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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管理論文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3-03-16 15:55:31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防火管理論文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防火管理論文

第1篇

本文作者:陳卓工作單位:中鐵第一勘察設計院集團有限公司

太原鐵路樞紐總圖規劃最終格局將形成環形鐵路樞紐,按照總圖規劃近遠期石太線太原北—榆次定位為客運通道,只開行旅客列車、少量集裝箱列車、編組站間的小運轉列車和快運貨物列車。因此,該區段的太原北、太原東、太原、北營和鳴李5個車站近遠期均不在貨運主通道上,不符合貨運中心的選址要求。太原鐵路樞紐范圍內各條線路的貨物列車近期均通過在建的西南環線進行交流,遠期通過西南環線和規劃的東環線進行交流,因此西南環線將成為樞紐內的貨運主通道。沿線既有的皇后園、汾河、三給、太原西、義井5個車站和北堰車場線路等級較低,車站平、縱斷面條件較差,站坪短,并均有大量專用線接軌,而且車站周邊建筑物密集,拆遷量巨大,工程艱巨,沒有設置貨運中心的條件,故不考慮在此選址。新建線路中有晉源、晉祠、北格和西草寨4個車站及北六堡接軌站,晉源站和晉祠站僅辦理客運作業,且晉源站南側還有太原化工廠和太原焦化廠等企業,故不考慮在此選址。而北格、西草寨和北六堡3個車站地形條件良好,地勢平坦,交通便利,有條件選址建設貨運中心。綜上所述,太原鐵路樞紐內可供建設貨運中心的地點有北格、西草寨和北六堡3個選址方案,如圖1所示。

北格站址方案北格站位于太原市北格鎮小北格村北100m處,是在太中銀鐵路與西南環線交匯處設置的車站,太中銀鐵路與西南環線在此疏解。北格站設正線6條,其中太中銀方向正線2條,北格—劉家堡貨物聯絡線正線2條,西南環線正線2條;西南環線到發線2條(有效長880m),太中銀方向到發線2條(有效長1080m);設行車指揮站臺1座(100m×6m×0.3m),中間站臺2座(450m×9.0m×1.25m),以及寬度為6m的旅客地道1處。車站范圍地勢平坦,地形開闊,平均填高6~8m;站內有2處瀝青道路與線路立交,交通便利。但車站受西端咽喉疏解線路和站內立交橋的控制,貨運中心無法與各股道連通,無布置貨運中心的條件,故該選址方案予以舍棄。西草寨站址方案西草寨站所處位置屬于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區劉家堡鄉管轄,位于西草寨村以南約1.5km。西南環線在該站設正線2條,到發線2條(有效長1080m),預留2條太中銀鐵路引入西南環線的疏解線,站房對側設大型養路機械停留線1條(有效長450m),預留基本站臺(450m×8m×1.25m)和側式站臺各1座。西草寨站地勢較為平坦,車站處于填方地段,平均填高7~10m;站內有208國道橫穿,交通很便利。站房同側由于受規劃區的限制,已無設置貨運中心的可能;站房對側地形平坦開闊,建筑物較少,適合布置貨運中心。在車站對側增設3條到發線,東西兩側牽出線各1條,有效長均為1050m。貨運中心自北向南依次布置成件包裝物流區、散堆裝物流區、笨大物流區、集裝箱物流區、快貨物流區和特貨物流區共6個功能區域。西草寨站平面布置如圖2所示。北六堡站址方案北六堡站為太中銀鐵路的中間站(客貨運站),在山西省晉中市榆次區張慶鄉境內,距離市區約5km,位于北六堡村以南,紅馬營村以北。北六堡站地形條件良好,地勢平坦,交通便利。西南環線工程規劃該站為樞紐內的集裝箱辦理站。北六堡站為客貨運站,站房一側預留有大型站房、廣場及與晉中市配套的公用設施,貨運中心只能布置在車站對側。在車站對側增設3條到發線,東西兩側牽出線各1條,有效長均為1050m。貨運中心自南向北依次布置成件包裝物流區、散堆裝物流區、笨大物流區、集裝箱物流區、快貨物流區和特貨物流區共6個功能區域。北六堡站平面布置如圖3所示。

