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7-06 16:21:16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文化遺產特征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關鍵詞:模式識別;特征提取;聚類分析;數字化管理
中圖分類號:TP39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2374(2013)25-0159-03
大數據時代漸漸到來,如何從海量數據中獲取有價值的信息,進而有效管理和利用信息,是當今工程領域研究的熱點。在貴州省文化遺產數字化保護過程中,蠟染、刺繡、銀飾等民族民間工藝品大量涌現;苗音組合、侗族大歌等民族音樂形式百花齊放;這些數以萬計的多媒體信息,需要采用先進計算機輔助手段進行類別劃分,從而提供后續的支撐與分析服務,以推動貴州文化遺產數字化保護與民族文化旅游產業發展。
基于特征的聚類分析是根據圖像的數字特征把數據劃分為某些類別,它主要考慮同一類內的數據彼此相似,不同類的數據彼此分開,進而有效管理數據、分析現象。本文通過對提取方式和聚類算法的比較介紹和運用,以數據挖掘的視角闡述特征聚類在文化遺產領域的推廣運用。
1 數據準備與特征選擇
1.1 圖像的采集
圖像采集是一項系統化工程,包括前期規劃、中期控制、后期處理等,采集圖像的方式和質量的好壞直接關系到后續算法生成效果。
目前,我們獲取數字化圖像的主要方式是:單反相機+2D掃描儀+3D掃描儀、攝像機+CF卡等。拍攝方式會有限制,例如場景宏大約束、噪點控制等,本文涉及圖像質量較高,在拍攝圖像時使用三腳架定點拍攝。考慮到攝像機的成像質量與采集成本的性價比,已漸漸使用單反攝像
取代。
1.2 文化遺產圖形圖像特點
文化遺產的圖形圖像邊緣性強,顏色對比度與灰度值特征易于表達,不僅有花紋信息,還有形狀、色度等其他視覺信息,作品的色澤、線條、構圖、裝飾等特征也各不相同。不同類別作品圖像中提取出的圖像特征不盡相同,而同類別圖像的特征應具有相似性,可作為作品聚類的依據。
1.3 特征的選擇
一般圖像特征可分為四類:顏色特征、紋理特征、形狀特征、空間關系特征。
1.3.1 顏色對圖像或圖像區域的方向、大小等變化不敏感,所以顏色特征不能很好地捕捉圖像中對象的局部特征。顏色直方圖是最常用的表達顏色特征的方法,其優點是不受圖像旋轉和平移變化的影響,進一步借助歸一化還可不受圖像尺度變化的影響。
1.3.2 紋理特征與顏色特征不同,紋理特征需要在包含多個像素點的區域中進行統計計算。在模式匹配中,這種區域性的特征不會由于局部的偏差而無法匹配成功,對于噪聲有較強的抵抗能力。但缺點是當圖像的分辨率變化時,所計算出來的紋理可能會有偏差。
1.3.3 許多形狀特征僅描述了目標局部的性質,要全面描述目標常對計算時間和存儲量有較高的要求;形狀特征表示方法,一類是輪廓特征,另一類是區域特征。圖像的輪廓特征主要針對物體的外邊界,而圖像的區域特征則關系到整個形狀區域。
1.3.4 空間關系是指圖像中分割出來的多個目標之間的相互的空間位置或相對方向關系。通常分為:相對空間位置信息和絕對空間位置信息。由絕對空間位置可推出相對空間位置,表達相對空間位置信息比較簡單。空間關系特征的使用可加強對圖像內容的描述區分能力,但空間關系特征常對圖像或目標的旋轉、尺度變化等比較敏感。
實際應用中,文化遺產圖像大都具有較為規范的幾何形狀,人為控制也保障了較少的雜質,考慮到算法復雜度與聚類精度,選取顏色、紋理兩種有效的特征,存儲于向量中,并使用空間關系特征與其他特征來配合。
2 特征提取方法與過程
2.1 圖像預處理
對單個圖像的特征進行提取,首先就需要對圖像進行預處理,以此來對圖像中的噪聲進行過濾,盡可能對圖像中的有效信息予以保留。預處理一些具體的方法如:直方圖均衡化、非線性的統計濾波器、拉普拉斯增強算子、高斯低通濾波器等。
2.2 色彩空間與色彩特征提取
色彩空間是在某些標準下用通常可接受的方式簡化色彩規范。色彩模型通常可以用坐標系統來描述。目前廣泛使用的色彩模型是RGB(紅、綠、藍)模型、HSV模型、YUV模型、YIQ模型等。
2.2.1 RGB模型。
RGB模型是通過紅、綠、藍3個顏色亮度的變化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疊加來得到各種各樣的顏色,該標準幾乎包括了人類視覺所能感知的所有顏色,目前運用最廣。
MATLAB中,每一個像素都在特定空間位置的彩色圖像中對應紅、綠、藍3個分量。提取命令為:
PR=RGB_image(:,:,1);
PG=RGB_image(:,:,2);
PB=RGB_image(:,:,3);
2.2.2 HSV模型。
HSV模型(hue、saturation、value)表示色調、飽和度和數值。該系統比RGB更接近于人們的經驗和對色彩的感知。
RGB模型、HSV模型、YUV模型、YIQ模型等在特定情況下相互轉換,以實現更好的顯示效果。例如在MATLAB中RGB轉為HSV的函數為rgb2hsv,其調用方式如下:
hsv=rgb2hsv(rgb);
HSV轉為RGB的函數同理。
2.3 邊緣檢測與形態骨架提取
2.3.1 邊緣檢測提供了物體形狀的重要信息,對于二值圖像,邊緣檢測是求一個集合A的邊界,記為B(A)。可以考慮用多方位的形態結構元素,運用不同的結構元素的邏輯組合檢測出不同方向的邊緣。
MATLAB中提供了專門的函數bwperim用于判斷一幅二值圖像中的哪些像素為邊緣像素。其調用格式如下:
BW2=bwperim(BF1);
clear all;
clc;
BW1=imread('circles.png');
BW2=bwperim(BWl);
subplot(121);
imshow(BW1);
tltle('原始圖像');
subplot(122);
imshow(BW2);
title('邊界圖像');
2.3.2 形態骨架描述了物體的形狀和方向信息,具有平移不變性和逆擴張性,形態骨架函數表達了形態骨架的所有信息,因此,根據形態骨架函數的模式匹配能夠實現對不同形狀物體的識別。
在MATLAB中可以利用bwmorph函數的skel操作算子來實現骨骼化。
BW1=imread('circles.png');
subplot(131);
imshow(BW1);
圖像色彩、紋理、形狀等特征的提取,為圖像的自動分類提供了必備的數據基礎,提取后根據主成份分析方法,再將特征值進行降維。
3 聚類算法對比與聚類執行
3.1 聚類分析算法概述
聚類與分類的不同在于,聚類要求劃分的類是未知的。聚類是將數據分類到不同的類的一個過程,所以同一個類中的對象有很大的相似性,而不同類間對象有很大相異性,這是一個無監督學習過程。
3.2 聚類分析算法對比
3.2.1 基于劃分的聚類算法是一種基于爬山式優化搜索算法,此法快速有效,但對初始值敏感;對輸入順序敏感;常陷入局部最優等等;根據對象移動的衡量參數和簇的表示方法的不同,基于劃分的聚類方法主要分為:K-means算法、K-medoid算法、Clarans算法、Pam算法等。
3.2.2 基于層次的方法對按數據分層建立組,形成一棵以組為節點的樹。層次聚類法并不試圖尋找最優的聚類結果,而是按照一定的相似性,對最相似的部分進行合并,它的缺陷在于一旦某個劃分錯誤,將無法改正。
3.2.3 基于密度的聚類在發現任意形狀的簇上有很大優勢。其主要思想是:只要鄰近區域的密度超過一個閾值,就把它加到與之相近的聚類中去,繼續聚類;但要對密度參數和噪聲閾值進行仔細選擇。
3.3 圖像聚類算法選用
基于網格的算法要求硬件設備較高,基于模型的算法是在有概率分布的假設下進行的,模糊聚類確定的是大量界限不明的問題,和本研究領域相關性不大,在此不再
贅述。
本文根據其他文獻與整合若干實驗結果,選定以劃分算法為主,并將層次聚類法與K-medoid聚類技術進行集成,形成多階段聚類。在基于劃分的聚類算法中,使用dijkstra算法和隨機漫步距離進行聚類效果比較,衡量出了dijkstra算法的更優。兩種融合聚類算法,成功解決了不易聚類的數據的客觀聚類和易于聚類錯誤的數據的主觀
聚類。
4 結語
本文探討了文化遺產數字圖像特征的有效提取方式,顏色信息是必須考慮的重要因素,類別數較多時,Gabor變換、紋理特征等方法能保證分類結果的可信度。未來的熱點還應探究融合不同的聚類思想形成新的聚類算法,綜合利用其優點;并對聚類的結果進行準確評價,以判斷是否達到最優解。這些都是值得進一步研究的問題,以使聚類分析更好地為社會服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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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今背景下,我國產品的設計除了對技術上的要求,更重要的是文化理念的傳達。當下人們的物質需要越來越多的轉化成一種文化的需要。若想要我們產品能夠在國際中占有一席之地,就需要呈現出一種能夠展現民族特色的文化姿態。
