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9-05 16:4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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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金融控股公司這種混業經營模式已經成為金融發展的大趨勢。在我國現實經濟生活中,各類金融控股公司在法律間隙中生存發展,在某種程度上出于脫法狀態,蘊含著極大的風險,因而加強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及監督工作顯得尤為迫切。本文簡述了中國控股公司的立法狀況和存在的問題,提出了對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監管的立法構想,希望能夠制訂出一部適合我國國情的金融控股公司法,完善和健全我國的金融監管體系。
一、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現狀
我國現行法律規定金融業總體上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不過修改后的《商業銀行法》第43條規定了“但書”,即“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托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這使得在銀行業基礎上組建和發展金融控股公司有了一定的法律空間。金融業界和理論界對于與國際金融業接軌,修改《證券法》、《保險法》等金融法中的相關限制,逐步發展金融業綜合經營的呼聲日益高漲,并且也有一些切實可行的立法與政策建議。此外,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2003年9月召開了第一次聯席會議并簽署了《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在金融監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備忘錄》(以下簡稱《備忘錄》),該《備忘錄》第8條規定:“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應堅持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原則,對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團公司依據其主要業務性質,歸屬相應的監管機構,對金融控股公司內相關機構、業務的監管,按照業務性質實施分業監管。”初步確立了對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牽頭監管制度。
二、目前我國金融控股公司存在的問題和監管盲區
1.我國金融法制構架中缺少了對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規范。目前,我國仍舊秉持傳統的立法觀念,按照“宜粗不宜細”、“成熟一個、制定一個”的原則開展立法活動。在金融控股公司監管的立法問題上,直接導致立法嚴重滯后,以至于在金融控股公司實踐了數年之后,尚無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的計劃。
2.我國現行金融法制中監管漏洞使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缺位且制度設計失靈。首先監管制度供給不足。根據對上一問題的分析,我國目前尚無對金融控股公司進行監管的專門法律制度。《備忘錄》雖然規定了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原則,但仍存在《備忘錄》不是法律,對金融控股公司沒有強制力;對產業資本控股模式的金融控股公司監管規定不明確等問題。
三、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立法之探討
1.立法模式
我認為,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形式應當借鑒這種整體修法的先進立法技術制定一部單獨的《金融控股公司法》。利用整體修法的立法技術在《金融控股公司法》整合和修改《公司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中不符合金融控股公司發展所必需的條款,加入經營規則、監管制度等內容,從而形成內容完備具有較強可操作性的現代金融法律。
2.從法律上明確金融控股公司的性質
在我國,金融監管技術和手段并不發達,更應當將企業和銀行分離,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的性質,可參照美國《金融服務現代化法》的相關規定,其本質特征有二:首先,金融控股公司是純粹控股公司。母公司不從事具體的金融業務,而專事整個集團的戰略管理和風險控制,主持和協調各子公司的合作;其次,金融控股公司是以股權控制為紐帶組建的金融集團,由于母公司沒有具體業務,其全部資金可用于對子公司的控股上,因此其在資本運作方面具有較高效率。
3.監管機構之選擇
目前學界有一個共識,就是應當由綜合性監管機構對金融控股公司母公司進行全面監管,而且該綜合性監管機構還應具有協調各專業監管機構的職能。但目前對綜合性監管機構采取新設一個金融監督委員會,還是將綜合性監管職責賦予中國人民銀行仍有爭議。我贊成采取將綜合性監管職責賦予中國人民銀行的做法比較可取。因為,“一行三會”是我國當前金融監管機構設置的客觀現實,賦予央行綜合監管職能適應我國當前的金融監管形勢,也避免了新設金融監管機構所帶的未知影響。
4.經營規范之構建
總的來說,對于我國《金融控股公司法》的制定,其中亦至少包含以下幾方面的經營規則:
(1)轉投資的限制。金融控股公司是以投資、控制及管理金融相關事業為目的的,一般而言,其轉投資的對象只能以金融相關事業為限,從而保證金融控股公司以經營相關業務為主,以防止其跨業于實業部門。
(2)資本充足性要求。資本是金融機構賴以從事一切業務的基礎,也是應付意外事件的緩沖器。我國金融行業的資本充足率不高,在資金實力不足的情況下成立金融控股公司會把已經很脆弱的銀行風險擴散到整個集團,危險整個金融體系的安危,因此,在我國《金融控股公司法》中有必要根據巴塞爾協議制定對金融控股公司資本充足性的基本要求,以適用于銀行和控股公司的并表資產狀況。
(3)內部防火墻的制度安排。借鑒國際上的成功經驗,在我國《金融控股公司》中制定相應的內部監管“防火墻”條款,如設置資金、業務和規模的“防火墻”,設立信息安全的“防火墻”,設置市場化管理的防火墻。
(4)子公司的救援機制。由于金融控股公司與其子公司在財務上應視為一體,所以金融控股公司應當成為其子公司的力量源泉,當其子公司財務發生困難時立法應當規定集團公司有救援的責任,以免金融子公司倒閉而造成金融市場的不安。
參考文獻:
[1]黎四奇:《金融企業集團法律監管研究》,武漢大學出版社,2005年7月第一版.
[2]西:《盡快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中國金融,2008年第七期.
