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3-29 09:2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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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學法學專業公司與金融法方向(同等學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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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引言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理性主義和實利主義成為當前十分凸顯的追求,在這樣一個相互攀援相互制約的時代,人們的社會取向更加多元化,毫無疑問的是技術合理性和功利優先性成為當前價值取向的主導。經濟發展和人文取向是并肩發展與時俱進的,然而現實情況確實人文逐漸被大家邊緣化,倫理以及所關注的道德生活被輕視、被擠壓,迫使倫理學職能在諸多困境中不斷轉型和發展,力求保存最后的倫理價值。因此,研究此問題對于提高我國的人文取向具有重要的意義和價值。
1.“去道德化”現代語境的根源
我們熟知的“道德當頂天立地”,如果用學術的語言進行表達就是:道德應定位于宗教與法律之間?,F代社會是一個公共生活領域與私人生活領域日趨分化且公共化趨勢日益強化的社會。在此條件下,承諾社會公共生活領域治理的政治和法律理所當然地變得越來越重要,所以政治學或政治哲學和法學也就相應地成為現代學術的顯學和顯貴。可無論社會公共化的擴張如何強勢,私人生活領域總不會全然消失;更重要的是,即令在社會公共生活領域里,政治與法律也很難料理一切,因為并非社會公共生活領域里所發生的一切人與事都是“政治的”或具有法律意味的,甚至于即便是社會公共生活領域里那些具有哪怕是極為明顯的政治或法律意味的人和事,也還有其超政治或者超法律的文化價值意義。
然而,道德畢竟只是一種世俗化的文化元素,它以一種“隱性秩序”的方式寄生于社會的風俗禮儀和人們的心理——精神世界,發揮著它特有的對人類及其社會生活秩序的軟式約束和協調規范作用,旨在規范人們的生活行為和生活世界的倫理秩序。
作為一門研究道德的學問或知識,倫理學隨著它所依著的道德一起承受著這一現代性事件的全部后果。如果說,人文學是關于人類自身之生活目的與意義的最切近、最深刻的學問,那么,倫理學當是人文學科群中的知識典范。然而,人文邊緣和現代社會生活日趨公共化的直接后果,就是倫理學的知識危機!
若明乎于此,則政治法律之上或之外必須保有道德倫理就是一個合理正當的結論。在此,過度強調政治和法律對道德的忠誠的同時,我們至少應該承認,在清晰劃分道德倫理與政治法律之間的界限同時,還應當關注它們之間無法割斷的內在關聯,即人類行為規范和秩序與其心靈寄托和精神秩序之間的內在價值關聯。由此我們還必須明了,雖然道德倫理關乎人類的情感、意愿、精神和心靈,但正如康德所指出的,人類確定并理解自身對人生之善和人類行為之善的道德追求,則必須同時發現和承認人類自身“實踐理性”的局限:誠如我們無法指望政治和法律的規范約束包囊人類生活和行為的一切意義一樣,也無法指望道德倫理能夠指引并幫助我們達于“至善”和“圓滿”,人生的有限無法作為意義無限的抵押,后者還不得不訴求于人類的自由信念和信仰。
2.倫理學的知識危機
我們對倫理學的現代境遇形成了兩種復雜的知識概念:一方面,強大的人和社會對政治和法律的認識造成了當前人們對當前倫理的認識日漸減少,因此就造成倫理學本身知識危機;另一方面,即使當代人對理性知識和生活能力有充分的認識,但是道理倫理仍然是人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更是人們生活中的稀缺資源。
我們知道,倫理學的經典范式有很多,但是從根本上看無非就只有兩種理路:一個是目的論,另一個是道義論。中西古典倫理學的傳統都是來自美德倫理學的理論基礎,可是,到了近代,倫理學的方法和理論都發生了根本性的轉變:
一方面,社會公共結構的轉型和社會公共生活領域的急劇擴張,使倫理學不得不逐漸越出傳統美德倫理的理論范疇而趨向于普遍(公共)規范倫理的理論進路,進而,現代倫理學自身的規范研究越來越依賴于政治學、法學,甚至是制度經濟學的制度研究成果。另一方面,西方啟蒙運動雖然被理想主義和科學技術的猛烈沖擊,但是其強大的物質成果卻依然能夠得到不斷的強化和普及,有的甚至成為現代人新的崇拜偶像。這一巨大的物質技術文明的進步給倫理學直接帶來了多重挑戰和后果:首先,逐漸發展形成諸多嶄新的應用倫理學領域和道德倫理等相關課題。其次,對原有倫理學理論范式的表達進行方法論的突破。盡管當代美德倫理學家麥金太爾教授十分嚴厲地批評并有力地裁斷“啟蒙運動的道德謀劃已然徹底失敗”,但毋庸諱言,啟蒙運動所發起的這種普遍理性主義的“道德謀劃”不僅仍在繼續和強化,而且已然并且日益深刻地改變著現代社會和現代人的道德思維方式。最后,最為深刻和復雜的是,現代科學技術對現代人和現代社會之基本道德觀念的不斷沖擊,以及由此形成的對倫理學基本理念的根本性影響。
3.倫理學的轉型
目前,現代語境中的倫理學理論就有極大的局限性,這種局限性不僅僅是在減輕或者是推卸當代倫理學家的學術和責任。然而,如果從20世紀倫理學的發展來看,我們不難看出倫理學們在學術和理論上做出的巨大成就,就我國近三十年的研究進程來看,其在經濟倫理、生態環境倫理、政治倫理等方方面面都做出居多成就。但是,近幾年,元理論學家和價值倫理學家們都陷人理想和反理想研究的固定思維模式之中,直到20世紀晚期的羅爾斯才開始認識到該問題,重新建構倫理理論,進而諸多倫理學家才開始反思這些問題,他們逐漸展示出某種超越單純科學理性主義的理論跡象^
