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10-09 16:08:18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稅務籌劃基本特征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1)稅務籌劃概念混亂,未實現理論上的突破。在稅務籌劃實踐中,有的納稅人往往因為籌劃不當構成避稅,被稅務機關按規定調整應納稅金額,未能達到節稅目的;有的納稅人則因籌劃失誤形成偷稅,不僅沒有達到節稅目的,反而受到行政處罰甚至被刑事制裁。
(2)沒有相關執業準則和法定業務,高素質執業人員少。稅務籌劃需要有高素質的管理人員。稅務籌劃實質上是一種高層次、高智力型的財務管理活動,是事先的規劃和安排,經濟活動一旦發生后,就無法事后補救。因此,稅務籌劃人員應當是高智能復合型人才,需要具備稅收、會計、財務等專業知識,并全面了解、熟悉企業整個籌資、經營、投資活動。籌劃人員在進行稅務籌劃時不僅要精通稅法,隨時掌握稅收政策變化情況,而且要非常熟悉企業業務情況及其流程,從而預測出不同的納稅方案,進行比較、優化選擇,進而作出最有利的決策。但目前大多數企業缺乏從事這類業務的專業人才。
(3)社會效果差,主管機關對稅務籌劃行業持不支持態度。目前我國稅收法律不健全,由于征管意識、技術和人員素質等各方面的因素造成我國稅收征管水平低,部分基層稅務人員素質不高,查賬能力不強,對稅務籌劃與偷逃稅、避稅的識別能力低下,給納稅人偷、逃稅等行為留下了可資利用的空間。一些稅務機關擅自改變稅款的征收方法,擴大核定征收的范圍,本應采用查賬征收的固定業戶卻采取了定稅、包稅的辦法,抵銷了企業精心進行籌劃得到的稅收利益。稅收征管法有的成為擺設,影響了稅法的統一性和嚴肅性,使得某些納稅人感到沒有外在壓力,因而缺乏尋找稅務咨詢機構的內在動力,只知道與稅務干部搞好關系,而不重視稅務籌劃,也使得稅務咨詢機構喪失了一部分市場,造成市場需求的缺乏。
2稅務籌劃的基本原理
所謂稅務籌劃就是納稅人合理而又合法地安排自己的經營活動,使自己繳納可能最低的稅收而使用的方法。稅務籌劃是對稅收政策的積極利用,符合稅法精神。
2.1稅務籌劃的基本特征表現
(1)合法性:這是區別于偷稅、避稅的最顯著特征。其一,于企業,其行為不僅在形式上合法,在實質上也順應了政府的立法意圖;其二,于稅務機關,應該依法征稅,保護和鼓勵稅務籌劃。
(2)事先性:在經濟活動中,納稅義務通常具有滯后性。稅務籌劃是在企業的納稅義務尚未發生之前,對將可能面臨的稅收待遇所做的一種策劃與安排。若是在納稅義務已經發生且應納稅額已確定之后,再做所謂的籌劃,那就不是稅務籌劃,而只是偷稅或避稅了。
(3)時效性:我國稅制建設還很不完善,稅收政策變化快。這就要求企業必須具備敏銳的洞察力,預測并隨時掌握會計、稅務等相關政策法規的變化,因時制宜,制定或修改相應的納稅策略。否則,政策變化后的溯及力很可能使預定的納稅策略失去原有的效用,“變質”為避稅甚至偷稅,給企業帶來納稅風險。在利用稅收優惠政策時尤其要注意這一點。
2.2企業進行稅務籌劃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1)稅務籌劃有助于納稅人實現經濟利益最大化。納稅人通過稅務籌劃一方面可以減少現金流出,從而達到在現金流入不變的前提下增加凈流量;另一方面,可以延遲現金流出時間,利用貨幣的時間價值獲得一筆沒有成本的資金,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幫助納稅人實現最大的經濟效益。
(2)有利于減少企業自身的“偷、逃、欠、騙、抗”稅等稅收違法行為的發生,強化納稅意識,實現誠信納稅。稅務籌劃的存在和發展為納稅人節約稅收開支提供了合法的渠道,這在客觀上減少了企業稅收違法的可能性,使其遠離稅收違法行為。
(3)有助于提高企業自身的經營管理水平,尤其是財務和會計的管理水平。如果一個國家的現行稅收法規存在漏洞而納稅人卻無視其存在,這可能意味著納稅人經營水平層次較低,對現有稅法沒有太深層次的掌握,就更談不上依法納稅和誠信納稅。
(4)有利于完善稅制,增加國家稅收。稅務籌劃有利于企業降低稅務成本,也有利于貫徹國家的宏觀經濟政策,使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達到有機結合,從而增加國家稅收。如稅務籌劃中的避稅籌劃,就是對現有稅法缺陷作出的昭示,暴露了現有稅收法規的不足,國家則可根據稅法缺陷情況采取相應措施,對現有稅法進行修正,以完善國家的稅收法規。
3對策分析
(1)劃清稅務籌劃、避稅以及偷稅的界限。要有效開展稅務籌劃,必須正確區分稅務籌劃與避稅、偷稅的界限。雖然偷稅、避稅、稅務籌劃都會減少國家的稅收收入,但減少的性質具有根本的區別。偷稅是一種公然違法行為且具有事后性;避稅和稅務籌劃都具有事前有目的的謀劃、安排特征,但兩者的合法程度存在差別;避稅雖然不違法但與稅法的立法宗旨相悖,避稅獲得的利益不是稅收立法者所期望的利益;而稅務籌劃則完全合法,是完全符合政府的政策導向、順應立法意圖的。
(2)了解稅務機關對“合理和合法”的納稅解釋。稅務籌劃成功與否最終取決于稅務機關的認可。稅務籌劃必須合理合法,因此,全面了解稅務機關對“合理和合法”納稅的法律解釋和執法實踐,是一項重要的稅務籌劃前期工作。就我國稅法執法環境來看,目前尚無稅收基本法,各稅種之間在操作上、銜接上也有欠缺,因而稅務機關存在一定的“自由量裁權”。稅務籌劃人員應從稅務機關組織和管理稅收活動以及司法機關受理和審判稅務案件中,具體了解對“合理和合法”的界定,并將其用于稅務籌劃的實施過程中。
(3)加快稅務籌劃專業人才培養,聘用專業的稅務籌劃專家。稅務籌劃是一門綜合性較強、技術性要求較高的智力行為,也是一項創造性的腦力活動。相比一般的企業管理活動,稅務籌劃對人員的素質要求較高。稅種的多樣性、企業的差別性和要求的特殊性、客觀環境的動態性和外部條件的制約性,都要求稅務籌劃人員有精湛的專業技能、靈活的應變能力。因此,企業應加大這方面的投入,一方面,在高校開設稅務籌劃專業,或在稅收、財會類專業開設稅務籌劃課程,盡快滿足高層次的稅務籌劃的要求;另一方面,對在職的會計人員、籌劃人員進行培訓,提高他們的業務素質。對于那些綜合性的、與企業全局關系較大的稅務籌劃業務,最好還是聘請稅務籌劃專業人士如注冊稅務師來進行,從而進一步降低稅務籌劃的風險。
(4)完善稅法,堵塞漏洞,促進稅務籌劃的發展。加快稅制改革,不斷完善稅法,同時嚴格執法強化征管與稽查,使稅收宣傳教育與懲處并重,從而加深納稅人對依法納稅的認識,增強納稅人進行稅務籌劃的積極性。一方面,稅務機關給稅務部門、稅務機構、企業提供一個判斷是否屬于正確籌劃的標準,以積極引導企業和稅務機構的籌劃行為,減少國家稅款的非正常損失。另一方面,國家應通過法律責任的追究加強對稅務中介機構行為的約束,這樣才能增強其依法籌劃的自覺性和主動性,盡可能為企業提供合理、合法的稅務籌劃,從而增加納稅人對稅務籌劃的需求,推動稅務籌劃的發展。
參考文獻
[1]洪日鋒.財務管理中的稅務籌劃研究[J].財會通訊(理財版),2007,(4).
[2]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稅法[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8.
[3]李龍梅.企業稅務籌劃誤區分析[J].財會通訊(理財版),2006,(4).
