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2-27 11: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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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20世紀80年代,生物學家和科學家開始把分子生物學研究成果運用到生物新品種培育上。1982年,全球第一例轉基因煙草在美國問世,1994年,全球首例轉基因農作物產品—耐貯存番茄進入市場流通,自上世紀90年代中期以后轉基因農作物逐步實現商業化種植和開發,全球轉基因農作物種植迅速擴張。到2012年,全球已有28個國家的轉基因農作物種植面積達1.7億公頃(25.5億畝),約占全球有效耕地面積230億畝的11%,全球大豆和棉花產量的81%、超過三分之一的玉米產量和油菜產量已經是轉基因作物的功勞。
然而,由于轉基因技術是人為改變了生物經過數億年進化而形成的穩定基因結構和基礎, 對于轉基因作物中的轉基因食品的安全性仍然存在相關討論或一定爭議。迄今為止,尚未有得到科學界公認的證據可以證實已被批準上市的轉基因食品確實會導致對使用者和食用者的不利后果和健康損害, 但由于轉基因食品的潛在功效和影響可能需要相當長的時間方能顯現, 許多國家的政府都采取謹慎或者保留態度, 通過法律手段管制轉基因食品, 防止其對人類健康和作物產量產生短期危害和長期影響。
同時,各國對生物技術及其安全性的理解不同,再加上各國生物技術及其產業的發展程度和速度、轉基因作物市場占有率及發展前景、一線消費者的認知與理解程度、相關法制的發達和管控強度等各不相同,各國在生物安全方面的法律與實踐存在較大的差異。通過對美國、歐盟等發達國家和國際組織對轉基因作物的法律規制的綜述、研究和解析,中國可以充分借鑒相關規制的優點和準則,有選擇性并前瞻性的完善自身的相關制度和實踐,推動中國食品安全制度的完善和提升。
美國對轉基因作物的法律規制
據統計,美國在2011年擁有近7000萬公頃農田的轉基因作物種植和生產,占美國可耕地面積的43%,轉基因作物主要包括玉米、大豆、棉花、油菜、甜菜、苜蓿、番木瓜和南瓜等。美國農作物產量中93%的大豆、93%的棉花、86%的玉米和90%油菜均系轉基因品種。此外,近80%的包裝食品都基本使用轉基因作物作為原料。目前,全球轉基因農作物種植面積已達到約1.5億公頃,而美國在其中約占近50%。按照目前的趨勢,至2016年,美國玉米和大豆產出基本全部是轉基因作物生產。2012年4月美國公布的《國家生物經濟藍圖》五大戰略目標的核心之一即是增加研發投資,強化未來生物經濟基礎,促進美國經濟增長和滿足社會需求,繼續主導世界農產品市場。
(一)對于轉基因作物的一般規定
作為世界上最早在轉基因作物領域踐行研究、種植和商業化的國家,美國也是世界上最早對轉基因作物做出法律規制的國家。美國相關法律與實踐的發展大致可以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1976 年 7 月,美國制定了《重組 DNA 分子研究準則》,這是世界上第一部有關生物技術的安全管理規定。第二階段,美國科技政策辦公室在1984年提出了《生物技術管理協調框架》,著手整合匯聚聯邦相關法規。“生物技術協調委員會”在1985年成立。第三階段,在1986 年 6 月 26 日通過的《生物技術管理協調框架》基礎之上,美國形成了其寬松獨立的立法模式,并且一直沿用至今。除了個別領域需要對現行相關規范進行必要的修改和調整外,美國繼續通過其農業部、聯邦環保署、食品和藥品管理局三個聯邦主管部門調整和完善現行相關法律規范。
具體而言,美國農業部主要負責動植物基因重組體、糧食作物和農產品的安全和保護。美國農業部認為,使用生物技術研發的農林產品與傳統技術所研發產品沒有根本性的區別,因此依然可以沿用美國1913年《病毒、血清和毒素法》、1944 年《有機生物法》、《聯邦種子法》、《聯邦肉品監管法》、《家禽肉監管法》等法律以及 2000 年通過的《植物保護法》等現行法律體系來管理農林轉基因生物的生物安全和保護問題。就聯邦環保署而言,其主要根據《生物技術管理協調大綱》,依托《聯邦殺蟲劑、殺菌劑和殺鼠劑法》、《聯邦食品、藥品和化妝品法》和《有毒物質控制法》三大法律進行相關環境保護和規制管理。而美國食品和藥品管理局FDA則主要負責除了肉類及禽畜產品外的人類食品及動物飼料、食品添加劑、藥物等基因工程產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FDA)的主要法律依據為《公共衛生服務法》和《聯邦食品、藥品和化妝品法》。 在轉基因藥品管制方面,則由食品和藥品管理局所轄屬的生物制品評價和研究中心 (Center for Biologics Evaluation and Research 或“CBER”) 和藥品評價中心 (Center for Drug Evaluation and Research 或“CDER”) 負責;在轉基因動物與飼料方面,則由獸醫學中心 (Center for Veterinary Medicine或“CVM”) 負責; 而在轉基因食品方面,則是由食品安全與應用營養中心(Center for Food Safety and Applied Nutrition或“CFSAN”) 負責。
(二)關于轉基因食品的法律規制
美國商業化生產的轉基因食品一般是轉基因植物制品,因此美國食品藥品管理局是轉基因食品標識的主要管理機關。與轉基因食品相關的法律規制可以從市場準入、標簽制度和侵權責任三個方面進行解讀:
1.市場準入制度。美國主張“實質相同”原則,認為轉基因技術與生產普通食品的技術不存在本質差異,因此反對將轉基因食品實施特殊管制,主張無論食品由何種技術生產制造,都應按照同樣的標準進行管制。因此對轉基因食品的上市審批制度采取自愿咨詢程序,由美國食品藥品管理局的食品安全與營養中心具體管理負責。
2.標簽制度。總體而言,美國對轉基因食品采取自愿標識制度。生產者或銷售者可以根據市場趨勢、流通需求或消費者偏好,自行決定是否對產品加以標識。針對消費者知情權與生產者商業性言論自由和廣告之間的沖突,美國 FDA 觀點明確,即有必要限制消費者的知情權以保障生產者的商業言論自由。 FDA認為沒有確切的科學證據證明轉基因食品損害人身健康,所以美國州或地方政府就沒有權利強行要求生產者進行標識。因此,美國許多州如馬薩諸塞州等對有關轉基因食品的標簽制度是否設立進行聽證。
3.侵權責任。美國對轉基因食品沒有強制標簽和強制審批的要求,因此沒有直接相關的法律責任規定。對于轉基因生物銷售或使用引發的侵權,如造成的過敏反應或副作用,有機作物“基因污染”和環境侵權等,聯邦法或者州法律一般也沒有與轉基因生物侵權相關的專門規定。
美國,轉基因食品消費者一般只能通過普通法的民事損害賠償途徑。因此,轉基因產品的所謂“受害者”必須依賴普通法進行侵權賠償訴訟的三個途徑,即疏忽大意過失、嚴格責任、或者公眾妨害和私人妨害來捍衛權利進而可能取得賠償。基于美國相對完善的高額責任賠償制度,以及消費者好訴傳統和相關非政府組織的推動,食品生產商和供應商在美國對轉基因食品的規范基本以謹慎狀態踐行自我約束和有效披露。
歐盟轉基因作物的法律規制
歐盟雖然在現代生物技術的研究方面處在領先地位,但歐盟在技術開發上處于相對劣勢且商業化進展緩慢,并且歐盟部分成員國的糧食需求也部分的依賴進口,因此轉基因作物種植面積相對較低。總體而言,從政府到消費者,歐盟國家對轉基因作物包括轉基因食品持審慎態度,進而采取較為嚴格的評估和管制。
(一)歐盟對于轉基因作物的一般規定
