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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貨物運輸管理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3-10-02 08:5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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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貨物運輸管理

第1篇

【關鍵詞】危險貨物;管理;對策

道路運輸是危險品的主要運輸途徑之一,危險品在運輸時,存在著巨大的潛在危險性,一旦發生事故,將造成嚴重后果,給人民、社會、環境造成嚴重傷害。據統計,近幾年我國每年道路運輸危險品貨物在2億噸左右,其中劇毒氰化物就達幾十萬噸,易燃易爆油品類達1億噸。隨著貨運量的攀升,事故數量和危害也在不斷上升,給危險品所經過地區的安全帶來不可忽視的威脅。因此,如何降低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事故風險,提高人員的素質,確保危險貨物運輸安全,對社會穩定和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1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近年來,各省市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的相關法規、規章,組織開展了系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專項整頓活動,并出臺了相應的管理制度和相關標準,取得了不少成績,但仍存在著一些問題。

1.1 多頭執法,行政效率低下

交通部門的交通稽查與公安部門負責交通安全管理交警等執法同時存在,都有上路檢查、實施行政處罰的權限。多頭執法在增加行政管理成本的同時,也加大了被管理者的負擔,降低了交通運輸的效率。特別是在普通公路上,由于在同一個行政區域內,不同隊伍同時開展執法檢查,而這些執法隊伍又是區域分割的,危險貨物運輸車輛行使過程中很可能被多次攔車檢查,造成人為的交通不暢,使危險貨物在途時間過長,運輸效率降低,造成不必要的多余路邊停車,有些檢查地點本身就不宜危險貨物車輛停車,進一步增加了危險性。同時,政府部門之間在交通管理上的職能交叉問題也比較突出。

1.2 危險貨物運輸企業規模小,管理不到位

雖然交通部《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要求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企業必須具有十輛以上專用車輛,但實際上很多企業的車輛都不足數,且相當一部分企業是用普通車輛抵充危險貨物運輸專用車輛的,而且掛靠的現象比較嚴重,增加了危險性。

1.3 應急處理機制不健全

一是應急救援流于形式,應付檢查,從業人員在緊急狀態缺乏有效的應急反應能力和經驗。二是部分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操作規程和應急預案不規范,或者雖有相關預案但可操作性差。一些企業的應急預案,就是啟動了也不起作用,預案制定的本身就缺乏科學性。而有些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同時承擔著多種理化性質不同的危險化學品運輸,但操作規程和應急預案往往都只有一個,沒有根據所運輸的危險化學品不同的理化性質制定不同的操作規程和相應的應急預案,使得操作規程和應急預案缺乏可操作性。三是很多企業從未開展過應急預案的演練,一旦發生險情,必將難以應付,最終導致事故發生。四是企業缺乏必要的應急救援設施和設備。

1.4 從業人員隊伍素質普遍較低

雖然《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要求“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考試合格,取得相應從業資格證。”但目前從業人員整體文化素質低,尤其在企業中缺少經營管理、安全管理、機務管理的專業人才。與現代道路危險品貨物運輸的智能化要求尚存在著一定的差距。從業人員文化素質低,專業知識接受不了,連最基本的化學符號都不認識,再加上安全意識差,法制觀念不強,只管盲目運輸和裝卸。危險品貨物運輸車輛雖全部安裝了GPS衛星定位系統,但相當部分車輛沒有較好運用,成為一種擺設。押運人員有時根本不知道自己的工作職責,既無應變能力,更無有效地應變措施,只會拿著運單和貨物清單辦個交接手續,是一個名副其實地陪駕員。

2 加強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對策建議

針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中出現的問題,以及今后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市場發展的需要,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完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

2.1 理順危險貨物運輸管理體制,強化部門協作

按照國務院關于相同或相近的職能交由同一個部門承擔的要求,界定道路運輸行政管理機構與其它部門之間在危險貨物管理領域職責分工,對目前存在嚴重的多頭管理、職責交叉等突出問題逐步予以解決。按照政企分開、權責一致,統一、精簡、高效的原則,理順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體制,解決目前交通運輸部門與公安部門關于車輛檢測、汽車檢測站、車輛通行等方面的職責交叉問題,理順交通運輸部門與工商、環境保護、公安、質檢、衛生等部門的職責交叉問題,逐步解決多頭管理問題,明確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職責范圍,是解決這一問題的關鍵所在。同時加強管理部門之間的信息溝通與交流,共同制定措施,實行整體聯動,形成管理的合力。

2.2 加強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與監督

根據《道路運輸條例》、《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的規定,應切實加強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技術管理,保證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維修質量。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完善的車輛技術管理制度,專用車輛應當按照國家標準《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GB13392)的要求懸掛標志,配備必須的應急處理器材和安全防護設施設備。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應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規范對貨運車輛進行定期維護,確保運輸車輛技術狀況良好。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維護作業項目和程序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護、檢測、診斷技術規范》( GB18344)等有關技術標準的規定執行,車輛應當到具備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條件的企業進行維修。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部門應嚴格規范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性能檢測方法和技術,監督檢測站的檢測行為和質量,確保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技術狀況良好。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技術檔案信息系統,對車輛實行動態管理。

2.3 加強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的安全管理考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的規定,建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的安全管理考核體系,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的安全管理進行考核,通過考核,創建健康、有序、優勝劣汰的道路運輸市場機制,引導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保障運輸安全。

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安全運輸方面的考核應包括以下內容:維修貨物運輸車輛的停車場地與設施的配備情況;從業人員的持證上崗情況;勞動保護制度的建立與實施情況;安全運輸責任制、安全運輸操作規程的建立與落實情況;車輛、設備及設施維修、監測、檢查制度的落實情況;事故應急處理預案的建立與演練情況;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安裝并正確使用GPS和行車行駛記錄儀情況以及GPS或行車記錄儀的數據解讀情況;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承運人責任險投保情況。

道路運輸主管部門可根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考核情況,制定相應的獎懲措施,對達不到考核標準的企業,須限期予以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應取消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資質。

2.4 推進衛星定位系統(GPS)科學使用

目前,浙江省所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均按照有關法規的規定,安裝了衛星定位系統(GPS),對車輛運行狀態進行實時監控,確保車輛運行安全。因此,應采取措施,促進全省衛星定位系統(GPS)信息的聯網監控,地方各級道路運輸管理部門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應在所有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安裝衛星定位系統(GPS)的基礎上,盡快實現從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到縣(市)、市、省的運輸管理部門間聯網監控,實現監控信息資源共享,消除監管盲點,全面提高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管理水平。

2.5 逐步提高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技能

結合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年度審驗舉辦從業人員培訓班,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法人、管理人員、從業人員進行以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和危險化學品包裝容器的使用、裝卸、運輸和發生事故后的處置等為主要內容的業務知識培訓;根據實際情況,規范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安全教育培訓制度,統一培訓教育記錄,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認真填寫培訓教育記錄。行業主管部門采取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檢查的形式,督促各危運企業的安全教育培訓做到內容、人員、時間的落實,使企業成為對從業人員再教育的主體;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根據安全生產形式及季節變化,邀請安全、交通、消防及化工專家到企業授課,講解有關危險品運輸方面的法律、法規及專業知識,提高從業人員的遵章守紀意識及操作技能。企業內部按月組織從業人員學習,宣傳各項政策法規,分析發生的安全生產事故。

2.6 建立健全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應急管理和事故施救網絡

重視應急管理在控制危險化學品運輸事故以及減少事故損失中發揮的重要作用。組織協調各類消防力量組建成訓練有素、裝備精良的應急救援隊伍,并經常舉行應急救援演習,以便事故發生后,能及時按照預定方案實施救援,在短時間內控制事故發展。這里需要各部門的緊密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完善處置程序,切實提高處置各類道路危險化學品運輸事故的成功率。一是通過各部門間的協調,研究分析道路危險化學品事故的類型和處置方案,并與有關危險品生產、貯存、經營運輸單位建立聯動程序,完善道路危險化學品運輸事故的處置方案,建立適合全省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事故應急救援體系。二是增添處置危險貨物緊急事故的專用裝備,如起重車輛、捆綁式堵漏帶等,為處置各類事故、參加社會搶險救援提供有力的物質保障;三是加強對特勤專勤人員的培訓,增強處置突發事故的能力。同時,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還應從不同層次上加強事故應急演練,提高化學危險品運輸事故救援能力。

【參考文獻】

[1]王琳.我國道路運輸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對策研究[D].長安大學,2005.