而作為我國最具代表性的傳統筆墨,它所蘊含的意象性特征承載著我國古老的文化以及先人的智慧,這無疑促使設計師將其作為一種特有的符號,把傳統藝術的觸角深入到現代設計中,體現出我國特有的文化語言與價值取向。
筆墨意象性特征在產品文化理念中介入的必然性
自中國走向市場經濟的發展模式至今,明顯地感覺到文化藝術成為新的焦點,思想文化成為溝通生產者與消費者的敲門磚,設計師努力改變單一的生產模式,使產品由外而內,以其得到持續性的發展。
1. 強調設計的思想性,是產品設計的重要原則
產品在第一時間能否打動消費者,首先取決于形象與情感所形成的審美意象。也許不同的人對產品的形象會產生不同的看法,但形象與情感的相契合,能夠使消費者更清楚地了解產品所傳達的內容,滿足消費者的精神需求。
2. 走向文化的最深淵,是產品設計的立足點
文化的傳達至關重要,但也值的深思。思想的表露,并不是直觀再現,應留有更多的想象空間。但風格的復雜化容易令人費解,不會存在太多令人回味的東西。可見,將傳統文化間接地融入形象中,讓大眾“品”其神韻。
3. 科學與藝術的結合,是實現產品設計長久發展的有效手段
我國的傳統藝術作為哲學思想的延伸,可以說是表達思想的一種有力方式,而這種表現也不是單一的形式,而通過多種途徑來傳達思想觀念,這與產品的功能性能產生互補,使感性與理性、傳統與現代相互作用、共同提高。
傳統筆墨意象性特征在產品文化理念中介入的可能性
同時應注意到,不同的國度具有自己鮮明的文化特征,而中國正是因為傳統筆墨藝術所特有的意象性特征,為當代產品文化理念的樹立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
1. 運用傳統表現增強現代產品民族韻味,使之更具吸引力
產品現代性,很大程度上是相對于傳統而言。筆墨的意象性特征不論在形式,還是內容上都打破了真實物象,創造出特有的審美趣味。此外,古人與現代人在情感上是相通的,審美意識也具共同點。將筆墨的意象性特征與新媒介相結合,既蘊含民族意味,又容易喚起大眾對于古老文化的懷念。
2. 發揚民族思維方式,增加產品設計的傳統文化內涵
若想要我國的產品設計能與世界接軌,那不能僅停留于視覺語言,應從根本上觸及民族文化的精髓。筆墨的意象性特征可以說是傳統哲學思想的一種升華,與西方人“人物分立”的思維趨向不同,它強調人與自然的和諧統一,這在產品的設計中應得到特別的關注。
傳統筆墨意象性特征在產品文化理念中的應用原則
無論是傳統藝術,還是產品設計,它們都在追求一種溝通:作品與大眾的溝通、產品與消費者的溝通。而這種古老的筆墨在經歷了各個時期后,所創造的意象性特征更容易引起情感共鳴,促進有效溝通。可以說,對產品理念而言,最傳統的精神是不朽的。因此,將筆墨的意象性特征恰當地蘊含于產品設計中,以發揚優勢,彌補不足。
1. 隨象運思的創作理念,在產品設計中回歸中國的美學文化
筆墨藝術特定物象的表現具有特定象征,可以將這種特殊的意象性精神運用于設計中,畢竟這種特殊的符號既具有古典的情愫又含有情感的抒發,是傳統精神與現代商業的有力銜接。但值得注意,這種符號語言的運用要和產品具有吻合性,根據產品的功能以及消費對象,選取相關聯的物象以及媒介來構造造型,追求一種“量身定做”的產品設計模式。
2. 尚簡的藝術形態,營造具有中國審美文化的產品設計
簡潔生動的線條、單純豐富的水墨形成一種簡約但卻極富內涵的藝術語言,在產品設計中,將簡約的風格融匯進去,既產生一種雋永清新的意念,也具有東方文化的意蘊,形成一種返璞歸真的簡約藝術之美。既符合當今人們所倡導自然、簡約的生活方式,也展現出中國文化所崇尚的淡泊的智慧。
3. 含蓄的表現手法,在產品設計中形式美感、文化美感相融合
毛筆是形象、情感、哲理的融匯,這種含蓄的表現不論是對古人還是對現代人而言都影響至深。當今的設計,外形美觀不一定就是成功,文化理念必不可少,但理念的樹立并不代表于直接昭示,應像筆墨中留白的空間一樣,產品設計也應留給消費者無限的想象空間,將文化理念通過多種途徑表現出來,將形式美與文化美真正做到相契合,這樣所產生的審美意象令人“思而咀之,感而契之”。
筆墨在中國傳統藝術中具有至高無上的地位,濃墨揮灑筆觸的背后所蘊含的意象性特征對于古人和現代人而言都存在著能夠理解的共同內涵,能夠引發大眾的親切感。此外,清新、簡潔的水墨與當今都市生活產生了鮮明的對比,顯現出高雅的文人情懷與中國的美學智慧,這種特質為我國產品文化的樹立提供了可借鑒的經驗。
關鍵詞傳統村落文化遺產村落變遷文化影響
村落,從一般意義而言,是作為人們賴以生存的地理性空間,為人們提供物質資料生產的場所,滿足人們生存的經濟基礎。村落文化遺產,則作為一種文化形態,以村落為其一般的地域性空間,而在此地域性空間上所衍生出來的物質財富與精神財富的總和。村落文化遺產是作為一定歷史時期社會發展的產物,因此,在談村落文化遺產變遷之前,我們先談一下村落文化遺產的形成與特征。
一、村落文化遺產的形成
村落文化遺產是一定歷史時期社會發展的產物。遠古時期,以血緣關系為紐帶所形成的氏族公社,可以定義為村落的原始萌芽。進入階級社會,在以地域關系為紐帶的封邦建國制的基礎上,進一步形成的以封建領主制為特征的地域集團,是村落的繼續發展。與前兩者不同,“現代意義上村落的誕生,大約在秦朝,秦始皇統一中國以后所推廣的郡縣制,其基層單位鄉、亭、里就是當時的一個個村落。”若以嚴格的時間來說,村落的出現應在春秋戰國時期,而秦統一只是廣泛的推廣,但這并不影響對村落形成因素的探討。村落文化遺產形成的因素:任何事物的形成與發展都是由眾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村落文化遺產的形成亦是如此。自古以來,村落的形成或以自然因素或以政治需要,兩個因素的共同作用形成了村落文化遺產景觀。
(一)自然因素
古代文明多萌芽于大河下游的沖積平原或河口三角洲等自然條件較為優渥的地帶。中國先民自古以來就有著傳統的、濃厚的靠天吃飯的觀念,先民們的生存離不開兩樣東西:一是土地,二是水源,而大河下游的沖積平原或河口三角洲不僅帶來了肥沃的土壤,這些因素對于村落的形成起到了決定性的作用,把“重土”的烙印深深地打在了生死于斯的華夏先民的身上,土地對他們來說,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因為“靠地謀生的人才明白泥土的珍貴……土是他們的命根,在數量上占有最高地位的神,無疑是土地。”村落文化遺產和泥土以及在土地上勞作的人密不可分,因此自然條件下而形成的適宜人類居住的區域是村落以及村落文化遺產的主要聚集區。
(二)社會政治因素
自村落形成以后,村落文化遺產的存在與發展不僅受到自然因素的制約,更重要的是社會政治因素對其發展的促進作用。在“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的政治格局下,政治需要對村落及其村落文化遺產的形成起著決定作用,大規模的因政治需要而形成的村落,從目的上來看主要有:豪強遷徙,遠離本地鄉里,使其失去不能聚族而居;移民戍邊,抵御來自民族外圍的威脅。
二、村落文化遺產的特征
所謂文化,就是在社會歷史發展過程中人們所創造的物質財富與精神財富的總和,人是生產力中最活躍的因素,人更是村落文化遺產創造的關鍵性因素,因為村落文化遺產的實體性形態無一不是經人的雙手創造的。因此,村落文化遺產所展現的特征更為重要。
(一)歷史演進性
村落文化遺產的形成是一定歷史時期社會的產物,因此具有其歷史性。陳世娟在《論村落文化遺產的基本特征》一文中指出:“村落文化遺產的時代性是村落文化遺產的形成與發展在時間上所呈現出的特征,隨著歷史的演進,人事更迭,社會經濟、政治強烈的影響著村落文化遺產的形成,發展和消長。”任何文化都有其時代的印記,無不隨著時代的發展而變遷,經濟基礎的變動交織著社會政治的變革推動著大歷史的進程,作為歷史文化演進、變遷與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村落文化遺產也會隨之沿革。
(二)鄉土穩定性
村落文化遺產,簡言之就是在非城市化的農村中生活的農民所創造的文化。農村人或者說鄉下人以地為命根子,因此村落文化遺產的存在具有濃厚的鄉土氣息。先生指出:“中國鄉土社區的單位是村落,鄉土社會的生活是富于地方性的。”這與老子描繪的“鄰國相望,雞犬之聲相聞,民至老死不相往來”的終極理想世界如出一轍。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今天,農村婚嫁離不開買車買房,然而令我們好奇的是農村人買房子好像有一個規律:那就是幾乎同村的人都愿意往一個地方買房子,而且位置的選擇大多是在城市與鄉村的邊緣地帶,更令我們驚訝的是關于小區內屬于自己的一塊土地,市民階層主要是用來種些花草來改善環境,而農村人卻選擇用來種一些蔬菜,生活方式可以說同在農村一樣。
(三)空間專屬性
所謂空間專屬性,即村落的地方性,以地域與自然環境為前提,構成了村落文化遺產的關鍵特征。“每一村落文化遺產的型式的形成、發展和消失,均受一定地域的生產、生活條件和地緣關系的制約,因而,或多或少的總要染上地方色彩。”中國地域空間的廣袤以及地理環境的多樣性,是村落文化遺產豐富性的基石。若粗線條描繪從南到北,則以秦嶺-淮河為界,從而又造成了南北方文化的差異:在氣候上,北方氣候相對嚴寒,故衣著主御寒,而南方氣候較溫和,其衣服穿著往往以輕巧透氣為主;在飲食上,北方以面食為主,而南方以米飯為主;在性格上,北方人粗獷、豪爽、大氣,南方人則感情婉約,內心細膩等等。
