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3-02 15: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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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括而言,產業投資基金是指一種主要對未上市企業和公司直接提供資本支持,并從事資本經營與監督的集合投資制度,是通過發行基金受益券募集資金,交由專業人士組成的投資管理機構操作,基金資產分散投資于不同的實業項目,投資收益按資本分成的投融資方式。通常,基金發起人會聯合主要投資者出資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由其擔任基金管理人并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同時選定一家商業銀行作為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資產,投資收益按投資者的出資份額共享,投資風險由投資者共擔。產業投資基金一般定位于高新技術產業,有效率的基礎產業,如收費路橋建設、電力建設、城市公共設施建設等,以促進產業升級與結構高度化。產業投資基金在我國可以發揮作用的范圍很廣,凡是符合國家鼓勵發展并具有較好回報的產業,均可以運用這種投融資方式。
根據有關研究,中國產業投資基金業的總體目標是成為一個具備一定規模的金融產業,其舉足輕重的作用僅次于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參照美國等發達國家金融業結構比重,中國產業投資基金的資產規模應占金融業資產規模的1%—3%。按中國現有金融資產規模約40萬億元匡算,產業投資基金規模應在4000億元到8000億元,最終達到占金融資產3%的目標。在影響上,產業投資基金的發展將改善我國企業的融資格局,加快金融市場的改革進程,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提高資源配置的效率。
二、產業投資基金的發展環境
當前,中國正在經歷一段高新技術、基礎設施投資活躍的時期,投資主體既有政府,也有私營部門。一方面,是國內高新技術、基礎設施投資需求顯著增長,而政府面臨財政壓力和職能轉變,需要減少債務,并將投資風險轉移到私營部門;同時相對較高的估值推動更多的資產轉手,進而促進了較快的資本投入。另一方面,在需求作用下,資金被吸引到國內高新技術,尤其是基礎設施行業,基礎設施資產已成為具有長期投資等級,富有吸引力的固定收益產品;而且在宏觀經濟向好的情況下,股本投資將產生較高的股息收益,能充分利用杠桿實現增長,并與通貨膨脹掛鉤。這些都為中國私募股本投資創造了極好的機會,也為中國產業投資基金發展提供了良好的環境。
從法律環境來看,經國務院批準,1995年9月中國人民銀行公布了《設立境外中國產業投資基金管理辦法》,該辦法是至今中資機構在境外設立中國產業投資基金的主要依據。對在境內設立產業投資基金,國家發改委于2004年11月起草了《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雖然至今沒有出臺,但是有關內容已經在相關政府部門達成共識。而國內已成功設立的中瑞、中比等中外合資產業投資基金,均由國家發改委以特批的方式報國務院批準成立。
從市場環境來看,當前國內經濟繼續保持強勁增長,社會資金較為充裕,但投資渠道不暢,包括保險資金、社保資金在內的大資金集團,正積極尋找有穩定現金流回報而又能與其負債結構相匹配的項目投資。只要產業投資基金的回報和結構設計有足夠的吸引力,就可以完成基金的募集。
三、產業投資基金的投融資特點
從國外發展經驗來看,產業投資基金主要投資于基礎設施行業,包括運輸行業(如收費道路、機場、港口和部分鐵路)、受監管的公用事業(如供電和天然氣網絡、供水和廢水處理網絡)、政府服務業(如學校和醫院、衛星等部分國防項目)和其他(如輸油管、液化石油氣接收站和運輸船、合同發電)等。該行業資產均屬于社會基礎設施,具有穩定、可預測和低風險的現金流,且獨立于商業圈之外,通常與本地通貨膨脹相關,有能力支撐高負債。
產業投資基金是一個值得中國企業探索的、比較適合大型建設項目的股本融資方式。對于項目主體而言,其通過產業投資基金融資,主要有五大特點:一是投資期限較長,一般為1015年;二是投資者一般不要求占控制地位,只要求參股;三是投資者到期后退出,發起人可擁有優先回購權;四是以財務投資者為主,很少參加經營管理(但會要求改善和強化公司治理);五是投資者對投資回報要求不高。當然,由于股本投資者比債務融資者承擔更多的風險,在收益獲得次序上排在貸款之后,因此,產業投資基金的融資成本要高于銀行貸款。
然而,保險資金的運用具有特殊性,目前我國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保險資金難以滿足保險資金運用的要求。因此,設立保險投資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按保險資金負債特性進行組合,已成可行且有必要。
一、建立我國保險投資基金的必要性
(一)建立保險投資基金有利于保險金的保值、增值。基金投資是國際上保險公司資金運用的通常方式。基金作為一種金融投資工具,80年代以來,在全球范圍迅速發展。基金的卓越表現深受發達國家的成熟保險業的青睞。基金通過組合投資的方式避免或減少投資風險,同時由于基金的投資方式將以國債、股票等證券投資為主,從而使其具有較好的安全性、較強的流動性和較高的收益性,這恰恰與保險資金的運用特點相一致,符合保險資金運用的要求。投資基金經營穩定,收益可觀,一般來說,基金風險比股票低、收益比債券高。例如,香港股票基金回報率,1991年為40.5%,遠東認股權證基金回報率為37.8%。而且基金上市后,還有可能獲得供求差價。
(二)建立保險投資基金有利于實現保險資金集中運用,專業管理。通過設立保險投資基金,同時設立專業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把各家保險公司的資金相對集中運用,減少管理成本和交易費用,實現規模效益,同時,也有利于保險公司一心一意辦理保險業務。
(三)建立保險投資基金,有利于我國基金市場與國際接軌。金融市場的國際化、自由化是未來全球金融業的發展趨勢,中國作為一個在國際政治舞臺上占有重要地位的大國,其金融業的發展必然也將融入國際化的發展潮流之中。成立保險投資基金是我國市場與國際接軌的重要標志。
(四)建立保險投資基金,有利于為國內保險公司培養一支高素質的保險資金管理隊伍,為民族保險業的長遠發展打下基礎。國外保險公司的經驗表明,成功的保險公司都應擁有一批高素質的投資專業人才,通過科學的資金管理提高資金回報。同時,保險公司良好的資金管理經驗和業績也有利于保險銷售業務的發展。
(五)建立保險投資基金,有利于保險險種創新。保障與投資相結合的保險應成為保險險種創新的一個重要方面。尤其是一些長期性壽險險種,其主要特點是壽險與投資相結合,使被保險人既可享受壽險保障又可取得投資收益,減輕通貨膨脹的影響。如香港北美人壽保險公司的“金牌計劃”既是一個終身壽險保單,又是一個簡單穩健的投資計劃。可供選擇的投資方式有三種基金,分別為高風險高收益,中等風險中等收益和低風險固定最低收益。
成立保險投資基金,使國內壽險公司開發出適合保戶需求的現代非保證型產品成為可能。該產品的特點是:保戶利益不事先確定,而是以壽險公司的投資業績為基礎進行調整。現代非保證型產品主要有分紅保單和萬能保險。分紅保單采用較低的預定利率,將利率變動的風險轉嫁給保單持有人,當公司收益上升時可以給予保單持有人一定的紅利。萬能保險是在保證壽險公司規避利率風險的同時,具有很大的靈活性。
二、建立我國保險投資基金的構想
(一)保險投資基金的設立。
保險投資基金是為滿足保險資金的投資需求而設立的。其基金來源主要是保險公司的保險基金。
1、基金的發起人與募集方向。國內主要保險公司應作為發起人,發起人中也可包括專門設立的保險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待條件成熟時,也可由一家保險公司作為獨家發起人發行保險投資基金。保險公司不僅可以從基金中得到穩定的回報,而且可以通過管理基金得到豐厚的管理收入,從銷售、贖回基金等業務中獲得可觀的中介費用。
還可考慮由國內保險公司與國外的投資機構同時作為發起人,這可以使我們學習到國外先進的投資管理經驗并加以借鑒。在選擇國外的投資機構時應選擇那些歷史悠久,有豐富的保險投資基金管理經驗,業績較佳的投資機構。
2、基金的類型。應采用開放式契約型基金。國外的開放式基金是專為保險資金的投資而設立的。發行在外的基金單位可以隨時根據實際需要和經營策略而增加或減少。保險公司可以根據需要決定增加基金單位或決定退回基金單位。
從基金開元、金泰到目前為止,我國證券市場已有17只基金,規模已達400多億元。特別是允許保險資金通過證券投資基金間接進入股市,必然對證券投資基金的發育和成長產生積極影響,這為開放式基金的設立創造了良好的條件。
3、基金的投資范圍及組合。保險投資基金也屬證券投資基金,其投資范圍主要是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考慮到我國目前保險資金的大部分資金是存銀行和買國債,因此在保險投資基金中的國債比例可適當降低,適當增加金融債券、企業債券比例。保險投資基金的資產主要應是國內股票,同時,應逐步創造條件,允許保險投資基金在海外較為成熟的資本市場進行投資,這樣可以減少投資風險,獲得最佳投資組合。
(二)保險投資基金的投資策略。
保險公司的投資資金主要來源于三方面:(1)資本金;(2)非壽險保費收入;(3)壽險保費收入。
由于資金來源不同,不同的保險投資基金對于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風險承受能力的需求是不同的。在運用時,既要尋求盡可能高的收益,又要采取適當措施準備應付未來的結構性支付。保險公司為了追求降低非系統風險和收益最大化目標,必然要求投資的廣泛性,追求在風險一定的情況下使風險降低到最低限度,或者是在風險一定的情況下使收益最大化的資產組合。因此,根據經營目標和投資目標的不同,收入型基金、收入成長混合型基金、成長價值型基金及平衡型基金較適合于保險投資基金。
(1)收入型基金:主要投資于債券、優先股或經常以現金形式分紅派息的普通股,以獲得最大的當期收入,并使資金本金的風險降至最低。這將使股市上經營業績穩定、派現較多的上市公司成為首選。
(2)收入成長混合型基金:主要投資于可帶來收入的證券及有成長潛力的股票,以達到控制風險基礎上的既有收入又能成長的目的。這類基金一方面投資于能夠分配股利的股票,同時又投資于股價波動較小的成長潛力股。
(3)平衡型基金:較成長型基金保守,較以上兩種基金又表現激進,能夠做到弱市抗跌、強市獲利,既保證了當期收益,又兼顧成長。其投資對策較分散,既有成長股,又有業績穩定的價值類股票。
(4)成長價值復合型基金:類似于平衡型基金,與之不同的是更注重于價值型投資。其投資對象較偏重于價值型股票,兼顧成長類股票。
(三)保險資金進入證券市場法律環境的完善。
近年來,證券市場中的慣性與反轉現象逐漸成為研究熱點。所謂慣性現象,是指過去的贏(輸)家組合持續成為贏(輸)家組合,而反轉現象是指過去的贏(輸)家組合成為未來的輸(贏)家組合。慣易策略是以股票過去的表現作為買賣判斷的基礎,即買入近來的強勢股,賣出近來的弱勢股;而反轉策略則賣出近來的強勢股,買入近來的弱勢股。一般認為,這兩種現象產生的原因在于股票價格對過去或公開的信息發生具有規律性反應。慣性與反轉現象的發現,被視為“市場異象”。從理論研究的角度看,這些能給投資者帶來超常收益的規律性現象是對傳統資本市場理論,特別是“有效市場假說”(EMH)的極大挑戰,沖擊著當代金融理論的基石。從投資實踐的角度看,把握資產價格的這些規律性變動,可以給投資者帶來超常收益,增加獲利空間。關于慣性與反轉現象以及相應投資策略的研究,無疑具有理論與實踐的雙重意義。
