境空氣的影響。
3.3 加強企業污染源的監管
對重點源企業要求其安裝在線監控設施,監管單位實時掌握各廢氣排口濃度,一旦發生超標,要求企業立即整改,減少工業廢氣對環境空氣的污染。
3.4 加粉塵,揚塵污染控制
首先加強對工業粉塵排放企業和建筑工地的監管,推進清潔生產,加強粉塵密閉設施建設。其次加強建筑材料,工業固廢,水泥,渣土等在運輸過程中,嚴格要求密閉運輸,避免運輸過程中產生煙塵,從源頭上避免粉塵,揚塵的污染。
3.5 加強油煙污染監管
對產生餐飲油煙的企業,要求其安裝油煙凈化設施,提高凈化效率,監督正常運行。對新建的商場或房開,要求其必須安裝油煙專用通道,集中收集處理后的油煙高空排放,從源頭上減少油煙對環境空氣的污染。
3.6 提升城市綠化水平
綠色植物不能能產生氧氣,涵養水分,同時還是能吸收道路揚塵,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等空氣污染物。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區應繼續推進荒山綠化和植樹造林工作,加強園林綠化和道路景觀建設,在道路,小區,庭院見縫插綠,提高城市綠化覆蓋率和人均綠化面積,創建文化旅游創新區。
參考文獻
[1] 環境保護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局。GB3095-2012環境質量標準[S].北京: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2012
[2] 環境保護部,HJ633-2012環境空氣質量指數(AQI)技術規定[S].北京: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2012
關鍵詞: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立法
中圖分類號:D922.6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1605(2012)07-0079-04
一、主要發達國家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立法簡介
1.美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立法
環境噪聲污染問題在美國產生由來已久,受到人們普遍關注,正是如此,美國于1968年制定了《飛機噪聲消減法》,主要用于防治飛機環境噪聲污染問題,具體由聯邦航空航天局來操作實施。美國國會于1972年制定了《聯邦噪聲控制法》,該法旨在使美國公民免受環境噪聲污染的危害,并保障其健康快樂和幸福的生活。這部法律在美國的環保機構制定國家環境噪聲防治標準時起到了指導作用,并被作為一項國家法制政策固定下來。美國國家地方法律辦公室于1975年制定了《社區噪聲控制法規樣本》,主要用于指導各州、地區制定地方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立法。與此同時,美國《聲音分貝率法》也開始實施,該法使借助先進的技術手段對環境噪聲污染進行監測成為可能,并用法律條文把環境噪聲控制在合理范圍,起到預防和治理環境噪聲污染的作用。除此之外,美國其它一些州、地區大多也制定了環境噪聲污染控制法律法規或者稱之為反噪音法規。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紐約市于1963年制定的《反噪音法規》,該法規對防治環境噪音污染的范圍、方式方法、主管部門、法律責任等規定十分詳細,并限制性地規定了環境噪音的定義:“任何喧鬧聲或不合理的吵鬧聲及噪聲、令人不舒服的、不必要的聲音以及具有這類性質與強度的和持續性的使人健康受到影響的環境噪聲的產生”。而且該法規還對每一種環境噪聲都規定了特別的預防措施和防治標準,并具體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1]
2.日本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立法
二戰以后,隨著日本經濟的迅速復蘇,由于經濟建設以犧牲環境為代價,導致環境公害問題十分凸顯,而環境噪聲污染作為日本最為嚴重的環境公害問題之一,引起了日本政府的高度重視。日本環境噪聲污染來源主要有:飛機環境噪聲污染、鐵路干線環境噪聲污染、公路干線環境噪聲污染、交通運輸工具環境噪聲污染、工業生產環境噪聲污染、服務行業環境噪聲污染等。[2]日本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立法主要是一個由下而上的立法過程,最先開始于日本地方政府為防治環境噪聲污染而制定一系列法規和條例。日本國會于1968年在《公害對策基本法》的基礎上制定了《噪音基本法》,該法作為日本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的基本法,對工廠、企業、服務行業的生產活動、建筑施工所產生的。在一定范圍內的環境噪聲污染進行了必先的限定。其后,為了適應新的形勢,日本對《噪音基本法》加以修訂,把交通運輸工具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也納入該部法律之中,并在原來的立法基礎上擴大了對工廠、企業、服務行業的生產活動、建筑施工所產生的環境噪聲的限定范圍,并制定了更加嚴格的環境噪聲污染監測標準。在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單行法方面,日本政府于1967年制定了《關于預防公用機場附近飛機噪音公害的法律》和1978年制定了《特定機場飛機噪音防止特別措施法》,用于專門規制飛機所產生的環境噪聲污染問題。其它關于鐵路干線和交通運輸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立法主要有:1967年制定的《關于新干線鐵路噪音對策綱要》、1987年制定的《關于推進國鐵改革后新干線鐵路噪音的對策》、1995年制定的《未來鐵路建設和大規模改良時的噪音對策方針》、1980年制定的《關于整備主要道路沿線的法律》。
3.德國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立法