(四)安定熟悉性
村落的形成,在安定的生活環境下創造出了安定的村落文化遺產,先生指出:“鄉土社會是一個生活很安定的社會,我已經說過,向泥土討生活的人是不能老是移動的。”也就是說,安定構成了村落文化遺產的特殊形態,它所給予的那種寧靜的氣息是喧鬧都市所無法比擬的。另外,村落文化遺產還表現為熟悉性。村落文化遺產規模小,小范圍的人與人的交往與生活養成了聽聲辨音的技能,也就是說,人們在大多數情況下是不需要用語言的,要達到這種程度,人與人之間的熟悉程度則是非常高的,歸有光在《項脊軒記》曾描述:“軒東,故嘗為廚,人往,從軒前過。余扃牖而居,久之,能以足音辨人。”先生稱之為面對面的社群。
三、村落文化遺產的變遷
文化的變遷是指文化本質性內容的增加或減少,并因此而引起的文化結構性變化。村落作為人類文化的一部分,其變遷的過程也是一樣的,村落文化遺產的變遷主要是指村落作為文化的一部分,在歷史的發展過程中不斷的發展和消亡的過程。村落文化遺產的變遷不僅是一個生存環境的消失,更是一種文化形態的消亡。
(一)村落文化遺產變遷的方式
文化是一種抽象性的東西。村落文化遺產的變遷,隨與文化的變遷有著莫大的關聯,但是,我們應該清楚,他們之間的關系是整體與局部、一般與特殊的關系,村落文化遺產的變遷則是在不同歷史階段所表現出來的不同的村落文化遺產景觀,并伴隨著實質性和內容性的變化。村落文化遺產的變遷主要有兩種方式:發展與消亡。
(二)村落文化遺產的發展
哲學指出,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村落文化遺產的發展奠基于農村經濟的發展與繁榮,正所謂“倉廩實而知禮節,衣食足而知榮辱”,中國經歷了漫長的封建地主制社會,因此,對于中國社會我們更應清楚,土地在整個國家政治乃至社會經濟生活中的地位,在歷代統治者重農抑商政策的約束下,廣大農村則形成了“五畝之宅,樹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雞豚狗彘之畜,無失其時,七十者可以食肉矣;百畝之田,勿奪其時,數口之家,可以無饑矣;謹庠序之教,申之以孝悌之義,頒白者不負戴于道路矣。七十者衣帛食肉,黎民不饑不寒”的農業靜態生活,西方新航路的開辟,使全球歷史進入了新的征程,產業革命尤其是第一次工業革命的發展使得城市化速度加快,我們應該注意一點,城市化的發展遍及各個角落,鄉村城鎮化是一個很好的證明。同時,鄉鎮企業的發展是農村環境脫去了稚嫩的清一色的田園風光,農民收入在增加。農村人口的減少標志著村落文化遺產的衰落,但有一點不容置疑,那就是農村經濟的繁榮和農民生活的改善,從某種意義上說,村落文化遺產是向前發展的。
(三)村落文化遺產的消亡
村落文化遺產的消亡,也就是村落的終結或者說壽終正寢。與村落文化遺產發展的自然規律性相比,主要是社會經濟因素,主要的還是人為的原因。田海鵬指出,造成村落終結的原因主要表現在:“城市邊緣地帶的村莊被迅速擴張的城市所吸納;遠離城市的偏僻村落在過疏化老齡化背景下迅速走向終結;在政府社會規劃工程主導下,通過村落合并等形式走向終結。”從以上三條可以分析出,文化消亡的主導因素還是人為大于自然,但對村落文化遺產的終結我們不能一刀切,不能全面的肯定與否定,應該辯證、理性的看待。
(四)村落文化遺產變遷的影響
村落文化遺產作為中國古老的、精彩的文化景觀正在悄無聲息的一步步的消亡與改變,但我們不應悲觀,須知,事物本身就是一個過程,其發展變遷正是對其一般規律的最好闡釋,但其影響我們則不容忽視。
1.對農村的影響
首先,對農村格局的影響,可以說,對土地的重視和家庭的責任是每一個鄉村男同胞們終生為之奮斗的目標。但目前,村落及村落文化遺產面臨著終結,在城市化潮流沖擊下鄉村,打破了理想的“小康”的農村格局;其次,對農村民俗文化的影響。村落文化遺產中,不僅僅是土地和農民,更重要的是勞動人民創造的民俗文化,它是村落文化遺產的紐帶。村落的終結,使這種文化夭折。最后,對農村經濟發展的影響,隨著城市化的發展和村落的終結,大量的農村勞動力涌入城市,他們所追求的高質量生活促使其在城市扎根,而農村中剩下的只是一些孤兒寡母,從而造成農村經濟的嚴重削弱,農業發展受到制約。
2.對城市的影響
對城市的影響主要分為兩個方面:其一,對人口的影響。大量的農村勞動力,如潮水般涌入城市,造成了城市的人口壓力。我們都知道,人口的增長主要有兩個方式,那就是自然增長與人口遷移,在自然增長的同時,又伴隨著人口的由鄉村到城市的遷移,必然造成大量的社會負擔,經濟負擔和社會公共基礎設施短缺,突出增長的則是房地產業,但這是站在風口浪尖的舞動。其二,對經濟發展的影響。農村勞動力的涌入城市,勢必促進城市的經濟發展。無可置疑,農村勞動力無論在勞動強度還是在勞動效率上都是頂尖的。農村勞動力在城市勞動力市場上必然會因此農民工工資的大的波動,以此來刺激城市經濟的發展。
四、結語
村落文化遺產作為文化形態下的一部分,其發展和變遷對于牽動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都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當前,對于村落文化遺產的實質性研究為形成一個體系,對于村落文化遺產的研究吾輩仍需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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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其他類型的文化遺產相比,跨國“線性文化遺產”法律保護規范具有以下特征。
(一)文化的“動態交流”決定了規范的協同性“線性文化遺產”的一大特征就是強調文化的持續交流和融合共進,而跨國“線性文化遺產”更突出了不同國家、不同民族文化的碰撞和對話,進而整合成一個完整的生態系統。這個生態系統包括了地理上對不同國家和地區的連接,也包括文化上關聯和認同。這就要求在規范設定中,有必要為不同國家、組織、群體構建統一的平臺,并在共同認可的法律邏輯框架下加強參與者之間的聯系,進而促進合作方之間的信任,即立足于建立各個不同國家政府間以及部門間的協同性保障機制,為其后應對可能出現的諸如開發利用規劃、管理組織架構、合作方的配合等方面的挑戰構筑法律支撐。
(二)權屬的多重性和排他性決定了規范的系統性跨國“線性文化遺產”權屬的多重性主要涉及兩個層面的問題,第一,由于各線路段的所屬國不同可能帶來的國家問題;第二,某一國內各遺產所有權主體的不同。由于跨國“線性文化遺產”途經兩個以上的國家或地區,這些國家或者地區基于線路的鏈接而形成某一統一的“文化地域”。對于各路段的所屬國而言,文化遺產權屬關系首先必定涉及國家問題而具有明顯的排他性,但同時“線性文化遺產”所具有的“文化地域性”特征又要求保護工作的開展適度擺脫或在一定程度上犧牲部分的國家利益以維護遺產價值的完整,想要解決這一矛盾,就需要建立有效的國際法律體系,這一觀點也得到國外專家學者的認同[4],對規范的系統性要求極高,主要是國際法和國內法的對接、法律規范和配套措施的匹配等。而第二層面的問題可以通過各國國內立法予以解決。
(三)價值的多樣性決定規范利益分配的突出地位不同于其他類型文化遺產的價值多元化特征,跨國“線性文化遺產”在促進以多邊合作為基礎的地域性利益方面具有顯著的、不可替代的價值,而且這個價值體系突破了文化遺產價值本身而具有極強的延展性和帶動效應。跨國“線性文化遺產”所具有的促進不同文明之間交流、融合、和諧發展的功能可以起到加強不同民族傳統、宗教等文化認同的作用,而文化的認同可以減少民族矛盾,增進民族了解,降低爆發沖突的可能性,進而維護區域特別是周邊地區穩定,促進地區和平的作用,這種政治價值在當今世界備受推崇。同時,通過對遺產價值的開發和利用,有助于多國開展經濟合作,發展地區經濟,以其為基礎的平臺搭建相較于單純的經濟合作更具柔韌度。因此,跨國“線性文化遺產”保護規范是一系列對文化遺產價值性利用予以認可的制度,要將相關多重利益的有效分配和促進納入其中,建立規范化的均衡分配體制,以此推進保護工作的順利開展。
二、跨國“線性文化遺產”法律保護的規范性原則
與其他文化遺產保護立法的原則不同,跨國“線性文化遺產”涉及不同的國家利益而使其具有獨特的內涵,即必須在保護為先的基礎上以各遺產所屬國共有利益的最大化為主要目的予以設定。