目前,比較成熟的研究主要建立在國外市場發達的交易機制和成熟的投資環境基礎之上。本文以中國偏股型封閉式基金和偏股型開放式基金的投資行為為研究對象,這主要基于兩點考慮:一是因為基金的投資決策是市場發展趨勢的方向標;二是從1998年3月中國發行第一支基金至今,證券投資基金資產總規模達5008.2億元,滬深兩市上市的封閉式基金共有54家,開放式基金102家,發行基金單位6551.13億份,基金資產凈值1050億元,可見中國基金業取得了超常規的快速發展。在當前的市場環境下加強對證券投資基金投資行為的研究,不僅有利于倡導正確的價值觀和投資理念,發展壯大投資基金,而且有利于推動證券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和金融體制的健全完善。
二、研究設計
(一)樣本選擇
根據中國證監會1999年3月10日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實施準則第五號{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指引)》的規定,基金管理人應該在每個季度的公告截至日后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整的投資組合公告,并經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予以公告。基金公告的內容包括按市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股票明細,即股票名稱、數量、市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本文將上述的前10名股票定義為“基金重倉持有的股票”,并以其作為研究樣本,樣本以一個季度為間隔,時間跨度從1999年3月31日至2006年3月31日。為使樣本數目盡可能達到統計檢驗中大樣本數目的經驗要求,本文選擇了投資組合公告在5年以上的偏股型封閉式基金,共49支;投資組合公告在兩年半以上的偏股型開放式基金,共24支,作為研究對象。數據來源于天軟數據庫、深圳國泰君安數據庫(CSMAR)和金融界網站*,采用MATLAB和MICROFIT統計軟件。
(二)模型定義
本文根據GTM模型,做出如下改進:
首先,GTM模型對慣性反轉現象的研究方法主要是先對整個市場的股票按照某一標志,如超常收益率進行排序,選擇高低兩端的股票構造贏家組合和輸家組合,并分析這兩種組合在未來一段時間的超常收益率情況。本文認為,由于資產價格對不同的信息將發生不同的反應,并且不同的資產其價格對同類信息也將產生不同的反應,因此本文基于行為金融的理論和研究方法,選擇了24支開放式基金和49支封閉式基金為研究對象,以基金重倉持有的股票為樣本,基于這些股票過去一段時期相對于上證綜合指數收益率進行分組,分別構造贏家組合和輸家組合。之所以選擇上證綜合指數,一是因為其作為國內外普遍采用的衡量中國證券市場表現的權威統計指標,是一個包括上證180指數、上證50指數、上證綜合指數、A股指數、B股指數、分類指數、債券指數、基金指數等的指數系列;二是因為基金持股的偏好受到行為、心理因素的影響,個體差異較大,以上證綜合指數來構筑贏家、輸家組合,可以提供一個相對科學、統一的分析參照系。
其次,GTM模型并沒有區分基金在買賣股票時所采用的交易策略的差異性,比如:投資組合中的某只股票的權重變化為負值,有可能是因為相對于通過持倉調整而將權重維持在當前水平的投資策略而言,投入到該支股票的新資金所占比例較小。然而,本文希望測量的是增加的交易量本身,而不是由價格變動或由新股票進入、退出所引發的權重變化帶來的慣性估計值的改變。
如圖1(以股票進退投資組合和市值為研究對象)和圖2(以股票進退基金投資組合的支數為研究對象)所示,中國基金進出股票相當頻繁,持股仍以中短期為主。因此,本文將基金買賣股票的行為分為三類:完全退出、新進去和持倉調整。分別考慮有股票進入或退出時對基金投資組合的影響,并檢驗未來一段時期超額收益的變化趨勢和慣性反轉的程度。這樣一來,權重變化在有新資金進入(退出)的情況下總是正值(負值),并且,在沒有慣性(或反轉)交易的零假設下,每一個組成部分的慣性值應趨近于零。
綜合以上內容,本文提出用以檢測基金投資策略的衡量指標的模型為:
其中,T表示股票j在基金投資組合中出現的次數;N表示基金投資組合中所考察的股票支數,因本文以基金投資組合中前10位的重倉股為研究樣本,所以N的最大取值為10;Rj,t-k為股票j在t—k期間的收益率,按表示基金投資組合中股票j的權重,Pjt表示t季度股票j的季末價格,Hjt表明t季度投資組合中股票j的股數。用來衡量基金在考察期內所采取的投資策略的綜合效果。當Rj,t-k>Rm,t-k時,即股票i在t—k期的收益率大于同期的上證綜合指數收益率,若wj,t>wj,t-1即基金增加股票j的持有市值比例,則M>0,表明基金采取追漲的慣性策略;當Rj,t-k<Rm,t-k時,若wj,t<wj,t-1,則M>0,表明基金采取了殺跌的慣性策略。表明基金采取了賣高的反轉策略;當Rj,t-k<Rm,t-k時,若wj,t<wj,t-1,則M<0表明基金采取了買低的反轉策略。總之,M衡量的是基金在考察期內所采取的投資策略的綜合效果,如果M>0,表明基金采取的是追漲殺跌的慣性策略;如果M<0,表明基金采取的是買低賣高的反轉策略。虛部數值的變化可將基金交易行為區分為新進入、完全退出和持倉調整三類。ImM(i)>0,表明本期增持了股票j;ImM(i)<0,表明本期減持了股票j;ImM(i)=0,表明本期股票,j退出基金的投資組合;ImM(i)=∞,表明新股票i進入該基金的投資組合。1表示對基金投資組合權重變化進行檢驗的時間跨度,當1等于1時,是對連續季度的投資權重變化進行檢驗;當1等于2或4時,檢驗的時間間隔分別為6個月或1年。本文對1分別取1、2、4時的慣性值M進行檢驗。k表示基金經理的投資策略是根據本季度或前k季度的股票價格波動所做的反映。當k=O時,M值反映基金經理基于本季度股票收益率所采取的交易策略;當k=1時,M值衡量的是基金經理根據上一季度股票收益率所采取的交易策略。
三、實證結果分析Grinblatt,Titman和Wermers(1995)用GTM模型進行實證檢驗時,采用的是t—統計檢驗,本文考慮到每個季度的估計值不一定獨立,采用Fama-MacBeth方法,對各個季度的橫截面數據進行基金持股比例、收益率和M值的統計檢驗。實證檢驗結果見表1、表2和表3。
實證結果表明,全體股票、新進入股票這兩列M值,其均值和中位數,不論是t—檢驗還是符號檢驗,都大于零,表明基金投資行為的慣易傾向顯著。基金在有新進入股票時的M值,無論是均值還是中位數,都遠遠大于全體股票、退出股票的相應度量值,這表明基金在買入股票時,追漲現象十分顯著;在只考慮完全退出股票時,M的均值和中位數都為負,即存在反轉交易行為,這表明基金在賣出股票時,高賣的現象十分顯著。
表3為基金持倉調整時的M值,本文將它作為衡量基金投資綜合效果的參照。從表3中可見,對于持倉調整策略而言,雖然其慣性估計值的均值和中位數都非常小,但均為正值。例如,對于一個季度(k=1,l=1)的滯后回報,封閉式基金和開放式基金均值分別為0.2116和0.1974,中位數分別為0.2066和0.1574。以封閉式基金為例,0.2116表明機構投資者在季度末持有的股票在該季度的回報率僅比上個季度開始時持有股票的相應回報率高0.2個百分點。這和Grinblatt,Titman和Wermers(1995)0.3個百分點的慣性估計值非常接近。隨著滯后期的拉長,均值的估計值上升,而中數卻仍然很小。此外,所有M估計值的分布都是偏斜的,中位數比均值小。在持倉調整的情況下,所有M值的滯后平均慣性估計值都為正數,并且在統計上顯著,雖然顯著值非常小。可見,不論以本季度股票回報率的變動(k=0)還是以上一季度股票回報率(L=1)作為決策依據,基金明顯傾向于采取追漲的慣性投資策略。
從投資的綜合效果來看,當k=0時,M值的均值大多大于k=1時的均值。可見,絕大部分基金管理人傾向根據本季度股票收益率的變動同向調整持股結構,即采取追漲的慣性投資策略。其中的原因,一是因為中國證券市場屬于資金推動型的幼稚市場,當大盤開始啟動后,個股存在著較大的上漲慣性;當大盤開始下跌,無論是績優股、成長股還是垃圾股都同步下跌,基金只有采取趨勢投資策略順勢、借勢、甚至造勢,才能賺取超額利潤。二是中國基金業績評價標準粗糙。目前,對于多種風格、不同風險收益目標的基金,各基金管理公司都采用基金凈值對基金績效進行評價。由于基金經理采用同一股票研究分析平臺,又為了獲取市場認同,在業績上不輸給同業,不得不采取謀求短期盈利的行為,導致選股和投資決策雷同和基金投資風格趨同。
四、結論及建議
本文以偏股型證券投資基金為研究對象,分析這些基金是否存在收益的慣性反轉現象。實證結果表明:在交易策略上,證券投資基金整體采用慣易策略,但傾向于買過去表現好的股票,尤其是收益率高于同期上證綜合指數收益率的股票;不傾向于賣出過去表現差的股票,即采用高買高賣的策略。M值在考慮有新股票進退時,顯著大于其他各種情況,這表明基金經理在選擇新股進入投資組合時傾向追漲。并且選擇股票時偏好收益率高于上證綜合指數的股票。M值在考慮股票完全退出的情況下,所有的M值均為負值,說明基金在進行投資組合調整時,都傾向采用完全退出并投資新股的策略。可見在偏股型證券投資基金中,基金投資跟風、同質現象依舊存在。要改變這一現狀,一方面要提高上市公司的質量,增加具有投資價值的股票數量;另一方面也應使基金的投資風格向多元化方向發展。
關鍵詞行為金融;證券投資基金;羊群效應;熟悉偏好;過度自信
一、行為金融理論
標準的現代金融理論的模型與范式基本上局限于“理性”的分析框架中,對金融市場的行為進行了理想化的假設,20世紀80年代以來,研究學者日益重視金融市場上的各種異象,而這些異象的理性解釋不能令人滿意。行為金融理論正是金融學家在研究金融市場異象的過程中形成并不斷完善起來的理論體系。行為金融借鑒了行為科學、心理學以及社會科學等研究成果后,將人類心理與行為納入金融學的研究,從微觀個體行為以及產生這種行為的心理、社會動因來研究資本市場的現象和問題。
行為金融理論認為投資者不是理性人,并不具有完全理性,而是行為人,只具有有限理性,不能客觀、公正、無偏的加工信息。在信息環境不確定的情況下,投資者的心理容易受到其他投資者的影響,模仿他人決策,而不仔細考慮自身的信息,也就是行為金融理論中的“從眾行為”,而如果涉及到多個投資主體,就會進一步引發團體從眾跟風的“羊群效應”。除此之外,投資者很多時候的非理還由于本身的“過度自信”,即將成功歸于能力,而將失敗歸于運氣和機會的作用,過于相信自己的判斷而產生行為偏差。另外,投資者在進行投資時,會選擇其感覺非常精于評估的風險事件,避免不熟悉或無法估計概率分布的風險事件,即“熟悉偏好”。總之,人的心理因素對于投資者行為的影響是行為金融研究的主體,伴隨著行為金融的發展,相關經濟研究對于人的心理分析的依賴也越來越多。
證券投資基金通過發行基金單位,集中投資者的資金,而后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管理人管理和運用,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投資,作為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證券投資方式是現代金融體系中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證券投資基金作為機構投資者,其投資行為也會受到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不理的影響,所以此時就必須考慮現實中人的心理因素,利用行為金融理論對其投資行為進行闡釋。
二、基于行為金融理論的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投資行為分析
行為金融理論中的投資者有限理性意味著投資者并不完全理性而且不總是理性的,而證券投資基金主要進行股票和債券的投資,充當市場中機構投資者的角色,所以其投資行為勢必符合行為金融理論對于投資者的假設,即證券投資基金是有限理性的。行為金融理論為研究中國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行為提供了延伸性的啟示。
1.證券投資基金投資行為的“羊群效應”
