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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運作模式比較探討

發布時間:2022-11-10 15: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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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運作模式比較探討

一、廣東省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的典型模式

(一)以廣州醫調委為代表的市場化運作模式

廣東和諧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簡稱“廣東醫調委”)由廣東省司法廳批準設立,于2011年正式掛牌運作,是廣東省規模最大的第三方人民調解組織。其經費來源于江泰保險經紀有限公司,該公司是廣東省衛健委、醫院協會聘任的“廣東省醫療責任保險全省統保項目”的保險經紀顧問。它承擔參保醫療機構和保險公司的“中間人”角色,職責是對參保醫療機構提供保險經紀服務并辦理保險有關事宜,協同參保醫療機構進行后續理賠。共同承保廣東省醫療保險的的幾家保險公司,將25%的保費交給江泰保險經紀有限公司,再由其支助醫調委的全部經費[1]。故廣東醫調委及其下設分支機構為市場化運作模式,本文選取廣東醫調委下設的廣州公益醫調委(簡稱“廣州醫調委”)作為市場化運作模式的代表。1.調解流程。“保、調、賠、防、管、法”相結合,以“調賠結合”為核心,是廣州醫調委解決醫療糾紛的運行機制。“保”即以醫療責任保險為配套保障,“調”即以評鑒作為調解方式,“賠”即醫療糾紛定責后按醫療責任保險合同進行賠償,“防”即協助醫療機構、相關行政部門防控醫療糾紛,“管”即接受社會各方的監督,“法”即堅持依法調解。其特點為處理、定責及調解均通過第三方,通過多個第三方來實現相互制衡[2]。廣州醫調委采用“背對背”式調解方式,即盡量不使醫患雙方直接溝通。調解員依據專家意見對醫方和患方分別進行調解,這一過程中,調解員相當于醫方、患方、專家之間的信息傳達者。2.模式特點。理賠更為公平。經專業調解以及醫療、法學專家的評鑒后,醫調委出具調解報告,對醫療糾紛責任、賠償情況作最終認定,保險公司依據報告及賠償標準進行賠償,完成糾紛的調解與結案。廣州醫調委的加入,改變了保險公司自判自賠的理賠模式,有效避免保險公司“耍賴”、少賠、不賠的情況發生,令理賠流程更加公平。

(二)以深圳為代表的民營第三方運營模式

深圳市諧和醫患關系協調中心(簡稱“深圳醫調委”)為全國首個個人創立的醫患糾紛人民調解組織。因其自行籌資、接受公益捐贈的經費來源方式,使得深圳醫調委在調解中完全獨立于各方。1.調解流程。發生醫療糾紛時,醫患雙方可向深圳醫調委申請調解。在雙方申請調解后,深圳醫調委對進行案件“審理”,若案件符合受理條件,醫患雙方于7日內向醫調委提供相關資料。醫方需提交的資料包括各類證書及證明、診療經過、陳述書等,患方需提交的資料包括身份證明、診療經過及陳述等。2.模式特點。深圳醫調委為個人建立并自行籌集經費來源的民營第三方公益組織,其籌資方式主要來源于開展相關普法宣傳、申報政府項目以及接受企業、個人贊助等。同時調解不向醫患雙方收取費用,完全獨立于醫方、患方、保險方,是三種模式之中最為公平、最為中立的。但也由于沒有穩定的經濟來源,深圳醫調委的資金運轉并不順暢。

(三)以東莞為代表的政府購買服務模式

東莞市醫療爭議專業調解委員會(簡稱“東莞醫調委”)于2013年10月經東莞市委、市政府批準設立,是廣東省第一批采用政府購買服務模式組建的醫調委,在運作中取得了巨大成效。1.調解流程。與廣州醫調委采用“背對背”式調解不同,東莞醫調委采用醫方、患方、醫調委三方面對面調解的形式。在調解流程安排上,采用糾紛雙方輪流陳述方式,即先由一方陳述完畢后再由另一方進行陳述。患方在陳述過程中應提出自身訴求,包括經濟補償及其金額。待雙方陳述結束后,由主持的調解員進行總結,并分析醫方關于診療方面的說明解釋,最后對雙方進行責任認定[3]。2.模式特點。政府購買作為財政撥款是東莞醫調委的運作經費來源,其部分工作人員擁有事業編制。同時,通過招聘專職醫調委調解員參與調解。東莞醫調委通過績效工資及“以案定補”工作補貼作為物質激勵手段,以及評選“先進個人”“先進小組”等榮譽稱號作為非物質激勵措施。但東莞醫調委所采用的政府購買服務模式使得醫患雙方普遍認為東莞醫調委屬于行政單位,使得醫患雙方降低對其的信任。經調查,東莞市內過半數醫方認為醫調委屬于行政單位,醫方傾向于選擇第三方調解,而患方則更傾向于自行協商。以上三種模式間相互獨立。但民營第三方模式中的民營組織可以通過競標等方式成為政府購買服務模式中的第三方組織,為政府提供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項目服務,而東莞、佛山、廣州等地市則同時存在數個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構,或是存在數種醫療糾紛第三方模式。

