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9-04 16:4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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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世五年多來,我國經濟高歌猛進,在得到國際社會積極評價的同時,我國所面臨的一系列嚴峻挑戰也日益凸顯。近年來,我國的稅收政策越來越受到一些貿易伙伴國的高度關注與質疑,稅收問題也不斷成為一些國際貿易爭端的焦點。下文將基于風險管理的視角,在評析我國被訴至wto的兩起典型涉稅案件的基礎上,結合國際上其他涉稅貿易爭端的分析,探討我國在wto后過渡期的貿易稅收政策的風險問題。
一、我國被訴至wto的兩起涉稅貿易爭端案件評析
(一)案件簡況
集成電路增值稅案(以下簡稱為“案件一”):美國于2004年3月向wto投訴中國,理由是中國對進口的半導體產品征收17%的增值稅,而中國國內廠商雖然也要交納增值稅,但可以享受即征即退政策,這樣致使美國半導體出口商“處于非公平競爭的地位”,構成了歧視,違反了wto規則。該爭端始于中國財稅[2002]70號文的規定:“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產的集成電路產品(含單晶硅片),按17%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稅款由企業用于擴大再生產和研究開發集成電路產品。”經四輪磋商后,雙方簽署了諒解備忘錄,中國了財稅[2004]174號文,稱財稅[2002]70號文自2005年4月1日起停止執行。
汽車零部件關稅案(以下簡稱為“案件二”):美國、歐盟和加拿大于2006年3月和4月相繼向wto提出申訴,要求wto專門成立專家組,對中國零部件關稅政策進行調查。理由是中國對進口的汽車零部件征收高額關稅,迫使汽車制造商從中國本土采購大量的轎車零部件,違反了wto的貿易協議。該爭端始于2005年4月1日中國開始施行的《構成整車特征的汽車零部件進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規定,如果進口零部件的價格總和達到整輛汽車總價格的60%以上,應按照整車進口征稅。中國整車進口關稅稅率通常在28%上下,而零部件則通常為10%左右。中方認為,該項規定是為了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整車和零部件的稅率差來規避海關監督、偷逃關稅,也是為了打擊ckd(全散件進口組裝汽車),保護消費者利益,是符合wt0規則的。但中方后來仍然做出了一定讓步,2006年8月4日,海關總署、商務部、財政部和發改委等四部委聯合發出公告,宣布《辦法》中構成整車特征的3個標準中的1個推遲兩年實施,該標準推遲到2008年7月1日才實施。但美歐加三方仍不滿意,于9月28日在wto爭端解決機構會議上正式要求成立專家組對中國的做法進行調查,在遭到中方拒絕后,又于10月26日再次要求wto爭端解決機構就中國汽車零部件進口案設立專家組。根據wto規則,設立專家組的要求只能被拒絕一次。于是,專家組當天“自動”成立。目前為止,該案尚未最終水落石出。
(二)案件分析
在不到兩年的時間內,我國連續兩次被發達國家投訴至wto,而且非常“湊巧”的是,這兩起案件都與稅收緊密相關,這不能不引起我們的思考。在當今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尤其是在我國人世后,稅收與對外貿易的關系日益密切,政府近年也經常性地運用稅收政策作為調節對外貿易的工具,比如關稅稅率和出口退稅率的多次調整。既然貿易稅收政策直接影響著我國對外貿易的規模、結構和對外貿易關系,那么在連續多年保持大額貿易順差的形勢下,我國的貿易稅收政策為貿易伙伴國所關注、質疑甚至指控也就在所難免。下面對這兩起案件進行一下具體的比較分析。
1.兩案相同之處。這兩起案件都發生在我國人世后貿易順差不斷擴大的背景下。自2001年我國加入wto以后,對外貿易每年都以20%以上的速度遞增(見表1)。如2004年對外貿易進出口規模突破1萬億美元,成為世界第三大貿易國;2006年對外貿易進出口高達1.76萬億美元,穩居世界第三大貿易國,并進一步縮小與第二大貿易國的差距;人世5年間合計進出口總值已超過從改革開放到“人世”之前23年的總和。但同時我國的貿易順差也在不斷攀升,2006年的順差額高達2001年的6.87倍。國際上判斷貿易是否平衡,通常用貿易順(逆)差額與當年進出口總額相比,在10%以內的為基本正常,這個“10%”也可稱為貿易失衡“警戒線”。2006年我國貿易順差1774.6億美元,約占當年進出口總額的10.1%,剛剛觸及“警戒線”。
而且對我國提起訴訟的國家是以美國為首的發達國家,是中國的重要貿易伙伴。以美國為例,2001-2006年一直位居我國前十位貿易順差來源地的第二,且順差年年遞增。另外,對歐盟的順差在2005年以后增幅明顯(見表2)。在這種貿易不平衡的形勢下,這些國家都千方百計地想增加對中國的出口,故而對影響中國進出口貿易的相關政策(包括稅收政策)高度敏感。當他們認為我國的國內增值稅政策和關稅政策導致了他們對我國出口的減少,影響了其貿易利益,便提起指控。另外,這兩起案件與其他貿易摩擦案件還有一個顯著的不同在于,這是他國對我國進口貿易政策(關稅和國內增值稅政策是其組成部分)的指控,而其他大量的涉及紡織品、鞋業等的傾銷案件主要是針對我國的出口貿易政策。
2.兩案不同之處。第一,時間及具體背景不同。案件一發生在2004年,這時我國人世兩年多,進出口雖然呈增長趨勢,但順差還不是特別突出。據美方統計,2003年美國向中國出口的半導體集成電路產品總額高達20多億美元,中國是美國半導體集成電路產品的重要出口市場,且2004年是美國大選年,故美國政府提起申訴與其國內的一些利益集團的要求有關。而案件二發生在2006年,中國已進入wto后過渡期,2005年繼續位列世界第三貿易大國,順差更是激增到1000億美元。除了美國外,歐盟、加拿大也加入起訴行列,加劇了貿易利益的博弈。第二,案件一的誘因是國內增值稅,美方認為我國即征即退的稅收優惠政策屬于對內資企業的生產性補貼,形成了對外資企業的歧視。而案件二的誘因是關稅,美歐加三方認為高關稅迫使汽車制造商大量采購國內零部件,不利于國外零部件的進口。在起訴方看來,無論是國內增值稅,還是關稅,都發揮了“貿易壁壘”作用,阻礙了他們對中國的“自由”出口。第三,案件一的影響力較小,只涉及美國一個國家,而在案件二中,美國、歐盟、加拿大三方聯合抵制中國的關稅政策,影響力相對更大,充分體現了稅收政策對我國對外貿易的重要影響及國家之間貿易利益爭奪的日趨激烈。第四,案件一是以雙方協商和解的方式解決了最終的爭議,但實際上是我國以默認爭議中的措施違反了有關規定,從而取消了爭議中的稅收措施為條件的。從可以接觸到的材料看,我國似乎沒有做出任何實質性的申辯。…這實際在某種程度上起了“信號”的作用,使得以美國為首的發達國家在此之后,一有機會便向中國的稅收政策“開炮”。而在案件二中,中方有了進步,敢于堅持自己的政策沒有違反wto有關原則,沒有直接取消自己的政策,但也出于其他考慮在2006年做出了一定的讓步,目前案件的最終裁決結果還待定。
二、國際上的涉稅貿易爭端案件及啟示