貨運中心選址方案的優缺點分析如下。(1)西草寨站址方案。優點:①地形條件良好,地勢平坦,交通便利;②位于貨運主通道。缺點:①拆遷量大,投資費用高;②遠離物流規劃區,不能很好地服務當地經濟;③距離榆次站較遠。(2)北六堡站址方案。優點:①地形條件良好,地勢平坦,交通便利;②位于貨運主通道;③距離榆次站較近,運輸組織靈活;④能很好地服務當地經濟,與城市規劃匹配;⑤鄰近規劃建設的三晉綜合保稅物流港;⑥拆遷少,投資省。缺點:對城區有一定的污染。北六堡站距離榆次站較近,運輸組織靈活;與太原市高新技術開發區、太原市經濟開發區較近,且毗鄰晉中市主干道迎賓路,能很好地服務當地經濟,符合城市總體規劃要求。該站址方案從城市布局、交通設施、場地條件等方面均具備設置大型貨運中心的條件,是較理想的位置。因此,推薦在北六堡站建設太原鐵路樞紐貨運中心。

太原鐵路樞紐貨運中心位置的選擇必須符合城市規劃要求;鄰近城市已有或規劃的物流園區和工業園區,在此建設大型貨運中心能有效帶動當地物流業的快速發展;貨運中心周邊地形應平坦、開闊;位于鐵路樞紐的貨運主通道,鄰近樞紐主要技術作業站,可以充分利用車站的技術設備,方便貨運作業;公路交通網絡完善,便于貨物集散。同時,鐵路貨運中心站址的選擇應充分考慮城市的拆遷條件及對周邊社會環境和自然環境的影響。

第2篇

關鍵詞:食品,監督機制,監管

 

0.引言

病從口入。食品安全與否,關系到每個人的健康。但近幾年來,從食用油到炸雞翅,從速溶茶到兒童奶粉,被查出的、被披露的有毒、有害及假冒偽劣食品,幾乎涉及所有食品種類,真是令人“舉箸四顧,無不驚心”。面對新形勢下的食品安全問題,鄆城縣技術質量監督局作為政府的食品安全綜合管理部門,創新思路,積極探索,真正建立起統一、協調、高效的食品安全綜合監督機制,用機制為全縣人民群眾飲食安全,構筑一道堅不可摧的“防火墻”。

1.食品市場的基本狀況

我縣人口為110多萬人。全縣現有食品生產加工企業200多戶;食品經營企業1800多戶;餐飲企業約2000余戶;有較大的注冊養殖企業7戶;有生豬屠宰企業18戶,其中有一戶大型肉鴨屠宰加工企業,日屠宰能力6000頭; 日屠宰牛羊10余頭;有家禽屠宰企業1戶,日屠宰10000多只。這些食品生產、加工及經營企業為滿足全縣人民飲食需要發揮了突出作用,為推動地方經濟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是地方經濟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是,從幾年來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實踐上看,我縣食品市場形勢仍然不容樂觀,急需引起各級政府部門和社會各界人士的高度重視。

2.調研中發現的問題

2.1在某些基層食品監管工作者的頭腦中,尚存在著“只要沒有食品重大安全事故發生,監管工作就是做到了位”的思想認識。這種認識導致個別食品監管部門出現自主創新意識不強,工作拖拉滯后,檢查留于形式的現象。

2.2由于體制的原因,食品安全的執法主體歸屬于多個部門,監督力量分散,一方面部門之間職能交叉,重復檢查,企業不堪重負,另一方面又存在著監管“盲區”。整合監管資源,夯筑監管合力,迫在眉睫。

2.3一些在城區被打的無處藏身、經營“三無”食品的商販,把目標轉移到了農村,跑到了執法相對薄弱的偏遠地區“打游擊戰”,農民群眾飲食安全面臨嚴重威脅。

2.4由于投入太少,食品安全檢測儀器和技術缺乏,農藥殘留檢測工作難以開展。

2.5全縣餐飲業中低檔飯店居多,基礎設施簡陋,衛生環境較差,社會群眾飲食安全存在很大隱患。而在一些群眾的心理,還存在著“不干不凈,吃了沒病”的陳舊觀念,自我防范和保護意識很差。

