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6-12 16: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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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國家法律規定了哪些原則《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條規定,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
(三)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特點;
(四)教育與保護相結合。
【摘 要 題】法學與實踐
【關 鍵 詞】中介機構/證券信息披露/法律責任
證券信息披露制度,指證券發行人在證券的發行與流通諸環節中,依法將其經營、財 務信息向證券監管機構、社會公眾予以充分、完整、準確、及時地公開,以供證券投資 者作投資參考的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是證券市場的核心制度,對于保護投資者利益、維 護證券市場秩序具有重大意義。
我國證券市場的歷史只有十年,信息披露制度尚很不完善,在違法成本小于違法收益 的驅動下,不少公司進行虛假信息披露、欺詐投資者,出現麥科特、銀廣夏、鄭百文等 重大信息欺詐案件。我國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虛假信息披露的發行人和為發行人提供股票 發行、上市有關服務的主承銷商、會計師、律師、評估師等中介機構需對此承擔法律責 任,但未明確中介機構在任何情形下應承擔法律責任、承擔何種責任等問題。
信息披露制度中中介機構的責任包括兩種:違約責任和違法責任。違約責任是合同責 任,指中介機構違背與發行人簽署的委托協議,未能恪盡職守、勤勉盡責,而導致 發行人錯誤披露信息遭受證券監管部門處罰或被投資者索賠,中介機構應對發行人承擔 民事賠償責任。違法責任是法律責任,指中介機構在證券法律服務中因違反法律法規、 證券監管部門的要求而應依法承擔的行政、刑事責任以及對善意第三人的民事賠償責任 。本文所要探討的是中介機構在信息披露制度中所承擔的法律責任亦即違法責任。
一、信息披露制度中中介機構承擔法律責任的理論基礎
雖然我們已經認識到必須對證券發行和交易中的虛假信息行為進行規制,但對追究中 介機構信息披露瑕疵行為法律責任的理論基礎還研究的太少。中介機構信息披露瑕疵行 為引起行政、刑事責任的原因可解釋為違反有關法律,是公法上的責任設定,而追究中 介機構民事責任的理論基礎,學術界多有爭論。
一種觀點認為中介機構因違約引起賠償責任即違約論。違約論認為:中介機構參與或 協助發行人進行虛假信息披露,其違背與發行人簽訂的合同而提供了有瑕疵的服務,這 種服務的結果導致投資者的損失,為此中介機構必須對投資者根據服務結果作出投資的 損失負責。
違約論忽略了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即交易雙方之間存在契約關系。只有在一級市場 中發行人直接向投資者銷售股票,發行人與投資者之間方構成契約關系。而在二級市場 中,發行人并未參與投資者之間的交易,發行人并非交易當事人,其與投資者之間不存 在契約關系。在整個證券交易過程中,中介機構應發行人要求向發行人提供報告,這些 報告由發行人對外披露,中介機構所提供的信息從理論上講僅供投資者參考,中介機構 與投資者之間并非買賣關系,不存在契約關系和違約責任??梢?,引起中介機構民事責 任的原因并非違約。
另一種觀點認為中介機構因侵權引起賠償責任即侵權論。侵權論認為:中介機構參與 或協助發行人進行虛假信息披露,誤導投資者決策,從而侵犯投資者合法權益,導致投 資者的投資損失,為此中介機構必須對投資者的損失負責。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 法院下發《關于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 下稱“《通知》”),《通知》中即認為中介機構虛假陳述承擔的是侵權責任。
侵權論忽略了構成侵權責任中的因果關系要件。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為:(1)有侵權行 為;(2)侵權行為人有過錯;(3)有損害結果;(4)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 系。按照相當因果關系學說,“侵權行為應是損害結果的不可缺條件,它不單是在特定 情形下偶然引起損害,而且是一般發生同種結果的有利條件”。而中介機構虛假陳述行 為不一定是投資損失的不可缺條件,因此,不能推論一定具備侵權責任的因果關系要件 。虛假信息既可能是虛假財務信息也可能是其它虛假信息,如未如實披露重大訴訟等, 很難判斷何種信息足以促使投資者購入股票,成為投資損失的不可缺條件。另外除法律 明文規定外,侵權案件中舉證責任由被侵權人來負擔。投資者除需證明中介機構通過發 行人披露的信息存在瑕疵,還需證明發行人和中介機構故意或過失虛假信息誤導投 資者,而且必須證明其損失是由于信息披露引起。從實踐來看,投資者根本無法證明中 介機構在信息披露過程中的過錯,追究中介機構的侵權責任就成了一句空話。適用侵權 論,將無法保證投資者的利益。
為解決投資者舉證困難問題,《通知》設立了行政處罰決定前置程序,投資者無須證 明中介機構是否存在過錯,只要依據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就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罁锻ㄖ返囊幎ǎㄔ汉屯顿Y者都依賴于證券監管機構的行政處罰決定來判斷發行 人和中介機構是否存在過錯,這雖解決了投資者的舉證難題,但同時又制造了另一個難 題即限制了投資者的訴權。例如發行人信息披露存在瑕疵,但證券監管機構未積極履行 職責對發行人和中介機構作出行政處罰,抑或證券監管機構認為中介機構不存在過錯或 已過行政處罰訴訟時效而不予處罰,此種情形下,即便投資者認為或能夠證明中介機構 存在過錯,也不能提起訴訟追究中介機構的賠償責任。而被監管機構處罰的違法者總是 違法者中的少數,行政處罰決定前置程序難以保證投資者的利益,且限制了投資者利用 其他渠道監督發行人信息披露情況的積極性。
所以,在證券信息披露制度中,僅僅依據侵權理論不足以保護投資者,我國應建立中 介機構承擔信息披露責任的法定主義。引入國家干預理論,在證券法中明確規定只要中 介機構參與信息欺詐,就應對投資者承擔賠償責任,并確立推定過錯原則,明文規定只 要中介機構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就推定其有過錯。這樣中介機構對投資者的民事責任就 變為法定責任,且通過推定過錯原則解決了投資者的舉證難題。
二、信息披露制度中中介機構承擔法律責任的歸責原則
(一)從相關法律的規定來看我國追究中介機構法律責任的歸責原則
