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3-23 15: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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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財政稅收本身結構不健全
財政稅收是我國政府調節市場經濟的重要經濟手段,財政稅收在進行經濟調節的過程中存在一定的問題和矛盾,造成財政稅收的調節也會產生一些不利影響。當前我國的市場經濟發展還存在不少問題,人們的經濟水平還有待提高,財政稅收在調節的過程中勢必帶來一定的社會矛盾,影響財政稅收工作的有效開展。我國財政稅收存在結構上的不健全和不合理,表現在稅制結構上的不合理和財政支出結構上的問題,如增值稅和營業稅存在一定程度上的重疊和交叉征收現象,財政支出在轉移性支出方面存在不科學的現象,這些在某種程度上制約了我國財政稅收工作目標的有效實現,表明我國財政稅收的結構還有許多問題。
(二)財政稅收體制不合理
當前,我國的財政稅收體制存在許多不合理的現象,財政稅收的各項管理機制和制度不能夠保證財政稅收工作的順利實施,造成財政稅收工作存在諸多問題。首先,當前的財政稅收管理部門存在多頭管理的現象,財政稅收工作在實施的過程中受到來自多方面力量的約束和影響,造成稅收工作的低效率。其次,稅收體系不健全。稅收體系的缺漏,不僅造成了財政收入的損失,影響財政預算和財政支出,造成社會經濟發展和基礎設施建設等缺乏充足的資金來源。最后,財政稅收的監督機制不健全、不合理,造成財政稅收工作人員缺乏有效的執行力和約束力,影響財政稅收工作人員工作實施的有效性,不利于工作人員盡職盡責、高效完成工作職責,產生許多違法亂紀行為,給稅收工作帶來負面影響。
(三)財政稅收的預算機制不健全
近年來,我國政府不斷推行財政稅收體制的改革并取得顯著的效果,我國在稅收體制改革及財政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面取得了許多實質性的進展和成績。但是,我國當前的預算機制還不夠健全,造成財政稅收工作無法順利進行。當前我國財政稅收的預算機制得不到重視,預算管理的覆蓋面較窄。地方政府在預算管理體制改革方面十分滯后,缺乏有效的制約和監督機制,財政預算管理體制缺乏透明度,沒有體現公共財政的目標,財政資金造成不同程度的挪用和浪費現象,缺乏科學的、合理的年度預算計劃,財政預算管理缺乏嚴格的審批和監督審核機制。預算機制的不健全給我國財政稅收的宏觀調控政策造成許多不利的影響。
二、推動財政稅收工作的深化改革建議
(一)合理調整財政支出的結構
財政支出結構的不合理是影響財政稅收工作的重要因素。因此,政府應該進一步改革和調整財政支出的結構,健全和完善政府轉移性支付體系,以促進財政支出結構的調整。政府應該進一步完善轉移支付的結構和比例。中央政府實施轉移支付,應該充分考慮地方的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科學分配轉移支付的資金分配比例,保證轉移支付的科學合理性。促進專項轉移支付的與一般性轉移支付的有效結合,適當提高一般性轉移支付在中央政府財政轉移支付中的比例。此外,中央政府應該進一步深化轉移支付,保證轉移支付的資金的穩定來源,提高轉移支付的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提高一般性轉移支付的比例,統籌區域協調發展。在政府的財政支出結構上,應該更加偏重對民生民建的支持力度,加大對農村基礎設施和農業設施的支出,加大對教育、衛生、科技和社會保障等方面的財政支出,通過在公共服務領域擴大財政支出實現財政支出的公共性和服務性,提高財政稅收工作的效率。
(二)深化改革財政稅收預算機制
復合型的預算體制是我國財政稅收預算體制的表現形式,是制約我國財政稅收工作的重要因素,必須推動適當的預算體制改革。首先,通過建立專門的財政預算管理體制,促進預算編制、預算執行和預算監督能夠在科學的、嚴密的系統中運行。政府應該重視實施短期預算和中長期預算規劃相結合,實施復式的預算管理體系。建立健全復式預算體系,需要進一步擴大經常性預算和資本性預算在內的國家復式預算的范圍,將國有資產管理、社會保障預算、國有資產經營預算等財政性收入通通納入預算管理的框架之中,加強對政府預算管理體系的改革,成立專門的預算管理局和預算管理委員會等預算審查和預算監督機構,加強對政府財政預算的監督體制的改革,將預算監督作為深化財政預算體制改革的重點內容,提高社會力量對政府財政預算的監督作用,保證政府公共財政目標的實現。深化改革財政稅收預算機制,有效提高財政稅收工作的效率。
(三)完善稅收的征管與審計工作
在財政稅收工作的開展過程中,提高財政稅收工作的工作效率必須從征管和審計兩個環節加強對財政稅收工作的監督。完善稅收的征管和審計工作是推動財政稅收工作深化改革的重要內容。首先,應該重視對稅收征管制度的完善。稅收在征收和管理的過程中,存在許多的問題。在征收和賬戶管理的過程中,缺乏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和審查機制,造成稅收稅額的縮減和流失,存在稅款被少征和漏征的現象。因此,應該完善稅收征管的制度和程序。采用科學的稅務管理軟件提高對征稅過程的管理。加強對定額的納稅戶名單的管理,采用科學的稅收管理方法,完善財政稅收工作,有效地保證財政稅收收入。其次,進一步加強財政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建設,促進財政稅收工作流程的精簡和完善,提高稅收征管的一體化和合理性,加強對政府的財政工作進行嚴格的監督和管理,防止財政稅收工作出現腐敗行為。最后,在財政稅收工作的過程中,應該加強對財政稅收征收和財政稅收管理的內部審計。通過開展高效的審計活動,加強對財政稅收工作的監督和制約作用,促進我國的財政稅收工作穩定、規范、健康發展,促進財政稅收工作更好地服務經濟社會發展。
一、公共財政:中國財政體制改革的目標定位
我國已經初步建立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但財政體制的轉換還跟不上發展的需要,從而對市場經濟的進一步完善和發展,對財政本身都造成了不利的影響。財政體制未能適時轉換,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指導思想不明確、目標定位不明晰是其中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重構中國的財政體制,首先要確立一個恰當的目標。那么,中國財政體制的重構目標是什么呢?在計劃經濟體制下,財政的理念是“國家分配論”,國家是一個“大管家”,財政力求包攬一切。在由計劃經濟邁向市場經濟的過程中,經濟體制環境變化了,政府職能也變了,財政體制顯然應該按照新的經濟體制的內在邏輯重新構建。
綜觀市場經濟國家的財政體制,盡管其形式多樣,側重點各異,但基本模式是相似的。以滿足社會公共需要為目的而進行政府收支活動的模式,在理論上被稱為“公共財政”。分析改革開放20多年來中國財政收支實踐面臨的困難,不難得出結論:中國財政體制改革必須走公共財政的道路。
正如社會主義也有市場,資本主義也有計劃一樣,公共財政也并非西方國家的專利品。中國在選擇市場經濟體制的同時,也就注定了要走公共財政的道路。搞市場經濟,就要搞公共財政。因此,現實的選擇只能是:按照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和公共財政理念,重新界定中國財政的職能范圍,規范財政收支活動,加強財政收支管理,理順中央與地方的財政關系,推進財政體制的創新,最終向公共財政體制轉變。
二、進一步推進財政體制改革與創新的基本思路
(一)按照公共財政的基本要求,明確界定政府的事權范圍,為建立科學、規范、穩定的分稅制財政體制提供基礎性條件
1.按效率原則理順政府與市場之間的職責關系。在市場經濟中,政府應該干什么、能干好什么以及如何干?由私人機構來執行目前政府正在執行的一些任務,能否做得更好?這一直是世界各地的選民、決策者不斷思考、探索實踐的重要問題。中國的經濟社會正處于轉型期,重新界定政府職責尤為緊迫和重要。根據世界銀行對轉型國家經驗教訓的研究所得出的結論:首先,政府在生產、產品分配及服務方面的作用應大幅度地削減。只有在市場失敗的方面,如國防、初等教育、農村道路和一些社會保障項目等,在政府干預能夠改善市場的情況下,政府干預才被視為合情合理。其次,政府必須停止對微觀經濟活動的直接控制,政府應致力于促進宏觀經濟穩定,為私營部門的發展和競爭提供一種法律上的環境。最后,提供社會保障是所有國家政府的主要功能,但在市場經濟中,社會保障應該主要針對最需要保護的那些弱勢群體,政府不應為了使所有的人獲得足夠的生活標準而提供慷慨的保障,而是有必要強化個人在收入和福利方面的更大的責任心。
