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9-01 16:48:27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工程索賠的法律規定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關鍵詞:路橋工程;合同管理
1路橋工程合同管理的必要性
1.1是路橋工程項目順利施工的保障
在路橋工程施工中,所有生產經營活動的開展都以合同為基礎,工程項目的施工進度需要結合合同規定來進行,是得以順利實施工程的一大動力,所以在路橋工程中做好合同管理十分關鍵[1]。同時,合同管理還會牽涉施工企業經營計劃和目標,這對于工程管理也會帶來很大作用。從合同管理與內容牽涉范圍而言,路橋工程合同與其他合同有不同之處,這就需要路橋工程合同管理在管理中需要針對性區分和對待,以達到工程施工的現實需求。
1.2迎合市場經濟發展的需求
隨著市場環境日益開放化,市場競爭越發自由化,在實施路橋工程中也需要結合市場經濟發展規律,為了滿足新時代法治社會建設需求,在簽訂路橋工程合同中要結合相關法律規定,做好合法施工。同時,路橋工程合同書雙方還需要結合相關規定,在確保施工合法下,合同雙方對自身合法利益切實維護,所以需加強路橋工程合同管理,減少因為合同問題而為施工企業帶來的損失,提高企業競爭優勢。
1.3路橋工程合同自身的特殊性
一般而言,在逐漸加強當事人意愿下,在簽訂合同中隨意性很強,但由于路橋工程合同與其他工程合同有所不同,這就導致在簽訂合同之前會審核雙方的資格,在嚴格評判后才可確定合同雙方的主體。此外,簽訂路橋工程合同程序十分復雜,這樣要求在路橋合同管理中需制定完善的管理方案,達到合同嚴格審核的要求。
1.4路橋工程合同的特殊內容
從多方面而言,路橋工程合同管理牽涉了很多方面內容,從實地勘測路橋、設計施工圖紙,之后到具體施工以及工程驗收等活動,在這一系列過程中,逐漸形成了結構完整、內容完善的動態系統。在路橋工程項目實際施工過程中,需要工程合同對路橋工程進行指導,確保可以順利進行工程各個環節,并銜接好各大環節,保證路橋工程朝著良好趨勢發展。
2路橋工程合同管理的現狀
1)對合同管理認識不足。路橋工程大多數情況下都是在合同管理要求下開展的,進行評審工程的標前以及標后,在檢查合同中,在對合同評審嚴密進行下,消除一系列不安全隱患。通過調查發現,當前承包工程的負責人缺乏對合同管理重要性的認知,也沒有意識到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風險,缺乏防范風險意識,也沒有對合同內容深入探索。2)合同管理人員素質素養不高。很多企業合同管理人員業務水準并不高,文化水平較低,對法律認識不足,難以準確判斷合同中牽涉的法律問題,進而難以有效管理合同。3)合同管理機制缺乏完善性。現如今很多路橋企業在承接工程中,合同管理制度制定不完善,由于合同依據缺乏統一性,各大部門出現權責不清晰情況,難以統一意見,最后導致出現權責不清的情況,這是路橋企業管理最不愿意面對的情況,情況嚴重時會導致企業面臨舉步維艱的困境。4)合同管理機構缺乏權威性[2]。合同管理機構不但需要發揮仲裁以及監督管理職能,而且還需要糾正不科學的條款,在這方面上合同管理機構還需要加強。5)合同管理力度執行缺乏可行性。眾所周知,合同雙方都需要嚴格按照合同條款辦事。但當前,工程施工中很多路橋施工企業沒有深入執行合同條款,甚至有很多企業不按照合同辦事,出現了嚴重的合同違約情況,造成工程難以按期交工和按時撥付工程款,合同管理形同虛設。6)合同管理與其他管理部門溝通途徑不順暢。造成合同管理機構與相關管理部門出現嚴重脫節情況。7)審查缺乏嚴格性。對于簽約雙方缺乏嚴格審查,并沒有詳細跟蹤調查合同雙方的資質,合同中很多條款約定缺乏明確性,很多內容模棱兩可。
3加強路橋施工合同管理的相關措施
3.1健全相關領域法律法規
想要提高路橋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效率,就需要高度重視施工合同管理,制定相應的法律規定,使路橋施工合同管理有法律依據。在制定法律規定中,還需嚴格遵循編制規定,防止出現內容上的重復,形成相應的法律機制,并落實好已經出臺的路橋工程合同管理法律規定。
3.2做好跟蹤管理合同工作
做好跟蹤管理施工現場工作,對比施工現場具體情況與合同內容,判斷合同履行情況。對于施工中與合同規定不符合之處,及時發現,并制定相應糾正措施。
3.3提高合同管理人員整體水平
路橋工程施工具有周期長、質量高等特征,因此想要提高路橋工程合同管理質量,需提高合同管理人員專業水準[3]。在合同管理工作人員引進中,要引進水準高、專業技術強的人才,還需要懂得一點法律知識。同時,路橋企業定期或者不定期培訓合同管理人員,豐富合同管理人員知識體系,拓展其工作視野,使其能夠更好地掌握合同管理知識。
3.4做好防范合同違約情況工作
制定合同條款需要合理、細致,尤其是對于違約情況的條款,更加需要制定防范對策。如果出現違約情況,應結合合同條款內容嚴格判斷有錯誤的一方,并給予其處罰。同時合同管理機構還要對合同工作進行審查,保證合同合理、公平,若是雙方有利益矛盾,結合相關法律協調合同雙方的利益,注意維護承包方的利益工作。
3.5做好合同索賠工作
凡索賠工作都有一定的難度,若是索賠,就會對合同雙方合同關系有著很大影響;反之不索賠,就需要承包方承擔損失,所以在開展索賠中,承包方需要兼顧長久與眼前經濟效益,結合相關規定來合理索賠[4]。另外,在進行合同索賠中,合同雙方盡可能多考慮長遠利益,互相協調,盡可能不要影響雙方的順利合作,以免最終影響路橋工程建設質量。
3.6做好路橋工程招投標管理規范工作
在路橋工程招投標管理過程中,應結合招投標流程來實施操作,在這個過程中,需秉持公開、公正原則,確保整個工程招投標過程的合法性、嚴謹性。在招投標管理過程中,首先考察路橋承包方,嚴格審核承包方的資質,從根本上強化合同管理有效性、科學性,從而把控好施工隊伍規模,避免出現惡性競爭情況,防止由于逐級壓價導致難以確保施工質量。其次在招投標中把握好原則性,同時考慮好合同雙方的經濟效益,不能由于過度審核而導致承包方施工熱情逐漸降低。最后,有關部門需加大力度開展施工監管,堅決抵制違法行為,嚴肅處理惡劣情況,以維護市場環境穩步、有序地向前運作。
3.7充分學習其他國家合同管理經驗
結合我國在路橋工程合同管理中遇到的問題,在做好自我總結下,積極學習其他國家合同管理經驗,在面對相同合同管理問題中,借鑒發達國家合同管理意見,之后結合我國路橋工程實際情況,在合同管理中找到相同之處,以此強化我國路橋合同管理整體水準。同時,在參考其他國家管理經驗中,逐漸深入完善市場經濟現代化需求,在合同管理中不可避免會有經濟索賠情況出現,所以在結合相關經驗中,制定完善的管理方案,在合同雙方互相協調中妥善解決問題,確保索賠的科學性。
4結束語
總而言之,在路橋交通工程中,合同管理扮演著重要角色,其合同管理水準關系著工程建設進度與質量,因此,需要加強力度進行合同管理,分析當前路橋工程合同管理中的問題,并制定可行的措施,以此提高路橋工程整體經濟效益。同時,路橋工程合同管理并不是一蹴而就的,這是一項長期的工作任務,需要我國合同管理人員由淺入深、循序漸進的開展,結合自身合同管理經驗,完善路橋工程合同管理工作,推動路橋工程建設得到質的飛躍。[ID:009139]
參考文獻:
[1]劉志豪.試述路橋工程合同管理的必要性及其加強措施[J].智能城市,2018,4(5):59.
[2]王家秀.公路工程合同管理的必要性及加強措施[J].黑龍江交通科技,2018,41(2):182-184.
[3]姜棋.淺談路橋工程合同管理的必要性及加強措施[J].四川水泥,2017,39(6):168.
