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7-09 08:5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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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展政策性農業保險需要強有力的法律保障
國外農業經濟比較發達和農業保險制度相對成熟的國家都比較重視農業保險法律制度的建設,而且具有比較完善的相關法律制度。農業保險的立法意義遠遠超過一般的商業規范性法律制度。如農業保險發達的美國,1938年就頒發了《聯邦農作物保險法》,1980年又修訂了《農作物保險法》,1994年又通過了《聯邦農作物保險改革法令》,2000年又出臺了《農業風險保護法》等,通過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對開展農作物保險的目的、性質、開辦主體等明確規定。
(二)發展政策性農業保險具有一定程度的強制性
美國的農業保險原則上實行自愿保險,但1994年美國《農業保險修正案》明確規定,不參加政府農作物保險計劃的農民不能得到政府其他福利計劃,如農產品貸款計劃、農產品價格補貼和保護計劃等,農民必須購買巨災保險,然后才能追加購買其他的保險,這就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事實上的強制保險。日本的農業保險也體現出了強制性特征,如日本通過法律明確規定,對具有一定經營規模的農民實行強制保險,對達不到經營規模的農戶,實行自愿保險。之外,還在一定程度上實施強制,如1994年美國《聯邦農作物保險改革法令》就明確規定,不參加政府農作物保險計劃的農民不能等得到政府其他的福利計劃,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事實上的強制性。
(三)發展政策性農業保險需要強有力的政策支持
從國外發展農業保險的經驗分析,農業保險發展離不開政府的支持和適度參與。世界大多國家對農業保險發展的支持體現在二方面:一是提供財政支持。主要是提供保費補貼、費用補貼和相關行政費用。美國保費補貼按照險種不同而有差異,其中巨災保險補貼全部費用,政府承擔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的各項費用以及農作物保險的推廣和教育費用,向承辦政府農作物保險的私營保險公司提供20-25%的業務費用補貼。日本保費補貼比例依據費率不同而有差異,費率高,補貼比例也高,政府還對農業保險經營者提供業務費用補貼,并承擔農業共濟組合聯合會的全部費用和農業共濟組合的部分費用。二是提供再保險支持。農業風險的特點決定農業保險風險具有巨災性,使農業保險的再保險顯得更為重要。國外農業保險相對成熟的國家都建立了各種再保險組織對農業保險進行分保。美國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就行使政府職能,專注為參與農業保險的各種私營保險公司、聯營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提供農業保險再保險支持。
(四)發展政策性農業保險需要建立專門的組織機構
國外政策性農業保險一般從商業保險中分離出來,建立了專門的政策性農業保險機構。在加拿大,聯邦政府對農業保險的支持實行分級負責制,即設立農業部和省兩級農作物保險局;法國設立農業相互保險集團;日本設立農業共濟組合聯合會;菲律賓設立農作物保險公司;美國設立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等,都是政策性的農業保險機構。他們或者指導農業保險經營,或者參與農業保險經營,或者為農業保險提供再保險服務。
二、國內農業保險實踐的啟示
全國各地各個時期農業保險的經營模式或做法雖有不少共同點,但更有很大不同,這說明農業保險經營模式、組織模式可以多種多樣,因而構不成農業保險是否生存與發展的關鍵。理論上對農業保險制度建設在以下幾點值得重視:
(一)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預與政策支持是發展農業保險的重要前提。
通過對國內不同地區不同模式經營農業保險情況進行比較,充分證明了政府行政干預和政策支持是農業保險可持續運行的根本原因。如果缺少政府支持,即使經營管理水平再高的保險公司,出現經營困境也在所難免。
(二)地方農業保險的政策性業務與商業性業務的劃分應考慮到國家需要。
農業保險實踐中,各地結合自己的財政實力、農業特色、發展農業保險的目標,以及實施中的可操作性確定了不同的險種作為政策性業務。這些業務地方性特征明顯、穩定性差,不利于該業務的長期運作。具有明顯地方性特征的保險業務與國家政策性業務不可能完全吻合。目前的政策性業務與商業性業務均由一個保險公司經營,即使專業性的農業保險公司也是以利潤最大化為目標,這會削弱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力度。
(三)用法律的形式規范各地農業保險實踐和主體經營行為十分迫切。
一、各種商業健康保險經營形式的比較
世界各國商業健康保險的經營形式通常有幾種類型:就業務經營種類上看,一是人身保險公司,在辦理人壽保險與年金保險以外,也辦理健康保險業務;二是財產及責任保險公司,在辦理財產及責任保險的同時,也提供健康保險服務;三是專門的健康及意外傷害保險公司,專門辦理健康保險及意外傷害保險業務。從組織形式上看,按所有權的形式不同分為營利性的股份有限保險公司和非營利性的相互保險公司、保險合作社、健康保險協會等。以上形式共同存在,不斷發展,功能上互相補充,從而形成了專業化和多樣化的健康保險經營形式體系。
(一)由人壽保險或財產保險公司經營健康保險的形式
1.附加壽險(產險)形式。即將健康保險業務附加于壽險或產險業務上進行經營的形式。這種經營形式的優勢在于:經營初期成本較低,可以有效地利用保險公司的共享資源,如營銷網絡、管理人員、技術開發數據等。其不足為:此種方式不可避免地將健康保險定位在壽險或產險的輔助和從屬地位上,而壽險業務的內在特征和經營規律都與健康保險業務完全不同(見表1),產險業務的保險標的性質與法規適用也不同于健康保險,因此,兩種業務經營理念上的沖突和矛盾將不利于健康保險業務的專業化經營和管理,且由于業務的開展要分拆到壽險(產險)公司的各職能部門,有關業務部門之間的協調性較差,因此,業務規模難以擴大,質量不易控制。
2.保險公司事業部形式。即保險公司設立專門的健康保險部來經營健康保險的形式。健康保險事業部一般充分享有產品的開發權、業務拓展權、市場推動權和利益分配權,與公司的其他部門形成相互、單獨核算的關系,構成公司相對獨立的業務體系,是公司健康保險的實際經營者和管理者。其優勢在于:具有相對獨立性,可以充分照顧到健康保險的特點以進行專業化經營,有利于產品的設計、開發、推廣和風險控制,以及專業人員的培訓和指導,從而有助于業務經營規模的擴大和利潤的實現。同時,又可以共享保險公司的資源如銷售網絡、技術優勢等。其不足為:健康保險的推廣需要其他職能部門如營銷部門、客戶服務部門的協調與配合,因此,業務的開展會受制于其他部門的發展水平和投入規模,不利于業務規模的最大化,且與公司其他業務的沖突會降低健康保險的經營效率。