2.按分職治事、受益范圍和法制原則明確界定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事權范圍。分職治事是指在按效率原則對政府事務與民間事務進行合理分工的基礎上,對政府有充足理由承擔的事務,在政府內部按照凡是低一級政府能夠有效處理的事務,一般就不上交上一級政府,凡是地方政府能夠有效處理的事務,一般就不上交中央政府的原則進行劃分。受益范圍原則是指政府行使政治經濟職能和提供公共產品與服務時,若受益范圍遍及全國則應劃為中央政府事權,若受益范圍僅限于特定區域的居民和企業則應劃歸相應一級地方政府。法制原則是指各級政府事權的確認、劃分、行使及調整等應有相應的法律保障,做到法制化、規范化并保持相對穩定。
根據上述原則和中國國情,中央政府的事權范圍及主導作用應主要包括:
(1)制定并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長期戰略,對經濟發展的重大問題進行決策,并通過各種手段組織實施。
(2)調節經濟總量和經濟結構,促進并保持總供求和部門結構的大體均衡,促進宏觀經濟持續、穩定、協調發展。
(3)在市場失效領域,有效承擔起跨省際重大基礎設施和基礎產業項目的投資建設、提供全國性公共產品等。
(4)調節GDP分配結構和組織社會保障,從全國著眼把收入差距控制在有利于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范圍內,協調好公平與效率的關系。
(5)調控各地區發展差距,促進地區間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6)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和法律秩序。
(7)自覺組織和推動市場化進程,培育和完善市場體系。
(8)維護國有財產的所有者權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9)維護全國的生態平衡,搞好環境保護和人口控制等。
地方政府的事權范圍應主要包括:
(1)制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戰略,對本地區經濟發展速度、方向、結構、生產力布局、收入分配關系等具有區域性的重大問題進行決策并組織實施。
(2)根據本地區居民、企業對公共產品的需求,合理確定稅收和非稅收入規模及其各自的內部結構,并將其按預算程序轉化為公共支出,有效提供公共產品,為降低企業交易成本和提高居民生活質量服務。
(3)調節本地區內部的協調發展和維護社會安定。
(4)維護地區內正常的社會秩序和法律秩序。
(5)組織和推動市場化改革進程,培育和完善區域內各類市場。
(6)執行中央政府制定的各項法律政策,完成中央政府提出的各項目標和任務。
對各級政府的共有事權尤其是基礎結構(包括公路、鐵路、港口、機場、電信電話、治山治水等生產性基礎設施)領域的共有事權,也應按項目分級管理和費用分級負擔原則進行劃分。
3.政府通過立法,而不是行政干預,來建立政府間責權利關系的準則。從世界有關國家的經驗看,不論是聯邦制國家還是單一制國家,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政府間責權利關系都是建立在憲法或相關法律基礎上,責權利關系的調整也按法定程序進行。以日本為例,日本戰后的憲法中有一章是關于地方政府自治的內容,有關地方政府的組織和運作用法律固定下來;除憲法外,日本地方財政法詳細規定了中央與地方在事權范圍和支出責任上的具體分工;日本地方稅法則詳細規定了地方政府的稅收權限。法律規定保證了地方預算收支的穩定性和可預測性,保護地方政府免受中央政府隨意改變事權責任和稅收分享比例、經費分攤比例。同時,這些法律還能幫助地方政府建立起對中央政府的信任。
完善中國的分稅制,理順政府間的責權利關系,需要發揮包括憲法、預算法、稅法等在內的法律的作用,弱化行政干預,為規范的分稅制財政體制運行奠定可靠的法律基礎。
(二)科學劃分政府間稅種并積極推進稅費改革,完善和規范財政收入體制
1.合理調整中央與地方財政分配關系??紤]到利益分配關系調整的復雜性和艱巨性,今后一個時期調整中央與地方的財政分配關系應采取“兩步走”的辦法。第一步,在“十五”期間適當調整中央與地方在某些稅種上的分享辦法和比例,逐步擴大過渡期轉移支付規模,重點增強中西部地區財政保障能力。具體措施有:
(1)改變企業所得稅按照企業隸屬關系劃分收入的辦法,實行按比例共享或分率共享。
(2)將個人所得稅調整為中央和地方共享稅。
(3)適當調整證券交易印花稅的中央分享比例,中央政府因調整個人所得稅、證券交易印花稅所增加的收入,全部用于對中西部地區的轉移支付。
(4)進一步推進省以下分稅制改革,使市、縣級財政有比較穩定的收入來源,增強市、縣級財政保障能力。第二步,在“十五”末期至2015年,按照規范的分稅制財政體制的要求,合理調整中央和地方的事權和財政收支范圍,嚴格核定各地區的標準化收入和支出,在此基礎上實行規范化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逐步實現各地區公共服務的均等化。
2.改革現行收費管理制度,從根本上遏制亂收費,理順政府、企業、個人之間的分配關系。具體做法是:
(1)通過將部分具有稅收特征的收費,用相應的稅收取代,進一步完善稅制。
(2)通過把一部分非政府性收費轉為經營性收費,界定和規范政府行為。
(3)通過取消大量不合理、不合法收費,進一步規范政府收入分配行為。
(4)對保留的少量政府收費,實施規范化財政管理,加強人大監督和社會監督。
(三)建立規范的政府間財政轉移支付制度
完善轉移支付制度是完善分稅制財政體制的核心內容。完善轉移支付制度的基本途徑,首先是進一步明確轉移支付的目標模式,而后通過增量與存量同時并舉的微調向目標模式逼近,并適時推進省以下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建設。
1.目標模式的選擇。現行分稅制同時存在存量調節與增量調節兩條轉移支付系統。存量調節就是為維護既得利益而設置的雙向轉移支付,自上而下的有稅收返還、體制補助、結算補助等,自下而上的即地方上解。規范轉移支付制度,要求逐步減少直至消除以“基數法”為依據的為維護既得利益的轉移支付,過渡到按客觀因素測定標準收入和標準支出的轉移支付制度。規范的轉移支付制度有兩種可供選擇的模式:一是單一的縱向轉移支付;二是縱向轉移和橫向轉移的混合模式。
中國一向是采取單一縱向轉移模式,既可以均衡公共服務水平,也可以體現中央的政策意圖。但縱向轉移的前提是中央收入居主導地位,要求中央有足以實現均衡目標的財力。
由于中央對地方的“稅收返還”不僅存量不減,而且隨著地方“兩稅”的增長而增長;而中央從增量中集中的財力雖然也增長,但是有限。因此,不動存量而僅靠中央從增量收入中拿出一部分進行縱向轉移支付,范圍和力度有限,最終不可能實現既定目標。正是在這種背景下,有人提出了橫向轉移模式的設想。橫向轉移就是由富裕地區直接向貧困地區轉移支付,通過橫向轉移改變地區間既得利益格局,以實現地區間公共服務水平的均衡。但是,橫向轉移對中國來說沒有任何實踐經驗,如何設計轉移支付公式,如何把握“調富濟貧”的分寸,是否會對富裕地區帶來負效應以至于影響全國財政收入的增長,等等,都需要通過調查研究,縝密籌劃,并通過試點,決定取舍。橫向轉移雖是一種可選擇的模式,但從當前看仍要立足于縱向轉移的完善。
2.縱向轉移的微調。(1)改進過渡期轉移支付辦法。主要是擴大按“經濟稅基×平均稅率”確定標準收入的范圍,沿著“單位費用×測定單位數值×成本差異系數”的思路改進標準支出的測算,而當務之急是加強公共支出標準的建設。(2)將維護既得利益的多種調節方法簡并為“稅收返還”一種方法,然后逐步減少富裕地區而增加貧困地區的稅收返還增量。更為妥善的辦法是將稅收返還基數逐步納入按因素法計算的撥款公式,每年納入一定比例,若干年后完全過渡到按因素法計算的轉移支付制度。(3)清理現行的專項撥款,改進撥款方法。
3.大力推進省以下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建設。中國的地區差距決不僅僅限于省際之間,省級行政區內不同地區也存在著較大的差異,有的甚至十分突出。因此,地方政府尤其是省級地方政府同樣面臨盡快建立具有均等效果的規范化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的任務。從當前情況看,省及省以下地方政府需要重點做好以下幾項工作:(1)尚沒有開始建立省以下規范化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的地區,不論其是否享受中央過渡期財政轉移支付資金補助,都應當考慮把屬于完善分稅制改革的這項工作深入下去,配套落實。(2)將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建設與加強預算管理工作結合起來,將規范化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建設當作財政管理的重要內容,當作財政部門從源頭的重要舉措。