【關鍵詞】現代;財務管理;稅務籌劃;概念;原則
建筑行業具有投資大、風險高、周轉時間長等特點,所涉及的稅目有營業稅、城建稅、增值稅、土地使用稅、房產稅等多個稅目,稅收負擔比較重。因此,建筑企業應立足于企業長遠發展的需要,著眼于企業整體稅負水平的降低,結合建筑企業行業特點,運用多種方式,對企業進行稅務籌劃,最大限度的做到節稅增收,實現企業的長期穩定的增長。
一、稅務籌劃的概述
1.稅務籌劃的概念
稅務籌劃,是指在納稅行為發生之前,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通過對納稅主體(法人或自然人)的經營活動或投資行為等涉稅事項做出事先安排,以達到少繳稅或遞延納稅目標的一系列謀劃活動。針對一些資金實力并不是很雄厚的建筑企業來說,開展稅務籌劃是有效降低企業稅收負擔的一種重要方式,也是實現國家資源優化配置的一種基本手段。
2.稅務籌劃應該遵循的原則
稅收籌劃雖然對征納雙方都有好處,但若使用失當,卻有可能引出許多不必要的麻煩,問題嚴重時還可能給征納雙方帶來經濟負效應。因此,建筑企業一定要保持清醒的頭腦,在開展稅收籌劃時,不能盲目跟從,因此,稅收籌劃在實踐中應當遵循如下幾個基本原則:
第一,合法性原則,進行稅收籌劃,應該以現行稅法及相關法律、國際慣例等為法律依據,要在熟知稅法規定的前提下,利用稅制構成要素中的稅負彈性進行稅收籌劃,選擇最優的納稅方案。稅收籌劃的最基本原則或基本特征是符合稅法或者不違反稅法,這也是稅收籌劃區別與偷、欠、抗、騙稅的關鍵。
第二,合理性原則,所謂合理性原則,主要表現在稅收籌劃活動中所構建的事實要合理,構建合理的事實要注意三個方面的問題:一是要符合行為特點,不能構建的事實無法做到,也不能把其他行業的做法照搬到本行業。行業不同,對構建事實的要求就不同;二是不能有異常現象,要符合常理;三是要符合其他經濟法規要求,不能僅從稅收籌劃角度考慮問題。
第三,事前籌劃原則,要開展稅收籌劃,納稅人就必須在經濟業務發生之前,準確把握從事的這項業務都有哪些業務過程和業務環節?涉及我國現行的哪些稅種?有哪些稅收優惠?所涉及的稅收法律、法規中存在著哪些可以利用的立法空間?掌握以上情況后,納稅人便可以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達到節稅目的,也可以利用稅收立法空間達到節稅目的。
第四,成本效益原則,任何一項籌劃方案都有其兩面性,隨著某一項籌劃方案的實施,納稅人在取得部分稅收利益的同時,必然會為該籌劃方案的實施付出額外的費用,以及因選擇該籌劃方案而放棄其他方案所損失的相應機會收益。當新發生的費用或損失小于取得的利益時,該項籌劃方案才是合理的,當費用或損失大于取得的利益時,該籌劃方案就是失敗的方案。一項成功的稅收籌劃必然是多種稅收方案的優化選擇,我們不能認為稅負最輕的方案就是最優的稅收籌劃方案,一味追求稅收負擔的降低,往往會導致企業總體利益的下降。可見,稅收籌劃和其他財務管理決策一樣,必須遵循成本效益原則,只有當籌劃方案的所大于支出時,該項稅收籌劃才是成功的籌劃。
第五,風險防范原則,稅收籌劃經常在稅收法律法規規定性的邊緣上進行操作,這就意味著其蘊含著很大的操作風險,如果無視這些風險,盲目地進行稅收籌劃,其結果可能事與愿違,因此企業進行稅收籌劃必須充分考慮其風險性。
二、建筑企業財務管理中稅務籌劃的具體方法分析
1.經濟合同與稅務籌劃
在進行營業稅的稅務籌劃時,我們一定要嚴格把握好合同的簽訂關,對于簽訂不同的合同對企業的稅負水平也會造成不同的影響,接下來我們就舉例進行說明一下:假如一施工企業利用自己的架空頂進設備為另一施工企業負責箱涵頂進作業,負責頂進方要完成箱涵內的出土、架空、頂進作業,另一方負責箱涵預制作業。假設合同金額為1000萬元,簽訂合同時沒有經過財務部門的會審,簽訂了一項設備租賃合同,按照營業稅法的規定需繳納營業稅及附加為10000000*0.55= 550000元,實際上述合同性質屬于勞務分包工程合同,應采用建筑安裝企業3%的營業稅率,如果將合同變更為分包工程合同,需繳納營業稅及附加為10000000*0.33=330000元,可以少繳營業稅及附加220000元。印花稅:簽訂設備租賃合同使用千分之一稅率計10000000*0.001=10000元;簽訂勞務分包合同適用萬分之三稅率計10000000*0.0003= 3000元,可以節省7000元。通過上面例子我們就可以得知,簽訂與工程相關的合同時,應避免單獨簽訂服務性合同,同時,在簽定總包與分包合同時,應注意合同條款的嚴密性與完整性,這樣,利用不同稅目的稅率差異,可為納稅籌劃提供操作的空間。
2.融資方式與稅務籌劃
建筑企業的融資管理是建筑企業財務管理的基本職能,即對建筑企業相應工程項目資金的管理職能,企業融資方式的選擇對建筑企業各個項目的成本控制,企業承擔的稅負水平和企業的長遠發展都有非常大的影響。例如,黃河建筑施工集團擁有控股企業近10個,基本上都屬于建筑、房地產及相關行業,過去都是由集團公司統一向金融機構貸款,然后轉貸給各控股企業,向各控股企業收取利息(在金融機構利率基礎上加收1O%)。該集團2003年向銀行融資6億元,支付利息3600萬元,應向各控股企業收取利息3960萬元(3600×11%),這里就有兩種涉稅處理方案可供選擇:
方案一:由黃河集團向控股公司收取利息3960萬元,因為黃河集團總部收取的利息超過同期同類銀行貸款利率,故應按金融業對其收取的利息部分征收營業稅,應納營業稅=3960×5%=198(萬元),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198×(7%+3%)=19.8(萬元)。黃河集團向各控股公司收取的利息超過金融機構法定利息,故應對其征收企業所得稅,應納企業所得稅=(360-198-19.8)×25%=37.55%(萬元),黃河集團納稅總額=198+19.8+ 37.55=255.35(萬元)
方案二:由黃河集團與各控股企業簽訂轉貸款合同,該集團收取與金融機構一致的利息3600萬元;黃河集團再向控股公司收取管理費360萬元(假定主管黃河集團的稅務機關已同意各控股公司在稅前扣除)。由于黃河集團總部按金融機構利率向所屬企業收取利息,集團總部不繳納營業稅。控股公司向黃河集團總部繳納的管理費可在稅前扣除,向黃河集團總部支付的利息不超過同期同類銀行貸款利息,因此其涉稅金額為零。
綜合比較以上兩個方案可以得知,如果黃河集團選擇第二個方案可節稅250多萬元,這在一定程度上也正是體現了稅務籌劃的重要性所在。
三、總結
建筑企業在運用稅務籌劃時,要先熟悉稅務籌劃的內涵、特征,避免走進納稅務籌劃的“誤區”,要根據企業自身特點,注重稅務籌劃方案的綜合性與現實性,選擇最適合企業的自身發展的籌劃方案。
參考文獻:
關鍵詞: 稅收籌劃;避稅;節稅;偷逃稅
稅收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依法治稅是依法治國的主要內容之一。由于稅收具有無償性、固定性和強制性三個主要特點,所以納稅人往往會采用各種手段來減輕自己的稅負,實現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這些手段包括:避稅、節稅、偷逃稅等。納稅人之所以可以采用各種手段來減輕自己的稅收負擔其原因主要在于,一是納稅人利用稅法間的差異在稅法規定的范圍內,對某一稅種的應納稅款往往有一個以上納稅方案備選,這就為納稅籌劃提供了條件;二是利用國家規定的各種稅收優惠政策為納稅籌劃提供了前提條件;三是利用了稅法的不完善等。總之納稅人可以通過稅收籌劃行為來降低稅收負擔。但是在稅收負擔最小化的概念中,除了偷逃稅有明確的法律界定外,稅法學界對稅收籌劃、避稅、節稅的法律界定眾說紛紜,造成實踐中的障礙,期待盡快解決這一問題。
一、概念辨析:避稅、節稅、偷逃稅與稅收籌劃
理論界將稅收籌劃與避稅或節稅混同使用或是將其視為是避稅的子概念。一種觀點認為①,廣義上的避稅分為“正當避稅”和“不當避稅”,“節稅”、“稅收籌劃”就是所謂的“正當避稅”, 狹義上的避稅專指“不當避稅”;第二種觀點認為②,稅收籌劃就是節稅,一般指納稅人采用合法的手段達到不交稅或少交稅的目的。由此看來稅收籌劃與避稅(包括不當避稅)、節稅、偷逃稅之間的關系與法律界定是本文的主要命題。
(一) 避稅與稅收籌劃
筆者認為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為了獲得更多的經濟利益,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事先對經營、投資、理財等活動進行的籌劃與安排。稅收籌劃具有合法性、事先籌劃性、目的性三個基本特征。與之相對應的稅收籌劃權是納稅人享有的基本權利之一。一般來講,納稅人充分利用稅法提供的各種優惠政策、差別和稅法的不完善,以減輕稅收負擔,獲得自身利益最大化是合法的。稅收籌劃行為既體現了國家的政策導向和意圖,也符合納稅人市場競爭的需要,國家應該給予支持和鼓勵。但是法律規范從被制定后一般都具有的滯后性和不完善性,決定了任何一部法律(包括稅法)都存在著許多漏洞。如果從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角度來看納稅人的稅收籌劃行為,可以將其可分為避稅和節稅。避稅事實上也就是納稅人利用稅法存在的漏洞和不完善,采用隱蔽的手段事先作出各種規避稅收的行為。避稅行為人往往打稅法的“球”,并不會直接觸犯法律規范。我們認為引起避稅的原因和其所具有的法律特征都包含在稅收籌劃行為之中,它是稅收籌劃的子行為。而相關學者所說的不當避稅是指偷逃稅這一違法行為,它既不屬于避稅概念的范疇,也不屬于稅收籌劃的范疇。國家為了避免避稅行為的發生,只能通過不斷修改和完善稅法和其他有關法律。
(二) 節稅與避稅
節稅和避稅屬稅收籌劃的子行為。節稅是指納稅人充分利用稅法的優惠政策和差別待遇,采取法律許可的正當手段減輕稅式支出的行為。避稅與節稅最主要的區別在于,節稅行為符合國家的立法意圖和政策導向,各國政府都持有支持的態度,而避稅卻恰好相反。避稅只是納稅人利用稅法上存在的漏洞,鉆法律的空子,通過巧妙的隱蔽的行為安排其經濟活動,雖可暫時獲得一定的經濟利益,但不利于長期經營和發展。因為漏洞一旦被堵上,納稅人將無能從此獲利。因此,節稅才是納稅人的首選。避稅和節稅作為稅收籌劃的兩方面,同樣也具有合法性、事先籌劃性、目的性這三個基本特征。不同的是,避稅是在納稅義務發生時或之前納稅人通過尋找法律漏洞的手段達到規避稅收的目的,而節稅是納稅人利用了法律許可或鼓勵的方式達到減少稅式支出的目的。