時至今日,倫理學家們站在一個難以抉擇的十字路口,面臨著又一次歷史性的理論決斷:今天的倫理學家們似乎站在了一個多少有些殘酷的十字抉擇路口,面臨著又一次的歷史性理論決斷:正視現代社會的結構性轉型,我們再也無法期待用某種完備的倫理學原理來解釋我們的道德生活世界及其不斷歧出發散的應用倫理問題。我們需要對不同的社會生活領域、層面甚至問題,給出不同卻又合理有效的倫理學解釋和解答。
4.結語
從20世紀60年代起,西方國家就把工傷保險的立足點放在預防上面,通過法律、規章制度等強化預防工作,強調把工傷保險與事故預防、職業康復相結合,甚至把預防工作放在首位,強調康復和重返工作崗位。到20世紀末,工傷社會保險不僅從人道主義出發,而且以保障公民人權為原則,形成了包括工傷預防、經濟補償和職業康復三大環節在內的職業傷害社會保險體系。也就是說,到目前為止,西方國家早就形成了一套極為健全并且執行得很好的工傷保險制度,無論從立法原則、具體內容與精神理念上還是執法力度、管理細節與技術措施上都有很多值得我們借鑒的有益之處。
在工傷保險立法上,曾經長期存在有制度而沒有法制的時代,大量的行政性紅頭文件取代了法律法規。從工傷保險法規本身來說,2003年4月7日頒布的《工傷保險條例》里面沒有關于工傷事故與職業病預防的規定,存在著制度漏洞。我們很多人還習慣上把“工傷”理解為工作中的人身傷害這種不規范、不準確的片面看法,缺乏工傷保險方面的常識性知識。這些法規對當今涉及社會底層民眾的生存威脅與生存危機問題避重就輕,因為工傷不但是一種職業傷害,而且還是一種負外部效應極強的社會風險和社會問題?;乇墁F實生活中民眾的生存問題,從長遠來看這種現象并不是學術界的福音。
學術論文關于工傷保險研究的國際比較
我國目前對國外工傷保險的情況介紹與研究,從數量上看極為稀少,從地域與國別分布上看,涉及的國家與地區極為有限與集中,主要限于歐美等極少數幾個國家,其中德國相對突出一些。對這幾個國家以外的其他100多個國家工傷保險介紹完全是空白。與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關于國外情況的介紹與分析比較起來,工傷保險的國外情況介紹與研究是最薄弱的、最落后、最為忽略的。這種極為落后的狀況反映了對工傷保險在西方國家的發展史以及先進經驗的極端漠視,而且對于發達國家完善的工傷保險制度經驗的漠視達到了令人難以置信的程度,當今礦難頻發及其引起的嚴重社會問題也許可以從這里窺見一些社會思想與文化矛盾根源。
從時間上看,我國對工傷保險的探討起步非常晚,從實質上說,是20世紀90年代才開始出現的,并且有明顯的時間分界點,特別是2003年是工傷保險研究的一個突出分水嶺,即在2003年以前研究從文獻數量上都非常稀少,在2003年以后有較為顯著的增加。從內容上看,2003年以前在研究質量上處于極為低級的初始狀態,在研究范圍上比較狹窄,根本無系統性、整體性可言,這種狀況在2003年以后有比較明顯的改觀。從時間變化過程來看,2003年以前變化不明顯,或者說簡直沒什么變化,在2003年以后變化顯著,而且這種變化的趨勢很可能還會延續下去。從學位論文方面來看,博士論文很少。在碩士論文方面,在數量上幾乎沒什么差別,數量都很少。從時間上看,都是2003年以后的畢業學位論文,說明這方面的研究時間非常晚。從內容上看,關于工傷保險法律制度、賠償等方面的內容稍多,探討的范圍都很狹窄,研究水平基本上處于較低層次,缺乏系統性與理論深度。從專業分布角度看,法學、社會保障專業稍多一點。在學校分布上,都比較零散,這方面研究沒有非常突出的高校,其中武漢大學、對外經濟貿易大學稍多一點。這些都反映了我國工傷保險研究的落后狀況。
從文獻主要內容來看,屬于基礎知識方面的內容占據的比例太大,而研究性、理論性方面的內容太少。在這部分文獻數量比較少的制度性、理論性研究方面,沒有像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研究那樣具體明顯的不平衡性特點,沒有特別突出的方面,即沒有出現畸輕畸重的現象。對國外工傷保險情況的介紹與研究基本上是空白,對于發達國家特別是對于他們注重工傷事故預防,強調把工傷保險與事故預防、職業康復相結合等目前為我國極為缺失的方面介紹得極為不夠。對于本國的工傷保險研究處于邊緣化狀態,特別是對于事故受害者的權益維護、儲備金問題、風險防范、意識培育等基礎性、迫切性問題幾乎沒有述及,不管這種現狀是研究者的一種主觀上的故意回避還是思想意識上的原初缺失,這種現狀與工傷事故成為當前中國日益嚴重的社會問題并且亟待解決的迫切要求極不相稱,遠遠落后于當今的社會現實,更談不上為工傷保險制度的發展提供先導性思想指導了。
今后需要重點研究的問題
論文關鍵詞 人格權 一般人格權 一般性條款
一、問題的提出:一般人格權的難點與瓶頸
一般人格權是以保護人格尊嚴、自由、平等為內容的未明確在具體人格權中的高度概括性的一種權利,隨著時代的發展,日益受到重視。1991年兩位女青年超市被非法搜身案,以及近年來屢見不鮮的乙肝患者訴就業歧視案,都是一般人格權的典型案例。王利明教授曾指出,“作為一種需要依靠經驗而非單純憑借科學來支撐的制度,法律從來離不開判例的支撐”。
例1,《京華時報》2003年11月18日報道,60多歲的德女士到母親的墓地去拜祭時,發現亡母的塔靈柜門被上了鎖,而且塔靈柜門玻璃里側貼著的子女名單中,也沒有她的名字。在向年近70歲的大哥索要塔靈柜門的鑰匙被拒絕后,德女士以哥哥侵犯其悼念母親的權利為由將哥哥告上法庭。例2,原告陳偉與被告金映兒婚后育一子,后經鑒定該子不是原告親生,故原告訴請被告要求精神損害賠償。上述兩個案例難點在于不能確定原告的何種權利被侵犯,有人稱例1是悼念權,例2無法歸納出一個精準的權利,二者在現行法律中找不到依據。
二、一般人格權作為一般性條款具有具體人格權無法替代的地位