上述兩起訴至wto的案件貌似稅收爭端,是其他國家對中國進口稅收政策的質疑及指控,但其在實質上仍屬于國際貿易爭端,即由稅收問題引發的國家間貿易利益的摩擦。鑒于稅收在國際貿易和投資中的作用越來越重要,wto越來越關注稅收。這一點可以從1993年12月的烏拉圭回合后達成的幾個多邊貿易協定中反映出來。這些協議包括《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sen)、《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trims)、《農業協定》和《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這些協定既涉及了直接稅。也涉及了間接稅。這些協定反映出各國政府逐步意識到多邊協定在調整稅收措施方面的作用越來越大,尤其是當這些措施會影響到商品、勞務、資本、人員和技術的跨國流動時尤其如此。隨著wto涉及貿易和投資規則的不斷延伸,會進一步引發各國稅法和wto規則的沖突,使wto越來越多地干涉成員國制定其國內稅收政策的自由。因此,在wto內涉稅爭執越來越多已不足為怪,這意味著各成員國的稅法和wto規則存在不一致的地方。
國際上曾發生過多起與稅收直接相關的國際貿易爭端。迄今為止,大多數的爭議都是關于間接稅的,包括對酒精飲料(日本、韓國和智利)的征稅,對期刊雜志(加拿大)征收消費稅,對汽車征收銷售稅(印度尼西亞)。另外也有一些與直接稅有關,其中比較引人注目的,如1984年美國推出《外貿公司銷售法案(fsc)》,規定有海外業務的美國企業可以免除占其出口收入15%-30%的稅金,以法律的形式確定繼續推行向其出口企業提供補貼的制度。1998年歐盟再次向世貿組織提出了新的訴訟,2002年8月30日,世貿組織最終裁定:fsc是不公平的,違反了世貿組織的規定,應予廢除;如果美國方面不服從判決,歐盟將有權對來自美國的產品征收高達100%的報復性關稅。又比如。美國頒布《2002年持續傾銷與補貼抵消法案》(即“伯德修正案”),將上一年度向外國公司征收的反傾銷和反補貼稅款,按比例直接分配給提起和支持反傾銷和反補貼訴訟的本國公司,而不是上繳財政部。這一做法實際構成了對外國公司的雙重懲罰。歐盟、澳大利亞、巴西、智利、印度、印度尼西亞、日本、韓國、泰國、加拿大和墨西哥等11個世貿組織成員,就該法案向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構起訴美國。2003年世貿組織要求美國廢除該法案,美國拒不執行。2004年8月31日。世貿組織授權歐盟、加拿大、韓國、日本、巴西、印度、墨西哥和智利對來自美國的部分產品征收報復性關稅,其數額不得超過美國根據“伯德修正案”向外國公司征收的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總額的72%。毫無疑問,世貿組織的這些裁決將會對成員國未來制定的國家稅收政策產生重要的影響。
綜觀這些案件,可以發現其中的共同點:一方面,各個國家(包括美國這些經常責難他國稅制的發達國家在內)都將稅收視為提高國家對外貿易競爭力的工具,常用手段就是通過稅收補貼來鼓勵本國企業出口,或者把稅收作為一種限制他國進口的貿易壁壘來使用。而另一方面,各國在運用稅收政策時,在一定程度上仍要考慮wto原則體系的制約。如果一國的稅制設置不完全符合wto的有關規則,那么由此而引發的貿易利益競爭就很容易演變為貿易爭端,而這些貿易沖突最后還必須在wto框架下找到妥協機制。中國人世后所遭遇的這兩起涉稅案件在一定程度上符合這一特點。而該領域最新的發展趨勢是:wto在稅收方面關注的不僅僅是確保各成員國遵守各項協定。無論各成員國是否遵守wto準則,各國的稅收政策、行為和措施,都越來越被wto貿易政策審議機制(tprm)監控。由此可推論,我國的貿易稅收政策未來還可能面臨更多的被指控的風險。
三、加強wto后過渡期我國貿易稅收政策的風險管理
(一)在貿易稅收政策的制定中引入風險管理具有必要性和緊迫性
風險管理是20世紀初興起的研究風險發生規律和風險控制技術的一門新興管理科學,從20世紀70年代起,風險管理技術已被廣泛應用于政府、企業的管理活動之中。1895年,美國學者海斯從經濟學角度給出風險了的定義,認為所謂風險就是“損失發生的可能性”。芝加哥學派的代表人物f·h·奈特于1921年提出了風險與不確定性的關系問題,認為“風險現象,或者說不確定性或不完全信息現象,在經濟生活中已無處不在……。如果一個經濟行為者所面臨的隨機性能用具體的數值概率來表述……那么,就可以說這種情況涉及風險。”可見,風險一般包括“不確定性”和“會帶來損失”兩個基本要素。因此,可以將一個事物的發展具有不確定性并會帶來損失的情況定義為風險。那么,政府出臺一項稅收政策,如果其政策目標(組織收入或調控經濟)的實現是不確定的,而且還會對國民經濟產生不利影響,帶來損失,那么這種稅收政策便是有風險的。風險來源包括政策制定的偏差、實施時機選擇的失誤、政策傳導的時滯、稅收外部環境的變化等因素。
一方面,稅收政策風險不僅體現在政府組織稅收收入的過程中,而且可能產生于政府試圖利用稅收政策調控經濟時。具體到貿易稅收政策而言,政策風險表現為哪些進出口稅收收入可能無法征收入庫,哪些調節進出口貿易的作用可能無法實現。前述兩起案件所體現的主要是后一種類型的風險。由于我國在制定相關的增值稅和關稅政策時欠缺風險意識,也談不上采取什么風險防范與控制措施,那么當風險突然發生時,只能倉促應對。如在案件一中,集成電路的增值稅優惠政策被完全取消,案件二中的有關政策也做了部分調整,這些都是稅收政策本身的風險損失。因此,加強我國貿易稅收政策的風險管理具有必要性。
另一方面,近年來國際上貿易保護主義日漸抬頭,尤其是2006年wto多哈回合多邊談判中止后,各主要貿易大國為緩解國內經濟壓力,獲取更多政治資本,都有計劃地將對華貿易爭端推到前臺,稅收待遇問題則首當其沖。貿易摩擦目前無疑已成為我國對外經濟所面臨的重要風險之一,特別是在進入wto后過渡期以后,巨額的貿易順差不僅增加了國內流動性泛濫的壓力,防范及控制貿易摩擦風險更是刻不容緩。貿易摩擦的成因是紛繁復雜的。在前述兩起案件中,我國的國內增值稅和關稅政策先后成為了引發貿易摩擦的直接而重要的“導火索”,這為我們研究貿易摩擦風險問題提供了一種嶄新的稅收視角。正是因為在人世后的開放經濟條件下,我國稅收政策的外部性效應在日益突顯,所以在制定一項新的貿易稅收政策時,我們就不能僅考慮它在國內的收入和調節功能,還必須考慮到它是否符合wto的有關規則。可能對貿易伙伴國利益產生怎樣的影響,是否會招致他國指控而帶來意外損失等。顯然,這時的貿易稅收政策風險已經不是一個簡單的稅收領域的風險問題,而且會直接牽連、波及或延伸到對外貿易領域,成為貿易摩擦風險的誘因之一;或者是,貿易摩擦風險是稅收政策風險的表現形式之一。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講,加強我國貿易稅收政策的風險管理更具緊迫性。
(二)防范及控制貿易稅收政策風險的幾點建議
第一,加強稅收政策的風險研究并用于指導實踐是前提。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從風險管理的角度看,在前述兩起案件中,如果我國在相關稅收政策出臺之前能多考慮與wto規則是否相符,樹立風險意識,并采取一些風險防范及控制措施,那么在突然面對他國指控的時候就不至于倉促應對而造成較大損失了。吃一塹。長一智。那么在今后的貿易稅收政策的制定及執行中,應引入風險管理理念,樹立風險管理意識,并加強政策風險防范及控制措施的應用性研究。
[關鍵詞]企業技術創新;稅收激勵;科技稅收優惠
[中圖分類號]f273.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2674(2010)11-0056-04
一、引言
