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8-27 15:03:44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保險投資的主要方式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關鍵詞:保險;金融市場;融合;風險管理
隨著保險業的飛速發展,大量的保險資金進入金融市場,在活躍市場的同時也為保險公司帶來了豐厚的收益。但是,保險公司傳統的風險管理方式已逐漸無法適應風云變幻的市場環境。保險和金融市場的融合發展帶來了一些新的風險問題,面對這些新問題,保險公司應當做出怎樣的應對措施值得我們深入研究。
1保險、金融融合發展的影響
保險業的興起使保險資金急劇增長,同時,隨著國家對保險監管制度的放松有效促進了保險業的金融投資活動,進一步加快了保險業與金融市場的融合,其產生的影響主要表現為:一是促進了保險投資方式的多樣化。金融市場的發展推出了更多的新型金融工具,這使保險投資方式的選擇變得更加多樣,在選擇投資方式時保險公司可以根據期望獲得的投資收益、對保險資金安全的需求以及對資金流動性的要求等進行適當選擇,按照公司特點和業務需要合理的安排投資組合。二是證券化投資趨勢增強。多樣的保險投資方式給保險公司更大的投資選擇空間,根據調查顯示保險公司投資于銀行存款、抵押貸款等貨幣市場工具的比例正逐步縮小。因為貨幣市場工具的投資回報率遠低于股票、債券等資本市場工具,因此保險公司表現出對資本市場工具的投資偏好,投資的證券化趨勢正逐步增強。三是深刻影響了保險經營活動。保險公司的承保業務是保險資金來源的主要途徑,但是該業務盈利能力有限,部分業務甚至呈現負增長,投資業務的較高回報率使其獲得的收益成為保險公司盈利的重要途徑,同時也成為保險業發展的重要支撐。
2融合發展產生的新風險
2.1投資國債風險
我國現行的利率不是由市場供求關系形成的市場化利率,其與實際情況存在著一定的利率差,這導致保險金投資獲得的收益可能無法達到市場利率投資收益水平。國債收益率常常高于銀行利率,是保險資金投資的重要選擇之一。但是隨著銀行業競爭的日益激烈,銀行利率不斷下調,這導致國債收益率的波動性也不斷增強,投資國債已不再是高端安全的投資行為,其投資風險逐步顯現,任然沿用傳統的債券投資風險管理方式已無法抵御投資國債的風險。
2.2投資股票、基金的風險
隨著國家對保險監管政策的逐步放松,保險資金開始向證券市場流入。但是,我國的證券市場發展起步較晚,許多的法律規范還不完善、制度還不夠健全,投資股票、基金的風險比較大。此外,我國大多數的投資者投機心理比較嚴重,這進一步加劇了證券市場股票、基金價格的波動。因此,保險資金不論是直接進入股票市場,還是投資基金,都可能面臨較大的風險,若保險公司不能提前做好風險管理和防范工作,預留充足的風險準備金,很可能因為投資失利而影響企業的正常運營。
2.3投資銀行存款的風險
投資銀行存款的風險主要來自存款的信用風險和利率風險。在我國金融市場上,銀行占據主導地位,政府是銀行存款的重要擔保,因此投資銀行存款的信用風險是極小的。在利率風險方面,保險公司在投資銀行存款時是通過與銀行訂立協議利率的方式進行的,這種方式有效抵御了一定的利率風險,當銀行利率下調時保險公司不會因此導致收益的下降。但是協議利率不是由市場形成的,與市場實際利率可能存在一定的差距,若因市場經濟環境改變導致協議利率低于市場利率,則會導致保險公司收益的下降。市場通脹的不確定性給保險資金投資銀行存款帶來了一定的風險,但是其風險程度要遠小于投資證券市場。
3抵御新風險的對策
3.1完善保險資金運作管理制度
完善的保險資金運作管理制度是保障資金安全和保值增值的重要保證,因此保險公司應當根據企業運營情況完善保險資金投資運作管理制度,從投資決策、交易管理、會計核算等方面進行制度約束,防止人為因素導致投資風險。同時,保險公司應當樹立科學的投資理念,把追求長期穩定的投資收益作為企業投資決策的準繩,在保證資金安全和滿足運營流動資金需求的基礎上合理投資,將投資風險控制在合理范圍內,通過科學投資實現預期投資收益目標。
3.2選擇合適的投資組合
隨著保險投資方式的多樣化發展,保險公司將面臨更多的投資選擇,伴隨而來的是投資風險的增加。與發達國家相比,當前我國金融市場還存在不完善、不健全的問題,這增加了投資風險的不確定因素,將保險資金投資于資本市場可能面臨巨大的風險,甚至給企業帶來嚴重損失。因此,保險公司在選擇投資方式時要從我國的基本國情出發,將資金保值作為投資決策的首要考慮因素,避免盲目追求高收益,在可承受的風險范圍內適度的選擇資本市場投資,合理配置投資結構,在確保實現穩定投資回報的基礎上適度的追求高收益。
3.3加強風險管理人才隊伍建設
市場經濟環境的不斷變化增強了保險資金投資風險的不確定性,這對保險公司的風險管理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不僅要求從業者對多樣的投資業務有深入的了解,還要求他們對市場環境的變化情況能夠及時的掌控。然而,當前保險業在投資方面和風險管理方面的人才含有量十分有限,在應對多樣的投資風險問題時各保險公司則表現得較為被動。因此,保險公司應當著力加強風險管理人才隊伍建設,加強先進風險應對辦法的總結和積累,通過靈活運用多種投資工具分散風險,進而促進企業整體效益的提升。
參考文獻:
[1]展凱.保險公司風險管理理論與實務[J].金融經濟,2014(8).
本文出自新晨
所謂保險投資機制是指保險投資活動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的總稱,包括保險投資的內部組織結構、投資決策原則、風險控制方式等。保險投資機制建立的目的在于提高保險投資的收益,降低投資風險。
保險公司的承保業務與投資業務是現代保險業的兩個重要特征,其中保險投資業務已經成為現代保險公司生存和發展的重要手段。一方面,保險投資業務的發展,將擴大保險公司的盈利,增加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和經營的穩定性。同時,保險公司收入的增加,將使保險公司有能力降低保險費率,減輕被保險人的負擔,提高保險公司的競爭能力。我國保險業如果沒有投資收益作為基礎,加入WTO后,在承保業務上是很難與國外保險公司進行價格(費率)競爭的。另一方面,保險投資業務的發展和獲利可以彌補業務上虧損,維持保險公司的生存和發展。如1987年英國兩大保險公司保險業務虧損分別為0.64億英鎊和1.08億英鎊,而投資利潤為2.04億英鎊和2.49億英鎊,盈虧相抵后,還有不小的綜合盈利。從近期國際保險業的發展特點來看,保險公司的主要收益已經從傳統的承保收益逐步轉移為投資收益,如美國的產險業務自1978年以來連續21年出現承保虧損,主要收益來自于投資收益。
我國保險投資的資金使用率低、投資工具少,使保險投資的收益水平非常低,這限制了我國保險業的發展和競爭能力的提高。為了推進我國保險業的發展,我國政府和有關部門正致力于保險投資環境的改善,豐富和發展保險投資工具,降低保險投資的限制。從近幾年來看,保險投資的建設步伐大大加快,1998年保險資金進入同業拆借市場,1999年10月同盛基金向保險公司實行走向配售,標志著我國的資本市場向保險公司開放。現在,有的保險公司允許購買基金的比例已從總資產的5%上升到15%。而投資連結保險可以100%進入資本市場購買投資基金。可以預見,隨著經濟環境的改變,資本市場將會不斷向保險公司開放,我國的保險投資將得到較大的發展。
由于保險經營是一種負債經營,因而保險資金的運用除了考慮投資的收益外,還必須保證投資的安全性。因此,市場的開放,投資工具的增加和投資規模的不斷擴大,客觀上需要保險公司進一步加強投資機制的建設,提高化解風險的能力,保證保險資金實現安全性和投資收益的協調。
二、保險投資模式和組織結構分類
保險投資模式與保險投資組織結構是緊密聯系的,也就是說,一定的保險投資模式必須建立與之相適應的投資組織結構。保險投資的模式主要有三種:集權投資模式、分散投資模式、分權投資模式。
1.集權投資模式。集權投資模式是與投資決策高度集中相對應的,即統一決策,集中交易。這種投資模式的特點在于投資主體單一,決策機制簡單迅速,易于統一管理。但投資決策權的過度集中,使得決策風險增大。
集權投資模式適用于投資品種較少,投資規模不大的市場。但當投資品種較多,資金規模大時,這種模式就不可能進行協同配合、規模投資。
與集權投資模式相對應的組織結構是“直線式”的簡單組織結構。我國現階段保險投資一般都是采取這種組織結構。
2.分散投資模式。分散投資模式是集權投資模式相對立的一種模式,投資的決策權完全由各個職能部門負責行使,即各個職能部門根據市場的情況自行決定投資工具和投資數量。這種模式的優點在于能避免決策權過度集中所帶來的決策風險。但是,過度分散的決策和投資增加了管理上的難度。與這種模式相對應的組織結構是扁平式的結構框架。
3.分權投資模式。這是一種介于集權投資模式和分散投資模式之間的一種投資方式。日常性的投資決策由各個職能部門行使。資金管理的總部負責在各個職能部門之間的協調管理,并僅對在一些重大項目進行投資決策。這種模式的投資主體是多元化的,即形成了總部與職能部門兩個層次的投資決策主體。與這種模式對應的組織結構為事業部或超事業部制的組織結構。
三、我國保險投資模式的選擇
投資模式的選擇要綜合考慮當前的狀況和未來發展速度,采取適當超前的投資模式。從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分權投資模式應是一種重要選擇。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
首先,我國保險業的發展決定了保險投資資金規模將會不斷擴大。從我國保險的深度和密度來看,1998年我國保險深度為1.4%,密度為100元。而同期有的發達國家的保險深度為10%,密度超過5000美元。發展中國家如印度的保險深度為5%,密度為100美元。可見,我國保險業仍處于起步發展階段。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保險經濟的不斷壯大,我國保險業將會得到很大的發展,可以利用的資金將會越來越多。
其次,金融市場逐步完善,投資工具不斷增加。我國證券市場、外匯市場、房地產市場正不斷發展,如國債規模1997年為1898億元,1998年為2993億元,1999年為3817億元,平均增長速度為43%。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雖說只有36只,但在國家政策的引導下,開放式基金即將推出,定向募集資金也有可能成為保險投資的又一選擇。這些都為保險投資提供了多層次的投資工具。同時各種法律、法規不斷完善,投資結構逐步趨于合理,使保險投資的外部環境得到不斷改善。
另外,對保險投資的限制不斷減少。WTO的加入,我國金融市場的建設速度大大加快,為保險投資的大規模進入提供了良好的條件。同時,也促進了我國保險投資模式盡快與國際運作模式的接軌。