一般人格權的性質是一般性條款,模糊性的框架權利。“所謂一般條款,是指一種抽象的原則性的規定。與那些規定具體情況的條文不同的是,法官可以把一般條款運用到各種具體案件中去,以謀求妥當的判決。在實際上起著一種社會安全閥的作用,使得民法典的一些僵硬的、嚴謹的條文在社會變化的壓力之下得以存續?!庇纱丝梢?,一般人格權作為一般性條款,對于人格權的保護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般人格權與憲法的關系甚為緊密?!稇椃ā返?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這里的“人格尊嚴”通常被視為民事法律中人格權的憲法淵源,以及一般人格權的核心內容。應該說一般人格權與憲法中人格性權利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是憲法公法與民法私法在人格權上的一座橋梁與紐帶,是憲法中人格性權利的民法化。有專家認為,一般人格權就其功能而言系一種法律上的建構,是民法上的一種法律技術而非事物本質,其作用在于讓憲法上那些人之為人的重要價值進入民法,成為民法上人格利益判斷的組成部分。因此,一般人格權是憲法價值民法化的民法工具。
一般人格權與具體人格權的關系非常微妙,可以說具體人格權源自一般人格權,又回歸于一般人格權,二者相互印合,構成了人格權的整體形象與脈絡。
三、如何立法規范一般人格權:一個核心與一個模糊的外延
在我國,一般人格權尚無明確法律規定,2001年頒布的“精神損害賠償司法解釋”中第1條規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薄斑`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其中的“人格尊嚴權”、“其他人格利益”被許多專家學者認為是一般人格權的寫照,但是目前為止,我國立法中還未真正確立一般人格權,因此一般人格權有著不容置疑的立法必要性。
關于一般人格權的立法設計問題,四部比較有名的人格權法草案中均有所不同,分別為法工委于2002年制訂的民法典草案:“自然人、法人的人格尊嚴和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王利明主持的學者建議稿:“自然人的人格尊嚴、人格平等和人格自由受法律保護。”梁慧星主持的建議稿:“自然人的自由、安全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徐國棟主持的綠色民法典草案:“本民法典承認人格權不能窮盡地列舉,除了法律明文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依其自由裁量,在不干擾他人的前提下,對其私人生活領域中享有的利益享有人格權?!彼恼叩膮^別如下:
第一,關于權利主體的范圍是否包括法人:筆者持否定觀點,理由是法人本身只是法律擬制出具有人格性的民事主體,而法律所稱“人格尊嚴”,是與自然人密不可分,是自然人與生俱來、自身獨有的。人格尊嚴的主體不應包括法人。事實上法人相關的人格權即為名稱權、名譽權而已,至于商業秘密可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等經濟法來保護,而人格權法的重心應該始終在自然人上。只有自然人做為有血有肉、有思想的高級動物,才能有相應的人格尊嚴,才是法律維護的基礎。
第二,一般人格權應否包括人身自由?筆者認為人身自由與人格自由是兩個明顯不同的概念,而人身自由完全可以由具體人格權規定出來,配之以刑法中的規范,對人身自由加以完善保護。因此一般人格權中不應也不需要包括人身自由。
第三,對于一般人格權,應如何進行立法表述?綠色草案將不可窮盡的事實直接用條文的形式表達出來,揭示了一般人格權的特點,但這種過于寬泛的表述在司法實踐中將會加大法官的判斷難度。需有一個核心或者原則的東西將其呈現出來,象一把標尺以供司法工作者在具體案件中去衡量。
綜合比較這四種表達,筆者更傾向于王利明的草案:“自然人的人格尊嚴、人格平等和人格自由受法律保護?!辈贿^對于其內涵與外延,筆者有更寬泛的認識與表述:一般人格權是自然人以人格尊嚴、平等、自由為核心,而外延又大于它們的與生俱來的一種人格性權利,該權利應受到法律保護。
四、試從一條線索、兩個角度對一般人格權的侵權進行司法判定
如前所述,一般人格權做為框架性的權利,與具體權利是有著很大差別的。對具體權利而言,因為權利本身即為類型化的產物,類型化的權利借由相對清晰的權利邊界,可為社會所認知而減少被侵犯之可能。而一般人格權作為一般性條款的這種不確定性,勢必為司法實踐帶來相應難題,即如何判定一個案件是否侵權了一般人格權。有學者就指出,對于一般人格權,確定對人格權地位的侵害看起來有多容易,從正面具體規定受侵害地位的內容就有多難。筆者認為應按下列思路線索加以分析:首先應考慮是否適用具體人格權,即先在具體人格權中尋找,有無對應的權利。其次,當具體人格權無法解決時,再判斷是否侵犯一般人格權。而是否侵犯一般人格權,則可以從下列兩個角度加以判定:
(一)將一般人格權案件類型化
1.人格尊嚴被侵犯的案件,是一般人格權侵權類型中最典型與常見的一種,如被超市非法搜身案、非親生子女案。
2.物質損失的同時導致精神損失,即人格化的財產損失,如祖墳被遷拆補償案、地震遺孤訴相館底片丟失案。與1不同的是,這種分類的侵權行為直接作用在某物上,因該物的損毀而導致他人精神損害。
3.除人格尊嚴外的其他憲法人格性權利,如就業權、受教育權等。以乙肝患者訴單位就業歧視案為例,所涉及的權利,產生于憲法中的勞動就業權利,同時也違反了《勞動就業促進法》。當然,從深層次進行追究,就業歧視案作為一般人格權案件受理的根源在于,就業歧視是對“人本”的背離,禁止就業歧視的最大價值在于維護“人本”,保障人權、尊重人格、實現人的全面發展和社會的和諧。