3.保險公司子公司形式。即保險公司以設立子公司的形式來專門經營健康保險。其優勢為:由于已經具備了相當獨立的組織體系,且實行內部的子公司化管理,因此,能夠充分調動經營者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有利于健康保險的專業化經營。同時,可以充分共享保險公司的現有資源;子公司在設立上前期投入較小,一般無需另行申報、獲取執照,業務的開展可迅速達成。其不足表現在:子公司的組建需要一定的技術、人才、資金條件,有一定難度,同時,需要與母公司協調關系,因此在經營觀念上存在矛盾。
(二)專業健康保險公司形式
由保險公司專門進行健康保險經營的形式的優勢在于:經營者的積極性較高,可以使公司專心圍繞健康保險業務進行經營決策,徹底改變健康保險業務依附、從屬于壽險或產險業務的狀況,充分實現健康險業務的專業化經營,容易擴大業務規模,提高業務經營質量。而劣勢在于:無法分享其他保險公司的資源,籌建成本較高,且經營初期成本較大。依所有權形式的不同,健康保險公司可以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和相互保險公司等組織形式。
依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建立的健康保險公司,其優勢在于:其一,公司的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能夠建立起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有利于提高經營管理效率,并且由于同業競爭激烈,更能開發新險種,并采用相適應的新方法和新技術。其二,容易籌集巨額資金。健康保險公司業務的拓展是以償付能力即自有資本為基礎的,必須保證有足夠的資本來源以支撐業務規模的不斷擴大。其三,股份有限公司的大規模經營,降低了企業的經營風險,且能夠通過上市進一步實行風險的轉移和分散,符合健康保險的經營需要。其四,資金實力雄厚,便于網羅和培養人才,滿足健康保險經營的技術需要,如產品設計、風險選擇、分保安排、賠款處理等。其五,采取確定保費制,使投保人保費負擔確定,符合現代保險的特征和投保人的需要,為業務的開展提供了便利。其劣勢在于:其一,業務經營的利潤壓力大,因此,容易導致公司經營的短視和短期行為,加大經營風險。其二,以盈利為目的,因此在承保限制上較多,不利于保護投保人利益。其三,不利于防范和控制道德風險。健康險是道德風險頻發的業務,據美國GAO的報告,健康保險賠付金額的10%是保險欺詐,而在我國,有關政府部門估計這一比例至少為30%。
依相互保險公司形式建立的健康保險公司,其優勢在于:其一,相互保險公司的投保人同時為保險人,社員的利益也即被保險人的利益,因此可以有效避免保險中保險人的不當經營和被保險人的欺詐行為,比較適用于健康保險這種道德風險較大的業務。其二,保險費內不包括預期利潤,所有資產和盈余皆用于被保險人的福利和保障,保險成本相對較低,保險費低廉,為經濟條件相對較差的人們尋求健康保險保障提供了機會。其三,投保人可以參與公司盈余部分的分配,有利于鼓勵投保人關心保險經營。其四,由于社員具有穩定性的特征,因此公司較為注重長遠利益,不易出現短期行為。其劣勢在于:其一,資金籌集不易,利用資本市場的能力有限。因此,在市場競爭中,與股份有限公司相比常處于不利地位。其二,保費采用課賦制,如遇經營不善,無法獲得足額的賠償。
(三)合作性質的健康保險組織
依合作社的形式建立的健康保險組織,一般表現為生產者合作社,即由醫療機構或醫療服務人員組織起來,為大眾提供醫療與健康保險服務。如美國的藍十字、藍盾和健康維護組織。其建立可采取多種形式,如社區團體組織發起,由參保成員選出代表,組成理事會進行管理,自辦醫院,雇傭醫生;由醫療保險公司組織發起;由醫療服務提供者即醫生或醫院發起和管理。由于保險人直接介入醫療服務過程,故使得傳統的商業健康險業務經營中的保險公司、被保人、醫療服務提供者之間的三角關系轉變為醫療機構(保險公司)與被保人的雙向關系,使單純的事后賠付改變為包括預防保健、健康教育在內的綜合經營機制。其優勢在于:其一,合作社屬于社團法人,是非營利機構,故保費較為低廉,能解決低收入階層的健康保險保障問題,另外,在經營中產生的利潤基本上用于為社員提供更好的醫療服務,有助于政府全民保健社會目標的實現;其二,可以有效地防范供方風險,有利于控制醫療費用,提高利潤;其三,有助于減少逆選擇行為帶來的損失,防止道德風險的發生,確保大多數被保險人的正常利益;其四,投保人無需尋找醫療服務的提供者,且能夠獲得優質醫療服務。其劣勢在于:對被保險人而言,醫療服務受限,選擇面變小;籌資能力弱,發展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二、我國健康保險經營形式的選擇
(一)我國現行健康保險經營形式的分析
目前,我國人壽保險公司全部開展了健康保險業務,其經營形式主要有兩種類型:一是附加壽險形式,這是健康保險發展初期各家壽險公司普遍采用的經營形式。這種經營形式下,保險公司并沒有明確的健康險經營目標,開展健康險主要是為了配合壽險業務的發展,險種多為壽險業務的附加險,條款責任簡單,契約操作容易,風險管理上實行簡單控制。二是壽險公司事業部形式。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推出為契機,我國第一個健康保險部于1996年7月在乎安保險公司成立,此后,中國人壽、泰康、太平洋保險公司等也相繼成立健康保險部,組建了專業化的健康保險人才隊伍,初步實現了健康保險業務的獨立運作和專業化管理。但由于各公司對健康險的認識還沒有完全統一,健康險盡管設立了健康保險部,但不配備專業管理人員,不嚴格按照健康險風險控制流程進行風險控制的現象屢有發生,因此一些公司的健康險發展狀況不容樂觀。
由于以上兩種經營形式都在一定程度上將健康保險定位于壽險的從屬和輔助地位,以管理壽險的方式來管理健康險,忽視了健康保險的內在特征,違背了其經營規律,因此,都難以實現健康險業務的健康持久發展。
(二)我國商業健康保險經營形式的選擇
由于各種健康保險的經營形式各具特點,有利有弊,沒有普遍適用的健康保險經營形式,因此我國健康保險經營形式的選擇應注意:一方面,在不同的發展階段上,應當根據健康保險所面臨的內外部條件選擇相應的最佳經營形式;另一方面,各種經營形式并非一成不變,它們之間可以相互轉化以適應健康保險的發展需要。目前,我國健康保險經營形式的選擇應采取的具體措施為:
1.進一步促進現有保險公司健康保險的專業化經營
根據《保險法)修正案,財產保險公司也可以進入商業健康保險領域,因此,我國以后會存在人壽保險公司以及財產保險公司共同經營健康保險的狀況。由于健康保險業務獨特的專業性、技術性和復雜性,因此要求進行專業化的管理,即在數據的搜集和累積、產品定價、利潤核算、風險評估方法、理賠管理、客戶服務內容及方式以及醫院合作與管理、銷售方式等方面都應該建立相應的經營手段和風險管理方式,而這又必須以獨立的組織架構和專業化的管理體系作保證。
獨立、完善的組織架構是各項政令及專業化管理措施順暢實施的通道,是專業化經營的組織保證。這種獨立性體現在不同的層面上,可以是保險公司的專業子公司,也可以是保險公司事業部,但無論如何,都要賦予它獨立的業務管理權和相當程度的人事任免權和利益分配權,對健康險的市場調研、產品開發、培訓、銷售、業務管理、風險控制等各個環節實行統一而全面的管理,構成公司健康保險的產品制作中心、風險控制中心、技術支援中心、市場推動中心和利潤產生中心。