增強財政透明度還需要建立起政府間財政轉移支付的規范化運作機制。(3)敢于觸動既得利益。
納入過渡期財政轉移支付辦法分配的資金,不應僅是增量資金,還可以從既定的其他形式的財政轉移支付資金中安排,逐步減少非規范化的財政轉移支付資金規模,有條件的地區可以結合收支結構調整進行嘗試,為全國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改革積累經驗。
(四)加快支出管理制度改革與創新,推進建立公共財政體制
1994年的財政體制改革已搭起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財政體制的基本框架。但這一框架主要著眼于收入劃分及其管理,而財政支出管理改革相對滯后,已成為完整規范的財政體制的最大瓶頸。目前亟需從以下幾方面推進支出管理制度的改革。
1.實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建立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是建立我國科學、規范的預算管理制度的重要基礎。國庫集中收付制度,就是由政府財政(國庫)部門對所有政府性收入,包括預算內收入和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預算外收入進行集中收納管理;同時,對各部門和各單位的支付過程實行集中統一處理的制度。在這種制度下,各種政府性收入將不再通過中間環節,而是直接繳入國庫賬戶;財政部門對各部門、各單位的經費不再按期預撥,各部門和單位根據自身履行職能的需要,在預算確定的范圍內購買商品和勞務,但付款過程由國庫集中處理。將現行的國庫分散收付制度改為集中收付制度,要相應取消各部門和單位在銀行設立的收支賬戶,改變財政部門向各部門和單位按期撥付預算資金的做法,所有財政性支出均通過國庫單一賬戶集中收付。同時要改革現行國庫管理體制,國庫管理部門在辦理支付的過程中,直接對各部門和單位的支出實行全程監督。有效地發揮財政的國庫管理職能。
2.進一步完善部門預算制度。部門預算是反映政府部門收支活動的預算,是建設我國公共財政框架中公共預算管理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推進部門預算制度改革需要從以下幾方面入手:(1)加快部門預算的法律制度建設。現行《預算法》的部分內容已不適應部門預算改革的要求,應加以修訂。一是明確預算編制的時間和階段,將預算周期定為一年,分為財政部門制定和下發建議框架、部門上報本部門預算草案、財政部門匯總審核并與部門及社會各方面磋商和論證、財政部門形成預算草案并由政府上報人代會討論等幾個階段。二是明確預算草案按照部門編制,規范各部門在預算編制和執行中的職能和地位。三是明確部門預算的編制依據,即以國家經濟建設、政權建設的中心工作為支出重點,以相關定額為標準,制定部門、單位預算。四是明確編制范圍,將預算外資金明確納入政府預算管理范圍,保證部門預算內容的完整性。其他法規和制度的修訂應以《預算法》為依據,內容上要服從于《預算法》。(2)改革現行的預算撥款體制,將預算分配權集中于財政部門。要從強化政府預算法治化入手,改變目前多部門參與政府預算分配的狀況,在編制部門預算時,集預算分配權于財政一身。比如,對于“基本建設支出”,應取消財政每年給國家計委切塊安排資金的做法,統一實行項目管理。國家計委的工作重點應是按照國家政權建設,經濟建設和各部門事業發展的需要,統籌規劃各部門、單位的基本建設項目,提出項目概算,并進行可行性論證。預算部門和單位按照統一要求,報送細化了的項目預算。財政部門對各項目預算進行分項核定,并將其列入部門預算。其他有預算分配權的部門同樣應以制定政策、統籌規劃、提出初步建議為主要職能,支持部門預算改革。(3)延長預算編制時間,改革預算編制方法。目前我們在編制部門預算的過程中,各部門基本上沒有與財政部門磋商的余地和時間。建議今后將預算編制、審批周期定在一年左右,以加強各部門與財政部門的溝通。另外在編制部門預算時應該采用零基預算、績效預算等編制方法,以保證預算的質量。經常性費用中屬定員定額部分能夠確定的支出和項目預算支出,主要采用零基法,同時確定支出項目要有明細表和確定依據。項目預算支出實行績效預算,應有科學合理的指標評價體系,確保有限的預算資金用在最有價值的項目和用途上。(4)對現行預算支出科目進行調整。為適應部門預算的改革,還應把按部門分類和按功能分類結合起來,對預算支出科目進行相應的調整。部門分類主要明確資金管理責任者,功能分類主要反映政府支出的經濟性質,明確支出如何使用??梢钥紤]采用下列設置方式:一級預算支出科目按部門設置,二級預算支出科目按支出性質設置,再根據實際工作的需要設置三級預算支出科目。這樣可以清晰地反映出預算支出在各個部門的分布,便于財政部門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宏觀調控和監督檢查,更加有效地貫徹實施財政政策。
隨著中國加入WTO及資本市場的逐步規范化和全球化,越來越多的企業在不斷發展壯大的過程中走向了集團化發展之路。而財務控制體系作為企業集團的“神經”,其運作是否健康有效不僅關系到企業的長遠戰略和短期效益目標的實現,在一定的經濟環境背景下,事關企業集團的生死存亡。
一、企業集團有效財務控制的基礎條件
1、各成員企業必須建立和完善各自的內部控制體系。構建系統、嚴密、完善的內部控制體系,是現代企業必須遵循的基本管理法則,更是企業提高防范風險能力和經營管理水平的內在要求。
2、建立與公司法擬合的公司治理機制。建立與公司法相關規定基本一致的管理層、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體系,并保證各機構自身的規范化動作和各治理機構相互間的銜接協調和相互制約,是企業行為理性化的基礎。
3、建立必要的集團內部審計體系。集團總部必須建立起必要的內部審計機構和對各成員企業的內部審計制度,對各成員企業的經營管理進行全面但有重點的審計。
二、企業集團建立財務控制體系應考慮的因素
1、集團層次結構的影響。從集團總部擁有下屬子公司的股權比率來看,集團下面有全資子公司、非全資控股子公司和參股子公司三大類型。將集權與分權合理結合,把對整個集團有重大影響的理財權集中到集團公司,一些日常財務決策權則應由企業自己做主。對于參股子公司,一般可考慮通過委派到子公司的董事來實現其決策和控制意圖。而對于與集團公司保持一般協作關系及財務上的資金借貸關系的關聯公司,則應采用完全分權的方式。
2、成員企業重要性程度的影響。對集團具有重要影響的成員企業,集團總部必須保持高度的控制權和管理權;對于那些與集團發展戰略、核心競爭能力影響不大的成員企業,即使是控股的子公司,從提高管理效率角度著想,則采用分權型的管理體制較適合。
3、企業集團不同發展階段的影響。從一些企業集團管理體制的演變過程可以發現,初創階段的企業集團傾向于集權管理,而成熟的企業集團大多傾向于分權管理。
4、東、西方管理文化差異的影響。西方文化的價值觀及社會意識,使西方企業集團更易于采用分權制,在東方文化結構趨于集中統一的社會意識背景下,東方企業集團在管理上更易于采用集權管理。
三、企業集團的財務控制體系類型
1、強有力的集權體系。這種體系常見于一些以核心產品生產企業為母公司而向外擴張所形成的企業集團,其子公司大多是為母公司提供輔助產品或零部件的生產單位。實行這種體系需要具備一定的前提條件:(1)對子公司財務部門的集中控制。(2)統一財務會計制度。
2、有效監管、控制的分權體系。這種體系控制的主要特點是:(1)投資控制。集團的投資規模和投資方向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到集團公司的發展,因此,集團投資管理傾向于采用集中管理。(2)利潤分配控制。母子公司以控股方式形成,對應的是按股份分紅的利潤分配方式,集團公司要對分公司、全資子公司、控制企業等形成針對其不同特點的適宜的分配政策。
3、參與監管、及時傳遞重要信息的監督體系。集團委派人員進入成員企業董事、監事層或委派非總監類財務人員入駐成員企業,實現參與和影響企業的經營決策,同時及時向集團公司傳遞成員企業的重要財務信息的一種控制模式。
四、實現財務控制的常見措施。
在企業集團現財務控制的過程中,不同的企業集團財務控制目標的差異導致了組建控制體系和實際控制措施的差異。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類別的一些控制措施。
1、實現總會計師委派制。集團公司制定成員企業總會計師委派管理辦法,并賦予總會計師組織實施各成員企業內部控制的權力和責任,代表企業行使監控職能,保持控制力度,確保成員企業內部控制行之有效。集團各成員企業總會計師接受集團財務總監的指導和監督,以保持派駐各成員企業的總會計師的履行財務控制職能過程的客觀性、公正性。
