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3-22 17:38:30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家庭暴力論文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內容摘要:本文從家庭暴力這一在我國普遍存在的社會現象入手,分析其含義、特點,剖析了我國家庭暴力現象形成的歷史和現實的原因。從法律角度闡述了其中的不足和存在的問題;針對家庭暴力司法干預方面提出了幾條建議和對策。
關鍵詞:家庭暴力司法干預
論家庭暴力事件的司法干預
引言
家庭暴力作為我國一種越來越嚴重的社會現象引起了社會廣泛關注,作為一名法學專業的學生又是一名人民警察,我將要從法律方面探析這一現象。深入剖析其成因和特點,特別對家庭暴力事件的司法干預提出建議。
一、我國家庭暴力現象的現狀
相信有部電視連續劇《不要和陌生人說話》很多人都看過,它是我國首部反映家庭暴力的電視連續劇,劇中女主人公梅湘南和男主人公安嘉和結婚才不久,就不斷遭到安嘉和施暴,被打的肋骨斷裂,胎兒流產。這部電視劇在全國范圍內熱播,說明了家庭暴力現象已經受到人們極大關注。
家庭暴力問題是全球性的問題,同樣也是全國性的問題。雖然,對于家庭暴力的狀況,沒有確切的統計數字。但全國婦聯2002年的一項調查表明,在我國2.7億個家庭中,約30%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其中施暴者九成是男性。竟有9000萬個家庭籠罩在暴力的陰影之下。我國家庭的離婚率為1.54%,每年約有40萬個家庭解體,其中25%禍起家庭暴力。據了解,當前,我省家庭暴力發生率居于全國前列,家庭暴力在我省農村,特別是相對貧困的地區,發生率較高;在城市,大多發生在文化程度較低的家庭和流動人口中。家庭暴力多發生在夫妻之間,男性施暴者占95%以上,施暴者年齡在45歲以下的占調查總數的58%,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70%以上,農民,個體戶和無業者占大多數。我省婦聯統計顯示:2005年,家庭暴力案件占婚姻家庭案件比例達到46.8%比上年升了20.8%。省婦聯2004年對我省一所女子監獄的調查發現,大多數女犯的犯罪原因與家庭暴力有關①。
二、家庭暴力的含義,特點、危害及成因
(一)家庭暴力的含義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明確規定,婚姻法中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另外,司法解釋對家庭暴力的界定還采取了較為客觀、嚴格的標準,沒有把日常生活中偶爾的打鬧、爭吵理解為家庭暴力。
(二)家庭暴力的特點
家庭暴力主體主要是家庭成員,是共同生活在一個家庭內的親屬,一般來說具有親屬關系和共同生活兩個特征;家庭暴力的客體是家庭成員的人身權利,具體為身體權、健康權、生命權和自由權等;施暴者在主觀上必須有實施暴力的故意;施暴者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于手段殘忍、情節惡劣、后果嚴重、觸犯刑法的施暴者,要追究其相應的刑事責任;對于一段時間持續發生的一般的傷害行為,要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受害人給予保護,符合民法上的侵權行為的,要追究當事人的民事責任,責令其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另外家庭暴力還具有暴力場所的特定性,形成原因的復雜性,外界介入的困難性,受害程度的不可測定性等特點②。
(三)家庭暴力的危害
1、導致婚姻破裂和家庭解體
家庭暴力的最惡劣的后果就是夫妻感情破裂,家庭解體。家庭作為社會的基本原素,對社會秩序的穩定起著重要作用,家庭的解體必然引起社會秩序的混亂,可見,反家庭暴力將成為全社會的口號。
2、對女性的危害
家庭暴力對女性最普遍,也是最直接的傷害無疑是對婦女身心健康的摧殘,一方面,婦女在經常受到暴力后,身體健康亮起了紅燈,常疾病纏身,痛苦不堪,同時遭受粗暴的對待后,婦女精神上往往產生了障礙,種種痛苦的回憶常常伴隨她們一生。使她們時時從惡夢中驚醒,另一方面,家庭暴力也會引發女性犯罪,在婦女忍無可忍,求告無門的時候,往往選擇最后一搏,將丈夫送進了地獄,也將自己送進了監獄。
3、對未成年人危害
常常遭受或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幼小的身心受到傷害,今后的生活也會受到影響。
(四)家庭暴力產生的原因
1、思想上的原因
在男尊女卑的中國封建社會里,女子作為男子的依附品而存在,社會要求女子的便是“三從四德”延嗣宗族而已,婚姻更是關系女性一生命運和生死存亡的大事,婚姻,是婦女的苦難,又是婦女的希望;是婦女的囚牢,又是婦女的依靠。中國的女性往往視婚姻為唯一的歸宿和目標,千百年來,婚姻如同一道堅強無情的鐵索,拴系著婦女的身心,演繹著一幕幕扭曲變態的悲觀離合③。我國現今社會仍存在封建思想的流毒,受傳統價值觀和不良習俗影響,家庭
暴力仍在發生。
2、認識上的原因
現今社會冷漠,寬容的態度是滋生家庭暴力的溫床,家庭暴力長期以來被看成是“家務事”。在實踐中,只有10%的家庭暴力受害者報警,而且很多警察認為家庭暴力是家庭的私事,不屬于他們日常管轄范圍,因而常常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使受害者繼續生活在陰影下。在我國,單位、居民委員會、鄰里及親友們對家庭暴力也往往睜一眼,閉一眼,極少認真過問。
3、經濟上的原因
現今社會由于不公平的就業因素等原因,導致婦女爭取到職位以及升遷的機會較少,因此經濟無法完全獨立,常處于從屬被動的狀態,受到傷害后也只能忍氣吞生,我認為經濟原因是造成家庭暴力事件居高不下最根本的原因。
4、受害人的態度
其一、受害人在家庭中往往處于相對較弱的地位,在受到暴力侵害時表現之一就是默默忍受,同時家庭成員之間互相交織的利害關系也使相當多的受害人不敢反抗,逆來順受,他們往往認為施暴者畢竟是自己的親人,如果自己對外宣揚或向執法機關告發,自己和家人的聲譽也就全毀了,家也散了,為了這個家,能忍則忍了。其二很多受害人愚昧無知,她們因為文化水平低,受到暴力侵害不知尋求外援和法律保護,而是認為是自己命苦,命中注定,無可奈何,正是由于受害人的容忍和麻木,更加強化了被害人的角色,不僅不能讓施暴者良心發現,停止危害,反而是變本加厲,更加肆無忌憚。
5、法律上的缺陷
雖然我國在法律上明令禁止家庭暴力,但相關法律仍有一定缺陷,該問題還將在下文詳述。
三、家庭暴力事件的司法干預
司法干預是國家司法機關運用國家司法權實施的,其干預措施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具有強制性,是各種干預家庭暴力的措施體系中最有效和最后的手段,因此強化對家庭暴力的司法干預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國際間有關家庭暴力存在問題的司法干預
美國規定:對施暴男人使用“禁止令”。警察有權將施暴者立即帶入警察局予以關押或逮捕,并對受害婦女的傷痕進行拍照,以備日后在法庭上作為證據使用。在緊急情況下,給受害婦女開具“保護令”,或給施暴者開具“禁止令”。“禁止令”的主要內容包括:禁止威脅妻子、禁止傷害妻子、禁止靠近妻子(如妻子的汽車、住房、辦公室)、禁止打電話與妻子聯絡,如果施暴者違反了禁止令,則很可能因違法而面臨被指控。在挪威,在1994年修正案基礎上,1995年1月1日,一項禁止施暴者進入特定區域、禁止其跟蹤、探訪或以其他方式與受暴婦女接觸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實施。修正案規定:受到暴力的婦女,即使還沒有對施暴男性提出刑事指控,仍然可以得到保護。所以,現在,那些受到身體、犯、虐待的婦女可以通過申請限制令,避免再次遭到暴力。對施暴者限制令的實施也為公訴機關發現某一男性有可能實施威嚇行為,提供了充足根據。加拿大的許多省份,都頒布了“家庭暴力法”和“緊急狀況下保護令”,如果婦女受到暴力威脅,隨時可以打電話向警察求救,在沒有當事人允許的情況下,警察可以破門而入并把丈夫帶走,限定一段時間內不許回家,以免其繼續虐待妻子,直到警方認為解除暴力威脅為止④。
