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2-27 11:13:43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社會實際論文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一)促進子系統內部的聯系,維護子系統內部的穩定
1.封建皇權通過履行經濟職能促進經濟子系統內部的聯系,通過消除不穩定因素維護這一系統的和諧。(1)封建皇權通過履行其經濟職能把分散的農戶聯系起來。古代中國國土遼闊,小農經濟又使人們處于十分分散的狀態,無力應對天災人禍和興修大的水利工程,因而需要中央集權的政府進行干預,需要它來執行一種經濟職能,“即舉辦公共工程的職能。”我國古代各個封建王朝都十分重視農業生產,它們通過興修水利工程、道路和運河來滿足農業生產的灌溉和交通運輸等需求,保證經濟子系統的順利運行和發展。封建皇權還設立專門的機構來管理農業生產,通過委派地方官吏來“勸民農桑”、宣教“農本”政策、促進農業技術傳播,督察農業生產。這樣,封建皇權通過履行其經濟職能,把經濟子系統內部分散的諸要素一定程度上聯系起來了。(2)封建皇權通過消除子系統內的不穩定因素,維護經濟子系統的穩定。為了有利于自己的統治,封建統治者十分重視農業生產,極力消除不利于農業生產的各種因素,維護農業生產系統的穩定。一方面,他們經常扮演調和階級矛盾的角色。如實行“均田制”,讓少地或無地的農民獲得一份土地,這是傳統社會的政府利用其強制力進行土地資源配置的正式制度。這使很多無地或少地的農民得到土地,成為自耕農。地方豪強對土地的兼并容易激化與百姓的矛盾,于是皇權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豪強和官僚對土地的兼并,維持這個系統的基本平衡。另一方面,他們也賑災,救助受災農民。自古以來,我國就是一個災難頻繁發生的國家,災害一旦發生,將嚴重影響農業生產,甚至威脅到王朝的存亡,因此封建統治者也不敢掉以輕心,通過賑災使農業生產得以恢復,并以此來顯示皇權統治的仁德及其合法性所在。在封建皇權的強力干涉下,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威脅鄉村社會系統的不穩定因素。
2.通過“鄉紳自治”維持鄉鎮政治子系統內部的聯系與穩定(1)“鄉紳自治”有利于收集民間的意見,聯系廣大農民。社會系統的維持并不能完全靠壓制,尤其在“天高皇帝遠”的鄉鎮地區,權力的運行不能完全單向度的由上而下,因為“政治不能只在自上而下的單軌上運行。人民的意見是不論任何性質的政治所不能不加以考慮的,這是自下而上的軌道。一個健全的、能持久的政治必須是上通下達,來往自如的雙軌形式。”[11]皇權止于縣,把鄉鎮管理的權利交給了鄉紳,這樣就有利于收集和反饋民間意見,實現一定程度的上通下達。鄉紳與異地為官的官員不同,他們沒有離開故土,熟悉當地的風土人情,和鄉里百姓往來密切并且有著休戚與共的厲害關系。他們能夠把自己了解到的或收集到的有關鄉村與村民的信息反映給當地的官員,避免了官方直接面對數目龐大的村民,也避免了因官方不了解民情,做出錯誤決策而導致官民的直接沖突。因此鄉紳起著重要的上通下達的作用,保持了系統信息的暢通。(2)“鄉紳自治”有利于平衡官方與農民的利益,維護政治子系統的穩定。鄉紳一般都是官方舉辦的科舉考試中獲取功名的儒生,他們具有“官方和半官方的身份”,[12]是封建皇權在廣大鄉村的人。“紳權”依靠的并不是暴力,而是基于其經濟能力、身份地位、家族勢力和個人德行所獲得的一種敬服。[13]所以,鄉紳是一種農村社會的內生型權威,它不具有國家這一外生型權威的暴力性質,因而,有功名而無官職的“鄉紳”成為把封建皇權與鄉鎮居民聯系起來的橋梁。鄉紳因其來自民間的身份,決定了鄉紳一定程度上能夠代表地方利益。通過鄉紳自治,可以形成中央與地方利益盡可能地協調。鄉紳的角色是雙重的,即起到保護鄉民和鄉里社會的作用,也起到替統治者管理鄉民的作用。所以官方利用鄉紳管理廣闊的農村地區,不僅得到鄉紳的支持,也得到百姓的信賴,也維護了整個子系統的穩定。
3.通過“科舉考試”維持鄉村文化子系統內部的聯系與穩定(1)通過科舉考試有效整合鄉村的文化精英。科舉考試的成熟與完善對意識形態下沉到鄉村,形成廣大鄉鎮地區的文化聯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科舉考試是一種選官制度,對廣大鄉村開放,它不論出身、不論門第,使廣大農村的居民也可以通過這一管道,做到“永久性的行政干部全憑能力獲選,不靠親戚關系或家族人脈。”[14]這給許多農家子弟帶來了希望,他們希望實現“朝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的夢想。這一舉措產生了極大的向心力,有效地把廣大鄉鎮的文化精英凝聚起來,成為對中央皇權的積極支持者。而且這一選官制度也注意到選拔人數在地區之間的平衡分布,極力消除地域差異,保持各地之間的文化聯系。各地儒生由于對儒學的共同興趣而相互往來和交流,促進了儒家的思想文化的繁榮與發展,同時也在廣大鄉村地區形成了文化上的統一。(2)通過科舉考試維護了儒家意識形態在普通村民心目中的獨尊地位,保證了意識形態系統的穩定。封建皇權緊握科舉考試這一“指揮棒”,以儒家學說為考試的主要內容,這樣促使了儒家學說在廣闊的鄉村的傳播,一些農家子弟可以通過科舉考試而獲得較高的身份和地位。科舉考試也造就了一批鄉村的儒生,考取功名的鄉紳往往成為當地弘揚儒家文化的中間力量,即使是沒有獲取功名的儒生,在傳播儒家文化中也是功不可沒,他們把儒家文化融入到小說、戲曲等多種多樣的民間文藝中,深刻影響了居住在鄉村的中國人的行為方式、思想觀念和日常生活,使鄉村居民對封建皇權的統治產生強烈的認同感。同時鄉村有條件的村民通過培養自己的孩子讀書,讓他們考取功名,為儒家的意識形態系統輸送人才,形成一個內部的良性循環。儒家意識形態產生于以小農經濟為基礎的傳統社會,又通過封建皇權的大力弘揚,并且與植根于鄉村的選官制度相結合,擴大了它的影響力和對社會的整合力,抵制了其它意識形態的競爭,保持了“獨尊”的地位,最終形成了一個穩固的意識形態系統,并且一直持續了兩千多年。
(二)強化社會子系統相互之間的制約,維護社會大系統的穩定
1.通過鞏固小農經濟,防止其他兩個子系統的失控(1)落后的小農經濟的長期存在有利于封建集權統治。小農經濟環境下,廣大農村居民保持一種分散的狀態。他們這種分散的狀態就像馬克思所說的“馬鈴薯”,沒有團結起來的力量,無法對抗封建皇權。在這樣的經濟基礎上,人們所能夠建立起來的組織,只能通過血緣關系的紐帶形成的宗族組織。這種以血緣關系形成的宗族組織是中國封建統治長期存在的社會基礎。這種家族組織通過儒家意識形態而與國家組織協調起來,形成了家國同構的社會結構。封建君主就是這個放大了的家庭的總家長。中國傳統社會的政治子系統就是矗立在這樣的經濟基礎之上,以及這樣的經濟基礎形成的社會結構之上。封建皇權保護小農經濟就能夠維護鄉村社會的宗法結構,宗法結構的穩固保證了家國同構的中央皇權的行使。而商品經濟的發展必然導致人口的流動,從而導致宗法關系的松散,威脅到封建統治的社會基礎,這也是封建統治者維護小農經濟而遏制商品經濟的原因之一。(2)鞏固小農經濟有利于鞏固以儒家學說為主體的封建意識形態。儒家意識形態是在小農經濟基礎上產生的,也為這一基礎服務。在很多方面,儒家可被視作以家庭為榜樣、為國家建立道德原則的意識形態。[15]沒有建立在小農經濟基礎的封建家庭結構,儒家意識形態就失去了存在的根基。封建皇權通過保護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可以維護儒家意識形態的正統地位。因為,如果放任商品經濟和工商業的發展,則必然改變封建家庭結構,產生多元的思想,最后沖擊到儒家意識形態。
2.通過政治權力強化對其他兩個子系統的制約(1)通過政治權力限制工商業的發展。在春秋戰國時期就萌芽的商品經濟一直得不到發展。因為封建統治者認識到經商可以迅速致富,所以他們“也決不愿私人財富擴充至不易控制的地步,為王朝的安全之累。”[16]他們“保護落后的經濟,以均衡的姿態維持王朝的安全。”[17]這樣商人的人身和財產自然就得不到保護,甚至常常受到侵害,商業的發展受到嚴重的影響。手工業為官方所壟斷,民營手工業只能在夾縫中求生存。梁漱溟先生說的,“后一兩千年的中國文化在經濟上已盤旋而不進”[18]就是這樣導致的。這種狀況有利于皇權的統治,小農經濟的落后和封閉,使廣大的鄉村農戶就像一個個的“馬鈴薯”,分散而無力,需要統治者“從上面賜予他們雨水和陽光。”[19](2)通過政治權力進行思想文化控制。封建皇權對農村的管理單靠武力或嚴密的官僚組織是不夠的,需要廣為群眾所接受的意識形態。因此,通過政治權力,加強了對意識形態的控制。一方面,統治者大力弘揚儒家文化。自漢朝以來推行的“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獲得明顯的效果,儒家意識形態開始深入人心。封建皇權通過完善科舉制度,達到對鄉村的意識形態控制。科舉考試使鄉民可以通過學習儒家學說而獲得很高的社會地位和政治權力,這使廣大的鄉鎮儒生專注于研究儒家學說而放棄對其他學說的思考。另一方面,他們廣設“文字獄”進行思想控制。對任何不利于封建統治的思想和文化進行徹底的清洗,這樣達到對意識形態的有效控制,使儒家作為意識形態的作用發揮到極致。
3.通過弘揚儒家文化,鞏固小農這一經濟基礎,維護封建皇權對鄉鎮的政治統治(1)鞏固儒家學說的獨尊地位有利于鞏固小農這一經濟基礎。以儒家學說為核心的意識形態中包含著“重農”思想,儒家思想家主張“民以食為天”、“不奪農時”、“不違農時”等,把農業生產放在極其重要的位置,荀子甚至認為財富只能從農業中產生,并且提出了著名的“強本論”,把農業生產與富國富民聯系起來,并且明確提出“工商眾則國貧”的觀點,成為后來很多朝代重農抑商的理論根據。儒家文化作為我國傳統社會的意識形態,建立在小農經濟的基礎之上,極力維護小農這一經濟基礎。它有一套與農村家庭倫理緊密相關的完整價值觀,對鄉村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都進行了規范,有利于維持一個農業社會的正常運轉。(2)大力弘揚儒家學說維護了封建皇權的統治。任何封建朝代都不是單靠武力就能夠統治的,所以通過意識形態的灌輸而導致對統治者的認同是非常重要的,我國封建皇權通過對儒家學說的弘揚,達到了降低其統治成本的效果。一方面,儒學能夠順應專制皇權發展的需要,通過文化制度對皇權的充分肯定,把皇權的統治法理與宇宙的秩序“融為一體”,達到“對權力的無限性、任意性和全能性政治模式的全力構建。”[20]另一方面,深受儒家思想熏陶的鄉紳充分利用儒家的教化功能,使人心服而達到管理的目的。這種教化可以“防止因思想的混亂而導致社會的動亂,也是為了管理的低成本和高效益。”鄉紳都是由取得功名的候任官員或者退休官員組成,精通儒家學說,因此他們的思想與整個國家的統治思想一致,可以向百姓灌輸儒家的仁義道德觀念,達到教化民眾進而控制思想、穩定社會秩序的作用。在鄉紳的幫助下,使廣大鄉村“形成了國家官僚機構枝干下的廣泛而穩固的根基,從而把一個巨大的農業社會不可思議地組織起來了。”