從對轉基因作物的一般規定上看,歐盟的法律調整主要包括轉基因微生物的封閉使用、轉基因生物的有意釋放、轉基因生物的轉移等方面的內容。
綜合而言,歐盟相關法律規制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 20 世紀90 年代初之前,歐盟嘗試將所有轉基因作物和食品相關的行為都納入管理體系。第二階段是自 20世紀90 年代初后至今,為適應轉基因技術的發展,歐盟在某些具體和特殊領域制定了專門的法律法規,例如,《轉基因生物釋放環境指令》、《轉基因生物封閉利用法規》、《轉基因相關業者環境責任指令》、《轉基因食品上市與管理條例》等。
(二)歐盟關于轉基因食品的法律規制
與美國的法律規制內容相類似,歐盟從市場準入制度、可追溯標簽制度以及責任制度三方面對轉基因食品進行了網絡式、全方位的法律監管。
1.市場準入制度。整體上看,歐盟的市場準入制度可以概括為由EFSA 集中評估、歐盟委員會批準、成員國自行決定。
歐洲食品安全局(EFSA)專門負責轉基因食品在歐盟境內上市及標示有關的安全評估、審理、核準與管理等。歐盟取消了各成員國單獨對轉基因食品和作物進行風險評估和審批的權利,不同于美國的聯邦與州相結合的模式。第1829/2003 號條例對市場準入有特別的規定。
根據歐盟委員會 2010 年新修訂的《避免轉基因成分非故意的出現在傳統或有機作物的共存措施指南》的規定,歐盟成員國對于轉基因食品在本國的種植和耕作具有自由裁量權,即使此轉基因作物已經得到了歐盟委員會的批準。
2.標簽和可追溯制度。歐盟法律對轉基因食品規定了以程序性標準為基礎的強制標簽制度和可追溯制度。1829/2003 條例規定不管轉基因成分在最終產品中是否具備可檢測性,都應當有效明晰標識和披露,以保護消費者對此的知情權,避免消費誤導和信息不對稱,否則應受到懲罰。
但是,此規定也有例外:轉基因成分含量在0.9%以下,或者最終食品中一個轉基因成分的出現是偶然或非故意的,或者技術上程序不可避免的情形,可以不在食品上設置標簽。此例外的開放,也引發了歐盟成員國之間,社會團體之間,民眾之間的激烈討論。
3.責任制度:
(1) 產品責任。依據歐盟產品責任法律,若轉基因生物相關活動對個人財產或身體造成損害,受害者可訴民事侵權以請求損害賠償。歐盟產品責任法將產品的定義擴大為所有可移動物,并將基本農產品和作物涵蓋。但操作起來,非常困難。
(2) 違反標簽制度的責任。在歐盟范圍內,違反轉基因食品標簽制度的具體懲罰措施如罰金或銷售禁令等由各成員國自行規定。但為防止這一授權的濫用,歐盟亦規定各成員國應采取各種必要的措施來保證歐盟范圍內有關轉基因食品安全措施的實施,從而防止轉基因作物和食品在歐盟境內發生歧視性或偏頗性的轉移。
(3)環境損害責任。歐盟 2004年的《關于環境損害預防與救濟責任的指令》規定:因轉基因生物研發、釋放、利用和運輸等活動而對受保護物種及其棲息地、水資源、土地造成損害或威脅的,相關業者應依該指令以及其所在國的相關規定,承擔預防和救濟相應環境損害的法律責任。
中國轉基因作物的法律規制
相對美國和歐盟,中國在轉基因作物和相關食品安全方面的研發、商業化和法律規制總體而言處在滯后狀態。據統計,2012年中國進口大豆占全球大豆銷量的60%,玉米和棉花的進口也呈繼續擴大之勢。從另一個角度解讀,中國目前在轉基因作物研發和相關規制的缺失也為積極汲取域外經驗提供了平臺和進一步針對國情進行提升的空間。無論從立法頂層設計或是各部門法的適時修訂,均應在中國現行法律體系、食品安全改革和轉基因食品發展的基礎上有步驟、有重點地推進。
目前,中國已有5大類17種轉基因生物在銷售。統計表明,2012年中國種植轉基因作物面積400萬公頃,約為加拿大的1/3。同時,中國從點到面也逐步擴大轉基因作物如大豆、玉米和棉花的種植面積。迄今中國已發放5個轉基因大豆品種和13個轉基因玉米品種的進口安全證書。農業部表示,中國關于轉基因工作的原則是積極研究、加強監管、審慎推廣。
從政策層面上,轉基因作物相關問題和原有的食品安全問題也是中國近期著重考慮的問題。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報告別指出要健全公共安全體系:包括完善統一權威的食品藥品安全監管機構,建立最嚴格的覆蓋全過程的監管制度,建立食品原產地可追溯制度和質量標識制度,保障食品藥品安全。
(一)中國關于轉基因作物的一般規定
與美國和歐盟的多層次和多方面調整的關于轉基因作物的法律規制相比,中國在轉基因作物的法律規制從 20 世紀90 年代始才逐漸參加轉基因生物安全國際公約并進行國內相關立法。一方面,中國目前沒有專門針對轉基因作物的單行法律。另一方面,已有的法律規制的立法層次較低,大多為相關部委、監管機構或地方性的規范性文件或政策性指引,分布和散落在各單行法、行政法規、規章、通知和意見中,沒有上升到統一有序的體系,影響其穩定性和權威性,限制其效力范圍,甚至可能影響食品安全體系的完善以及農業改革的推進。
除中國參加的國際公約如聯合國《生物多樣性公約》和《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外,中國轉基因食品安全法律體系主要有以下幾個部分組成:
1.相關法律。2009年頒布的《食品安全法》明確了對轉基因食品安全管理的適用。此外,2006年頒布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法》、2005年頒布的《畜牧法》、2004年修訂的《種子法》以及2000年修訂的《漁業法》和《農業法》等都對所涉及的轉基因生物的選育、實驗、審定和安全評價等管理工作進行規定,要求應當符合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
2.行政法規。2001年,國務院頒布《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規定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的研究、試驗、生產、加工、經營和進口、出動,都必須遵守此條例。
3.部門規章。中國原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在1993年頒布了《基因工程安全管理辦法》,規定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一切基因工程工作,包括實驗研究、中間試驗、工業化生產以及遺傳工程體釋放和遺傳工程產品使用等和從國外進口遺傳工程體,在中國境內基因工程工作的,都應遵守本辦法。
之后,中國頒布了《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管理辦法》、《農業轉基因生物進口安全管理辦法》、《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辦法》、《農業轉基因生物加工審批辦法》、《進出境轉基因產品檢驗檢疫管理辦法》,規范了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進口管理、標識管理、加工審批、產品進出境檢驗檢疫工作。同時,中國還頒布了《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管理程序》、《農業轉基因生物進口安全管理程序》和《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審查認可程序》,分別從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進口管理、標識審查、許可制度進行規定。
