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7-05 16:2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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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申請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實施對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是指根據中國法律、法規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投資設立的外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中外合資經營建設工程設計企業以及中外合作經營建設工程設計企業。
第三條外國投資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并從事建設工程設計活動,應當依法取得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者其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登記,并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證書。
第四條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設計活動,應當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規章。
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合法經營活動及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法規、規章的保護。
第五條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合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設立的管理工作;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在授權范圍內負責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設立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設立與資質的申請和審批,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申請設立建筑工程設計甲級資質及其他建設工程設計甲、乙級資質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的,其設立由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資質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申請設立建筑工程設計乙級資質、其他建設工程設計丙級及以下等級資質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的,其設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資質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七條設立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申請建筑工程設計甲級資質及其他建設工程設計甲、乙級資質的程序:
(一)申請者向擬設立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設立申請。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在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初審;初審同意后,報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
(三)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初審材料之日起10日內將申請材料送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征求意見。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征求意見函之日起30日內提出意見。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書面意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書面決定。予以批準的,發給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理由。
(四)取得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的,應當在30日內到登記主管機關辦理企業登記注冊。
(五)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申請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的,按照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管理規定辦理。
第八條設立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申請建筑工程乙級資質和其他建設工程設計丙級及以下等級資質的程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參照本規定第七條以及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執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應當在批準之日起30日內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申請晉升資質等級或者申請增加其他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條申請設立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應當向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投資方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設立申請書;
(二)投資方編制或者認可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投資方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合同和章程(其中,設立外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只需提供章程);
(四)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五)投資方所在國或者地區從事建設工程設計的企業注冊登記證明、銀行資信證明;
(六)投資方擬派出的董事長、董事會成員、經理、工程技術負責人等任職文件及證明文件;
(七)經注冊會計師或者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投資方最近三年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第十一條申請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申報表;
(二)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四)外方投資者所在國或者地區從事建設工程設計的企業注冊登記證明、銀行資信證明;
(五)外國服務提供者所在國或者地區的個人執業資格證明以及由所在國或者地區政府主管部門或者行業學會、協會、公證機構出具的個人、企業建設工程設計業績、信譽證明;
(六)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管理規定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二條本規定中要求申請者提交的資料應當使用中文,證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應當提供中文譯本。
第十三條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的外方投資者及外國服務提供者應當是在其本國從事建設工程設計的企業或者注冊建筑師、注冊工程師。
第十四條中外合資經營建設工程設計企業、中外合作經營建設工程設計企業中方合營者的出資總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5%。
第十五條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申請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應當符合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分級標準要求的條件。
