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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優秀范文 合同管理的問題與建議

合同管理的問題與建議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3-06-18 10:42:36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合同管理的問題與建議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合同管理的問題與建議

第1篇

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通知頒發了《國務院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并在通知中指示各地“先行試點,總結經驗,然后再普遍實行”。遵照國務院的這一指示精神,我省已在一部分地區和單位進行了試點。經過試點,證明國務院104號文件是符合我省實際情況的,它反映了廣大職工群眾的愿望和要求,受到了廣大干部和工人的熱烈擁護。試點單位的老弱病殘干部和工人得到了妥善安置,這對于精兵簡政,建立老中青三結合的精干的領導班子,更新勞動力,精干職工隊伍,提高工作、勞動效率,加速我國“四個現代化”的實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試點工作中,積累了一些經驗,為我省普遍貫徹實行國務院104號文件創造了有利條件。現根據在共中央組織部老干部工作座談會和國家勞動總局工人退休、退職會議精神,確定從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起,國務院104號文件在我省的全民所有制單位中普遍貫徹實行。縣以上的集體所有制企、事業單位,供、產、銷正常,經費有來源的,亦可參照國務院104號文件的規定,由省級各主管部門提具體辦法,報省革委批準后實行。

試點的經驗證明,要貫徹好國務院104號文件,必須在各級黨委統一領導下,各級革委會(行政公署)應加強對這一工作的領導、組織、勞動、民政、衛生、財政、工會等有關部門應分工負責,密切配合。要廣泛深入學習、宣傳國務院104號文件,采取各種形式大張旗鼓地宣傳國務院104號文件的重大意義,講明退休、退職的各項政策,做到家喻戶曉。要走好群眾路線,做好深入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針對不同的思想,不同的問題,不同的對象,采取不同的方法解決,務使退者愉快,留者安心。要嚴格按照政策規定辦事,不得擅自放寬退休、退職條件和提高待遇。安置工作要落實。要加強對退休、退職人員的政治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

省革委原則上同意四川省貫徹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文件試點辦公室擬定的“四川省關于貫徹執行《國務院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和《四川省干部、工人因傷、病喪失勞動能力簽定標準》,現轉發給你們試行。

第2篇

[關鍵詞]建筑工程 分包合同 合同管理

[中圖分類號]TU71 [文獻碼]B [文章編號]1000-405X(2013)-6-221-1

1 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管理現狀

建筑工程分包的合同管理,直接關系到分包項目的成敗,在實際施工過程中,合同管理存在以下幾方面的問題:

(1)對招標階段、合同簽訂階段的合同管理工作不重視。建設工程合同管理跟招投標管理密切相關,招投標的過程其實也是合同談判的一個過程,一旦中標簽訂合同,它就有法律約束力,為了保證合同的有效性、嚴肅性,承發包雙方都應該重視合同簽訂前后的管理工作。但在實際工作中,工程合同管理和招投標管理兩個內容基本是被人為的獨立開來,兩者嚴重脫節。使得工程合同和招投標文件、投標書內容不相符合,導致后期施工情況不符合合同要求。

(2)缺乏對合同履行階段的管理工作。工程合同簽訂之后還需要嚴格地執行,才能保證合同的有效性。在實際操作中,有些建筑工程企業為了降低管理成本、提高利潤,往往會把合同管理的事情放在一邊,忽視對合同在履行階段的管理。因此,就會很容易出現施工不能按施工組織設計進行、工期延誤、工程質量不合格等情況。施工圖紙交底、技術交底只有在施工現場才有,但是未在合同中交底,一旦出現事故或質量問題,則責任、義務難以落實到具體的部門和人員。

(3)合同變更意識薄弱。建筑工程的周期比較長,施工復雜,過程中經常會出現變更情況,合同的修改雖然不會免除供應商的責任,但是會對合同的實施產生影響。某些工程的合同根據設計方案設計,各個工程環節可以說是息息相關,而某個工序需要更改,則其他工序很有可能也要隨著變更。也就是說,包括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等在內的工作計劃,都需要進行重新制定,因此在更換工程內容之后,為了減少工作量,往往不青睞于合同變更,而僅僅在施工當中主觀調整工程內容。

2 建筑工程項目分包合同管理的建議

鑒于建筑工程項目分包合同管理存在的問題,筆者認為有必要在選擇分包商的基礎上,做好分包合同簽訂、履行、變更幾方面的工作。具體建議措施如下:

2.1 合同的簽訂管理

在選定分包商之后,開始制定分包合同,其中總承包商、分包商的責任和權利必須明確,筆者建議參考借鑒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編寫的《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和英國咨詢工程師協會的《土木工程分包合同》,其中分包合同必須服從于總包合同,包括技術標準、質量要求、安全要求、環境保護等,另外還要協調各個分包商之間的關系,避免分包商工作之間的沖突,同時在分包合同當中注明分包商出現矛盾時候的協調主體和協調要求。除此之外,在施工過程中分包商對外交往和協調工作,需要通過總承包商進行,譬如與業主和監理單位的協調。為了避免分包商的違約,分包合同的簽訂還需要列明分包商的懲罰措施,責令分包商服從工程的總體計劃,以便更好地完成工程任務。

2.2 合同的履行管理

建筑工程的分包,涉及總承包合同和分包合同,具體的工程分包關系是業主與總承包商簽訂總承包合同,協商好工程分包的事宜,業主將工程分包的權力委托給總承包商,而總承包商通過與分包商簽訂分包合同。在這個過程中,業務管理主合同,與分包商沒有任何合同關系,僅僅負責分包合同的批準。分包合同履行管理的責任,需由工程師和總承包商承擔,前者是對工程施工現場分包商使用材料、工藝、質量等的監督管理,但工程師發出的分包工程指示,需要得到總承包商的同意,分包商方可執行;后者履行分包合同,包括分包商選擇、分包商合同履行監督,并負責將總工程師發出的指示,在審核之后列入合同管理的工作內容,以合同的書面形式轉發給分包商。

2.3 合同的變更管理

出于主客觀因素的原因,建筑工程的合同需要進行變更,包括工程量、工程進度、質量標準等。建筑工程合同變更屬于常見的現象,甚至可以說是合同管理的特點之一,如果合同變更管理工作不到位,可能會影響整個工程的施工,導致工程糾紛的出現。我國《合同法》對合同變更作出的規定是:“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工程合同變更管理的具體工作內容包括,首先是業務具有發出簽發合同變更令的權力,而承包商必須無條件執行變更令,事后再與業主進行協商變更的費用和工期等問題。其次是合同變更的類型,常見的有費用變更、工期變更、合同條款變更三種,其中爭議最大的變更是費用變更,在出現費用變更的時候,需要根據合同上協商的合同變更費用處理方式,具體的衡量標準是“公平合理”。再次是合同變更時候,承包商按照業主要求實施變更工作,但分包商產生的間接費用如何得到補償,目前在合同法當中并沒有明確規定,筆者認為原則上應該予以補償,但涉及到機會成本的部分,要傾向于實際發生的直接損失。最后是總承包商以書面的形勢通知分包商變更工程任務,在收到工程師的工程變更指令之后,要邀請承包商參與估算工程量和工程價格,以合理確定分包合同變更后對分包商的補償款和工期。

3 結束語

綜上所述,建筑工程分包的合同管理,直接關系到分包項目的成敗,在實際施工過程中,合同管理諸多的問題,包括合同簽訂管理、合同履行管理、合同變更管理等,譬如有些建筑工程企業為了降低管理成本、提高利潤,往往會把合同管理的事情放在一邊,忽視對合同在履行階段的管理。為此,我們需要在選擇分包商的基礎上,做好分包合同簽訂、履行、變更幾方面的工作。

參考文獻

[1]劉承棟.工程分包合同管理淺談[J].中國新技術新產品,2012,(19):215.

[2]潘樹平.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管理問題及對策淺折[J].建筑設計管理,2009,(8):25―26.

