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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優秀范文 金融監管問題

金融監管問題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3-07-12 16:35:34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金融監管問題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金融監管問題

第1篇

【關鍵詞】金融監管制度金融監管制度創新

一、金融監管的意義和必要性

隨著經濟的一體化和金融的全球化,全球各國經濟的貿易往來以及金融業務的聯系日益密切,國際金融環境也變得日益復雜,金融業對世界經濟的影響不斷加深,影響范圍不斷擴大。在當今的經濟金融背景下,金融監管制度的創新就變得尤為重要。2008年美國次貸危機所引發的全球金融危機,使得各國經濟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重創,金融危機的發生也使得各國更加注重金融監管。而我國在這次金融危機中所受的影響較小,這主要由于我國的經濟開放化程度不高,無形中的城墻對我國的經濟起到了一定的保護作用。可是近年來隨著一帶一路戰略的提出、亞投行的建立以及近來人民幣可能加入SDR,這意味著我國經濟開放化程度加深,經濟的一體化將促進金融的全球化,傳統的金融監管制度已經不能滿足如今的監管要求,進行金融監管制度的創新勢在必行。

二、我國金融監管制度的現狀以及存在的問題

我國金融監管制度的發展分為兩個階段,一是1998年以前由中國人民銀行實行統一監管,二是從1998年到2003年逐步建立的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金融監管模式,形成了如今的“一行三會”的金融監管體系,即中國人民銀行、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各司其職,分業監管。現階段,我國實行的分業監管的監管模式專業化優勢比較突出,便于分散風險,但從我國金融監管的現狀來看,我國的金融監管制度還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和不足。

(一)金融創新出現監管的真空區域

互聯網金融的出現對傳統金融機構產生了巨大的沖擊,應對互聯網金融帶來的沖擊,銀行的網上銀行、電子銀行業務的大規模的創新使得金融體系得到了改革、調整,適應了當今電子商務經濟發展的需要以及經濟主體的多樣化服務需要,同時也出現了金融監管的真空區域,使得傳統的金融監管存在不足,同時隨著經濟主體需求的多樣化以及存款利率市場化進程的推進,傳統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斷地進行業務創新應對經營困境,導致金融產品以及表外業務的增加,也使得當今金融監管中的不足逐步的暴露出來。

(二)金融全球化對金融監管提出挑戰

在當今經濟一體化金融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全球的經濟聯系更加的緊密,金融業務的交叉也日益密切,為了順應經濟一體化的大趨勢,對我國的金融監管制度也提出了挑戰,一方面是因為金融監管的專業人才缺乏,另一方面是對我國金融監管的國際化提出挑戰。

(三)分業監管模式與當今的混合經營模式不匹配

目前我國實行“一行三會”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經營模式,這與我國初露端倪的混業經營模式不匹配,也使得當今金融監管模式的不適宜性暴露出來,對金融監管部門協調性提出挑戰。

(四)存款保險制度

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意味著銀行可以破產,這無疑是為中小銀行的競爭提供了堅強的后盾,勢必也會加劇銀行業的競爭,由此會引發各種風險,諸如道德風險、惡性競爭而違反金融監管制度等。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對金融監管制度的要求更是上了一個臺階。

(五)在華外資金融機構的監管

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進程的推進,外資銀行在我國也掀起了一個新的,但是由于我國外資銀行監管法律體系不健全,以及外資銀行母行所在國多采取混業監管我國采取分業監管,這就使得外資銀行的金融監管中存在監管任務的協調等問題,當發生監管的爭議時而無法解決,從而不利于金融監管的穩定。

三、我國金融監管制度創新的建議

(一)完善金融法律法規監管

目前,我國金融監管方面的法律主要有《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等,這些法律法規只給出了金融監管的基本框架,具體的實施細則還不完善。另外監管的法律法規應該根據目前金融業務發展的方向進行及時調整、修改及補充,樹立金融監管的權威,做到監管的有法可依。