德國跟日本一樣,二戰以后經濟迅速復蘇,尤其是交通運輸業發展迅猛,交通運輸行業中的環境噪聲污染問題凸顯,隨著德國經濟發展模式的轉型,工業環境噪聲污染問題也逐步加劇。目前,德國環境噪聲污染主要來源有:工業生產環境噪聲污染、交通運輸環境噪聲污染、飛機環境噪聲污染等。德國政府對環境噪聲污染的防治立法從上個世紀中后期就已經開始,于1965制定了《建筑噪聲法》,1968年制定了《噪聲技術導則》,1971年制定了《飛機噪聲法》,1974年制定了《聯邦(噪聲)輻照防治法》和許多相應配套實施的法律細則,如:關于割草機的合理使用,防治割草機產生的噪聲擾民、建筑施工中機械的合理使用、交通運輸行業對噪聲的防治措施等實施細則。德國政府還于1998年修訂了《噪聲技術導則》,進一步擴大了環境噪聲污染限定的范圍,并將其納入了新的環境噪聲污染種類。除立法防治環境噪聲污染之外,德國政府還采用了其它的一些方法來防治環境噪聲污染,如:大量種植樹木營造隔音帶、劃定城市步行區以減少交通工具產生的環境噪聲污染、嚴格規定交通運輸工具通過安寧區禁止鳴笛、禁止飛機夜間飛行于居民區上空、鼓勵公民使用低環境噪聲標志L或G、建造環境噪聲防治隔音墻、征收環境噪聲污染排放稅等。[3]在環境噪聲污染責任方面,德國刑法第325條a規定了造成噪音、震動和非放射性污染罪,并制定了具體的刑罰處罰范圍和詳細的刑罰幅度。[4]
1.1.1目的
為有效防范環境污染事故,特別是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的發生,迅速、有效地處置可能發生的各類重大突發性環境事故,全面控制和消除污染,維護自然生態環境,保障人民身心健康,確保社會穩定和環境安全,特指定本預案。
1.1.2工作原則
1.1.2.1預防為主。通過宣傳教育,增強全市人民防范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的意識;堅持不懈地做好應急準備工作,落實各項預防措施;對我市各類污染源可能發生的環境污染事故及其危險因素進行監測、分析、預測、預警,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理。
1.1.2.2全面覆蓋。對區域范圍的污染源、水系河流、城鎮居民點、水源保護區、生態示范區、特殊生態保護區,以及大氣、水體、固廢、危廢、噪聲、輻射等各環境要素全面覆蓋,全面監控,以保證環境信息的完整性、連續性。
1.1.2.3突出重點。對重點行業、重點污染源、重點水域、重點區域內的污染源實施重點監控。
1.1.2.4公眾參與。建立環境新聞機制,確定新聞發言人;建立環境公示、聽證機制,為公眾參與創造條件;建立舉報制度,健全“12369”投訴系統,確保公民的環保知情權、參與和監督權。
1.1.3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實施細則》
《四川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辦法》
《四川省飲用水源保護管理條理》
《成都市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
1.1.4適用范圍。
凡屬我市范圍內發生的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的控制和處置行為,除放射性事故外,均適用本預案的規定。
1.1.4.1因自然災害影響而造成的危及人體健康的環境污染事故;
1.1.4.2危險化學品及其它有害物品在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處置過程中發生的爆炸、燃燒、大面積泄漏等環境污染事故;
1.1.4.3影響飲用水源地水質的其它嚴重污染事故;
1.1.4.4生產過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的其他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
1.1.4.5其它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
1.2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
1.2.1應急領導小組與職責
在市委、市政府的領導下,成立我市人民政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指揮部,由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成,市人民政府分管環保工作的副市長擔任總指揮,負責全市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置的統一決策、統一領導和統一指揮。
市應急處置指揮部下設辦公室于市環保局,市環保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其主要責任是:組織開展突發環境事故的預測、預警、監測工作;制定和完善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組織預案演練;組織突發環境事故應急處置人員進行有關應急知識和處理技術的培訓;收集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發生、發展及處置的有關信息,掌握動態,適時分析,為領導決策提供依據;組織專家制定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的應急策略和預防控制措施,開展效果評價;組織實施各項預防控制措施,對落實情況進行督查;統一調配應急資源,及時協調解決應急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
指揮部辦公室下設應急防治、物資保障、信息宣傳、治安、督查等五個工作組。各組按照以下職責分工開展突發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
應急防治組:由市環保局牽頭,組織制定和實施突發環境事故應急處理的預防控制措施,包括污染源調查、現場污染物處理、監督指導、環境監測與評價等;根據突發環境事故發展形勢和預防控制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及時提出調整全市策略和措施的建議。
物資保障組:由市經貿局牽頭,負責應急物資的儲備、生產和調度保證供應;負責應急設施的建設和應急設備的采購。
信息宣傳組:由市委宣傳部牽頭,負責收集分析突發環境事故的有關信息,報道應急工作動態。
治安工作組:由市公安局牽頭,及時做好突發環境污染事故區域的隔離封鎖、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負責交通管制、保障運輸;協助污染現場處置等。
督查工作組:由市委、市政府目督辦牽頭,對有關部門和單位落實應急措施的情況進行督查,及時發現應急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并予以解決糾正,對違法違紀和瀆職行為進行處理等。
