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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審計論文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3-01-26 13:35:21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獨立審計論文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獨立審計論文

第1篇

注冊會計師一方面由于職業風險的存在,必須時刻關注審計質量,盡可能地執行較大范圍的審計測試,收集充分的審計證據;另一方面,又必須考慮審計成本。職業經驗提醒獨立審計人員,絕不能以犧牲審計質量來換取審計成本的降低。在保證執業質量的前提下,降低審計成本的唯一方法只能靠提高審計工作效率。而分析性復核程序的合理運用能幫助注冊會計師在質量與成本之間制定出一套經濟有效的審計方案。如何正確運用分析性復核程序,筆者認為應注意以下幾方面的問題。

一、正確理解分析性復核的涵義

所謂分析性復核是指“注冊會計師分析被審計單位的重要比率或趨勢,包括調查這些比率或趨勢的異常變動及其與預期數額和相關信息的差異。”不難看出分析性復核的本質是通過資料間的關系或聯系模型化,確認重大差異,并就重大差異形成原因做出實質性的測試或解釋。重大差異,特別是重大的非預期差異,既是被審單位的重大會計問題,也是審計的重要領域。例如某公司過去四年的毛利率一直在20%至21%之間,但本年只有15%,審計人員就應當注意這種毛利率下降的原因是經濟環境變化(如原材料上漲,使銷售成本占銷售收入的比重上升),還是財務報表存在錯報(如銷貨未入帳、存貨計價錯誤等),以分析毛利率下降的真正原因。

分析性復核可以從幾個方面為審計人員提供幫助:了解委托人的業務活動、鑒定可能存在的風險領域、計劃測試范圍、評價審計中形成的結論、實行對財務資料的進一步檢查。由此可見,分析性復核程序在獨立審計中具有獨特的地位和作用。

二、分析性復核程序的作用

在會計報表審計中,分析性復核程序在不同的階段發揮不同的作用。

1在審計計劃階段,有助于注冊會計師確定被審計單位的重要會計問題和重點審計領域,指出高風險領域之所在,以便制定出有針對性的審計計劃,使審計工作更具有效率和效果。重點審計領域通常包括管理當局主觀認定的會計事項(如固定資產折舊計價方法的選擇),有異常變動的會計報表項目,內部控制制度薄弱的會計報表項目(如遞延資產的確認與攤銷),產生重大影響的會計報表項目,會計報表截止日前發生的大額或異常經濟業務(如年末大量銷售),長期掛帳項目(如逾期應收帳款、呆滯存貨等),以及與關聯者的業務往來等。

2在審計測試階段,可作為一種實質性測試方法,收集與帳戶余額及各類交易相關的數據作為認定的證據。例如,審計年度的存貨周轉率與預先確定的存貨周轉率基本相符,可據此判斷期末存貨成本和本期銷貨成本從總體上講是合理的。如果運用細節測試,取得相同結論要耗費大量的時間。值得注意的是,在測試階段,分析性復核提供的證據多數只是一些佐證證據,其證明力相對較弱,必須與其他證據結合才能證實對某一事項的具體認定。但是這并不影響注冊會計師利用這一程序,因為使用分析性復核可帶來人力和時間的節省。特別是對一些不重要項目,執行分析性復核程序即可實現對該項目的具體審計目標,非常符合經濟原則。

3在審計報告階段,可用以對被審會計報表的整體合理性作最后的復核。在審計結束時,運用分析性復核,可對重大事項或財務問題作最后的綜合分析,如果相關信息的關系不合理,則要考慮追加審計程序或修改審計報告。如被審單位的資產負債比率高于同業相同規模其他企業的平均水平,而資產利潤率卻低于平均水平,則說明該企業財務風險較高,將對企業持續經營能力產生不利影響,這時就要對審計報告的意見類型做出謹慎的選擇。

值得注意的是,分析性復核在所有會計報表審計的計劃階段和報告階段都必須使用,但在審計測試階段則可以選擇使用。

三、對分析性復核結果的依賴程度注冊會計師對分析性復核結果的依賴程度,取決于下列因素:

1所涉及項目的重要性。如果涉及項目很重要,注冊會計師就不能只依賴分析性復核來形成結論。

2與其他審計程序結論的一致性。如果執行分析性復核的結論與執行其他審計程序的結論不一致,在一般情況下不應過多地依賴分析性復核。

3對比資料的可比性。使用分析性復核程序的審計基本假定是:在沒有反證的情況下,數據之間預計存在著一定的關系。例如,用行業平均存貨周轉率確定被審單位存貨周轉率的合理性。但要考慮行業資料與被審單位具體情況的切合程度,當該單位存貨計價方法與所在行業使用的典型方法不同時,行業資料的可比性和有用性將會受到限制,分析性復核的效果也因此受到影響。

4對風險的估計水平。如果估計風險水平較高,注冊會計師應更多依賴詳細測試,以控制審計風險水平。

5執行分析性復核程序人員的能力與經驗。由于分析性復核程序的運用需要大量的職業判斷和專門知識,因此,這一步驟通常由審計小組中的高級審計人員來完成。

四、對分析性復核結果的處理

當注冊會計師確信分析性復核結果可以信賴時,應當對該結果進行適當處理,基本步驟如下:

1確認重大差異。注冊會計師憑借經驗或者根據一定的規則確定。當差異超過一定金額或一定比率時,為重大差異。

第2篇

摘要:獨立審計是由于財務信息在經營者和所有者之間的不對稱而產生的。所有者為了用最低的成本監督經營者,采取的方法就是由信息的非知情者——所有者委托注冊會計師對信息的知情者——經營者進行審計。當前,大股東控制在目前中國的上市公司中具有普遍性。在大股東控制下的公司治理結構中,由于大股東掌握著公司的經營權,是公司財務信息的知情者,公司的主要矛盾已經不是所有者和經營者的矛盾,而是大股東和中小股東的矛盾了。由財務信息的知情者——大股東掌握對注冊會計師的聘用權是中國上市公司會計信息失真的主要原因。在大股東控制下的公司治理結構中,如果我們仍然沿用傳統的獨立審計委托模式,則顯然是不合適了。因此,在大股東控制下的公司治理結構中,對注冊會計師的聘用權必須回歸到財務信息的非知情股東——中小股東手中,才有可能保證獨立審計的有效。

一、傳統的兩權分離條件下獨立審計委托模式

從經濟學的角度看,在兩權分離條件下,獨立審計是由于財務信息在經營者和所有者之間的不對稱而產生的。經營者是企業財務信息的知情者,而所有者是企業財務信息的非知情者。所有者為了用最低的成本監督經營者,采取的方法就是由所有者委托注冊會計師對經營者進行審計。

傳統的兩權分離條件下的審計制度安排,是建立在企業經營委托關系的委托方(財產所有權的所有者)和受托方(擁有財產經營權的經營者)是確定的基礎上。這種委托方和受托方都清晰明確的前提條件是:投資者的人數有限且相對固定,投資者之間在對經營者實施監督和激勵時容易達成一致。作為委托方的投資人和作為受托方的經營者有明確的委托協議或合同條款,投資者對經營者的監督在時間上和空間上不受限制且容易做到。建立在這些條件基礎上才形成了傳統的審計制度安排模式,即在企業財務報表審計業務的委托關系中,投資者是委托人、外部審計師(注冊會計師)是審計人、經營者是被審計人,三者身份明確,并構建起環環相扣,嚴密閉合的審計三種人關系。