第3篇

關鍵詞:建筑施工,合同管理,問題,對策,建議

1、對建筑施工合同的概述

1、1定義

建筑施工合同是發包人與承包人就完成具體工程項目的建筑施工而確定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作為建設工程合同的一種,它與其他合同一樣,在訂立時應遵守自愿、公平、等原則,其標的是將設計圖紙變為滿足功能、質量、進度、投資等發包人投資預期目的的建筑產品。

1、2特點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合同標的不動產,受自然條件、地質水文條件、社會條件和人為條件等多方面影響,施工周期長、結構復雜、體積大、工作量大、用材量大以及合同在履行過程中涉及的主體非常多的特點。

建筑工程簽訂后,合同雙方就形成一定的經濟關系和法律上的效力。合同規定雙方在合同實施過程中的經濟責任、利益、權力和義務,雙方就必須嚴格遵守,嚴格履行,不應違反。但從根本來說,合同雙方的利益是不一致的,容易導致工程建設過程中的利益沖突,造成在工程施工和管理中雙方行為的不一致,不協調和矛盾。

2、施工合同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2、1合同意識不強

施工企業合同意識淡薄,不嚴格按合同辦事。出現問題后不能按依照合同辦事,而是習慣于找領導協調,即便是正當的索賠也不能理直氣壯的提出。

2、2合同管理疏散

表現在不設立合同管理部門,缺乏專業的合同管理人才。大多數項目管理機構都未設立合同管理部門,缺乏可行的有效的動態合同管理制度和具體的操作流程,不能對工程進行及時的跟蹤和有效的動態合同管理。合同管理是高智力型的,涉及全局的,又是專業性、技術性強、極為復雜的管理工作,對合同管理人員的素質要求很高。管理人才的缺乏極大的影響了我國的施工企業合同管理水平的提高。

2、3違規合同的問題

“違規合同”是指發包人在有形建筑市場通過公開招標選擇承包人,并按照招標文件及中標通知書要求,與中標承包人簽訂施工合同,俗稱“正式合同”;在有形建筑市場以外,另行與承包人簽訂一份合同書或補充協議,該合同未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備案,但在實際施工活動中被雙方認可,即所謂的“非正式合同”。各種“違規合同”盡管表現形式各異,但歸納起來“陰合同”主要在以下幾方面與“陽合同”存在明顯差異:發包人利用自己在建設工程發包中的主導地位,將自身的一些風險轉移到承包人身上。

2、4合同索賠難實現

由于社會條件,自然環境的變化,公路業是一個索賠多發的行業。索賠是合同和法律賦予受損者的權利,也是合同缺陷的補充,其實質是承發包雙方承擔工程風險比例的再分配。對于承包人來講工程索賠是一種保護自己正當權益、彌補工程損失的有效手段。而由于公路市場行政干預過多,給索賠工作造成了許多干擾因素,導致合同索賠難以進行,承包人往往是受損害者。

3、規范施工合同管理的對策與建議

3、1注意工程合同的談判與簽約

簽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應仔細閱讀使用的合同文本,掌握有關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規規定。細心研究合同條款,要結合項目特點和當事人自身情況,設想在履行中可能出現的問題,事先提出解決的措施。合同條款用詞要準確,發包人和承包人的義務責任、權利要寫清楚,切不要因準備不足或疏忽而使合同條款留下漏洞,給合同履行帶來困難,使施工單位合法權益蒙受損失。

3、2應建立以合同管理為核心的組織機構

發包人與承包人都應加強合同法律意識和合同管理意識,設立各自專門的合同管理機構,重視培養專業的合同管理人才,建立嚴格的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制度,逐步建立以合同管理為核心的組織機構。雙方在簽訂施工合同過程中,都要對合同合法性、嚴密性進行認真審查,減少簽訂合同時產生糾紛的因素,把合同糾紛控制在最低范圍內,使合同管理貫穿于合同簽訂前后和施工管理的全過程中,以保證合同的全面履行。

3、3執行落實合同應注意的要點

必須協調和處理好各方面的關系,使相關的合同和合同規定的各工程活動之間不相矛盾,以保證工程有秩序,按計劃地實施;加強對施工合同的監督和跟蹤,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做好增減、變更項目工程量的確認簽證工作,特別是隱蔽工程驗收簽證,涉及工期、費用記錄要記錄清楚,減少因各種原因引起的糾紛,以保證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嚴格遵守工程合同約定的標的、數量、期限、價格,進行保修條款的履行管理;做好工程簽證,記錄、協議、補充合同、備忘錄、函件、圖表等整理保存工作;應用現代化管理手段,建立和利用計算機網絡,監控合同的履行情況,運用法律的手段,保證工程項目的質量、投資、工期、安全按計劃實現。

3、4加強施工合同索賠管理

在激烈競爭的建筑市場上做好風險預測、控制與轉移工作可使風險發生的概率和導致的損失降到最低程度。合同中引入工程擔保制度,可適當轉移合同當事人的風險。施工合同是索賠的依據,索賠則是合同管理的延續,是解決承發包雙方合同糾紛的特殊方法,也是制約合同雙方認真履約的強有力的約束手段,合同管理索賠應注意:在簽訂合同前要充分考慮各種不利因素,為合同履行時制造索賠機會;明確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預測合同風險,分析合同變更和索賠的可能性,采取最有效的合同管理策略和索賠策略;在合同整個履行過程中,要隨時結合施工現場實際情況,結合法律法規進行分析研究,以合理履行合同,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盡量營造良好的合同管理法律氛圍。

4、結語

合同履行作為建筑工程施工中質量控制、進度控制、造價控制的重要環節,在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應采取積極主動管理,組織項目管理人員學習合同條文,熟悉合同中的主要內容,工程范圍,責任、權力與義務,分析各種違約行為,按照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全部條款內容完全履行,促進工程保質保量地完成。

參考文獻

[1]成虎;建筑工程合同管理與索賠[M],東南大學出版社,1997

第4篇

(一)在依法履職的大背景下,加強合同管理工作的必要性和緊迫性不斷增加。

隨著市場經濟法制觀念的逐步建立和國家依法行政工作的深入推進,人民銀行及分支機構以往大多數按慣例、憑經驗開展的工作,正逐漸依照法制的思維和方式,首選或優選合同形式來框定工作內容,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防范工作風險,確保履職效果,維護人民銀行權益和聲譽。同時,近年來,以人民銀行及分支機構作為當事人對外簽訂的合同數量、合同金額不斷增加,合同內容、合同范圍也在不斷豐富和拓展。以人民銀行某地市分支機構為例,自2011年“六五”普法以來,累計簽訂各類民事合同60余份,年均簽訂合同近20份,并且呈現逐年增加態勢。合同標的也從以往簡單的物品、服務買賣擴展到事物委托、技術開發、基建工程等專業領域。因此,從確保依法履職、防范風險的角度來考量,加強合同管理的必要性和緊迫性與日俱增。

(二)在規范管理的制度層面上,關于合同管理的相關規定散見于人民銀行的一些規范性文件。

2006年7月,人總行頒布了《對外簽訂法律文件操作規程》(以下簡稱《操作規程》),明確了對外簽訂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工作程序,包括協商、會簽、審批、授權、簽署、蓋章、歸檔等一系列互相聯系、銜接有序的工作,首次涉及了合同管理的部分內容。2007年1月,人總行制定了《中國人民銀行集中采購工作規程》(以下簡稱《工作規程》),在第六章專章規定了采購合同,用6個條款對采購合同簽署程序、形式、必備條款等首次做出了比較原則的規定。2010年1月,人總行修訂了《中國人民銀行集中采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在第五章采購程序管理中規定:采購合同須經本單位法律部門(人員)或本單位指定的法律中介機構審核。2010年3月,人總行制定了《關于建設工程領域應予注意的法律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用13個條款對合同簽訂和履行中應注意的法律問題進行了提示,首次對人民銀行系統工程建設領域的合同管理進行了比較詳細的規范。2012年,人總行下發了《中國人民銀行合同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全面系統規范了合同管理事項,但迄今未正式制定印發。

(三)在加強管理的實踐層面上,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正在對合同管理的內容和手段進行積極探索。

例如,人民銀行某地市分支機構結合實際,積極探索合同管理的規范化。主要表現在:一是在職責分工上,建立發起部門承辦、法律部門審核的機制。明確所有以單位名義對外簽訂的合同,合同的簽訂、履行均由發起部門負責,合同中涉及的權利義務分配、責任承擔等由法律部門負責審核,出具法律意見。二是在合同審查上,建立雙審復核制和限時辦結制度。即由法律部門A、B崗分別審查后,雙人簽名,再由法律部門負責人復核并簽署意見;對涉及重大疑難問題的合同建立會審制度,即由法律部門召開專門會議進行審查。同時明確規定法律部門應于受理后五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查意見,因特殊情況不能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的,須經部門負責人同意,方以適當延長。三是在合同履行上,建立溝通協調機制。注重法律部門與發起部門的業務溝通,認真聽取情況介紹和背景說明,認為合規合理的應吸收采納。注重法律部門與行級領導之間的信息溝通,審查意見書應經發起部門分管行級領導簽署意見方可執行。注重審查意見執行情況的及時反饋,發起部門若有不予采納的意見,應五個工作日以書面形式反饋,否則視為完全采納。