關于“創新”一詞,有多種解釋,也有諸如“自主創新”、“科技創新”和“技術創新”等多種提法。但就其本質來說,主要包括科學和技術兩個層面的創新,科學創新主要是基礎研究的創新,一般在高校和科研機構中進行;技術創新包括應用技術研究、試驗開發和技術成果商業化的創新,以企業為主體進行。由美籍奧地利經濟學家約瑟夫·熊彼特首先提出的“創新”指的是,把一種從來沒有過的關于生產要素的新組合引入生產體系,包括五種具體的情況:引人一種新產品或提供一種產品的新質量;采用一種新的生產方法;開辟一個新的市場;獲得一種原料或半成品的新的供給來源;實行一種新的企業組織形式,例如建立一種壟斷地位或打破一種壟斷地位。可見,熊彼特所說的創新實質上就是技術創新,且這種技術創新主要是以企業為主體進行的,這也正是本文所要關注的。
目前我國與“創新”相關的稅收激勵集中表現為一系列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是對高校和科研機構的科學創新稅收激勵以及對以企業為主體的技術創新稅收激勵的混合體。關于現有稅收政策對創新激勵的不足(即現行科技稅收優惠政策的缺陷)已有較多的研究,為激勵自主創新而提出的調整科技稅收優惠政策的建議亦有不少。但整體而言,現有研究仍存在以下幾點不足:一是多數學者的研究模式是通過分析現有科技稅收優惠政策的缺陷,提出促進自主創新的稅收政策建議,但實質上二者并不等同;二是分析現有科技稅收優惠政策缺陷的理論依據不是很充分,多數結論是根據經驗判斷或歸納其他學者的觀點得來的;三是很多研究是從國家整體的自主創新角度切入,部分涉及技術創新的內容,而直接進行企業技術創新的稅收激勵政策研究的則較少。
基于此,本文從企業技術創新的角度,闡述了稅收政策激勵企業技術創新的理論依據,并結合企業技術創新各階段的特點,分析了現有科技稅收優惠政策中與企業技術創新相關的稅收政策的缺陷,最終提出了構建激勵企業技術創新稅收政策體系的原則和具體建議。
二、稅收激勵企業技術創新的機理
在稅收政策與技術創新的關系中,技術創新是主體,稅收政策是用來促進技術創新的,因此,對技術創新的深入分析是解決稅收政策如何促進技術創新的關鍵。雖然國內外學者對技術創新并未形成一個統一的定義,但其核心內容主要集中在兩個層面:一是根據系統科學的觀點,強調技術創新是一個動態的、復雜的系統過程,包括新思想的產生、研制開發、試驗和試產、批量生產、營銷和市場化的一系列環節,每一個環節都有不同的特點,每個環節都可能產生許多意想不到的情況,因而只有每個環節都采取一定的保護措施,才能保證整個創新活動的成功;二是重視技術創新的成功商業化,認為商業化過程是技術創新的顯著特點,也是技術創新區別于純技術發明的根本之處,因而技術成果的轉化機制就異常重要。因此,稅收政策促進技術創新就要根據技術創新各個環節的特點和需求,有針對性地提供相應的政策支持。技術創新的階段主要包括研發階段、成果轉化階段和產業化生產階段。
首先,在研發階段,企業需要大量資金購買生產設備、進行產品開發研究和建立銷售渠道,但由于企業規模小,產品技術又不穩定,這一階段的投資風險是最高的,同時又較難獲得規范的銀行貸款,而且由于技術創新的準公共品性質,企業沒有積極進行技術創新的動力。因此,政策重點是激勵企業進行技術創新的投入和實踐,政府加大財政撥款、財政補貼、財政擔保貸款等力度。另一方面,應制定并廣泛宣傳技術創新投入資金的稅收優惠政策,因為大部分高科技企業在創業初期基本上都沒有利潤,享受不到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待幾年后科技創新成果的產業化實現了經濟效益、有了利潤時,又大都過了優惠期,結果造成一些企業實際上享受不到稅收優惠。
其次,在成果轉化階段,企業雖然進行了一些研發活動,但研發活動的大部分資金一般都是由政府資助的,而且企業對研發成果的價值判斷仍不明確,企業仍然受到研發成果進入試制階段但無法實現商業化的風險威脅,對是否進行進一步的試制活動持觀望態度。因此,政策重點是保證企業的研發成果順利進行試驗和試制,政府應對企業轉化活動給予財政撥款、政府擔保貸款等政策支持,還需要對轉化成果給予稅收上的低稅率、減免等政策。但相對于稅收優惠政策,此時政府對企業的財政支持政策仍是至關重要的。因此,政府在企業技術創新的中期,應大力加強財政補貼、財政擔保等支持力度,積極促進企業成果轉化,并配合適當的稅收優惠政策。
最后,在產業化生產階段,企業要為新技術尋找市場并進行大規模的批量生產,需要大量的社會資金投入新技術的生產活動,或新技術投入生產的產品能夠有確定性的銷路。因此,政策重點是鼓勵企業技術創新活動與產業發展結合,著力引導社會資源向風險投資、創新型企業和高新技術產業傾斜,確保新技術產品在市場上順利銷售。相對于財政支持政策,此時企業對稅收優惠政策和政府采購政策更敏感,稅收優惠政策能引導社會資金投人新技術產品的生產過程,而政府采購則能為新技術產品提供確定的銷路。因此,政府在企業技術創新的后期,側重稅收優惠和政府采購的支持會大大增強政府激勵的效果。
因此,技術創新活動是一個復雜的系統,不同階段具有不同的特點,稅收政策對技術創新的各個階段都有一定的激勵作用,但在不同階段其作用是不同的:在技術創新的研發階段與產業化生產階段,稅收政策的激勵作用更強,而在技術創新的成果轉化階段,稅收政策的激勵作用則稍弱一些。因此,制定稅收激勵政策應針對技術創新具體階段的特點,對不同階段分別制定力度不同的政策。
三、現行企業技術創新稅收優惠政策的缺陷
1 宏觀層面的不足
首先,我國現行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中,以企業為對象的技術創新稅收優惠政策數量最多、占比最大,但是與以科研機構、高校及個人等為對象的稅收優惠政策相比,在絕對數量和占比上均相差無幾,基礎研究固然重要,但以企業為主體的應用研究才是科技創新的核心,因此,現行科技稅收優惠政策并沒有突出企業在科技創新中的核心地位,這是現行稅收政策激勵企業技術創新存在的一個首要問題。
其次,現行針對企業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政策中,企業間存在不平等現象,主要體現在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企業、不同產業的企業之間。這種稅收優惠的失衡形成了一種不公平的稅收環境,必然會在一定程度
上扭曲企業技術創新稅收政策的激勵效果。
如我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但實施細則中對這類高新技術企業的標準作了嚴格的規定,這就導致真正能夠享受到優惠政策的中小企業較少,而國有、集體大中型企業由于其資金優勢和人力資源優勢,在享受優惠政策時占盡了先機。
在與技術創新相關的產業稅收優惠政策中,現行稅法只對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的企業技術創新制定增值稅及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如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而對于其他產業的企業技術創新,則僅局限在“國家規劃布局”和“國家重點扶持和鼓勵”的范圍內,缺少針對其他新興產業和特殊產業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政策。
2 微觀層面的缺陷
我國現行針對企業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政策,并沒有針對企業整個技術創新過程而設計適當的激勵,這與稅收激勵企業技術創新的機理是不相符的。