[3]王文宇:《控股公司與金融控股公司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
論文摘要:本文主要對金融創新背景下的金融監管進行了探討。首先介紹了金融創新的大背景做了介紹,接著概括了金融創新對金融監管的影響,最后提出了一些關于金融監管改革的建議。
引言
近年來,隨著國際金融業的發展浪潮持續高漲,制度創新、產品創新、交易方式創新、服務創新等前推后涌層出不窮,極大提高了金融效率,成為全球金融業發展的主要推動力量。但是,金融業又是一個與國民經濟運行息息相關的敏感性行業,現代金融業的發展過程中存在著越來越多樣化的風險因素,這就使金融監管成為必然。次貸危機以后,加強金融監管已成為金融業界的主旋律;因此,如何在做好金融監管以維護金融系統的穩定性的同時又能做好金融創新促進金融深化發展,已成為一個金融業普遍關注的焦點問題。
一、金融創新對金融監管的影響
金融創新使金融監管的有效性被削弱。金融創新模糊了各金融機構間的傳統業務界限,各機構涉足領域廣泛,進行大量業務與工具創新,增加表外業務,一旦創新活動突破金融機構原來的規定的行為邊界,但監管當局也沒有明文限制,這就使原有的監管法規效力下降、監管手段、監管方法過時,監管無法可依無章可循,監管有效性被大大削弱。如果新推出的金融產品超出法律規定的界限,但卻被市場普遍接受,那么原來的金融法規就完全喪失效率。金融創新可能產生一些模糊的產權關系,導致風險監管失效。比如:某些以境外貨幣為基礎的金融創新工具涉及貨幣所在國、交易發生國、交易者所在國等不同對象,各國對風險責任的認定不同,有可能導致這些金融創新沒有任何約束。某些跨國金融機構的子公司的風險監管不確定是屬于子公司所在國還是屬于母公司所在國家。一些混合金融產品的創新涉及交叉性業務,比如儲蓄保險既涉及儲蓄業又涉及保險業,這樣很容易導致監管重復,也可能出現監管“真空”。金融創新帶來的風險使得當前金融監管制度往往已滯后金融創新的步伐,使監管的時效性大打折扣,這就迫切的需要金融監管進行改革,以適應時代的發展需要。
二、創新監管理念
金融監管應以市場法則為依據,以市場激勵的方式來確立市場秩序。一個有效的金融體系確立是一個自然擴展的過程,它是隨著一個國家要素稟賦結構、法律環境、企業規模、資金需求的不斷變化而變化的。如何強化市場運作機制的功能是最好的金融監管。目前金融監管的關鍵是如何在觀念上從以往的“命令與控制”轉變到“市場激勵”上,即金融監管,政府僅是市場裁判或規則執行者,而不是市場的參與者,更不是市場的主事人。
適應金融發展與金融創新的需求,積極調整金融監管目標。金融監管應該提高金融體系效率,保障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監管首先要真正保障投資人、存款人的利益,不再把維護金融機構的合法穩健運行作為單一的目標。
樹立監管效率觀念,努力降低監管成本。要改變監管不計成本的觀念,實施監管時必須進行成本一效益分析,在監管制度的設計與監管執行中都堅持貫徹成本最小的原則,盡可能地降低監管成本,降低監管的資源占用。
增強監管風險意識。在監管過程中強調監管的依法性和有效性,堅持監管行為的實體合法和程序合法,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標準實施監管行為,確保監管行為自身的合法、合規性,防止金融監管違法、失當行為的發生。
三、創新監管方式
金融監管的工作不是以傳統的方法來衡量而是以成本收益的方法來分析。如任何規章,生效前要進行成本收益分析,只有收益超過成本的規章才能被通過;生效后每一年進行成本收益評估,掌握規章對金融活動行為所產生的實際影響,分析規章是否達到了預期的經濟績效或金融監管目標。對金融監管機構的工作不是先設計標準,而是采取選擇性的方法:如績效標準,市場激勵和信息戰略。這種監管方法的改革要求廢除那些限制市場效率、增加個人與企業負擔、有失公平的和過時的規章制度。
強調金融機構內控制度的基礎作用。要在努力調整金融機構產權安排的同時,積極建立金融現代企業制度,建立健全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制度,要把促進金融機構,及時發現內部控制制度的弱點,和糾正內控制度中存在的問題作為金融監管的一個重要內容,尤其是要加大對金融機構創新業務內控制度的檢查監督力度,督促金融機構完善創新業務的操作制度,防止金融創新的衍生風險。同時金融監管當局要積極加強與金融機構內部稽核審計部門的聯系,共同強化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建設。
積極建立市場約束機制。要進一步建立金融機構的信息披露制度,確保金融機構有關經營情況公開性,同時要通過積極推行銀行信用、加強金融債權管理等一系列措施強化市場信用觀念,提高信用意識,發揮市場制約作用,共同推進金融監管。
建立中央銀行監管與委托監管相結合的方式,積極發揮中介機構作用,定期對金融機構實施外部審計,彌補中央銀行監管在人力和技術上的不足,確保金融機構經營信息的真實性,發現金融機構存在的問題,共同確保金融機構穩健經營。
四、創新監管手段
積極利用計算機技術,推進金融監管電子化進程,實現監管機關與被監管機構的電子聯網,實時監測金融機構運營,確保及時、準確地獲得有關監管信息,提高監管應變能力;建立金融監管信息系統,完善非現場監管運作體系,運用特制軟件,對金融機構非現場指標體系進行分析對比,歸納管理,并最終形成對單個金融機構的風險程度判斷,為進一步的金融監管提供依據。積極穩妥地建立金融機構資信評級體系,對金融企業定期進行資信評級并在適當范圍內予以公布,發揮市場約束功能,實行區別監管,促進金融機構不斷改進經營管理,杜絕違法違規行為。
總之,金融風險會產生新的金融風險,必須加強金融創新的監管,否則也不可能保證金融業的穩健發展。但金融監管不是金融抑制,而是不斷地推出新的監管理念、監管法規,通過金融改革不斷的完善監管。
參考文獻:
論文關鍵詞:金融危機;金融監管;金融監管法律制度;新趨勢;啟示
金融監管是指是指為了經濟金融體系的穩定、有效運行和經濟主體的共同利益,金融管理局及其他監督部門依據相關的金融法律、法規準則或職責要求,以一定的法規程序,對金融機構和其他金融活動的參與者,實行監督、檢查、稽核和協調。調整金融監管關系的法律規范為金融監管法,當其參加整個國際社會金融活動時,國際組織與國際條約也直接或間接地成為該國金融法律監管的一部分。
一、金融危機后西方金融監管的新趨勢
1.監管目標的新趨勢——安全優先并兼顧效率。由于各國的歷史、經濟、文化背景和發展水平不一樣,一國在不同的發展時期經濟和金融體系發展狀況不一樣,金融監管的具體目標會有所不同。2O世紀70年代末到90年代,金融監管的目標更注重效率,主張放松對金融的監管。2O世紀90年代以來,關于金融監管的目標,有些學者認為是“安全和效率并重”,事實上安全和效率一般存在替代性效應,這樣的表述在實踐中往往難以把握監管的重點。這一時期金融監管的目標是以安全優先并兼顧效率,這是因為美國暴發的次貸金融危機已經清楚地揭示出:就經濟與金融的長期發展來說,金融體系的安全與穩定和效益與效率相比是更具根本性的問題。論文下載