作為審計人的注冊會計師是超然獨立于作為委托人的所有者和作為被審計人的經營者之外的,從而保證注冊會計師客觀公證的發表審計意見。這種關系體現在公司法中,世界上具有代表性的美國、德國和日本的公司法都將審計委托權作為股東大會的權限之一。

可見,在傳統的兩權分離條件下獨立審計委托模式中,獨立審計是為了解決所有者對經營者的監督問題。

二、大股東控制下的傳統獨立審計委托模式的缺陷

通過對中國現在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的分析,筆者發現,大股東控制在目前中國的上市公司中具有普遍性。在股權高度分散的公司治理結構中,公司存在的最主要的問題是內部人控制問題,是股東對內部人怎樣進行有效的監督和約束的問題,內部人控制的僅僅是經營管理權。而大股東控制問題,是中小股東對大股東怎樣進行有效的監督和約束的問題,大股東不僅控制公司的經營管理權,而且還控制了股東大會的表決權、董事會經營權、經理層管理權和監事會監督權等權利。在大股東控制下的公司治理結構中,按照現行的股東大會表決機制,大股東往往親自或通過其人掌握或控制著公司的經營權和對注冊會計師的聘用權。大股東集信息的知情者和聘用注冊會計師的權力于一體。由此可見,在大股東控制下的公司治理結構中,公司的主要矛盾已經不是所有者和經營者的矛盾,而是大股東和中小股東的矛盾了。

從獨立審計的產生我們知道,獨立審計是為了解決所有者對經營者的監督問題,并不是為了解決中小股東對大股東的監督問題。在大股東控制下的公司治理結構中,如果我們仍然沿用傳統的兩權分離條件下獨立審計委托模式,則顯然是不合適了。目前,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對注冊會計師的聘任權仍然是由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掌握。

當前,在我國,由于大股東直接或間接地掌控了獨立審計的委托權,對注冊會計師的取舍有著決定作用。當會計舞弊是出于大股東的某些意圖時,大多數注冊會計師無法獨立、客觀、公正地對財務報表發表審計意見。根據筆者的調查分析,大部分造成嚴重后果的會計舞弊都源自于大股東的授意。因此,筆者認為,由財務信息的知情者大股東掌握對注冊會計師的聘用權是中國上市公司會計信息失真的主要原因。

既然大股東和會計舞弊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那么由大股東來控制獨立審計的委托權顯然不合適。

另外,在資本市場公開發行股票的上市公司,其所有者是一批經常變動的股東,并且股東人數成千上萬,雖然法律賦予股東大會選擇、委托注冊會計師的權力,但很難落到實處。所以,在傳統的注冊會計師審計委托模式中,由所有者行使委托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權力也變得不現實了。

因此,筆者認為,在大股東控制下的公司治理結構中,對注冊會計師的聘任權必須回歸到財務信息的非知情股東——中小股東手中,才有可能保證獨立審計的有效。

三、中小股東掌握獨立審計委托權的可行性

公司治理結構是一種對公司進行管理和控制的體系,是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以及他們之間相互制約的機制。由于我國現有法律無法有效約束公司的幕后操控者———大股東,因此有必要設計一整套相互關聯的法律制約機制來約束大股東。如何對大股東權力濫用進行有效制約呢?筆者認為,要解決這一問題,需要在公司治理中形成符合我國國情的權力制衡結構。基本思路如下:

經營管理決策權與監督權分開,這是權力制衡的基本要求。由大股東掌握公司的經營管理決策權,中小股東掌握公司的監督權,這種思路源于獨立審計的起源。16世紀意大利出現了合伙制企業,盡管當時的合伙人都是出資者,但并不是所有的合伙人都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出現了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那些不參與企業經營管理的人怎樣監督參與企業經營管理的人就成了一個問題。當時解決問題的辦法是:由不參與企業經營管理的人聘請注冊會計師對參與經營管理的人進行審計,這就是獨立審計的起源。沿著這個思路,筆者認為:股東大會的表決權、董事會的產生仍然遵循資本多數決原則,經理層也仍然由董事會聘任,這就自然使得大股東掌握了公司的經營管理決策權。但監督權必須要由中小股東掌握,那么它應當怎樣產生呢?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們先來對大股東掌握的權力進行分析。雖然大股東掌握著股東大會的表決權,但股東大會的每一次表決,都是在公開、中小股東知情的情況下進行的,這時大股東的實際利益還沒有得到,或者說中小股東的實際損失還沒有發生,中小股東完全可以用腳投票來規避這個風險。由于中小股東不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所以,在董事會、經理層與中小股東之間卻存在著信息不對稱,存在著內部人控制的問題。因此,制度安排中主要是要解決中小股東監督大股東控制的董事會、經理層的問題。筆者設想,監督權仍然由監事會掌握,但監事會的成員由中小股東選舉產生。監事會不對股東大會負責,而對中小股東負責。監事會除了具有現行公司法規定的職權外,還應具有以下職權:

1、聘請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的權利。現行制度安排中,會計師事務所由董事會聘任,同時董事會又是被審計人員,這種審計委托人與被審人員合一的狀態,破壞了審計關系中三方(審計委托人、被審計人員和審計人員)有序的平衡關系,使獨立審計的作用大打折扣。因此,必須剝奪董事會對會計師事務所的控制權。由于大股東實際控制了公司的經營管理權,同時又控制了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經理層,為了避免大股東既是審計委托人,又是被審計人員,會計師事務所聘請或解聘的權利必須由中小股東選舉產生的監事會掌握。

2、獨立董事任免權。由于監事只能列席董事會,對決策并無表決權,因此中小股東的監督權只是一種事后監督,具有較為顯著的被動性特點。為了彌補這個不足,必須引入獨立董事制度。獨立董事的監督作用主要體現在董事會的決策過程中,這是一種事前和事中的監督。由于獨立董事作為董事會的成員享有普通董事的所有權力,對董事會的決策享有表決權,并享有一些法定的特別職權。如重大關聯交易的認可權;對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項有發表獨立意見的權力等等。這些職權確立了獨立董事在監控大股東、監控上市公司及其關聯企業、高管人員薪酬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使其可以監督公司高管人員是否串通損害股東利益,監控控股股東是否損害公司的利益。但是,獨立董事實現這些權利的一個前提條件是自身必須具有“獨立性”。由于獨立董事所監督的是大股東及其所控制的董事會和經理層,因此這里的“獨立性”主要是指與大股東的獨立。

根據《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我國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單獨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的股東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經中國證監會審核后,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但在大股東控制股權結構下,獨立董事實質上是由大股東決定的。而且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的津貼標準由董事會制定,由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在我國大股東控制董事會、股東大會情況下,獨立董事薪酬的多少實質上也是由大股東決定的。這一獨立董事產生程序及其薪酬決定模式都嚴重動搖了獨立董事的獨立地位,使獨立董事在履行職能的時候,很可能只會迎合董事會中的大股東的口味從而喪失其獨立性、客觀性和公正性。

