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3-02 15:01:25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護士條例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護士肩負著救死扶傷,減輕疼痛,促進康復的使命,她是美麗、善良、純潔的使者,她是幸福的播散者,她受人敬仰,這是一個充滿幻想的職業,而現實給我一記重的耳光。在工作中,我體會了什么叫忙,忙就是你說聲忙的實忙的時間都沒有了;在工作中.我體會了什么叫苦,苦就是上一天班下來雙腿酸到下樓梯都在發顫發抖;廣大護士們默默無聞工作在臨床一線,奉獻著青春和熱血,正是她們的辛勤勞動,才換來了無數病人的康復。廣大護士承擔了大量繁重、超負荷的護理工作;護士配備不足,護士缺編嚴重,使基礎護理滑坡。這種長期超負荷的勞動也嚴重影響了護士的身心健康,致使一些臨床護士流失。這就更需要《護士條例》來對護理工作進行規范和保護。在工作中我體會了什么叫無奈,即就是幾個家屬圍攻你,還用手指著你的鼻子破口大罵,有時還會給你一記耳光;在工作中,我體會了什么叫失望,當辦公室的大門玻璃辦工桌被砸碎,當我的同事被病人打傷,當我們眼中噙著淚還要對病人道歉賠禮時,當我滿身疲憊,滿心傷痕時,我明白了什么叫失望,當我有苦卻欲訴無門時,《護士條例》將從法律層面規定護士的責任、義務、權利等,能夠更加有效地保護護士的合法權益,進一步明確護士的執業規則,將有力地保障醫療護理質量和護士安全,必將推動護理事業更加規范、和諧、健康地發展,使我們護士的人格聲心都得到了全方面的保障.
隨著社會和經濟的迅速發展,廣大人民群眾對健康的需求越來越高,對護士的要求也越來越高,護士的工作不再只是打針、發藥,健康教育、心理護理、專科護理等已成為護理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醫學模式的轉變也要求護士要從生物、心理、社會的觀念出發,滿足人民群眾的身心健康需要。這就更加迫切需要從法律層面規范和明確護理工作行為,以提高護理工作質量,新出臺《護士條例》正當其時。
新的《護士條例》將于xx年5月12日施行,它是我國第一部專門的護理行政法規,它的頒布施行,是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維護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具體體現;是堅持依法治國的基本策略,完善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和衛生法律體系的重要內容,是反映新時期、新形勢對護理工作的新要求;是促進護理事業健康,持續發展的法律保障,對于我國護理事業的發展具有里程碑的意義。
通過學習,我認為條例有以下幾個重點:一是明確了護士的權利與義務從而規范護士的執業行為;二是加強基礎護理工作,提高主動服務意識,嚴格履行護士職責,促使全體護士盡職盡責;三是重視護患溝通,促進護患關系和諧發展,不斷提高護理質量,保障醫療安全和人體健康;四是在社會上要形成尊重護士,關愛護士的良好氛圍,促進護理事業的健康發展。
壓力又稱緊張或應激,是某種事物對人的生理或心理造成的一系列緊張反應狀態。持續高水平壓力使機體內用以適應和調節壓力的能量和精力耗盡,造成機體平衡失調,導致心身疾病。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人們的生活水平和健康保健意識的不斷提高,醫療行業競爭日趨激烈,護理質量的要求也越來越高。大量研究表明[1,2],持續高水平的壓力對護士的身心健康和工作質量有顯著的影響,護士所承受的壓力已經成為一種職業性危險。作為廣大ICU護士,很有必要了解產生工作壓力的主要因素,以尋求緩解壓力的自我調控策略,從而保證護士的身心健康,提高護理質量和工作效率。
1 資料
我院ICU是2007年11月搬新區后成立的科室,由原來的6張病床擴展到現在的23張,護士由原來的11人增加至34人。年齡最大的43歲,最小的20歲,護齡最長的25年,最短的幾個月,其中一年工作經驗的16人。副主任護師1人,主管護師1人,護師11人,護士21人,研究生1人,本科11人,大專22人。現將影響ICU護士壓力的因素和調控方法報告如下。
2 主要的壓力因素
2.1 身體的壓力 ICU護理工作平凡、瑣碎、繁重,白班、晚班、夜班三班輪流,這種晝夜倒班擾亂了護士正常的日常生活,沒有規律,尤其是輪換值夜班會對身體產生更大的壓力。目前醫院護士編制少,科室護士缺編,危重病人多,治療護理多,工作任務重,使ICU護士長期處于超負荷狀態下工作,極易導致護士身心疲憊。護理隊伍以女性為主,女性的生理特征、情緒周期性波動、生兒育女等多方面也易導致護士精力不濟等,從而對身體產生很大的壓力。