很多時候證券投資基金作為機構投資者會非常注意其他機構的動向,并在這些機構投資者采取行動時,立刻采取相似的行動,這可能是源于其對本身投資決策缺乏把握,也可能是看到其他機構已經獲利而相信自己也能獲利,或者更可能是由于害怕與眾不同,必須采取行動。所以在這種時候證券投資基金不可能理性的考慮該決策究竟會為基金本身帶來多少收益,而僅僅是一種盲目的“從眾行為”。同時,由于多數作為機構投資者的證券投資基金具有高度的同質性,它們通常關注同樣的市場信息,采用相似的經濟模型、信息處理技術、組合及對沖策略。在這種情況下,非理性的眾多證券投資基金很可能同時采取行動,形成群體性的跟風購買行為,并最終導致“羊群效應”。這時,許多證券投資基金將在同一時間買賣相同股票,買賣壓力最終將超過市場所能提供的流動性,從而導致股價的不連續性和大幅變動,破壞市場的穩定運行。
于是,為了避免證券投資基金投資行為的“羊群效應”,政府應該擴大市場容量,提高上市公司股票質量,使眾多證券投資基金在挑選其投資股票品種時就有更多的選擇余地,理性的進行決策,從而有效地減輕“羊群效應”造成的市場風險和脆弱性。
2.證券投資基金投資行為的“熟悉偏好”
經典投資組合理論認為理性的投資者通常會通過分散投資來規避風險鎖定獲利。證券投資基金作為投資者通常也會通過投資組合規避風險,但是這種組合的分散程度一般低于經典投資組合理論的建議。很多基金在投資時更愿意選擇股票市場,即那些相對熟悉的領域,投資也集中在其比較熟悉的本國市場、本地市場,從而導致投資組合構成上所表現出的分散不足。這主要是由于證券投資基金在評估某些投資時無法估計不確定事物的概率分布,而更熟悉的環境使其感到處于優勢,即行為金融中所謂的“熟悉偏好”,但也因此在某種程度上反而提升了投資風險。
這就要求政府促進證券投資基金投資渠道的開放,大力發展債券市場和貨幣市場,同時發展金融衍生品市場以加強市場價格發現,適時推出做空機制,改變現在的單邊市場狀況,并鼓勵基金適當地“走出去”,使證券投資基金采用足夠分散化的投資策略,采取理性的投資決策,從而規避風險鎖定獲利。
3.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的不理性投資行為
行為金融認為每個人都會或多或少受到認識與行為偏差的影響。而證券投資基金在進行投資時主要倚重基金管理人,可是基金管理人并不總是理性的,會或多或少受到認識與行為偏差的影響,有時甚至會做出非利益最大化的決策。典型地,當基金管理人處于過度自信時,可能高估自身的能力,為了獲取較高的投資回報而從事風險性較大的投資,給本基金利益帶來損失。并且由于自我歸因的存在,基金管理人在損失出現后,常常先入為主的否定損失是由本身的不恰當行為帶來的,而僅僅把這一切后果歸于市場的不確定性,不能很好的糾正其不理。
所以在基金管理人的選擇上,不但要求基金管理人具有雄厚的專業學術基礎和豐富的金融專業理論與實踐知識、良好的信息收集與信息處理能力,還應要求其了解市場中的投資者和自身會產生怎樣的心理和行為偏差,以避免由于自身的心理因素造成重大失誤。此外,還應關注基金管理人的心理變化和行為傾向,避免選定的投資組合風險收益發生意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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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中國;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可行性
一、目前中國房地產業金融現狀
房地產業作為中國經濟支柱產業之一,其興盛與衰敗對于國民經濟的影響無疑是至關重要的。隨著宏觀調控的進一步深入開展,房地產企業的資金來源渠道狹窄,房地產金融產品單一的弊端逐步顯現出來。據《中國房地產資金來源狀況分析報告》統計,自2002年以來,國內房地產企業只有61家實現上市融資,融資總額僅為80億元左右。房地產業直接融資比例不超過2%,因此房地產投資資金仍然主要是銀行貸款。2006年第一季度,由于上年儲備項目較多,房地產貸款投入有所增加,房地產開發貸款在房地產投資中的比重達到19%,而取消住房按揭貸款優惠利率政策對房地產消費貸款影響較大,購房貸款占房地產投資資金的比重下降到17.3%。房地產開發貸款與購房貸款合計占房地產投資資金的比重,2001~2004年分別為43.6%、48.1%、49.4%、40.9%,2005年3月末為36.3%。①因此,充分拓展當前國內的融資渠道,如上市、發債、信托、產業基金、信托投資基金等融資渠道,是當前房地產開發企業擺脫融資困境的重要出路。
二、中國發展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可行性分析
1.在中國近4萬億元的居民金融資產中,儲蓄存款占70%左右,居民金融資產膨脹和投資渠道不暢的矛盾,已成為中國金融領域的一大主要矛盾,這一矛盾也是沖擊市場的不穩定因素,如不加以解決,就有可能使中國經濟的高速增長遇到阻礙。同時,房地產貸款的嚴加控制與蓬勃興旺的房地產行業巨大的資金需求也形成了一大矛盾。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設立和發展則可使房地產企業在銀行貸款之外找到一個新的融資途徑,同時也為居民大量金融資產投資提供了多元化的選擇,有助于化解上述兩大矛盾,從而推進中國的金融改革和金融創新。
2.中國發展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有利于推進現代企業制度的完善,規范信托投資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的運營。信托基金作為一種產權形式,是一種集合投資制度,這一性質要求其必須在充分保護投資者的前提下,將投資收益放在首位。在中國的市場經濟建設中,信托基金的設立已不僅僅是一種金融投資工具,它對于被投資企業及相關行業而言,擔負著推進現代企業制度的形成、推動企業股份改造的創新作用,它真正形成了對企業的產權約束和管理約束,對于所投資企業促進合理經營,轉換經營機制,強化資金的高效運用意義重大。
3.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具有分散投資,降低風險的基金特點,不會對一個企業投入大量的資金以至取得控股地位,它作為小股東必然更加關注企業的規范化運作,從而對房地產企業的運行起到外部監督的作用。同時,可以優化房地產行業內部結構。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在利潤的驅動下將把資金投向具有一定潛力的房地產企業及項目,從而促進房地產企業的優勝劣汰和房地產項目的優化。在基金支持下還可以通過兼并、收購等手段加快同行業企業間的聯合,有利于房地產產業大型企業集團的出現,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
4.中國發展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有助于民間的非法集資、地下基金等組織走上正軌。大量的民間金融資產需要尋找出路,但由于缺乏良好的投資途徑而導致非法集資,地下“標會”、地下基金、地下錢莊等不規范的委托理財以及各種炒買炒賣現象盛行,由于其一般數額巨大,并涉及千家萬戶直接的經濟利益,引發許多糾紛乃至重大的金融犯罪案件,形成一大社會問題,直接影響社會的穩定。而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運營管理是在產權明晰、財務健全、運作透明的條件下進行的,并且管理、運營和保管三權分立,從制度上杜絕了非法操作的可能性。而其良好的保值增值特點有利于引導民間資金脫離地下運營的投資軌道。
5.中國發展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有助于促進中國證券市場國際化,大規模引進外資。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可以通過兩種方式大規模吸引外資:一是在設立基金時吸引國外機構投資者的加入,使外資通過信托基金方式投資于國內的房地產市場。二是使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上市時公募或上市流通后,由國外機構投資者購買,這樣的方式吸引外資可以帶來多種益處:(1)可以較大規模的集中利用外資;(2)由于基金的規范運作與國際接軌可以使國外投資者放心地大量投入;(3)不會因大量境外“熱錢”的涌入對國內購買市場造成沖擊;(4)不會喪失對公司特別是國有公司的控制權;(5)由于基金的封閉運作和投向明確,并且明確規定了基金的設立年限,使外資大規模介入能夠得到很好的調控,并不受外匯管制;(6)有利于金融業進一步與國際接軌,推動金融體制改革。
綜上所述,建立和發展具有中國特色的規范的房地產信托基金不僅是適時的,可能的,而且是十分必要的。
三、中國發展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面臨的障礙
1.目前針對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政策、法規及實施細則尚未出臺,有關中國信托方面的立法僅有2001年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和《設立境外中國產業投資基金管理辦法》等。隨著近幾年中國信托業務的高速發展,現有信托法律法規框架內的一些條款已經不能滿足房地產投資信托業務的需要。且關于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如何具有運作等具體操作中需要探討和解決的關鍵問題更是未有明確的規定,中國發展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妨礙了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發展。
2.中國房地產信托難以獲得稅收優惠。在美國,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得以發展的根本原因是其能夠享受稅收優惠,美國稅法規定,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房地產資產屬于免稅資產。同時為了避免雙重征稅,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作為人的集合也不存在公司稅的問題。而目前中國法律尚未對信托收益的稅收方面作出明確的規定,缺少對房地產信托的稅收激勵政策,無法促進房地產信托的快速發展。
3.中國現有的“資金信托管理辦法”中有關資金信托計劃不得超過(含)200份,且每份和約金額不得超過(含)5萬元的限制,也是影響當前房地產信托業務發展的因素之一。眾所周知,房地產作為資金密集型企業,其項目開發對于資金的需求是巨大的,因此房地產項目融資數額較大。根據上述規定,僅靠房地產信托資金遠遠無法滿足房地產項目的資金需求。可見,在現階段法律環境中,房地產信
托資金還不能成為房地產融資的有效工具,進而也無法在房地產金融體系中處于主導地位。
4.缺乏專業人才運作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房地產基金的成功運作,需要大量包括基金管理、投資分析、財務顧問、房地產開發及研究及評后審計等方面的專業人才甚至是既懂房地產專業知識,又掌握投資銀行業務和相關法律法規的通才。而現階段國內能夠符合這些條件的人才并不多,基金管理人員往往擅長單一的專業領域,很難適應大規模房產投資基金的經營運作,所以發展中國房地產投資基金迫切需要更多相關專業人才。
四、發展中國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設想