(二)我國對家庭暴力的司法干預
1、有關法律規定
我國的法律、法規中已有很多涉及到了家庭暴力。
除了《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外,2001年,我國《婚姻法》修正案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條款,《婚姻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第四十五條規定:“對實施家庭暴力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其中加入了反對家庭暴力的條款,明確規定“國家采取措施,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以及“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另據有關部門統計,目前已有湖南、四川、寧夏、江西、陜西、湖北、黑龍江、山西、安徽、山東、遼寧、貴州、河北、海南、青海、甘肅等省、自治區制定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有關條例、意見或辦法。我們河南省也在2006年3月29日省十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上通過了《河南省人大常務委員會關于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決定》。
2、我國司法干預存在問題
現行法律雖然對家庭暴力問題作了一些規定,但是存在許多缺陷,并且操作性也不強。缺陷表現為兩點。一是對家庭暴力的界定比較模糊,比如《婚姻法》規定“禁止家庭暴力”,但并未對家庭暴力作界定。在草案中,專家們比較傾向于聯合國關于家庭暴力的新近定義:在家庭內發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為,包括毆打、虐待、、剝削以及其他有害于傳統習俗的行為。二是對家庭暴力的干預措施規定不夠完善,沒有具體的操作措施。雖然我國《憲法》、《婚姻法》、《刑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規對家庭暴力都有禁止性規定,但由于各種原因,存在立法分散、原則性強、具體可操作性差的缺陷,對家庭暴力沒有明確的規定和制裁的條款。比如,丈夫對妻子施暴造成身體損害,如果按照《民法》,妻子可以獲得經濟賠償,但是夫妻財產一般都共同所有的,這就使得對施暴者的制裁變得沒有實際意義。
有了比較完善的法律,有了反家庭暴力的社會共識,有了必要的援助和支持,才可以有效制止家庭暴力,防止各類家庭悲劇的上演。
四、對我國家庭暴力事件司法干預的建議
下面是我對家庭暴力的司法干預方面幾點自己的建議:
(一)推進立法完善
我國多項法律、法規中雖然涉及家庭暴力的問題,但還是應該有一部針對家庭暴力的專門法律,以及頒布司法解釋或者修改政策,將家庭暴力行為明確納入法律規范或司法活動調整的范圍,增強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在立法條件成熟的時候,制定統一的反家庭暴力法。
(二)明確司法機關對家庭暴力干預義務
司法人員中對我國家庭暴力的定性、定量上認識不一,仍有相當一部分人因受中國傳統觀念的影響,對家庭暴力存在模糊甚至錯誤的認識,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司法人員對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預力度。例如:公安人員缺乏社會性別觀念,一些派出所以家庭糾紛不屬其工作范圍為由不予處理,立案不及時,直接導致鑒定難。派出所對家庭暴力案件不能及時立案偵查,不給受害人出具委托鑒定函。而沒有法醫鑒定書,就無法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責任。據有關統計,被調查的司法工作者普遍認為對家庭暴力應該采取法律手段予以干預(遼寧省為74.8%,北京宣武區為72.5%),但相當一部分人認為當前對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預力度不夠。在評價所在地區對家庭暴力案件的處理現狀時,近一半的人選擇了一般,還有10%~15%的人選擇了不力或很不力,而且學歷越高、職位越高對家庭暴力處理的現狀評價越低。大多數被調查者將處理家庭暴力不力的原因歸咎于認識不足和無法可依,這一結果也真實地反映了目前我國反家庭暴力中存在的最主要問題⑤。
實踐證明,法律的剛性權威對家庭暴力現象具有有效的威懾效應,司法機關的干預是制止家庭暴力最有效的手段,因此應當使司法人員明確對家庭暴力的意識和責任,尤其是基層公安派出所處于處理家庭暴力事件的第一線,應向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及時有效的救助。與此同時,司法機關應當重視對于家庭暴力案件的受理和審理。公安、檢察機關和法院應該聯手形成一個反對家庭暴力的網絡,向社會公眾發出強有力的信息:家庭暴力將受到法律的嚴懲。有人擔心,如果公安檢察機關對家庭暴力進行干預,將使警力發生困難因而顧此失彼。事實上,國外的成功司法實踐表明,這種有效的干預將大大減少其發生率。如果現場拘留施暴者并對其提起公訴,使受害人再次遭其毆打的概率減少了一半;如果不對施暴者提起公訴,受害人往往會再次受到暴力威脅或毆打。
我作為一名人民警察,針對公安機關干預家庭暴力方面也做了相關調查,有這樣一種做法:《干預家庭暴力社區警務理念》,它改變了民警干預家庭暴力的單一做法,通過社區民警沉入社區開展工作,加強與社區居民、社區組織、婦聯等機構的合作,讓社區民眾了解警察、認同警察,警察反家庭暴力宣傳教育工作的開展一方面指導社區居民研究社區中的家庭問題,提高當地社區的道德水準、改善居民行為方式;另一方面,鼓勵和動員社區居民協助警方做好家庭暴力的干預工作。鄰里守望職能實現所達到的效果即為警力的整合,它依托社區基層組織,關注和培養社區居民的自助和互助,強調的是互動與共同參與,從而不僅使家庭暴力發生的隱秘性降低,使家庭暴力發生的信息動態化,而且使警察干預家庭的途徑由被動的事后制止拓寬為主動的預防與制止相結合,緩解因警察單兵干預家庭暴力而導致的諸多不利,多機構、多層面干預行為的實現,使法律賦予受害人的社會救濟與司法救濟在最大限度內發揮各自的作用,較好地緩解了警力不足與家庭暴力多發性、反復性、當事人寬容性之間的矛盾,既可有效地化解家庭成員之間的矛盾糾紛,將家庭暴力防控于萌芽狀態,同時又可使受害人短期與長期安全得以保障。建立這種多元化群防群治方式,構成了家庭暴力防控的常效機制,真正使家庭暴力防治成為一項系統的社會工程,它有效地拓展了警察干預家庭暴力的空間⑥。我認為同時公安機關應當將家庭暴力報警納入“110”出警工作范圍,在遭受到家庭暴力的報警求助時,應當迅速出警,及時求助,在受害人需要時,為其提供有關證據,對實施暴力危害的行為人,公安機關應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對觸犯刑法的家庭暴力案件應當依法立案偵查。
(三)改變司法人員觀念,加強培訓
加強對司法人員的各種培訓,特別是有關社會性別和家庭暴力干預的培訓,使司法人員增強社會性別意識,徹底改變對家庭暴力認識上的誤區,理解受虐婦女的困難和處境,掌握防治家庭暴力的相關法律、法規的工作原則、處理程序和方法等,更公正地審理各種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案件。