首先,長期以來我國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重點一直放在支持企業創新的生產和成果轉化應用方面,即取得了科技創新收入則可以免征或少征稅款,或只有已經形成科技實力的高新技術企業才能享受稅收優惠,而根據企業技術創新階段的特點,研發階段最需要支持,處境最為艱難,急需稅收優惠政策為企業解除資金不足和投資風險的顧慮,但現行稅收優惠政策恰恰是對企業技術創新研發過程的激勵不足,僅僅對新增的研發費用實行加計扣除政策:“盈利企業研究開發費用比上年實際發生額增長在10%以上,可再按其實際發生額的50%直接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而且由于研發投入與一般的經濟性支出不同,逐年平穩增長10%以上的要求不符合實際情況。
其次,在科技成果轉化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已經比較完善,如稅法明確規定企業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實行稅收減免優惠,對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或產品,進行“三免兩減半”,經認定擁有知識產權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實行“五免三減半”優惠等。但激勵技術成果轉化的稅收政策與其前后兩個階段的稅收優惠政策缺乏內在統一性,并未將三個階段的稅收激勵政策有機連接起來。
最后,我國現有的科技稅收激勵政策偏重于對企業技術改造、技術引進的稅收扶持,而對技術創新成果的商品化和產業化則支持不夠,僅對企業發明、設計、試制等過程給予優惠,而對技術的產業化、產品化、商品化幾乎沒有考慮。如對高技術產業發展極為重要的風險投資的相關稅收激勵制度仍未建立起來。
四、構建激勵企業技術創新的稅收政策體系
1 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第一,目標分期原則。促進企業技術創新,應從提升能力和增強動力兩個方面設計稅收政策,既要解決動力不足的問題,也要解決能力不足的問題。因此,稅收政策促進企業技術創新應遵循近期目標和遠期目標相結合的原則,近期目標是解決動力不足的問題,遠期目標則是著重培育企業的技術創新能力。
第二,對象分類原則。技術創新的主體是企業,而企業又包括大型企業和中小企業。因此,應本著有助于解決企業技術創新過程中遇到的現實困難的原則,分析大型企業和中小企業進行技術創新面臨的不同問題,分別制定對應的稅收政策。但這并不搞新的“特惠制”,大型企業具有較為雄厚的技術創新基礎,稅收政策主要解決其技術創新動力不足的問題,而中小企業則面臨著一系列進行技術創新的制約因素,這正是稅收政策的著力點。
第三,過程分段原則。根據前文關于稅收激勵企業技術創新的機理的分析,企業技術創新活動是一個包括技術研發、成果轉化和產業化生產的完整鏈條,稅收政策應尊重技術創新規律,根據企業技術創新鏈各階段的不同特點,分別給予支持。
第四,措施分層原則。促進企業技術創新并非中央政府的獨有職責,地方政府結合區域實際情況相機制定稅收優惠政策也是特別重要的。因此,促進企業技術創新的稅收政策應包括中央的統一政策和地方的相機政策兩個組成部分。中央出臺全國統一使用的科技稅收政策,應注意政策的整體效率;在被賦予地方稅種上的一定減免權的前提下,地方政府可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合理制定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在上述四個原則的指導下,目前的重點是在全面梳理剖析現行科技稅收政策的基礎上,根據企業技術創新研發階段、成果轉化階段和產業化生產階段的特點和需求,相應調整現有稅收優惠政策,構建完善的企業技術創新稅收激勵政策體系。具體的政策目標應包括:一是激發企業技術創新動力,解決技術創新的現實困難,并提供現實的增加預期收益、減少預期成本的機會;二是培育技術創新能力,著力改善企業技術創新的基礎條件和政策環境,為企業營造良好的創新氛圍;三是對創新型人才的稅收優惠,激發創新人才的創新積極性既能解決創新動力不足的問題,又是培育創新能力的重要途徑。
2 具體政策建議
(1)調整現行企業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政策,糾正企業間的不平等待遇。可將“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擴展到標準較低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使普通的中小科技企業也能享受優惠;增值稅的“即征即退”政策也可適當擴展到除“軟件產業、集成電路產業”以外的其他新興產業;可將對國內亟需的外商投資企業投資的短缺技術和創新項目給予15%的優惠稅率由特定地區轉為全國的普惠。
(2)強化稅收對企業技術創新研發環節的激勵,確立研發稅制的核心地位。可以考慮:一是取消對享受稅收優惠的條件限定在企業r&d支出比上年增長達到10%的規定,可以采用支出增量(當年支出與過去2年支出平均值的差值)法計算稅前扣除額,并限定享受優惠的最低r&d支出額;二是允許高新技術企業從銷售收入中提取3%-5%的風險準備金,準予從應納稅收入中扣除,當企業發生重大的研究與開發失敗和投資失敗時,允許用風險準備金彌補;三是可以通過進一步擴大費用稅前扣除的適用范圍、加速折舊所有單位研究開發用固定資產、縮短所有研發設備的折舊期限等措施,進一步減少企業研發投入的成本。
(3)創新稅收對科技成果轉化的激勵政策。在鼓勵科技成果的轉化方面,對進行成果轉化的企業,稅收支持政策可采用對轉讓科研成果的企業進行所得稅的減免優惠,而對購買科研成果的企業,允許其將用來購買無形資產的特許權使用費支出進行當年稅前列支。如該企業用成果轉讓所得繼續投資于自主創新項目的,應給予再投資抵免,作為鼓勵企業再自主創新的優惠政策。此外,可考慮對企業購入的知識產權,縮短攤銷年限;而對于購人的進行技術創新的先進設備,不管是否為高新技術企業,也不管是否在高新技術開發區注冊,均允許其按加速折舊法計提折舊。在加速折舊的審批程序上,應該盡量簡化,縮短審批時間周期,改變逐級審批過程,采用兩級或其他方式,以利于企業運用優惠政策。盡可能規定并適時更新詳細的加速折舊設備清單,減少一事一批,減少逐級上報帶來的人為操作及手續繁瑣等問題。
(4)制定企業技術創新產業化生產階段的稅收激勵政策。一方面,對于企業購入進行技術成果產業化生產的先進設備的稅收優惠,現已實行消費型增值稅,下一步可考慮擴大增值稅關于設備的抵扣范圍和增加對中小科技企業購買設備的增值稅抵扣;另一方面,對于企業生產出技術產品進行銷售的稅收優惠,如對其當年的廣告支出實行全額稅前扣除或適當提高扣除比例;對技術創新產品出口實行零稅率,做到徹底退稅,使其以不含稅價格進入國際市場,增強其競爭力;對引進重大技術裝備經過消化、吸收和再創新后形成創新性產品的企業,稅務機關退還其進口環節已繳納稅款等。
此外,要通過完善個人所得稅加強對科技人力資本的稅收激勵。建議提高技術創新從業人員工資薪金所得的生活費用扣除標準;對科研人員從事研發活動取得的各種獎金、津貼免征個人所得稅;對高科技人才在技術成果和技術服務方面的收入可比照稿酬所得,減征30%;鼓勵科研人員持股,對科技人員因技術入股而獲得的股息收益免征個人所得稅等,鼓勵技術創新。編輯整理 .