外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申請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其取得中國注冊建筑師、注冊工程師資格的外國服務提供者人數應當各不少于資質分級標準規定的注冊執業人員總數的1/4;具有相關專業設計經歷的外國服務提供者人數應當不少于資質分級標準規定的技術骨干總人數的1/4。
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申請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其取得中國注冊建筑師、注冊工程師資格的外國服務提供者人數應當各不少于資質分級標準規定的注冊執業人員總數的1/8;具有相關專業設計經歷的外國服務提供者人數應當不少于資質分級標準規定的技術骨干總人數的1/8。
第十六條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中,外國服務提供者在中國注冊的建筑師、工程師及技術骨干,每人每年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累計居住時間應當不少于6個月。
第十七條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設計活動,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罰。
第十八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投資者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內投資設立建設工程設計企業,從事建設工程設計活動,參照本規定執行。法律、法規、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九條受理設立外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申請的時間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決定。
關鍵詞:建設工程合同主體資格審查
主體資格符合法律規定是施工合同有效的必要條件。《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由于建設工程是涉及到國計民生的重大事項,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中,不僅要求當事人應當具有普通民事主體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而且強調承發包雙方均應具有簽訂施工合同的相應能力和資質,同時國家法律法規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簽訂做出諸多限制性規定。因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主體資格審查相對于普通合同主體資格審查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復雜性,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加強施工合同主體資格審查這項工作。
一、重視對建設工程發包方主體資格的審查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發包方是指建設單位,包括受委托發包的單位和總承包單位。審查發包方的主體資格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通過審查項目法人資格,審查發包方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目前,國家基本設施建設項目都是由建設單位成立的項目法人發包的。因此,承包方應派出法律顧問人員到項目法人登記注冊地的工商機關查詢該法人的設立情況,就股東構成、注冊資金是否到位、是否年檢等問題進行核實確認,以確保發包方具備企業法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在此過程中,施工企業要警惕以“籌建”機構名義發包工程的陷阱。根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條的規定,籌建企業應當申領《籌建許可證》,未申領籌建許可證的,不具有簽訂施工合同的相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筆者就曾遇到一起典型案例:某縣政府為引進工業項目,在許多審批手續未完成的情況下設立工業園“籌建處”,該籌建處未進行任何工商登記就對外發包工程,最后相關工程被省政府叫停,施工企業的工程款至今沒有得到支付,給施工企業帶來了損失。
2.依據建筑許可制度,審查發包方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1)審查發包方是否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城市規劃法》第32條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和改建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必須持有關批準文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提出的規劃設計要求,核發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件。”從該規定可以看出,建設工程發包方取得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是其對外發包工程的基本條件。對于不在城市規劃區的建設工程,雖然不需辦理規劃許可證,但也應具有有關行政機關批準該項工程開工建設的文件。規劃許可證和有關行政機關批準建設的文件是證明建設單位具有特定工程項目發包資格的法律依據,應當嚴格審查。
(2)審查發包方是否已經辦理了建設用地的批準手續。《城市規劃法》第31條規定:“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同時,《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章規定,國家建設用地要按規定的程序向有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建設用地;該條例第五章規定,興建鄉(鎮)村企業要持縣以上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才能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即使是農村村民建設住宅使用土地,也要經鄉政府或縣政府批準,沒有建設用地批準手續,任何建設工程都不能實施。因此,建設單位如果沒有用地批準手續,也就沒有資格與施工單位簽訂施工承發包合同。作為建設單位,只有在同時具備了報建批準手續和用地批準手續后,才能證明其在報建和用地方面具備了發包該項工程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3.通過審查委托手續,確定發包方人的資格。
因不具備建設工程發包的專業知識和經驗,某些建設工程的業主有時會委托專業機構或公司進行建設工程的發包,如廠房、廠區鐵路線建設等工程。這時候,發包方與專業機構之間形成的是法律關系。施工企業承攬該類工程應注意嚴格審查發包人對人是否有授權?授權的具體范圍是什么?人發包建設工程,應當取得建設單位的授權委托書。受委托發包工程的單位或建設單位簽訂施工合同的個人,除了持有委托手續外,還應具有前述建設單位應當具備的手續。目前,在建設工程市場上虛構建設工程項目、冒用建設單位名義發包工程的違法現象層出不窮,應當引起施工企業的重視和警惕。
4.通過審查施工許可證,判斷施工行為的合法性。
《建筑法》第七條規定:“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機關有關規定……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由此可見,一般情況下發包方應在開工前領取施工許可證,不領取開工許可證就意味著發包方的發包行為存在法律缺陷。但《建筑法》第七條也規定了兩種例外情況,一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不需要申領施工許可證;二是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雖然施工許可證僅是開工的必備條件,不是簽訂合同的前提條件,但建設單位如果在開工前沒有領取施工許可證,在開工后亦不能補辦施工許可證,那么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該施工行為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進而將影響整個施工合同的效力。
5.對照《建筑法》審查建設工程總承包單位對外分包工程主體資格的合法性。
根據《建筑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建設工程總承包單位對所承包的工程是可以進行分包的,但法律法規對分包行為進行了嚴格界定和限制。在承攬分包工程時,施工企業首先要確定總承包單位已經與建設單位(業主)簽訂了施工總承包合同,尚未簽訂施工總承包合同的單位,無權以總包人名義簽訂分包合同。其次要確定分包行為經過建設單位同意,并在總承包合同或其補充協議中定有準許分包的條款。根據現有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業主同意總承包單位分包應以明示的方式做出。再次要對工程是否屬于工程的主體結構進行確認,建筑工程的主體工程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二、在建設工程分包合同關系中,注意對承包方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進行審查