2.監管主體的新趨勢——主體的全面性。戰后,由于中央銀行越來越多承擔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執行宏觀調控職能的加強,以及20世紀六七十年代新興金融市場的不斷涌現,金融監管主體出現了分散化、多元化的趨勢。其主要表現是:中央銀行專門對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進行監督,證券市場、期貨市場等則由政府專門機構,如證券市場委員會、期貨市場委員會等行使管理職能,對保險業的監管也由專門的政府機構進行。
美國1999年《金融現代服務法案》掀起了金融綜合化的浪潮,金融監管的主體得到了一定的擴大,在新的金融危機下,美國新的改革方案中,財政部建議設立按揭貸款監督委員會、聯邦保險監管機構、審慎金融監管機構以及商業行為監管機構,這說明美國金融監管的范圍是在不斷地擴張,力圖填補過去監管部門之間銜接的空白。需要注意的是,這些機構的建立需要專門的知識和資源,必須在確保此要求的基礎上才能建立一個相對全面的監管體系。其他的一些西方國家也不同的對本國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進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希望能在新的金融危機中全身而退。
3.監管對象的新趨勢——加強對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監管。在美國,非銀行金融機構除了證券機構、保險機構和信托機構外,還有各類投資基金公司、投資顧問公司、消費信用機構、儲蓄貸款協會、住房銀行等,從1960年到1995年35年的時間里,非銀行金融機構總資產比重由42.3%上升到62.2%,銀行金融機構的總資產比重由58.7%下降到37.8%。美國在加強對非金融機構的監管中擬采取一些列的政策:擴大總統金融市場工作組,成立按揭發放委員會,擴大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權力,撤銷存貸監管機構,由美聯儲監督支付與結算,合并期貨與證券監管等等。
二、西方新趨勢對我國的啟示
1.加強金融立法.完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依法監管是監管有效性的前提和保障。嚴格的金融立法是銀監會行使金融監管職能的法律保證,是金融監管的法律基礎和必要依據,不能用行政的隨意性代替法律,要使金融監管法律能面支持未來金融監管的需要。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體系主要由《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兩部基本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金融監管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各部委、中央銀行制定的部門規章,包括“規定”、“辦法”、“通知”等文件形式構成。這些法律法規之間有諸多重疊、不協調甚至直接抵觸的地方,銀行業務管理規章之間的內容重疊更為嚴重,還有部分法規和規章因未及時修訂己明顯過時的內容,有的內容甚至與現行的法律相矛盾。
另一方面從世界范圍來看,我國在努力構建金融分業監管體制的同時,世界各國已經從分業監管體制轉向混業監管體制。在經濟市場化和金融自由化的背景下,我國金融傳統的分業經營方式上在悄悄地向混業經營方式轉變,外資金融構大量地涌入我國,又加快了金融經營方式轉軌地速度,改革和完善我國金融監管立法就具有重要意義。
2.完善監管主體制度。監管當局由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三駕馬車”組成,由于現代金融業的迅猛發展,各金融領域的邊界越來越模糊,根本不可能做到涇渭分明,一些業務難免會出現監管交叉和監管真空。現行“分業經營、分行監管”的監管體制雖然在一定時期發揮了很巨大的作用,在全球化的今天此種模式也存在相應的局限性,既不利于金融創新、不利于金融業的全面發展,也與國際上混業經營、混業監管的趨勢不相適應,如保險基金進入證券市場時,保監會對流入證券市場的資金風險就無法監管。
雖然2004年6月,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簽署了《在金融監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備忘錄》,明確三家機構要在工作中相互協調配合,避免監管真空和監管重復。但備忘錄并不能解決三家地位平等機構之間可能產生的工作推委和相互扯皮的問題。隨著國際混業趨勢的發展,如何使國內金融業與國際趨勢接軌,成為必需面對的問題。為了穩定和發展我國金融業,可以考慮借鑒英國和日本的做法,成立一家具有統一監管功能的國家金融管理局(以下簡稱金管局)。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仍保持相對獨立的分業監管職能,在行政上統一接受金管局領導。金管局的職責對外代表國家監管部門,與中央銀行(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之間建立協調機制,處理信息共享和監管職責交叉事宜。對內組織三會協調處理混業經營引起的跨行業監管中的分工合作問題,提高監管效率。
論文摘要:我國金融業分業監管框架已經形成。分業監管可以發揮各監管機構專業化監管的優勢,但同時也存在著溝通協調不足、信息難以共享、出現重復監管和監管真空等制度缺陷。本文探討在科學分工的前提下,如何建立監管部門之間的協調機制,以降低監管成本,提高監管效率,進而維護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
一、當前分業監管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監管交叉與監管真空
不論如何分工,監管部門之間的職責交叉都是不可避免的。以貨幣市場基金為例,因該基金主要投資于央行管轄的貨幣市場,應歸央行管理而貨幣市場的投資主體是證券投資基金,應屬證監會管理而商業銀行又屬銀監會的管轄范圍。所以,金融市場上許多產品的推出將涉及央行、銀監、證監、保監等多個部門,交叉監管不可避免。
在目前的分業監管格局下,央行有自上而下的系統性的機構組織,在縣級設有央行的分支機構。而證監會及保監會的機構設置則只到省級,對省以下的證券營業部和保險機構缺乏有力的監管,而央行又無權或無法行使監管,可以說我國省級以下金融機構的監管一定程度上在存在真空。按照現有的監管分工,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也是盲點,有可能形成金融風險隱患。