我國《證券法》第161條規定:“為證券的發行、上市或者證券交易活動出具審計報告 、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的專業機構和人員必須按照執業規則規定的工作程序出 具報告,對其所出具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并就其負有 責任的部分承擔連帶責任。”《證券法》第202條規定:“為證券的發行、上市或者證 券交易活動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的專業機構,就其所應負責的 內容弄虛作假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并由有關 主管部門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 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73條規 定:“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虛假記載、誤導性 陳述或者有重大遺漏的,根據不同情況,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非法所得、罰款;情 節嚴重的,暫停其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撤消其從事證券業務許可。”
我國《證券法》規定中介機構“弄虛作假”方承擔法律責任,也就是在中介機構存在 主觀故意的過錯時才會被追究法律責任,而將過錯中的過失情形排除在外。而《股票發 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規定“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有重大遺漏”三種情形中介 機構需承擔責任,而誤導性陳述或者有重大遺漏情形可能存在中介機構勤勉盡職未能發 現問題的情節,也就是要求中介機構承擔無過錯責任。
可見,我國相關法律在規定中介機構法律責任時,采用的歸責原則既有過錯原則,又 有無過錯原則,且相關規定互相沖突,令人無所適從。
(二)從中國證監會的處罰案例來看我國追究中介機構法律責任的歸責原則
根據《中國證監會公告》統計,自2000年1月至2002年4月,因披露虛假信息被中國證 監會處罰的上市公司共22家,其中16家上市公司的相關中介機構同樣受到處罰。在中國 證監會的處罰決定中,對中介機構處罰原因的描述多數只有簡單劃一的“未勤勉盡職, 沒有發現存在的問題”。中國證監會并未說明其判斷中介機構未勤勉盡責的憑據,加之 處罰中介機構的法律依據多為《股票發行與交易暫行條例》第73條,可以得出結論,中 國證監會存在采用無過錯原則追究中介機構行政責任的情形。事實上,只要發行人披露 的信息存在瑕疵,中介機構所出具報告的相關內容難免也同樣存在瑕疵,不區分中介機 構有無過錯,就會導致只要發行人受處罰中介機構就難逃處罰,中國證監會近年的處罰 案例正說明了這點。
(三)我國應借鑒其他國家經驗,采用過錯原則追究中介機構法律責任,并實行推定過 錯原則
信息披露制度中應將追究發行人和中介機構責任的歸責原則區分開來。對證券發行人 采用嚴格責任原則,即發行人對其公布的一切文件都負有絕對保證其真實性、準確性、 完整性的義務,如果文件存在瑕疵,不論發行人是否存在疏忽,都毫無例外地對此承擔 責任。這是因為所有文件都由發行人參與起草,該等文件披露的事項都是由發行人親身 經歷或控制的,發行人有能力對所的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嚴格責任。
對中介機構采用過錯責任原則,即中介機構違反執業規則而未勤勉盡職,存在故意或 重大過失情形,才會被追訴。專業人士借助于專業知識作出專業判斷,通常有助于一般 人科學決策,減少失誤。然而專業人才也非全知全能,縱使其竭盡所能,也無法保證絕 無失誤。中介機構出具的報告是對發行人披露的信息進行核查和驗證,如中介機構按照 執業規則勤勉盡職核查后仍未發現問題,屬能力有限,中介機構無法做到絕對保證經其 核查的事項不存在任何問題。法律要求人們承擔的責任應與其行為能力相適應,不能強 求中介機構對其沒有能力控制的事項負責。因此, 允許中介機構在無過錯時免除責任, 是世界多數國家及地區的通行規則。美國《1933年 證券法》第11條規定:“除發行人外 ,每個被告都可通過‘恪盡職守抗辯’爭取免責。 ”日本《證券交易法》第21條第(2) 項指出“注冊會計師若能證明無故意或過失,可以 免責。”
“過錯”是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狀態,包括“故意”和“過失”。“故意”是明知不可 為而為之,“過失”是應知不可為而為之。中介機構參與信息披露過程中的具體行為, 外人并不知情,故要求追訴人證明中介機構的“過錯”,實屬困難。我國應借鑒其他國 家的經驗,實行推定過錯原則,即中介機構應當證明其遵循執業規則,于合理調查后具 有合理原因相信,且確實相信報告內容真實且無重大遺漏,否則推定中介機構有過錯。
三、中介機構過錯的界定
目前社會上存在一種錯覺,認為凡是發行人信息披露出現問題,券商、律師、注冊會 計師、評估師均有責任。實踐中虛假陳述有很多類型,有時中介機構并未參與虛假陳述 而是同樣受發行人欺詐,如發行人篡改原始資料或偽造政府有關部門出具的文件,中介 機構在調查取證時即使勤勉盡職也難以發現,這種情形下中介機構不應承擔責任。故需 要區分不同情況來界定中介機構是否存在過錯。
1.中介機構親自參與制作虛假或重大遺漏的信息披露文件。
此種情形下,無論中介機構在信息披露文件上是否署名,均要承擔法律責任。
2.中介機構在文件制作過程中僅僅知道披露文件存在瑕疵。
(1)知道披露文件瑕疵并署名。如果中介機構自己沒有參與制作虛假文件,但其知道文 件存在瑕疵并在整個披露文件上簽名,中介機構應承擔法律責任。
(2)知道披露文件瑕疵未署名。中介機構知道擬公布的文件含有實質性錯誤或重大遺漏 時,中介機構有義務糾正這些錯誤,否則應承擔法律責任。
3.中介機構不知道披露文件存在瑕疵。
在中介機構不知道披露文件存在瑕疵的情形下,是否追究中介機構法律責任的關鍵在 于判斷中介機構是否勤勉盡職,即中介機構是否按照專業人士的合理標準盡到注意義務 。如中介機構已按專業人士的合理標準盡到注意義務,則其無過錯,無需承擔任何責任 ,否則,其有過錯,需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專業人士的合理標準”即以本行業合格專業人士所應采取的通常和習慣行為作為標 準。國家已頒布行業準則的,所謂專業人士的合理標準即為行業準則。如目前尚未制定 行業準則或規定不詳細、不完善的,則應當根據“一個具有相同專業職能并且審慎盡職 的第三人在同等條件下能否合理地作出或采納同樣的執業行為”作為判斷標準。具體案 件中,判斷中介機構是否勤勉盡職,還需要考慮專業人士的知識水平、對發行人情況的 熟悉程度和取得資料的可能性。