1.審查承包方是否具備法人資格。
《建筑法》第十三條規定: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由于自然人不具備辦理資質證書的條件,因此自然人不能成為施工合同的合格主體。自然人不但沒有資格進行建設工程專業分包,而且沒有資格進行勞務分包,所簽合同因主體不合格而無效。在建設部《關于建立和完善勞務分包制度發展建筑勞務企業的意見》中,明確規劃“至2008年6月底,所有企業進行勞務分包,必須使用有相應資質的勞務企業,禁止將勞務作業分包給包工頭”。
2.嚴格審查發包人資質種類和等級。
根據《建筑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建筑施工企業應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由于施工企業注冊的經營范圍、資質類別和等級的不同,其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也不相同。因此,在簽訂施工承發包合同前,認真審查承包方的資質種類和等級,是避免無資質或超越資質承攬工程等違法現象發生的根本保證。
提供相關資料:
1、建設單位介紹信
2、年度計劃原件、復印件
3、建設單位資格證明原件、復印件
4、銀行出具的資金情況證明原件
5、招標協議原件
6、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7、招標文件
8、招標公告
9、資質預審文件
10、投標報名企業資質證書副本原件及復印件、擬派項目經理原件及復印件
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
提供相關資料:
1、計委立項(復);
2、規劃許可證副本(復);
3、建設工程報建及中標通知書(復);
4、設計文件審驗單(復);
5、提供建設工程質量責任書涉及的相關人員從業證書及身份證復印件;
6、提供施工合同、設計合同、監理合同、勘察合同(復);
7、監理規劃、旁站監理方案。
三、建設工程安全監督
提供相關資料:
1、中標知書(復印件)
2、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副本(復印件)
3、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
4、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措施。
5、現場項目部經理、安全員資證證書,安全考核合格證(驗原件、留復印件)。
6、特種作業人員崗位資格證書(驗原件、留復印件)
7、工程項目專業監理配備及資格證書復印件
8、工程項目安全監理規劃或方案
9、安全防護用品(帽、網、扣件)合格證,檢測報告
10、現場主要機構設備檢測報告及備案情況
11、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單(驗原件、留復印件)
12、統一用A4紙裝訂
四、辦理施工許可證
提供相關資料:
1、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
2、立項批準文件
3、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4、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
5、房屋拆遷許可證
6、建設工程施工項目報建申請表
7、建設工程施工項目招標申請表
8、建設工程施工項目中標通知書
9、施工圖審查合格書
10、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書
11、建筑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12、建設工程項目安全監督審查書
13、建設資金證明
1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15、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
16、施工組織設計
17、房屋開發公司資質證書及復印件
18、建筑企業資質證書及復印件
19、監理公司資質證書及復印件
20、總監委托書及總監工程師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21、監理工程師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土建、水暖、電氣、給排水、市政)
主要目標任務:
全年完成建筑業總產值39億元,同比增長20%,行業從業人數保持在6萬人上下。
進一步優化建筑業發展環境,行業管理與服務能力明顯增強;加大對本地企業扶持力度,進一步提高我縣建筑業整體競爭力。
主要工作措施:
一、強化制度建設,扎實開展“制度規范年”活動
用制度約束行政監管行為,用制度規范建設主體行為,用制度促進我縣建筑業健康持續發展,并監管實踐中不斷總結經驗,豐富完善現行制度內容。
1、按照《市建筑市場管理辦法》(市政府令103號)、《市建設工程監理管理暫行規定》加大對建筑和監理企業監管力度。
2、按照《市建設工程合同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和《市建設領域務工作業人員信息化實名管理實施辦法》加大建設工程合同和建設領域務工作業人員管理。
3、根據《市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信用管理辦法》加大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信用體系管理的執行力度。
二、堅持發展建筑業不動搖,支持企業做大做強
4、認真貫徹落實《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建筑業發展的意見》等政策制度,積極為有實力的建筑業企業、監理企業資質升級晉位創造條件。提高企業資質申報材料質量和申報通過率。支持優勢企業通過改組、兼并、重組、聯合等有效方式提升企業資質等級,提高企業管理水平和市場競爭能力。
5、在調研的基礎上,繼續開展對全縣建筑業企業進行摸底排隊工作,合理調配全縣建筑業資源,積極爭取上級主管部門的支持和幫助,幫扶企業資質升級,擴大高等級資質企業數量。積極引導本地中小施工企業參與龍頭企業承建項目的分包、勞務,主動與這些大企業進行分工協作,借力發展。
6、鼓勵企業繼續堅持走“一業為主、多元經營”的發展道路,進一步深化“經營建筑”的理念,加快促使企業由單一經營向多元經營轉變。積極引導企業利用資本原始積累,開展資本運作,積極開拓環保、機電安裝、能源、礦山、水利、路橋、交通等今后國家投資熱點和發展熱點的領域。
7、堅持以市場為導向,推動我縣建筑業總承包企業深化改革、加快轉型,繼續堅持培育“龍頭”建筑業企業,支持總承包企業拓寬經營領域,拉長產業鏈,做大做強;鼓勵符合投資發展要求的專業承包企業做出特色,做精做專;引導和支持三級施工總承包企業向專業化、技術型專業承包方向發展。
8、進一步完善以總承包企業為龍頭,專業承包為依托,勞務分包企業為基礎的產業組織體系。
9、嚴格控制新增房建總承包、預拌商品混凝土等企業數量,支持并鼓勵企業積極申報水利、公路、通信、電力、機電安裝、礦山等資質。
10、開展全縣先進建筑業企業、混凝土企業及優秀項目經理、優秀總監理工程師等評選活動。
11、持續加強人才隊伍建設,尤其要提升建造師、監理師隊伍的整體管理能力和業務水平,營造有利于優秀建造師、監理師及科技、管理人才脫穎而出的良好氛圍,對其中有突出貢獻的,在市場準入、服務事項、評優評先等方面予以優先考慮。
12、整合優勢勞務資源,千方百計實施輸出興業戰略。支持我縣優勢建筑業企業鞏固并開拓市外、省外及境外建筑市場,支持他們在外做大做強,為更多的我縣建筑業企業積極開拓外埠市場提供優質有效服務。
三、強化市場聯動,嚴格行政執法,加大市場清出力度
13、強化建筑業管理與質監站、安全辦等市場場聯動監管,通過進一步強化市建委與縣等多方位、多環節、互聯互通、信息共享、運行有效的內外、上下聯動監管工作力度。建立建筑市場監管(季度)聯席會議制度,定期研究解決建筑市場監管工作中發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全年安排2-3次對建筑市場監管(季度)聯席會議。
14、認真貫徹住建部建市[2011]86號文件《關于進一步加強建筑市場監管工作的意見》,進一步強化建筑市場的動態監管,嚴格履行法定建設程序、施工許可證管理和變更審批制度。全年計劃安排1-2次對重點建設工程市場行為專項檢查。
按照《市建設工程合同備案管理辦法》,進一步加強對工程總承包、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勞務分包等合同的管理,動態掌握合同履約情況,強化對監理合同以及施工總承包、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合同及重大合同變更的備案管理,強化合同履約監管。
15、認真貫徹住建部建市[2010]128號文件《關于加強建筑市場資質資格動態監管完善企業和人員準入清出制度的指導意見》,按照2012年市建筑業企業資質動態監督檢查工作計劃,按照差別化原則,采取月度抽查,季度通報,市縣聯動的方式,全年計劃安排1-2次開展建筑市場資質資格動態檢查。逐步建立企業資質能升能降,能增能減,市場準入能進能出,能獎能罰的準入清出機制。
16、根據市建委《關于進一步加強建設監理企業監管工作的通知》和《關于建設工程施工現場項目監理機構、人員配備最低標準的意見》,規范監理單位在現場監理機構建立、人員配備和監理人員從業行為,嚴肅處理監理單位和項目總監不履責行為。全年計劃安排1-2次對監理企業專項檢查。
17、嚴格建筑勞務企業管理。嚴格勞務企業資質許可條件,對新辦勞務企業實行總量控制,開展對勞務企業專項整頓,進一步規范勞務市場秩序。嚴肅查處違法用工、拖欠農民工工資等違法違規行為。