第2篇

目前,全市現有危險貨物運輸企業12家,其中經營石油4家、液化氣3家、液氯1家、爆炸品2家、其他2家,運輸車輛394臺(自有189輛、掛靠188輛),GPS安裝率100%、從業人員1000多人,年運輸貨物200萬噸左右。從運輸路線看,長期在我市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車輛占60%,其余均在市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在新《安全生產法》出臺前,我市的危險貨物運輸行業安全管理主要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危險貨物運輸包裝通用技術條件》等法規、規章、標準,依法管理各個環節工作。在具體的管理措施上, 對危險貨物運輸企業管理主要以“三關一監督”為抓手,即嚴格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準入關,運輸車輛準入及技術管理關,從業人員(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的準入關, 以及加強對危貨裝載的監督。通過幾年的規范,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基本實現了企業化、專業化、信息化經營, 車輛技術條件提高,運輸及裝卸設施改善,從業人員持證上崗, 企業規范經營,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管理水平有了較大提高, 最大限度地降低安全事故隱患。 

二、危險貨物運輸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危險貨物運輸企業規模較小 

雖然交通部9號令《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要求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企業“必須具有十輛以上專用車輛”,但目前有相當一部分企業是用普通車輛抵充危險貨物運輸專用車輛的,而且掛靠的現象比較嚴重。真正能提供多品種、大批量危險貨物運輸的企業還不多。 

(二)運輸設施相對比較落后 

一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折舊年限過長,老舊車輛、帶病車輛大量存在,車輛技術狀況較差,專業運輸車輛少,有的車輛由于年使用年限超過7年定為二級車后,雖然運輸管理部門不再發放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道路運輸證》,但有不少車輛繼續在營運。二是,運輸設備和安全設施的專業維修缺乏專業技術人才、維修技術標準和維修定額標準等。目前我市附近還沒有專門的定點的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廠。 

(三)從業人員素質普遍較低 

一是,掌握危險貨物運輸業務知識的運管人員偏少,而且只限于專職危險貨物運輸管理人員中,而很少對具體在現場管理中的稽查人員進行危險貨物運輸基礎知識培訓。二是,從業人員缺少專業業務知識。駕駛員、押運人員、裝卸人員是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的主體,建立一支高素質的從業人員隊伍,對保障危險貨物運輸安全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四)市外過境車輛監管難度大 

據不完全統計,近幾年我市發生的危險貨物運輸車輛事故60%都是過境車輛。該類危化品車輛駕駛員普遍不熟悉我市規定的限行時間段,導致運輸車輛在禁止通行時間進入我市,或是未按規定準時駛離。同時伴有超載超速行駛等違法行為,極易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應當作為從嚴管控和從嚴查處的重中之重 

三、加強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對策 

(一)對危貨運輸車輛強制安裝GPS定位系統 

要嚴格執行法律法規相關規定,制定和出臺必要的強制措施,今后凡申請辦理和換發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許可證的企業及其車輛,都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安裝GPS系統,否則將依法吊銷企業及其車輛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許可資質。 

(二)通過法制建設逐步規范危運市場秩序 

在國家對危運管理工作框架性法規的基礎上,結合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這個子行業的特殊性,應盡快出臺一套適合危運管理的行政法規,對市場進入、退出、安全監管及法律責任予以明確,對運輸、托運、裝卸、倉儲等各個環節加以規范,確保危運管理工作有法可依。 

(三)定期進行安全評估,加強運輸企業管理 

《道路運輸條例》頒布實施之后,對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開展安全生產評估成為當務之急。評估應包括運輸企業的安全生產機構、安全生產制度、培訓和教育、事故防范、運輸安全管理、車輛技術管理、駕駛員安全管理、事故管理等八項制度。通過評估來規范市場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對不能實現安全生產的企業要清理出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市場,有效控制事故的源頭,遏制事故的發生。 

(四)提高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素質 

從事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要為從業人員學習和培訓創造條件,有計劃地提高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和技能水平,促進企業的整體運輸安全質量與經營管理水平。 

(五)強化巡查,確保規定落實 

應強制規定途徑我市過境的外市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須按公安機關指定的時間經由我市境內的高速公路過境。外市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白天不得進市區內行駛,確需進入市區的,須先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按公安機關指定的時間和路線行駛,且進入市區速度應控制在60公里/小時以內。 

參考文獻:   

[1]劉敏文[等]編著.危險貨物運輸管理教程.2008年版.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8. 

[2]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2005. 

第3篇

據了解,目前社會上對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是否可以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組織考試并核發相應的從業資格證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組織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并核發相應的從業資格證;另一種觀點認為,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能組織該項考試而且不能該類從業資格證。那到底行不行呢?法律規定究竟如何呢?

筆者通過認真研讀《行政許可法》《道路運輸條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和國務院關于加強從業資格培訓、考試管理的有關文件精神,認為組織危險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考試并核發從業資格證屬于設區的市級交通主管部門的行政許可職權,只能以設區的市級交通主管部門的名義組織該項考試、核發該類從業資格證,而不能以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名義組織該項考試和核發該類從業資格證。具體的法律規定及理由如下。

第一,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駕駛員、押運員、裝卸管理人員等從業人員核發從業資格證件屬于行政許可事項。《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指出,“提供公眾服務并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法》第十五條規定,“地方性法規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應當由國家統一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法》第五十四條強調,“實施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所列事項的行政許可,賦予公民特定資格,依法應當舉行國家考試的,行政機關根據考試成績和其他法定條件作出行政許可決定;賦予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特定的資格、資質的,行政機關根據申請人的專業人員構成、技術條件、經營業績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結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由此可見,且按照行政職權分類,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核發從業資格證件屬于明確的行政許可事項,不屬于行政確認或其他權力。

第二,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駕駛員、押運員、裝卸管理人員等從業人員核發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件的行政許可事項屬于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的法定職權,不屬于道路運輸管理的法定職權。《道路運輸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指出,申請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要“有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考試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第八條第(三)項要求“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考試合格,并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證。”《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第八條第二款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考試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每季度組織一次考試”;第十六條明確“申請參加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的,應當向其戶籍地或者暫住地設區的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第十七條明確“申請參加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人員從業資格考試的,應當向其戶籍地或者暫住地設區的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強調,“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件由設區的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發放和管理”。由此可見,且按照職權法定原則,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具備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核發從業資格證件的職權。