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會共同的責任,有效制止和預防家庭暴力需要各部門通力合作,綜合治理,需要進一步提高認識,強化法律意識,加大執法力度,把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真正納入正規化、法律化軌道,同時各部門也要積極探索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好思路,好辦法,保障家庭和睦、和諧、穩定,從而為構建和諧社會作出應有的貢獻。
參考文獻:
①趙順利:《制止家庭暴力110將出手》鄭州日報2006年3月28日5版
②騰蔓:《家庭暴力的內涵及法律特征》,《中華女子學院學報》2001年1期
③盧玲:《〈屈辱與風流〉圖說中國女性》,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年1月第2版85頁
④佚名:《論家庭暴力事件刑事司法干預》中國大學生網
關鍵詞:家庭暴力;心理治療干預;女性;心理健康
近年來,被稱為“沉默的文化”的家庭暴力問題,漸為國內外學者所關注。所謂家庭暴力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侵害對方身體、精神和性的行為。其手段有毆打、侮辱人格、殘害身體、限制自由以及待,也包括經濟上的虐待和冷落。[1]家庭暴力是世界范圍內的重要的危害大眾心理健康的社會問題,也是最為廣泛的并且得到公認的對人權踐踏的社會問題。一系列研究表明:在北美、南美、歐洲、亞洲、非洲、澳大利亞,家庭暴力發生率都很高。盡管家庭暴力可能發生在父母和孩子、兄弟姐妹之間、妻子對丈夫施暴,或者成年子女對老年父母施暴,但大多數家庭暴力是由男性配偶向女性配偶施暴。本文擬就女性遭受家庭暴力的危害、治療干預等問題進行探討。
一、家庭暴力對女性的危害
家庭暴力會導致女性受害者在醫學、行為和心理三方面出現不良后果。
醫學方面的后果包括死亡及肉體創傷(如淤血、撕傷、咬傷、燒傷、刺傷、骨折、牙、頭,眼等部位受傷)。犯可導致性疾病的傳播、非計劃懷孕、尿路感染、不孕、生殖器創傷以及長期的骨盆疼痛。
家庭暴力還會引發受害者許多行為障礙,如藥物濫用、侵犯行為、行為上被動依賴、自殺企圖、障礙等等。[2,3]家庭暴力受害者也可能出現一系列與壓力有關的心理癥狀,如:背痛、頭痛、高警覺(hyper-alertness)、睡眠障礙等等。[2,3]
家庭暴力對受害者所造成的心理后果會隨家庭暴力的類型、持續時間、家庭暴力的嚴重性以及受害者處在家庭暴力過程的各個階段、女性應對家庭暴力的能力以及女性受害者的社會支持系統等不同而有所差異。[4]受害者對家庭暴力的最初反應是震驚、否認、麻木、退縮。女性受害者可能會為她們的安全受到威脅而感到恐懼,為將來可能的傷害事件感到擔憂或者試圖對家庭暴力進行反擊。在家庭暴力發生的最初階段,受害者經常會回想起被施暴的場面,會做噩夢,而這些癥狀要在以后的幾個星期才可能消失。長期的心理后果包括廣泛的精神癥狀,比如:創傷后的壓力障礙、長期抑郁等。這些受害者將會在人際信任和建立親密人際關系方面存在障礙。受害者經常會感到憤怒、無助、絕望,還會經常表現出與具體情境無關的焦慮,包括恐怖性焦慮和回避性焦慮。受害者由于感到恐懼、恥辱、內疚而經常將自己進行社會性隔離,這樣以來又會進一步引發她們的抑郁情緒,會產生一種廣泛范圍的失控感、低自尊以及自我譴責。[2]有關對住院治療的精神病患者的調查表明:18%的患者報告有被虐待的歷史[5],這些病人的自殺行為、藥物濫用、臨界性個(borderlinepersonalitydisorder)的比例比較高。有虐待史的患者住院治療的時間更長,他們更可能以自毀的方式進行自我攻擊。[6]創傷后壓力障礙或許是對許多被虐待者最準確的心理診斷,84%的女性家庭暴力受害者符合創傷后壓力障礙的心理診斷標準。[7]一些受害者表現出以下癥狀:精神麻木、反復體驗所遭受的創傷、強烈的精神壓力、持續的高喚醒狀態以及對有關創傷事件的回避。[8]家庭暴力受害者經常會產生無助、絕望以及彌散性的不適感等不良心理癥狀。[9,10]
二、女性遭遇家庭暴力的原因
(一)文化標準可能引發對女性的家庭暴力
在許多國家和地區,婦女一直被認為是她們丈夫的財產并且家庭暴力經常得到社會認可。例如,19世紀的英格蘭法律規定丈夫可以拿直徑不超過大拇指粗的棍子毆打妻子,這項規定導致了一種常見的英文表達:“拇指統治(ruleofthumb)”。男性的性別所有權以及有關統治和控制的論點是許多家庭暴力的基礎。[11]一項對14個不同社會研究的綜述表明,妻子遭到丈夫的體罰在這些社會里都能得到許可,并且其中有些社會甚至認為對妻子的體罰是必須的,家庭暴力的實際發生率以及嚴重程度在這些社會里是極不相同的。[12]那些較少發生家庭暴力的文化中,法律規定男性不允許超過某種所允許的界限對待婦女,在這些社會里,政府為試圖逃避家庭暴力的婦女提供避難所,人們有一種體面對待婦女的名譽感。[13]
在中國,男權文化和夫權思想是家庭暴力產生的歷史原因。“男尊女卑”、夫權統治貫穿數千年中國歷史:“三從四德”將女性置于男性統治之下,推行“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的封建禮教。直至今天,崇尚男性對女性暴力、父母對子女懲戒的歷史傳統,依然深刻地影響當代中國家庭。全國婦聯2002年的一項調查表明,在中國217億個家庭中,約30%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而施暴者九成是男性。[14]
(二)與女性自身心理有關
過去的心理學理論通常指責家庭暴力受害者,這些理論認為這些遭受家庭暴力的婦女的行為是激惹性的,他們嘲弄自己的丈夫,過于爭辯、懶惰或者潛意識里渴望做一個受虐者。這一看法使得人們忽視家庭暴力的危害性以及對這些受害婦女產生誤解。[13]
也有學者指出,女性的懦弱使施暴者有恃無恐。有些婦女缺乏自我保護意識,思想觀念陳舊,深受“嫁雞隨雞”、“家丑不可外揚”等傳統觀念的束縛,從未想到反抗,也不愿對外人說,只是默默地祈禱丈夫能回心轉意,結果往往事與愿違。有些婦女因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或者恐懼施暴者事后報復,在執法機關對施暴者依法論處時不愿或不敢指證,甚至為丈夫“說情”。因此,女性的懦弱也是家庭暴力存在和升級不可忽視的原因。[15]
(三)與施暴者個性特征、行為和早期經歷有關
臨床資料表明許多男性施暴者的心理特征為:較強的占有欲、心理不獨立、有不安全感、沖動以及低自尊。藥物濫用與家庭暴力有關[16],濫用藥物會降低施暴者對其攻擊行為的控制或者使施暴者對自己的施暴理由合理化,從而使得他們對自己的施暴行為不負完全的責任。雖然家庭暴力與濫用藥物有關,但是藥物濫用并不能充分解釋家庭暴力產生的原因。模式理論(themodellingtheory)假定男性經常對女性施暴源自男性童年時期所目睹的家庭暴力場景。[13]在童年期目睹家庭暴力的男性更可能在成年以后對其配偶施暴。[17]加拿大的一項研究表明其公公有家庭暴力行為的婦女遭受其丈夫家庭暴力的可能性是其公公沒有家庭暴力行為的婦女所遭受的家庭暴力可能性的三倍。[8]目睹父親暴力行為的男性學會了用暴力解決與配偶之間的沖突,而女性則傾向于在成年之后變的更加被動。許多有關家庭暴力研究的綜述表明家庭暴力中,女性受害者都在童年目睹過父母之間所發生的家庭暴力。[17]幾乎40%的女性受害者報告說他們的孩子曾目睹過她們遭受家庭暴力的場面,因此減少這種可能會引發跨代遺傳的對女性所實施的家庭暴力是十分重要的。另外還有研究者認為,攻擊自己妻子的丈夫在幼年時多數曾是受虐兒童。研究發現,家庭暴力男性軀體施暴者較對照組有更多的低教育水平者;更多的嗜煙者,且每天抽煙量大;且他們的軀體化、人際關系敏感、抑郁、敵對、偏執分值顯著高于對照組。[18]
三、家庭暴力的心理治療、預防
(一)家庭暴力的心理治療
許多研究表明心理治療對女性家庭暴力受害者是十分有益的。這些治療方法包括:心理動力學治療方法[19]、認知行為療法[20]催眠療法[21]、藥物療法[22]以及自助組織療法。盡管這些療法的理論傾向或技術不同,但是它們都遵循以下原則:
1.治療者應當常規性地、主動地、全面地詢問家庭暴力受害者過去曾遭受的暴力傷害以及解決方法。