在管理體系上,健康保險事業部或子公司應有獨立的產品開發部門,負責市場凋研、險種的開發和設計、費率的厘定、條款擬定;業務管理部,負責核保、理賠、保全等業務規則的制訂、實施、檢查以及與醫院的合作和管理;市場推動部,負責業務的市場推動、激勵、銷售的策劃、人員的培訓以及輔助銷售渠道的開拓等。同時,事業部或子公司還應充分共享公司的資源,如銷售渠道、技術優勢和信息平臺等。如在銷售渠道上,除了在適當的地區建立自己的機構和隊伍以外,還應充分利用公司原有的直接銷售網絡,并輔助以健康保險銷售資格的管理與銷售人員的培訓。
2.盡快設立專業化的健康保險公司
專業化健康保險公司可以將全部精力用于健康保險業務的經營,在健康保險經營方式、風險控制方法、精算體系、保險公司和醫療服務提供者的合作、經驗數據的處理、產品設計和定價、產品的營銷等方面進行更加專業化的研究和嘗試,推動健康保險業務的創新和發展,加大健康保險的發展規模,進而提升我國健康保險行業的專業化水平。另外,專業健康保險公司的設立,將有效地促進健康保險市場的競爭,刺激原有公司加快健康保險體系的改造和專業化發展,從而提升我國健康保險行業的經營水平。
3.從實際出發,適度發展相互形式的健康保險公司
當前我國國民保險意識普遍不強,人口素質尚待提高,誠信制度缺位,在健康保險的經營上存在嚴重的被保險人道德風險和欺詐行為的問題,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市場秩序的混亂,而相互形式的健康保險公司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決此問題。相互保險公司的相互性主要體現在被保險人對保險公司的管理方面,因此可以有效地防止道德風險和欺詐行為的發生,同時其非營利性的經營目的使其更好地體現健康保險服務的社會公共性,因此在實踐上應盡快嘗試。
4.積極探索合作社性質的健康保險組織建立的可能性
一方面,健康保險中的供方風險一直構成健康保險管理上的難題,而我國由于醫療服務環境不規范,醫療償付機制不合理,醫療機構普遍缺乏費用控制意識,對傳統的商業健康保險的經營構成了巨大威脅;另一方面,由于我國在經濟發展中的地區差異和城鄉差異,以及伴隨而來的收入分配不均,使得廣大農村、欠發達地區以及部分城鎮的居民經濟負擔能力仍然有限,不可能購買費率過高的營利性健康保險業務來獲取保障。而合作社性質的健康保險組織可以解決以上問題。在此種健康保險組織中,可以實行醫療服務供方與保險方的一體化,從而控制醫療費用和供方風險,而其合作性及非營利性使其能夠滿足低收入人群的需要。因此,政府應積極鼓勵其發展,以解決特殊地區和群體的健康保險保障問題,而保險公司也應在政策允許的條件下積極探討介入此種經營方式的可能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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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農業保險;國際;借鑒
一、加拿大農業保險制度
加拿大在1959年實施政策性農業保險。加拿大的聯邦《農作物保險法》規定,加拿大的農業保險計劃采取的是各省根據本省發展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參加本國農作物保險計劃及再保險計劃,如果各省決定開展農作物保險時,那么農業保險工作由各個省政府自己進行開展,包括完成立法工作、設立經營計劃、確定保險模式,并由各個省自己的農作物保險公司來經營。各省的農作物保險公司由政府全額出資設立,但它屬于不以營利為目的的非政府組織,專門提供優質低廉的農業保險服務。加拿大政府對發展農作物保險提供強大支持,主要是聯邦和省政府共同提供發展農作物保險的資金支持。例如,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可以從中央和省兩級政府獲得60%左右的保費補貼,這一舉措保障了加拿大農業保險的順利開展。除了保費補貼,還包括對農業保險經營機構的經營費用和再保險支出的支持。1959年聯邦政府制定并由議會最高權力機構審議通過具有高效力的《農作物保險法》,進入了由聯邦政府和省級政府共同開展農業保險的階段。加拿大在農作物保險立法工作中,嚴格制定《農作物保險法》中關于險種開發、災害認定、投保承保理賠程序、農險補貼政策等相關具體條例,保證農業保險的各個環節有法可依,有法可循,并在實施農業保險過程中不斷修改和補充《農作物保險法》。在1991年通過新的聯邦《農作物保險條例》,解決了關于政府對農作物保險的支持措施、聯邦和省政府在農作物保險的具體經營上的職責等相關問題,并提出建立再保險,由聯邦和省共擔農業保險的風險。農作物再保險制度對于各省加快農作物保險提標擴面有重要意義。《農作物保險法》和《農作物保險條例》明確規定加拿大聯邦政府在農業部設立農作物保險局,各省也應該相應地在農業部設立農作物保險局,并受制于《農作物保險法》。聯邦農業部農作物保險局主要負責農作物保險的計劃制訂,對各個省農業保險機構提供政策及資金等支持策略,對科學合理確定保險費率、保險金額提供完整的數據資料參考和統計性分析,幫助各個省保險機構實現農作物保險計劃的制訂與實施。同時,省政府農業部的農作物保險局設立保險部門,主要支持產品開發與創新,負責對各項農作物損失報告和資料等情況進行審核,并確定賠償金額,實現各項保險信息共享并提供農險咨詢服務,提高農民的參保積極性,實現農業保險廣泛覆蓋。
二、美國的農業保險制度
1996年,美國出臺《1996年聯邦農業完善與改革法案》,法案明確指出聯邦農業保險公司對農業保險的管理、監督、補貼等工作由農業部下設風險管理局接手,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轉變其職能,主要向私營保險公司提供再保險;私營保險公司接手聯邦農業保險公司經營具體的農作物保險業務。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在全國分散著12個辦公室,向各個負責的區域內提供相應的農業保險服務,主要是為私人保險公司提供再保險,鼓勵私人保險公司參與經營;風險管理局監督和管理該區域的農業保險經營機構的合法合規運營情況,負責農業保險宏觀事項,包括保險費率的核定、保險補貼的支出管理;由私營保險公司經營農業保險的微觀經濟活動。目前,經農業部批準經營農業保險經營機構有15家。在美國50個州中,通常由一家保險經營機構在本州提供保險服務。農業部要求經營農業保險的公司具有滿足業務拓展服務網絡的資金、市場形象、核心科技以及長期經營農業保險業務的專業經驗。美國自此形成政府主導下的私營保險公司經營農業保險的經營模式。美國健全的農業保險法律體系經歷了較長時期的發展和完善。1938年美國頒布《聯邦農作物保險法》,并成立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1980年對此法案進行修正,實行聯邦農業保險公司和私人資本共同參與農業保險經營,引入保費補貼,提高農業保險的參與率。1994年國會對保險法案經過大規模修訂,重組了《聯邦農作物保險法案》,出臺了《聯邦農作物保險改革法案》,該法案要求農民必須加入巨災保險,參加政府農作物保險計劃與獲得政府其他計劃的政府補貼直接掛鉤。1996年,聯邦農業保險公司對農業保險的管理、監督、補貼等職能由農業部下設風險管理局接手;私營保險公司接手聯邦農業保險公司經營具體的農作物保險業務。《2008年美國農業法案》提出對特色農作物提供農業保險產品服務。《2014年美國農業法案》設立價格損失保障和農業風險保障。