4.其它損害人格利益的案件。以悼念權為例,司法實踐中有兩個典型案件,一個是錯誤火化案,被告將甲乙兩人的尸體搞混,進行了錯誤火化,家屬發現后以悼念權被侵犯。一個是前文例1中親屬拒絕權利人悼念案。這種類型與前幾種有著較明顯區別,既不是典型的人格尊嚴被侵犯,也沒有明確的憲法依據,更傾向于以社會公德或善良風俗為原則作出的價值判斷與性質認定。
(二)通過構成要件對一般人格權侵權與否加以判定
侵權主體是普通民事主體,被侵權人即一般人格權的權利主體應限為自然人。
侵權客體是一般人格權的內在含義,即是否侵犯了人格尊嚴、平等自由等人格利益。這是判斷是否構成侵權的重要因素,應該按常識、常情、常理來判斷。何柏生在《法律只考慮正常人》一文中指出:“法律的制度和執行都要從正常人的理性、情感出發,不要遷就那些非理性的、情感過于脆弱的人。只有在正常理性,而不是非理性或至高無上的更改或他人權威的指引下,人類才會走出不成熟狀態?!雹呃?,司法實踐中曾發生一起原告身穿短褲、腳穿塑料拖鞋,被某西式餐廳以“衣冠不整”為由拒絕入內的案件,原告以人格尊嚴以及名譽權被侵犯為由,法院最后判定本案不屬于侵權,理由是被告作為一家西式餐廳,其食品特點及環境具有西式餐飲特色、特有的飲食文化氛圍。周某的衣著是否屬于衣冠不整,影響其他消費者的消費,應當由經營者根據法律有關規定及其經營過程中所形成的公序良俗和一般人的通常理解來認定。顯然,羅杰斯公司根據周某當日的衣著情況拒絕其消費,并不違反法律規定和違背常人的理解。
[論文摘要]近年來,涉及高校和大學生的訴訟案件日漸增多,訴訟案例涉及學籍管理、教學管理、學生獎懲管理、日常行為管理等方面,并由行政管理事件上升為司法訴訟案件,由道德行為上升為法律行為,引起社會各界廣泛關注。構建高校學生管理的新型法律關系,切實維護學生合法權益,要正確界定高校與大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確立大學生的權利主體地位,建立尊重學生權益的高校管理制度,正確處理高校處分權與大學生受教育權的關系,將行政救濟引入高校。
[論文關鍵詞]法律關系;學生管理;高校;大學生;合法權益
高校與大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實際上就是高校與大學生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就高校和學生這對特別的法律主體而言,它通常更多地表現為高校權力與學生權利之間的矛盾關系,其核心是學生權利范圍及其法律保障問題。
1高校與大學生法律關系
高校與大學生構成的法律關系的性質,直接影響高校對大學生的管理方式、大學生在高校學習、生活中的權利與義務,影響學生參與學校管理的程度,甚至決定了有關侵害學生權益事件的訴訟可能性、司法審查的范圍、解決方式等諸方面的問題。高校與大學生法律關系主要有特別權力關系與民事、行政雙重關系。
1.1高校學生管理中的特別權力關系
公法上的特別權力關系,在行政法上是相對于一般權力關系而言的,基于公法上的特別原因、特定的目的,在必要的限度內,以一方支配相對方,相對方應該服從為內容的關系。包括以下幾個方面:①學校作為特別強的權力主體,對學生具有總體上的支配權。在學校內以及和學校教育有直接、間接關系的生活領域,作為特別權力服從者的學生原則上不能主張其基本的人權,必須在廣泛的范圍內接受來自學校的多方控制;②在合理的界限內,學校當局作為特別權力機構,可以免去法治主義以及人權保障原則的拘束,即使沒有法律上的根據,學校當局也可以在認為有必要的情況下,根據校規、校紀等來命令或限制學生的權利;③出于教育的目的和學校內部管理的需要,學校有權自行制定規則行使懲戒權,即使像停課、退學等會給學生個人帶來重大影響的、具有重大法律效果的處分,學校也具有廣泛的自由裁量權,而無須具體的法律依據。不允許學生對學校當局提訟,學生的權利受損得不到司法上的救濟。
1.2高校學生管理中的民事與行政雙重關系
在依法治教原則下,高校與大學生的關系已不再是公法上的特別權力關系,而是既有民事關系,也有行政關系。行政關系的特征是必須有行政主體和行政當事人、雙方地位不平等、行為的目的是對公共事務進行管理等。學校的任務是向社會提供公共教育,這種公共教育實質上是一種公共事務,涉及“公權力”的行使,由此引起的高校與大學生的關系既有行政的又有民事的。如高校給予大學生處分、進行學籍管理就屬于行政關系,雙方不存在自愿、平等協商等問題;而學校的其他事務管理,如收取學費、提供教學與生活服務等均屬民事關系。
2高校學生管理糾紛的增多的狀況
近年來,涉及高校和大學生的訴訟案件日漸增多,訴訟案例涉及學籍管理、教學管理、學生獎懲管理、日常行為管理等方面,并由行政管理事件上升為司法訴訟案件,由道德行為上升為法律行為,引起社會各界廣泛關注,在社會上產生了較大的影響。高校、學生、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和法院對此類糾紛的性質理解不盡一致,高校認為由于現行機制的種種原因,高校在很大程度上隸屬于政府部門,自較小,管理模式也類似于行政科層式;學生認為高校的管理范圍寬,權限大又沒有制約;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認為,要加強高校的管理,不能完全放任,行政介入過多可能會干預高校的自主管理權;法院認為目前的相關法律對高校與學生之間的關系規定只限于原則層面,甚至還僅僅局限在探討的階段,法院在遇到此類糾紛只能模糊應對。
3構建高校學生管理的新型法律關系,切實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我國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出現了全新的局面,人民的法治意識逐年增強。大學生也是我國公民,對這些價值的追求更加明顯。如果不盡快構建高校與大學生新型的法律關系,不在學生管理中堅持依法依規辦事,必定會引發更多的法律糾紛,并會導致大學生產生與學校對立的情緒,不利于培養學生的法治意識。