(二)監管機構之間的信息不對稱
監管機構之間的信息不對稱主要存在于兩個層面第一個層面是央行與三大監管機構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第二個層面是三大監管機構之間的信息不對稱。
央行要履行其職責,需要獲取微觀層面金融機構的監管信息,而央行又不承擔對金融機構的直接監管職責,所以,央行對監管機構存在較大程度的信息依賴同樣,監管機構的監管工作也需要央行的貨幣政策信息作為決策參考。在當前的分工體制下,央行掌握著完備的貨幣政策信息和不完備的監管信息,而監管機構掌握著完備的監管信息和不完備的貨幣政策信息,這種信息不對稱對貨幣政策職能和金融監管職能的發揮都會產生不利影響。此外,在三大監管機構之間也存在信息不對稱問題。例如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承擔主監管任務的監管機構與負責子公司監管職責的監管機構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另外,對于交叉型金融業務的監管,由于各監管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不完善,彼此掌握的信息不對稱,也容易造成監管標準不一致。
(三)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成本增加
協調成本一般包括信息成本和摩擦成本。銀監會與央行分設后,原本央行內部的信息共享被兩個部門之間的信息協調機制所取代,監管信息和貨幣政策信息共享的時效性與全面性大大降低。從央行來說,微觀的銀行監管信息有助于深入地了解金融機構的情況,從而更好地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銀行監管信息的缺失,會影響貨幣政策制定和執行的效果從銀監會來說,缺乏央行宏觀層面的金融信息作為監管決策參考,也影響了監管效果。
銀監會與央行分離后,央行部門內部的目標沖突轉變為部門間沖突,無摩擦的“內部協調”變成了有摩擦的“部際協調”。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本非相互孤立的,盡管機構拆分在某種程度上可以增加貨幣政策和金融監管的獨立性,但卻增加了兩者的協調成本。
二、建立由央行牽頭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
(一)完善聯席會議制度與日常協調機制
目前的監管聯席會議機制缺少牽頭部門,只能滿足監管機構之間協商和溝通日常問題的需要。缺少決策機制,難以做到主動出擊,解決監管中的重大問題。筆者認為,未來的監管聯席會議制度應該明確央行的主導作用,由央行負責聯席會議例會的召集并負責擬定會議議題,主持會議議程,起草會議紀要。央行應及時將金融監管中遇到的重要問題以及影響金融穩定的重要監管事項提交聯席會議討論。
央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之間應建立重要政策信息和監管信息的相互通報制度,如果政策變化涉及他方的監管職責,應在政策調整之前采取會簽或簽署諒解備忘錄的方式溝通意見。為了保證信息通報制度的有序進行,可以考慮由央行負責信息通報的備案和集中管理。
為了協調日常監管活動中出現的問題,可考慮在央行設立金融監管協調合作辦公室,負責協調各監管機構在監管中的合作關系,避免出現重復監管和監管真空。
(二)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機制
1為了避免向同一機構收集同樣的信息,央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之間應就何種信息由誰收集及如何交流與共享達成一致意見。在分工上,可以由央行負責收集整理貨幣政策執行和維護金融穩定、提供金融服務情況等信息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分別負責收集整理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機構的相關信息。
2鑒于央行已建成功能比較完善的信息系統,可以考慮在對現有系統進一步優化升級和整合各部門需求的基礎上,建立統一的金融統計信息系統和信息交流平臺。
3對于日常性信息的交流和共享,可以通過建立信息定期送達制度、統一統計報告體系等形式來完成對于非日常性的信息,如監管政策調整、重大監管事項、新機構準入、新業務品種批準、跨行業風險等動態信息以及監管對象的風險信息等,可以通過不定期的信息通報、聯席會議等形式進行交流和溝通。信息的交流與共享可以由央行來統一組織和協調。
4建立緊急事態下的信息共享機制,明確各部門在緊急事態下對有關風險的判斷識別、風險狀態信息通報以及相關救助措施實施等方面的責任,確保在緊急事態下信息傳遞的快速有效。首先,一旦出現緊急狀態,各監管部門應及時向央行傳遞有關金融機構的風險信息,以保證央行能對整個金融系統的風險狀況做出客觀的評價其次,各監管機構之間也要建立緊急事態的信息共享機制,以保證對風險的蔓延進行監控最后,央行及監管機構也要與涉及緊急事態處理的其他政府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三)建立緊急事態的聯合處理機制
緊急事態是指一些金融機構面臨的經營風險可能會危及到金融系統的穩定與安全。緊急事態處理機制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第一,建立緊急事態聯合處理組織體系,統一制定和部署緊急事態處理方案并組織實施,這是緊急事態處理的組織保障。該組織體系應以央行為主導,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參與,在必要的情況下,還應包括財政部門、各級地方政府等政府部門。
第二,建立央行緊急流動性支持系統。當緊急事態發生時,央行應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判斷并決定是否向金融體系提供足夠的流動性支持。相應的監管機構應會同央行一起對金融機構的風險狀況進行評估,并確定緊急救助的時機與數量,另外,央行和監管機構還需要對被救助機構加強檢查和監督。
(四)金融監管政策的聯合研究