2、推進財務信息化,實現遠程跟蹤和實時監控。隨著企業集團規模的擴大,地域性和時間性的影響將會使企業集團會計信息質量隨之下降。通過網絡系統推進財務信息化,各成員企業實行相對一致的財務、會計政策,建立涵蓋各員企業的會計信息系統,實現成員企業與集團的財務信息即時共享。
3、實行資金集中管理,強化資金控制。資金流是企業內部控制的核心。組建內部銀行或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是集團公司實現資金集中管理的主要方法,個別企業集團對下屬控股子公司實行收支兩條線的管理制度,以調節資金余缺,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控制資金流出量,節約資金成本,從整體上防范財務風險。
縣級政府采購的工作質量(下稱質量)與效率相對較低,在實際工作中具體表現是:運作不規范,監管乏力;采購范圍狹窄,規模偏小,政策目標單一;工作透明度較差;單位逃避采購現象較嚴重;采購隨意性大,計劃性不強,次數多,周期長,工作效率不高;甚至還滋生了一些腐敗行為。上述問題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政府采購工作的進一步開展。
二、問題產生的原因
既有主觀方面的原因,也有客觀方面的原因。主觀方面的原因主要是對政府采購工作的認識不足、觀念滯后,不能給予政府采購工作以足夠的重視??陀^原因主要是法律法規尚不完善,體制尚不健全,程序不規范,機制運行不暢;人員少且素質低,設施缺乏,經費短缺,工作起步晚、起點低,既得利益人受到影響、工作阻力增加等等。影響了政府采購工作的質量與效率。
(一)、在認識上存在誤區——觀念滯后
一是一些單位和個人對政府采購工作的概念、制度框架、作用和意義不甚了解;二是一些單位和個人認為實行政府采購權力過于集中,容易產生“集中腐敗”,對政府采購信任度不高,配合欠佳。給縣級政府采購工作帶來了阻力。
(二)、體制不健全——關系不理順
縣級政府采購多數是二合一的機構,監管與執行職能尚未分開,本身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做到公正裁判難;機構級別偏低;政府采購尚未納入預算管理,財政直接撥付制度尚未建立;計劃性不強,隨意性大,不便于采購中心有針對性地進行工作準備,不便于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影響采購質量。
(三)、法制不完善——政策不配套
我國雖然頒布了《政府采購法》,但法的規定只是框架和原則性的,以《政府采購法》為基本法的完整的法律法規體系尚未建立。依據《政府采購法》的精神和規定,尚需制定《采購法》實施細則、貨物和服務招投標辦法,尚需修改與法相配套的部分規章制度,將《政府采購法》的原則規定具體化,增強嚴密性和可操作性,進一步從法律上、制度上規范政府采購行為。
(四)、地區封鎖——行業壟斷
為了保護本地區、本行業的利益,時常出現以行政手段干預政府采購行為的現象,使采購工作無法按正常的采購程序進行,影響了采購質量,降低了工作效率。
(五)、采購范圍小——項目單一
目前只局限于對一些簡單普通的貨物進行政府采購,比較敏感的工程及勞務類政府采購尚未開展,對于一些關系到農民切身利益的農、林、蓄、牧、水等方面的專項物資的政府采購也難以實行。
(六)、新舊制度轉換——權利重新分配
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會在不同程度上對現行一些管理制度與規定進行修改,新舊兩種管理模式難免會出現一些沖突,給我們帶來一些協調上的難度。二是隨著政府采購工作的不斷深入,規模的迅速擴大,必然會觸及一些既得利益集團的利益,尤其是在打破與重組等實質問題上可能會面臨更大的阻力。
(七)、辦公條件差——人員力量不足,經費短缺
硬件不足,軟件落后;人員配備少,專業力量缺乏;經費短缺。有的縣區管理、采購雙職能只配備了一兩名人員兼任,難以正常開展工作,無法勝任大型復雜項目的政府采購工作。
(八)、制度不健全——基礎工作落后
由于政府采購工作起步晚、起點低,內部管理制度很不健全,缺少規范操作的必要措施,比如:缺少內部牽制、績效考核、完善的培訓制度、嚴密的質量驗收制度、責任追究等項制度;激勵機制、供應商庫、評標專家(經濟、工程技術、管理)庫等尚未建立。影響了政府采購的質量與效率。
三、提高縣級政府采購質量與效率的對策
政府采購工作的質量與效率要有跳躍式的提高,跟上時展的步伐,關鍵在于是否把政府采購工作作為財政支出改革的重點來抓。既要抓好硬件、軟件建設,也要抓好人與事,重在制度的創新與執行。針對縣級政府采購工作的實際,筆者試圖從觀念、主體、制度、方法、行為等諸多方面,嘗試探討對策如下:
(一)、樹立“四個觀念”增加重視程度
要樹立質量、效率、效益、服務與法制觀念。一是要樹立質量觀念。政府采購工作的質量是其生命所在,質量好可以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得到社會的認同。二是要樹立效率、效益觀念。提高財政資金效益是實施政府采購制度改革的重要目標之一,但同時還要兼顧工作效率。實行政府采購制度后,財政支出效益得到了迅速提高,但工作效率還不夠理想。在今后工作中,我們要提高管理水平,改進管理方式和方法,努力使工作效率與財政支出效益同步提高。三是要樹立服務觀念?!墩少彿ā访鞔_財政部門是政府采購的監督管理部門,不是單純為了強化財政部門的權力,而是要求財政部門更好地提供服務。在為政府采購當事人做好服務的同時,政府采購制度改革也要為加快財政支出改革服務,為促進廉政建設服務。四是要樹立法制觀念。要知法、學法、懂法、守法,增強法制意識,要自覺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堅持依法行政,要學會使用法律和經濟雙手段管理政府采購活動。
(二)、理順管理體制強化職能作用
要堅持實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則,理順管理體制??茖W設置組織機構,建立健全管理體制是從源頭上提高政府采購工作質量和效率的關鍵環節。理順管理體制要做到“裁判員”與“運動員”分開。劃分政府采購工作的職能,是建立科學規范的政府采購制度的要求?!墩少彿ā穼φ少彊C構的設置已做出了明確規定,要求政府采購管理機構和集中采購機構分設,劃清職能。職能劃分的基本原則是,隸屬財政部門獨立的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承擔政府采購的行政管理職能,對貨物、工程、服務實行集中統一的管理;集中采購機構作為執行機構,接受委托,按照委托協議規定的事項開展采購活動,不具有政府采購的行政管理職能。集中采購機構人員要根據實際需要,主要從有關部門抽調或者向社會公開招聘專業人才。在理順管理體制的同時,財政部門要加強對集中采購機構的監督管理,進一步明確工作要求,建立對集中采購機構工作業績和人員素質的考核制度。
(三)、全面貫徹落實《政府采購法》進一步完善政府采購法律體系
建立健全以《政府采購法》為基本法的法律法規體系。要依據《政府采購法》的精神和規定,制定《政府采購法實施細則》、《貨物、服務招投標管理辦法》、省級《政府采購條例》,將《政府采購法》的原則規定具體化,增強嚴密性和可操作性,完善相關的規章制度,進一步從法律上、制度上規范政府采購行為。
(四)、建立健全政府采購運行機制強化制度建設規范政府采購行為
要建立、完善縣級政府采購預算編制制度,建立供應商和社會中介機構的資格管理制度,堅持以公開招標為主要采購方式,實行集中采購與分散采購相結合的組織形式,嚴格遵循政府采購程序,硬化對政府采購活動的法律約束。要重點抓好政府部門行政資源配置標準、政府采購投訴管理辦法、政府采購管理人員行為規范等制度建設,確保采購活動規范有序。將《會計學》的內部牽制制度引入到政府采購制度,使政府采購各個環節的內部及環節間的運行做到相互牽制與約束。
為了規范采購操作行為,提高采購效率,確保公開、公平、公正,重點從四個方面進行規范:一是管理制度化。加強制度建設,形成制度體系,用制度管人、管事。重點抓政府采購運行規程、集中采購目錄、政府采購預算管理辦法、政府采購供應商準入管理辦法、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等項的制度建設;二是程序規范化。重點規范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等采購方式的適用范圍、具體步驟,并制定具體的技術標準,從而確保政府采購全過程透明、程序規范;三是文書標準化。重點研究制定規范的招投標、評標文件等文書的標準樣本,規范操作行為,提高運作效率;四是激勵機制化,實行政府采購人員聘任制,根據工作質量實行重獎重罰。五是政務公開化。嚴格執行《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制度》,堅持做到政策、程序、結果等信息公開,把所有的采購活動置于公開透明的環境之中,堅持政務公開,杜絕暗箱操作。通過公平的競爭,實現資源的合理配置與依法行政。