一、建筑物竣工交付后的質量責任的不同階段及期限
我國《建筑法》對建筑物竣工交付后質量責任的規定,主要見于第62條和第80條。第62條規定:“建筑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圍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按照工程,供熱、供冷系統等項目;保修的期限應當按照保證建筑物合理壽命年限內正常使用,維護使用者合法權益的原則確定。具體的保修范圍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國務院規定”。該條法律規定,確立了我國對建設工程質量保修期的法律制度,即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在合理使用壽命內保證使用,其余部位在最低保修年限內保證使用的法律制度,保證使用的責任局限在施工方。《建筑法》第80條規定:“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因建筑工程質量不合格受到損害的,有權向責任者要求賠償。”這條法律規定,則是確立了我國建設工程損害賠償期的法律制度,即在整個合理使用壽命期內,因工程質量不合格造成損害的,責任者均應賠償的法律制度,但責任者未限定在施工方。
可見,我國的建設工程法律框架設定的建筑物竣工交付后的質量責任主要區分兩個階段,一是工程質量保修期,二是損害賠償責任期。這與其他許多國家的建筑物竣工后質量責任體系不謀而合。以下分述之。
(一) 質量保修期內的責任
質量保修期內的責任是建筑物竣工交付后的第一個質量責任期。我國法律規定,工程通過竣工驗收并滿足法律規定以及合同約定的條件即可交付。《建筑法》第61條規定:“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筑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并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保修書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
質量保修期的責任主要落在施工方肩上。國務院2000年1月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下稱《質量條例》)第41條規定:“如果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所以,對保修階段的質量責任,可以作這樣的理解:在保修期內,只要發現質量瑕疵,不管有無損害,施工方均有義務進行修復,如果造成損失,還應承擔賠償責任。當然,如果質量瑕疵不是施工方造成的,施工方在履行保修義務后,可以向責任方追償。只是根據以上一條的規定,對于非施工方造成的質量瑕疵在保修期內引起的損失,施工方是否也應承擔賠償責任以及如何承擔、如何追償的問題尚不明確。
同樣是建筑物竣工交付以后的第一個質量責任期,各國法律制度下的質量保修期的替代名稱是多種多樣,且期限也各不相同。
在法國,稱“質量保修期”為“正式完工期限”(1978年民法典),期限為自交付之日起一年。比利時和瑞典稱之為“保證期”,通常為一年,結束時即為最終交付。荷蘭的保修期為3-12個月,澳大利亞、新加坡、英國通常為六個月,瑞典為兩年,加拿大的魁北克、葡萄牙則更長,為五年,但公用建筑的保修期為2年。英國的JCT合同把從工程實際交付至最后完工的期限稱為“缺陷責任期”。FIDIC文本也是如此。所謂“缺陷責任期”,實際上僅指從工程實際交付至最后完工之間的期限,由承包方對列入“實際完工證書”上的缺陷進行修復,并對在此期間顯現的瑕疵進行免費維修。但是取名為“缺陷責任期”,往往引起很多人誤解,以為一旦該期限屆滿,承包商即不對工程缺陷承擔責任,其實不然。
不管取什么名字,這段竣工后的特殊責任期間的期限長短因國而異,并非都是一年。荷蘭的保修期為3-12個月,澳大利亞、新加坡、英國通常為六個月,瑞典為兩年,加拿大的魁北克、葡萄牙則更長,為五年,但公用建筑的保修期為2年。 轉貼于
我國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0條具體明確了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范圍和最低保修期限。其中,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的最低保修年限,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的最低保修年限為5年;供熱與供冷系統的最低保修年限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的最低保修年限為2年。其余部位的最低保修年限由承發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如果竣工驗收不合格,則由施工單位進行整修后再行竣工驗收,直至合格后交付。但是在很多國家,有四種不同情形的“交付”:
1、業主對竣工工程完全滿意而接收交付工程;
2、非常不滿意而不愿接收工程,要求整改后再驗收;
3、業主接受工程,但對其中不完善之處與承包人達成減低工程價款的約定。如果不完善之處是由第三方引起的,承包人通常可以向該第三方提起索賠;
4、最普遍的做法是業主先作有條件的接收,而這個條件是承包人必須自費盡速修復瑕疵部分,達到業主的要求。此時頒發的完工證書應當載明所有應當修復之瑕疵。比如,在英國,達到“實際完工”即可交付,建筑師會簽發“實際完工證明”。而在美國,工程達到“實質性完工”即可交付,在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內,即“缺陷責任期”內,承包商有義務修復已發現的、和在該期限內發現的任何質量缺陷。
但是,不管是何種情況下的“交付”,工程交付即意味著工程施工階段的結束和使用階段的開始。工程交付的法律意義表現為:
1、交付意味著保修責任的開始;
2、交付意味著承包商無權在未得到業主同意的情況下進入該物業;
3、在承包商提供履約保函的情況下,在此時開始考慮釋放保函;
4、工程交付時以下問題一般得以解決:
(1)實際交付工程與合同約定的標準之間的明顯差異;
(2)未決的索賠與反索賠。如在工程交付時未能解決,當事人至少應明確如何處理的立場。在很多國家工程索賠時效從交付之日起算。時效長短由法律規定或者由合同約定。比如在瑞典,建筑合同一般約定業主必須在工程交付之日起30天內提出關于工程延期的索賠。
(3)工程款結算安排。法國標準文本規定承包方應在工程交付之日起120天內向業主提交尾款結算的具體金額。瑞典規定為8個月內提交。
5、自工程交付后,業主開始承擔保護建筑物不受意外損害的責任(如火災、盜竊等)。
比較我國的法律規定和其它國家的相應規定可以發現:我國立法根據決定整個合理使用壽命正常使用的建筑物的主要部位和非主要部位的不同情況,對保修期作了不同的規定,并且各分部分項工程的具體保修年限由承發包雙方在招投標過程中競爭以及在設定具體合同時約定的做法,是吸收了國外的先進做法并結合我國國情的創造。這些新規定值得承發包雙方高度重視,也值得我們廣大律師高度重視。
(二)損害賠償責任期內的責任
質量保修期屆滿后,意味著另一種責任期間的開始,即進入損害賠償責任期間。在有些國家這種責任為零。如葡萄牙規定在政府作為業主的情況下,質量保證期后不存在損害賠償責任。但是在大多數國家,業主都可以在一段時期內向有關責任者要求損害賠償。
保修期的損害賠償責任的期限因法律或合同規定的不同而不同,很多國家的制度本身也在不斷變化。以荷蘭、法國和加拿大的魁北克為例:荷蘭民法典規定了二十年責任期;而法國規定了十年責任期。法國的十年責任期的責任范圍為以下缺陷引起的損害:1、影響道路、主要管道、基礎、承重結構的堅固,隱蔽工程、與建筑物不可分的設備(其他設計要求有不少于2年的合同保證期)2、工程不符合使用目的。另外,在加拿大的魁北克,非居住房屋和商業建筑的保修期后責任期為5年,而公用建筑則為30年。
與保修期內的責任形式不同,保修期內只要發現任何瑕疵,不管有無損害承包商均有義務修復,不修復將承擔一定的后果;但在保修期后的損害賠償責任期內,出現的質量問題要有損害才可主張賠償,而且并不是所有的損害都可以獲得賠償。
在大多數國家和地區,如意大利、魁北克、西班牙、瑞典和英國,將損害分為微小損害和重大損害,只有重大損害才可追究責任。當然,至于孰是“微小”孰是“重大”,這些國家的法律和實踐都沒有一個確定的標準,可以說因事而異。比如在英國,對磚房裂縫程度的分類是根據這些裂縫對結構的影響程度來確定的,從而判斷哪些是嚴重裂縫,哪些是微小裂縫。
盡管沒有確切的標準,但各國建筑法律、法規的要求,合同明文或默示條款的要求,以及建筑物所在地特殊文化的需求,都是判斷損害大小的一般依據。
我國《建筑法》第80條的規定表明:我國立法對建筑物損害賠償責任期的規定比較嚴厲,針對建筑物的地基和主體結構以及其他部位,即使在普通部位的保修期屆滿后,只要因質量不合格造成損害的,均可要求責任者承擔賠償責任。這顯然加重了建筑物的制造者包括承發包雙方以及勘察、設計等有關各方的質量責任。可以預見,不遠的未來,因建筑物質量不合格而請求賠償的案件將會大大增加。當然,區別于保修期的責任主體,法律并未規定由施工方負責,而僅僅規定了“責任者”。那么,哪些主體可能成為建筑法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期內的責任者呢?
二、建筑物竣工后質量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主體
由于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不一定依據合同而發生,因此按照建筑物在建設期間是否與業主有合同關系,在建筑物竣工后承擔質量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可以大致分為以下兩類:
(一)與業主訂有合同者,包括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等。
按照我國《建筑法》第24條的規定,業主有可能只與一個項目總承包方簽訂合同,也可能分別與勘察、設計、施工以及監理和設備采購各方簽訂合同,建筑法對業主與合同對方的工程質量責任都作了相應的規定。因此,在建筑物竣工交付使用后,按照《建筑法》第80條規定因工程質量不合格造成損害的責任者,就可能是與業主有各種合同關系的對應各方。根據有關的法律規定,這些業主的對應方都有可能成為損害賠償的責任者。