三、國際農險制度的啟示
(一)完善政策性農業保險的補貼機制
由于農業保險特殊的經營特征和風險特征,政府通過補貼支持農業保險發展顯得尤為重要。借鑒外國經驗,逐步形成以保費補貼、經營管理費用補貼、再保險補貼多元補貼機制,促進農業保險工作的順利開展。中央和地方財政靈活選擇并增加農險補貼品種,尤其是加大對地方特色農產品和綠色產品的補貼;根據不同省份的農業產業結構、農業風險特征,考慮省份農業經濟發展水平實施區別補貼,針對各個省份農業發展情況與農業風險特征實施分級補貼;向農業保險公司經營機構提供適當經營管理費用補貼、農險產品創新補貼、農險人才培養的資金支持;對原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分別實施再保險補貼項目。
(二)建立政策性國家農業保險機構
我國政府可以在農業部成立專門的農業保險部門,經辦與農業保險有關的工作,負責制訂全國農業保險的計劃,農業保險相關數據的統計,為科學合理制定保險費率提供數據參考,負責政府農險補貼項目的預算管理及農險補貼項目的支出管理,負責監督和管理農業保險經營機構的規范運營情況,農業保險的立法工作,實現對農業保險經營機構的經營資質審批工作,對農業保險經營機構提供再保險,研發農業保險新品種及建立創新專利保護機制。該公司不以營利為目的,由財政部全額出資設立并提供補貼項目的預算安排,農業保險部門成立之后,具體解決政策性農業保險出現的問題,保障我國順利開展農業保險工作,實現由農業保險大國向農業保險強國的轉變。
(三)加強農業保險法的立法保障
健全的法律法規是規范農險經營活動的重要保障。在農業保險制度建設中應當不斷完善立法工作,用具體條例明確投保人、保險人的權利與責任,促進農業保險工作順利開展。我國2013年3月1開始實行的《農業保險條例》產生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由于內容過于籠統并未得到較為普遍有效的適用效果,發展農業保險的過程中出現的缺乏農業保險產品創新保護、保費補貼結構調整及農險運營監管不力等問題缺乏明確的規定,需要進一步進行立法工作的修改和補充。在發達國家在中較為成熟的農業保險制度建設中,都將立法工作擺在重要的位置,法律法規明確規定農業保險當事人的權利責任、參與程序及補償規則。我國應該加快有關農業保險立法工作,彌補法律空白,制定適合我國國情的農業保險法相關條例,使開展農業保險工作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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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農業保險 農業風險 農業保險經營模式 公共財政
一、農業保險的概念和特點
(一)農業保險的概念界定
經濟學上的“保險”是指通過集中建立起保險基金,用于補償或給付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或約定保險事件發生后被保險人的經濟損失。農業保險是保險人組織農業生產經營者進行風險損失分攤,建立農業保險基金,對被保險人在種植業、養殖業生產過程中因災害事故所致損失給予保障范圍內的經濟補償的一種方式。
(二)農業風險的特征
農業保險是針對農業生產過程中面臨的各種風險,通過農戶投保在更大范圍內分散和轉移農業風險,并對農民進行經濟補償的一種制度安排。農業保險具有保險的一般性質,但又不完全等同于一般商業保險和財產保險,它有一些獨特的特點:不確定性:農業受自然力的控制又受到社會因素的制約;系統性:農業風險更多表現為系統性風險;相關性:農業風險的系統性特征決定了其高度相關性的特點,一次風險事件將造成為數眾多的農業風險單位相同或相似的經濟損失。區域性:我國地域遼闊,各地氣候和自然資源條件差異明顯,總體上,我國的南方容易遭受水災,北方通常干早少雨,常常為早災所困,沿海地區則往往遭受臺風和暴雨的襲擊。
二、農業保險傳統經營模式分析
(一)商業化(準商業化)經營模式分析
在這場曠日持久的農業保險試驗中,人保一直是主力軍,其經營模式一直是商業化(準商業化)的經營模式。但在20世紀年代初,公司內外越來越強調其商業性質,注重利潤考核指標,并把經濟效益同職工工資、獎金和福利掛鉤。人保著眼于內部核算體制的改革,提出了內部實行“切塊經營”的設想,將險支公司內的大部分或全部保險業務捆綁成一“塊”,以便通過險種盈虧互補和獲得較多的稅收政策的優惠。但是這種改革和探索,并沒有從根本上解決人保公司的商業性質和農業保險業務的政策性之間的矛盾。經營農業保險的經濟效益仍然無法與人身保險和其他財產保險的效益相比,這就使人保仍然從根本上缺乏舉辦農業保險的內在動力。另外因為地方政府不可以給予人保財政上的更多支持,就不可能解決農業保險基金的廣泛征集和積累問題。目前人保還在進一步壓縮農業保險,調整現有的業務,努力按商業保險的要求打造新的農業保險。
(二)相互和合作保險模式分析
河南的農村統籌保險互助會,實際上也是人保尋求農業保險出路的改革措施,它是河南分公司設計和推廣的,通過互助會發展農業保險是一種具有很多優越性的組織經營模式。這種模式農民樂意接受,地方政府也支持。從人保來說,由于通過收取代辦費和接受30%的分保,其利益得到了較好的保障,又避免了直接經營的虧損風險。但是,互助會范圍太小,準備金積累能力差,積累速度慢,難以應付較大的災害。當時河南人保為互助會雖然也提供了再保險業務,但成數在保險和30%的分保比例使互助會的風險仍然很大,遇到廣泛發生的較大災害損失時,沒有財政的強大有力支持,僅靠這微不足道的準備金和再保險,根本就不能給投保農民充分的補償。更為重要的是這種互助會帶有濃厚的長官意志和不合法的行政強制色彩,互助會的興衰往往和地方行政長官對農業保險的認識和興趣有關,地方行政領導班子的變動足以決定互助會的命運,加之基金管理的漏洞,即使農民對農業保險有很高的熱情,其可持續性也令人懷疑。這大概就是河南的農村統籌保險互助會失敗的主要原因。
(三)政策性農業保險經營模式分析
雖然民政部分經營的政策性農業保險沒有堅持下去,但以國營農場為背景的新班兵團保險公司取得了成功,人保上海分公司與上海市農委聯手經營的農業保險也取得了成功。從表面或從體制來看,這兩種經營模式是不相同的,但它們都比較符合政策性保險的一般操作方式和經營機制,這是共同的特點。比如,政府提供資本金和初始準備金,免征各種稅賦,補助保費使價格能夠為農民或農場職工所接受,也使準備金積累有較好的基礎。實行統保(先不管其合法性)有效防止逆選擇,政府也好,公司也好,都刁劉僧望從農業保險的經營中謀求利潤。政策性農業保險除了經營農業保險外,還允許經營一些財產和人身保險,是風險可以在不同險種之間分散,責任準備金可以在其間進行調劑使用,市分公司和地、縣支公司之間,兵團公司和兵團、場分支機構之間合理的利益機制,即解決了展業和理賠的困難,有調動了各方面的積極性。政府在農業保險中的作用不容忽視。
三、我國農業保險經營面臨的主要問題及其建議
