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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風險論文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3-03-21 17:08:18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法律風險論文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法律風險論文

第1篇

(一)影響合同管理的外部因素

并非所有的法律風險都可以防范,比如在自身條件限制和外界因素的制約下。合同法律風險的規避需要采取下列措施,在不同的層面展開。首先,資源的稀缺程度對于合同風險的影響。合同標的無論是資金、產品還是服務,都是資源。在任何時代,掌握著合同交易的稀缺資源必定在合同中處于優勢地位,可以迫使處于劣勢地位的交易方接受相對苛刻的條件,從而獲得最大利益。其次,獲得成本、交易安全等對交易的影響。只有在交易中處于優勢地位才能全面控制法律風險,而獲得成本與交易安全等方面的優勢,在不掌握稀缺資源的情況下,通過只在稀缺資源的方式增強優勢,從而使合同交易方處于優勢地位,以便控制法律風險。

(二)合同生效前法律風險管理

基于合同法以及其他的法律規定,即使合同沒有成立,在合同談判中的不當行為同樣會導致民事責任,對于合同交易雙方這些風險的規避,就必須建立在合同生效前法律風險規避的基礎上。1.對要約承諾的應對要約與承諾是合同成立之前的關鍵步驟,要約是合同成立的前提,當賣家發出要約,買家接受賣方的要約內容,則合同成立。而賣方在買方承諾后毀約,則要承擔違約責任。2.交易安全的相關事項在交易安全方面,除了考慮通過合同鎖定交易內容、方式、平臺、問題的處理以外,還有考慮條款以外其他因素對交易安全的影響。主要方式有:①通過盡職調查分析等手段,選擇實力良好的交易對象;②由交易對方或者第三方提供擔保,直到合同履行完畢;③約定后履行義務等等。當上述的方法無法確保交易安全時,應采用資信調查的方式。資信調查,是要知曉交易方的詳細信息,然后再根據所掌握的情況,做出選擇進行交易即對方應當具有履行能力和較好的商業信譽。②3.避免簽署效力待定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是一種存在缺陷的合同,這種缺陷不直接導致合同無效,但是合同存在無效的可能性,因此可能影響到交易安全以及合同主體簽訂合同時的可預測性,妨礙交易的及時合法取得。針對效力待定的合同,要求律師在操作過程中,加強對對方的行為能力、權限等方面進行徹底詳盡的審查。盡量避免因不詳盡的審查而出現效力待定合同,造成委托方利益受損。③4.慎對締約過失責任在合同尚未簽訂之前是不可能存在違約責任,因為違約責任是建立在合同成立的基礎之上,但是出現締約過失責任卻是可能的。合同談判中,雖然交易雙方尚未簽訂合同,不存在違約責任確極有可能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我國合同法中規定,以下情況需要交易一方或者雙方承擔締約過失責任:①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事項或者重要內容;②假借訂立合同的借口,惡意進行磋商;③其他有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三)合同生效后的法律風險管理

1.代位權和撤銷權代位權和撤銷權的設立均是為了保護合同債權人在債務人違反合同項下之義務時采取的自我救濟與自我保護措施,由于這些權力的行使超出常規的權利義務范圍,因為對其行使法律進行了相對嚴格的限制。④此處對限制不再多做贅述。代位權和撤銷權的行使雖然受到諸多客觀條件的限制,但是對于合同法律風險控制如果沒有涉及這兩個領域,則仍然屬于未將權利用盡。而這兩項權利又是非常適合合同履行階段的動態法律風險管理,對于債務人以消極或者積極的方式規避債務的行為起到很好的防范作用。2.隨附義務與合同隨附義務是指在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都不很具體的情況下,為了維護交易對方的利益,依照一般社會交易觀念和誠實信用原則而應該承擔的義務。由于合同的性質、目的交易習慣基本上都屬于主觀標準,隨附義務具有極大的不確定性,而且不同性質的合同其隨附義務也不盡相同,除了合同法總則規定了隨附義務之外,其還散見于合同分則中的各種有名合同規定當中。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就需要經常查閱各種法律規定以及行政法規,以分清主合同義務和從合同義務,避免由于過失而沒有履行應盡義務。在此同時,律師應該將隨附義務轉化成主合同義務,以規避合同實施過程中的法律風險。⑤

二、結語

第2篇

健全和穩定的法律制度是風險投資得以順利發展的重要保證。而在對我國風險投資法律制度進行設計之前,應該清楚地認識到我國現行風險投資法律制度的現狀及存在的主要缺陷。惟有如此,才能有的放矢、對癥下藥,對我國的風險投資法律制度進行合理的設計,進而為我國風險投資業的發展提供良好的制度保證。

1.我國風險投資法律制度的現狀。我國的風險投資從萌芽到現在已經有十幾年的歷史,其間,我國也陸續制定了一些與風險投資相關的行政法規,如《關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若干規定》、《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認證條件和辦法》、《關于設立風險投資機制的若干意見》等。這些法規為我國高技術風險投資的發展起了積極的作用,為高技術風險投資法的制定打下了堅實的基礎。但隨著我國高技術風險投資的不斷發展,新問題的不斷出現,已不能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我國目前還缺乏風險投資的基本法,與其密切相關的輔助法律制度也很不完善。這種立法滯后的狀況嚴重制約了我國風險投資業的運作和發展。

2.我國風險投資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缺陷。

(1)關于風險投資公司組織形式的限制。《公司法》規定:“本法所稱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業法》為合伙企業設計了一套既要承擔無限責任,又要雙重征稅的具有中國特色的組織形式。這使得我國的合伙企業這種組織形式對風險投資者來說毫無吸引力可言。目前在國際上已被證明最有效率的風險投資公司的組織形式是有限合伙制。在采取有限合伙制的公司中,少數掌握廣泛專業知識的風險投資家作為普通合伙人對內管理公司,對外承擔無限責任,在承擔高風險的同時也享受高回報,能夠有效地激發其工作熱情;大多數提供風險資金絕大部分的投資者作為有限合伙人,對內不參與管理,對外承擔有限責任,亦可以獲得相對穩定的回報,從而保證了風險投資基金的來源??梢?,有限合伙制是組建風險投資公司最行之有效的組織形式。另外,《合伙企業法》第九條規定:“合伙人應當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边@一限制顯然不合理。有限合伙是投資的組合,為了促進風險投資的發展,允許“機構”充當合伙人使之與國際慣例接軌應是可行的立法方向。《合伙企業法》的這一規定限制了風險投資規模的進一步擴大。

(2)關于風險投資公司投資金額的限制?!豆痉ā返谑l規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的,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凈資產的50%?!边@一限制無疑將造成大量資金閑置,無法充分發揮風險投資基金的增值作用,限制了各種資金采用風險投資形式支持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

(3)關于風險投資公司設立條件的限制?!豆痉ā穼蓶|人數作了如下限制:“有限責任公司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股東共同出資成立?!边@里對股東人數規定了上限,而“五十個”股東的上限顯然不足以為風險投資公司籌集大量的風險投資資金,風險投資資金的籌集需要更多的股東參與。對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雖然在股東人數上尚未規定上限,但是卻對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作了如下限制:“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總數的35%,其余股份應向社會募集?!笔聦嵣?,在國外發起成立風險投資公司的大多為專業性人才,他們組建風險投資公司主要是為風險投資公司提供專業化的管理,并不是也不可能是風險投資資金的主要提供者?!豆痉ā穼τ陲L險投資公司發起應認購股份的規定未免過高。

(4)關于風險投資基金供給的限制。風險投資運作的重要條件是有巨大的風險資本來源和通暢的風險資本籌集渠道。風險投資多是以分散投資以降低風險,這就要求風險資本較為雄厚,渠道來源較為多樣。在美國及歐洲其他國家,風險投資基金供給來源不僅包括個人和政府基金,更為重要的是諸如養老基金、保險公司、投資銀行等機構投資者。我國的養老基金、保險公司和商業銀行等也是目前最有實力參與風險投資的機構投資者。但是我國的《商業銀行法》、《養老基金管理規定》都不允許其參與風險投資活動。《保險法》對保險基金的運用雖然有所放開,可以以一定方式投入股市,但是對從事高風險、高收益的風險投資行業則缺乏合理的規范和指導,極有可能導致保險基金從事風險投資的盲目性和過度性。這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我國風險資本的有效供給量和風險投資業的發展規模和速度。

(5)關于風險投資退出機制的限制。《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票,但為減少公司資本而注銷股份或者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時除外。”很顯然,按照這條規定,風險投資家無法要求風險企業回購其持有的股份?!蹲C券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上市公司收購可以采用要約收購或協議收購的方式。”這條規定是允許風險投資家采用邀約收購方式的退出策略。但現行的《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四十七條和第四十八條同時又規定,收購方在持有目標公司發行在外的普通股達到5%時要作出公告,以后每增持股份2%時要作出公告,且自該事實發生日起兩日內不得購買該股票,當持股數達到30%時應當發出要約收購。由于初次公告時持股比例偏低,只有5%,致使收購者目的過早暴露;持續購買的比例只有2%,當購買股數達到30%發出要約收購時,收購方要公告13次,這樣必然會使收購目標的股票價格持續不斷上漲,給收購方帶來巨大的成本障礙。因而這顯然是不利于風險投資家采用要約收購的方式從被投資企業退出風險資本。

(6)缺乏專門的稅收優惠制度。為了鼓勵風險投資的發展,大多數國家對風險投資有各種稅收優惠,即向投資于風險投資行業的人傾斜,靠對個人所得的免稅政策來吸引更多的人愿意把資金投向風險投資領域,即使投資失敗了還有稅收減免來減少損失。而我國目前沒有專門針對風險投資的稅收法律和政策,我國現行稅法對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判斷標準是采用“獨立核算”原則。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的規定,在我國境內除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以外的實行獨立核算的企業或組織,都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風險投資公司要執行一般實業投資公司的稅收規定,對投資公司的收入征一次稅,同時對投資人分得的收入又征一次稅,這種重復征稅的行為顯然不符合國際通行的做法。顯然,我國現行的稅收政策,不利于境外資金進入我國風險投資業。