但國外的規定有例外:意大利的民法典只規定了施工單位對建設單位的責任,這意味著施工單位必須及時發現和糾正其他建設參與者的錯漏,否則將承擔責任。但在Emilia - Romagna地區這一原則已得到了適當的修訂,該地區1990年有一項法律規定:主要設計人、項目經理、承包人、技術監理、竣工檢驗人等應簽署建筑物竣工的技術文件,聲明該建筑物已符合建筑規范及使用要求。如果政府監督員發現這一聲明是不真實的,這些簽字人都將被處以罰金。
此外,新加坡有一套截然不同的責任分擔體系。1989年《新加坡建筑管制法》引入了“有資格的人”、“注冊檢驗師”和“現場監理人”的概念。建設單位如果就施工方過錯造成的損害要求賠償,他可以直接向施工方索賠,也可以向上述“有資格的人”進行索賠,這樣,施工方就可以免于承擔責任。
(二)與業主沒有直接合同關系者,包括:
1、政府建設工程質量監督部門
在有些國家,當地政府部門有義務核查所有或部分建筑項目的質量情況。我國目前體制下仍要求政府建筑管理部門對所有竣工建筑物進行驗收并出具驗收結果說明:合格或者不合格。但我國的《質量條例》關于“竣工驗收備案制度”的新規定將改變政府過去直接參與驗收的做法,而將監督力度轉移到施工圖的審查和竣工驗收資料的抽查。
在英國,法律規定了對政府部門的責任限制,而在有些國家政府部門的責任幾乎為零。如新加坡因為有“資格人”承擔責任的機制,明確規定政府不必承擔責任。
2、質量檢測機構
我們可能會遇到的一個問題是:如果對建筑材料質量狀況的錯誤鑒定結論導致建筑物質量瑕疵,瑕疵責任由誰來承擔?比如在我國,對商品混凝土的檢測通常需要委托專門的檢測機構進行、水泥制品使用前必須經過檢測,按照我國的合同法和建筑法,使用該產品進行施工的一方仍應對建筑物瑕疵承擔責任,然后由承擔責任方再依據委托檢測的合同自質量檢測機構索賠。
3、分包商
按照英、美合同法上“合同相對性原則”,除合同當事人外,任何其他人不得請求享有合同權利,也不必承擔合同責任,合同當事人之外的第三方無權要求執行合同中約定的第三方權利。由于業主與分包商沒有直接合同關系,業主無法直接向分包商主張權利,受害者(如租戶、后繼使用人)更是無法向直接責任者追索合同意義上的賠償權利,因而導致眾多實質上不公平的結果。為了避免產生這樣的結果,在英國盛行一種叫“從屬保證”(collateral warranty )的系列合同,與建筑承包合同配套使用,即業主要求所有的承包商(包括各類分包商)、專業咨詢師(包括結構工程師、造價工程師、設計師等)、
設備供應商等向建筑工程的使用人、買受人、承租人和貸款人提供書面保證合同,從而建立由這些設備或服務提供商向建筑物權利人直接承擔責任的法律紐帶。由于一個建筑項目往往涉及數十個、上百個甚至上千個這樣的書面保證合同,一些大的律師事務所的建筑法部門得投入不少人力應付這些保證合同的起草、談判等的繁瑣操作。
1996年,英國的“法律委員會”提出關于《合同相對性:關于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的報告,要求英國法對“合同當事人原則”作了重大修改,授予合同中關于第三人權益的執行效力。1998年形成議案交國會討論,并于1999年11月11日獲女皇批準,成為《合同(第三方權利)法》。可以預見,英國今后的建筑承包合同將增加許多涉及包括分包商、供應商、建筑物使用人、購買人、建筑項目貸款人等在內的第三人利益條款的起草,并且對這些條款的內容設置采取更加謹慎的態度。
在我國,這一問題已在法律的規定上得到解決。《建筑法》第55條規定:“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的,工程質量由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應當對分包工程的質量與分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接受總承包單位的質量管理。”據此,總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承擔連帶責任,有權主張索賠的一方可以依據合同,或者在無直接合同關系的情形下依據侵權理論要求總包方、分包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4、供應商
在國外,業主與供應商一般沒有合同關系,供應商供應的材料、設備有質量缺陷時對業主的責任表現為“侵權責任”。
在我國,建筑材料有甲供料和乙供料之分,但總的趨勢是以乙供料為主。前者由建設單位與供應商訂立供貨合同,后者由施工單位與供應商訂立供貨合同。但不管是甲供料、還是乙供料,建筑材料在用于施工以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有責任對該材料進行檢驗,或核實有關質保書和檢測報告。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按照《建筑法》及配套法規的規定承擔建筑物質量瑕疵的責任,而供貨單位則按《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承擔貨物瑕疵的責任,兩者并不矛盾。
三、質量缺陷的分類
《建筑法》第80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前提之一是:該損害是“因建筑工程質量不合格”而遭受的。什么是“建筑工程質量不合格”呢?它的標準是什么?質量不合格與一般的質量問題的界限又是什么?這些問題目前還難以在現有條文中找到答案。按照一般的理解和建筑行業的運作習慣,工程質量問題可以分為工程質量缺陷和工程質量事故。釀成工程質量事故的缺陷一般是對工程結構安全、使用功能和外形觀感等影響較大、損失較大的質量損傷。從廣義上說,工程質量問題都是程度不一的工程質量缺陷,質量缺陷達到了一定的嚴重程度,即構成了質量不合格。
任何質量缺陷的背后都有導致這一缺陷的行為人的錯誤和疏忽行為。這種錯誤和疏忽行為可以發生在整個建筑過程的任何一個階段,主要包括:1、設計和技術監理過程;2、現場施工過程;3、移交時關于維護和使用建筑物的指導過程。如果按上述階段分類,可將質量缺陷分成以下主要幾大類:
(一)設計缺陷
記載在設計圖紙和設計文件上的錯誤或疏漏將從一開始就影響工程建筑的質量。比如對通風的設計考慮不周將引起建筑物通風不良,而結構設計上的錯誤將帶來建筑物沉降、裂縫等結構性缺陷。設計師無疑是承擔設計錯誤的責任主體。
但是,在很多情況下,設計錯誤帶來的缺陷責任的承擔主體并非僅設計師一方。在美國,工程邊設計邊施工的現象很普遍,大部分的具體設計工作是在工程進行施工過程中通過獨立技術監理的監督和配合完成的,如果由于監理的過錯而導致設計錯誤,監理也應承擔設計缺陷的責任。
承包商也會被要求承擔設計缺陷的責任。在英國,承包商有義務在進行施工組織設計時檢查設計師的設計。意大利的立法走到了極端,把設計和監理過程中的所有錯誤和疏忽的責任都壓在承包商一方頭上。而新加坡走向另一個極端,即有責任的個人直接承擔設計錯誤的責任。但大多數國家都在尋求一種平衡,力求確定設計師、監理師和承包商、分包商、供應商之間承擔設計錯誤的合理比例。
我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8條第2款規定:“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差錯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應當理解為施工單位只在發現了差錯后方有義務及時提出,但沒有規定施工單位有審查設計文件和圖紙的義務。因此,除非合同有另外的約定,承包商一般不承擔設計缺陷的責任。至于承包商發現設計有差錯而不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應承擔怎樣的責任,法律沒有作進一步規定。
(二)施工缺陷
施工過程的缺陷大部分是由于承包商引起的。承包商最主要的義務是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嚴格執行每道工序,檢查建筑材料、構件的質量。這在各國都是一樣的。
我國的《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9條:“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材料和合同約定,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由此可見,建筑材料、構配件等使用到施工工程,成為建筑物的一部分之后,由此造成工程質量缺陷的責任應當由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承擔,而不論該材料或該產品由誰來采購。
但在法國有一項特殊的規定,對于那些稱之為“EPERS”的建筑物構配件,比如預制木配件,供應商應當承擔因該產品導致工程質量缺陷的責任,從而免除了承包商對此的檢驗和測試責任。
(三)指導缺陷
工程交付時建筑師給予業主的維修使用指導說明不充分,可能引起建筑物使用過程中的損害。隨著建筑物使用功能的日趨多樣和復雜,對建筑物如何使用和維修的告知愈顯重要。錯誤信息或疏忽重要信息的告知都可能造成重大損害。
法國有一案例:一個診所的看房人在灌裝臨時用電房的汽油箱時,汽油涌出淹沒了好幾層樓面。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承包商在移交該房給業主時,沒有向業主充分告知罐裝汽油箱的用法說明,以致管房人誤操作而導致損失。因此,法院判令承包商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我國建筑法第61條規定了交付竣工驗收建筑工程應具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上海市還實行了住宅建設單位應提供《住宅使用說明書》的制度。違反了這些規定,受損害方可以依法要求責任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四、推行工程保修保險和工程質量綜合保險
從以上我們可以看到,各國對于建筑物竣工交付后的質量責任的法律規定是大同小異的,盡管質量保證期和損害賠償責任期的期限各有長短,責任主體不盡相同,但業主、使用人、承租人對因建筑物質量瑕疵及其造成的損害都有追究責任的特定對象。問題是,一些責任主體,尤其是承包商、設計商,在經過幾年的營運后可能資不抵債、破產,或者不復存在,或者他們購買的執業責任保險期限太短或保險金額不足,一旦發生建筑物質量缺陷的損害賠償可能無力承擔責任,或者根本找 轉貼于
不到責任承擔者,如何解決這一問題呢?