2.2 精神的壓力 ICU所收治的為跨專科患者,是集中收治可逆性危重病例、進行全面系統的檢查、準確細致的監測和護理、及時精確地治療,以最大限度地保證患者的生命安全并有效地提高搶救成功率的臨床科室。以多臟器功能損害最為多見,這就要求醫護人員除具有多專科醫療護理基礎知識外,還應熟練掌握各種監護儀器的使用,臨床監護參數的分析,為危重患者的康復提供條件。ICU護士工作經常面臨急危癥搶救,生離死別,技術革新及各種疾病的威脅。危重患者病情變化快,隨時有危及生命的可能,而24h能夠觀察和直接得到第一手臨床資料的只有護士,當病情突然改變時,患者的生命在幾秒幾分鐘內通過瞬間地診斷和處理被搶救,這就是護士的職責。隨著醫療機構的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入,繼續教育與職業需求模式的轉變,持續的職業發展,是護理職能逐漸拓寬,需要護士不斷學習多方面的知識,否則有被淘汰的危機。隨著《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相關法律的頒布實施,公民法律意識不斷增強和對醫療護理服務需求逐步提高,醫療糾紛將會日益增多,務必對護理質量和服務態度提出更高的要求,這些都使ICU護士產生很大的精神壓力。
2.3 情感的壓力 在護理工作中,護士需要處理與上、下級、醫師、患者及其家屬、其他工作人員的關系,錯綜復雜的人際關系會給護士帶來一定的情感壓力,因為如果處理不當就會陷入人際沖突的困境。在現實生活中,護士的社會地位與她們付出的勞動不相稱,許多患者在出院后往往會對治療的醫生表示感謝,而對護士的工作及貢獻承認較少。還有在福利待遇、職稱晉升等問題上的不合理,都使護士產生“失落感”;另外,ICU 護士因工作任務繁重,社交活動圈子小,許多大齡護士的個人感情問題也沒能及時解決,從而產生很大的情感壓力。
2.4 環境的壓力 緊張的工作環境,護士工作每天都可能面臨著許多危急癥病人的搶救,面臨著各種疾病千差萬別,病情復雜多樣,護士必須及時觀察病情,對各種病情迅速作出反應,同時還要滿足病人及家屬的各種合理要求。遇到大型搶救,常常加班,根本顧不上吃飯、休息,長期面對患者的痛苦,甚至死亡患者家屬的焦慮、悲痛的特性環境,易導致護士身心疲憊,產生厭倦感。衛生服務領域的不斷變化,如新的管理目標,新的管理措施等的出現使ICU護士充滿了極大的壓力,ICU工作是一項具有高強度、高標準的工作要求,護士是“職業暴露”的高危人群,這些都是產生壓力的因素。
3 調控的方法
3.1 以良好的心態面對壓力,維護個體身心健康 護士的心理素質是決定應對強度的關鍵,管理者應注意緩解護士的工作壓力,改善和維護其身心健康,以健康的狀態面對患者。護士要學會自尊、自愛、自強、明確自身價值,學會適應環境,創造一個良好的工作環境,處理好護士之間及醫護之間的關系,以輕松的心境、良好的心態面對自己的工作。
3.2 及時消除不良情緒,保持精神愉快 護士每天處在一個紛繁的環境中,如護理模式的改變,檢查的細化、量化管理以及疾病帶來的恐懼與不安,患者的不理解等,這些都會使護士產生負面的情緒。當護士在工作和生活中產生消極、悔恨、內疚、緊張、恐懼、憂慮、憤怒情緒時,我們應該下決心消除這些不良情緒,以新的思維方式讓自己保持精神愉快,可積極參加社交娛樂活動,適度的體育鍛煉,并培養廣泛的興趣愛好,不但能豐富業余生活,提高自身修養,改善心理狀態,有利于自己工作的開展,還應培養自己健全的性格,經常保持積極愉快的情緒,使自己擁有一個健康的體魄和良好的奮發向上、樂觀豁達的精神風貌。
3.3 改善人際關系,建立良好的社會支持系統 護士的職業注定了護士必須面對各種各樣的人際關系,要求護士必須正確處理各種各樣的人際關系。作為護士應該學習一定的溝通技巧,與同事融洽相處與服務對象建立良好的溝通,盡量避免護患沖突的發生。護士在整個醫療工作中處于人際關系交往的中心地位,扮演著舉足輕重的特殊角色。護患關系好,有利于患者身心健康,利于醫療護理計劃的順利執行。護士與患者家屬關系好,可發揮家屬的積極性;醫護關系好,在醫療護理中將會配合得更好。
3.4 創造良好的環境,實現人性化管理 要增加護士編制,改變當前超負荷工作狀態,合理調配人員,保證護士足夠的休息和睡眠,為護士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和條件。管理者應合理排班,采取彈性排班方式,如搶救患者多時應臨時調整人員加班,以減輕當班護士的體力消耗,緩解心理壓力。良好的工作環境,能使人心情愉快,工作效率提高。和睦的家庭能使護士在工作期間心態平和,更好地解決工作中的難題。因此,生活環境也是至關重要的,如果內外環境都處于良好的狀態,護士的心身疾病將會逐漸減少[3]。
4 小結
綜上所述,ICU護理工作的性質及特點決定了ICU護士所承受工作壓力較大,高度壓力會產生工作的疲倦感,從而影響護理工作的質量。采取正確的應對方式有助于減輕壓力,提高護理工作質量。護理管理者應充分調動護理人員的積極性,掌握護理人員的心理健康狀態,并分別加以管理,使護理人員善于運用各種應對方法來緩解工作壓力,從而穩定護理隊伍,提高護理質量,更好地為患者服務,促進護理事業的發展[4]。
參考文獻
1 張海燕,龔曉琪,鄧育芬.ICU護士壓力源與應對方式的調查分析.國際護理學雜志,2006,8(8):611-613.
2 林少顏.ICU護士壓力產生的原因分析與對策.黑龍江醫學,2006,(1):62-63.