二、廣東省三種典型調解模式的運行情況比較

(一)調解機構獨立性

深圳醫調委自行籌集經費、不接受商業贊助的方式,完全獨立于醫、患、保險、政府任何一方,其獨立性最強。東莞醫調委屬于政府購買“人頭”模式,患方時常誤認為東莞醫調委是行政單位而質疑其中立性,認為其在調解過程中會偏向公立醫院。但東莞醫調委運行經費來源于地方財政定額補助撥款,與公立醫院間并無直接關聯,加之東莞市所有公立醫院均購買醫療責任保險,醫院無需自行承擔賠償費用,故東莞醫調委獨立性較強。廣州醫調委因其運作經費直接與保險經紀公司掛鉤,其獨立性飽受公眾質疑。但廣州醫調委通過合同形式固定保費,以傭金形式按一定比例支付給保險經紀公司,再由經紀公司發放醫調委經費,同時在省司法廳、省衛健委、省公證處進行公證,使醫調委經費不受任何一方的制約。廣州醫調委明確了經費來源及使用范圍,通過兩個第三方平臺使其不受任何利益方的牽制,保證其獨立性,但也因籌資渠道無法完全脫離于保險方這一“先天性不足”,獨立性在三種模式中偏弱。

(二)調解結果有效性

廣州醫調委的“調賠結合”模式,經司法確認后保險公司將按照調解報告及賠償標準進行賠償,確保調解結果執行到位,故廣州醫調委調解的有效性最強。深圳醫調委雖然與保險方聯系不強,但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在全省首推在線司法確認,并與深圳醫調委聯合啟用在線司法確認工作室,使得在線完成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時間縮短至半小時。在快捷司法確認的背景下有效避免了任何一方任意反悔的情況,故深圳醫調委調解的有效性次之。東莞醫調委的調解流程與深圳醫調委相似,但由于東莞醫調委司法確認途徑依然是傳統的司法確認,耗時更長,故東莞醫調委調解的有效性較弱。

(三)運作資金穩定性

東莞醫調委經費來源于市財政定額補助撥款,其穩定性最強。廣州醫調委的資金取決于省內醫療責任保險的總保費,而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等五部委2014年發布的《關于加強醫療責任保險工作的意見》,將在公立醫院和基層醫療機構中大力推廣醫療責任保險,在此背景下,醫療責任保險的總保費將呈穩定增長趨勢,故廣州醫調委的資金穩定性也有較強保障。深圳醫調委由于缺乏穩定的經費來源,故其運作資金穩定性最弱。上述三種典型調解模式及其運行情況的差異,可參見表1。

三、廣東省三種典型調解模式的問題分析

(一)市場化運作模式存在的問題

1.中立性與公正性受疑。在實踐中,中立性與專業性是判斷醫療糾紛調解機構是否具有公信力的標準[4]。以廣州醫調委為代表的“調保結合”市場化運作模式因其通過江泰保險經紀公司進行籌資,與保險方聯系密切,令其中立性與公正性飽受質疑。2.司法確認程序冗長。因人民調解的調解協議不具備法律強制力,只能靠雙方當事人自覺履行,在實踐中廣州醫調委多采用將調解結果送至法院進行司法確認,以此增強調解執行力。但由于廣州地區普遍采用傳統的司法確認程序,手續繁雜、時間冗長,增加了調解過程的復雜性。

(二)民營第三方運作模式存在的問題

1.運營資金不穩定。深圳醫調委采用自行籌集經費方式,其運轉資金主要來源于給醫療機構、街道做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的宣傳與授課、申報政府相關采購項目以及接受企業、個人的贊助等。但這些資金來源其實并不穩定,從而導致醫調委的運營總體上較為困難[5]。2.內部激勵手段不足。深圳醫調委擬建立國內第一支專門協調醫患關系的義工隊伍———深圳市諧和醫調服務志愿者總隊。通過向社會公開招募志愿者,為醫調委調解過程提供人力支援。但對志愿者的激勵措施只有記錄志愿時長與發放榮譽稱號,難以調動內部積極性。3.醫調委與保險方銜接不順暢。深圳醫調委在醫患雙方意見達成一致后,會把調解協議、病例等資料送至保險公司審核。審核通過后,保險公司再依據醫療責任保險協議向患者賠付。由于深圳醫調委與保險方之間幾乎沒有任何關聯程序,也無法對保險公司進行干預,導致經常出現保險公司拖賠、少賠和拒賠的情況。