二、我國傳統社會鄉鎮社會治理的教訓
(一)封建皇權的高壓統治使一切新生事物無法在封建社會的母體中成長起來封建皇權為了維持系統的平衡,扼殺了一切新生事物。在經濟方面,除了抑制工商業的發展外,還極力阻止有利于市場經濟發展的產權制度的形成。皇帝具有對于天下一切財產的最高所有權,只有在這個最高權力的有效統攝之下,其它一切“下位性”的占用權才可能是“合法的”。這嚴重阻礙了經濟的發展。在政治統治方面,封建統治者除了維持高度中央集權外,在農村則極力維護鄉村的宗法制。宗法制有利于通過家族的力量實現對個人的人身控制。個人只是家庭和家族的附屬品,受到父權、夫權和族權的嚴格控制,限制了民主制度的發展。德治與法治是對現代社會進行良好管理的兩大法寶,我國的傳統社會的管理者在倡導德治的同時卻阻礙了法治社會的形成。法治的本意是包括對最高皇權的制約,但是我國傳統社會皇帝的特權凌駕于一切法律之上。中國傳統法律的基本功能在于:懲罰臣民對神圣君權制度和宗法社會秩序的觸犯。[24]這樣就使得法治始終沒有在中國大地上建立起來,由于中國皇權制度的法律只能越來越多地屈從和服于權力的專制性,所以與這個進程相同步的,就是人們對于法律的正面制度意義,給予越來越多的懷疑、限制乃至否定。最后,封建皇權對思想意識形態的強力控制導致了中國思想文化界長期處于“萬馬齊喑”的狀態。思想文化領域由領先世界到跟不上世界發展的潮流,人民處于蒙昧之中,這又反過來影響了經濟與政治的發展。
(二)傳統社會的社會治理無法改變一治一亂的循環我國傳統社會的社會管理模式因權力高度集中而具有很強的脆弱性。先生注意到,“在傳統結構中自下而上的軌道是脆弱的;利用無形的組織,紳士之間的社會關系,去防止權力的濫用,不但并不能限制皇權本身,而且并不是常常有效的。”在這種體制中,人民發揮的作用甚微。單靠皇權制約的官僚機器,難以避免的盛行和蔓延,明朝開國皇帝朱元璋對進行了最嚴厲的懲罰,但是仍然無濟于事。歷史上開明的皇帝總是少的,昏庸的皇帝總是占很大的比率,同時一個開明的皇帝,短期內開明是可能的,而長期的開明卻是少見的。當皇帝昏庸時就無法有效監控整個官僚體系,也容易導致宦官和外戚專權。一旦這種情況發生,龐大的官僚集團就會侵占田地、欺男霸女,形成對人民的殘酷剝削和壓迫,破壞了經濟子系統的平衡。最后也使意識形態失去效用,形成的局面,改朝換代也隨之發生。這也是我國傳統社會擺脫不了一治一亂的循環的原因。每次改朝換代都導致大量平民死亡,國家陷入動蕩中,若干年才能恢復。而且每次改朝換代之后,一切都得重新開始,這樣就驗證了馬克思所說的,“亞洲各國不斷瓦解、不斷重建和經常改朝換代,與此截然相反,亞洲的社會卻沒有變化。”
三、我國傳統社會治理對當前創新鄉鎮社會管理的啟示
我國傳統社會的鄉村治理模式在歷史上起過進步的作用,但與此同時也阻礙了社會的進步。不管怎樣,它都給我們留下了一筆可貴的財富,為我們今天創新鄉鎮的社會管理提供了豐富的資源和有益的啟示。
(一)新時期的鄉鎮社會管理要符合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傳統社會,我國的經濟長期停留在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階段,成熟的市場經濟始終發展不起來,這也是近代以來我國落后的根源之一。今天我們已經充分認識到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性,認識到市場是資源配置的有效形式,市場是當今能夠把廣闊的農村聯系起來的重要手段。正是市場的存在,促進了農村的社會分工,使人們相互依存、相互需要。市場的優勝劣汰機制也是促進社會進步的主要手段。因此政府對鄉鎮的有效管理就應該符合市場發展的要求,在鄉村建立起完善的市場機制,建立起符合市場發展的健全的法制環境,形成有利于公平分配的利益均衡機制,有利于市場良性發展的產權機制。鄉鎮政府機關,要按照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轉變思維方式和行為方式,創新社會管理模式。要在市場意識淡薄的廣大鄉村,擔負起市場培育的職責。鄉鎮政府本身也要充分認識市場的規律,自覺遵守市場規則,并根據市場規則來檢討自己的行為,減少對市場的過度干預,減少對農業生產的直接干預,而是通過法律法規等間接手段,引導鄉鎮居民發展鄉鎮企業、私營企業以及創立合作社等,為他們提供市場信息、資金、技術等服務,引導他們積極有序地參與到市場競爭中來。通過市場的發展,把鄉村與城市連接起來,與全國乃至世界聯系起來,把農村這個經濟系統變成一個充滿活力而又全面開放的系統,改變農村封閉落后的狀況。
(二)新時期的鄉鎮社會管理要與公民日益增長的民主意識、參與意識相適應我國傳統社會社會管理模式的基本特點是“下級只層層對上級負責,而不對人民負責”,但是傳統社會的國家權力體系畢竟只下沉到縣一級,為廣大農村的自治留有一定的空間,這也恰恰是封建統治能夠長期維持的原因之一。改革開放以前,“全能型”的政府不但抑制了人民的參與熱情,而且也沒法解決日益增多的社會經濟問題。先生認為,要提高鄉村管理的效率,“不是加強遠離老百姓的中央權力,而是,相反的,應該在基層自治事務中去加強啟發和領導作用。”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市場主體逐漸多元,社會事務繁雜多樣,以前的管理模式顯得捉襟見肘。因此在創新鄉鎮社會管理的實踐中,要轉變管理理念,拋棄傳統的為民做主的思維,讓人民自己當家作主,實現由管理向治理的轉變。鄉鎮等政府部門不是把政府權力下沉到鄉村的每個角落,而是積極推行村民自治,落實“群眾事務,群眾管理”的原則,讓群眾成為管理的主體。只有給鄉村社會留下一定的自治空間,才能有利于民意的上傳和下達,有利于保持整個系統內信息的暢通,有利于新生事物的發展,也可以避免公權力的過度干預而形成好心辦壞事,管了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情,造成官民對抗。政府甚至要主動培育鄉村民間組織,讓它們參與到社會管理中來,分擔鄉鎮政府部門的管理職責,形成一個政府與民間良性互動的管理模式。同時也要通過群眾的積極參與,來促使政府依法辦事,改變傳統社會權大于法,使權力無法真正得到制約而造成基層政權無法無天的現象。
(三)新時期的鄉鎮社會管理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指導我國傳統社會的社會管理模式是以儒家學說為核心的價值體系為指導,這一價值體系為維護我國兩千多年的封建統治,統一人民的認識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它畢竟是與小農經濟、與封建專制統治相適應的價值體系。在今天我們進行的社會主義建設中,由于市場經濟的發展,形成了利益主體的多元、社會管理主體的多元,“輿論不一”也成為常態。因此在思想文化方面,我們除了要繼續執行主席提出來的“”外,還需要通過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來達到規范人們的行為、統一認識和整合社會的目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新時代的產物,它與新的經濟基礎和社會結構相協調,是征求了各方面意見,綜合所有認識后形成的,并且得到全國各族人民的普遍認同的“最大公約數”。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正因為具有“最大公約數”的特點,才具有廣泛的指導意義。新時期的鄉鎮社會管理理念必然要與社會核心價值觀相統一、相協調,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準繩來檢討政府的管理行為,做到行有依歸。同時鄉鎮管理部門也要通過自己有效的管理行為引領鄉村的社會輿情,讓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深入人心,成為新時期凝聚廣大鄉鎮居民,為實現偉大的中國夢而奮斗的精神武器。
四、結語
構建和諧社會要加強基層文化設施建設,把基層文化站所建設成人民群眾向往和熱愛的場所,使之自覺參加文化活動。一是要量力而行。基層文化設施建設,要結合實際,根據身處自身的力量,針對群眾民俗民風,完善各項功能設施,比如完善民俗文化博物館、文化站、電子閱覽室、群眾廣場、文化公園,配備書法美術、音樂民樂活動設施,都要根據群眾的要求進行設置。二要加強規劃,對基層文化設施的建設,要抓好每個時期的時間段,根據基層文化建設的發展需要,進行科學的規劃建設,在建設基層文化設施中,要充分考慮群眾參與活動的便利條件,打通群眾參加文化活動的快捷通道。三是要明確基層文化建設的目標。要結合落實文化站具體工作,明確目的。按照一切為群眾出發、一切為群眾服務的要求,努力為廣大人民群眾謀利益,向人民大眾提供更豐富的精神食糧。四是要充分利用好文化設施,扎實開展各項基層文化活動,比如開展節慶喜日活動、文化講座、藝術培訓、廣場舞蹈活動、電子閱讀對外開放等,充實人民群眾的業余生活和精神生活,提升人民群眾的精神層面,建設和諧社會。
二、強化基層文化隊伍
構建和諧社會按照的要求,打鐵還要自身硬。作為直接面對基層群眾、工作在文化第一線的文化站工作人員,擔負著本地區的群文活動的具體工作,包括有效地組織、指導、輔導、培訓群眾文化活動,自身還擔負著創作活動,收集,整理,開發和利用民間藝術遺產,任務繁重。因此,基層文化干部必須善于跟群眾打交道,與群眾密切溝通,還要能夠在關鍵時刻展示和發揮管理、藝術才華,協助群眾開展文化活動。一是基層群眾文化干部要加強自身修養學習,要善于吸收綜合藝術技能,還要善于容納當地的民俗藝術,才能有效地為群眾服務。除了要加強政治理論學習外,還要努力學習各門類的藝術知識。要組織基層文化干部參加各種培訓學習,采取走出去、請進來的辦法,提高藝術修養和水平,開拓視野,真正成為基層文化干部的領頭人,成為基層群眾的文化朋友,成為構建和諧社會的一員。二是培養敬業愛崗的奉獻精神。要加強基層文化干部的道德教育,幫助基層文化干部樹立干一行愛一行的職業道德,提倡奉獻精神,充分認識到投身基層文化建設是一項崇高的職業,事關整個中華民族崛起和強盛復興。只有具有責任感,才能理解基層文化干部的工作性質,才能除了做好本職工作之外,在節假日加班,犧牲與家人、親朋聚會,享受人生快樂的機會,積極開展基層文化活動,無怨無悔,全面完成工作任務。由此可知,職工干部的敬業精神和奉獻精神對每位干部職工顯得何等重要。三是培養一支技藝精湛、一人多用,一專多能的群文隊伍。基層文化干部,既是工作人員,又是群眾眼中的老師,如果沒有專門的藝術才能,就得不到群眾的信賴和尊重。基層文化干部,在基層文化活動中,起的是“火車頭”的作用。火車快不快,全靠你自身的能力,包括責任心和藝術才能。只有掌握了藝術技能,才能在開展基層文化活動中如魚得水。同時,由于受基層文化站職數的影響,往往不能同時配足各類型的人才,就要求我們基層文化干部要做到一專多能,及時應付不同情況,組織不同類型的文化活動,大顯身手,這是當今基層文化建設、構建和諧社會的文化工作都的必然要求。四是要善于利用社會能量。當前,農村農民收入越來越高,農民對精神生活的要求更高了,開始轉入重視發展精神生活,把目光轉向文化上來。不少熱心人事積極投身文化事業,作為基層文化干部,要及時利用好各種機會,鼓勵和引導社會財富投放到基層文化事業上來,以文養文,實現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結合。五是要大力吸收一批熱愛基層文化事業、具有高學歷的專業人才,加入到基層文化隊伍中來,從整體上提高基層文化干部的素質,從整體上改變基層文化干部隊伍的結構。