第一條為了維護廣播電視設施的安全,確保廣播電視信號順利優質地播放和接收,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廣播電視臺、站(包括有線廣播電視臺、站,下同)和廣播電視傳輸網的下列設施的保護,適用本條例:
(一)廣播電視信號發射設施,包括天線、饋線、塔桅(桿)、地網、衛星發射天線及其附屬設備等;
(二)廣播電視信號專用傳輸設施,包括電纜線路、光纜線路(以下統稱傳輸線路)、塔桅(桿)、微波等空中專用傳輸通路、微波站、衛星地面接收設施、轉播設備及其附屬設備等;
(三)廣播電視信號監測設施,包括監測接收天線、饋線、塔桅(桿)、測向場強室及其附屬設備等。
傳輸廣播電視信號所利用的公用通信等網絡設施的保護和管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廣播電視設施的規劃和保護納入城鄉建設總體規劃,并加強廣播電視設施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廣播電視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以下統稱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所管轄的廣播電視設施的保護工作,并采取措施,確保廣播電視設施的安全。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保護廣播電視設施的義務。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哄搶、私分、截留、破壞廣播電視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危害廣播電視設施的行為,均有權制止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章保護措施
第五條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負責廣播電視設施的維護和保養,保證其正常運行。
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在廣播電視設施周圍設立保護標志,標明保護要求。
第六條禁止危及廣播電視信號發射設施的安全和損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為:
(一)拆除或者損壞天線、饋線、地網以及天線場地的圍墻、圍網及其附屬設備、標志物;
(二)在中波天線周圍250米范圍內建筑施工,或者以天線外250米為計算起點興建高度超過仰角3度的高大建筑;
(三)在短波天線前方500米范圍內種植成林樹木、堆放金屬物品、穿越架空電力線路、建筑施工,或者以天線外500米為計算起點興建高度超過仰角3度的高大建筑;
(四)在功率300千瓦以上的定向天線前方1000米范圍內建筑施工,或者以天線外1000米為計算起點興建高度超過仰角3度的高大建筑;
(五)在饋線兩側各3米范圍內建筑施工,或者在饋線兩側各5米范圍內種植樹木、種植高桿作物;
(六)在天線、塔桅(桿)周圍5米或者可能危及拉錨安全的范圍內挖沙、取土、鉆探、打樁、仰倒腐蝕性物品。
第七條禁止危及廣播電視信號專用傳輸設施的安全和損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為:
(一)在標志埋設地下傳輸線路兩側各5米和水下傳輸線路兩側各50米范圍內進行鋪設易燃易爆液(氣)體主管道、拋錨、拖錨、挖沙等施工作業;
(二)移動、損壞傳輸線路、終端桿、塔桅(桿)及其附屬設備、標志物;
(三)在標志埋設地下傳輸線路的地面周圍1米范圍內種植根莖可能纏繞傳輸線路的植物、傾倒腐蝕性物品;
(四)樹木的頂端與架空傳輸線路的間距小于2米;
(五)在傳輸線路塔桅(桿)、拉線周圍1米范圍內挖沙、取土,或者在其周圍5米范圍內傾倒腐蝕性物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六)在傳輸線路塔桅(桿)、拉線上拴系牲畜、懸掛物品、攀附農作物。
第八條禁止危及廣播電視信號監測設施的安全和損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為:
(一)移動、損壞監測接收天線、塔桅(桿)及其附屬設備、標志物;
(二)在監測臺、站周圍違反國家標準架設架空電力線路,興建電氣化鐵路、公路等產生電磁輻射的設施或者設置金屬構件;
(三)在監測臺、站測向場強室周圍150米范圍內種植樹木、高桿作物、進行對土地平坦有影響的挖掘、施工;
(四)在監測天線周圍1000米范圍內建筑施工,或者以天線外1000米為計算起點修建高度超過仰角3角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堆放超高的物品。
第九條禁止危及廣播電視設施安全和損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為:
(一)在廣播電視設施周圍500米范圍內進行爆破作業;
(二)在天線、饋線、傳輸線路及其塔桅(桿)、拉線周圍500米范圍內進行燒荒;
(三)在衛星天線前方50米范圍內建筑施工,或者以天線前方50米為計算起點修建高度超過仰角5度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堆放超高的物品;
(四)在發射、監測臺、站周圍1500米范圍內興建有嚴重粉塵污染、嚴重腐蝕性化學氣體溢出或者產生放射性物質的設施;
(五)在發射、監測臺、站周圍500米范圍內興建油庫、加油站、液化氣站、煤氣站等易燃易爆設施。
第十條新建、擴建廣播電視設施,應當遵守城鄉建設總體規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選址,避開各種干擾源。
第十一條廣播電視信號發射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電磁波防護和衛星標準;在已有發射設施的場強區內,興建機關、工廠、學校、商店、居民住宅等設施的,除應當遵守本條例有關規定外,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電磁波防護和衛生標準。
第十二條在標志埋設廣播電視傳輸線路兩側2米范圍內堆放笨重物品、種植樹木及平整土地的,應當事先征得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的同意,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后,方可進行。
第十三條在天線、饋線周圍500米范圍外進行燒荒等活動,可能危及廣播電視設施安全的,應當事先通知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后,方可進行。
第十四條在天線、饋線周圍種植樹木或者農作物的,應當確保巡視、維修車輛的通行;巡視、維修車輛通行,對樹木或者農作物造成損失的,由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對高度超越架空傳輸線路保護間距要求的樹木,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有權剪除其超越部分。
第十五條在廣播電視傳輸線路上接掛收聽、收視設備,調整、安裝有線廣播電視的光分配器、分支放大器等設備,或者在有線廣播電視設備上插接分支分配器、其他線路的,應當經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同意,并由專業人員安裝。
第十六條在天線場地敷設電力、通訊線路或者在架空傳輸線路上附掛電力、通訊線路的,應當事先征得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同意,并在專業人員的指導下進行施工。
第十七條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的專用供電、供水、通信等,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予以保障。
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的要求,對重要的廣播電視設施配備備用電源、水源等設施。
第十八條進行工程建設,應當盡量避開廣播電視設施;重大工程項目確實無法避開而需要搬遷廣播電視設施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前,應當征得有關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同意。
遷建工作應當堅持先建設后拆除的原則。遷建所需費用由造成廣播電視設施遷建的單位承擔。遷建新址的技術參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批。
第十九條確需在已有廣播電視信號空中專用傳輸通路內興建建設工程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前,應當征得有關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同意。
因建設工程阻擋空中專用傳輸通路,需要建立廣播電視空中信號中繼站的,建設單位應當承擔所需費用并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
第三章罰則
第二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廣播電視設施保護范圍內進行建筑施工、興建設施或者爆破作業、燒荒等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責令改正,限期拆除違章建筑、設施,對個人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損壞廣播電視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責令改正,對個人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廣播電視設施保護范圍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可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種植樹木、農作物的;
(二)堆放金屬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設置金屬構件、傾倒腐蝕性物品的;
(三)鉆探、拋錨、拖錨、挖沙、取土的;
(四)拴系牲畜、懸掛物品、攀附農作物的。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同意,擅自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責令改正,對個人可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廣播電視傳輸線路保護范圍內堆放笨重物品、種植樹木、平整土地的;
(二)在天線、饋線保護范圍外進行燒荒等的;