(7)缺乏有限合伙法律制度。1997年頒布的《合伙企業法》是繼《公司法》之后,按照訂立協議、區別處理出資方式和投資者責任形式等法律要求制定的又一重要的市場主體立法。它為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理應提供一個有利健康的法制環境。該法為普通合伙制建立了完善的法律框架,卻完全沒有考慮到有限合伙制這種企業組織形式,也沒有估計到我國經濟發展對這一企業組織形式的需求。所以,該法為普通合伙制量身定制,卻限制了有限合伙制的發展。該法第五條規定:“合伙企業在其名稱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責任字樣。”第八條規定:所有合伙人“都是依法承擔無限責任者”,這就排除了部分合伙人承擔有限責任的合法性。

(8)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不完善。在風險投資運作中,知識產權的保護是一個重要的內容。沒有嚴密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就不可能有效保護風險投資的創新規律,風險投資的迅速發展也就無從談起。目前,我國已經建立了包括《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計算機軟件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在內的比較健全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并參加了若干國際知識產權保護公約,在相關制度上逐步與國際接軌。但是,網絡技術的發展和更新對現有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以及整個法律體系產生了巨大沖擊,以他人商標或商號搶注為域名、將他人的著作放入互聯網供公眾閱覽下載、擅自將他人在互聯網上的信息收編成書、利用互聯網侵害他人人身權、名譽權或散布法律禁止的其他信息等問題,傳統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均未涉及到。另外,在知識產權保護執法過程中,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問題仍普遍存在,尤其在風險投資的重要領域之一——軟件業內,盜版猖獗,屢禁不止,必須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加大執法力度。另外,關于商業秘密保護的配套法規尚顯不足,應進一步完善。

二、我國風險投資法律制度的設計構想

針對目前我國風險投資法律制度存在的上述缺陷,并借鑒世界各國風險投資法律制度的成功經驗,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設計我國的風險投資法律制度。

1.修改完善現行法律為風險投資的發展掃除障礙。風險投資是知識經濟時代的產物,其運行規則與傳統經濟的運行規則有重大差異,而我國現有法律體系是建立在傳統經濟基礎之上的,是對傳統經濟的法律調整。由于新舊兩種經濟的運行方式和運行機制的差異,使調整兩種經濟運行方式的法律制度也有所不同。新經濟的出現對現有法律體系造成巨大沖擊,也是對現有法律體系突破?,F有法律體系由于時代局限,并為對新經濟時代的風險投資加以調整,現有法律的許多內容甚至對風險投資的運行構成法律障礙。這已在上面進行了詳細的論述。為了培育我國風險投資市場,逐步建立風險投資運行機制,指導、規范、推動風險投資業的健康發展,我國應該對現行的法律進行修改完善,消除現行法律法規對風險投資設置的障礙。具體來說:

(1)修訂《公司法》。《公司法》雖然為規范風險投資奠定了最基本的法律基礎,但在某些具體規定上存在著不少與風險投資發展相沖突的地方,因此,應該對之進行修訂。具體來說:修改關于我國現有公司組織形式的規定,加入有限合伙這種公司形式,給予有限合伙以合法的法律地位;修改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不能自由轉讓出資的條款;第一百四十七條關于發起人持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的條款;第一百四十九條關于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票的條款;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上市公司條件的條款。刪除第十二條關于一般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對外投資時,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凈資產的50%的條款或者修改為由公司根據自身的具體情況自行確定其對外投資的數額和比例;改統一資本金實收制為例外資本金承諾制;擴大知識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在公司注冊資本的比重,以知識產權入股的比例可由出資人協商確定,法律不作硬性規定;放寬風險企業上市的條件等等。

(2)修訂《合伙企業法》?!逗匣锲髽I法》作為一部規范投資者出資方式、協調投資者權利與責任的重要法律,理應為推進我國風險投資業的發展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保障。因此,應該修訂《合伙企業法》,明確規定有限合伙制為我國合伙的一個重要組織形式,以充分發揮有限合伙制在處理出資方和投資者責任形式方面的重要作用。另外,從合伙制在美國的運作可以看出,合伙企業的行為所受的約束是合伙內部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之間的相互約束。這種合伙內部約束的執行比法律更及時和有效。同時,這種約束的內容由合伙人之間討價還價決定,有利于形成自發性的制度創新。所以,修訂《合伙企業法》的目的應該在于明確社會對合伙的約束,同時明確合伙的合法權益,而不應該對相關細節規定過細。

(3)修改有關限制風險投資供給的法律法規。包括《商業銀行法》、《保險法》、《養老基金管理辦法》。對這些法律法規予以修改,適當放寬對這些機構投資者的投資限制,允許它們適度地參與風險投資,如允許一定比例的養老基金、保險金和商業銀行存貸差額資金參與風險投資,同時規定只能通過高新技術產業投資基金或創業投資基金的形式進行。這樣做不僅可以滿足養老基金、保險費用長期保值增值和增強商業銀行自身生存與長遠發展的需要,同時也能解決我國目前風險資本有效供給不足和風險投資公司風險資本規模偏小的現實難題。

2.制定風險投資核心法律——《風險投資法》和《風險投資基金法》。在對現有的法律法規進行修訂、補充和完善的基礎上,一旦條件成熟,可制定風險投資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風險投資法》?!讹L險投資法》是指導我國未來風險投資業發展的基本法,在風險投資法律體系中處于主導地位,對于推動我國風險投資業的發展起著關鍵和決定性的作用。這部法律主要是調整投資人、基金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銀行以及監管部門之間的投資權益和義務關系,應該對風險投資主體、對象、運行機制、退出機制、法律責任等作出詳細的規定。從指導思想上應該是保護投資人的權益和規范基金的運作為核心,鼓勵和支持風險投資,充分保障風險投資參與者的正當權益,以促進高新技術的產業化,推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穩定、快速、高效發展。

風險投資基金作為投資工具,通過專業人員的管理進行分散的組合投資,從而分散風險。因此,風險投資基金是風險投資制度迅速發展的必要準備和關鍵。而我國目前還缺乏這方面的專門性法律。因此,針對我國風險投資業發展的客觀實際并借鑒世界各國風險投資業發展的成功經驗來制定《風險投資基金法》顯得尤為必要。制定《風險投資基金法》時應充分賦予其對基金的發起、募集、設立和運作全過程進行嚴格監管的法律權威。這就要求《風險投資基金法》應對風險投資基金的運作監管作出盡可能具有可操作性的規定?!讹L險投資基金法》至少應該規定以下內容:(1)投資主體;(2)基金的組織形態;(3)基金的募集方式;(4)基金的交易方式;(5)基金投資的監管,等等。

3.建立風險投資輔助法律制度和政策。在風險投資業運作過程中還需要包括稅收、知識產權、政府采購、風險投資保險等輔助法律制度的支持,因此,應該盡快建立完善的風險投資輔助法律制度體系,以促進風險投資業的加快發展。

(1)修改完善稅收法律制度。首先,生產型增值稅應轉變為消費型增值稅。我國目前主要實行的是生產型增值稅。生產型增值稅不允許企業固定資產所含的進項稅額得到抵扣,不利于鼓勵投資和鼓勵資本密集型、技術密集型的高新技術企業發展,因此有必要借鑒大多數實行市場經濟的WTO成員的經驗,考慮生產型增值稅向避免投資重復征稅的消費型增值稅轉變。這意味著本期購入的固定資產已納稅金可以在本期憑發票全部抵扣,盡管固定資產的價值并不會全部轉化到當期的產品或服務中去。所以,盡管總的稅額不會減少,但會減輕當期納稅負擔,從而有利于鼓勵高技術企業的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消除增值稅重復征收帶來的弊端。另外還應該適度降低增值稅的稅率,加強增值稅的稅收征管等等。其次,應該將判斷納稅人的標準由“獨立核算”原則改為“獨立法人”原則,以解決合伙的雙重稅負問題,引導民間資金流入風險資本市場。

(2)制定《高技術知識產權保護法》。相對于美、日等風險投資業比較發達的國家,我國在高技術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立法較為落后。政府有關部門應組織高技術專家和法學家調查評估我國現行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及相關的法律對高技術保護的能力,發現存在的問題;對高技術領域的知識產權保護存在的問題進行跟蹤研究;探討符合中國高技術發展實際需要又與國際水平一致的保護模式。在上述研究的基礎上,調整和完善現行的知識產權法的相關內容,進而制定專門的《高技術知識產權保護法》。

(3)制定新的《破產法》。在實踐中,總會有一部分風險投資難免失敗,其中一部分甚至是血本無歸的,這就使得破產清算成為風險投資退出方式的一種明智決策。因為如果不及時將投資退出,只能帶來更大的損失。目前我國《企業破產法(試行)》僅僅適用于國有企業的破產案件,《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破產還債程序的規定過于粗疏,因而應加緊制定新的《破產法》,其中對于風險投資企業和風險投資公司的破產問題應做相應規定。

(4)完善風險投資中介機構的法律制度。一是確立嚴格的準入制度;二是填補法律空白;三是加強對中介機構法律控制力度。目前最重要的是有關法律規定的具體化和可操作性,這是有關法律控制能落實到位的關鍵。

三、結束語

風險投資的有效運作對法律制度環境有著較高的要求,完善的風險投資法律制度是風險投資事業得以正常高效運作的重要制度保證。然而我國奉行投資法律制度存在的諸多缺陷決定了我國風險投資法律制度設計任務的艱巨性。因此,為了充分發揮法律對風險投資事業的保駕航護作用,我國尚需抓緊立法,彌補原有法律制度的漏洞和缺陷。爭取在短期內為風險投資事業的發展創造一個良好的法律制度環境。

【參考文獻】

第3篇

1、合同訂立和履行過程中的法律風險

包括因合同訂立不夠規范和完整引發的法律風險以及合同履行中沒有完全按照合同全面履行的原則、誠實信用的原則來履行合同引發的法律風險。全面履行原則要求合同當事人按合同約定的標的、數量、期限、履行地點、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義務,是一種完成比較徹底的合同履行方式;誠信履行的原則要求合同當事人要做到講究信用、恪守諾言、誠實不欺,只能在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要以“誠實商人”的形象參加經濟活動,要求按照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的一種履行方式。一旦合同當事人不按照全面履行原則、誠信原則和合同法規定的其他原則履行合同就會產生法律風險,就會對企業造成重大損失。