三、努力創建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新文化
關鍵詞:知識經濟;產業結構;經濟增長;調整
1知識經濟促進了產業結構的調整
在知識經濟時代的形式下,經濟增長是經濟結構(核心是產業結構)的升級,經濟增長的實質性內容是結構高一檔次的優化,經濟增長是結構升級的一種表現。
1.1需求結構變化快,加快了產業結構調整知識經濟是以高科技知識產業為主導產業的經濟,不僅使增長高質量,人均收入水平也穩定快速提高,從而導致了社會生活條件的改善和消費方式、消費結構的變更。需求結構的變化通過市場這個中介環節影響生產和供給。對生產的直接作用就是資源配置結構發生變化,在總產值來源的產業分布上知識密集的高科技產業和知識密集的服務業的份額相對上升,農業和傳統制造業的份額相對下降。可見,需求結構的快速變化加快了產業結構的調整。
1.2科技發展迅速,加快了產業結構調整知識經濟是以知識為基礎的經濟。知識創新是知識經濟的基石。知識經濟時代,教育、研究與開發、在職培訓的投資不斷增加。由于教育的發展,不僅培養了一大批具有創新能力的高科技人才,而且提高了全體勞動者的素質,因而知識的生產、分配和應用具有可靠的人力資源保證。由于研究和開發活動積極活躍,經費也充足,使新知識、新技術、新產品不斷涌現,科技進步速度加快,而技術進步是影響產業結構的首要因素,技術進步與產業結構正相關,科技進步越快,產業結構調整的速度就越快。
1.3全球經濟一體化的知識經濟,加快了產業結構的調整由于經濟一體化,使國際間的經濟聯系很緊密。經濟的高速發展,必然加快各類要素、商品在國際間的速度,促進進出口貿易的發展。在國外消費示范作用的沖擊和帶動下,必然引起國內消費需求結構的變化,從而導致企業的生產、技術結構的變化,引起產業結構的調整;同時,一國對于商品和服務的需求發生變化時,不僅推動了本國的產業結構調整,而且由于國際貿易活躍,引起其他國家出口導向型企業的生產的變化,促進了產業結構的調整。
2知識經濟為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提供了新的機遇
2.1知識經濟時代下高新技術發展迅猛,為經濟可持續增長提供了可能知識經濟時代下高新技術產業不僅起先導作用,而且將成為第一支柱。高新技術產業由于其高附加值有力地支撐著知識經濟時代的經濟增長。
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決定著知識的生產、傳播及應用的能力和效率。知識的生產是無窮無盡的,非消耗的,通過知識、信息和技術的投入,帶動了高新技術產業的迅猛發展,使高新技術產業無可非議地成為知識經濟時代下的第一支柱產業,從而改變了工業經濟時代下經濟發展從蕭條、復蘇、繁榮到衰退的周期性,使經濟可持續增長成為可能2.2知識經濟時代下知識成為主體資源,為人類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提供了保障知識經濟時代下"資源"這個概念的內涵被大大地擴展了,工業經濟時代,資源原來是指自然資源,隨后擴大到社會資源、經濟資源等。在知識經濟時代下,資源已經成為生產活動和經濟活動得以進行和開展的外在條件的總稱,可分為信息資源與實物資源兩大類。經濟活動是永遠離不開實物資源的,但信息資源的利用在一定程度上主導了實物資源,信息和知識不僅成為輔助資源,而且成為主導資源,甚至在一定情況下成為主體資源。信息和知識不僅用它來輔助與支配物質生產,而且本身就是一種獨特的資源,進行獨特的生產,形成獨特的產業即信息產業和知識產業。
知識經濟時代,知識作為經濟資源,遵循效益遞增規律,即在提高資源效率方面投資越多,獲取的邊際效益越多。知識資源與物質資源相比,具有四個特征:①非消耗性。知識可經無數次使用而自身并不減少,在使用過程中還會增值,可以被用來創造新知識,知識越用越多,使用的成本越來越低。②共享性。知識較少受時空的局限,可為公眾共享并可反復使用和同時使用而價值不被削弱,與其它生產要素結合可大幅度提高勞動力和資本的使用效率。③非稀缺性。物質資源是稀缺的,尤其對不可再生資源來說,它們只能絕對地減少,而知識則可以在使用中產生知識,人類可以無窮盡地創造知識。④易操作性。知識更易于傳播和處理等等。
3經濟增長推動了技術進步,加快了知識經濟的發展
經濟增長對技術進步的推動作用,可以從三個方面來考慮:
就設計師能力而言,有三個層次區分。低層次是初學者和畫不好又想提升技法的設計師,這要從基礎訓練抓起,重點先把內心想法畫準確明白;中層次是能畫得準又快的設計師,就要在如何用設計手繪激發更多想法上下功夫,同時表現手法要更熟練更精確;高層次是又準又快又生動,表現技法精通的設計師,關注的應該是手繪構思的創意數量和質量,能快速隨心所欲把表達出心中所想,從工藝、材料、結構、功能和成本上用設計手繪來完善構思,甚至對非家具的形態邊臨摹借鑒,邊提練出新的創意思路!
2實際效用情形二及對策
就設計項目不同階段需求而言,有三個階段區分。前期是粗草(粗略草圖)為主,服從發散性構思需要,草圖表現自由輕松,先不拘泥于畫面效果,手繪要能快速準確捕捉住心里的構思,并且記錄下來,再反過來剌激新的變化形式,由線到面,先解決造型整體的比例問題。中期是深化完善為主,用手繪草圖對細節、形態、比例反復推敲演變,結合工藝、材料、結構、功能和成本等,讓創意更合理更可行。后期是精草(精確手繪草圖或效果圖)為主,進一步明確更為精確和細致的比例尺度、材質色彩搭配等,把自己前面所有的大量設計構思工作,藝術性地整體呈現出來。當然視具體的情況,該階段也可上電腦設計軟件制作效果圖來代替精草,本質上都是要求較完整地展示一個相對成熟的設計方案,能打動客戶引發共鳴,最終得到認可。
3實際效用情形三及對策
就不同家具品類的設計需求而言,也有三種應用程度區分。一是對手繪表現要求不高的家具品類,如板式家具設計,手繪構思草圖大多是表現主立面的比例分割關系,局部的連接結構關系,以及套系家具之間,如書柜與書桌,如衣柜和床,上下櫥柜等等的比例和體量關系。一旦草圖構思清楚,可上電腦CAD或建模渲染更快捷更實效。二是中等應用程度的家具品類,如實木家具設計和戶外藤編家具設計,要通過手繪進行多角度推敲,細節也要邊畫想,中前期方案也多以手繪形式來提交討論,而中后期則以電腦效果圖為主。三是全過程對設計手繪要求較高的家具品類,如軟體家具設計和室內竹藤編織家具設計,前中后期都對手繪依賴程度都較高,因為熟練的手繪表現相對電腦建模渲而言,作業效率更高,手繪方案一旦被確認,基本就能實物放樣進行驗證了。
4實際效用情形四及對策
摘要:構建會計主體民事責任制度,能夠從經濟利益機制上預防會計領域違法行為的發生,能夠彌補受害人的損害并直接調動受害者檢舉、起訴違法行為的積極性。 在《會計法》中構建會計主體民事責任制度,需要界定承擔民事責任的主體、承擔民事責任的形式、承擔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等。
關鍵詞:會計法;會計主體;民事責任;構建
保障《會計法》的實施,我國《會計法》 規定了會計主體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但由于缺乏對會計主體民事責任的規定, 不僅不利于從經濟利益機制上預防會計違法行為的發生, 也不利于救濟會計違法行為的受害人。 因此,我國《會計法》應與《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相協調,構建起會計主體的民事責任制度。
一、 我國《會計法》中會計主體民事責任制度的缺失與局限
為確保 《會計法》 各項制度的貫徹,我國《會計法》在第六章第 42 條至第 49 條規定了相關主體與人員的法律責任。比如有違反會計法第 42 條第1 款規定的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等違法行為之一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可以對單位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會計人員有第 42 條第 1 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現行《會計法》中的法律責任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能夠有效威懾違法行為,防范會計違法行為的發生。但民事責任是與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并列的三大法律責任之一,縱觀《會計法》第六章對會計主體法律責任的規定只有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兩種, 缺乏民事責任的規定。
會計主體行政責任包括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在會計法領域,行政處罰包括警告、罰款、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等處罰形式。 會計主體刑事責任是依據國家刑事法律規定,對會計領域犯罪分子依照刑事法律的規定追究的法律責任,《會計法》 中的刑事責任只適用于嚴重的會計違法行為。 加強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規定是《會計法》治理不規范的會計行為的一項重要舉措,但缺乏民事責任的《會計法》責任體系卻存在以下局限:
第一, 責任追究機制的局限造成違法成本較少。 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主要是由國家的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來追究的, 比如刑事案件中只能由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偵察, 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除此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行使這種司法權力。 但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高速發展, 會計領域的案件頻頻發生, 上市公司財務造假案件層出不窮,導致國家監管資源相對不足,由于人財物的限制, 國家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無法發現和追究所有的會計違法行為,當監管力量不足的時候,違法行為被查處和處罰的幾率大大減少,會計主體實際違法成本較少,使其存在僥幸心理而實施會計違法行為。