由此可見,我國現行獨立董事制度不能保證獨立董事與大股東的獨立,獨立董事制度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為了避免大股東既是獨立董事委托人,又是被監督人員,獨立董事聘請或解聘的權利必須由中小股東選舉產生的監事會掌握。中小股東掌握監事會這樣一種制度安排,有以下幾方面的作用:首先,它確保了大股東對經營管理決策權的控制。這符合股權資本多數決原則,能夠調動廣大投資者的積極性;其次,它能確保中小股東對大股東的監督。中小股東通過其控制的獨立董事對董事會的決策過程進行監督,通過其聘任的會計師事務所對經營管理層的財務進行監督;最后,由于大股東的牽制,可以有效防止內部人控制問題的出現。

從上面的論述可知,在大股東控制下的公司治理結構中,中小股東掌握監事會這樣一種制度安排,可以使中小股東從制度上對大股東進行監督。但如何定義中小股東?具體的監督權應如何組織實施呢?根據我國新公司法的規定,控股股東,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筆者認為,可以將持有股份在一定比例以下,不參加公司董事會、高管層的股東界定為中小股東。在監督權的具體組織實施上,筆者建議在中小股東控制的監事會中設立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代表中小股東擔任獨立審計的委托人,而大股東對經營者的監督仍然由內部審計部門來完成。具體運作模式如下:

1、人員遴選。在股東大會日,從到會的中、小股東中依據其所持股份比例的多少自動生成中小股東代表5~7人,另隨機選定中小股東代表2~4人。

2、工作概要。股東大會結束后,審計委員會舉行審計大會,并邀請相關會計師事務所參加。當天,審計委員會選定2~4家會計師事務所作為參加競標的會計師事務所代表。第二天,舉行審計競標會,最終選定審計人,并簽署審計業務約定書。

3、領導體制及權利保障。審計委員會屬于真正代表中小股東利益的獨立機構,其審計監督權應通過《公司法》等法律形式予以明確。

上述模式操作方便,執行成本低廉,確保了中小股東的審計委托人地位——注冊會計師可以毫無顧忌、名正言順地為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而努力。同時,由于大股東要依賴內部審計部門對經營者進行監控,內部審計必定會在大股東的推動下得到發展。

參考文獻:

第3篇

國際會計師聯合會制訂的《會計師職業道德守則》指出:“(注冊會計師)從事報告任務時,應在實質上和形式上沒有任何被認為影響獨立、客觀、公正的利益,無論這種利益的實際影響會怎樣”。《中國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基本準則》也規定:“注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或其他鑒證業務,應當保持形式上和實質上的獨立”。

實質上的獨立比較容易理解,而形式上的獨立則是針對第三者而言的,即必須在第三者面前呈現出一種獨立于客戶的身份,在他人看來是獨立的。因此這需要通過外界來評價,如果投資者或其他人士懷疑注冊會計師或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不能保持客觀的立場并作出公正的判斷,該會計師事務所就未能做到形式上的獨立。也就是說應做到讓外界特別是讓投資者相信其獨立性,如果外界人士懷疑獨立性,那么即使保持了實質上的獨立,還是不能達到使投資者相信上市公司會計報表的目的。所以《中國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基本準則》同時規定了“會計師事務如與客戶存在可能損害獨立性的利害關系,不得承接其委托的審計或其他鑒證業務”。

根據《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7號———審計報告》的規定:“審計報告應標明會計師事務所的地址”,但從立信長江會計師事務所為浦東金橋、物貿中心、宏盛科技以及東海股份(注:與下文新黃浦為相同簽字注冊會計師)等上市公司出具的審計報告中我們可以知道該所位于上海市南京東路61號新黃浦金融大廈四樓。而閱讀新黃浦(600638)2001年報與其他公開披露的信息之后不難發現這幢“新黃浦金融大廈”正是該公司的“主要開發項目”,在存貨項目中比重極大,并“采取以出租為主的政策”。而新黃浦恰巧也是由該所提供審計報務,但與前幾份報告相比我們卻發現:這份標準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中的地址卻沒有了“新黃浦金融大廈”的字樣,不知該所是否也是因擔心投資者或其他人士會對其獨立性產生疑問而將其略去,而這種疑問往往對上市公司本身又是非常不利的。

第4篇

關鍵詞:人力資本有限理性經濟人審計合謀人力資本產權審計制度安排

會計師事務所是一典型的“人合”企業,人力資本作為一個“人合”企業的立家之本,他在審計執業過程中有什么樣的行為特征應是被重點關注的。傳統經濟學認為,有什么樣的制度,就有什么樣的行為,汪丁丁認為接下來的話就是,有什么樣的行為,就有什么樣的制度,這在新制度經濟學的研究內容中有深刻體現。具體到審計中,現行審計制度安排必然會影響與約束人力資本的載體——審計師在審計過程中的行為,相應地,審計師不僅會在既定的制度安排約束下進行追求經濟利益、規避風險的審計活動,同時會通過自己的行為影響支撐性的制度安排,使得審計制度安排發生變化,之后又對制度安排的變化做出反應,這是一個不間斷的過程。

本文中,我們只把經理級以上人員列為人力資本,因為只有經理級以上人力資本的審計行為特征才有可能影響到審計制度安排,而一般的審計人員只是承擔一些簡單的程序性工作,不能充分體現人力資本的審計行為特征及對審計制度安排的影響。同時我們把人力資本分為兩類:非合伙人——單純人力資本所有者,與合伙人——非人力資本所有者與人力資本所有者的集合體,文中有時統一以“審計師”來代替這兩類人力資本。

一:人力資本是有限理性經濟人及對審計制度安排的影響

傳統經濟學理論中,經濟人完全理性和自利性是兩個基本假設,這兩個假設的合乎邏輯的推論,是人們會合理利用掌握的信息來預估將來行為所產生結果的各種可能性,然后最大化自己的期望效用。但現實生活中,人在復雜環境和不確定因素下進行決策時,不會對自己的決策進行理性計算,也沒時間和耐心去考慮各種行為結果的概率問題,在面對復雜情景和問題時會采取捷徑或用自己掌握的一部分信息進行決策,因而決策的非理性是存在的,也就是說,人是有限理性的,不是完全理性的,這就是行為經濟學對傳統經濟學的挑戰。同樣,會計師事務所的人力資本載體——審計師也是有限理性的,同時也是一個經濟人,在現階段還沒達到“道德人”的境界,盡管他有一些并不是“經濟人”假設所能解釋的一些“道德”行為,如大多數情況下會遵守審計準則、法規進行審計,有一定的社會責任感和一些施善行為。既然審計師是有限理性的經濟人,那么在現行審計制度安排下,審計師在審計過程中不能完全理性地拒絕被審計單位的“利誘”而堅持原則,與被審單位管理當局的審計合謀有時就不可避免了。如前所述,人力資本主體可以分為兩類,參與審計合謀的人力資本主體不同,對審計制度安排的影響就不一樣,下面分單純人力資本參與的合謀和合伙人(即整個事務所)一起參與的合謀及各自對制度安排的影響。