(二)自律監管、外部監管以及市場監管相結合

金融機構不能只是一味的依靠外部監管部門的監管,而且應該充分調動自律監管的積極性,由于金融機構對聲譽風險的重視,避免發生擠兌風險,金融機構可通過確立各個部門的內部監管目標,進行內部風險控制。同時應該充分信息披露,運用市場監管以及外部評級機構進行金融監管。金融機構可通過內部監管、外部監管、市場約束等共同作用來防范金融風險,提高監管的效率。

(三)使用現代化的金融監管手段,降低監管成本

近年來隨著互聯網移動終端的大范圍普及以及互聯網金融的出現,傳統的現場監管已經不能滿足時代的需要,運用電子化的計算機網絡系統,依靠大數據以及不同機構網上監管數據的共享可以提高金融監管的效率,降低金融監管的成本。

(四)金融創新推動金融監管制度的創新以及監管范圍的擴大

金融體系的創新是金融監管制度的創新的前提,金融監管體制需要對金融創新做出及時的反應、調整。金融制度的創新也是與金融體系創新不斷博弈的過程。隨著金融產品、以及銀行表外業務的創新,金融監管制度應該及時的進行創新、擴大監管范圍來確保金融的穩定,防范金融風險。

(五)金融監管的國際化

在經濟一體化以及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金融監管的國際化也是必然趨勢。近年來,隨著人民幣國際化以及一帶一路戰略的提出,對金融監管提出了國際化的要求。在此過程中我國一方面應加大對金融監管人力資源培養的投入,有針對性、目標性的對監管的人才進行專業化的培養。另一方面應本著積極樂觀的態度加強和各貿易國家的交流,不斷地學習國外先進的監管理念,但由于各國的國情、經濟狀況不同,適合他國的未必適合我們國家,因此在對外開放的過程中,不能簡單地復制其他國家的監管方法,應結合我國國情,摸索出適合我國的監管方法。

參考文獻

[1]李妍.金融監管制度、金融機構行為與金融穩定[J].金融研究.2010.

第2篇

20世紀80年代以來,世界和金融的不穩定性日漸突出,加強對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維護整個金融體系的安全與穩定, 已成為各國政府、金融管理當局的共識。近年來,我國的金融監管事業獲得了長足發展, 銀行監管工作更成為人民銀行各項工作的重中之重。金融監管問題已引起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經濟金融界的專家學者和實務工作者對此進行了積極探討和深入研究,現就金融監管有關問題綜述如下。

一、關于金融監管發展的歷程回顧

我國的金融監管是伴隨著金融業改革的深入,逐步發展起來的,目前基本的觀點是,我國金融監管的發展大體上可分為四個階段,具體如下:

初始階段(1984-1992年),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管理金融。人民銀行從經營與監管合一轉變到放棄經營功能,成為一個超脫的金融監管主體,但對金融監管工作研究不多,重視不夠,金融監管的作用發揮不理想。

偏重于整頓式、合規性監管的階段 (1993-1994年),強調中央銀行的分支機構要轉變職能,由過去側重于管資金、分規模,轉變到加強金融監管上來。但監管方式主要是整頓式、運動式,監管以合規性為主。

金融監管立法階段(1994-1997年),我國金融領域的立法速度大大加快,頒布了《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票據法》、《保險法》、《擔保法》和《關于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及《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金融機構管理規定》等金融法規,使我國的金融監管逐步走上依法監管的軌道。

金融監管體制改革深化階段(1997年至今),吸取東南亞金融危機的教訓,我國的金融監管改革在這一時期得到了深化。這一時期,我國金融分業經營、分業監管體制進一步得到完善;人民銀行管理體制也進行了重大改革,從按行政區劃設置分行改變為按經濟區劃設置。