對經常性的服務項目實行“公開招標”定點,招標定點的服務項目主要有定點保險、維修、加油、會議、接待、印刷、購置辦公用品等。對工程項目的采購,應堅持嚴把市場準入、公開招標、工程質量、資金結算關等四道關口,建立工程預決算審計制度,穩步推進工程采購。
(五)、擴大采購的范圍和規模實現采購資金財政直接撥付
進一步擴大縣級政府采購的范圍和規模。拓寬縣級政府采購范圍,尤其是要增加專項農用物資、工程、服務、財政轉移支付、專項扶貧及捐贈等項目的政府采購。政府采購規模要逐年擴大,并力爭盡早與占GDP10%的國際標準接軌。在擴大政府采購范圍和規模的同時,各級財政部門要實行政府采購資金實行財政直接撥付的制度,建立政府采購預算制度。要逐步改變傳統的政府采購資金支付方式,統一由財政部門依據采購合同直接將政府采購資金撥付給履約供應商。政府采購資金財政直接撥付制度,既是有效貫徹實施《政府采購法》的需要,也是配合全面推行財政資金集中支付改革的要求。縣級財政部門在編制年度政府采購預算和制定政府采購計劃時,一定要明確政府采購資金實行財政直接撥付的范圍和標準。凡是未按規定納入政府采購程序的,會計集中核算中心一律不予列支。
(六)、強化學習抓好隊伍建設切實提高管理水平
政府采購工作具有政策性、專業性、復雜性、全面性、多樣性的特點。大家應認真學習和掌握好法律、管理及相關領域的知識,做到知識系統化,理論和實踐相結合。特別是要學習和掌握計算機應用知識。要通過有效的培訓形式,使政府采購管理人員全面了解和準確掌握《政府采購法》的各項規定,學習新業務、新技術,全面提高相關人員專業技能和政治思想水平,增強依法行政意識,建立一支德才兼備的政府采購隊伍,以適應履行《政府采購法》賦予的各項職責的需要。政府采購是財政部門的窗口,是反腐倡廉的衛士,政府采購隊伍建設必須常抓不懈。要堅持“兩手抓”,外樹形象,內強素質,用文明創建促工作;一是要用制度管理人,完善內部工作規程、制度和辦法,在程序上做到滴水不漏;二是通過公開競爭、擇優上崗的形式,選派政治、業務素質高、具有開拓性的經濟、法律、建筑工程、機電設備等方面的專業人才充實政府采購隊伍;三是要加強隊伍業務培訓,建立政府采購執行人員“執業資格”考試管理制度。要制定政府采購執行人員從業準則和崗位標準,建立培訓和考核制度,提高職業道德水平和專業技能,逐步做到政府采購執行人員持證上崗。
(七)、加強軟硬件建設改進工作手段
加強硬、軟件建設,逐步推行電子采購制度。對于場所和設備的建設,要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成果,實現標準化。改變以人工操作為主的采購形式,實現政府采購的電子化,實現無紙化交易。加強政府采購信息網絡的建設,是政府采購的發展趨勢。政府采購網絡建設擬從三方面分步實施。一是搞好政府采購信息網建設,要在近期完成與各縣市區的聯網,為建立區域政府采購大市場、加強上下交流實現聯動創造條件。二是搞好內部管理網的建設。建立從接受委托、制定采購計劃、招標管理、檔案管理到投訴處理等工作流程的計算機自動化管理;三是開展電子商務交易。充分利用這種方便、快捷、成本低、信息公開化程度高的采購方式拓展政府采購范圍。提高工作效率。
(八)、完善監督體系強化采購監督增加透明度
一是逐步完善政府采購監督體系,建立包括以財政部門為主、監察、審計、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采購單位、新聞部門及供應商在內的監督體系,研究監督的重點、方式和方法,發揮好這些部門在監督上的優勢,強化對政府采購行為的約束,實現對采購項目的立項、招標、采購、資金撥付、采購商品等諸環節的全過程、全方位監控,確保政府采購工作依法進行。二是要協調好財政部門與對政府采購招標投標活動負有監督職責的有關部門之間的職責分工,理順監督管理關系。三是建立供應商投訴機制,明確供應商投訴的條件和要求,建立受理和處理供應商投訴程序,及時對供應商投訴做出處理決定,保護供應商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四是開辟社會監督渠道,如公布投訴、舉報電話等,發揮媒體和社會公眾的監督作用。五是嚴厲打擊逃避政府采購行為,擴大政府采購的規模和范圍。
強化監督,要實行事前、事中、事后相結合的監督辦法,更應側重事中監督。一是按照政務公開與建立社會服務承諾制度的要求,結合政府采購業務的實際,實行“七公開三分離”的運作制度。即公開采購責任人、政策法規、采購程序、采購結果、采購紀律、服務承諾、采購信息;實行采購、驗收、付款三分離;二是嚴格內部監督,制定“四不準”工作紀律并建立了內部牽制制度。即不準單人操作,不準泄漏采購當事人的商業秘密,不準接受賄賂,不準吃拿卡要;實行項目復核制度,即項目主持人主持詢價(詢價必須是兩人以上,同時間、同地點,互相監督)、簽訂合同等事宜,采購中心負責人進行程序復核和把關。三是引入外部監督。凡大型招標采購項目都要邀請紀檢監察部門參加,監督采購全過程。使政府采購工作的信息及時披露,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建設政府采購的“陽光工程”,實現“陽光交易”。
(九)、強化宣傳提高認識
加強對《政府采購法》的宣傳。要統一策劃、統一部署,利用各種媒介進行宣傳,使《政府采購法》深入人心,把實行規范的政府采購變成社會各界的自覺行動。為營造一個領導重視、部門支持、各界參與的外部環境,信息宣傳的重點是:面向社會抓宣傳,普及知識,推銷自己,爭取社會各界的理解與支持,增強單位參與政府采購的自覺性;面向領導抓宣傳,集中反映熱點、焦點、難點問題,爭取領導重視;面向廣大政府采購人員抓宣傳,交流經驗,溝通信息,促進工作。一是建立宣傳網絡,實行政府采購信息通訊員制度,選擇業務骨干作為政府采購信息通訊員,負責本地宣傳工作,形成一個涵蓋各縣市區的信息宣傳網絡;二是舉辦政府采購理論與實踐研討會,集思廣益,群策群力,與時俱進,探索創新。
關鍵詞:可仲裁性;知識產權;有效性;公共政策。
知識產權是區別于傳統所有權的另類權利,是產生于精神領域的非物質化的財產權,即是基于智力成果、經營標記或知識信息所產生的權利[1](P4-5)。涉及知識產權的爭議大體可以劃分為知識產權合同爭議、知識產權侵權爭議以及知識產權有效性爭議。目前,包括中國在內的大多數國家都將知識產權合同糾紛和侵權糾紛納入可仲裁性的范圍。由于知識產權有效性爭議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故針對這一類型爭議的可仲裁性問題具有較大分歧。
同時,在知識產權爭議的解決過程中,特別是在通過仲裁程序解決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時,認定該項知識產權的有效性是首先需要解決的問題。如果仲裁庭無權對知識產權的有效性進行認定,那么仲裁程序就需要讓位于訴訟程序,使得仲裁程序高效解決糾紛的優勢消失殆盡,也不利于相關當事人權利的保護。因此,對于知識產權有效性爭議可仲裁性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知識產權有效性爭議的可仲裁性與公共政策。
可仲裁性,也稱仲裁范圍,是指法律可以通過仲裁解決的爭議范圍[2](P149)。對于某一爭議事項而言,如果其可以通過仲裁的方式解決,則該爭議事項具有可仲裁性,否則即為該事項不具有可仲裁性。
目前,國際社會尚未對可以仲裁的爭議事項范圍達成一致,根據《紐約公約》第1條第3款之規定,締約國“可以聲明本國只對根據本國法律屬于商事的法律關系,不論是不是合同關系,所引起的爭執適用本公約”??梢?,這一規定并沒有界定可仲裁性的范圍,而是將這一問題留待各國的國內法解決。
就知識產權有效性爭議而言,限制其可仲裁性的因素主要是公共政策。目前,公共政策一般出現在國際私法領域之內,其主要作用體現在排除外國法的適用、拒絕承認外國判決等方面。針對知識產權的有效性爭議,以公共政策為由排除其可仲裁性的理由在于:知識產權是由國家有關行政部門授予個人的一種社會壟斷權,而這種權利的有效與否,直接關系著社會公眾能否充分、自由地利用該智力成果或經營性標記,因而涉及一國的公共政策。據此,如果將知識產權的有效性爭議提交仲裁解決,便會置社會公共利益于仲裁員可能的“獨斷專橫”之下,這是不能接受的[3]。
二、知識產權有效性爭議可仲裁性的實證分析。
隨著技術進步的日新月異,知識產權糾紛不斷增多,各國對于公共政策的態度也逐漸發生變化,可仲裁性范圍逐步擴大。以美國為例,其在司法與立法實踐中分別確認了商標、版權以及專利有效性爭議的可仲裁性。