2.治療者應當知道家庭暴力對受害者所造成的影響以及創傷后壓力障礙的表現。
3.治療者必須能夠理解和解釋家庭暴力對受害人所造成的不良影響,并且他們還能提高受害人的自我認知能力和應對家庭暴力的能力。
4.治療者應當向受害人提供心理支持環境直到受害人建立起自我支持功能為止。
5.治療者不應當只讓受害人精神宣泄而不對受害人的防御機制和內心沖突進行探索和解釋。
6.治療者應當探究受害人對家庭暴力中所出現的創傷性人際關系的個人看法。
7.在診斷、治療中必須謹慎地尊重受害人的自。[4]
有時,在治療過程中,治療者會出現強烈的反移情現象,比如,治療者感到很氣憤、出現侵入性好奇(intrusivecuriosity)、勃然大怒、或者以受害人自居等等。有些治療者或許會強迫受害人報道她們所遭受的家庭暴力或者與施暴者對抗。我們必須尊重受害人的意愿,除非司法需要,否則我們不能隨意報道受害人所遭受的家庭暴力,不然會讓受害人對心理治療這個職業失去信任。頻繁地報道家庭暴力會將受害婦女置于更危險的境地,使她們遭受更多傷害。有些治療者看到這些受害者仍然維持著自己的婚姻關系就會變的不耐煩,但是治療者應當明白擺脫這樣的婚姻關系是需要一個過程的。而其他一些治療者看到這些受害人如此抑郁感到十分擔憂,于是他們就擅自作出一些不明智的決定,比如對這些受害人進行抗抑郁藥物治療或住院治療。盡管在治療過程中這些治療措施有時是需要的,但治療者擅自決定治療方案實際上侵犯了受害者的自,正確的做法應當是治療者和受害人共同決定治療方案。[23]如果將家庭暴力事件報告給警察,在司法訴訟中,治療者的角色會變的復雜起來,治療者不僅僅要作為專家證人而且還要以一個精神病醫生的角度提供證據,一定要避免將治療者職業角色弄混亂,以免使這個職業出現信任危機。
(二)家庭暴力的預防
因為家庭暴力根源于社會對婦女的歧視態度,因此社會學者應當首先認清這些社會問題并積極地參與到社會政策的制訂和教育當中,通過個人的努力減少社會對婦女的歧視。在治療中,心理治療者要尊重這些女性受害者,任何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都是不允許的。社會工作者提出引發家庭暴力和其他形式的暴力的原因,反對歧視婦女,虐待婦女是不允許的等觀點是十分重要的。
其次,要及早發現家庭暴力事件,鑒于許多精神疾病都與家庭暴力有關,因此在治療精神病患者的時候,詢問患者是否曾遭受過家庭暴力應當是常規診斷中的一個必不可少的環節。培訓精神病醫生識別家庭暴力受害者所出現的醫療和情緒方面的癥狀是十分必要的。及時、有效、安全、支持、接納的家庭暴力干預措施將會得到受害人的認可。在社區機構內設置有效的家庭暴力干預中心將有利于對家庭暴力進行及時的干預。精神病醫生也可憑借自己的心理健康的專業知識而作為社區心理健康顧問,以此作為社區的一種重要的資源來為女性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服務。
最后通過使用個人、家庭和團體心理治療可以有效地緩解家庭暴力對受害人所造成的長期不良影響。精神病醫生在家庭暴力的預防、識別、治療方面都起著很重要的作用,并且通過個人或者團體心理治療方法,治療家庭暴力的實施者的特殊治療計劃也可以有效控制虐待者的暴力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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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和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這表明我國現行夫妻財產制度仍是法定財產制為主、約定財產制及個人財產制為輔的夫妻財產制度。但是,隨著經濟的發展,夫妻財產關系已經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面對夫妻雙方的收入和財富大量增加,夫妻財產內容、存在形式日益多樣化和夫妻財產糾紛案件的增多,處理難度加大,在審判實踐中如何對離婚案件的夫妻共同的無形財產進行合理處理,不僅關系到人民法院處理離婚糾紛的質量,更體現著公平原則,體現著對婚姻家庭生活中處于弱勢地位(特別是老婦幼)群體和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的保護。但作為一個制度,婚姻法中的有關規定又過于簡單,不便操作,雖然最高人民法院為此出臺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但由于種種因素的影響,該制度仍需作進一步的研究。所以,本文的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論價值和實踐意義。
二、選題的科研現狀前沿水平
隨著家庭財產構成向多元化方向發展,在處理離婚糾紛案件中,夫妻財產分割的內容十分豐富,需要討論的問題很多,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二)雖然做出了不少具體規定,但是仍有許多需要探討的問題,如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創造的知識產權,在離婚后產生的財產性收益應如何分割問題;對于瞞著父母登記結婚,婚后父母為其子女出資購房,該房屋的歸屬問題;對于婚前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婚后雙方共同經營管理并增值的,如何分割問題;離婚案件中雙方的債務分擔問題等。在這方面,較前沿的成果主要有林秀雄的《夫妻財產制之研究》和龍達云:《關于離婚時夫妻財產分割的思考》等。
三、總體構想:
本文將從家庭無形財產的概念入手,較系統地闡述建立家庭無形財產分割制度的意義,并對我國《婚姻法》中關于無形財產分割制度的立法缺陷進行客觀地剖析,在此基礎上,提出自己進一步完善離婚案件中家庭無形財產分割制度的立法建議,以使我國的離婚夫妻財產制度不斷完善,使其更好地服務于我們的社會生活。
四、寫作提綱: 離婚案件中家庭無形財產分割問題研究
一、家庭無形財產的概念及建立家庭無形財產分割制度的意義
(一)家庭無形財產的概念
(二)建立家庭無形財產分割制度的意義
1、它使得配偶一方的價值得到法律的承認和社會的認可。
2、它是民法公平原則在婚姻法領域里的具體體現。
3、建立無形財產分割制度有利于保護弱者的權利。
4、建立無形財產分割制度,可以對見異思遷者進行民事制裁。
二、婚姻法關于無形財產分割制度的立法缺陷
(一)缺乏對家庭無形財產制度的法律確立
(二)對財產期待權利的歸屬認定問題未作出明確規定
(三)對知識產權收益的期待權的歸屬未予明確
(四)對離婚時一方付出期待回報的期待權未作出明確規定
三、完善離婚案件中家庭無形財產分割制度的立法建議
(一)設立家庭無形財產制度及其依據
·
的家庭暴力。特點。缺點。前景。
。2000年以前,人們只在報紙論壇上關注家庭暴力。自2000年以來,全國28個省(區)市相繼出臺了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規或政策,越來越多的學者開始從學術角度研究家庭暴力。縱觀2000年以前的文獻,關于家庭暴力的家庭定量研究已經獲得了家庭暴力最基本的數據,但也比較粗糙。對于暴力的原因沒有完整的解釋框架[1]。2000年以前,大多數研究從社會學、法學和倫理學的角度來研究家庭暴力,很少從心理學的角度來研究。2000年后,專門研究開始出現,涵蓋了更多的醫學和流行病學領域,以及更多的心理學領域。然而,對家庭暴力的研究應該遠遠超出這一范圍。通過檢索數據發現,最近的家庭暴力評論文章是2008年和2012年的兩篇[1-2],沒有更近期的文獻來總結和總結近十年來家庭暴力的研究進展。《家庭暴力》作為一種存在的現象,它不僅是社會學領域的一個心理問題,也是心理學領域的一個社會問題。隨著時代的發展,它有著新的特點和新的研究方向等著我們去探索。
1。在近十年的家庭暴力研究中,將使用更多的量表來獲取數據,對家庭暴力工具的研究將更加深入和詳細。2.