2.6食品加工企業約200余家,多數都在10人以下,設備簡陋,加工能力低、產品質量差。

3.調研得到的啟示

3.1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綜合監督機制,統一認識是前提

在日常監管工作中,食品安全沒有發生重大事故并不等于沒有問題,只是沒有造成后果而已,不注重監督的過程,只注重結果是不行的,必須要達到過程與結果的一致性。所以,各級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牽頭部門,必須時刻保持清醒認識,克服懶惰思想和厭戰情緒,與國家和地方各級政府的要求相一致,緊緊依靠政府,充分發揮出政府“抓手”作用。要放下架子,貼心感化,科學引領,通過組織召開食品監管理論研討會、市場形勢分析會、對照找差距座談會、征求意見反饋溝通會等形式,不斷澄清模糊認識,達到理念共識,真正把食品具體監管部門領導和執法人員的認識統一到“食品安全無小事”的政治高度上來,為食品安全綜合監督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思想保障。

3.2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綜合監督機制,協調配合是基礎

食品安全問題鏈條長、牽涉面廣,涉及多個具體的行業和監管部門,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牽頭部門,必須在組織協調、密切配合上找出路、想辦法,想方設法整合分散的食品監管資源,把責權統一起來。可以通過踐行“三投三動”方略,最大限度地調動各方面力量。

3.2.1以熱情友情投入感動。主動走過去,熱情請進來,經常保持與工商、公安、技術監督、衛生、農業、商務等部門的聯系,努力增進人文感情,建立彼此深厚的工作友情,成為真誠互信的友好單位。。

3.2.2是以人力物力投入打動。在節假日期間開展大規模食品市場檢查時,主動出人出車、帶頭組織,并適當承擔部分活動經費,激發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同志的工作熱情,為加大假劣食品市場專項整治力度起到促動作用。

3.2.3是以聲勢氣勢投入帶動。通過新聞媒體大張旗鼓的宣傳食品具體執法部門的工作形象,在社會上營造良好的口碑。。力求使食品安全各相關部門集中行動迅速快捷,分散行動主動自覺,形成“互聯、互補、互促、互動”的新型工作機制。

3.3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綜合監督機制,以法定的形式明確工作責任是關鍵

目前,食品安全監管以分段負責為主,以行業監管為輔。這種監管方式,必須明確責任,明確目標,以法定的形式明確失職的懲戒條款。

3.3.1各層次雖然都自行制定了失職責任追究制,但力度太弱。在食品安全法中應明確規定監督管理失誤,應受到嚴厲懲處。

3.3.2各級監管部門都有明確的責任劃分,但對其實現的目標規定的模糊,應以法定的形式加以明確。3.3.3根據不同時期情況,要及時調整監管工作重點。比如夏季來臨,餐飲業即可列為監管重點;“禽流感”流行時,禽蛋產品即為重點。

3.3.4綜合監督的權威性,應以法定的形式加以確定。食品安全法應明確綜合監督的管理權限。。

4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綜合監督機制,增強綜合監督權威性是重點

4.1要樹立“有為才有位”的思想,積極取得各級政府的重視和支持,讓政府為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撐腰壯膽。

4.2要強化食品安全監管各部門和領導者的責任意識,牽頭制定并以政府名義下發食品安全監管責任追究制度,明確相關監管部門各自的職責及承擔的責任。

4.3要加強檢測工作,像重視藥檢一樣重視食品檢驗機構的建設,可以組建食品檢驗覆蓋網,定期抽查,或者逐漸把藥檢所擴大為食品藥品檢驗所,投入必要的人財、物力,使之盡快開展工作。

5.結語

面對突如其來頻發的食品安全危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作為人民群眾飲食安全的忠誠衛士,必須做到居安思危。一是要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統一機制;二是要建立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機制;三是要建立食品安全應急處置機制。通過以上機制,達到未雨綢繆,全民皆兵,預防為主,長備不懈。“食品安全是一件天大的事”,也是當前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必須忠于職守、邊學邊干、及時總結,努力建立起完善的食品安全綜合監督機制,把食品安全的“防火墻”逐步構筑成“防火帶”,不斷開拓食品安全綜合監管工作的新局面。

第3篇

電子商社是電子商務發展的一個更高階段,其主要特點有:

第一,高速度——商務瞬時化,沒有終點,產品快速淘汰,先進入市場即得益。敏捷性和跟隨變革的能力是其基本要求。

第二,共同發展是電子商社的核心。在高速發展的網絡社會中,增長的關鍵是建立創新的商業社會關系。公司構建互補網絡——一部分由自身建設,大部分由其他公司建設,這樣形成了協同社會,或稱之為“商業生態系統”,共擔風險、共享回報。