1.法制環境的建設。由于目前中國尚未出現真正的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另外房地產信托的投資形式也存續時間較短。現階段一方面加強對房地產投資信托理論的研究探索,制定出適合中國運行并發展的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理論依據。另一方面應盡快建立一套規范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法律體系,使其有法可依。應進一步完善《公司法》和《信托法》、《投資基金法》,并專門針對投資基金的設立、發展、經營、退出等運作流程制定出切實可行的實施細則,使中國的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在成立之初即規范運作,同時隨著其業務的快速發展,將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另外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在稅收優惠政策的調整上,可以通過區分收入的不同來源采取不同的征收方法。②
2.中國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組織形式。(1)契約型與公司型并重。目前中國還沒有出臺《產業基金法》,只有《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設立境外中國產業投資基金管理辦法》、《信托法》和《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③根據目前的法律已經設立的證券投資基金,不管是開放式還是封閉式,都是以契約的形式來約定當事人各方的法律行為。成立契約型基金可以規避中國有關公司所得稅的相關規定,在基金運作中依照《信托法》,而不必涉及稅收、投資人監督等問題。因此,在現階段成立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可以采用契約型,但從保障投資者的權益和基金運作的發展來看,在未來中國相關法律體系健全后,還是應該選擇公司型,并且像美國的REIT公司一樣可以上市流通。因此建議專門對房地產產投資信托基金進行立法,以規范整個行業,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2)封閉型。房地產投資是一種長期投資,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更是以長期持有收益性物業取得投資收益為主要目的,因此它根本不同于證券投資基金。對其估價是一個系統工程,不可能每天對其進行估價。以房地產投資為主業的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采用開放式是不可行的,因此不管是契約型還是公司型都應該是封閉型基金,并且可以在證券市場流通其收益憑證或股票。
3.中國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業務范圍。借鑒美國REIT公司的經驗,考察中國目前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以及《設立境外中國產業投資基金管理辦法》,中國的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業務范圍應作如下限制:(1)以持有、經營、管理收益性物業為主營業務,不得銷售持有時間少于3年~4年的物業。(2)證券投資凈額不得超過總資產的10%。(3)對下屬公司(包括參股、控股公司)的股權投資凈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總額的15%~20%。(4)如果是公司型基金,建議基金公司本身不能經營管理所擁有的物業,必須委托專業的房地產經營管理公司管理,以保障投資者的利益最大化。(5)對房地產投資凈額不得少于總資產的80%。(6)只能向發放住房抵押貸款或商業抵押貸款的銀行或公司購買房地產抵押貸款,不得發放抵押貸款;可以投資房地產抵押貸款支持債券(MBS),也可以在條件成熟時作為特設機構(SPV)以購買的房地產抵押貸款為基礎發行MBS,這種投資也計入房地產投資額中。
4.中國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設立條件。關于成立一家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標準要求,除了上面提到的在業務范圍上的限制外,在股權結構和規模上要滿足緊下要求:(1)總股本規模不應少于1.5億元人民幣。(2)股東總數在任何存續期不得少于100人,且不得有少于5人持有的股份數超過總股份的50%。(3)所有的股本都可以流通。(4)年收入構成中來源于房齡不到3年的房地產銷售收入,不得超過40%的比例。(5)每年80%以上的收益要分配給其他股東。(6)公司型投資信托基金應設立董事會,并且要有一定比例獨立董事。
5.中國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設立模式。(1)章程的確立和公布。章程是確定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權利文件,它對基金的存在理由加以說明,申明成立的目的。章程由信托基金的發起人制訂,提交首屆成立大會通過后,交公證人認可,報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審查登記,并在指定的媒介上予以公告。它應詳盡說明如下內容:基金的名稱、經營地址、目的、資本總額、經營人和保管人的名稱和職責、基金的受益憑證的發行與轉讓、基金的投資政策和限制、經營情況的信息披露、會計和稅收、終止和清盤等。(2)訂立信托契約(契約型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其包括投資人與管理人簽定的委托管理契約、投資人與保管人訂立的委托保管契約以及投資人由于購買信托基金受益憑證而形成的契約等。(3)受益憑證的發行與認購。可以采取公募和私募兩種方式,通過募股說明書對于該基金加以詳盡的說明。投資者通過購買信托投資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發行的受益憑證來實現投資(如果是公司型信托基金,投資者則通過購買公司股份的形式實現)。(4)信托基金的信息公開披露。管理人對房地產信托基金的投資人情況、基金的運營情況、財務狀況、管理人情況、保管人情況、資產凈值、變動情況等重要信息必須及時進行公開披露。(5)受益憑證的購回與轉讓。一般可由基金公司購回受益憑證使投資人實現退出,如基金上市則可在證券市場上通過交易實現退出。
一、香港單位信托簡介
1.單位信托的概念與信托契約(trustdeed)
在香港注冊登記的500多種基金中,大多采用單位信托的方式。根據香港的《證券條例》第二條,所謂“單位信托(unittrust)指任何安排,而其目的或效果是指提供設施,使人能以信托受益人的身份分享由取得、管理、處置證券或任何其它財產而產生的利潤或收入”。在香港《單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則》(以下簡稱“《守則》”中),單位信托及互惠基金一起被統稱為“集合投資計劃”。雖然在香港法律規范中,單位信托被規定為“安排”、“計劃”,但從有關定義關鍵法律詞匯“單位信托”及“信托受益人”來看,實質上,它是根據信托契約集合他人資金而進行投資的組織。它通過向投資者出售基金單位(unit)而集合資金,待資金匯集后交由投資管理公司在受托人監督下進行投資。投資者因認購基金單位而持有基金單位的證明書,并憑借基金單位證明書取得相應的權力。
單位信托的信托契約是單位信托的基石,其地位相當于公司的組織章程。《守則》對信托契約沒有硬性規定,它一般是由單位信托發起人(通常情況下為管理公司)在籌組基金過程中草擬的,由受托人、管理公司簽署,聲明基金單位持有人受信托契約規定的約束,并且由基金單位持有人授權及要求受托人和管理公司履行信托契約規定職責的協議。信托契約的內容十分廣泛,主要有:(1)單位信托的名稱,成立目標,以及為達到成立目標而采取的投資政策;(2)信托受托人。受托人根據基金單位持有人的信托授權,代表基金單位持有人的權益,以受托人的名義托管單位信托中所有屬于基金單位持有人的財產;(3)信托管理公司。管理公司根據基金單位持有人的授權及信托契約的規定,以為基金單位持有人謀求利益為原則管理單位信托;(4)投資及借進款項的限制;(5)資產的估值及定價;(6)暫停交易及延遲交易;(7)費用及收費;(8)基金單位持有人大會;(9)與關連人士交易的限制,目的是避免使單位信托因與受托人及/或管理公司相關連人上交易而受損失;(10)帳目報告及其審核;(11)基金單位的發行及贖回辦法;(12)派息政策及日期;以及,(13)契約的修訂及終止等。
2.單位信托的法律主體
單位信托的法律主體有三個,即基金單位的持有人,受托人及管理公司。
第一,基金單位的持有人。《守則》沒有對基金單位的持有人明文加以規定。一般認為基金單位的持有人即通過認購基金單位而持有基金單位證明書的公眾人士。持有人因在認購基金單位時授權受托人及管理人信托其財產,與受托人及管理人之間形成了信托法律關系,持有人實際上就是信托的委托人。同時持有人因在認購基金單位時即受信托契約的約束,并因持有基金單位而可享有對單位信托的權益,所以他又是單位信托財產的最終實益擁有人(beneficiaryowner),即受益人。
第二,受托人,即根據信托契約中基金單位持有人授權及契約的約定,托管基金單位持有人財產,代表基金單位持有人權益,并監督管理公司履行其信托契約之義務與責任的機構。受托人須為香港證監會接納的下列機構,(1)根據《銀行條例》第十六條而獲發牌的銀行或其附屬信托公司;(2)根據《受托人條例》第viii部注冊的信托公司;(3)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的從事銀行業務的機構或信托公司。根據《守則》第四章規定,受托人只負責持有單位信托的資產;以自己的名義將現金及可注冊資產注冊;確保基金單位在出售、發行、購回、贖回及注銷等方面符合信托契約的規定;以及在年報內向基金單位持有人作出有關管理公司對單位信托的投資管理是否符合信托契約規定的報告,但單位信托的受托人并不具有一般信托受托人所擁有的對信托財產的管理權。
第三,管理公司,即公司主要任務為基金管理,公司發行及實收資本及資本儲備最少須為一百萬港幣或等值外幣,公司借出的款額不能占其資產重大比例,并在任何時候須維持資產凈值的專業投資管理公司。管理公司具體類型需根據公司在香港執行的業務而定,通常情況下,它們是按照《證券條例》的規定注冊為投資顧問的公司,但如果其在香港擔任分銷職能或進行證券交易,則必須同時根據《證券條例》注冊為交易商或豁免交易商。管理公司的責任主要是根據基金單位持有人的利益及信托契約的規定對單位信托的投資進行管理。
3.單位信托的法律性質
由上所述,單位信托的基本法律性質是信托,即基金單位持有人為了自身利益,將自己的資金在法律上的權力轉移至受托人名下,委托受托人及管理人按照自己在信托契約中的授權及要求代其管理并處分財產的法律行為。它通過將資金所有人人格分離為實益擁有人(beneficiaryowner)及法律擁有人(legalowner),使受托人作為法律擁有人可以其名義在法律上擁有單位信托的財產(受托人因此也可稱作名義擁有人),而基金單位持有人作為實益擁有人享有單位信托的受益權。
單位信托具有獨立性。這首先是因為基金單位持有人是不特定的社會公眾人士,每個基金單位持有人根據具有同一目的的信托契約,與受托人及管理人建立信托關系,使個人基金單位持有人不能憑個人意志干涉單位信托的運作。這體現在信托契約中就是對持有人大會及獨立財務報告的約定。其次,因為英美法系中信托法可以通過分離基金單位持有人的人格,即實益擁有人與法律擁有人的分離,使單位信托的獨立性在法律上固定下來。根據對英美法系中信托法的理解,除非信托受托人違反在信托契約中的義務,受益人一般不得干涉受托人對信托財產的管理及運作。另一方面,由于信托法在英美法系中淵遠流長,有關判例、成文法關于信托的裁決和規定可全面保護受益人的利益,因此人們可放心地接受單位信托這種投資方式。所以,雖然單位信托不是根據香港《公司條例》注冊的公司,不受《公司條例》的保護,但它仍是一個組織,并可獨立上市。