第二,責任形式的局限無法有效預防違法行為的發生。 根據理性“經濟人”理論, 會計主體實施會計違法行為無非是為了獲取更大的利益。 實踐中我國上市公司財務舞弊的動機除了確保高管職位、隱瞞違法行為之外,更突出地表現為籌集資金、操縱股價、獲取高額報酬等特殊經濟利益動機, 公司管理層通過操縱公司賬面利潤, 有機會達到自我高價定薪的目的, 通過虛增利潤操縱股價有機會通過股票期權獲利。 而違法行為即使被發現, 承擔行政責任的形式有通報批評、行政處分、強制劃撥等,承擔刑事責任的形式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 罰金等, 這種責任主要是懲罰性的, 不足以使違法行為人付出與非法獲利相對應的經濟利益代價。在“經濟人”本性的決定下, 如果承擔懲罰性責任不能使違法行為人的利益受損, 它寧愿去實施違法行為獲取高額違法所得, 這就是為什么會計領域的違法行為屢禁不止的原因。 立法上防止違法行為的對策只能是加大會計主體的會計違法經濟成本。
二、我國《會計法》中構建會計主體民事責任制度的必要性 會計專業畢業論文
(一)只有民事責任能夠彌補受害人的損害。 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是違法行為人向國家機關承擔的, 其目的是維護相應的管理秩序和社會秩序,但民事責任以恢復被侵害人的權益為目的, 民事責任是違法行為人向受害人承擔的,主要形式是賠償損失,具有填補損害的補償性質。 如果責任主體違法行為給企業利益相關者造成損失, 只有讓他們承擔民事責任才能夠彌補受害人的損害。
(二)民事責任能夠有效預防違法行為。 民事責任中的賠償責任是違法行為人對已經造成的權利損害和財產損失給予恢復和補救。 在會計違法行為中,違規收益大、違法成本低,相對于違法會計活動的非法收益, 無論是刑事責任中的罰金, 還是行政處罰中的罰款都只占很小一部分。 民事責任要求違法行為人對其行為給受害者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賠償數額按照受害者的實際損害確定, 使違法行為人為違法行為支出巨額賠償費用,在得不償失的情況下, 相關人員的會計違法行為必然會大大減少。
(三)民事賠償責任能夠調動受害者檢舉、起訴違法行為的積極性。相對于國家行
政機關、司法機關經費有限、人員不足,不足以調查、處罰所有會計違法行為而言, 企業會計違法行為的受害者眾多,《會計法》 完善會計主體的民事責任, 要求會計主體對其違法行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后, 在一定程度上能夠積極發動社會力量檢舉、起訴、監督會計活動。 另外,構建會計主體民事責任制度還可以與《公司法》等其他法律相協調。
三、我國《會計法》中會計主體民事責任制度的設計
在《會計法》中構建會計主體民事責任制度, 需要界定承擔民事責任的主體、承擔民事責任的形式、承擔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等內容:
(一)承擔民事責任的會
--> 計主體。
與會計信息的處理和提供直接相關的人員有一般會計人員、 財務總監( 總會計師 )、 單位負責人 , 而承擔會計違法行為民事責任的主體應該是單位負責人和財務總監(總會計師)。我國《會計法》第 4 條規定,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單位負責人有義務保證對外提供會計信息的真實、完整。 虛假有誤的財務報告侵犯了利益相關者的合法利益時,單位負責人應承擔民事責任。
財務總監(總會計師)直接負責組織實施會計信息生成、監督會計活動,具有會計活動的組織管理權和監督權,在對外的報表中,財務總監和單位負責人一起簽字, 這其實是會計信息合法性、真實性的對外承諾聲明,如果出現財務報告造假等違法行為, 財務總監(總會計師) 應承擔民事責任。一般會計人員不應對會計違法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在現代企業制度下,一般會計人員與單位是一種雇傭關系,即使一般會計人員自己做出的會計違法行為,一般會計人員的民事責任也應該適用民法侵權理論中的雇員侵權責任,即雇員執行職務行為所致的他人損害, 雇用人應承擔賠償責任,而不能要求雇員承擔責任。
(二)會計主體承擔民事責任的形式。
根據《民法通則》第 134 條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會計主體違反會計法及其他法律,主要是提供虛假財務報告,會侵害投資者的知情權, 在性質上為侵權責任, 對企業利益相關者及投資人造成的損失主要是財產損害, 會計主體承擔民事責任的目會計畢業論文范文的是使投資者由于虛假財務報告所受的損失得到補償,因此會計主體承擔民事責任的主要形式應為賠償損失, 即賠償因會計違法行為如虛假財務報告等給受害人造成的損失。
(三)會計主體承擔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 現行民法中主體承擔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有過錯責任原則、 過錯推定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三種。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以行為人的主觀過錯作為承擔民事責任最終構成要件的一項歸責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的核心是有過錯才有責任,無過錯即無責任。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只要行為人的行為造成了損害結果的發生, 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即可要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承擔責任不考慮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這是為了使受害人的損失能夠得到更容易的賠償, 依法律的特別規定針對現代工業事故造成損失而規定的歸責原則。過錯推定責任原則,是指行為人對其行為所造成的損害不能證明自己主觀上無過錯時, 就推定其主觀有過錯而承擔民事責任的一項歸責原則,過錯推定責任原則是為了解決特殊場合受害人難以證明加害人有過錯而無法得到賠償, 以舉證責任倒置的辦法進行過錯推定, 以救濟處于弱勢的受害人。 我國會計主體承擔民事責任應適用哪種歸責原則?
筆者認為,第一,利益相關者一般難以接觸到企業內部財務的詳細信息,普通人也缺乏會計、審計專業知識, 如果采用過錯責任原則, 要求受害人舉證會計主體存在過錯才能得到賠償, 無法有效地保護投資者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第二,應尊重會計行為的相對自由, 如果采取無過錯責任原則, 不考慮行為人的主觀狀態, 給會計主體的會計職業活動施加嚴格責任, 不利于會計行為人提高職業活動的質量, 反而會使會計主體為規避責任而不敢發揮服務社會的職能。因此,會計主體承擔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可確定為過錯推定責任原則,一方面減輕投資者的舉證負擔, 另一方面會計主體如果可以證明自己無過錯,便可免責,以促進會計職業的積極健康發展。
【論文關鍵詞】勞動價值論;知識性勞動;價值創造;總體工人
1問題的提出
隨著科學技術在生產中的應用,特別是信息技術和智能自動技術在幾乎所有領域對人類勞動的不斷替代,人類勞動正面臨著一場革命,即在人類歷史上第一次出現了勞動開始被排除在經濟過程之外的現象。美國經濟學家杰里米·里夫金認為建立在新技術基礎之上的勞動革命實質上是人類勞動結束的進程。并預言,一個多世紀后,在多數工業化國家,很可能不需要勞動了。…美國的約瀚·奈斯比特在《大趨勢》中說:“在信息社會里,價值的增長不是通過勞動,而是通過知識實現的,勞動價值論誕生于工業經濟初期,必將被新的知識價值論所取代。”因此,正確認識新科技革命下知識對勞動價值的作用,進而正確認識馬克思的勞動價值論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2知識性勞動與價值創造
社會生產發展的歷史過程,就是認識知識、積累知識并將知識應用于社會生產的歷史過程,知識經濟及其物化的科學技術對社會生產力的發展起著重大的作用。馬克思認為“勞動生產力是隨著科學的發展而不斷發展的”,“這種發展歸根到底總是來源于發揮著作用的勞動的社會性,來源于社會的分工,來源于智力勞動特別是自然科學的發展。”
知識是屬于人的一種對象性的具有客觀內容(信息)的意識形式。它不是人腦天生固有的,而是人通過人腦的意識思維活動對相關對象的觀念掌握。知識作為人類認識客觀事物一種能量的產物,是人類勞動的結晶或勞動成果,而不是人類勞動本身。這種結晶作為“一般人類勞動”就是馬克思所說的“價值實體”。
知識經濟最基本的特征表現為:勞動是創造、創新性的智力勞動,或稱為知識性勞動,這種勞動是創造價值的主要源泉。知識性勞動具有以下特點:
第一,知識的形成和掌握需要更多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在現代市場經濟中,往往表現為對人力資本的投資。例如,教育是對勞動者提高自身能力素質的投資,而生產知識勞動者包括管理人員、工程師、高熟練程度的工人所必需的生活資料的勞動都是這種社會必要勞動時間。
第二,知識性勞動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更新。在知識經濟社會和信息社會,知識經濟的社會效用和它創造價值功能的時間是一致的,社會需要的瞬息萬變和知識更新周期的不斷縮短,使知識性勞動并不是一次性投入,而需要勞動者不斷的學習,不斷獲取已有的更新知識成果。
第三,技術、信息日益成為生產中一種重要的生產要素。在知識產品的生產中最關鍵的要素已經不再是被稱為生產資料的的設備和工具,而是人的知識能量,它們成為勞動者的資本。正如馬克思所言:“隨著大工業的發展,現實財富的創造較少地取決于勞動時間和已消耗的勞動量,較多地取決于一般的科學水平和技術進步,或者說取決于科學在生產上的應用。”“直接勞動在量的方面降到微不足道的比例,……同一般科學勞動相比,同自然科學在工藝上的應用相比,……卻變成一種從屬的要素。”