參考文獻
重慶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平板玻璃是否享受減免稅優惠政策問題的請示》(渝國稅發〔2004〕222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鑒于平板玻璃不屬于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通知》(發改環資〔2004〕73號)所規定的建材產品,因此,不得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對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等實行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6〕20號)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
特此批復。
稅收籌劃作為企業理財學的一個組成部分,從某種意義上講應歸于企業財務管理的范疇,它的目標是由企業財務管理目標決定的,即為實現企業所有者財富最大化。因此,在籌劃稅收方案時,不能一味地考慮稅收成本的降低,而忽略了稅收籌劃引起的其他費用的增加或收入的減少,必須綜合考慮采取該稅收籌劃方案是否能給企業帶來絕對的收益。
隨著一項籌劃方案的實施,納稅人在取得部分稅收收益的同時,必然會為該方案的實施付出費用,以及會產生因選擇此方案而放棄彼方案的機會成本,只有增加的收益大于增加的費用和機會成本時,這個方案才是合理的方案。一項稅收籌劃方案是多種方案的優化選擇,稅負輕的方案不一定是最優方案。可見,稅收籌劃和其他財務管理方法一樣,必須遵循成本效益原則,結合各因素的影響來綜合考慮。
二、稅收籌劃與稅收政策的關系
1.稅收籌劃應符合稅收政策的精神。稅收政策是一個國家在一定時期針對稅收分配關系設定的基本方針,而稅收法律、法規是稅收政策的載體。從立法者的意圖來講,稅收政策主要分為:(1)鼓勵型稅收政策。如增值稅和消費稅的出口退稅;高薪技術產業和能源、交通等基礎設施建設中的所得稅優惠;西部大開發中的稅收優惠;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的“兩免三減半”政策和再投資退稅;個人所得稅中對專項教育儲蓄免稅的優惠等。(2)限制型稅收政策。這種稅收政策是國家基于產業導向、環保要求、供求關系、引導消費等目標所作出的稅收限制。如消費稅中提高了對糧食類白酒和甲級香煙的稅率;《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中加強了對廣告費、贊助費、罰款罰金等稅前扣除管理;關稅中對限制進口的產品采用高關稅率等。(3)照顧型稅收政策。這種稅收政策體現了國家對老弱病殘者的照顧、對低收入階層的優惠、對突發事件或意外災害的救助等。因此,開展稅收籌劃應主動響應鼓勵型稅收政策,盡量回避限制型稅收政策。由于稅收政策經常處于變化之中,開展稅收籌劃還必須掌握稅收政策的精神實質和發展變化動態。
2.稅收政策的差異性是稅收籌劃的前提。稅收政策的差異性是稅收籌劃的前提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在國際之間,不同國家的稅收制度存在較大的差異,因而存在利用國別稅收政策的差異在國際間進行稅收籌劃的空間;(2)在同一個國家的不同地區采用不同的稅收優惠政策,例如我國的西部、高新技術開發區、經濟特區等采用的稅收優惠政策皆可為稅收籌劃提供廣闊的空間;(3)同一個國家內的各稅種間亦存在稅收籌劃的空間,可以通過籌劃加強稅種間的組合優勢;(4)在同一個稅種內也可進行稅收籌劃,如納稅人、征稅對象、稅目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等皆可以進行籌劃。
論文關鍵詞:納稅遵從觀稅收管理建
一、納稅遵從觀的含義及特點
納稅遵從,來源于TaxCompliance的翻譯,是指納稅義務人遵照稅收法令及稅收政策,向國家正確計算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稅收,并服從稅務部門及稅務執法人員符合法律規范的管理的行為。它是納稅人基于對國家稅法價值的認同或自身利益的權衡而表現出的主動服從稅法的程度。關于納稅遵從的研究20世紀80年代始于美國,我國在《2002年一2006年中國稅收征飯管理戰略規劃綱要》中首次正式提出了“納稅遵從”的概念,提出了“如何建立稅務機關和納稅人之間的誠信關系”這一重要命題,研究如何才能在稅務機關“依法征稅”的同時,納稅人也能“誠信納稅”,建立起符合“和諧社會”要義的稅收征納關系和社會主義稅收新秩序。
實現較高的納稅遵從必須基于三個條件:一是納稅人對國家稅法有一個全面準確的了解,對自己的生產經營所得以及應承擔的納稅義務做到心中有數;二是納稅人對稅法的合法性與合理性有正確的認識,納稅人的價值追求與稅法的價值目標相一致;三是能夠意識到采取違法、非法等手段偷逃稅款會給自己帶來很大的納稅風險。納稅遵從觀下企業稅收管理目標是防范企業稅務風險,具體由發票管理、涉稅會計處理、報表納稅評估、納稅申報等環節組成。
二、樹立納稅遵從觀,防范企業涉稅風險
(一)建立穩定獲得稅收政策信息的渠道,動態掌握稅收政策及變化。納稅人只有在熟練掌握稅收政策的前提下,才能強化納稅意識,實現納稅遵從。稅收政策是基礎,及時獲得和掌握稅收政策,可以防止政策信息不對稱,可以最大限度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目前,我國稅收政策數量多,時間跨度長,稅收政策之間在內容上有覆蓋性,這種“補丁上打補丁’,的浩繁的稅收政策需要企業專門安排專業稅務管理人員認真學習和梳理。了解稅收政策的途徑較多,可以上網查找,如上國家稅務總局的網站查找,可以撥打稅務服務電話12366查詢,也可以通過訂閱財稅政策公報類期刊獲取財稅政策.還可以充分利用社會資源.不定期派員參加稅務培訓學習,聽取立法者、專家和學者的輔導講座,加深對政策的理解等。企業專業稅務管理人員通過這些渠道,動態了解并掌握同一稅種政策的變化趨勢和關于同一涉稅事項稅收政策的變化內容,正確理解具體稅收政策的精神和要義,以便依法處理涉稅事項,正確履行納稅義務。
(二)建立以發票、合同、資金和庫存為鏈條的涉稅管理制度。企業要根據經營活動特點,結合業務流程,建立和健全以發票、合同、資金和庫存為鏈條的管理制度,系統地處理好相關業務,若只管一單一環節,割裂其他環節,則稅務風險較大。如加強發票管理方面,必須取得合法和有效憑證,具體為國稅部門監制的發票、地稅部門監制的發票、發票管理辦法授權的企業自制票據(如銀行利息單、機票、下資表)、財政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據(如土地出讓金)以及境外合法機構有效憑證(如外匯付款憑證、對方收匯憑證、相關協議、中介機構鑒詢三報告)等。
關鍵詞:國家財政;改革;國有企業;發展研究
國家財政稅收政策對國有企業的發展有一定的影響。目前國家財政部門對稅收政策進行調控。國有企業應對相關政策進行研究分析,調整企業內部發展戰略,以便適應新的財政稅收政策,從而促進企業發展。
一、國家財政稅收政策目前存在的問題
1.稅收體制
我國財政收入在總GDP中占的比重較小,期間采取了一定措施提高國家財政收入的比重,但并未取得顯著的效果。影響財政稅收的原因有很多種,而糧食價格是一個重要因素。由于特殊原因,國家對糧食價格進行有效控制,糧食價格的高低決定了糧食產值創造的相關稅收。另外證券交易對整個財政市場也有較大的影響。股票交易市場具有不穩定性,在交易的過程中創造的相關稅費不斷變化,難以調控。行政收費項目的增多也對國家稅收造成影響,政府職能部門進行控制有一定的難度。
2.國家財政稅收的調控對社會經濟造成的影響
國家財政稅收的調控對社會經濟有著一定的影響。合理的財政稅收政策對政府的招商引資起著良好的作用。社會經濟的發展影響著國家財政稅收工作,不同的區域以及不同的經濟環境都影響著整體的財政稅收。一些特殊區域在經濟和行政方面有著獨特的管理方式。經濟發展呈現出良好的增長態勢,良好的經濟環境創造了更多的稅收,而將稅收比例適當下調有助于該地區經濟的更好發展。國家進行財政稅收的改革也是希望創造更好的經濟環境,促進國有企業做大做強。