(三)在廣播電視傳輸線路上接掛、調整、安裝、插接收聽、收視設備的;
(四)在天線場地敷設或者在架空傳輸線路上附掛電力、通信線路的。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批準和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同意,擅自進行建設工程的,由城市規劃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下列水利工程設施的保護:
(一)防洪、排澇工程設施;
(二)水利蓄水、供水工程設施;
(三)灌溉工程設施;
(四)水土保護工程;
(五)水電工程設施;
(六)水文報汛工程設施;
(七)水利工程配套的附屬設施設備。
第三條*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水利工程設施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規定的實施。
區、縣級市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分級管理權限,分別負責所管轄的水利工程設施的保護。
鎮人民政府依照分級管理權限,負責保護本級的水利工程設施,并協助保護市、區、縣級市管轄的水利工程設施。
第四條水利工程設施保護范圍的劃定,應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權屬狀況、自然現狀以及安全操作規程的要求,由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依法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并設立保護標志。
新建、改建、擴建水利工程設施,必須同時劃定保護范圍。
第五條在水利工程設施保護范圍內,影響水利工程設施正常動行的障礙物,按誰設障、誰清除的規則,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清除,所需費用由設障單位或個人承擔。因設障對水利工程設施造成損失的,設障單位或個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條在水利工程設施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修建影響水利工程設施正常運行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
(二)傾倒余泥、渣土、垃圾等廢棄物;
(三)在堤壩、渠道上挖沙、取土、采石、墾植、砍伐、破壞防護林木和植被;
(四)損壞工程設施管理單位的通訊、報汛線路;
(五)損毀、破壞水利工程設施及其附屬設施、設備;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七條在水利工程設施保護范圍內從事下列活動的,須經水利工程設施管理單位同意,并按管理權限報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一)在水利工程庫區或引水、提水工程范圍內取水、截水;
(二)向水體設置或增大排污口;
(三)改變河涌、河道流向;
(四)筑壩攔水;
(五)進行其他建設和經營活動。
依照法律、法規規定須經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各類工程建設,影響水利工程設施正常運行的,必須制定配套的保護方案,按分級管理權限,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經審核同意的保護方案,應作為工程建設的必備項目,按基建程序報批,并應與工程建設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竣工,經水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九條各類水利工程設施的設計和施工,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其資質按管理權限由市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認定。
已獲省以上行政主管部門認定資質的單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人事水利工程設施設計和施工的,應到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輸登記手續。
第十條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按國家標準對水利工程設施進行安全等級分類,確定水利工程設施安全使用年限。
水利工程設施管理單位對其管轄的水利工程設施運行情況,應建立檢查制度。需要維修的,應制定維修方案,按管理權限報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需要報廢的,經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分級管理范圍,對所管轄的水利工程設施,每年進行一次安全檢查,并作出安全技術鑒定。
第十一條水行政主管部門對管理范圍內有安全隱患的水利工程設施,應及時組織維修。維修費用根據工程性質由政府或水利工程設施所有者承擔。
第十二條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明晰水利資產產權,加強監督管理。水利工程設施管理單位的固定資產和物資需要處理的,按管理權限報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屬國有資產的,還應報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三條水利工程設施因開發建設需要占用的,實行有償占用和等效替代相結合的原則。占用者應按分級管理權限報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負責興建與其效益相當的替代工程;不具備條件興建替代工程的,應按新建等量等效替代工程設施的總投資額交納開發補償費用。具體補償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十四條違反本規定的,由縣級以上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理;違反本規定,涉及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違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汕尾市水環境保護條例最新版第一條 為了保護水環境,防治水污染,保障公眾健康,促進經濟社會與環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江河、水庫、水塘、湖泊、渠道等地表水體和地下水體的水環境保護。
第三條 水環境保護堅持政府主導、公眾參與、保護優先、綜合防治、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四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水環境質量負責,落實水環境質量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水環境保護工作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水環境保護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
深汕特別合作區管委會、紅海灣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華僑管理區管委會,街道辦事處,農場、林場管理機構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本區域的水環境保護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各級人民政府開展水環境保護工作。
第五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和管理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功能區劃編制、水資源保護、河道綜合治理等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林業、農業、畜牧、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衛生計生、交通、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水環境保護工作。
第六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水環境保護經費納入本級年度財政預算。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推進水環境綜合治理和保護。
市人民政府應當對公平水庫上游、螺河流域等地區的水環境保護給予生態保護補償。
第七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建立水環境保護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政府主要負責人召集,相關部門參加,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研究、協調解決水環境保護的下列重大事項:
(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重大水污染事故處置;
(二)螺河、黃江、烏坎河、赤石河、公平水庫、龍潭水庫、青年水庫、南告水庫、紅花地水庫、赤沙水庫等河流和水庫的水環境綜合整治;
(三)地下水的開發、利用和保護;
(四)水環境質量監測及信息;
(五)需要聯席會議研究、協調解決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水環境保護的宣傳和普及工作,積極推動校園水環境保護教育和社會實踐活動的開展,增強全社會保護水環境的意識。
本市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加強水環境保護的公益宣傳和輿論監督。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環境的義務,發現污染損害水環境的行為,有權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他負有水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接受舉報的機關應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保護水環境工作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鼓勵和支持志愿者和社會組織參與水環境保護。