專業人士的合理標準應與一國中介服務行業的發展水平相適應。在我國企業具有強烈 的造假上市動機、企業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部分地方政府支持甚至直接參與造假上市 行為,加之中介服務行業內存在大量惡性競爭、從業人員的普遍業務水平及經驗與發達 國家有一定差距等情形下,我們應該正視我國中介機構執業環境惡劣、執業水平不高的 現狀,不能完全以美國等發達國家的標準要求我國的中介機構。確立專業人士的合理標 準時,考慮我國現階段該行業合格專業人士的通常水平就顯得非常重要。中國證監會有 必要在行政處罰決定中,詳細描述作出處罰決定的依據和中國證監會對專業人士合理標 準的判斷,這樣才能逐步確立信息披露制度中對中介機構的處罰原則,作到公開、公平 、公正,有利于中介機構的健康成長,有利于證券市場的規范發展。
4.中介機構是否有義務向投資者發出信息瑕疵的警告。
當中介機構沒有制作、修改、參與、評論或建議發行人進行錯誤信息披露時,中介機 構是否有義務向合理依賴該信息的投資者發出中介機構認為或知道該信息存在瑕疵的警 告?這種情形下,中介機構的性質不同,承擔的義務也不同。對于承銷商而言,由于其 承擔保薦責任,所以其發現發行人的任何問題都應及時和發行人一起向投資者作出披露 ,否則構成共謀。對于會計師而言,因為投資者依賴會計師的專業判斷,會計師實質起 到監察人的作用,會計師有將其知道的信息瑕疵向投資者發出警告的義務?!睹绹饺恕∽C券改革法》要求會計師遇到發行人可能存在違法行為時,應直接向發行人提出其合理 的懷疑,并通過發行人向SEC作出報告,否則只有立即辭去發行人所委任的職務。對于 律師而言,其有不披露的特權,因為律師只與客戶之間存在一種相互信任的義務,律師 應遵守職業操守保護當事人的秘密。
四、對我國追究中介機構法律責任制度的評價
由相關法律的規定和中國證監會對中介機構的處罰案例來看,我國證券信息披露制度 中,追究中介機構法律責任的制度存在如下缺漏:
1.沒有明確追究中介機構法律責任的歸責原則。由于我國法律未明確追究中介機構法 律責任的歸責原則,導致實踐中采用的歸責原則相當混亂,影響我國信息披露制度的發 展與完善。
2.沒有確立追究中介機構法律責任的舉證規則?!蹲C券法》未確立對中介機構推定過 錯原則,則依據《民事訴訟法》“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投資者主張中介機構具有 過錯需要提供證據,導致投資者舉證困難。
3.沒有明確中介機構所承擔責任的劃分原則?!蹲C券法》規定中介機構需承擔連帶責 任。那么,當中介機構和發行人一起制作錯誤信息時,中介機構與發行人如何分擔責任 ?當發行人的幾家中介機構共同參與制作錯誤信息時,他們之間的責任如何劃分?這些問 題沒有弄清,所有的法律規范都將無從操作。
4.沒有明確中介機構的免責事由。如本文第二項、第三項所述,追究中介機構法律責 任,需區分不同情況來界定中介機構有無過錯,法律應明確中介機構的免責事由,以利 各方正確判斷責任歸屬。
5.沒有明確承銷商、會計師、律師等中介機構是否有向投資者發出警告的義務。
6.沒有明確損失賠償范圍。
五、對相關立法的建議
1.基于法定主義,確立一個總的原則,即無論任何人采取任何方式,只要進行了欺詐 活動或制作了錯誤信息都必須對投資者負責,并依法承擔行政、民事、刑事責任。
2.確立過錯歸責原則和中介機構的免責事由。明確中介機構只對自己的過錯(包括故意 和過失)負責,并明文規定出現如下抗辯事由,中介機構可免于承擔責任:
(1)中介機構能夠證明其在出具報告或簽署文件前,對有關事項已作深入調查,并未違 反有關執業規則,其有正當理由確信所陳述事項是真實的且不存在重大遺漏。
(2)中介機構對政府有關部門或機構出具的正式文件的真實性不負調查義務。
從有關傳媒的報道和中國證監會的處罰案例來看,不少人認為在發行人披露的政府批 文存在瑕疵時,中介機構雖不知情但未能發現問題的,需追究中介機構責任。此言論看 似嚴格中介機構責任,有利于保護投資者利益,實則不然。這是因為,很多情形下中介 機構作盡職調查需依賴于政府信用,在我國社會信用機制尚未建立的情況下更是如此, 如中介機構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查發行人的設立、變更資料;依據政府有關部門出具 的完稅憑證判斷發行人是否依法納稅等,要求中介機構對政府有關部門或機構出具的正 式文件進行調查核實,實質上將中介機構推到非常危險的境地,亦不利于我國建立市場 經濟下的信用機制。
論文摘要:目前,我國政府經濟法律責任直接沿用傳統行政責任的形式,追究機制也是直接套用行政責任的追究機制.隨著我國加入WTO,形勢的發展對我國現行的政府經濟法律責任追究機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我們需要在現實的基礎上,重新構建政府經濟法律責任的追究機制——公益訴訟機制,以促進我國政府經濟法律行為的進一步合法化,使其在我國經濟體制的改革中發揮更好的指導作用。
一、經濟法律貴任和政府經濟法律責任
“經濟法律責任”是指違法者對其經濟違法行為所應承擔跳具有強制性的法律后果。經濟法律責任具有分離性的特征,即經 濟法律責任因不同的主體、不同主體的不同權利義務而不同,這種分離一般以經濟法的調控、受控主體的劃分而得以體現。。眾所周知,經濟法的調控主體主要是國家政府機關,因此其調控主體的法律責任主要就是我們這里所說的“政府經濟法律責任”。這種責任主要是針對政府的違法行為,通過相應的責任追究機敘來糾正或者彌補政府經濟法律行為的帶來的缺陷,以保障經濟法律目的的順利實現.這里我們主要是通過對政府經濟法律責任的的意義和現狀進行分析,引發對現行經濟法律責任追究機制的思考,意圖重新構建一種“公益訴訟機制”,以進一步完善經濟法律責任的追究,使經濟法能更好的為經濟發展服務。
二、構建政府經濟法律責任追究機制的意義
經濟法是產生于市場經濟基礎之上的體現國家干預經濟意志的一個法律部門,其運行主要是通過綜合運用國家權力或宏觀調控手段以解決個體營利與社會公益性的矛盾,促進經濟的穩定增長和社會的良性發展。②因此,政府的種種經濟法律行為,就必須合乎法律,相應的,針對其違法的經濟法律行為的責任追究機制的作用就不可小視。具體而言,政府經濟法律責任的追究機制作為經濟法的程序機制之一,其意義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闡述:
(一)一般性意義
政府經濟法律責任追究機制,作為經濟法中程序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一般意義在于從橫向上與民事、刑事、行政責任追究機制相互配合,彌補傳統三大訴訟在我國整體訴訟機制中的盲區,使法律責任的追究更加系統完善:從縱向上與經濟法立法、執法程序相銜接,保障了經濟立法思想、執法程序的順利實現,維護了經濟法這一新興法律部門的完整性,促進了經濟法的不斷完善與發展。。
(二)特殊性意義
政府經濟法律責任,是針對政府違法的經濟法律行為的。前面己經提到,政府在經濟法的運行中作用重大,尤其是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承擔著廣泛的宏觀經濟管理職能;甚至有些時候政府還以直接或間接控制的社會經濟資源同企業、消費者一道參與市場經濟生活.政府所涉及到的經濟生活面如此之廣、影響如此之大,那么政府經濟法律行為合法、適當與否就顯得相當重要,針對政府違法經濟法律行為的政府經濟法律責任追究機轟當然就必不可少。
三、當前我國政府經濟法律貴任追究機制孟構的必要性
我國經濟法起步的較晚,學界雖然對經濟法律責任的追究有所研究,但卻存在諸多不完善、不合理的地方。隨著當前政府經濟法律行為的影響力的增強,政府經濟法律責任追究機制的科學化就顯得越來越必要.