二、國家財政稅收政策與國有企業之間的關聯
國有企業是我國經濟中的頂梁柱,實力雄厚,貢獻了大量的GDP。國有企業的運營受國家財政稅收政策的影響較大。國有企業有著獨特的經營模式,機制、組織結構,以及內部管理存在一些問題。由于特殊原因,歷史遺留問題沒有被妥善解決,造成國有企業經濟出現衰退現象。設備沒有及時更新,新產品的研發工作也停滯不前,加上市場經濟環境瞬息萬變,國有企業在競爭中處于不利地位。國家應采取相關措施解決這一問題,重點是通過對財政稅收政策的調控來促進國有企業發展。
1.國有企業遇到的發展困境
國有企業對市場的敏感程度不夠。我國工業經濟水平停滯不前,甚至出現負增長趨勢。國有企業與其他企業在競爭中處于不利地位。國有企業是國家的根本,為國家發展建設作了突出貢獻。由于市場環境的變化以及全球經濟化的到來,各類企業百花齊放、不斷發展。為了讓國有企業在這一發展大潮中保證主體地位,國家應通過財政稅收政策的改革來為國有企業注入新的活力。國有企業目前的經營模式相對老舊,體質僵硬,變通過程中也存在一定難度,這就對自身實力和經濟運行能力帶來了一定的削弱。
2.國家財政稅收改革對國有企業發展的促進作用
國家財政稅收政策的改革為國有企業提供了一個更加健康的發展環境改革,對企業的經濟發展起了促進作用,推動了國有企業的經濟建設,掃清了國有企業在發展過程中遇到的經濟障礙。這對國有企業的投資以及發展有著良好的促進作用。好的國家財政稅收政策促進了國有企業經濟的復蘇,幫助國有企業擺脫了目前的尷尬境地。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國有企業在發展的過程中不斷進行嘗試與實踐,財政稅收政策的改革讓國有企業迎來了發展的春天,鞏固了國有企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
3.國有企業對國家財政稅收政策的影響
國有企業在發展過程中出現了衰退現象,經濟的壓力以及發展方向的錯誤加大了國有企業的負擔,這使得國有企業的發展呈現負增長的趨勢。國有企業的經濟建設受阻會影響國家的財政稅收。國家財政稅收政策的改革為國有企業提供了更多的呼吸空間,有助于國有企業更快地實現發展目標。同時,國家財政稅收政策的改革為國有企業提供更加合適的生長環境,有助于國有企業重整旗鼓,在競爭中逐漸占據優勢。這也創造了更多的財政收入,對政策改革提供了更多的資金支持。另外國家財政稅收的改革對國有企業下崗工人的合理安置起了很好的促進作用。國有企業通常采用以人為本的原則進行企業管理,使用合理的手段解決管理中存在的不足。而更好的財政稅收政策讓國有企業擁有更多的資金對下崗職工進行安置,加強了國有企業內部的凝聚力,提高了創新水平。這就使整個國有企業上下一心,更加增強了自身的經濟實力。
4.國家財政稅收政策改革為國有企業帶來的好處
國有企業在發展中面臨資金匱乏的問題,造成發展遲緩的現象,最終導致了內憂外患的格局。財政稅收政策的改革為國有企業打破了這一格局,使國有企業在發展的過程中,擺脫外部環境帶來的壓力,獲得喘息空間。消除傳統格局帶來的發展溝壑,幫助國有企業通過資金的流入解決內部問題,為戰略框架的構建提供輔助作用。加強國有企業的財政管理結構,促進國有企業的良性發展。
三、結束語
根據國有企業發展現狀,國家對財政稅收政策進行合理調控。根據相關數據,國有企業在發展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國家財政稅收政策的改革促進了國有企業的發展,國有企業也要在政策的扶持下積極變革,主動適應政策,把握機遇,從而發展壯大。
參考文獻:
[1]徐超.國家財政稅收政策改革對國企經濟發展的影響[J].現代經濟信息,2011,22:1.
[2]張弘力.國家財政稅收政策改革對國企經濟發展的策略[D].東北財經大學,2002.
關鍵詞:節約型社會;綠色財政稅收政策;環境保護;能源消耗
為了更好的進行能源管控以及環境保護,我國大力推進綠色財政稅收政策等政策的落實,積極建設節約型社會,確保經濟、能源的可持續性發展。綠色財政稅收政策的執行,大幅增強人們的能源節約意識及環境保護意識。
一、節約型社會與綠色財政稅收政策概述
(一)節約型社會
節約型社會屬于目前社會發展的側重方向之一,具體內容是提高資源的利用率,社會所有生產活動及其他活動中,將現有資源充分、合理運用,避免資源無效浪費,以確保社會的可持續性發展。解決型社會的主旨是廢物重復利用與資源高效利用。在節約型社會中,實施起來有兩個方向,首先是杜絕浪費問題,后是確保經濟增長不受影響,盡可能的重復利用某資源,減少資源消耗,降低能源開采力度。
(二)綠色財政稅收
綠色財政稅收是當前形勢下,我國政府加強能源管控及環保力度出臺的政策,該政策是通過加強相關領域的稅收,對企業或個人的能源消耗進行控制,以更好的落實節能減排相關政策。綠色財政稅收政策包括這些要素。政策主題:政府頒布的相關政策,因此在實施中占有主導地位,而企業與個人是落實方,同時是政策落實的主要力量。政策客體:綠色財政稅收政策能夠確保綠色財政理念與計劃得以落實。政策內容:節省資源消耗、保護環境、使社會環境、經濟趨于可持續性。財政的政策包含有環境保護、節能減排等方面。政策目標:確保社會經濟持續拔高,人民對于環境對于資源的需求得到滿足。在實際的政策落實中,人們最直觀的就是生活、生態環境得到改善,生活質量有所保障,長久生活不會受到影響。政策機制:包含有兩個方面,一是影響經濟、能源以及生存環境等,二是確保經濟與生存環境的良性、可持續發展。
(三)節能型社會視野下綠色財政稅收政策的意義
綠色財政稅收政策的落實,首先帶來的改變是人們的生活環境比之以前有較大改善。環境是人們賴以生存的地方,清新的空氣、干凈的水資源等都是人們必不可缺的自然資源,若是空氣中充斥著污漫,水源中漂浮著各種垃圾與油污等,那么人們如何生存便成為了難題。綠色財政稅收利用經濟管理手段約束工業工廠或化工工廠等的污染排放,來實現空氣污染、水源污染的管控工作,提高人們生活環境的質量。另外環境遭到破壞,農業與畜牧業也會受到波及,食物安全無法得到保障,加速了人們生活環境的惡化。其次綠色財政的落實推動經濟發展。財政稅收政策可以從線性生產技術、外溢效應、人力資本三個方面促進社會經濟的增長。以可持續發展為主要思想進行發展,那么經濟的增長應有創新力與自主發展力,這也是我國綠色財政實行的根本。通過綠色財政稅收來大力發展節能減排技術,提高資源的利用率,同時借助其經濟杠桿能力,使相關企業向集約型經濟增長模式方向轉變,在集約模式及節能鍵盤技術的約束與“幫助”下使自身經濟可持續、良性發展。
二、綠色財政實收政策推行的現狀
現階段實行的財政稅收政策主要有政府環境補償性政策、生態稅政策、稅收優惠政策三大政策體系。政府環境補償性政策應用于征收排污費。我國政府在上世紀80年代年加強環境保護力度,規定了企業排污標準,對于水污染、空氣污染等問題密切關注,共設有113項標準。為解決征收稅費太低無法起到約束作用,在2003年修訂的《排污費用征收標準管理辦法》增加了大量需征收稅費的類型與數量,并且將這部分的稅收全部用于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中,并接入政府財政預算系統。此政策一經,我國企業污染排放量急劇下降,各地的生態環境開始回溫。生態稅政策有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消費稅等,這些征收的稅費意在強調相關企業科學利用資源,促使工廠企業格局優化,對于現有資源能夠最大化合理利用。其中的資源稅是節約型社會中最為關鍵的稅種,它強調企業提高能源利用率,調節能源極差收入。優惠政策有消費稅、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增值優惠包括該稅的即退、免稅與折扣等優惠政策。免稅政策一般用于煤炭等行業原材料的企業,折扣政策大多用于資源回收的相關企業。消費稅則是對不可再生或者稀有資源特立的一個稅種,另外某種能源在消耗過程中會產生大量對環境產生污染因素的,也可以適用于此稅種。增加資源、能源使用的成本,限制資源的消耗量,迫使企業提高資源的利用率,征稅企業包含有煙花爆竹、工業油等。企業所得稅是我國政府為了鼓勵集約型企業發展,對其免征企業所得稅的一項政策。《資源綜合利用目錄》規定對講廢水、廢渣等廢物進行回收利用的企業課免征或減征五年企業所得稅。