4.地方規范性文件。中國多個地方政府在農業轉基因生物方面也做了大量立法,包括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安全監督檢查、加工許可審批、以及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
如中國農業大學周超教授總結,中國已經基本建立了與轉基因生物安全配套的法律管理體制:國務院牽頭建立由農業部、國家發改委、科技部、衛生部、環保部、質檢總局等部門組成的部際聯席會議,負責研究、協調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農業部作為牽頭主管部門,成立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負責全國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管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的監督管理,對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實行分級管理評價制度,建立農業轉基因食品安全評價制度和標識管理制度。
(二)中國轉基因食品的法律規制評析
由于中國對轉基因食品沒有專門的立法,雖然最新通過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食品安全法》有了進步,但對于轉基因食品的法律規制而言,仍缺乏具體化的措施。
中國對轉基因規范在整體形式上介于美國和歐盟之間,雖然對轉基因食品準入有較為籠統的審批制度,對轉基因食品有一定的強制標簽要求,但中國標簽制度是建立在最終產品監管基礎之上的,并沒有設置類似于歐盟的可追溯制度,甚至實際操作層面比美國還要寬松。一些轉基因產品的出口大國如美國、加拿大,認為中國不應以生物安全為由設置貿易壁壘;而國際的環保團體和消費者組織則支持中國在生物安全問題上的謹慎態度和立法。
轉基因食品安全作為中國食品安全規制的有機重要組成部分,必須自始至終堅持審慎原則。對轉基因食品必須加以嚴格審批和預先監管,進而避免嚴重的安全隱患。在轉基因食品安全的指導上應該采取 “優先考慮風險、嚴格預防管控”原則。既要考量轉基因食品在短期內在糧食供給等方面帶來的益處和經濟效益,更要重視轉基因食品長期對耕地政策、外貿平衡和食品科技帶來的不良效應。事實上,環境惡化和監管不嚴已經使中國食品安全情況不容樂觀,過去十五年內大量出現和惡化的假冒偽劣食品危害消費者權益的事件已經為政策制定者和立法者敲起警鐘。
為最大程度地保障轉基因食品安全,中國應建立健全轉基因食品產業發展的管理制度。首先,要擴大轉基因食品安全監控范圍。結合國內外食品工業、生物醫藥發展,將可能用于人類保健、醫療等轉基因生物制品納入監控范圍,實現轉基因食品安全監管的多元覆蓋。其次,完善轉基因食品的責任制度。再次,建立與轉基因食品相關的風險防范機制和傷害檢測機制,也要建立相應的評估機制。
結語
轉基因食品和食品安全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和經濟發展帶來的社會影響和政策走向的討論在將來很長一段時間內仍會繼續。基于消費者民眾對食品安全的顧慮、關注或積極支持改革的努力,建立相對完整的食品安全和專適于轉基因食品的法律規制是政策制定者、立法者及研究人員體情社會責任和彰顯樸素良知的基礎和要求。建立食品安全法律規制不僅形式上必須由專門的成文法律來規范和約束當事人的行為和建立細化的食品標準,更需要從法律技術層面進一步明晰各參與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具體的操作步驟以及相關的監管制度。通過法律規制有效建立食品安全實際操作制度的公信力、確定性和執行性,同時也能有效的同其他主要國際貿易伙伴體系接軌并贏得國際對中國食品安全的信任和依賴。
【關鍵詞】食品安全 法律體系 法律責任 監督管理機制 立法
食品是維系人們生存和身體健康的重要物質,食品安全與人們的日常生活和生存發展緊密相聯。近年來我國爆發的食品安全事故如蘇丹紅、瘦肉精、地溝油、三鹿奶粉等事件,不僅影響了人們對國內食品的信心,擾亂了市場的健康運行,同時也暴露出我國食品安全法律體系的缺陷與不足。
食品安全法律體系規定的法律責任
法律責任是指“由于實施了違法行為、違約行為或出現了不屬違法、違約的某些法律事實而使責任主體應當承擔的不利的法律后果”。我國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都有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所應承擔法律責任的具體規定。
我國食品安全法律體系規定的違法行為。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為例,涉及食品安全的違法行為主要有: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經許可生產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本法所禁止生產經營的產品,事故單位在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進行處置、報告的違法行為;違反食品進出口管理行為;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展銷會舉辦者的違法行為;違法從事食品運輸活動的行為;食品檢驗機構、食品檢驗人員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違法行為;在廣告中對食品質量作虛假宣傳的行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違反食品安全的行為。
我國食品安全法律體系規定的法律責任形式。法律責任形式具體包括民事法律責任、刑事法律責任和行政法律責任。
我國食品安全法律體系存在的缺陷與不足
目前,食品安全法律體系作為保障我國食品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在規范企業生產經營、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著積極作用。同時,也存在著缺陷與不足。總的來說,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不健全,缺乏完整性和系統性。到目前為止,我國食品安全法律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為主導,由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及相關的司法解釋構成的體系。條文規定數量較多,調整和規范的事項也較多。然而,法律體系依然不健全,缺乏完整性和系統性。由此帶來的問題是在食品安全執法活動中難以從源頭上打擊生產、銷售假冒偽劣食品者。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體制不完善。我國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體制的不完善,具體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缺乏有效的信息披露機制。雖然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情權,即消費者享有了解、獲悉其購買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但是,現實生活中,企業往往受利益的驅使,對消費者隱瞞某些對其生產經營不利的信息。一旦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某些生產、經營者會因擔心其形象受影響而采取措施阻止信息。