第三,在組織之間由Intranet聯結,在業主、供應商、顧客之間由Extranet聯結,在組織業主、家庭和客戶之間由Internet連接。企業實現會計信息系統與管理信息系統的信息集成。即建立信息中心,會計信息傳遞方式由“企業會計信息使用者”轉變為“企業信息中心會計信息使用者”的形式。

第四,最終用戶是真正的“生產消費者”。顧客不再僅僅要求產品滿足其需求,他們對價值創造的每一步都有很強的控制能力,而且也為增加整個系統的價值做出貢獻。

電子商社是全球數字化經濟發展的必然結果,它對現行會計理論與實務發展的沖擊和影響是極其巨大的。

一、對會計信息處理模式的影響

在傳統會計系統下,會計憑證作為記錄經濟業務的最小單元,經過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帳簿,編制會計報表,對外提供會計信息。

在電子商社中,以上會計憑證所記錄的信息遠遠不能滿足其快速反應性及用戶個性化需求。于是應將傳統的以價值為基礎的會計信息處理模式,轉化為以事項為基礎的會計信息處理模式。將事項作為會計分類的最小單元,在日常核算中,僅僅把各項交易活動的事項進行存儲、傳遞,而不進行會計處理管理論文。會計信息使用者根據各自的需要,對事項信息進行必要的積累分配和價值計量,最終將事項信息轉化為適合于使用者決策模型需要的各種會計信息。以事項為單位,對會計信息分類、匯總、重組,不同會計信息使用者可以對會計信息進行不同處理,從而因信息使用者不同而實現多元重組。在這種模式下,人們被動接受單一的財務報表轉換到自主選擇財務信息,從而實現了財務信息系統質的飛躍。

二、對會計信息報告模式的影響

傳統會計報表只能對外提供一種“歷史”的信息,無法動態反映網絡環境下企業的現實情況。采用事項會計核算模式之后,企業實時提供有關事項信息并實現了由信息使用者自己加工信息,進行信息多元重組,則可以打破會計報表時間上和空間上的界限,可以得到一天、三天、一個月等任何時點、任何時期的信息,也可以得到企業單個分部、幾個分部、全部企業的個別信息和匯總信息。會計報告模式可以使用表式、圖像或聲音等。這種會計信息報告模式,即實時報告系統Real-timeReportingSystem。

運用實時報告系統,可以將正確的信息即時流入關鍵人手中,管理者可根據訂單組織生產,產品完工即時交貨,做到準時生產和接近零庫存的境界。財務人員可以根據在線數據庫上“涵括”的網上所有企業信息,得到同行業其他企業有關財務指標,進行比較分析、正確預測企業今后趨勢。企業外部信息需求人士可以動態得到企業實時財務信息,從而相應得到正確決策,減少決策風險。

三、企業組織機構的變化

在傳統會計系統中,財務部門往往是圍繞單一順序的會計循環而設置,并且經常與其他職能部門的信息采集相互重疊,造成效率低下。在電子商社中,會計部門與其他部門相互融合,出現模糊分工狀況,企業各部門的組織結構適應網絡需要進行再造,過細的分工得到不斷的綜合和集成,以往由會計部門處理的一些核算業務將按其業務發生地點歸到生產、營銷等部門去處理。

同時,企業與外部環境之間構成“商業生態系統”。由消費者、供應商、領先生產商及其它相關競爭對手,他們相互作用并為一個特定的市場生產商品、提供服務。成員們共同發展他們的能力,并對擴展和補充其他成員的能力做出貢獻,即每一個成員在完善與改良自身的同時也關心并協助其他從事相同工作的成員。公司不但要滿足消費者的需求、完善消費渠道,還必須聯合起來加速新的業務系統和細分市場的建立與擴展。

無論電子商社的內部與外部,在錯綜頻繁的數據輸入與輸出交換中,相關利益集團之間與企業分部之間實現協同發展。

四、電子商社環境下會計所面臨的問題

(一)電子會計數據法律效力問題

在手工會計環境下,原始憑證、記帳憑證、會計帳簿和會計報表形成會計人員所熟悉的會計證據原件。由于這些紙制原件若被修改,可以很容易辨認出修改的線索和痕跡,所以它們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在電子商社環境下,會計原始憑證數據轉變為光盤、磁盤之上的電子數據,這些數據能否作為有效的證據,已是一個國際性問題。特別地,無紙化的電子數據能否作為審計、稅務檢查的有效數據,是會計面臨的亟待解決的問題。