與一般信托不同的是,鑒于單位信托的對象是社會公眾人士,為保護社會公眾利益,香港有關法律規范規定了(1)信托財產管理權與受托人的分離;(2)投資項目的限制,如禁止單位信托取得可使其承擔無限責任的資產或加入可使其承擔無限責任的經濟組織,禁止投資房地產,限制賣空,禁止提供空頭期權等等,但這并不影響其為信托的本質。
二、中國內地證券投資基金的法律地位及相關法律關系
第一,證券投資基金的定義與獨立性。《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所謂證券投資基金“是指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證券投資方式,即通過發行基金單位集中投資者的資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運用資金,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投資。”這一定義雖然在某些技術術語上,如“集合證券投資方式”,“基金單位”,“托管人”及“管理人”等,與《守則》關于單位信托定義中的詞匯相同或類似,但它卻沒有可確認證券投資基金法律地位的關鍵法律詞匯,因此其法律地位從定義角度看并不明確。
另外,《管理辦法》還規定,證券投資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資產;證券投資基金應有獨立的帳戶;證券投資基金應具有持有人大會;證券投資基金持有人對基金的虧損或終止只承擔有限責任等。據此法律規定證券投資基金有獨立性。
第二,證券投資基金契約及托管協議。《管理辦法》沒有明確規定證券投資基金契約的含義。根據中國證監會的《證券投資基金契約的內容與格式(試行)摘要》(以下簡稱“《基金契約摘要》”)的內容,證券投資基金契約是由發起人、托管人、管理人簽署的,由證券投資基金持有人接受并承認的,規定發起人、托管人、管理人及持有人權利及義務關系的協議。除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外,其內容還有證券投資基金的目的、依據、原則;證券投資基金的基本情況(如名稱,類型等);證券投資基金單位的發行;證券投資基金的成立和交易安排;證券投資基金的托管;證券投資基金的目標、范圍、限制、信息披露;證券投資基金持有人大會;以及證券投資基金的終止和清算等。它與香港單位信托不同,一是,證券投資基金持有人、托管人及管理人職責及權利與義務不單獨由契約約定,而且也由法律規定。特別是《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七款,第二十六條第六款,第二十九條第六款規定管理人、托管人及持有人除應履行或享有法定職責或權利外,還須履行或享有“基金契約規定的其它職責”或“基金契約規定的其它權利”。由于法律規定優于合同約定,因此,基金契約并不單獨構成證券投資基金所涉及法律關系的基礎。在香港,《守則》是由香港證監會公布的指導性文件,其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單位信托主要靠信托契約來規范。二是,《基金契約摘要》單獨規定發起人的權利與義務,并把發起人單獨引出作為基金契約的當事人及簽署人。而在香港單位信托中,發起人只起到起草信托契約的作用,并且它因認購基金單位而享有并承擔與一般基金單位持有人相同的權利與義務;它因被授權及被委托為管理人而享有并承擔信托契約規定的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三是,《基金契約摘要》并沒有象《守則》一樣明確管理人及托管人是根據基金單位持有人的授權及委托管理及運用基金。
《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七款還規定,托管人應履行托管協議規定的其它職責。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的內容與格式(試行)摘要》(以下簡稱“《托管協議摘要》”)的內容,托管協議是對證券投資基金托管的專門事項作出約定的協議,它在形式上應是對證券投資基金契約有關托管規定的細化。而《守則》中并沒有托管契約的規定,有關受托人的權利義務關系由信托契約約定。同時還應注意的問題是,根據《托管協議摘要》對當事人的規定,托管協議應記載當事人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經營范圍、組織形式、存續期限等。這一規定明顯把自然人排除在外。由于自然人構成證券投資基金投資者的一部分,而托管須先有委托才能有保管,當事人中如不包括自然人,托管人持有部分證券投資基金資產的權利從何而來就不明確。
第三,證券投資基金的法律主體。《管理辦法》規定了證券投資基金的四個當事人,即持有人,托管人,管理人,及發起人。
(1)持有人。綜合《管理辦法》有關條文的規定,所為持有人即通過認購證券投資基金單位而持有基金單位證明書,并享有基金資產所有權,收益分配權及其他相關權利,承擔相應義務的不特定的投資者。與單位信托不同的是,證券投資基金的持有人享有基金資產所有權及收益分配權,而不是信托法意義上的實益擁有權。
(2)托管人與管理人。所謂托管人是接受委托,履行《管理辦法》及基金契約和托管協議規定的職責,保管經批準設立的證券投資基金資產,執行管理人投資指令,監督管理人投資運作的銀行。所謂管理人是經證監會批準,接受委托作為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管理和運用證券投資基金資產的管理公司。由于《基金契約摘要》沒有明確托管人及管理人根據誰的授權而托管或管理證券投資基金資產,而《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經批準設立的證券投資基金應委托托管人及管理人,所以,從字面含義看是“證券投資基金”來委托。但根據中國內地一般的法學理論,證券投資基金第一不可能是自然人,第二由于證券投資基金資產歸其持有人所有,證券投資基金本身沒有自己的財產,也沒有自己的組織機構和場所,所以它也不能成為法人,第三因為證券投資基金持有人對基金的虧損或終止只承擔有限責任,與合伙人在這一情況下需承擔無限責任相違背,所以它又不可能是合伙。因此,證券投資基金本身不具有民事主體資格,不能委托。在這里,盡管《管理辦法》與《守則》規定不同,但因為證券投資基金持有人是證券投資基金資產所有人,所以,有關委托應是由持有人在承認接受基金契約時授權予托管人與管理人的。
從托管人與管理人的關系看,在證券投資基金中并不是單由托管人為監督管理人,并由托管人單獨代表證券投資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根據《托管協議摘要》托管人與管理人均有權力監督對方,而《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二款和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也規定,為了證券投資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只要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認為需要更換管理人,或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認為需要更換托管人,那么管理人或托管人則應退任,所以二者之間的關系是制約平衡的關系。但《守則》規定受托人有權代表基金單位持有人監督管理人,這一監督權是單向的。
(3)發起人,顧名思義即為發起設立證券投資基金的人。《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證券投資基金主要發起人須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在中國內地實踐中與香港不同的是,在中國內地,發起人常常組建獨立于發起人的管理公司。因此,發起人的權利義務及法律地位具有獨特性,這一點反映到立法上,即是對發起人單獨的法律規定。
三、證券投資基金的法律性質
根據上述證券投資基金與單位信托的比較,我們不難得出以下結論:
第一,證券投資基金的法律實質不是信托而是委托。首先,證券投資基金的定義并沒有說明基金是信托關系。其次,從中國內地現有法律規范看,中國內地除人民銀行對信托金融機構有關于信托的規定外,并無其他信托法律規范,所以除非在信托金融機構作為委托人一種情況下,方可產生信托法律關系,其他情況均無產生信托關系的法律依據。《管理辦法》規定托管人須是商業銀行,根據《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三條“商業銀行不得從事信托投資業務”的明文規定,排除了證券投資基金的托管人是信托法律關系上受托人的可能。其三,信托及委托最大的區別,是信托財產必須轉到受托人名下,以受托人名義管理,而委托財產不需轉到受托人名下來。根據《管理辦法》的規定,證券投資基金的持有人享有證券投資基金資產所有權。因中國內地沒有信托法,以及證券投資基金的托管人不可能是信托法律關系上的受托人,所以證券投資基金持有人享有的基金資產所有權,也不會產生信托法律關系上的法律擁有和實益擁有的分離,在理論上,證券投資基金因而也不會由托管人以其名義管理。其四,從證券投資基金托管人與管理人相互監督的關系上看,托管人并不是單獨代表持有人利益而監督管理人的受托人。因此,在證券投資基金設立過程中,資金所有人是根據法律及基金契約規定,將其對資金的占有權授予托管人,將其對資金的經營管理權授予管理人,并在他們之間形成了委托的法律關系。這一點體現在《管理辦法》中,就是《管理辦法》關于托管人及管理人需“接受委托”的規定。
第二,證券投資基金是具有法定獨立性的契約式組織。首先,證券投資基金持有人通過用自己所有的資金購買基金單位而接受并承認其與托管人及管理人之間的委托關系,以使其把對自有資金的占有權委托給托管人,并把對資金的經營管理權委托給管理人。由于證券投資基金具有集合性,托管人及管理人不能就每份證券投資基金單位單獨保管或經營,因此《管理辦法》通過明文法律規定使其具有獨立性。其次,基金契約與一般的委托契約不同,它不但約定了委托法律關系中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還約定了與公司章程相似的諸如基金設立目的、依據、原則;基金的成立;基金的目標、范圍、限制;持有人大會;及清算和終止等條款。這樣,由于證券投資基金持有人在購買證券投資基金單位時接受并承認受基金契約約束,就使證券投資基金的獨立性在契約上固定下來,并使證券投資基金持有人通過組成基金而成為一個集合體。
第三,證券投資基金具有較強的法律規范性。除《管理辦法》本身比《守則》有較強的法律規范性外,由于證券投資基金的法律本質是委托,并具有獨立性而與一般僅由合同約束的委托不同,《管理辦法》對其作了許多明示的法律規定。首先它體現在《管理辦法》對托管人及管理人主要職責,以有持有人主要權利與義務明文規定上;其次,這也體現在除頒布《管理辦法》外,還頒布《基金契約摘要》及《托管協議摘要》作為當事人制定基金契約的指導。
第四,證券投資基金具有鮮明的中國內地特色和創造性。首先它是證券投資基金在中國內地實踐的結果,例如《管理辦法》對發起人的規定,以及對托管人及管理人相互監督制約關系的規定;其次,從《管理辦法》立法整體來看,它參考了香港單位信托的有關法律規范,例如某些技術法律詞匯的采用,但《管理辦法》根據中國內地大陸法系的一貫特點,并沒有采用信托的法律概念,而是在委托關系基礎上,以法定方式確認證券投資基金具有獨立性。
總之,根據《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是具有法定獨立性的契約型組織。它的基本法律性質是委托,即資金所有人(基金持有人)通過購買證券投資基金單位,而把其對資金的保管權委托給托管人行使,把其對資金的經營管理權委托給管理人行使,并且保留自己對資金的所有權及根據持有的基金單位獲得收益的法律行為。
「參考文獻
〔1〕d.j.hayton:“thelawoftrust”,sweetmaxwell,1993.