二、目前人民銀行合同管理存在的問題

(一)合同管理規定逐步建立,但仍然缺乏統一全面的合同管理基本制度。

梳理文件可以發現,迄今為止人民銀行系統關于合同管理的有關規定,散見于一些總行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之中,自上而下尚沒有形成一套統一全面的合同管理基本制度。一是2006年7月總行制定的《操作規程》,即便有合同管理的相關規定應當遵照執行,但從文件的適用范圍來看,該規程僅適用于總行層面,不涉及分支機構及直屬企事業單位。二是體現于集中采購類合同。2007年制定的《工作規程》、2010年修訂完善的《管理辦法》盡管在合同管理的局部環節上規定有所不同,但仍就集中采購類合同的管理提供了基本規范。首先,在對集中采購的定義上,指出集中采購是指采購單位使用預算資金以合同方式有償取得納入集中采購范圍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這就將是否采取合同形式確定為滿足集中采購行為的一個必要條件,足以顯示合同在集中采購活動中的重要性。其次,在集中采購組織實施中,明確規定了采購合同的簽訂依據、法律審核以及簽署對象三個問題。《管理辦法》規定:采購單位根據中標(成交)結果簽訂采購合同。采購合同須經本單位法律部門(人員)或本單位指定的法律中介機構審核。合同簽署由采購單位主要負責人或授權代表簽署。最后,合同約定在驗收和資金結算環節發揮著關鍵作用,《管理辦法》明確要求根據合同的約定進行驗收,并按照合同規定的付款條件履約付款。三是體現于工程建設類合同。由于工程建設類合同具有較強的專業性,合同標的大、履行周期長、施工情況復雜,所以2010年總行制定的《通知》要求該類合同必須采用國家有關部門的建設工程合同規范格式文本,對合同的審查應要求外部房地產專業律師進行初審并提交法律意見書,以及應關注合同簽訂主體的適格性等法律問題。實際情況表明,人民銀行及分支機構目前簽訂的合同已不僅僅局限于集中采購、工程建設類領域。因此,履職實踐中豐富具體的合同管理需求與規范統一的合同管理制度缺乏的矛盾,是目前合同管理的中存在的首要問題,亟需制定一部統一全面的合同管理的基本規范,使人民銀行及分支機構全部合同的規范管理均有章可循、有據可依。

(二)注重合同簽訂環節管理,對合同履行等重視不夠。

梳理現有的制度規范可以發現:一是只注重合同簽訂環節的管理。如2006年總行制定的《操作規程》,規范對象僅限于包括合同在內的法律文件的協商、會簽、審批、授權、簽署、蓋章、歸檔等一系列互相聯系、銜接有序的工作。因此,就合同管理而言,《操作規程》制定的主要意圖是對包括合同在內的法律文件的行內審批、辦理流程給予明確,關注的焦點和重點是合同簽訂環節的諸多問題,尚未涉及合同簽訂后的履行管理等后續問題。二是在專項合同管理制度中,也較少涉及合同履行等后續管理內容。如《工作規程》關于集中采購合同的6個條款,其中有4個條款事關合同簽訂,1條是關于合同副本的持有備案工作,只有剩下的1條是關于合同履行事項的。《工作規程》第四十條籠統規定:項目需求部門應指定專人負責監督合同的履行情況,對于合同履行中出現的問題,由簽訂合同的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后來制定的《通知》中,首次明確提出了工程建設領域合同履行中應注意的問題,包括合同生效后履行過程中,違約責任的約定、新加入文件的優先解釋順序、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不可抗力的規定、糾紛解決方式以及履約擔保制度等涉及合同履行后續管理的相關問題。盡管該《通知》首次對合同履行做出了較為全面的規定,但這僅適用于工程建設類合同,集中采購類合同的履行管理還很原則和概括,包括合同履行在內的諸多合同管理問題還尚未有明確全面的管理規定。三是實踐中合同履行管理尚不到位。具體到實踐層面,由于合同簽訂環節的相關規定明確具體,簽訂單位對合同簽訂環節的管理把關較嚴,具體操作也比較到位,很大程度上規避了潛在的法律風險,保障了人民銀行的合法權益。但由于制度建設滯后、部門職責模糊不清,加之受合同周期較長、情勢變更等履行環節諸多因素影響[1],導致對合同履行等后續環節的管理重視不夠,合同后續環節的執行管理偏弱,一定程度上影響著合同整體法律效果的發揮。

(三)發起部門合同管理責任不明確,職責落實不到位。

合同發起部門,是指根據業務或管理職責需以所屬單位名義對外簽署合同的部門。按照總行合同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規定,建議合同管理實行總行統一管理,各分支機構分級負責,法律事務部門與合同發起部門分工協作、各負其責的管理體制。按照這種管理機制和職責分工,在合同管理上,法律事務部門承擔以下四項職責:即負責制定本單位合同管理相關制度、對合同進行法律審查、協調處理合同糾紛、總結和提示合同存在的法律風險。作為合同發起部門,分別負責合同起草、談判、業務審查、送交法律審查、報批、簽署、履行、保管、報告重大合同信息等工作。歸根結底來講,合同發起部門對合同的法律效果承擔主要內部責任。如此規定顯然有利于從職責分工上廓清法律部門和業務發起部門的職責,便于合同簽訂前的起草、談判,簽訂后的履行、報告等環節的具體操作,從根本上而言有助于加強合同管理和提高合同效率。但在合同管理實踐中,部分發起部門及經辦人員對發起部門的合同管理職責認識不足,認為合同管理僅僅是法律事務部門或集中采購部門的事情,所以在起草、談判合同時關鍵環節把關不認真、核心條款審讀不仔細,致使條款表述瑕疵,數據計算錯誤,必備要素欠缺,合同后續管理松散等等。如工程建設類相關招標、建設、施工合同,約定的專用條款與通用條款內容自相矛盾現象時有發生,部分采購合同合同價款不清、驗收付款等環節不能較好地保護單位權益等,給包括法律審核在內的合同管理工作帶來極大的難度[2]。具體到基層央行的合同審核,由于合同內容單一重復、標的金額較小、合同對象較為固定,受慣有的工作習慣和“熟人舊路”思想的影響,有的發起部門認為對所有合同進行法律審核似乎顯得有些多余。加之合同需要進行法律審核,無形中延長了合同簽訂時間,有時候容易給發起部門造成法律部門有意阻礙或制肘拖延的顧慮和嫌疑。在合同簽訂環節,尚有法律部門把關審核和溝通提醒,合同簽訂生效后管理職責全在發起部門自己掌握,所以發起部門樹立承擔合同效果主要內部責任的思想認識,保證合同管理責任落實到位顯得尤為重要。

(四)注重民事合同管理,對勞動合同、行政合同等管理尚處于空白。

就合同分類而言,前文述及的集中采購、工程建設等合同均屬于民事合同類型。理論上來講,關于合同管理的問題,不應僅僅局限于民事合同范圍,還應包括勞動合同、行政合同等領域。在最早規范人民銀行對外簽訂的法律文件、防范法律風險的《操作規程》中,規定合同僅是法律文件的一種形式,并將法律文件分為外事類、業務類、采購類和其他類,由此可見對合同的管理并不必然僅僅指向民事合同,盡管后者在具體實踐中占據了較大比例,并呈現逐漸增加態勢。隨著《勞動合同法》的頒布實施,加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業務操作崗位和勞務派遣用工等多種用工形式的出現,致使勞動合同這一較為特殊的合同形式,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也屢次使用。此外,隨著人民銀行及分支機構對履職方式的不斷探索,支農再貸款、支小再貸款、再貼現貸款合同等此類行政合同的出現已是不可否認的事實。盡管行政合同的法律地位仍有爭議,但是行政主體以實施行政管理為目的,與行政相對一方就有關事項經協商一致而達成的協議,即行政合同已是現代行政法、行政管理中合意、協商等行政民主精神的具體體現,也是現代行政管理的迫切需要。因此,隨著上述新型合同種類的不斷使用,盡管總行也制定了此類合同的范本,但是有關此類合同的管理,特別是審查、簽訂、履行、變更和解除等環節,具有不同于民事合同的法律特征、遵循原則、實施方式和救濟途徑,所以對此類合同的管理亦應有一定的預見和足夠的重視。