·張迎黎和其他人回顧了最常用的家庭暴力國外的評估工具及其在中國的應用沖突策略量表(CTS)、混合虐待量表(CAB)和兒童虐待問卷(CTQ-SF)在中國最常用于研究領域,包括HITS量表、虐待評估篩查量表(AAS)和持續暴力評估量表(OVAT)通常用于臨床和普通人群篩查。女待篩查工具(WAST)也用于研究和篩查。HITS是最準確的緊急診斷工具。AAS主要評估懷孕期間的虐待,而OVAT則專注于檢測持續的虐待行為[3]
·鄭莉等人編制并統計測量和分析了城市家庭暴力傾向量表[4].
2目前,家庭暴力定量研究的解釋框架尚不完善,許多學者的研究也增加了很多有價值的數據。
·曹玉萍等人認為重組家庭中的身體暴力發生率較高。暴力與性別無關,男性暴力發生率較低受教育者更容易被武器毆打[5]。
趙幸福等人通過Logestic回歸分析發現,父親懲罰、嚴厲的養育方式、吸煙、外向、社會支持和情感干預是男性家庭暴力行為人最重要的預測因素[6]
·柳娜等對家庭暴力中嚴重身體暴力代際傳播的特征進行了驗證和探討:家庭社區家庭存在暴力嚴重身體暴力代際傳播的現象,但目睹家庭暴力的兒童更有可能成為嚴重身體暴力的嚴重代際傳播者成年后會遭受嚴重的身體暴力,而遭受家庭暴力的兒童不一定會成為嚴重的身體暴力[7]通過研究,
·楊世昌等人發現,暴力群體與非暴力群體在職業、婚姻狀況、經濟狀況等方面存在差異,在生活條件、受教育年限等方面沒有顯著差異,因此推斷出影響父母教養的原因對孩子的攻擊行為是復雜的。這一結果提醒人們,父母的職業、良好的婚姻狀況、富裕的家庭經濟、優越的生活環境和受教育程度較高的父母也可能對孩子采取攻擊行為[8]
·柳娜等人采用線索調查的方法發現,高危家庭中的暴力肇事者遭受的創傷事件最多。入侵和高度警惕的癥狀越嚴重,高風險家庭和非暴力家庭發生嚴重身體暴力的風險就越大[9]。
·趙奕在分析家庭暴力的原因時采用了國外的理論,而不是中國的男尊女卑觀念[10]。
、趙幸福等探討了男性家庭暴力身體虐待者的人格因素,發現男性家庭暴力身體虐待者具有較低的文化水平、吸煙者和一定的人格基礎[11]。
、張亞林等人發現,男性家庭暴力身體虐待者的文化程度較低的人比對照組多,吸煙者多,每天吸煙量大,他們的軀體化、人際關系敏感、抑郁、敵意和偏執得分顯著高于對照組[12].
3。研究對象的選擇和研究更加詳細和多樣化。
·楊玉鳳關注有家庭暴力的青少年的心理和行為問題,家庭暴力指的是青少年在家庭中對家庭成員實施的暴力行為[13]。
王翠玲等人描述了30名家庭暴力受害者的自殺風險特征以及熱線咨詢師的干預方法[14]。
4。獲取大量有價值的信息。
(1)在對家庭暴力的定量描述中,數據更準確,項目更具體。
和曹玉萍用定量研究描述了家庭暴力表現的發生率。家庭暴力的表現形式主要是口頭暴力,其次是手無寸鐵的毆打。這些家庭中有一半與多種形式的暴力共存表格[5]。
(2)對家庭暴力的危害甚至程度進行了更詳細的研究。通過研究,毛金柱發現了家庭暴力與中學生情緒問題行為之間的關系:父母對孩子實施家庭暴力越多,孩子出現情緒問題行為的可能性越大。如果這種暴力是以身體暴力的形式發生的,那么兒童就容易有攻擊性行為。如果采取精神暴力的形式,兒童容易患抑郁癥和焦慮癥[15]。在
,李芷若等人探討了家庭暴力(包括身體暴力、言語暴力和冷暴力)與中學生心理素質之間的關系,發現家庭暴力的嚴重程度為冷暴力>言語暴力>身體暴力。三種暴力與心理素質呈顯著負相關,其中冷暴力對心理素質具有較強的預測能力,具有較大的隱蔽性和危害性,應引起重視[16]。
1。2000年關于家庭暴力文獻的大多數研究都是以婦女為受害者進行的。盡管2000年后的文獻中有男性受害者的案例,但很少有關于男性家庭暴力的研究,而且大部分文獻仍然是從女性的角度來研究的[17]。這可能是因為受中國傳統文化男尊女卑的影響,男性很少報告家庭暴力。在未來的研究中,我們可以將重點放在以男性為研究對象的家庭暴力調查上,并將其與女性家庭暴力進行比較。
2。2000年后,研究開始區分精神暴力、性暴力、經濟暴力和身體暴力。然而,對各種類型暴力的研究尚未深入。在未來的研究中,不同類型的家庭暴力在不同的家庭或環境中的組合,或者不同類型的家庭暴力的采納與人格之間的關系,都是可以討論的問題。
3。對家庭暴力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描述和解釋上,對干預的研究較少,家庭暴力的危害性很大,由于其隱私性,我們很難對其進行早期預防。然而,在悲劇發生后,我們如何從專業角度幫助這些受傷的人并撫慰他們的傷口是我們未來的使命。
參考了
[1]王向賢。描述、解釋和方法論:家庭暴力定量研究十年回顧[J]。湖南師范大學社會科學雜志,2008(3)。
[2]曲珍,劉謙。多學科視角下的家庭暴力研究綜述[J]。現代女性,2012(3)。
[3]張迎黎,張亞林,何影,柳娜。介紹幾種常見的家庭暴力評估工具[J]。中國臨床心理學雜志,2010年。
·
[4]鄭莉,齊思文。城市家庭暴力傾向量表的編制及統計計量分析。青島大學學報大學(自然科學版)[J]。2008, 6 (2).