(一)政府經濟法律行為對我國當前經濟發展的影響越來越大
雖然,現階段我國正在進行經濟體制的改革,政府對企業行政和支配權力的逐步萎縮,但是這并不意味著政府經濟法律行為和經濟職能的總體弱化。當前全球經濟發展呈現出了以知識經濟、可持續發展、經濟全球化等各種新思潮、新特征,這些都對政府經濟法律行為提出了新的要求。知識經濟凸現了知識在生產要素構成中的核心作用,它要求政府在高新產業領域、高新技術企業的創辦扶持等方面承擔更大的責任,予以更多的法律保障;可持續發展則要求政府從更新的角度、更大的范圍、更長遠的未來利益出發來作出經濟法律行為;經濟全球化同樣給中國政府提供了新的機遇和挑戰,使政府對經濟事務甚至國家主權事務的管理難度趨于不斷的提高。在這樣的背景下,我國政府就必須進一步努力完善自己的行為能力,在經濟運行中依然行使其神經中樞般的作用,以求在復雜的世界經濟活動規則和制度安排下維護國家經濟的發展。④
(二)傳統的政府經濟法律責任理論面臨著諸多挑戰
我國政府經濟法律責任的傳統責任追究機制正面臨著巨大的挑戰:一方面是政府違法經濟法律行為所承擔的行政責任本身需要不斷的科學化;另一方面,政府違法經濟法律行為的責任形式究竟是否能采用行政責任形式還值得商推,尤其是我國加入WTO后,這一問題更是顯得特別突出。仔細研究會發現,我國行政訴訟與WTO司法審查存在著形式和實質上的沖突。從形式上看,二者在法律適用上存在沖突,如WTO規則將“抽象行政行為”納入到了司法審查的受案范圍,而我國行政訴訟法將其明確的排除出了受案范圍之外;WTO還設置了范圍較為廣泛的司法審查,幾乎涉及貨物貿易、服務貿易以及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三大領域的每一個協定,而我國行政訴訟法以列舉式的規定列舉了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且僅僅局限于具體行政行為等。從實質上看,可以說wro的司法審查制度對于我國審判體系的設置提出了挑戰,由于wro規則更加關注成員方實際利益的減損而非對于抽象法律原則的推崇,因此w}ro法律規則的設置是以非法律因素為主的,具有不確定性和松散性,適用起來具有靈活性與創造性,這與我國行政訴訟法的法律確定性、適用的嚴格性等都是大相徑庭的。.這種區別的根源是因為wro中的行政行為實際上不是我國傳統意義上的行政行為,而是特指“政府經濟法律行為”,即經濟法律行為中的一種。故而不能以傳統行政法的目光來看待政府經濟行為,更不可以直接使用傳統的行政責任形式來追究政府違法的經濟法律行為。
四、政府經濟法律責任追究機制的創新性思考
既然政府經濟法律行為是經濟法律行為中的一種,那么我們顯然不能再繼續適用傳統的行政責任而應該從經濟法部門的角度去思考如何重新構建“政府經濟法律責任的追究機制”?!肮嬖V訟機制”即是學者們思考探尋的結果之一該機制的構想是基于政府經濟行為的特殊性,試圖通過廣大社會私權主體的參與來約束政府權力,使國家和社會經濟利益得到有效的維護。這一機制的構建具體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訴權
訴權是國民享有請求救濟的權利,傳統的訴權要件包含兩個方面:主體要件即有權請求訴訟救濟的主體和客體要件即訴的利益。⑦公益訴訟雖然屬于新興的訴訟機制,但畢竟是在傳統的機制上發展起來的,因此我們同樣也可以從這兩個方面來探討該機制的的訴權理論。 i.訴權主體
傳統訴權的主體僅僅局限于“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公益訴訟則應突破這一理論局限,將主體范圍擴大。因為公益訴訟的目的即是為了維護公益和法益的需要,此時,若還將訴權主體局限于“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則與經濟法的社會本位性不相符合。
公益訴訟的訴權可以賦予給兩大類主體,即公權主體—國家檢察機關和私權主體—社會民眾和其他社會組織。將社會民眾和其他社會組織納入訴訟的主體范圍,則是從“經濟人”理論和“私權制約公權”理論的角度出發來考慮的,一方面,考慮到私權主體的經濟人本質,賦予其訴權,可以有效的防止濫訴的現象;另一方面,以私權制約公權是法治社會發展的趨勢,因為“以官治官”是靠不住的,只有“以民治官”才能形成廉潔高效的政府。。
2.訴的利益
“訴的利益”是法院審判案件的前提,無利益即無訴權。傳統的訴的利益一般應該是一種法律上的正當的、現實存在的、直接的個人利益二可見,如果僅依照這種傳統的標準,公益訴訟就不可能具有訴的利益。然而,眾所周知,zo世紀以后,出現了大量的新型訴訟如環境訴訟、政府行政行為引起的特殊糾紛等,這類糾紛普遍存在著權利義務的內容及權利主體的外延的非確定性和利益的非個人性等特點,針對這類糾紛我們考慮到了公益訴訟這種新型的司法解決方式,隨之的“訴的利益”的相關理論也必然會發生相應的變化,比照傳統理論,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重新設計“訴的利益”的構成標準:首先訴的利益還應當是一種正當的利益;其次除了現實存在的利益外,還應當將未來的利益納入進來,因為公益訴訟制度應重在預防,應改變傳統訴訟事后補救的被動性,把危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扼殺于萌芽之中;再次,訴的利益不應該再定位為個人利益,而應定位為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因為個人利益受損的話完全可以用現行的訴訟方式來解決。
(二)舉證責任承擔
舉證責任是指訴訟當事人和第三人依法負擔的對特定案件事實應當舉出證據予以證明的義務。根據其價值取向,考慮到公益訴訟的特殊性,我們亦應該設計出新型合理的舉證責任制度,而不能簡單的適用傳統的“誰主張、誰舉證”、“被告負舉證責任”、“原告負舉證責任”等原則。
根據公益訴訟主體的分類,我們可以設計不同的舉證責任制度.對于公權主體—國家檢察機關—而言,其與政府行政機關的地位實際上是平等的,在收集證據方面的難易程度是相當的,故可以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制度;對于私權主體—社會民眾和其他社會組織—而言,當其作為原告時,與被告—政府機關—相比,明顯是處于弱勢地位,因此舉證也就必然顯得困難的多,此時,為了體現公益訴訟的價值,就應當采取“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以真正實現訴訟中的公平和正義。并且,考慮到私權主體舉證的困難性,可以在訴前設獨立調查證據的階段,允許當事人在這一階段搜集情報,進行證據調查,以證明訴之利益需司法保護的迫切性和現實性。.