第三,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可以委托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實施行政許可,但必須以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名義實施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資格許可。《行政許可法》第二十三條明確,“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法定授權范圍內,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被授權的組織適用本法有關行政機關的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委托機關應當將受委托行政機關和受委托實施行政許可的內容予以公告。委托行政機關對受委托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并對該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受委托行政機關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許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許可。”由此可見,且按照依法行政原則,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實施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資格許可。

第4篇

第一條為規范道路貨物運輸和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活動,維護道路貨物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貨物運輸安全,保護道路貨物運輸和道路貨物運輸站(場)有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和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是指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具有商業性質的道路貨物運輸活動。道路貨物運輸包括道路普通貨運、道路貨物專用運輸、道路大型物件運輸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本規定所稱道路貨物專用運輸,是指使用集裝箱、冷藏保鮮設備、罐式容器等專用車輛進行的貨物運輸。

本規定所稱道路貨物運輸站(場)(以下簡稱"貨運站"),是指以場地設施為依托,為社會提供有償服務的具有倉儲、保管、配載、信息服務、裝卸、理貨等功能的綜合貨運站(場)、零擔貨運站、集裝箱中轉站、物流中心等經營場所。

第三條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

道路貨物運輸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第四條鼓勵道路貨物運輸實行集約化、網絡化經營。鼓勵采用集裝箱、封閉廂式車和多軸重型車運輸。

第五條交通部主管全國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經營許可

第六條申請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并經檢測合格的運輸車輛:

1.車輛技術要求:

(1)車輛技術性能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的要求;

(2)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載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2.車輛其他要求:

(1)從事大型物件運輸經營的,應當具有與所運輸大型物件相適應的超重型車組;

(2)從事冷藏保鮮、罐式容器等專用運輸的,應當具有與運輸貨物相適應的專用容器、設備、設施,并固定在專用車輛上;

(3)從事集裝箱運輸的,車輛還應當有固定集裝箱的轉鎖裝置。

(二)有符合規定條件的駕駛人員:

1.取得與駕駛車輛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2.年齡不超過60周歲;

3.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道路貨物運輸法規、機動車維修和貨物及裝載保管基本知識考試合格,并取得從業資格證。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業務操作規程、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駕駛員和車輛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等。

第七條申請從事貨運站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貨運站房、生產調度辦公室、信息管理中心、倉庫、倉儲庫棚、場地和道路等設施,并經有關部門組織的工程竣工驗收合格;

(二)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安全、消防、裝卸、通訊、計量等設備;

(三)有與其經營規模、經營類別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

(四)有健全的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八條申請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含設區的市所屬區運輸管理機構,下同)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申請表》(見附件1);

(二)負責人身份證明,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和委托書;

(三)機動車輛行駛證、車輛檢測合格證明復印件;擬購置運輸車輛的承諾書,承諾書應當包括車輛數量、類型、技術性能、購置時間等內容;

(四)聘用或擬聘用駕駛員的機動車駕駛證、從業資格證及其復印件;

(五)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申請從事貨運站經營的,應當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運輸站(場)經營申請表》(見附件2);

(二)負責人身份證明,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和委托書;

(三)經營道路貨運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證明;

(四)貨運站竣工驗收證明;

(五)與業務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專業證書;

(六)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和本規定規范的程序實施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和貨運站經營的行政許可。

第十一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道路貨運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貨運站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第十二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申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決定書》(見附件3),明確許可事項。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在《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上注明經營范圍。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貨運站經營申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許可決定書》(見附件4),明確許可事項。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在《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上注明經營范圍。

對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不予許可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三條被許可人應當按照承諾書的要求購置運輸車輛。購置車輛或者已有車輛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實并符合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向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道路運輸證》。

第十四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和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設立子公司的,應當向設立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經營許可;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設立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

第十六條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之日30日前告知原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并辦理有關注銷手續。

第十七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變更許可事項、擴大經營范圍的,按本章有關許可規定辦理。

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變更名稱、地址等,應當向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章貨運車輛管理

第十八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建立車輛技術管理制度,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規范對貨運車輛進行定期維護,確保貨運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貨運車輛的維護作業項目和程序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護、檢測、診斷技術規范》(GB18344)等有關技術標準的規定執行。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指定車輛維護企業;車輛二級維護執行情況不得作為路檢路查項目。

第十九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定期進行貨運車輛檢測,車輛檢測結合車輛定期審驗的頻率一并進行。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在規定時間內,到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按照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和《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質量限值》(GB1589)的規定進行檢測,出具全國統一式樣的檢測報告。并依據檢測結果,對照行業標準《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198)評定車輛技術等級。貨運車輛技術等級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

車籍所在地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將車輛技術等級在《道路運輸證》上標明。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貨運車輛進行審驗,每年審驗一次。

審驗內容包括車輛技術檔案、車輛結構及尺寸變動情況和違章記錄等。

審驗符合要求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道路運輸證》審驗記錄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一條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標準的設施、設備,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營運車輛技術檢測標準對貨運車輛進行檢測,對出具的車輛檢測報告負責,并對已檢測車輛建立檢測檔案。

第二十二條禁止使用報廢的、擅自改裝的、拼裝的、檢測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

第二十三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和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分別建立貨運車輛技術檔案和管理檔案,并妥善保管。對相關內容的記載應當及時、完整和準確,不得隨意更改。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車輛技術檔案主要內容為:車輛基本情況、主要部件更換情況、修理和二級維護記錄(含出廠合格證)、技術等級評定記錄、車輛變更記錄、行駛里程記錄、交通事故記錄等。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管理檔案主要內容為:車輛基本情況、二級維護和檢測情況、技術等級記錄、車輛變更記錄、交通事故記錄等。

道路貨物運輸車輛辦理過戶變更手續時,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將貨運車輛技術檔案完整移交。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經營者車輛技術檔案建立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對達到國家規定的報廢標準或者經檢測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要求的貨運車輛,應當及時交回《道路運輸證》,不得繼續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

第四章貨運經營管理

第二十五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核定的經營范圍從事貨物運輸經營,不得轉讓、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

第二十六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經常性的安全、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知識、操作規程培訓。

第二十七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其重型貨運車輛、牽引車上安裝、使用行駛記錄儀,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駕駛人員連續駕駛時間超過4個小時。

第二十八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要求其聘用的車輛駕駛員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

《道路運輸證》不得轉讓、出租、涂改、偽造。

第二十九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聘用持有從業資格證的駕駛人員。

第三十條營運駕駛員應當駕駛與其從業資格類別相符的車輛。駕駛營運車輛時,應當隨身攜帶從業資格證。

第三十一條運輸的貨物應當符合貨運車輛核定的載質量,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禁止貨運車輛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超限、超載運輸。

禁止使用貨運車輛運輸旅客。

第三十二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運輸大型物件,應當制定道路運輸組織方案。涉及超限運輸的應當按照交通部頒布的《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辦理相應的審批手續。

第三十三條從事大型物件運輸的車輛,應當按照規定裝置統一的標志和懸掛標志旗;夜間行駛和停車休息時應當設置標志燈。

第三十四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得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在受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運、憑證運輸的貨物時,應當查驗并確認有關手續齊全有效后方可運輸。

貨物托運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限運、憑證運輸手續。

第三十五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得采取不正當手段招攬貨物、壟斷貨源。不得阻礙其他貨運經營者開展正常的運輸經營活動。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貨物變質、腐爛、短少或損失。

第三十六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和貨物托運人應當按照《合同法》的要求,訂立道路貨物運輸合同。