第十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環境綜合信息平臺的建設和管理,各相關部門對水質、水量和水污染等水環境方面的監測數據及統計數據應當在信息平臺上實時共享并向社會公開。
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加強水環境質量監測,每月10日前向社會公布上一個月份螺河、黃江等跨行政區域河流交接斷面的水質,以及公平水庫、龍潭水庫、青年水庫、南告水庫、紅花地水庫、赤沙水庫等水體的水質監測結果。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每月對主要城鎮飲用水水源的取水口水質進行監測。衛生計生主管部門應當每年不少于兩次對農村飲用水水源的取水點水質進行監測。
第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劃定林地綜合管護責任區,加強植樹造林和森林撫育管護,提升水源涵養和水土保持能力,通過林地征用、林地租用、提高生態補償標準等方式擴大生態公益林面積,提高生態公益林質量。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江河、水庫集水區域栽種速生豐產桉樹等不利于水源涵養和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樹種。
市、縣級人民政府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已栽種的速生豐產桉樹,應當在本條例施行兩年內改造完畢。
第十三條 禁止在江河、水庫集水區域使用劇毒和高殘留農藥。
農業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定期監測種植物、土壤中的重金屬含量和農藥殘留量,監測農藥、化肥等農用化學物質的使用量,并根據監測數據提出治理意見和措施,報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后組織實施。
農業主管部門應當積極推廣測土配方施肥、農作物病蟲害綠色防控等先進農業生產技術,推廣建設生態溝渠、污水凈化塘、地表徑流集蓄池等設施,實施農藥、化肥減施工程,減少種植業水污染物排放。
第十四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畜牧主管部門根據環境承載力和功能區水質保護要求劃定畜禽禁養區,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向社會公布。
禁養區劃定前已經存在的畜禽養殖場、散養戶,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決定限期關閉或者搬遷。因關閉或者搬遷造成權利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予以補償。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畜禽養殖場、散養戶應當采取防滲漏、防流失、防遺撒措施,防止畜禽養殖廢水和廢棄物對水環境造成污染。
第十五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及準保護區的邊界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警示標志,并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邊界安裝護欄、圍網等物理隔離設施。
工程運行管理單位應當在公平干渠、龍潭干渠等具有飲用水輸送功能的開敞式渠道設置物理隔離設施。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公路、橋梁或者航道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防止運輸車輛和船舶發生事故污染飲用水水源。對經過公平水庫、龍潭水庫、青年水庫、南告水庫、紅花地水庫、螺河望洋河段等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水面的公路路段應當設置防護隔離欄、橋面徑流收集處理系統和事故池,預防運輸違禁危險污染物危及飲用水水源水質。
第十七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飲用水水源水質污染事故應急方案,組織實施應急備用水源工程的規劃和建設,對應急備用水源進行保護。
飲用水廠應當在取水口配置應急監測、防護等設備。
第十八條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原已設置的排污口,責令限期拆除。
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已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由市、縣級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新建、擴建排放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和含汞、鎘、鉛、砷、鉻、銀、銅、鋅、錳、鎳等重金屬污染物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改建建設項目的,不得增加排污量。
第十九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及其上游地區農村生活污水連片整治,采取截污、調蓄、生態處理等措施,防止污水直接排入江河、水庫、水塘、湖泊、渠道。
第二十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12月公告螺河、黃江、烏坎河、赤石河等主要河道以及公平水庫上游河流下年度河砂禁采區。規定禁采期、劃定或者解除臨時禁采區的,應當及時公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禁采區、臨時禁采區以及禁采期、禁止采砂作業時段從事采砂作業。采砂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河道采砂許可證規定的范圍、期限、方式進行作業,不得改變河勢、損壞水工程、破壞水生態環境。
第二十一條 禁止向江河、水庫、水塘、湖泊、渠道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清理江河、水庫、水塘、湖泊、渠道的垃圾。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填堵或者覆蓋河道、渠道。因城鄉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確需填堵或者覆蓋的,建設單位應當提出等效替代措施或補救措施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前款規定的等效替代措施或補救措施方案,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實施,所需費用列入建設項目工程概算。
第二十二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配套管網和污水再生利用系統的規劃與建設。
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它生產經營者,應當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采取污水處理措施,按照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排放。
城鎮污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生活污水,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納入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集中處理。從事工業、建筑、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排水戶應當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
第二十三條 城鎮范圍內雨水、污水合流的區域,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要求逐步進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
新建項目及改建、擴建項目需配套建設排水設施的,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
已實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區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污水管道與雨水管道混接。
第二十四條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維護運營,并檢測出水水質,不得排放不達標污水,不得擅自停運污水處理設施。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監督檢查。
城鎮污水管網運營單位或者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發現排污單位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廢水的,應當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五條 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環境容量、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以及排污單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等因素,于每年3月底前確定本市重點排污單位名錄,并向社會公布。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在排放口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同時設置標志牌,標明責任單位、監管部門、監督電話等信息。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監測數據與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共享。