回顧我國金融監管的發展歷程,可以說我國的金融監管事業取得了很大成績。具體,我國金融監管的發展表現出如下特點:一是金融監管組織體系伴隨經濟金融的發展逐步完善,形成目前人民銀行承擔各類銀行、信用社和信托投資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監管,中國證券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分別負責證券業、保險業監管的分業監管格局;二是金融立法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背景下得到加強,使金融監管由單純的行政性監管變為依法監管;三是人民銀行對商業銀行監管的內容,從只進行合規性監管轉變為合規性監管與風險性監管并重; 四是對商業銀行各級機構的分層次監管,轉變為強調對商業銀行的法人監管;五是對商業銀行監管的形式,從管監合一轉變為管監分離。

二、關于改革現有金融監管體制的若干爭論

(一)分業監管與混業監管的問題

現階段,我國已建立了中央銀行、證監會、保監會分業監管的金融監管組織體系、法律體系以及相應的指標體系和監測體系。隨著國際上對金融業實施混業監管的趨勢加強,以及我國加入WT0后與國際金融業的逐步接軌,我國是否應改革現有的分業監管體制,過渡到混業監管,理論界及實務工作者展開了探討。

主張應過渡到混業監管的觀點認為:一是混業經營、混業監管是國際發展的主流,我國已經加入WT0,從與國際接軌的角度講,應實行混業監管;二是從目前分業監管體制實際運行的效果看,存在著諸多缺陷,如缺乏有效金融監管的條件、多元化監管主體缺乏必要的信息交流與合作、證券業和保險業的監管資源 (包括人力、物力和技術) 與行業發展不匹配、金融監管缺乏完善的實務操作系統等;三是分別設立多個監管主體不僅要花銷很大的行政成本,而且不同監管主體之間的協調與合作成本也是很大的。因此,持有這些觀點的入主張應改革現有的分業監管的體制,并設立一個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

主張分業監管的觀點認為:一是西方發達國家的混業監管是從分業監管經過較長的時期發展而來,中國目前尚不具備混業監管的土壤;二是銀行、保險、證券擁有比較獨特的金融活動,有各自的收益和風險特征,這將導致監管目標上的差別,將不同的監管目標統一到一個監管機構內,使統一的監管機構在監管目標上可能沒有像專業化的分立監管者那樣有清晰的重點,可能會帶來不同監管目標的沖突等難以處理的問題;三是統一的監管機構由于規模過于龐大,內部合理分工是一個問題,可能會滋生官僚主義,因此,他們主張監管應設定在按功能分業的形式。

是否應該實施混業監管要依據一國金融發展的實際水平來決定。我國的內資金融機構目前仍實行分業經營,因此我國對金融業的監管仍然應該是分業實施的。但近年來事實上的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現(如:光大集團、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以及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外資金融機構混業經營的出現,客觀上要求對純粹的分業監管進行完善,我國目前逐步加強人民銀行、證監會及保監會三大金融監管機構的合作就是適應這種要求的變革。2002年全國金融工作會議明確我國現階段仍保持分業監管的格局后,關于分業監管還是混業監管的爭論有所減少,但由分業監管逐步過渡到混業監管是個長期趨勢,因此適當地就該問題繼續進行討論對我國及時進行監管組織體系的改革很有意義。

(二)央行制定執行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是否分離的問題

中國人民銀行集制定與執行貨幣政策及實施銀行監管于一身,這種安排是否,或者說是否符合形勢發展的需要。不同的觀點,按照不同的理論依據,設計出了本身都具有某種科學性的方案。

主張銀行監管獨立的觀點認為:中央銀行集銀行監管與貨幣政策的職能于一身,不利于提高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的水平及提高銀行監管的效率,也加大了銀行體系潛在的風險。監管不力的主要原因有兩個:一是中央銀行擔負著貨幣政策和銀行監管雙重責任,客觀上分散了監管的力量,主觀上形成了某種道德風險;二是現有的監管體系設置和監管水平有問題,包括監管司局之間,大區行、監管辦、支行之間關系等,監管人員素質有待提高等等。還有學者(魏加寧,2001)認為:監管和貨幣政策的制定應該分開, 因為監管和貨幣政策的制定兩種工作所希望達到的目標有時是沖突的,過去的情況表明,兩者一旦發生沖突, 中國人民銀行往往是“保一頭”——更多的時候是保貨幣政策。因而,最有效的辦法,是集中力量、調整關系,把銀行的監管職能從中國人民銀行分拆出來,成立一個獨立的專門的監管部門,這個部門與證監會、保監會并列處于同一層次。