道路貨物運輸可以采用交通部頒布的《汽車貨物運輸規則》所推薦的道路貨物運單簽訂運輸合同。

第三十七條國家鼓勵實行封閉式運輸。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等情況發生。

第三十八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制定有關交通事故、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以及其他突發公共事件的道路運輸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應急車輛和設備的儲備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第三十九條發生交通事故、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以及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統一調度、指揮。

第四十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價格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不得惡意壓價競爭。

第五章貨運站經營管理

第四十一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經營許可證核定的許可事項經營,不得隨意改變貨運站用途和服務功能。

第四十二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依法加強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產條件,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對出站車輛進行安全檢查,防止超載車輛或者未經安全檢查的車輛出站,保證安全生產。

第四十三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貨物的性質、保管要求進行分類存放,危險貨物應當單獨存放,保證貨物完好無損。

第四十四條貨物運輸包裝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貨物運輸包裝標準作業,包裝物和包裝技術、質量要符合運輸要求。

第四十五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的業務操作規程進行貨物的搬運裝卸。搬運裝卸作業應當輕裝、輕卸,堆放整齊,防止混雜、撒漏、破損,嚴禁有毒、易污染物品與食品混裝。

第四十六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價格規定,在經營場所公布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嚴禁亂收費。

第四十七條進入貨運站經營的經營業戶及車輛,經營手續必須齊全。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公平對待使用貨運站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禁止無證經營的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進站從事經營活動。

第四十八條貨運站經營者不得壟斷貨源、搶裝貨物、扣押貨物。

第四十九條貨運站要保持清潔衛生,各項服務標志醒目。

第五十條貨運站經營者經營配載服務應當堅持自愿原則,提供的貨源信息和運力信息應當真實、準確。

第五十一條貨運站經營者不得超限、超載配貨,不得為無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證照不全者提供服務;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為運輸車輛裝卸國家禁運、限運的物品。

第五十二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制定有關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應急車輛和設備的儲備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第五十三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建立和完善各類臺賬和檔案,并按要求報送有關信息。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五十四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和貨運站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職責權限和法定程序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十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重點在貨運站、貨物集散地對道路貨物運輸、貨運站經營活動實施監督檢查。此外,根據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實施監督檢查,但不得隨意攔截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不得雙向攔截車輛進行檢查。

第五十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交通部統一制式的交通行政執法證件。

第五十七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可以向被檢查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查閱和復制有關材料。但是,應當保守被調查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或者資料。

第五十八條道路運輸管理人員在貨運站、貨物集散地實施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貨運車輛有超載行為的,應當立即予以制止,裝載符合標準后方可放行。

第五十九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在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管轄區域外違法從事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將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處罰結果記錄到《道路運輸證》上,并抄告作出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第六十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違反本規定后拒不接受處罰的,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暫扣其《道路運輸證》等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頒發的相關證件,簽發待理證,待接受處罰后交還。

第六十一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對沒有《道路運輸證》又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明的貨運車輛可以予以暫扣,并出具《道路運輸車輛暫扣憑證》(見附件5)。對暫扣車輛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保管費用。

違法當事人應當在暫扣憑證規定時間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逾期不接受處理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依法作出處罰決定,并將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

(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

(三)超越許可的事項,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非法轉讓、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有關證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規定,取得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使用無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參加貨物運輸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按照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貨運站經營者已不具備開業要求的有關安全條件、存在重大運輸安全隱患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限期責令改正;在規定時間內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吊銷其相應的經營范圍。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吊銷其相應的經營范圍:

(一)強行招攬貨物的;

(二)沒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的。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按規定維護和檢測運輸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使用擅自改裝或者擅自改裝已取得《道路運輸證》的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貨運站經營許可,擅自從事貨運站經營的;

(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從事貨運站經營的;

(三)超越許可的事項,從事貨運站經營的。

第七十條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不按國家有關技術規范進行檢測、未經檢測出具檢測結果或者不如實出具檢測結果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一條違反本規定,貨運站經營者對超限、超載車輛配載,放行出站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違反本規定,貨運站經營者擅自改變道路運輸站(場)的用途和服務功能,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000元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七十三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報:

(一)沒有建立貨運車輛技術檔案的;

(二)沒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貨運車輛上安裝行駛記錄儀的;

(三)大型物件運輸車輛不按規定懸掛、標明運輸標志的;

(四)發生公共突發性事件,不接受當地政府統一調度安排的;

(五)因配載造成超限、超載的;

(六)運輸沒有限運證明物資的;

(七)未查驗禁運、限運物資證明,配載禁運、限運物資的。

第七十四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照本規定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違反規定攔截、檢查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的;

(五)違法扣留運輸車輛、《道路運輸證》的;

第5篇

一、工作目標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嚴格落實安全監管責任,加大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停放、裝卸作業等環節的集中整治力度,增強聯合執法合力,強化路面執法管控力度,實現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按規定時間、路線、速度通行,杜絕超速、超載、亂停亂放等違法違規行為,進一步規范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秩序,確保全縣道路交通安全。

二、組織領導

縣政府成立由縣政府黨組成員、公安局局長趙玉坤任組長,縣交通、公安、安監等部門主要領導為成員的危險貨物運輸集中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各鎮、經濟園區要成立相應的組織機構,并根據職責分工,以滿足工作需要為標準,組建集中整治專項工作隊伍,負責危險貨物運輸集中整治工作。

三、時間安排

全縣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集中整治工作從2016年1月上旬為集中整治動員部署階段;2016年1月15日至2016年9月30日為嚴格管理、嚴厲查處等違章違規集中整治階段;2016年10月1日至10月30日為清理取締非法停車場階段和督查驗收階段。

四、整治重點

按照“誰監管,誰負責”的原則,切實加強危險貨物運輸、交通秩序和裝卸環節的監管,防范危險貨物運輸車輛不按規定停放、超速、超載、違反操作規程等違法違規行為。

(一)危險貨物運輸企業

1.未經許可和超越許可事項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行為;

2.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自有車輛違規停放行為;

3.無資質人員非法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行為;

4.安全防護措施不全,或者未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行為;

5.未按規定維護或者檢測檢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及車載罐體行為;

6.未按規定安裝、使用衛星定位車載終端行為;

7.壓力容器和罐式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定期檢驗和維護保養情況。

(二)交通秩序

1.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超載、超速、違法停車行為;

2.使用安全技術條件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車輛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3.危險危化品運輸車輛未懸掛、噴涂警示標志,或者懸掛、噴涂的警示標志不符合標準要求的;

4.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不配備押運人員的;

5.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在城區道路不按指定路線、時間和規定速度通行的;

6.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非法改裝或偽裝的。

(三)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企業

1.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企業未建立和落實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出入廠區安全管理制度的;

2.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企業未落實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和從業人員資質檢查制度的;

3.危險貨物運輸車輛裝卸中未實施靜電接地的;

4.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企業裝卸現場未配備安全監護人員的;

5.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企業未落實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出廠檢查制度的。

(四)危險貨物運輸停車場

1.危險貨物運輸企業自有停車場地不符合《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有關要求的;

2.未取得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停車場許可,違法經營的。

五、整治措施

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各鎮、經濟園區要強化危險貨物運輸管理集中整治工作的組織領導,交通、公安、安監部門實施聯合執法,全面加強監管,同時,突出重點路段、重點區域和高峰時段的執法檢查,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嚴肅處罰。