因此,保險投資規模的擴大,投資工具的多樣化客觀上對保險投資的決策方式、專業分工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分散決策和專業分工必須建立在統一管理、相互協調的基礎上。因而,采取分權投資模式是比較合理的選擇。
四、對基金投資組織結構的的劃分
事業制是保險投資的基本結構,事業部的劃分主要是根據業務的特點來進行。如國債、外匯、實業投資等。由于保險資金進入資本市場較晚,對基金投資業務的劃分上,國內保險公司存在一定的差異。現有的劃分方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集權投資模式,即成立專門的基金投資部門,負責統一對基金進行投資。在基金數量不斷增加的情況下,這種模式最大的問題在于難以對基金進行深入的分析。另一種是分散投資模式,在基金投資部門設立多個小組,一般是36個投資小組,每組負責對一個基金進行投資。這種模式對基金雖能進行較深入的把握,但人員需要較多,而且劃分過細還會增加管理和協調上的難度。為了避免這兩種模式的缺點,可以根據基金的投資特征進行設計。
1.以基金管理公司來劃分
我國的基金管理公司有10家,因此,可以劃分為10個小組,每個小組負責對基金管理公司旗下的基金進行投資。這種劃分方式有利于對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水平、經營思路、投資特點進行跟蹤分析。
2.以基金的投資風格進行劃分
按基金的投資風格進行劃分,可以劃分為6類。即積極成長型、穩健成長型、中小企業成長型、資產重組型、優化指數型、科技型。按基金投資風格進行劃分,有利于投資風險把握,如中小企業成長型基金的風險相對就高,而穩健成長型基金的風險就相對較低。因此,可以根據基金的不同風險進行資金的分配。在市場熱點切換較快時,也可根據市場上不同板塊的熱點變化,及時地選擇相對應的基金進行投資。
[摘要]保險投資是保險業發展的重要基礎,隨著我國金融市場的不斷完善,保險投資將得到快速的發展。這就需要建立一個有效的保險投資機制,以降低投資風險,提高資金的投資收益。本文中提出了保險投資的組織結構和風險控制機制。
一、保險投資客觀上需要建立有效投資機制:保險投資機制建立的目的在于提高保險投資的收益,降低投資風險。
二、保險投資模式和組織結構分類:保險投資的模式主要有三種:集權投資模式、分散投資模式、分權投資模式。
三、我國保險投資模式的選擇:從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分權投資模式應是一種重要選擇。
四、對基金投資組織結構的的劃分:1.以基金管理公司來劃分;2.以基金的投資風格進行劃分。
五、保險投資的風險控制:保險投資的風險控制主要體現在事前風險控制、事中風險控制、事后風險控制。
保險投資是保險業發展的重要基礎,隨著我國金融市場的不斷完善,保險投資將得到快速的發展。這就需要建立一個有效的保險投資機制,以降低投資風險,提高資金的投資收益。本文中提出了保險投資的組織結構和風險控制機制。
一、保險投資客觀上需要建立有效投資機制
所謂保險投資機制是指保險投資活動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的總稱,包括保險投資的內部組織結構、投資決策原則、風險控制方式等。保險投資機制建立的目的在于提高保險投資的收益,降低投資風險。
保險公司的承保業務與投資業務是現代保險業的兩個重要特征,其中保險投資業務已經成為現代保險公司生存和發展的重要手段。一方面,保險投資業務的發展,將擴大保險公司的盈利,增加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和經營的穩定性。同時,保險公司收入的增加,將使保險公司有能力降低保險費率,減輕被保險人的負擔,提高保險公司的競爭能力。我國保險業如果沒有投資收益作為基礎,加入WTO后,在承保業務上是很難與國外保險公司進行價格(費率)競爭的。另一方面,保險投資業務的發展和獲利可以彌補業務上虧損,維持保險公司的生存和發展。如1987年英國兩大保險公司保險業務虧損分別為0.64億英鎊和1.08億英鎊,而投資利潤為2.04億英鎊和2.49億英鎊,盈虧相抵后,還有不小的綜合盈利。從近期國際保險業的發展特點來看,保險公司的主要收益已經從傳統的承保收益逐步轉移為投資收益,如美國的產險業務自1978年以來連續21年出現承保虧損,主要收益來自于投資收益。
我國保險投資的資金使用率低、投資工具少,使保險投資的收益水平非常低,這限制了我國保險業的發展和競爭能力的提高。為了推進我國保險業的發展,我國政府和有關部門正致力于保險投資環境的改善,豐富和發展保險投資工具,降低保險投資的限制。從近幾年來看,保險投資的建設步伐大大加快,1998年保險資金進入同業拆借市場,1999年10月同盛基金向保險公司實行走向配售,標志著我國的資本市場向保險公司開放。現在,有的保險公司允許購買基金的比例已從總資產的5%上升到15%。而投資連結保險可以100%進入資本市場購買投資基金。可以預見,隨著經濟環境的改變,資本市場將會不斷向保險公司開放,我國的保險投資將得到較大的發展。
由于保險經營是一種負債經營,因而保險資金的運用除了考慮投資的收益外,還必須保證投資的安全性。因此,市場的開放,投資工具的增加和投資規模的不斷擴大,客觀上需要保險公司進一步加強投資機制的建設,提高化解風險的能力,保證保險資金實現安全性和投資收益的協調。
二、保險投資模式和組織結構分類
保險投資模式與保險投資組織結構是緊密聯系的,也就是說,一定的保險投資模式必須建立與之相適應的投資組織結構。保險投資的模式主要有三種:集權投資模式、分散投資模式、分權投資模式。
1.集權投資模式。集權投資模式是與投資決策高度集中相對應的,即統一決策,集中交易。這種投資模式的特點在于投資主體單一,決策機制簡單迅速,易于統一管理。但投資決策權的過度集中,使得決策風險增大。
集權投資模式適用于投資品種較少,投資規模不大的市場。但當投資品種較多,資金規模大時,這種模式就不可能進行協同配合、規模投資。
與集權投資模式相對應的組織結構是“直線式”的簡單組織結構。我國現階段保險投資一般都是采取這種組織結構。
2.分散投資模式。分散投資模式是集權投資模式相對立的一種模式,投資的決策權完全由各個職能部門負責行使,即各個職能部門根據市場的情況自行決定投資工具和投資數量。這種模式的優點在于能避免決策權過度集中所帶來的決策風險。但是,過度分散的決策和投資增加了管理上的難度。與這種模式相對應的組織結構是扁平式的結構框架。
3.分權投資模式。這是一種介于集權投資模式和分散投資模式之間的一種投資方式。日常性的投資決策由各個職能部門行使。資金管理的總部負責在各個職能部門之間的協調管理,并僅對在一些重大項目進行投資決策。這種模式的投資主體是多元化的,即形成了總部與職能部門兩個層次的投資決策主體。與這種模式對應的組織結構為事業部或超事業部制的組織結構。
三、我國保險投資模式的選擇
投資模式的選擇要綜合考慮當前的狀況和未來發展速度,采取適當超前的投資模式。從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分權投資模式應是一種重要選擇。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
首先,我國保險業的發展決定了保險投資資金規模將會不斷擴大。從我國保險的深度和密度來看,1998年我國保險深度為1.4%,密度為100元。而同期有的發達國家的保險深度為10%,密度超過5000美元。發展中國家如印度的保險深度為5%,密度為100美元。可見,我國保險業仍處于起步發展階段。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保險經濟的不斷壯大,我國保險業將會得到很大的發展,可以利用的資金將會越來越多。
其次,金融市場逐步完善,投資工具不斷增加。我國證券市場、外匯市場、房地產市場正不斷發展,如國債規模1997年為1898億元,1998年為2993億元,1999年為3817億元,平均增長速度為43%。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雖說只有36只,但在國家政策的引導下,開放式基金即將推出,定向募集資金也有可能成為保險投資的又一選擇。這些都為保險投資提供了多層次的投資工具。同時各種法律、法規不斷完善,投資結構逐步趨于合理,使保險投資的外部環境得到不斷改善。
另外,對保險投資的限制不斷減少。WTO的加入,我國金融市場的建設速度大大加快,為保險投資的大規模進入提供了良好的條件。同時,也促進了我國保險投資模式盡快與國際運作模式的接軌。
因此,保險投資規模的擴大,投資工具的多樣化客觀上對保險投資的決策方式、專業分工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分散決策和專業分工必須建立在統一管理、相互協調的基礎上。因而,采取分權投資模式是比較合理的選擇。
四、對基金投資組織結構的的劃分
事業制是保險投資的基本結構,事業部的劃分主要是根據業務的特點來進行。如國債、外匯、實業投資等。由于保險資金進入資本市場較晚,對基金投資業務的劃分上,國內保險公司存在一定的差異。現有的劃分方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集權投資模式,即成立專門的基金投資部門,負責統一對基金進行投資。在基金數量不斷增加的情況下,這種模式最大的問題在于難以對基金進行深入的分析。另一種是分散投資模式,在基金投資部門設立多個小組,一般是36個投資小組,每組負責對一個基金進行投資。這種模式對基金雖能進行較深入的把握,但人員需要較多,而且劃分過細還會增加管理和協調上的難度。為了避免這兩種模式的缺點,可以根據基金的投資特征進行設計。
1.以基金管理公司來劃分
我國的基金管理公司有10家,因此,可以劃分為10個小組,每個小組負責對基金管理公司旗下的基金進行投資。這種劃分方式有利于對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水平、經營思路、投資特點進行跟蹤分析。
2.以基金的投資風格進行劃分
按基金的投資風格進行劃分,可以劃分為6類。即積極成長型、穩健成長型、中小企業成長型、資產重組型、優化指數型、科技型。按基金投資風格進行劃分,有利于投資風險把握,如中小企業成長型基金的風險相對就高,而穩健成長型基金的風險就相對較低。因此,可以根據基金的不同風險進行資金的分配。在市場熱點切換較快時,也可根據市場上不同板塊的熱點變化,及時地選擇相對應的基金進行投資。
五、保險投資的風險控制本文出自新晨
風險控制是現代金融企業管理的重要內容,保險投資的風險控制主要體現在事前風險控制、事中風險控制、事后風險控制。