第4篇

海南省流動人口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權益,促進本省經濟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流動人口,是指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城市市區或者農村鄉、鎮,到其他地區暫住的人的總稱。具體的流動的自然人稱為流動人員或者暫住人。

第三條 流動人口管理實行屬地管理的原則,以基層管理為主,服務與管理相結合,以服務促管理。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流動人口管理工作的領導。

公安機關是流動人口管理的主管機關。

人事勞動、建設、交通、工商、稅務、民政、衛生、計劃生育等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公安機關做好流動人口的管理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下分別簡稱居委會、村委會)應當積極配合政府各行政部門做好流動人口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持有暫住證在本省居住1年以上有正當職業的人員,在申請出境旅游、子女入托入學、購買住房等方面享有有暫住地常住戶口的居民的同等待遇。

第六條 流動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流動人員應當遵紀守法,服從當地人民政府的管理,維護暫住地的治安秩序、環境衛生,自覺實行計劃生育。

第二章 暫住登記和發證

第七條 對流動人員實行暫住登記和申領暫住證制度。

流動人員應當在到達城市市區暫住地5日內或者在到達鄉、鎮暫住地10日內向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

在暫住地擬居住30日以上、年滿16周歲的流動人員,在申報暫住登記的同時,應當申領暫住證。

第八條 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暫住在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的,由單位負責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

(二)暫住在建筑施工場所或者個體經營場所的,由場所負責人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

(三)暫住在出租、出借房屋的,由屋主或者其委托代管人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

(四)暫住在居(村)民家中的,由戶主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

(五)暫住在船舶上的,由船主到船舶停泊地的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

(六)其他暫住人員,由本人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

第九條 申報暫住登記或者申領暫住證,應當提交下列有效證件:

(一)暫住人的居民身份證;

(二)容留暫住人的單位或者個人的合法資格證件。

暫住人是育齡婦女的,還應當提交暫住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海南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查驗證明書。

第十條 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地區探親、訪友、就醫、就學的人員以及在本市、縣、自治縣行政區域內流動的人員,應當申報暫住登記,無需申領暫住證。

暫住在賓館、旅店、招待所、醫院的人員,依照旅館業管理及留醫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登記,無需申領暫住證。但在賓館、旅店、招待所中包房居住超過1個月的,應當申領暫住證。

第十一條 勞改、勞教人員保外就醫和勞教人員因故請假回家的,必須在到達暫住地24小時內,由戶主和本人持勞改、勞教機關出具的證明,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返回時應當申報注銷。

第十二條 外國人、華僑和港澳臺同胞,按照我國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辦理登記。

第十三條 暫住證為持證人在暫住地合法居住的證件,應當隨身攜帶,以備查驗。

暫住證在同一市、縣、自治縣范圍內有效。

暫住人員在市、縣、自治縣轄區內變動暫住地址的,應當在變動之日起3日內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四條 暫住證有效期限最長為1年。有效期滿后需繼續暫住的,應當在有效期滿前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延期或者換領手續。

第十五條 暫住證不得偽造、涂改、轉讓、買賣、出借。

第十六條 暫住證登記的內容需要更正的,應當及時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更正手續。

暫住證丟失的,應當及時申報補領。

第十七條 暫住人員離開暫住地時,應當向發證單位交回暫住證。

第三章 戶口遷移

第十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并申辦本省城鎮常住戶口的,應當予以批準:

(一)常住戶口在城鎮的公民,其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要求到其所在城鎮一起居住的;

(二)在城鎮有正當職業并購有商品房或者合法建有住宅,要求遷入居住的;

(三)在本省投資興辦工業、農業或者

第三產業項目,投資數額較大的,其本人及其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要求遷入城鎮居住的;法人投資或者境外投資者投資的,可以分配給該法人或者投資者相應的入戶指標;

(四)符合人才引進條件的省外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要求遷入所到城鎮居住的。

中等以上城市應當根據本市增容能力和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對入戶人員進行指標控制。 第十九條 申辦城鎮常住戶口,應當根據前條