(一)嚴格管理

1.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必須按規定及時年度審驗,嚴把危險貨物運輸市場準入關。

責任單位:縣交通局

配合單位:縣交警大隊

2.2016年3月10日前,完成衛星定位裝置正常使用,保持車輛運行實時在線的排查治理工作。

責任單位:縣交通局

配合單位:縣交警大隊

3.2016年3月15日前,對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企業裝卸作業規范標準執行情況進行全面的排查治理。

責任單位:縣安監局

4.加強重點路段、重點區域、重點時段的監督管理。

圍繞北方新材料產業園、得勝工業園區、吳家精細化工產業園、古城子生物質能化工產業園區等化工產業集聚區和危險貨物運輸企業的分布,要在305國道路、中心線等重點路段、重點區域開展集中整治。公安交通管理大隊、交通部門要加大對禁行路線、重點路段的執法檢查,確保每月不少于2次的聯合執法行動,強化對路面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管理。要保證重點時段的不間斷監管。

責任單位:縣交警大隊

配合單位:縣交通局

5.嚴格城區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通行路線的監督管理。

加強要對305國道—府前路—外環路早、中、晚高峰期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禁行的嚴格管控。

責任單位:縣交警大隊

配合單位:縣交通局

6.加快危險貨物運輸停車場建設。

2016年9月30日前,完成新建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停車場建設。

責任單位:

7.加強危險貨物運輸企業自有停車場管理。

2016年2月28前,完成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自有停車場地整治,對不符合條件的停車場,報請市運輸管理處吊銷經營許可。

牽頭單位:縣交通局

配合單位:各鎮、經濟園區

8.實施危險貨物運輸企業自有停車場對外開放。

2016年5月31日前,符合條件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自有停車場對外有償開放。

責任單位:縣交通局

配合單位:縣交警大隊、各鎮、經濟園區

9.加大取締非法停車場的力度。

2016年10月24日前,完成未取得許可的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停車場的清理取締工作。

責任單位:縣交通局

配合單位:各鎮、經濟園區

(二)嚴厲處罰

對危險貨物運輸集中整治中發現的下列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嚴肅查處:

1.未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超越許可事項的,責令停止運輸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未按規定定期維護或者檢測的,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3.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未取得從業資格上崗作業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4.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未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或者未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5.對公安部門抄告的危險貨物運輸車輛不按規定路線行駛、超載、超速,拒不改正列入黑名單的,危險貨物運輸企業自有車輛不按規定停放的,報請市運輸管理處依法處理。

牽頭單位:縣交通局

配合部門:縣交警大隊

6.超過運輸車輛核定載質量裝載危險化學品的;使用安全技術條件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車輛,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未經公安機關批準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區域的;未取得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通過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未懸掛或者噴涂警示標志,不配備押運人員的;途中需要較長時間停車,駕駛人員、押運人員不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的;道路運輸途中丟失、被盜、被搶或者發生流散、泄露等情況,駕駛人員、押運人員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8.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超速的,處駕駛員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駕駛證扣3-12分。其中超速50%以上的并可處吊銷駕駛證;

9.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超過核定載質量的,對駕駛員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扣留車輛,駕駛證扣3-12分;

10.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不按規定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未懸掛警示標志、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分別對駕駛員處200元罰款,駕駛證扣6分;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違法停車的,對駕駛員處100元罰款;

11.非法改裝或偽裝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移交或抄告交通運輸部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2.對聚眾鬧事、暴力抗法等嚴重違法行為,依法依規予以嚴厲打擊。

牽頭單位:縣交警大隊

配合部門:縣交通局、縣公安局公共安全大隊

13.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企業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萬以下罰款;

14.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企業裝卸人員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或者操作規程的,責成生產經營單位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處分;引發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15.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企業裝卸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時,未采取靜電消除等可靠安全措施的,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下罰款。

牽頭單位:縣安監局

配合部門:縣公安局公共安全大隊

16.危險貨物運輸企業使用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牽頭單位:市場監督管理局

配合單位:縣交通局、縣交警大隊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落實整治責任。各鎮、經濟園區、各有關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嚴格落實危險貨物運輸管理集中整治責任,細化工作措施,強化貫徹落實,堅持“嚴格執法、嚴厲處罰”,全力開展集中整治工作,確保集中整治工作扎實有序開展。

(二)密切協調配合,形成聯動機制。各鎮、經濟園區、縣直各有關部門要加強信息溝通,密切協作,將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及時抄告相關部門,實行追蹤處理,加強職能互補,形成聯合執法合力。

(三)加大執法力度,確保取得實效。各鎮、經濟園區、縣直各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各自職能,加大對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集中整治工作力度,一律按上限從嚴從重查處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違法違規行為,確保集中整治工作取得實效。

第6篇

    論文摘要:行政許可法的正式實施,是中國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一個重要里程碑。它使得道路貨物運輸許可有了立法基礎,交通部令中規定實施的《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對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包括危險貨物運輸和使用自備車輛從事為本單位服務的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許可也以法的形式確定了下來,這為規范道路貨物運輸市場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維護道路貨物運輸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供了法的依據。同時在新法的實施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有待完善的地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已由2003年8月27日通過,自2007年7月1日起開始施行。縱觀中國行政許可法出臺的前后歷程,行政許可數量這多屬中國之最,事無巨細都要設置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太多,許可程序太繁,如何找到能夠解決我們許可領域的諸多問題的方法,使得許可以法的形式出現,各個領域的許可程序都以法來加以確定,那么所有涉及到許可的方方面面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樣交通運輸業各項工作的開展也離不開諸多方面的行政許可,《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于2005年1月1日起已施行。道路貨物運輸中涉及到的行政許可法為貨物運輸業的發展提供了一個行之有效的審批途徑,使行政許可的過程更有效率,更便捷,以法的形式確定行使部門權力的嚴肅性,以法的形式來保護群眾的合法利益。

    一、交通部令規定的運輸業中的行政許可以法的高度出現。以更嚴肅的態度來調解和規范道路貨運市場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對道路運輸行政許可的出臺和實施進行了全方位的設定,使審批和管理工作納入法制化、規范化的軌道,有力地推進和保證了執法部門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突顯了執法部門的嚴肅性,嚴謹性。更能有效地規范貨運市場的秩序,使之有條不紊地向前發展。

    1.快速增長的交通道路貨運量,需要對貨物運輸經營者加強嚴格的規范管理。隨著產業結構的調整和完善,運輸結構的調整和優化也取得了進展,但是,道路貨物運輸業在發展過程中仍存在著諸多不容忽視的問題,一是運輸基礎設施不足,特別是與公路快運相配套的站點,倉儲堆場、通訊、裝卸設備等基礎設施較差;二是道路貨運業信息化程度低,信息技術的運用水平較低;三是運輸企業規模小,經營分散,社會化、組織化、專業化程度低。加快物流業發展,加強大型物流站場的建設,是當前物流業發展的目標。中國有句古諺,云:人盡其才,物盡其流。這很好地道出了快捷高效的物資流動對國計民生的重要性。大型的物流站場的建設需要嚴格的審批程序,《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的出臺,對貨物運輸站場從經營申請到行政許可再到貨運站場的經營管理,最后到違反許可法規定范圍經營的站場處以的責任追究給出了嚴格的法律的規范。