三、人民銀行加強合同管理的對策建議

(一)盡快制定出臺統一全面的合同管理基本制度。

為了明確職責,加強內部控制,防范和控制法律風險和操作風險,建議盡快制定出臺人民銀行系統統一適用、全面具體的合同管理基本制度。一是建議明確基本管理制度所涉合同為民事合同,合同管理的內容包括起草、談判、審查、審批、簽署、履行、保密、保管和報告重大合同信息等行為,并對這些合同管理行為分別作出相對明確具體的規定,為民事合同基本管理奠定制度規范基礎。二是根據集中采購、工程建設類合同的專業特點和存在的法律風險,進一步統一完善較為分散的相關專有規定,以總行規范性文件的形式,適時制定出臺關于集中采購、工程建設類合同管理的相對詳盡的專門規則,加強此類使用頻率高、專業性強合同的管理工作,最大程度維護好人民銀行及分支機構的合法權益。三是針對技術開發類合同的專業特點,考慮到近年來該類合同使用呈現出不斷增加趨勢,建議總行必要時制定出臺技術開發類合同管理的專門規則,促進技術開發活動高效安全進行。

(二)加強合同履行等后續環節管理。

一是要摒棄以往思想認識上“重簽訂、輕履行”、“緊審核、松實施”的合同管理舊思維、就習慣,讓合同管理“全過程、系統性、動態性”管理的思維貫穿于合同始終。認識到合同管理就是由洽談、草擬、簽訂、生效開始,直至合同失效為止。不僅要重視簽訂前的管理,更要重視簽訂后的管理。二是要學習正確全面的合同管理知識,使相關管理部門認識到,合同管理不僅僅是起草、談判、審查和簽訂合同,這些行為的完成才標志著合同的生效。合同生效后的履行、變更、解除、爭議處置和權利救濟等等后續環節,也是合同管理的分內事宜,不容忽視。凡涉及合同條款內容的各部門都要一起來管理,要注重履約全過程的情況變化,特別要掌握對自己不利的變化,及時對合同進行修改、變更、補充或中止和終止。三是要對合同履行等后續管理涉及的履約擔保、情勢變更、驗收付款、維保售后等環節,明確相關單位和部門的管理責任,建立責任追究機制,確保合同后續管理按照規定、穩步有效推進。

(三)夯實合同發起部門的管理責任。

一是要徹底改變合同管理僅僅是法律部門或集中采購部門等一個或幾個部門職責的思想認識。要在工作理念和職責分配上明確:合同管理實行總行統一管理,各分支機構分工負責,法律事務部門和合同發起部門分工協作、各負其責。二是要明確合同發起部門對合同的實施效果承擔主要內部責任。法律部門僅負責制定本單位合同管理的相關基本制度,在簽訂之前對合同進行法律審查,當合同履行中出現糾紛時協調處理,并及時總結轄區合同存在的法律風險,適時進行風險預警提示。除此之外,有關合同的其他所有行為或活動,都屬于合同發起部門應該負責或牽頭協調的職責范圍,發起部門應當履行職責,不容推脫。三是要加強對合同發起部門負責合同管理工作人員的專業知識培訓。使負責合同管理工作的人員通過《合同法》及總分行合同管理法律法規知識的培訓學習,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識、業務知識和總分行合同管理的有關制度規定,為合同發起部門順利履行合同管理職責奠定基礎。

(四)探索總結特殊合同的管理制度。

第5篇

一、合同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隨著整頓、規范建設市場秩序工作的不斷推進,建設工程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日趨明顯。目前,建設工程合同管理中存在著法律、法規不配套、不健全,缺乏對合同監督管理的行之有效的手段等問題,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與合同管理相配套的法律、行政不配套

由于《合同法》是程序法,無法依據其對建設工程合同的大量違法行為進行監督和處理。所以《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利用合同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負責監督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現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規,除《刑法》內有涉及對利用合同進行犯罪的處罰規定外,對于由建設市場各方主體之間發生的合同違法行為,缺乏監督、處理的依據。

(二)建設市場主體不成熟

建設市場的主體是工程發包方和承包方,不成熟之處主要表現在合同意識不強,缺乏用法律手段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意識。

目前的建設市場存在著重工程質量、輕合同管理的傾向,工程發包方和承包方缺乏合同意識,既不認真研究制訂,也不嚴格履行合同。即使簽定了合同,也因為缺少制約手段,違約情況嚴重,如業主不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承包商不及時支付分包商與材料商的費用;轉包、違法分包現象依然存在;不執行強制性標準;業主濫用權利,承包商委曲求全等。這些現象致使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應有的保護,工程進度、質量和投資都難以保證,帶來了建設市場的秩序的混亂,也阻礙了建設企業管理水平的提高和發展,影響了國內的建設企業走出國門,走向國際市場。

(三)建設工程合同管理人員的素質有待于提高

由于合同管理是建設市場管理的核心工作,不論是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施工合同管理崗位都是權其重要的關鍵崗位,施工合同管理人員必須是具有豐富的法律知識和業務知識的專業人員。由于施工合同管理人員職業資格制度迄今為止還未建立起來,部分省、市和自治區對提高施工合同管理人員素質的問題還未得到足夠的重視。

(四)工程風險防范意識需要加強

建設工程項目投資大、工期長,在建設過程中不可預見的因素較多,存在著諸多風險,如技術與環境方面的風險、經濟方面的風險和合同簽訂和改造方面的風險等。如果不加以防范,很可能會威脅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甚至釀成巨大的損失。但由于合同雙方當事人不熟悉和掌握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承包商取得招標文件后,又不進行深入研究和全面的分析,沒有正確理解招標文件,簽定的施工合同不盡完善等等原因,工程風險及風險的防范意識較差,給合同管理造成隱患。

二、應采取的措施

(一)盡快出臺相應的法律、行政法規

建議由建設部牽頭,會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起草《建設工程合同管理條例》,由國務院批準頒發;由建設部制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辦法》,以部令的形式,作為對建設工程合同監督、管理和處理違法行為的法律依據。

(二)加強宣傳,建設市場主體的合同意識

要加大對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促使建設市場主體各方樹立良好的法律意識,學會利用法律和依法訂立的合同,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三)建立健全建設工程合同示范文本體系

現行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雖經修訂,但在推行過程中仍發現有不妥之處,需要不斷完善。針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存在的問題進行適時修訂,使合同文本更加完善。在修訂中要正確認識FIDIC條款的作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在制定過程,借鑒了FIDIC條款的很多優點,但FIDIC條款有很大的局限性。我國合同示范文本道德要依據我國現行的法律、行政法規,要結合我國建設工程的實際情況進行制定,不能全盤搬用FIDIC條款。

(四)加快建立合同管理人員職業資格制度的步伐

建議盡快建立建設同職業資格制度,施工合同管理人員,經過嚴格的培訓、考試合格取得從業資格后方能上崗。并隨著建設市場的發展和法律、行政法規的不斷完善,對取得從業資格的施工合同管理人員進行繼續教育,不斷提高其素質和業務水平。

建議盡快培養高級合同管理人員,可與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協商,在一些有建筑專業的大專院校,開設“建設工程合同和風險管理”課程,待條件成熟,進而設立專業,培訓這方面的學士、碩士和博士等高級專業人員。

(五)加強建設工程項目合同履行行為跟蹤監督

1、加強合同履行行為監督管理是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是加強監管、依法行政的要求。

2、加強合同履行行為監督管理是鞏固和檢驗招投標成果,保證中標結果落實的要求。是規范建筑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需要。

3、加強合同履行跟蹤監督管理是提高工程質量管理水平,保證投資效益和工程建設項目順利竣工,按期交付使用的重要保障。

(六)合同履約行為監管管理的內容

嚴把合同訂立和備案關口,嚴格合同履約過程監管,強化市場和現場“兩場”聯動管理,及時發現并嚴肅查處轉包、掛靠和違法分包等問題,對于中標后隨意更換項目經理(建造師)、任意進行合同變更、不合理地增加合同價款、拖延支付工程款、拖延竣工結算等違法、違規和違約行為,進行糾正和查處。

(七)加強合同履行跟蹤監督的具體措施

1、基礎性工作

第6篇

關鍵詞:工程項目前期管理決策

1.引言

21世紀是個和諧發展經濟的時代,我國發展經濟的主動力之一就是增加資金投資、加快基礎設施建設和城市化建設的步伐,因此工程建設在國民經濟建設中占據了越來越重要的地位,而工程建設的重中之重就是需要加強工程建設的管理工作,而縱觀整個工程的管理過程,工程項目前期管理工作對項目投資的影響程度為70%-90%,設計和計劃階段對項目投資的影響程度為60%―70%,進程的加快,項目施工階段對項目投資的影響程度還不足40%。而前期工作費用只占建筑物全壽命費用的1‰―2‰。正是這1‰―2‰的費用卻決定了幾乎全部隨后的費用。由此可見,建設項目的前期工作對整個工程項目投資是何等重要。

2.工程項目管理工作全過程

建設項目包括前期決策、項目開發、項目實施、使用等四個階段,前期決策階段形成項目投資估算,項目開發階段形成項目概算,項目實施階段形成施工預算、結算、使用階段形成的項目決算。