18、規范用工管理,落實用工責任,推行農民工實名制的信息化管理工作,促進勞務企業健康發展。督促建筑業企業利用農民工業余學校,切實抓好對勞務隊伍上崗前的職業素質和基本技能的培訓,根本保障工程質量和安全。
19、認真執行《省省外建設工程企業進皖備案管理辦法》(試行)加大對外地進我縣建筑業企業市場行為的日常監督檢查力度,加強對外地進我縣企業動態考核,對考核不合格企業從嚴限制市場準入,問題嚴重企業清除我縣市場;對有嚴重違法違規企業,禁止市場準入,并堅決予以清除我縣市場。全年安排1-2次對外地進我縣建筑業企業的專項檢查。
20、貫徹落實《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注冊建造師管理工作的意見》(建市〔2012〕30號),按照《市項目經理、項目總監執業行為考核管理辦法》,加強建造師等注冊人員的執業管理工作,規范注冊人員的執業行為,著力解決建造師在注冊、執業等方面仍然存在的無序流動、履責不力等突出問題。
21、組織開展建筑市場專項檢查,整頓規范建筑市場秩序,按照市建委《關于整頓規范我市建筑市場秩序的若干意見》,嚴肅查處建設各方主體違法違規行為,綜合運用質量安全一票否決、信用評價、經濟處罰、市場準入清出等手段,加大執法監管力度,提高工程各方責任主體依法建設的意識,落實好施工圖審查、質量安全、施工許可、企業資質、個人執業資格的動態監管制度,建立重大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約談制度,嚴厲打擊處罰各種擾亂建筑市場秩序的違規行為。
四、發揮監管合力,進一步加強建筑市場信用體系建設
22、按照《市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信用管理辦法》,充分發揮建筑市場信用管理信息系統平臺功能,進一步完善企業庫、人員庫、項目三個基礎數據庫建設,強化信用信息的采集、錄入、審核、及使用管理,會同質監站、安全辦將在施工許可證發放、質量安全監督、農民工維權、專項檢查、行政執法、竣工驗收備案、企業資質核查、執業行為檢查等環節中發現的問題,通過信用管理系統平臺轉化為信用記錄,并實現在建設網上統一集中對社會,實現網上查詢和信息的互聯互通共享,使各種失信行為的代價得到充分體現,充分發揮信用平臺在建筑市場監管中的輔助作用,進一步強化我縣建筑市場信用體系建設。每月上報1次建筑市場信用體系。
工程造價咨詢行業是為經濟建設中工程項目的決策與實施提供全過程咨詢的高智能服務行業,是經濟運行尤其是投資建設不可缺少的中介組織,是國家進行宏觀調控的重要力量和手段。
對工程造價咨詢行業管理,主要是對工程造價咨詢企業進行管理。由于工程造價咨詢行業的發展時間較短,存在著諸如超越資質等級業務范圍承接業務、租借資質證書、不正當競爭、收費不合理、工程造價專業人員素質不高等問題。這些問題的存在,擾亂了正常的建設市場秩序,阻礙著工程造價咨詢行業的健康發展。現就加強工程造價咨詢行業管理談一點自己的建議。
一、建立健全法律法規制度,使工程造價咨詢管理有法可依。
多年以來,我省的工程造價管理都處于無法可依的階段,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52號《山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自二〇一二年七月一日起正式施行。《辦法》是我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的第一部政府規章,它的頒布標志著我省對建設工程造價依法管理進入一個新的階段。《辦法》的第四章在從業管理方面對造價咨詢行業的企業和個人做出了詳細的規定,比如取得資質、成果文件、合同訂立、咨詢收費、執業要求等等。《辦法》確立了符合我省實際的工程造價管理制度,針對解決我省建設工程造價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為建立和完善工程造價管理長效機制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支撐。
二、嚴把工程造價咨詢資質審批關,從源頭加強管理。
建設部令第149號《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規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當依法取得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現在工程造價咨詢資質審批機關對于資質審批管理的比較嚴格,山東省成立了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評審專家庫,對于申報資質的企業采用了新的評審辦法,取得了不錯的效果,但是,咨詢企業的還是批的多,撤的少,我個人的看法,應該加強清出機制,若企業在執業過程中出現違法違規問題,應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處罰直至撤銷其資質,使企業有危機感,嚴肅、謹慎的從事工程造價活動。
三、加強工程造價成果質量管理,對工程造價咨詢活動過程進行監督。
隨著工程造價咨詢行業發展,全省范圍內工程造價咨詢企業魚龍混雜,執業成果質量也是參差不齊,加強工程造價成果質量管理,是工程造價咨詢行業管理的重中之重。應每年對轄區內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的工程造價咨詢成果進行檢查,督促企業對抽查中的問題進行整改,確保工程造價咨詢活動的高質高效進行。
個別咨詢企業出現了出借資質證書等違規行為,三五個人借用外地工程造價咨詢資質承攬業務,工程造價專業人員素質不高,甚至于無證執業,導致工程造價咨詢成果的質量不能保證,一定程度上給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帶來困擾,擾亂了正常的行業秩序。對于這種現象,應暫停其在本地的工程造價咨詢活動,告知企業總部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時報送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該企業做出相應處罰,決不姑息,避免此種現象的進一步蔓延。
四、加強咨詢服務費收費管理,合理確定收費標準。
1999年至2007年間,山東省物價局,山東省建委(建設廳)先后聯合出臺了三次有關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收費的文件,分別是:魯價費發[1999]73號“關于《山東省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魯價費發[2004]239號“關于新增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的通知”以及魯價費發[2007]205號“關于繼續執行新增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收費文件有了,執行起來卻走了樣,文件規定“工程造價審核,其各項核增、核減金額相抵后最終差額不超過5%的,咨詢服務費由委托單位支付;最終差額超過5%的,超過部分由原工程造價編制單位支付。”而實際支付過程中,有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為了能承攬某項業務,向甲方承諾不收甲方服務費,合同簽訂與實際支付不符,個別人借用別的地市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利用低成本的“優勢”,低價、超低價承攬業務,形成不公平競爭,傷害了正常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的利益,擾亂了整個工程造價咨詢行業的收費秩序。鑒于這種情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對工程造價咨詢行業的收費進行控制,設定一個最低線,比如不低于文件規定標準的80%,這樣可以確保工程造價咨詢活動的順利進行,維護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的正當利益,逐漸的將那些非正規企業清出市場。
五、加強對工程造價專業人員管理,提高工程造價專業人員素質。
各種工程造價咨詢活動離不開以人為本這個前提,但當前工程造價專業人員素質不高是個普遍的現象,有的注冊造價工程師不會做預、結算,會做的個別還沒有專業資格證書。個人意見,首先應該提高各種資格考試的門檻,尤其是注冊造價工程師,和專業聯系的還是不夠密切,每年的造價工程師考題中,與工程,尤其是工程造價相聯系的內容占的比例不夠大;但如果專業知識面不廣,在實際工作中就會受到局限,這又要求我們的工程造價專業人員對和建設工程相關的知識要有全面的了解,取得專業資格證書是對工程造價專業人員基本工作能力的肯定,持證上崗是必須要堅持的。
其次,省、市組織的各種專業培訓也應該更注重實際,提高培訓的質量對于提高工程造價專業人員素質也非常重要。教師的水平不高不會教出水平高的學生來,現在各級管理機關也都認識到這個問題,積極的改善,從讓學員抗拒,到主動愿意去聽培訓課,這是一個很大的進步。