在Saucy Susan Products, Inc. v. Allied OldEnglish, Inc., and Harold Ross案(該案件在·55·westlaw數據庫中的引證號為200 F.Supp. 724)中,原告Saucy Susan Products Inc.針對被告Al-lied Old English Inc.和Harold Ross的商標侵權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向法院起訴,而被告請求暫停訴訟程序,并且認為本案應當通過仲裁程序解決。
法官綜合考慮相關因素之后,做出判決:原告認為被侵權的商標之一“Saucy Susan”不屬于當初轉讓協議的一部分,但是,事實上原告在受讓這一商標之后長達兩年多的時間內并沒有對該商標進行注冊。原轉讓協議中規定的商標為“Saucy Sue”,且與其相關的爭議可以通過仲裁解決,那么與“Saucy Susan”有關的爭議應當都是與“Saucy Sue”足夠相關的,其產生的糾紛也應當可以通過仲裁解決。至此,該案確立了美國商標有效性爭議的可仲裁性。
在Saturday Evening Post Company and theCurtis Publishing Company, v. Rumbleseat Press,Inc.案(該案件在westlaw數據庫中的引證號為816F.2d 1191)中,原告Saturday Evening Post Compa-ny授權許可被告生產一種瓷娃娃,其造型由藝術家Norman Rockwell設計,并在Saturday EveningPost發表。之后,原告取消對被告的授權許可協議,但是被告Rumbleseat Press仍然生產這種瓷娃娃。針對被告的這一行為,原告向地區法院起訴,并在地區法院的訴訟中勝訴,被告不服該判決并提起上訴,被告的上訴涉及兩個重要問題,即:版權的有效性爭議是否具有可仲裁性,以及版權許可協議中禁止該協議對版權的有效性進行質疑的條款是否具有強制性。第七巡回法院在綜合考慮案件相關情況并援引之前判例的基礎之上,認為聯邦法律沒有禁止版權有效性爭議的可仲裁性,至少在該有效性爭議成為合同仲裁爭議的一部分時具有可仲裁性,同時,除非有明顯證據表明違反反托拉斯法,否則版權許可協議中的“非許可條款”是有效的。至此,美國以判例的形式確認了版權有效性爭議的可仲裁性。
在專利效力有效性爭議的可仲裁性方面,1984年修訂的《專利法》明確規定:“允許當事人約定將任何有關專利效力或侵犯專利權的未來爭議或現有爭議以及任何涉及專利權事實受到阻礙的未來爭議或現有爭議提交仲裁,這樣的約定是有效的、不可撤銷的和可以強制執行的,除非存在法律或衡平法上可以撤銷的理由?!保ū痉l對應的編號為35U.S.C.§294&§135(d))綜上所述,美國已分別在商標、版權、專利權的有效性爭議方面確認了其具有可仲裁性,這種突破性的做法代表了仲裁范圍逐漸擴大的趨勢,也對中國今后逐步將知識產權有效性爭議納入仲裁范圍具有借鑒意義。
三、知識產權有效性爭議的適仲裁性。
知識產權有效性爭議是否適合通過仲裁解決,即為知識產權有效性爭議的適仲裁性。鑒于知識產權和知識產權有效性爭議本身的特點,以及仲裁作為一種糾紛解決方式的優點,通過仲裁解決知識產權有效性爭議的優勢大致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仲裁解決糾紛的快捷性。當今的世界,知識爆炸,科技飛速發展,各種產品和科技的更新周期日益加快。在這種情況下,需要大大提高解決知識產權糾紛的效率,這恰好與仲裁解決糾紛的快捷性相契合。因此,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知識產權糾紛能夠最大限度地縮短裁決周期,使當事人及時獲得救濟[4](P77)。特別是當通過仲裁程序解決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時,當事人以該項知識產權無效為由抗辯,如果仲裁庭有權對該有效性爭議作出先決裁決,這將更加充分地發揮其快捷解決糾紛的優勢。
第二,裁決執行的可能性。知識產權的地域性決定了某項知識產權是基于一國(或地區)的法律產生,只能在該國(或地區)的領域內生效,超出這一領域便不被承認,不能加以行使[5](P37)。對于包含涉外因素的知識產權糾紛而言,如果法院的裁判結果不能得到承認與執行,糾紛不僅不能及時高效地解決,知識產權人的合法權益也無法得到應有的保護。與之相比,依據1958年《紐約公約》的規定,仲裁裁決可以獲得公約100多個締約國的承認與執行,這大大地提高了裁決執行的可能性。
第三,仲裁庭組成的專業性。仲裁庭的組成比較靈活,當事人可以直接指定相關領域的法律專家或者其他專家作為仲裁員,參與糾紛解決的過程。
因此,通過仲裁方式解決專業性和技術性要求較高的知識產權爭議更為適當。
除此之外,仲裁還具有非公開性、獨立性等特點,這在不同層面上符合了知識產權爭議特別是知識產權有效性爭議解決的要求,說明知識產權的有效性爭議具有適裁性。
四、構建中國知識產權有效性爭議仲裁解決制度需要注意的問題。
目前,中國法律尚未明確規定知識產權有效性爭議是否可以通過仲裁解決。考察著作權、專利權和商標權的獲權方式可以發現,著作權是自動獲權,即自作品創作完成之日起自動獲得著作權,而專利權和商標權的取得首先需要經過有關國家行政機關的審查,因此行政機關保留了專利權和商標權是否成立的決定權。
中國《專利法》第45條規定,“自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該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可以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該專利權無效?!钡?6條第2款規定,“對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維持專利權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第32條規定,“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注冊申請人。商標注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可見,法律并沒有賦予法院不經行政程序就可以直接宣告專利或者商標無效的權力,更沒有賦予仲裁庭直接宣告專利權或者商標權無效的權力。同時,上述規定以保護公平為出發點,卻降低了效率,這使得糾紛雙方通常需要花費大量的精力和財力。當專利復審委員會或商標評審委員會對某項知識產權的有效性作出認定之后,如果當事人不服,再向法院提起訴訟,這也不利于維護行政裁決的權威性。
鑒于上述弊端以及知識產權有效性爭議的適仲裁性,筆者認為可以在一定范圍內將知識產權有效性爭議納入可仲裁范圍。在構建仲裁解決知識產權有效性爭議制度的過程中,需要注意平衡非公力爭議解決模式與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公權力之間的關系。同時,仲裁機關在對知識產權的有效性爭議進行仲裁時需要特別注意以下問題:
第一,仲裁庭在某一案件中對知識產權的有效性所作出的認定僅具有個案效力,只在該案件中對當事人有效。這樣就避免了日后有關行政機關或者司法機關對該項知識產權的效力作出最終的認定,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仲裁庭入侵公權力。
第二,限定仲裁庭在何種情況下有權決定知識產權的有效性。根據現有法律規定,行政機關和特定的人民法院對知識產權的效力有最終的決定權。
因此,為了避免具有民間性的仲裁庭入侵公權力,當事人不能將僅認定某項知識產權效力的爭議提交仲裁解決。筆者認為,仲裁庭有權決定知識產權有效性的情況僅限于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明確規定因知識產權合同糾紛而引發的知識產權效力爭議或者發生知識產權侵權行為之后,當事人達成了仲裁協議的情況下發生的知識產權有效性爭議。
第三,由于仲裁具有終局性,因此,在個案中仲裁庭不宜直接裁決某項知識產權無效。如果仲裁庭認為某項知識產權無效,仲裁庭可以權利不得濫用為理由限制當事人行使該權利。這既避免了對公權力的侵犯,又保證了相關當事人還可以通過行政或者司法途徑對該項知識產權的有效性進行確認。
綜上所述,隨著經濟全球化進程的不斷深入,仲裁范圍呈現出不斷擴大的趨勢,知識產權爭議也逐步被賦予了可仲裁性。由于知識產權有效性爭議與公共政策和國家公權力緊密相關,中國目前尚不允許其通過仲裁解決。為了促進中國仲裁制度的發展,迅捷地解決知識產權糾紛,中國有必要在一定限度內承認知識產權有效性爭議的可仲裁性,在立法與糾紛解決的實踐中進行有益探索。
參考文獻:
[ 1 ] 吳漢東。知識產權法學[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 2 ] 江偉。仲裁法[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9.
[ 3 ] 崔國斌。美國專利有效性仲裁制度評析[J].知識產權,1998,(3):46.