    2.近年來,中國經濟快速發展,社會對危險品的需求迅猛增長,以滄州市為例,滄州市地處渤海之濱,南鄰勝利油田,北接大港油田,華北油田坐落在轄區腹地,是全國重點化工城市。多年來以石油化工為龍頭的支柱產業的崛起,帶動了危貨運輸業的迅速發展。危貨運輸業戶逐年增多,年運量達1600多萬噸,全市具有經營資質的危貨運輸業戶160多家,危貨運輸車輛達7000多輛,占河北省危貨車輛總數的1/2。中國公路危險貨物運輸業保持著較快的增長勢頭,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不容忽視,如此大的道路危險貨物運市場的有序運轉和行政許可審批程序的嚴謹、高效快捷需要法的定義。交通部令中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對于貨物運輸經營者的行政許可涉及到的方方面面進行了規定,此項規定把保障運輸安全作為首要出發點,從嚴格市場準人、嚴防違規車輛進入、建立分類管理制度、引入“車輛損害管制”概念、加強非經營性道路危貨運輸管理、統一《從業資格證》、完善安全管理規定、明晰法律責任方面都進行了嚴格的規定。通過嚴把市場準人關,堅決杜絕不具備安全條件的企業從事危險貨物運輸;對危險貨物運輸實行分類管理,要求運管機構根據被許可人的車輛和其他條件,明確其可承運危險貨物的類別、項別,這樣更有利于管理和一旦發生危險時可采取相應的施救措施等等,這些都是以法律的形式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的規范,對維護危貨市場秩序,構建和諧的交通將起到積極的作用。

    二、交通部令中的行政許可規定,以法的形式來維護各方利益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對車輛、運輸、托運、裝卸、倉儲等各個環節加以規范,對從業人員做了嚴格的規定。在審批材料中有一條規定是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要配備行使記錄儀或定位系統。2005年的“3·29”事故也許人們至今還記憶猶新,由于肇事的槽罐車駕駛員逃逸,京滬高速公路上發生的氯氣泄漏毒倒300人的慘痛事件讓人們付出了血的代價。就連附近的莊稼和牲畜都不能幸免于難。現在對從業人員有了嚴格的法律規定,對構成犯罪盼,要追究刑事責任,這就使得從業人員對自己的一[作定位、認識上升到一個新的高度,在事故發生時會考慮到自己會不會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時承運人責任險為事故發生所帶來的財產賠償給予了一定的風險保障,提高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抗風險能力如果“3·29”事故中的肇事車輛中裝有定位系統,那么在第一時間內相關的人員就會得到報警信息而采取有效的施救措施,減少損失。雖然這些許可規定都是強制性的,但卻也是人性化的一種體現,它的最終目的還是為了運輸企業和運輸者的利益,這也體現了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對廣大人民群眾利益的高度重視,體現了“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中的“代表最廣大人民群眾利益”的要求。

    三、增強執法人員的使命感和責任感,創新工作理念,宣傳到位

    執法人員就要注重法制法規素質、業務素質、思想道德品質的培養,這樣更有利于工作的正常開展。執法人員要轉變工作作風,在新舊執法程序的更替過程中找到定位標準,要有創新意識,要有服務意識,要把政策的宣傳做到位。《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中有很多新增的強制性的條款,對此執法人員的宣傳工作尤為重要,“遠行的船只在出航前做好萬全的準備,才能抵御暴風雨的侵襲”,規定的最終日的還是為運輸者的利益著想.是為了道路貨物運輸市場能夠健康有序的向前發展。

    四、提高貨物運輸企業和運輸者的法律意識

    許可法巾對運輸企業和運輸者違法行為處罰的條條框框將觸使他們法律意識的提高。沒有法律的約束,運輸企業和經營肯就會打擦邊球;沒有法律的制裁,運輸企業和經營者就會無視法律的存在,尤其是危險貨物運輸,其風險是很大的,它危及到人們的生命、財產的安全,以法的形式對他們進行的強制性的管理和規范,違反規定的給予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讓其在接受處罰的同時,認識到自己的責任,從而提高法律意識。

    五、法律是在實施過程中不斷完善的

    任何一部法律的出臺都有它有待完善之處,《行政許可法》的出臺可以說是中國在法律方面的一個創新,她的出臺沒有一部國內外的法律可以借鑒,一部嚴謹的法律是在其實施的進程中逐步完整、完善起來的。

    1.加強對托運人的管理,切實抓好化學危險品托運行為。《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第四章第27條中明確規定,“通過公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托運人只能委托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運輸企業承運。”在第六章違法責任中卻沒有明確違反了應如何處理的問題。落實托運人的法律責任,并落實有關部門對托運方的監管責任,從源頭上把好危險貨物運輸的托運工作。

    2.隨著經濟發展,道路貨物運輸和站(場)經營以及危險品運輸企業數量增長很快,兩個“規定”對貨運經營企業、站(場)、危貨運輸經營的審批都作了明確規定,對經營的車輛審驗、年審也在許可規定當中,卻對站(場)、各運輸企業的年審未給出更細的條文說明。

    3.在兩個“規定”中對企業中的擬購置車輛給出規定,企業形成后隨著業務的增加,資產的不斷豐厚,會新購置車輛,對此“許可”中未做出明確說明。

第7篇

一、運輸安全目標

道路危險貨運企業規范化、集約化經營,運輸車輛技術條件全部達標,設施設備完善,從業人員持證上崗,操作流程符合標準,安全生產制度健全,安全管理措施到位,堅決遏制重大、特大事故的發生,確保道路化學危險貨物運輸安全、有序.

二、運輸單位安全條件

1、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工作,加強對運輸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把運輸安全生產納入單位工作計劃.

2、建立與安全生產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配備專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建立規范齊全的安全基礎管理臺帳.

3、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以及從業人員、車輛、設備安全管理制度、處理緊急突發事件預案;.

4、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單位,應按規定、按時辦理危險貨物運輸承運人責任險和貨物險;按月向其管轄的道路運輸管理部門報送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月統計報表.

5、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將嚴格按照"車輛資產、勞動關系、經營調度、財務結算"統一管理的標準執行,保證無掛靠車輛經營.

6、所有直接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押運、裝卸、維修作業和業務管理人員都必須經過培訓,并通過本市市級交通主管部門考試合格,取得相應《從業資格證》,其他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需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操作證》上崗作業.

7、從業人員應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了解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必備的有關證件;了解危險貨物運輸相關的法規、規章等;了解承運危險貨物的理化特性、防護、應急措施;對不熟悉的危險貨物能主動向托運人或生產廠家、商家索要《安全技術說明書》;熟悉相關崗位的操作規程,經過培訓取得操作證.

8、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技術登記評定必須達到一級車況,并符合以下條件:車廂底板平坦完好;鐵質底板裝運易燃、易爆貨物時采取襯墊防護措施;排氣管裝有有效的隔熱和熄滅火星的裝置;電路系統有切斷總電源和隔離電火花的裝置;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應配備規定的危險貨物運輸標志.

9、配備有與運輸的危險貨物性質相適應的安全防護、環境保護和消防設施設備;

10、運輸劇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險貨物的,應當具備罐式車輛或廂式車輛、專用容器,車輛應當安裝行駛記錄儀或定位系統;

11、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應當經質量檢驗部門檢驗合格.運輸爆炸、強腐蝕性危險貨物的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不得超過20立方米,運輸劇毒危險貨物的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不得超過10立方米,但罐式集裝箱除外;

12、運輸劇毒、爆炸、強腐蝕性危險貨物的非罐式專用車輛,核定載質量不得超過10噸.