一些法語國家政府通過強制承包商投保質量責任險,有效地解決了這一現實問題。法國是一個典型的實行強制性工程質量保險制度的國家。《法國民法典》第2270條規定:“建筑人及承攬人,經過十年后,即免除其對于建筑或指導的巨大工程擔保的義務。”法國《建筑職責與保險法》進一步規定:凡涉及工程建設活動的所有單位,包括業主、設計商、承包商、專業分包商、建筑產品制造商、質量監理公司等,均須向保險公司進行投保。《建筑職責與保險法》還規定,工程項目竣工后,承包商應對該項工程的主體部分,在十年內承擔缺陷保證責任;對建筑設備在兩年內承擔功能保證責任。保險費率根據建筑物的風險程度、承包商的企業聲譽、質量檢查的深度等加以綜合考慮,一般要負擔相當于工程總造價1.5%-4%的保險費。工程交付使用后,若第一年內發生質量問題,承包商負責進行維修并承擔維修費用;若在其余九年內發生質量問題,承包商負責維修,而維修費用則由保險公司承擔。
在我國,《建筑法》規定了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設計勘察單位、監理單位的責任,對損害賠償不再有限額的規定,有關責任單位的義務、風險進一步加大,工程建設當事人如果不通過工程擔保或保險分散、轉移風險,一旦發生違約或重大責任事故,責任單位無力承擔,必然影響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責任單位也將難以生存。再加上第60條規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壽命內,必須確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也就是說,基礎工程的保修年限最低為“合理使用壽命”,即設計年限,一般為幾十年,甚至上百年。第80條又規定了損害賠償責任的期限為“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在這樣一段漫長的時限內,要真正落實責任的承擔,必須通過保險來解決。
鑒此,為真正落實建筑物交付后在其合理使用壽命內的建筑工程質量責任,建議以建筑工程保修保證保險落實建筑物合理使用壽命內的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的保修責任;以建筑工程質量責任綜合保險落實建筑物合理使用壽命內,因建筑工程質量不合格造成損害的民事賠償責任。
建筑工程質量責任綜合保險是由保險人承保建筑物合理使用壽命內的因建筑工程質量不合格造成建筑物本身和以外的財產及人身的損害的民事賠償責任的險種。
建筑工程質量責任綜合保險是由保險人承保建筑物合理使用壽命內的因建筑工程質量不合格造成建筑物本身和以外的財產及人身的損害的民事賠償責任的險種。
【關鍵詞】合同;糾紛;索賠
引言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逐漸開始步入市場經濟社會,各企業也紛紛扭轉過去的思想拘束,中國企業的競爭力在不斷增強,同樣,作為國有企業的電力企業也要競爭,更要加強管理。無論是電力工程建設單位還是施工單位或貨物供應商等,都需承擔工程建設項目在實施過程中產生的不確定性風險,不確定的風險發生后,就要依據合同、按照責任要求對對方不履行合同或對合同履行不當造成的己方損失,給予經濟和工期等賠償。工程糾紛處理是一項法律性和技術性很強的工作,必須有合同依據、有事實、有證據。電力建設項目建設中要時刻注意對方的違約行為,記錄、收集有效證據,同時自己一方要嚴格按合同工作,對引起對方可能糾紛的事情及時處理,避免釀成不良后果。
1 常見造價糾紛分類
電力建設項目是一個很廣泛的概念,涉及到變電工程,送電線路工程,火力發電廠工程等一系列內容。但是我們在實際情況中也發現,無論是哪種工程項目,造價糾紛往往出現在合同執行或變更中出現造價增加的情況,與原有預算不符等等,最終產生糾紛,具體來說可以分為如下幾類
1.1 按糾紛的起因劃分:
1.1.1 合同文件錯誤。合同文件中的錯誤最容易導致糾紛,合同錯誤是致命的。
1.1.2 變更導致。這一條是承包人和賣方提出糾紛最多的理由。
1.1.3 不利自然條件和客觀障礙。不可預見的自然條件以及客觀障礙引起糾紛,主要是糾紛工期。
1.1.4 付款引起的糾紛。常見于承包人或賣方對發包人或買方付款時間、數量等事項提出的糾紛。
1.1.5 工程師錯誤。工程建設中由于工程師錯誤指令、做出錯誤決定,導致施工期拖延、費用增加以及安全質量事故的發生。
1.1.6 工期拖延的糾紛。承包人或賣方拖延合同規定的履行義務時間以及發包人或買方提供技術資料、圖紙、場地等拖延導致工程延誤。這類糾紛最常見。
1.1.7 質量低劣的糾紛。承包人負責的施工質量不符合規定標準,賣方供應的貨物質量或性能不滿足合同規定。這是發包人(買方)最經常進行的糾紛。
1.1.8 發生風險事故的糾紛。這類糾紛主要是發生在工程保險中,如設備材料的運輸保險、設備及材料的儲存風險,事故發生后當事人按保險合同規定向保險公司糾紛。由于保險合同中對賠償的規定比較詳細、明確、且發生事件的機率不大。
1.2 按糾紛當事人劃分:
1.2.1 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糾紛。主要是工程量計算、工程變更、工期、質量和價款以及圖紙、貨物供應、施工條件等等而引發的。這類糾紛情況最易發生,在電力建設項目建設中發生量最大。
1.2.2 工程發包人向承包人糾紛。一般是以承包人承建的工程未達到規定質量標準、工期拖期等違約行為或安全環境等原因引發。在國內一般習慣上稱之為“反糾紛”。在實際工作中因發包人有支付價款的主動權,所以這類糾紛經常以延遲付款、扣除保留金(質保金)、扣減工程款等方式或以履約保函糾紛的形式處理。
1.2.3 貨物賣方向買方糾紛。主要原因是:付款、變更、工期拖延等原因引發的事項。
1.2.4 貨物買方向賣方糾紛。針對賣方在履行合同中,所供貨物質量低劣、供貨期拖延、貨物短缺、性能達不到合同規定等原因。買方一般以扣除質保金、要求賠償、延遲付款、更換貨物或對貨物貶值等方式處理。
2 造價糾紛處理工作的開展
2.1 造價糾紛處理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合同造價糾紛處理的目的是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其中以索賠為主。索賠應是一種理智行為,切不能盲目、沖動,應遵循的原則:
2.1.1 真實性。糾紛事件必須是己經發生,并且有證據能夠證實方能索賠。決不能憑空想象或把自身原因造成的損失建立在虛無的事實基礎上,而事實是要靠證據,因此發生索賠事件后,應認真、及時、全面地收集證據。
2.1.2 合法性。只有當糾紛事件的發生是違反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索賠方合法。當事人的任何索賠都要限定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沒有法律或合同依據時不能亂索賠,至少索賠要求不為法律所禁止。
2.1.3 合理性。索賠時希望得到的賠償數額與索賠事件的損失之間要有合理的因果關系;還要理智索賠,要結合實際情況,避免因小利失大利。
2.2 索賠程序
一般的程序分為如下六個階段:
2.2.1 索賠意向通知。當索賠事件發生后,在合同規定期限內,當事人向對方提出索賠意向性的函件。
2.2.2 索賠資料準備。主要是收集與索賠有關的文件、資料,認真進行索賠分析。
2.2.3 提交索賠文件。
2.2.4 接受方對索賠文件進行審議,并提出反駁索賠事件理由或確認索賠,及時向對方發出相應通知。
2.2.5 索賠談判。通常接受方是不會全部確認索賠報告內容,于是需要就索賠進行談判。這種談判可能是一次性,也可能是反復多次。
談判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
(1)索賠事件發生的責任承擔方或各自承擔的部分。
(2)索賠的依據和證據是否合適或充分。
(3)索賠提出的時間是否符合合同規定。
(4)索賠方是否采取減少損失的措施。
(5)索賠的數額計算是否真實。
(6)工期改變要求是否恰當。
(7)對索賠是否有其它解決方式。
如果經此過程仍然無法達成一致,則:
2.2.6 仲裁或訴訟。通過談判、協商不能解決索賠事件的可按合同規定方式選擇仲裁或法院訴訟。但應特別注意:不因小利失大利,保持良好的合作關系才有利于工程的進行,索賠應著重調解、談判,不到萬不得己時不要輕易采用仲裁和訴訟方式。
2.3 索賠依據
索賠能否成立,關鍵是索賠有否依據及證據是否具有法律性。
常見的依據和證據包括:
2.3.1 法律依據。國家乃至國際法律、政府行政規定和規章以及其它規范性文件;合同以及合同中規定有效的文件,包括投標文件、圖紙資料、技術規范、工程量清單、雙方工作中簽訂的補充協議、有雙方簽字的會議紀要以及日常往來的函件等。
2.3.2 現場記錄。可能包括:施工記錄、質量簽證、工程照片(注意應有拍攝日期)、聲像、氣象、地質資料,以及工程過程中的停水、停電、道路開通(封閉)和臺風、地震、洪水等不可抗拒力記錄與證明,當事人損失(包括經濟、工期)等等記錄。
2.3.3 鑒定文件。各種鑒定報告,如政府規定或被雙方接受的技術鑒定部門所出具的經濟、工程質量和性能、工程量及材料等核算、評估報告等。因為各方的爭議有時需第三方的有效鑒定。
3 常見索賠事例
電力建設項目工程建設中大多數的索賠發生在工程施工和貨物供應的合同中。
3.1 施工合同
3.1.1 發包人對承包人的索賠。在處理這類索賠中發包人地位較主動,索賠的內容主要表現為經濟性質。
(1)工期索賠。承包人未按合同要求的規定期限完成合同規定應完成的工程施工,而且拖延工期的責任是在承包人,發包人按合同約定追究承包人拖期違約賠償責任(扣承包人拖工款)或在工程尚未竣工前提出趕工要求等。
(2)質量索賠。合同規定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間和保修期內要對施工質量負責,如果質量達不到合同規定的標準即質量低劣,承包人應按發包人或其代表工程師的指令進行自費、返工、修理直至推倒重建。
如果在規定期限內不執行指令或不能使工程滿足質量標準,則發包人按合同規定暫停支付工程款或從工程款和其它款項中扣除足夠進行修理或返工的費用。
(3)擔保索賠。當承包人不能履約或不適當履約時,發包人從擔保人處獲得賠償或由擔保人替承包人履約。
(4)反索賠。可以有效地防止承包人索賠,反擊對方索賠要求。反索賠是發包人非常重要的工作,面對己發生或即將發生或有可能發生承包人索賠時進行反索賠,能打亂對方的索賠工作,爭取在索賠發生時處于有利地位,為推掉或減少自己的賠償責任爭取主動,以得到雙方都不賠償或自己少賠償甚獲得對方賠償的目的。所以在實際合同管理中反索賠是避免承包人索賠的重要合同管理手段。
3.1.2 承包人對發包人的索賠
承包人索賠的主要目的是要發包人賠償其經濟損失和延長工程竣工時間。