(三) 偷逃稅與稅收籌劃
關于偷逃稅,各國稅法都有明確的規定并給予嚴厲的懲罰。我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明確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叫偷稅”;逃稅是指 “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用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防礙稅務機關追繳稅款的行為”。從上述定義可以看出,偷逃稅的基本特征有三個:一是非法性,即偷逃稅是一種違法行為;二是欺詐性,也就是說,偷逃稅的手段往往是不正當的。三是“事后補救性”, 這與稅收籌劃的事前籌劃性不同,偷逃稅是在納稅義務已經發生并且能夠確定的情況下,采取各種非法的手段來進行所謂的“補救”和“彌補”,安排而推遲或逃避納稅義務。這種“補救”既包括積極的作為又包括消極的不作為。偷逃稅直接觸犯稅法的規定,導致政府當期預算收入的減少,有礙政府職能的實現。偷逃稅與稅收籌劃都有減輕納稅人稅收負擔的特點,但是偷逃稅是違法行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稅收籌劃的法律分析
(一)稅收籌劃的理論依據
長期以來國家與納稅人之間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國家總是處于主動、支配的地位,而納稅人則處于被動服從的地位,國家憑借政治權力無償征收稅款,稅款征收多少都由國家說了算,納稅人根本談不上稅收籌劃,表現在稅收法律上納稅人的權利匱乏,這是稅收權力關系思想在稅收實務中的反映,但隨著社會的進步、市民意識的覺醒,這一狀況逐漸有了改變,為稅收債權債務關系所替代。20世紀初以德國法學家阿爾巴特•亨塞(Albert Hensel)為代表提出稅收債權債務關系說,認為稅收法律關系是國家對納稅人請求履行稅收債務的關系,即在法律面前,把國家和納稅人定性為債權債務關系,權力在該關系中居于次要地位,納稅義務依法在課稅要素滿足時成立。該說對認識稅收法律關系的性質提供了全新的視野,納稅人與國家是平等的關系,而不是服從與命令的關系,這實質上是“社會契約精神和平等原則”、國家與納稅人之間是“合作與服務”關系等思想在稅收關系中的體現,也正是這些思想為納稅人開展稅收籌劃提供了思維意識的理論前提。在稅收債權債務關系思維的支配下,納稅人依照稅法繳納稅款,無需超額承擔不屬于自己的義務,并且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納稅人有權選擇對自己更為有利的行為,選擇對自己最輕的稅負,這即納稅人的稅負從輕權或稅收籌劃權。我們認為將稅收籌劃權上升為納稅人的法定權利,是今后我國稅法修改和完善的一個重點。
(二) 稅收籌劃的法律特征
⒈ 合法性。如果說稅收債權債務關系是稅收籌劃的思維意識的理論前提,那么稅收法定原則則是稅收籌劃進行實踐的理論基礎。稅收法定原則與罪刑法定原則在近代資產階級反對封建階級的斗爭中分別擔負起了維護公民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的重任。稅收法定原則的內容包括③:課稅要素法定原則、課稅要素明確原則、課稅程序合法原則。課稅要素法定原則是指有關納稅人的納稅權利義務的構成要件必須要由國家的立法機關以法律形式來制定,沒有法律的規定,任何機關和個人都不得開征,任何人也不能被要求承擔任何稅收義務,違反法律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與行政規章等不具有法律效力。課稅要素明確原則要求稅法中有關課稅要素的規定都應該是確定的和明確的,不應出現含混或有歧義的規定,導致稅收機關濫用稅法解釋權而造成對納稅人利益的損害。課稅程序合法原則是指稅收權力的行使必須按一定的程序來進行,稅收糾紛也必須通過公正的程序來解決。由于稅收法定原則要求征稅法律根據的明確性和無法律根據政府不得向任何組織和個人征稅,這就決定了法律應該保護納稅人利用稅法所規定的優惠等措施等進行的稅收籌劃。納稅人只根據法律明確規定的要求承擔稅收義務。法律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都應該屬于義務排除的范圍。對于法律規定的解釋權要做嚴格的限制,不得任意擴大和類推。這一點不僅是為防止法律解釋權的濫用,也是保護納稅人的合法財產權。不能通過擴大解釋的方式使納稅人發生新的稅收義務。法律的漏洞在沒有被堵上之前,由此產生的一切不利后果都應當由國家來承擔,而不應該讓納稅人承擔。也就是說,當出現“有利國家推定”和“有利納稅人推定”兩種解釋時,應采用“有利納稅人推定”。因此,筆者認為稅收籌劃(包括避稅)具有合法性。
⒉ 事先籌劃性。稅收籌劃是納稅義務形成以前進行規劃、設計和安排的意思。稅收籌劃是通過延遲應稅行為的發生或事前以輕稅行為代替重稅行為,以達到減少稅款支出或綜合凈收益最大化,具有前瞻性。如果經營活動已經發生,應稅行為已經能夠確定,納稅義務已經產生而去采取人為的規避、逃避應納稅款,則是偷逃稅而非稅收籌劃。
⒊ 目的性。企業進行稅收籌劃的目的,就是要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最大限度的減輕稅收負擔,降低稅務成本,從而增加資本總體收益。
三、稅收籌劃中的避稅問題
稅收籌劃中的避稅雖然是不違法的經濟行為,但它也給國際市場和各國經濟穩定發展帶來了頗為不利的影響。一方面,避稅直接造成國家稅收收入的流失,弱化了財政功能,有礙國家對社會管理和公共福利職能的實現。另一方面,避稅者利用這種方式競爭,會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避稅產生的客觀原因在于稅制本身的缺陷,要想盡可能的減少納稅人的避稅行為就必須完善稅法,做到稅法條文的完整,措辭嚴謹,使稅制的內在機制具有科學性和系統性。世界上許多發達國家在反避稅立法上都較先進。如最早實行轉讓定價稅制的美國,《國內稅收法典》、《美國稅收法案》、《稅收改革法令》等不斷出臺,完善的法規囊括了所要規范的內容。我國應在借鑒國際反避稅法規的基礎上,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在稅收中單獨制定反避稅條款,形成一套較為完整的稅法專門法規。針對經濟全球化對跨國公司的管理要求,補充、修訂轉讓定價調整方法及其使用條件。從長遠角度來看,適當取消部分優惠措施,會避免濫用優惠現象的發生。此外加強稅務行政管理,如嚴格實行稅務申報制度,加強稅務調查制度,強化會計審查制度,實行所得評估征稅制度等有效措施也可控制避稅行為泛濫。對跨國避稅行為我們應加強情報的搜集和交流,建立涉外稅收信息庫,并在征稅方面相互協助,加強國際合作,加快國際稅法的研究適應經濟全球化的發展。
市場經濟是納稅人進行稅收籌劃的經濟條件,在市場經濟中其競爭規則是以法律規范的形式表現出來的。稅法規范國家與納稅人之間的稅收關系,且對雙方具有同等的約束力。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國家與納稅人的利益分配關系規范化,稅收秩序正常化,稅收法定原則被加以確定,國家便不能隨意侵占納稅人利益,征稅機關要依法行政,依法征稅;而納稅人的納稅意識提高一定階段后,減輕稅負不再過多依靠偷、逃、欠、騙稅等手段和方法,納稅人實現稅收利益最大化通過稅收籌劃來實現。
參考文獻
[01] 應飛虎,趙東濟. 稅收籌劃的法律認定[J]. 法學,2005,(8)
[02] 陶其高. 從法理上對稅收負擔最小化手段的再界定--稅收籌劃概念的內涵和外延[J]. 浙江師大學報,2001,(5)
[03] 劉隆亨. 依法治稅的目標、理論和途徑[J]. 中國法學,2002,(1)
關鍵詞:企業集團;財務管理;稅收籌劃
企業集團是一個利益性的整體組織,因此,企業在生產經營中的各項決策都是根據其整體利益角度出發,促進企業未來經濟活動順利開展,基于這一情況,企業中的財務管理需要對其生產經營的各個環節予以深入,以此來對企業的經濟資金使用予以管理。稅收籌劃是財務管理中的重要組成部分,與財務管理制度完善以及其目標的制定具有十分重要的聯系。現階段,加強企業的稅收籌劃,對企業財務管理制度確立以及完善具有積極作用,實現企業經濟的合理化使用,提高財務管理水平,企業內的資源能夠更好地整合利用,實現資源優化。
一、稅收籌劃的概述
稅收籌劃不僅是財務的事,而且是企業內控體系全過程全員參與規劃的事。把信息透明化,利益共贏,企業發展戰略達成下,政務環境安全的前提下,首先規僻涉稅風險,其次才是降低成本,要對整個集團的集體利益予以分析,使用整體以及長遠的眼光對企業承擔的稅負問題予以承擔[1]。稅收籌劃是事先安排的,是合法的。基于這一情況,相關管理人員需要重視,在實際經營中,對員工進行定期有效培訓,積極提高員工的基本素質,對法律進行遵從和敬畏。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稅收統籌已經成為企業戰略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由于企業具備較為雄厚的資金并且在調度上存在優勢,因此在實施這一戰略時,相比之下較為單一的企業優勢較為明顯。
二、企業集團稅務風險的相關特性分析
稅務風險在企業的風險中占據著重要位置,區別于其他風險,其基本特征基本相同,但是究其本質更具復雜性,在集團發展中,涉及的組織結構以及稅務制度,具有復雜性和多樣化,增加集團運行中的稅負風險;其風險屬于客觀性存在,要求較高的管理水平,在企業管理隊伍的稅務風險意識不強情況下,其內部機制會存在缺陷,并且相關財務人員不具備專業素質,也會增加集團的稅務風險問題,增加企業的經營成本,不利于其經濟效益增加。
三、企業集團稅收籌劃的方法與應用
(一)利用企業的不同模式作為持股平臺,為股東解決稅負問題
有限合伙企業是目前最受青睞的一種作為持股平臺的模式,其使用的主要優勢為,有利目標公司股權結構的穩定,實現公司控制和高效決策,有利于融資以及解決處理激勵對象人數較多的問題,利于節稅。通過利用有限合伙企業作為企業的持股平臺,支持企業發展中的稅負問題解決。有限合伙企業轉讓股權,從轉讓所得中取得的分紅,只需繳納個人所得稅,不需繳納企業所得稅,不需繳納雙重稅。為股東和高端人才減少稅負,同時站在稅務籌劃角度也是一種合法的事前規劃。