二、食品安全知識普及程度不夠,普通公眾的維權意識淡薄。食品安全知識普及的程度不夠,公眾對食品質量認證標志等基本知識了解不夠,對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性及嚴重后果認識不夠,大多數公眾在日常生活中沒有形成維護權益的自覺性與主動性。此外,即使權益受到侵害,他們也不知道該用何種方式、通過何種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這些因素都影響著公眾對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
三、缺乏食品安全監管失職的責任追究機制。我國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體制不完善的另一個原因是缺乏食品安全監管失職的責任追究機制。由于監督管理體制上存在多頭監管、職責不明等缺陷,由此經常會發生監管失職、執法不力的情況。
執法部門權責不清,運作效率低。我國食品監督管理形成了多個部門監管的體制。目前我國參與食品安全監管的機構有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安部、農業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家質檢總局等。按照有關規定,這些機構均可以對食品安全進行監督管理。正因為各部門權限與職責不清,一旦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各部門可能會相互推諉,找借口置身事外。在執法時,難以合作形成合力,運作效率低下。
有關食品安全的法律責任的規定不夠完整與詳細。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為例,其中第八十四條、八十五條、八十六條、九十一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的罰款金額為“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這樣的規定會導致在實際的執法活動中,執法人員有較大的自由裁決空間,處罰的自由裁量度太大。在一些發達國家,如美國,其法律規定,“無論金額大小,只要制假、售假均屬有罪,處以25萬美元以上100萬美元以下的罰款,并處以5年以上的監禁”。另外,韓國也規定對制作、銷售劣質食品的犯罪,所處的刑罰是最高10年監禁,罰款2億韓元。同其他國家的對比我們可以看出,我國食品安全法律責任規定不夠完整與詳細,懲治力度不夠。
食品安全立法技術薄弱,預防性監督難以實現。現階段,我國食品安全的技術支撐體系不完善,受制于科技發展水平,相關食品安全檢測技術、檢測設備都還比較落后。另外,我國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對在水果、蔬菜等允許的農藥殘留量的規定也遠遠低于國際食品法典規定的農藥殘留標準。由于立法技術薄弱,相應的食品安全檢驗設備與檢驗技術滯后于社會發展的需要,致使食品安全的預防性監督難以實現。
完善我國食品安全法律體系的構想
實踐表明,一個健全和完善的法律體系對保障食品安全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為健全和完善我國食品安全法律體系,今后應該加強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體系建設,使保障食品安全的各項工作有法可依。完善我國食品安全的法律體系,這個體系是“以食品安全基本法為龍頭,其他具體法律相配合,輔以食品安全技術法規和標準的多種層次的法律法規體系”。具體措施如完善有關對農產品種植等源頭管理的規定,制定有關對新產品投放市場的審查及其跟蹤觀測的規定,增加對為生產、銷售假冒偽劣食品提供原材料者的處罰措施等。最終使食品安全法律體系覆蓋食品種植、養殖、加工、包裝、貯藏、運輸、消費等各個環節。
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體制。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體制,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健全信息披露機制。《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國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統一公布制度。食品安全的具體信息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一。然而,信息公布僅僅由相關部門披露還遠遠不夠。因此,要健全信息披露機制,還應加強與之相關的各項制度建設。
二、普及食品安全教育,增強公眾維權意識。普及食品安全教育,應加強與食品安全相關知識,比如食品質量認證標志、食品添加劑認定標準等的宣傳。具體可以通過網絡、電視、報紙、雜志等媒介宣傳與食品安全有關的法律知識。
三、建立食品安全責任追究機制。一方面,對相關人員在監管、執法中不力的,應追究其責任,有利于相關法律法規真正發揮其在保障食品安全中的實效,也有利于執法人員強化監督和執法意識,使法律真正落到實處。另一方面,對在食品安全事故中起協助作用的社團、其他組織或個人也應追究相應的責任。
理清各執法部門的權限與職責,加強執法合作,形成執法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條規定明確了食品安全分段監管的體制,即國務院質量監督部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監督管理;國務院工商行政部門負責食品流通環節的監督管理;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餐飲服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實行分段監管體制,進一步明確了各部門的權限與職責,有利于調動各個部門的積極性,加強他們之間的執法合作,形成執法合力,進而達到對食品安全進行有效監督的目的。