1.事前風險控制就是避免事故或損失的發生,這種風險控制的主要內容一般有:建立防范風險的機制;建立風險預警機制。
(1)建立防范風險事故發生的機制主要包括:一是組織控制。就是要加強部門之間的合作與制衡。美國的組織控制一般設有:投資決策部門、交易執行部門、結算部門、風險控制委員會、內部審計部門、監察稽核部門。我國的保險投資要在決策部門、交易部門、清算部門相互分離相互制約的基礎上,逐步建立和完善風險控制、監察稽核部門。同時,逐步建立分散決策、統一交易的投資體制。二是操作控制。包括投資限額控制、操作標準化控制、業分隔離控制。三是報告制度。臨時或定期向風險控制部門及上級部門報告。四是違規行為的監察和控制。包括設立基金投資限制表、員工行為的監察等。五是建立投資的內部會計控制。這是保證交易正確記錄、會計信息真實、完全、及時的系統與制度,主要是為了避免人為篡改或大意疏漏造成的記帳不實或定價不合理而導致的會計信息不準確。
(2)風險的預警機制是發達資本市場上廣泛使用的一種定量分析方法,主要有VAR方法、SA方法等。我國由于資本市場還不完善,難以進行相應的價值判斷,因此,進行定量分析存在一定的難度。但建立定量分析模型,這是保險投資的重要分析基礎。
2.事中風險控制就是在事故或損失發生時,避免損失過一步擴大的一種機制。在保險投資中主要是建立并嚴格執行“止損制度”。
3.事后風險控制就是在事故發生后的各種補救措施。由于保險投資的主要風險是證券投資,因此應制定相應補救制度,如明確規定補倉的條件、可以補倉的數量等。
[摘要]保險投資是保險業發展的重要基礎,隨著我國金融市場的不斷完善,保險投資將得到快速的發展。這就需要建立一個有效的保險投資機制,以降低投資風險,提高資金的投資收益。本文中提出了保險投資的組織結構和風險控制機制。
一、保險投資客觀上需要建立有效投資機制:保險投資機制建立的目的在于提高保險投資的收益,降低投資風險。
二、保險投資模式和組織結構分類:保險投資的模式主要有三種:集權投資模式、分散投資模式、分權投資模式。
三、我國保險投資模式的選擇:從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分權投資模式應是一種重要選擇。
關鍵詞:保險投資;投資;管理
我國具有重大影響力的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各項指標接近行業平均水平,因此可以代表整個行業的現狀,我國保險資金投資的資產結構正在不斷優化,固定收益類資產占比在逐漸下降、權益類資產占比上升,各類資產變動符合資本市場的發展趨勢。針對這些問題,本文提出以下幾點加強我國保險資金投資管理的對策
一、進一步拓寬保險資金投資渠道
我國對保險資金投資渠道法律限制的開放歸結起來主要經歷了三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保險資金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股票和可轉換公司債券等;第二個階段是保險資金可以直接投資于國家級重點基礎設施項目和未上市的商業銀行股權;第三個階段是2010年8月31日正式實施的《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保險資金可以投資于未上市企業股權和不動產。拓展保險資金的投資渠道可以從以下3個方面入手:第一,設立保險投資基金。保險投資基金是由一家或幾家保險公司發起設立,并由保險公司自己的資產管理公司來進行管理和運作的一種保險資金投資模式。第二,我國應面向保險公司定向發行長期的特種國債、金融債。第三,我國應開放保險資金投資于基礎設施建設。基礎設施項目一般期限較長,但不用擔心投資風險,適合保險資金這種必須嚴格控制投資風險的資金投資。
二、進一步優化保險資金投資結構
通過對A公司的投資案例分析發現,保險資金投資結構問題包括資金投資方式比例的不合理和資金投資期限結構的不合理。截至2010年,保險資金的投資方式中,銀行存款占30.5%,債券類投資占48.76%,股票投資占4.98%,本文認為這一投資結構是不合理的,應形成更為完善的保險投資組合。首先,嚴格的說銀行存款并不算是一種投資方式,雖然如今金融創新的協議存款和結構性存款的收益率要比銀行定期存款利率高,但收益情況仍是有限的,因此,這部分的投資比例不應過高,從發達國家的投資經驗來看,這部分的比例不應超過20%,主要用于配合資產的流動性要求。其次,對于債券類投資來說,首先國債的安全性好、流動性好,但是收益低,因此在滿足保險資金流動性的情況下,投資國債的比例不應過高。再次,對于權益類投資,主要是股票。股票的流動性是最好的,有一個良好的市場供其自由流通,但同時價格波動較大,風險性也相應提高。第四,不動產投資。不動產投資的特點是期限長、流動性差、風險大,但收益性卻很好,發達國家保險公司都有一定比例的資金投資于不動產。對于貸款等風險相對較高的投資品種,可以在一定限度內用于匹配保險資金的流動性,投資比例不應過高。
三、進一步提高保險資金投資收益率
追求收益永遠是保險公司的最終目標,在新的經濟形勢下,保險資金的投資正向“以收益為重心”的投資方式轉變,因此,收益的高低已成為評定保險資金投資效果的重要指標。我國保險資金的收益率遠低于發達國家,且收益不穩定,這就是我國保險資金投資應亟待解決的問題。首先,隨著保險資金投資方式的逐漸擴展,保險資金可以投資資本市場的債券、股票、基金等,這些投資工具具有銀行存款所不能比擬的收益性,是增加我國保險資金投資的重要渠道。其次,應提高保險公司股票投資的經營管理水平。保險公司對股票的投資分為一級市場投資和二級市場投資。保險資金投資于股票二級市場主要應遵守以下幾條原則:第一,對稱性原則。指規模對稱,將投資的資產在規模大小、期限結構、成本與收益等各個方面與保險資金的來源保持一致。第二,替代性原則。即建立投資組合時,以保證安全性為前提,獲取收益為最終目的。第三,分散化投資原則。即將保險資金投資于不同行業、部門以分散風險,避免風險過度集中。第四,平衡性原則。即一方面要避免在股市處于熊市時積累了大量資金而不運作,承擔過多機會成本。保險資金投資于一級市場主要是作為戰略投資者進行直接投資,由于新股的股價必然低于同類股票在二級市場的價格,因此投資新股在新股上市后一般都可以獲得可觀的收益。再次,完善資產負債匹配管理。保險業的資產管理問題一直是業界關注的焦點,保險資產管理面臨的最大的挑戰就是資產負債匹配難的問題。資產負債的匹配主要包括:總量匹配:即資金的來源和資金投資的總額平衡;期限匹配:即資金來源的期限要求與資金投資的期限相匹配,長期負債應匹配長期的投資品種,短期負債應匹配短期的、流動性較高的投資品種;速度匹配:即保險資金來源的期限決定了保險資金投資周期;資產性質匹配:固定收益的負債應匹配固定收益的資產。
四、加強防范保險資金投資的風險
保險資金投資的風險包括外部風險和內部風險,其中外部風險是指通過投資策略無法消除的風險,例如是市場風險、利率風險、政策風險等。內部風險是指可以通過投資政策選擇消除的風險。針對外部風險,西方國家通過資產負債的管理方法控制風險,已經越來越完善,并且發揮著重要的作用。針對內部風險,可以采用投資組合理論消除或控制風險。另外,內部風險的控制還要從公司決策、業務操作等程序加以控制。一般可以從三個階段加以控制,首先應確保投資部門的順暢運作,有一套順暢的從投資決策機構、執行機構到監督機構的投資職能體系。其次,進行事中控制,監督和控制保險資金投資的整個過程。最后,是事后反饋,總結保險投資的整個過程,對投資績效進行考核,這個過程有利于及時發現風險。總而言之,保險公司風險承受能力是由自身資本實力決定,資本實力雄厚,則承受風險的能力就較強。另外,投資風險還受到外部市場經濟環境的影響,若市場情況良好,投資風險就相對較小;反之,市場經濟情況衰弱,保險資金投資風險也就較大。
五、積極開展社會責任投資實踐
隨著企業社會責任理念的興起,企業界在關注自身發展的同時,也越來越關注企業發展對社會發展的影響。作為保險公司,不僅可以通過承保活動來服務經濟社會的發展,也可以通過投資活動來服務經濟社會的發展。保險公司作為經營保險業務的金融機構,掌握著大量的保險資金,可以為符合低碳經濟、可持續發展要求的經濟建設項目提供足夠的資金支持。另一方面,有利于社會的投資項目能夠符合社會發展趨勢和社會公眾的要求,具有良好的投資回報潛力,能夠滿足保險資金的安全性和盈利性要求,符合保險資金的內在要求。我國應在以下幾個方面做到鼓勵和引導:第一,積極倡導社會責任投資理念。第二,制定社會責任投資標準和投資規范。第三,加強稅收、投資等方面的政策支持。第四,強化社會責任投資監管。
六、加強保險資金投資的政府監管
由于保險資金的特殊性質,因此政府對其資金投資的監管也是相當嚴格的。英國對保險資金的監管采用的放松模式,是因為英國具有相當發達的資本市場,使得保險資金可以自由進行投資的權利。政府監管保險資金投資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4個方面:規定保險資金投資的方式;規定資金投資方式或資金投資項目上的限額;規定資金投資人員的條件以及引導資金投向。我國對保險資金投資的政策監管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第一,對保險資金投資方式的規定應從強調安全性逐漸向強調收益性轉變。我國保險資金運監管強調安全性有余而收益性不足,導致我國的保險資金運用效率低下,因此,這一點應有所改善。第二,對產壽險資金運用制定不同的規定。由于產壽險資金特點不同,投資時對“流動性”、“收益性”、“安全性”的偏重不同,因此應制定不同的監管政策。第三,隨著時代的發展,保險資金的監管法規已不能光靠細節法規的限制達到目的,這只會限制整個保險行業的發展。保險監管機構必須放寬保險資金投資的方式,建立注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新型監管模式。
七、結語
從全球范圍來看,隨著未來市場越來越激烈的競爭,保險業務收益的進一步減少,今后保險業的發展必將更依賴于資金投資業務的收益情況。因此,中國保險業要想在全球競爭中取得一定的席位,必須將保險資金投資業務放到戰略地位,努力拓寬資金投資渠道,提高保險投資收益率。
作者:常虎 單位:湖北清能投資發展集團有限公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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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正文]:
保險投資是現代保險業存在與發展的關鍵。與此同時,保險業的穩健發展,一方面要求保險投資的安全性和流動性,另一方面要求保險投資的盈利性。顯然,這三者的協調是十分重要的。而它們的協調需要法律從制度上加以完善,即法律應當為保險投資監管提供制度上的保障。