13、各種裝卸機械、工屬具要有足夠的安全系數,裝卸易燃、易爆危險貨物的機械和工屬具,有消除產生火花的設施.

14、運輸單位存放危險貨物的倉庫或場地,符合消防管理的有關規定,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庫場通風良好,清潔干燥,周圍劃定禁區,設置明顯的警告標志;庫場配備專職人員看管.

15、有符合安全規定并與經營范圍、規模相適應的停車場地.具有運輸劇毒、爆炸和i類包裝危險貨物專用車輛的,還應當配備與其他設備、車輛、人員隔離的專用停車區域,并設立明顯的警示標志;

16、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應當到具備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條件的企業進行維修.

17、用于裝卸危險貨物的機械及工、屬具的技術狀況應當符合行業標準《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jt617—XX)規定的技術要求.

18、在裝運危險貨物時,要按(jt618—XX)《汽車運輸、裝卸危險貨物作業規程》規定的包裝要求包裝,并嚴格檢查,凡不符合包裝要求的不得裝運.與危險貨物性質或滅火方法相抵觸的貨物嚴禁混裝.

19、高度重視操作安全.裝運爆炸品、易燃物品的車輛、機械及裝過易燃物品而未經消除危險處理的空罐,檢修時不動用明火,不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敲擊;進行危險貨物裝卸操作時,穿戴相應的防護用品,采取相應的人身膚體保護措施;對被劇毒物品、放射性物品和惡臭物品污染的防護用品分別清洗、消毒;定期對裝運放射性同位素的專用運輸車輛、設備、搬運工具、防護用品進行放射性污染程度檢查,當污染量超過規定的允許水平時,不繼續使用.

20、從事危險運輸應按規定使用運單,并在運單上填寫危險貨物品名、規格、件重、件數、包裝方法、起運日期、收發貨人詳細地址及運輸過程中的注意事項.

21、運輸過程中應自覺遵守交通、消防、治安法規等,嚴格按照規定的操作規程操作,輕裝、輕卸.

22、在運輸危險貨物的過程中,發生燃燒、爆炸、污染、中毒等事故,駕乘人員必須根據承運危險貨物的性質,按規定要求,采取相應的救急措施,防止事態擴大;并應及時向當地道路運政機關和有關部門報告,共同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23、上述未規定到的安全條件,應符合交通部(jt617—XX)《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及國家標準gb13392—XX《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等相關法規、規章、文件的有關規定.

24、凡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單位和人員,必須接受道路運政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

本保證書一式三份,一份單位留存,一份報其隸屬運管機構,一份報市級運管機構.

運輸單位法人代表:(簽字)

第8篇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是指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機動車維修技術人員、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道路運輸經理人和其他道路運輸從業人員。

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包括經營性道路旅客運輸駕駛員和經營性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包括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人員。

機動車維修技術人員包括機動車維修技術負責人員、質量檢驗人員以及從事機修、電器、鈑金、涂漆、車輛技術評估(含檢測)作業的技術人員。

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包括理論教練員、駕駛操作教練員、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教練員和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教練員。

道路運輸經理人包括道路客貨運輸企業、道路客貨運輸站(場)、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機動車維修企業的管理人員。

其他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是指除上述人員以外的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包括道路客運乘務員、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教學負責人及結業考核人員、機動車維修企業價格結算員及業務接待員。

第三條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規范操作,文明從業。

第四條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工作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第五條交通部負責全國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工作,并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機動車維修技術人員、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道路運輸經理人和其他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從業資格管理

第六條國家對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實行從業資格考試制度。

從業資格是對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所從事的特定崗位職業素質的基本評價。

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必須取得相應從業資格,方可從事相應的道路運輸活動。

機動車維修技術人員、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取得從業資格的比例分別是相關經營者依法獲取機動車維修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許可的必要條件之一。

第七條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考試應當按照交通部編制的考試大綱、考試題庫、考核標準、考試工作規范和程序組織實施。

第八條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由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組織實施,每月組織一次考試。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考試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每季度組織一次考試。

機動車維修技術人員從業資格考試由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組織實施,每季度組織一次考試。

道路運輸經理人和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從業資格考試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組織實施,每年組織兩次考試。

其他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考試管理權限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確定。

第九條經營性道路旅客運輸駕駛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1年以上;

(二)年齡不超過6O周歲;

(三)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

(四)掌握相關道路旅客運輸法規、機動車維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識;

(五)經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證件。

第十條經營性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二)年齡不超過6O周歲;

(三)掌握相關道路貨物運輸法規、機動車維修和貨物裝載保管基本知識;

(四)經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證件。

第十一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二)年齡不超過6O周歲;

(三)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

(四)取得經營性道路旅客運輸或者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2年以上;

(五)接受相關法規、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了解危險貨物性質、危害特征、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

(六)經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證件。

第十二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齡不超過6O周歲;

(二)初中以上學歷;

(三)接受相關法規、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了解危險貨物性質、危害特征、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

(四)經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證件。

第十三條機動車維修技術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技術負責人員

1.具有機動車維修或者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者具有機動車維修或相關專業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2.熟悉機動車維修業務,掌握機動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

(二)質量檢驗人員

1.具有高中以上學歷;

2.熟悉機動車維修檢測作業規范,掌握機動車維修故障診斷和質量檢驗的相關技術,熟悉機動車維修服務收費標準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

(三)從事機修、電器、鈑金、涂漆、車輛技術評估(含檢測)作業的技術人員

1.具有初中以上學歷;

2.熟悉所從事工種的維修技術和操作規范,并了解機動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

第十四條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理論教練員

1.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具有2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

2.年齡不超過6O周歲;

3.具有汽車及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者汽車及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

4.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駕駛理論、機動車構造、交通安全心理學、常用傷員急救等安全駕駛知識,了解車輛環保和節約能源的有關知識,了解教育學、教育心理學的基本教學知識,具備編寫教案、規范講解的授課能力。

(二)駕駛操作教練員

1.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符合安全駕駛經歷和相應車型駕駛經歷的要求;

2.年齡不超過60周歲;

3.具有汽車及相關專業中專或者高中以上學歷;

4.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駕駛理論、機動車構造、交通安全心理學和應急駕駛的基本知識,熟悉車輛維護和常見故障診斷、車輛環保和節約能源的有關知識,具備駕駛要領講解、駕駛動作示范、指導駕駛的教學能力。

(三)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教練員

1.具有汽車及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者汽車及相關專業高級以上技術職稱;

2.掌握道路旅客運輸法規、貨物運輸法規以及機動車維修、貨物裝卸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相關知識,具備相應的授課能力;

3.具有2年以上從事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教學經歷,且近2年無不良的教學記錄。

(四)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教練員

1.具有化工及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者化工及相關專業高級以上技術職稱;

2.掌握危險貨物運輸法規、危險化學品特性、包裝容器使用方法、職業安全防護和應急救援等知識,具備相應的授課能力;

3.具有2年以上化工及相關專業的教學經歷,且近2年無不良的教學記錄。

第十五條

申請參加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向其戶籍地或者暫住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填寫《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申請表》(式樣見附件1),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二)機動車駕駛證及復印件;

(三)申請參加道路旅客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的,還應當提供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門出具的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記錄證明。

第十六條

申請參加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的,應當向其戶籍地或者暫住地設區的市級交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填寫《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考試申請表》(式樣見附件2),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二)機動車駕駛證及復印件;

(三)道路旅客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件或者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件及復印件;

(四)相關培訓證明及復印件;