1.逐步實現以《食品安全法》為基本法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完整性和系統性2009年《食品安全法》實施后,與之配套實施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仍未出臺,多數產品仍執行原有標準,而這些原有標準存在許多重疊和沖突,存在相關法律的滯后性。我國的產品標準十分繁雜,同一產品存在多個標準,如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企業標準等等。這些不同的標準分別對應著多重要求和多方監管。這不僅使食品企業生產經營秩序混亂,阻礙消費者維權,也影響相關部門的監管效果。此外,我國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缺乏協調性和完整性。我國現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雖然龐雜,但是缺乏統一性和系統性。多部法律法規存在上位法與下位法的銜接不良、重疊或盲區等現象。《食品安全法》頒布時間不久,加之我國地域遼闊,產品豐富,歷史文化悠久,依據其建立的一整套監管法律法規并未建立起來。2.加快我國食品安全標準與國際接軌我國目前的食品標準與國際上仍有較大差距。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第一是食品標準水平較低,許多指標低于國際標準,這也是我國食品企業在出口貿易中遭遇綠色壁壘的重要原因。例如我國食品標準僅對104種農藥在糧食、蔬菜、水果、肉等45種食品中規定了291個允許的殘留標準,而國際食品法典CAC則對176種農藥在375種食品中規定了2439條農藥殘留標準。第二,國際上,食品安全標準都是按照產品劃分標準,而我國則是按照類別劃分。我國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較發達國家滯后。食品行業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應與行業發展相輔相成,而我國大部分食品法律和標準的制定和修改滯后,這種情況也影響了我國食品監管的實效。例如,《食品安全法》中規定了食品生產者和食品經營者的責任,但是對其具體責任詳細的劃分并無說明,權利與義務不對等。這使得相關法律在實施過程中面臨困境。
(二)政府執政能力落實的載體,應完善食品安全監管機構體系
1.美國食品安全監管體系的發展美國在食品安全監管的改革中,對我國在食品安全監管機構的職能、責任、機構改革等方面影響深遠。在應對市場失靈方面,1906年,為將行業中濫用食品添加劑的行為納入政府監管范圍,總統正式簽署《純凈食品和藥品法案》。此后,美國政府又設立了食品安全與監督局(FSIS)、衛生部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FDA)。上個世紀七十年代以來,隨著美國《信息自由法案》的修正推廣和消費者權益運動,歷任總統開始了食品安全監管機構的改革。1978年,美國食品安全問題風險評估制度開始實施:當年一月,美國政府設立了監管分析和評估小組(RARG),該小組每年只通過監管機構的10-20項規則。同時,總統簽署行政命令,提出了行政機關制定規制前需要“規制影響分析報告”。上個世紀九十年代,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美國認識到要政府應減少對市場的控制,應發揮市場本身的調控作用,克林頓政府實施了改革,形成了規則程序簡約化和顧客導向的企業型有效型的政府。監管機構不再是一個只會處罰和單方面強制的家長,而是與藥品業、食品加工業、消費者團體形成交互合作的關系,在條例和行政執法前必須廣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見。1998年美國成立了總統食品安全顧問委員會。成員包括:商業部部長、農業部部長、環境保護署署長、管理與預算辦公室主任、健康與人口部部長、總統科技助理、總統國內政策助理等。該委員會負責建立國家食品安全計劃和戰略、指導政府部門優先投資重要食品安全領域和食品安全研究所的工作,并協調全國食品安全檢查措施。美國食品安全監管機構組織框架逐步形成。2.我國食品安全在地方以多部門分段管理的模式監管種、養殖環節由農業、畜牧獸醫、海洋水產部門監管。生產環節由質量技術監督。流通環節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監管。食堂、餐飲消費環節由食品藥品監管局綜合協調。農產品質量安全參照《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執行,由各級農業部門全程質量安全機關監管。多部門管理造成了權力分散、權責不統一、協調困難的局面。并且國務院設立的食品安全委員會定位模糊,《食品安全法》中雖然規定了食品安全委員會這個議事協調機構,但并未對其具體職責做出明確規定,這使得該機構名存實亡,不能肩負起它應有的職責。我國目前食品行業存在多頭管理的弊端,但是鑒于我國食品監管機構存在合并困難、人員配置不對稱等方面因素,食品監管集于某一部門仍不現實。
(三)食品監管的有效實施依賴于多部門合作,并應明確中央與地方的監管權限
【P鍵詞】食品安全 政府監管 解決對策
一、食品安全現狀
食品安全發展現狀:對于我國食品安全現狀,可以根據食品安全的內涵即食品數量安全與食品質量安全兩個方面進行分析。
從食品數量安全來看,由于糧食是我們生活中最基本的保障,所以根據我國糧食產量和人均糧食產量來分析我國食品數量安全的問題。通過對2003年到2016年我國糧食總產量以及人均糧食產量狀況的分析,可以得出我國的糧食產量以及人均糧食產量都在呈現增長趨勢,中國的糧食安全得到了較為充分的保障。因此,我國的食品數量安全問題基本上已經得到了解決,所以我們目前社會關注的焦點指的是食品質量安全,因而在本文中主要分析的是食品質量安全。
現階段我國所出現的食品安全問題主要有大量使用農藥,過多的使用添加劑以及濫用激素等。第一,農藥的大量使用。2015年,我國農藥的使用量達132.8萬噸,比上一年減少了12%;第二,過多使用添加劑。適當的使用食品添加劑可以改善食品的味道,而且可以促進食品中營養的吸收,但是為了某些利益,許多商家會過度的使用添加劑,從而對人的身體產生危害;濫用激素。有些不良商家為了獲取較大利益,會在食品中添加激素來增加食物的產量。
二、我國食品安全問題頻發的原因分析
我國的食品安全問題頻發使得國內消費者對我國的食品逐漸失去信心,而導致我國食品安全問題頻發的主要原因是我國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出現了問題,具體表現為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有關組織機構職能不明確以及對食品安全標準較為落后。
首先,現有法律法規不完善。目前,我國有關食品安全的法律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雖然我國已初步形成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為核心的法律法規體系,但在這個體系中卻存在很大的缺陷。比如說在目前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是在09年頒布實施外,其他有關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的的頒布時間都比較早,不論是在監管內容還是在懲處力度方面,相關的規定都比較落后。
其次,食品安全標準落后。我國食品安全標準已初步建立起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四個層次標準在內的體系。雖然目前我國食品體系已較為完整,但是在現有的體系中有些標準已經不適應目前的需要,應該對其進行修改。我國現行食品衛生標準的覆蓋面總體上達80%,但仍然有20% 的食品無國家標準及相應的檢驗方法, 有的食品種類的覆蓋率僅達50%。
最后,監管不到位。目前我國存在大量無照經營的小商鋪,而這些小商鋪的規模通常比較小,生產設備想對簡陋,原料進入門檻較低,在食品添加劑使用上存在許多漏洞,且衛生環境極差,很容易造成食品污染。由于這些小商鋪分布較廣,大部分是在農村,職能管理部門往往不重視,很多的食品小商鋪很難找得到,監管存在盲區。