(1)發包人沒按合同規定時間交付或交付不正確的設計圖紙、文件等資料,致使工程不能正常施工,導致承包人損失。這類事情在實際工作中發生較多。
(2)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按時移交施工場地、道路、水、電、氣等,致使工期拖延或造成承包人經濟損失。
(3)發包人未能正確提供或按時提供所負責采購的設備及材料,影響工程進度或導致承包人經濟損失。
(4)發包人或工程師指令錯誤或拖延履行合同責任范圍內的工作,造成工程停工、延誤、返工、報廢、窩工等。
(5)發包人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數量支付工程款。
(6)工程變更或增加工程。
3.2 貨物供應合同
3.2.1 買方對賣方的索賠主要是:
(1)延期交貨。賣方未按合同規定期限向買方交付貨物。
(2)短缺交貨。賣方提供給買方的貨物不完整,出現短缺。
(3)質量低劣。賣方所供貨物不符合同規定的質量標準和要求,買方可要求賣方在規定的期限內:
①更換質量低劣的貨物;
②對其貨物進行修復或變更。
如仍不能達到買方要求,買方可對貨物拒收,或對所提供貨物貶值后接受。
(4)性能指標不符合合同規定的標準及要求。這種索賠在貨物供應合同履行中最常見。要證明貨物的性能是需要一定的時間,也需要對很多性能指標進行測試的配合工作。如電力建設項目一臺鍋爐設備要在保修期內測驗它的性能,需要運行人員對其操作、試驗人員對其性能指標進行測量,而這些操作和測量,特別是操作人員的技術水平高低和鍋爐附屬設備的技術性能好壞等對鍋爐性能有較大的影響。所以貨物性能確定是最復雜的工作,此類索賠難度也最大。實際實施中主要是對貨物的重大性能、較易測試的性能和性能數據與標準規定偏差明顯的部分進行索賠。
3.2.2 賣方對買方的索賠主要是:
(1)付款時間和數量違反合同規定或買方未按合同規定開據保函。
(2)買方或工程師錯誤指令導致貨物損壞、拖延供貨或工地安裝調試的時間。
(3)買方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合同規定的責任,增加賣方工地現場服務人員的數量和工作時間等。
(4)買方及其代表未正確運輸(FOB形式供貨)、貯存、安裝、調試、使用設備或在貨物不符合開啟條件下使用而造成該貨物損壞,由此造成賣方損失。
4 結束語
作為建設單位在日常工作中應盡力避免對自己不利的合同糾紛事件的發生,一旦糾紛事件發生也要正確對待積極處理或進行索賠與反索賠,努力減少損失。所以一定要加強合同管理,從工程的招標、合同談判、簽約到合同執行都要從法律的角度來維護自身的利益。
參考文獻
[1]李光亮. 電力建設項目工程建設單位的合同管理工作[D]. 華北電力大學(北京),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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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施工合同 簽訂技巧 管理提高措施
施工合同規定工程的造價、工期和質量,這是普遍存在于建筑業的觀點。在這一認識的支配下,當事人往往把施工合同所表達的豐富內容抽象化,肢解為幾個支離破碎、互不相關的概念和數字。于是,合同簽訂后,即束之高閣;糾紛臨頭時,又手忙腳亂,筆者通過對部分施工企業合同管理狀況的調查,都印證了這一問題。工程實踐中存在的施工合同無管理、施工合同掛歷與施工項目管理分離、施工合同管理與施工企業管理相脫節的情況,既源于對施工合同作用的偏頗之見,又對工程建設承發包雙方的利益造成損害。
針對這種情況,施工單位在推行項目法施工、實行管理層與作業層分離等轉換內部經營機制改革的同時,重新認識施工合同在建筑市場管理、施工企業管理、施工項目管理中的作用,重視改善施工合同在簽訂和管理過程中的法律問題,對于提高企業經營效益具有重要意義。
一、施工合同的作用
1.合同是項目施工的依據。項目管理部門要根據工程規模、難易程度組建,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計劃、報表、竣工結算等要按合同的約定編制、報送,工程的質量、進度等都需按合同的要求組織施工,工程的材料、設備等應按合同約定的規格、數量、價格進行購買。
2.合同是發生糾紛時企業進行索賠的依據。索賠合同索賠主要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由于業主違約引起,主要指業主未按《示范文本》規定完成應該完成的工作以及未能按時撥付預付款、工程款、拖延圖紙審批、拖延對承包方提出變更、索賠的答復等;二是由于工程項目本身變更引起,如工程量的變化、材料價格變化、現場簽證等;三是由施工條件和環境變化引起,如一周內連續停水、停電超過8小時,連續大雨不能進行室外作業等。
3.合同能夠有效轉移企業風險。《示范文本》中有違約、索賠、爭議、保險、擔保等轉移風險條款,如能將這些內容協商并寫進合同,那么就可將業主違約、工程變更以及自身在施工中發生的一些意外傷害向業主或第三方轉移。
二、施工合同簽訂過程中應注意的問題
通過合同作用的敘述可以看出,合同關系到施工企業的工程進度、風險轉移和爭議處置等涉及企業生存和發展的關鍵問題,對施工企業意義重大。因此,對合同簽訂的注意事項和技巧進行歸納和總結是十分必要的。
1.合同內容的嚴謹性和合法性
(1)確保合同措辭的嚴謹性
目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普遍采用建設部與國家工商局共同制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但也有使用業主與承攬方協商起草的其它合同文件。建設部與國家工商局共同制定的示范文本,簽訂合同前仔細閱讀和理解通用條款十分重要,如果使用由業主起草的合同文本,則更應該仔細研究,對關鍵詞和關鍵語句含義要達成共識,避免在理解合同條款時產生多義性和隨意性。
(2)確保簽訂合同的合法性
簽訂合同的內容要合法,內容的合法性具體表現在工程合同的各項條款中。合同的主要條款規定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反映了當事人對合同的要求,工程合同價款中,履行方式及違約責任等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關系到有關雙方權利和義務等各項條款,在訂立合同時應考慮全面、細致,避免出現責任不清。
2.審查發包人和分包人的資質等級及履約能力和信用
施工單位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對發包人和分包人主體資格的審查是簽約的一項重要的準備工作。我國法律規定,從事建筑工程設計、房產開發的企業或從事工程監理、建筑施工的企業都必須取得相應的資質等級,承包人承包的項目應當是依法批準的合法項目。違反這些規定,將因項目不合法而導致所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因此,在訂立合同時,應先審查建設單位是否依法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是否取得相應的經營資格和等級證書,審查建設單位簽約代表人的資格,審查工程項目的合法性以及發包方的履約能力和信用情況。在現實工程中對分包方的審查相對審查發包方更為重要,施工單位與分包單位的法律糾紛在工程中最為普遍也最為棘手,如何防止各分包單位的違約對施工單位來說至關重要。
3.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幾項內容
【關鍵詞】工程承包合同 合同風險 管理措施
中圖分類號: TU723.1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工程施工合同是發包人、承包人為完成特定項目,進一步明確雙方責任權利關系的一種協議,是工程階段制約雙方行為的文件,也是雙方在施工過程中遵循的最高行為準則。規模較大、工期長、材料設備的消耗大、產品比較固定、施工生產的流動性強、易受環境因素影響等是建筑工程幾大特點,所以,合同風險是存在的,本文將對工程合同風險的管理進行詳細分析并進一步給出對策和建議。
一、施工合同的作用
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一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條例、規章等,結合中標通知書、招標文件、施工圖紙、施工規范等國家規范性文件,由施工承包、發包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訂立。首先,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是項目施工的依據,項目管理部門要根據工程規模、難易程度組建,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計劃、報表、竣工結算等要按合同的約定編制、報送,工程的質量、進度等都需按合同的要求組織施工,工程的材料、設備等應按合同約定的規格、數量、價格進行購買。其次,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是發生糾紛時企業進行索賠的依據,由于業主違約、工程項目本身變更、施工條件和環境變化等引起的費用索賠都將依據合同條款予以解決。最后,合同能夠有效轉移企業風險。《示范文本》中違約、索賠、爭議、保險、擔保等轉移風險內容如能雙方充分協商并寫進合同,那么就可將業主違約、工程變更以及自身在施工中發生的一些意外傷害向業主或第三方轉移。
二、施工工程合同管理的現狀
1、合同簽訂雙方地位不對等
建筑行業競爭非常激烈,市場秩序不夠規范,雖然國家合同法規定合同簽訂雙方要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簽訂,但業主方掌握資金等大量資源,而承包商往往是迫于生計,不得不接受發包商的霸王條款。例如某某高速公路路面工程合同條款11.3款,“合同計劃交工時間為2011年11月20日至2012年10月20日。其中開工時間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但是最后交工日期可以由發包人要求提前,承包商均無權因此對發包人提出索賠”。從字面上就可以看出這是霸王條款,實際的中標通知書上的日期為2012年1月10日,下發開工令的時間是2012年3月15日,此時路基標段大部分都未施工到路槽標高,這意味著路面標段只有增加較大成本才能完成合同工期,業主隨時可能還要求提前完成工期,這種霸王條款如果不規范,承包商不單面對沒有利潤或虧損的問題,而且還要考量趕出來的工期質量能否保證、工程安全是否可靠等,這都是雙方地位不對等說造成的現狀。