三、綠色財政稅收政策實施遇到的問題
(一)政策存在缺陷
部分地區的政府為了加快現代化建設,著力于提升當地經濟,對于能源開采、消耗不管不顧,對于生態環境遭到破壞也同樣置之不理,大搞粗放型經濟,在此情況能源大量消耗、環境趨于惡劣。例如制定稅種及相關條例時,未與能源相聯系,政策的制定無法促進節約型社會的建立,工業企業、化工企業等綜合節約意識低,資源利用得不到重視,這些依然在政府提倡解決資源的環境下,依然在排放大量的污染源,導致生態環境的保護工作無法起到效果,并且資源消耗持續亮紅,節約型社會發展緩慢,甚至進入困境。現階段我國部分地區為了經濟發展,走后門情況依然存在,給能源高耗企業一路綠燈通行,同時節能技術的研究與發展并不能給當地政府帶來實質性收益,在缺乏引導與強有力的堅持情況下,節能技術未能獲得發展契機,這種一心為業績,卻對能源污染排放缺乏管理的思想,成為了節約型社會建設道路上的絆腳石。
(二)政策標準存在疑問
截止目前,我國已存在較多的綠色財政稅收政策,很好的推動了節約型社會的建立,但是在這些政策執行標準方面存在疑問,它們之間的執行標準有不統一、不具體、收費難、落實程度低等問題。我國現階段還未有統一的資源經濟指標,節能減排工作與發展連接不緊密,地區的節能減排實際工作雖然在明面顯而易見,但是無法量化。另還有部分地區政府積極地相應上級政策要求,制定了許多地方相關規章制度,以幫助節約型社會建立,但是在配套法律方面卻施工無法跟進,政策沒有法律的扶持,在一些層面的落實效率便無法得到保障,逃稅漏稅等情況頻繁發生。除此之外,很多的工業企業、化工企業等沒有制定具體的節約減排方案,能源消耗問題得不到管控,造成的危害日益嚴重。正是政策在很多方面缺乏統一和全面的執行標準,一再阻礙了節約型社會的建立與發展。
(三)宣傳不到位
節約型社會理念有相關的一系列政策、實施、推行辦法等詳細構思,但是政府采用時間較短,并且宣傳力度較小,知識綠色財政稅收政策不被大眾人們所知曉,只有一些相關的高耗企業與個人了解還有綠色稅收政策的存在。例如一些資源回收企業對減免征稅方面缺乏了解,甚至不知道還有這類政策的存在,也就無法參與其中,無法向節能型企業轉變。究其原因,沒有對綠色財政稅收政策進行大力的宣傳,沒有進行相關的教育,同時也未出臺相關的政策促進當地節能減排技術的發展與更新換代。這些問題還使一些節能型企業出現財政危機,最終不得不停止營業,當地政府未及時提供支持,使粗放型經濟依然活躍于當地市場上,而節約型社會的集約型經濟沒有發展契機,經濟體制改革受到較大阻力,節約型社會的建立無從下手。
四、節約型社會視域下綠色財政稅收政策的實行策略
(一)加強宣傳
如何構建健全的綠色財政水稅收政策,首先應針對政策進行著重宣傳,增加宣傳范圍、宣傳力度。目前我國出臺的綠色稅收有財政支持與稅收優惠這兩種政策,由于缺陷宣傳、宣傳不到位的情況,使政策的作用無法展現,很多企業人或者機構對此政策沒有認知、不清楚、甚至還未聽說過該政策,使得綠色財政的引導與激勵作用被埋沒。故而目前綠色財政稅收政策應加強宣傳力度,利用當地政府的影響力,帶動當地眾多媒體的社交平臺諸如微信公眾號、官方微博等共同宣傳,從有效提高綠色財政稅收政策的被關注度,促使更多的企業參與進綠色財政稅收政策中,使其能夠得到政策的“照料”,同時也會有眾多的高耗或者高污染企業積極進行運營模式的轉變,降低自身對社會、對環境造成的影響。
(二)環保收費應進行優化
環保收費應進行優化。自1979年開始,我國通過稅種來實現對環境保護與管理。積極構建生態的“有償”使用體制,面向對空氣、水源、土壤產生污染的企業企業征收對應的“污染處罰費”。只是伴隨著時代的發展,企業的經濟利潤與之前相比有較大提升,但是稅收標準依然停留在上個世紀,過低的稅收使企業產生輕視,環保問題不再被擺在桌臺上,使政策的落實成為空談,因此應跟隨社會經濟的發展提高稅收的標準,并且工業、工廠、先關企業的發展一些新式、新方面的材料投入使用,稅種范圍也應進行擴大,例如固體垃圾堆,也可納入排污費征收項目中。地方政府對于排污費的稅收資金管理應給予重視,專款專用使其能夠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可以投入在水土污染治理工程、或者綠化建設上。除此之外,可將污染管理納入市場中,交給專業的污染處理企業來進行管理,并且將排污費收取的一部分資金按比例分成給該管理企業,以此來提高企業的管理積極性。
(三)提高節能減排項目資金注入
現階段我國政府在綠色財政稅收政策的各方面都進行了完善與補充,但是對于節能減排資金投入方面一直存在問題,很多節能減排工作因后續資金無法跟上,這需要政府逐步加大節能投資預算。同時政府可以采用多元化的綠色財政稅收政策來對企業的耗能行為進行引導,比如投資抵免、稅收折扣等,這些方式都可以從側面幫助企業進行節能減排工作的推進,并且能夠使社會上的每個人都能夠自覺節能環保,共同建立節約型社會。
(四)通過補貼彌補企業損失
因節約型企業從事節能減排技術開發,全過程都需要較大的資金投入,而投入資金來源于企業的備用資金或者流動資金,全程的高投入,使的資金回流較為緩慢,會給企業的運營帶來風險。因此政府應通過各項財政補貼對企業提供援助,財政補貼具有針對性與靈活性等優點,當地政府可以依據實際情況進行虧損補貼、實物補貼等。實物補貼多是設備援助,一些環保設備、節能減排設備等。而虧損補貼主要是企業在研發中投入過多資金產生的連鎖反應使企業本身經濟發展受到了沖擊,帶來的經濟虧損。
(五)做好配套措施建設
完善財政稅收政策分配制度。綠色財政稅收是由中央整理好統籌規劃后,向下各級籌備實行,一直到各地區的直接管理政府部門,統歸國稅部門進行管理,將各地的實施概況進行記錄,同時把環境保護納入地方政府財政稅收中,可有效提高當地政府的積極性,使其能夠全身心的落實稅收政策,為節約型社會的建立添磚加瓦。協調其他財政政策的執行,綠色財政稅收政策應和其他相類似的財政進行協調,在不可再生能源與可再生能源利用等方面要協調好使用的比例,在使綠色財政稅收政策順利落實的情況下,不應成為其他政策落實的阻礙。進一步提高綠色財政稅收政策的宣傳力度,及加強建立節約型社會的思想。節約型社會的建設任重而道遠,非短時間內某個勢力能夠完成的它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因此及時宣傳綠色癌癥稅收政策動態,讓人們能夠了解綠色財政稅收政策,加深節約環保意識,做好自己可以做到的事,逐漸的提高自身的節約環保意識,最終共同促進節約型社會對建立。
五、結束語
關鍵詞:自然災害 防災減災 稅收政策
一、我國自然災害的現狀
進入21世紀,我國災害頻發,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進一步擴大。根據民政部數據資料顯示:僅2007年我國因自然災害共造成經濟損失高達到2,300億元;2008年1月,南方部分地區遭遇了冰雪天氣, 造成100多人死亡,經濟損失1,500億元,5月份四川汶川地震,造成69,000人受災,直接經濟損失高達8,400億元。可見,自然災害對人類所產生的威脅頻率在增加,且破壞性在加大,不僅造成直接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而且還帶來許多間接危害。
二、我國現行應對自然災害的稅收政策現狀
(一)我國現行應對自然災害的稅收政策
我國現行應對自然災害的稅收政策主要涉及所得稅類、資源稅類、財產稅類等。
《企業所得稅法》對企業因洪水、地震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損失可在稅前列支,對企業的公益性捐贈也規定了相應的扣除比例。《個人所得稅暫行條例》對個人因洪水、地震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損失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可以扣除,對個人向受災地區的捐贈行為規定了一定的優惠政策。