2、企業兼并、改制和上市中的法律風險

企業并購會涉及種類繁多數量巨大的法律法規,操作復雜,對社會影響巨大,潛在的法律風險較高;在企業的改制過程中,由于企業管理者法律意識淡薄或不負責任,往往會出現用企業的財產對外擔保,形成各種隱性債務,導致企業財產大量流失,更有部分企業管理者利用企業改制機會,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私分企業財產,一旦陷入訴訟,則會面臨受到法律懲處的風險;企業上市可能涉及違法買賣國有資產等法律風險;對已上市的公司而言,如果不遵守公司法等相關法律規定,那么上市公司、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可能面臨訴訟,公司可能會出現被摘牌的法律風險。

3、知識產權法律風險

知識產權是一種非物質形態的特殊財產,雖然肉眼看不見,但是能給企業帶來巨大經濟利益,國外對知識產權的保護特別重視,相對于國外來說國內對知識產權的保護重視遠遠不夠,多數企業沒有意識到保護知識產權的重要性。由于保護不得力,導致企業自己的商標被仿冒、自己的專利被別人搶注、創造發明成果被別人竊取,或者自己盜用別人的知識產權成果,不斷陷于被別人的泥沼中,這樣不僅給企業帶來巨大損失,還弄得管理人員身心疲憊。從法律風險的解決成本來看,避免他人制造侵權產品比事后索賠更為經濟。

4、企業財務稅收、重大訴訟、人力資源管理方面的法律風險

財務稅收方面的法律風險主要表現為企業隱瞞收入、虛報利潤、賬外資金循環、偷稅漏稅和上市公司違規披露財務信息;訴訟法律風險主要表現為敗訴、無意義勝訴、勞動權益糾紛、群體性糾紛、公益訴訟和潛在的刑事訴訟風險。而人力資源法律風險涉及面試、試用、錄用、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待遇、員工離職等系列問題,諸如此類問題都有相關法律法規約束,企業任何不遵守法律的行為都有可能給企業帶來法律風險,都有可能給企業造成不良影響和巨大損失。

二、產生企業法律風險的原因

導致企業產生法律風險的原因眾多,但是主要的有以下幾方面的原因:

1、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意識不足

就我國目前企業管理現狀來看,大多企業忽視了法律風險的防控,企業內部從上到下普遍缺乏法律風險防范意識,大多數企業管理人員缺乏法律常識,輕視法律工作,他們普遍認為法律事務工作不能產生直接經濟效益,法律事務工作可有可無,因而在各種經營活動中,完全憑感覺行事,由于企業領導的這種錯誤認識,所以他們經常懷著僥幸心理,無視國家法律,盜取資源、破壞環境、偷稅漏稅,甚至進行肆無忌憚的違法亂紀活動。因而經常受到法律懲處,嚴重影響企業長期健康、穩定、可持續發展。

2、法律事務管理中出現的問題

由于法律高管法律意識淡薄,為了節省資金,大多企業既不設立法律事務機構,也不聘用法律顧問,又缺少對員工法律知識的教育培訓。即使有小部分企業設置法律事務機構,聘用一些兼職人員擔任法律顧問,但也只是徒具其表而已,這種僅有形式的法律事務機構由于領導不重視,經費投入嚴重不足,導致機構不能正常運轉,法律人員也不能完全參與到企業的重大經營決策之中,對重大決策中隱藏的潛在法律風險沒辦法分析論證,因而也沒辦法對此提供正確的應對化解之策,沒有充分發揮出法律事務機構和法律顧問的應有作用。

3、管理制度中存在的問題

不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是企業法律風險產生的制度根源。大多數企業沒有健全的制度,在公司設立、變更、合并、上市中沒有一系列合理的制度進行制約規范。眾所周知合同是企業經營中最基本的法律文本,因合同引發的糾紛是企業最為常見的糾紛,合同風險是企業法律風險的最主要內容。出現合同法律風險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大多數企業沒有一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也沒有一個專管合同運作的管理機構,導致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由于合同條款不完善而產生大量糾紛。由于企業沒有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對于一些經濟糾紛以及涉及到法律條例的事件,并沒有按照法律規則、制度進行很好的處理,企業經營活動沒有法律監督和參與,導致企業損失巨大。

三、企業法律風險控制體系的構建

誘發法律風險產生的原因很多,防控企業的法律風險是每個企業管理部門的重要職責。企業法律風險防控要從以下幾方面抓起:

1、提高企業中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律風險防范意識

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要改變舊有的“法律事務不能直接產生經濟利益”的思維習慣,要提高法律防控意識。企業法律風險不僅需要有效的法律風險控制環節來防范,而且還需要有企業高級管理人員較高的法律風險防范意識來保障,只有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具有較高的法律風險防范意識才能加大對構建法律防控體系的投資,才能加大對企業員工法律培訓的力度,才能使所有企業員工信法、守法、執法,才能使企業依法經營。

2、建立法務部門,為企業依法經營保駕護航

法務部門是企業進行法律風險控制的主要機構,其主要職能是承擔企業日常的法律事務,法務部門的設立對企業法律風險的防范與控制具有重要意義。要在企業中設立專門的法律機構和專門的法律崗位,實行專職法律顧問制度。法律顧問列席企業重大會議,參與企業重大事項的研究、決策,對企業的重大活動中涉及法律事務的內容進行可行性論證,出具可行性的法律意見書,企業在進行各項決策時參考法律顧問所提出的意見,并將有用的意見進行歸納整理,為企業日后的經營決策提供參考依據,確保企業重大決策的合法性。

3、完善企業管理制度和工作機制,為企業法律風險防范創建有利條件

始終堅持“制度化管理與規范化運作”相結合原則,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經濟法、勞動法及企業經營相關法律規定制定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不斷查找管理中的薄弱環節及時完善相關制度,堵塞管理漏洞。企業還應當加強對規章制度的有效管理,細化經濟活動中的法律事務,不斷完善企業行為的法律監督制度,強化企業管理制度建設。

4、及時、有效、全面處理法律糾紛

企業法律糾紛,必須經法務人員及時制定詳細的方案和步驟,準備相應的法律文件,及時解決處理。法律糾紛得不到及時解決或方法有誤,將會給企業造成不必要的損失。企業法務人員要根據實際情況綜合運用訴訟、仲裁等有效途徑,依法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避免企業因法律糾紛造成重大損失。

5、從其他方面進行法律風險控制

只是從增強企業員工的法律風險防范意識、構建法律事務部門、完善企業管理制度、全面處理法律糾紛對企業法律風險的有效控制還遠遠不夠,必須從多個角度出發,從多個方面進行防范。要逐步完善包括企業法人治理機構制度建設、企業風險評估機制建設、合同管理制度建設、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建設、商業秘密管理制度建設、重大決策法律論證可行性制度建設等在內的各項適應企業實際的法律管理制度建設。

四、結語

第4篇

加快中間業務的發展,已成為我國商業銀行拓展服務領域、改善收益狀況、增強抗風險能力、推動產品和服務創新、提高綜合競爭力的客觀要求和現實選擇。但是中間業務法律關系復雜、多樣,容易滋生法律風險。因此借鑒國外商業銀行發展中間業務的經驗,防范業務開展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對于促進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的發展,無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適宜的法律環境是國外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發展的重要基礎

二十世紀八十年代以來,西方發達國家的商業銀行競相發展中間業務,中間業務逐漸成為國外商業銀行的主要業務品種和收入來源,一般占總收入的40%-50%,有的甚至超過80%,如美國的摩根銀行。西方發達國家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的發達與其適宜的法律環境密不可分。

1、金融監管法律的放松使得商業銀行擁有較大的中間業務發展自,并大大地促進了中間業務的不斷創新。

二十世紀三十年代由金融危機引起的世界性經濟危機過后,西方國家吸取教訓,普遍推行極其嚴格的金融監管法律,明確劃定商業銀行與其他金融機構的界限,嚴格限制商業銀行的經營范圍。在嚴格的金融管制法律環境下,西方商業銀行以傳統的存貸業務為其發展的主方向,中間業務所占的比例很小。

八十年代以來,西方國家的金融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金融業務日益自由化,金融監管法律放松,金融機構之間業務差異日益縮小,傳統上的不同金融機構可以提供相同的金融服務,商業銀行面臨日益激烈的競爭環境,傳統業務經營舉步維艱,商業銀行被迫調整服務功能、業務方向和競爭戰略,提供金融產品與金融服務相結合的經營模式,從資產/貸款基礎上的戰略轉換為服務/費用基礎上的戰略,從傳統上通過存貸業務獲取有風險利差的經營模式,轉換為通過金融中介服務獲取無風險或的風險中介服務費的經營模式。與此同時,在寬松的金融監管法律環境下,金融監管當局奉行"法律無明文禁止即許可"的監管理念,大大促進了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的創新,使得商業銀行能根據客戶需求的差異及其變化并結合信息技術的迅猛發展不斷推出中間業務新產品。發展到現在,西方國家商業銀行的中間業務幾乎已涉及所有的金融領域。中間業務的不斷創新使中間業務的發展持續保持旺盛的生命力,為商業銀行提供滾滾不斷的利潤來源。

在寬松的金融監管法律環境下,商業銀行對中間業務產品的開發、定價等方面擁有較大的自。如中間業務產品的收費方面,在德國,法律沒有直接規定收費標準,而是由商業銀行根據成本和收益情況以及市場服務的供求關系自主決策,但不允許銀行之間相互達成服務費收取方面的秘密協議。德國銀行同業公會不具有決定服務收費價格和管理的職能。在美國,金融法規特別是聯邦一級的金融法規對銀行服務收費的金額和價格基本上未作出具體規定,而是讓商業銀行根據自身的經營特點和市場狀況來確定。但美國1991年《銀行法》、《儲蓄條件表示法案》等法律規定,銀行必須在銀行廣告中向顧客說明收費事項,并不得將各種增加的成本以任何方式轉嫁到客戶身上。