央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應加強對金融監管政策的聯合研究,提高監管水平。具體來說,需要聯合研究的主要問題包括對創新型金融產品監管政策的研究,特別是對跨市場的交叉型金融工具的監管政策的研究;對金融控股公司監管政策的研究,金融控股公司包括某些由產業資本投資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團對我國功能性監管模式的研究,特別是對功能性監管和機構性監管的分工與協調配合問題的研究;對金融監管創新的研究,如合規性監管向合規與風險并重的監管轉變,非現場監管體系的建立和完善等金融監管過程中的信息收集與信息共享機制研究;央行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的協調機制研究;對緊急狀態的聯合處理機制的研究,以及對央行最后貸款人職能與金融監管的協調機制研究;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存款保險機構與現有監管機構的協調合作,以及存款保險與最后貸款人職能的分工與合作;網絡金融環境下的金融監管政策研究,以及利用網絡金融技術進行監管創新研究;對外資金融機構的監管政策研究;防范國際金融風險的監管政策研究。
(五)金融監管的國際協調與合作
為了加強對外資金融機構的監管,防范國際金融風險的侵襲,我國的監管機構應該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協調與合作。
1金融監督機構要積極參加國際金融監管組織的活動,特別是參與國際監管規則的制訂,以充分反映發展中國家的實際情況和利益,同時,進一步促進我國的監管政策與國際標準接軌。
2我國監管機構要加強與其他國家監管當局的交流與合作,促進雙邊監管當局的信息共享,提高監管的協調性。我國監管機構與其他國家監管當局之間可以通過簽署信息交換協議的方式,就雙方相互提供信息以及向第三方提供監管信息等內容達成諒解,并在此基礎上,就雙方對跨國金融活動的監管協調與合作達成一致意見,建立制度化的監管合作關系,提高對跨境金融活動監管的有效性。
3加強對資本流動的監管合作,提高金融體系的穩定性。國際間的資本流動特別是短期資本流動使金融風險在國際間轉移的速度加快,大量金融創新工具的運用更加快了風險的擴散,各國監管機構之間要加強對資本流動的聯合監控,密切合作,防止資本流動給金融體系帶來不穩定的因素。
4加強金融監管人才的培訓合作,提高監管水平。我國應積極通過國際合作,互相交流監管經驗,并與監管水平高的國家合作,共同培訓監管人才,如通過派員到他國的監管當局跟班學習、共同舉辦金融監管國際研討會以及參加國際金融組織活動等形式,進一步提升我國監管人員的專業水平。
(六)建立我國統一監管體制
在我國的現階段,金融機構和金融業務仍然以分業經營為主,混業經營還沒有占據主導地位,由央行牽頭建立金融監管部門的協調機制能夠解決分業監管中出現的問題。但是,隨著混業經營范圍的拓展和業務交叉的深入,混業經營與分業監管的矛盾會越來越突出。因此筆者認為,由央行牽頭建立監管部門的協調機制是一種過渡性制度安排,我國最終還要走向統一監管。
文章摘要:次貨危機警示我國金融監管:在金融混業經營的趨勢下,必須建立完善的監管協調機制,而完善的協調機制有賴于一個良好的組織結構。有基于此,本文認為,針時我國分業監管格局下的協調機制存在的問題,應該建立公一私復合監管的組織結構。
一、問題的提出
2010年達沃斯經濟年會上,金融監管成為人們討論的的焦點。次貸危機引發的全球性金融海嘯給各國金融監管當局上了生動的一課,改革現有的金融監管機制,特別是強調對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重視,已經成為國內外眾多專家學者的共識。然而,對于如何構建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組織結構,不同的學者看法不一,但大多數是強調要進一步發揮政府公共監管機構的作用,而對于私人監管機構的媒體,獨立評級機構等卻很少提及。本文認為,構建有效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組織結構,離不開私人監管部門,只有將公共監管與私人監管相結合,構建公一私復合監管的組織結構,才成真正發揮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作用。
公一私復合監管的理念最早是應用于保險業,后來不斷擴展到整個金融業,其就是讓私人部門來幫組衡量公共部門的監管要求,并充當應對監管者與銀行業相勾結或掩蓋事實的制約力量。我國現有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主要是建立在“一行三會”的政府公共監管部門之上,代表私人監管的存款保險機構,獨立資信評級機構才剛剛起步,都很不完善。私人監管部門的缺位使得公共監管部門失去了一個外部監督的力量,金融監管協調成了純粹的政府公共監管部門間的內部“行政調整”,這制約了監管協調機制的有效性,以及金融市場的公正,公平,公開。
二、我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組織結構缺陷
我國現有的金融監管協凋機市}J主要提:建立在“一行三會”的公共監管機構之間,然而,在金融市場不斷創新的今天,公共監管在監管協調方面的不足引起了人們的擔比:
(一)部門利益嚴重
我國的監管協調機制建立在“一行三會”的分業監管格局之下,但近些年來,隨著金融全球化加快,金融業務不斷創新,金融業逐漸由分業走向混業經營。我國加人WTO后,金融市場變得更加開放,國內金融機構為增強自身競爭力逐步嘗試混業經營。在政績為先的行政文化驅使下,各監管機構為了促進自身部門利益的發展,一方面鼓勵業務上的創新,突破自身領域,不斷與其他部門形成業務交叉;另一方面又出于風險的考慮在監管方式和監管標準方面各執己見,各行其是,導致監管重疊和監管不一致,增加了協調的難度。
(二)部門間具體安排不完善
一是聯席會議安排不完善。盡管在2004年,中國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就聯合公布了《三大金融機構銀行業監管分工合作備忘錄》,然而,從實踐的效果上看聯席會議制度并不盡如意,監管真空和重復監管仍然大量存在。這一方面是因為聯席會議的參與主體過于狹小;另一方面是聯席會議的權威性不夠,協調后達成的安排沒有法律約束力。二是信息收集的渠道,方式及標準不統一,導致監管部門間的信息不對稱,重復檢查、重復處理,監管合力不大。
(三)部門內存在“道德風險”
監管“俘獲說”認為,監管措施在實行之初可能還是有效的,但隨著時間的推移,當被監管者變得對立法和行政的程序極其熟悉時,情況開始變化,監管機構會逐漸被它所監管的行業控制和主導,被后者利用來給自己謀求更高的收人。金融業是個高回報率的行業,資本的逐利性,使得擁有特許經營權的監管者,特別是一些監管高層容易與相關金融機構形成龐大的利益鏈條,2008年6月證監會前副主席“事件”以及受“事件”連帶出來的“肖時慶”案、“涌金系”案就是例證,這嚴重削弱了防"i周的效果。
(四)部門的行政色彩過于濃重
在進行監管協調時,協調的主體過于單一,都是政府性公共監管部門,協調的行政色彩過于濃重,私人監管部門,如獨立資信評級機構,新聞媒體等沒有參與其中。參與協調的主體過于單一使得協調的內容過于狹隘,協調的信息不充分也不全面,隱藏的問題不能及時發現,降低了協調措施的針對性和科學性。
三、措施建議