三、保障我國食品安全的政策建議
食品安全問題關系到我們每個人的利益,不論是國家還是個人都應為改善食品安全問題做出貢獻。
首先,應完善法律法規。我國現有的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但是現有的法律法規中存在某種交叉點或者是空白點,從而使食品安全問題存在隱患。其次,明確部門職能。我國雖然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但是質檢總局和農業部等部門也可以對食品安全進行監管,這有可能會導致重復執法。因此應該對各部門進行分工,對食品的生產,加工,流通,銷售以及出口等環節進行把關。最后,對相關食品安全標準進行修改,在制定標準時可以借鑒國外的相關經驗,以此來完善我國食品安全標準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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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實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在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的基礎上,積極創新食品安全區域監管網格化工作模式,著力構建“無縫覆蓋、職責明晰、分級管理、高效運轉”的三級食品安全監管網格體系,實現陸城城市社區食品生產企業安全保障水平整體上臺階。
二、工作思路
(一)建立食品安全三級網格。按照屬地管理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要求,原則上劃分三級。8個居委會作為一級網格,設90名網格員;陸城街道辦事處為二級網格,設1名食品安全協管員;市級為三級網格,設10名食品安全監管員,每名監管員分別聯系9名網格員。
(二)層層落實食品安全網格監管職責。一級網格中,各社區明確10至11名信息員,根據所轄區域,再次分格,定人、定崗、定責。二級網格中,陸城街道辦事處食品安全協管員負責網格員管理和聯絡。三級網格中,質監局食品安全監管員每人明確一個社區,作為食品安全監管直接責任人,在陸城街道辦事處協管員配合下,指導并參與網格員對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的巡查工作。
三、工作任務
(一)一級網格員的工作任務
1、熟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政策、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工作中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發揮好示范帶頭作用。
2、積極宣傳《食品安全法》和相關法律法規。
3、做好區域內食品加工企業的登記和信息收集工作。
4、及時向陸城街道辦事處和質監部門報告制售假冒偽劣食品、無證生產行為,協助相關部門對食品違法案件調查取證。
5、積極參加有關部門組織的食品安全知識等培訓教育。
6、協助做好維護本社區群眾食品安全的其他工作。
(二)二級網格員的職責由陸城街道辦事處食品安全協管員承擔,其任務是:
1、貫徹落實《食品安全法》的相關法律法規。
2、負責區域內食品安全網格化監管日常工作。
3、按照網格化監管要求,建立并不斷更新食品生產企業基本信息庫。
4、組織、協調開展本區域食品安全日常巡查和重點時段、重要活動、節假日聯合執法活動,并建立巡查、督查日志。
5、組織參加食品安全各項業務培訓,負責對社區網格員的工作指導。
6、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及科普知識的宣傳教育。
(三)三級網格的工作任務由質監部門承擔,依據《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履行法定職責,并對二級、一級網格的建設、運行、規范、完善等進行指導。
四、巡查工作
網格員在巡查工作中,主要巡查內容是:
(一)證照情況。是否有工商營業執照,生產地址與生產許可證是否一致,生產許可證是否在有效期內,組織機構代碼是否年審。
(二)企業標準。企業執行的標準是否現行有效,企業標準是否備案。
(三)原輔材料。主要原輔材料是否按規定索證索票,驗收記錄是否齊全,使用的原輔材料是否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其儲存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四)添加劑。是否使用非食用物質生產食品,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是否備案,是否添加違禁非食品添加劑。
(五)生產條件。生產設備和衛生條件是否滿足要求,是否按要求清洗設施和維護保養。
(六)檢測檢驗。計量設備是否按周期檢測,產品是否有近期合格檢驗報告。
一、指導思想及目的
通過宣傳讓社會各界和廣大群眾了解黨和政府對食品藥品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視,了解我縣食品藥品安全狀況,食品藥品安全工作的監管舉措和成效,不斷增強生產經營者的安全意識和責任意識,提高社會公眾的食品藥品安全知識和自我防護能力,營造人人關注、支持、參與食品藥品安全的社會氛圍,為建設**“中國幸福家園”、構建和諧社會、促進我縣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做出應有貢獻。
二、宣傳活動主題
尊重生命關注健康
三、宣傳活動時間
宣傳日定于2010年9月1日、9月3日。
四、工作任務
(一)統一思想,開展形式多樣的食品安全宣傳咨詢活動
1、各有關部門和鎮分別組織食品藥品企業在本企業開展食品藥品安全宣傳活動,懸掛宣傳橫幅,印發宣傳資料、設置食品藥品安全宣傳圖板(欄)等,采取多種形式,開展聲勢浩大的食品藥品安全宣傳活動,提高人民群眾的食品藥品安全知識和自我防護能力。
2、宣傳日在金山鎮、鄢家鎮設置宣傳主會場,請縣領導參加,集中宣傳食品藥品安全。各有關部門設立舉報受理臺和假劣食品藥品展示臺,同時散發宣傳單、宣傳冊等。在宣傳點設立拱門懸掛宣傳活動主題。
3、宣傳重點要放在:
(1)宣傳近年來食品專項整治,特別是乳制品及含乳食品安全監管取得的成果。
(2)宣傳食品安全法律知識和食品安全科普知識。
(3)宣傳一些企業堅持誠信,確保食品安全的好典型。支持和保護名牌企業和名牌產品。
(4)宣傳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各自的職能。
(5)曝光一些制售假冒偽劣食品典型案例。
(6)各有關監管部門都要在各自的宣傳點顯著位置標示本部門職能、投訴電話號碼。
(二)充分發揮輿論作用,做好宣傳活動的報道工作
1、縣電視臺做好活動期間的宣傳報道工作。主要介紹我縣食品安全工作開展情況、工作進展及取得的成績,主要使用以下宣傳用語進行宣傳:
(1)食品藥品安全,責任重于泰山
(2)民以食為本,食以安為先
(3)給食品多一點關注,對生命多一份負責
(4)家事國事天下事,食品安全是大事
(5)食品安全聯萬家,健康幸福你我他
(6)關注食品,關愛生命珍視健康
(7)以人為本,安全第一
(8)關注食品藥品質量,就是關注您的生命和健康!