1.2.2環境應急專家咨詢委員會
成立市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應急專家咨詢小組,由聘請的水、氣、固廢、生態等方面的專家組
成。負責對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應急準備和處理提出咨詢和建議;指導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和技術方案的制定和修訂;對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置進行技術指導;承擔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置指揮機構安排的其它技術工作。
1.3預測、預警
1.3.1監測與信息收集
市環境監測
、環境監察部門為環境監督與信息收集機構,承擔所轄區內水、大氣、危險廢物的日常監測,收集本行政區域內外和境內外對本行政區域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其它突發環境事故信息。
1.3.2報送制度
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市環保局應當按照職責范圍,做好本轄區內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的處理工作,及時、準確地向市人民政府和成都市環保局報告轄區內發生的突發環境污染事故信息。
1.3.2.1在得知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發生后,市環保局應當立即派人趕赴現場調查了解情況,采取措施努力控制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繼續擴大,對突發環境事故的性質和類別作出初步認定,并把初步認定的情況及時報送市人民政府和上級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緊急情況下,可直接向省環保局報告,并同時報送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1.3.2.2一般(ⅳ級)突發環境污染事故
市環保局應在發現或得知突發環境污染事故后1小時內,向市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置指揮部報告,并報市應急辦。
1.3.2.3較大(ⅲ級)突發環境污染事故
市環保局應當在發現或者得知突發環境污染事故后1小時內,報告市應急辦和成都市環保行政主管部門。
1.3.2.4嚴重(ⅱ級)和特別嚴重(ⅰ級)突發環境污染事故
市環保局在依照本條前兩款規定報告的同時,應當向省環保局報告
1.3.3報告方式與類型
1.3.3.1通常有口頭報告、電話、傳真報告、電子郵件報告、書面報告等。
1.3.3.2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的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三類。
初報在發現和得知突發環境污染事故后上報。通常采用電話或傳真直接報告,主要內容包括: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的類型、發生時間、發生地點、初步原因、主要污染物和數量、人員受害情況、自然保護區受害面積和瀕危物種生存環境受到破壞程度、事件潛在危害程度等初步情況。
續報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后隨時上報。通常通過網絡或書面報告,視突發環境污染事故進展情況可一次或多次報告。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有關確切數據、發生的原因、過程、進展情況、危害程度及采取的應急措施、措施效果等基本情況。
處理結果報告在突發環境事故處理完畢后上報。通常采用書面報告,處理結果報告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處理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的措施、過程和結果,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潛在或間接的危害及損失、社會影響、處理后的遺留問題、責任追究等詳細情況。處理結果報告應當在突發環境污染事故處理完畢后立即送報。
1.3.3.3核與輻射事故的信息報告在按照本辦法規定報告的同時,還須按照有關核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報告。
1.3.4預測、預警支持系統
建立健全全市環境安全管理體系,定期對體系網絡進行維護,逐步實現突發環境污染事故預測、預警和應急指揮工作的自動化和信息化。
1.3.5突發環境污染事故分級標準
1.3.5.1特別重大環境事故(ⅰ級)
(1)死亡30人以上,或中毒(重傷)100人以上;
(2)因環境污染事故需疏散、轉移群眾5萬人以上,或直接造成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
(3)區域生態功能嚴重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遭到嚴重污染;
(4)因環境污染事故使當地正常的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嚴重影響;
(5)利用放射性物質進行人為破壞事故,或1、2類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圍嚴重輻射污染后果;
(6)因環境污染造成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故;
(7)因危險化學品(含劇)生產和儲運中發生泄漏,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的污染事故;
(8)造成跨界的環境污染事故。
1.3.5.2重大環境污染事故(ⅱ級)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受到污染;
(3)因環境污染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疏散轉移群眾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