由于公共監管存在問題,本文認為進行金融監管協調應充分發揮私人監管機構,如獨立的評級機構,體等的作用,將公共監管與私人監管相結合,建立公一私復合監管的組織結構。
1、要放寬獨立評級機構參與監管評級的限制,鼓勵其參與金融監管協調。信用評級應該是個包括多個角度評價的體系,不同的評級機構評定的側重點不盡相同,從各自的角度對金融機構做出評價也不一樣,這樣才能夠促成對金融機構全方位認識。針對我國獨立評級機構的現狀,本文認為一是要進一步為資信評級機構的發展創造條件,放寬商業評級機構的市場準人限制,打破“玻璃門”和“彈簧門”,或者適當引進境外著名評級機構進行參股,提高我國資信評級機構的專業性和權威性。二是保證資信評級機構的獨立性,完全按市場來運營。
2、要重視網絡媒體的監督作用,可以賦予這些社會中介機構直接向相關監管部門呈送意見的權利,并為其開設呈送意見的專門渠道,以便保障社會監督不受政治因素的左右和干擾。
論文摘 要 本文針對美國金融監管改革法案及特定的經濟金融環境,剖析改革方案實施的效應及其局限性,對金融改革新方案的缺陷和盲點提出自己的觀點認識,針對其具體局限性,提出改進措施,進而提出了歷史辯證的看待美國金融改革法案原則。
一、美國金融改革歷史上的兩大變革及效應與局限分析
(一)20世紀30年代-90年代前期:金融分業經營時期
從20世紀20年代開始,美國的重工業迅速發展,證券市場出現前所未有的繁榮。企業實現了大量的直接融資,金融機構也將大量貸款投放股票市場,引起了股市泡沫。美國國會于1933年通過了《格拉絲-斯蒂格爾法案》,第一次明確了商業銀行與投資銀行的分業。隨著時間的推移,該法案形成的分業格局使得商業銀行利潤下滑,與金融發展形勢不相符合,成為銀行向其他金融領域拓展的主要障礙。
(二)20世紀90年代后期至金融改革法案誕生前:金融混業經營時期
進入20世紀90年代后,美國銀行界為了生存和發展,對《格拉絲-斯蒂格爾法案》所導致的缺陷進行了深刻反思,并開始想方設法避開分業經營的法律障礙,通過兼并投資銀行和金融創新等手段向證券業滲透,直至廢除《格拉絲-斯第格爾法案》,并制定了《1999年金融服務法》。從30年代初到90年代末整個金融業的歷史,它不僅僅是一場金融制度的變革,更是一個金融機構競爭與整合、金融服務理念革命的過程。
二、美國金融監管改革法案的形成及其主要內容
為了恢復金融新秩序,填補監管空缺,2010年7月21日,美國總統奧巴馬簽署了金融監管改革法案——《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標志著歷時近兩年的美國金融監管改革立法完成,華爾街正式掀開新金融時代序幕。新法案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成立金融穩定監管委員會,負責監測和處理威脅國家金融穩定的系統性風險。
第二,在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下設立新的消費者金融保護局,對提供信用卡、抵押貸款和其他貸款等消費者金融產品及服務的金融機構實施監管。
第三,將之前缺乏監管的場外衍生品市場納入監管視野。大部分衍生品須在交易所內通過第三方清算進行交易。
第四,限制銀行自營交易及高風險的衍生品交易。在自營交易方面,允許銀行投資對沖基金和私募股權,但資金規模不得高于自身一級資本的3%。在衍生品交易方面,要求金融機構將農產品掉期、能源掉期等風險最大的衍生品交易業務拆分到附屬公司,但自身可保留利率掉期、外匯掉期等業務。
第五,設立新的破產清算機制,由聯邦儲蓄保險公司負責,責令大型金融機構提前做出自己的風險撥備,以防止金融機構倒閉再度拖累納稅人救助。
第六,美聯儲被賦予更大的監管職責,但其自身也將受到更嚴格的監督。
第七,美聯儲將對企業高管薪酬進行監督,確保高管薪酬制度不會導致對風險的過度追求。
三、美國金融監管改革法案實施效應及其局限性
由于此次金融改革法案,將涉及金融市場的所有領域,同時影響到消費者將如何獲得信用卡和抵押貸款,會降低實體經濟活躍程度,實施之后的效應有:
1.降低銀行凈利潤并危機經濟復蘇。新金融監管法案相關規定致使手續費下降、成本上升且在資本金等方面設限,這可能會給銀行業凈利潤帶來巨大負面影響。
2.對備受爭議的信用評級機構經營模式未形成有效監管。債券發行機構向評級機構付費給金融產品定級,這種模式存在潛在的利益沖突,即評級機構為保證業務量可能會提高其客戶的產品信用評級。
3.對處在政府托管狀態的房利美和房地美涉及不多,美國房地產金融系統改革沒有被納入其中。
4.沒有明確薪酬制度如何改革。由于“無上限獎勵與有限懲罰”的畸形激勵機制,高管的薪酬與長期風險脫離等不合理制度的存在,并未明確如何改革。
5.“大而不倒”的經典難題并未得到解決。金融機構的倒閉具有系統性風險,深諳此道的金融機構高管往往會挾持公眾利益,而這一難題也許不能像法案中預見的那樣順利解決。
6.新法案不能有效防范金融機構管理層過度投機。新法案只是要求沒出問題的金融機構要承擔政府挽救倒閉金融機構的成本,對防范金融機構管理層過度投機的道德風險,效果不大。
7.造成華爾街人才流失。法案取得的微小“成果”便是損害競爭,迫使華爾街“人才流失”,這反而會有利于美國以外的商業和投資銀。
總之,美國的金融改革新法案寬泛但不夠深入,對一些根本性的體制癥結卻雖有觸及但并未深析。另外,過于繁瑣的監管和審查,不僅會降低金融效率,也會創造新的尋租空間。
四、歷史辯證的看待美國金融監管改革法案
新法案是上世紀“大蕭條”以來美國政府對金融業和市場監管進行的最大規模“修理”,經過這次整合之后,美聯儲等監管機構的權力得到了加強。但該法案是不完美的法案,是經過折中、妥協的產物。另外,這次法案對于宏觀的系統風險有了一個統一監管的機構,這一點是原來金融框架里面沒有考慮的。有了這樣的宏觀監管機構提供了一個渠道,是一個積極的發展。
對中國有借鑒意義的是,該法案賦予美國監管當局更多的權力來終結那些經營不善的大型金融公司,尤其是那些造假和誠信記錄不良的公司,當然,前提是有相對較完善的權力制衡機制;另外,法案要求金融市場更多的透明度,這也要求金融的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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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總理曾經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指出,要切實加強和改進金融監管,健全監管協調機制,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國家金融穩定和安全。就如何完善我國金融監管體系,促進我國金融安全,提出了自己的建議。
1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發展歷程與現行問題