3.工程項目前期工作的主要內容

建設工程的前期工作是指導建設過程中的決策階段,從上表可見它包括了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階段。

3.1項目建議書

項目建議書也是立項報告,是建設單位根據有關文件及規劃向政府提出要求,建設某一具體項目的建議文件,是國家規定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程序的第一步。是建設單位通過對投資機會的研究,從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出發,對批建項目的初步輪廓設想。

3.2可行性研究報告

可行性研究報告應能充分反映項目可行性研究工作的成果,內容齊全,結論明確,數據準確,論據充分,滿足決策者定項目定方案要求。根據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和建設部的《建設項目評價方法與參數》以及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審定發行的《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指南》,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包括如下內容:總論、市場預測、項目選址和建設條件、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技術設備工程方案、總圖運輸與公用輔助工程、節能和節水措施、環境影響評價、勞動安全衛生和消防、組織機構和人力資源配置、項目實施進度、投資估算與融資方案、財務、國民經濟和社會評價、風險分析、結論和建議、附表、附圖和附件。

3.3設計階段

通過招標或直接委托的方式篩選設計單位,在通過規劃批準方案的基礎上進行初步設計及擴初設計,報審擴初設計給發改委,由發改委組織召開初步設計審核會議,通過審核并修整設計后進行技術設計(施工圖設計)招標,對重大的復雜的技術問題通過科學實驗、專題研究,落實技術方案,明確工程數量,提出文字說明和適應施工需要的圖紙和資料。根據規劃設計做出投資概算,通過施工圖設計委托造價咨詢單位造出工程預算,并準備好施工招標用的工程量清單。

4.工程項目前期工作對工程的影響

4.1項目前期工作的重要性

有資料表明,在建設成本控制中,施工開始后,充其量只能節約投資20%左右,而在決策和設計階段,如果介入造價控制,排除不利因素,影響造價的可能性達60%-80%。由此可見,我們的造價控制應該體現事前控制的思想,在建設前期也就是決策和設計階段嚴格把關,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達到花小錢辦大事的目的。

4.2案例分析

以寧波市新三江口綠地建造為例說明目前項目前期存在的一些問題。

寧波市新三江口綠地位于寧波姚江北側,天水家園南側,總面積達10.6公頃。

這個景觀帶是寧波市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紀要【2004】89號文件下的產物,政府要求本項目的建設者能在綠地上建設適量商業建筑,通過商業建筑的運作來籌備整個綠地的建設和養護資金。計劃建造總建筑面積為13000M2,共七套房子。在當時的房地產環境下,只有滿足了13000M2以上的面積,才能做到稍有盈利。與此同時政府的上層領導進行改選,新上任的領導要求加快重點工程、大型房產開發項目的建設,一些資金短缺的項目或未列入重點工程的項目盡量讓路。城市重點工程建設中有一座城莊大橋剛好橫跨在本項目地塊上,建委內部協調,將本地塊的1/3用地借給城莊大橋做施工用地,導致已進場施工的工程被迫局部停工。政府有了新的規定,建筑用地必須先付款后使用。進駐小區的居民也通過各種渠道干涉本地塊建筑的建設,規劃部門不得不將本項目的建筑施工圖給扣了下來,并將13000M2的建筑面積縮小成3000M2, 3000M2的建筑怎能養的起10.6公頃的高檔景觀綠地,項目的水利工程已完成,綠化工程的基建部分也完成,但建設者墊付的資金從何而來,再建設下去,卻看不到預期的回收,此時建設者只能被迫全線停工。

新三江口項目停工的原因有多種說法:工程施工進場安排前后出現問題,先綠化后建筑本末倒置;土地交付工作不到位;政府干預妨礙工程正常進展;前期調研不充分,造價失控;合同管理不到位等。我們就這個項目來分析下大部分項目前期管理階段的現狀問題。

5.工程項目前期管理工作存在的問題

5.1項目決策階段的問題

5.1.1項目決策前依據不夠充分

項目決策前的依據只是市政府的專題會議,盡管各相關部門如規劃局、國土局、發改委、水利局、區政府等都有參加,但會后沒有及時得到他們的書面認可,只有一張沒有明確數據的會議紀要,是起不來多大作用的。比如土地出讓金的交付,規劃建筑面積,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歸屬都需要確認。

5.1.2項目定位不夠成熟

造成項目定位不成熟的原因是對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不重視,工作做得不夠深入,對項目的定位按著“長官意識”高估效益,低估投資,不考慮承擔投資風險,缺乏多種投資方案的比較,沒有備好可以替代的備選方案,研究工作只作為唯一的方案進行可行研究。從事該工作人員經驗不足,咨詢單位受業主影響,一味的附和,僅憑主觀傾向性確定項目的技術路線,缺乏深入論證,衡量方案是否可行往往只憑少數幾個靜態指標,缺乏科學性,容易出現決策失誤。

5.1.3相關單位工作態度不認真

相關審批單位缺乏原則性,如墻頭草兩邊倒,甲領導在位時,積極按照甲領導的指示相互呼應,促使項目一路綠燈,導致項目向著唯一“可行”的方案快速進展。一旦乙領導替代了甲領導,相關部門的風頭立馬轉向,使已經順利開展的項目成了個難以開展燙手山芋,中國政府的“長官效應”隨處可見,項目的成功與否,往往還要看“領頭者”是誰,找到了“可靠的領頭者”,項目的開展就能成功一半。

5.2設計階段存在的問題

5.2.1設計招標評標不規范

在規劃設計階段建設單位為了節約時間往往會急于邀請幾家或委托一家熟悉的設計單位來設計,設計方案缺少競爭,缺少比較,使設計的成果流于程式化,毫無生機。建設單位只注重了設計方案招標,不重視技術設計階段和施工圖設計階段的招標工作。一旦方案中標,技術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就成為方案中標單位的一攬子工程,由于在后面的設計中缺乏競爭機制,設計單位造價控制的積極性就不高了。

5.2.2設計與概算編制質量不高

在設計階段,設計正常周期得不到保證,致使設計與概算的編制達不到規定深度,設計人員缺乏精心設計思想,片面追求產值,忽視質量,由于在初設階段考慮問題不成熟,致使在某些方案的確定上與施工圖階段有較大的出人,造成設計變更;概預算人員素質不高,概算文件只能消極地反映設計而不能能動地影響設計,并對優化設計和控制投資起關鍵作用;部分設計人員缺乏責任心,甚至不講原則,在利益驅動下遷就各方面的不合理要求,人為壓低或抬高概算。還有些對施工技術方面的知識了解欠缺,經驗不足,沒有考慮到難度施工系數,往往造成概算漏項。

5.2.3審核設計圖不仔細

建設單位組織會審只是走程序,力求如何堵住審核單位的口,而不是力求如何將設計工作做得更仔細到位,往往是還沒通過擴初就進入施工圖設計,對施工圖的審查還未開展就先對施工單位進行了招投標工作,施工單位拿著不完整的施工圖進行施工,施工期間往往會對施工圖提出許多疑問,導致工程施工管理工程聯系單不斷,投資造價遠遠超出預期概算。

5.3合同管理的問題

5.3.1小問題大損失

合同管理貫徹工程項目管理始終,而合同的簽訂大部分在項目管理前期。從項目籌建開始簽訂一系列合同:策劃合同、設計合同(勘察設計、規劃設計、施工圖設計)、重要設備采購合同、施工合同、監理合同、質監合同等。簽訂合同時對各項條款確定不認真,以新三江口為例,項目未考慮停工因素,工程款支付方式中規定工程完成合同價(A)的30%時起扣工程預付款(B),進度款按每月工程進度65%(C)支付,臨時設施費的50%(D)不包含在進度款內提前支付,在工程完成合同價的18%(E)時,項目暫停了,這時候已付給施工方的款項是B+C+D,大于總完成工程量(E),項目支付金額遠遠超付,對建設方造成了極大的損失。

5.3.2合同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主要有建設單位領導對合同管理的重要性認識不夠,沒有完善的合同管理機構;合同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統一的依據,各部門權責不分明,意見很難統一,造成權力大家爭、責任大家推的局面;合同管理人員素質不高,沒有受過正規的法律教育,缺乏系統的法律知識,無法對合同涉及的各項法律問題作出正確判斷,無法對合同進行有效的管理;合同管理部門與其它部門各自為政,缺乏溝通,不能夠博采眾家之長;對合同相對方缺乏資質審查或審查不嚴,對其資質缺乏跟蹤調查,合同條款約定不明確、不規范,用詞不準確,對合同執行情況缺乏監督,在對方違約后,維權意識不強;合同審批程序復雜,辦事拖拉,造成合同在較長的一段時間內無法簽訂。