2、合同管理的意識不強,合同的作用發揮不充分
由于合同文本較長、合同附件較多,且簽訂時間較短,一般承包商在簽訂合同時都不能非常認真、仔細閱讀合同文件,反復琢磨是否有不妥之處,是否有合同風險存在。承包商會存在這種問題最初是由于業主合同條款基本是不讓修改造成的,久而久之承包商便也逐步形成了不看條款的不良習慣,使得很多本可以在合同簽訂之前便可以規避的風險不能及時被發現,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
3、合同管理人才比較匱乏
合同管理人才要求同時具備專業技術知識、造價知識、法律知識,是從事項目策劃和全過程管理的復合型人才。而就法律一項涉及面就較廣,在短時間內是無法掌握所有的法律知識的,一般學習法律的人才很少能同時具備專業技術知識和造價知識,而合同管理目前還沒有被提升到項目管理中的足夠高度,合同管理人員待遇也普遍較低,所以導致從事合同管理的人才相對匱乏且質量不高,大多數都是只懂技術知識半道出家,不都法律知識或造價知識。此外,專門的培訓合同管理人員培訓機構極少,且一般建筑施工單位的合同管理人員工作量較大,工作時間較長,學習的機會較少,這就造成了人才培養的瓶頸,合同管理人員的素質和數量都需要進一步的提高。
三、工程承包合同各階段存在的問題
1、投標階段中的問題
一是承包人沒有對市場進行周密的調查,對一些工程的特點、性質、規模等不夠了解,不加思考的投標。二是沒有了解發包人對于招標工程的難度系數、對承包人資質的要求以及中標后所存在的合同風險等。最后是沒有對招標文件以及合同文本認真分析、審查。
2、在合同審查和簽訂階段存在的問題
我國的《合同法》規定: 建設工程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在實踐中許多先施工再補簽的情況,使得法律規定只存在于形式,工程項目比較復雜,風險因素多,一旦發生糾紛,將對建筑施工單位維權非常不利。為了能夠有效控制風險,應該堅決避免這種情況,且合同正式簽訂前必須進行嚴格的審查把關。
3、合同履約階段存在的問題
這個過程中如果存在矛盾,應積極協調,盡力達成補充協議。但是如果無法協調成功,那么就應通過索賠這種方式,來維護自己權益。貫穿項目實施的全過程的是工程索賠,重點是施工階段,涉及的范圍廣。對承包商來說,不擅長工期索賠必然會有工期延誤的風險。不擅長費用索賠就會導致經濟損失,乃至虧本。若善于施工索賠,索賠的金額會往往大于報價中利潤部分,也就是把風險轉化成利潤。
4、合同備案中的問題
法律意識比較淡薄,對于發包人和分包人的資質等級及履約能力和信用等缺乏深度的調查和詳細的審查。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實質性內容發生重大變更不能及時進行重新備案,或者當事人根本性改變了已備案合同的相關約定并已簽訂了補充協議,對此是否需要重新備案當事人莫衷一是,有的對補充協議進行了重新備案;有的則沒有。一旦發生糾紛,當事人都會以補充合同未經備案對合同變更是否生效提出異議,造成司法審判的疑難和復雜問題。
四、建筑企業加強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風險的措施
社會主義新形勢下,合同法、建筑法等有關法律的出臺一定程度上地規范了施工合同的管理和實施,但效果不盡如人意,施工合同管理意識淡薄、管理水平低等問題依然存在。為提高合同管理質量,保證合同的全面履行,維護合同雙方的合法權益,提高企業經濟效益,還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做好工作。
1、提高合同意識
提高合同意識,不僅是施工企業規范經營、降本增效的主觀要求,也是市場經濟法治環境中依法治企的客觀要求。其中一個重要的途徑是加強合同管理教育,建立全員合同管理培訓機制,培訓的內容要適應國家法律及相關知識完善和發展的需要,使各個層次人員都能牢固樹立合同意識和法治觀念,營造良好的企業合同管理氛圍。
2.建立管理體系
施工企業必須在深入研究企業自身的體制、機制、規模和現狀基礎上,結合施工企業合同管理的一般特點,有針對性地建立起符合本企業實際情況和要求的合同管理體系,理順信息流通渠道,適應施工合同動態管理、過程管理、風險管理的需要。設立專門的合同管理機構,統一管理和保存合同,配備專門的專業人員具體負責合同管理工作,強化合同管理過程中企業內各部門之間的分工、協調與合作。隨著科技的發展進步,以及《合同法》對電子、傳真、數據交換等新型合同訂立的確認,可以適當推行合同管理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以提高工作效率、節約社會資源。
3、做好投標談判
加強工程招投標管理,建立與工程量清單相配套的合同管理制度和合同管理方法,業主應該在投資預算中把可能存在的風險考慮進去,并留有風險準備金。承包商可以在報價方面采用一些報價策略,以降低、避免以至轉移風險。合同中應有保全措施,業主可以設置保全措施,來防止承包商風險。又或者通過談判來逐步完善合同。減少或者避免風險,是承包合同談判的重中之重。雙方都希望轉嫁風險,合同談判能夠完善合同,從而體現雙方責、權、利關系的合理。
4、加強合同對方審查
簽訂合同前,加強對發包人或分包人主體資格的審查,我國法律規定,從事建筑施工的企業都必須取得相應的資質等級,承包人承包的項目應當是依法批準的合法項目。違反這些規定,將因項目不合法而導致所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在現實工程中對分包方的審查相對更為重要,施工單位與分包單位的法律糾紛在工程中最為普遍也最為棘手。因此,要加強對建設單位、分包單位的調查了解,審查簽約代表人的資格,審查工程項目的合法性以及發包方的履約能力和信用情況。
5、注重合同細節
簽訂合同要用語準確、內容合法,關系到有關雙方權利和義務等各項條款,在訂立合同時應考慮全面、細致,避免出現責任不清。施工合同糾紛多數情況下源于價款結算方式的糾紛,如工程款如何撥付,設計變更單價如何審定,停工窩工造成的損失如何計算、材料價格異常變動的處理辦法等。這就需要在合同管理上要有一定的遠瞻性,盡量在合同中把此類問題的解決方案具體化,盡量避免給結算方式留下盲點。當施工過程中發生設計變更或停工窩工,施工合同中又無明確表達時,應及時簽訂補充協議,避免日后發生糾紛。明確界定開工、竣工日期,明確約定交竣工驗收的條件、參加驗收的單位、人員,以及采用的質量標準、驗收程序、須簽署的文件和產生質量爭議的處理辦法等;合同中必須對價款調整的范圍、程序、計算依據和設計變更、現場簽證、材料價格的簽發、確認做出明確的規定,對后續結算工作的順利進行提供依據。
6、加強合同風險管理
合同簽訂之后在實施過程中,施工單位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強對合同風險的監控,提高對風險的抵抗力,配備精通合同的專業人員,加強對其工程技術、法律等綜合素質的培養,以增強談判力量,及時反饋信息,進一步提高識別風險能力。此外,工程保險是轉移風險的重要方式,承包工程保險主要包括工程一切施工設備保險、第三方責任險、人身傷亡保險,在合同中業主已指定投保種類的,開工后要及時做好審查,并結合自身情況選擇多種保險組合。要組織合同管理人員對工程保險進行學習,發生理賠事項及時通知保險公司出險,認真收集過程證據,有技巧性地編制理賠資料,將工程風險進行有效轉移。
7、加強索賠管理
發包方風險和承包方風險主都需要進一步加強索賠,以便在一定程度上贏得最大的利潤。各級合同管理人員要全面掌握和熟悉主合同、補充合同、施工圖紙,以及工程保險合同,項目部要反復多次組織對各級管理及施工人員進行學習、交底,掌握合同條款和設計意圖,分析變更索賠點,提前有針對性地與業主、設計人員做好協調溝通,及時收集變更索賠依據,特別要做好圖紙外現場變更和業主臨時指令增量的簽證,為費用索賠奠定基礎。
五、結論
總的來看,要做好合同管理工作,施工企業就必須進一步熟悉掌握與工程合同相關的法律法規,對招標文件進行全面、深入的研究和分析,爭取標書做到最優,最合理的合同報價;增強合同談判,吃透施工合同;在合同執行的全過程中,進一步加強合同管理以及分析工程的風險;做好合同變更索賠管理,采取多種靈活方式應對合同風險。要選擇合適健康科學的合同管理組織結構,既堅持合同中既定的各項相關規定,又能夠在實踐中加以靈活的應用,,從而達到提高合同管理水平的目的,實現合同雙方的最終“雙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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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陳先慶. 淺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風險管理[J]. 福建建筑. 2007(08)
索賠是目前我國工程項目管理最薄弱的環節之一,由此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十分巨大,有時甚至危及企業的正常生產活動。這不僅只是技術與理論上的不足,而且是與許多司題諸如法律、經濟、文化等多種因素相牽連造成的。如何按照國際通用的合同條件和國際慣例來實施項目管理,更新觀念、提高認識、強化索賠能力是提高我國工程管理整體水平的一個重要環節。
目前工程項目索賠管理的常見問題
索賠管理意識淡薄,重視程度不高。公司自身未將索賠管理納入項目執行的日常管理工作。在項目開始前對工程項目合同分析不夠,對合同本身存在的很多缺陷未能制定有效的針對性措施,對項目部成員沒有進行系統的項目管理培訓,沒有培養項目部成員的索賠管理意識。在項目的執行中沒有重視動態的合同管理過程和 些有利的索賠證據,忽視了工程索賠管理這一對承包商至關重要的維護自身利益、實現風險分攤的手段。
索賠管理信息溝通不夠,過程控制不嚴。一般來講,合同條款的措辭必須嚴謹,在合同各處含義應 致。這是因為合同買方有諸如預付款保函、履約保函或者尾款等項目。而保函中的條款往往是對買方有利,保證買方只要在有效的時間范圍內提供有第三方出具的證明就可通知銀行扣款。
嚴格來說,公司索賠的成功幾率除了有利的書面證據,還要積極與業主工程師、項目經理保持良好的關系,形成有效的溝通和給予及時澄清,避免不必要的誤解。即使相互妥協的項目也要留下諸如會議紀要等文件,以避免合同收尾之時產生遺留問題。培養合同執行人員有效的工程索賠意識,積極溝通,取得各個方面的理解與支持,為項目繼續開展做好準備。此外,工程建設與法律都是專業性很強的學科,往往是“懂技術的不懂法律,懂法律的不懂技術”,很容易導致工程項目合同執行中與現實情況的脫節,缺乏必要的索賠證據。