當然寬松的監管法律環境并不意味著西方國家法律對商業銀行中間業務開展的自由放任。相反,西方國家有一系列金融監管立法對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產品的開發和銷售進行關注,但主要是從道德和風險防范方面進行規范。如針對衍生金融工具出現后無法確定其市場價值,傳統會計記帳方法不能及早發現這些中間業務的風險,1990年9月,英國銀行家協會和愛爾蘭銀行家聯合會了《關于國際銀行中間業務的會計事務建議書》;為了加強中間業務信息披露的規范化,美國先后頒布了財務會計準則第105號《對具有中間業務風險和集中信用風險的金融工具的揭示》、第107號《金融工具公允價值的揭示》及第119號《對金融衍生工具及金融工具公允價值的揭示》,對中間業務風險和公允價值的披露作了詳細的規定。

2、混業經營法律制度為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的開拓提供了寬闊的舞臺。

1933年美國出臺了《格拉斯-斯蒂格爾法》,該法確立了銀行業務與證券業務以及其他非銀行業務相分離的制度,奠定了三十年代以來美國的分業經營格局,而且也成為戰后許多國家重建金融體系時的主要參照。二十世紀后期,不斷出現的金融創新模糊了不同金融機構的業務界限,金融全球化加劇了各國金融機構之間的競爭,分業經營體制開始瓦解。追隨美國實行分業經營的國家如英國、日本等,紛紛放棄分業經營,實行混業經營。美國自己也于1999年通過了《金融服務現代化法》,以促進銀行、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之間的聯合經營,建立一個金融機構之間聯合經營、審慎管理的金融體系,從而加強金融服務業的競爭,提高其效率。

各國紛紛打破分業經營的限制、實行混業經營以來,為滿足客戶各種需求,金融業業務彼此交叉和滲透越來越廣泛,商業銀行的中間業務產品日新月異、層出不窮,中間業務范圍日益廣泛、種類不斷增多,使現代商業銀行成為名副其實的"全能銀行"。據統計,外資銀行所使用過的中間業務品種已達2萬種。如素有"金融百貨公司"之稱的美國銀行業,其中間業務的范圍涵括:傳統的銀行業務、信托業務、投資銀行業務、共同基金業務和保險業務。他們既可以從事貨幣市場業務,也可從事商業票據貼現及資本市場業務。

3、中間業務中銀行與客戶間權利義務關系的明確法律規范為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的健康發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西方發達國家從《銀行法》、《投資銀行法》、《證券交易法》到《信托法》、《期貨法》等有一整套完整的法律體系,對商業銀行中間業務作了詳細而全面的規定,中間業務中銀行與客戶關系的調整、當事人權利義務有明確的規范,使得中間業務法律關系具有穩定性、可預期性和確定性,避免因法律真空導致銀行與客戶之間的糾紛,為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的健康發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如美國針對電子化銀行業務制定了一系列法律,這些立法分為調整小額資金劃撥和大額資金劃撥的法律,二者共同構成了電子化銀行業務完善的法律體系。調整小額資金劃撥的法律有:聯邦《電子資金劃撥法》(ElectronicFundTransferAct),聯邦儲備系統理事會頒布的D條例(FederalReserve’sRegulationD)、E條例(FederalReserve’sRegulationE)、Z條例(FederalReserve’sRegulationZ),《借貸誠實法》(TruthinLendingAct),各州關于電子資金劃撥的法律,聯邦及各州的關于設立分支機構的法律(branchinglaws)以及反托拉斯法等。調整大額貸記劃撥的法律主要是美國《統一商法典》的4A編。

4、有效的商業銀行內部法律風險控制機制是中間業務迅速發展的重要基礎。

一項成功的中間業務產品既要有設計合理、縝密的法律框架,又要滿足客戶的需要,具有操作性,同時還要符合現有的法律、法規。中間業務產品往往是不同金融產品的組合和衍生,在法律關系上必然表現為多重法律關系的組合,不同權利、義務的銜接。中間業務法律關系復雜、多樣,容易滋生法律風險。為防范中間業務法律風險,多數西方發達國家商業銀行十分重視內部法律機構的建設及其職能的發揮,建立了有效的內部法律風險防范機制,從而實現了既促進中間業務的迅速發展,又有效地防范法律風險的目的。如美國花旗銀行(CITIBANK)在紐約的總行設有內部法律事務部。該部有279名工作人員,其中部分律師專門負責中間業務法律事務。又如美國大通曼哈頓銀行(CHASEMANHATTAN)法律部共有230人,其中110人是律師。為確保滿足全行各種法律服務需求,法律事務部被分成為不同的工作組,有工作組專門負責處理掉期交易和金融衍生產品等中間業務相關的法律事務。

二、現階段我國商業銀行發展中間業務面臨的主要法律風險

我國已經加入世貿組織,面對目前金融市場發展中的巨變及結合國際銀行同業的發展經驗,尤其是為了應對加入世貿組織后外資銀行強有力的挑戰,大力發展中間業務成為國內銀行業的共識。與中間業務蓬勃的發展勢頭不相適應,我國相關金融立法明顯滯后。諸多領域的法律空白、分業經營法律體制、嚴格的金融監管法律體制以及過時的法律限制等嚴重影響了中間業務的發展。在我國現行法律環境下,商業銀行開展中間業務面臨較多的法律風險,而商業銀行內部亦缺乏有效的中間業務法律風險防范機制。近年來商業銀行發展中間業務的實踐表明,法律風險日益成為制約中間業務發展的瓶頸。

立法上的空白使銀行開展中間業務面臨較多的法律風險。在我國,從上世紀90年代中期開始,我國商業銀行才開始逐漸開拓中間業務,而且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來引導和規范銀行中間業務。2001年才公布的《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暫行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相對于中間業務的發展而言,仍有不少空白,而且有關中間業務立法內容側重監管,忽視了銀行與客戶關系的調整,缺乏對中間業務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范,使得中間業務法律關系缺乏穩定性、可預期性和確定性。法律上的空白,造成了較多法律風險:相關監管部門進行管理和監督時增加了自由裁量權,使監管部門對違規行為的認定及其處罰均有一定的隨意性;各商業銀行則無法可依,商業銀行和客戶的許多行為在法律效力上有一定的不確定性。

中間業務大多屬于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交叉經營的領域,因此,國家的宏觀金融管理政策對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業務范圍的限定,直接決定著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的開拓空間。由于我國《商業銀行法》確立了對銀行業實行嚴格的分業管理法律模式,銀行不得經營證券、保險業務,商業銀行中間業務領域的拓展因此受到一定限制,特別是許多與資本市場相結合的中間業務品種無法開辦,并由此限制了銀行與保險、證券業的合作空間,中間業務品種和服務手段的創新也因此受到束縛。如個人理財業務領域,由于政策、法律的限制,我國金融機構只能分業經營,銀行不能涉及證券、保險業務,也就不能給客戶提供綜合理財業務,所以至多只能給客戶提供理財建議。而國外銀行在提供理財服務時,受到的法律限制則較少,可以收取服務費、交易費、管理年費、信托保管費等數項費用,收費率0.07%-0.1%不等。據統計,在國外,這項服務收入占銀行總收入的30%以上。又如銀行兼業保險業務雖已放開,由于保險業務非常專業化,由保險業的專業人才在銀行提供咨詢服務,深受客戶歡迎,但在我國,多數地區人民銀行規定,不允許有關咨詢人員進駐銀行經營網點。2、建立中間業務法律風險內部控制機制。

中間業務立法及其相關法制建設,是一個長期的過程,對于商業銀行大力發展中間業務而言,有遠水不解近渴之虞,因此,惟有建立完善的中間業務法律風險內部控制機制,商業銀行才能能動地控制中間業務法律風險。

建立完善的中間業務法律風險內部控制機制,首先要做好中間業務法制教育與法律培訓,使法制教育與法律培訓工作緊緊圍繞銀行中間業務拓展情況,與時俱進,長抓不懈,使銀行經辦員工及管理人員尤其是業務一線員工熟悉與中間業務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切實提高全體員工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引導員工樹立依法開展中間業務工作的觀念,提高他們的風險防范意識和水平,幫助員工意識到中間業務中的法律風險,把握好中間業務開展中的法律界限,注意防患于未然,做到知法守法、依法辦事,確保實現既拓展中間業務,又切實防范中間業務經營中的法律風險的目的。,其次,建立完善的中間業務法律風險內部控制機制,要轉變觀念,重新定位銀行內部法律部門的職能,要充分發揮其事前防范、控制和化解中間業務法律風險的功能。要讓法律部門提前介入中間業務,充分論證中間業務新產品的合法、合規性,客觀、公正、合理地設計和安排中間業務的法律框架;要積極開展中間業務法律專題研究,研究中間業務法律風險并予以積極預防;要建立中間業務法律風險后評價制度,研究、總結中間業務法律咨詢中的疑難、有價值的法律問題,進行后評價,形成法律指引,規范相關中間業務的發展。

三、商業銀行防范中間業務法律風險的對策建議

中間業務種類繁多,業務范圍廣泛,服務范圍涉及社會各個層面,社會覆蓋面廣,涉及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加之中間業務的開發、推介、經營涉及商業銀行內部眾多部門、眾多環節,而我國多數商業銀行尚缺乏有效的中間業務規范標準和操作規程,致使中間業務的開辦過程透明度低,業務操作缺乏公開性。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的上述特點決定了中間業務法律風險具有較大的分散性、隱蔽性和社會性。基于上述原因,防范中間業務法律風險對于商業銀行而言十分重要。借鑒國外經驗并結合我國現實法律環境,筆者認為,我國商業銀行應從以下方面著手防范中間業務法律風險;