第一款不同項的內容分別提供下列材料:

(一)常住戶口證件;

(二)房屋產權證;

(三)親屬證明和投資數額證明、營業執照和其他證明材料;

(四)人才引進的有關證明材料。

第二十條 申辦城鎮常住戶口,必須以書面形式向住所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由公安派出所報經市、縣、自治縣公安機關批準后辦理。

第二十一條 辦理常住戶口入戶應當征收相應的城市增容費,收費辦法和標準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擬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四章 勞務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事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流動人員的就業管理,加強勞動監察,查處違反人事勞動法規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離開本市、縣、自治縣外出務工經商的人員,應當在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市、縣、自治縣人事勞動行政部門辦理外出人員就業登記卡。

第二十四條 暫住人員憑居民身份證、暫住證和常住戶口所在地發放的外出人員就業登記卡,到暫住地人事勞動行政部門申領海南省外來人員就業證(以下簡稱外來人員就業證)。

流動人員必須取得外來人員就業證后才能在本省務工或者經商;其中從事經營活動的,還必須按照有關規定申領營業執照。

第二十五條 聘(雇)用流動人員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查驗被聘(雇)人的外出人員就業登記卡、暫住證和外來人員就業證(以下簡稱"三證"),不得雇用"三證"不全的人員。

聘(雇)用流動人員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維護被聘(雇)人的合法權益,嚴格內部安全管理,不得扣押被聘(雇)人的居民身份證、暫住證和其他合法持有的證件。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事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向流動就業人員提供勞動和社會保障法規、政策咨詢,用工信息咨詢,勞動合同指導、鑒證,勞動爭議仲裁等就業服務。

第二十七條 在海口市和瓊山市的中央、部隊、省直(含所屬)單位和省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的企業的流動人員就業由省人事勞動行政部門管理;省農墾系統、洋浦經濟開發區的流動人員就業由省農墾、洋浦經濟開發區人事勞動行政部門管理;其他流動人員就業由各市、縣、自治縣人事勞動行政部門管理。

第五章 居住管理

第二十八條 單位或者個人出租房屋,應當到當地公安派出所登記和簽訂治安責任書,并到房地產管理部門申領房屋租賃證。

第二十九條 房屋出租人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一)核對承租人的身份證件,不得將房屋出租給無有效身份證明的人員;

(二)負責或者督促代管人在規定日期內到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對育齡婦女還必須督促其憑常住地婚育證明到暫住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辦理海南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查驗證明書;對務工經商人員還必須督促其憑外出人員就業登記卡到暫住地人事勞動行政部門辦理外來人員就業證;對拒辦或者逾期未辦理"三證"的人員不得向其出租房屋;

(三)承租人生產經營與生活同在一室的,必須督促其采取相應的公共安全防范措施;

(四)發現承租人有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嫌疑的,應當予以制止,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不得包庇、縱容;

(五)對承租人進行遵紀守法宣傳教育,積極協助公安機關做好防火、防盜等治安工作。

房屋出借人參照前款規定承擔相當于出租人的責任。

第三十條 房屋承租人、借用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外來人員就業證和婚育證明;

(二)未經出租(出借)人同意,不得將租用(借用)的房屋轉租(轉借)他人使用;

(三)嚴禁利用出租、出借房屋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

(四)不得從事危害社會和公共安全的活動。

第三十一條 留宿在居(村)民家中的探親、訪友、旅游、出差、就學等人員,戶主應當向居(村)委會或者本單位保衛部門報告,并攜帶有關證件到當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

第六章 其他管理與服務

第三十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流動人員從事經營活動進行管理:

(一)核發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時,對應當辦理"三證"的人員核查"三證"等有關證件;

(二)對務工經商人員進行法制道德教育,查處違法經營活動。

第三十三條 公安機關負責流動人員中無合法證件、無固定住所、無正當生活來源的流浪乞討人員(以下簡稱"三無人員")的收容工作;民政部門負責"三無人員"的遣送工作和流動人員的婚姻登記管理。公安機關與民政部門在收容遣送"三無人員"工作中應當相互協助。

第三十四條 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對流動人員的計劃生育進行管理:

(一)負責計劃生育證明的發放和查驗;

(二)開展計劃生育宣傳教育;

(三)提供避孕藥具和節育技術服務;