第二十六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水體進行排查,公布黑臭水體名稱、責任人及治理達標期限,有計劃地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態修復等措施綜合整治,每年向社會公布治理情況。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市城區奎山河(湖)污染水體治理方案和實施計劃,治理后的水體水質應當優于Ⅳ類標準。
第二十七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負有水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造成水污染事件的;
(二)違法實施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處罰的;
(三)發現水環境違法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有其他包庇行為的;
(四)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
(五)截留、擠占或者挪用生態保護補償資金的;
(六)依法應當公開水環境信息而未公開的;
(七)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違規種植一畝以上十畝以下的,對單位處五千元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罰款;違規種植十畝以上一百畝以下的,對單位處每畝五百元罰款,對個人處每畝五十元罰款;違規種植一百畝以上的,對單位處五萬元罰款,對個人處五千元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由農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畜禽養殖場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水環境污染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停產整頓。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無河道采砂許可證采砂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暫扣違法采砂作業工具,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在禁采區、臨時禁采區采砂或者在禁采期、禁止采砂作業時段采砂的,并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不按照河道采砂許可證規定采砂或者在禁采期、禁止采砂作業時段采砂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暫扣違法采砂作業工具,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吊銷河道采砂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向城市區域內江河、水庫、水塘、湖泊、渠道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罰款;向城市區域外的江河、水庫、水塘、湖泊、渠道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擅自填堵或者覆蓋河道、渠道的,或者經批準填堵河道、渠道但不按照批復要求采取等效替代或補救措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其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停止排放污染物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采取限制生產、排放或者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排水戶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補辦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排水戶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吊銷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可以向社會予以通報。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未按照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擅自停運污水處理設施,未按照規定事先報告或者采取應急處理措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未按照規定檢測出水水質或者未達標排放的,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重點排污單位未按照規定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由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是指依法在飲用水水源取水口附近劃定的水域和陸域,包括地表水源保護區和地下水源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外圍可以劃定一定的區域作為準保護區。
(二)集水區域,是指對一河流或一湖泊供應水源的全部區域。
(三)畜禽養殖場,是指生豬存欄一百頭以上,肉禽存欄一千只以上,蛋禽存欄五百只以上,肉牛存欄十頭以上,肉羊存欄五十只以上規模的養殖場。散養戶,是指上述規模以下的養殖戶。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水環境保護的標準(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重大水污染事故處置;
(二)螺河、黃江、烏坎河、赤石河、公平水庫、龍潭水庫、青年水庫、南告水庫、紅花地水庫、赤沙水庫等河流和水庫的水環境綜合整治;
(三)地下水的開發、利用和保護;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舉辦的展覽會、展示會、博覽會、交易會、展示會等活動中有關專利權、商標權、版權等知識產權的保護。
第三條展會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堅持政府指導、主辦方負責、參展方自律、社會公眾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市知識產權局負責本市展會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統籌協調。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展會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領導和協調。
知識產權、工商行政管理、版權等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統稱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做好對展會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幫助主辦方建立健全展會知識產權保護制度。
第五條展會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展會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協調、監督、檢查,維護展會的正常秩序。
第六條有關行業協會應當通過制定行業自律規范、開展宣傳培訓等方式,增強會員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協助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開展展會知識產權保護工作。
第七條主辦方應當依法做好展會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建立健全展前審查參展項目(包括展品、展板、展臺及相關宣傳資料等)知識產權狀況的制度,督促參展方對可能引發知識產權糾紛的參展項目進行檢索。
第八條參展方應當合法參展,配合主辦方在展前對參展項目知識產權狀況進行的審查工作,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
參展項目依法應當具有相關權利證明的,參展方應當攜帶相關的權利證明參展;對參展項目標注知識產權標記、標識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標注。
第九條主辦方與參展方應當在參展合同中約定雙方知識產權保護的權利、義務和相關內容。知識產權保護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參展方對參展項目不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承諾;
(二)知識產權投訴處理程序和解決方式;
(三)參展項目涉嫌侵權的,應當采取遮蓋、撤展等處理措施。
市知識產權局應當會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市版權等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展會知識產權保護的合同示范文本,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舉辦時間在三天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展會,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進駐:
(一)政府和政府部門主辦的展會;
(二)展出面積二萬平方米以上的展會;
(三)在國際或者國內具有重大影響的展會。
主辦方應當為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進駐展會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第十一條舉辦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的展會,由本市展會管理部門審批或者登記的,展會管理部門應當自批準或者登記之日起10日內,將展會的名稱、時間、地點、展出面積、主辦方的基本情況告知市知識產權局;由非本市展會管理部門審批或者登記的,展會的承辦方應當按照前述規定將舉辦展會的有關情況告知市知識產權局。