(五)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門出具的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記錄證明。

第十七條

申請參加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人員從業資格考試的,應當向其戶籍地或者暫住地設區的市級交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填寫《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考試申請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二)學歷證明及復印件;

(三)相關培訓證明及復印件。

第十八條

申請參加機動車維修技術人員從業資格考試的,應當向其戶籍地或者暫住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填寫《機動車維修技術人員從業資格考試申請表》(式樣見附件3),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二)學歷證明及復印件,申請參加技術負責人員從業資格考試的,也可以提供技術職稱證明及復印件。

申請質量檢驗人員從業資格考試的,還應當同時提供機動車駕駛證及復印件和維修技術工作經歷證明。

第十九條

申請參加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從業資格考試的,應當向其戶籍地或者暫住地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填寫《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從業資格考試申請表》(式樣見附件4),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二)機動車駕駛證及復印件;

(三)學歷證明或者技術職稱證明及復印件;

(四)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門出具的安全駕駛經歷證明;

(五)相應車型駕駛經歷證明;

(六)申請參加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教練員和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教練員從業資格考試的,還應當提供相應的教學經歷證明。

第二十條交通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應當安排考試。

第二十一條

交通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在考試結束1O日內公布考試成績。對考試合格人員,應當自公布考試成績之日起1O日內頒發相應的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件。

第二十二條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考試成績有效期為1年,考試成績逾期作廢。

第二十三條申請人在從業資格考試中有舞弊行為的,取消當次考試資格,考試成績無效。

第二十四條交通主管部門或者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管理檔案。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管理檔案包括:從業資格考試申請材料,從業資格考試及從業資格證件記錄,從業資格證件換發、補發、變更記錄,違章、事故及誠信考核、繼續教育記錄等。

第二十五條交通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向社會提供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相關從業信息的查詢服務。

第三章從業資格證件管理

第二十六條

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經考試合格后,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證》,證件式樣按照《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交通部2006年第2號令)的規定執行;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機動車維修技術人員、道路運輸經理人和其他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經考試合格后,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式樣見附件5)。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證》統稱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件。

第二十七條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件全國通用。

第二十八條已獲得從業資格證件的人員需要增加相應從業資格類別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并按照規定參加相應培訓和考試。

第二十九條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件由交通部統一印制并編號。具體工作委托交通專業人員資格評價中心負責。

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和道路運輸經理人從業資格證件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發放和管理。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件由設區的市級交通主管部門發放和管理。

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件、機動車維修技術人員從業資格證件由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發放和管理。

其他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件發放和管理權限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確定。

第三十條

交通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件管理數據庫,使用全國統一的管理軟件核發從業資格證件,并逐步采用電子存取和防偽技術,確保有關信息實時輸入、輸出和存儲。

交通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結合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件的管理工作,建立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信息系統,并逐步實現異地稽查信息共享和動態資格管理。

第三十一條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件有效期為6年。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應當在從業資格證件有效期屆滿30日前到原發證機關辦理換證手續。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件遺失、毀損的,應當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證件補發手續。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服務單位變更的,應當到交通主管部門或者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從業資格證件變更手續。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檔案應當由原發證機關在變更手續辦結后3O日內移交戶籍遷入地或者現居住地的交通主管部門或者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第三十二條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辦理換證、補證和變更手續,應當填寫《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件換發、補發、變更登記表》(式樣見附件6)。

第三十三條交通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符合要求的從業資格證件換發、補發、變更申請予以辦理。

申請人違反相關從業資格管理規定且尚未接受處罰的,受理機關應當在其接受處罰后換發、補發、變更相應的從業資格證件。

第三十四條

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在發證機關所在地以外從業,且從業時間超過3個月的,應當到服務地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五條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發證機關注銷其從業資格證件:

(一)持證人死亡的;

(二)持證人申請注銷的;

(三)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年齡超過6O周歲的;

(四)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機動車維修質量檢驗人員、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的機動車駕駛證被注銷或者被吊銷的;

(五)超過從業資格證件有效期180日未申請換證的。

凡被注銷的從業資格證件,應當由發證機關予以收回,公告作廢并登記歸檔;無法收回的,從業資格證件自行作廢。

第三十六條

交通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將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的違章行為記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的違章記錄欄內,并通報發證機關。發證機關應當將該記錄作為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誠信考核和計分考核的依據,并存入管理檔案。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違章記錄直接記入教練員檔案,并作為誠信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三十七條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誠信考核和計分考核周期為12個月,從初次領取從業資格證件之日起計算。誠信考核等級分為優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別用AAA級、AA級、A級和B級表示。在考核周期內,累計計分超過規定的,誠信考核等級為B級。

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將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每年的誠信考核和計分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供公眾查閱。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誠信考核和計分考核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從業行為規定

第三十八條

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以及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應當在從業資格證件許可的范圍內從事道路運輸活動。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除可以駕駛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外,還可以駕駛原從業資格證件許可的道路旅客運輸車輛或者道路貨物運輸車輛。

第三十九條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在從事道路運輸活動時,應當攜帶相應的從業資格證件,并應當遵守國家相關法規和道路運輸安全操作規程,不得違法經營、違章作業。

第四十條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參加國家相關法規、職業道德及業務知識培訓。

第四十一條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不得超限、超載運輸,連續駕駛時間不得超過4個小時。

第四十二條

經營性道路旅客運輸駕駛員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應當按照規定填寫行車日志。行車日志式樣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制定。

第四十三條經營性道路旅客運輸駕駛員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旅客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發生緊急情況時,應當積極進行救護。

經營性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應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等。

嚴禁駕駛道路貨物運輸車輛從事經營性道路旅客運輸活動。

第四十四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門指定的行車時間和路線運輸危險貨物。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裝卸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安全作業規程對道路危險貨物裝卸作業進行現場監督,確保裝卸安全。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押運人員應當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進行全程監管。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JT617)、《汽車運輸、裝卸危險貨物作業規程》(JT

618)操作,不得違章作業。

第四十五條

在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過程中發生燃燒、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盜、丟失、流散、泄漏等事故,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押運人員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和所在運輸企業或者單位報告,說明事故情況、危險貨物品名和特性,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和應急措施,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處置。

第四十六條

機動車維修技術人員應當按照維修規范和程序作業,不得擅自擴大維修項目,不得使用假冒偽劣配件,不得擅自改裝機動車,不得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不得利用配件拼裝機動車。

第四十七條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應當按照全國統一的教學大綱實施教學,規范填寫教學日志和培訓記錄,不得擅自減少學時和培訓內容。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員,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20O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相應從業資格證件,駕駛道路客貨運輸車輛的;

(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的從業資格證件,駕駛道路客貨運輸車輛的;

(三)超越從業資格證件核定范圍,駕駛道路客貨運輸車輛的。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員,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處2萬元以上1O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相應從業資格證件,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活動的;

(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的從業資格證件,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活動的;

(三)超越從業資格證件核定范圍,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活動的。

第五十條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有下列不具備安全條件情形之一的,由發證機關吊銷其從業資格證件:

(一)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身體健康狀況不符合有關機動車駕駛和相關從業要求且沒有主動申請注銷從業資格的;

(二)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發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負主要責任的;

(三)機動車維修技術人員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且負主要責任的;

(四)發現重大事故隱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繼續作業的。

被吊銷的從業資格證件應當由發證機關公告作廢并登記歸檔。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交通主管部門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組織從業資格考試的;

(二)發現違法行為未及時查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