3知識經濟下“總體工人”內涵的擴展
馬克思明確提出:“我們把勞動力或勞動能力,理解為人的身體即活的人體中存在的、每當人生產某種使用價值時就運用的體力和智力的總和。勞動過程把腦力勞動和體力勞動結合在一起了。”這表明,勞動既是體力也是智力的支出。腦力勞動和體力勞動的分工是隨著生產的發展和社會化而實現的。歷史證明,也正是這種分工促使了科技文化的迅速發展和勞動生產力的顯著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也是作為“總體工人的一個器官”而發揮作用的。在知識經濟條件下,創造價值的勞動不僅僅局限于直接的物質生產領域和物質產品的生產現場,勞動創造價值的方式也進一步社會化和復雜化,大量的知識勞動、科技創新勞動發生在與物質生產間接有關的社會化過程中,承認這些勞動創造價值并沒有否定馬克思的勞動價值論,而是對勞動價值論的深化認識。
4服務業與商品價值的創造
第三產業包括第一產業和第二產業以外的其他產業,主要是指流通部門和服務部門。二次世界大戰后,世界各國的第三產業得到了迅速的發展,主要資本主義國家均呈現經濟服務化的勢頭。服務業勞動力所占的比重也迅速提高,到20世紀90年代,高收入國家的服務業從業人數已上升到總就業人數的60%~70%,其中美國已超過70%。馬克思創立的勞動價值論是針對物質形態的商品生產而言,他在分析社會資本再生產的比例關系時,把流通部門和服務部門全免掉了。我們認為這是與馬克思經濟學的方法論有關的。在研究物質生產問題時,把非物質生產問題舍棄掉,著重對物質生產領域的問題進行研究,正是《資本論》中運用的抽象法使然。
既然經濟結構已發生了顯著的變化,勞動價值論也應該與時俱進。對勞動價值論的研究應該延伸到非物質生產領域,延伸到各種服務勞動中去。筆者認為非物質生產領域的勞動者的勞動也同樣包括具體勞動和抽象勞動,也同樣創造價值和使用價值。其具體勞動就是某項具體服務,抽象勞動則凝結在具有社會使用價值的服務中,如理發師的抽象勞動凝結在具體理發服務中,教師的抽象勞動凝結在具體的教學中。同時也要認識到只有對社會生產有益的服務勞動才創造價值,諸如航運、物流、旅游等,而對社會生產及社會風尚無益甚至有害的服務,諸如販毒等雖然為某些人提供了服務,但不創造任何價值。
數碼時代,科技的發展使傳統的繪畫藝術被注入了新的生機,除傳統繪畫外,設計者用數碼技術輔助進行繪畫作品創作,使繪畫作品呈現出了多元的表現樣式。傳統的繪畫作為造型藝術中的一種主要藝術形式,通過線條和色彩等藝術語言,利用筆墨顏料等在紙上、布上、皮革、木板或墻壁上描繪視覺形象,以表達作者的審美感受。不同的繪畫種類由于所使用的物質材料工具和各自的表現手段差異,會產生各自獨特的表現形式與審美意趣。例如,中國畫講究筆墨韻味,詩、書、畫、印交相輝映,形成獨特的內容美與形式美。油畫則具有豐富的肌理和厚重感,光澤感之美。水彩畫作品呈現出水色結合、透明酣暢、淋漓清新之美。在當今數碼時代,數碼技術與新材料的發展豐富了繪畫作品的表現。新材料的不斷更新豐富了畫面的表現效果,如油畫中的肌理與綜合材料運用以及影像拼貼、噴繪等形式的運用,對畫面制作給予更多的關注,形成全新視覺感受的繪畫作品。而數碼技術催生的數碼繪畫,利用電腦圖像專業軟件painter、3dsmax等結合掃描儀、數碼相機以及數位板、壓感筆、投影儀、打印機等輸入輸出設備,在繪畫作品的設計構思和作品制作階段,與傳統設計制作相比改變徒手操作手段,減少大量圖畫的手工繪制,達到快節奏和高效率,拓展了繪畫藝術的表現途徑。相比傳統的油畫、水彩等架上繪畫,數碼繪畫的色彩不受顏料性能的影響,數字特征使色彩更加豐富、生動。數碼技術可以模擬生動逼真的筆觸效果如水彩、油畫、水墨、彩鉛等,創作出豐富飽滿、富有表現力的繪畫作品。此外,數碼技術積極參與到傳統繪畫作品創作過程中,收集素材、畫面的構思設計、底稿投影,甚至用數碼影像技術打印出底圖,或制作出畫稿,再返回架上用手工在底圖上描繪添色,制作完成一幅逼真的繪畫作品。例如,數碼繪畫的產生,數碼印刷技術的發展和商業化也使數碼噴繪作品走進室內裝飾空間。例如,寫實風格的繪畫作品中借助數碼影像技術代替人力完成了繪畫的大量基礎工作,增加了繪畫的準確性,提高了繪畫效率。總之,數碼時代的科技拓展了繪畫藝術的表現方式,促進了繪畫藝術的多樣發展。數碼時代的繪畫作品無論表現樣式從傳統的架上繪畫到數碼繪畫,還是風格、材料、題材、技法的表現都使繪畫作品呈現出更加豐富多彩的面貌。數碼時代的繪畫作品也具有體現人文關懷的高效性、大眾性和商業化的特點。數碼技術大量普及應用之后,印刷復制、數碼噴繪作品沖擊著人們的接受力。基于繪畫軟件的數碼繪畫體現科技時代繪畫作品的特點,繪畫軟件就是畫家手中的畫筆、畫紙、顏料,通過虛擬的環境,最終完成基于數字技術的藝術作品。數碼設計與數碼繪畫可以無紙化,易于保存、修改、傳播;數碼噴繪技術使繪畫作品易于復制,大批量生產,如仿真油畫的制作,具有商業化。數碼繪畫的產生與發展以及對傳統繪畫樣式的豐富,改變并體現著數碼時代的特征與人們審美需求。
2數碼時代繪畫作品在室內設計中的應用
隨著時展,繪畫作品更多地參與到藝術設計中來。繪畫作品一方面作為獨立的藝術欣賞作品存在,同時繪畫作品參與環境藝術設計是時代與生活需要,更是室內設計重要組成部分。繪畫作品在室內設計中具有調節空間使用功能,提升、增加空間環境的文化內涵與藝術格調,滿足審美需求等作用。其一,繪畫作品對空間起到調節作用,能夠柔化空間、均衡空間。繪畫作品在室內設計中相當于空間中的點或面,讓相互相連的空間形成不可分割的關系,使空間更完整、更均衡;作品中變化的線與色也會在方正空間中起到緩和作用,使空間有了生機和活力。繪畫作品中的內容與意境,能夠引發聯想,在視覺感受與心理上會超越原有空間,起到擴展空間心理尺度的作用。對空間色調的補充與調節,色彩運用結合造型設計,共同傳達設計的內涵與精神。其二,繪畫作品使室內空間得到美化和精神上的提升。繪畫作品帶給人美的視覺感受,對空間起到美化作用。作用于人的心理,工作、生活、娛樂中,心理上獲得寧靜、美,保持輕松愉快的心情,提高工作效率和生活質量。其三,使室內設計的風格得到加強,因為繪畫作品本身的造型、色彩、質感等都帶有一定的風格特點。因此,合理的選擇使用繪畫作品會進一步加強室內設計的風格。室內空間也對繪畫作品的應用提出了要求,建筑空間的功能、風格、尺度以及造價的經濟現實是確定繪畫作品的內容、題材和表現形式的主要依據。繪畫作品配置還應考慮對室內色調及心理的影響,與室內色調相和諧,材料的特性與設計主題的吻合,以及融入時代元素,體現藝術服務大眾生活的宗旨。具體應用原則與方法如下:
(1)在室內設計中繪畫作品應考慮作品的裝飾與建筑特征結合,不同的空間有其獨特的使用功能,繪畫作品應與室內空間功能相協調。例如,車站、港口、候機大廳等公共流動空間,繪畫作品的裝飾,一方面打破單調的空間形態,起到活躍空間氣氛,消除旅途的疲勞,美化環境的作用;另一方面通過繪畫作品裝飾室內空間也可以進行城市文化展示,使人們得到文化熏陶和交流。室內公共娛樂空間如酒吧、KTV、劇院、電影院等室內環境的繪畫作品,由于娛樂場所這一使用功能和環境的要求,作為配飾的繪畫作品要求具有時尚特征和個性特色,體現空間氛圍,以突出所在場所的功能性,使人們在娛樂消費的同時也獲得藝術美的享受。例如,在音樂廳、歌劇院等場所,需要以優美、抒情類風格的繪畫作品來裝飾空間;而在迪廳或歌舞廳,則應以有視覺沖擊力的作品來表現。居住空間設計中應從居室的空間功能來進行配畫設計。例如,臥室配畫以調和色調為主,應體現出溫馨、寧靜的感受,有助于睡眠;餐廳的配畫則以增進食欲為原則;兒童房間可搭配色彩明快的卡通畫、抽象畫或體現兒童特點的畫面。
(2)在室內設計中繪畫作品的選擇應注意與裝飾風格相統一。室內設計風格主要可以分為中式風格、歐式風格、田園風格、地中海風格、現代簡約風格等,繪畫作品在室內空間中的應用考慮配畫局部與室內設計整體風格相統一。例如,歐式裝飾風格的空間更適合選用古典油畫等西畫來裝飾,田園裝修風格空間則可懸掛花卉題材的油畫。中式風格空間選擇寫意山水、花鳥等傳統的國畫裝飾會比較協調,也可以選擇剪紙畫、皮影畫等特殊材料的裝飾畫。簡約現代的裝修風格適合搭配現代抽象的油畫、水彩畫或個性的裝飾畫等。
(3)在室內設計中繪畫作品應根據室內空間尺度確定裝飾畫的大小與陳列形式。室內空間形狀、尺度影響人的視覺感受,可以通過繪畫作品去調整。也可以說繪畫作品的比例尺度要根據空間大小去確定從而調節美化空間。繪畫作品擺放要注意墻面的留白,選擇適合觀賞的位置作為陳列區域。掛畫墻壁的面積大宜選擇大尺幅的作品,若畫太小,會顯得空間空洞單調;反之,空間小畫大,則有擁擠和壓迫感。較大作品宜獨幅成列,尺幅稍小的作品可成組懸掛,多幅陳列可水平陳列、垂直陳列、梯形陳列,散點排列,增加視覺效果。多幅并列的作品風格相近,內容上要帶有一定的關聯性,注重畫面的呼應與聯系。
(4)在室內設計中繪畫作品的色彩要與主體色彩相呼應。色彩在室內空間設計中具有重要的作用。設計中恰當地運用色彩,才能使環境空間達到裝飾性與實用性的統一。繪畫作品中的色彩應與空間色彩、家具和其他軟裝配飾相呼應,通過多種色彩的搭配創造美的空間環境。繪畫作品的色彩需要考慮室內空間的環境色彩和空間功能的特點,并與室內空間相融合。色彩上應注意調和與對比關系,以同色系為主,統一的大色調中要有變化,對比適中相互融洽,達到室內空間的豐富,達到繪畫作品與環境的統一。
(5)在室內設計中繪畫作品是個性的張揚和審美情趣、文化內涵的集中體現。繪畫作品應用于居室設計中時,應增強人們的審美與人文修養,并考慮人的性格、愛好、修養及所從事的職業特征,尊重人的個性需求。室內空間的配畫設計有一定的規律可遵循,但針對不同的個性空間的室內配畫可以是打破常規、靈活多變的。創意要與時俱進,繪畫作品美化了生活的同時,也是審美情趣、文化內涵的體現。
一社會市場經濟以及社會市場經濟法律制度的基本含義
根據德國"經濟奇跡之父"艾茵哈特的設想,社會市場經濟就是把市場競爭自由原則和社會利益均衡原則相結合,把個人進取心與社會進步相結合,以社會大眾福利制為目的的市場經濟體制〔1〕。因取得社會進步和貫徹福利制是國家的任務,所以國家必須建立對經濟生活的宏觀調控機制。因此社會市場經濟的特征可以概括為三點:一是市場經濟,二是國家宏觀調控機制、三是大眾福利制。社會市場經濟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后在德國取得執政地位的基督教民主聯盟和基督教社會聯盟提出的執政綱領,在他們戰后長期的執政中這一綱領得到了充分的實施,在社會市場經濟作為基本國策規定入憲法之后,也得到了曾經一度執政的社會人的遵守。
所謂市場經濟,就是以商品生產與交換為目的,以自由競爭為手段的經濟體制。德國歷屆政府和學術界的一致看法是,市場經濟是和計劃經濟相對立的一種經濟體制,根據西方社會多年發展的經驗,因為市場經濟能夠保障個人自由并發揮個人積極性創造性,故只有它才能提供國民經濟發展的自覺的和永久的動力,而計劃經濟則不能做到這一點。因此德國實行的是全面的私有制基礎上的市場經濟體制。其實戰后德國也有實施計劃經濟的機會,1949年聯邦德國成立時參與競選的社會就是把計劃經濟作為他們的競選綱領的。但是隨著社民黨人這次競選失敗,計劃經濟的主張在德國似乎永遠失去了支持者,而社會市場經濟成為憲法規定的國策。