(9)關注食品安全,共創和諧**
(10)創建衛生**,保障飲食安全
2、各鎮、各部門利用廣播、電視等媒體,開展食品安全科普常識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要結合具體案例,教育廣大群眾特別是農民群眾增強食品安全責任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提高消費者食品安全依法維權意識和能力。
(三)積極引導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參與宣傳活動
進一步明確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食品安全責任,積極引導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參與宣傳活動。在食品安全宣傳活動期間,食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可結合自身實際,自行選擇適宜方式進行食品安全宣傳活動。
五、活動分工
縣食品藥品安全辦公室著重抓好食品藥品安全宣傳活動的綜合協調和信息收集工作,制作有關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宣傳板報和宣傳資料,負責宣傳活動的總結上報。
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宣傳藥品監管職能及相關法律法規、展示藥品安全專項整治和日常監管成果、普及用藥安全知識及假劣藥品醫療器械鑒別常識。
縣農業局、畜牧局:注重宣傳農產品源頭污染整治工作的成效及農產品安全識別常識,制作板報,分發相關宣傳資料。宣傳動檢整治成果及注水肉、病害肉識別常識等。
縣質量技術監督局:側重宣傳食品安全整治成果;舉辦假冒偽劣食品展覽和制作宣傳專板;組織編寫和分發相關宣傳資料。
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舉辦真假食品鑒別展示和宣傳展板;組織編寫和分發相關宣傳資料;組織超市和食品消費企業設立宣傳專欄,展示宣傳板報,分發宣傳資料等形式宣傳食品安全知識,要求集貿市場懸掛宣傳標語條幅。
縣衛生局:注重宣傳食品衛生法律法規、食品衛生知識和防止病從口入的基本知識,舉辦假冒偽劣食品展覽和宣傳專板;組織編寫和分發相關宣傳資料。
縣商務局:宣傳酒類食品安全整治工作及法律法規,宣傳定點屠宰方面的相關知識,分發宣傳資料。
各鎮人民政府做好宣傳工作的選點、懸掛活動主題標語橫幅及桌椅板凳安排等工作,積極協助配合搞好宣傳活動。
六、工作要求
(一)各鎮、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食品藥品安全這項工作,以認真負責的態度,做好相關工作,確保宣傳周日容和宣傳效果的落實。
(二)積極配合新聞單位做好宣傳報道工作。
(三)加大對食品藥品安全宣傳教育的投入,采用印發食品藥品安全的科普資料,開辟食品藥品安全宣傳欄等形式向廣大人民群眾提供食品藥品安全服務。
(一)食品安全犯罪立法存在漏洞,不具有操作性
社會在進步,經濟在發展,法律存在滯后性是必然的。從當前食品安全犯罪的法律法規就很容易看出中國刑法結構不夠嚴謹,缺乏執行力度。在當前的《刑法》中關于食品安全犯罪的法律規定只有兩個條文,即143條和144條,它們規定的食品安全犯罪只有兩種行為方式,也就是生產和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或者是有毒有害食品的行為,但是在日常生活中發生的危害食品安全的行為還有很多,并不只限于這兩種行為。對此,在《刑法修正案(八)》對第143條進行了修改,用不符合食品標準安全的食品罪代替了原來的不符合衛生標準食品罪,這是文字表述的一大進步,但仍然沒有把全部食品安全事件包括在內。第二,社會秩序和社會關系本應該受到刑法的保護,現在卻面臨危險,食品安全事故隨時都有發生的可能,刑法卻不能給予保護。刑法對于應該保護和必須保護的法益不能提前預防,只有危害行為發生,造成嚴重后果的時候,刑法才能發揮作用。
(二)罰金刑的設定存在缺陷
對于食品安全犯罪,我國刑法設定的罰金刑,存在很大缺陷,導致法定刑較輕,甚至不如行政處罰嚴厲。《食品安全法》中規定,生產、經營有毒有害食品行為,食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2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對于食品安全方面的違法犯罪行為應該加大制裁力度,這是健全食品安全立法的重點,可當前的刑罰卻不如行政處罰嚴厲,可見差距依然很大。所以,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罰應該提高法定刑,刑罰力度小于行政處罰的現象一定要杜絕,而且罰金刑的起點要提高,必須高于食品安全法的罰款數額,這樣才能維護刑罰的權威,提高對食品安全犯罪的處罰力度。
二、食品安全刑法規制的構建
(一)保證《食品安全法》能夠與《刑法》的完全對接
《食品安全法》與《刑法》二者的關系要處理好,有機結合,保證統一性。《食品安全法》的出臺,是刑事法律體系完善歷程中的里程碑。《食品安全法》頒布后,食品安全受到的保護得到了加強,保護范圍加大,在原有食品的基礎上增加了食品相關產品和食品添加劑等新的種類,處罰行為包括三種:一、無照無條件以及無照生產經營;二、不合格食品的生產經營;三,有害、有毒食品的生產經營,這是對刑法的完善,是法治的進步。但是,現行《刑法》在食品安全犯罪方面的規定相對滯后,雖與《食品安全法》存在銜接,但已難以適應《食品安全法》的發展,必須對現有刑法進行改善,這是司法實踐發展的需要。
(二)增設新罪名,即非法持有、儲存不安全食品罪
生產銷售屬于危害食品安全行為,除此之外,儲存和持有危險食品也具有很大的社會危害性。這種存在安全隱患的食品以及非食品原料如果流入社會,極有可能走上餐桌,其危害后果難以估計,而且不能扭轉和復原。危險行為也被列入犯罪行為是立法需要。這種危險行為對法益存在威脅,隨時都有可能造成侵害,如果列為犯罪行為,就會對行為人產生震懾。只有對社會不存在危害的行為,才不會被列入犯罪行為。
(三)充分發揮現有法律的作用,出臺司法解釋進行完善
關鍵詞:食品檢驗 法律 安全 復檢
中圖分類號:TS20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5336(2013)18-0075-02