依法對學生事務進行管理是高校依法治校的重要內容。運用法律手段調整、規范和解決教育改革與發展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保障各方的合法權益,化解矛盾,維護穩定,就必須依法加強學生管理工作。
3.1正確看待高校與大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
一些高校管理者強調學校對學生的教育、管理和監護作用,認為學校和學生之間是一種監護關系,學生考進學校,又繳納了一定的費用,和學校之間就是一種委托教育、管理、監護的關系。學校不僅要對學生的學習負責,而且要對學生的生活、安全負全責。但是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學校與學生之間具備民事、行政二重法律關系。學校與學生之間存在有關教育、管理、保護和照料等類似契約的協議關系,使雙方各自享有了相關權利和義務,雙方是平等主體。
應該承認學生權利的特殊性,這體現在其他公民享有的權利而學生有時不能充分享有(但是其他公民應該履行的義務,對于學生而言有的也相應地免除,如服兵役)。但是,這部分權利的喪失是有條件的,它應該有其他法律和法規作為依據。因此,建構新型的高校與學生法律關系,絕不是追求理想中的絕對平等,而應著眼于逐步減少現存的不平等。在具體的管理實踐中,既要重效率、講秩序,也要力求體現現代社會的法治精神對學生的尊重與關懷,切實維護和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
3.2確立大學生的權利主體地位,建立尊重學生權益的高校管理制度
目前,國內各高校的學校管理制度中,幾乎全是有關學生的義務、違紀處理的規定,幾乎沒有學生權利方面的規定。因此,必須確立學生的權利主體地位,建立尊重學生權益的高校管理制度。學生權益不僅包括教育法上規定的學生作為“受教育者”所應享有的權利,還包括作為一個公民所享有的憲法上所賦予的基本權利。在學校的經營管理、教育教學過程中,必須把學生作為權利的主體,尊重學生的權益,保障學生的受教育權利。
尊重學生權益的高校管理制度,涉及的主要領域是校規。校規作為校方管理學生的主要工具,既是保障學生受教育權利更好實現的必要手段,也是最容易侵犯學生權利的領地,校規的制定過程本身、有關校規內容的一些原則性問題必須考慮到學生作為權利主體的本質。要發揚民主,多讓學生參與規章制度的制定以及學生事務管理。民主是減少矛盾的好方法,在學生管理過程中,要多聽取各方的意見,多讓學生參與,有利于維護學生自身的利益。
3.3正確處理高校處分權與大學生受教育權的關系
正確認識高校處分權的性質。從學校處分權的法律性質來看,它不是一項民事權利,而是一種必須根據合法性原則行使的公權力。學校擔負著為國家培養專門人才、向社會提供公共教育的重任,國家也因此賦予了學校管理教育的權力。這在《教育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中也有體現。近年來,大學生狀告學校懲戒不當的案例不斷發生,學校處分權與學生受教育權之間的沖突已成為不可回避的現實。如何更好地用法律來規范學校處分權與學生受教育權之間的關系已經成為了《教育法》亟待解決的問題。
正確認識依程序辦事的重要性。法制社會重視程序的價值,講實體正義而忽視程序正義是與依法辦事相悖的。在學生管理工作中,處理任何事務都要有一定的程序,高校必須嚴格遵循,只講事實不講程序也不是合法的。
3.4將行政救濟引入高校
高校學生管理應注入法治精神和維權意識。為了切實保障和維護與學生教育權相關的各種正當權益,正確理解和行使高校依法享有處分管理權,就必須對高校學生管理工作實施監督,對學生權益受到侵害實施救濟。高校是由國家行政機關設立或批準設立的,對于高校實施管理行為引發的爭議,有必要納入行政監督救濟之列,如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為此,明確高校與學生之間的行政法律關系特性,將它們之間的爭議納入行政訴訟渠道具有重要意義。
法律關系中涉及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與義務,各方主體的權利和義務都應依法充分實現,如不能實現或不完全實現,就需要采取相應的救濟手段。在行政性法律關系中,高校作為授權行政主體,學生是與之相對的行政相對人,如果學生認為學校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可以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因此,高校在處分學生時要告知處分所依據的事實和法律,要聽取學生的意見和申辯,在做出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等重大處分時,還應舉行聽證會,提供行政復議、訴訟等救濟途徑。
參考文獻:
論文關鍵詞 法律基本原理 債法基本原理 法律判斷
卡爾拉倫茨著《法學方法論》譯序中言:“經典學術著作……讀者只須具有一定的耐力,平心靜氣讀去,自能有得?!?豎既讀之,定安之。本文擬通過梳理王教授著作其一《債法原理》的章節體系,重點談談自己在研讀其第一章“基本理論”過程中的感想。結合思考克服上述“屏障”,自己學習的困惑在于無法在頭腦中建立其起法律意義上的“債”,總與生活常識中的債相混不清,簡單的問題尚可理清,稍事復雜就亂了陣腳,難以專業起來。故寄于學習本書,找到思維的切入點及分析相關解決法律問題的基點。