所謂國家宏觀調控機制,指的是國家利用各種經濟手段對國民經濟進行積極干預的各種制度的整體,這是相對于資本主義發展初期的自由放任式經濟體制提出的。德國人認為,自由放任式市場經濟并不能保證國民經濟的順利發展,正如1929-1933年的國際性經濟危機證明的那樣。為協調經濟發展,平衡社會利益分配,緩和階級沖突,國家必須采取積極的干預措施。這是實行國家宏觀調控機制的目的之一。實行國家宏觀調控機制的目的之二,是防止不正當競爭和限制競爭(壟斷),使企業始終處于競爭的狀態之中,使國民經濟始終具有發展的動力。國家宏觀調控機制,是社會市場經濟的本質特征。在市場經濟運轉正常的情況下,國家把經濟發展的一切決定權放手給企業和民間,但是一經顯示國民經濟發展有異常情形,國家則立即施行多種干預手段,對市場進行調整,使其歸于正常。德國人對此的概括是:"平時國家不問不管,緊時國家多方出面"。
所謂大眾福利制,就是使德國公民享受全面的社會保障的制度。按德國基本法的規定,福利制是德國建立的四大原則之一,也是實行社會市場經濟的目的之一。所謂社會市場經濟中的"社會"一詞,在德語中本來就有大眾福利的意思。追求利潤當然是市場經濟的動力,但是國民經濟發展的目的卻是為社會公眾造福。因此在德國,有關國計民生的農業、交通、郵電等行業長期以來并不完全服從于市場經濟規則,也就是說這些行業并未全部進入競爭機制,因為它們不能完全著眼于利潤。在這些部門曾經保留著很大的國營經濟成分(但是從1995年1月1日起德國鐵路、航空公司、和郵政電訊實行了私有化改造,即按照私營公司的形式進行了重新組合,現在的德國國營企業僅僅只有魯爾區的幾個煤礦)。另外德國還對社會的高收入階層實行累進稅制,并以國家財政支持對雇員的養老、醫療、失業等實行全面的保險,并對職業教育、兒童教育、低收入房租、貧困者的社會救濟等方面進行補貼。
德國社會市場經濟的法律制度,就是德國為保證市場經濟協調發展、給國家提供宏觀調控的手段、實現福利制國家目的而建立的法律制度的總和。這些法律有,為商品生產和流通提供基本規則的民法和商法,為國家調控提供手段的競爭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和穩定法等,保護勞動者的勞動法,實現福利制的社會立法等。這些法律構成一個相互協調的整體。德國社會市場經濟是一種完全法律化的經濟體制。它的運轉機制是完全建立在法律的基礎之上的。"法治原則"也是現代德國基本法規定的立國四大基本原則之一。該國現行有效的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大約3600多個,最大的法律如民法有2385條,小的有幾十條,它們基本上覆蓋了的經濟活動的各個方面。完善的法制提供了社會經濟所需要的穩定政治環境。
二提供市場經濟基本規則的法律--德國民法和商法
提供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則的法律,亦即規范市場經濟的參加者及其行為的法律,在德國是民法和商法,這是毫無疑義的。民商法在市場經濟中的作用,是規范市場經濟參加者身份,賦予市場經濟參加者用于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所需要的基本的權利、提供商品交換基本的法律規則。民商法把商品生產者與商品交換者的基本需要,按照平等、自由、公正、公開、誠實信用、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協調一致等原則,規定為民事權利主體、物權、債權、公司、票據、保險等具體的制度,保障市場經濟按照這些法律制度健康正常地運轉。民法和商法所提供的規則,是社會市場經濟中最重要的規則,這在德國是不言而喻的,但在我國有關的探討中,對此似乎缺乏足夠的認識〔2〕。
(一)德國民法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法律規范的總和,其法律規范涉及到全社會的每一個自然人和法人,大到涉及國計民生的財產支配關系和流通關系,小到個人、家庭與鄰里之間的關系,都是民法的調整范圍。所以它是市場經濟社會最基本的法律,其重要性只有憲法可以相比。德國現行民法是1886年頒布、1900年生效的《德國民法典》。明年該法典誕生就已經整整100年了。100年來,德國社會與經濟狀況已經發生了巨大的變化,但是德意志聯邦共和國1949成立時制定的《德國基本法》即德國憲法承認《德國民法典》仍然有效。當然該法典也曾經過不少的修改,但其基本結構和內容沒有大的改變。德國法律明確規定,任何企業的開辦者和經營者都必須有學習過《德國民法典》的經歷,每個大學生,無論是自然科學、人文科學、社會科學的,都必須有《德國民法典》的學分。一部法典能有如此之長如此之大的生命力,其主要的原因有:
(1)體系宏大,覆蓋面廣。民法因調整范圍廣泛,在一般國家也都是體系最寵大的法律。《德國民法典》開始制定時,正是分裂數百年的德國剛剛統一之時,立法者也想利用該法典把長期分裂割據而混亂不一的德國社會統一起來〔3〕,這就更加擴大了民法典的規模。因此,該法典在立法時基本上把當時能夠設想到的市民社會的民事法律關系統統都規定進去了。這就使得整個德國社會都建立在該法典之上,使得《德國民法典》實際上成了規范整個德國社會的最基本的社會關系的法典,也使得后來想廢止該法典的人常常自嘆乏力(比如希特勒就曾想廢止該法典〔4〕)。同時也由于立法的這種背景和德國人一貫辦事細致認真的傳統,該法典的條文達到2385條,成為當今世界最宏大的一部現行法典。
(2)采納科學,多有創新。《德國民法典》制定時,立法者盡量采納了當時法律科學研究的成果,使得這部法典非常富有創新性。這一點比較突出的如:在立法模式的設置上,它放棄了在當時影響極大的1804年頒布的《法國民法典》把民法規范規定為"人"、"財產及對于所有權的各種變更"、"取得財產的各種方法"三篇結構,而根據本國法學家的研究成果,把民法典的內容劃分為"總則"、"債務關系法"、"物權法"、"親屬法"、"繼承法"這五編式的結構,這樣,民法的全部內容安排得清晰合理,人們從各編的題目就可以看出他們的相互區別和相互聯系。又如"權利能力"、"行為能力"、"法人"、"物權"等法律概念和制度,關于"有限所有權"理論、"權利濫用禁止"理論等,也是《德國民法典》吸收法學家的研究成果并在法典中首創使用的,目前這些概念及制度的科學性得到了全世界的承認并已經得到普遍使用。
(3)結構嚴謹,技術性強。《德國民法典》充分體現了德意志民族慣于抽象思維和講究專業化、技術化的特點。《德國民法典》中大量地應用了"事實的抽象-概括式表達"、"一般性條款"、"共同性規定(提取公因式)"等法學邏輯手段和技術,使得《德國民法典》的層次分明,而且結構嚴謹。為了節省文字和篇幅,該法典中還大量地使用了"援用"技術,很多條文直接引用其他條文的事實規定或者法律效力。在立法語言上,《德國民法典》的一個顯著特點是盡量使用法律規范語言而不是一般民眾的生活語言,這就使得法典條文的含義盡量地精確無誤。在《德國民法典》制定時,曾有人就它的立法技術和語言進行了尖銳的批評,指責它過于專業化,疏遠民眾,是"教授的法律"。不過正因為此,該法典才做到了"法律計算機"〔5〕般的精確,給法官執法提供準確的應用規則,并限制了法官的任意性,從而使法律得到準確的貫徹,而大眾化的立法技術和立法語言是做不到準確執法的。
(4)立足長遠,講究質量。《德國民法典》同時還體現了德意志民族認真、精確的特點。該法典從1873年起草,到1896頒布,先后三易其稿,共計24年方才制成。在整個法典之中,至今人們還很難發現冗言贅語,也很難發現沒有實用意義的條文,一些被后來實踐證明過時的或缺損的內容,立法者也都進行了廢止和補充。舉世公認的是,《德國民法典》不愧為講究立法質量的楷模。
當然,時代的發展是無止境的,任何法典,即使它制定時再完善,也得要不斷地進行修改。截止到1994年11月5日,《德國民法典》已經進行了122次修改,涉及的條文約500余條〔6〕。其中廢止的條文主要是封建色彩濃厚的家庭與婚姻制度方面的內容,增加的條文主要是禁止權利濫用、男女平權、侵權責任。消費者保護等方面的內容。總的來說,隨著時代的發展,民法的內容必須不斷增加。德國立法者也認識到,試圖用一部法典來概括和規范全部社會生活是不可能的。當增加個別條文無濟于事時,立法者干脆重新制定一部新法,作為《德國民法典》附從法。目前這些附從法有《地上權條例》、《住宅所有權法》、《通用交易條件法定規則法》、《婚姻法》、《消費者信用法》等。
(二)德國商法
商法是規定以營業為目的的人(包括法人)和行為的法律規范的總和。顧名思義,商法就是專門規定有關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的人(包括法人)和事實的法律。從法律邏輯上來說,商人是民事主體的特別形式,商行為是民事行為的特別形式,所以商法是民法的特別法,民法是商法的一般法。在法律適用規則上,應優先適用商法,在商法無特別規定時,可以適用民法。1897年生效的《德國商法典》,對它和《德國民法典》之間的關系就是這樣規定的。
《德國商法典》和《德國民法典》是同時制定也是同時生效的,以后在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成立時又同時得到《德國基本法》的承認。德國在民法典之外另外制定商法典的原因,是商人和商事行為雖然具有民事主體和民事行為的一般性質,但是在市場經濟運行中他們表現更多的是其獨特性,即具有以營業性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為目的,即以商業性盈利為目的的特點〔7〕。而且商行為比一般民事行為運轉更快,因而其風險更大,所以它有更高的安全性要求。為社會公益和社會經濟生活安全而言,必須有國家立法對商人和商行為制定明確的規范。《德國商法典》包括四編共905條,第一編:商人,內容有商人,商業注冊,商號,商業帳簿,商業代表等規定,第二編:商事公司及匿名合伙,是關于無限公司、兩合公司、股份兩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第三編,商行為,內容有商行為的一般規定、買賣、批發、運輸、倉庫、運送等。第四編是海商法的規定。
《德國商法典》并沒有規定商法的全部內容。以后德國又單獨制定了《票據法》、《保險法》、《支票法》、《銀行法》等商事法律。由于商業的迅猛發展,商法典的內容的更新和變化要必民法典更快更大。比較突出的有:1937年有關股份的法律從商法典中抽出,制定為單獨的《股份法》;1986年通過《資產負債表規則法》用100多個條文使商法典第三編得到更新:1989年又根據歐共體法制定了新的商業法。
三給國家提供宏觀調控手段的法律制度
由于對自由放任式市場經濟產生的經濟危機的深刻認識,德國才改行國家宏觀調控式市場經濟,其目的一是為了均衡社會經濟利益,二是為了防止因為壟斷而導致限制甚至扼殺競爭的現象,防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也就是說,國家不再把社會經濟的發展只當作私人事務,而要以社會的最高公共仲裁人的身份積極地干預社會經濟生活。如果說民商法提供給市場經濟參加者合法的身份和必要的權利,那么國家的積極的干預則是要給市場經濟提供和諧發展的秩序,保證它能順利發展。