我國自1980年恢復國內保險業務以來,保險資金運用,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第一階段從1980-1987年,為無投資或忽視投資階段,保險公司的資金基本上進入了銀行,形成銀行存款;第二階段從1987-1995年,為無序投資階段,由于經濟增長過熱,同時又無法可循,導致盲目投資,房地產、證券、信托、甚至借貸,無所不及,從而形成大量不良資產;第三階段始于1995年10月,為逐步規范階段,1995年以來先后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簡稱《保險法》,下同)、《保險業管理暫行規定》等有關保險法律法規,但由于限制過緊,加之1996年5月1日以來的7次利率調整,使保險業發展帶來新的問題,尤其使壽險業的利差損進一步擴大,因而,政府曾多次調整保險投資方式,1998年先后允許同業拆借、購買中央企業AA+公司債券,但仍解決利率下調對保險公司帶來的壓力,尤其難于解決壽險公司日益擴大的利差損。基于此,1999年10月28日,國務院批準保險基金通過證券投資基金間接進入證券市場,這是完善我國保險投資監管的一項重大舉措,也是進一步發展我國保險業的重要步驟。
我國目前面臨著加入WTO,這要求我國保險業參照國際準則;同時,已進入21世紀,由于各國的金融改革,金融自由化的浪潮,也給我國保險業帶來了新的機會與挑戰,這也迫使我國的保險監管應與國際大趨勢相接軌。本文擬在比較海外保險投資監管法律規定之特點的基礎上,對完善我國保險投資監管法律制度提出了若干拙見。
一、海外保險投資監管法律規定的一般特點
縱觀海外許多國家或地區保險法及細則對保險投資的規定,盡管早期工業國或后起工業國和地區的投資方式及演進的階段不同,但仍然存在以下幾點帶有共性的特點值得我們思索:
首先是確認和保證保險資金運用方式的多元性。在美國、日本、法國、德國、意大利、瑞士以及我國的臺灣和香港的法律規定中,均規定了多種保險投資方式。這些方式具體包括:債券、股票、抵押貸款、不動產投資等。英國則通過司法實務確認保險投資方式的多元性。由于投資方式多樣且較靈活,使得不同的保險公司根據自身的特點選擇投資方式,將盈利性大、流動性強和安全性高的不同投資方式進行有效的投資組合,從而穩定了保險公司的經營,并進一步為保險業的發展提供了廣闊空間。
其次是保險投資比例的限定性。不少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在注重投資方式多樣化的同時,也規定了投資比例。如美國紐約州、日本、德國、我國臺灣等均有這方面的規定。這些法律規定不僅涉及了風險比較大的投資方式所占總投資的比例,而且規定了某一投資方式投資與有關每一籌資主體的比例,這樣,前者有效控制了有關投資方式所帶來的投資風險;后者有效控制了有關籌資主體帶來的投資風險,從而為控制投資風險提供了條件。值得注意的是,保險投資比例隨著保險業的發展階段而調整。如日本,在保險投資方式比例方面:存款從1947年的1/3,調整為1956年的35%,1969年則廢除了該規定,1998年則改為無限制;拆借貸款從1947年1/20降為1956年的5%、1958年的29%,1969年則廢除了該規定,1998年則改為無限制;地方債券,從1947年的20%至1969年則廢除了該規定,1998年則改為無限制;公司債券,從1947年的2/3,1987年則廢除了該規定,1998年則改為無限制;股票則自1947年至1998年始終規定為30%;不動產則自1947年至1998年始終規定為20%。
第三是關注壽險投資結構的不同性。保險投資的結構因產壽險不同而不同,產險業投資要求的流動性優于壽險,而壽險的盈利性和安全性優于產險業。法律的規定顯然要有所體現。比如,美國紐約州的保險法律在規定保險公司投資的形式和數額的同時,對人壽保險公司與財產和責任保險公司的投資結構確定了不同的原則。在紐約州保險法中,適用于壽險公司的投資法以謹慎標準為原則,而適用于財產和責任保險公司的投資法則主要以“鴿籠式”方法為原則。
第四是加強證券投資的管理。在保險投資的發展過程中,證券投資隨著經濟的發展而上升,總的趨勢是投資的證券化,但不同類型的國家或地區有所不同。早期工業國的保險投資已基本證券化,并且,在債券投資中股票和公司債券所占的比重呈上升趨勢,股票的比重則快于公司債券上升的比例;而后起工業國則還有一個過程。如在美國壽險資產中,貸款所占的比重,1917年為47.6%、1930年為55.1%、1940年為29.4%、1950年為28.9%、1985年為27.4%、1990年為23.6%、1995年為14.4%、1997年為12.2%;不動產從1917年的3%降為1997年的1.8%;有價證券則從1917年的44.2%上升為1997年的73.1,其中,股票投資的比重從1917年的1.4%上升到1980年的9.9%,在穩定10年后,1991年上升為10.6%,1997年為23.2%;公司債券的比重從1917年的33.2%上升到1980年的37.5%,其后1990年上升為41.4%,其后直到1997年為41%左右波動1。這種保險投資的證券化是同美國資產的金融化相聯系的,而這種資產的金融化,同保險業(尤其壽險業)發展到一定階段所要求的流動性和盈利性是密切聯系的。
后起工業國和地區經濟發展的共同特點在于:在二戰后才開始發展,起點低、發展速度快。國家為了加速經濟發展,在強調盈利性、安全性和流動性的同時,也強調社會性,保險投資對推動經濟的高速增長,起了重大作用。其中,日本保險投資在促進經濟高速增長,使日本的經濟跨入經濟強國后,其保險投資由貸款為主逐步轉向證券投資;而韓國的保險投資結構的現狀與日本八十年代初期相似,正處于轉化中,我國臺灣壽險業貸款比重也較高,但不動產的比例較高,這與臺灣不動產穩定增值有關,同時,從動態看,有價證券所占比例呈上升趨勢。這說明,后起工業國或地區的保險投資結構演進為由直接投資向證券投資的演進是與其經濟發展密切聯系的。
日本作為后起工業國,80年代以前其投資比例依次為:貸款、有價證券、不動產、存款;而80年代以后,有價證券和存款的比例呈上升趨勢,貸款和不動產投資的比例呈下降趨勢。1986年證券投資占第一位,貸款退居第二位,1984-1986年存款上升至第三位,不動產退居第四位。其中,從1975年至1996年間,壽險業的投資中,貸款從67.9%下降到34.6%,有價證券從21.7%上升到50.7%,不動產從7.9%降為5.2%,其他資產從1.4%上升為6%。在此期間,1986年是個重要的轉折點,有價證券的比例首次超過貸款的比例。日本保險投資是同該國經濟發展的過程相聯系的。就其過程的特點看,主要有:首先,注重保險投資的經濟效益。20世紀50-60年代,日本側重發展重工業,重工業經濟效益較好,于是保險公司投資于機械制造和化工工業;70年代末80年代初,轉向以輕工中小企業為主,同期壽險公司短期貸款占61.7%,后來證券投資效益好,又轉向證券投資,1975年為21.7%,1984、1986、1996年分別為35.1%、41%、50.7%;貸款投資占總資產的比率由1975年的67.9%,下降為1986、1988、1996年的39.2%、30%、34.6%。其次,關心投資的社會效益和社會影響,包括向新型產業投資、投向社會公用事業、社會開發性投資、為擴大生活消費投資;同時還注意擴大海外投資。
韓國的保險法所規定的保險投資方式有:有價債券投資、不動產投資、貸款或匯票貼現、對金融機構的存款、對信托公司的金錢或有價證券的信托、財政經濟部令制定的類似前述第1-5項的方法。并于第15條規定各類投資比例為:對股票的投資不得超過總資產的40%;不動產投資不得超過總資產的15%;保險公司購買同一公司債權及股票或以此為擔保的貸款不得超過總資產的5%;對同一人的貸款不得超過總資產的3%,對同一物件為但保的貸款不得超過總資產的5%,對同一企業集團的貸款不得超過總資產的5%;對同一企業集團發行的證券及股票持有量不得超過總資產的5%,外匯、國外不動產及外匯證券的持有量不得超過總資產的10%,中小企業(風險企業除外)發行的股票持有量不得超過總資產的1%。保險公司持有或作為貸款擔保的同一公司的股票不得超過該公司總發行股票的10%,但持有國外法人的股票時,可以例外。對增強保險財產運用的健全性和效率性有必要時,金融監督委員會可按保險業務的種類和保險公司的財產規模,在第一款規定的各種財產利用比例的十分之五范圍內下調其比例。
韓國壽險業自1950年以來,隨著經濟形勢的變遷,其保險投資中,不動產投資從50%以上降到了1997年的8.5%,其中,配合政府經濟發展計劃,以及鼓勵出口發展重工業,壽險業資金運用轉向投放資本市場及放款。目前韓國保險業法及保險資金運用管理規則規定各項資金運用投資對總資產比率為:股票不得超過30%;不動產投資為15%或以下(10%為營業用,5%為投資用);現金及存款為10%或以下。上述規定韓國政府鼓勵保險公司多放款給房屋專項貸款,以及中小企業貸款2。韓國保險投資結構的變化為:韓國壽險業投資中,其結構的順序依次由1981年的貸款、有價證券、不動產、現金及存款轉變為1997年的貸款、有價證券、現金及存款、不動產。盡管有價證券的比重從18.5%上升到27.2%,貸款從62.8%下除為48.5%3,但仍然以貸款為主。
我國臺灣地區保險投資結構的演變過程因產壽險而不同。從1991年至1997年,在財產保險業的投資中,其投資的結構順序依次為:銀行存款、有價證券、抵押貸款、貸款。其中,銀行存款57.58%降為54.04%、有價證券從17.36%上升為31.74%、不動產從21.11%降為11.2%、抵押貸款從3.96%降為3%,其中股票從7%上升到19.45%,這說明產險業保險投資仍然以銀行存款為主,這同財產保險主要屬于短期業務要求投資流動性較強有關。壽險業投資中,投資的順序依次為:貸款、有價證券、存款、不動產、國外投資和專案運用及公共投資,從1986年至1997年,其投資比重分別變化為:貸款從31.29%上升為35.05%、銀行存款從23.77%上升為28.03%、有價證券從17.36%上升為28.03%、不動產從27.19%降為10.61%、國外投資從1989年的0.02%升為2.22%、專案運用及公共投資從1994年開始的1.95%上升為2.67%。其位次的變化為:有價證券由第三位上升為第二位、銀行存款由第二位下降為第三位。這說明壽險業保險投資中有價證券的比重上升,但仍然以銀行貸款為主。
由此可知,后起工業國和地區的保險投資與其經濟發展密切聯系,在經濟發展初期,保險投資中,貸款的比重較高,一方面對國民經濟發展提供了資金,帶動了經濟增長;另一方面,這些投資項目的高回報,帶來了保險投資的高盈利。當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保險投資由貸款或不動產轉向有價證券投資為主,日本的情況,說明了這一點。韓國的現狀與日本發展的過程相似,韓國經濟仍然處于日本當年起飛階段,貸款比例很高;臺灣壽險投資貸款、房地產比例也較高,這是由于這一階段這些項目投資盈利性高。但隨著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金融市場的完善,也將逐步向證券化投資過渡。