第十二條主辦方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實際工作需要設立展會知識產權投訴機構。
投訴機構可以由主辦方人員、相關領域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法律專業人員等組成。必要時,主辦方可以邀請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派人指導。
第十三條知識產權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認為參展項目侵犯其知識產權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向主辦方或者主辦方設立的投訴機構投訴。主辦方或者投訴機構接到投訴后應當及時指派工作人員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四條知識產權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向主辦方或者主辦方設立的投訴機構投訴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投訴人與被投訴人基本情況資料,包括投訴人名稱、住所、被投訴人名稱及展位號碼。投訴人委托人投訴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
(二)涉嫌侵權參展項目的名稱、涉嫌侵權的證據和必要說明。
(三)知識產權權利證明,包括知識產權權屬證明、知識產權內容證明和其他必要的知識產權法律狀況證明。
第十五條被投訴人在被告知其參展項目涉嫌侵權后,應當及時出示權利證書或者其他證據,證明其擁有對被投訴內容的合法權屬,作出不侵權的舉證,并協助主辦方或者主辦方設立的投訴機構工作人員對涉嫌侵權物品進行查驗。
被投訴人不能作出有效舉證的,應當按照與主辦方的合同約定將涉嫌侵權的物品自行撤展;被投訴人不自行撤展的,主辦方或者主辦方設立的投訴機構可以作出撤展的決定。
第十六條因投訴人惡意投訴而給被投訴人造成損失的,投訴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參展方應當遵守與主辦方簽訂的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合同條款,履行知識產權保護義務,配合主辦方解決糾紛。
第十八條主辦方在展會舉辦期間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接受知識產權侵權投訴,協調解決侵權糾紛;
(二)提供知識產權保護法律和相關專業技術方面的宣傳咨詢服務;
(三)在顯著位置公示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的受案范圍和聯系方式,并公布主辦方或者投訴機構的服務事項、投訴地點和聯系方式;
(四)應知識產權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合理要求,出具相關事實證明;
(五)主辦方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十九條展會期間發生知識產權糾紛的,主辦方或者主辦方設立的投訴機構應當按照事先的約定,在當事人各方自愿的基礎上進行調解。經調解達成一致的,有關各方應當執行;不能達成一致的,知識產權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投訴,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二十條主辦方和參展方應當接受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監督和檢查,配合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和司法機關的調查取證等執法活動。
第二十一條主辦方應當妥善保存展會期間的知識產權保護信息與資料,并在展會結束后報送市知識產權局。
第二十二條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下列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職責:
(一)依法受理知識產權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投訴,處理展會知識產權侵權糾紛;
(二)組織開展知識產權保護相關法律、政策的宣傳,以巡視、督導等方式監督主辦方履行知識產權保護義務;
(三)依法查處展會期間發生的知識產權違法行為;
(四)建立展會知識產權保護情況的信息披露制度,提供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信息查詢服務。
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嚴格依法履行職責,不得干擾正常的展會秩序。
第二十三條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將主辦方履行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職責的有關情況通報展會管理部門。
第二十四條主辦方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和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各自的管理職責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主辦方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履行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職責,其他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關鍵詞】護士;護理科研
【中圖分類號】R47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7484(2013)09―0296―02
調查分析護理科研是運用科學方法,對護理學領域的未知事物進行反復探討,系統觀察,有目的的收集資料,科學分析的一種認識活動。護理研究被認為是護理學發展的基礎[1]相比,我國護理科研工作起步較晚,發展尚屬薄弱環節[2],與醫學其他學科相比,護理學是一門新興的學科,有待發展[3],護理學發展依賴于護理研究和結果的應用,而護理隊伍中的臨床一線護士做的護理科研并不多,本文就臨床護士護理科研現狀及相關因素進行調查,探討限制護理科研發展的影響因素,為加強在職護士科研能力的繼續教育提供依據。
1 資料與方法
1.1 一般資料:2008年11月,采用方便取樣隨機調查法,調查某三甲醫院臨床護士60名,現場發放問卷,不記名答卷,現場收回。發放問卷60份,收回60份,有效回收率100%。
1.2 調查內容:參考大量資料的基礎上,自行設計問卷。調查內容有以下5個方面:①護士基本資料(含2個小項目);②護士開展護理科研的現狀(含6個小項目);③護士對護理工作及護理科研的態度(含3個小項目);④護士在科研中遇到的主要困難(含1項多選);⑤護士希望在科研方面得到繼續教育的內容(含1項多選)。調查問卷有是非和多選題兩種。
1.3 分析方法:應用Excell軟件進行構成比統計分析。
2 結果
2.1 調查對象:在被調查的60名護士中,護士占46%,護師以上職稱占54%,中專學歷占63.2%,大專學歷占27.4%,本科學歷占5.9%。
2.2 護理科研現狀:60名護士中僅有10名(17.1%)接受過系統科研知識學習,15名(25.3%)參加過護理科研,4名(4.9%)取得過科研成果,3名(4.5%)發表過科研論文,41(68.1%)有搞科研的愿望。由此可見大多數護士有搞護理科研的愿望,而真正搞過科研的人數卻不多,取得過科研成果的人更是寥寥無幾,參加過科研并取得科研成果與學歷有關。
2.3 護士對護理科研的態度:調查結果顯示,44.4%的護士認為只要服務態度好,合格護士與科研無關;認為搞護理科研對提高護士的地位沒有意義者占36.1%;21.2%護士認為護理科研是少數專門人才從事的,高不可攀。
2.4 護士在科研中遇到的主要困難:80.6%的護士將工作太忙,沒有時間作為科研中最大的困難,認為選題困難者46名(75.7%),有39.2%的護士把沒有經費認為是在科研中遇到的主要困難,外語水平低23名(36.5%),得不到其他人員的協作17名(28.1%),僅有15(24.7%)認為得不到領導的支持是在科研中遇到的主要困難,還有名(18.4%)對所搜集的資料不會統計分析是在科研中遇到的主要困難。
2.5 護士為提高科研能力,希望得到的繼續教育內容:外語依舊是護士最大的障礙,本調查結果46名護士(75.7%)希望得到外語的再教育,其次是如何撰寫科研論文42.4%,38.9%的護士想學習如何設計科研論文,希望得到繼續教育統計學的有38.9%,僅有30.2%的護士希望得到文獻檢索的繼續教育。其中本科以上學歷者有98%希望得到外語方面的學習,71.1%希望提高撰寫論文的能力。
3 結論
第一條 為了實施《失業保險條例》,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所有的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
用人單位和職工在參加失業保險期間,并且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職工失業后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發放失業保險金及其他費用。
本辦法所稱失業人員,是指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工作)關系,用人單位不發給工資或者生活費并且辦理了失業登記的人員。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失業保險工作。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省人民政府規定設立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失業保險業務。
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依法對失業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章 失業保險基金的籌集
第四條 失業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
(一)用人單位和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二)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財政補貼;