1.單純人力資本參與的審計合謀及對審計制度安排的影響

被審單位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事務所的合伙人便會委派項目經理帶隊審計,此間有兩層委托關系:被審單位委托事務所,事務所委托項目經理,其間存在的信息不對稱變得更加嚴重。審計師是有限理性的經濟人,存在一定程度的“逆向選擇”和“機會主義”傾向,當被審單位拋出“誘餌”引誘審計師共謀時,審計師此時會進行合謀與否的決策。據行為經濟學理論,人們進行決策時,容易給高概率發生的事件賦予較高的權重,而給低概率發生的事件賦予較小的權重,于是往往將極小概率的事件看成不可能,而將極大概率發生的事件看成是確定,而極小與極大概率又取決于個體的主觀印象。審計師進行合謀與否的決策時,他會根據現實中這種“損人利己”的合謀被發現曝光的比例很小而存在一種僥幸心理,,認為合謀被發現的機率極小而將其看作不可能,同時他的有限理性不能讓他清醒地意識到合謀一旦被發現的嚴重后果,就算被發現,由于現階段對違法行為的處罰較輕,合謀的收益大于合謀的成本,審計人員的“經濟人”特性便會讓他作出合謀的決定,于是他會向信息不充分的合伙人隱瞞審計風險,與被審單位一起騙取“無保留”的審計報告。

審計人員為什么會參與審計合謀?這反映了審計制度安排的什么問題?審計人員的有限理性經濟人特征(內因)是我們無法改變的,但可以通過制度的安排(外因)來改變審計人員做決策時的考慮因素及其權重,從而減少審計合謀的發生。據行為經濟學理論,額外財富的邊際效用在人富裕時會低于貧窮時的邊際效用。審計合謀審計人員將得到的報酬就是一種額外財富,此時,即使富裕的CPA與貧窮的CPA一樣只具有有限理性,但這筆額外報酬對富裕的CPA沒有很大的邊際效用,從而沒有那么大的誘惑力而導致審計師合謀,這時被審單位就得加大“賄賂金”才有可能“打動”富裕的CPA,從而加大了被審單位的合謀成本,當“賄賂金”大到等于或大于合謀能給被審單位帶來的“利益”時,被審單位便沒有動機合謀,合謀自動中止。從這看出,提高CPA的薪酬待遇,讓他們成為富裕的CPA,可提高CPA的“免疫力”,從而減少合謀的發生。這就要求合理化事務所內部收益分配機制,提高新酬待遇,讓CPA的利益與整個事務所的利益相掛鉤,一榮俱榮,便不會出現CPA為了自己的私人利益而向合伙人撒謊,欺騙合伙人。另一方面,法律法規應加重CPA的個人審計責任,加大合謀一旦被發現的懲罰,提高CPA合謀的成本,此時被審單位若想合謀,就必須提高“賄賂金”以彌補審計師冒的高風險,從而加大了被審單位的合謀成本,合謀便不會那么容易發生。此外,相關部門要加強審計的監管,加大上市公司審計的復查力度,使審計合謀案件“曝光”機率大大增加,從而改變審計人員主觀印象中的審計合謀被發現的概率極小,起到警戒作用,讓審計人員不敢輕易合謀。

2.非人力資本與人力資本所有者共同參與的審計合謀及對審計制度安排的影響

若事務所委托的CPA足夠忠誠,他會如實將發現的問題“稟告”事務所的非人力資本與人力資本集合體——合伙人,這時,合伙人的有限理性經濟人特征便起作用了。現行審計制度安排實質是:由被審單位管理當局聘請事務所審管理當局自己,那么,事務所面對自己的“上帝”——客戶的不當請求時,他的“經濟人”特征使得他不能斷然地拒絕這種請求,否則不但得不到“合謀金”,以后的合作關系也就終結了。同時,現時大部分事務所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制,且注冊資本金要求低,那么事務所與被審單位的合謀一旦被發現所需承擔的只是有限責任,最多讓事務所倒閉,而不會危及到合伙人未投入到事務所的私人財產,于是合伙人的“理性經濟人”特征容易使他接受合謀,同時,他的“有限理性”不會讓他有完全的理性認清形勢,不會讓他有足夠的社會責任感從維護公眾利益出發而拒絕合謀。

審計合謀的頻繁發生,企業管理當局利益不斷上升,但這種利益的上升是以其他企業利益相關者利益受損為代價的。據吳聯生的“利益協調論”,利益相關者之間現有的利益關系一旦發生變化,便產生了新的沖突,便會破壞目前審計制度安排的基礎——審計域秩序,從而要求利益相關者達到新的納什均衡,產生新的審計域秩序,從而導致審計制度安排的變遷。“審計制度安排是一個利益相關者利益協調的過程,它因利益相關者的利益關系變化而變化”(吳聯生,《審計研究》,2003),由于審計合謀的不斷出現,目前的審計制度安排至少需要進行以下兩方面的變化:

(1)審計委托權由證監會掌管

注冊會計師對企業經營者的審計,事實上接受的不是社會公眾的委托,更不是股東或經營者的委托,而是政府的委托。因為政府的合作廣度最大,所以有權進行委托,同時政府規模有限,所以應該進行委托(吳聯生,《審計研究》,2003)。這是社會審計最根源的本質,是我們肉眼所不能直接看到的,我們目前看到的就是股東進而演變為管理當局委托CPA進行審計,從而容易導致審計合謀。既然CPA實際上接受的是政府的委托,那么在形式上,至少在第三者看來,也應該由政府進行委托。目前誰最具有優勢代表政府來執行審計委托權呢?證監會。它本身就是一個政府機構,是上市公司的監管機構,具有信息優勢,可以代表政府委托CPA,從而改變目前事務所對被審單位管理當局的依附地位,減少審計師“被逼無奈”進行合謀的發生。

(2)事務所組織形式由有限責任制逐步過渡到合伙制

目前,大多數事務所實行有限責任制,有限責任制事務所破產所造成的損失卻可能遠遠小于事務所與管理當局合謀所帶來的合謀收入,于是,事務所容易與管理當局合謀。現在,把事務所的經濟體制從“有限責任制”轉變到“無限責任制”是很多學者所推崇的,無限責任制加大了事務所的法律責任,合謀一旦發現,合伙人可能就面臨傾家蕩產的風險,使得事務所合伙人進行合謀決策時不得不加大對合謀成本的考慮,他的“經濟理性”又會促使合伙人不會輕易進行合謀,從而有效減少了合謀的發生。

在此基礎上,王善平還提出合伙人必須是德高、足資、多才的CPA,才能有效減少審計合謀的發生。德高,從道德品行上保證合伙人不會進行審計合謀;足資從物力資本上保證合伙人不會輕易用自己足夠多的私人財產作賭注而去進行審計合謀;多才的CPA要求合伙人是審計行業的專家與行家,那么他手下的審計人員的“逆向選擇”能被合伙人識別,從而也制止了單純人力資本參與的審計合謀。

二:人力資本在審計行為中的產權特征及對審計制度安排的影響

人力資本產權是市場交易過程中人力資本所有權及其派生的使用權、支配權和收益權等一系列權利的總稱,從某種意義上說,人力資本產權是一種行為權,這組行為權利是人力資本產權主體的意志體現,以至于出現了產權殘缺時,產權的主人可以拒絕使用其人力資本為別人服務。審計師作為人力資本的載體擁有人力資本所有權,他將這種所有權與非人力資本所有者(同時也是人力資本所有者)進行合作,形成了現代意義上的獨立審計:人力資本與非人力資本的特別契約。這個公共合約即事務所又是周其仁所說“市場中的企業-一個人力資本與非人力資本的特別契約”中的特殊,它對人力資本具有更大依賴性,從而人力資本的產權特征影響更明顯。