6.如何解決工程項目前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6.1加強項目決策階段的管理

嚴格規定項目法人單位,各級政府和設計、咨詢單位的責任和義務,解決政企不分的問題,真正賦予項目法人建設決策權。通過建立決策責任約束機制,真正使投資者和決策者既有投資效益又承擔投資風險。各級計劃部門從審批項目中解脫出來,從產業政策,投資總體規模和大中型基礎性、公益性項目的資金籌措等宏觀決策方面對項目進行指導和提供服務。設計、咨詢單位應對項目建議書與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科學性和投資估算的準確性負責,并建立配套的獎懲制度。

6.2切實把好項目審批關

初步設計與概算的審查是優化設計與合理確定工程造價的重要環節,為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組織有關部門和一批專家為主體的懂設計、懂概算,熟悉建設法規、公正嚴謹的專職審查人員對建設項目進行審查、咨詢,并不斷提高審查水平。

6.3嚴格控制設計變更

從根本上解決當前設計變更和簽證管理的混亂狀況,必須保證合理的設計周期,提高設計質量,建立嚴格的設計變更、簽證審批和獎懲制度。重大設計變更、簽證堅持先報批后實施的制度,一般設計變更和簽證除由設計單位嚴格把關外,審查可實行總量控制,變更總量不應超過基本預備費的30-40%,此外推行與國際接軌的工程監督、咨詢機制,實行以監理、咨詢部門為主體的社會化工程服務制度,保證建設全過程中工程造價的公正性、減少浪費。

6.4加強各類合同管理

應該完善我國法律、制度,在建設過程中不斷修改法律中不合理的地方,保障我國工程項目建設能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順利發展。對合同審核嚴格把關,杜絕任何漏洞的出現;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力度,培養全面合同管理理念,建立合同操作流程,從合同簽訂到履行、到履行完畢都有業務、財務、工程、綜合等部門參加;建立合同管理體系,配備高素質的人才,采取“統一領導、歸口管理與分類專項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系;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充分發揮專業管理和綜合管理的作用;加強對承包商的資質管理,正規承包商隊伍,制止掛靠借用資質現象;加強工程招投標管理,建立與工程量清單相配套的工程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修改并推行適用于市場經濟的合同示范文本。

6.5提高管理人才素質

項目管理的方法是告訴人們在團隊合作的過程中如何加強每個個體之間橫向和縱向的銜接,是提供一種解決問題的工具。我國現有的項目管理人員大部分是技術出身。所以,必須提高項目管理人員的素質,進行項目管理的培訓,改變他們重技術、輕管理的觀念。引進最新的項目管理知識和方法,推行項目管理專業人員資格認證制度,是我國經濟發展的需要,也是在世界市場對外承包項目和對國內企業管理的迫切要求。

7.結束語:

工程項目前期管理階段是影響工程項目投資最大的階段,它對工程總投資有著決定性的影響。應注意克服前期管理中客觀性、公正性、科學性的不足,可行性研究不到位,設計階段的不夠重視,合同管理的不嚴謹,通過借鑒國際先進管理經驗,結合我國現實情況,加強我國工程項目前期管理體制改革,與國際市場接軌。使工程項目建設在拉動內需的同時既做到節約開支,又能快速準確達到預定效果。

參考文獻:

[1]田秀梅.提高投資效益.山西定額站.2006年3月8日

[2]黃志勇.強化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的策略.中國建設報.2007年8月6日

第7篇

關鍵詞:施工企業;營改增;合同管理;建議

1概述

自2016年5月1日起,建筑業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以下簡稱營改增)。營改增對施工企業而言,不僅僅是稅率的簡單變化,同時將對企業內部的財務管理、合同管理、稅費管理等方面都會產生重大影響,特別是作為企業完善內部管理體系中重要環節的合同管理,影響尤為深遠。營改增后,合同主體的合理確定、會計業務處理對設備租賃及材料采購的要求等均發生了較大變化。作為建筑施工企業,其經營范圍對外涉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設計合同、勘察合同、試驗合同、監測合同及監理合同等,對內又涉及專業分包合同、勞務分包合同、設備(材料)采購合同、機械(周轉材料)租賃合同等。在實踐中,只有加強對營改增政策的學習與培訓,通過提高認識,全面參與,進行系統改進與適應,同時加強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提高管理水平,才能更好地為企業的發展保駕護航。營改增后,筆者通過兩年多時間的合同管理工作實踐,積累了一些經驗,但也發現施工企業存在的一些需要解決的問題。

2存在的問題

(1)對營改增的認識不到位。建筑業實施營業稅征收制度時,企業納稅比較簡單,企業合同管理人員對稅收政策的了解也沒有專業的要求;營改增后,增值稅計征復雜、征收稿日期:2018-11-11管嚴格,稅務管理貫穿企業經營管理全過程,除了企業財務人員必須全面掌握增值稅征收制度外,企業合同管理人員亦必須深入了解營改增的內涵和實質,才能適應崗位需要。但在實施初期,除企業領導對營改增后實施的難度認識不夠、尚未完全理解其實質及操作流程外,很多建筑企業的合同管理人員對營改增的認識亦不足,思維方式還停留在營業稅模式上,把營改增簡單理解為稅率的提高,在合同管理過程中對其未引起足夠的重視,從而在合同簽訂時對合同價款的約定、材料供應方式、發票開據及結算支付等條款沒有按現行制度進行明確約定,進而給企業的經營管理留下了潛在風險,甚至最終可能給企業造成較大的損失。(2)施工合同管理不規范性問題。營改增政策全面實施后,合同管理的規范性將直接影響到企業的稅負水平。由于工程施工合同通常沿用營改增之前的合同模板,所涉及的營業稅屬價內稅,不涉及單獨的涉稅條款。而營改增后,企業在合同涉稅條款方面由于未明確約定而出現稅務風險;同時,因施工企業層級劃分而造成與同一項目相關的各類合同簽訂主體較多,比如以集團公司名義簽訂的施工合同,以項目部名義簽訂的分包合同、買賣合同、租賃合同等,導致所取得的發票抬頭與法人單位名稱不一致,進而出現進項稅無法抵扣的現象。(3)分包合同涉稅條款問題。分包管理是成本管理的重點和難點,營改增后,建筑業加強了對工程分包的管理,提高了分包成本的進項稅抵扣額,可降低建筑企業的增值稅負擔。與此同時,分包商是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將直接影響分包成本的進項稅抵扣。如果分包商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給總包方,則其分包成本無進項稅額抵扣,進而將增加總包方的稅負。此外,其分包合同中的其他涉稅條款不明確都可能造成總包方的稅負增加。(4)物資采購合同風險問題。鑒于建筑材料種類繁多、金額較大、采購時效性強,故不同的計稅模式需要簽訂不同的合同、不同材料的供應商執行不同的稅率。從營業稅到增值稅的轉變,使得稅率、發票種類、納稅時間、材料單價、納稅地點等方面在物資合同管理方面都出現了不同的內容變化,各個行業對于物資采購的進項稅額抵扣產生了較大分歧,物資采購合同的不規范將會出現“三流不一致”的風險,進而給企業帶來損失。