我認為我國目前農業保險總體運行模式是商業化自主經營模式,他有如下幾個問題:政府在經營模式中的缺位,政策性保險得不到體現;農村投保人無任何支持,使得農業保險參與率低,顯性的有效需求不足;保險人主體單一,險種嚴重不足,創新和發展泛力;強制保險和自愿保險缺乏界定,使得參與率低,無法達到保險所要求的大數法則;再保險安排不合理,使得原保險人承擔太大的風險,阻礙了原保險人的積極性。
關鍵詞:土地承包經營權;八股;農民專業合作社
中圖分類號:F301.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07-92012101-0016-05
前言
隨著我國經濟水平的提高,下的小農戶經營的優越性不再明顯。集中農業生產要素(尤其是土地)進行適度規模經營是適應國際大市場的有效途徑,于是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運而生,但傳統的土地流轉方式并不能滿足農民的需求。此時一種新型的土地流轉模式――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便得到了應用和發展。作為農民集體行動的產物,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有效載體,它為土地流轉提供了平臺。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農民專業合作社意味著農民成為股東,擁有合作社經營成果的剩余索取權。這不僅適應現階段讓更多的農民擁有財產性收入的要求,而且有利于農民增收。
目前學界對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研究僅限于法律層面,對于加入農地股份合作制影響因素有少數人曾進行了研究。市場經濟條件下,農民是發展專業合作社、進行土地入股的第一行為主體和最終實施主體。因此,了解農民的主觀意愿對于揭示制約這種發展形式的因素及制定政策支持措施都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樣本描述及變量說明
(一)樣本描述
樣本數據是2010年8-11月對陜西省農戶進行一對一隨機訪談獲得,共發放調查問卷200份,收回有效問卷190份,有效率95%。調查對象主要是陜西省各市縣的農民,具有一定的廣泛性和代表性其中愿意以土地承包經營權作價入股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有118人,不愿意的有72人。
(二)變量說明與預期
共選擇了15個變量:1個因變量反映農民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意愿;14個自變量分別從不同的角度反映影響這一出資方式的因素。表1為自變量的定義及假設預期方向。
1.農戶個體特征預期分析。如表1所示,性別作為農戶特征變量對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預期影響不能確定。在農村,男性農民作為家庭主力,承擔著主要的家庭勞動責任,可是在當今形勢下,男性農民可能會外出打工,沒法顧及土地經營;再者,男性農民的視野比較寬,接受新事物的能力比較強,從而可能更愿意土地入股合作社。但是女性作為農業生產者由于受自身條件和勞動強度的影響,也較愿意土地入股。從行為理論上分析,年齡這個因素的預期方向也不能確定。現在的農二代大部分從小就在學校接受教育,踏入社會后多半都是外出打工或干其他事情,一方面沒有進行農業生產的技能和經驗;另一方面,他們也不愿意種地,所以青年的入股意愿可能會比較強。老年人一般文化程度較低,思想老化而且他們對土地的珍視比青年人更強烈,所以其可能不愿以土地入股。但是,當年齡大到一定程度時,由于自身體力和精力的限制,他們也可能更愿意以土地入股。一般來說,干部在農村的各個方面都屬于比較優秀的人,而且是國家方針政策的執行者,所以其入股意愿較高。文化程度預期與入股意愿正向關系,文化程度越高的農民通過其他途徑增收的可能性大,故用土地人股的概率也大。勞動技能的預期與入股意愿反向,這是因為有勞動技能的農民其對土地的經營管理比較好,屬于農業生產中的“老把式”,所以其可能更愿意自己種地。
2.農戶經營特征預期分析。勞動力占比預期與入股意愿反向,因為勞動力占比越高,說明家庭勞動力越豐富,則農戶更愿意自己種地。土地規模預期與入股意愿正向,一方面,土地規模越大,農戶自身進行規模化經營的勞動力不足;另一方面,土地規模大的農戶一般就是所謂的農業大戶,他們用自己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作價出資合作社,擁有的股份會比較大,從而在合作社的經營管理方面有決策權和管理權。兼業程度這個指標預期與入股意愿成正向,兼業程度越高說明非農收入占總收入的比例越大,通過土地獲得的農業收入越少,那么農民可能更愿意將土地入股合作社。勞動天數預期與入股意愿成反向,勞動天數越多,說明一年當中花費在農業生產方面的時間比較多,人股的意愿就不強烈。
3.社會保障預期。對于農民,土地充當著很重要的社會保障功能,很多農民不愿離開土地很大原因就是擔心失去最基本的保障。于是,筆者認為保障制度――醫療保險和養老保險的預期方向與入股意愿成正向。
4.認知特征預期。對合作社的了解程度與入股意愿預期成正方向,因為合作社是國家認可的具有惠農作用的法人組織,其初衷就是為了農民增收,用土地承包經營權作價人股合作社也是一種新型的土地流轉方式,只有對合作社的運作和利益分配等足夠了解,農民才愿意。是否已經加入合作社說明了農戶入社的狀態,從另一個側面反映對合作社運作的了解,成正向。
二、模型選擇
本項研究主要考察的是農民用土地承包經營權作價人股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意愿,因變量的結果只有兩種可能:愿意和不愿意,是離散的,由于普通的回歸模型因變量的取值范圍在正負無窮大之間,故在本研究小不能適用。二元因變量的Logistic回歸模型適用于本研究,其建立的Logistic回歸模型應為:對(1)式進行變化,將非線性變成線性有:
(2)式中Pi表示第i個農民愿意用土地承包經營權人股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概率;Xij表示第j個農民第i個因素對這種出資方式的影響,具體定義和特征值見表1。
三、模型運行結果及分析
(一)模型運行結果
本文運用SPSSl6.0采用Forword Stepwise(wald)方法對樣本進行logistic回歸。經過四步迭代后,達到收斂標準,估計參數。擬合優度卡方為61.435,Sig為0.000,達到了0.05的顯著性水平,關聯強度系數C和S2。分別為0.276和0.376,同時Homer and Lemeshow Test的Sig為0.696未達到0.05的顯著水平,說明擬合優度很好,可以有效解釋和預測因變量的結果,回歸結果見表2。
(二)結果分析
1.農戶個體特征對人股意愿的影響分析。農戶個體特征變量中沒有達到顯著水平的變量,這說明對于土地入股農民專業合作社而言,農戶自身因素不是影響的主要因素,但從系數來看也有不同程度的影響。性別的系數為負。說明女性較男性更愿意;年齡與愿意的概率成負相關,說明青年人更愿意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這與現實情況相符。因為農二代大部分從小就在學校接受教育,踏入豐十會后多