小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是用正確的思想觀念、政治觀點、道德規范,對其施加有目的、有計劃、有組織的影響,幫助孩子們在人生之初扣好第一??圩?,使他們逐步成長為符合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需要的有理想、有道德、有知識、有紀律,具有高尚思想品德的社會有用之才。小學生的思政教育工作,
要做到
“五個注重”:
一要注重循序漸進。
小學階段的教育,
在人的一生中起著重要的啟蒙作用。
小學生的思想既存在單純、可塑性強的特點,又存在注意力難以集中、
心理承受能力較差的弱點。所以,對小學生進行思想政治教育要注重內外部因素相結合,
把情感態度和價值觀的要求滲透于日常教學之中,
逐步提高學生的品德修養,
培養他們的良好個性和健全人格。
二要注重班風建設。班級是小學生的主要活動場所,營造一個健康向上的班集體,有利于培養學生積極進取的思想意識。
要注重因人施教,營造溫馨班級,
充分發揮學生各自長處,
為班集體建設作出應有的貢獻。要引導學生自覺投身于思想政治的學習當中,促動孩子們在積累個人學識的同時,積極投身集體活動和社會實踐,培樹自覺主動為大家、為班集體、為社會服務意識。
三要注重言傳身教?!皫熣?,傳道授業解惑也?!苯處熢诮虒W過程中堅持傳播正能量,
做學生的榜樣,
這是師者的天職,更是教師的畢生追求。教師要增強責任意識,
以良好的師德影響學生,要把管理與育人、教書與育人有機結合,溝通師生之間的感情,使學生在愉快的情緒體驗中接受教育,以收到“親其師、信其道”的效果。
四要注重正面教育。
教育好下一代任重而道遠,
需要體現于日常潤物細無聲的教學工作之中。
教師要堅持以正面教育為主,
使小學生堅定愛黨愛國的信念,
樹立強烈的民族自豪感和自信心,
從小培養孩子們開放、創新、競爭意識。
工作中要“偏愛”后進生、嚴愛優等生、博愛中等生,
引導學生一起成長進步。
五要注重實踐活動。
學生優良品德的培養,離不開廣泛的實踐活動。通過適時組織學生開展各種課堂內外系列實踐教育活動,
為學生提供充足的“互動機緣”,讓學生汲取更多的“優良養分”。
諸如開展文明服務、敬老愛幼、助人為樂等活動,可以最大限度地提升學生的興趣愛好,
激發學生的求知欲望,淬煉學生的品格情操,從而促其不斷自我成長,培養出新一代
“四有”新人。
總之,
單一的方法難以達到教育的目的,必須相互補充、配合,充分調動和激發小學生的積極性、能動性、主動性和創造性,
一、文獻價值
《萬歷會計錄》是明隆慶六年(1572年)年由戶部尚書王國光開始主持編寫的明朝財政收支總冊,萬歷六年(1578年)由時任戶部尚書張學顏主持加以訂正,萬歷九年(1581年)修成后再加磨算增訂,于萬歷十年(1582年)得萬歷皇帝批準刊行,頒發全國,作為相關部門管理財政收支的依據。全書43卷,約百萬字,卷1為戶部所掌全國賦稅收入、支出舊額、見額;卷2至卷16為十三布政使司與南北兩直隸田賦;卷17至卷29為遼東等十三軍鎮餉額;卷30為內府諸庫、監、局、司供應;卷31為光祿寺供應;卷32為宗藩祿糧;卷33為戶部職官設置;卷34為文武官俸祿;卷35漕運;卷36倉場;卷37營衛官軍俸糧;卷38屯田;卷39鹽法;卷40茶法;卷41錢法;卷42鈔關船料商稅;卷43雜課;各卷皆附相關沿革事例。其中惟卷6“山東布政司田賦”闕如,其余完整。各部分主要分類收錄戶部綜合《大明會典》、歷朝條例、戶部檔案冊籍、各省直續報文冊,乃至官員家藏文獻,詳加考核而后形成的大約4.5萬個財政收支數據,其中主要為萬歷六年數據,其次為相關沿革事例及戶部職官設置與分工。
中國在漢、唐、宋時代就已出現政府編制的財政收支簿冊,但皆散佚不存。清朝未編制體現全國財政一體狀況的“會計錄”。順治年間開始不斷編纂的《賦役全書》是由朝廷統一布置而由各地方衙門分別編制的地方賦役冊籍,光緒年間出現的幾種會計錄、會計表則皆是私人所為,篇幅甚小。所以,《萬歷會計錄》實為現存中國帝制時代官修最具系統性的全國財政數據冊籍。這樣一部冊籍,提供了帝制時代特定時間橫斷面的系統財政數據,呈現明萬歷年間中央財政管理的基本概念與規制,也透露出明初至萬歷初年相關政策演變的軌跡,無疑具有多重文獻價值。如欲完成系統可靠的明代財政史,或欲澄清萬歷前期財政數據,此書皆不可不用。
然而,明代財政史研究雖經長期積累,重要成果繁多,但迄于此書出版之前,并無系統運用《萬歷會計錄》而作的精深研究問世。以“財政史”冠名者多于明代財政部分敘述籠統;研究賦稅、財政專門問題者則多聚焦于某一具體線索而難見全局。即使在國際學術界影響廣泛的黃仁宇《十六世紀明代中國之財政與稅收》,也僅在《萬歷會計錄》中擷取幾個數據而不及其余。其中原因,主要是研究者憚于文獻浩繁。其次因為財政數據分析,必須精準記錄、排比,方能分析其中關節、透視全局,而大量數據處理非積長年累月之功不見成效,故人多選擇規避。此外,《萬歷會計錄》僅有明萬歷刊本,在近年《續修四庫全書》將之影印收入之前,取用不易。種種艱難,使得《萬歷會計錄》這樣一部明代財政史研究的核心文獻,竟然運用不多。如今,《明代整理與研究》出版,《萬歷會計錄》全書內容、數據盡在其中,而且通過歷史學家與數學家合作,重建了散失不見的山東布政使司數據,緒論提供該文獻編纂原委、文獻價值說明,研究篇析出各省、直、邊鎮田賦貨幣化程度數據,而且將全部數據核對后做表格化處理。明代財政史研究至此登上一個新的文獻系統平臺。
二、方法特色
《明代整理與研究》合文獻整理與研究為一體,發凡起例,頗有新意。今人整理古籍,主流方法是??薄它c,欲略加研究之意于其中,則加考證性注釋。此類工作,看去簡單,其實非有扎實功力者不能成其功。時或見有不精之作,還需索取舊本查核,以定取舍。且時下大量古籍影印出版,研究者于明清書籍類文獻,多可使用舊本,好在直取原貌,免為加工所誤。《萬歷會計錄》為原始文獻,底本外并無他本,無諸本校勘必要,若取其他文獻對勘,更易失離原貌,而該文獻使用者主要為專業研究人員,標點也非亟需。況且原本影印出版,查找亦已不難。此種情況下,著者將全書文字內容保留而將全部數據轉換為阿拉伯數字書寫的表格,研究者可將此書與舊刊本參酌使用,最得津梁之便。
計量史學在中國早有嘗試,成績也稱可觀。然而明代財政雖為最適合計量研究領域,僅梁方仲先生《明代戶口田地及田賦統計》為重大成果,且限于戶口、田地、田賦范圍,于明代政府各門類財政收支數據的系統量化,尚未實現。此書經整理形成統計表555個,附圖28個,研究篇另外提供大量折算數據,處理數據凡20萬條有余,分類覆蓋萬歷初期財政收支狀況及管理體制信息,終于形成明萬歷前期財政的系統量化數據庫。其中以現代數學方法重建缺失的明山東布政使司財政數據,計量之復雜,尤非一般排比統計可比。明代財政研究由是而得巨大便利不言而喻,中國古代史的計量研究得以推進,也是顯而易見之事。
以白銀貨幣化為線索,將明代中國財政研究置于當時世界v史演變大勢之中考察,是該書另一特色。中國帝制時代貨幣,多數時期以銅錢為主,間用布帛、紙鈔,白銀在宋、金時期頗為流通,但并未達到穩定主導貨幣程度。明代初用銅錢,不久強力推行紙鈔,禁止金銀作為貨幣流通。然而紙鈔旋即廢壞,民間率多用銀,雖經政府遏制,其勢不止,政府只得適應市場、民心,逐漸接受白銀交易。隨后白銀成為主導貨幣,銅錢為輔幣,紙鈔只作賞賜之用。此過程發生原因,本由明代中國內生,適逢域外白銀通過國際貿易大批量進入中國,推動中國貨幣流通根本轉化,形成稱量白銀主幣體制,促使明朝財政體系由實物中心轉向貨幣與實物兩元體制,并使得中國貨幣體系與國際貿易所用貨幣融合無間,帶動中國融入全球化歷史轉變?;诎足y主導貨幣體制連動國家財政體制變革與中國空前幅度融入世界貿易體系的意義,《明代整理與研究》突出了白銀貨幣化的線索,尤其是在研究篇計算了大量財政收支中的貨幣化數字、比率。這不僅提供了以統一尺度衡量原本以多種收支形態記載的財政數據的新數據系統,而且更真切地將明代貨幣與國家財政體制轉變安置于世界大變遷的景深之中,揭示出明代中國變遷與世界范圍歷史變革間的共振關系。
三、研究啟示
前揭之外,《明代整理與研究》提出諸多明確的學術主張,涉及明代財政史及更大范
圍歷史問題的認識,值得學術界特別關注。