第五,細化保險資金運用的規范。不少國家和地區就保險資金運用的問題,注意從法律規范上較為詳細地加以規定。如日本不僅在《保險業法》中規定保險資金運用的基本范圍,同時在《保險業法施行規則》對其作出具體規定;我國臺灣在《保險法》有關保險投資規定的基礎上,相繼制訂了《保險業資金之專案運用與公共投資》、《保險業資金之專案
運用與公共投資審核要點》、《保險業資金辦理國外投資限制》、《保險業資金辦理外投資內容及范圍》。它構成了由保險法規定保險資金運用的基本輪廓,由特別法作出具體規定的立法模式。這樣便于根據不同時期的情況及時進行調整,既保持法律的持續性,同時又具有靈活性。
二、完善我國保險投資監管法律制度的幾點思考
基于我國目前經濟發展所處的起飛階段,同時處于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投資工具有限、規范交易的制度及組織有待完善,對投資市場的監控和引導乏力。因而一方面基于我國實際,另一方面借鑒海外保險投資監管法律規定的考察,本文認為欲完善我國保險投資監管法律制度,應當考慮以下幾點:
第一,應當確立在安全性的前提下保護保險公司實現盡可能多的盈利的指導思想。也就是說,保險公司的投資應在遵循安全性原則的前提下達到盡可能多的益利。因為保險公司也是企業,在確保其資金運用安全的條件下,要以盈利為目標,從而保證資產的保值增值。這樣不僅有利于保險公司經營規模的擴大,而且有利于其償付能力的增強。
第二,完善投資環境。一個完善的投資環境,應包括有效的投資工具、公平交易規則以及保證這種制度有效貫徹的組織,即投資工具的多樣化、交易規則的規范化、交易方式的靈活化、投資監管的有效化,以保證保險資金運用的安全、有效和暢通。
(1)完善投資工具。由于保險投資涉及不動產投資及金融市場的投資,因而,投資工具包括不動產投資和金融市場的金融工具,其中,金融市場的投資是保險投資的主體,因而,金融工具的完善,至關重要。其投資工具包括:債券、股票、票據、貸款、存款、外匯。其中:票據屬于短期金融工具,分為匯票、支票和本票;債券和股票屬于中長期金融工具,債券分為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和公司證券,政府債券分為公債券、國庫券和地方證券;股票,含普通股和優先股。
金融市場的投資工具應該是長期、短期和不定期的結合體,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動性不同層次的匹配,以便不同投資者選擇,可利用靈活多樣的投資工具,有利于保險投資者的選擇,進行投資組合,也有利于提高其變現能力。就總體而言,保險公司應金融市場的成熟程度以及自身業務的特點選擇投資工具。如在金融市場尚不成熟時,應選擇流動性強、安全性高的投資工具。但壽險投資則宜選擇安全性和盈利性均較高的投資工具,而不十分要求其流動性。同時,應建立與投資工具相配套的避險工具,如期權交易、期貨交易,以防范和分散投資風險。
(2)完善涉及保險投資的法規。投資法規的完善,在于建立保證投資市場公平、有效交易的法律法規和制度,如不動產交易法、證券交易法、票據法、但保法等,從而保證市場交易有據可依。
(3)理順投資監管機構及相關部門的關系。法律的真正價值在于它的實施。為保證有關投資法律法規的有效實施,必須建立相應的組織來保證。這些組織包括保險投資的行政主管部門以及配合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的司法機構,如投資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局、法院、仲裁機構,并且保證這些組織的合理分工協作,嚴格按照法律法規或規章辦事,切實保證投資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有效實施,嚴禁任何組織或個人凌駕于法律規章之上。
第三,確認和保護保險投資主體在保險投資方式上有一定的選擇權。基于我國經濟發展處于騰飛階段,金融市場發育不全,基礎產業和基礎設施的建設資金缺乏,而這些產業投資回報率較高,應允許保險投資主體有權實施抵押貸款或有區域選擇的不動產投資;無限度的政府證券投資、有一定限度的金融債券投資和限制較嚴的股票與公司證券投資。當然,銀行存款在目前及未來依然是必要的。從長期來看,待我國經濟發展到較發達國家行列、金融市場發育完善,則可轉向證券投資為主,那是比較長遠的事。
第四,在立法上,放松投資方式的同時,控制投資比例。從法律監管的角度看,在放松投資方式規定的同時,如允許投資于有價證券、不動產、抵押貸款、銀行存款等,同時應規定投資比例4。前者是為了提高保險投資的盈利能力,多種投資方式,為保險公司提供了可供選擇的靈活的投資工具,從而,為保險公司提高投資回報率創造了條件,當然,也為理智的保險公司投資者提高投資組合來控制風險提供了選擇機會;后者則為控制投資風險提供了條件。這一比例分為方式比例和主體比例,方式比例規定了風險比較大的投資方式所占總投資的比例,這就有效控制了有關高風險的投資方式所帶來的投資風險;主體比例有效控制了有關籌資主體所帶來的投資風險,從而為控制投資風險提供了條件。主體比例,也應按投資方式的風險情況分別對待,對于高風險的籌資主體、高風險的投資方式,其比例應低一些,如購買同一公司股票不得超過投資的5%;購買同一公司債券不得超過投資的5%;購買同一公司的不動產不得超過投資的3%;對每一公司的抵押貸款不得超過投資的3%;對于較安全的投資方式但存在一定風險的籌資主體,其比例便可高一些,如存款于每一銀行不得超過投資的10%。保險投資必須強調盈利,因為能夠提高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但由于某項投資報酬是該項投資所具風險的函數,如對保險資金運用不加以限制,勢必趨向風險較大的投資,以期獲得較大的報酬,而危及保險企業財務的穩健。因為每一種投資方式的風險大小不同,一般而言,高盈利的投資方式伴隨著高風險,低風險的投資方式則伴隨著低盈利,顯然,全部用于盈利性高的投資方式,必將使保險公司面臨著全面的高風險,使被保險人有可能得不到應有的保險保障,也不利于保險公司的生存和發展,因而,為了保證保險投資的盈利性,同時控制高風險,應規定有關高風險投資方式所占的比例。同時,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任何工商或金融企業均有破產的可能性,無論采用風險大的亦或風險小投資方式,保險公司都會面臨著籌資主體對保險投資所帶來的風險,因而,為了控制每一籌資主體給保險公司所帶來的風險,必須規定投資于有關每一籌資主體的比例5。
第五,法律應當對壽險和非壽險的保險投資作出區別性規定。由于壽險是長期保險,許多壽險帶著儲蓄性,更強調安全性,因而,一般可用于安全性和盈利性高、但流動性較低的投資方式,如不動產、貸款;非壽險是短期保險,要求流動性強,不宜過多投資于不動產投資,而應投資于股票、存款。同時,從風險控制看,壽險公司投資的比例在主體比例方面,應嚴于非壽險,因為壽險期限長、帶有儲蓄性,控制主體比例,便于保證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從而保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
第六,加強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監管立法。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愈大,表明保險公司可自由運用的資金愈多,則保險投資方式上可選擇盈利性大、風險高的方式。通常衡量償付能力的指標有:凈保費與凈資產之比;未決賠款準備金與凈資產之比。我國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標準。由于保險監管的核心在于確保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所以,對保險投資監管的核心在于提高其償付能力6。
當然,完善投資環境與放松投資限制相互依存。結合我國國情及保險業的特點,二者應同時兼顧,在完善投資環境的同時,適當放松投資管制。而在投資管制方面,實行嚴松合一,即在充分放松投資方式的同時,嚴格控制投資比例。這一比例的大小隨投資環境的完善而逐步擴大,在投資環境尚未完善的初期,投資比例應該控制在非常小的范圍內,其后逐步擴大。同時,在投資比例方面,也應因方式比例和主體比例區別對待,在初期,主體比例應當控制得更嚴些。這樣既保證了保險投資的盈利性,也控制了投資風險,從而保證我國保險業持續穩健地發展。
【作者介紹】中國政法大學郵編;北京工商大學
注釋與參考文獻
1資料來源:根據1998《LifeInsuranceFactBook》整理,AmiricanCouncilofLifeInsurance,第109頁。
2參考:周淑燕《南韓保險事業發展之梗概》一文(臺灣《保險專刊》第47期,1996年,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編制)第208-209頁。
“分紅保險利益測算表”中的利率只是一個假設利率,并不是實際利率,決定紅利的是各保險公司的實際經營狀況。
保額分紅是英國市場的主流分紅方式,主要是指每年的分紅不以現金形式發放,而是用來直接增加保險金額。在保單終止時,根據當時保險公司的盈利狀況,客戶還可以現金方式獲得一筆終了紅利。總體而言,保額分紅能夠使年度紅利實現復利積累,雙重分紅的形式獲得了保戶的喜愛。
2008年元月,新華人壽推出的“幸福年年A款兩全保險(分紅型)”,就采用了這樣一種分紅方式。實現了養老、分紅、快返和保障的融合,“幸福年年”銷售近一年來備受關注。
首先,“幸福年年”的保額分紅方式,以保額為基數,而不是以保費或現金價值為基數,且保額還都按復利增值,也就是人們平常所說的“驢打滾”、“利滾利”,所以用來投資養老金,不僅能保證資金的安全性,其收益空間也很大。
保額分紅產品的投資收益明顯高于保費分紅,存在的缺陷就是保額分紅并不是現金分紅,其紅利的領取方式不如保費分紅那么靈活,只能通過退保或者減少保額的方式實際獲得紅利。但退保或減少保額都會給投保人帶來一定損失,短期內退保或減少保額并不劃算。只有長期擁有保單,譬如四五十年后再退保或減少保額,才可能得到不菲的紅利累計。
本刊特約理財師提醒投資者,在選擇分紅方式時,要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進行挑選。如果手中有閑錢,不急于將紅利取出,則可以選擇保額分紅的產品,在長期內獲得更好的收益。
目前市場上有兩種分紅方式,保費分紅與保額分紅。但是,魚與熊掌不可兼得,一個分紅保險產品只有一種分紅方式。需要注意的是短期內各保險公司紅利并無較大差異,但長期內,由于各公司的經營狀況不同、盈利狀況不同,紅利差異就相當大了。