半都是外出打工或干其他事情,一方面沒有進行農業生產的技能和經驗;另一方面,他們也不愿意種地。文化程度與預期一致,說明文化程度越高的農民通過其他途徑增收的可能性大,故用土地人股的概率也大。勞動技能與預期入股意愿一致,這是因為有勞動技能的農民其對土地的經營管理比較好,屬于農業生產中的“老把式”,所以他們更愿意自己種地。是否為村干部與預期一致,因為村干部是農村里見識多、認識水平高、能力比較強的人,而且是國家方針政策的執行者,所以其入股意愿較高。
2.經營特征對人股意愿的影響分析。經營特征對農民土地入股意愿的影響較大。土地規模達到了5%的顯著水平,其系數為正,與預期方向一致。這是由于一方面,土地規模越大,農戶自身進行規模化經營的勞動力不足;另一方面,土地規模大的農戶用土地承包經營權作價出資合作社,擁有的股份比較大,從而在合作社的經營管理方面有決策權和管理權。勞動天數達到了1%的顯著水平,其系數為一0.005,說明勞動天數每增加或減少1個百分點對農民土地入股意愿具有很小的反向影響,但勞動天數是一個很重要的影響因素。兼業程度達到了10%的顯著水平,其系數為1.529,與其他變量相比它的變化對入股意愿影響幅度較大,這也符合預期與現實。勞動力占比沒有達到5%的顯著水平,且與預期相反。這說明傳統的認為能勞動的人越多就越要依賴土地的觀念已經不適用。家庭勞動力多,剩余勞動力就會從事非農生產,獲得更多非農收入,于是土地對家庭的收入作用就會降低。收人多就可以運用其他形式的社會保障方式,土地對家庭保障功能就會弱化。
3.社會保障對入股意愿的影響分析。我國在農村實施新型合作醫療以來,廣大農民基本都參加了醫保(本次調查參加比例為94.7%),這雖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但從本研究可以看出,它還是起到了一定作用。是否參加醫療保險的顯著水平為5%,系數為1.787甚至超過了對合作社的了解程度1.577,這說明醫保對農民人股意愿的影響很大,也說明了社會保障對農民的重要性。養老保險沒有達到5%的顯著水平,且方向與預期相反。本次調查中63個農民有養老保險,127個沒有,而有養老保險的大多都是山區或半山區的農民,這些地方合作社發展緩慢,農民對合作社了解不多,其用土地人股的意愿較弱。
4.認知特征對入股意愿的影響分析。對合作社的認知特征變量都比較顯著,這說明對合作的了解程度和加入狀況都不同程度影響農民的入股意愿。農民專業合作社是不同于的一種新型的合作組織,農民對其運作和具體操作情況的了解程度會產生很大的影響。農民在了解合作社的運作機制、盈利方式、利益分配方式、管理者經營能力等情況下,確定風險最低才愿意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去作價入股農民專業合作社。
四、政策建議
由以上分析可知,對合作社的了解程度、勞動天數、土地規模、醫療保險是影響農民以土地承包經營權作價人股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顯著因素,兼業程度和是否加入合作社也較為顯著。農民進行土地經營權決策時對個體特征考慮較少,經營特征、社會保障和認知特征才是重要決定因素。這反映了農民在對待生存之本的土地問題時很慎重,總是首先考慮切身利益能否得到保障。故提出以下建議:
1.進一步提高農民對專業合作社的了解程度。加強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宣傳力度,通過新聞媒體進行意識層面的影響,通過典型示范進行實例影響,使農民意識到專業合作社是市場經濟的產物,是為了提高農民的弱勢地位和維護農民的自身利益而自愿結合起來的組織,從而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社積極發展。
關鍵詞:保險合同;經營;現狀
誠信,就是要誠實、守信用,對自己、對他人、對集體要有責任感。它既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我們每個人應該做到的最起碼的道德標準,是現代文明的基石和標志。誠信是社會進步的基礎,對一個企業來說,誠信是生存、發展、壯大的基本條件,百年老店所以能長盛不衰,正是長期堅持誠信的結果。而因為不守誠信,持續多年精心策劃、乃至制度化系統化的財務造假,使世界50強企業美國安然公司、轟然倒下,刷新了全世界最大公司的破產紀錄,“安然”成為公司欺詐以及墮落的象征。
1 保險合同要遵守原則
誠信原則是世界各國立法對民事、商事活動的基本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5條規定:“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誠信就是講誠實與守信用,誠實就是指一方當事人不得隱瞞、欺騙;守信是指一方當事人都應善意地、全面地履行自已的義務。在保險合同關系中對當事人誠信要求嚴格于一般民事活動,即要求當事人具有最大誠信。最大誠信是指當事人自愿地向對方充分而準確地告知有關保險標的所有重要事實。不允許存在任何虛偽、欺騙、隱瞞行為。不僅在保險合同訂立時要遵守此原則,在合同履行的整個期間也都要求當事人具有最大誠信。這是因為:
(1)保險合同是射幸合同,具有不確定性。所謂射幸合同,即當事人全體或其中的一人取決于不確定的事件,對財產取得利益或遭受損失的一種相互的協議。
(2)保險合同與一般合同相比具有明顯的信息不對稱性。一方面,保險合同的標的是被保險人的標的或者人身將來可能發生的危險,屬于不確定的狀態,保險人之所以能夠承保處于不確定的危險,是基于其對危險發生程度的估計和計算。
(3)從保險的行業特性來看,保險離不開最大誠信原則。保險在國民經濟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被譽為社會的穩定器。保險經營的特征表現為:①保險費收取的分散性,保險運作的原理就是各個投保人通過向保險人繳納一定的保險費從而形成一定的保險基金,由保險人來承擔被保險人可能出現的風險;投保人越多,收取的保險費越多,保險基金越大,保險經營越安全,保險分攤也就越合理,從而保險人盈利的可能性就越大。這些要求保險人堅持最大誠信原則,以吸引更多的投保人投保;②保險經營的安全性。穩健經營是對保險行業的特別要求,中國對保險資金的投資渠道也有明確的限制,這也符合投保人的利益;③保險資金的負債性。保險資金屬于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負債,保險人不得將保險資金作為盈利分配,也不得作為利潤上繳,只能充分利用確保增值,因此保險業的健康發展離不開最大誠信原則。
中國保監會的“守信用、擔風險、重服務、合規范”的保險行業核心價值理念,簡潔、有力地概括了保險業的根本特征和保險人的從業理念,擺在首位的就是堅守最大誠信原則。