(三)支持原告起訴的制度
由于對政府違法經濟法律行為提起公益訴訟需要花費原告大量的時間、精力、金錢以及其他利益,因此,實際上一般情況下,具有經濟人本性的私權主體是不愿提起公益訴訟的,因此有必要建立相應的支持原告起訴的制度。具體而言,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努力:首先,在訴訟費用的承擔方式上,應改變原來的“原告預付制”,借鑒其他國家的先進做法,適當減輕或免除私權主體提起公益訴訟的費用,減輕原告在訴訟費用上的壓力。當然,為防止濫訴,法院可以在發現原告濫訴時,裁決原告承擔全部的訴訟費用,以示懲罰。其次,應建立適當的勝訴原告獎勵制度,鼓勵更多的私權主體參與到公益訴訟中來,這種獎勵制度應以精神獎勵為主,物質獎勵應僅局限于對原告提起訴訟而受的損失進行一定的補償,其目的同樣是防止人們為趨利而濫訴。最后,應體現公益訴訟的社會本位性,建立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以進一步鼓勵私權主體訴訟的積極性.。
公司的清算是指在公司面臨終止的情況下,負有公司清算義務的主體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程序對公司的資產、負債、股東權益等公司的狀況作全面的清理、處分和分配,使公司與其他社會主體之間產生的權利和義務歸于消滅,從而消滅公司法人資格的行為。公司除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外,其余原因引起的終止,均須經過清算程序。
一、我國公司清算制度的內涵
公司清算的主要內涵為:第一,公司面臨終止的情況主要有解散和破產兩種,解散又分為自愿解散和強制解散。清算可以分為普通清算和破產清算兩種。第二,負有清算義務的主體是指基于自己對公司的資產享有權益或者基于對公司的重大管理權限而被法律確定為公司在終止事由出現時組織公司清算的義務主體,它區別于清算組,后者是清算主體在組織清算時,任命或者選定具體操作公司清算事宜的臨時性組織,此為清算的實施主體。第三,公司清算的內容為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程序對公司的資產、負債、股東權益等公司的狀況作全面的清理、處分和分配。主要查清公司的債權、債務,并分析債權債務的性質及收回和清償的合理性依據,以回收債權,清償債務,安置公司的職工,向股東分配剩余財產。第四,公司清算的目的在于使得公司與其他社會主體之間產生的權利和義務歸于消滅,從而消滅公司的法人資格。
二、公司清算的意義
公司股東責任和公司責任的有限性使得公司法人制度成為了人類社會自步入商品經濟以來最偉大的創舉。但同時,這一法人制度的優越性也為惡意投資者利用,造成公司法人人格的濫用,損害相對方的利益。公司清算作為公司治理結構中的最后一環,是終結公司法律關系、消滅公司法人資格的唯一途徑,不僅保護股東的權益,而且保護廣大債權人的權益,是清除公司法人制度弊端最鋒利的武器。經過梳理清算程序、清理公司財產、了結公司業務、收回公司債權、清償公司債務、分配剩余財產,使債權人的利益得到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和社會誠信才能得以維持。
三、公司清算中會計的職責
公司在解散清算過程中,除要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之外,公司資產的清理、公司債務的清償、公司剩余資產在股東之間的分配等及其相應的會計處理是整個清算過程的主要內容。因此,公司解散清算的會計處理十分重要,會計責任重大。公司因破產、解散、撤銷與其他原因停止正常經營,在宣告停業之前所進行的會計工作稱清算會計。清算會計的主要工作是界定企業能夠用于清償債務的資產內容及價值、界定待償債務、變現非現金資產、償付債務、分配債務清償后的剩余財產和支付清算費用。以上是公司清算中會計方面的職責,一般情況下顯得更為重要的是公司清算中會計的法律責任,本文特別要論述的是公司清算中會計的法律責任。
四、公司清算中會計的法律責任
1、會計法律責任的歸責原則
在會計法律責任制度的建設過程中,確定科學的歸責原則是構建整個會計法律責任制度的基礎。所謂歸責原則,是依據法律確定的標準來確認和追究行為人法律責任的規則,是確定行為人法律責任的根據和標準。理論上,法律責任的歸責原則有兩類:一是主觀歸責原則,又稱過錯責任原則;二是客觀歸責原則,又稱無過錯責任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是指只有在基于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的權利和利益,并且造成了損害的情況下,行為人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具體而言,就是有過錯才有責任,無過錯即無責任。其實質在于以行為人的主觀心態作為確定責任歸屬的根據,是一種理性自由法則。“因為個人已盡其注意,得免除侵權責任,則自由不受拘束,聰明才智可得發揮,人人盡其注意,一般損害亦可避免,社會安全得以保障”。簡言之,如果一個人的行為達到了法律和道德所要求注意的程度,其行為便無可指責,比如意外事件。過錯責任原則以過錯為歸責的構成要件和最終要件,作為行為人責任范圍的重要依據,有利于確定人的行為標準,協調利益沖突,維護社會公正。長期以來,不論是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國家,對會計職業人士基本上都采取了此原則,其基本精神就是要求對有關行為進行社會性的價值評價,從而使行為的是非界限和責任界限得以明確劃分,并有助于使應承擔的責任形式和責任范圍得到準確判定。
無過錯責任原則,指沒有過錯造成他人損害的,依法律規定由與造成損害原因有關的人承擔責任的歸責原則。適用這一原則,主要不是根據行為人的過錯,而是基于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其目的在于補償受害人所受的損失。進入二十世紀后,無過錯責任原則在會計職業領域有了一席之地。其出現有多方面的原因:《侵權法》的確立對會計責任歸責原則產生了直接影響、公司財務舞弊與欺詐使社會提高了對會計職業的責任要求、會計職業履行職責的過程和質量難以為外界直觀地觀察等。
無論是會計的反映職能還是審計的驗證過程,都存在大量的主觀判斷。會計職業活動的特點凸顯了無過錯責任原則對于會計法律責任不合理的一面,即無過錯責任體現了社會公眾對會計職業行為及會計信息提供的“保證”的過高期望。此外,過錯責任原則在規范會計行為的同時尊重了會計行為的相對自由,其所確立的會計法律責任起到了教育和預防作用,可使會計法律責任制度保持適度的彈性。因此,應選擇過錯責任原則作為會計法律責任的歸責原則。
2、現行法律對清算中會計法律責任的規定及其不足
現行法律對清算中會計法律責任的規定。第一,行政責任?!豆痉ā返?05條規定,公司在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假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任改正,對公司處以隱匿財產或者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公司法》第208條第1、2款規定,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提供虛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記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有關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吊銷營業執照。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因過失提供有重大遺漏的報告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處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并可由有關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吊銷營業執照。