〔5〕曹玉萍、張亞林、楊世昌、王國強、張宇、Kang Xi。家庭暴力表現形式及相關因素的比較研究[J]。中國臨床心理學雜志,2008。
目前,隨著社會的變遷,中國的家庭暴力現象不斷顯現出來。根據 1994 年國務院的《中國婦女狀況》白皮書,我國每年約有 40 萬個家庭解體,其中 25% 是由于家庭暴力引起的。②家庭暴力不僅對受害人造成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痛苦,從更深層次的意義上看,它還表現為對家庭中弱勢群體人權的嚴重侵犯。人權不僅包括生存權和發展權,還包括所有社會公民取得平等的權利。這些權利不僅體現在政治生活領域,還體現在家庭生活領域,而且只有在家庭生活領域實現了人與人之間的平等與相互尊重,才能為整個社會的人權保障提供必要的前提。對家庭暴力的研究,不僅體現了對于受害者的關懷,更體現了對于他們人權的尊重。
中國家庭暴力的研究存在不足,不僅表現為政府決策部門和普通公眾對這一問題的忽視,還表現在學術研究上,缺少有關家庭暴力實證調查的數據,有關家庭暴力的論文和著述也不多見。而在實踐中,隨著人們思想觀念的變化和社會的變遷,隱藏在家庭中的暴力犯罪逐漸顯露出來,有關家庭暴力事件的報道日益頻繁。這種狀況不僅要求決策部門能夠重視這一問題,更要求學術界能研究并提供家庭暴力的標準,通過實證的調查,分析家庭暴力的原因,提出相應的預防對策,為立法機構制定和完善有關家庭暴力犯罪的法律提供理論上的依據。基于此,筆者就此問題展開論述,以期拋磚引玉,希望更多的學者能夠關注中國的家庭暴力問題。?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家庭暴力犯罪的概念是研究這一問題的出發點和規范的基礎。只有明確家庭暴力的范圍、形式以及和其他暴力行為的區別,才能為實證的調查,原因和預防理論的研究提供基礎。筆者認為對家庭暴力概念的研究應注意以下幾方面的因素:?
( 一 ) 家庭暴力的家庭性和違法性?
家庭性是指暴力行為發生在具有血緣關系和婚姻關系的家庭成員之間。家庭性是家庭暴力犯罪和其他暴力犯罪的基本區別。正是家庭成員之間的血緣關系和婚姻關系,使得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行為具有隱蔽的特點,也使得人們對于家庭暴力的態度同對于其他暴力行為的態度具有很大的不同。
違法性是指不符合正當防衛的要件,而對其他家庭成員實施的暴力行為的性質。正當防衛是阻卻家庭暴力違法性的唯一事由。有人認為,如果是出于合理的目的和動機,對家庭成員實施的暴力不屬于家庭暴力犯罪,比如丈夫因為妻子的婚外戀而對妻子的毒打,父母出于教育的目的而對子女的肉體懲罰。這是一種誤解。我們反對家庭暴力,是因為暴力行為本身侵害了家庭成員的生命、健康和人格尊嚴。家庭暴力產生的原因對于家庭暴力犯罪預防的研究具有一定的意義,但不能夠決定家庭暴力的性質。家庭的各種矛盾和沖突,可以通過不同的手段來進行解決和救濟,但是決不能訴諸暴力的手段,否則就具有違法性。?
( 二 ) 家庭暴力的嚴重性?
研究家庭暴力犯罪,必須強調暴力行為的嚴重性。家庭暴力應研究具有一定社會危害性的家庭成員之間的沖突行為。家庭暴力不應包括家庭中的各種暴力沖突,諸如夫妻之間偶爾的訴諸輕微暴力的爭吵,父母對子女沒有嚴重后果的體罰以及家庭成員之間未造成傷害的偶爾毆打行為等。?
另一方面,對家庭暴力嚴重程度的要求應比《刑法》規定的家庭暴力犯罪的社會危害性要輕微。家庭暴力不僅包括刑法的犯罪行為,還包括具有社會危害性,用刑法方法以外的方法進行處罰或者應當通過修改以后的《刑法》進行處罰的行為。③家庭暴力的外延應該比刑法規定的犯罪外延更為寬泛,這是因為家庭暴力不同于其他暴力行為,家庭暴力的施暴人和受害人具有長期共同生活的關系,它對受害人造成的損害,大多數情況下,不是表現為一次嚴重的暴力傷害,而表現為長期的不嚴重的暴力侵犯,不是表現為肉體的傷害,而是表現為長期的精神壓抑。對于一次輕微的家庭成員間的暴力行為,如果不認定為家庭暴力,并由司法機關或其他機關介入處理,這實質上是放任了施暴人的暴力行為,忽視了受害人利益的維護。因此,對于家庭暴力的認定,一方面要強調其行為的嚴重性,否則家庭暴力行為過于寬泛而失去理論研究和實踐處理的意義,另一方面,又必須強調行為的一般嚴重性,只有這樣才能切實保護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的切身利益。
家庭暴力行為的種類應以《刑法》規定的有關家庭暴力罪名為基礎。可以適用家庭暴力犯罪的刑法罪名主要有:傷害罪、虐待罪、遺棄罪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傷害罪是指必須給被害人造成達到法定傷害標準的傷害,包括輕傷、重傷。虐待罪是指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經常以打罵、凍餓、禁閉、強迫過度勞動、有病不給治療、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手段,從肉體上和精神上進行摧殘、折磨,情節惡劣的行為。遺棄罪是指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撫養義務而拒絕撫養,情節惡劣的行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結婚和離婚自由的行為。④我國刑罰的有關罪名基本涵蓋了嚴重的家庭暴力行為。根據《刑法》的規定,我們可以總結出家庭暴力行為方式的基本范圍: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傷害行為、長期的暴力行為以及長期的精神傷害、拒絕撫養行為和暴力干涉家庭成員的婚姻自由行為。?
因此,筆者認為,家庭暴力應包括符合傷害罪的傷害行為,未造成傷害的長期暴力行為以及其他的長期虐待行為。這些行為不需要情節惡劣作為犯罪的要件,但必須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
關鍵詞:家庭暴力;婦女權益;公益訴訟
四川A市女子李某嫁于譚某為妻,婚后譚某經常對其無故打罵,并阻止李某與他人正常交往。長期家庭暴力下,李某身心飽受摧殘,其間,曾向婦聯求助,到派出所尋求救濟,但是都未能使其免受家庭暴力的侵害。2010年11月3日,當譚某再次施暴時,李某最終選擇了以暴制暴,用氣槍的槍管打死了譚某分尸烹煮,并通知他人報警,后被警方抓捕。A市中級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李某死刑,四川省高級法院二審駁回李某上訴,維持原判。
雖說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但是應當看到,李某案并非個例,全國飽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婦女還有很多,由家庭暴力而引發的不幸還有很多。據全國婦聯和國家統計局進行的第三次全國婦女地位調查顯示,有24.7%的女性在整個婚姻生活中遭受過配偶侮辱謾罵、毆打、限制人身自由、經濟控制和強迫性生活等不同形式的家庭暴力。懲治家庭暴力,不僅有利于保護婦女合法權益,更有利于維護家庭和睦、社會和諧。
一、現有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的不足
家庭暴力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主要是夫妻之間,一方通過暴力或脅迫、侮辱、經濟控制等手段實施侵害另一方的身體、性、精神等方面的人身權利,以達到控制另一方的目的的行為。1家庭暴力包括身體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經濟控制四種類型,其與一般夫妻偶爾發生的輕微暴力以及構成犯罪的暴力行為的區別在于家庭暴力的加害人的主觀目的是為了控制受害方、暴力行為是否周期性、暴力給受害人造成的損害尚未達到嚴重傷害的刑事立案標準。我國《憲法》、《婚姻法》、《刑法》、《婦女權益保護法》以及各地方制定的相關實施辦法等關于家庭暴力的懲治都有相關的條款規定,但是仍缺乏與之相匹配的可操作的具體辦法,是以家庭暴力難以得到及時有效的遏制。
以李某殺夫案為例,案中李某曾向婦聯、居委會以及公安機關尋求救濟。雖然《婚姻法》規定:“對于正在實施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有權提出請求,居委會、村委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予以制止。同時對于公安機關應當按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2但是由于基層組織及基層公安機關工作人員人權意思缺乏,加之傳統男尊女卑思想的影響以及家庭私人領域的不干涉主義的影響,當受害者到居委會、村委會反映情況時,得到的幫助微乎其微。而到派出所反映情況,民警也往往認為這是家事,正所謂“天上下雨地上流,小兩口打架不記仇。”關乎隱私,因而拒絕干預并告知李某若是無法維系婚姻關系可以離婚。最終,李某未能在婦聯、居委會以及公安機關得到法律賦予其應得的保護,筆者認為,這與最終慘劇的發生不無關系。
二、以公益訴訟反對家庭暴力