反對將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分開的觀點認為:銀行監管與貨幣政策具有較強的相關性,銀行監管的主要目標是確保銀行體系的安全與穩健,而貨幣政策的主要目標是維持幣值穩定,二者目標密不可分;人員素質問題不能成為監管體制變動的理由,除非完全撤換現有人員;人民銀行內部體制設置問題,同樣不是銀行監管獨立與否的理由,而是一個內部體制改革的問題;中央銀行同時承擔貨幣政策和銀行監管的職能,的確會對銀行監管產生一些不利的影響,但是由此產生的監管信息優勢、與貨幣政策的協調優勢,以及作為最后貸款人的風險處置優勢等,要遠大于不利影響;由于中央銀行與國際清算銀行和巴塞爾委員會有著緊密的合作關系,由中央銀行負責銀行監管,有利于及時交流執行銀行監管國際準則的新情況,便于銀行業國際間的合作與交流。

(三)金融監管與金融發展的關系問題

謝平認為:金融監管應優于金融發展。他提出,在金融領域,強調“發展是硬道理”,要以監管為前提,“在發展中規范”的觀點是不對的,因為金融業的道德風險高,與其他行業相比金融業的外部性與社會成本大,中國過去 20年中已經為“重發展、輕監管”而付出了沉重代價,同時金融業的違規收益極高,這在各國都具有普遍性,因此監管必須先行。

盡管此外很少有人論述金融監管與金融發展的關系,但無論是在金融研究與實務工作中,“先發展、后規范、再完善”的指導思想總是占據了主要位置,表現為與金融發展相應的監管法規建設滯后、監管技術手段落后、監管人員素質不高等。比較典型的例子是部分城市信用社、城市商業銀行等中小金融機構的設立,最初由于缺乏科學的分析和統一規劃、市場準入把握不嚴、資本金不足、不實等,導致風險積聚,監管困難增大。

(四)我國金融信息披露制度問題

在我國,直到《商業銀行信息披露暫行辦法》頒布以前,銀行業一向被作為嚴守商業秘密的行業加以保護,報表的秘密性是保護商業銀行和客戶利益的重要基礎。當然,其中也有不良貸款比例較高而不宜公開方面的原因。

鑒于此,多數人認為我國金融機構經營與監管透明度比國際上通行的慣例差,公眾應享有的金融信息權力沒有受到應有的重視,特別是國有銀行領域有不少信息披露的“禁區”,而實際上金融機構信息封閉,虛假報告與統計信息盛行,系統性金融風險深埋于中國金融業缺少透明度的“灰箱”運作中,當金融業開放達到一定程度時,原來沒有外來競爭者沒有透明度尚可隱藏的一些風險與矛盾就會大量地暴露出來影響金融運行,因此迫切需要構建國際標準的金融信息披露制度。2002年5月人民銀行頒布的《商業銀行信息披露暫行辦法》,就是適應這種要求而產生的。

三、關于未來強化監管的策略選擇

如何著眼未來,選擇適合我國的強化金融監管的策略,是當前金融工作者和決策者最為關注的。近年來,對這一問題的主要集中在以下幾點: 一是我國已經成為WT0的成員國,日內瓦協議要求全球952的金融服務貿易納入逐步自由化的進程,我國中央銀行如何提高監管能力,盡快實現與國際接軌,將是一個迫在眉睫的問題;二是的銀行監管過多依靠人民銀行對商業銀行的外部監管,而來自商業銀行內部的監管、銀行業協會的同業自律及來自中介的外部監管明顯過于薄弱,