(一)起源國主導原則所謂的“起源國主導原則”主要是指對于具有統一的文化根基,并依附于該根基,通過不同文明的演變、融合進而形成獨特特征的文化形態,在其保護、發展、利用等過程中應當對文化發源地所在國在權利與義務的設定方面予以側重原則。正如徐嵩齡在談到具有中華文明特色的跨國“線性文化”遺產時所論述的:“這些遺產大多源自中國,其重心和主體也在中國,或者是由中國向外輸出或者輻射而產生的,因此,中國應居于主導地位。”[5]不同于一國境內的“線性文化遺產”,跨國“線性文化遺產”的起源地即是文化產生的源頭,即使該線路所涵蓋的內容在途徑不同所屬國由于與當地文化的融合形成多元的文化特點,但核心部分不會因此改變。確立起源國主導原則,在文化研究領域有利于發揮起源國的資源和知識優勢,統一保護理論與實踐;在利用層面,有利于各國統一規劃,聯合開展區域開發項目;在政治層面,有利于更好認識、改善各相關國的國家關系;在實踐方面,有利于各所屬國更為高效地開展保護工作。因此,該原則不但應當體現在世界遺產的申報過程中,還應當貫穿于其他相關國際事務中。具體到法律層面,“起源國主導原則”決定了在規范制定和實施過程中,應當更充分地調動起源國的優勢,明確其承擔作為法律機制運作的協調者和主要執行者的地位,賦予其包括在管理機構的建立和運作、跨國保護工作的開展,文化遺產開發、利益的合理分配、國際責任的判斷與承擔等方面的權利。
(二)地區合作原則伴隨著“文化遺產”作為全人類共有資源的公益性價值理論逐步獲得認可,在文化遺產保護領域,幾乎所有相關國際法律文件中都將“國際合作”作為一個重要部分予以闡釋,其已經成為文化遺產保護的基本原則之一。不同于傳統的單純以經濟合作為主要目的的地區合作,以文化發展和認同為目的,進而帶動經濟發展,從而構建一體化地區合作機制的模式是一種值得探索的創新,而跨國“線性文化遺產”的保護為這種模式的建構提供了契機。在國際合作視角下,對于跨國“線性文化遺產”的保護,則更應當關注由文化線路跨越不同地理文化空間所形成的地域范疇,即以文化線路途經的各所屬國為范圍的、特定區域內的多邊合作。這就要求在跨國文化遺產保護規范的制定和實施過程中,“強調遺產的線性、連續性,并不受遺產的地理、行政區域限制,倡導各國加強對本國(境)內線路的立法保護,同時就跨國線路部分進行立法合作,并強調公眾參與”[6]。主要包括:第一,通過制定具有效力的國際法律文件,如條約、協議、協定的方式,形成統一的法律規范體系,并在該體系下構筑合作平臺,幫助、實施涉及多國利益的文化遺產保護項目的開展;第二,各相關國———主要指文化線路的所屬國,在制定具體的國內法律時相互協作,盡量達到統一,提高契合度;第三,線路所屬國中經濟較發達的國家應當肩負更多的義務,并為其他國家提供援助,削弱文化認同的脆性,進而為合作行動的開展提供穩固的支撐。
(三)整體性原則從一般意義上講,“整體性原則”可以適用于所有形態的文化遺產保護,但由于跨國“線性文化遺產”的特征,需要予以特別強調。其一,從內部要素的構成上來講,線性文化遺產更為復雜多樣。《文化線路》將文化線路分為交通線路本身和基本衍生要素兩類,基本衍生要素又分為有形遺產資源與非物質遺產要素。然而,由于CIIC(TheICOMOSIn-ternationalScientificCommitteeonCulturalroutes,即“文化線路科學委員會”)過度強調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重要性,“在一定程度引起了理解上的混淆,似乎文化線路是物質和非物質遺產混合的‘雙遺產’”[7],致使線性文化遺產的整體性受到威脅。為了避免給保護工作的開展帶來困擾,2001年6月在西班牙潘普洛納召開的CIIC國際會議上對文化線路中的無形遺產問題作了清楚解釋,進一步強調“線性文化遺產”中非物質文化遺產與物質文化遺產以及其他遺產要素的相關性和一體性。其二,在外部要素上,“整體性”是判斷文化線路真實存在重要標準,不同國家內的路段由于具備功能上的同一性、互補性,文化上的融合性而形成相互關聯的統一整體,線路的整體價值大于其各部分價值之和。因此,基于跨國“線性文化遺產”的多國屬性以及文化遺產本身所包含的內部構成要素和外部價值要素,“整體性原則”要求各所屬國有必要通過制度規范的方式建立在橫向上具有多邊性、在縱向上跨學科的聯合保護組織,構筑整合協作的方法體系,設計階段性戰略規劃以達到保護文化線路各組成要素價值的充分展現,同時杜絕由于所有權的多重性而進行簡單的價值分割和利益分配的目的。
(四)可持續發展原則可持續發展原則在文化遺產領域主要用于處理保護與開發利用之間的關系。在開發層面,ICOMOS在《文化線路》中承認:文化線路的使用可以被用來促進社會和經濟效益的發展。利益的取得成為推動跨國”線性文化遺產”保護的主要動力之一。以“絲綢之路”為例,2013年中國就提出建立“絲綢之路經濟帶”,申遺成功后,《絲綢之路經濟帶和海上絲綢之路建設戰略規劃》(簡稱“一帶一路”)規劃很快被納入議事議程。另外,據報道,甘肅省已經圍繞“絲綢之路經濟帶”規劃20個旅游大景區[8]。在保護層面,由于跨國“線性文化遺產”涉及除本國外的其他線路段所屬國,在資源利用方式上具有明顯區域化特征,任何一國的破壞性開發都可能導致其他國家資源價值的喪失,因此,可持續發展原則的確立具有重要意義,它關系到各所屬國如何保存和管理文化線路,以保證其構造和價值能夠保存完好地傳承給后代。基于此,按照《文化線路》的規定,“旅游活動的開展必須優先考慮當地社區的利益,禁止發達國家大型跨國公司或企業的壟斷行為”[9],各國在制定保護政策的過程中應尊重客觀環境和規律,將遺產的當前利益和長遠利益結合起來,堅決避免為追求經濟利益而導致的過度開發行為。同時,可持續發展原則還要求各國積極開展促進文化線路發展的活動,通過立法方式有效拓展遺產價值的廣度和深度,并對保護政策不斷審查和更新,以適應發展要求。
三、國際法框架內的基本制度設計
跨國“線性文化遺產”在國際法領域需要解決的問題主要涉及具有協調權能的、得到各遺產所屬國認可的獨立保護機構的建立;各所屬國在國際合作層面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其應當承擔的國家責任等。
(一)確立獨立保護權利主體作為文化遺產的管理者以及法律的執行者,保護主體的確立對于跨國“線性文化”遺產而言尤為重要,它是保護方式得以確立,保護活動得以開展的基礎。由于“線性文化遺產”在所有權屬性方面存在多樣性特征,在保護管理過程中會涉及多個利益相關者,調和利益相關者訴求的主要方式就是在統一的法律框架下,通過建立獨立權利主體的方式,完善合作與參與機制。例如,“英國哈德良長城全長120公里,90%以上地段屬于私人財產,這種產權和利益構成的復雜性為其保護與管理帶來巨大挑戰,為此,1996年成立哈德良長城世界遺產管理委員會,2006年成立哈德良遺產有限公司進行統籌管理”[10]。而跨國“線性文化遺產”的情況就更為復雜、多樣,它的權屬不僅涉及個人利益而且事關國家,統一權利主體的設置就更為關鍵。在國際法領域,基于共同利益以及目標的指導,有關各國通過創建與之相應“國際組織”,并賦予該組織特定的權力用于增進利益、分擔義務、解決糾紛、化解矛盾是較為通行的方式。筆者認為這種方式也可以適用于跨國“線性文化”遺產的保護。建立具有多邊合作性質的政府間合作組織(例如“文化遺產保護委員會”),作為文化遺產的權利機關,賦予其為實現特定宗旨和履行其職責所必須的法律資格,負責保護工作的協調、開展。該組織具體的機構設置由相關國家簽署的多邊協議予以確定,包括委員會的組成,各國代表所占比例,下設執行機構的構成等。在委員會的職權方面,筆者認為至少應當涵蓋以下幾個方面:第一,鼓勵并監督各締約國的保護活動;第二,就如何在國際合作層面保護“線性文化遺產”提出建議;第三,保護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第四,提供國際援助;第五,調解由于文化遺產資源開發和利用所產生的糾紛;第六,接受、審議和批準締約國提交的可能引起整條文化線路價值改變的活動申請;第七,在特定條件下,允許該組織在締約國內開展活動等。
(二)國際一級保護機制國際一級保護規范的設定主要用來明確各線路段所屬國的國際義務,其基礎建立在各所屬國一致認可保護本國內的“線性文化遺產”不但符合人類的整體利益、各自的國家利益,更重要的是要符合其他相關國的利益,并愿意為此目的在多邊、地區各級開展保護工作。在此基礎上,結合跨國“線性文化遺產”的特點,規范的內容可以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定期單獨、合作開展文化遺產各路段以及整體范圍內的普查工作,并編輯、更新、公布有關結果;第二,合作制定保護線性文化遺產措施,聯合開展特定項目和活動,并及時實施、開展;第三,合作編制文化遺產保護開發規劃,為各國合理、合法利用他國境內的文化遺產,整合資源,促進利益最大化提供依據;第四,應對機制的建立,確定國際援助申請的程序、內容,確保能夠適時開展國際援助活動。