3措施與建議

為深入領會營改增政策精神,梳理營改增后施工企業涉及合同管理的相關事項,針對以上存在的問題,筆者提出了以下對策措施與建議:(1)提高認識,加強培訓。營改增后,企業從事經營管理特別是合同管理的人員應加強學習,提高對營改增的認識。營業稅和增值稅是我國兩大主體稅種:營業稅是對中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就其所取得的營業額(含營業稅)征收的一種稅;增值稅則是以商品(含應稅勞務)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而征收的一種流轉稅。營改增就是將原來按照營業稅征收的部分行業現在改為按增值稅征收。從計稅原理上說,營業稅按營業額征收存在重復納稅的情況,而增值稅按商品生產、流通、勞務服務中多個環節的新增價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基本消除了重復納稅。營業稅屬于價內稅,增值稅屬于價外稅。營改增的最大特點是減少重復納稅,可以促使社會形成更好的良性循環,有利于企業降低稅負,可以說是一種減稅政策。由此,對企業的管理水平也有了更高的要求,如果企業不加強規范管理,可能會造成企業稅負不降反增。因此,企業合同管理人員在工作過程中應及時與企業財務人員進行溝通,掌握營改增的內涵及實施要求,提高自身專業素養以適應政策變化對合同管理人員的要求。(2)進一步規范合同管理。①統一各類合同簽訂主體。國稅總局出臺的規范性文件要求“三流一致”。所謂“三流一致”,系指資金流(銀行的收付款憑證)、票流(發票的開票人和收票人)和物流(或勞務流)相互統一,即收款方、開票方和貨物銷售方或勞務提供方必須是同一個法律主體;而且付款方、貨物采購方或勞務接收方必須是同一個法律主體。如果三流不一致,將不能對稅款進行抵扣。因此,營改增后,集團公司應加強對各子分公司、項目部的管理,在簽訂各類合同時應充分考慮合同簽訂主體問題,盡量統一各類合同簽訂主體,防止因合同主體原因導致進項稅無法抵扣的現象發生。②關注施工合同中的“甲供材”問題。對于施工合同,應盡量簽訂包工包料的合同,使全部的人工和材料設備都由施工企業獨自負責,這樣可以取得足夠的、可供抵扣的增值稅發票。因此,在施工合同中,應盡量避免簽訂“甲供料”條款。但在實踐過程中,建設單位“甲供材”的情況十分普遍。因此,對于甲供材料的約定,合同應明確甲方提供的材料和設備的內容、金額等。同時,應盡可能地同甲方協商,將甲供材改為甲控材,即材料價格由甲方控制,材料合同由施工企業簽訂,物資供應方向由施工企業開具發票,施工企業取得增值稅進項稅票進行抵扣,以利于降低施工企業稅負。③關注付款與發票時間節點問題。營改增之前,我們通常按照工程結算款給甲方把工程款發票一次性開具,然后在甲方的賬面顯示是應付工程款,但開票時并未同步繳納應稅款。而營改增之后,開票時就會有稅費支出,從而給企業帶來資金壓力。因此,合同中應明確約定,發票開出后多長時間之內甲方必須支付工程款,并約定支付金額及發票開具額度。④加強合同管理。營改增后,對合同管理的要求更為嚴格,因此,作為合同綜合管理部門,必須加強合同管理,修訂合同管理的相關制度和合同模板,在合同評審中關注增值稅發票相關條款,督促相關部門按修訂后的合同模板簽訂合同。另外,實行營改增后,納稅模式將發生改變,項目部增值稅發票需傳遞至法人單位,由法人單位進行增值稅匯算清繳,增值稅進項稅額要在360d內認證完畢。因此,應加強合同管理人員與發票管理人員的協同合作,按發票管理原則及時索要增值稅發票。(3)加強對分包合同的管理。①明確合同價格條款。增值稅屬于價外稅,價格和稅金是分離的。因此,營改增以后,需要在分包合同價款中注明是否包含增值稅,以避免后期產生爭議。合同價款需明確合同含稅總價、不含稅合同價及稅款金額,同時,附加發票類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普通發票)和稅率的限制。鑒于在采購過程中會發生各類價外費用,而價外費用金額涉及到增值稅納稅義務以及供應商開具發票的義務,故需要在合同中約定價外費用以及價外費用金額是否包含增值稅。②明確有關稅務信息條款。由于不同的分包單位和分包內容不同,在分包合同中,應當就納稅主體信息、應稅行為種類及范圍、適用稅率等內容進行詳細約定,確保合同主體信息與發票記載信息一致。同時,明確不同種類應稅行為的范圍及適用稅率,從而避免在履約過程中產生爭議,實現建筑企業的合法合規進項稅額抵扣。③明確開具發票的義務及具體要求。在合同中應當明確約定分包方的開票義務以及發票質量要求,其中包括開具與送達時間、發票遺失、發票記載項目變更等情形及其處置措施。通過做好前期風險防范,規避履約過程中可能發生的相關爭議,切實做到防范風險于未然。④堅持“先開票、后付款”的原則。建筑企業應規范與分包商的結算管理要求,堅持“先開票、后付款”的原則。分包合同明確將增值稅發票的取得和開具與收付款義務相關聯。一般納稅人企業在營改增后在合同中增加了“取得合規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后才支付款項”的付款方式等條款,以規避提前支付款項后發現發票認證不了、虛假發票等情況的發生。(4)加強對物資采購合同的管理。①完善物資采購合同管理流程,推廣物資合同范本。營改增對物資合同管理提出了更高的標準。企業應明確各部門的職責和分工,完善物資合同管理流程,優化合同評審和交底方式并建立相應的監督和懲罰機制,從而保證物資合同管理順利開展。同時,建筑企業應建立和完善物資合同范本,供各項目在生產中使用,以保證物資合同管理的統一性。在合同中,應增加對于納稅人識別、發票種類、銀行賬號、稅率等的合同條款約定,以有效避免因企業合同內容不完善而引發的法律風險,亦能夠提升企業物資合同管理的效率。②規避物資采購合同“三流不一致”風險。a.合同中應約定由供應方提供其發出貨物的出庫憑證及相應的物流運輸信息,并約定其貨物由合同方發出,貨款亦支付至其合同方,從而避免“三流不一致”。b.如果貨物由供應方指定的第三方發出,則合同中需要明確供應方需要提供與第三方之間的采購合同等資料,從而避免三流不一致、導致其虛開發票的行為,避免采購方不能抵扣的風險。c.如果需要委托第三方支付和收款,可以通過簽訂三方合同的方式減少風險,也可以通過約定由第三方付款的方式來解決,但需要提供相應的委托協議,從而避免出現三流不一致的情況,以防止被認定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d.對于分批交貨合同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具,為了做到三流一致,防止出現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況,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在收貨當期開具該批次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e.如果涉及到分期付款的,基于防范虛開增值稅發票的風險考慮,在合同中應明確在需方實際收到供方的貨物時,供方需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條款。③提升物資合同管理信息化建設,加強后臺管控。由于建筑企業項目分散、流動性強、物資采購任務重,建筑企業所面臨的一個問題就是跨地域經營后需要在注冊地進行抵扣。建筑企業應當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來提高工作效率,加強后臺集中管控,降低合同風險。信息化建設一方面能夠將合同簽訂、審核時間等有效地縮短;另一方面亦可以實現電子化管理,利用電子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管理,從而避免出現物資采購合同管理風險。

4結語

第8篇

摘要:工程項目前期管理對于工程實施的整個過程來講具有相當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國目前工程項目的前期工作仍然處在起步階段。本文就監理公司介入滯后、對項目建議書階段與可行性研究階段不夠重視、項目前期合同管理有疏漏等方面問題提出加強前期管理工作應采用的相應對策。關鍵詞:項目前期管理 問題 優化策略

中圖分類號:TU198 文獻標識碼:A

工程項目前期管理在工程項目中具有的重要地位。目前,與國外相比我國工程項目前期管理工作還處于起步階段,對于項目建議書階段和可行性研究階段的不重視,工程項目前期管理中出現的問題主要可以歸結為:監理部門介入項目管理的時間滯后;對于項目建議書階段和可行性研究階段重視不夠;疏于項目前期合同的管理。嚴重制約了工程項目前期管理的有效開展。1、工程項目前期管理問題分析1.1監理部門介入時間滯后我國目前監理單位介入工程項目的時間主要是從施工階段開始的,目前監理公司主要參與到施工過程中對施工的質量、投資、進度進行控制。而對于工程項目前期的項目建議書階段,設計階段監理公司很少涉足。監理公司以及其他一些咨詢性質的公司完全可以提前進入到工程項目中來,為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以及設計階段少走彎路提供指導和咨詢。造成監理部門介入工程項目時間滯后的另外一個原因是“相關法規不健全”。例如《建筑法》在實際操作中,所謂的“建筑工程監理”就是指“施工監理”在項目施工階段才介入項目管理工作,對項目的交付結果的影響程度有限。1.2對項目建議書階段以及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重視不夠由于傳統觀念和一些認識上的誤區,我國項目管理的內容歷來偏向施工階段的控制而忽視前期工作,例如投資方面,投資方面與工程項目前期有著密切的關聯,如果不做好前期工作中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工作為投資做好準備那么,項目的投資很可能陷入高風險,低回報的局面。總結來講目前我們對項目建議書階段以及可行性研究階段不重視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不能從實際出發審核項目的投資,從而容易使投資失控。目前一些項目的建設不是從實際出發進行大量的實際調研或者是咨詢相應的咨詢公司,來論證其可行性,而是盲目的根據經驗,或者受其上級部門指示盲目進行投資建設,從而低估了項目投資,這種高的風險性的投資建設往往會使的在項目建設期間投資失控。(2)可行性研究的時間周期太短容易造成前期決策失誤。我們在進行可行性研究時,往往因為觀念上的不重視而使所花的時間都比較短,這樣一方面使得可行性研究所得到的數據缺乏真實性,公正性。從而造成前期決策的失誤,而一個項目一旦前期工作決策失誤,在后期的施工階段無論如何努力都將無法彌補其損失。(3)由于人員素質底,調研手段不先進而造成項目建議書階段與可行性研究階段研究結果可信度底。由于基層單位缺乏信息手段,技術經濟人員數量質量不高,信息不靈,往往無法進行可靠的市場預測分析。加之基礎資料不落實就急于開展工作。資金籌措和各種外部協作條件往往憑經驗假定。1.3項目前期合同管理中所存在的問題(1)建筑企業施工合同管理與投標管理脫節。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與招投標管理有著密切的內部聯系,它是有效控制施工進度、施工質量、施工資金投入的法律性文件。然而在實際工作中,施工企業招投標中“經濟標”、“技術標”編制及管理與工程項目的施工合同管理分屬公司內不同職能部門及工程項目組。一旦投標中標,施工合同與甲方簽訂后,此“合同”只是以文件形式轉給項目經理部,技術交底往往流于形式,最終使得施工合同管理與招、投標管理在實施過程中嚴重脫節。(2)很多中小項目沒有按合同示范文本簽訂施工合同。為了培育和發展規范化建筑市場,自1991年,建設部和國家工商管理局聯合制定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999年又進一步修訂完善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目的是規范合同當事人雙方的行為,維護建筑行業內正常的經濟秩序。但是,一些建設單位不能嚴格按照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簽訂施工合同,個別企業自制不規范的施工合同文本,與施工企業簽訂施工合同,也有的建設單位的建設項目未按規定的程序報建及招、投標,由建設單位自己指定施工單位,用自己制定的施工合同文本與承包商簽訂施工合同。