本書在體系編排上包括基本原理(第一章)、契約(第二章,債之發生)、制度(第三章)及無因管理(第四章)。王教授對“債的基本原理”的闡釋,秉承了其經典的法律思維,即采請求權基礎方法,以實例引導法律上的思考。鑒此概括成三點。
一、更深刻的理解理論(原理)與實踐(實務或經驗)的辯證關系
本書秉承了王教授的經典法律思維,這里我們想先談其一“實例引導”(例題解說)。顯區別于一般原理性書籍的是,本書第一章基本理論部分,內部的一節一款多以實例為開端,至多三、四個案例也稀稀不超十行文字。作者以提出問題、引導思考為目的,并小心不加重讀者在閱讀伊始的文字負擔。這種方式的獨到在于:其一,它顛覆了讀者在章節開始便被鋪天蓋地的背景、概念、特點、分類砸的頭暈腦脹的境況,幫助讀者繞過了死記硬背的路徑,取而代之的是教導讀者在思考中尋求對理論概念的理解;其二,它將具體實踐或經驗的東西放在了理論之前,為讀者所了解。作者非常體恤讀者對抽象理論理解的困難,也是作者對自己闡釋的理論頗為自信;其三,人人皆知促使人類作出思考的行為,往往是遭遇問題與矛盾之時。理論的雋美之處不在于其行文表達起來多么的磅礴與流暢,而在于其所到之處能給所用之人以提點,以解實踐之困惑。本書特點是以“實例”引導讀者,讀者心中有了初步答案或者不解后,必然會迫切的想知道答案及原因,這個過程就產生了對知識的饑餓感,也可以說讀者自身就與書中的知識相關聯起來,不再是讀者無關痛癢的單向學習。讀者有了獲取答案的需求,而書籍則有了回答問題的使命。筆者認為,這一方法對與法律思考助益甚巨。
詳舉一例,書中講到“債權保全”豏令我體會頗深。民法為確保債權的獲償,特賦予債權人兩種權利,以資救濟,包括代位權和撤銷權。這一制度在我國合同法上也有采納。論知識點而言,這對于經歷法本教育進而專修民商法方向的讀者來說,肯定不算是新知識了,在我的記憶當中,無非概念、要件、區別、聯系,逢考必背,遇考時也十分欣然答之,但是對這一制度的了解始終停留在試卷上面,對知識的理解太過表面化和理想化,對債權人的保護如何的完備,沒有想過與實踐進行著怎樣的關聯。像對類似理論的學習,既不能與實踐關聯,又不能與相關制度關聯理解應用。在頭腦中乃死水一潭,只等記憶消退。但在此處通過案例學習,筆者感覺效果有所不同。書中講到,“為債權的實現而奮斗”的理念在該制度中不可或缺?!皞鶛嗳说拇粰嗉俺蜂N權,對維護債務人的責任財產,裨益雖巨,但尚不足確保債權的獲償”,并分析的三點原因,包括債務人財產的散逸非債權人所能預見或控制,債權的平等性難期全獲清償,法定優先債權情形尚存。“處此情勢,一般債權人不能不為其債權的擔保而奮斗。”豐接著,作者闡述了債權擔保中有關人之擔保與物之擔保制度,并指出“債權的實現及優先次序,事關當事人利益、資金融通(如銀行貸款)、社會政策(如勞工工資)及公共利益(如租稅債權)”。而按照以往學習的思路,在債法篇則僅著眼于債的平等性,有關債的優先次序僅在企業法人破產清算中記憶過,在此,筆者不禁心生唏噓思維度上的寬窄是多么重要,而理論與實踐的辯證關系是時刻存于職業之中,更存于生存智慧之中。
二、學會在體系下掌握法律概念
不看體系,只閱章節的讀法,即使是尋求答案也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斷章取義、匆匆了事,這樣一個科目學下來,知識七零八碎,一團漿糊,毫無體系可言,憑記憶記住的幾個概念卻毫無高低并列,相互割裂。
書,不論教科類還是文學紀實類等,作為閱讀的對象,應該以一個體系的形態出現,任何一字一句其生命力都存于這個體系的生命力之下,脫離整體性而去摘引任何一字一句、一段都免不了會斷章取義,其雖可能滿足讀者一時之用,但對該書真正意義的解讀難免帶來偏頗,從而也就偏離了閱讀的意義豑。舉一例證之?!秱ㄔ怼吩陉U述“債之關系之有機體性及程序性”。豒在理解債權(債之關系)時,我以前不知道區分一個概念的廣義與狹義原因是什么。在這里,首先概括了債權之本“在于受領給付而保有之,并得依法律途徑強制實現。”“債務人原則上應以全部財產對其債務的履行負其責任?!?豓對于債務人的義務怎么全面理解,不在于定義成怎樣,而是需要在一個體系下理解。書中闡釋到,廣義債之關系,除包括給付義務、附隨義務及不真正義務等各種義務外,尚包括其他權利,如選舉權、解除權、終止權等以及各種法律地位(如受領相對人解除或終止契約意思表示)。又言,“債之關系之要素,并非個別單獨存在,毫不相干,而是為滿足債權人的給付利益,尤其是雙務契約上之交換目的而互相結合,組成一個超越各個要素而存在的整體性?!边@種“超越各個要素而存在的”整體性就是體系下掌握概念的基礎載體。以前我認為要素概念的體系的基礎,但現在我認為這種理解是偏頗的,或者說更為重要的是,體系更是理解要素概念的基礎,不從這個角度去學習,理解概念是不透徹的,在指導實踐的過程中一定會遇到障礙。就像這節最后作者總結的,對債結構的分析有助于認識債的構成要素、內在邏輯及變動發展。若無此項認識,對個別問題的了解,終屬零碎知識,未能構成完整的體系,不足妥善處理錯綜復雜的債的關系。我很認同作者這種觀點,其對法律思考助益甚巨。
三、學會用復雜思維看事物,學會用論證的方式去表達觀點
簡單思維好不好?有一句廣告詞講:簡約不簡單,簡約是一種智慧的濃縮,而不是直來直去的不加邏輯辯證的結果。在本書中,作者不僅闡述了自己研究的學術成果,更難等可貴的是讓讀者看到了他在表達自己觀點時詳實論證上所作出的堅持與努力,表達的語言中要充滿力量和激情。用論證的方式去表達觀點會促使行為人想方設法變換思維的多角度去看同一個問題或知識。法律學習的過程就是論證說理、說服的過程。論證過程包括演繹、推理,思維的正向、逆向,既要遵循一定的邏輯、但有時候又會跳出邏輯、拋棄固有定式。在這里我對論證的理解是,學術觀點可以,并不是行政化、幫派化的消滅不同的觀點。作者的責任明確自己的觀點,并努力、勤勉的論證以說服他人認同自己的觀點。
【關鍵詞】非專利技術;專有技術;技術秘密;風險防控;保密措施