(三)國家責任的承擔從1954年的《海牙公約》到1972年聯合國《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再到2003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蓄意破壞文化遺產問題的宣言》,在文化遺產保護的國際法律文獻中,兩個基本觀點得到國際社會的一致認同,即其一,承認文化遺產在價值上具有公益性,在文化遺產之中蘊含著某種一般性的文化資源,是人類共同的精神財富,為全人類共同所有;其二,任何國家、政府破壞文化遺產的行為應當承擔與之對應的國際法上的責任。《蓄意破壞文化遺產問題的宣言》明確指出:“蓄意破壞對人類具有重要意義的文化遺產,或故意不采取適當措施禁止、防止、制止和懲罰一切蓄意破壞行為的國家,不論該遺產是否列入教科文組織或其他國際組織的保護名錄,均應在國際法規定的范圍內對該破壞行為承擔責任。”[11]“保護文化遺產便成為一項國際法上的義務,當違反這一義務時,違反者便應承擔國際法上的責任”[12]。關于責任的性質和內容,國際環境法中包含了一種特殊類型的國際環境法律責任可以與之對應,是指“污染或損害在科學、歷史、文化、教育、美學、旅游、保健等方面具有特殊價值,并受到法律特殊保護的各種天然的和經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13]。該類法律責任主要針對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國家公園、人文遺跡(包括古文化遺址,古建筑,古墓葬,石窟和石刻,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和歷史價值的建筑物,遺址,紀念物等)等領域,實質上就是破壞文化遺產行為所應當承擔的國家責任。跨國“線性文化遺產”在所有類型的文化遺產中能夠最直接展示國際特性,而且某一國內路段的毀損都可能會造成其他相關國所有遺產價值的喪失,這決定了強調各所屬國承擔國家責任的重要性。因此,在相關的保護立法中有必要明確:第一,文化線路途經國政府的蓄意破壞行為或不作為行為致使遺產本身遭受損害的,必須對受害國予以賠償,或采取例如終止不法行為、繼續履行、保證不重犯等其他其追究其國家責任方式;第二,通過國際法律文件賦予特定主體以合法手段制止違反強行法義務的行為發生以及追究其國家責任的權力。
四、國內“線性文化遺產”保護相關法律的完善與契合
現階段,我國的文化遺產保護立法在體系上采取的是國家立法與地方立法相結合的方式。其中,在國家立法層面,最重要的是《文物保護法》和《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兩部專業性法律以及其他法律規范,在地方層面主要是各地方政府結合地區文化遺產特色所制定的相關規定。但是,現有法律體系中恰恰缺乏專門針對“線性文化遺產”這一特殊類型文化遺產的整體性保護規范。除此之外,在國際立法合作方面,有關的制度更是匱乏,亟待補充完善。
(一)我國相關法律制度的完善其一,在宏觀層面,我國在文化遺產的分類方法和標準方面由于缺乏《文化遺產法》而一直無法統一。考古工作者、文物保護部門、文化遺產研究理論界以及立法部門都有自己的文化遺產分類標準。例如:我國的文物保護部門在歷次全國重點文物普查過程中對文化遺產的分類大多側重于功能性需要,分類較為細致,古建筑物、遺址、歷史文化街區等都作為單獨的一類,并對各大類中的具體實物進行了進一步的列舉,這種分類方式比較符合國際慣例,也較為清晰全面;而我國的《文物保護法》則采取了不同分類方式,它以簡單的描述代替概念,分類的層次感不強,各類別間存在交叉的情況,缺乏對文化遺產各表現形式準確的法律定義。這就造成一些新型的文化遺產無法在其中找到與之對應的類別。如“線性文化遺產”,“我國既未加入CIIC組織,在相關法律法規中也未涉及這類遺產資源”[6]。所以筆者認為,首先應當通過修訂《文物保護法》的方式將“線性文化遺產”納入保護范疇,明確“線性文化遺產”的定義、特征、形態以及保護方式,針對具有特殊性的跨國“線性文化遺產”,突出強調國際合作的重要作用。其二,在文化遺產保護立法框架方面,嘗試采用一般法和專門法相結合的模式,即針對特定的遺產種類進行單獨規則設計,可以參照我國已經制定并實施的《長城保護條例》《大運河遺產保護管理辦法》等擬定《絲綢之路文化遺產保護條例》《海上絲綢之路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等,規范本身應當強調可操作性、原則性與授權性規范相結合,要體現整體保護、國際合作的思路。由于“線性文化遺產”途經的多個地區,如何協調區域矛盾,建立有效的聯動機制,同樣是國內立法考量的重點。筆者認為,在國內遺產區域立法合作方面可參考美國《2012國家遺產區域法案》中涉及的遺產評定標準、可行性研究的規劃、管理計劃的制訂、評估、各相關部門的職責等[4]。在國家立法和地方立法的關系方面,可以考慮通過制定《文化遺產保護法》與《文物保護法》形成互補式格局,滿足日益豐富的文化遺產種類的增加的需要,同時,鼓勵線路途經的各地方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規以及其他配套措施對轄區內的“線性文化遺產”進行保護。
關鍵詞: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開發;商品性
中圖分類號:F59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04(2012)04-0059-04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研究熱點與思路梳理
“非物質文化遺產”這一概念自21世紀初興起并被廣泛使用以來,全國各地出現了前所未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熱,關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研究也隨即升溫,眾多學者從不同角度對遺產研究領域中的這一熱點問題進行了探討。早期的成果主要集中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內涵、分類、特征、價值、功能等基礎理論的研究;后期的成果集中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開發、利用等方面的探討,研究視角涉及保護現狀、保護措施、開發模式、產業化、商業化、市場化、法律保護、傳承途徑等,其中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旅游開發問題倍受關注。綜合現有成果,學者們普遍認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一種重要的區域旅游資源,旅游開發可以成為保護和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要途徑,將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轉化為現實生活中的商品從而實現其生產性保護、活態傳承是非物質文化遺產可持續發展的關鍵所在。現有文獻中,汪宇明、馬木蘭探討了國內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產品化的博物館、主題公園與實景舞臺劇三種模式的特點,并通過對恩施騰龍洞《夷水麗川》實景舞臺劇的實證研究,提出大型實景舞臺劇是非物質文化遺產轉型為旅游產品的成功路徑;姬梅、朱普選結合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特點提出了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產品化的自身模式。與現實面臨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開發與保護的矛盾、爭議相比,關于非物質文化遺產開發的核心即商品性展現途徑的研究尚顯不足。因此,本文立足于非物質文化遺產文化性與商品性的對立統一,力主探討其商品性展現的基本途徑,以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傳承。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商品性開發的困惑與解讀
關鍵詞:海洋非物質文化遺產 文化空間 虛擬現實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中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作如下定義:“指被各社區、群體,有時是個人,視為其文化遺產的各種社會實踐、觀念表述、表演表現形式、知識和技能及其有關的工具、實物、工藝品和文化場所。”而海洋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一種具有地域文化特征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它是沿海居民在長期的涉海行為過程中積淀形成的具有海洋特征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具體包括文學藝術作品、民間習俗、海洋節慶活動、民間傳統技藝、海洋信仰等。