如何完善銀行監管體系也是亟待解決的問題;三是目前監管手段方面存在的非現場監管力度不夠、監管合力不強、對法人的集中監管尚需強化等,要求對監管手段進行策略性調整;四是我國對銀行的監管仍是以原有監管機構和監管范圍為主,不設新的機構,也不增添新的條款,這種對網絡銀行監管明顯滯后的狀況亟需改善。針對上述問題,比較一致的觀點有:

(一)銀行監管應盡快與國際接軌

第一,實現對銀行業的監管標準與國際共同標準接軌。加入WT0,不僅意味著市場準入標準的逐漸趨同,而且意味著市場監管標準的趨同。由于各國對種種金融風險認識的提高,國際上有一種趨勢就是要加強金融監管,要求金融監管的基本原則和基本標準一致,以便于加強國際金融監管合作。目前在金融監管領域,最大并基本上得到國際社會認可的是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制定的《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由巴塞爾委員會于1997年9月。加入WT0,《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的主要條款、以及要求會隨著金融市場的逐漸開放而要求金融監管當局采用。

第二,維護正當競爭,保護國家金融安全。外資銀行經過長期的市場競爭,具有雄厚的資金、靈活的經營機制、豐富的管理經驗、較強的金融創新能力和成熟的全球經營戰略。我國金融機構的商業化經營才起步不久,商業化經營還不成熟。外資銀行的進入必然會加劇市場競爭,內資銀行的部分優質客戶將流失,市場份額會減少,盈利能力將下降。監管部門應靈活運用市場準入手段,鼓勵內資銀行的合作與創新,適當保護內資銀行的生存與,維護內、外資銀行的正當競爭,確保國家的金融安全。

第三,加強對國際游資的監控。外資銀行進入我國后, 國際游資將有可能隨之進入我國金融市場,從事套匯、套利等投機活動,在一定程度上增加我國金融市場的不穩定因素。我國對此應予以足夠重視,一方面要提高對游資活動的預警能力,防患于未然;另一方面要加快外資金融立法,明確對游資的限制及懲罰措施,克服金融市場開放所帶來的不穩定因素。

第四,擴大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普遍認為,要在國際范圍內有效地防范和控制金融風險,有關國家的金融監管當局之間必須開展有效的雙邊和多邊合作,保持經常性的聯系與磋商,進行廣泛的監管信息交流。我國金融業正在逐漸融入世界市場,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是防范金融風險的必然要求。

(二)逐步完善我國的銀行監管體系

多數人主張構建以中央銀行監管為主體、機構內控為基礎、行業自律為紐帶、社會監督為補充的四位一體的復合型金融監管模式,從而形成一套全方位、多角度、分層次、立體化、綜合性的太監管新格局。當務之急,一是要充實自律性監管體系。因為外部監管雖然重要,但它通常發生在嚴重違規行為之后,違規行為的危害已經產生。為尋求事先的預防性監管措施,就必須發揮行業自律性組織的作用。通過自律性監管,可以構筑三道防線:第一道防線是金融從業人員自律,即從業人員講究職業道德和職業操守,自我約束,自覺遵守有關法規,這是自律的最高境界。第二道防線是金融機構自律,即金融機構通過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和機制,以防止本機構職員或機構本身出現違規行為。第三道防線是協會自律,即金融業協會通過制定自律規則或自律公約約束和監督會員行為,防范或懲戒會員違規行為。二是要加強社會監管。具體的思路有:加強輿論監督,通過新聞媒體讓社會公眾熟悉金融監管、支持金融監管,以博得社會各界對金融監管的支持;聘請金融監察專員,即由金融監管部門向人大、政協、派等職能部門聘請監察專員, 以擴大金融社會監管的外延;培育獨立公正的社會性監管機構,包括審計師事務所、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信用評級機構等,尤其是強化審計意見在金融監管中的作用。