(二)合理選擇稅收洼地,實現轉讓定價,特許權使用費,資本弱化
1.不同產品轉讓定價,錯配僻稅,使利潤流向低稅負的公司,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一般跨國壟斷公司為確保集團整理利潤的前提下,利用對上下游產品生產的控制優勢,根據集團內部關聯方所在地實際稅負率情況,制定不同類型產品交易的價格。讓實際稅負率低的公司產品價格畸高,利潤保留此公司,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實際稅負高的公司產品價格畸低,從而降低集團的整體稅負。2.集團每年收取特許權使用費,一方面減少子公司應納稅所得額,另一方面把特許權使用費轉移到稅負低的集團公司,從而支付相對較低的稅費。3.資本弱化,通過關聯企業資金拆借,實現利潤轉移到稅負低的公司。因相關利息費用可以稅前扣除,這樣集團內部稅務籌劃就有了很大空間。因業務需求拓展或生產線等增加,資金的缺口,可以通過集團公司內部資金的拆借,減少股份資本(權益性籌資)比例,實現稅負低利潤高的公司拆借資金短缺一方,產生的利息支出在資金短缺一方可以稅前扣除,借出方收到的利息收入,可以實現低稅負繳納。
(三)關聯企業的資金借款
1.關于企業所得稅規定分析
關聯企業之中實現拆借,資金的來源渠道具有多樣性,其中借款利率以及借款用途并不相同,因此稅法也大同小異[2]。首先資金來源確定為自有資金基礎上,拆借到關聯企業,企業所得稅中相關規定需要針對資本弱化問題出臺相應規定,細分為一般情況和特殊情況,前者基礎上,需要進行資本弱化調整,按照《企業所得稅法》中規定,在關聯方中,企業實現債權性投資,或者是一些利益性的投資,投資規模超過了相應的標準,出現的利益利息支出,不能從計算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經過非金融機構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以及權益性投資需要按照每月的月末賬面金額進行平均確定。特殊情況下,資本弱化調整例外,相關稅務機關在進行境內關聯交易相應調整時,并不是按照統一的方式調整法,在一方調整收入的同時,需要另一方調整支出,實施稅前扣除,這種方式對雙方的稅收都會產生影響。因此關聯雙方調整不增加應納稅所得額以及應納稅額,通常情況下并不進行納稅的調整。
2.關于利息收入確定分析
在《企業所得稅法》中,其相關條例規定,金融企業按照規定發放貸款,針對未逾期貸款,需要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結合貸款合同,確認實際利率以及結算利息期限,以此為根據計算利息。針對逾期貸款,需要按照逾期后的利息,在實際收到錢款的日期,或者是沒有實際收到,但會計確認利息收到的日期,確定收入實現。金融企業確定利息收入為應收未收利息,在逾期3 個月后仍然沒有收回,并且會計已經沖減當期的利息收入之后,允許抵扣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并且收回調整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四)高新技術稅務籌劃
在高新技術產業中,實施稅務籌劃,以此節省稅收開支,在產業中享有基本權利,并且實施產業轉型以及經濟轉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針對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國家予以積極扶持,制定一系列的稅收政策,保證其擁有更加廣闊的稅務空間,但其中的更高風險性影響也較為嚴重,因此需要加強稅收籌劃風險防范以及控制,降低風險[3]。
(五)基于會計處理方法上的稅務籌劃
1.收入確認的稅務籌劃
在進行稅務籌劃的過程中,會計處理方法的合理運用是非常關鍵的。企業收入對流轉稅和所得稅影響很大。企業在稅法規定的范圍內選擇適合的推遲收入的會計處理方法。所得稅的減免也需結合企業實際情況考慮是否確認的必要性。企業集團及其下屬子公司根據企業產品銷售策略及當下稅務政策選擇適當的銷售收入確認方式,以此來對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進行有效的推延[4]。
2.存貨計價方法的稅務籌劃
根據存貨計價方法的差異性,其之后的銷售成本也會有一定的不同,因此,對所得稅的當期應納數額也會產生重要的影響。伴隨著存貨的不斷流通,一部分存貨會轉入企業的虧損和收益之中,因此存貨計價方式的選擇與實現的應納稅所得額是具有正比意義的[5]。
3.有關折舊和資產減值準備的稅務籌劃
在集團發展過程中,固定資產折舊是其在實際納稅過程中需要扣除的一部分,集團的收入確定,折舊金額越大情況下,應納稅所得額就會相應地降低[6]。根據《財政部稅務局關于擴大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政策適用范圍的公告》(財務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 年第66 號),疫情期間國家頒布的稅收優惠政策,企業集團需及時了解,及時、靈活指引各分子公司選擇合適的折舊方法,從而增加計稅時的可扣除金額[7]。
結語
企業在發展過程中,不同政策以及制度的確立需要從企業的整體利益出發,將總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間的利益進行掛鉤,保持密切的聯系,確保制度實現的全面性。在企業管理工作中,財務管理是其中十分重要的部分,在企業未來的經濟活動中,為其資金流動以及使用規模予以保障。在稅收籌劃角度,企業需要從自身的實際需求出發,結合市場發展趨勢,以此為根據,制定科學化以及合理化的稅收制度,降低市場經濟中企業需要面對的財務風險。通過科學合理的稅收籌劃,大幅度降低企業的生產投入成本,增加經濟效益,這一計劃也是目前各個企業需解決的發展問題。
一、稅收籌劃的概念及內涵
對于稅收籌劃,國際上尚無統一,權威的定義。不過,以下幾種解釋頗具代表性:
荷蘭國際財政文獻局(ibfd)。在其編著的《國際稅收辭匯》中下的定義是“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通過經營活動或個人事務活動的安排,實現繳納最低的稅收。”[1]
印度稅務專家nj雅薩斯威在《個人投資和稅收籌劃》一書中稱“稅收籌劃是納稅人通過財務活動的安排,以充分利用稅收法規所提供的包括減免稅在內的一切優惠,從而獲得最大的稅收利益”。[2]
美國南加州大學的wb梅格斯博土在與rf梅格斯合著的,已發行多版的《會計學》中寫道“人們合理又合法地安排自己的經營活動,使之繳納可能最低的稅收,他們使用的方法可稱之為稅收籌劃……少交稅和遞延交納稅收是稅收籌劃的目標所在”。另外他還說“在納稅發生之前,有系統地對企業經營或投資行為作出事先安排,以達到盡量地少繳所得稅,這個過程就是稅收籌劃”。[3]
綜合以上幾種意見可以看出,盡管人們對稅收籌劃具體含義的認識不盡相同,但是都認可了稅收籌劃具有三個共同特性:第一,稅收籌劃的前提是遵守或者說至少不違反現行稅收法律規范,如梅格斯博士在其定義中使用“合理而又合法”進行描述;第二,稅收籌劃的目的十分明確,就是“交納最低的稅收”,或者“獲得最大的稅收利益”;第三,稅收籌劃具有事前籌劃性,它通過對公司經營活動或個人事務的事先規劃和安排,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
當然,對稅收籌劃僅做以上理解還遠遠不夠。實際上,要把握稅收籌劃的內涵,就必須弄清楚稅收籌劃和與其具有同樣目的性的偷稅、避稅、節稅等幾個相關概念的區別和聯系。
偷稅,即逃稅(tax evasion)或稱稅收欺詐(taxfraud),國際財政文獻局《國際稅收辭匯》上的解釋為“偷稅一詞指的是以非法手段(unlawful means)逃避稅收負擔,即納稅人繳納的稅少于他按規定應納的稅收。偷稅可能采取匿報應稅所得或應稅交易項目,不提供納稅申報,偽造交易事項,或者采取欺詐手段假報正確的數額”。[4]從上述定義可以看出,“偷稅”的基本特征有兩個;一是非法性,即偷稅是一種違法行為;二是欺詐性,也就是說,偷稅的手段往往是不正當的。這與稅收籌劃完全不同。稅收籌劃是通過事前安排避免應稅行為的發生,其本身不具有欺詐性。而偷稅卻是在應稅行為發生以后,納稅人未如實履行支付稅款的義務,偷稅屬于欺詐行為。
避稅(tax avoidance)與稅收籌劃關系密切。聯合國稅收專家小組對避稅的解釋是“避稅相對而言是一個比較不明確的概念,很難利用人們所普遍接受的措辭對它作出定義。但是,一般地說,避稅可以認為是納稅人采取利用某種法律上的漏洞或含糊之處的方式來安排自己的事務,以減少其本應承擔的納稅數額,雖然避稅行為可能被認為是不道德的,但避稅使用的方式是合法的,而且不具有欺詐性質”。[5]從這個解釋中,我們可以看出避稅具有和稅收籌劃相似的特征;即合法性(避稅的方式是合法的,至少在形式上是合法的,“而且不具有欺詐性質”);事前籌劃性(避稅是在應稅義務發生以前事先安排自己的事務)和目的性(減輕稅收負擔或延遲納稅)。
對避稅和稅收籌劃兩者之間的關系,有些學者試圖從是否符合立法精神來進行區分。他們認為稅收籌劃與政府立法意圖一致,而避稅則與政府立法意圖相悖,二者之間是并列關系,不存在交叉。對此,筆者并不認同,原因有三:
首先,也是最重要的一點,稅收籌劃和避稅具有共同的特征,雖然其表述形式有所差別,但經濟實質相同,都是納稅人為減輕稅負而進行的事前籌劃行為,都沒有違背現行稅收法律法規。
其次,避稅和稅收籌劃其實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正如一枚硬幣有正反兩面一樣。避稅指向的行為就是稅收籌劃行為。只不過稅收籌劃是從納稅人角度進行的界定;側重點在于減輕稅收負擔,而避稅則是從政府角度定義,側重點在于回避納稅義務。由于征納雙方立場不同,納稅人從個體利益最大化出發,在降低稅收成本(包括稅收負擔和違法造成的稅收處罰)而進行籌劃的過程中會盡量利用現行稅法,當然不排斥鉆法律漏洞;而稅務當局為保證國家財政收入,貫徹立法精神,必然反對納稅人避稅籌劃的行為。但這種反對僅限于道義上的譴責。只要沒有通過法定程序完善稅法,就不能禁止納稅人在利益驅動下開展此類活動。因此可以說,對稅收籌劃和避稅的嚴格區分,僅僅是體現了一方當事人即政府的意志。如果考慮另一方當事人,則這種區分不僅變得毫無意義,反而會限制稅收籌劃的開展。