如經濟學家周其仁所說,人力資本產權具有兩大特征:第一,人力資本天然屬于只能屬于個人;第二,人力資本的運用只可“激勵”不可“壓榨”。正是事務所包含了人力資本,其產權特征使得這個企業契約是一個“不完全契約”。受有限理性和高交易成本的限制,這個契約雙方——合伙人和單純人力資本無法在事前就可能影響雙方關系的所有未來事件達成一致,各方只有在合約的發展階段上明確或默契地對出現的新問題達成一致,在此期間,雙方的談判是連續不斷地進行的。由于事先不能明確界定所有交易條件,那么在合約的執行過程中就具有極大的隨意性與自主性,特別是人力資本產權的所有者——審計師對自身所擁有的人力資本的開發利用程度。當人力資本對自己的所得與付出滿意時,就會越干越起勁,不需監督也能自覺地努力,相反,若不滿意,他就會偷懶,省略必要的審計程序,更不會積極的創新。人力資本是需要激勵的具有創造性的能動資本,審計師同樣如此。若合伙人對其激勵不當,就有可能導致人力資本產權的“殘缺”,產權的主人——審計師就把自己的才能“關閉”起來,默默無聞,沒有創新,人力資本的經濟價值得不到充分利用甚至浪費。

理解了人力資本的產權特征,我們就不難理解“激勵理論”。人力資本是企業創造價值的主體,特別在事務所中,離開人力資本就無法繼續生存下去,只有建立合理的激勵機制,提高人力資本所有者的積極性,讓他對自己的“資本”不加保留的加以利用,進行創新,才能增加事務所的價值。其實,事務所合伙人是那個決定人力資本所有者是否打開以及打開多少智慧大門的守門人,他只要用對了激勵手段就能“控制”人力資本所有者。事務所的人力資本是事務所獲得盈余的根本來源,但是,若不對人力資本的所有者進行適當的控制,引發事務所最終風險的也會是人力資本。象畢馬威去年的銷售濫用非法避稅產品案件,差點就使得“四大”減少為“三大”,就是由于創新過度沒有節制變成了冒險。因而事務所在建立合理的激勵機制鼓勵人力資本創新同時,約束機制也是必不可少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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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吳聯生.利益協調與審計制度安排[J].審計研究,2003,2

第5篇

[論文摘要]獨立性是民間審計生命力之所在,本文在分析了獨立性所包含的內容后,側重從形式上的獨立性方面闡述我國民間審計存在的問題,并有針對性地提出增強我國民間審計獨立性的對策。

引言

現代審計理論認為獨立性是民間審計的靈魂,我國民間審計目前面臨的狀況是獨立性缺失,本文從民間審計的起源分析獨立性之于民間審計的意義,獨立性包含的內容,進而從微觀和宏觀層面上分別探討影響我國民間審計獨立性的因素,最后提出相應的對策。

一、民間審計的起源與獨立性

目前學術界普遍的觀點認為民間審計的起源與企業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密不可分。隨著企業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所有者與經營者對企業的經營狀況存在著信息不對稱,所有者希望存在一個獨立于經營者的第三方對企業的經營成果進行核實,經營者也希望通過一個獨立第三方的驗證來解除其受托經營責任,于是受所有者委托,專門負責對企業會計報表所反映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進行鑒證的民間審計產生了。可見,獨立于所有者和經營者的第三方是審計委托者與被審計者共同的要求,即獨立性是民間審計從起源上的基本要求。

何謂民間審計的獨立性,獨立性又包涵那些方面的內容,在審計理論界不同的學者有著不同的理解,我們僅列舉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兩種:莫茨和夏拉夫在《審計結構理論》一書中認為審計獨立性包括實務人員的獨立性和職業的獨立性,實務人員的獨立性是指單獨的審計人員在具體審計過程中獨立性保持的狀況,職業的獨立性則指民間審計這一行業作為一個整體所表現出來的獨立性。另一些學者如Moiser、Higgins等則將審計獨立性分為實質上的獨立性和形式上的獨立性,實質上的獨立性要求注冊會計師與被審計單位之間必須確無利害關系,形式上的獨立性則要求注冊會計師必須在第三者面前呈現于一種獨立于被審計單位的狀態,即在第三者看來注冊會計師是獨立的。實質上的獨立性對于第三者而言過于抽象且難于評判,形式上的獨立性則通過觀察較易于判斷,所以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是否具有獨立性第三者是通過對形式上獨立性的判斷來實現的。第三者通過觀察形式上的獨立性來推斷實質上的獨立性,單個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影響著公眾對單項審計業務獨立性的判斷,眾多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則影響著公眾對整個注冊會計師職業獨立性的判斷。當公眾對單個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產生懷疑時,將會影響公眾對聘請該注冊會計師進行審計的公司的投資決策,當公眾對整個注冊會計師職業界的獨立性產生懷疑時,公眾將不再依據經審計的會計報表進行決策,從而影響注冊會計師行業的發展。可見形式上的獨立性對注冊會計師職業的獨立性有著重要的影響,而形式上的獨立性主要通過審計委托者(所有者)、審計受托者(審計人)、被審計單位(經營者)三者之間的關系以及與審計相關的法律、法規等經濟環境來表現。因此分析某一國家民間審計獨立性可從其形式上獨立性入手,分別微觀和宏觀角度進行研究。

二、影響我國民間審計獨立性的因素分析

從形式上獨立的角度出發,影響我國民間審計獨立性的因素可從以下幾方面進行探討:

站在微觀的角度,我們首先從三方當事人的關系入手進行分析:從民間審計起源的分析中我們可以看出,在民間審計產生的初期,所有者委托經營者經營企業并委托審計人對經營成果進行審計,審計人與經營者為審計與被審計關系。隨著經濟的發展,公司規模的擴大,股東由原來的幾個、幾十個發展到成百上千個,眾多的股東在利益一致的大前提下仍存在各自的利益沖突,為了獲取自身利益最大化一些大股東開始憑借股份的優勢插手企業經營管理,表現在審計委托上則是利用控股權優勢委托有利于自身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大股東權利凌駕于公司利益之上的威脅西方國家是通過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及相關法律制度來制約的,而我國由于股份制建立較晚、資本市場不發達、相應的法律法規又不健全再加上我國股份制企業的一些特殊情況,使得影響審計獨立性的因素更加復雜:國有股一股獨大,國家在企業的經營決策中占主導地位,但在企業管理中國家是個抽象的概念,真正行使公司經營管理權的是國家派出的高級經營管理人員,表現在民間審計上則是國家派出的經營管理者對會計師事務所的聘請具有決定權,并由于我國公司治理結構不完善缺乏相應的制約機制,審計人對經營者有了明顯的經濟依賴性,形成了經營者自己委托審計人員審計自己的奇怪現象,造成了我國審計委托關系上的嚴重先天缺陷,加上我國的國有股多為不流通股,企業經營的好壞并不能通過股票的漲跌真實反映,因此許多經營者為了圈錢、完成利潤指標等目的進行盈余管理,改變了委托審計的初衷,影響了民間審計的獨立性。