基金上市前后中國股票市場收益率波動的變動情況進行分析,運用Granger因果檢驗和VAR模型
對證券投資基金投資行為與中國股票市場收益率波動之間的相關性進行研究,結果表明:中國證
券投資基金采取與股票市場波動同方向的投資行為,一定程度上加大了股票市場的波動性。
關鍵詞:中國股票市場證券投資基金投資行為EGARCH模型
一、引言
股票市場的穩定性不僅與投資者的收益緊密相關,而且是一國金融體系健康運行的基礎。
股票市場的穩定性一方面與宏觀經濟變量緊密相連,另一方面與微觀主體的投資行為息息相關。
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行為與股票市場之間互相影響,市場狀況直接決定了證券投資基金投資行
為;反過來,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行為也會對市場產生影響,而其中最突出、最顯著的影響,
就是對股票市場穩定性的影響。股票市場的穩定性是指,相對于價格的異常波動而言,股票市
場的價格處于理性且與宏觀經濟運行相適應的波動狀態。
近二十年來,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速度十分迅猛,對世界金融體系乃至全球經濟都產生了
全面而深遠的影響。各國的證券監督管理層都試圖通過證券投資基金來抑制市場的過度投機,
防范、化解市場風險,引導長期、理性的投資價值觀,加強證券市場的穩定性。然而,在實際
運作中,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決策失誤,不僅可能給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帶來重大損失,而且可
能引致其他社會、經濟問題,帶來宏觀經濟的系統風險。在美國“新經濟”、“網絡股”帶來的
納斯達克(NASDAQ)指數的飆升與狂跌中,在墨西哥金融危機、亞洲金融危機和俄羅斯金融
危機期間,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行為都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對一國金融體系產生了強烈的
沖擊。
2006年以來,中國股票指數的強力攀升,成就了中國基金業的規模躍進。以證券投資基金
為代表的機構投資者正成為股票市場的中堅力量,對股票市場的影響力也越來越大。此時,考
察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行為到底是促進了市場穩定,還是加大了市場波動,顯然有著重要的理
論價值和實際意義。近年來,行為金融學獲得蓬勃發展,其從金融市場的微觀結構入手對證券投資基金及其他
機構投資者的行為展開了研究。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行為是指,投資者為獲得預期收益,在投
資動機的推動下,利用有效的手段在適宜的環境下收集、分析、研究與證券有關的各種信息,
確定投資目標并付諸實踐的投資決策活動。
目前,行為金融理論針對證券投資基金投資行為的研究工作主要從兩方面展開。一是所謂
的羊群行為(HerdBehavior),指市場參與者在投資過程中存在對他人的模仿與跟從行為,表現
為投資者股票買賣以及交易時機的趨同性。①二是慣性反轉投資行為(Momentumand
ContrarianTradingStrategy),投資者以股票過去的表現作為買賣判斷的主要基礎。其中,慣性
投資行為是買入近來的強勢股,賣出近來的弱勢股;而反轉投資行為是賣出近來的強勢股,買
入近來的弱勢股。②主流觀點認為,這兩種投資行為概括了證券投資基金的主要行為特征。國外
學者的研究始于20世紀80年代,已經取得了大量豐富的成果,如:弗蘭德(Friend)、布魯姆
(Blume)和克羅克特(Crockett)于1970年最早發現證券投資基金會模仿前期較為成功的同行
的投資選擇,并稱之為“跟隨領導者行為”,這是羊群行為的典型特征。③萊克尼肖克
(Lakonishok)、施萊費爾(Shleifer)和維什尼(Vishny)以美國1985—1989年間769支基金的
季度數據為樣本進行研究,發現羊群行為顯著。④沃默斯(Wermers)、諾夫辛格(Nofsinger)
和西亞斯(Sias)等采用不同的研究方法,均發現了羊群行為。⑤而德邦特(DeBondt)和泰勒
(Thaler)于1985年以美國股市為研究對象,首次發現了長期(3—5年)的反轉現象,⑥杰格迪
升(Jegadeesh)和蒂特曼(Titman)又于1993年發現美國股市中期的(3—12月)慣性現象。⑦
隨后,國外的相關研究不斷跨越時間和空間,越來越多的學者對證券投資基金的慣性反轉投資
行為展開研究。其中,最具代表性的研究有格林布拉特(Grinblatt)、蒂特曼和沃默斯等的研究,
他們均發現證券投資基金不同程度地采用慣性反轉投資行為。⑧國內學者對此也進行了研究。
如:施東暉、吳福龍、曾勇和唐小我等的研究結果表明,中國證券投資基金存在較嚴重的羊群行為。①方軍雄、徐捷、肖峻、謝赤和禹湘等都通過實證研究發現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普遍采取慣
性投資行為。②
既然國內外大量研究表明,證券投資基金存在顯著的羊群與慣性反轉投資行為,那么具有
這些行為特征的證券投資基金究竟是起到了抑制股價劇烈波動、穩定證券市場的作用,還是恰
恰相反?國內外學者對此爭議頗大,席勒(Shiller)、費希爾(Fischer)、弗里德曼
(Friedman)、沙爾夫斯泰因(Scharfstein)和施泰因(Stein)等學者認為證券投資基金的羊群
行為以及慣性反轉投資行為對金融市場具有非穩定作用,它們會導致價格泡沫的產生,增加價
格波動與市場風險。③而德邦特、泰勒、萊克尼肖克、施萊費爾、維什尼、愛德華茲
(Edwards)和張新(Zhang)等學者則認為證券投資基金作為機構投資者擁有大量的專業人才以
及廣泛的信息收集渠道,能全面深入地分析宏觀經濟形勢、國家的方針政策、上市公司的生產
經營狀況,能運用先進的投資技術與策略,因而相對于中小投資者,更能夠準確評估股票的基
準價值,是穩定股市的中堅力量。④也有學者認為,不同機構投資者掌握的資源不同,獲取的信
息不同,即使對同一信息,不同機構投資者的反應也不一樣。對某一特定股票,總有一些機構
投資者在買入,而另一些機構投資者在賣出,機構投資者之間的交易所產生的影響可相互對沖,
故對股價影響不大。
目前,國內學者對證券投資基金投資行為的研究,主要側重于從微觀角度,對個體與機構
投資者的羊群行為或慣性反轉行為進行實證檢驗。由于數據樣本的時間長度有限,以及個體、
機構投資者交易數據很難獲取,造成研究結論差異較大。而對機構投資者行為與股市穩定性的
研究更多地集中在理論層面,缺乏規范的實證研究,且鮮有作者從宏觀角度,結合行為金融理
論,從投資行為的角度,來分析證券投資基金投資行為與股市穩定性之間的關系。
投資行為是個抽象的概念,基金經理的動機、需要、情緒、偏好、預期、對信息的認知與
加工能力以及對風險的知覺與態度等,都將決定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決策與行為。因此,把抽
象的投資行為定量化,是首先需要解決的問題。分析基金經理投資行為的重要方法之一就是分
析其持股特征,基金投資組合中股票的構成與變動是基金經理認知結果與決策過程的綜合反映,
基金經理的信息處理過程及行為結果均反映在基金經理的持股結構與持股比例的變動中。基于
此,為了增強實證結果的說服力并避免理論研究上的爭議,本文不擬分析證券投資基金的羊群
行為及單支證券投資基金的慣性反轉投資行為,而是選擇證券投資基金整體持股比例變量作為
衡量指標,分析證券投資基金總體投資行為對股市穩定性的影響。文章的基本研究思路是首先用修正的EGARCH模型刻畫中國股市的波動性特征,通過比較
證券投資基金上市前后股票市場收益率變動的情況,研究引入證券投資基金后對市場收益率波
動的影響。然后構建證券投資基金投資行為的衡量指標,并將EGARCH模型刻畫的波動率序列
剔除宏觀經濟變量的影響,進一步通過協整檢驗和VAR模型的方法來確定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
行為對市場收益率波動的影響。
二、研究樣本選擇與變量定義
本文實證研究所涉及的變量主要有上證綜合指數收益率、相關宏觀經濟變量、證券投資基
金投資行為的衡量指標。
1.1996年12月16日中國股市引入了10%的日收益率漲跌停板制度,旨在壓制過度投
機。①因此,本文采用引入漲跌停板制度之后,從1996年12月16日至2007年9月30日共
2605個交易日樣本數據。
2.理論研究通常采用綜合性指數的收益來替代市場平均收益。鑒于目前中國還沒有統一的
市場基準,本文選擇上證綜合指數收益率作為市場組合收益率。一是因為其作為國內外普遍采
用的衡量中國證券市場表現的權威統計指標,是一個包括上證180指數、上證50指數、上證綜
合指數、A股指數、B股指數、分類指數、債券指數、基金指數等的指數系列;二是因為上證綜
合指數與深證成分指數具有較大的相關性,因此僅選擇上證綜合指數。收益率采用對數收益率
形式:
Rt=lnPt-lnPt-1(1)
其中,Rt為t期期末上證綜合指數的收益率,Pt-1為t-1期期末上證綜合指數的收盤價格,
Pt為t期期末上證綜合指數的收盤價格。
3.1998年3月,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國內第一支規范的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開元成功發行上市。該基金上市的第一個交易日為1998年4月7日,本文研究該時間點前
后股票市場波動率的特征。
4.證券投資基金的資產配置變化反映了其投資的變動情況,體現了證券投資基金對前期市
場波動的反應和對后期市場波動趨勢的判斷。本文用證券投資基金整體持股占A股流通市值之
比來衡量證券投資基金投資行為的變化,計算公式為:
HOLDt=Σ
N
n=1
FUNDnt/Σ
M
i=1
STOCKit(2)
其中,HOLDt為t時期的基金持股比例,FUNDnt為t時期基金n所持有股票的流通市值,
N為t時期基金的數目;STOCKit為t時期股票i的流通市值,M為t時期股票的數目。
基金持股比例變動TRADEt從整體上反映基金的投資行為,計算方式為t時期的基金持股
比例減去t-1期的基金持股比例,如式(3)所示:
TRADEt=HOLDt-HOLDt-1(3)
TRADEt值的增大表明證券投資基金在t時期整體增持股票,減小表明證券投資基金在t時
期整體減持股票。根據中國證監會1999年3月10日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實施準
則第五號〈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指引〉》的規定,基金管理人應該在每個季度的公告截止日后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整的投資組合公告。根據公告可統計出每個季度證券投資基金持有股票市
值占A股流通市值之比。
本文的研究樣本數據取自中國股票市場數據庫(ChinaStockMarket&Accounting
ResearchDatabase),該數據庫由香港理工大學中國會計與金融研究中心和深圳國泰安信息技術
有限公司合作開發。本文宏觀經濟變量數據來源于國家統計局公布的季度數據。
三、研究方案設計
考察證券投資基金投資行為對股票市場穩定性的影響,最直接的方法就是比較證券投資基
金出現前后股票市場的收益率是否出現顯著的差異。根據已有文獻的做法,本文主要采用兩種
方法來研究證券投資基金對股票市場穩定性的影響。
第一種是通過參數檢驗的方法,構建EGARCH模型,通過比較證券投資基金上市前后股票
市場收益率變動的情況,研究證券投資基金引入市場后對市場收益率波動的影響。
第二種是采用時間序列模型,通過協整檢驗和VAR模型的方法進一步研究證券投資基金投
資行為對市場收益率波動的影響。本文將影響股票市場波動率變化的原因分為兩類:基本波動
性(FundamentalVolatility)與臨時波動性(TransitoryVolatility)。基本波動性源于股票基本
面因素的變化,如:國內生產總值、貨幣供應量、通貨膨脹率、利率等;而臨時波動性則主要
是由投資者的非理性投資行為,如慣性反轉投資行為及羊群行為所引發。
(一)基于EGARCH模型的證券投資基金上市前后收益率變動研究
針對金融時間序列波動的集聚性和收益率分布的非正態性,恩格爾(Engle)在研究英國的
通貨膨脹率時提出了自回歸條件異方差模型(Auto2regressiveConditionalHeteroskedasticity,
ARCH)。①之后,波勒斯列夫(Bollerslev)在ARCH模型的基礎上,提出了廣義的自回歸條
件異方差模型(GeneralizedAuto2regressiveConditionalHeteroskedasticity,GARCH),該模型
能更恰當地描述和預測金融市場變化的行為特征,同時捕捉到金融時間收益率序列的波動聚集
趨勢。②1991年,納爾遜(Nelson)提出了指數廣義自回歸條件異方差模型(Exponential