“世界500強”企業中國人民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PICC)旗下標志性主業的中國人保財險的核心價值觀:風雨同行,至愛至誠。其核心要素就是至誠,充分體現了保險的最大誠信原,具有時代特征,符合人民的需要。作為與共和國共成長的中國人保財險,在六十多年的卓越歷程里,對人民盡忠誠,講良知,講愛心,將保險的溫暖情懷傳遞給更多的人。對客戶講真誠,忠實履行保險合同承諾,為客戶提供與眾不同的,超越期望的保險服務,保障人民高品的生活;對股東講誠信,講價值,以優秀業績向股東提供持續穩定豐厚的回報,不斷提升股東價值,實現公司價值的持續增長;對員工講誠信,關愛員工。將公司改革發展的成果惠及廣大員工,不斷提高員工的幸福感,幫助員工實現個人價值。可見,誠信成就中國人保財險的輝煌,樹起了中國保險第一的品牌形象。成為亞洲最大,世界第二的財產保險公司。
從中華民族傳統文化,保險的理論和實踐都證明,保險作為一種特殊的商品,作為經濟的”助推器”,社會的穩定器,對經濟和社會擔當著重大的責任。它的售前、售中、售后無不滲透著“誠信”二字.。保險與誠信是魚水關系,誠信是保險的生命線。
2 中國保險業經營的現狀
從中國保險業經營的現狀來看,眾多現實讓人覺得保險誠信不容樂觀,如被保險人不如實告知或騙賠,保險人在經營與理賠方面的不誠信等行為,有損保險業形象,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中國保險業持續健康發展。因此,保險業要積極踐行“守信用、擔風險、重服務、合規范”的保險行業核心價值理念,自覺抵制各種失信行為,主動舉報各種失信行為,共同建設、維護和提升“誠信保險”的良好形象。保險業的從業人員更要以高昂的熱情去傳播誠信理念,以有力的行動去弘揚誠信精神,愛護自已的信譽,珍惜自已的諾言,以自已的誠信行為,帶動和影響我們身邊的人,以誠待人,以信興業,從而形成人人重信用、講信用的氛圍和環境,促進保險業持續健康發展。
[關鍵詞]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安排;市場失靈;政府失靈
一、我國農業保險中存在“雙失靈”
(一)我國農業保險的困境分析
農業保險是處理農業非系統性風險的重要財務安排,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現代農業發展的三大支柱(農業科技、農村金融和農業保險)之一。作為世貿組織允許各國支持農業的一項“綠箱”政策,農業保險日益受到各國政府的重視。然而在我國,農業保險卻陷入了困境,出現了加速下降的趨勢。我國農業所面臨的困境主要有:農業保險保費收入不斷減少;農業保險費率居高不下;農業保險的經營長期虧損;農民不愿投保,農業保險展業困難。
(二)“雙失靈”是造成農業保險困境的根本原因
我國農業保險困境的根本因素是制度問題,在我國農業保險中存在著嚴重的“雙失靈”現象。
1.市場失靈。自20世紀90年代中期,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逐步轉換為規范的商業保險公司以后,我國農業保險經營的性質也發生了根本性變化。但商業性農業保險模式并不適應農業保險的特點。一是商業保險的高收費與農民的低收入存在矛盾,農民沒有交費能力;二是農業保險存在高風險率、高費用率、高賠付率的特征,追逐利益的商業性保險公司對農業保險的規避也就不難理解。因此,農業保險自身的特點使其具有準公共產品的性質,即農業保險缺乏競爭性,存在非排他性和利益外溢現象。正因為此,對農業保險采取商業性經營模式會導致市場失靈。
2.政府失靈。農業保險的準公共產品特征及其商業化經營的實踐共同佐證了一點,即我國農業保險的發展需政府履行彌補市場失靈的職責,而我國政府卻長期處于缺位狀態,也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農業保險的舉步維艱。
因此,要使農業保險走出困境,關鍵和首要的問題是制度設計。農業保險制度設計應以政府為主體,突出農業保險業務的政策性,改變商業保險公司經營農業保險的現狀,通過建立與市場機制有效結合的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將政策與市場機制相結合,為農業保險的發展創造一個有利的環境。
二、國外政策性農業保險發展的模式
各國發展農業保險的模式大體可分為政府主導型的政策性農業保險發展模式和市場主導型的商業性農業保險發展模式,分別以美國和毛里求斯為例進行說明。
(一)美國政策性農業保險發展模式
美國自20世紀30年代開辦農業保險,采用的是政府主辦、商業保險公司經營的發展模式。美國政府依據《聯邦農作物保險法》,通過提供巨災保險(屬基本保障水平)、擴大保障保險(屬較高保障水平)、集體保險和非保險作物保障計劃四大險種,取代政府救濟計劃將農業生產者納入農作物保險計劃。并規定不參加政府保險計劃的農戶,不能得到政府其它計劃的幫助。在運作模式上,目前農業保險的管理機構是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與風險管理局屬于兩塊牌子、一套人馬,主要負責全國性險種條款制訂、費率擬定、業務指導和檢查,開發維護軟件、預測農產品價格等,為商業保險公司提供經營管理費補貼和再保險。政府還承擔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的各項費用以及農作物保險推廣和教育費用。1995年起,美國政府為了鼓勵部分商業性保險公司開展農業保險業務,為開辦農業保險的19家公司提供其相當于農業保險保費的31%的補貼,并提供農作物保險免稅、比例再保險和超額損失再保險等政策扶持。2000年美國農業保險補貼平均占到純保費的53%,保費補貼額平均達6.6美元/英畝,農作物巨災風險推行強制性保險制度并補貼全部保費,其他皆為自愿選擇。投保農民當年農作物收成因災害減產25%以上時,可取得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的最高賠償金額。1981—1988年間,美國政府對農作物保險的開支達42億美元,賠付金額與投保金額的比例高達14:1。1989-1999年10年間,聯邦政府對農作物保險的財政補貼總額累計達到108億美元,僅1999年一年就達到22.4億美元。2004年美國各家經營農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共收入保費41.9億美元,其中政府對農險的補貼為24.8億美元。此外,政府還給予免稅和法律支持。雖然政府對商業保險公司的補貼昂貴,但是政府仍認為這是比救災計劃和政府直接經營更經濟的做法。
(二)毛里求斯農業保險發展模式
毛里求斯的糖業保險基金在國際上被公認為是一項成功的農業保險模式,該模式具有四個鮮明特點:第一,效率高。由于該基金只承保一種作物,業務簡單、單證費用低,加之計算機管理程度高、工作人員少,因而效率很高,其費用率僅占保費收入的7%(多數國家這一比例為15%—20%)。第二,費率擬定科學化。為防止風險不均質而導致逆選擇,該基金設計了多達100個檔次的費率體系,費率體系的高度差異化能激勵生產者努力耕作,以改善自己的費率檔次,從而達到少支付保費又能獲得較大保障的目的。第三,投資收益高。基金的投資收入約為業務費用的150%,投資收入的50%用于基金積累,能夠相應減少農民的保費負擔,增強基金抗巨災的能力。第四,商業化運作。雖然政府在基金建立初期承擔支付工作人員工資的職責,而且政府要求強制投保,但到目前,該基金從原保險到再保險完全采用商業方式來運作。