其次,“幸福年年”承續了新華保險分紅保險特有的“保額分紅”方式,是一款“會長大的保險”。在保險期間內,60歲以前每兩年可按當年度基本保額及累積紅利保額的8%領取生存金;60歲至80歲每年可以按當年度基本保額及累積紅利保額的16%領取生存金。“幸福年年”特設3倍高額身價保障,并通過分紅增額每年都會增長。另外,特別附加了全殘豁免功能(被保險人因意外或一年后因病身體全殘,豁免續期保費,保險責任和利益不變)。
有保險專家說,這是一款很可靠的養老保險,邊交錢邊拿錢的設計,可以大大緩解繳費壓力;60歲以后真正需要花錢時,增加為每年都領取,也很人性化。
需要提醒投資者的是,一般的理財產品,資本市場好有收益,市場行情不好也會有虧損風險。但分紅保險的保單上都會注明,分紅一經公布,即不可更改。中央財經大學保險系主任郝演蘇教授說,我反對在中國大力發展那些低保障的分紅保險,但保額分紅保險很值得推薦,因為任何保險都有保障,所以怎么選擇分紅就非常關鍵。
2500億元整裝待發
2010年9月份,中國保監會印發《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簡稱《暫行辦法》),正式放開保險資金參與未上市企業私募股權融資。早在2006年,保監會就已允許保險公司以股權投資方式參與基礎設施建設及參股商業銀行;而本次《暫行辦法》的出臺,則對保險公司參與股權投資的方式及資金規模做出詳細規定。至此,保險公司參與PE投資正式開閘。
對于保險資金參與股權投資比例,《暫行辦法》規定保險公司投資未上市企業股權(含直接投資及間接投資)的賬面余額,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5%。按照保監會公布的2010年年末保險行業資產總額50481.61億元,則保險資金參與PE投資的總額將超過2500億元。
梳理目前已獨立成立資產管理公司的10家保險公司(含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下同)2010年年末資產,得出各家公司可用于PE投資的資金規模。其中,中國人壽集團以888億元居各保險公司之首,其次是平安保險集團和太平洋保險集團,可投資PE資金規模分別達到586億元和238億元。此10家保險公司從事股權投資資金總額達到2371億元(見圖)。
險資PE政策緩慢開閘
按照《暫行辦法》規定,保險資金可以直接投資企業股權或者間接投資企業股權,直接投資股權是指保險公司以出資人名義投資并持有企業股權的行為;間接投資股權是指保險公司投資股權投資管理機構發起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等柜關金融產品。此前,在國務院及保監會試點政策引導下,保險公司在這兩種股權投資方式上也已有所探索。
2006年,國務院《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提出“開展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和創業投資企業試點,支持保險資金參股商業銀行”,成為保險公司進行股權投資之濫觴,其后,保監會相繼《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試點管理辦法》,《關于保險機構投資商業銀行股權的通知》,為保險公司參與股權投資提供了更為詳細的政策依據(見表1)。
2006年,中國人壽入股廣發銀行,平安集團于2006,2007年相繼入股深圳商業銀行,民生銀行,其后,人保集團、太保集團、中再集團也相繼對未上市商業銀行進行股權投資。基礎設施方面,2008年6月平安集團旗下平安資產管理公司牽頭其他三家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發起了“京滬高鐵股權投資計劃”,這4家公司的母公司作為委托人,將募得的160億元投資入股京滬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對于間接股權投資即投資PE基金,目前僅披露中國人壽集團及平安集團各投資過兩只基金,中國人壽分別投資了綿陽科技城產業基金及渤海產業基金,平安集團則分別投資西部能源股權投資基金及長江產業投資基金。可以看出,目前保險公司所投基金均為具有政府背景的產業基金,目前仍未有純市場化的PE基金獲得保險公司注資(見表2)。
投資平臺趨于多元化
《暫行辦法》提出,參與股權投資的保險公司,其資產管理部門擁有不少于5名具有3年以上股權投資和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開展重大股權投資的,應當擁有熟悉企業經營管理的專業人員。對于保險公司參與PE投資,業界普遍認為專業人才及團隊的缺乏是主要瓶頸之一。而對于團隊及投資平臺的搭建,各保險公司進度不一。
目前,平安集團依托其“保險、銀行、投資”的金融全業務戰略,在股權投資方面走的最遠,平安信托旗下子公司――平安創新資本投資有限公司是平安集團主要的股權投資平臺,而平安資產管理公司一位內部人士表示,平安創新資本與資產管理公司擁有同一支股權投資團隊,團隊規模在50人以上。
中國人壽集團也在其資產管理公司之外另設了投資平臺――國壽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公開信息顯示,該公司是中國人壽集團旗下的專業另類投資公司,業務范圍涵蓋股權投資、不動產投資、養老養生投資及資產管理等領域。人保集團則成立了人保資本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作為旗下專門對系統內外的保險及非保險資金開展直接股權投資、債權投資等非交易業務的專業化運作平臺。
其他保險公司目前則均以旗下資產管理公司作為股權投資平臺,多數已設立股權投資團隊。如太平洋資產管理公司設有一支超過10人規模的股權投資團隊;泰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設有非上市股權投資部,其業務包括收購兼并、戰略投資,成長性和財務性投資等多個方面;太平資產管理公司的項目投資業務設有“股權投資計劃”,是以發起股權投資計劃或直接投資等方式投資未上市企業股權。
此外,中再資產,新華資產、華泰資產等公司也均設有股權投資業務,但目前并未設置獨立的股權投資部門,而是作為創新業務部或者綜合投資部門的一部分。對于團隊搭建,上述公司人士表示,在資產管理公司之外,保險公司內部還設有股權投資團隊,在分工方面,保險公司團隊進行項目挖掘并做投資決策,而資產管理公司團隊則提供技術支持。
4月20日,中國保監會“關于調整《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暫行規定》有關規定的通知”,涉及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設立分支機構的規定,調整為“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設立子公司,從事專項資產管理業務,由保監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研究制定。”意味著今后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將可以設立自己的子公司,此舉或將允許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在旗下設立專門的股權投資平臺。
小型險企渴望變身GP
面對直接投資與間接投資兩種不同投資方式,各保險公司也有不同的選擇。對于平安集團、中國人壽集團、中國人保集團等具有豐富投資經驗及完備投資團隊的公司而言,直接投資是其首要選擇,尤其是平安集團在“全金融”體系下,可靈活應對保險資金投資的政策限制。
對于直接投資的投資策略,各保險公司的選擇基本上趨于一致,即傾向于消費品、基礎設施建設、能源、制造業、醫療等行業的成熟企業,其投資方式多是上市前投資或者并購整合相關投資。不過,《暫行辦法》對保險公司投資策略有明確的規定:“產業處于成長期,成熟期或者是戰略新型產
業,或者具有明確的上市意向及較高的并購價值”,“不得投資高污染、高耗能。未達到國家節能和環保標準、技術附加值較低等企業股權”,“直接投資股權僅限于保險類企業、非保險類金融企業和與保險業務相關的養老、醫療、汽車服務等企業的股權。”因此,采取間接投資方式將是擺脫行業限制的有效手段。另外,資產規模相對較少的保險公司出于風險控制的考慮,也更傾向于間接投資。中再資產管理公司人士即表示,考慮到再保險資金特點,其投資主要考慮風控,因此更傾向于間接投資:對所投資基金的選擇,也將主要傾向于成熟基金,其中母基金會是相對理想的選擇,但目前國內可選擇的基金數量有限。
對于保險公司投資PE基金,《暫行辦法》要求基金管理公司注冊資本不得低于1億元、管理資金余額不得低于30億元:具有10名相關專業人員;退出項目不少于3個:基金規模不得低于5億元且保險公司認購不得超過20%:不得投資創業、風險投資基金;不得投資設立或者參股投資機構。以此標準來看,目前國內PE市場上可供保險公司選擇的基金數量較為有限。因此,目前一些保險公司也開始探索以基金管理者的角色參與PE投資,即保險公司作為GP發行股權投資產品(基金),進而突破其股權投資資金規模占總資產5%的限制。2008年,平安集團等4家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首次采用了股權投資計劃模式投資京滬高鐵,并有其他三家保險公司參與認購,其計劃即具有一定的基金屬性;但之后并未出現其他此類模式的嘗試,保監會對于保險公司發行股權投資類金融產品也并未表達明確態度,因此多數公司仍處于觀望階段。
對于一些資產規模較小的保險公司而言,如果不能作為GP發行產品,其投資空間將十分狹小,比如本次排行榜中資產規模最小的華泰保險,其可用于股權投資的資金僅有7億元。華泰資產管理公司一位內部人士即表示,希望通過發行股權投資產品參與投資。據了解。華泰資產市場化程度較高,其受托管理的資產規模,僅有1/3來自華泰保險內部,其他2/3來自第三方。因此,以GP身份參與股權投資對其意義重大。
進一步放開影響有限
響,代表著保險業與證券業混業經營的發展新方向。保險投資證券化是我國金融改革和發展的現實選擇,有利于形成銀行、保險、證券業三足鼎立的金融市場格局,因此我國應該有重點、有步驟地推進保險投資證券化發展。
保險投資證券化是保險公司為了取得預期的收益,將保險資金投向資本市場,用于購買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使它們的投資結構向證券化方向發展。保險投資的證券化發展,不僅促進了證券市場的發展和繁榮,而且能使保險公司獲得相當可觀的投資收益,提高保險業經營的穩定性和償付能力,是保險業逐步走向與證券業混業經營的新趨勢,必將對各國金融市場產生深遠影響。