首先,關于《萬歷會計錄》的性質與價值。此書在比前人更為詳明地梳理《萬歷會計錄》編纂背景、過程、參與者情況、基本內容基礎上,就《萬歷會計錄》的性質與價值提出了明確看法。認為該文獻“是明代國家財政會計總冊”;“容納了明代財政制度演變的軌跡,包括財政的收支結構及其運行機制的實態,也涵蓋了明代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等諸多領域的問題,特別是反映了明朝興衰的癥結”;據此文獻可知“明代戶部已經有以白銀作為部分計量標準的會計總賬”;可資以“探討16世紀明代財政收支總量、規模、結構及其貨幣化程度”。這些看法,不僅精當概括了《萬歷會計錄》的基本性質,并且揭示出該文獻在狹義財政史以及更大范圍領域的研究價值。學界研究財政問題者,多將財政視為經濟史中一個門類,所見易為經濟視野所拘泥。實際上無論古今,財政運行皆橫亙于經濟與政治、國家與社會之間,是公共權力行使與維系的樞機,由中不僅可以查見政府收支情況,而且可以據以分析政治理念、狀況與運行特征,分析社會推演之脈動。在對萬歷時期財政運行分析的基礎上,對明代中國社會轉型跡象進行分析,正是此書超出前人研究的一個重要表現。
此間惟有一點可以再加推敲。該書認為,《萬歷會計錄》是“會計總冊”而不是“預算書”。理由在于,與近代國家預算相比,《萬歷會計錄》以編造年份的實際財政收入為基礎,而近代國家預算以預算年份的估計收入為基礎,前者關注現在,后者關注未來。就《萬歷會計錄》編制基礎及內容而言的確如此,只是中國帝制時期財政,以“量入為出”為主流觀念,而賦稅收入主要依據人口、土地,這些數字變動遲緩,因而財政收入盡量保持“額征”。萬歷初年土地作為稅收標的之地位上升,使歲入額數更形穩定――至于晚明加征稅收,是戰爭狀態下的舉措,與承平時代不同。在此意義上,《萬歷會計錄》實際上構成未來年度乃至未來若干年內財政收支的標準,雖然不是精密預算書,卻也并非完全不具預算功能。因此明朝才會將《萬歷會計錄》印刷頒行直省、邊鎮,要求“一體遵守”。若只是過往收支賬冊,各地如何“遵守”?“預算”之發生,不是突兀之事,也非僅有一種類型、途徑。
第二,關于白銀貨幣化及貨幣與實物兩元財政體制。萬明先生近年已發表多篇論文,闡釋白銀在明代基于經濟發展,自下而上地逐步演變成為完全形態的貨幣。此一重要觀點在《明代整理與研究》一書中得到系統貫徹。以往明代財政研究者,關注賦稅關系多,關注政府財政收支總體狀況少。而關注賦稅者,皆能看到賦稅由力役、實物形態向貨幣形態的演變,卻大多于賦稅所征的貨幣本身之形態缺乏深入考察,或者僅將賦稅中的貨幣作為一般貨幣而忽略其白銀特質。此書切實將賦稅暨財政體制中的白銀貨幣之特殊性作為考察的基本著眼點,將白銀貨幣化過程與對賦稅折銀、以銀計稅、商品經濟發展、國家轉型等問題密切結合起來。萬明指出,白銀貨幣化推動社會從馬克思所f的人類歷史三大形態中的“人的依賴關系”向“物的依賴關系”轉變,從自然經濟向貨幣經濟轉變,從小農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同時標志著君主壟斷貨幣的終結。在這種深刻的社會體制轉變過程中,明代人形成了以白銀作為財政計量標準的理念――這是中國帝制時代財政理念的一項重要發展,進而衍生出財政管理中統一會計賬冊的必要性與可能性。在此過程中形成的財政體制,是貨幣與實物并用的兩元體制,其方向是從實物財政轉向貨幣財政。這從貨幣、財政的角度,大大開闊了探索中國帝制時代社會形態轉變機制、歷程等重大問題的視野。
筆者在1984年完成的以晚明財政危機為題的碩士學位論文及稍后刊發的論文中,曾著眼于財政流轉主導價值標的為白銀而將晚明財政體制概括為貨幣財政體制。此種概括,輕視了當時依然存在的大量實物收支情況。此書中所說貨幣與實物兩元體制及過渡狀態說,無疑是一種更為周延的表述。
第三,關于張居正改革與“國家轉型”。張居正改革歷來為明史研究者重視,多以整頓吏治、全面推行一條鞭法、強化邊疆防御等為中心,然而相當一段時期以來,舊說難以深化,而新見每流于牽強。此書則指出,一條鞭法并非張居正改革時期重點推行的政令,《清丈條例》和《萬歷會計錄》方為張居正改革時期的兩種核心文獻。其目標是針對前此一百多年間實物折銀、征銀曲折歷程造成的原有財政結構混亂與財政狀況異常局面進行財政體制重組。清丈為賦稅統一征銀和國家財政運行進入白銀貨幣主體形態奠定了基礎,《萬歷會計錄》落實了白銀貨幣為主體的統一財政會計體系,中國歷史上的貨幣財政由此正式開端,并對明末及清代財政形成深遠影響。這場改革及其帶來的財政轉型,有別于歷代改革的賦役合一與統一征銀,“是中國歷史上二千年亙古未有的劃時代變革,與晚明傳統社會的轉型和全球化的開端緊密聯系,具有所謂唐宋變革所不具備的全新內涵”;“開啟了現代的貨幣財政,也開啟了現代貨幣財政的管理體制”;是一場“史無前例的中國古代國家與社會向近代的轉型”。任何明史、中國財政史、中國經濟史、中國現代化歷程研究者,面對這些在對《萬歷會計錄》進行全面深入研究基礎上做出的論斷,都不能不感受到震撼。其中,關于張居正改革重心為財政體制改革的看法,關于《清丈條例》與《萬歷會計錄》為張居正改革核心文獻的主張,關于張居正改革影響深遠而非“人亡政息”的見解,關于張居正改革與世界性歷史變遷關聯的看法,皆理據充實,允為不刊之論。關于張居正改革具有所謂唐宋變革所不具備的全新內涵的看法,雖然未加詳論,然而于筆者看來,也是一語中的。有心者沿此思路,對所謂唐宋變革與晚明變遷進行聯系的、比較的研究,必有所獲。惟有“國家轉型”一說,筆者深受啟發,然而尚有遲疑。啟發之處在于,明代經濟領域的諸多新異性變化,與現代社會要素、運行法則可以契合,貨幣財政肯定比實物財政更接近于現代財政、經濟形態。因此認為張居正改革增進了中國廣義社會體制與現代社會的趨同性,可以成立,并擴展了研究中國現代性發生歷程的思路。遲疑之點在于,“國家轉型”關涉甚廣,需與政治、思想領域研究再加印證,核心概念與理論架構也需定義和更透徹的闡明。
論文關鍵詞:財政,體制改革,收入,分配,結構調整
我們目前面臨這樣一個課題,中國如何解決新一輪價、稅、財配套改革的問題,價是指生產要素的價格形成機制;稅是指稅制的合理化調節;財是指財政體制以及其框架里面政府和企業之間、政府各層級之間、以及政府與公民之間的關系怎么樣合理化。
社會矛盾不可忽視,現在在收入分配的方向上怎么樣把握?真要深究起來,整個調控的工具在哪里?如要使居民收入與GDP同步增長,有什么操作的手段讓它去同步。
分配概況還要從數據開始入手,我們做了一些很初步的工作,有個最基本的結論:我們現在在勞動者報酬占比上,與各國相比,處于中等偏上水平,高于可在表上看到的11個國家的平均水平3個百分點左右,高于“金磚四國”其他3個國家10-23個百分點。問題便主要是收入分配差距擴大了。
下半年我們又搞了一項研究,想正面講可以做什么。我們試圖在這方面勾畫這樣一些認識:說到兩個比重,應先把初次分配、再分配做個界定,收入分配里面所謂的分配總量是國民總收入而不是簡單的GDP,很多時候大家直接用GDP來比較,也不是不行。實際上更準確的說法,是國民總收入即GNI的概念,初次分配在統計里面講的是首先是原始收入,形成為基礎,同時要增加財產收入。
國民收入分配,政府和市場各自作用怎么強調?第一,初次分配要充分尊重市場,實際上主要是市場機制解決的問題,初次分配中生產稅占比的高低則是政府和市場共同作用的結果,不是政府想怎么樣就怎么樣,不但跟稅制、稅基有關系,也跟市場力量有關。政府在再分配中,則應體現市場經濟共同的“抽肥補瘦”調節原則。很多人提到最低工資,實際上提高最低工資標準能起到的作用是很有限的。
我們現在按照統計局的數據,對兩個比重呈下降趨勢是認賬的,但是強調的是伴隨著居民收入差距過大的問題,因為比重下降,雖然數據觀察有所下降,但是比其他發展中國家還是明顯高的,比金磚四國其他三國也還是明顯高的,換句話說這不是最突出的問題。
現在我們強調國民收入核算里面,數據不完整是客觀存在的,現在沒有辦法還是要用資金流量表,按這個數據下來有一個基本結論:就兩個比重而言,還不能斷定我國已存在明顯的過低。我們感到最為堪憂的是,兩個比重下降趨勢與過度壟斷有關,還有居民收入差距懸殊里面所包含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