沒有深層次去挖掘潛在機會。一是對于因合同技術變更可能造成的工程索賠,需要謹慎對待和處理。一般來說,技術變更意味著費用的變化,尤其是合同標的物在制造或施工過程中的技術變更必然會引起返工或報廢,這不僅會引起費用的增加,而且交貨期限也會做相應的延長。所以,賣方一定要適時地向買方提供相應的變更內容和相關的變更費用,提出索賠,以免將來買方逃避責任和不支付相關費用。
二是對于設備倉儲費用和物流費用的索賠,應提供相應的證據。在FOB的出口合同中,由于賣方的疏忽而導致未在規定的時旬安排到工廠目睹試驗或出廠檢驗,或者未簽發貨物發行單,或者未及時安排租船訂艙或者所訂艙位不足,都會引起相關的倉儲費用。
確保索賠成功的主要對策分析
了解和熟悉工程項目合同的法律環境。法律高于合同,合同受法律管理。合同的生效、解釋、變更、索賠和爭議解決等各環節追究起來無不涉及法律的原則和解釋,工程項目合同與法律有矛盾時,通常以所在國的法律規定為準。因此,搞好合同管理就必須在相應的程度上研究法律問題。
建立全面系統的動態合同管理體系。對于項目建設管理,目前推行“四項制度”,即項目法人責任制度、招標投標制度、工程監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在四項制度中雖位居最后,但它作為工程建設管理的重要部分,與工程建設、項目管理等交織在一起,在建設管理機構中所占的權重越來越大。相應的,承包商的合同管理的制度化、科學化、專業化已被提上議事日程。
在合同執行中,會出現各種各樣的干擾事件,從而影響合同的執行。因此要不斷地與合同目標進行對照,掌握合同完成情況,及時克服各種干擾事件的影響。工程實施的合同管理就是為保證工程項目能夠按既定目標進行,或者出現干擾事件時能適時調整合同目標。
目前,合同管理部門僅限于合同簽訂時的靜態評審工作,合同管理人員只是簡單地審核合同采購金額是否超出成本計劃、技術參數是否符合業主要求。
事實上,合同管理部門可以派專人跟蹤項目進展情況,定期到項目現場收集資料,定期參加項目現場會議,及時更新合同執行情況,獲得第一手資料,提前做好工程索賠準備工作。
另外,合同管理人員應當熟悉通曉工程項目的全部合同文件,能夠從索賠的角度解釋合同條款,不失去任何應有的索賠機會;從投標報價階段開始仔細分析和掌握全部合同文件,了解合同中存在的各種隱蔽風險,并有預見地避開一切可以防范的風險,把自己承擔的風險及風險損失減少到盡可能少的程度:對合同規定操作范圍了如指掌,隨時注意業主和工程師的變更指令或口頭要求,一旦發現實際工程超出合同規定的范圍時,及時地提出索賠要求:在編寫索賠報告文件和進行索賠談判時,運用合同知識來解釋和論證自己的索賠權,使用正確的計價方法來提出自己應得的工期延長和經濟補償。
培養成熟的專職化索賠管理團隊。在工程項目管理中,一個合格的索賠人員能夠及時發現索賠機會,促進索賠工作的順利開展,為企業挽回損失、獲取更多的利潤。索賠管理人員必須既懂工程技術、具備豐富的施工管理經驗、熟悉現場施工的各個環節、有工程造價知識,又懂合同法律法規、具備財會貿易、以及公共關系等多方面的知識,還要具備良好的溝通協調能力、領導組織能力和談判能力,并且有著強烈的索賠管理意識,這樣才能使索賠工作得以順利進行。
夯實基礎,認真做好檔案管理。公司在深化設計階段索賠不成功一個主要原因是沒有保存好索賠的證據,在索賠事件發生時無法向業主證明事情的真實性。
FIDIC合同條件中對索賠的證據提出了真實性、全面性、關聯性、及時性、以及具有法律效力性這五點要求。FIDIC合同條件下索賠證據的種類非常多、非常復雜,承包商應當將這些資料按照資料存檔的形式保存好,建立文字檔案體系和電子信息檔案。存檔資料由專人負責管理,并且要進行校核、比對,將各類資料串成一個完整的體系,挖掘每一個索賠機會,提煉出有用的資料作為索賠證據,以便一擊即中。
索賠管理應全盤統籌、抓住時機、及時報送。工程索賠時,凡發生超出合同范圍或意外事態應進行索賠時,均應隨時上報,避免將數項索賠合并提出,使問題復雜化,難以解決。在每月申報工程進度款時,同時報送索賠報告,使索賠當月發生當月完成。
對于已經出現的索賠,一般應著眼于重大的、有影響的、索賠數額較大的事件,對于小的事件不要斤斤計較,但是對于小事又不能不聞不問,要做相應的處理。既可以在必要時向業主提出愿意放棄這些索賠,以顯示良好的合作意愿,又可以在談判僵持時提及,作為讓步的籌碼,或者是向業主發動心理攻勢。
對索賠管理的體會
合同管理在工程項目的實施過程中占有重要地位,也是索賠成功的必要條件。合同管理制度作為工程建設管理的重要分支,與工程建設、項目管理等交織在一起—,在建設管理機構中所占的權重越來越大。承包商的合同管理的制度化、科學化、專業化已被提上議事日程。
關鍵詞:監理工程師;索賠;管理
中圖分類號:F27文獻標識碼:A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基本建設管理體制改革的重大舉措之一就是實行了工程監理制度,經過十多年來的試點先行、穩步提高和全面推行三個階段,工程監理制度從無到有、從探索實踐到完善提高,在提高工程質量、建設管理水平和投資控制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特別是隨著交通運輸業的發展,公路工程建設日新月異、突飛猛進,在市場經濟的形式下,監理工程師正確運用法律、合同條款處理工程索賠尤為重要。
一、工程監理的概念
工程監理是指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監理單位受工程項目建設單位的委托,承擔其項目監理工程,并代表建設單位,依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經建設主管部門批準的工程建設文件、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設合同,對承建單位的建設行為進行監督和管理的專業化服務活動。
二、工程索賠
(一)索賠的概念。索賠通常指在經濟合同的實施工程中,合同一方因對不履行或未能正確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而受到損失,憑有關證據,按一定程序,向對方提出請求給予補償的要求。
(二)索賠的特征。索賠具有以下幾點本質特征:1、索賠是要求給予補償(賠償)的權利主張;2、索賠的依據是合同文件及適用法律的規定;3、承包商沒有過錯;4、導致索賠事件發生的責任應由業主(包括其人)承擔;5、與合同標準相比較,已經發生了實際損失,包括工期和費用損失;6、必須有切實證據;7、協議尚未達成。
(三)索賠條件。1、客觀性。承包商在工程工期和成本上確定受到索賠事件的影響,且遭受了損失;2、合法性。索賠必須是非自身責任原因引起,且按合同條件和法律規定,對方應給予補償;3、合理性。索賠額的計算結果必須符合實際情況。
三、監理工程師在處理工程索賠時應具備的道德素質
我國工程監理制度的發展雖然經歷了十幾年的改革,全國已有數以萬計的公路工程監理人員,人員結構相當復雜,由于我國市場經濟建設的不成熟,社會上各種不良現象不可避免地滲透到監理行業中。監理工程師不僅要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知識和法律知識,豐富的實踐經驗,還要有高度的責任感,廉潔自律的工作作風,實事求是的工作態度。只有具備了良好的道德素質,監理工程師才能公正、合理地處理工程索賠事件。
四、監理工程師在處理索賠事件時應遵循的依據
(一)合同文件。在工程索賠中,合同文件是最直接、最主要的依據,包括合同協議書、投標書及附件、中標通知書、合同的通用條款和專用條款、有關標準、規范及技術文件、圖紙、工程量清單、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以及合同履行過程中發包人、監理工程師、承包人之間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和變更通知書等內容。
(二)依據有關法律和法規的規定。有關法律和法規主要包括:工程合同文件適用的國家法律、法規,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法律和行政法規及適用的國家標準、規范名稱。
(三)可作為依據的有關索賠賬單和證據資料。主要有:1、工程進度計劃;2、施工日志;3、工程所在地的政治經濟的基本資料;4、施工過程中的往來文件和信函等;5、相關的會議紀要和備忘錄;6、投標時的基礎資料;7、技術規范和工程圖紙;8、工程報告及工程照片;9、工程財務報告。
五、工程索賠的工作程序
當索賠事件發生時,承包人應在索賠事件首次發生后規定的時間內向監理工程師提交索賠意向書,并保存當時的記錄,作為申請索賠的憑證。監理工程師在接到索賠意向書時,應先審查這些當時記錄,并可指示承包人進一步做好當時記錄,在發出索賠意向書后規定的時間內,承包人應送交監理工程師一份擬索賠款額的詳細賬目,并說明索賠所依據的理由。若索賠事件具有連續性,承包人應在監理工程師要求的時間內送出最后賬目。監理工程師對承包人提交的索賠報告進行審定,看承包人的索賠報告是否符合規定,并將承包人有權得到的全部或部分索賠款額根據有關規定列入支付證書,予以支付。
六、工程索賠的分類
(一)工期索賠。工期索賠實際上就是指工程延期,工期延期是指由于業主的原因或者雙方不可控制的因素引起的工程延誤時,承包人向業主提出的延長工期的要求。值得注意得是,不是所有的工程延誤都能得到延長工期索賠。如,某高速公路施工過程中,現場周圍居民稱承包人施工噪音對他們造成干擾,阻止承包人的混凝澆筑工作,事后工程承包人提出工程延期5天,這是承包人本身施工組織不善所造成的,故不予給予延期索賠。
1、監理工程師審批工程延期的程序與依據
(1)審批工程延期的程序。①收集資料,做好記錄。監理工程師應在收到承包人延期意向后,做好工地實際情況的調查和記錄,收集各種相關的文件及信息;②審查承包人的延期申請。監理工程師收到承包人延期意向后,應注意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審查:A:延期申請的格式應滿足監理工程師的要求;B:延期申請應延期的細目和編號,闡明延期發生、發展的原因及申請所依據的合同條款,附有延期測算方法和延期涉及的有關證明、文件、資料圖紙等;③通過延期評估確定延期天數。
(2)審批依據。承包商延期申請能夠成立并獲得監理工程師批準依據是:①工程延期事件是否屬實;②是否符合本工程合同規定及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延期;③延期事件是否發生在工期網絡計劃圖的關鍵線路上,即延期是否有效合理;④延期天數的計算是否正確,證據資料是否充足。
2、工程延期的計算。根據引起工程延期的原因不同,工程延期的計算方法有:(1)工期分析法;(2)實測法;(3)類推法;(4)工時分析法;(5)造價比較法;(6)折合法。
(二)費用索賠