海洋非物質文化遺產既植根于遼闊的海域疆土,又受制于海島的封閉性與獨立性,相對來說,它具有較為穩定的海洋地域特征。于是,海洋文化空間對于海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生存與延續起到了重要作用。盡管文化空間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類型的一種描述,但是,特定的文化空間的形成是因為有特定的文化活動的存在,而文化空間又成為文化活動不可脫離的空間環境。
1.文化空間的概念
長久以來,“空間”一直被視為是一個純粹的幾何、地理概念,是指由點、線、面構成的方向或者形狀空間。到二十世紀八十年代,法國哲學家亨利?列斐伏爾對“空間”做出了新的哲學詮釋。他在《空間的生產》里建立了空間社會學的理論框架和概念體系,由原先的“空間中的生產”轉向“空間的生產”的分析研究。他認為“空間是一種(社會)產品”,每一個社會或每一種生產模式都會“生產”出相應的空間。進而,他在列舉空間類型的時候,也提到了“文化空間”一詞。他認為“空間的概念與精神的、文化的、社會的、歷史的空間聯在一起”。這樣的描述,很明顯是從社會學的角度來考慮的。
但一個專門術語,文化空間第一次出現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頒布的《人類口頭及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宣言》中。宣言指出,文化空間是“具有特殊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集中表現,它是一個集中舉行流行和傳統文化活動的場所,也可定義為一段通常定期舉行特定活動的時間。這一時間和自然空間是因空間中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的存在而存在”。
值得強調的是,人類學的文化空間是物質與非物質的結合,它既有物化的形式,也有人的行為,甚至有精神的展現。從這個角度來說,人類學的“文化空間”,首先是一個文化的物理空間或自然空間,是有一個文化場所、文化所在、文化物態的物理“場”;其次在這個“場”里有人類的文化建造或文化的認定,是一個文化場;再者,在這個自然場、文化場中,有人類的行為、時間觀念、歲時傳統或者人類本身的“在場”。
隨著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的不斷深入,從文化空間的形成和作用來看,它不僅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一個類型,也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生存的空間。在此,筆者把文化空間分為兩類,一類文化空間是單一、純粹或動態的文化空間,在這個空間里,不產生、包含其他具體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另一類文化空間既可以是一個獨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類型,其中又包含了其他具體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2.海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文化空間資源狀況
海洋非物質文化遺產由于其獨特的海洋地域特征和海洋文化特征,使得其對文化空間的依賴性更加地突出。截止目前,雖然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公布的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中沒有文化空間的形式,但中國并不缺乏文化空間。而且,從文化空間的第二種類型來看,每一個非物質文化遺產都有一個相對應的文化空間。
海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文化空間,是指定期舉行海洋傳統文化活動或集中展現傳統文化形式的場所,或是某項海洋非物質文化遺產生存與發展的空間。
根據文化空間的性質、內涵、特征與形式,海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文化空間大致有以下幾種類型。
第一,涉海生活生產行為。沿海居民的涉海生活生產行為明顯區別與大陸居民,漫長歲月的涉海生活生產行為形成了沿海居民的海洋生活習慣、海洋生活習俗、海洋人格精神、海洋信仰,也促進了諸如漁業、鹽業、造船業、航海業、海洋科技等海洋產業的形成,還造就了極富海洋特色的人文歷史景觀建筑等。涉海生活生產行為是一個活態的空間,樣式多樣且極富有變化,流動性較強。
第二,海島村落。海島村落尤其是傳統海島古村落濃縮了海洋文化、海洋經濟發展的歷史,蘊含著海島文化的精髓。它不僅是物質空間,更是海洋文化的精神空間。舟山市農林與漁農村委員會在2014年3月的《海島型歷史文化村落保護利用價值與路徑淺析》的調查報告中,將舟山群島海島村落分為三種主要類型,一是古建筑村落,如岱山縣的倭井潭村,嵊泗縣的峙岙村等。二是民俗風情村落,例如定海區的紫薇村,普陀區的蓮興村。三是自然生態村落,例如普陀區的西岙村。海島村落在文化具有很大的天然包容性,存在文化的多樣性。
第三,海洋自然地域景觀。海洋自然地域景觀是一種自然景觀,但是由于其能被人直接或間接利用,因此,也逐漸融入到人文歷史景觀當中。比如,海島村落從海島地理地貌視角來看,它是屬于自然地域景觀。但從村落文化視角來看,它是屬于人文歷史景觀。不同的地理決定了海洋自然地域景觀的結構、樣式、文化特色和素質等。例如,舟山群島的普陀山就是一個典型代表。
第四,海洋方言俚語。語言是文化的重要載體和媒介,海洋方言俚語海洋非物質文化遺產尤其是口頭遺產的首要條件,使其具有獨特的地域色彩。舟山話被當地人叫做“舟山咸話”,這“咸話”兩字并不是“閑話”的錯別字或諧音。因為“閑話”的意思是“閑暇無事,隨便聊聊”。而“咸話”的“咸”是甜、酸、苦、辣、咸五味中的一種,“淡”就是淡而無味,那么“咸”就是有滋有味了。“咸話”,就是指舟山的海島居民講的有滋味、有風趣的一種語言了。
第五,海洋信仰。海洋信仰是沿海居民由對海洋崇拜、禁忌的心理活動和精神感受所創造出來的神、靈形象,以及對這些神、靈形象的崇拜和禁忌儀式及其傳承活動。海洋信仰從嚴格意義上來說,它不是一種文化空間。但從相對的角度來看,它也一種文化空間。例如舟山群島普陀山的觀音信仰,觀音信仰是一個文化空間,在這個文化空間里,誕生了普陀山的佛教文化、寺廟文化,誕生了觀音文化節、觀音祭祀朝拜禮儀,也誕生了觀音餅工藝、觀音傳說的口頭文學等。
第六,海洋節氣。海洋節氣是中國傳統節氣與沿海和海島地區的特殊地域節氣相結合的用來指導涉海生活生產的一些特殊性時刻或時段。在這一時間階段,為了輔助涉海生活生產,沿海居民往往會舉行相應的習俗、禮儀、節慶等方式,進行表達和紀念。中國傳統的節氣因為沿海或海島特殊的地理,會披上海洋的特色,而這些每到節氣,也會有自己獨特的紀念和慶祝方式。
3.文化空間之于海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意義
傳統的觀點認為,文化空間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時使用的一個專有名詞,主要用來指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代表作的形態和樣式。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是在1998年提出文化空間的概念的,當時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第155次大會上成立了一個專項獎金,用來激活人類口頭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文化空間或文化表達形式”。后來,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文化官員埃德蒙?木卡拉對此解釋說:“文化空間指的是某個民間傳統文化活動集中的地區,或某種特定的文化事件所選擇的時間。”從這個解釋來看。文化空間似乎又不僅僅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一種類型,也可能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生存環境。而正如上文所述,文化空間一詞,亨利?列斐伏爾早就20世紀70年代就已經在其著作《空間的產生》中提到了。如果從這個角度去分析文化空間,去研究文化空間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關系,那么,文化空間的內涵與外延會豐富得多。
文化空間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之間究竟是什么關系?