雖然世界各國的農業保險經營模式都不盡相同,但政府的基本扶持方式大致相似,即主要采用法律保護、政府行政指導、財政資金支持、減免稅費業務發展與農業信貸銜接等措施。
特別值得一提的是,大多農業發達和不發達國家都有專門的法律制度就政府對農業保險的優惠政策以及具體補貼比例進行規定。如美國和日本分別于1938年頒布了《農作物保險法》,美國于1994年又制訂了《克林頓農作物保險改革法》。2000年6月美國國會通過了《農業風險保護法》,計劃在以后5年內提供總計82億美元財政支出,補貼農業保險。2002年美國又通過了新的農業法,進一步加強了對農業的補貼力度,決定在未來10年內給農業撥款1910億美元,較目前實行的補貼增加了80%,在價格支持和收入政策、農產品儲備計劃、出口支持、農業基礎設施建設和信息服務、國內農業安全、教育研究和農業保險等方面推出了一系列新的舉措。正是由于有了這些政府補貼政策和相關的法律制度支持,各國的保險經營機構的農業保險業務才得以蓬勃發展。
三、適合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制度設計
然而長期以來,我國由于經濟發展戰略等多方面原因,對農業保險的補貼和扶持非常少,我國的農險法律建設滯后、核算辦法、稅費扶持等政策不配套的狀況沒有扭轉。《保險法》第155條規定:“國家支持發展為農業生產服務的保險事業,農業保險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但至今配套的法律、法規尚未出臺。在我國,農業保險只免交營業稅,其他方面同商業性保險一樣,國家尚無配套政策予以扶持。這就造成了僅僅依靠商業性保險機構獨立經營農業保險,而我國政府補貼和扶持缺位的情況。
(一)構建支持政策性農業保險的法律體系
從對美國和毛里求斯的政策性農業保險發展模式的分析可以看出,政府首先是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規,確保農業保險的順利進行。我國雖然已于1995年頒布了《保險法》,但這只是一部規范商業保險的主要法律,并不適用于農業保險,對農業保險也并未有具體的規定。因此應盡早出臺專門的《農業保險法》。《農業保險法》應明確規定政策性保險的政策性和非商業性特征、農業保險的經營目標、經營原則及組織形式等;規范農業保險的資金籌集方式、資金管理原則、政府支持方式等,并用存款比例、負債比例、流動性比例等經濟指標調控其運行;《農業保險法》中還應對政府行為予以約束,對政府的作用和農民的參與方式進行規范,避免由于地方政府的隨意性或財政困難而忽視對農業保險的支持。超級秘書網
(二)構建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組織制度
1.設立專門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由于我國農民收入低和保險意識差,因此由政府成立專業農業政策性保險公司引導農業保險發展是比較切合我國實際的。政府支付一切經營管理費用,采取強制保險,并享有免稅待遇。除了專門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外,還應鼓勵商業性保險公司、合作社經營農業保險業務,突破單一格局,向多元化發展。對商業性保險公司經營的農業保險業務提供優惠政策,如稅收減免、費率補貼和虧損彌補等,緩和商業性保險公司經營目標與農業保險效益低的矛盾。
【關鍵詞】保險混業 風險管理 金融監管
一、信息不對稱與保險混業監管
與對銀行業監管研究類似,保險監管文獻也常聚焦于信息不對稱問題,只不過對象不是存款人和銀行,而是投保人和保險公司。由于信息不對稱性存在,保險公司要面對道德風險和逆選擇問題,而投保人對于已經繳納保費的管理和使用幾乎無法監督。根據公共利益理論(Klein,1995),因為保險市場這種不完善性,監管者應發揮彌補市場缺陷的作用。保險監管核心職責是保證投保人索賠時保險公司能夠履行其合同約定的義務。能夠盡可能保險消費者在簽約前和合同有效期內了解和監督投保的保險公司財務情況是保險監管要實現的目標之一。與非金融企業不同,保險公司通常財務杠桿率比較高,而投保人通常并不精通財務知識。此外,相對銀行存款人,或者證券投資者,投保人很難通過投資多元化分散風險,通常僅能依靠與之簽約的那家保險公司。保險混業經營加劇了信息不對稱性。
保險公司經營失敗可能是多種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對保險公司造成不利影響的因素可以大致分為兩種:內部公司治理和外部沖擊。大多情況是糟糕的管理行為和外部沖擊相互交織。面對同樣的外部沖擊,不同的保險公司受到的財務影響不盡相同,可以反映出公司治理里差別。公司治理問題指的是高管決策損害企業未來發展,比如投資失誤、再保險不到位、財務決策失當、超速擴張、承保風險過高或合同定價過低等(Plantin & Rochet,2007)。相對外部沖擊,內部治理問題不易識別,而且保險合同有的長達二十多年,為了保護投保一方因保險公司償付能力不足而受損,需要進行外部監管。保險混業經營,一方面讓保險公司受到外部沖擊的因素和路徑變得多樣化和復雜化,另一方面公司治理難度變得更大,不透明程度更高,對外部監管形成新的挑戰。
二、流動性風險與保險混業監管
流動性風險最初應用于銀行業。相對其他行業,因為需要隨時面對和滿足提現需求,對銀行流動性的要求更加苛刻,流動性不足可能會引發存款人恐慌并集中大量提現,形成擠兌和銀行破產。
近些年來,不同金融服務行業直接原本清晰的界限逐漸變得模糊。保險是金融行業中重要且發展迅速的機構之一,把保險公司仍然看作僅僅是銷售傳統保險合同的機構顯然已經不再合理。保險公司,尤其是壽險公司,已經變得更加類似于儲蓄機構。而且,我們可以預計到,隨著人口老齡化趨勢越來越明顯,保險公司這種變化會越來越顯著。因為預期壽命越長,意味著勞動人口越來越少,退休人口占總人口比重會不斷增加,依靠下一代贍養上一代的困難越來越大,依靠自身積蓄作為養老金也面臨挑戰。CEA(2007)稱,歐洲人均生活費用1993年為400歐元左右,到2004年已經上升到了900歐元。為了避免晚年陷入財務困境,購買養老保險需求逐漸增加,人壽保險產品已經成為一種長期儲蓄手段。
非壽險業務,一般是指財產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等,保險賠付金額多少取決于承保事件自然概率和出險損失程度。單個非壽險投保人付出保費和保險賠償金可能完全不對稱,不過如果將所有投保人保單總體計算,保費與保險賠償金之間仍然大致上現值接近。非壽險業務保費幾乎沒有儲蓄性。壽險業務原本是與儲蓄存在明顯差異的。一般認為,保險公司被認為有三種作用。第一,保險公司可以為風險厭惡者面臨的風險轉移給更愿意承擔這種風險的企業,從而可以激勵公司和個人開展原本他們不想啟動的項目或者從事的活動;第二,保險公司遵循大數定律,將相關風險集中然后分散出去;第三,通過收取投保人合理保費,可以降低其面臨的風險水平。壽險最初主要是為了提供過早死亡風險保障,購買壽險的保費價格主要由被保險人的年齡決定,索賠只有到被保險人死亡時才發生。不過,隨著人壽保險公司與銀行業務越來越同化,這種狀況已經發生了很大的變化。現在,包括中國保險市場上,新型壽險產品幾乎具有顯著的投資特征,產品設計和宣傳突出回報率和流動性優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