再次,假使我們在理論上可以將二者區分開來,在實際中也難以操作。大量事實告訴我們由于避稅和稅收籌劃之間界限相當模糊,對于一項節約稅收計劃中是否有避稅因素,不同的人往往有不同的看法。稅務當局總是傾向于認定存在避稅,而納稅人則極力反駁。結果常常是眾說紛紜、莫衷一是。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稅收籌劃應理解為納稅人在法律框架內開展的一切旨在節約稅收的計劃,而避稅則應理解為政府對納稅人稅收籌劃的進一步劃分。避稅是稅收籌劃的一個子集,是其中不符合立法精神的行為,是政府下一步完善稅法的重點。只不過由于避稅具有相當大的風險,它所利用的稅法漏洞可能在近期稅法修訂中得以修補,從而使其由合法行為變為違法行為。因此,避稅不是稅收籌劃的首選。如果通過其他手段也可以達到目的的話,納稅人不應當選擇避稅。
節稅(tax saving),亦稱稅收節減,是指以遵循稅收法規和政策的合法方式少交納稅收的合理行為。所謂的合理行為是指符合法律精神的行為。[6]多數人認為,節稅與避稅的區別在于節稅符合政府的法律意圖和政策導向,是應當鼓勵的一種稅收行為,而避稅相反。節稅的目的是為了減輕納稅人的稅收負擔。其實現途徑是利用稅法中的優惠政策和減免稅政策。由于節稅與稅收籌劃特征相同,因此有些人就把稅收籌劃狹義地理解為節稅。目前國內學者多持這種看法。鑒于上文對稅收籌劃與避稅關系的分析,我們認為節稅也只是稅收籌劃的一個子集。
通過對以上與稅收籌劃相關的概念闡述,我們認識到,稅收籌劃的內涵,實際上就是納稅人在現行稅收法律法規的框架內,通過對經營活動或個人事務的事前安排,實現減輕納稅義務目的的行為。如果從政府的角度來看納稅人的稅收籌劃,可以將其分為節稅與避稅。
二、各國立法對稅收籌劃的評價
稅收的存在給市場經濟造成了某種程度的扭曲。為減少這一影響,必須根據納稅人的納稅能力確定其納稅地位。不同的納稅地位對應不同的納稅義務。因為稅收籌劃的本質是納稅人通過特定的安排使其納稅地位最低,所以對稅收籌劃行為法律界定的關鍵問題,在于明確可能的納稅義務人有沒有權利選擇自己的納稅地位。節稅因其與政府立法精神一致而受到各國政府的一致贊同,因此爭論的焦點就集中在如何看待避稅。
世界各國立法對避稅的態度大致可分為三種,即肯定評價、否定評價和未作評價。
英國、美國、德國、阿根廷、巴西、日本、墨西哥、挪威等國認可納稅人擁有進行稅收籌劃(包括避稅)的權利。1935年,英國上議院議員湯姆林爵士針對“稅務局長訴溫斯特大公案”指出“任何一個人都有權安排自己的事業,依據法律這樣做可以少繳稅。為了保證從這些安排中得到利益……不能強迫他多交稅。”[7]湯姆林爵士的觀點贏得了法律界的普遍認可。此后,許多國家在稅收判例中都援引這一原則。正如1947年,美國著名法官漢德說的那樣“法院一直認為,人們安排自己的活動以達到低稅負的目的,是無可指責的,每個人都可以這樣做,不論他是富翁,還是窮光蛋。而且這樣做是完全正當的,因為他無須超過法律的規定來承擔國家稅收;稅收是強制課征的,而不是靠自愿捐獻的。以道德的名義要求稅收,不過是奢談空論而已。”[8]美國大法官gsuthorland也曾鄭重宣告“納稅人以法律許可的手段減少應納稅額,甚至避免納稅,是他們的合法權利,這一點不容懷疑。”[9]不過,盡管稅收籌劃的合法性在這些國家得到了法律的認可;卻并不意味著政府會對一切稅收籌劃行為聽之任之。事實上,各國政府在承認稅收籌劃整體合法的前提下,往往針對一些頻繁發生且危害嚴重的避稅行為制定專門的反避稅法規,如轉讓定價稅制、避稅港稅制等等。通過反避稅法規的不斷完善,這些國家實際上已經大大縮小了利用避稅方式來進行籌劃的空間,從而在一定程度上確保了國家法律意圖的實現。
少數國家認為避稅行為是非法的。如澳大利亞,通常將避稅和偷稅等同。該國《所得稅征收法》第231條規定“通過惡意的行為,通過不履行或疏忽納稅義務,通過欺詐或詭計”來避免納稅,均屬違法行為。1980年頒布的《制止違反稅法法案》又進一步規定,妨礙公司或受托人交納所得稅、銷售稅的行為,或唆使、協助、商議或介紹上述行為者,均屬違法。[10]在這些國家,任何使法律意圖落空的做法都被視為觸犯法律。他們否認避稅的具體理由是,如果避稅合法,那么稅收的公平原則將被破壞。澳大利亞政府對避稅非法的認定,尤其是將其與偷稅并列的作法,受到了許多學者的質疑。
有些國家立法中并沒有明確說明避稅是否合法。如我國新頒布的《稅收征收管理法》對避稅或稅收籌劃的概念在法律上未作任何表述。國家稅務總局稅收科學研究所編著的《2002中國稅收實務手冊》認為“對于逃稅可以有兩種理解;一種是廣義的逃稅,指納稅人采用各種合法或非法手段逃避納稅義務的行為。一種是狹義的逃稅,指納稅人采用非法手段少交稅或不履行納稅義務的行為……通常認為,采用合法手段減輕稅負或不履行納稅義務的為‘避稅’,采用非法手段少交稅或不履行納稅義務的為‘逃稅’。”由于我國目前還沒有一部稅收基本法,而在憲法第56條僅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因此稅收籌劃(包括避稅)在法律上處于空白地帶。在這種情況下,如何認定稅收籌劃是我們必須解決的一個問題。
三、稅收籌劃的法理分析
對稅收籌劃法律界定不明確,一直以來影響著稅收籌劃在國內的發展。在法律未作說明的情況下,稅收籌劃尤其是避稅究竟應被視為合法還是違法呢?對此,國內學者有不同的看法。有些學者認為,避稅具有社會危害性,雖然沒有直接違法,但卻違背了稅法的立法意圖和立法精神,因此不能視為合法;另外一些學者則堅持避稅合法,因為“法無明文不為罪”。對這個問題應如何看待,讓我們從稅收法定主義原則說起。
稅收法定主義原則是稅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它最早產生于英國。1689年,英國的“權利法案”明確規定國王不經議會同意而任意征稅是非法的,只有國會通過法律才能向人民征稅。此后,這一原則被許多國家和地區的憲法或法律接受,成為保障人民權利的一個重要法律依據。一般認為,稅收是國家憑借其政治權力,采取強制手段從企業和公民手中取得財政收入的活動。稅收具有強制性、固定性和無償性三個特征。也就是說,從個體來看,稅收是財富的轉移,是一種負擔。作為稅法當事人的政府和納稅人地位不平等,征稅是國家的權利而納稅是公民的義務。在這種情況下,為了保證納稅人的財產權免遭非法侵害,避免稅務機關任意執法,必須要求稅收嚴格依法課征,這就是稅收法定主義原則的實質。
稅收法定主義原則的內容包括課稅要素法定、課稅要素明確和課稅程序合法。通俗地講,就是一切稅種的開征、停征、征稅范圍,包括征稅的程序,都必須由法律明確規定。稅收法定主義原則是民主原則和法治原則等現代憲法原則在稅法上的表現,是稅法的最高法律原則。許多國家將這一原則作為憲法原則予以確認。我國雖然未把稅收法定主義原則引入憲法,但在《稅收征管法》中明確規定“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規定執行……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的決定。”這實際上是對稅收法定主義原則的承認與采用。另外,在近些年頒布實施的一系列實體法中,也都明確規定了各種課稅要素,充分體現了對稅收法定主義原則的尊重。
以稅收法定主義原則為基本立足點,我們可以推出以下結論:
首先,為防止稅法被濫用而導致人民財產權被侵害,對稅法解釋應作嚴格限制。原則上只能采用字面解釋的方法,不得作任意擴張,也不得類推,以加重納稅人的納稅義務。也就是說,當出現“有利國庫推定”和“有利納稅人推定”兩種解釋時,應采用“有利納稅人推定”。當稅法有欠缺或存在法律漏洞時,不得采用補充解釋的方法使納稅人發生新的納稅義務。稅收立法的過失、欠缺與不足應由立法機關通過合法程序來解決,在法律未經修改之前,一切責任和由此造成的損失應由國家負責,不能轉嫁到納稅人身上。
其次,國民只應根據稅法的明確要求負擔其法定的稅收義務,沒有法律的明確規定,國民不應承擔納稅義務。由于稅收法定主義原則的側重點在于限制征稅一方過度濫用稅權,保護納稅人權利,它要求構成課稅要素的規定應當盡量明確,避免出現歧義。因此凡規定含糊不清或沒有規定的,都應從有利于納稅人的角度理解。也就是說,只要沒有違背稅法中明文規定的內容,納稅人無論是利用優惠規定也好,還是利用稅法不完善之處也好,都是納稅人的權利,是合法的,應當受到保護。所謂“凡非法律禁止的都是允許的”反映在稅法領域就是稅收法定主義原則。據此,我們可以認為法律不禁止的一切行為均為合法行為。避稅即屬此列。
再次,雖然稅收籌劃行為,主要是避稅行為會帶來一定的社會危害,但國家不能超越法律規定以道德名義要求納稅人承擔納稅義務。稅收法定主義原則要求在稅收征納過程中應避免道德判斷。因為道德標準不是法律標準。道德規范不能等同于法律。道德標準是人民長期以來形成的一種觀念,屬于意識形態。而法律是立法機關的明文規定。雖然法律在制定過程中會受到道德標準的影響,但是法律一旦形成,就與道德規范相脫離,不受道德規范左右。正因為如此,雖然違法行為通常是不道德的行為,但是不能反過來認為不道德的行為就是違法的。納稅是一種法律行為,與道德無關。雖然避稅從政府角度來看可能被認為是不道德的行為,但卻不能因此判斷避稅不合法。不僅如此,正如以色列法院斷定的那樣“在法律范圍內,避稅或許是應該受到鼓勵的。”[11]
可見,在法律沒有明確界定的情況下,稅收籌劃(包括避稅)應被認定為合法行為。對稅收籌劃進行法律意義上的界定十分重要。這實際上是對納稅人權利的確認。稅法是一種不平等的法律規范,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國家享有決定性的權力,可以通過法律單方決定產生、變更、停止征納的權利義務關系。基于稅法的不平等性,強調國家必須依法征稅是稅收法定主義原則的核心內容。而在我國現階段,強調稅收籌劃的合法性具有更為重要的意義。如果稅務機關能夠保障納稅人合法的籌劃利益,同時加強對稅收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就會促使納稅人從偷逃稅收轉向稅收籌劃。其結果不但是納稅人稅收成本(包括稅收負擔和違法造成的稅收處罰)的降低,而且也是稅收違法行為的減少和稅法的不斷完善。
「參考文獻
[1l ibfd international tax glossary.amsterdam,1988.