文化空間是海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起源空間。任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產生都有其特殊的地理空間和文化空間,海洋非物質文化遺產就是“面朝大海,春暖花開”的產物,它有別于“面朝黃土背朝天”的農耕文化。中國的觀音信仰大致起源于兩晉時期,但把觀音奉為海神,作為海洋信仰的對象,則是唐代開始的。舟山的觀音傳說具有濃郁的海洋氣息,這和普陀山稱謂南海觀音的道場是有關系。例如不肯去觀音、慧鍔請觀音等觀音傳說故事,都是依托海洋這個地理空間和文化空間而逐漸形成的。
文化空間是海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生存空間。海洋非物質文化遺產因文化空間的土壤而生,如果離開了這個文化空間,它就可能變異,甚至消亡。以舟山的漁歌或漁歌號子為例,它們是漁民在漁業勞作時為了休閑放松、或調節、統一行動和工序的一種口頭語言藝術。然而,隨著漁業科技的發展,隨著漁民生活水平尤其是休閑方式的轉變,我們現在已經很難在現實的漁業生產現場聽到自然的漁歌或漁歌號子了。
文化空間是海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播空間。海洋非物質文化遺產需要傳承,那就必須得到橫向和縱向的轉播。還是以漁歌或漁歌號子為例。盡管人們也在想方設法地搶救、保護和傳承。但傳統的漁業生產的環境發生了改變,傳統的漁業生產技術得到了革新,甚至連方言俚語也逐漸被淡化,這讓漁歌或漁歌號子失去了文化空間。藝術是需要靈感和情感的,這樣脫離實際氛圍的傳習,即便是繪聲繪色的舞臺表演,都很難讓演唱者和聽眾產生身臨其境的感受。
文化空間之于海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意義或作用,除了物質上的支撐之外,更是精神上的養成和寄托。一個具有旺盛生命力的文化空問,可以“生產”出源源不斷的海洋非物質文化遺產。
4.基于文化空間的海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傳承
基于文化空間視角,對于海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傳承,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第一,原著空間保護。海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原著空間是指現實的海洋生產生活環境空間,原著空間保護是基于現實的地理或者文化空間的基礎而采取的一種措施。自從舟山群島進入大橋時代,原本的離島變成了半島,經濟發展對傳統文化尤其是海洋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一個巨大沖擊。不過,舟山群島有1300多個大大小小的島,那些遠離本島的海島便成為原著空間保護的典型樣本。例如,舟山市的嵊泗列島便是典型的離島群落。在嵊泗離島當中,像黃龍島、花鳥島、枸杞島等海島村落,都是遠離舟山本島甚至遠離嵊泗縣主島的小島,相對來說,原生態的海洋資源保護得比較好,體現了濃郁典型的海島特色。
第二,裝飾空間保護。所謂裝飾空間保護就是利用博物館、展覽館、文化商業街、廣場等文化經濟場所,以實體的形式再現某個海洋文化空間,利用真實的實物模擬,再現具有海洋、海島特征的生產生活場景與氛圍。這樣的文化空間一方面能夠作為海洋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基地,也能夠作為參觀的對象。很多海洋的節慶禮儀活動都是可以通過裝飾空間來得到展現和傳播。另外,建立海洋非物質文化遺產體驗基地,也是一種良好的途徑。
第三,藝術空間保護。藝術空間保護是指通過藝術表演舞臺、氛圍的營造,來展示、傳播海洋非物質文化遺產,或者把海洋非物質文化遺產改編、演繹成文藝表演的形式來進行傳承、展示和傳播。例如,將觀音傳說改編成舞臺劇、戲曲的形式,通過舞臺背景的布置,舞蹈音樂的渲染,人物造型和語言的表達,將觀音傳說由平面的語言轉化成立體、流動的空間表演藝術,更加有利于表達和接受。
第四,虛擬空間保護。所謂虛擬空間保護是指利用能夠再現海洋現實文化空間的虛擬現實技術,對海洋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展示和傳承。我國著名的計算機科學家汪成為在其著作《人類認識世界的幫手:虛擬現實》一書中是如此來定義虛擬現實技術的:“是指在計算機軟硬件及各種傳感器(如高性能計算機、圖形圖像生成系統,以及特制服裝、特制手套、特別眼鏡等)的支持下生成一個逼真的、三維的,具有一定的視、聽、觸、嗅等感知能力的環境,使用戶在這些軟硬件設備的支持下,能以簡捷、自然的方法與這一由計算機所生成的“虛擬”的世界中對象進行交互作用。”海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虛擬現實空間就是利用虛擬現實技術,將海洋原著空間以立體三維空間的形式再現,利用光、影、聲的反射,作用于人的視覺、聽覺、嗅覺、嗅覺等,使其身臨其境地感受一種現實動態的海洋場景。形象逼真的虛擬現實空間,能把你帶回到真實的海洋生產生活場景、海洋自然場景當中。它可以成為一個接近于現實的平臺,去體驗文化,接受文化。
會議開幕式由中央音樂學院音樂研究所所長戴嘉枋教授主持,會議開始,全體與會代表為剛剛去世的我國音樂學家、新疆十二木卡姆專家周吉先生默哀一分鐘,以表達對先生的深切哀悼與追思之情。
本次大會共收到論文43篇,參與討論的學者達50余人次,無論是研究視野的寬泛、研究內容的深度還是研究方法的前瞻性,都達到了一個新的高度,代表們分別從以下幾個方面闡述了自己對音樂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傳承工作的觀點和建議。
一、音樂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范圍、特點
劉承華的《“保存”與“生存”的雙重使命――音樂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特殊性》,區分了“遺產”與“需要保護的遺產”之間的不同,分析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技術性、行為性、符號性、口傳性和“音樂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高度精神性、對受眾的高度依賴性和成果的易逝性等特點,提出“保存”性保護和“生存”性保護兩種策略。
周海宏教授的發言指出,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可以保持我們母性文明的豐富性。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關鍵在于恢復感性良知,而這種感性良知來源于理性良知。另外,“京劇進校園”為時已晚,要真正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應該從幼兒園抓起。周先生還從心理學和語言學角度對我國民歌中襯詞的使用進行了深入研究。
鄭茂平的《關注本體――音樂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心里本質及其保護的心理取向》從文化自覺的心理本質揭示了音樂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心理特征,即感性體驗性、情感凝結性、心理圖示性、心理期待性、心理弱勢性、心理內隱性,這些蘊含于音樂類非物質文化遺產本體中的心理本質特征,會使音樂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呈現出多層次、多目的的心理取向。
鄧鈞的《論“原生態民歌”的不可比性――兼及民歌的社會功能和文化屬性》通過對民歌概念和“原生態”詞匯分析,認為當下關于“原生態”民歌實屬一個偽命題。深化民歌形態、文化特性和功能的認識,將有助于對傳統音樂文化本質特征的認識,為民間文化的保護和發展提供理論參考。
周雪豐的《音響與音場――淺談音樂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特征》指出,形態與生態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兩個方面,音樂最直接的形態是音響,而音響又寄生在音場之中,作者以音樂類“非物質”屬性之音樂行為過程為切入點,闡釋了音樂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音響易逝性、傳播變異性、聽覺強制接收性特征,與音場直接影響其音響效果的特征。
二、有關音樂賣非物質遺產保護的基本理論與保護方法研究
這一板塊的論文數量最多,充分顯示出學者們在豐富的田野考察和音樂文化保護實踐的同時所進行的學術反思與理論求索。
周吉先生生前提交的論文《音樂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之我見》,結合自己多年田野調查經驗,提出要保護好我國音樂類非物質文化遺產至少應該做好三個方面的工作,其中對音樂類非物質文化遺產“本體風格”的保護和傳承,以及保護好音樂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載體――傳承人,這兩點是做好保護傳承工作的關鍵。
秦序的《實現繼承傳統與藝術創新間的良性互動――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理論思考》分析了“十年”中繼承與創新的矛盾沖突的本質,指出唯有總結歷史教訓,找尋正確處理繼承傳統與藝術創新的契合方式,實現傳統與創新的良性互動,方能更好地保護優秀非物質文化遺產,推動藝術的全面繁榮。
楊民康的《傳統音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之我見》從四方面深入探討了對傳統音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一些認識:1、應該對“表演藝術”設定一個合理的適應性范疇;2、加強音樂文化生態學的相關研究;3、掌握好“傳統與變異”、“保持與創新”的相互關系和評價尺度;4、注重多學科學者的合作與互動。
桑德諾瓦(和云峰)的《“有所為”亦“有所不為”――論音樂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基本理論與實踐方法》認為,音樂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應樹立“有所為”亦“有所不為”的理念。對于“品相”杰出、“血統”正宗、“轉型”適時的品種,應盡吾所為而為之;對于那些在社會發展中“轉型揚棄”或喪失“民俗根基”的品種,應適當有意不為之。提倡并鼓勵音樂類非物質文化遺產成為“西部大開發”、“文化大繁榮”或“文化產業鏈”的有效補充和延伸,以及理論與實踐相得益彰的創新思維。作者指出,尊重音樂類非物質文化遺產自身的發展規律,其本身就是一種適時、科學、求實的保護。
曾遂今的《關于音樂類非物質遺產的保護行為的思考》提出了兩個值得深思的問題:為什么要“保護”以及怎樣來“保護”音樂非物質文化遺產?為此,作者提出了音樂無形資源研究應該涉及的三個方面,并客觀地指出幾種值得質疑的保護措施,以供學者們思量。
李玫的《保護無形文化遺產還需建立文化結構形態系統化研究》從三個方面闡述了音樂文化研究必須立足到音樂結構內部的、微觀的系統研究,其中重點提到對文化物質載體的工藝結構形態要加以關注。
李宏峰的《判天地之美,析萬物之理――論律學研究在音樂遺產保護中的作用》針對當前遺產保護、傳承中的不足,闡述律學研究在糾正音樂遺產傳承偏差、促進瀕危音樂技藝恢復、確立傳承者文化自信等方面不可替代的作用,并對律學研究如何與音樂遺產保護實踐結合、如何為音樂遺產保護提供有益參考等問題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胡曉東的《社會轉型期民間音樂傳承的思考》指出,社會轉型時期音樂學者應該實現文化身份的轉型,做好民間音樂文化“太史公”和“服務員”的工作,并且與管理學專家密切配合。此外,給民間音樂以音樂倫理學的關懷,使各種文化事象恪守準則,實現其應然狀態,那么,民間音樂文化勢必獲得相對寬松的生存空間。
此外,就這一論題發言的專家還有張友剛、尹紅的《唱起家鄉的歌 跳起家鄉的舞 奏起家鄉的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策略之一》,劉子殷、林彌忠的《平民化、價值論和變化論――也談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措施》,丁璐、趙杰的《充分發揮藝術教育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繼承中的巨大作用》等。
三、各國音樂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成功經驗、有效政策、法規研究
韓國漢陽大學權五勝教授在其提交的論文《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宣布后的當前韓國國家無形文化財活動》主要介紹了“皇室典禮音樂”、“盤嗦哩(敘事歌)”和“江陵端午祭”三個韓國無形文化財的基本情況及其保護現狀,詳細介紹了韓國政府和民眾對其所采取的保護措施及當前所舉辦的一些很有意義的展演活動, 對國內學術同行很有啟發。