我國對于建筑企業實施資質許可管理制度。建筑工程質量事關國計民生,承包人具有相應資質,是確保建筑工程質量合格的必然要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受到不同領域的多部法律及其他規范性文件調整,相關的強制性規范內容頗多。如果違反這些規范都會導致合同無效,不符合《合同法》的立法本意,既不利于維護合同穩定性,也不利于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還會破壞建筑市場的正常秩序。因此,施工合同只有違反效力性強制規定才無效,違反管理性強制規定則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區分效力性強制規定和管理性強制規定的標準通常有三種:一是法律、法規明確規定違反強制性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或者不成立的,該規定屬于效力性規定;二是法律、法規雖然沒有明確規定違反強制性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或者不成立的,但違反該規定以后若使合同繼續有效會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也應當視為效力性規范;三是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違反強制性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或者不成立的,違反該規定以后若使合同繼續有效也不會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只是損害當事人的利益,則該規范就是管理性規范。本文主要就施工合同的效力問題展開探討。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簽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問題。建筑市場的準入條件較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更為嚴格,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簽訂合同時,并不導致合同無效。而建筑施工企業在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簽訂合同時,根據相關法律及解釋的規定會導致合同無效。法律規定上的差異主要是由于建筑產品的特殊性決定的。由于建筑產品是關系千家萬戶生命、財產安全的大問題,所以法律才規定建筑施工企業的市場準入條件較房地產開發企業更為嚴格。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規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超許可的業務范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
二、借用資質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問題。從實踐上看,目前日益規范的建筑市場中,無資質的企業或包工頭直接承包工程或者低資質施工企業直接承包屬于高資質企業承包范圍的項目,已經不太常見。因為這樣的違法行為非常容易被認定和查處。受招投標程序的限制,發包人直接將工程發包給這些無資質或者不符合資質等級標準的企業或者個人的可能性也很小。然而與無資質承包相比,借用資質的承包行為更隱蔽、更難以認定和查處。主要原因:一是這種借用資質的形式多種多樣。最常見的有掛靠、假內部承包、將包工頭聘為承包人的項目經理等。為規避檢查和避免被發現,借用雙方通常不會簽訂一個書面的資質借用合同。二是名義承包人與發包人的結算關系一般不會發生變化,實際施工人并不與發包人直接發生經濟往來。而名義承包人與實際施工人如何進行結算以及他們之間的真實關系則很難查證。這種借用資質的行為,大多數是因為他們之間產生糾紛甚至鬧上法庭后才最終暴露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招投標是合同的一種訂立方式。對屬于招投標法相關規定的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項目,建設方與承包方必須采取招投標方式訂立合同,否則因合同訂立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為無效。
四、 承包人非法轉包建設工程的、違法分包建設工程的。非法轉包即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又將其承包的工程建設任務轉讓給第三人的,轉讓人退出承包關系。由于轉包容易使不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或因轉包人收取高額轉包費,進而出現工程質量問題,為此,法律法規對此作出了禁止轉包的規定,進而因合同違反國家法律禁止性規定而無效。違法分包,通常是指總包單位將工程建設分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或為經建設單位認可,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還包括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或者分包單位將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根據有關規定,分包工程發包人將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合派駐相應人員,且未對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的,視同轉包行為。
五、除《解釋》規定的五種導致合同無效的情形外,《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等基本法律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也適用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六、目前在實踐中,發包方與承包方存在兩種施工合同的情況非常普遍。一份是經過招投標的公示備案合同,另一份是與中標備案合同不一致而實際履行的合同,俗稱為“黑白合同”或“陰陽合同”。“黑白合同”的簽訂多數在中標后,但也有部分發生在中標前。中標前簽訂“黑白合同”行為違反了《招標投標法》的有關規定,在確定中標人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因此,應當認定無效。“黑合同”簽訂在中標之后,即根據雙方協商,又對備案合同進行實質內容的更改,簽訂實際履行的補充協議。對此,有觀點認為根據《招投標法》第46條的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認為合同無效。筆者認為這并不能作為合同認定無效的依據,根據《解釋》規定,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顯然,《解釋》僅對工程價款結算依據作出了規定,并未對 該類合同效力進行否定。因此,只要合同的內容不違反《民法通則》及《合同法》等基本法律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外,應該認定有效。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設工程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實施對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建筑業企業,是指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活動的企業。
第三條建筑業企業應當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凈資產、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申請資質,經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建筑業企業資質的歸口管理工作。國務院鐵道、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有關部門配合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相關資質類別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業企業資質的歸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關部門配合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相關資質類別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管理工作。
資質分類和分級
第五條建筑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三個序列。
獲得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可以對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或者對主體工程實行施工承包。承擔施工總承包的企業可以對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將非主體工程或者勞務作業分包給具有相應專業承包資質或者勞務分包資質的其他建筑業企業。
獲得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企業分包的專業工程或者建設單位按照規定發包的專業工程。專業承包企業可以對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將勞務作業分包給具有相應勞務分包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
獲得勞務分包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企業或者專業承包企業分包的勞務作業。
第六條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勞務分包資質序列按照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分別劃分為若干資質類別。