(4)1、2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5)因環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水庫大面積污染。
1.3.5.3較大污染事故(ⅲ級)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10人以上、50人以下;
(2)因環境污染造成跨地級行政區糾紛,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影響;
(3)3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1.3.5.4一般環境污染事故(ⅳ級)
(1)造成3人以下死亡、中毒(重傷)10人以下;
(2)因環境污染造成跨縣級行政區糾紛,引起群體性影響的;
(3)4、5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1.4響應程序與協調內容
1.4.1基本響應程序
發生或即將發生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的信息得到核實后,在尚未確定突發公共事件級別,實施分級響應之前,應急處置指揮部要立即派員趕赴現場,組織指揮有關人員進行先期處置。先期處置可根據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采取如下應對措施:
(1)實施緊急疏散和救援行動,組織群眾開展自救互救;
(2)緊急調配轄區內的應急處置資源用于應急處置;
(3)劃定警戒區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實施動態監測,進一步調查核實;
(5)向社會發出危險或避險警告;
(6)波及其他區(市)縣的,要及時相互通報;
(7)其他必要的先期處置措施。
在采取先期處置的同時,應急處置指揮部要對事故的性質、類別、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等因素進行初步評估,并及早向市相關應急指揮部和市應急辦報告,進入分級響應程序。
1.4.2協調指揮的分類
應急指揮部根據需要設立若干專業工作組,完成現場搶險救援、醫療救護、衛生防疫、交通管制、治安警戒、人員疏散安置、安全防護、社會動員、物資經費保障、應急通信、信息綜合、新聞報道、涉外處置、損失評估等應急處置工作。
1.4.3指揮協調主要內容
(1)提出現場應急行動的原則要求;
(2)啟動市級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的指令;
(3)協調各級、各專業應急力量實施應急處置行動,指派有關專家和人員參與、指導現場應急處置指揮機構的應急指揮工作;
(4)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報告有關情況;
(5)組織事故發生區域人員的疏散或轉移;
(6)組織現場警戒和道路、水域等交通管制;
(7)組織對傷員的急救;
(8)組織周邊危險源的監控工作;
(9)組織應急救援通信、物資征調及其運輸等保障工作;
關鍵詞:水產養殖;環境污染;防治措施
一、水產養殖引起環境污染的原因
在水產養殖過程中,導致環境被污染的原因較多,主要可以從微觀和宏觀兩方面來進行分析。其中,就微觀原因來看,主要在于養殖模式的影響;而宏觀方面主要在于養殖管理方式和養殖人員的影響。(一)微觀原因。當前,我國水產養殖主要采取淡水池塘、工廠化和網箱3種養殖方式。就淡水池塘的養殖方式而言,其屬于產能較高和密度較大的養殖方式,內部水體的整體穩定性和水體自身凈化能力較差,而且水環境中水生動物的糞便與殘餌較多,導致水體營養較為豐富,而且會出現水體缺氧的情況,這就會導致水產動物成群死亡,且水體內的浮游植物會在短期內瘋狂生長,進而導致水產養殖失敗。而就工廠化養殖方式來看,主要是外部投放飼料,并投放相應的魚藥,這樣內部水體就能及時更新,同時把養殖廢水排入周邊水域,因為其中包含了諸多氮磷,導致周邊水域被污染,且會導致周邊水域被富營養化,甚至因此出現赤潮現象。而就網箱養殖模式來看,主要是在水中設置網箱而限制水產動物的活動,此時養殖環境直接和外部的水體環境連接,在網箱中投入魚餌和魚藥之后,不僅會導致網箱內部水體受到影響,而且外部水體也會受到影響,導致整個水體被富營養化,進而極易導致大水面出現赤潮的情況,導致水體環境被嚴重污染。(二)宏觀原因。當前,在我國的水產養殖業中,不管采取哪種養殖方式,養殖戶(場)為了提高自身的同期利潤,往往會擴大養殖規模,并投入大量的養殖資源,且生產方式較為粗放。在養殖過程中,放養的密度要比水體環境所能承受的最大值要大,進而使得環境被嚴重污染。而為了確保水體清潔,養殖人員需要頻繁更換水體,此時大量的污染水體就會向外排放,進而引起巨大的環境污染問題。加之當前我國從事水產養殖的人員的環保意識嚴重不足,且出于對經濟利益的考慮,忽視了對環境污染的預防。例如,在養殖飼料選擇方面,大多選用價格低廉且對環境污染較嚴重的魚飼料,而且使用量較大;在用藥方面,我國在水產養殖用藥方面的規定較為明確,但實際上經常存在盲目用藥與采用違禁藥的現象,導致養殖環境受到巨大的污染和危害。此外,政府在這方面的監管力度嚴重不足,很多養殖戶沒有許可證件,缺乏對養殖戶的教育培訓,尤其是養殖人員往往是非專業人員,加上對由此帶來的環境污染的懲治力度不夠,給很多養殖戶難以形成強烈的震懾作用,最終導致環境污染現象時有發生。
二、防治措施
(一)推廣實施水產養殖許可證制度。實施水產養殖許可證制度,主要是為了從源頭上對水產養殖的范圍、規模與從業人員進行控制。這就需要政府設置相應的水產養殖管理部門,在特定區域對其實施全面的水產養殖審核,并明確特定區域內可以承受的水產養殖數量、規模以及可以采取的水產養殖方式。同時,要加強對水產養殖技術人員的考核,切實加強對其水產養殖技術和裝備的審核,并有效評估其在環保措施方面的可行性,只有評估合格才能頒發許可證件,并有效明確其環保職責。此外,還應加強對非法養殖的指導,督促其責令限期改正,不改正的需要及時取締,加強與環保部門的合作,切實加強水域環境的監督,才能從源頭上加強污染防治成效的提升。(二)切實提升技術人員的環保意識。為了提升水產養殖人員的環保意識,首先應加強對其的教育和培訓。在教育過程中,應引導其意識到自身在整個水產養殖中的重要作用,切實肩負起環境保護的職責,盡可能避免環境污染的情況出現。而在培訓過程中,主要應注重其專業水平的提升,同時結合其養殖規模和區域以及環境保護的需要,針對性地進行培訓,特別是在環保措施上應加強培訓。其次,在日常工作中加強對其的考核和監督檢查力度,全面培訓和考核飼料、魚藥的投喂技術要點,確保水產養殖飼喂的合理性,避免由于飼喂過多和飼喂方式不合理而給環境帶來影響。最后,應加強對其在水產養殖布局方面的指導,建立健全養殖范圍及其周邊水域的環境預警評價機制,強化環保工作的開展。尤其是應減少化學試劑的使用,降低對水體的污染。此外,還應采取針對性的水體凈化措施,確保水產養殖污染得到有效的處理。