《企業破產法》第130條規定,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規定勤勉盡責、忠實執行職務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處以罰款;給債權人、債務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刑事責任。《刑法》第162條規定,公司、企業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假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本罪在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即明知隱匿公司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假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產會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而故意實施。過失如因疏忽大意造成資產負債表或財產清單的記載不符合實際情況的不構成本罪?!豆痉ā返?16條、《企業破產法》第131條均作了相應的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民事責任。我國現行法律對公司清算過程中的會計民事責任的規定寥寥無幾。《企業破產法》第130條規定:給債權人、債務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豆痉ā返?08條第3款規定: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因其出具的評估結果、驗資或者驗證證明不實,給公司債權人造成損失的,除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外,在其評估或者證明不實的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盡管我國的市場經濟體制改革取得了巨大的成果,但現有的法律在規制會計法律責任問題時,仍然帶有較多的計劃經濟色彩,即往往比較重視行政及刑事的法律處罰,而輕視民事法律關系的調節,如前述《企業破產法》僅在第130條,用一句話提及管理人給債權人、債務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至于如何承擔卻未說明。然而,公司清算的目的即是清償債務、收回債權,此為典型的民事法律關系,這就要求以民事法律來規范、引導、制約、保障各主體的利益,清算過程中會計民事責任的缺失導致受損害人的利益得不到實際的補償,與立法初衷背道而馳。
3、會計法律責任的完善
隨著法治進程的不斷推進,民事責任將成為公司清算中會計法律責任的重要方式。在清算過程中,因過錯造成公司財產毀損、滅失,或者私分、侵吞公司財產,或者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出具虛假清算報告,損害債權人或者公司股東利益的,則無疑會對債權人或者公司股東構成侵權,應當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如果清算實施主體違反委托合同約定,泄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被清算公司的商業秘密或者其他信息,則構成違約,委托人有權追究其違約責任。
論文關鍵詞:行業協會 限制競爭 規制 監管
前言
行業協會是由一定區域內的,從事相同性質經濟活動的經濟組織自愿組成的,以維護共同合法經濟利益為目標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行業協會為其成員收集、提供信息,有利于企業及時準確地了解市場動態,做出經濟決策,開展經濟活動,避免經濟損害。行業協會的協會規則都是由成員共同制定的,成員一般都自愿接受其約束,這使得成員行為得到規范。行業協會制定統一的產品型號或服務標準,可以提高整個行業的競爭力。然而,行業協會始終是一柄“雙刃劍”,在發揮積極作用的同時,其消極作用也顯而易見,作為一個非營利集體組織,行業協會本身并不直接參與競爭,協會為了本行業利益或者當被本行業內少數幾個企業控制時,極有可能成為限制競爭的工具,排斥其他競爭者的競爭,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經濟秩序。因此,如何判斷行業協會限制競爭行為的違法性并加以規制,從而維護市場競爭秩序,便成為一個必須解決的問題。
一、行業協會限制競爭的表現及其根源
(一)行業協會限制競爭行為的表現
不同于一般的限制競爭行為,行業協會限制競爭行為是行業協會這一單一的非營利主體以行業協會的名義實施的,實施過程以行業協會履行自治職能為外衣,具有隱蔽性。根據行業協會限制競爭的對象,可將行業協會限制競爭行為分為橫向的和縱向的。行業協會橫向限制競爭行為是行業協會限制其他經營同類產品或服務的非協會成員競爭者的行為,具體表現為固定價格、劃分市場、聯合抵制、標準化、信息交換等行為。行業協會縱向限制競爭行為是指行業協會對同一產業中與其處于不同階段而有買賣關系的上下游交易對象實施的限制競爭行為,如限制轉售價格、獨家交易、特許協議等。
(二)行業協會限制競爭行為的根源
競爭機制是市場經濟的基本制度,市場經濟需要競爭者能夠獨立自主開展經濟活動,與競爭對手公平、公正的競爭。行業協會的成員是同一行業的經營者,在市場競爭中存在著競爭關系,競爭愈激烈,摩擦也愈大,很可能兩敗俱傷,這就迫切需要行業協會作為它們之間的劑調和各方利益分歧,避免惡性競爭,維護行業秩序。行業協會往往通過章程、指導性建議、制定規則、行業標準等活動對全體成員的行為進行通盤協調,這等于在所有成員兩兩之間訂立了內容相同的協議。因此,行業協會從本質上而言是一種同行業競爭者的利益代言人,行業協會所代表的利益既非單個成員的個別利益,也非一般意義上的公共利益,而是成員集體的公共利益。這種特殊利益性導致行業協會的行為可能與社會公共利益相抵觸,造成協會成員和非協會成員問的不公平的競爭,也可能使得少數成員操控協會作出不利于多數成員利益的決策,在成員間限制競爭。
二、美國與我國相關立法的比較分析
(一)美國規制行業協會限制競爭行為的立法
美國是世界上最早對限制競爭行為進行規制的國家,確立了兩大原則來規制行業協會限制競爭行為。其一是本身違法原則,即如果某些行為對競爭的損害是明確、穩定的,而且不會因為其他因素的影響產生實質性變化,則只要該行為發生,就構成違法。其二是合理原則,指某些行為對競爭的損害具有不確定性,因此不僅要有該行為發生,而且還要考慮行為的意圖、方式、結果等多種因素,才能認定該行為違法。
根據美國判例,固定價格行為本身明顯地排除了行業協會成員之間的競爭,其對競爭的損害是確定的,因此適用本身違法原則。劃分市場的行為將成員的銷售對象和范圍確定在不同領域,也排除了成員間的競爭,確定會損害競爭秩序,也不會因其他因素影響而改變這種損害,本身違反原則當然適用。對于聯合限制競爭行為,美國判例法并非絕對地適用本身違法原則或合理原則,而是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選擇適用,對逼迫競爭對手接受高價的行為按照本身違法原則處理;對不直接涉及價格的行為要根據目的、后果等因素進行平衡,比較該行為促進競爭的效果是否大于阻礙競爭的效果,是則合法,否則非法。對標準化和信息交換行為,法院一般也適用合理原則來判斷,若行為阻礙競爭的效果大于競爭的效果,則該行為違法。
(二)我國規制行業協會限制競爭行為的相關立法
我國關于限制競爭行為的立法主要有《反壟斷法》、《價格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和《招投標法》等?!秲r格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和《招投標法》主要規定了一般限制競爭行為,而沒有關于行業協會限制競爭行為的規定。2008年實施的《反壟斷法》是我國目前規制限制競爭行為的一部基本法律。
《反壟斷法》規定了三種破壞市場秩序的行為: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該法對行業協會這一主體給予了重視,主要體現在第十六條、第四十六條。第十六條禁止行業協會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第四十六條是關于法律責任的,即行業協會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可以依法撤銷登記。通篇看來,整部《反壟斷法》法律條文是比較概括的,沒有給司法機關、執法機關指出判斷行業協會限制競爭行為的具體標準,缺乏可操作性。此外,對行業協會的法律責任規定也比較簡單,沒有關于行業協會的民事責任規定,刑事責任也只針對行業協會不配合調查的行為,而沒有針對行業協會限制競爭行為本身,因此,《反壟斷法》對行業協會及相關責任人的處理力度較小,不足以發揮法律的威懾作用和救濟作用,而且法律責任是一種事后處罰機制,不足以完全消除行業協會限制競爭行為的負面影響,完善的事前防范機制才更有利于競爭秩序的維護。由此可見,明確行業協會限制競爭行為的法律規制原則和完善對其行為的事前監管和事后處理制度是實施反壟斷法所必須解決的問題。
三、我國規制行業協會限制競爭行為的建議
行業協會限制競爭行為的種類多樣,如果只要這些行為發生就加以禁止,不但成本過大,而且效果并不一定總是積極的,因為某些行為可能有限制競爭的后果,但其對整個競爭秩序的維護可能遠大于消極后果,這時就需要考慮具體情況,不對行業協會限制競爭行為采取“一刀切”的態度。
(一)我國對行業協會限制競爭行為的判斷標準
美國判斷行業協會行為限制競爭的原則可為我國借鑒,即直接規定固定價格行為、劃分市場行為等明顯限制競爭的行為為違法;對其他限制競爭的行為則采用合理原則來判斷。如果某限制競爭行為危害極其嚴重,其促進競爭的效果無法彌補其破壞性作用,則該行為違法;如果其促進競爭的效果超過了損害后果,總體上促進競爭,則該行為合法。為了保障法律的可操作性,判斷時需考慮下列因素:該限制行為所處市場的具體狀況;限制實施前和實施后市場的狀況;該行為實施的最終目的;行為是否有利于改善產品的生產或銷售,或有利于促進技術和經濟進步;是否能使消費者公平分享由此產生的利益;是否致使企業有可能在相關產品的重要部分消除競爭等。
(二)完善監管行業協會限制競爭行為的機制