各資質類別按照規定的條件劃分為若干等級。
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有關部門制定。
資質申請和審批
第七條建筑業企業應當向企業注冊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資質。
中央管理的企業直接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資質,其所屬企業申請施工總承包特級、一級和專業承包一級資質的,由中央管理的企業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同時,向企業注冊所在地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新設立的建筑業企業,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并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方可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資質申請手續。
新設立的企業申請資質,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下列資料:
(一)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表;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三)企業章程;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和企業技術、財務、經營負責人的任職文件、職稱證書、身份證;
(五)企業項目經理資格證書、身份證;
(六)企業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的職稱證書;
(七)需要出具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第九條建筑業企業申請資質升級,除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本規定第八條所列資料外,還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企業原資質證書正、副本;
(二)企業的財務決算年報表;
(三)企業完成的具有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質量驗收、安全評估資料。
第十條施工總承包序列特級和一級企業、專業承包序列一級企業(不含本規定第七條第二款所列企業)資質經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中鐵道、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方面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由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商同級有關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經國務院有關部門初審同意后,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審核部門應當對建筑業企業的資質條件和申請資質提供的資料審查核實。
施工總承包序列和專業承包序列二級及二級以下企業資質,由企業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征得同級有關部門初審同意后審批。
勞務分包序列企業資質由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一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筑業企業的資質審批,應當從受理建筑業企業的申請之日起60日內完成。
由有關部門負責初審的,初審部門應當從收到建筑業企業的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初審;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初審材料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批,并將審批結果通知初審部門。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審批結果在公眾媒體上公告。
第十二條新設立的建筑業企業,其資質等級按照最低等級核定,并設一年的暫定期。由于企業改制,或者企業分立、合并后組建設立的建筑業企業,其資質等級根據實際達到的資質條件按照本規定的審批程序核定。
第十三條申請施工總承包資質的建筑業企業應當在總承包序列內選擇一類資質作為本企業的主項資質,并可以在總承包序列內再申請其他類不高于企業主項資質級別的資質,也可以申請不高于企業主項資質級別的專業承包資質。施工總承包企業承擔總承包項目范圍內的專業工程可以不再申請相應專業承包資質。
專業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可以在本資質序列內申請類別相近的資質。
第十四條建筑業企業申請晉升資質等級或者主項資質以外的資質,在申請之日前一年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批準:
(一)與建設單位或者企業之間相互串通投標,或者以行賄等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的;
(二)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
(三)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
(四)嚴重違反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五)發生過三級以上工程建設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或者發生過兩起以上四級工程建設質量安全事故的;
(六)隱瞞或者謊報、拖延報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壞事故現場、阻礙對事故調查的;
(七)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持證上崗的技術工種的作業人員未經培訓、考核,未取得證書上崗,情節嚴重的;
(八)未履行保修義務,造成嚴重后果的;
(九)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規定和安全生產技術規程,情節嚴重的;
(十)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十五條建筑業企業資質條件符合資質等級標準,且未發生本規定第十四條所列行為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相應資質等級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
《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涂改、偽造、出借、轉讓《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不得非法扣壓、沒收《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
第十七條建筑業企業在領取新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同時,應當將原資質證書交回原發證機關予以注銷。
建筑業企業因破產、倒閉、撤銷、歇業的,應當將資質證書交回原發證機關予以注銷。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監督管理。
禁止任何部門采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外的其他資信、許可等建筑市場準入限制。
第十九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筑業企業資質實行年檢制度。
施工總承包特級企業資質和一級企業資質、專業承包一級企業資質,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年檢;其中鐵道、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方面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聯合年檢。
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二級及二級以下企業資質、勞務分包企業資質,由企業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年檢;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聯合年檢。
第二十條建筑業企業資質年檢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企業在規定時間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建筑業企業資質年檢表》、《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及其他有關資料,并交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在收到企業年檢資料后40日內對企業資質年檢作出結論,并記錄在《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副本的年檢記錄欄內。