三、結語
在水產養殖過程中,環境污染現象時有發生。所以,必須加強對其原因的分析,不斷加大環境污染防治力度,才能進一步促進水產養殖業的發展。
參考文獻:
為了加強對本市飲食服務業環境污染防治的管理,保障公眾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范圍內飲食服務業環境污染防治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
第三條(管理部門)
*市環境保護局負責本市飲食服務業環境污染防治管理,并組織實施本辦法。
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區、縣范圍內飲食服務業環境污染防治的具體管理。
本市規劃、建設、商業、工商行政、房地資源、水務、質量技監、市容環衛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四條(新建飲食經營場所的要求)
在本市中心城、新城和中心鎮范圍內,新建飲食服務經營場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成片開發的居住地區,新建飲食服務經營場所應當獨立于居民住宅樓;
(二)所在建筑物應當在結構上具備專用煙道等污染防治條件;
(三)所在建筑物高度在24米以下的,其油煙排放口不得低于所在建筑物最高位置;所在建筑物高度在24米以上的,其油煙排放口設計應當符合環境污染防治要求,其具體設計規范由市環保局另行制定并予以公布;
(四)油煙排放口位置應當距離居民住宅、醫院或者學校10米以上。
第五條(利用現有房屋開辦飲食服務項目的要求)
在本市中心城、新城和中心鎮的居民住宅樓內,不得新開辦產生油煙污染的飲食服務項目。
在本市中心城、新城和中心鎮范圍內,現有居住房屋改為不產生油煙污染的飲食服務經營場所的,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劃管理、居住物業管理和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
在本市中心城、新城和中心鎮范圍內,利用除居民住宅樓以外的非居住房屋新開辦飲食服務項目的,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的規定。但油煙排放口位置不能滿足本辦法第四條第四項要求的,與居民住宅、醫院或者學校的距離不得小于5米,且須征得相鄰私有房屋所有人和公有房屋承租人的書面同意。
第六條(清潔能源使用)
本市中心城、新城和中心鎮范圍內,新開辦飲食服務項目應當使用天然氣、煤氣、液化石油氣、電等清潔能源。
前款規定范圍內現有飲食服務項目尚未使用清潔能源的,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限期改用清潔能源。
本市中心城、新城和中心鎮范圍以外的飲食服務項目,鼓勵使用清潔能源。
第七條(油煙排放)
新開辦飲食服務項目,不得采用下列方式排放油煙:
(一)不經過專用煙道的無規則排放;
(二)經城市公共雨水或者污水管道排放。
現有飲食服務項目,其油煙排放方式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或者其油煙排放口不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的環境污染防治要求的,應當按照市或者區、縣環保部門規定的污染防治要求和期限改造。
第八條(油煙凈化)
飲食服務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油煙污染。飲食服務經營場所的油煙排放,應當符合《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試行)》的規定。
開辦產生油煙污染的飲食服務項目,應當安裝與其經營規模相匹配的油煙凈化設施。現有產生油煙污染的飲食服務項目,尚未安裝油煙凈化設施或者所安裝的設施與其經營規模不匹配的,應當在市或者區、縣環保部門規定的限期內完成加裝或者改裝。
飲食服務經營者不得擅自閑置或者拆除油煙凈化設施;應當定期對油煙凈化設施進行維護保養,保證油煙凈化設施的正常運轉,并保存維護保養記錄。
第九條(廢水排放)
飲食服務經營場所在本市公共排水管網和污水處理系統服務范圍內的,其廢水應當經隔油、殘渣過濾等措施處理達到納管標準后方可納管排放。
飲食服務經營場所在本市公共排水管網和污水處理系統服務范圍外的,其廢水應當經處理達到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排放標準后方可排放。
第十條(噪聲等其他污染防治)
飲食服務項目產生的噪聲、廢棄食用油脂、餐廚垃圾的污染防治以及空調器的安裝管理,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飲食服務經營者不得在居民住宅區公共通道上進行凈菜、洗碗等與提供飲食服務有關的作業活動。
第十一條(告知承諾制度)
在新建的成片開發地區內,新開辦飲食服務項目環境保護實行告知承諾制度。
實行環境保護告知承諾的區域,區、縣環保部門應當將環境污染防治要求書面告知飲食服務經營者,飲食服務經營者應當書面承諾履行相應的義務。作出承諾的,視為飲食服務經營者已經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
飲食服務經營者應當將承諾的內容自作出之日起10日內在經營場所周圍醒目位置公布,公布時間不得少于1個月。
本條第一款規定范圍以外的飲食服務項目,視條件成熟情況,逐步推行環境保護告知承諾制度。具體實施步驟由市環保局另行規定并予以公布。
第十二條(環境影響評價)
新建飲食服務經營場所的環境影響評價及其審批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辦理。
實行環境保護告知承諾制度以外的區域,新開辦飲食服務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填具《環境影響登記表(飲食服務業專用)》,報所在地區、縣環保部門審批。區、縣環保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對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新開辦飲食服務項目未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或者未簽署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承諾書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核發營業執照。