(3)施工合同背離招標文件和投標書內容。在工程項目招投標中,招標文件是建設單位向施工企業發出的訂立施工合同的要約,投標文件是施工企業回復建設單位要約中全部條款的承諾,是施工企業向建設單位做出按要約簽訂施工合同意思的表示。招投標文件是簽訂施工合同的主要內容之一。但有一些業主存在著買方市場優勢地位,或者要求附加條款,或者強調施工企業一次包死,不計風險包干費,使最終簽訂的施工合同與招標文件及投標書出現較大的背離,從而為施工合同的執行帶來很大困難。我國項目管理還處于初級階段,面對我國前期管理階段所出現的各種問題。如何解決的改變工程項目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提高項目管理前期工作的效率,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2、解決的改變工程項目管理中存在問題的對策2.1工程項目管理制度的改革從工程項目管理制度入手,在一些政府投資的項目中采取“代建制”從而加強工程項目的前期工作。“代建制”是指政府通過招標的方式,選擇有相應資質的工程管理公司或具備相應工程管理能力的其它企業,作為投資項目建設期間的法人,代表投資人或項目使用者全權負責項目建設全過程的組織管理,項目建成后交付給使用單位的制度。“代建制”是一種關于何如進行投資項目建設的制度。該制度的主要思想是工程管理,是通過項目管理來實現的。它能將整個工程項目看成一個有機整體,按照工程項目前期重要性程度,給予相應的重視程度。工程項目各個階段對項目投資影響程度不同。一般來說,投資決策階段對項目投資影響最大,幅度達到70-90%;其次是設計階段,幅度達到30-70%;最后是施工階段,如果在不更改項目設計的情況下,該階段通過投資控制影響幅度僅5-10%。由此可以看出,越處于項目前期階段,對項目投資控制更有效、更重要。“代建制”將工程項目建設各階段視為一個有機的整體,采用投資限額制,‘架構有效的投資體系。在“代建制”的投資控制體系中,從項目建議機會研究階段起,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發展與改革委員會(簡稱“發改委”)開始對項目投資進行控制;在可行性研究階段,按照國家對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深度,前期公司對項目進行投資和規模等進行論證,為“發改委”批復項目提供依據;在設計階段,設計單位以“發改委”批復的依據,進行限額設計,如果初設投資概算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估算一定比例,或初設規模超過批復規模,該項目將由 “發改委”重新批復;在施工階段,代建單位將以初設概算為項目投資限額對項目建設進行管理;在竣工決算階段,決算超出最初的投資限額部分,由代建單位自行負責,若決算低于限額,按照合約雙方按一定比例分配。通過這個投資控制體制,從根本上克服了投資項目投資控制難的問題。2.2加強工程項目前期合同的管理(1)理順招標合同,投標合同與施工合同的的內在關系。分析眾多施工企業現行的施工合同管理與招投管理中存在的問題不難發現,盡管施工合同中的合同條件就是招、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但是“經濟標”部分工程造價是依據社會的平均生產能力及社會人、材、機的市場平均價格綜合編制而成,這種靜態的工程造價體系往往是多年不變,已遠遠不能適應一般施工企業的現場施工管理要求,與企業的施工定額及市場“工、料、機”價格相背離。因此,在實際施工中企業不得不放棄招、投標中的造價相關條款,重新編制施工預算,修改施工組織設計。然而,工程造價實現量價分離后,工程量清單將由投資商或業主委托設計單位依據設計圖紙直接計算給出,可減少圖紙理解錯誤,并大大減少工程量計算的重復勞動,施工單位在投標中只負責審核,并根據自身的管理水平及采購能力等報出適合自己企業的工程單項報價,在以后的施工中得以嚴格貫徹執行,這樣就真正實現了招、投標管理與施工合同管理的內在聯系,并保證了管理實施的一致性,從而理順了兩者依存的內在關系。

(2)大力推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和招、投標示范文本,規范合同表述形式。FIDIC合同條款之所以能夠在世界范圍內得以廣泛應用,一方面是由于FIDIC合同條款本身的嚴密和完善,同時它能給工程管理帶來便利,以可減少合同履約過程中的爭議。我們有理由相信隨著我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不斷完善,廣大業主及施工企業將能提高對合同文本的認識,大力推廣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規范合同的表述形式,它必將從根本上改變合同管理的現狀,減少合同中的矛盾與錯誤,提高合同履約率,進而提高工程施工現場管理水平。(3)加強承、發包商雙方對合同的法律認識。通過深入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的力度,通過不斷的宣傳、學習培訓,使合同的承發包雙方切實認識到法律是保障施工順利實施,保護雙方合法權利的必備工具,是走向市場經濟中科學管理的坦途和橋梁。依法運用施工合同監督、評審等管理手段在施工進程中可以減少或避免施工進度、質量、造價等方面出現的偏差和問題,從根本上避免可能引起的合同矛盾糾紛,減少由此帶來的經濟損失。把工程施工合同履約這一管理意識作為約束建筑市場經濟行為的普遍準則,真正建立起社會主義建筑市場經濟所需要的法律法規體系,加大合同履約的行政監督及法律處罰力度,充分體現法律的威攝能力,從而可以把招投標管理與合同管理落實到實處。2.3提高人員素質,轉變落后觀念切實提高工作人員素質,轉變其中不利于加強項目前期管理的落后觀念對于提高我國前期工程項目管理水平非常重要。(1)要一切從實際出發,從項目本身出發來考慮問題,改變以往上項目是由于長官意識,或者經驗主義的作風,認真重視項目建議書階段以及可行性研究階段工作的重要性,采用科學的方法進行可行性調查研究,切實作好造價控制工作,降低投資風險,增加項目前期工作的可信度。(2)在項目管理過程中不僅注重各個環節的結合,注重項目的成效和人員的團隊協作精神,而且還注重跨部門的配合以及比較柔性的管理,增加工程項目中的工作效率。(3)提高人才培養標準。我國項目管理尚處于初級階段,項目管理水平落后,合格人才匱乏。但我國需要參與全球競爭,項目管理面臨著如何與世界接軌,如何按照世界通用的項目管理科學方法和管理技術對項目進行規劃、實施、控制的問題。引進最新的項目管理知識和方法,推行項目管理專業人員資格認證制度,是我國經濟發展的需要,也是在世界市場對外承包項目和對國內企業管理的迫切要求。2.4進一步完善國家法律法規工程項目前期工作的加強還離不開各項法律法規的健全。例如監理公司介入問題時就談到了由于建筑法規的不健全而導致的工作漏洞。不僅僅是監理方面的解決需要各方面法規的支持,項目管理前期一些其他問題的解決也有賴于各項法規的完善。在加入WTO,與國際市場接軌的時候,為了使我國工程項目建設進入更健康、完善的軌道,我們也應該完善我國法律、制度,在建設過程中不斷修改法律中不合理的地方,保障我國工程項目建設能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順利發展。參考文獻:[1]吳曉玲.工程項目前期管理初探.北京.北方交通大學出版.2003(6);[2]劉新梅.工程經濟分析.西安.西安交通大學出版社.20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