《資源稅暫行條例》、《房產稅暫行條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車船稅暫行條例》、《契稅暫行條例》對因意外事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都有不同程度的減免。
(二)現行應對自然災害的稅收政策的局限性
1 、稅收政策對捐贈行為的支持力度不夠
雖然在現行的《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暫行條例》對企業或個人的公益性捐贈都給予了一定的優惠政策,但其扣除比例和范圍有嚴格的限制,并沒有起到鼓勵企業或個人捐贈的作用。同時,捐贈行為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集中于所得稅,流轉稅中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對捐贈行為要視同銷售,需要繳納增值稅等。捐贈行為的捐贈成本較高,大大打擊了企業或個人捐贈的積極性。
2、稅收優惠的覆蓋不夠全面
我國現行的稅收法律法規中,關于災害救助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集中在所得稅類,其他稅種涉及較少。因此,在一定的限度內,應當將自然災害的稅收優惠政策擴充到因自然災害所能涉及到的稅種。比如,企業或個人因預防自然災害所付出的人力、物力、財力等,在涉及到的稅種中要有一定的政策傾斜。
3、稅收優惠方式比較單一
我國現行稅收法律法規中,應對自然災害的稅收政策主要以捐贈支出稅前扣除和直接減免稅為主,其他稅收優惠方式如稅率減免、退稅、稅項扣除、納稅期限、征收管理等涉及較少。從某種程度上來講,自然災害是不可避免的,盡管社會及政府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但只能是預防和控制災害所造成的損失在最小范圍內,那么,應對自然災害的稅收政策也應該是全方位的,不能只局限于捐贈支出稅前扣除和直接減免稅。
4、稅收優惠政策層次較低且缺乏穩定性
我國在應對自然災害的稅收政策中,絕大部分稅收優惠政策是以財政部或稅務總局的名義頒布的部門規章,并且只是針對某一次自然災害或某一地區的自然災害而制定的,從空間方面和實效方面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具有不完整性和分散性。并且,幾乎所有的稅收政策都側重于災后的減災、救災。應對自然災害的稅收政策不僅是災后的減免,而是包括災前防御在內的一套完整體系,其效率應上升為法律層面的稅收政策。
三、完善我國應對自然災害稅收政策的具體建議
(一)增強應對自然災害稅收政策的完整性、穩定性
為應對自然災害,中國政府先后出臺了相關文件,如《國家綜合減災“十一五”規劃》和《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等,但在上述的文件中,并沒有涉及到應對自然災害的稅收政策的內容。顯然,應對自然災害的稅收政策還不完整,沒有上升為法律、準法律的高度形成完整的體系。應在災后鼓勵救災、支持重建等補救措施的基礎上,不斷完善應對自然災害的稅收制度,制定出一套完整的、以預防自然災害發生為主兼顧救災和災后重建的稅收法律體系。
(二)利用稅收政策提高捐贈主體的積極性
首先,現行的稅收政策中,企業或個人的捐贈支出可以在稅前列支,但受到一定比例的限制,如企業所得稅對企業的捐贈支出做出了12%的限制。實際的執行過程中,企業或個人的捐贈支出并不能全部在稅前列支,這樣就增加了企業或個人的捐贈成本。其次,在增值稅中,對企業或個人的捐贈行為要視同銷售,以市價為計稅基礎計算繳納增值稅,這樣進一步增加了捐贈者的捐贈成本,影響了捐贈者的積極性。從自然災害的頻發性考慮,在所得稅中取消捐贈支出稅前列支一定比例的限制,同時也應在增值稅方面對實際向災區的捐贈支出給予一定的稅收政策傾斜。如上,可以最大限度鼓勵捐贈主體的積極性。
(三)擴大應對自然災害稅收政策的范圍
在現有的稅收政策中,應對自然災害的稅收政策絕大部分內容是針對災后救助和重建而產生的捐贈行為的一種政策傾斜,且只涉及到所得稅類的相關政策,流轉稅等其他稅類中,如增值稅、營業稅等涉及的應對自然災害的稅收優惠政策甚少。其實在自然災害的預防、救助及災后重建過程中,部分行為不僅僅涉及到所得稅類,也涉及到流轉稅類、財產行為稅類等。如在自然災害預防方面,防災、減災基本常識的宣傳;咨詢服務及相關宣傳資料的制作、印刷;水庫的修建、防洪堤壩的建設、維護;防災、救災物資的生產、運輸等。上述業務不僅僅涉及所得稅,而且涉及到增值稅、營業稅等相關的流轉稅,涉稅比例也較大。應對自然災害的稅收政策應該是一套完整的稅收體系,應該是全方位的涉及所有稅種的稅收制度。因此應擴大應對自然災害稅收政策的范圍,在稅收允許的最大限度內,全面減少因稅收問題對自然災害預防、災后救助和重建的影響,讓應對自然災害的稅收政策發揮到最大限度。
(四)重視防災救災資金的稅收扶持
首先,應重視保險公司防災、救災資金的扶持。保險公司在災害救助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現代人對保險有了重新的認識,保險不僅對自然災害的救助有很大的幫助,也會對其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損失有一定的幫助,如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車輛保險等。就自然災害造成損失的保險賠償而言,保險公司對受災人員進行一定的補償,這大大緩解了災后重建的壓力,同時也對災后重建工作起到了良好的促進作用。因此,應建立并完善自然災害保險制度,充分利用稅收政策促進保險資金投向防災、救災的工作中去。其次,災區的重建工作包括很多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例如房屋建設、道路整修、通訊線路架設、管道鋪設等,上述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具有建設周期長、資金需求量大,效益不顯著等特點,絕大多數商業金融機構不愿意將資金投放到上述項目中去,為解決這一難題,應由政府牽頭,利用稅收政策、金融政策等對金融機構向災區投放資金的利息免征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壞賬準備允許在稅前列支,以鼓勵資金流向受災地區,支援災區的恢復重建工作,促進災區經濟的復蘇與發展。
(五)加強應對災害稅收政策的宣貫
稅法是一套稅款征收管理的科學體系,隨著政府對宏觀經濟的調控,稅法中相應政策會隨著經濟的發展而處在不斷變化中,這更大了稅法普及的難度。稅法也是國家法律的一部分,除政府部門的稅務人員、企業及中介機構的稅務經辦人員、研究人員外,絕大部分人不能對稅法有更深入的了解。面對這種現實,政府稅務主管部門應通過多種形式,加強有關防災、救災稅收政策的日常宣傳。在災區,應該讓受災群眾知道自己可以享受哪些稅收優惠政策,怎樣做才能通過稅收政策讓自己得到更多的援助;在非受災地區,應該讓捐贈者知道,因自己的捐贈行為,政府給予了多少稅收優惠政策,鼓勵捐贈者更積極主動地從事捐贈事業。
(六)開征災害稅
面對自然災害,我國政府采取的多數是國家援助、補償形式來救災,很少在防災方面進行規劃。自然災害從某種程度上講是不可避免的,社會及政府只能控制其危害范圍。災害稅是一種預防災害的財稅舉措,在沒有發生自然災害時,通過災害稅的征收,聚集防災、救災資金。當災害發生時,以此項資金儲備來應對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如此在大災之年,可以緩解財政支出的壓力,同時也有效地完善了我國應對自然災害稅收體系,改善了傳統的自然災害風險管理模式。
參考文獻:
[1]馬國強.《中國稅收》[M],大連,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9
[2]楊森平,李日新.《稅務管理》[M],暨南大學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