1、在法律的臨界地堅持謹慎性原則。

我國目前對金融業實行嚴格監管,監管理念是"法律無明文許可即禁止",而不是"法律無明文禁止即許可"。同時,如上文所述,我國現行法律對銀行開展中間業務還有較多限制和諸多空白。因此銀行在中間業務工作尤其是中間業務創新工作中,在法律的臨界地,要堅持謹慎性原則,不可片面強調規避法律或打球,埋下風險隱患。如部分銀行認為"代客申購新股并未形成銀行的資產負債,而且能為儲戶帶來增值,并且增加銀行存款,因此不違反法律規定,"因而競相開辦代客集中申購新股業務,筆者認為,上述做法是否違反法律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有可能被監管部門認為侵害了小股民的合法權益,違反了公平原則,是違法的。2、建立中間業務法律風險內部控制機制。

中間業務立法及其相關法制建設,是一個長期的過程,對于商業銀行大力發展中間業務而言,有遠水不解近渴之虞,因此,惟有建立完善的中間業務法律風險內部控制機制,商業銀行才能能動地控制中間業務法律風險。

建立完善的中間業務法律風險內部控制機制,首先要做好中間業務法制教育與法律培訓,使法制教育與法律培訓工作緊緊圍繞銀行中間業務拓展情況,與時俱進,長抓不懈,使銀行經辦員工及管理人員尤其是業務一線員工熟悉與中間業務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切實提高全體員工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引導員工樹立依法開展中間業務工作的觀念,提高他們的風險防范意識和水平,幫助員工意識到中間業務中的法律風險,把握好中間業務開展中的法律界限,注意防患于未然,做到知法守法、依法辦事,確保實現既拓展中間業務,又切實防范中間業務經營中的法律風險的目的。,其次,建立完善的中間業務法律風險內部控制機制,要轉變觀念,重新定位銀行內部法律部門的職能,要充分發揮其事前防范、控制和化解中間業務法律風險的功能。要讓法律部門提前介入中間業務,充分論證中間業務新產品的合法、合規性,客觀、公正、合理地設計和安排中間業務的法律框架;要積極開展中間業務法律專題研究,研究中間業務法律風險并予以積極預防;要建立中間業務法律風險后評價制度,研究、總結中間業務法律咨詢中的疑難、有價值的法律問題,進行后評價,形成法律指引,規范相關中間業務的發展。

最后,建立完善的中間業務法律風險內部控制機制,要認真對合同及合同性文件進行法律審查。在商業銀行多數傳統業務中,商業銀行的總行或上級行制定了規范、縝密的格式合同文本。規范、縝密的合同文本提高了工作效率,也規范了銀行和客戶交易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關系,防范了業務風險,減少或預防了糾紛。但在中間業務實踐中,由于中間業務種類繁多,且差異較大,同時客戶需求也差別較大,而且出于業務競爭的需要,常常需要為客戶提供個性化服務,因此較多中間業務沒有也無法制定格式合同。在此情況下,銀行在開展中間業務時不得不根據客戶的具體實際情況擬訂合同。同時我國目前有關中間業務立法仍有不少空白,有關中間業務立法內容側重監管,忽視了銀行與客戶關系的調整,缺乏對中間業務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范?;谏鲜銮闆r,銀行要重視中間業務合同,重視對中間業務合同文本的審查、修訂和使用管理以及合同的履行及跟蹤監督,通過合同規范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以充分發揮合同文本對中間業務法律風險的事前防范功能,進而增強中間業務法律關系的穩定性、可預期性和確定性。

第5篇

(遼寧科技大學工商管理學院,遼寧 鞍山 114051)

摘 要:電子商務的普及,使得電子貨幣即將取代傳統貨幣成為主要交易支付手段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步伐不斷加快。本文首先將電子貨幣與傳統貨幣相比,闡述了電子貨幣的特點。其次,根據電子貨幣的特點從五個方面分析其存在的風險,在此基礎上加強對電子貨幣的風險防范措施,健全相關法律法規體系,加強風險控制已是金融體系國際化發展的必經之路。最后,對電子貨幣風險防范具有的深遠意義進行總結。

關鍵詞 :電子貨幣;風險;意義

中圖分類號:F822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000-8772(2014)10-0135-02

1.前言

隨著經濟的繁榮發展,電子信息技術的不斷進步,金融市場的競爭日益激烈,人民的生活正進入一個嶄新的經濟時代,即電子商務時代,而電子商務的發展必須依托電子貨幣的存在,電子貨幣作為金融電子化的產物,已逐漸取代傳統貨幣成為經濟交易的主要媒介,以電子支票、電子錢包、信用卡等為代表的電子貨幣逐漸成為人們經濟生活的必不可少組成部分。電子貨幣較傳統貨幣相比提高了效率,解決了時間和空間上的差距。而電子貨幣在給人們帶來方便、快捷的同時,一系列風險也應運而生。因此,加強電子貨幣風險防范的步伐越來越迫在眉睫。

2.電子貨幣存在的風險及其防范措施

隨著電子商務進入人民生活各個領域,電子貨幣由于其實用簡便、安全迅速等優點而得到廣泛的應用,但同時一系列的風險也隨之而來。[1]由于計算機技術的突飛猛進,使得電子貨幣的風險也越來越大,越來越多,其主要的表現形式有:技術性風險、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法律風險和利率風險。

2.1技術安全性風險及其防范措施

電子貨幣是一種特殊的網絡產品,在網絡虛擬金融環境中電子貨幣的控制工作是由電腦程序和軟件系統完成的,而開放網絡的設備和程序及其復雜,任何一個環節出現故障都可能對電子貨幣的支付和流通造成威脅。[2]電子貨幣的技術安全性風險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電子貨幣容易因為系統本身的失誤而造成風險,如計算機失靈、管理及控制系統缺陷引起的風險;由于系統突然中斷、網絡黑客、數據丟失而造成的風險。此外,計算機病毒干擾和破壞電子支付系統的正常運行或數據,可能造成巨大的損失。另一方面,電子貨幣不同于傳統貨幣,由于電子貨幣的產生依附于電子信息技術和網絡金融系統,并且電子假幣在技術上與電子真幣幾乎完全相同,所以只要掌握了電子貨幣關鍵的編碼技術和數據機密,以假亂真起來就輕而易舉了。[3]

針對技術安全性風險,發行者應該在開發電子貨幣之前要對其技術性、安全性進行可行性分析。建立合理有效的內部風險控制系統和電子貨幣識別制度,,使其能夠識別潛在的技術安全性風險,防范計算機病毒、計算機犯罪、黑客入侵等,確保信息的完整性,保護消費者的隱私。提供安全可靠地電子貨幣產品,實現電子貨幣的合法交易、安全支付。并建立一定的防范緊急事件的計劃,在發生系統中斷、數據丟失等狀況時,能夠及時處理進行數據恢復、數據代替處理等。

2.2流動性風險及其防范措施

流動性風險是指電子貨幣的發行者沒有足夠的資金來滿足消費者的結算要求時所造成的風險。流動性風險形成的原因較為復雜,風險的大小與電子貨幣的發行規模和數量以及價格有關,發行規模越大,數量越多,未用于結算的金額越多,發生流動性風險的可能性就越大。同時還與市場和其他風險的大小有關。在這種情況下,一旦發行者出現信譽或資產不足等問題,就會動搖電子貨幣持有者對電子貨幣的信心而要求贖回,如果發行者不能等價贖回其發行的電子貨幣,或者缺乏足夠的清算資金等就會有損失慘重,甚至破產的可能。

針對電子貨幣的流動性風險,發行者應該事先進行電子貨幣的成本和收益分析,確保實施管理和內部控制程序,擁有一定比例的準備金和充足的資本。

2.3信用風險及其防范措施

信用風險與公眾對電子貨幣的信任程度有關,發行主體要發行電子貨幣必然會吸收社會公眾的大量預付資金,此時如果社會公眾對電子貨幣是否能運營下去產生懷疑,電子貨幣的流通會受到很大程度的阻礙。這樣的經營模式容易形成違約收益與違約成本發生背離的風險。這類信用風險可能源于網絡金融系統和電子貨幣本身沒有達到預期的效果并在消費者心中造成廣泛的負面影響,也可能源于客戶,客戶并沒有對電子貨幣有足夠的了解,以及出現問題是否有可靠的保障。[4]

針對信用風險的防范措施,發行者為了維護消費者對電子貨幣的信心和減少商家的損失,應該建立電子貨幣的損失擔保和其他損失分擔機制。建立發行主體的資格準入制度,只有達到一定的資金數額才可發行電子貨幣,并根據發行電子貨幣的數額繳納一定的損失準備金,避免人為放大社會信用規模從而產生的信用風險。

2.4法律風險及其防范措施

當前由于網絡金融立法相對落后和不健全、不完善從而導致電子貨幣出現的交易風險。電子貨幣在我國正處于初級階段,各類法律法規正處于探步的階段,[5]并沒有明確規定非銀行機構發行電子貨幣的法律文獻,由于發行主體的不明確性使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法律的漏洞作案而逍遙法外。法律風險通常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是由于商業法規的不健全而引起的當事人權利義務不明確而帶來的風險,另一方面是由于電子貨幣操作系統中有關監管規定不確定帶來的風險,由于電子貨幣的匿名性、虛擬性使洗錢、逃脫等犯罪行為屢見不鮮。

針對法律風險的防范措施,國家應當建立健全電子貨幣的法律法規,限制電子貨幣的發行主體,[6]允許私人部門發行電子貨幣,但發行主體必須是銀行,這樣現存的關于銀行監管制度的法律仍然可以適用,等關于電子貨幣的法律漸漸成熟,可以允許信息企業與銀行合作開發電子貨幣,但一定要經過事先批準,達到一定的最低資金標準,并且具有健全的經營機制和規章制度,以增強我國電子貨幣的覆蓋范圍和國際競爭力。

2.5利率風險及其防范措施

利率風險是指由于市場利率變動的不確定性而給電子貨幣的發行機構和商業銀行造成損失的風險。[7]利率的變動速度加快是由于電子貨幣在互聯網上的快速流通導致的,使資產相對于負債可能發生背離,從而使發行者遭受損失的可能性增大,因此可能承擔相當高的利率風險。