技術,分為專利技術與非專利技術。隨著經濟的迅猛發展,技術作為商品進入流通領域,并且作為企業關鍵的秘密武器,在市場競爭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同時,因為非專利技術的隱蔽和復雜的特點,非專利技術權益被侵犯的法律風險很高,權利人為其尋求專門的法律保護的需求愈發強烈。
一、界定非專利技術概念
非專利技術(know-how),在理論上又有說法叫專有技術、技術秘密,不同法條將這三個概念混用,又沒有直接的區別定義,直接導致非專利技術在實踐中的保護障礙。廣義上的非專利技術,可分為公有技術和專有技術,公有技術就是公知技術或者因專利保護期滿、依法成為公眾所有的技術;專有技術,則就是只被少數人控制使用的、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實際上,我國幅員遼闊,各地區對科學技術的掌握情況不一,所以區分公有技術和專有技術沒有理論價值,只需要在具體案件中具體分析就能輕易區分,所以可以直接將非專利技術(狹義)和專有技術的概念等同。
二、分析權利人不尋求專利法保護的原因
現實生活中非專利技術被他人非法使用、收益的情況比比皆是,然而如上所述,非專利技術被侵權的法律風險較高,其法律保護力度遠遠比不上專利法,除了專利法中明文規定不得申請專利的諸如植物新品種之類的技術信息,技術所有人為何不申請專利而選擇將技術保存在腦子里或者保險柜中呢?究其原因,大約有三:一是申請專利的成本高,手續繁,非專利技術人權衡利弊放棄專利保護;二是公開后價值喪失,比如可口可樂的配方;三是非專利技術保密時間無限長,只要保密措施做得好,這項技術永遠都是排他的。
三、侵犯非專利技術的法律風險成因
1.企業自身的保密意識不強,硬件保密設施不完備,對員工的保密培訓也不到位;
改革開放初期,我國對外國企業或科研人員的所謂參觀拍手歡迎毫無戒備,卻不知他們已將珍貴的核心技術都拍攝下來回國研究了,導致我國諸如景泰藍和宣紙制造等傳統工藝遺憾流傳國外。
2.非專利技術本身的權力化程度低,保護困難
企業要做科研要生產,不可避免讓外部人員知曉該非專利技術。而技術知識是無形的,是依靠智慧和經驗,侵權形式隱蔽,被侵權的企業舉證非常困難。
3.非專利技術的法律保護體系不健全
不同于專利技術有《專利法》保護,目前非專利技術保護的相關法條很分散,且在立法主旨和側重點上都不相同,導致調整同一法律關系的法律條文散見各處,導致司法審判的混亂。
四、比較現行國際法對非專利技術法律保護的理論與實踐
基于對非專利技術的法律保護必要且緊迫,而我國相應法律保護體系不夠完備的現狀,我們有必要放眼世界,W習借鑒外國成熟的理論與實踐,完善相關立法。
1.國際條約?!杜c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協議》(TRIPs)與傳統的知識產權相比,商業秘密的權利人多了兩項權利:制止他人披露,制止他人獲得有關信息。關于商業秘密侵權的救濟,主要是包括禁令、賠償損害在內的民事救濟手段,對是否采取刑事手段,則沒有強制規定,由成員自行酌定。
2.以美國為例分析英美法系。在保護商業秘密的意義上,競業禁止協議才被法院認可。美國規定了“不可避免泄露規則”,它在審判中可能扮演了一個事后的競業禁止條款的角色:“在即將發生不可避免地利用商業秘密行為的情況下,可以阻止潛在的(商業秘密)侵權行為。”(PepsiCo , Inc. v. Redmond 案判例)。
3.以德國為例分析大陸法系。在理論上,德國雖也認為非專利技術有財產屬性,但更強調應以維護契約關系和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出發去設計各項法律制度,而不是單純從維護非專利技術擁有者個人財產出發,“立法者最終傾向于保護職工利益”。
五、對我國非專利技術的法律風險防控的建議
1.國家立法統一非專利技術的概念,明晰其具體范圍。將相關概念統一成“非專利技術”,個人認為最能使大眾將其與專利技術對應,理解起來也容易,從而利于權利人對非專利技術的保護。
2. 企業自身要注重事前防控。
(1)物理上采取技術保密措施:實際空間中指紋解鎖進入保密辦公區、安裝保險柜,網絡環境中區分內網外網、設置防火墻、絕密文件轉成密碼傳輸等;
(2)建立健全企業保密制度:員工入職前的背景審查清楚;規范技術檔案的集中定期管理,依保密性不同分級管理,允許相應高低職務級別的員工接觸;非專利技術有關資料的復印件、廢棄物等由專人保管或銷毀等。
(3)完善有關合同條款:與員工的保密協議、競業禁止協議中要詳細規定有關保密義務的范圍、期限、違約責任等;與生產經營方、技術轉讓許可相對方的有關非專利技術的范圍、期限、合同期滿后的義務等也需要明確。
3.建立社會組織,加強非專利技術保密方法的交流與借鑒,宏觀上把握非專利技術的新穎性、實用性等特征的變化。
4.執法過程中工作人員要做好涉案資料的保密工作。各級科委、工商局、業務主管部門等行政單位以及法院、公安等司法單位要避免有關非專利技術的泄密,對相關檔案資料保存好,執法過程也注意不公開。
六、結語
為了順應市場潮流和保護我國企業的創新活力,國家有必要在宏觀立法方面對非專利技術給予專門、強有力的法律保護,最終鼓勵和支持更多科研人員從事技術創新活動,使市場競爭充分,促進科學技術的進步發展,從而實現科技強國與經濟強國。
基金項目:本文系江蘇大學第15批學生科研課題立項一般項目“非專利技術法律風險防控”(項目編號:Y15C033)研究成果。
作者簡介:嚴思雨(1996.4-),女,江蘇揚州人,本科,江蘇大學文法學院法學系,主要研究方向:社會法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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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宏安.淺談非專利技術成果的知識產權保護【J】.中國未來與發展研究報告,2002.