關于以訴訟方式對遭受家庭暴力婦女的權益救濟,我國法律僅將其規定在離婚訴訟中,而對于基于子女等原因不愿提起離婚之訴的受虐婦女,則以不能訴訟的途徑獲得救濟。退一步講,由于受其法律意識、文化水平的限制以及基于對施暴者的恐懼,即使賦予其提起針對家庭暴力之訴的權利,受虐婦女也難以主張3。美國檢察總長、婦女聯合組織甚至無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個人,對于其有一定證據證明的家庭暴力行為均有權提起公益訴訟,以此來保護被侵害者的身心健康以及婦女的合法權益。筆者認為,我國可予以借鑒,以提起公益訴訟的方式反對家庭暴力。公益訴訟通常被理解為以個人、組織或者機關為原告,以損害國家、社會或者不特定多數人利益的行為為對象,以制止損害公益行為并追究公益加害人相應的法律責任為目的,向法院提出的特殊的訴訟活動。公益是私益的對稱,公益訴訟是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組成社會的不同群體的權益為根本宗旨的。婦女占人口的半數,以維護婦女群體權益為內容的法律訴求,在公益訴訟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在世界范圍內,提起反對家庭暴力的公益訴訟是保護人權、保障婦女合法權益的重要舉措。
三、反家庭暴力公益訴訟的具體實施
(一)賦予公益組織適格的原告資格
在公益訴訟領域,原告主體適格與否不同于普通訴訟的直接利害關系原則,它是以是否具有法律擬制人格為標準的。所謂公益權利主體的擬制人格,就是通過法律的形式,以國家的名義,賦予公益權利主體以法律的人格,將其賦予一定的主體,由該主體作為具有擬制人格的公益權利主體的代表,以國家或自己的名義提起公益訴訟,訴訟的結果由公益權利主體來承擔。世界各國常見的公益訴訟的適格原告主要有檢察機關、公益組織和公民個人。4筆者認為,在反對家庭暴力的公益訴訟領域,賦予公益組織原告資格更有利于被害人合法權益的維護,理由如下:首先,公益組織,如婦女權益保護組織、人權保護組織,其本身成立的目的就是為了維護公益,保護相關群體的合法權益。其次,組織內部有專門從事相關權益保護工作的人員,其對該領域具體事宜及權益保護的相關措施有相對完整的知識體系及處理辦法。第三,公益訴訟有一定的專項經費,有能力負擔訴訟費及相關費用。
(二)完善公益訴訟對受暴力侵害婦女的司法保護制度
借鑒美國等國家的經驗,由法院對受虐婦女簽發“保護令”,對實施家庭暴力者開具“禁止令”,最高人民法院《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審理指南》中,作出了關于人身保護令的規定。2008年8月6日,我國第一份“人身保護令”由江蘇省無錫市崇安區人民法院簽發。根據這份民事裁定,被保護人的人身安全將受到法律保護,未來3個月內,其丈夫不能繼續對她實施暴力。
人民法院做出的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可以包括下列內容中的一項或多項:禁止被申請人毆打、威脅申請人或申請人的親友;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申請人,或者與申請人或者可能受到傷害的未成年子女進行不受歡迎的接觸;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生效期間,一方不得擅自處理價值較大的夫妻共同財產;有必要的并且具備條件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暫時搬出雙方共同的住處;禁止被申請人在距離下列場所200米內活動:申請人的住處、學校、工作單位或其他申請人經常出入的場所;必要時,責令被申請人自費接受心理治療;其他。
四、總結
公益訴訟制度設立的最初目的是為了那些人權收到侵犯而又不能親自訴諸于法院獲得司法救濟餓社會弱勢群體提供司法援助。無疑,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婦女,正是出于對加害人侵害行為及恐嚇、威脅的畏懼而不敢,或者由于自身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識薄弱而不知等原因不能親自訴諸法院尋求救濟的群體。提起反對家庭暴力之公益訴訟,對于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保障基本人權具有重要意義。(作者單位:西南政法大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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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王麗君:《試論家庭暴力及其對策》,蘇州大學2005,碩士學位論文
論文關鍵詞:作文,開頭
俗話還說:“好的開頭是作文成功的一半。”下面我略舉十例,來加以說明。
1、灰太狼在又一次被平底鍋打得眼冒金星后,不堪家庭暴力,離家出走了。(巧用兒童動畫片中的人物開頭。)
2、夜已經深了,在一片黑暗中,一盞臺燈孤獨而不合群地亮著。(巧用擬人化的描寫開頭。)
3、《文化苦旅》這本書我真的讀得很苦。(巧妙地抓住題目中的“苦”字,順勢開頭。)
4、因為感冒,我呆在家里已經兩天了。(用說明原因式開頭。)
5、“雨辰,快來看,有流星呢!”媽媽在窗臺上叫我。(巧用對話開頭,先聲奪人,引人入勝。)
6、五歲,對于很多人來說還是小屁孩小學語文論文小學語文論文,或許是衣來伸手飯來張口,或許是把流下的鼻涕當粉條吃。可是我在五歲的時候,就要學會照顧家里!因為五歲,我當了兩個雙胞胎弟弟的姐姐。(巧用調侃式的詼諧、幽默的語句開頭畢業論文開題報告。)
7、手藝道上的人,捏泥人的“泥人張”排第一。而且,有第一,沒第二,第三差著十萬八千里。(人教版八下語文課本馮驥才《俗世奇人泥人張》的文章開頭。)(用講故事式的夸張而新奇的語言開頭。)
8、一場臺風過后,晴空萬里。(人教版八下語文課本星新一《喂——出來》的文章開頭。)(用景物描寫開頭。)
9、老師安妮·莎莉文來到我家的這一天,是我一生中最重要的一天。那是1887年3月3日,當時我才六歲零九個月。回想此前和此后截然不同的生活,我不能不感慨萬分。(人教版八下語文課本海倫·凱勒《再塑生命》的文章開頭。)(運用敘述式的語言,前后簡捷對比式開頭。)
10、東京也無非是這樣。(人教版八下語文課本魯迅《藤野先生》的文章開頭。)(用表露不以為然的態度,開門見山式開頭。)
[論文關鍵詞]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主體;侵權
2001年4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修正案)》首次規定了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制度。這一制度的確立,是我國離婚立法改革的重大成果,有利于保護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制裁過錯方的違法行為。但目前,我國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立法仍不完善,對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諸多問題仍存在分歧,從而在司法實踐中沒有得到很好的貫徹實施,本文以我國現階段離婚損害賠償的實踐為基礎,探析精神損害賠償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對策。
一、我國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一)適用范圍過于狹窄
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法定情形過于苛刻。《婚姻法(修正案)》第46條規定引起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定情形有四種:(1)重婚的;(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3)實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僅列舉了四種情形,遠遠不能涵蓋各種違法行為,這是違反立法本意的,不能不說是立法的一大瑕疵。
(二)賠償主體限定范圍過窄
婚姻法對賠償主體沒有明文規定,但從《婚姻法(修正案)》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賠償請求權限定為夫妻一方,但家庭成員不僅包括夫妻雙方,還應包括配偶的父母、子女或其他直系親屬在內。事實上,夫妻一方因另一方對其他家庭成員實施暴力或虐待、遺棄行為提起的離婚訴訟,目的就是為了保護其他家庭成員,我國法律不允許受害者作為第三人參加到離婚訴訟當中,因為這樣不利于家庭的穩定。
(三)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如何確定法律沒有明文規定
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非常復雜。精神損害不同于財產損害,無法適用等價賠償的原則。因受生活水平、經濟發展等多種因素的影響,不同地區不同法院掌握的尺度不一樣,在全國范圍內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去執行。《〈婚姻法〉解釋一》第八條規定:“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損害賠償解釋》的規定太過籠統。在確定離婚損害賠償的范圍和金額的時候最難把握的就是精神損害賠償的范圍和數額。