針對利率風險,一方面,電子貨幣的發行機構應當設立一項利率準備金,這項準備金可以包括由于實際利率變動而引起的額外收益和損失,類似于銀行的壞賬準備,可以彌補發行者因利率變動而遭受的損失。另一方面,可以通過將電子貨幣等同的資金和負債進行匹配,以降低全部或部分資產所面臨的利率風險。

3.防范電子貨幣的重要意義

迄今為止,電子貨幣的發展正處于起步階段,還沒有一種電子貨幣是普遍被人們所接受的,各個國家或領域對電子貨幣的監管制度也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只依賴于原有的關于銀行制度的規定。但電子貨幣發展的十分迅速,應用日益廣泛,人們對電子貨幣的需求越來越大,由于金融監管水平的有限,因此,對電子貨幣風險的防范具有重大的意義。

3.1 有利于確保商業銀行資金安全

隨著電子商務發展和網絡銀行的出現,以電子貨幣作為交易媒介的頻率越來越快,因此,防范電子貨幣的風險,確保電子貨幣的安全已成為電子貨幣者發行機構和商業銀行的主流。傳統貨幣向電子貨幣的發展使得商業銀行由傳統的管理模式和經營方式向信息化、電子化轉換。與此同時,更是出現了很多不法分子利用高技術犯罪,不必親臨作案現場,只需利用電子技術、網絡入侵等途徑達到犯罪目的。然而由于電子貨幣的匿名性、虛擬性,使得很多犯罪行為證據極少,很難追蹤,因此,電子貨幣的發展勢必會給商業銀行帶不可小覷的影響,如果忽視電子貨幣的風險及其防范措施,必然會給商業銀行帶來資金的損失。

3.2 有利于確保電子商務等經濟活動的順利進行

電子商務是運用現代計算機信息技術和網絡通信技術,依托開放式的國際互聯網在各國或各個領域內進行商業交流、營銷宣傳、以及支付結算等經濟交易的電子交易方式和相關服務活動。電子商務的發展本身就與電子貨幣息息相關,在電子商務環境下,只有保證了電子貨幣的安全性、保密性,才能在電子商務中得到廣泛的應用。因此,加強電子貨幣的防范風險在電子商務中顯得尤為重要,使得金融交易順利進行。

3.3 有利于防范金融風險,保證社會穩定

電子貨幣已經成為商業銀行服務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電子貨幣與人民群眾的日常生活已經建立了十分密切的關系,如信用卡支付業務、淘寶幣、QQ幣、新出現的比特幣等在人民生活中已經逐漸代替了傳統貨幣。電子貨幣的應用減少了傳統貨幣的流通,加速了資金周轉與流動,提高了服務的質量與效率。由于電子貨幣的安全性與貨幣流通的安全性以及人民的日常生活機密相關,所以防范電子貨幣風險是勢在必行的,這關系到金融界乃至整個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有助于社會的穩定,保證人民群眾的正常生活,維護公眾對電子貨幣的信心。[7]

4.結語

電子貨幣具有傳統貨幣之外的優點,但由于其自身的特點以及發行主體的多樣性,電子貨幣同時也存在一定的風險,另外由于電子貨幣正處于起步階段,這就對現存的銀行監管制度提出了巨大的挑戰。國際上尚未有明確的法律法規,完善銀行監管制度,目前我國正在探索中,建立一套完備的法律制度防范電子貨幣存在的風險。

參考文獻:

[1] 曹協和劉春梅范靜我國電子貨幣發展的風險與對策[期刊論文]南方金融2009(1)6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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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鐘源朱方策電子貨幣風險分析及其央行監管的影響[期刊論文]青海金融2010(13)28-30.

[4] 李靜電子貨幣風險的超前防范措施[期刊論文]濟南金融 2001(6)59-60.

[5] 王倩紀玉山電子貨幣對貨幣供應量的沖擊機應對策略[期刊論文]經濟社會體制比較2005(4)12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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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徐文輝電子貨幣的風險防范[碩士學位論文]西南財經大學1999 14-16.

[8] 姜立文胡玥比特幣對傳統貨幣的理念的挑戰[期刊論文]南方 金融2013(10)31-36.

[9] 杜延慶貨幣電子化的風險及防范[期刊論文]統計與信息論壇2002,17(2)41-45.

第6篇

論文關鍵詞 合同評審 風險管理 經濟效益

“合同評審”并沒有出現在相關法律條文中,但在現實的經濟生活和企業日常管理中,它是合同管理和風險控制的重要一環。大部分企業都會制定各自的合同管理規定,來規范合同評審。從目前能夠檢索到的相關論文來看,沒有直接關于合同評審內容的論文,其中與合同評審內容相關者,大部分以“合同管理的風險防范”、“合同審查的要點和風險防范”等為題目,內容涉及合同的法律審查和合同簽約的風險防范,其中合同的法律審查包括合同形式和實質的審查,如合同文本的審查,合同簽約主體的審查,合同重要條款的審查等,通過上述審查防范法律風險。個人認為相關論文內容不夠全面,分析不夠深入,僅涉及問題的表層。其實在一個企業中合同的簽訂,需要牽頭部門(有法人授權的主體),技術部門、財務部門和法務部門各方協調一致,上述主體均負有合同審查的義務,各司其職;合同的風險不是法律風險一個方面,也不是法務部門能夠獨自解決的,因此需要建立企業風險管理的框架,通過風險識別、風險衡量、風險處理等一系列措施來進行風險管理。

一、 合同評審管理規定

(一)合同管理的必要性

合同是各市場主體創造經濟效益的重要載體,一方面,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一切商品的交換過程都是通過締結和履行合同的方式來實現的。因此,合同關系是市場經濟社會里最基本的法律關系,合同行為是市場主體進入市場后的最基本的行為,合同是各類市場主體參與市場運行和競爭的起點和終點。只要有合同,必有合同利益,有合同利益,必有合同利益分配或謀取的不確定因素,有合同利益分配或謀取的不確定因素,則必然會有合同風險。另一方面,經濟合同風險是企業風險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各企業在進行經營和產品合同簽訂后的履約及賠償責任問題,合同簽訂后還應密切注視其執行情況,要有遠見地處理隨時發生的變化,建立了合同管理的相關制度規定。其中制度運行的表現形式就是合同評審,合同評審是企業相關部門對于合同各項條款進行評議和審查的一項制度,對相關合同的風險進行評估。

(二)合同管理制度規定

關于合同管理,各個企業都建立完善的制度規定,其中包括管理合同的訂立、審查及履行審核,合同專用章的保管、使用,合同的會審等。例如在有些企業中,公司辦公室法律事務室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外部合同管理規定》,其與企業合同主管部門各司其職,通過規范強化合同管理,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其中關于合同會審,就規定如下:“2.4 除合同管理部門外,與合同項目有關的業務部門為合同的會審部門。2.4.1企業管理部門為建設工程合同的會審部門。2.4.2技術中心為技術合同的會審部門。2.4.3生產制造部為機械和電氣設備購進、大修合同的會審部門。2.4.4企業管理部、財務資產部為各類合同的綜合會審部門。國際貿易公司為國際貿易出口合同的會審部門?!?/p>

(三)合同評審的管理形式

上述關于合同評審的管理規定,在企業的日常工作運行中,最為直觀的表現形式是重大合同的評審會和合同授權委托書及審批表;合同評審會為上述各方針對合同的立項和經濟、技術內容負責討論和審核,而合同授權委托書及審批表則通過合同專用章使用的審批來實行合同管理,因為合同生效的方式為簽字蓋章,不蓋章則不生效,從而有效管理合同。在一個合同簽訂、生效、履行等過程中,需要各個部門互相配合,協調統一,從風險控制的角度出發,實現經濟效益。

二、風險識別和風險衡量

(一)合同分類管理模式

從企業實際出發,根據法人授權委托主體的不同,簽約主體包括物資供應公司、銷售服務總公司、生產制造部、國際貿易公司和其他簽約主體,上述主體可以作為合同簽約主體,每個部門在授權范圍內代表本單位簽訂合同;根據合同是具有涉外因素,合同類型分為涉外國際出口貿易合同、國內對外合同和集團公司內部合同;在對外合同中,根據提供合同模本的主體不同,合同類型分為以下幾個類型:本企業提供模本的合同、他方提供模本的合同,雙方協商修改合同文本的合同,在日常經濟往來中,提供合同模本是防范合同風險的重要途徑。合同模本的提供方一般在雙方合同主體占據較為強勢的地位,大部分為在行業內具有壟斷地位或占據絕大部分市場份額的企業,一般不允許相對方更改合同模本的條款內容,合同相對方只能選擇簽訂或不簽訂合同。

針對不同的合同采用不同的管理模式。例如在企業中,物資供應公司擁有獨立的法人授權,一般以本企業提供的合同模本對外簽訂合同,法律事務室不參與合同簽訂的前期工作,僅根據合同范本進行書面審查。銷售服務總公司擁有獨立的法人授權,法律事務室不對該類合同進行審查。生產制造部擁有獨立的法人授權,法律事務室僅書面審查合同用印審批,并加蓋合同專用章。國際貿易公司擁有獨立的法人授權,一般多以他方提供的合同范本或雙方協商修改的合同文本上簽訂合同,一般合同需要進行書面評審,重大合同需要各方進行面對面的評審。集團內部合同,一般按照標準合同文本進行簽訂,不進行評審。其他簽約主體簽訂的合同,一般按照標準合同文本進行簽訂,對于較為復雜的合同,需要進行評審,可以進行評審。上述合同,除物資供應公司、銷售服務總公司,均需加蓋法律事務室的合同專用章。

(二)合同風險分析

針對上述企業的主要合同類型及其對應的管理模式分析,可以得出以下幾點結論:第一,擁有獨立授權,采用本企業合同模本簽訂的合同風險較小,但仍需關注合同簽訂前的形式審查和合同簽訂后的實質審查,以及合同履行的各個節點監督管理。第二,集團公司內部合同,合同多為標準文本,合同雙方沒有利益沖突,一般風險較小,但如需注意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具有合法性、完備性、規范性等特征。第三,其他簽約主體簽訂的合同,一般合同為標準文本,且己方處于優勢地位,一般風險較小,但仍需嚴格遵循相關程序進行審查。第四,以國際貿易公司為簽約主體的合同,一般涉及合同標的金額較大,多為涉外國際貿易合同,且合同文本一般為外文或中英文對照,一般風險較大,因此需要重點關注,也是合同評審的重點。