1.建立行業協會決議的事前申報制度。行業協會通常是通過決議來限制競爭的,而決議一旦通過并實施,其后果恐怕也是事后懲治難以抵消的,因此,有必要由反壟斷主管機關對協會行為事先進行審查,將行業協會限制競爭行為消除在其實施之前,建立行業協會決議的事前申報制度。事前申報制度需要明確幾個問題:第一,申報事項。申報事項應涉及到可能影響競爭的決議,而非所有行業協會的決議。第二,申報時間。應在行業協會決議實施前的一定期間。第三,競爭規則的登記和公告制度??梢越梃b德國的規定,德國《反限制競爭法》第四章以“競爭規則”為題規定了行業協會競爭規則的登記和公開制度,“經濟聯合會和企業聯合會可以為其領域制定競爭規則,競爭規則是指那些規范企業在競爭中的行為,以抵制競爭中有悖于正當競爭原則或有效效能競爭原則的行為,并鼓勵在競爭中形成符合這些原則的行為的規定。經濟聯合會或企業聯合會可以向卡特爾當局提出承認競爭規則的申請”。這種制度的意義在于:行業協會或其會員只要是根據已登記的競爭規則實施的行為,就具備了合法的效力,不再視為違法。競爭規則的登記和公開,不但為行業協會和企業設置了行為規范,也讓消費者有機會了解行業的競爭規范,并有利于政府有關部門加強監督管理,防止行業協會限制競爭行為出現,實現真正的行業監管口]。第四,救濟程序。行業協會對反壟斷主管機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按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第五,法律責任。行業協會出于維護特殊利益的本能,可能規避義務,將一些一致行動不以書面形式表現出來,或者應申報而不申報,對此行為應設立法律責任機制加以懲處。可對該行為設置一定的行政責任,如罰款、通報、注銷協會等方式。
一、我國公司清算制度的內涵
公司清算的主要內涵為:第一,公司面臨終止的情況主要有解散和破產兩種,解散又分為自愿解散和強制解散。清算可以分為普通清算和破產清算兩種。第二,負有清算義務的主體是指基于自己對公司的資產享有權益或者基于對公司的重大管理權限而被法律確定為公司在終止事由出現時組織公司清算的義務主體,它區別于清算組,后者是清算主體在組織清算時,任命或者選定具體操作公司清算事宜的臨時性組織,此為清算的實施主體。第三,公司清算的內容為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程序對公司的資產、負債、股東權益等公司的狀況作全面的清理、處分和分配。主要查清公司的債權、債務,并分析債權債務的性質及收回和清償的合理性依據,以回收債權,清償債務,安置公司的職工,向股東分配剩余財產。第四,公司清算的目的在于使得公司與其他社會主體之間產生的權利和義務歸于消滅,從而消滅公司的法人資格。
二、公司清算的意義
公司股東責任和公司責任的有限性使得公司法人制度成為了人類社會自步入商品經濟以來最偉大的創舉。但同時,這一法人制度的優越性也為惡意投資者利用,造成公司法人人格的濫用,損害相對方的利益。公司清算作為公司治理結構中的最后一環,是終結公司法律關系、消滅公司法人資格的唯一途徑,不僅保護股東的權益,而且保護廣大債權人的權益,是清除公司法人制度弊端最鋒利的武器。經過梳理清算程序、清理公司財產、了結公司業務、收回公司債權、清償公司債務、分配剩余財產,使債權人的利益得到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和社會誠信才能得以維持。
三、公司清算中會計的職責
公司在解散清算過程中,除要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之外,公司資產的清理、公司債務的清償、公司剩余資產在股東之間的分配等及其相應的會計處理是整個清算過程的主要內容。因此,公司解散清算的會計處理十分重要,會計責任重大。公司因破產、解散、撤銷與其他原因停止正常經營,在宣告停業之前所進行的會計工作稱清算會計。清算會計的主要工作是界定企業能夠用于清償債務的資產內容及價值、界定待償債務、變現非現金資產、償付債務、分配債務清償后的剩余財產和支付清算費用。以上是公司清算中會計方面的職責,一般情況下顯得更為重要的是公司清算中會計的法律責任,本文特別要論述的是公司清算中會計的法律責任。
四、公司清算中會計的法律責任
1、會計法律責任的歸責原則
在會計法律責任制度的建設過程中,確定科學的歸責原則是構建整個會計法律責任制度的基礎。所謂歸責原則,是依據法律確定的標準來確認和追究行為人法律責任的規則,是確定行為人法律責任的根據和標準。理論上,法律責任的歸責原則有兩類:一是主觀歸責原則,又稱過錯責任原則;二是客觀歸責原則,又稱無過錯責任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是指只有在基于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的權利和利益,并且造成了損害的情況下,行為人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具體而言,就是有過錯才有責任,無過錯即無責任。其實質在于以行為人的主觀心態作為確定責任歸屬的根據,是一種理性自由法則?!耙驗閭€人已盡其注意,得免除侵權責任,則自由不受拘束,聰明才智可得發揮,人人盡其注意,一般損害亦可避免,社會安全得以保障”。簡言之,如果一個人的行為達到了法律和道德所要求注意的程度,其行為便無可指責,比如意外事件。過錯責任原則以過錯為歸責的構成要件和最終要件,作為行為人責任范圍的重要依據,有利于確定人的行為標準,協調利益沖突,維護社會公正。長期以來,不論是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國家,對會計職業人士基本上都采取了此原則,其基本精神就是要求對有關行為進行社會性的價值評價,從而使行為的是非界限和責任界限得以明確劃分,并有助于使應承擔的責任形式和責任范圍得到準確判定。
無過錯責任原則,指沒有過錯造成他人損害的,依法律規定由與造成損害原因有關的人承擔責任的歸責原則。適用這一原則,主要不是根據行為人的過錯,而是基于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其目的在于補償受害人所受的損失。進入二十世紀后,無過錯責任原則在會計職業領域有了一席之地。其出現有多方面的原因:《侵權法》的確立對會計責任歸責原則產生了直接影響、公司財務舞弊與欺詐使社會提高了對會計職業的責任要求、會計職業履行職責的過程和質量難以為外界直觀地觀察等。
無論是會計的反映職能還是審計的驗證過程,都存在大量的主觀判斷。會計職業活動的特點凸顯了無過錯責任原則對于會計法律責任不合理的一面,即無過錯責任體現了社會公眾對會計職業行為及會計信息提供的“保證”的過高期望。此外,過錯責任原則在規范會計行為的同時尊重了會計行為的相對自由,其所確立的會計法律責任起到了教育和預防作用,可使會計法律責任制度保持適度的彈性。因此,應選擇過錯責任原則作為會計法律責任的歸責原則。
2、現行法律對清算中會計法律責任的規定及其不足
現行法律對清算中會計法律責任的規定。第一,行政責任。《公司法》第205條規定,公司在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假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任改正,對公司處以隱匿財產或者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公司法》第208條第1、2款規定,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提供虛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記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有關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吊銷營業執照。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因過失提供有重大遺漏的報告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處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并可由有關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吊銷營業執照。
《企業破產法》第130條規定,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規定勤勉盡責、忠實執行職務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處以罰款;給債權人、債務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刑事責任。《刑法》第162條規定,公司、企業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假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本罪在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即明知隱匿公司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假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產會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而故意實施。過失如因疏忽大意造成資產負債表或財產清單的記載不符合實際情況的不構成本罪?!豆痉ā返?16條、《企業破產法》第131條均作了相應的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民事責任。我國現行法律對公司清算過程中的會計民事責任的規定寥寥無幾。《企業破產法》第130條規定:給債權人、債務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法》第208條第3款規定: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因其出具的評估結果、驗資或者驗證證明不實,給公司債權人造成損失的,除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外,在其評估或者證明不實的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盡管我國的市場經濟體制改革取得了巨大的成果,但現有的法律在規制會計法律責任問題時,仍然帶有較多的計劃經濟色彩,即往往比較重視行政及刑事的法律處罰,而輕視民事法律關系的調節,如前述《企業破產法》僅在第130條,用一句話提及管理人給債權人、債務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至于如何承擔卻未說明。然而,公司清算的目的即是清償債務、收回債權,此為典型的民事法律關系,這就要求以民事法律來規范、引導、制約、保障各主體的利益,清算過程中會計民事責任的缺失導致受損害人的利益得不到實際的補償,與立法初衷背道而馳。