[2] n j xawawwy,personal investment and tax planning,(49)。
[3] w b meigs & r f meigs,accounting,1987,738.
[4] ibfd international tax glossary.amsterdam,1988,92.
[5] 蘇曉魯。偷漏稅及其防范[m].中國勞動出版社,1994.
[6] 方衛平。稅收籌劃[m].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01.
[7] arthor young.taxation in hongkong,1984,(447)。
[8] w b meigs & r f meigs,accounting,1987,(738)。
[9] h barber.tax heavens.mcgraw-hill inc,1993.
[關鍵詞]房屋租賃 合法避稅
避稅是企業在遵守稅法、依法納稅的前提下,以對法律和稅收的詳盡研究為基礎,對現有稅法規定的不同稅率、不同納稅方式的靈活利用,使企業創造的利潤有更多的部分合法留歸企業,最大限度地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
企業常用的避稅方法主要有:
1.定價轉移
轉移定價法是企業避稅的基本方法之一,是指在經濟活動中有關聯的企業雙方為了分攤利潤或轉移利潤而在產品交換和買賣過程中,沒有按照市場公平價格交易,而是根據企業間的共同利益而進行產品定價的方法。采用這種定價方法產品的轉讓價格可以高于或低于市場公平價格,以達到少納稅或不納稅的目的。
2.虛設機構
虛設機構是指總部設在某國的國際投資者在“避稅地”設置一個子公司,然后把其總公司制造的直接推銷給另一國的貨物,在根本未經過“避稅地”子公司中轉移情況下,制造出一種經過子公司中轉銷售的假象,從而把母公司的所得轉移到子公司的賬上,達到避稅目的。
3.進入特殊行業
比如某些行業免繳營業稅:托兒所、幼兒園、養老院、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養育服務,婚姻介紹、殯葬服務,免繳營業稅。
4.成本費用避稅
成本費用避稅法是通過對企業成本費用項目的組合與核算,使其達到一個最佳值,以實現少納稅或不納稅的避稅方法。采用成本費用避稅法的前提,是在政府稅法、財務會計制度及財務規定的范圍內,運用成本費用值的最佳組合來實現最大限度地抵銷利潤,擴大成本計算。可見,在合法范圍內運用一些技巧,是成本費用避稅法的基本特征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要按一定的方法攤入成本。
5.資產租賃
租賃是指出租人以收取租金為條件,在契約或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將資產租借給承租人使用的一種經濟行為。從承租人來說,租賃可以避免企業購買機器設備的負擔和免遭設備陳舊過時的風險,由于租金從稅前利潤中扣減,可沖減利潤而達到避稅。
下面以房屋出租收入為例說明轉移定價方式合理避稅原理和效果:
現行稅法對房屋出租收取的稅種及稅率如下:營業稅5%,城市建設維護稅為營業稅的1%-7%,教育費附加為營業稅的3%,印花稅1‰,房產稅12%,總稅負為租金的17.6%(城市建設維護稅按7%計算),稅負較重,但如果合理籌劃可節稅及增加企業凈利潤。
例:某市區房地產企業建有一商業項目,建筑面積20萬平米,公司決策這個項目一半出售,以收回投資,另一半出租,待房價上漲后再行出售,租金定價是600元/平米/年,年租金收入為6000萬元,如果不做納稅籌劃,每年應納稅額和凈利潤如下:
營業稅=6000萬元×5%=300萬元
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300萬元×10%=30萬元
印花稅=6000萬元×1‰=6萬元
房產稅=6000萬元×12%=720萬元
出租收入應納稅合計為1056萬元,假設無其他成本費用,則公司每年出租業務營業利潤為4944萬元,應交企業所得稅1236萬元,這部分業務的凈利潤為3708萬元
稅收籌劃情況下的每年應納稅額和凈利潤如下:
房地產公司下設物業公司,物業公司以收取物業費或設施使用費等費用名義收取費用,這部分收入是不需要交納12%的房產稅和1‰的印花稅的,故如果跟租戶協商,租金和物業費總數不變的情況下提高物業費和設施使用費的標準,就可以節省一部分稅金負擔,具體如下:
房地產公司按300元/平米/年收取房屋租金,物業公司按300元/平米/年收取物業費及設施使用費,總體商戶承擔的成本600元/平米/年沒有變,但對于房地產公司來說利潤就不一樣了:
1.房地產公司:
年收入3000萬元,
營業稅金及附加=3000萬元×5.5%=165萬元
房產稅=3000萬元×12%=360萬元
印花稅=3000萬元×1‰=3萬元
營業利潤=3000-165-360-3=2472萬元(假設不考慮其他成本費用)
所得稅=2472×25%=618萬元
凈利潤=2472-618=1854萬元
2.物業公司:
年收入3000萬元,
營業稅金及附加=3000萬元×5.5%=165萬元,
營業利潤=3000-165=2835萬元(假設不考慮其他成本費用)
所得稅=2835×25%=708.75萬元
凈利潤=2835-708.75=2126.25萬元
兩個公司總體凈利潤為3980.25萬元,比稅收籌劃前凈利潤3708萬元增加272.25萬元。
以上只用了一種避稅方法,就為企業增加了272.25萬元的凈利潤,如果綜合利用避稅方法,如合理計算成本費用,以達到規避企業所得稅的目的,這樣避稅效果更加顯著。而怎么綜合利用各種避稅方法以達到最佳的合法避稅效果,就要根據不同企業的不同業務性質和自身條件
我們還要強調避稅的“合法性”和“成本效益”原則。只有合法避稅,并且避稅成本小于避稅收益,避稅工作才有實際意義。
參考文獻:
[1]馬建.幾種值得注意的避稅新方式及其應對[J].涉外稅務,2010,(11).
[2]李玉星.淺析稅收籌劃與避稅[J].中國市場,2010,(19).
關鍵詞:企業;稅務風險管理;防控措施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啟動了金稅工程四期建設,不僅僅是稅務方面,還將非稅業務納入管理范疇,實現多維化、全方位的全流程監控,我國正向“以數治稅”時期邁進。面對日益嚴峻的監管環境以及逐步提升的稅收違法成本,稅務風險管理已成為企業管理的一項重要工作,它不僅能夠減輕企業的稅負負擔,降低經營風險,還能夠有效提升企業的管理能力,促進企業的高質量發展。
一、稅務風險管理的定義
稅務風險管理是企業風險管理的一部分,在企業的日常生產經營活動中,涉稅事項存在于每個環節,這也意味著稅務風險無處不在。企業根據戰略經營目標和自身發展特點,合理安排產銷活動,有效控制可控因素,以降低企業稅務風險為導向,制定和執行風險應對策略,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使企業稅負最小化,這就是稅務風險管理。公司的稅收風險主要涉及以下兩個方面:一是指由于部分公司因涉嫌違反國家稅法的相關規定,或者未能按時充分足額向地方政府合規繳納企業稅款,而受到地方稅務機關的行政處罰或直接遭受企業財務和商譽雙重損失的情形;二是由于部分公司稅收管理者自身專業知識水平較低,既不能準確充分利用國家稅收優惠有關政策,也沒有科學合理的稅務計劃,從而造成多繳稅收,增加了企業財務的負擔。
二、加強企業稅務風險管理的意義
(一)有利于降低企業財務負擔。稅收是企業重要的經營成本支出和管理事項,所有經營活動都離不開稅收。企業稅收管理通過積極響應國家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并將其運用到生產經營活動之中,能夠有效降低稅費,節約經營成本,降低財務負擔,從而提高利潤,促進企業快速發展。(二)有利于規避企業涉稅風險。隨著當前中國資本市場的繁榮與快速發展,眾多不同行業和不同公司規模的企業以及組織管理機構如雨后春筍般涌現,公司內部的資金與市場競爭也越來越活躍。為在這個新的市場經濟中占有一席之地,很多公司都通過多樣化的經營發展策略來壯大企業規模,這也擴大了公司的涉稅風險種類,從而增加了公司涉稅業務的復雜程度。重視稅收風險管理可以使公司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并規避涉稅風險,為公司健康發展奠定堅實的基礎。(三)有利于節約企業財務費用。資金是企業經營的血液,充足的資金是企業經營活動順利進行的重要保障。加強稅務風險管理,合理進行納稅籌劃,科學安排稅款繳納時點,在合規的前提下盡可能延期緩繳稅款,把資金投入到回報率更高的項目之中,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實現資金的時間價值。
三、企業稅務風險管理存在的問題