其次我們從審計者的角度出發分析我國民間審計獨立性的狀況:民間審計在國外屬于壟斷性行業,在我國卻屬于競爭性行業,我國會計師事務所數量眾多且規模不大,在會計報表審計業務中具有壟斷地位的大型事務所不多,使得單一依賴報表審計業務為生的我國會計師事務所競爭激烈,為了生存許多事務所不得不以竟相壓價和迎合委托人既被審計單位的需要來獲取業務,降低收費的代價是審計質量低下,獨立性無法保證,而迎合委托人的需要更是以直接喪失審計獨立性為代價的,不利于我國民間審計行業的長期發展。加上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發展初期,與當時的情況相適應,我國的會計師事務所都有其所謂掛靠單位,雖然后來隨著注冊會計師行業的發展,我國會計師事務所先后都與掛靠單位脫鉤,但現實中效果并不理想,事務所依賴原掛靠單位獲取審計業務的情況依然普遍存在,造成目前會計師事務所在獲得審計業務上的不公平競爭和對被審計單位的經濟依賴加劇,一些后成立的無掛靠單位所依的中小會計師事務所為了生存更是置獨立性于不顧。

第三,從審計需求的角度進行分析:由民間審計的起源我們可以看出民間審計是在所有者為了審核企業經營者對資源的利用狀況和經營成果,經營者為了解脫受托經營責任的情況下二者共同需求產生的,而我國民間審計的需求是扭曲和不足的,所有者與經營者界限的模糊導致委托審計者往往為了吸收資本(圈錢)、完成利潤指標等目的委托審計,有些甚至是在上級單位要求必須把會計報表與審計報告一起上交的情況下委托審計,中小股東則由于在企業經營決策上處于弱勢甚至根本沒有發表意見的機會從而并不關注企業的長期發展狀況,僅致力于短期股票的買賣差價,因此我國中小股東在對會計報表審計上存在需求不足,債權人、潛在投資者雖對會計報表審計存在需求但苦于我國資本市場的不完善以及各種原因,他們無法依據審計后的會計報表進行決策,因此也存在需求不足。

綜上所述,我國民間審計在微觀層面上不具備形式上獨立性存在的條件,進而影響我國民間審計實質上的獨立性,因此我國近幾年接連出現喪失審計獨立性的典型案例,從而影響了我國注冊會計師職業整體的獨立性。

站在宏觀角度,我們對我國民間審計獨立性分析如下:第一、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起步晚,行業自律管理經驗不足,特別是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受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和省級財政部門的雙重領導,財政、稅務等政府部門對注冊會計師行業的干預較多,不利于行業自律管理,影響注冊會計師行業的獨立性;第二、我國審計市場目前處于買方市場階段,市場營銷學認為買方市場比賣方市場更有利于經濟的發展,但具體到我國審計市場來說,買方市場使得經營者在委托審計及支付審計費用時擁有過多的決定權,公司治

理結構的不健全及相應法律制度的缺位無法制約經營者,眾多會計師事務所為了生存處于被動地位,影響著民間審計的獨立性;第三、我國與審計相關的各項法律法規本身不健全,相互之間不乏矛盾之處,并且對注冊會計師的民事責任規定較少,對刑事、行政責任規定較多,使得因喪失獨立性而導致審計失敗的當事人得不到應有的民事懲罰,刑事、行政處罰也不夠嚴厲,違法成本低廉,作為一個理性的經濟人,在權衡了違法成本和因此獲得的收益以及為保持獨立性而付出的成本和收益之后,無論是注冊會計師還是會計師事務所均傾向于喪失獨立性,結果是整個注冊會計師行業的獨立性遭到公眾的置疑。

三、加強我國民間審計獨立性的途徑

形式上的獨立性主要通過各種相關制度來體現,因此加強形式上的獨立性就離不開與獨立性相關的各項制度建設。

第一、加快公司治理結構的改革,減少國家對企業的干預,在公司內部建立有效的制約機制,促進公司非流通股的上市流通,真正做到同股同權、同股同利,將審計委托與付費的權利歸還所有者,消除審計人對經營者的經濟依賴性,二者之間僅保持審計與被審計的正常關系。

第二、培育健康、旺盛、良好的審計市場需求,改上級或有關部門要求企業審計的被動審計狀況為經營者主動要求審計的積極審計狀況。

第三、促進審計市場的公平競爭,鼓勵事務所擴大規模,開展多樣化業務,降低對會計報表審計及單一客戶的經濟依賴。

第四、加強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的自律管理。在注冊會計師行業的管理上,我們應減少政府行政部門的干預,增強行業在管理形式上的獨立性,參考國外經驗,結合中國的實際情況,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不斷完善的行業管理模式。

第五、加強職業道德教育,改變目前注冊會計師僅注重短期效益的行為。

第六、完善與審計相關的各項法律法規,加大注冊會計師的民事賠償責任。完善與審計相關的法律制度,加大民間審計的民事賠償責任,是改變我國目前審計市場狀況的一項可行且見效較快的措施。

參考文獻:

第6篇

(一)會計審核內涵

所謂的會計審核通常是指對財務工作中所形成的報表和資料實施檢查和監督管理的過程。主要是指對財務會計工作中涉及的報表和相關的賬目的審核和檢查。主要工作內容是指會計人員對平時的各類財務信息實施必要的重新審查的過程。以此保證會計核算中的發生不該有的差錯,有效約束相關的工作人員肆意違反職業道德的違法行為,為財務管理工作樹正氣、正歪風。

(二)加強企業會計審核的對策

1、制定合理的會計審核規則、程序

會計審核是一項專業性較強的工作,通過建立完善的會計審核規則和程序,能有效促進企業會計核算質量的大幅度提高、保證會計審核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通過建立健全會計審核檔案來規范和考核會計審核人員的行為。同時可以為企業解決經濟動態發展中出現的各類問題提供信息依據。

2、提高企業會計人員綜合素質

高質量的會計審核工作,離不開高素質的、高專業水平的會計審人員,高水準的會計審核人員,有利于減少審核工作中的出現的差錯,促進審核工作質量的有效提升。在實際工作中,會計審核人員需要不斷地學習相關的專業知識,不斷地提高專業水平和工作能力。會計審核人員不但要具備專業知識,還要通過不斷地學習,掌握法律、管理以及相關經濟方面的各類知識,不斷地加強職業道德教育,提升職業道德素養、職業操守,保證審計人員具備完成審核工作的內在素質要求。

3、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建賬

對于各個單位和企業的各項資金流動情況需要記錄歸檔,以備相關的上級部門進行審查,保證其有帳可查,為此反映企業或單位資金流動真實情況的相關的核算內容要如實記賬。在《會計法》里指出:各個單位實施會計核算中,必須依據各個單位的經濟實際狀況,做好財務會計報表編制,并做好會計帳簿登記工作。禁止任何單位采用虛假的經濟活動狀況或者虛假的統計資料實施會計核算。虛假的會計核算信息,即會給本單位的財務控制管理工作帶來不利影響,也會給社會經濟秩序帶來不利影響。故此,真實準確的會計賬簿,是實施任何財務控制管理的重要的憑據,為此,要保證各單位財務控制管理工作的順利開展,其首要條件是財務建賬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4、運用正確的會計核算方法

所謂正確的會計核算方法,通常是指會計審核人員通過采用合理而正確的方法處理會計工作。方法運用是否得當,也是標定各個單位會計審核工作質量的基礎,在對會計各項成果審核實踐中,常常會涉及到專業性強的計算方法,需要我們以正確的態度來應對,絕對禁止擅自以個人的意愿來應對,隨意更改,因為這項工作,會計審核是要求具備的專業素養很高的工作,需要審核人員熟練掌握會計核算方法。