在法治國家的原則下,國家的宏觀調控的范圍和方式必須嚴格依照法律的規定。德國在這一方面制定的法律主要有:
(一)關于保護競爭的法律。
市場經濟體制下國民經濟發展的根本動力是競爭。因此促進競爭并保護競爭順利進行就成了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的一項重要任務。國家對競爭不能如自由放任時期那樣放任不管,因為放任競爭會產生如下兩種損害競爭的情況:一是競爭的濫用,即不正當競爭;二是企業之間達成協議限制甚至扼殺競爭。為此德國專門制定了如下立法:
⒈《反限制競爭法》又名《卡特爾法》。1957年制定,1980年和1990年兩次修改。之所以又稱之為《卡特爾法》,因為該法的主要立法目的就是要消除企業之間達成的限制競爭的卡特爾協議。有時卡特爾也指根據上述協議而產生的企業組織,如企業集團、企業組合等〔8〕。該法列舉的卡特爾形式有:交易條件卡特爾,它給一個行業的企業規定一個統一的合同條件:價格卡特爾,它規定一個統一的最低價格;顧客或者地區卡特爾,它為每個企業規定特定的顧客種類或者特定的營業地區等。卡特爾的極端形式是辛迪加,它是指將價格、交易條件、合同條款、有關產品的一般條件等全部統一規定從而形成壟斷的卡特爾形式。卡特爾行為可以產生于市場的各個行業,也可以發生在市場交易的各個階段。總之,卡特爾的本質,就是使企業減少甚至是免于競爭壓力,保證他們在不改進其為顧客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質量的條件下而能夠獲得穩定的甚至是不斷提高的收入。
在對卡特爾行為進行國家干預時,確定它對于國民經濟的發展是否真正造成損害是非常必要的,因為企業的聯合有時是好事,有時是壞事。按《卡特爾法》的規定,當企業之間的協議造成他們"支配市場"的地位(壟斷),并濫用此地位剝削合同相對人或者消費者時,即認為其是法律應該禁止的"限制競爭行為"即卡特爾行為。對交通、能源、以及自然資源開發型企業等自然壟斷行業,也要根據上述標準來判斷其是否具有限制競爭的行為。國家對卡特爾行為的干預方式是:對要成立卡特爾的企業實行準許制,即企業之間成立卡特爾時必須向聯邦經濟部申請準許,否則為非法。對已經成立的卡特爾組織,由設在柏林的聯邦卡特爾局或者各州的卡特爾局進行調查,以確認他們是否能夠造成他們"支配市場"的地位以及他們是否有"控制濫用"(即利用其地位操縱市場)的情形。由于對此情形的判斷在具體的事件中是很困難的,所以立法者賦予卡特爾局一種可以假設的權利:根據企業的某一行為(比如規定價格)確定,它在市場上是否具有限制競爭甚至取消競爭情況。在得到肯定的答案之后,卡特爾局將頒發一個"聯合禁止"命令,宣布企業之間的卡特爾行為無效,并將其予以解散。在德國,成立卡特爾必須得到聯邦經濟部的批準,而聯邦經濟部在這個問題上非常慎重,只有能夠創造或者擴大就業機會的卡特爾才能獲得批準,而卡特爾的本性一般來說是消減就業機會的,故新成立卡特爾幾乎是不可能的。目前在德國,只有環境保護企業不受《卡特爾法》的限制〔9〕;另外因受歐洲聯盟法(原來的歐共體法)制約的農業等行業,因不參與競爭,故也不受《卡特爾法》的限制。
⒉《反不正當競爭法》又名《競爭法》,1909年制定。該法的立法目的,是排除競爭中的不公正、不道德行為,建立并發展公開、公正的競爭秩序,保護市場經濟的順利運行。《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卡特爾法》在具體調整范圍上雖有差別,但是他們的作用是互補的,目的是相同的。該法制定于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前,它是德國政府早就認識到國家應當積極干預市場經濟的意義并實施了干預的一個象征。當然此后德國對該法也曾進行過一些補充和修改,如1932和1933年頒布兩個附加條例等〔10〕。
該法把不正當競爭的行為分為四大類:第一種是"顧客誤導",指的是使得顧客自己作出決定而損害自己的種種不道德行為,如通過誘惑性廣告進行心理上的和道德上的強迫買賣等。第二種是"妨礙對手",指通過毀滅性價格戰(即傾銷行為)、封鎖、貶低他人的廣告甚至違法犯罪等手段,降低競爭對手的競爭能力。第三種是"剝削性競爭",指的是企業對他人勞動的剝削,如假冒他人的成就(如在自己的產品上使用與他人相同的包裝等)、模仿他人的廣告、盜用他人的聲譽、誘拐挖走他人的工作者等。第四種是"違法競爭",指企業有意識地、有計劃地以違背稅法、工商法等謀取競爭優勢,獲得不正當利益,如給回扣、行賄等。另外該法還具體地列舉了一系列有關的法律事實,并從中甄別出正當與不正當的界限。這些事實有:迷惑性廣告、清倉出售、甩賣和季節末大甩賣、購物券交易、行賄、誣陷、營業性誹謗、吐露商業秘密等。
雖然《競爭法》對種種不正當的競爭行為作出了細致的規定,但是它又規定,判斷某種行為是否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權利,并不屬于企業和個人,而是屬于法院。受害人可以依據事實向法院,但只有法院有權判定某種競爭行為是否正當并決定是否給予相應的處罰。
(二)關于國家調節、穩定社會經濟關系的法律
即使各種社會經濟力量完全按照合法的方式存在和競爭,有時國民經濟的發展也會出現一些異常情況,如通貨膨脹和失業等,這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是常見的。此時就必須有國家出面,對社會經濟的發展進行調節,把市場經濟導向健康發展的軌道。德國1967年制定的《穩定法》就是給國家提供調節社會市場經濟的手段的法律。該法的全稱是《促進經濟穩定與增長法》。它規定,在社會市場經濟條件下聯邦政府有權以間接的干預措施調節經濟發展(所謂"經濟干預");調節的目標是,在經濟持續增長的同時保持穩定的物價、高的就業率和對外貿易平衡,保持各州、城鎮、鄉之間的經濟均衡發展:調節的主要手段是預算、稅收、社會福利措施等。它還規定,監督、調節社會市場經濟,是聯邦政府的義務,聯邦政府必須對協調各地的經濟發展負責,對各地區的投資用稅收進行引導,并在每年初就過去年度的國民經濟的發展狀況向國會報告。《穩定法》的施行,其意義一是它給國家提供了經常的明確的調節控制經濟發展的權利義務、以及實施調節的手段;二是它擴大了聯邦政府參與經濟事務的權力,縮小了經濟的地方自決權,對聯邦制條件下的經濟地方自治原則進行了修正。
德國在穩定社會經濟關系的方面,除利用《穩定法》進行大膽的調節之外,還采取了如下措施:
為抑制、消滅通貨膨脹,規定德國中央銀行德意志銀行獨立,使其脫離聯邦中央政府機構系列,中央銀行董事會的組成不屬于聯邦總理的職權。這樣,政府就無法決定貨幣發行量,這就消除了政府為追求經濟高速發展而濫發鈔票導致的通貨膨脹。
設立經濟發展理事會,成員有聯邦經濟部長、財政部長、各州政府一名代表、鄉級政府的代表等。理事會的任務是:對德國境內全局性的經濟發展問題進行協商,尋找解決經濟發展中的方法并盡可能地采取一致行動。因德國是聯邦制國家,經濟事務的決策權屬于各州政府。成立經濟發展理事會后,聯邦政府便可以對各州之間的利益關系進行協調,并貫徹聯邦的經濟政策。
設立財政計劃理事會,其成員與經濟發展理事會組成方式一樣,其任務是協調國家、州和鄉的財政計劃,使公共收支與國民經濟的發展水平相適應。
設立社會力量監督國民經濟運行的常設機構,于1963成立的一個由德國境內沒有黨派色彩的五個著名經濟學家組成的專家理事會,人稱"五賢士會"。該理事會的主要任務是:鑒定宏觀經濟的發展狀況,每年秋季撰寫一部關于宏觀經濟發展的優劣的鑒定報告。這份報告要向社會公布,而且對政府實施政策有直接的作用。在每年1月份召開的聯邦議會上,聯邦政府要將他們對該鑒定的意見向議會提出專門的說明。
(三)關于市場準入的法律
對于允許公開競爭的行業,國家均規定嚴格的市場準入制度,不達到標準者不得開業進入市場。市場準入制度是企業開業登記制度之外的另一種考核制度,任何營業者當然都必須經過國家登記方可開業,但德國法律要求,營業者在申請登記之前,還必須具備一定的市場準入條件。這些條件是,對各種公司,依據商法的規定實行規范制和批準制;對個體商人,則要求其具備職業知識。對具有高級技術知識的個人營業者,如醫師、律師、會計師、經濟師和稅務顧問等,國家還要求他們必須經過特殊的培訓并達到一定的年齡。德國在市場準入方面的法律是非常嚴格而細致的。例如,即使是修鞋師傅、家庭用水管道修理師傅這樣的個體開業者,法律也要求他們必須具備實科中學畢業(六年制中學)畢業、學徒三年、幫工五年、最后通過政府專門考試的履歷。
四關于勞動者的法律
勞動是社會財富的根本來源,激發勞動者的積極性,保護他們的合法利益,理所當然地是立法的中心任務之一。由于德國是私有制國家,貫徹的是"勞動自由"的原則,故勞動關系的建立完全采用市場化方式即采用勞動契約形式,由雇主與雇員自己決定是否發生雇傭關系,并決定工資、工作時間、工作條件、休假、勞動保護等有關勞動的具體事宜。在這種條件下,勞動者總是處于較不利的地位,他們的權益常常難以得到保護,勞資沖突的產生是必然的。為緩和這種沖突,穩定社會關系,德國法律在保護勞動者上采取了較大的舉措,其主要有:
⒈制定獨立于民法的勞動法。在《德國民法典》關于雇傭關系的規定顯然已經不足以保護勞動者的條件下,把勞動關系從雇傭的法律規范中分離出來,另外從19世紀末開始制定了一系列勞動法規,這些法規最初是針對個別行業制定的,尤其是針對礦工等勞動保護最為迫切的行業制定的,到第一次世界大戰后已經成為勞動法群體。1969年德國制定了專門的《勞動法統一法》,把所有的勞動法規統一為一個大法。該法以《德國民法典》和《德國商法典》為基礎,但又廣泛地引入行政法措施,確立了統一的勞動保護條件。該法的另一個顯著的成就是,把對勞動關系的司法管轄權從一般管轄權中分離出來,為成立獨立的勞動法院提供了法律依據。
⒉設立獨立的勞動法院,對勞動關系進行特別司法管轄。德國于1979年制定《勞動法院法》,規定設立縣、州、聯邦三級勞動法院系統,審理雇主與雇員之間的勞動關系爭議。該法規定,區別于一般的民事爭議的是,勞動爭議的審理貫徹程序捷便和費用節儉的原則。
⒊建立"共決權"制度。所謂"共決權"制度,指的是德國法律規定的,在所有的企業中建立的由就業者享有參與和雇主共同決定企業事務的權利的制度。這一制度的主要內容有:⑴"企業委員會"制度。按照1952年頒布、1989年修訂的《企業法》,在一切企業中設立企業企業委員會,企業委員會由就業者或者就業者代表組成,它享有代表就業者講話以及決定部分企業內部關于就業者事務的權利。其權利主要包括:在集體事務方面如就業者的休假計劃、工作時間、職員宿舍的安排以及工作秩序、工人崗位勞動監督、企業新技術引進等問題上企業委員會擁有決定權;在企業對就業者的個人處置事務如就業者的培訓、崗位調換、解雇等問題上,企業委員會擁有知情權和建議權;在企業變更損害到20名以上的就業者的利益時,企業委員會有為他們取得利益補償和申請社會救濟的建議權等。企業委員會不同于工會,因前者是法定組織,有法定權利;而后者是自愿成立的社團,其權利來源于組織章程;而且前者只可在企業內部活動,而后者可以是行業的、地區的甚至是全國的組織。⑵就業者參加企業監事會制度。根據德國前述《企業法》、1951年的《產業企業共決權法》、1976年的《共決權法》等法律,就業者有權在一切股份公司、兩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擁有監事會席位。法律對就業者席位的多少有明確規定,如在擁有500名以上就業者的礦山、鋼鐵企業中擁有1/3至半數的席位,在企業集團如康采恩的監事會中擁有至少20%的席位。在監事會中,就業者監事行使與其他監事同樣的權利。