GeneralizedAuto2regressiveConditionalHeteroskedasticity,EGARCH)。③相對于GARCH模
型來說,EGARCH模型具有兩個突出的優點:第一,不需要限制參數來保證條件方差方程隱含
的條件波動總為正;第二,允許利空、利好消息的影響具有不對稱性。表1給出了上證綜合指
數收益率樣本的基本統計特征。統計結果表明,上證綜合指數收益率具有尖峰厚尾的非線性特征,偏度為-0139,左偏峰
度為9105,遠高于標準正態分布偏度值為0、峰度值為3的水平。Jarque2Bera檢驗也拒絕了正
態分布的假定。因此可使用GARCH類模型來描述金融數據的特征。
本文通過增加虛擬變量的方法,考察證券投資基金上市前后市場收益率波動的變化。所構
建的EGARCH模型,具體表示如式(4)。①EGARCH模型由均值方程和方差方程構成。在均
值方程中,本文實證沒有通過自相關函數和偏自相關函數來確定AR(Autoregression)項和
MA(MovingAverage)項的滯后階數。省略定階過程并不表示所研究的收益率時間序列不存在
前后相關關系,而是因為在均值方程中本文關注的是證券投資基金上市前后對收益率均值水平
的變化,通過設計虛擬變量來直觀地反映出不同變量之間的關系。其中,DUMt為虛擬變量,證券投資基金上市前取0,上市后取1。系數γ0代表收益率的均
值,γ1表示證券投資基金上市前后對收益率均值水平的影響,γ2描述了收益率中的風險溢價。
γ3為杠桿效應系數,γ3>0,意味著利好消息對股價波動性的影響比利空消息大;γ3<0,意味
著利空消息對股價波動性的影響比利好消息大。γ4為虛擬變量的系數,γ4>0,意味著證券投資
基金上市后加大了股票市場的收益率波動;γ4<0,意味著證券投資基金上市后減小了股票市場
的收益率波動。
由于增加了虛擬變量,不能直接通過EGARCH模型的回歸得到結果,本文通過極大似然估
計法得到各個參數的估計結果。
(二)證券投資基金投資行為與股票市場波動率的協整研究
宏觀經濟因素從不同方向直接或間接地影響股票價格,對股票市場的波動性具有相當大的
影響。為加強研究的針對性,我們將EGARCH模型所估計的上證綜合指數收益率波動與宏觀經
濟變量的影響相結合,來考察證券投資基金投資行為與收益率波動之間的關系。綜合考察國內
外文獻后,考慮到所選取變量的代表性、影響力及數據的可得性,最終確定如下變量:
1.國內生產總值。國內生產總值是決定股票價格長期走勢的最重要因素,持續、穩定增長
的國內生產總值表明國民經濟運行狀態良好,投資者對當前和未來的實體經濟預期良好,企業
對未來經濟發展充滿信心,投資需求強烈,因此,股票市場內交易頻繁,呈現繁榮景象。在其
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投資需求曲線向右上方移動,最終推動股票價格上揚。反之,國內生產
總值的降低表明經濟不景氣,這時,往往出現市場資金匱乏,融資速度減慢,企業與投資者的
投資需求降低,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投資需求曲線向左下方移動,容易造成股票市場價
格的下跌。經取自然對數后的國內生產總值用變量GDP表示。
2.通貨膨脹率。這一因素對股票市場的影響比較復雜。它既有刺激股票市場價格的作用,
又有抑制股票市場價格的作用。如果是因為貨幣供給量增加所導致的通貨膨脹,可以促進生產提高投資者對股票的需求,促進股票市場的繁榮,導致股票價格上漲。但當通貨膨脹發展到一
定階段后,政府往往會抑制其發展,而采取緊縮的財政或貨幣政策,以促進利率上升,從而導
致股票價格下跌。本文采用城鎮居民消費物價指數,用變量CPI表示。
3.貨幣供給量。按照弗里德曼的觀點,貨幣供給量對股票市場的影響可通過三種效應實
現:第一,預期效應。當中央銀行實行擴張或緊縮性貨幣政策時,將影響投資者對未來貨幣市
場的預期,改變股票市場的資金供給,影響股票市場的價格和規模;第二,投資組合效應。當
中央銀行實行擴張性的貨幣政策時,投資者持有的貨幣量增加,但單位貨幣的邊際效用(投資
收益)遞減,在其他條件不變時,所持有的貨幣超出日常交易需要的部分,將進入股票市場尋
求收益,導致股票價格的上漲,反之亦然;第三,股票內在價值增長效應。當貨幣供給量增加
時,利率下降,投資增加,通過乘數效應,股票投資收益提高,進而刺激股票價格的上漲。可
見,一般而言,貨幣供給量增加,會導致股票市場價格的上漲。①本文采用廣義貨幣供應量,用
變量M2表示。
4.利率。是影響股票市場走勢最為敏感的因素之一。理論上,股票價格等于未來各項每股
預期股息和某年出售其價值的現值之和,利率下降將導致上述現值上升,從而股票價格上升,
反之亦然。從中國人民銀行的多次降息和股票價格變動的關系來看,中國股票市場的價格變動
與利率存在著高度的負相關性。本文采用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用變量INT表示。
5.除以上宏觀經濟變量之外,實體經濟中還存在其他影響股票收益率波動的宏、微觀因
素,用變量Vt表示,也可將其視為消除以上宏觀經濟變量影響之后的股票收益率波動。
由于宏觀經濟變量的宣告時間不同,而股票收益率波動為日數據,為保持時間序列在時間
點上的匹配性,以下方程中的時間序列變量均采用季度數據。為減輕中國證券市場因結構性變革給股票收益率帶來的異常波動,分別剔除2001年6月14
日、2002年6月24日、2005年5月9日前后三個交易日的數據。原因在于:2001年6月14日,
國有股減持辦法出臺,國有股減持的消息一經公布,上證指數暴跌。2002年6月24日停止國有
股減持,股票市場又發生非理性上漲。2005年,股權分置改革引起了證券市場股票價格的巨大
變動。中國證券監督委員會于2005年4月29日了《關于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試點有關問
題的通知》。2005年5月9日,股權分置改革正式拉開序幕。
根據模型(5)的結果,得到經調整的收益率波動Vt,再對Vt和t時期證券投資基金的季
度持股比例變動TRADEt進行協整檢驗。因協整檢驗只證明了變量序列間存在的長期均衡關系,
為了提高準確性,采用Granger因果檢驗(GrangerCausalityTest)和VAR模型(Vector
Auto2regressiveModel)進一步驗證模型的結果。
如果證券投資基金確實起到減少股價波動,穩定市場的作用,那么當價格偏離其基準價值
時,證券投資基金將進行相反方向的操作。具體地說,當價格高于其基準價值且繼續上漲時,
證券投資基金的季度持股比例應減少,而當價格低于其基準價值且繼續下跌時,證券投資基金的季度持股比例應增加,即Vt的變化方向與TRADEt的變化方向應相反。如果Vt的變化方向
與TRADEt的變化方向一致,則說明證券投資基金加大了股票市場的波動性,如果Vt的變化方
向與TRADEt的變化方向相反,則說明證券投資基金增加了股票市場的穩定性。
四、實證結果與分析γ1系數表明了證券投資基金上市后對股票的收益率均值的影響。不同時期的γ1均為負值,
說明證券投資基金上市不會引起股票收益率的上升,反而會引起股票收益率的下降。
γ3均不為零,表明中國股票市場存在著顯著的EGARCH效應,即顯著的杠桿效應。1998
年4月7日之前的γ3為01810561,說明利好消息比同樣大小的利空消息對市場波動性的影響更
大。而在1998年4月7日之后,以及整個樣本考察期間,γ3分別為-01869314和-01971723,
均小于零,說明利空消息比同樣大小的利好消息對市場波動性的影響更大。由此可以看出,中
國投資者的投資理念還不成熟,其投資行為極易受到各種消息的影響。
γ4為本文研究重點關注的參數,反映證券投資基金在其上市前后,股票市場收益率波動變
化的特征。統計結果為0118519,在5%的置信水平下顯著。這表明證券投資基金上市加大了股
票市場收益率的波動。既然研究結果表明證券投資基金進入市場后加大了股票市場收益率的波動,接下來,進一
步研究是否由于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行為引起市場的不穩定性。先對模型(5)進行單位根檢
驗,ADF(AugmentedDickey2Fuller)檢驗的結果表明,各時間序列均接受存在單位根的原假
設,對其一階差分序列進行平穩性檢驗后,則拒絕存在單位根的原假設,即各變量的一階差分
序列平穩。由于序列變量為多變量,為避免偽回歸,故采用Johansen法進行協整檢驗。在協整
檢驗之前,模型滯后期的選擇至關重要。一方面,在實際應用中,通常希望滯后期足夠長,從
而完整地反映所構造模型的動態特征;但另一方面,滯后期越長,模型中待估計的參數就越多,
自由度就越少。因此,應在滯后期與自由度之間尋找均衡。本文采用VAR模型,通過AIC準則
(AkaikeInformationCriteria)、SC準則(SchwarzCriteria)、F統計量,確定最優的滯后階數為1。
通過似然比檢驗表明:在1%顯著性水平下該方程最多只有一個協整關系。可見,
EGARCH模型刻畫的波動率與各宏觀經濟變量之間存在長期均衡關系,根據檢驗結果估計出協
整關系式為:
ln(σ2t
)=1713186+013940GDPt-1-016690M2t-1+011020CPIt-1-010701INTt-1+010583ln(σ2t
-1)+Vt+εt
(610317)(1817672)(-711743)(019001)(-3415815)(210018)
(6)
根據模型(6)得到經調整的收益率波動Vt之后,先判斷Vt和TRADEt之間是否存在協整
關系。經一階差分后,Vt和TRADEt均平穩,根據極大似然法,按照AIC和SC準則,得到表
3的結果。比較極大似然比統計量與1%顯著性水平下的臨界值,可以發現在Vt和TRADEt之
間至少存在一個協整關系。協整檢驗證明了變量序列間存在著長期的均衡關系,但Vt和TRADEt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
系,還需進行Granger因果檢驗,結果如表4所示。從檢驗結果看,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行為與
股票市場的波動互為因果關系。可見,股票市場的波動性也會促使參與市場的投資者形成一定
特征的投資決策傾向。究其原因,可能是在目前中國金融市場上,缺乏品種豐富的金融衍生產
品,可供證券投資基金選擇的投資渠道十分狹窄,金融市場的非系統風險較大,導致證券投資
基金的贏利空間更多地存在于股票市場收益率指數走高的情況之下。尤其在市場波動較大時,
證券投資基金經理面臨巨大風險和不確定性時,為了保證基金投資者的高贏利,獲取市場認同,
在業績上不輸給同行,往往傾向于謀求短期贏利,并與其他基金經理的投資行為保持一致,因
為這樣至少可以保持平均業績而不至于損害自己的聲譽。其結果不僅加劇了股票市場的波動性,
而且還導致證券投資基金選股和投資行為趨同。要判斷TRADEt和Vt之間是正向還是反向關系,具體由兩者間相關系數的符號及數值大小
決定,本文采用VAR模型作進一步分析。VAR模型假定所有變量是內生的,不需要考慮何為
因、何為果,其原理與Granger因果關系檢驗類似,首先根據AIC和SC準則,確定變量的滯后
系數均為1,得到如下一組方程:
Vt=010773Vt-1+01612TRADEt-1+21889(7)
TRADEt=-010479TRADEt-1+01293Vt-1-01056(8)
式(7)和式(8)的ŠR2均接近01995,說明模型的擬和優度高。通過觀察解釋變量的估計
系數和符號,可判斷式(7)中,波動率的滯后項系數為010773,說明股票市場的波動率受到前
期波動的影響。式(7)中TRADEt的滯后項系數為01612,式(8)中Vt的滯后項系數為
01293。這不僅進一步驗證了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行為與股票市場的波動率互為因果關系,而且
表明證券投資基金持股比例的變化基本與股票市場的波動率同方向變動。即當股票市場波動率
增大時,證券投資基金持有股票的比例上升;而當股票市場波動率減小時,證券投資基金持有
股票的比例下降。這說明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行為會加大股票市場收益率的波動。
造成該現象的原因很多,本文僅從投資行為的角度推斷。在股票市場上,個人投資者和證
券投資基金等機構投資者所獲得的信息不對稱,在信息不對稱市場上,知情投資者可以通過投
資行為不斷向證券市場傳遞私人信息,其他投資者也會觀察到交易中的異常行為,并學習和推
測其可能包含的信息內容。證券交易是一個信息不斷到達市場并融入股票價格的價格發現過程。
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作為微觀活動主體,與其他投資者一樣,也是在既定的環境約束下選
擇收益的最大化,但與個體投資者的投資行為具有顯著差異的是,基金經理作為機構投資者可
以利用自己的影響干預其他相關利益主體,并對既定的制度與市場環境施加影響,使之朝有利
于自己的方向發展。如果基金經理受到股票歷史收益率或自身保守性心理的影響,購買一支過
去表現良好的股票,并從這支股票的交易中獲得利益,很可能會利用自己在資本市場上的影響
力,向外界有利于該股票交易的信息,進一步選擇恰當時機賺取股票價差。如果該支股票
的價格繼續上升,購買這支股票的基金經理就會獲得高額的收益、優良的業績。這些業績優良