(四)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證據收集存在問題
根據民事訴訟法“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規則,無過錯方當事人就負有舉證的義務。但是,絕大多數婚姻過錯行為發生時多處在隱秘狀態,很難有第三人在場,無過錯的配偶一方無法知情,又鑒于婚姻關系的特殊性,往往會使得當事人取證比較難,特別是因為第三者的介入造成婚姻關系破裂,從而解除婚姻關系的情形。有的時候可能會造成取證過程中的侵權,這樣無過錯配偶不但不能得到損害賠償,反而要承擔侵權責任,這與立法的本意相悖。認定損害事實的存在,應采用主觀與客觀相結合的標準,主觀上應從受害人所表現出來的種種反常的精神狀況來考慮;客觀上應考慮一個普通誠信的人在相同的條件下,是否會受到精神損害,只有這樣才能正確認定損害事實的存在。很多情況下,因受害者提供不了足夠、充分、有力的證據,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目的并不能真正實現。
二、對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存在的問題的完善建議
(一)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范圍應適當擴大
首先,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法定情形應當適當擴大。根據《婚姻法(修正案)》第46條規定,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具體情形:重婚行為、有配偶而與他人同居行為、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虐待與遺棄行為。但筆者認為這4種法定情形規定的范圍太過局限,應該擴大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情形。第一,婚外性行為。配偶不為婚外性生活,是夫妻忠實義務的具體體現,可以說婚外性行為是影響婚姻關系穩定的首要因素。第二,危害家庭的不良行為。現實生活中賭博、吸毒兩大惡習對家庭的危害也是非常嚴重的,如長期為之,并不亞于實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給另一方造成的傷害。但新《婚姻法(修正案)》僅僅把賭博和吸毒規定為離婚的理由,卻沒有把兩者納入到可以提出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范圍之中,所以筆者認為應該也加入離婚精神損害賠償之中。第三,侵害配偶生育權。生育權在配偶間互為權利和義務,他人也負有不得侵害配偶生育權的義務。筆者認為將侵害配偶生育權作為提起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情形之一,主要是基于以下考慮:侵害配偶生育權的行為在現實中客觀存在,如一個離婚案件中,丈夫代某因妻子唐某擅自墮胎要求賠償精神損失費5000元,理由是妻子唐某無正當理由,未經丈夫代某同意擅自將符合法律規定的胎兒引產的行為,侵害了代某作為丈夫的生育權;侵害配偶生育權具有潛在的危害性,根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規定,一對夫婦終生只能生育一個孩子,故意侵害配偶生育權,當配偶已不能生育或離婚后不能再婚時,就會導致侵權后果的產生;第三人也能對配偶生育權造成侵害,如妻子因與他人通奸而懷孕生子,第三人的通奸行為不僅侵害了丈夫對妻子的性權利也侵害了丈夫合法的生育權。
(二)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主體應適當擴大
我國《婚姻法(修正案)》規定,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權利主體只能是無過錯配偶一方,對家庭成員做了縮小解釋。認為其他家庭成員在受到暴力或虐待、遺棄時,可以通過侵權損害賠償之訴來救濟。但筆者認為,配偶一方因另一方對其他家庭成員實施暴力或虐待、遺棄而提出離婚的,應當將其他家庭成員列入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權利主體;若配偶一方因另一方對其家庭成員實施的上述行為未提出離婚,此時其他家庭成員可以通過侵權損害賠償之訴來救濟。這樣既節約訴訟成本,也有利于明確夫妻雙方對每個其他家庭成員的責任與義務。
(三)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確定
筆者認為,確定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應采用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結合,既要遵循一定的原則,又要依照案件的具體情況,綜合考慮各種相關因素,使其賠償數額適當合理。具體地說應做到以下幾點:
首先,堅持三個基本原則:(1)適當補償原則。由于精神損害是一種無形損害,不能完全客觀地以金錢計量和賠償。賠償數額的確定只能是補償性的,而不能是等價性的,只能是適當補償受害人所受到的精神損害。(2)公平原則。公平原則是處理民事案件普遍適用的原則。在離婚案件中,訴訟主體本身社會地位的不平等決定了適用這一原則的必要性。(3)法官自由裁量原則。此原則賦予法官在處理此類案件時,依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來確定精神損害賠償的具體數額。其次,應該依據《精神損害賠償解釋》第十條所規定的六個方面因素,參照有關國家的做法,分地區制定賠償的最高最低標準,使精神損害定量化。(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2)侵權行為的具體的情節,包括手段、場合、行為方式。(3)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4)侵權人的獲利情況,據此來確定對過錯方的懲罰。(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有利于判決的執行。過錯方無任何固定的經濟來源,你要他(她)再多的精神損害賠償也是無能為力。(6)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最后,考慮到離婚損害的特殊性,還應考慮無過錯方或叫受害方的因素,如離婚時無過錯方的年齡、再婚的可能性、經濟狀況、身體情況及陌生能力等。如受害方年紀輕、再婚可能性大、經濟生活條件好、身體健康及生活出路沒有問題的可適當少賠償,否則就要多賠。
(四)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證據收集問題
要制定和完善證據收集方面的法律、法規。因為在我國實行的是“誰主張誰舉證”原則,這就要求受害方提供相關的證據材料。在離婚訴訟當中要求配偶給予精神損害賠,收集證據就顯得特別重要。筆者歸納為以下幾點:
首先,當事人要增強證據意識,積極、主動收集相關證據包括:1.如婚外情突然被曝光,應要求對方寫下“保證書”、“道歉書”等書面材料,這是婚外情的關鍵證據;2.如是事件等,通常有警方介入,要有警方的筆錄;3.如是單位查實職工的婚外情后,有時會對其生活作風問題作出相應的處理;要有單位的處理結果;4.把容易失去的證據保全、固定。對于婚姻中過錯的一方與第三者之間溝通交流的手機、固定電話的通話記錄,手機短信內容,電子郵件內容,QQ聊天記錄等,如果可能,在發現上述證據后,盡可能委托公證機關對此類證據進行公證,將證據固定保存起來;5.在床,收集這類證據難度很大,可通過拍照攝像拿實證據。對于以上點要注意證據取得的途徑要合法,因為合法性也是證據的要求之一;6.知情人或證明人就婚姻外遇或非法同居相關事件所寫的書證資料;7.采集視聽證據:(1)夫妻雙方就婚姻外遇相關情況交涉的錄音資料,這主要靠當事人自己錄音取得。(2)當事人自己跟蹤采集證據,如婚姻過錯一方與第三者在公共場所出雙入對、攜手擁抱或進出房間等行為的錄音、錄像和照片,這些證據材料更為安全可靠和具有獨立證據的效力。無論錄音還是錄像,當事人一方要保存原始載體,即原始的錄音、錄像資料,因為法院要求與原始資料核對并播放,如果當事人提供不出原始的錄音、錄像資料,在對方不認可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不予采信。
其次,當事人要利用各級救助機構、組織,請求法律幫助,保留相關的的證據材料包括:(1)如在受到配偶暴力傷害時要及時向當地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所在單位、婦聯組織或者公安機關求助,請求他們出面協調處理;(2)被打傷后,一定要及時去醫院就診,留下必要的受傷證據(病歷、處方、發票等),并到法醫門診進行傷情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