⒋提倡"社會伙伴關系"。所謂"社會伙伴關系"指的是德國社會的一種說法,它認為德國的雇主與雇員之間的關系,以及他們的代表者雇主聯合會與工會之間的關系,不是你死我活的根本沖突,而是一種在客觀上既有矛盾但又誰也離不開誰的、要共同為經濟穩定和繁榮發揮積極的社會作用的伙伴關系。德國法律對這種說法至少是采取了鼓勵的態度,法學家們在其著述中也大量采用并闡述這一說法。按照"社會伙伴關系",只有雇主與雇員之間、雇主聯合會與工會之間在出現勞資沖突時即互相斗爭又互相協調才能解決問題。這一看法可以說在德國形成了共識。1993-1994年德國南部的鋼鐵工人長達10個月的罷工就是在工會與雇主聯合會頑強而又靈活的斗爭中得到解決的。
⒌工會的統一化和獨立化。德國法律規定,某一行業只能組織統一的工會,其目的是避免該行業工人力量分散,保持工會的強大。所謂工會的獨立化,指的是德國法律規定,工會不能從屬于任何黨派或者教派,而只能保持其獨立。該規定的目的,是要防止把工會作為黨派的競選的工具或者教派斗爭的工具,使工會保持其只為工人利益活動的特性。
⒍建立完善的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制度。德國對勞動保護的法律制度見于民法、商法、行政法的一系列法律之中。其內容包括兩方面,一種是針對勞動中的危險對就業者的保護,如勞動秩序、就業者健康、勞動技術條件、危險品作業的保護等規定;另一種是勞動時間保護、勞動報酬保護、解約保護等。另外,對特殊勞動者如婦女、青年、重殘疾人、以及家庭勞動者等,由法律針對其特性作出規定。雖然德國法把勞動關系的締結仍然當作民法上的一種合同,承認其成立依據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但是它把勞動保護條款規定為強制性條款,雇主只能接受,而不能改變和拋棄。同時,德國對一切就業者建立以企業資金和國家資金為基礎的強制性保險制度,它規定所有的雇員都必須參加醫療、養老、事故、失業等項保險,保險費由雇主與雇員各半分擔。如就業者失業,除其可以領取失業保險賠償外,還可免費接受由國家財政支持的職業培訓和轉崗培訓。
總之,一方面由于就業者技能的提高和勞動市場的一百多年的"磨合",另一方面由于法律對就業者的完備的保護,德國的就業者的法律地位和勞動條件已顯著提高,據1991年的統計資料,其勞動力價格已經成為世界之冠,個人的消費達到全國社會凈產值的56.1%,遠遠大于同期國家的各項支出〔11〕。
五關于社會福利制的法律
如上所述,所謂福利制,就是使德國公民享受全面的社會保障的制度,這是德國基本法規定的四大原則之一,也是實行社會市場經濟的目的,為實行福利制國家的目標,德國長期把農業、交通、郵電等行業置于市場之外,使之未進入競爭機制。同時,德國還制定了一系列法律,以國家的財政為基礎在該國建立起了全面的福利制制度。這些制度除上文談到的就業者的福利措施外,還主要有如下方面:
⒈住房。德國依據國家財政支持建立起了西方國家唯一的"福利制住房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后住房十分緊張,大量的無房居住者使得住房市場對居住者非常不利。因此德國政府開始實行住房市場的國家控制,使其基本上不再依市場調節。控制的手段之一,是國家強制投資住房市場,并獲得對住房的部分支配權,然后把住房低價出租給社會低收入者階層不定期居住,這就是所謂的"福利制住房"。控制的手段之二,是依《住宅義務法》(1948年)強制規定對房主解約的限制,后來該規定導致對《德國民法典》的修改,而建立起了"承租人保護"的法律制度。依靠這些制度,德國的住房市場曾有過長期的對居住者寬松的局面。但是自從德國統一后,住房市場目前仍然比較緊張。
⒉養老。德國對全社會實行法定養老保險制度。養老保險是由國家財政支持的。通常男子年滿65歲,婦女年滿60歲即可領取到養老金、退休金。
⒊教育。德國對全體居民實行十年制義務教育制和一切教育免費制度。對受教育有困難的居民,國家給予特殊的幫助,比如對殘疾人國家建立特別的學校予以教育。對經濟困難的大學生,國家給予未來可以減免的貸款。對失業者,國家舉辦專門的學校使他們免費學習新的技能。
⒋貧困者的社會救濟。德國對低收入者實行國家補助。補助的方式有發生活補助費、提供福利制住房等。
六德國社會市場經濟法律制度對我國的參考價值
關于德國社會市場經濟的效果的分析,例如原西德如何依靠這種制度而取得舉世注目的建設成就的情況,在我國已經有不少學者進行了介紹。此處當不再贅言。所應補充的是,在德國統一后原東德地區的經濟重建過程中,德國式市場經濟又一次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因東西德經濟發展水平相差巨大,統一后為發展東部經濟而耗費了大量資金,從而導致德國經濟從1990年到1993年沒有正增長率,但是德國馬克的幣值與匯率基本保持未變,通貨膨脹率沒有超過3%,人民的生活水平基本沒有下降,未出現大的社會動蕩。1994年德國東部的經濟改建已經基本完成,德國經濟開始走出低谷,出現2%的增長率,1995年經濟可望持續增長。正因為此,執政已經三屆的基督教民主聯盟黨在多數人預期競選失敗的情況下,在1994年的超級大選中又一次取得了競選勝利。這一切與前蘇聯地區及東歐地區某些引進英美自由市場經濟模式的國家的政治動蕩、經濟難以發展、人民怨聲載道的情況形成鮮明的對照。
當然,德國社會市場經濟的法律制度從法律政治學的角度來看并非是無可指責的。但是,對它的批判不是本文的目的。我國的市場經濟的法制建設尚處于初級階段,我們需要廣泛地吸收和借鑒市場經濟發達國家的法制經驗,尤其是德國社會市場經濟法制的成功經驗。實事求是地說,德國的社會市場經濟的法律制度對我國在許多方面都有借鑒作用,最突出的方面應該是以下幾點:
⒈依靠民法來建立我國市場經濟社會的行為規范基礎。民商法是市場經濟法制建設的基礎。正如德國社會市場經濟的法律制度--其實也是其他市場經濟國家法律制度所表明的那樣,市場經濟的最基本的立法是民法以及作為民法特別法的商法,因為他們提供了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整個社會的最基本的法律規則。但是實事求是地說,我國的立法者對此并無清楚的認識。目前我國民法立法非常薄弱,根本無法適應市場經濟條件下作為整個社會的基本規范的需要。現行民法最基本的法律"民法通則"過于簡單,只有156條,在其實質內容方面,不但物權財產權(最突出的是不動產財產權)、債權這些民法中最基本的內容,也是市場經濟的基本的法律規范,在我國可以說是缺乏有實質意義的規定,而且已經被改革實踐和其他法律所否定的內容,如關于不許土地出租的規定等,到目前為止仍然是民法的有效條文,所有這些給我國目前的改革確實帶來不少困難。但同時這也給改革帶來良好的契機。因為大家都能看到的是,舊的古老傳統很難適應當代的情勢,在產品經濟體制下制定的行為規則又被改革和人民群眾所拋棄,所以我國目前最缺乏的就是民間的基本的行為規范。而民法依其本源就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民間社會的行為規范的總和。因此,如果現在我國能夠制定出一部詳備而得當的民法,不但會彌補我國目前的民間社會行為規范缺乏的漏洞,而且會極大地促進改革的發展。這也是我們從《德國民法典》的制定和施行百年時理應得到的經驗。
⒉依靠法治方法實現法治經濟。對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這一點,目前從上到下已經沒有疑義。但是對怎樣才能實現法治經濟這一問題,理論界無人提及,實踐上可以說并不明確。因為,目前我們所使用的改革方法可以說是與法治目標相違背的。其主要的表現是,新的改革措施的出臺常常不依靠法律的手段和方法,沒有遵循"先立法、后行動"這一法治國家普遍的原則,而是繞過現行法律、甚至違背現行法律的規定,依靠非法律的種種手段推進改革的進行。比如,改革中大量存在的"先試驗、后立法"方法就是如此。這樣,幾乎每一次改革措施出臺都會帶來法律威信下降的副作用,它違背了法治國家的目的。這一點無疑也是我國目前法制威信不高的原因之一。對此問題的解決可以參考德國等法治國家的作法。在德國,對政府的行為實行的是"法律之外一切行為均為非法"的原則,政府施政如有新的舉措,首先考慮的是把自己的綱領制定為法律,然后才付之于行動,如不然,政府的行為就是非法行為。這一原則雖有僵硬之嫌,但它卻維護了法律的尊嚴,遵循了法治的原則,收到了長遠的政治效益和經濟效益。我國對改革也應貫徹"先立法、后行動"的改革策略,也就是依靠法治手段達到法治目的的策略,把一切改革活動納入法治軌道。要做到這一點在我國并不難,因為目前所推行的改革制度,常常是在理論上和實踐上已經為我國臺港地區或者其他國家證明是市場經濟的成功經驗,甚至有些改革措施就是直接從這些地區和國家引進的。那么在吸收這些地區和國家的經驗時同時引進他們的有關的法律制度、同時把這些法律制度通過立法轉化為我國的法律制度,應該說是比較容易做到的。
〔1〕A.Hofmann.TatsachenueberDeutschland,Societaets.Verlag1992,Seite185.
〔2〕參見張賢鈺:《德國社會市場經濟與法制的評價》,《中國法學》1993年第6期等。
〔3〕HelmutKoehler:EinfuehrungzumBGB,DeutscherTaschenbuchVerlag,SeiteIX
〔4〕HelmutKoehler;EinfuehrungzumBGB,DeutscherTaschenbuchVerlag,1993,SeiteXIX
〔5〕KonradZweigert&HeinKoetz,EinfuehrungindieRechtsvergleichung,Tuebingen1971,Seife268.
〔6〕Schoenfelder:DeutscheGesetze,VerlagC.H.Beck,1994,11.
〔7〕WolfgangHefermehl:EinfuehrungzumHGB,DeutscherTaschenbuchVerlag,Seite7.
〔8〕Creifelds;Rechtswoeterbuch.VerlagC.H.Beck.Neuauflage1994,Seite645
〔9〕Sternusw.:EinfuehrungindasdeutscheRecht.DeutscherTaschenbuch.Verlag,1990,Seite123-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