一、國際保險投資證券化發展的背景分析
1.國際金融市場融資結構的變遷為保險投資證券化提供了良好的發展機遇。80年代以來,國際金融市場融資結構發生了重大變革,直接融資逐漸取代間接融資占據了金融市場的主導地位,發行債券、股票日益成為社會融資的主要渠道。如1996年,美國、歐盟等國家證券在金融資產中的比重占到65%,證券市值占GDP的比例美國為244%、德國為133%、印度為94.4%。金融市場融資結構的這種變化為保險業創造了有利的投資機會,而保險資金所具有的長期性、穩定性、規模性特征又恰好與這種變化的要求相吻合,使得證券投資在保險公司的金融資產結構中的比重越來越高。據統計,目前全球證券市場上有40%的投資資產為各國保險公司所控制。
2.保險業的迅速發展和保險資產規模的不斷擴大,加快了保險投資證券化的發展步伐。近20年來,世界經濟一直保持著穩定的增長態勢,國際保險業以年均10%左右的速度增長,1998年全世界保險業保費收入近4萬億美元,保險業總資產達到約8萬億美元。保險業的迅猛發展,給保險公司帶來巨額收入,大大增強了保險業的資金實力,使它們成為資本市場上非常重要的投資者。
3.國際資本市場發展勢頭迅猛,金融創新活動日益活躍,為保險公司提供了豐富的投資品種、多元化的避險手段和良好的投資環境,進一步拓展了保險投資證券化的選擇空間,使保險公司能夠通過合理安排資產結構和有效的證券投資組合,高效安全地運用保險資金。
4.世界各國普遍放松對保險業投資的限制,為保險投資證券化提供了制度上的便利。80年代以來,金融自由化浪潮席卷全球,各國紛紛放松對金融業的嚴格管制,實行相對寬松的監管政策,各種金融機構之間業務相互交叉和滲透不斷加劇,保險業為了應對經營環境的變化,加速了向證券業的滲透和融合,使證券投資成為保險公司最重要的資金運用方式,保險公司的盈利也越來越依賴于證券投資所帶來的收益。
5.國際保險市場日益飽和,業務日趨競爭激烈,保險供給出現嚴重過剩現象。大多數保險公司在保險經營過程中不但沒有取得盈利,反而出現了巨額的經營虧損,不得不通過擴大資產投資的方式來提高盈利水平,彌補承保虧損,這是國際保險投資證券化取得較快發展的內在動力(如表1)。
1975-1992年西方發達國家保險業收益狀況表1(單位:%)
項目美國日本德國法國英國瑞士
承保收益率-8.020.330.51-11.6-8.72-8.48
投資收益率14.448.488.7213.0113.2911.55
綜合盈余率5.84.564.991.384.573.07
資料來源:瑞士《西格馬》雜志1997年1期
二、保險投資證券化是我國金融改革的必然選擇
長期以來,我國對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采取了“金融抑制”政策,使大量的保險資金只能以銀行現金、銀行存款的方式低效運行(如表2)。雖然近年來我國在保險資金運用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的積極步驟,但與國際保險業投資證券化的發展潮流相比,還有相當大的差距。從長期效應來看,逐步全面放開我國保險資金的投資方向和投資比例的限制,加快我國保險投資證券化的發展步伐,對我國金融改革和經濟發展將產生深遠的影響,有助于形成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三足鼎立的金融市場新格局。
中、美、英、日等國壽險資金運用結構比較表2(單位:%)
投資項目中國美國英國日本瑞士
銀行存款72.99.40.110.61
有價證券10.55166.143.744
貸款8.327.48.127.32
不動產1.83.519.64.715
其它6.58.76.113.738
(一)保險投資證券化有利于調整我國金融市場的融資結構,提高宏觀金融運行效率。
1.有助于提高中央銀行公開市場業務操作的有效性,順利實現央行貨幣政策的目標。保險投資證券化發展,使保險公司成為資本市場上最大的資金供應者之一,它們在一級市場上大量承購和包銷有價證券、在二級市場上買賣證券,能有效地引起信用規模的收縮和擴張,影響社會貨幣供應量。這樣,中央銀行在進行公開市場業務操作時,通過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密切配合,能大大提高操作的有效性,順利實現貨幣政策的調控目標。
2.有利于理順儲蓄轉化為投資的渠道,增加經濟建設資金的有效供給。保險投資證券化發展,可以使沉淀于商業銀行中的那部分保險資金以證券投資的形式被激活,開辟了社會儲蓄轉化為社會投資的新途徑,從而擴大了社會信用的規模,增加經濟建設資金的有效供給。
3.擴大了直接融資在社會金融資產中的份額,有利于調整我國金融市場的融資結構。保險投資證券化發展,有利于擴大我國資本市場容量,疏通直接融資渠道,適當分流儲蓄資金,為企業創造多樣化的融資工具,必將對我國金融市場形成以直接融資為主的市場格局產生積極而深遠的影響。
(二)保險投資證券化是促進我國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完善市場結構的客觀要求。
1.有利于增加證券市場資金的有效供給,擴大證券市場規模。與發達國家甚至部分發展中國家相比,我國金融市場證券化進度還相對滯后,其主要原因在于我國的證券市場發育不完善,社會缺乏多元化的投資渠道和投資機會,證券市場資金有效供給不足。保險投資證券化發展,能有效地擴大我國證券市場的容量,給資本市場注入穩定而強勁的資金來源,對于增加我國證券市場的資金供給、繁榮證券市場將發揮積極的推動作用。
2.有利于培育多元化的投資主體,改變我國證券市場上散戶過多、投機性太強的現狀,促進證券市場的穩定發展。保險投資證券化發展,有利于改變我國目前以散戶為主的投資者結構,建立以機構投資者為主導的證券市場新格局,促進我國證券市場逐步走向成熟。
3.有利于證券市場結構的完善,活躍市場交易。保險投資證券化發展,使保險公司成為證券市場上活躍的交易商,它們在一級市場上承購、包銷、配購新證券,可以刺激一級市場的發行;在二級市場買賣證券,能夠提高資金的流動性,活躍二級市場。這些既有利于改善證券發行、交易市場結構,又有利于改善資本市場中各類資產的比例結構。此外,保險資金通過創立或配售、申購投資基金、建立和加入信托投資公司、金融咨詢公司等,能夠促進資本市場的組織結構更加完善。
(三)保險投資證券化有助于保險職能的全面發揮,壯大我國保險企業的經濟實力,提高國際競爭力。
1.有利于加快我國保險公司商業化運營的步伐,全面發揮保險業的經濟職能。保險投資證券化發展,將大大增強保險公司的投資意識和盈利意識,轉變企業的經營觀念,從而充分、全面地履行保險的經濟職能,提高保險業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
2.有利于提高保險公司資金運用的預期效益,增強企業的經營穩定性,化解利率風險和經營風險。銀行自1996年以來先后7次降息,使以銀行存款為主的保險資金的預期收益急劇下降,產生了嚴重的利差倒掛現象。保險投資證券化發展,有利于保險公司通過投資組合的選擇,優化資產分布結構,獲取高額穩定的投資收益,提高保險企業的償付能力,化解經營風險。
3.有利于保險公司調整險種結構,提高開發新險種的積極性。保險投資證券化發展,擴大了保險公司的投資渠道,提高預期收益和償付能力,有利于激勵保險公司開辟新的服務項目,如開辦投資分紅式保單、保單貸款業務等,以吸引更多的客戶,形成保險經營的良性循環,加快我國保險業發展。
4.有利于提高民族保險公司的國際競爭力,奠定開放我國保險市場的雄厚經濟基礎。我國加入WTO以后,金融服務業特別是保險業將面臨著國際保險集團的極大沖擊。外國保險公司的資金投資渠道比較暢通,可以投資股票、國債、企業債券甚至以直接投資的方式進入房地產領域,獲取豐厚的投資回報,從而可以通過低費率、支付高費的方式進行保險商品傾銷,搶奪國際保險市場份額。加快保險投資證券化發展,有利于我國保險業經營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逐步增強我國民族保險公司的經濟實力、提高國際競爭力,更好地奠定我國保險業加入WTO的經濟基礎,迎接保險市場開放對我國保險業帶來的巨大沖擊。
三、推進我國保險投資證券化發展的基本思路
(一)分階段、有重點地推進保險投資方式的多元化,逐步放開保險資金運用方向的限制,可按以下方式進行:版權所有
1.允許保險公司參與各類債券的發行和交易。國家在發行政府債券、企業債券時,可按照一定的比例向保險公司定向配售。保險公司可以在資本市場上自由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和企業債券,從事債券的現貨和期貨交易。
2.允許保險公司以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方式間接進入證券市場,從事一級市場基金的發售和二級市場基金的買賣,逐步改善保險資產的投資結構,提高證券投資的比例,實現保險資金的保值增值。
3.由保險公司單獨或與其它金融機構合作的形式共同發起設立證券投資保險基金,委托專業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和運作,出資方按投資比例分享利潤、共擔風險,使保險資金以投資基金的形式直接進入證券市場。
4.保險公司作為證券投資基金的發起人,成立專門的保險基金管理公司,對保險基金的運用進行專業化管理,使保險公司根據保險資金期限的長短、公司償付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的不同,采取相應的投資策略,合理安排投資組合,這樣既有利于控制保險投資的風險,又有利于提高保險投資的收益率。
5.全面放開保險投資方式的限制,使保險公司以機構投資者的身份直接進入證券市場,參與股票的申購、配售和交易,形式與國際慣例相接軌的保險投資管理制度,為保險投資創造寬松的外部環境。
(二)加強保險投資監管法規和制度的建設,盡快完善《保險法》中有關保險投資的實施細則及其它相關的配套法規,對保險資金運用形式實行結構管理和比例管理。從發達國家和地區的保險投資監管經驗來看,對保險公司開放投資方式的限制和嚴格控制投資比例,兩者不可偏廢,前者是為保險公司提供可供選擇的投資工具,創造投資機會;后者是為了控制保險公司的投資風險,保持財務的穩定性和必要的償付能力。我國保險法中關于保險公司投資方式和投資比例的規定則顯得粗略,有待于進一步充實和完善。
響,代表著保險業與證券業混業經營的發展新方向。保險投資證券化是我國金融改革和發展的現實選擇,有利于形成銀行、保險、證券業三足鼎立的金融市場格局,因此我國應該有重點、有步驟地推進保險投資證券化發展。