論文關鍵詞:法律基礎課;法制教育;重要意義;學習興趣
在現代社會,法律素質是社會成員必須具備的綜合素質之一。法律基礎課是中等職業學校德育課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對學生進行法律基礎知識教育和法制觀念教育的一門必修課。它涉及的知識面較廣,概念性較強,與生活關系密切,新形勢下加強學生法制教育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為了使本課取得良好的教學效果,現結合筆者多年的教學經驗談幾點體會。
正確認識法律基礎課的重要意義
近年來,未成年人犯罪已成為繼環境污染、吸毒販毒之后的第三大世界性難題。涉嫌犯罪的青少年大多文化素質低下、法制觀念淡薄,平時對法制不夠重視。有關調查表明,正處花季的17歲是危險年齡,正成為犯罪高發期。高中階段正是青少年學生世界觀、人生觀逐步形成的關鍵時期。如果不學習一些法律基礎知識,必定會影響他們的法律意識形成。
在現實生活中,很多人認為:我自己守法就行了,法律也不能拿我怎么樣。其實這是完全錯誤的想法,因為如果你不了解法律怎么知道什么行為是合法的?也許不知不覺就做了違法的事,所以不學法、不懂法,也就談不上遵紀守法;再者,就算自己守法,不代表別人的行為不會侵害到你的權益。這時候你就需要通過合法的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不了解法律常識怎么行?
法律在一些人的心目中仍處于可有可無、無足輕重的地位,有些學生覺得法律離自己比較遙遠,“法律于我何干?學法律干什么?不犯法就行”的想法恐怕也不是少數學生才有的。現實生活中,我們身邊不乏一些雖有理但卻不知怎樣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最終吃虧上當或走上歧途的事例。因此,應加強對學生的法律教育,使他們具有較強的法律知識水平和法律意識水平,建立起法律神圣不可侵犯的信念,自覺遵守法律,自覺維護和捍衛法律的尊嚴,進而使校園形成一種學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圍。
重視緒論課教學
法律基礎知識在初中課程里略有涉及,有些學生對“重炒舊飯”不以為然,還有些學生對理論知識提不起興趣和學習熱情,課后知識記憶不牢,所以學生在學習時普遍存在無所謂情緒。針對這些情況,第一節課尤為重要。俗話說,好的開端是成功的一半。所以,首先必須上好第一節課即緒論課,為日后的順利教學奠定基礎。第一次課除了介紹本課程的安排和以往一些考試情況外,要重在調動學生的學習興趣,激發其入門欲望,使他們對后面知識學習充滿期待,對學習這門課程充滿熱情,從而樹立對本課程的積極學習態度,堅定學好本課程的信心,為日后的學習奠定思想基礎。
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緒論課教學的基本要求是:首先,在備課時,以教學目的為中心,搜集素材,合理選擇教法,認真充分備課,做到胸有成竹。同時,應通曉教材全部內容,以便熟練運用教材。其次,開講要引人入勝,懸念迭起。針對學生第一節課常有的好奇心和獵奇心理,可以提出問題:“當面對物質的誘惑時,你會不會產生據為己有的欲望?當面對鮮艷的刺激時,你能不能抑制往青春的沖動?當面對暴力時,你會不會手足無措?當面對傷害時,你會不會束手無策?”讓學生充分交流、各抒己見,以便引起學生的好奇心,激發學生的參與意識。然后再逐一講解,從而使學生覺得既熟悉又新奇,于是追求新知識的愿望油然而生。同時,再次強調學習法律知識的重要性,法律能給人以安全的指南;作為新世紀的青少年,應該懂得用法律規范自己的行為,懂得合法合理、適時適度地處理學習階段的問題,知道用什么方式、通過什么途徑去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合理應用案例教學法
法律教育與法治實踐聯系密切,源于法治實踐的案例在法律教學中被廣泛運用。案例教學法是法律教學中最具特色、最有優勢的教學方式。案例既是法律學的重要手段,也是法律教學的重要內容,缺乏案例的法律教學是不完整的。恰當運用案例,能幫助教師闡明問題,突破講課的重點、難點、疑點;能提高學生的學習興趣,調動學生學習思考的積極性,幫助學生系統掌握基本理論、基本知識、基本概念,培養學生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從而改善教學效果,提高教學質量。
要真正實現案例教學法的優勢,關鍵在于對其正確把握并合理應用。例如,在講到“正當防衛”這一知識點時,可以先介紹法律規定。根據我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旨在制止不法侵害而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未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損害的行為。然后說明其具有的五個特征:(1)防衛意圖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2)防衛起因是不法侵害的發生和存在。(3)防衛對象是不法侵害者本人。(4)防衛時間是不法侵害正在進行之時。(5)防衛限度是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且未造成重大損害。同時強調這五個特征也是構成正當防衛的五個必要條件,即主觀條件、起因條件、對象條件、時間條件、限度條件。重點是要對各個條件分別舉實例加以分析說明,以加深學生對該法律概念的正確理解和把握,以便日后在現實生活中真正懂得評判是非、合理應用。
發揮多媒體技術的輔助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