第十三條(“三同時”和竣工驗收)
新開辦飲食服務項目,應當配備相應的污染防治設施,做到污染防治設施與飲食服務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新開辦飲食服務項目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的,不得進行試營業,區、縣環保部門不予竣工驗收。
新開辦飲食服務項目污染防治設施已建成的,飲食服務經營者應當在試營業之日起3個月內向飲食服務經營場所所在地的區、縣環保部門申請污染防治設施竣工驗收。區、縣環保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竣工驗收。
污染防治設施未申請竣工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飲食服務項目不得營業。已經試營業的,應當停止試營業。
第十四條(現有飲食服務項目變更管理)
現有無油煙污染的飲食服務項目變更為有油煙污染的,應當符合本辦法關于新開辦產生油煙污染飲食服務項目的要求,并辦理相關手續。
現有飲食服務經營場所進行重新裝潢或者煙道、灶臺等布局發生變化的,應當在重新裝潢或者布局發生變化后5日內報所在區、縣環保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監督檢查)
市或者區、縣環保部門和其它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飲食服務經營場所的監督檢查。被檢查者應當配合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與檢查內容有關的資料,不得隱瞞。不得拒絕或者阻撓有關管理人員檢查。
市或者區、縣環保部門在現場檢查時,可采用檢氣管法快速檢測飲食服務經營場所油煙排放超標與否。被檢查者對快速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檢查部門申請按國家標準金屬濾筒吸收法和紅外分光光度法監測。監測結果與快速檢測結論一致的,監測費用由申請方承擔。
第十六條(舉報和投訴)
對飲食服務環境污染的舉報和投訴,市或者區、縣環保部門應當在收到舉報或者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赴現場檢查,并及時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或者投訴人。
第十七條(社會公布)
市環保局應當定期公布違反飲食服務業環境污染防治管理的單位和個人的名單。
市環保局應當會同市質量技監部門組織對本市飲食服務業安裝的油煙凈化設施使用效果進行抽檢,并向社會公布抽檢結果。
第十八條(違反新開辦飲食服務項目要求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擅自新開辦飲食服務項目的,由市或者區、縣環保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恢復原狀;已開業的,由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依法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第十九條(違反油煙污染防治規定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三款規定,飲食服務經營者不按規定排放油煙,或者擅自閑置、拆除油煙凈化設施的,由市或者區、縣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飲食服務經營場所排放的油煙對附近居民的居住環境造成污染的,應當限期治理,市或者區、縣環保部門對污染較輕的可處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對污染嚴重的可處以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限期治理期滿后,仍未達到規定要求的,由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依法責令其停業或者關閉。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產生油煙污染的飲食服務項目未按規定加裝或者改裝油煙凈化設施的,由市或者區、縣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未按規定加裝油煙凈化設施的飲食服務經營者可處以2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未按規定改裝油煙凈化設施的飲食服務經營者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違反告知承諾內容公布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飲食服務經營者不按規定公布承諾的,由區、縣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違反飲食服務經營場所變更備案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飲食服務經營場所重新裝潢或者布局發生變化不按期備案的,由區、縣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違反其他環境管理規定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有關飲食服務業環境影響評價、“三同時”和竣工驗收、清潔能源使用、水污染防治、噪聲污染防治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管理人員違法行為的追究)
市和區、縣環保部門有關工作人員不得為飲食服務經營者指定環境影響評價機構以及環境污染防治設施的設計和施工單位,不得指定環境污染防治產品。
有關行政管理人員、、、索賄受賄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名詞解釋)
本辦法所稱新建飲食服務經營場所,是指飲食服務經營場所的新建、改建和擴建。
本辦法所稱新開辦飲食服務項目,是指在新建飲食服務經營場所或者現有房屋開設飲食服務項目。