(1)1983年,工商銀行作為國有商業銀行從中國人民銀行中分離出來,實現了中央銀行與商業銀行的分離,從而使人民銀行集金融監管、貨幣政策、商業銀行職能于一身的金融管理體制宣告結束,現代金融監管模式初步成形。當時,人民銀行作為超級中央銀行既負責貨幣政策制定又負責對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進行監督。這時的專業銀行雖然對銀行經營業務有較嚴格的分工,但并不反對銀行分支機構辦理附屬信托公司,并在事實上成為一種混業經營模式。1984~1993年,混業經營、混業監管的特征十分突出。
(2)20世紀90年代,隨著金融衍生產品的不斷增加,以及資本市場和保險業的迅速發展,1992年10月26日中國證監會成立;1998年11月18日,中國保監會成立,進一步把對證券、保險市場的監管職能從人民銀行剝離出來;2003年初銀監會的成立,使中國金融業“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框架最終完成,由此形成了我國“一行三會”的金融監管體制。
由于我國的金融監管機構成立時間短,監管經驗少,對市場的風險控制能力較差,監管仍處于事后監管,不能實現超前性和預警性,監管機構仍處于被動應付的地位。在分業體制下,監管部門之間各自為政,協調性較差,容易造成相互間的爭奪控制權或責任推諉,在監管中出現重復監管或監管真空。針對監管體制中存在的缺陷,在金融監管改革過程中,應首先建立金融監管的合作制度,使三大監管機構在各自獨立行使監管職能的同時,有效地協調彼此之間的權責,提高監管質量和效率。其次,強調金融機構內控制度建設,加大對金融機構創新業務內控制度的檢查監督力度,督促金融機構完善創新業務的操作制度,防止金融創新的衍生風險。
2建立與完善金融風險預警機制,構建一套全面的監管信息系統
考慮到一些金融市場不夠發達國家的情況,巴塞爾委員會有針對性地提出了一些建議。這些建議中有一點特別值得注意,即在金融市場不夠發達的國家,由于市場約束作用微弱,公開信息披露并不能促進市場監督發揮作用。因此,監管當局應建立一套全面的監管信息系統,以彌補公開信息披露的不足。
(1)應建立強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和真實性責任追究制度。為確保監管數據真實可靠,金融機構必須按要求報送有關報表、報告,對于要求披露的信息,必須按要求披露。主要簽字負責人對有關報告、報表以及其他信息的真實性負責,發現虛假行為,要追究簽字負責人責任。
(2)加強對金融機構金融工具、金融業務創新的監控,建立一套科學的金融風險識別、預警和評估方法體系。實現對金融風險的動態分析和綜合評估,及早向金融機構發出風險預警信號,確定動態觀察指標,提出防范和化解風險的預備方案,及早采取防范和控制措施。此外,還應把握好監管的力度,避免抑制銀行的制度創新。
(3)加快金融監管信息系統的網絡化建設。一是要加快各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監管信息的網絡化建設,實現系統內部業務發展與監管信息同步反饋;二是加快監管當局的監管信息網絡化建設,改善信息傳遞方式和速度,創造條件實現監管部門與監管對象業務系統的信息聯網,使金融機構的原始信息真實反映到監管部門,增強信息的透明度和準確性,以動態觀察與分析監管對象經營活動的合規性和風險情況;三是加快監管當局之間的監管信息網絡建設,以實現金融監管信息共享,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3學習國外立法經驗,改進風險監管法規,切實提高立法質量
我國的金融監管立法在一定程度上滯后于實踐的發展,需要立法機關和相關的監管部門共同努力,加快立法進程。以銀行業監管為例,未來一段時間應在政策性銀行和郵政儲蓄機構、信托業和融資租賃業、不良資產處置、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存款保險等方面推動中國的銀行業監管立法。在立法過程中,應進一步加強規劃性,增強系統性,提高針對性,強化操作性,切實提高立法質量。我們應當重視借鑒國際銀行業監管的良好實踐,采用國際最佳做法,充分利用國際社會的銀行監管和立法經驗,加強和改善我國銀行業的信用風險管理、利率風險管理、流動性風險管理和操作風險管理。同時,我們應從保護廣大投資者利益出發,加強我國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證監管部門對金融市場實行統一管理和有效監督,創造一個真正公開、公平、公正、安全的金融市場。
(1)實行功能性監管。功能性監管是指中央銀行同其他功能監管者(包括證券交易委員會、商品交易委員會等)相互配合,共同識別單個金融實體的風險以及整個金融持股公司的整體風險。同時著力提高金融監管的專業化水平;加強銀行、證券、保險三大監管機構之間的溝通,健全協調機制;以銀監會作為金融集團的主要監管機構或監管協調機構,負責集團整體的資本充足比率監管,并確保信息在各監管機構之間的及時交流和有效溝通。
功能性監管有兩大優勢:首先,在分業監管條件下,金融監管機構各自為政,相互之間的協調、溝通比較困難,監管效率不高,監管成本增加,隨著金融市場的不斷發展變化,金融監管機構一體化(即統一監管)應比分業監管更為有效。其次,金融機構的混業經營現象已經越來越普遍、甚至成為一種趨勢,尤其是通過并購產生了眾多的金融集團,在這種背景下,建立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能夠全面覆蓋各類金融機構,堵住金融監管漏洞。
【關鍵詞】金融危機改革雙峰監管模式
危機引發制度的變革和改進。20世紀30年代的經濟大蕭條確立了金融分業經營制度;20世紀70年代西方世界遭遇經濟的滯脹,使得金融業重新回到混業經營時代。2008年由美國次貸危機告訴我們建立一種金融監管制度,使得在將來危機爆發時能夠處于可控范圍之內,成為當前金融制度改革的主要目標。對于金融業尚不成熟的中國,改革當前金融監管制度成為當務之急。本文結合我國金融監管的現狀和問題,建議可以在我國金融業建立雙峰監管模式,按時間劃分,短期內建立監管機構或者監管部門之間的協調機制,中長期建立統一的金融法制和監管機構,形成中國特色的雙峰監管模式。
一、我國金融監管模式的現狀和主要問題
(一)金融監管機構協調機制不健全
我國目前的分業監管模式對我國金融分業經營起到了功不可沒的作用,可隨著我國金融業混業經營趨勢的不斷加強,分業監管模式已不能像以前一樣起到良好的作用。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三家金融監管部門曾頒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和政策來加強各部門之間的溝通,但只停留在表面上,沒有形成良好的協調機制。加之中國人民銀行在監管過程中沒有起到牽頭的作用,導致實際操作中沒能達到信息的有效共享與溝通,因此并沒有起到預想的作用。
(二)沒有統一的金融監管法制和監管機構