(一)管理層稅務風險管理意識淡薄。長期以來,由于稅收“無償性”和“強制性”的基本特征已經根深蒂固,企業管理層普遍認為稅收支付是一種必要的財務支出。在實現公司價值最大化的戰略目標要求指導下,管理層通過更新換代機器降低制作成本,通過減少雇傭工人降低勞動力成本,通過批量采購原材料降低生產成本,但卻很少能夠意識到通過納稅籌劃降低稅費,進而減少經營成本。在企業的日常生產經營活動之中,管理層只關注財務報表上的數據,不重視稅務的風險防控,沒有對稅務風險進行識別與評估,只有在稅務風險爆發時才進行處理,缺乏完善的稅務風險管理體系,這也是企業生產經營活動與稅務風險管理相脫節的表現。同時,大部分企業沒有積極主動地關注,了解所處行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只是被動地接受財務部按照出臺的相關規定計算得到的應繳稅額,這很有可能導致企業多繳稅款,增加企業的財務負擔。(二)稅務風險管理人員能力有限。企業稅務風險的大小一定程度上受稅務風險管理人員能力高低的影響。一名合格的稅務風險管理人員會主動請教專業人員,學習稅務相關知識并運用到實際工作之中,合理地管理企業的稅務事項,最優化企業納稅方式,力求降低稅費,提高企業經濟效益。但現階段,很多企業忽視了會計和稅法是兩個不同的領域,模糊了這兩個部門的職責,為減少管理成本,甚至讓財務人員兼任稅務專員。即使是在大企業,很多稅務管理人員也缺乏專業的培訓和必要的經驗交流,無法實時了解稅收政策和涉稅事項的處理流程,對稅務風險的認識局限于管理發票、核對賬目、定期進行納稅申報和匯算清繳,認為企業的稅務風險主要在財務部門,這也間接導致了多種問題和風險的產生。(三)企業稅務風險內控機制不夠健全。當前,很少有企業將稅務風險納入到內部控制制度中,大部分企業都沒有意識到稅務風險管理的重要性。事實上,企業稅收內控機制是監控稅收風險的“防火墻”,企業想要有效控制稅務風險,建設一個完善的內部控制機制是必不可少的。目前大部分企業的內控機制都存在這樣或那樣的問題,如稅收內控制度不規范,稅務管理機構設置不科學,沒有定期開展稅收風險分析與評估,稅收風險分析評估控制措施的設定、監督和改進舉措欠缺規范,缺乏高水平的績效考評制度等,這些問題會使公司的稅務事項不能得到專業有效的處理,進而引發企業的稅務風險。(四)稅務風險管理信息溝通機制不夠完善。及時有效的信息溝通是企業稅務風險管理的必要條件,稅務風險在企業生產經營的每個環節中均無法避免,因此稅務風險管理不單單是財務部門和稅務部門的責任,還需將企業內部的各業務部門和外部的稅務機關聯結起來,共享稅務信息,讓企業各相關人員都能夠有效地識別、評估和監控各項稅務風險。但在實踐中,許多企業過分注重“商業保密”,不允許員工隨意討論和泄露企業內部生產經營信息,致使企業的員工之間、員工與外部專家之間存在信息不能順利溝通,出現信息不對稱的現象。而且,由于企業內部每個人扮演的角色不同、職能不同,對同一事項的認知自然也就存在差異,如果不能夠進行有效的溝通,就容易使事情處理最終結果與預期產生偏差,導致企業做出錯誤的決策,從而產生稅務風險。(五)企業外部環境不夠穩定。近年來,我國經濟飛速發展,但經濟發展穩定性稍顯不足,變化較大,這對于企業的稅務風險管理會造成一定的影響,約束性標準也會存在適應性變化問題。稅務機關執法系統規范性不足,會導致企業稅務風險的出現。面臨復雜而又競爭激烈的市場經濟環境,國家會根據不同情況做出宏觀調控,在相關稅收政策上不斷做出調整,以適應變化發展著的社會。頻繁變化的外部環境,給企業稅務工作的開展增加了難度,它不僅要求企業要樹立正確的納稅觀念,不能為獲得更大利益而鋌而走險做出偷稅、漏稅、虛假賬目或拒不繳稅的行為,還應該能夠根據自身的發展情況去預測可能發生的稅務風險,并對企業所處的環境和政策做出綜合分析,甚至不同地區的稅收政策解讀與應用也會有所區別,這些條件都可能給企業造成稅務風險。
四、企業稅務風險管理防控措施
(一)強化稅務風險管理意識。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稅收政策也為適應千變萬化的市場環境而不斷優化。對于企業來說,不穩定的環境意味著稅務風險越來越多,這就要求企業應強化稅務風險防范意識。企業可以先把管理層和財稅部門作為重點關注對象,向其灌輸稅收風險管理理念的重要意義,讓企業從戰略層面提升對稅收風險理念的重視程度。之后再自上而下弘揚企業納稅文化,安排企業內部所有員工定期進行必要的稅務風險防控培訓,爭取讓“稅務思維”深入人心,把稅收風險管理理念貫穿到企業生產經營全過程、各環節。各個部門之間相互牽制、相互監督,在企業的日常運營過程中降低稅務風險,以風險管理理念的常態化保障企業決策的科學化。(二)建立稅務人員培訓機制。企業一旦違反稅法,不僅需要補足稅款和繳納滯納金,還會影響納稅信用評級,甚至可能會面臨刑罰,后果非常嚴重。這就對稅務人員提出了較高要求,如果稅務人員對我國稅法不夠了解,就可能因處理不恰當或不及時導致企業遭受損失。因此,加強稅務風險管理人員的培訓是企業規避稅務風險的必要條件。公司要為稅務管理人員提供各種培訓機會,提高其綜合素質和專業水平,比如可以通過聘請外部專家到公司進行稅務知識系統培訓、對最新稅務政策進行詳細解讀等。同時,企業應建立合適的考核和獎懲機制,利用獎懲機制讓稅務人員重視稅務風險管理,調動他們主動學習的積極性,提高風險防范意識和處理能力,從而降低企業的稅務風險。(三)設置專門的稅務風險管理部門。在過去的生產經營過程中,企業往往會因考慮到管理成本而使會計人員兼任稅務專員,職責不清晰,專業程度也不夠高,難免會有疏漏之處。由于國家出臺的稅收政策繁多且不斷變化,公司合作項目范圍愈廣,因此企業應設置專門的稅務風險管理部門,培養出一支專業的團隊,能夠及時調整分析企業的涉稅問題,開展稅務風險識別與評估,在不違背國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進行合理的納稅籌劃,提前制定風險應對策略,最大限度降低企業的稅務風險。同時,稅務風險管理部門還應執行稅務風險監督檢查和自查自糾工作,及時排查稅務風險的盲點及死角,把對企業的不利影響降到最低。(四)完善企業稅務風險內控機制。企業要想有效地實現稅務風險管理控制,就應該以行業特點和最新稅收政策為準繩,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完善企業的稅務風險控制機制,例如通過《企業發票管理辦法》《企業稅收管理制度》等條例對日常的基礎性稅務事項提出具體的標準和流程,規范企業的涉稅行為,從企業內部的管理工作開始,將企業稅務風險的內部防控制度滲透到點點滴滴之中,科學構建高效運行預防機制,加強日常稅務風險防控。此外,合理利用財務指標構建稅務風險分析模型,識別企業風險隱患,適時提供涉稅風險警示,并通過有效的信息反饋及時進行糾正和補救,化解不必要的稅務風險。(五)健全稅務風險信息溝通機制。企業應該重視建設內部各機構之間、內部與外部的信息溝通交流機制,高效的溝通質量是有效降低企業稅務風險的保證。稅務風險存在于企業的各項涉稅活動之中,貫穿企業生產經營的每個環節,當市場環境發生變化,或經辦人員對稅務知識了解有限時,就可能導致最終結果與預期存在差異,稅務風險也就產生了。此時,只有具備高效的信息溝通機制才能及時地將信息匯總到企業的稅務風險管理部門,專業人員會對該稅務風險進行識別評估,并提出風險應對方案。同時,我國的稅務征管具有一定的彈性,不同區域之間具體的稅務征收管理方式對政策的解讀不太一致,所以應加強與外部稅務機關的溝通,對于一些稅法規定模糊和不確定的事項應及時與稅務機關溝通,提高涉稅信息傳遞效率,盡可能避免因信息溝通不暢而產生的稅務風險。(六)建立常態化的稅務風險自查機制。稅收管理的核心就是科學合理減少稅收成本、降低稅務風險,使企業整體稅負最小化。在夯實稅收日常基礎工作的同時,建立常態化的稅務風險自查機制,主動開展日常檢查和專項稅收檢查工作。企業可以將風險評估時確認的風險進行登記分類,根據風險程度實施對應的風險自查,有月度檢查、年度檢查、不定期檢查和部門抽檢等,以自查、檢查工作為契機,認真分析稅收管理薄弱環節,深入查找改進突破點,有效提出整改措施,建立健全“以查促管、以查促查”稅收管理機制,提升稅收風險管控意識,切實做好企業稅務風險管理。除此之外,企業還可以聘請專業的稅務管理專業人才,對企業的監督檢查機制進行改進,以便其發揮更好的作用,更好地管理企業的稅務風險。總地來說,在企業的經營管理過程中,稅務風險管理也同樣重要,尤其是在當今競爭日趨激烈的市場環境中,企業要想謀求長遠發展,就必須強化稅務風險意識,加強對稅務人員的培訓,培養出一支專業的稅務風險管理團隊,完善內部控制機制和信息溝通機制,規范各種稅務行為,將稅務風險防控思維滲入到企業管理的方方面面,從思想意識、內控體制、業務人員等多個維度出發,形成合力,構建完善的稅務風險管理體系,有效規避企業稅務風險,促進企業的可持續發展。
主要參考文獻:
[1]蘇小青.淺析企業稅務管理與風險防范措施[J].全國流通經濟,2021(27).
[2]李佳.我國企業稅收籌劃的現狀分析及改進建議[J].納稅,2021.15(28).
[3]袁艷.大數據背景下企業稅收風險防范策略探究[J].納稅,2021.15(29).