  三、合同風險處理

(一)合同風險原因分析

根據合同的風險級別來看,國際貿易公司牽頭的涉外合同風險較大。具體而言,出現風險的原因如下:首先,合同文本形式不采用中外文對照格式,一般為外文,這一方面,由于語言差異,造成合同條文解釋的不一致;另一方面,也增加了合同評審的困難;其次,簽約人員對于合同主要條款初審不嚴,主要表現為支付條款關于寬松,交貨期短,違約條款不詳盡等等,這造成后期評審后協商修改難度較大,成本較高;再次,由于涉外合同是在國內和國外分別簽字蓋章的,由于市場經濟形勢瞬息萬變,競爭激烈,為了保住合同,一些合同在未進行評審之前已經對方簽字蓋章,合同評審流于形式;最后,由于一些合同條款約定不明確,一些合同的重要附加條件,己方僅通過郵件和電話協商確定,而這些重要的約定未寫入合同內,也沒有說明雙方往來函件和郵件視為合同的組成部分,這就造成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一系列問題,而訴訟成本過高,合同價款不能收回,企業的利益受損。

(二)合同風險處理路徑

要解決上述問題,從風險存在和主要原因來看,根源在于相關的合同簽約主體過分關注合同簽約,極少關注合同的履行;過分關注合同簽訂可能產生的經濟效益,忽視合同簽訂、生效、履行過程中的風險,這其實是價值定位的問題。從源頭上解決這一問題,需要相關責任主體認識到合同評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時企業相關主體構建一個企業風險管理的框架,通過各種途徑,防范合同風險,以最少的成本實現最大的經濟效益。根據企業風險管理的理論,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可以嘗試通過以下途徑防范企業經濟合同風險。

首先,建立一個企業風險管理(ERM)框架。進入21世紀,企業風險管理(Enterprise Risk Management,簡稱ERM)已形成了特定的概念,它來自于美國全美反虛假財務報告委員會發起人機構(簡稱COSO委員會)于2004年9月的《企業風險整合框架》,它系統地為現代企業管理當局(包括董事會、管理層、執行部門和其他員工)提供了一個以內部控制為基礎的具有指導意義的邏輯框架,運用于企業戰略的多層面、流程化的風險管理過程。它為企業實現經營目標提供了有效的保證。除此之外,國際標準化組織(ISO)的ISO 31000標準,即《風險管理-原則和指導方針》,也為企業風險管理提供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標準化流程。ERM是一個由企業的董事會、管理層和其他員工共同參與的,應用于企業戰略制定,用于識別可能對企業造成潛在影響的事項并在其風險偏好范圍內管理風險,為企業目標的實現提供合理保證的過程。這個框架是一個過程管理,貫穿于企業,在各個層級和單元應用,還包括采取主體層級的風險組合觀,較為全面,特定。其實在企業運行中,風險始終存在,相關管理者也有風險管理意識,同時也建立了一系列風險防范的管理制度規定,但始終沒有形成風險管理的文化,風險管理意識薄弱。通過建立這樣一個框架,可以有效推動風險管理意識和文化的形成。

其次,在企業風險管理的框架下,建立一個信息交流和溝通的渠道。針對合同風險管理,風險信息必須通過一定的形式在合同評審的相關主體中交流,如合同評審會。合同簽約方應認真聽取各方意見,形成關于合同風險的統一意見。然后針對每一個重要的風險及其對應的回報進行評價和平衡,據平衡的情況采取包括回避、接受、共擔或降低這些風險,以最小的成本消化相應的風險。

第7篇

論文關鍵詞:風險投資,退出機制

 

風險投資作為一種高風險高回報的資本運作方式,不僅對于促進資本市場的活躍有著積極作用,同時,對于我國的本土新興產業發展亦能起到推波助瀾的作用。而對于風險投資的運作機制簡單概括來說就是融資,投資,退出的循環往復。資本運作的目的是為了資本增值,風險投資的真正回報的實現是在退出過程中體現的。所以,退出機制是否完善,決定了風險投資能否成功取得收益。當今世界,無論是風險投資的發源地美國,還是較為發達的歐洲,或者我國港臺地區,其退出機制從具體來看也不盡相同,這主要取決于法律法規,資本市場的完善程度等因素,而中國是在80年代中期才正式開始有了風險投資,目前來看各方面的體制仍不夠完善金融論文,市場不夠規范,制約了風險投資的快速發展。本文針對的就是我國風險投資的退出機制,從現狀入手,尋找退出機制中存在的問題根源,提出建設有中國特色風險投資退出機制的建議。

一、投資退出機制的意義和作用

?風險投資的本性是追求高回報的,這種回報不可能像傳統投資一樣主要從投資項目利潤中得到,而是依賴于在這種“投入—回收—再投入”的不斷循環中實現的自身價值增值。所以,風險投資賴以生存的根本在于資本的高度周期流動,流動性的存在構筑了資本退出的有效渠道,使資本在不斷循環中實現增值,吸引社會資本加入風險投資行列。投資家只有明晰的看到資本運動的出口,才會積極的將資金投入風險企業。因此,一個順暢的退出機制也是擴大風險投資來源的關鍵,這就從源頭上保證了資本循環的良性運作。可以說,退出機制是風險資本循環流動的中心環節。風險投資與一般投資相比風險極高,其產生與發展的基本動力在于追求高額回報,而且由于風險投資企業本身所固有的高風險,使風險投資項目和非風險投資項目相比更容易胎死腹中。一旦風險投資項目失敗,不僅獲得資本增值的愿望成為泡影,能否收回本金也將成為很大的問題。風險投資家最不愿看到的就是資金沉淀于項目之中,無法自拔。因此,投資成功的企業需要退出,投資失敗的企業更要有通暢的渠道及時退出,如利用公開上市或將股權轉讓給其他企業、規范的破產清算等,以盡可能將損失減少至最低水平。

二、投資退出機制的方式

1、股份上市

首次公開發行上市(Initial Public Offering,簡稱IPO)作為國際投資者首選的投資退出方式,在我國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外商同樣可以通過股份上市的方式退出在華投資,而且已為一些投資者所采用。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和外商投資企業的實踐,就股份上市的退出機制而言可以采用境外控股公司上市、申請境外上市和申請國內上市三種途徑。

2、股權轉讓

股東對所持有的公司股權的轉讓權是公司法中的一項基本法律制度。在中國現行的外商投資法律制度下,境外投資者可以通過向所投資的外商投資企業的其他股東或第三方轉讓所持有的股權而退出原有的投資。根據進行股權交易的主體不同,通過股權轉讓的退出機制包括離岸股權交易和國內股權交易兩種情況。

3、其他退出機制

除了上述的退出機制之外,還有一些退出機制經常為一些境外投資者,特別是一些創業投資者(即風險基金,Venture Capital)在決定投資的同時作為退出機制條款列入投資協議論文格式。這些退出機制主要有管理層收購(MBO)、股權回購和公司清算等。

三、我國投資退出機制的不足

?根據資料顯示金融論文,我國風險投資退出方式中,上市所占比例為15%,相比較美國近幾年的發展趨勢顯得偏高,但是上市退出比例高并不是因為資本市場的活躍或者牛市所致,主要原因正是國內市場的不發達導致境外上市所占比例過高,其相當境內的1/2,這使得中國國內一些優秀的企業自愿長期游離在外,不利于本國風險投資的長期發展。兼并收購所占比重在所有退出方式中相對最高,截至2003年的累計數為37.4%,而03年新增退出中,收購的比例達到了40.4%,可見采取收購方式退出的項目比例正逐年增多。但是與美國相比較,相差了1倍,這其中的大部分是境內非上市或自然人收購,主要原因是法人股交易受限,并購通過現金方式而非股權置換,這就增大了交易難度。退出方式的單一也就使得回購和管理層收購的比例相比國際偏高。

三、建立和完善我國風險投資的退出機制

退出機制是風險投資體系的核心機制,是指風險投資機構在其所投資的風險企業相對成熟之后,將所投資的資金由股權形態轉化為資金形態,這涉及退出方式和退出場所兩方面問題。借鑒國外風險資本實現退出經驗的基礎上,結合目前我國資本市場的發育程度,可設計風險投資的退出途徑,分步建設我國風險資本的退出機制發展戰略,建立一個多層次的、有效的、完善的風險投資退出機制。

1、設立適合創業企業特點的二板市場。在證券交易流通市場中,區別于主板市場,專為高新技術中小企業服務而設立的面向公眾股東的資本市場稱為二板市場或創業板市場。二板市場是一國資本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它與主板市場的根本差異在于不同的上市標準和上市對象,其主要功能在于專門為具有成長性的高新技術創業企業開辟融資渠道和為風險投資提供退出渠道。因此,二板市場不僅為高新企業開辟了一條資本融通的入口,而且為風險資本退出創業企業提供了順暢的“出口”,以實現風險資本的增值和循環。 2、調整政策,建立和完善場外交易市場。前面提到,兼并收購和管理層回購也是風險資本退出的重要渠道,而大宗股權的轉讓依賴于一個完善的產權交易市場。但是,目前在我國從產權交易市場中退出風險資本且增值金融論文,或由其它企業并購創業企業是相當困難的。其原因在于:一是我國產權交易成本過高,目前在產權交易市場進行產權交易的成本遠遠高于股票市場的交易成本。過高的稅和費,使風險資本在投資不理想或失敗后退出較為困難,退出成本高,加大了投資的風險。二是盡管產權交易形式開始趨于多樣化,但是非證券化的實物型產權交易仍占主導地位,產權市場允許進行非上市公司股權交易的城市和地區并不多。三是產權交易的監管滯后,阻礙著統一的產權交易市場的形成,使得跨行業跨地區的產權交易困難重重。因而,在一定范圍內設立風險投資項目和風險投資企業的柜臺交易并調整政策,降低相關稅費,將有助于風險資本的順利退出,進而推動風險投資事業的發展。 總之,解決風險投資退出機制問題,必須通過多種渠道、多種方式加以解決。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我國應盡快建立創業板市場和柜臺交易市場體系,為不同發展階段的高新技術企業開辟退出渠道,為風險資本的退出搭建平臺,使之實現良性循環。