(四)延遲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滯納金;
(五)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五條 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月工資總額的2%,用人單位職工按照本人月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
用人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六條 失業保險基金以市、州統籌。在長沙市的中央、省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由行政單位轉體的企業事業單位的管理機關的職工的失業保險,由省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直接經辦。
各縣(市、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月將所籌集到的失業保險基金上交到市、州失業保險經辦機構。
第七條 建立省失業保險調劑金。
失業保險調劑金由各市、州和省本級按照當季應當征收的失業保險費總額的5%的比例提取,在每季度終了后20日內上解到省失業保險經辦機構。
由于自然災害、突發事件等因素造成市、州、省本級失業保險基金不敷使用時,由省失業保險調劑金給予部分補助,市、州的差額部分由相關市、州、縣(市、區)財政分攤解決,省本級的差額部分由省財政解決。具體辦法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省財政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省失業保險調劑金不敷使用時,由省財政補貼。
第八條 失業保險費繳納、征收和管理的具體辦法,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湖南省實施〈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辦法》辦理。
第三章 失業保險待遇
第九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不滿1年的,不領取失業保險金;滿1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4個月,以后每增加1年增加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就業的,剩余的失業保險金停止發放。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與前次失業期間應領取而尚未領取完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合并后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本辦法實施前,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不參加失業保險的用人單位的職工,其工齡視為本人和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年限。
第十條 失業人員每個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為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第十一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就業訓練機構組織或者認可的職業培訓,在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可以全免報名考務費、學雜費(包括培訓費、書籍資料費、材料費和住宿費、證書費和技能鑒定費)1次。經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后參加其他形式的職業培訓的,憑有效的培訓合格證書和有效票據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只報銷培訓費用1次,報銷數額最高不得超過本人月失業保險金標準的2倍。
第十二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通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或者認可的職業介紹機構介紹職業的,可以全免職業介紹費2次。
第十三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每月可以領取個人月失業保險金5%的門診醫療費;失業人員患病在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指定醫院住院治療的,可以按照規定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領取住院醫療補助金,住院醫療補助金的數額累計最高不得超過本人月失業保險金標準的24倍。
第十四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參照當地對在職職工的規定,對其家屬一次性發給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第十五條 已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連續工作滿1年以上,勞動合同期滿未續簽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請一次性生活補助金。一次性生活補助金的數額按照農民合同制工人的工作時間長短計算,連續工作每滿1年,按當地一個月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支付,但最多不超過6個月的失業保險金的總和。
第四章 失業保險管理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其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工作)關系和停發工資(生活費)日期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將失業人員的名單和檔案自其失業之日起7日內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并將失業人員名單報居住地街道辦事處備案。
第十七條 職工失業后,應當持本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工作)關系和停發工資(生活費)日期的證明,30日內到指定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登記。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逾期未辦理失業登記又重新就業的,失業保險金不予補發。但由于用人單位過錯致使失業人員遲延辦理失業登記、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用人單位負責賠償。
第十八條 失業保險金和門診醫療費一般按月定期發放。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為失業人員按月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和門診醫療費的單證,由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領取失業保險金和門診醫療費單證的式樣,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
失業人員的其他失業保險待遇,憑失業人員登記證件和其他相關證明、票據,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手續。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即時辦理;不能即時辦理的,應當向其說明理由,并應當至遲在7日內辦理。
第十九條 農民合同制工人申領一次性生活補助金的程序參照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成建制在本省范圍內跨統籌地區遷移的,失業保險關系隨之轉遷,遷出地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該單位遷出前12個月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含個人繳納部分)轉撥給遷入地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職工個人跨統籌地區遷移的,失業保險關系隨之轉遷,但不轉撥失業保險費。職工遷移前后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連續計算。
用人單位和職工跨省遷移的,失業保險關系應當隨之轉遷,其繳納的失業保險費是否轉撥,由省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與對方省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對等原則協商解決。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遷移的,其失業保險金仍由原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支付。
第二十二條 失業人員在辦妥失業保險登記后,其檔案及日常管理工作從原用人單位轉到職工戶口所在地或者常年居住地的街道辦事處統一管理。
第二十三條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然低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失業人員名單及其領取失業保險金標準、期限等情況告知當地同級人民政府民政行政部門。
第二十四條 失業人員認為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未按本辦法支付失業保險待遇相關費用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失業保險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依照《失業保險條例》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 國家機關的工勤人員已經參加了失業保險的,可以參照本辦法繼續參加失業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