本辦法所稱產生油煙污染的飲食服務項目,是指飲食服務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需要用食用油對食物進行烹飪、加工,以及燒烤等本身能產生油煙的經營活動項目。
為了加強對本市飲食服務業環境污染防治的管理,保障公眾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范圍內飲食服務業環境污染防治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
第三條(管理部門)
**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市環保局)負責本市飲食服務業環境污染防治管理,并組織實施本辦法。
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縣環保部門),負責本區、縣范圍內飲食服務業環境污染防治的具體管理。
本市規劃、建設、商業、工商行政、房地資源、水務、質量技監、市容環衛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四條(新建飲食經營場所的要求)
在本市中心城、新城和中心鎮范圍內,新建飲食服務經營場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成片開發的居住地區,新建飲食服務經營場所應當獨立于居民住宅樓;
(二)所在建筑物應當在結構上具備專用煙道等污染防治條件;
(三)所在建筑物高度在24米(含24米)以下的,其油煙排放口不得低于所在建筑物最高位置;所在建筑物高度在24米以上的,其油煙排放口設計應當符合環境污染防治要求,其具體設計規范由市環保局另行制定并予以公布;
(四)油煙排放口位置應當距離居民住宅、醫院或者學校10米以上。
第五條(利用現有房屋開辦飲食服務項目的要求)
在本市中心城、新城和中心鎮的居民住宅樓內,不得新開辦產生油煙污染的飲食服務項目。
在本市中心城、新城和中心鎮范圍內,現有居住房屋改為不產生油煙污染的飲食服務經營場所的,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劃管理、居住物業管理和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
在本市中心城、新城和中心鎮范圍內,利用除居民住宅樓以外的非居住房屋新開辦飲食服務項目的,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的規定。但油煙排放口位置不能滿足本辦法第四條第四項要求的,與居民住宅、醫院或者學校的距離不得小于5米,且須征得相鄰私有房屋所有人和公有房屋承租人的書面同意。
第六條(清潔能源使用)
本市中心城、新城和中心鎮范圍內,新開辦飲食服務項目應當使用天然氣、煤氣、液化石油氣、電等清潔能源。
前款規定范圍內現有飲食服務項目尚未使用清潔能源的,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限期改用清潔能源。
本市中心城、新城和中心鎮范圍以外的飲食服務項目,鼓勵使用清潔能源。
第七條(油煙排放)
新開辦飲食服務項目,不得采用下列方式排放油煙:
(一)不經過專用煙道的無規則排放;
(二)經城市公共雨水或者污水管道排放。
現有飲食服務項目,其油煙排放方式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或者其油煙排放口不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的環境污染防治要求的,應當按照市或者區、縣環保部門規定的污染防治要求和期限改造。
第八條(油煙凈化)
飲食服務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油煙污染。飲食服務經營場所的油煙排放,應當符合《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試行)》的規定。
開辦產生油煙污染的飲食服務項目,應當安裝與其經營規模相匹配的油煙凈化設施。現有產生油煙污染的飲食服務項目,尚未安裝油煙凈化設施或者所安裝的設施與其經營規模不匹配的,應當在市或者區、縣環保部門規定的限期內完成加裝或者改裝。
飲食服務經營者不得擅自閑置或者拆除油煙凈化設施;應當定期對油煙凈化設施進行維護保養,保證油煙凈化設施的正常運轉,并保存維護保養記錄。
第九條(廢水排放)
飲食服務經營場所在本市公共排水管網和污水處理系統服務范圍內的,其廢水應當經隔油、殘渣過濾等措施處理達到納管標準后方可納管排放。
飲食服務經營場所在本市公共排水管網和污水處理系統服務范圍外的,其廢水應當經處理達到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排放標準后方可排放。
第十條(噪聲等其他污染防治)
飲食服務項目產生的噪聲、廢棄食用油脂、餐廚垃圾的污染防治以及空調器的安裝管理,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飲食服務經營者不得在居民住宅區公共通道上進行凈菜、洗碗等與提供飲食服務有關的作業活動。
第十一條(告知承諾制度)
在新建的成片開發地區內,新開辦飲食服務項目環境保護實行告知承諾制度。
實行環境保護告知承諾的區域,區、縣環保部門應當將環境污染防治要求書面告知飲食服務經營者,飲食服務經營者應當書面承諾履行相應的義務。作出承諾的,視為飲食服務經營者已經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
飲食服務經營者應當將承諾的內容自作出之日起10日內在經營場所周圍醒目位置公布,公布時間不得少于1個月。
本條第一款規定范圍以外的飲食服務項目,視條件成熟情況,逐步推行環境保護告知承諾制度。具體實施步驟由市環保局另行規定并予以公布。
第十二條(環境影響評價)
新建飲食服務經營場所的環境影響評價及其審批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辦理。
實行環境保護告知承諾制度以外的區域,新開辦飲食服務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填具《環境影響登記表(飲食服務業專用)》,報所在地區、縣環保部門審批。區、縣環保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對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新開辦飲食服務項目未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或者未簽署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承諾書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核發營業執照。