參考文獻:

1.成思危,《積極穩妥地推進我國的風險投資事業》,《治理世界》1999年第1期

2.成思危約翰沃爾等,《風險投資在中國》,民族出版社2000年5月第一版

3.劉曼紅,《風險投資:創新與金融》,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8年10月第一版

4.劉少波,《風險投資——風靡全球的新興投資方式》,廣東經濟出版社1999年9月第一版5.盛立軍,《風險投資:操作、機制與策略》,上海遠東出版社2000年6月第一版6.張景安等,《風險投資與二板市場》,《技術創新與風險投資》,中國金融出版社2000年5月第一版7.許小松,《風險投資市場理論與實踐》,中國經濟出版社2000年4月第一版8.姜瑤英,《美國的創業金融體系》,國研網2000.11.22

第8篇

[論文摘要]當前我國商業銀行個人消費信貸業務得到了突飛猛進的發展,而與此同時,其風險也成為商業銀行進一步擴大經營空間、拓展市場份額所面臨的主要障礙。本文意在通過對個人消費信貸業務的風險因素分析,進而尋找有效的防范措施,推動其更好地發展。

[論文關鍵詞]個人消費信貸業務;風險;因素分析;策略

1風險的主要表現形式

1.1信用風險

傳統的信用風險被理解為違約風險,即借款人因為外在或自身的種種原因無力履約的風險?,F代意義上的信用風險更多地指借款人失信,承約信用喪失而產生的風險,主要表現在借款人對借款行為不負責任,沒有按時償還貸款的責任心,或者是有意隱瞞真實目的、騙取貸款的欺詐行為。據統計,我國商業銀行每年因客戶的失信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達幾千億元。

1.2經營風險

商業銀行在開展個人消費信貸業務過程中遇到的市場風險,包括利率風險、股市風險、匯率風險等,或者采取不當的經營策略而引發的可能威脅商業銀行發展個人消費信貸業務的潛在風險等,都可以歸并為經營風險。相對于信用風險,經營風險具有明顯的系統風險的特征,受到不確定因素的影響也較多。

1.3管理風險

管理風險是指商業銀行個人消費信貸管理體制不健全,管理信息系統滯后,加之相關的管理人員對個人消費信貸業務管理水平不高,管理經驗不足,缺乏相應的風險防范意識和風險管理的能力,無視信貸資產風險,違規操作,盲目發放貸款,由此造成不良貸款增加的風險。

1.4政策與法律風險

政策風險是指政府的金融政策或相關法律、法規發生重大變化或是有重要的舉措出臺,引起市場波動,從而給商業銀行帶來的風險。而法律風險通常指商業銀行的日常經營活動或各類交易中違反了相關的商業準則和法律原則或者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做依托和保障所引發的風險。

2產生風險的因素分析

2.1信用風險的因素分析

2.1.1社會的信用觀念淡薄我國進入市場經濟體制以來,經濟上的高速發展并沒有與之相配套的社會誠信制度和相關的法律法規做保障,使得很長一段時間在經濟活動中誠信守則的人沒有得到相應的利益和獎勵,而違約失信的行為也沒有得到應有的懲戒和損失。社會失信現象的泛濫直接導致人們的信用觀念淡薄,從根本上缺乏按時履約的信用道德和信用責任感。這種社會意識和現象自然波及個人消費信貸業務領域。

2.1.2個人征信系統不健全當前,我國尚未啟動一套完善有效的個人征信系統。雖然人民銀行已經建立了個人征信系統,但是還處于運行初期,征信渠道過窄,征信內容不全面,只有貸款信息和信用卡信息,征信的手段單一,征信資料收集速度緩慢等,以至于商業銀行難以對借款人收入的完整性、穩定性、貸款的額度、還款的能力以及以往還款的情況做出比較正確、動態的把握和判斷,造成商業銀行與借款人之間的信息不對稱。這種信息的不對稱往往體現在借款人夸大自身的還款能力,在還款受阻的情況下易導致道德風險問題,增大蓄意逃避還款的風險因素。

2.2經營風險的因素分析

2.2.1市場風險的影響市場經濟條件下,整個的商業活動都處于市場的調控之中,個人消費信貸業務也不例外,其資金隨著市場價值規律的波動而波動。如遇到通貨膨脹、物價上漲時,借款人的貸款金額往往不能滿足其消費的需要,自然也會造成還款壓力的增大;再者,通貨膨脹所引起的利率上升,也會加重借款人的還款負擔。

2.2.2借款人風險狀況的顯著差異商業銀行個人消費信貸業務的一個顯著特點是借款人比較分散,并且數量大、周期長、風險狀況存在顯著差異。原則上,針對不同的借款人,商業銀行應選擇不同的經營策略以實現貸款收益的最大化。但是由于目前我國利率尚未實現市場化,商業銀行還無法通過靈活的、有針對性的貸款利率來滿足不同風險狀況借款人的需求,實現差異化的個,因而無形當中增加了銀行對高風險客戶的貸款風險。

2.3管理風險的因素分析

2.3.1管理上劃一現象嚴重雖然目前我國各家商業銀行開展的個人消費信貸業務品種比較多,但是深入到行業內部,則不難發現其實銀行真正開辦的個人消費信貸業務不外乎主要集中于個人住房抵押貸款、個人小額信用貸款、個人存單質押貸款等幾個品種上,并且對各種個人貸款業務的采信、發放以及貸后回收的整個管理程序都是比較單一和程序化的過程,缺乏貸款管理上的針對性,主要原因在于我國商業銀行整個的貸款體系比較制度化,在思想上、作風上還依然受傳統對公貸款的影響,沒有形成完善的個性化的管理制度。

2.3.2激效制度不科學許多商業銀行盲目根據上級行下分的貸款指標分派貸款任務,一方面為了追求利潤最大化,要求個人消費信貸管理人員加大發放貸款的額度,另一方面沒有擺正信貸資產質量、業務發展、經營效益三者的關系,強調片面化的風險控制目標,為了控制貸款風險,制定嚴格的懲罰制度以制約個人消費貸款的風險,造成信貸人員惜貸,辦理貸款瞻前顧后,很大程度上約束了員工開展個人消費信貸業務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2.4政策與法律風險的因素分析

2.4.1沒有健全的相關法律保障我國目前有《擔保法》、《票據法》和《貸款通則》等涉及貸款業務的相關法律,但主要是針對企業貸款而制定的,還沒有針對個人消費信貸的相關條款,尤其是在個人貸款擔保方面缺乏法律規范,風險控制難以有效落實,一旦遇到個人消費信貸業務在回收過程中發生抵押物的處理、質押物的變現等法律糾紛時,缺乏實質性的法律保障,銀行往往會處于事實上的尷尬境地,沒有統一的強制性標準來對違約現象進行處罰。

2.4.2政策的支持力度不足事實證明,如何從借款人手中取得抵押物的控制權、抵押物變現前如何管理、價格如何規定等,單純依靠銀行來實施這項工作是遠遠不夠的,這方面還需要許多相關政府部門的介入,更需要出臺一些制度來強制部門之間的合作。

3防范個人消費信貸風險的有效策略

3.1健全法律法規——個人消費信貸風險管理的保障

隨著個人消費信貸業務的不斷開拓,原有的法律法規亟待修訂與完善,要出臺針對個人貸款的相關法律法規來進一步規范市場經濟的運作,既保障消費者的利益,也維護商業銀行的正常運轉。目前《消費信貸法》已在醞釀之中,還有一些相關的法律建設正在積極的推進并取得了較好的成果,如2005年11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對抵押權人處置抵押物做了法律上的規定,為金融機構維護合法債權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據。同時,全社會也要積極利用各種途徑大力推廣個人消費信貸風險道德規范的宣傳和教育工作。各商業銀行在開展個人消費信貸業務的同時,也要大力向社會宣傳銀行對違規行為的懲罰措施以及違約現象對個人和家庭所造成的負面影響,增強借款人的還款意識和社會信用意識。

3.2完善個人資信評估機構——個人消費信貸風險管理的根本

針對我國個人資信系統尚未完善,個人信用資料采集、調查的薄弱,人民銀行等金融機構的監管部門可以聯合金融機構、政法部門、勞動力管理部門、企事業單位等,進一步完善個人收入、信用、貸款、消費等記錄的收集和整理,建立信息收集與信用評估機制,采取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法,科學地評估個人信用等級,為發放消費信貸的商業銀行提供消費者一手的資信情況。此外,各商業銀行在協助人民銀行加大客戶資信信息采集工作的同時,也要加強行業間的合作與聯系,建立網絡管理體制,互通有無,分享資源,既能避免對同一借款人信用的重復調查,又能防止同一借款人超越償還能力進行多頭借款,做到采集與事實相統一、歷史與現狀相貫穿,使收集的資信及時而準確,評估科學而嚴謹,從源頭上做好個人消費信貸的風險控制。

3.3培育行業文化——個人消費信貸風險管理的特色

信用風險、道德風險已成為商業銀行個人消費信貸面臨的主要問題,而商業銀行員工的法治意識、職業道德也亟待提高和改善。實踐證明,單純依靠規章制度約束的企業文化已不能很好地解決上述的問題,需要培育一種嚴謹、求真、務實、高效的全新行業文化。在全新的現代文化理念的指引和感召下,銀行從業人員不斷強化自身的職業責任感和歸屬感,加強業務學習,提升職業素質,增強自身的風險防范意識和能力,洞悉各種變換的信息和因素,塑造內心公平的信念,實現自律與他律的結合,做好個人消費信貸的風險預防和管理工作。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