保險投資證券化是保險公司為了取得預期的收益,將保險資金投向資本市場,用于購買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使它們的投資結構向證券化方向發展。保險投資的證券化發展,不僅促進了證券市場的發展和繁榮,而且能使保險公司獲得相當可觀的投資收益,提高保險業經營的穩定性和償付能力,是保險業逐步走向與證券業混業經營的新趨勢,必將對各國金融市場產生深遠。
一、國際保險投資證券化發展的背景
1.國際金融市場融資結構的變遷為保險投資證券化提供了良好的發展機遇。80年代以來,國際金融市場融資結構發生了重大變革,直接融資逐漸取代間接融資占據了金融市場的主導地位,發行債券、股票日益成為融資的主要渠道。如1996年,美國、歐盟等國家證券在金融資產中的比重占到65%,證券市值占GDP的比例美國為244%、德國為133%、印度為94.4%。金融市場融資結構的這種變化為保險業創造了有利的投資機會,而保險資金所具有的長期性、穩定性、規模性特征又恰好與這種變化的要求相吻合,使得證券投資在保險公司的金融資產結構中的比重越來越高。據統計,全球證券市場上有40%的投資資產為各國保險公司所控制。
2.保險業的迅速發展和保險資產規模的不斷擴大,加快了保險投資證券化的發展步伐。近20年來,世界一直保持著穩定的增長態勢,國際保險業以年均10%左右的速度增長,1998年全世界保險業保費收入近4萬億美元,保險業總資產達到約8萬億美元。保險業的迅猛發展,給保險公司帶來巨額收入,大大增強了保險業的資金實力,使它們成為資本市場上非常重要的投資者。
3.國際資本市場發展勢頭迅猛,金融創新活動日益活躍,為保險公司提供了豐富的投資品種、多元化的避險手段和良好的投資環境,進一步拓展了保險投資證券化的選擇空間,使保險公司能夠通過合理安排資產結構和有效的證券投資組合,高效安全地運用保險資金。
4.世界各國普遍放松對保險業投資的限制,為保險投資證券化提供了制度上的便利。80年代以來,金融自由化浪潮席卷全球,各國紛紛放松對金融業的嚴格管制,實行相對寬松的監管政策,各種金融機構之間業務相互交叉和滲透不斷加劇,保險業為了應對經營環境的變化,加速了向證券業的滲透和融合,使證券投資成為保險公司最重要的資金運用方式,保險公司的盈利也越來越依賴于證券投資所帶來的收益。
5.國際保險市場日益飽和,業務日趨競爭激烈,保險供給出現嚴重過剩現象。大多數保險公司在保險經營過程中不但沒有取得盈利,反而出現了巨額的經營虧損,不得不通過擴大資產投資的方式來提高盈利水平,彌補承保虧損,這是國際保險投資證券化取得較快發展的內在動力(如表1)。
1975-1992年西方發達國家保險業收益狀況表1(單位:%)
項目 美國 日本 德國 法國 英國 瑞士
承保收益率 -8.02 0.33 0.51 -11.6 -8.72 -8.48
投資收益率 14.44 8.48 8.72 13.01 13.29 11.55
綜合盈余率 5.8 4.56 4.99 1.38 4.57 3.07
資料來源:瑞士《西格馬》雜志1997年1期
二、保險投資證券化是我國金融改革的必然選擇
長期以來,我國對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采取了“金融抑制”政策,使大量的保險資金只能以銀行現金、銀行存款的方式低效運行(如表2)。雖然近年來我國在保險資金運用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的積極步驟,但與國際保險業投資證券化的發展潮流相比,還有相當大的差距。從長期效應來看,逐步全面放開我國保險資金的投資方向和投資比例的限制,加快我國保險投資證券化的發展步伐,對我國金融改革和經濟發展將產生深遠的影響,有助于形成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三足鼎立的金融市場新格局。
中、美、英、日等國壽險資金運用結構比較表2(單位:%)
投資 項目 美國 英國 日本 瑞士
銀行存款 72.9 9.4 0.1 10.6 1
有價證券 10.5 51 66.1 43.7 44
貸款 8.3 27.4 8.1 27.3 2
不動產 1.8 3.5 19.6 4.7 15
其它 6.5 8.7 6.1 13.7 38
(一)保險投資證券化有利于調整我國金融市場的融資結構,提高宏觀金融運行效率。
1.有助于提高中央銀行公開市場業務操作的有效性,順利實現央行貨幣政策的目標。保險投資證券化發展,使保險公司成為資本市場上最大的資金供應者之一,它們在一級市場上大量承購和包銷有價證券、在二級市場上買賣證券,能有效地引起信用規模的收縮和擴張,影響社會貨幣供應量。這樣,中央銀行在進行公開市場業務操作時,通過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密切配合,能大大提高操作的有效性,順利實現貨幣政策的調控目標。
2.有利于理順儲蓄轉化為投資的渠道,增加經濟建設資金的有效供給。保險投資證券化發展,可以使沉淀于商業銀行中的那部分保險資金以證券投資的形式被激活,開辟了社會儲蓄轉化為社會投資的新途徑,從而擴大了社會信用的規模,增加經濟建設資金的有效供給。
3.擴大了直接融資在社會金融資產中的份額,有利于調整我國金融市場的融資結構。保險投資證券化發展,有利于擴大我國資本市場容量,疏通直接融資渠道,適當分流儲蓄資金,為創造多樣化的融資工具,必將對我國金融市場形成以直接融資為主的市場格局產生積極而深遠的影響。
(二)保險投資證券化是促進我國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完善市場結構的客觀要求。
1.有利于增加證券市場資金的有效供給,擴大證券市場規模。與發達國家甚至部分發展中國家相比,我國金融市場證券化進度還相對滯后,其主要原因在于我國的證券市場發育不完善,社會缺乏多元化的投資渠道和投資機會,證券市場資金有效供給不足。保險投資證券化發展,能有效地擴大我國證券市場的容量,給資本市場注入穩定而強勁的資金來源,對于增加我國證券市場的資金供給、繁榮證券市場將發揮積極的推動作用。
2.有利于培育多元化的投資主體,改變我國證券市場上散戶過多、投機性太強的現狀,促進證券市場的穩定發展。保險投資證券化發展,有利于改變我國目前以散戶為主的投資者結構,建立以機構投資者為主導的證券市場新格局,促進我國證券市場逐步走向成熟。
3.有利于證券市場結構的完善,活躍市場交易。保險投資證券化發展,使保險公司成為證券市場上活躍的交易商,它們在一級市場上承購、包銷、配購新證券,可以刺激一級市場的發行;在二級市場買賣證券,能夠提高資金的流動性,活躍二級市場。這些既有利于改善證券發行、交易市場結構,又有利于改善資本市場中各類資產的比例結構。此外,保險資金通過創立或配售、申購投資基金、建立和加入信托投資公司、金融咨詢公司等,能夠促進資本市場的組織結構更加完善。
(三)保險投資證券化有助于保險職能的全面發揮,壯大我國保險企業的經濟實力,提高國際競爭力。
1.有利于加快我國保險公司商業化運營的步伐,全面發揮保險業的經濟職能。保險投資證券化發展,將大大增強保險公司的投資意識和盈利意識,轉變企業的經營觀念,從而充分、全面地履行保險的經濟職能,提高保險業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
2.有利于提高保險公司資金運用的預期效益,增強企業的經營穩定性,化解利率風險和經營風險。銀行自1996年以來先后7次降息,使以銀行存款為主的保險資金的預期收益急劇下降,產生了嚴重的利差倒掛現象。保險投資證券化發展,有利于保險公司通過投資組合的選擇,優化資產分布結構,獲取高額穩定的投資收益,提高保險企業的償付能力,化解經營風險。
3.有利于保險公司調整險種結構,提高開發新險種的積極性。保險投資證券化發展,擴大了保險公司的投資渠道,提高預期收益和償付能力,有利于激勵保險公司開辟新的服務項目,如開辦投資分紅式保單、保單貸款業務等,以吸引更多的客戶,形成保險經營的良性循環,加快我國保險業發展。
4.有利于提高民族保險公司的國際競爭力,奠定開放我國保險市場的雄厚經濟基礎。我國加入WTO以后,金融服務業特別是保險業將面臨著國際保險集團的極大沖擊。外國保險公司的資金投資渠道比較暢通,可以投資股票、國債、企業債券甚至以直接投資的方式進入房地產領域,獲取豐厚的投資回報,從而可以通過低費率、支付高費的方式進行保險商品傾銷,搶奪國際保險市場份額。加快保險投資證券化發展,有利于我國保險業經營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逐步增強我國民族保險公司的經濟實力、提高國際競爭力,更好地奠定我國保險業加入WTO的經濟基礎,迎接保險市場開放對我國保險業帶來的巨大沖擊。
三、推進我國保險投資證券化的基本思路
(一)分階段、有重點地推進保險投資方式的多元化,逐步放開保險資金運用方向的限制,可按以下方式進行:
1.允許保險公司參與各類債券的發行和交易。國家在發行政府債券、債券時,可按照一定的比例向保險公司定向配售。保險公司可以在資本市場上自由買賣政府債券、債券和企業債券,從事債券的現貨和期貨交易。
2.允許保險公司以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方式間接進入證券市場,從事一級市場基金的發售和二級市場基金的買賣,逐步改善保險資產的投資結構,提高證券投資的比例,實現保險資金的保值增值。
3.由保險公司單獨或與其它金融機構合作的形式共同發起設立證券投資保險基金,委托專業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和運作,出資方按投資比例分享利潤、共擔風險,使保險資金以投資基金的形式直接進入證券市場。
4.保險公司作為證券投資基金的發起人,成立專門的保險基金管理公司,對保險基金的運用進行專業化管理,使保險公司根據保險資金期限的長短、公司償付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的不同,采取相應的投資策略,合理安排投資組合,這樣既有利于控制保險投資的風險,又有利于提高保險投資的收益率。
5.全面放開保險投資方式的限制,使保險公司以機構投資者的身份直接進入證券市場,參與股票的申購、配售和交易,形式與國際慣例相接軌的保險投資管理制度,為保險投資創造寬松的外部環境。
(二)加強保險投資監管法規和制度的建設,盡快完善《保險法》中有關保險投資的實施細則及其它相關的配套法規,對保險資金運用形式實行結構管理和比例管理。從發達國家和地區的保險投資監管經驗來看,對保險公司開放投資方式的限制和嚴格控制投資比例,兩者不可偏廢,前者是為保險公司提供可供選擇的投資工具,創造投資機會;后者是為了控制保險公司的投資風險,保持財務的穩定性和必要的償付能力。我國保險法中關于保險公司投資方式和投資比例的規定則顯得粗略,有待于進一步充實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