1、費用索賠的概念。費用索賠是指承包商在由于業主的原因或雙方不可控制的因素發生變化而遭受損失條件下,向業主提出補償其費用損失的要求。因而,索賠費用應是承包商根據合同條款的有關規定,向業主索取的合同價以外的費用。
2、引起費用索賠的原因。總的來講,引起費用索賠的原因是由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變化使承包商遭受了額外損失,主要有以下原因:
(1)工程量增加。①設計變更:在工程實施過程中,無論是完善性還是修改性設計變更都可能引起新增合同外工程,新增單項工程或變更單項工程等,從而引起承包商工程量的增加;②指令性變更:指業主或其代表在合同規定的限度內指令增加工程量;③制定性變更:由于業主的規范缺陷、要求變更施工方法、過度檢查等非正式的變更引起的承包商工程量的增加;④不可預見性或不確定:對不可預見性或不確定的處理往往不能預先準確地計算工程量,因而實施處理的結果常常引起工程量的增加;⑤合同規定的其他變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加。
(2)加速施工。通常情況下,承包商在合同要求加速施工,以及在業主直接指令或隱含指令加速施工時,都可以引起費用索賠。
(3)其他方面的原因。主要包括:①業主或與業主直接關系的第三方原因;②不可預見或不確定;③特殊惡劣的氣候條件;④特殊社會經濟條件;⑤合同的終止或解除及與工期無關的業主違約。
3、費用索賠的計算
(1)人工費的計算
C1=C11+C12+C13
式中:C1索賠的人工費;C11人工單價上漲時引起的費用;C12人工工時增加引起的費用;C13勞動生產率降低引起的人工損失費。
(2)材料費的計算
Cm=Cm1+Cm2
式中:Cm索賠的材料費;Cm1材料用量增加費;Cm2材料單價上漲費。
(3)施工機械費
Ce=Ce1+Ce2+Ce3+Ce4
式中:Ce索賠機械費;Ce1承包人自有機械工作時間增加費;Ce2外來機械臺班費率上漲費;Ce3外來機械租賃費(含必要的進出場費用);Ce4機械設備閑置損失費用。
(4)分包費
Cs=Cs1+Cs2
式中:Cs索賠的分包費;Cs1分包工程增加費用;Cs2分包工程增加費用的相應管理費,有時可含相應利潤。
(5)融資成本(利息)
Cr=A×[(1+i)t-1]
式中:Cr索賠利息額;A本金;i利率;t利息發生時間周期。
(6)利潤
①提出或額外成本支出的利潤索賠計算
Cp=(Cd+C0)×Rp
式中:Cp利潤索賠額;Cd索賠的直接費;C0索賠管理費;Rp承包商投標報價時所采用的利潤率。
②合同延期導致機會利潤損失:承包人延期利潤索賠為其工程合同機構本可以在合同按期完工后在其他工程項目上贏得的利潤。
③合同終止帶來預期利潤損失計算
Cp=T-M-N
式中:Cp索賠的利潤數;T工程全部完工情況下的合同總價值;M業主已支付的工程款數額;N剩余工作的成本。
七、減少工程索賠事件的方法
(一)預測和分析導致索賠的原因和可能性。在施工階段,監理工程師根據自己的技術知識,現場管理經驗,對可能導致的索賠事件進行預測和分析,采用必要的措施對索賠事件的發生予以控制,使索賠事件不致發生,或把對經濟和人民生命財產的損失控制在最小的范圍內。
(二)通過有效的合同管理減少索賠事件的發生。監理工程師通過對合同文件的理解和靈活運用,特別是有關工程索賠部分的理解掌握,通過組織協調等手段有效地進行合同管理,從而減少索賠事件的發生,能有效地進行投資控制,幫助承包商實現成本管理。
(三)公平合理的處理工程索賠。監理工程師在處理索賠事件時,應該堅持公平、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既要維護業主的利益,又不能損害承包商的合法權益。
八、工程索賠的作用
(一)正確處理工程索賠有利于對工程質量和進度的管理。對承包商而言,由于非自身原因而造成的經濟損失和工程延期,如果不能通過合理的索賠而得到補償,就可能導致偷工減料、盲目趕工,造成質量隱患,使工程產品達不到預期的質量標準和使用功能,嚴重時甚至危及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如通過合理索賠得到應有的補償,使工程的建設有一個合理的價格,承包商就可能規范施工,使工程質量得到保障。
(二)工程索賠中存在的問題。目前,由于工程建設管理制度的不完善,監理工程師往往不能客觀、公正地處理工程索賠事件。一方面監理人員本身的知識水平、思想素質、業務能力不高,致使對工程索賠的處理不合理;另一方面監理人員在處理索賠時還常常受到業主的干涉或阻撓,致使監理工程師在工程索賠事件中無法發揮作用。
(作者單位:重慶新時代工程咨詢有限公司)
主要參考文獻:
[1]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規范.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定義
結算:指工程竣工驗收通過后,根據合同、竣工圖紙、變更簽證等與工程造價相關的資料編制的最終工程造價文件,為項目造價及付款提供確定的數據。
第二條
目的
規范結算工作流程,有效控制工程造價。
第三條
適用范圍
所有地產開發的項目凡需簽訂合同的,均需進行結算,包括固定總價合同。
第四條
職責
部門(單位)名稱
職
責
施工單位
施工完成后按建設單位要求提報結算資料及填寫《工程結算申請單》;
項目部
1.確認施工單位結算前需移交建設單位的資料是否按要求完全移交;
2.審核結算資料是否齊全、完整、真實;
3.審核實際施工內容與合同約定內容是否相符;
4.審核在施工過程中是否存在相關扣款,包括罰款;
5.收集、審核結算資料及《工程結算審批單》,填寫《工程結算資料交接單》,將所有結算資料移交工程管理部;
工程管理部
審核項目公司申報資料
財務管理部
審核是否存在建設單位代繳等相關扣款;
成本管理部
1、編制項目《工程類型合同年度結算計劃》及《工程類型合同季度結算計劃》;
2、根據工程管理部、財務管理部對結算申請的審核意見、施工單位提報的結算資料、按結算計劃對工程結算進行審核;
第五條
工作程序與方式
1.根據合同規定,竣工項目滿足結算條件后,施工單位收集整理好結算資料后,申請工程結算,根據《工程結算申請單》要求,報建設單位審核;
2.工程管理部收到結算申請及相關資料后,對需審核內容逐項進行確認、對結算申請做出審核意見;
3.成本管理部收到經上述部門(單位)審核完畢的結算申請及資料后,對結算資料對應造價進行審核,負責編制結算,與施工單位核對并確認造價;填報《工程結算審批單》、《工程結算審定表》進行審批,施工單位簽字蓋單,作為雙方結算的最終結算文件。
4.工程結算完成后成本管理部將施工單位最終確認的結算文件分至相關各部門(單位)進行存檔,最終結算文件存檔單位包括但不少于以下部門:施工單位、成本管理部、財務管理部及檔案室。
第六條
工程結算計劃管理
1.結算計劃的編制、審批與實施
成本管理部應于項目開發計劃執行書下達之日起20日內編制《項目工程類型合同年度結算計劃》;并于每季度末月25日前編制下季度《項目工程類型合同季度結算計劃》
2.結算審核參考時限表:
結算項目
審核時間
工程總包施工合同
100天
工程指定分包施工合同
60天
工程材料設備采購合同
45天
工程咨詢服務及其它合同
20天
第七條
工程結算的質量控制
1.結算計劃的可行性
結算計劃應當充分考慮到合同結算的復雜性,制訂切實、合理的審核完成時間。
2.結算資料的及時、完整、準確性
結算資料應力求及時、完整、準確,如因合作單位提交的審核資料不夠完整、準確,所引起的不良后果由其自行負責。
3.合同結算報告的組成部分
合同結算報告是合同簽署、履行和結算全過程的完整回顧和總結,應當包括合同標的概況、合同簽訂與結算金額、合同結算審核過程、合同相對方履約情況評估、合同遺留事項及待付款項說明等內容。合同結算報告應成為以后類型似標的招標或直接委托確定標底和選擇投標單位的依據。
第八條
結算資料管理
合同結算審核的所有資料均應提供原件并附結算資料清單,對于非原件資料應由工程管理部負責人簽字確認并在資料清單中說明。全部結算文件審核批準加蓋結算單位公章后,由成本管理部專人經辦移交檔案室、財務管理部等存檔。
第九條
工程結算審查內容
成本管理部對結算所需資料審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招標文件、招標文件答疑、中標通知書;
2.中標單位的投標文件和評標過程中的對清標文件確認和澄清;
3.施工合同及補充協議。
4.工程竣工驗收資料。
5.工程檔案移交的建設單位確認文件。
6.建設單位確認的施工組織方案。
7.竣工圖紙。
8.施工圖紙、圖紙會審紀錄。
9.設計變更和現場簽證的資料。
10.甲供材料領用量確認單。
11.建設單位限價材料設備通知單。
12.工程質量、安全、現場文明施工和工期獎罰通知單及其他相關資料。
13.施工單位的結算書。
第十條
工程結算的審查要點
1.審查結算書編制說明是否完整、詳細,其內容應包括:圖紙名稱、計費標準、人工補差、材料價格、未含項目等。
2.審查編制結算書的各種原始資料是否正確有效,以及其它辦理結算手續的相關資料是否完備。
3.結算工程量的審查,要求審查人員逐項審查工程量計算書,發現差錯立即與對方核對認可簽字。
4.結算的工程量以施工圖、設計變更、現場簽證為準,竣工圖不能作為結算的依據,但結算時可以參考。
5.施工圖或設計變更、現場簽證表達不清之處,結算工程師應到工地現場實地測算。
6.嚴格按合同單價逐一對照審核結算單價和計算方法。
7.單價審查
(1)結算單價在合同中有規定的,則按合同規定執行。
(2)結算單價在合同中未規定的,則參照定額和市場合理低價進行確定。
8.總價審查
按合同確定的結算方式計算結算總價。由造價工程師負責審核結算書并與施工單位核對,并參照合同進行甲供材、工期獎罰、質量獎罰、安全獎罰、水電費、扣款項目、配合管理費、總包服務費、保修金等費用的計算和扣除。
9.審查工程價款調整(增加或減少)是否嚴格執行了合同條件。如合同規定“唯有設計變更才能調整工程價款”,則凡不是設計變更的調整均不能計價。
10.嚴格審查施工單位的索賠要求(包括工期索賠要求和費用索賠要求)是否成立,主要應從以下幾方面著手進行反索賠工作:
(1)充分了解合同條款,分析引起索賠的干擾事件(如未按規定提供設計文件、未按合同規定支付工程款、下達錯誤指令、設計錯誤造成返工等)是否符合合同條款規定的索賠范圍和索賠條件。
(2)分析合同條款的法律基礎,尋找對方是否有在法律上不能立足的漏洞。
(3)索賠的程序、時限是否符合合同條款和法律規定。
(4)索賠的計算方法和基礎數據是否符合規定,有否重復計算。
(5)索賠的書面證據是否是有效文件。
(6)通過合同狀態分析,進行索賠責任的界定,剔除對方應當負責任的索賠額。
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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