的基金經理會吸引公眾及同行的注意力,有關這些基金經理的成功經驗會在業內得到廣泛傳播,
形成一種潮流,并引發其他投資者對該支股票的市場預期產生變化,導致未來價格預期上升,
最終造成投資需求增加,產生新一輪的價格上升,從而吸引更多的基金經理采取同樣的慣性投
資行為。
與此同時,中小投資者也會通過不同途徑逐漸觀測到基金經理的投資行為,由于缺乏專業
知識,處于信息劣勢,在面臨高度不確定性時,他們往往傾向于把專業投資者的認知與判斷作
為自己投資決策的依據,進而采取跟風行為。股票價格上升后,中小投資者會認為價格中包含
自己仍未獲得的信息,于是對股票未來收益的預期提高,產生樂觀的情緒,并認為整體經濟、
某行業或某公司的業績能夠在較長時期保持快速的增長,資產價格也將不斷上升。因此,增加
對股票的購買。當基金經理預期到中小投資者的這種行為傾向時,則會進一步加強其慣性投資
行為。
如果采取這種慣性投資行為的過程未被中斷,將會產生多輪的跟風行為,即羊群行為,進
一步提高未來價格上升的預期。雖然市場上存在著大量理性的投資者,但整個市場的非理性很
快就把這類理性的投資者淹沒,最終使得市場上存在連續的慣性投資行為與羊群行為。在這樣的過程中,由于基金經理在信息處理、信息傳遞以及市場影響力等方面均存在優勢,所以推動
了慣性效應鏈的產生、發展與擴散。但由于市場整體缺乏對未來經濟發展的準確信息及前期經
濟真實面的有利變化,如邊際生產力的提高、經濟結構的調整、經濟的快速增長以及企業年報
的高盈余等。隨著價格的不斷上升,逐漸達到投資者的心理極限時,市場上越來越多的買方轉
為賣方,當這一過程積聚了相當的勢能后,悲觀情緒開始主導整個市場,資產價格急速反轉而
下。一般而言,投資者對市場建立信心的時間要長于信心崩潰的時間,反映在資產價格上表現
為,股票價格上升的時間長于股票價格崩潰的時間,或者說,股票價格上升階段平均單位時間
的漲幅小于股票價格崩潰階段平均單位時間的跌幅。由于市場上的高價格是由未來價格上升的
預期所帶來的,并沒有價值支撐,因此,最終泡沫會破裂,從而導致股票市場的波動性增強。
五、小結
中國證券市場作為新興加轉軌的證券市場,與西方成熟市場相比較,無論是在市場結構、
制度基礎、交易方式、運行機制,還是在市場投資者的投資理念和外部環境等方面,都有顯著
不同。實證研究表明,中國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行為對股票市場收益率波動存在顯著的正向影
響,加劇了股票市場的波動性,但證券投資基金等機構投資者數量的增加不是導致市場非理性
投資的充分條件;同時,EGARCH效應明顯,利空消息與利好消息在不同時期對收益率波動造
成不同的影響。通過協整檢驗考察中國股票市場波動與宏觀經濟因素之間的關系發現,中國股
票市場波動與宏觀經濟變量之間存在長期均衡關系,宏觀經濟變化是引起股票市場波動的一個
直接原因,尤其是貨幣政策變量M2和INT的影響最為顯著。Granger因果檢驗結果表明,證券
投資基金的投資行為與股票市場的收益率波動互為因果關系。這些現象的產生與存在,部分是
關鍵詞:證券投資基金犯罪違法行為
1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概念
證券投資基金犯罪亦應有立法概念與司法概念之分(有學者又把它表述為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實質概念和形式概念,其實意思一樣)。
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立法概念可界定為:證券投資基金是指嚴重危害證券投資基金投資者利益和國家對證券投資基金業的監管理制度,嚴重危害證券投資基金管理秩序的行為。在立法意義上存在的證券投資基金犯罪存在于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各個階段,不以證券投資基金刑事法律是否規定為轉移。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立法概念表示的是那些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規的行為應該犯罪化,其標準首先是社會危害性。
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司法概念則可界定為:證券投資基金犯罪,是指證券投資基金刑事法律規范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的行為,即凡是證券投資基金刑事法律規范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的行為,都是證券投資基金犯罪。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司法概念的唯一標準是刑事違法性,但它并不是完全不考慮行為的社會危害性。
2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構成要件
2.1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客體要件
根據刑法理論的傳統定義,犯罪客體,是指我國刑法所保護的,而為犯罪行為所侵害或者威脅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近年來,學者們開始從全局上思考刑法中犯罪客體問題,主要是將刑法目的貫穿于整個刑法理論,提出了一種新的犯罪客體論,即“法益說”,認為用“法益”來代替傳統定義中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更為妥貼,筆者亦表示贊同。
就證券投資基金犯罪而言,在現實生活中它所侵害的法益客觀上也存在許多種情況,但是構成證券投資基金犯罪行為的客體要件必須是證券投資基金犯罪所侵害的最根本的法益。這種法益通常易受到證券投資基金操作中的違規、違法行為的侵害或威脅,因而刑法特別予以保護,同時也受到證券投資基金方面法律、法規的保護。有學者指出,證券投資基金法雖然有一定的社會本位性,但本質上都是一部“投資者權益保護法”,因而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要客體應是投資者的財產權利,筆者雖對觀點表示贊同,但是考慮到我國的立法體例,證券投資基金犯罪是規定于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之中的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因此可能在立法者看來,證券投資基金的正常管理秩序才是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要客體。
2.2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客觀方面要件
犯罪客觀要件,是刑法規定的,說明行為對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的侵犯性,而為成立犯罪所必須具備的客觀事實特征。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客觀方面,必須是說明此行為的危害性,并為該行為構成證券投資基金犯罪所必須具備的,此外,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客觀方面必須是相關刑事法律所明確規定的,這也是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客觀方面在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構成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的特點是外在性,直觀性和客觀性,不僅直接體現了證券投資基金犯罪行為對期貨管理秩序的嚴重危害性,從而可以決定證券投資基金犯罪客體的存在,而且還是認定證券投資基金犯罪人主觀方面的客觀依據。
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客觀方面要件具體表現為行為人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律法規,在從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經紀或其他相關活動中,破壞證券投資基金的正常管理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2.3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體要件
對于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體,概括來講就是與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的機構及其相關人員,其為一般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就自然人而言,按其在犯罪活動中是否具有特殊身份,可以分為一般個人主體和特殊個人主體兩類。一般個人主體指不具有特殊身份,而實施了嚴重危害證券投資基金管理秩序行為,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這類主體在證券投資基金犯罪領域中并不多,一般指利用證券投資基金這種方式進行貪污、詐騙等犯罪行為的人。證券投資基金犯罪中的個人主體主要是特殊個人主體,即實施了嚴重危害證券投資基金管理秩序,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且具有特殊身份的自然人,在證券投資基金犯罪中主要指的是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托管金融機構中從業人員。
單位犯罪多是經濟犯罪的一大特點,證券投資基金犯罪亦不例外。在證券投資基金的實際操作運行中,由于單位比個人具有更強的經濟實力,在人才儲備、技術占有、信息渠道、公關手段等各方面都占有優勢,其實施證券投資基金犯罪應該說隱蔽性更大,其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往往也比自然人犯罪造成的后果更為嚴重,所以單位犯罪應該是我們在證券投資基金犯罪預防方面所要針對的重點。要強調的是,證券投資基金犯罪中的單位主體必須是合法成立的,其宗旨、目的與法律是相符的,如果是為了實施犯罪而成立,依相關的司法解釋只能認定為自然人犯罪,而談不上單位犯罪主體。具體而言,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單位犯罪主體包括:
(1)商業銀行;
(2)證券交易所;
(3)證券公司;
(4)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
(5)其他金融機構。
2.4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觀方面要件
理論界的一般觀點是,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而且主要表現為直接故意。筆者認為,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觀形態只能是故意,過失不可能構成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理由如下:
(1)在我國刑法體系中,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皆屬于財產型犯罪,也就是有的學者所指的“貪利性犯罪”,這種犯罪類型是不可能存在過失的心理狀態的,因為這類犯罪有其明確的目的,或是為了非法謀取經濟利益,或是為了減少自身的損失。例如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其犯罪行為的實質就是違背受托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財產。
(2)我國刑法明確規定:“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這體現了刑法以處罰故意犯罪為原則,以處罰過失犯罪為特殊的精神,說明刑法分則沒有明文規定罪過形式的犯罪只能由故意構成。考察有關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刑法條文,可以發現并未規定過失可以構成相關證券投資基金犯罪,所以筆者認為,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觀形態只能是故意,而不存在過失。
參考文獻:
[1]高銘暄,馬克昌.刑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