3、會計法律責任的完善
隨著法治進程的不斷推進,民事責任將成為公司清算中會計法律責任的重要方式。在清算過程中,因過錯造成公司財產毀損、滅失,或者私分、侵吞公司財產,或者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出具虛假清算報告,損害債權人或者公司股東利益的,則無疑會對債權人或者公司股東構成侵權,應當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如果清算實施主體違反委托合同約定,泄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被清算公司的商業秘密或者其他信息,則構成違約,委托人有權追究其違約責任。
關鍵詞:經濟法責任 歸責基礎 歸責原則
歸責,即法律責任的歸結,是指國家機關或其他社會組織根據法律規定,依照法定程序判斷、認定、歸結和執行法律責任的活動。經濟法責任作為一種獨立的法律責任,通過對其歸責基礎的研究,從而確立起符合其自身特點的歸責原則是十分必要的。因為經濟法責任的歸責原則直接決定著經濟法責任的構成要件、舉證責任的內容、承擔經濟法責任的方式以及賠償責任的范圍。如果經濟法責任的歸責原則一直處于理論上缺失狀態的話,那么經濟法責任的體系就形同虛設。
一、經濟法責任的歸責原則理論
什么是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
對于什么是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ISP),人們有著幾種不同的看法。一般認為,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是指提供信息傳播中介服務的人,它包括網絡基礎設施經營者、接入服務提供者、主機服務提供者,電子布告板、郵件新聞組、聊天室的經營者,信息搜索工具的提供者等等。從技術角度看,它們具有這樣兩個最基本的特征:
1、為網絡信息提供傳輸、存儲和交流的空間與技術支持,它們本身不信息;
2、這種技術支持與服務具有自動性,對任何信息交流一律平等適用,它們不主動分選、歸類和取舍任何信息。
正是這樣的特點,使得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與傳統的媒體或出版商有所區別:傳統媒體對其傳播的信息具有主動性和控制力,使得法律賦予其信息審查的義務,而出版商或其他原始信息者,更是自然要對其的信息負責;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在信息面前的中立性和被動性,使得它們無法選擇和取舍信息。這一方面使信息和傳播變得空前的自由,另一方面這種過度的自由也會傷害到原有的良好的秩序。因此,如何合理定位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的法律角色,是個較為復雜的問題。我們可以看以下案例——
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的法律責任
【案例】被告是紐約的一個網絡服務商,向其用戶提供類似“電子圖書館”的信息服務。原告認為,被告供用戶下載的數據庫中,有一份電子新聞對其形成了誹謗,并據此該網絡服務商,要求其承擔法律責任。在該案中,紐約地方法院查明,電子新聞傳到被告的數據庫后,其用戶可以立即下載閱讀。但是被告事先并不知道這份電子新聞的內容。法院據此認定,被告僅僅是信息的傳播者而非者,并做出了有利于被告的判決。這是紐約地方法院在1991年確立的有關網絡服務商對其傳播信息所負法律責任的一項規則。
但是在1995年,這項規則發生了戲劇性變化:被告是一家網絡服務商,其經營的“金融談”論壇具有廣泛的影響,原告是一家證券投資銀行。1994年,有人在被告的“金融談”論壇里發表了一個誹謗原告的聲明,于是原告被告誹謗。依據美國法律,如果媒體對傳播信息的內容行使了“充分的編輯方面的控制權”時,傳媒需要承擔者的法律責任。為了證明被告是與報紙類似的信息者,原告提出了以下證據:
1、被告在論壇上了言論內容指南;
2、被告使用了監視軟件,該軟件可自動搜尋并刪除用戶信息中的侮辱性文字;
3、被告雇有論壇站長負責審查信件內容;
4、被告的論壇具有撤除功能,即在站長發現信件內容不當時,可以將其刪除。
紐約最高法院認為被告既然設置了論壇站長,使用了監視軟件,主動行使了決定用戶信件內容是否適當的權利,就應承擔與該權力相稱的義務,即作為者對信息內容負責。于是判決原告勝訴。
該案判決后,網絡服務商大嘩,認為這使得他們的法律負擔過重,不利于網絡的迅速發展。為此,美國國會眾議院于1995年通過了一項法案。該法的核心在于推行網絡自由化,其中規定:網絡服務商不因對其所傳播的信息行使了編輯行為而負法律責任。但是該法案并未規定網絡信息服務商的必要的法律責任。
看來,這個新生事物著實讓立法者頭疼。在1998年,美國頒布的保護著作權的法案中,對網絡信息服務提供商在版權領域的法律責任作了詳細的規定。根據它們在信息傳輸、系統存儲、超級鏈接、網上索引、搜索引擎中的不同作用,規定了可以免責的情況。這些規定體現了適當限制網絡信息服務提供商的原則。而歐盟對網絡信息服務提供商的規定涉及到了他們服務的幾乎全部領域。例如,在信息傳輸方面,在符合以下規定時,可以免除賠償責任:
1、沒有主動傳輸信息;
2、沒有挑選傳輸信息的接受者;
3、沒有刪選或修改傳輸信息。
在提供儲存服務方面,服務提供者對在服務接受者的要求下儲存的信息不負賠償責任:
1、提供者確實不知為非法的活動或信息,并且在涉及損害賠償時,也不知道非法活動或信息產生的事實背景;
2、提供者一旦確切獲知或意識到為非法活動或信息,就迅速有效地刪除了該信息或使之禁止獲取。但是,他們仍然必須承擔停止侵害的責任。
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的義務
在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是否應承擔信息監督義務方面,歐盟和美國立法均趨向于無此監督義務。這樣的規則是基于:
1、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僅是為網絡用戶之間的信息交流,提供了一種中介服務,其服務過程的技術化自動特征,使它在交流雙方之間,保持了中立地位。
2、網絡用戶或服務對象的無國界性及網絡的技術特性,使得此監控義務難以真正實行。因為這里既存在技術難題,也存在對侵權或違法行為的法律判斷的難題。此外,對于提供信息傳輸通道的服務商而言,如果其履行監控義務,尤其是對用戶之間的通信進行監控,還會遇到各國憲法關于保障通信秘密與隱私權的規定的法律障礙。
但是,網絡信息服務者也并不是完全無監督網上信息內容的義務。實際上,法律要求它們在發現侵權事實時,必須采取補救措施:如有義務向有權機構報告,有義務配合調查。同時,在權利人或有關機構發現所傳遞的信息侵權或違法時,可以要求ISP停止侵害或刪除違法信息。
因此,網絡信息服務提供商的義務是:事先沒有審查、核實的義務,但是一旦發現有侵權或違法信息,就有停止侵權或刪除信息的義務。只有在他們知道他人傳輸的信息是侵權或違法行為,而不予阻止時才承擔賠償責任。從法理上理解,這是一種過錯責任。
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須加強行業自律
我國先后頒布了規范網絡信息服務行為的法規,如《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和《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對于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保證其所提供的信息內容的合法,不得含有反對憲法基本原則等內容的信息,發現這些信息的應當刪除。但是在網絡傳輸的不良信息中,有些涉及侮辱、誹謗他人、侵害他人著作權、隱私權等的信息實難判斷。如果據此要求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對此類信息在判明的基礎上進行刪除,實是勉為其難。其結果不是使他們承受過重的法律要求,就是使規定流于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