二、財務內控制度建設

(一)財務內控制度概念界定

所謂財務內控制度通常是指一個單位或者企業為了維護自身資產的安全性,保證企業或單位的各項經營活動完全符合國家規定的各項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實現其自身的風險合理控制,提升其經營管理效益的目的,而需要在企業或單位內部管理中,運用一系列的管理制度和方法的總稱,以這些互相聯系的、互相制約的制度來對企業進行內部管理和控制。目前我國各個企業運作情況表明,存在會計工作秩序紊亂,虛假謊報信息嚴重,企業因經營失控而失敗,其中重要因素就是企業內部財務管理失控。

(二)精細化企業財務管理內控制度的對策建議

1、加強企業經營各個環節的管理,增強財務管理的自身調節能力

財務內控制度,對于一個企業來說,是其經營過程中非常重要的一項制度,同時也是促進企業不斷提升管理水平的重要舉措。一個企業在財務管理內控制度進行編制過程中,首先對企業內部的薄弱環節和漏洞最大因素進行重點考慮。另外企業需要建立和完善崗位責任制,企業在制定崗位責任制過程中,需要按照財務會計工作具體要求,落實每個員工的工作職責和明確自身的工作內容,制定崗位責任制,保證每個工作人員,明確自身在財務業務流程中的任務和要求、以及權限,規范每個工作人員的行為,保證財務工作各個環節管理的規范化,真正做好企業的財務管理內控工作。

2、制定企業經營的預算制度,完成財務預算計劃

對于一個企業來說,預算管理是企業進行一系列財務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礎和保障,通過對一個企業的財務收支、資本經營等活動控制,并且保證做到事前準確預算、事中有效控制、事后完善協調,這一系列的經營管理活動,可以為企業的高層管理決策提供準確的科學依據。通過加強企業財務工作控制和監督管理,可以保證企業的全面預算更符合其長遠經營目標,并在此基礎之上,制定好企業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引導全體員工參與企業的各項生產經營活動中來。要做好企業的全面預算,首先要做好企業的經營目標的量化管理,便于企業在各項經營管理中落實貫徹預算,監督預算的全面落實。其次,需要做好企業的財務報告的編制工作,加強對企業經營狀況的分析,同時做好同預算的差異性比較分析,對于差異性較大的問題,需要進行根源分析,采取有效地措施進行整改,責令相關責任部門及時解決和處理。另外,企業需要將預算落實情況納入企業部門績效考核的標準之中,以促進各個部門落實預算和執行預算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從而保證其工作效率。

3、加強對員工的培訓教育,提升財務管理的水平

在日益競爭激烈的現代企業管理中,對于人力資源的有效管理,是提高其競爭力的重要手段,是影響企業經營成功與否的關鍵核心因素。企業員工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決定了一個企業開展各項工作的效率和果效。為了保障企業員工的素質,在錄用招聘時要本著專業能力強、綜合素質高的原則錄用,同時還要加強對員工培訓教育工作。首相,需要加強企業員工職業道德教育培訓建設,以提升其職業道德素養,這是由于財務會計工作,同其他的工作有著根本的區別,在實際工作中需要時刻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倘若一個企業中的財務會計人員對國家的財務法律、法規不熟悉,很難保障其在工作中不出現違法行為,就會使計信息的有效性大打折扣。為此,需要不斷地加強企業員工的職業道德、職業素養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培訓教育,保證財務人員及時熟悉最新的法律法規,并且采用國家的各項優惠政策,扶持企業做好成本節約工作。其次,不斷提升財會人員的專業素質和業務能力,在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會計監督作用越發顯得重要,財務會計工作即承擔著各種記賬、核算等工作,同時也擔負著對企業財務狀況及時分析,了解掌握企業生產經營狀況,準確及時發現企業生產經營中出現的各種問題,并向有關的高級管理者和決策者進行匯報告知,保證高層管理者及時掌控企業經營動態和問題,掌握處理問題時機,保證問題還在萌芽狀態或未擴大之前,采取有效的措施進行防范。通過以上分析可知,勝任財務工作需要較高的綜合能力和素養,為此需要加強對財務人員的培訓教育,從而真正發揮財務監督和會計審核的作用。

三、結束語

第7篇

【關鍵詞】審計獨立性;審計市場;政府監管;審計質量

在現代經濟市場中,獨立審計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但近些年來,我國大量的上市公司頻繁發生審計失敗案例,如“瓊民源”、“紅光實業”、“鄭百文”、“南方保健”等,嚴重地威脅到了審計師的獨立性,以致整個獨立審計行業的誠信問題受到普遍的關注和質疑。因此,提高和加強審計獨立性對我國市場經濟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

一、提高審計獨立性的重要性

獨立審計的本質是對上市公司提供的審計報告進行審核、監督和簽證;而作為審計的實施者――審計師在其職業過程中要對其審計意見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在我國,隨著審計市場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社會公眾及政府部門對會計信息的需求越來越強烈,對其質量的要求也越來越高。如果信息的提供者出具了虛假的信息,作為鑒證業務的審計師會面臨兩種選擇:一種是恪守其應有的獨立性準則,保證信息的質量;另一種是在各種利益的誘惑下違反獨立性準則,產生低質量的信息報告,使審計市場的效率低下。所以,審計師的獨立性對市場經濟的正常運作與發展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從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來看,審計師的獨立性是市場發展的奠基石,也是確保我國上市公司財務報告等相關信息質量的制度要求。而現代企業一個明顯的特征就是所有權和經營權相分離,這種權利的分離在促進經濟社會全面發展的同時,也導致了公司內部治理結構問題――問題的產生,并由此導致了“內部人控制”現象。這種現象嚴重的破壞了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的健康發展,如何解決此類現象呢?其重要的途徑之一就是保證審計師的獨立審計。在審計師審計的實踐過程中,由于各種經濟利益的驅動,審計師要獨善其身保持這種獨立性,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影響。而影響審計獨立性的因素有很多,主要劃分為外部因素和內部因素兩大類。外部因素主要有生存壓力、政治經濟因素、審計收費、審計供需模式等;內部因素主要有會計師事務所的形式、公司治理結構不完善、非審計業務、審計任期的長短等。正是這些影響因素阻礙著我國審計市場的正常運轉,嚴重威脅著審計獨立性,所以市場經濟對強化審計獨立性提出了迫切的要求。

二、政府監管在提高審計獨立性的作用

審計師要保持其獨立性,出具高質量的審計報告,需要政府與市場采取相應的對策,減少甚至消除各種因素對審計獨立性的影響。本文在此主要探討政府監管對審計獨立性的作用。

同國外一些發達國家相比,我國審計市場目前的發展不是很完善。在市場經濟中,審計師為了獲取一定的社會資源和經濟利益,提高自身的競爭力與市場占有率,出具有利于客戶的審計報告,這樣就導致了審計行業以犧牲審計獨立性為代價的“惡性競爭”。我國的審計市場對審計服務產品長期供大于求,審計師面對這種情況只能選擇降低審計收費標準,維持正常經營,而出具的審計報告質量也會隨之降低。簡單的說,市場機制這只“看不見的手”主要通過“價格機制”和“競爭機制”來發揮作用,但在這樣一個大環境下其效果并不明顯。這時政府就以“看得見的手”來發揮作用,彌補市場失靈,保證整個市場正常有效地運行,即通過非市場機制的手段來解決有關市場的失靈問題。因此,在監督和管理審計行業和審計師時,政府主要解決審計行業自身和市場機制所不能解決的問題,具體表現在以下三方面:

第一,政府監管的著眼點在于保證審計市場的有效運行。從法律、法規的角度界定審計的目標,賦予獨立審計應有的社會職能,制定審計行業的行為準則,建立獨立審計預警機制,實施必要的監督和處罰機制來保證審計的獨立性,這都是政府監管在保證審計市場有效運行中的體現。此外,政府還應持續健全和完善法律、法規,加大審計師的執業風險,提高其違法成本,并且減小審計師與客戶之間的利益羈絆,從而保證審計的獨立性,提高審計信息質量。

第二,政府適度的監管審計市場。不當的政府監管會造成審計市場的惡性運行與發展,從而使整個審計行業的發展受到影響;相反,有效的政府監管不僅可以約束審計獨立性威脅,而且有利于產生高質量的審計需求。限制政府對獨立審計的干涉行為,才能為審計市場提供良好的外部發展環境,使得企業能夠自由選擇所需要的審計服務。因此,政府應該把握監管的程度,提高監管的效率,從而提高審計的質量。

第三,政府加強對監管者的監督。首先,政府在執行其監管職能時難免會出現一些不恰當的舉措,如執法力度不夠、信息透明度偏低、遵循制度的程度不到位等。其次,政府部門作為市場的監管者同樣具備“經濟人”的屬性,即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政府部門可能會制定出不合理的政策,形成不公正的監督。所以監管者必須進行必要的信息披露,建立公開透明的監管規則和程序。

從我國具體的國情出發,僅以市場機制來保證審計的獨立性是不現實的,加強政府監管是我國獨立審計市場的必要選擇。強調政府監管的作用并不代表市場機制就不重要,而是要構建以“市場機制為主導、政府監管為補充”的監管模式。政府與市場的關系相當復雜,它們對審計獨立性發揮著不同的作用,既相互協作,又相互制約。因此,提高審計師的獨立性,需將市場機制和政府監管有機的結合起來。

三、加強政府監管應注意的問題

在提高審計獨立性的過程中,政府發揮監管作用的同時也存在一些弊端,只有解決其中的問題才能達到較好的監管效果。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1.把握政府監督的目的,避免過度監督。政府監管是為了彌補市場失靈而出現的。適當的政府介入有助于提高市場的效率,從而提高審計的獨立性。曾萍、藍海林(2003)的研究表明市場和政府是相互影響、相互補充的,而我國的審計市場還不成熟,所以要對市場進行完善,然后再借助政府的力量來完成重要的補充作用,這樣才能保證審計的高質量。所以,過度的政府監管不但不能改善審計市場的問題,而且會導致整個獨立審計的失敗。

2.保持“一個聲音”說話,避免多頭監管。我國的證券市場發展緩慢,一個主要的制約瓶頸就是市場面臨太多部門的監管,如財政部、工商部、稅務部、審計部等。這些部門從不同的角度進行監督檢查,但是在執行監管任務時沒有進行很好的溝通和協調,在監管職能的設置上往往又出現重復和交叉,帶來了沒有必要的人力、財力和物力的浪費,導致監管成本增加、監管運行效率低下,而且影響了審計業務的正常開展。這種行業的多頭監管、重復監督對獨立審計的健康發展無疑是有害的。

3.選擇適當的方式和手段,避免監管失靈。市場失靈可以通過政府干預來解決,然而政府監管也會出現失靈現象。首先,現代市場的經濟情況紛繁復雜,作為監管部門的政府要全面掌握和分析相關信息往往十分困難,且成本較高,這種信息的不對稱造成政府監管效率低下。其次,政府所采取的監管方式不當或政府監管目標的多元化等也會造成“監管失靈”。所以應該通過權利監管和機制制衡來盡可能的減少政府監管的缺陷,以達到較好的監管效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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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明輝.成本與審計師選擇行為研究綜述[J].財經理論與實踐,2007,1.

[4]張瑋華,關于注冊會計師的審計獨立性研究[J].經濟研究,2009,6.

[5]白華,肖玉瑩.注冊會計師審計委托模式:理論爭論與現實選擇[J].財經科學,2011,2.

第8篇

計專業本科畢業論文要求總體上見《學生畢業設計(論文)周志》中的"哈爾濱工業

大學成人高等教育畢業設計(論文)要求",但在寫作目的,選題等方面,應符合以下要求

:

〖BT1〗一,畢業設計(論文)的目的

1.提高學生綜合運用所學專業理論知識的能力,探討會計,財務管理前沿理論問題;

2.運用所學基礎知識,專業知識,提高學生綜合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提出并

解決財務,會計實務中存在的問題;

4.培養學生的創新精神,進一步提高學生的思想和業務素質.

〖BT1〗二,畢業設計(論文)的選題

1.論文選題應盡量理論結合實際,達到能運用所學專業知識,解決會計實踐中的問題;

2.應注意選題的創新性,題目應盡量避免與往屆重復;

3.選題的難易程度,工作量應適當,避免過于簡單,達不到本科畢業論文要求的工作量;

也盡量避免難度過大,影響完成質量;更應避免選題面過寬,過大,無法縱深探討.

以下論文寫作方向和題目,可供大家在選題時參考:

1.標準成本法在企業中的應用研究

2.目標成本法在企業中的應用研究

3.責任會計在企業中的應用研究

4.作業成本法在企業中的應用

5.企業成本控制體系的建立

6.企業責任成本管理問題研究

7.企業成本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8.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問題研究

9.上市公司關聯方交易問題的實證研究

10.激勵股票期權理論及應用研究

11.上市公司利潤操縱的行為與動機

12.資產減值對上市公司的影響

13.企業重組的會計問題研究

14.上市公司會計報表信息質量管理

15.企業兼并中的財務分析與財務決策

16.企業財務控制機制研究

17.企業激勵機制的建立

18.企業并購的會計處理方法研究

19.企業存貨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20.資本結構理論與應用研究

21.優化企業資本結構的實證研究

22.激勵和約束機制在企業成本控制中的應用

23.集權式財務管理體制在企業中的應用

24.分權式財務管理體制在企業中的應用

25.會計準則的國際比較

26.企業財務網絡化管理研究

27.企業成本核算系統設計

28.計算機輔助教學系統設計

29.會計會計報表系統設計

30.計算機會計學中總賬的設計分析

31.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的完善

32.獨立審計質量控制

33.會計師事務所的質量管理

34.企業內部審計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35.獨立審計風險的實證分析

36.審計風險及防范的實證研究

37.網絡經濟條件下的審計模式研究

38.電子商務下的審計風險及控制

39.人力資源會計研究

40.環境會計理論研究

41.債轉股問題及對策研究

42.風險投資問題研究

43.商業銀行貸款資產管理

44.會計師事務所審計項目質量控制研究

45.企業質量成本管理研究

46.集團公司內部審計問題探討

47.企業對外投資財務控制研究

48.企業生產環節財務控制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