第二十一條建筑業企業資質年檢的內容是檢查企業資質條件是否符合資質等級標準,是否存在質量、安全、市場行為等方面的違法違規行為。
建筑業企業年檢結論分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種。
第二十二條建筑業企業資質條件符合資質等級標準,且在過去一年內未發生本規定第十四條所列行為的,年檢結論為合格。
第二十三條建筑業企業資質條件中,凈資產、人員和經營規模未達到資質等級標準,但不低于資質等級標準的80%,其他各項均達到標準要求,且過去一年內未發生本規定第十四條所列行為的,年檢結論為基本合格。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業企業的資質年檢結論為不合格:
(一)資質條件中凈資產、人員和經營規模任何一項未達到資質等級標準的80%,或者其他任何一項未達到資質等級標準的;
(二)有本規定第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
已經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降低資質等級處罰的行為,年檢中不再重復追究。
第二十五條建筑業企業資質年檢不合格或者連續兩年基本合格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重新核定其資質等級。新核定的資質等級應當低于原資質等級,達不到最低資質等級標準的,取消資質。
第二十六條建筑業企業連續三年年檢合格,方可申請晉升上一個資質等級。
第二十七條建筑業企業資質升級,由企業在資質年檢結束后兩個月內提出申請,分批集中辦理;建筑業企業資質其他變更事項,應當隨時辦理。
第二十八條降級的建筑業企業,經過一年以上時間的整改,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查確認,達到規定的資質標準,且在此期間內未發生本規定第十四條所列行為的,可以按照本規定重新申請原資質等級。
第二十九條在規定時間內沒有參加資質年檢的建筑業企業,其資質證書自行失效,且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資質。
第三十條建筑業企業遺失《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應當在公眾媒體上聲明作廢。
第三十一條理筑業企業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等,應當在變更后的一個月內,到原審批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其中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企業除企業名稱變更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外,企業地址、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的變更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辦理結果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罰則
第三十二條涂改、偽造或者采取不正當手段騙取《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吊銷資質證書,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三十三條未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并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二十四條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三十五條轉讓、出借《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三十六條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資質變更手續的,責令限期辦理,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工程合同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一)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其他行為的;
(二)未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或者未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取樣檢測的;
(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九條本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第四十條資質審批部門未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審批資質的,由上級資質審批部門責令改正,已審批的資質無效。
第四十一條從事資質管理的工作人員在資質審批和管理工作中、、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則
第一條為確保建筑業企業項目經理資質管理制度向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平穩過渡,妥善解決建筑業企業現有建造師滿足不了發展需要的實際問題,依據《建筑法》、《吉林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建設部《關于建筑業企業項目經理資質管理制度向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過渡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建辦市[20*]5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全省建筑業臨時建造師執業資格及從事相關執業活動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臨時建造師,是指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經省級以上建設主管部門對持有統一頒發的建筑業企業項目經理資質證書的人員進行培訓考核,取得建造師臨時執業證書和執業印章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臨時建造師分為一級臨時建造師、二級臨時建造師。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一級臨時建造師審批;省建設主管部門負責二級臨時建造師審批。
第二章申報范圍、條件、程序
第五條申報范圍
1、具有統一頒發的建筑業企業一級項目經理資質證書,且未取得建造師資格證書的人員,可申請一級建造師臨時執業證書。
2、具有統一頒發的建筑業企業二級項目經理資質證書,且未取得建造師資格證書的人員,可申請二級建造師臨時執業證書。
3、具有一級、二級項目經理資質證書,但不具備申報相同級別建造師臨時執業證書的人員,可以申請下一個級別的建造師臨時執業證書。
依據有關規定存在不良行為的人員不允許申報。
第六條申報條件
(一)一級臨時建造師
受聘于建筑業企業,持有統一頒發的建筑業企業一級項目經理資質證書,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參加培訓考核并達到合格標準的人員,可申請一級建造師臨時執業證書:
1、20*年度擔任大型工程施工項目經理,現年齡不超過65周歲(1942年及以后出生)。
2、20*年度未擔任大型工程施工項目經理的,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現年齡不超過55周歲(1952年及以后出生)。
(2)長期從事建設工程總承包及施工管理工作,受聘為工程或工程經濟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①和②中的各一項條件:
①學歷和職業年限:
a、取得本專業中專學歷,累計從事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滿2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中專學歷,累計從事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滿28年。
b、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滿20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滿23年。
c、取得本專業大學本科學歷,累計從事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滿1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累計從事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滿18年;或取得其他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滿20年。
②業績
a、主持完成大型工程總承包1項或大型工程施工總承包2項及以上。
b、主持完成大型工程施工總承包1項和大型工程施工承包2項及以上。