關鍵詞:會計;稅務會計;財務會計;稅務會計模式
會計作為一項記錄,計算和考核收支的工作,在公元前一千年左右就出現了。最初的會計只是作為生產職能的附帶部分,然后經歷了古代會計、近代會計和現代會計三個發展階段。自從進入20世紀中后期以來,IT技術的飛速發展及其廣泛應用,迎接我們的是一個全球化,信息化,網絡化和以知識驅動為基本特征的嶄新經濟時代。面對整個經濟環境的變化,為了更好地發揮會計職能的作用,無論是會計實踐還是會計理論都將進入一個新的、更快的發展階段,同時面臨著更多的挑戰。
一、經濟發展是稅務會計分支產生的根本原因
人類文明的不斷進步,社會經濟活動的不斷革新,生產力不斷提高,會計的核算內容、核算方法在不斷發生變化。經濟發展是會計分支產生的根本原因。
早在原始社會,隨著社會生產力水平的提高,人們捕獲的獵物及生產的谷物等便有了剩余,人們就要算計著食用或進行交換,這樣就需要進行簡單的記錄和計算。隨之出現了“繪圖記事”,后來發展到“結繩記事”、“刻石記事”等方法。到了近代,15世紀末期,意大利數學家盧卡·巴其阿勒有關復式記賬論著的問世,標志著近代會計的開端。隨著經濟活動更加復雜,生產日益社會化,人們的社會關系更加廣泛的情況下,會計的地位和作用、會計的目標、會計所應用的原則、方法和技術都在不斷發展,變化并日趨完善,并逐步形成自身的理論和方法體系。與此同時,科學技術水平的提高也對會計的發展起了很大促進作用。現代數學、現代管理科學與會計的結合,特別是電子計算機在會計數據處理中的應用,使會計工作的效能發生了很大變化,它擴大了會計信息的范圍,提高了會計信息的精確性和極大變化,20世紀中葉,比較完善的現代會計逐步形成。成本會計的出現和不斷完善,以及在此基礎上管理會計的形成和與財務會計相分離而單獨成科,是現代會計的開端。
企業稅務會計逐漸從企業財務會計、管理會計中分立出來,成為相對獨立的會計分支是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是從第二次世界大戰后的美國開始的。進入20世紀80年代以后,企業稅務會計被人們當作一門學科加以研究。我國從1994年稅制改革以后,稅務管理得到加強。增值稅憑專用發票抵扣稅額方法的實行,使應納稅額的核算逐步走向規范化。對此,各地稅務機關試行了在企業財務會計人員中培訓辦稅員,指定取得辦稅員合格證的會計人員辦理納稅事項的辦法。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財政稅收體制逐步健全、現代企業制度逐步規范,企業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的分工越來越明確,這對稅務會計從財務會計中分離出來提出了必然的要求。
二、稅務會計的核算范疇與特征
在我國,由于20世紀七、八十年代尚未形成現代稅制的框架,不具備稅務會計成長的沃土。但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逐步確立,隨著會計改革和稅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已為稅務會計獨立成科創建了客觀條件并提出了內在要求。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的分離必將對我國經濟的發展產生深遠的影響。稅務會計的核算范疇與特征,通過與財務會計的區別與聯系分析就可以非常明確。
總體而言,稅務會計賬的數據來自財務會計賬,從財務會計賬上獲取稅務會計要得到數據。稅務會計是在財務會計的形成發展過程中逐步產生和發展起來的一大會計分支,目前在西方國家許多國家,稅務會計早已從財務會計中獨立出來,形成了一套獨立的稅務會計體系,它與財務會計、管理會計一起成為現代會計的三大支柱。就具體區別總體表現為,財務會計與會計實務相關,是面對企業內部管理層的會計賬,數據真實,能反映企業真實的經營情況,為管理者做出決策;管理會計則與財務成本管理相關,著眼于利用財務會計提供的數據對企業實施內部經營管理,預測計劃與控制的學科;而稅務會計與稅法有關,其職能主要在于向對稅局部等政府部門,他所從事的會計賬主要是針對政府部門要求而建立上報,反映的會計內容應滿足政府部門的要求。
(一)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的主要區別
1、核算目標不同。稅務會計的目的是向信息使用者提供所得稅方面的信息,便于稅務部門征稅。財務會計的目的是向管理部門、投資者、債權人及其他相關的報表使用者提供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財務狀況變動的信息,便于信息使用者做出決策。稅務會計目標的實現方式是納稅申報。財務會計目標的實現方式是提供報表即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現金流量表。
2、核算規范不同。稅務會計的依據是稅收法規,按照稅法規定計算所得稅額并向稅務部門申報;財務會計的依據是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按照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的程序和方法組織會計核算和提供信息。
3、核算基礎不同。稅務會計主要以收付實現制為核算基礎,比應收應付標準更加準確,既操作簡便,又可防止納稅人偷稅漏稅行為。財務會計以權責發生制為核算基礎,以應收、應付作為確認收入費用的標準,能使收人費用恰當的配比,便于確定各期經營成果,使會計信息更加準確、相關和有用。
4、核算對象不同。稅務會計核算的對象是狹義的稅務資金運動過程,即從納稅收入產生經營收入開始,到足額上繳稅款為止的稅務資金運動,而財務會計核算的是企業全部的資金運動。
5、核算程序不同。稅務會計按照道理也可遵循這個程序,但沒有規范化的要求,企業一般在期末借助于財務會計的數據資料,按照稅法規定進行調整據以編制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規范化的程序是“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的順序。憑證、賬簿和報表之間有密切的邏輯關系。
6、會計要素不同。稅務會計的要素有四項,即應稅收入、扣除費用、納稅所得(應稅收益)和應納稅額。這里的應稅收入、扣除費用和財務會計中的收入、費用不定相同,在確認的范圍、時間,計量標準和方法上都可能發生差異。財務會計有六大要素,即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和利潤。這六大要素是會計對象的具體化,財務會計反映的內容就是圍繞著這六要素進行的。
7、對會計上的穩健原則態度不同。稅務會計一般不對未來損失和費用進行預計,只有在客觀上證據表明已發生的情況下方可確認。財務會計實行穩健原則,一般充分預計可能的損失和費用,而不預計可能的收入,使財務報表所反映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不被報表使用者誤解。當然,在某些方面稅務會計也具有穩健的作用,如計提壞賬準備和加速折舊等等,這具有對企業宏觀引導的功能。(二)稅務會計和財務會計的聯系
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存在差異,但稅務會計的處理結果也對企業的財務狀況產生影響,因而稅務會計的種種處理結果應當與企業的財務會計相協調。具體表現在以下方面:
1、稅務會計的信息以財務會計的信息為基礎。從各國稅務會計的實踐看,大都先以企業的會計利潤為基礎,再按稅法的要求進行調整。
2、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的協調最終將反映在企業對外編制的財務報告上。企業的任何稅務會計處理均會對財務狀況產生影響,而這種影響必然反映在財務報告中。例如,在企業所得稅會計中,為了處理時間性差異,企業要設置“遞延所得稅”科目,該科目或作為企業一項“負債”列示,或作為企業的一項“資產”列示。與此同時,遞延所得稅也對損益表,現金流量表產生影響。
三、稅務會計核算模式選擇的原因分析
由于各國法律、經濟體制、會計職業隊伍等等社會環境的不同,世界上各國的稅務會計模式是不同的。在英、美、荷等國家,稅務會計早就獨立于財務會計,而在法、德、日等國家,稅務會計則融于財務會計,實際上是財務屈從于稅法。在下面世界其他國家的稅務會計模式分析中可以看出,在眾多因素中,會計模式是與會計規范、約束法律是息息相關的,即法律環境是導致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是否分離,稅務會計模式選擇的重要原因。
(一)英美稅務會計模式
英美屬于普通法系的國家,真正起作用的不是法律條文本身,成文法只是對普通法的補充,適用的法律是經過法院判例予以的解釋。作為法律之一的稅法也不例外,所以法律對經濟的約束較籠統、靈活,而沒有系統、完整地對企業的會計行為進行規范。因此英美的稅務會計模式是典型的財稅分離模式,允許與稅務會計差異的存在,財務會計有充分的獨立性,不受稅法的約束。納稅人的稅務事項由稅務會計另行處理,無須通過對財務會計的納稅調整來實現。以股東投資人為導向,稅法對納稅人的財務會計所反映的收入、成本、費用及收益的確定發生直接的影響,各個會計要素的確認、計量、記錄等都遵循財務會計準則,期末將會計利潤(虧損)依照稅法的規定調整為納稅利潤(虧損)。與此類似的還有荷蘭。
(二)法德稅務會計模式
法德屬于大陸法系國家,其法律體系的特點是強調成文法的作用,在結構上強調系統化、條理化、法典化和邏輯性。實行該法系的國家政府往往通過完備的法律對經濟活動進行干預,法國的企業財務會計的規范化就受到了諸如公司法典、證券法典和稅法典的影響,所以,法德的會計與法律的關系十分密切,企業的自受到了很大限制,財務會計的處理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稅法的影響。法德的稅務會計模式是典型的財稅合一模式,不允許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差異的存在,財務會計被認為是面向稅務的會計,稅務當局是法定的會計信息使用者,稅法對會計提出了明確的要求,會計準則與稅法的要求一致,企業對會計事項的處理嚴格按照稅法的規定進行。以稅收為導向,稅法對納稅人的財務會計所反映的收入、成本、費用和收益的確定發生直接的影響,會計準則與稅法(還有商法、公司法等)一致,對會計事項的財務會計處理嚴格按照稅法的規定進行。由于計算的會計收益與應稅收益一致,無需稅務會計調整計算。該模式強調財務會計報告必須符合稅法的要求,稅務會計當然也就無需從財務會計中分離出來。
(三)日本稅務會計模式
日本的經濟立法全面,近乎大陸法系。就會計規范而言,起重大作用的法規是商法、證券交易法、稅法和會計準則。商法、證券交易法不僅僅是法律,而且是會計規范的具體條文,有關會計的核算、會計賬戶以及會計報告的編制、格式、審計要求等都有規定。會計準則具有一定法律效力,原則性的內容較多,事實上是對商法、證券交易法及稅法的補充。所以,日本的會計處理是一種法律規范,但由于稅法與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日本的稅務會計不可避免地呈現出納稅調整的形式。日本的稅務會計模式既不像英美那樣財稅分離,也不像法德那樣是典型的財稅合一,有其自身的特點,具體表現為依據稅收法則對財務會計進行協調的會計,也就是說其稅務會計是一種納稅調整會計方法體系。
四、結束語
稅務會計作為一項實質性工作并不是獨立存在的,它與財務會計一樣,同屬于會計學科范疇。它是以財務會計為基礎來對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核算和監督,是對財務會計處理中與現行稅法不符的會計事項,或出于稅收籌劃目的需要調整的事項,按稅務會計方法計算、調整,并作調整會計分錄,再融于財務會計賬簿或報告之中。該辦法完善了企業涉稅事項的會計核算,是建立我國企業稅務會計的初步探索。目前,我國財政部已將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進行分離,其目的不僅僅是對兩種會計進行劃分,更深層次的目的是使得財務會計工作執行的依據更加明確,會計處理及信息披露更具規范性,克服了以前會計處理既要符合會計制度又要滿足稅收制度這種無所適從的情況。
稅務會計的建立,會逐漸形成關于納稅活動的會計理論和會計方法,如稅務會計目標、要素、稅務會計憑證、賬薄、稅務會計核算的基礎等,對豐富會計理論、發展會計方法、完善會計學科體系有重要意義。此外,在目前積極推行稅務會計的獨立可以促進廣大會計人員轉變觀念、拓寬知識、熟知會計、通曉稅法,在更高的視野上,為企業理財更好地完成受托責任,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范和減少偷逃稅款的不法行為。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