近幾年來,我國在食品安全方面存在很多隱患,因此食品安全監督問題逐漸引起了社會群眾的重視,如何加強食品安全監督工作成為了我國長期以來不斷探索的話題。食品檢驗作為評價食品是否安全的重要手段,大大保障了人們的食品安全性。食品檢驗行為規范了現有的食品生產及經營活動,保障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但是食品檢驗行為在為人們生活帶來保障的同時,也存在一系列法律問題。
1 食品檢驗行為的一般流程
我國通過《食品安全法》對食品檢驗行為進行規定,其中包括三個方面。食品檢驗
機構的執業行為、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執法行為、食品生產經營者自檢或委托檢驗及食品消費者和食品行業協會等組織的委托檢驗。接下來,筆者就食品檢驗行為的一般流程進行簡單的闡述。
1.1 食品檢驗機構的檢驗流程
1.1.1 食品檢驗機構接受檢驗委托、簽署合同
食品檢驗機構在接受各級機關與社會組織、企業、個人的食品檢驗委托的過程中,必須嚴格參照有關標準及程序執行,并與委托方簽署相關的檢驗合同,且合同中應根據食品安全法中的相關內容明確相關方的責任和義務。且所有檢驗委托合同應采用統一格式,并附有相關責任人的簽名及日期。
1.1.2 在檢驗報告中記入檢驗樣品品名
食品檢驗機構在收到食品檢驗委托之后,在檢驗報告中應附有檢驗委托方及檢驗被委托方的相關信息。除此之外,還應附有被檢測樣品的品名,品名代表被檢測樣品的相關屬性,但是并不代表樣品的來源。食品檢驗報告只能體現該樣品的檢驗項目及檢驗結果,并不能代表其他在委托合同中未提及到的項目。確保食品檢驗行為的合法性與公正性,食品檢驗機構有權利要求委托機構提供一定數量的盲樣,并將其體現在委托合同中,且一切行為均在不影響正常食品檢驗工作的前提下進行。
1.2 食品檢驗階段
在以上條件具備齊全之后,便進入正式的食品檢驗階段了。食品檢驗機構應參照相關的
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對委托方所提供的樣品進行全面檢測,并以書面方式提供檢驗結果,最后進行存檔保留工作。最后應說明的是,食品檢驗結果必須得到行政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的承認之后,方可確定。
1.3 食品監管機構的檢驗流程
在通常情況下,食品監管機構對于食品的檢驗是按照以下流程進行的。首先,應購買抽
樣檢驗時使用的樣品。安全監督人員在進行樣品抽取時,必須嚴格按照所規定的抽樣流程進行,并明確其中所指定的抽樣計劃。由于抽樣檢驗時的樣品是通過購買而得來的,因此不能征收除購買費用以外的任何費用;隨后,食品安全監督機構工作人員應將所抽取到的樣品及時送交至具有食品檢驗資質的相關機構進行檢驗。食品檢驗機構在接收到樣品之后,應立即根據食品安全監督檢查機構所提交的檢驗要求,并按照食品安全檢驗方法中所規定的的檢驗方式,進行相關檢驗活動。在檢驗活動結束之后,向食品監督機構提交合法的檢驗結果;最后,食品監督機構應將檢驗報告中的的檢驗結果如實轉告給被監督方。若被監督方對于檢驗結果存在任何異議,必須在收到檢驗報告開始的十日之內,向食品監督機構提交復檢申請書。食品監督機構視實際情況,對于被監督方所提交的復檢申請進行處理。
2 我國食品檢驗行為中的法律空缺
2.1 食品檢驗機構的檢驗行為中存在的法律空缺
2.1.1 食品生產經營者是否擁有提出異議的權利
在現有的法律法規及行業規定中, 并沒有任何規定來保障食品生產經營者的駁回權利,也沒有明確規定他們對于檢驗結論提出異議及申請復檢的具體流程,僅僅在法規中規定若敏感食品的食品檢驗報告中具有陽性指標,應立即按照進行再次檢驗。在食品委托檢驗過程中,食品生產經營者是委托方,食品檢驗機構是被委托方,在現行的相關法規中,沒有針對食品生產經營者提出異議指定專門的程序,也沒有明確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是否有權利提出異議。如果委托方向食品檢驗機構提出復檢申請,食品檢驗機構有權利拒絕,因為沒有任何一部法規中規定其需要承擔復檢責任,這便是現行食品相關檢驗法律中所存在的問題。針對這個問題,可以考慮在現行的法律法規中增加相關規定。
2.1.2 食品生產經營者有權利提出法律訴訟
若食品生產經營者對食品檢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存在任何疑問或者異議,有權利向法院機構提出民事訴訟。《食品安全法》中已經對于這一點進行了明確規定,對于任何被委托的食品檢驗行為,食品檢驗機構都是將其分配至獨立的檢測人員進行的。檢測人員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必須確保所出具的檢驗報告內容真實合法,不允許出現虛假、和捏造事實的情況。針對這一條件,可以確定的是,當被委托方的食品檢驗機構沒有按照法律法規及合同內容履行相關義務,食品生產經營者有權提出相關訴訟,并從中獲取一定的賠償。
2.2 食品監督機構的檢驗行為中存在的法律空缺
2.2.1 快速檢測行為的法律約束
任何快速檢測行為都不能成為執法根據,但是在相關的法律法規中明確規定了,食品監督機構可以將快速檢測的結果告知生產經營生產者,并要求其針對快速檢測報告中存在的問題采取圍堵措施,并制定改善措施。除此之外,快速檢測行為不僅僅在內部范圍內生效,還具有一定的法律約束,并作為一項行政命令進行執行。因此在快速檢測行為過程中一旦發生任何損害,受損人都有權利提出行政訴訟。
2.2.2 委托檢測及復檢方面的法律問題
在相關食品法律法規中明確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對食品檢驗機構所出具的檢驗報告具有爭議,有權利提出異議。而提出異議的唯一手段便是申請復檢,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可以通過復檢來駁回原有的檢驗報告。在申請復檢的同時,申請方必須適當說明申請理由及原因。在復檢原因被認可之后,應由申請人重新選擇檢驗機構,在選擇過程中應當注意,原有的檢驗機構不能再次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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