c、主持完成大型工程施工承包4項及以上。
d、已實施的國家或行業工程建設標準的主要技術負責人。
(二)二級臨時建造師
受聘于建筑業企業,持有統一頒發的建筑業企業二級項目經理資質證書,且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鐵路、民航、港口、通信專業除外),可申請二級建造師臨時執業證書:
1、現年齡不超過60周歲(1947年及以后出生)。
2、長期從事建設工程總承包及施工管理工作,工程或工程經濟類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受聘為工程或工程經濟類助理工程師(助理經濟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
3、具有近三年完成的代表性工程業績。其規模應達到《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建建[2001]82號)中二級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企業資質標準要求的工程1項以上。
4、參加培訓考核并達到合格標準。
上述人員的年齡、業績計算時間截止到20*年12月31日。
第七條申報程序、時間
1、一級建造師臨時執業證書由省建設廳負責受理、初審,報建設部審批。具體申報工作由各市州建委(建設局)、長白山管委會規劃建設局及交通、水利、通信等專業主管部門通知轄區內建筑業企業。申請人在中國建造師網的一、二級建造師臨時執業證書申請系統一級建造師臨時執業證書申請系統上如實填報《一級建造師臨時執業證書申請表》,網上申報成功后,打印自動生成條形碼的書面申請表和匯總表。申請人不得自行設計表格,個人必須在申請表上簽字。申請人所在企業負責將本企業申請人的書面材料于20*年1月15日前報送省建設廳建筑管理處。省建設廳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并將審查合格人員匯總上報建設部。
2、二級建造師臨時執業證書由市州建委(建設局)、長白山管委會規劃建設局負責受理、初審,報省建設廳審批。申請人在中國建造師網上的一、二級建造師臨時執業證書申請系統二級建造師臨時執業證書申請系統上如實填報《二級建造師臨時執業證書申請表》,網上申報成功后,打印自動生成條形碼的書面申請表和匯總表。申請人不得自行設計表格,個人必須在申請表上簽字。申請人所在企業負責將本企業的書面申報材料于20*年1月10日前報送到所在市(州)建委(建設局)、長白山管委會規劃建設局。各市州負責將本轄區申請人的網上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在網上報到省級,并將企業報送的書面材料于20*年2月20日前報送省建設廳建筑管理處。省建設廳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并將符合條件人員面向社會公示公告。
第八條申報材料要求
(一)一級臨時建造師
1、具有一級項目經理資質證書且20*年度擔任大型工程施工項目經理的申請人應提交如下材料:
(1)一級建造師臨時執業證書申請表;
(2)一級建造師臨時執業證書匯總表;
(3)一級項目經理資質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4)身份證復印件;
(5)業績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證明材料包括: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備案證書或工程竣工鑒定證書、如以工程造價為指標的需提供工程結算書、擔任項目經理職務的任職文件);
(6)企業資質證書副本的復印件。
申報材料由(1)、(2)和《材料附件》組成。《材料附件》包括(3)、(4)、(5)、(6)的復印件合訂材料。
2、具有一級項目經理資質證書且20*年度未擔任大型工程施工項目經理的申請人應提交如下材料:
(1)一級建造師臨時執業證書申請表;
(2)一級建造師臨時執業證書匯總表;
(3)一級項目經理資質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4)身份證復印件;
(5)畢業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6)職稱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7)業績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證明材料包括: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備案證書或工程竣工鑒定證書、如以工程造價為指標的需提供工程結算書、擔任項目經理職務的任職文件);
(8)累計從事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年限的證明材料;
(9)企業資質證書副本的復印件。
申報材料由(1)、(2)和《材料附件》組成。《材料附件》包括(3)、(4)、(5)、(6)、(7)、(8)、(9)的復印件合訂材料。
申請建筑工程、機電工程、市政工程、礦業工程的,報送(1)、(2)各一式三份,《材料附件》一式一份;申請鐵路、公路、民航、港口與航道、水利水電、通信與廣電專業的,報送(1)、(2)各一式四份,《材料附件》一式一份。
(二)二級臨時建造師
申請人應提交如下材料:
1、二級建造師臨時執業證書申請表;
2、二級建造師臨時執業證書匯總表;
3、二級項目經理資質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4、身份證復印件;
5、畢業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6、職稱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7、業績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證明材料包括: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備案證書或工程竣工鑒定證書、如以工程造價為指標的需提供工程結算書、擔任項目經理職務的任職文件);
8、累計從事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年限的證明材料;
9、企業資質證書副本的復印件。
申報材料由1、2和《材料附件》組成。《材料附件》包括3、4、5、6、7、8、9的復印件合訂材料。報送1、2各一式一份,《材料附件》一式一份。
上述《材料附件》一律用A4紙復印裝訂成冊,封面用150克深蘭色皮紋紙平裝,不加裝塑料面膜,首頁內容印在封面上(封面樣式要求見吉林省建設廳網站建筑管理表格下載)。
申報材料必須真實準確,不得弄虛作假,所在企業要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章相關規定
第九條按照建設部《關于建筑業企業項目經理資質管理制度向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過渡有關問題的通知》(建市[20*]86號)的規定,從20*年2月27日開始,停止使用建筑業企業項目經理資質證書。同時,企業停止自行聘任項目經理。
第十條按照建設部商交通部、鐵道部、民航總局、信息產業部等部門的意見,四部門所屬港口、鐵路、民航、通信四個專業不授予二級建造師臨時執業證書。
第十一條授予一級建造師臨時執業證書人員中,對已經取得二級建造師資格證書的人員,暫不予以二級建造師注冊。
第十二條建造師臨時執業證書與建造師注冊證書等同使用。取得建造師臨時執業證書的人員,其注冊、執業、變更、注銷和繼續教育等,按照注冊建造師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建造師臨時執業證書有效期3年,在有效期內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可續期使用2年,于2013年2月27日廢止。
第十三條臨時建造師執業工程規模標準執行建設部《注冊建造師執業工程規模標準》(試行)(建市[20*]171號)的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按照建設部《關于開展建筑業企業建造師和項目經理基本情況調查的通知》(建辦市函[20*]128號)、省建設廳《關于開展全省建筑業企業項目經理與建造師人員情況調查的通知》(吉建函[20*]240號)的要求,凡未及時上報有關數據的企業及人員,需補充上報相關數據。其中,一級項目經理數據庫中未列入人員,需申請人補充個人相關資料。并由企業書面說明未上報的理由,經認可后方可申報建造師臨時執業證書。
第十五條依據省建設廳《關于認真做好建筑業企業月報表填報工作的通知》(吉建管[2005]13號)的要求,凡未按時上報本企業相關數據的企業,不予受理臨時建造師申請。這些人員待企業將有關數據在臨時建造師申報期內按要求上報完成后,方可申報相關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六條本辦法未明確的其他事宜,執行《關于建筑業企業項目經理資質管理制度向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過渡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建辦市[20*]54號)、《關于建筑業企業項目經理資質管理制度向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過渡有關問題的說明》(建市監函[20*]82號)等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持有三級項目經理資質證書的人員(鐵路、民航、港口、通信專業除外),可以通過培訓考核取得相應的臨時執業證書,并在規定的業務范圍內執業。具體辦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