(四)查處違反計劃生育法規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 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流動人員的健康檢查、衛生防疫工作,查處違反衛生法規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 建設行政部門負責對建筑施工隊伍和工地的管理以及流動人員聚集地的規劃管理;負責小城鎮的開發建設,以有利于農村剩余勞動力的就地就近轉移;負責對房屋出租的管理和市容、環境衛生監察。

第三十七條 駐瓊部隊應當配合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營區內流動人員的管理工作。第三十八條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在流動人員較集中的地方,修建簡易的勞動公寓和與之相配套的服務設施,供流動人員居住和使用。簡易勞動公寓和與之相配套的服務設施可以交由所在地的居(村)委會負責管理。

流動人員集中居住100人以上和成建制單位50人以上的,應當建立治保、調解組織。

嚴禁流動人員自搭自建棚屋居住。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所述的暫住登記、暫住證、外出人員就業登記卡、外來人員就業證、房屋租賃證及計劃生育證明等可以由當地居(村)委會接受委托代為申報辦理,為流動人口管理提供優質服務。

居(村)委會提供前款所列服務,可以適當收取費用;收費標準由省物價管理部門制定。

第四十條 流動人口管理工作過程中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必須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未經省人民政府批準,任何地方和部門不得擅自增設收費項目和提高收費標準。

第七章 獎罰

第四十一條 對模范遵守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和單位給予表彰、獎勵:

(一)暫住人員在本省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

(二)流動人口管理工作成績顯著的;

(三)及時發現、制止流動人員中的違法犯罪活動,提供線索,協助公安、司法機關破獲案件或者對維護治安秩序做出突出貢獻的。

第四十二條 流動人員違反本規定,按照下列辦法處罰:

(一)逾期不申報暫住登記或者不申領暫住證,或者暫住期滿未按照規定辦理延期手續的,由公安機關依照公安部的《暫住證申領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二)未辦理營業執照或者違法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依照有關法規的規定處罰;

(三)應當辦理但未辦理外出人員就業登記卡、外來人員就業證的,由人事勞動行政部門依照勞動管理法規的有關規定處罰;

(四)違反計劃生育有關規定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照計劃生育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四十三條 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規定,按照下列辦法處罰:

(一)未向公安機關和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出租登記手續私自出租房屋的,由公安機關和房地產管理部門依照各自權限責令限期改正,并沒收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月租金5倍以下罰款; (注:根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06號決定將

第四十三條

第一項修改為:

未向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出租登記私自出租房屋的,由房地產管理部門依照權限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

(二)出租人、出借人將房屋出租、出借給無有效證件承租人、借用人的,由公安機關和房地產管理部門依照各自權限給予警告,可以并處月租金3倍以下罰款; (注:根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06號決定將本條

第二項修改為:

出租人、出借人將房屋出租、出借給無有效證件承租人、借用人的,由公安機關和房地產管理部門依照各自權限給予警告,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并以10000元以下罰款。)

(三)單位或者個人聘(雇)用"三證"不全的流動人員的,由公安機關或者人事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每使用1人處500元罰款;

(四)非法扣押暫住證、居民身份證和其他由流動人員合法持有的證件的,由公安機關對單位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予以警告,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五)單位對其聘(雇)用的流動人員不履行管理職責,致使單位內部治安秩序混亂,發生刑事案件或者重大治安案件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六)對流動人員自搭自建棚屋居住的,土地使用權人應當責令搭棚人限期拆遷;土地使用權人不責令搭棚人限期拆遷的,每居住1人處100元罰款;搭棚人拒不拆遷的,每居住1人處100元罰款;上述處罰由建設行政部門作出,同時強制拆除違章搭建的棚屋;

(七)對偽造、涂改、轉讓、買賣、出借暫住證的,予以警告,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行為人因上列行為有非法所得的,除予以沒收外,可以并處非法所得1-3倍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對違反本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用工單位、雇主和房屋出租人、出借人容留暫住育齡婦女計劃外生育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照計劃生育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機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或者對提起復議期限另有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有關行政執法機關和流動人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暫住證、外出人員就業登記卡、外來人員就業證、房屋租賃證分別由省公安機關和省人事勞動、建設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統一印制。

第四十九條 本規定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省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規定自之日起施行。1989年5月26日的《海南省暫住人口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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