第十三條(“三同時”和竣工驗收)
新開辦飲食服務項目,應當配備相應的污染防治設施,做到污染防治設施與飲食服務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
新開辦飲食服務項目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的,不得進行試營業,區、縣環保部門不予竣工驗收。
新開辦飲食服務項目污染防治設施已建成的,飲食服務經營者應當在試營業之日起3個月內向飲食服務經營場所所在地的區、縣環保部門申請污染防治設施竣工驗收。區、縣環保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竣工驗收。
污染防治設施未申請竣工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飲食服務項目不得營業。已經試營業的,應當停止試營業。
第十四條(現有飲食服務項目變更管理)
現有無油煙污染的飲食服務項目變更為有油煙污染的,應當符合本辦法關于新開辦產生油煙污染飲食服務項目的要求,并辦理相關手續。
現有飲食服務經營場所進行重新裝潢或者煙道、灶臺等布局發生變化的,應當在重新裝潢或者布局發生變化后5日內報所在區、縣環保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監督檢查)
市或者區、縣環保部門和其它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飲食服務經營場所的監督檢查。被檢查者應當配合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與檢查內容有關的資料,不得隱瞞。不得拒絕或者阻撓有關管理人員檢查。
市或者區、縣環保部門在現場檢查時,可采用檢氣管法快速檢測飲食服務經營場所油煙排放超標與否。被檢查者對快速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檢查部門申請按國家標準金屬濾筒吸收法和紅外分光光度法監測。監測結果與快速檢測結論一致的,監測費用由申請方承擔。
第十六條(舉報和投訴)
對飲食服務環境污染的舉報和投訴,市或者區、縣環保部門應當在收到舉報或者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赴現場檢查,并及時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或者投訴人。
第十七條(社會公布)
市環保局應當定期公布違反飲食服務業環境污染防治管理的單位和個人的名單。
市環保局應當會同市質量技監部門組織對本市飲食服務業安裝的油煙凈化設施使用效果進行抽檢,并向社會公布抽檢結果。
第十八條(違反新開辦飲食服務項目要求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擅自新開辦飲食服務項目的,由市或者區、縣環保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恢復原狀;已開業的,由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依法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第十九條(違反油煙污染防治規定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三款規定,飲食服務經營者不按規定排放油煙,或者擅自閑置、拆除油煙凈化設施的,由市或者區、縣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飲食服務經營場所排放的油煙對附近居民的居住環境造成污染的,應當限期治理,市或者區、縣環保部門對污染較輕的可處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對污染嚴重的可處以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限期治理期滿后,仍未達到規定要求的,由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依法責令其停業或者關閉。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產生油煙污染的飲食服務項目未按規定加裝或者改裝油煙凈化設施的,由市或者區、縣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未按規定加裝油煙凈化設施的飲食服務經營者可處以2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未按規定改裝油煙凈化設施的飲食服務經營者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違反告知承諾內容公布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飲食服務經營者不按規定公布承諾的,由區、縣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違反飲食服務經營場所變更備案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飲食服務經營場所重新裝潢或者布局發生變化不按期備案的,由區、縣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違反其他環境管理規定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有關飲食服務業環境影響評價、“三同時”和竣工驗收、清潔能源使用、水污染防治、噪聲污染防治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管理人員違法行為的追究)
市和區、縣環保部門有關工作人員不得為飲食服務經營者指定環境影響評價機構以及環境污染防治設施的設計和施工單位,不得指定環境污染防治產品。
有關行政管理人員、、、索賄受賄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名詞解釋)
本辦法所稱新建飲食服務經營場所,是指飲食服務經營場所的新建、改建和擴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