(三)政府購買服務運作模式存在的問題

1.派駐機構分布不合理。以東莞為例,東莞醫調委總部位于南城街道,在大朗鎮和長安鎮下設2個派駐工作站僅處理本鎮的案件業務。而東莞醫調委總部的服務范圍則囊括了除長安、大朗2個鎮街以外的32個鎮街,案件受理區域橫跨東莞全市。由于派駐工作站數量少、分布不均、服務范圍集中,導致總部需處理市內絕大多數醫療糾紛案件,影響了東莞醫調委整體調解效率。2.宣傳力度不足。東莞醫調委的組織架構中并沒有負責宣傳的人員。以“東莞醫調委”為關鍵字,通過百度、360等搜索引擎查詢相關信息,僅能查詢到為數不多的新聞報道。而“東莞市醫調委社工”官方微信公眾號內僅有2018年發布的9條推文。相比之下,廣東醫調委與深圳醫調委除了設置官方網站,其微信公眾號也保持日常更新,并在微信公眾號內上線調解幫助及在線答疑功能。由此可見,東莞醫調委宣傳力度較弱,無法滿足日常宣傳需要。四、廣東省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的優化建議

(一)加大政府財政支持力度,拓寬資金來源渠道

穩定的籌資渠道是第三方調解機構高效、可持續工作的重要前提。本文探討的三種模式籌資渠道各有優劣,更為理想的模式應采取“以政府購買服務為主、其他籌資渠道為輔”的復合模式。政府購買服務既保證了調解公信力,使調解更為中立,還為調解提供穩定的經費來源以確保醫調委正常運作。其他籌資渠道為輔,一方面為調解員提供更多的物質激勵,激發工作積極性,提升工作效率,另一方面與保險方相聯系得以牽制保險公司,實施調賠結合,避免保險公司少賠、不賠、延賠的情況。

(二)優化司法確認機制,增強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

因調解雙方所簽訂的調解協議不具備強制執行力,只有法律約束力,簽訂調解協議后依然可以選擇不履行,易導致調解結果化為烏有。因此簽訂調解協議后進行司法確認,一般都作為各醫調委調解成功后的最后一個步驟。但現實案例中時常會因司法確認步驟多、時間長而出現在司法確認前其中一方反悔、毀約的情況,導致調解功虧一簣而進入訴訟階段,加劇司法資源的浪費。而深圳醫調委與福田法院達成的在線司法確認機制是三種模式中最為方便、快捷的,可在簽訂調解協議后1小時內完成司法確認,減少司法確認的手續與時間,客觀程度上強化了調解效力,在對其他模式優化的過程中可以充分借鑒這一機制經驗。

(三)完善保險與調解的銜接,保證醫療糾紛案件有效了結

根據前述五部委2014年發布的《關于加強醫療責任保險工作的意見》,要求2015年底前各類醫療機構特別是公立醫療機構參加醫療責任保險,全國三級公立醫院醫責險參保率應達到100%,二級公立醫院參保率應達到90%以上。這一舉措說明醫療責任保險與醫療行為相關聯已是大勢所趨。市場化運營模式中的以“調賠結合”為核心是其最大特點,第三方調解的同時,也確保了保險公司對理賠結果的實現,保險公司根據醫調委出具的調解報告,對醫療糾紛責任、賠償情況進行認定和賠償,完成糾紛的調解與結案。調賠結合保證了醫調委與保險方的強關聯,這一關聯直接影響調解能否順利結案。其他模式也應學習調賠結合方式,完善保險與調解銜接機制,保證醫療糾紛有效結案。

(四)加強宣傳引導,提高民眾對醫調委的認知

廣泛宣傳對塑造醫調委良好形象十分重要,但社會公眾對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機制或是當地醫調委的了解十分有限。以東莞為例,一項醫患雙方對醫調委的知曉率調查顯示,醫方對醫調委的知曉率為58.8%,而患方對醫調委的知曉率僅為36.1%[3]。可見醫患雙方對第三方調解的認知仍不充分。這與醫調委在宣傳上的欠缺有直接關聯,東莞醫調委官方微信公眾號于2018年后暫停更新,深圳醫調委、廣州醫調委官方網站則從2018年后暫停更新,社會公眾缺少了解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的的渠道與途徑。各地醫調委應強化社會宣傳,適時主動出擊,與行業部門、街道社區、社會團體和志愿服務等活動結合,常態化開展普法教育宣傳,在活動中增加醫調委的曝光度與知曉度,讓“有醫療糾紛可以找醫調委”的概念深入群眾生活,成為醫患雙方共識。

作者:梁貴欽 翟方明 單位:廣東醫科大學人文與管理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