就目前來看,我國沒有統一的金融監管法制。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各司其職,雖說在各自領域都頒布了相應的監管法律,但相互之間的滲透性基本沒有。隨著我國混業經營趨勢的不斷深化,以金融集團的發展為例,缺少統一的監管法制必然會造成監管的缺失或重疊,帶來不必要的隱患,這樣下去不利于我國金融業的健康快速發展。因此建立統一的監管法制和監管機構勢在必行。
二、我國監管模式的制度設計――雙峰監管模式
隨著我國金融業混業經營趨勢的發展,我國目前“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模式存在著監管重疊與監管真空,這一點已經被美國次貸危機證明。重構我國的金融監管制度有其絕對的必要性,根據我國現有金融經營模式,不必急于求成,而應該在經營模式由分業經營向混業經營不斷過渡的同時,逐步建立起混業經營下的法律法規和相應制度。這樣漸進式的改革方式可以避免激進式改革帶來的不利后果,還可以減少不必要的成本。在探索中逐步改革,更容易被我國現有金融發展狀況所接受。此外,監管法律的改革是一項長期的的任務,漸進式的改革適應監管法律法規的逐步完善。
(一)短期內建立監管機構或者監管部門之間的協調機制
無論在任何金融監管模式下,總會存在監管機構或者監管部門之間的對立關系,應當通過建立監管機構或者監管部門之間的協調機制解決此種現象,使得金融監管處于更加有效的運行狀態。有關部門針對金融監管體系的有效運行陸續頒布了一系列法律制度,但大部分法律制度或會議倡導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根本沒有得到落實,導致了我國的金融監管的整體效率不高。
目前情況,雖然在我國暫時不適合采用統一監管模式,但我們可以通過加強金融監管部門之間的協調機制來完善金融監管的功能。我國的監管部門除了“一行三會”之外,還有國家發改委、國家外匯管理局等多個政府機關。目前的這種構架,缺乏有效的激勵機制和懲罰制度。各個監管機構之間沒有形成有效的溝通鏈條,僅僅是在本部門或本行業完成相應的任務,缺乏協調機制,導致了監管的效率低下。從這一層面上將,我國應盡快建立監管機構或者監管部門之間的協調機制,加強各機構或部門之間的聯系與溝通,保證工作人員監管過程中做到不懈怠、不耽誤、不閉塞。在以往的監管過程中不難發現,有些綜合性的金融產品需要證監會、銀監會或更多其它監管部門的審批才能上市。存在著這樣的問題,在證監會審批后相應文件就滯留在這里,而沒有傳送到下一個監管部門繼續進行審批,結果一個綜合性金融產品的上市需要非常漫長的等待。這充分證明了我國目前的監管模式缺乏有效協調機制,導致了監管效率的低下。針對此類問題,各個監管部門可以建立定期聯席會議制度并簽訂相應的正式法律文件。比如規定對于在最長規定期限內仍對自己負責的審批不給予答復的,會做出相應的經濟處罰或行政處罰。
中國人民銀行在我國的金融監管部門中處于舉足輕重的地位,可以通過修改相應的法律法規,把所有監管部門納入到整個協調機制中來,通過確定整個協調機制的執行主席、負責金融業監管信息的執行主席等,從而建立起具有中國特色的監管機構或者監管部門之間的協調機制,來更好的應對我國現有金融集團和綜合金融業務等方面的監管問題。
(二)中長期建立統一的金融法制和監管機構
針對我國目前的金融監管狀況,在短期內建立監管機構或者監管部門之間的協調機制,這適應了我國金融市場的發展趨勢,但長期內建立統一的金融法制和監管機構才是我國金融監管的終極目標。我們應該由目前的“分業經營,分業監管”逐步到“混業經營,分業監管”最后再到“混業經營,統一監管”。上一部分我們已經闡述,短期內先建立健全各個監管部門之間的協調機制,加強監管部門的聯系和溝通,提高監管的效率。在這一目標實現后,我們應逐步完善我國金融監管的法律法規,建立統一的金融法制,使得監管者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在法律條件允許后,建立統一的具有中國特色的雙峰監管模式。
上面提到的“一行三會”的協調機制在短期內可以彌補分業監管帶來的監管缺失或監管重疊,但由于缺乏必要的激勵和懲罰機制,僅通過協調達到的信息交流與溝通遠遠不能滿足金融業發展的需要。若要使信息溝通的效用達到最大化,可以把審批同種屬性工作的監管部門、需要相似監管信息的部門以及同一類監管職權的部門合并到一起,形成一個統一的較為綜合性的監管機構。因此在未來中國金融監管部門的布局上,我們可以借鑒澳大利亞的雙峰監管模式。在中長期監管改革中按照以下三個步驟逐步進行改革。
第一,從法律的制度上,將現有的分散的屬于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及各個行業的獨立法律法規合并成統一的一部《金融機構統一監管法》,無論是銀監會、證監會還是保監會以及其他專業監管機構,必須在《金融監管機構統一監管法》的規定下開展工作。這樣可以有效避免系統性風險的發生。通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及其他相關的金融產品與金融服務法律法規,形成一部統一《金融產品與金融服務法》,各金融監管機構必須依照該法規定,監督此行業所提供的金融產品與金融服務,保障投資者和消費者的正當利益不受損害。
第二,在《金融機構統一監管法》和《金融產品與金融服務法》實行適當時間后,再對監管機構進行調整。保留現有的銀監會審慎性監管職能,將屬于證監會和保監會的審慎監管部門全部合并到銀監會的監管部門之中;與此同時將銀監會和證監會中關于監管公平性競爭、市場行為和金融產品服務部門合并到保監會之中。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雙峰監管模式的框架,并以此框架作為我國金融監管模式的核心機構。
最后,在雙峰監管模式之外,我們應積極發揮人民銀行的作用,積極聯合國家外匯管理局等其他監管部門,構建更加全面的審慎監管模式。主要監管的對象是大型金融集團的風險預警、市場參與各方的資產負債狀況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的結構和風險狀況等。通過搭建全方位的信息溝通和風險預警的綜合協調機制,最終建立起基于審慎性監管的具有中國特色的雙峰監管模式。
三、結論
我國金融監管改革的道路可以學習和借鑒澳大利亞的雙峰監管模式。雙峰監管模式,第一,有效避免市場所產生的風險,由保監會負責金融機構的保險發行、交易監管和消費者權益保護,這種模式更容易被我國現實情況接受。第二,關注系統性風險,由銀監會負責商業銀行與其他金融機構的審慎監管;采用漸進式改革的方法,按照時間長短分為兩個步驟進行,短期內建立監管機構或者監管部門之間的協調機制來適應金融混業經營所需的金融監管;在中長期中對金融監管法律法規進行統一修訂,再對現有監管部門進行整合,以保證金融監管改革過程中的安全性和穩定性。
參考文獻
[1]黃桂良.次貨危機背景下對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問題的思考[J].特區經濟,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