日本麗澤大學教授孫玄齡先生的《關于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感想》提出“發展是文化的特點”,要求人們“注意當前文化的發展趨勢”,認為關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舞臺表現也是保護工作的重要環節。此外,作者還介紹了日本在保護本國文化遺產方面的一些表現,并簡單介紹了日本的“人間國寶”制度,并以“日本民謠協會”為例,揭示了日本民間組織在傳承傳統文化中的地位與作用。
從法律維護的角度論及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有周安平、王慶的《音樂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著作權保護模式制度設計的思考》,作者從準著作權保護角度對保護模式制度設計的幾個相關問題予以思考,得出音樂類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的幾個研究思路。
周安平、姚剛應的《淺析民間音樂作品受法律保護的正當性――以法理學視角為中心》,則通過一兩個糾紛爭議和部分文獻,分析民間音樂作品涵義,試圖從法理學視角來探討民間音樂作品受法律保護的正當性。
另就這一論題發言的還有周安平、張文敏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保護現狀――從民間文學藝術保護探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法律保護》,裴小松、張國強的《析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戰略方向選擇――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社會文化空間的系統共生關系》等。
四、我國近年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現狀及相關問題的宏觀研究
項陽的《民間禮俗――傳統音聲技藝形式的文化生存空間》通過對自己田野考察的相關例證進行辨析,精要地闡述了當下民間禮俗與多種音聲技藝形式相互之間的依附關系,旨在強化對民間禮俗和音聲技藝形式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認知,開啟了學者們對“音樂類非物質文化遺產”新的認識。
宋瑾的《原生態音樂的搶救與活態保護》強調了搶救原生態音樂的手段問題以及搶救之后原生態音樂的處置問題。呼吁非物質文化遺產首先應采取錄像方式來搶救,進一步采用教育方式來傳承,并制作數據庫加以保存,作為重要的審美資源供各方挖掘利用。另就音樂的“活態保護”提出了一些思考。
章華英的《有關中國古琴音樂保護、傳承的幾點思考》針對如何對古琴藝術采取保護措施提出了七項具體措施,其中重點指出“古琴打譜與古曲整理研究”,以及“琴學研究的深入與現代琴學之重建”的緊迫性。
張振濤提交的論文《神跡超群,輝映古今――中國藝術研究院音樂研究所的樂器收藏史》簡要回顧了中國藝術研究院音樂研究所的樂器收藏史,充分肯定了以楊蔭瀏、李元慶為代表的老一輩音樂學家們為中國樂器收藏事業的發端,為中國民族音樂事業的復興所付出的辛勞與汗水。作者還特別指出在音樂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理念的重要性,給與會代表以很深的啟發。
圍繞本論題發言的還有韓啟超的《“一代有一代之戲曲”啟示下的戲曲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楊曦帆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視野中的少數民族傳統音樂――兼談應用民族音樂學的視野與方法》、尚建科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語境下的音樂教學范式轉型》等。
五、有關各地音樂賣非物質遺產保護的具體實例調研及個案分析研究
崔憲研究員的《長角苗音樂遺產保護得失談》首先描述了長角苗的生態現狀、梭嘎生態博物館、長角苗民俗音樂及特色,并著重介紹了長角苗規模最大的文化活動――“打嘎”,最后指出長角苗音樂文化遺產保護中的四大矛盾,即保護與脫貧、“先進”與“落后”、現代教育與傳統習俗、繼承與放棄之間的矛盾。
賈怡、伍國棟的《經濟搭臺、文化唱戲――大理古城“洋人街”戲臺“天天有戲”調查》,在對云南大理古城“天天有戲”活動的興起緣由、內容結構、操作程序等事實進行扼要梳理和描述的同時,結合文化遺產保護與發展理論與之對應,闡述了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重要組成部分的民族傳統音樂文化與旅游業互生互利關系的看法。
曹貞華的《固守于綿延――影響朝鮮族傳統文化保護的諸因素》,從中國的禮文化對朝鮮族傳統文化的指導性影響,儒、佛二教對朝鮮族傳統文化的影響,以及歲時節令習俗對朝鮮族傳統文化傳承的影響和民族認同是朝鮮族傳統文化保護的重要基石四方面闡述了影響朝鮮族傳統文化保護的諸因素,揭示出其傳統文化保護在“固守”中不斷“綿延”的特點。
齊易的《從冀中“音樂會”看目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的一些問題》指出,要解決目前樂種分類混亂的局面,就必須尊重民間音樂局內人的自稱,按約定俗成和“名從主人”的原則來為樂種命名。另就當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不正常的“崇古”心態,以及各單位各部門重申報、輕保護等問題進行了深入剖析與探討。
就這一論題的發言還有馬西平的《“西安鼓樂”溯古追今》、孟凡玉的《巢湖秧歌現狀考察及保護工作的幾點思考》、王曉平的《論紫陽民歌的發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個案分析》、金藝風的《羌族多聲部民歌――“男聲二重唱”》、李紅梅的《關于二人臺傳承與發展的幾點思考》、王群的《失落文明的挽回――云南7個人口較少特有民族瀕危民歌保護研究》、王志軍的《京杭大運河流域音樂文化遺產保護研究的歷史價值與作用》、徐作生的《蓮歌漁唱舟爭渡――陽澄湖漁歌實例調研及分析研究》、甘紹成、朱江書的《四川成都地區行壇道樂的現狀調查》、秦太明的《泉州北管的藝術特色與傳承保護》等。
關鍵詞 非物質文化遺產 傳承人 生命健康權 刑法保護
中圖分類號:D922.16 文獻標識碼:A
1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生命健康權特殊刑事保護的必要性
目前我國包括刑法在內的許多部門法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生命健康權保護,只是停留在將其作為一個普通公民的階段上,還沒有考慮到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特殊身份進而構建更為有效的保護制度。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認定條件、標準和程序的嚴格性表明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是獨特的、不可替代的。政府在認定傳承人之后,其他任何公民因惡意對傳承人的生命或身體機能進行損害導致其無法進行傳承或無法進行有效傳承,都將對社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如將剪紙藝術文化的傳承人的巧手砍掉,這樣無疑使該技藝類非物質文化遺產無法更好地體現其社會價值,甚至最終導致傳承的斷裂。
關于生命權。政府在認定傳承人之后,其他任何公民為對傳承人資格的侵占或阻礙傳承而對傳承人進行殺害,雖有刑法的故意殺人罪進行保護,以及民事法律中的死亡損害賠償金和精神損害賠償金,但對傳承人的殺害所導致的后果不僅僅是自然人的死亡,更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中某項獨特技藝的失傳。因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獨特性及不可替代性,單單對傳承人進行一般的保護,并不符合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身份的特殊性要求,也與國家重視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不相吻合。
關于健康權。政府在認定傳承人之后,其他任何公民因惡意對傳承人的身體進行損害導致其無法進行傳承或無法進行部分,如對剪紙藝術文化的傳承人的巧手砍掉,這樣無疑使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斷裂。
2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生命健康權侵害的刑法保護路徑
2.1將其確立為特殊罪行并適用單獨罪名
應考慮將部分侵犯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生命健康權的行為確立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毀滅罪單獨予以處罰。實踐中,部分侵害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生命健康權的行為可能會符合具有以下特點:第一,主觀上知道對方是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知曉自己的殺害或傷害行為可能會對某項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效果造成不利影響;第二,其傷害或殺害非物質文化傳承人的目的動因就是使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喪失其傳承功能;第三,其殺害或傷害行為直接造成傳承人不能履行其作為傳承人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
當某一行為符合上述特征時,無疑構成犯罪,在確定罪名時課以非物質文化遺產毀滅罪是可行的。以該罪對其進行處罰其體現了主客觀相一致的法律原則,既能夠強調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要性,也有利于在全社會形成尊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良好氛圍。對于符合上面條件的傳承人生命權的損害,我們需要的是制定特殊條款,在故意殺人罪中增加一項對傳承人這個特殊主體予以特殊保護,
2.2 視為通用罪行的加重情節從重處罰
當針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生命權和健康權的侵害行為符合前述特征時,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毀滅罪盡管是適當的,但從立法和實踐上需要完善的地方更多,這涉及到對刑法罪名的增加,需要對刑法進行修正,技術上認定該行為要件也并不十分容易。同時,將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人身權傷害行為適用單獨罪名,還可能涉嫌違背平等原則,即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置于普通公民之上,實行特殊保護。因此,應該考慮,適用一般罪名即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但加重處罰。
在考慮對侵犯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人身權行為施行刑法處罰時,將其視為加重情節,在量刑時予以考量,則同樣能夠起到有效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人身權的功效。對于應否從重處罰的判斷也必須考慮以下幾點:一是行為人是否明知受害者是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是否明知行為會或者可能會發生更大的危害結果;二是行為人的犯罪目的是否是使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喪失其傳承功能或者其傳承功能受到限制;三是行為人最終結果是否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構成重大危害,即是否發生行為人所希望的結果。當然,不應僅靠刑法上加重處罰,還應由多部門法聯動,如從民事賠償角度導致傳承人喪失或部分喪失傳承能力的,其賠償金還應包含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損害賠償,從行政處罰角度,還應考慮此行為主觀惡性及較大社會危害性,加大行政處罰力度。
參考文獻
[1] 韓雪冰.談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保護問題[J].遼寧經濟,2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