(三)對監管手段進行策略性調整

一是突出非現場監管的主體地位。非現場監管的顯著優勢在于能夠運用電腦統一程序和網絡等手段和計量工具,對大量金融業務進行連續處理,并為現場檢查提供有針對性的導向,不但可以節約監管成本,提高監管效率,而且可以促進公平監管,提高監管權威,因此,金融監管手段從現場向非現場轉變是加入WT0以后加強金融監管的迫切需要。另一方面,以現場檢查為主要手段的合規性監管,在日常業務監管中主要表現為利率的合規性監管,這將隨著利率市場化改革的完成而失去大部分意義,因此,利率市場化改革將促使金融監管手段從現場監管向非現場監管轉變的實現。應當看到,這種轉變還需要有兩方面的條件:第一,進一步完善非現場監管指標體系,能夠通過分析非現場監管數據,對金融機構經營狀況、財務狀況和風險狀況做出定性評價。第二,加快實現中央銀行機監管網絡與商業銀行計算機業務網絡的連接,使中央銀行各級監管部門能夠通過計算機網絡自動獲取商業銀行金融業務的原始數據,保證非現場監管數據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二是強化合力監管,建立人民銀行各級行內部通暢的協調機制。當前,要進一步完善現行“管監分離”制度,實現監管信息的集中化、監管規劃的統一化和監管操作的專業化;進一步深化監管分工,逐步實現非現場監測、現場檢查、 日常監管、風險預警、信號對外的專業化;建立健全金融監管信息系統,實施信息共享制度;建立全過程的監管操作流程,實現監管操作的程序化、規范化;探索建立對監管部門和人員的再監管機制,切實防范監管工作中的道德風險。

三是強化法人集中監管,建立人民銀行各層次之間的分工協調的工作機制。當前,要按法人集中監管的原則,進一步修訂完善金融監管責任制;強化并表監管,突出加強對商業銀行總行的監管,將商業銀行的監管重點轉向其總行的業務政策和控制程序,及其對分支機構的管理和檢查。人民銀行對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的檢查,目的應主要是評估其總行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發現問題時,首先要督促商業銀行總行提出更改措施和處理意見。同時,要強化并表監管方式,從總體上評估法人機構的風險情況,確保法人機構整體的穩健運行。同時,要建立對法人機構整體情況的監管信息系統,實現監管信息共享,提高監管效率。

第3篇

金融監管作為對金融業風險的外部監督與管理,隨著金融全球化、網絡化及金融自由化改革和對外開放的步伐加快以及金融風險的暴露日益受到重視。然而,目前我國金融監管的內容與方法在金融全球化、網絡化、自由化浪潮下,面臨巨大的挑戰,亟待創造性的革新。

一、我國金融監管所面臨的問題

隨著國際經濟、金融一體化的發展和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金融業將面臨著更大的考驗,金融監管所肩負的責任更加艱巨,維護金融穩定發展的難度將進一步增加。而目前我國的金融監管體系已經逐漸不能適應經濟發展的要求,面臨的問題也日益增多。

1. 現行的金融監管體制已經不能適應金融混業經營的趨勢。在金融自由化和金融活動全球一體化趨勢不斷強化的推動下,混業經營將成為國際上各國金融業經營發展的基本模式。而我國目前仍然實行分業經營的模式,但是包括中國國際信托公司等事實上已經存在混業經營。在這種情況下,銀行、證券、保險三個監管部門往往不能實現監管信息的共享,不能在監管制度上達成有效的配合,很容易產生新的金融風險。

2. 各金融監管部門自成系統,缺乏配合。我國目前分業監管體制的目的是實現監管的專業化分工,提高監管效率。2000年9月初,中國人民銀行、證監會、保監會雖建立了監管聯席會議制度。然而,隨著金融創新的發展,銀行、證券、保險相互業務的發展,金融機構業務日益走向綜合化。這種分業監管體制容易造成某些領域的監管真空,也容易由于監管責任不明確而造成重復監管,提高了監管的成本。

3. 監管手段單一。在市場經濟發達的國家,通常由五類機構對整個金融市場行使監督職能,分別是董事會、中介機構、媒體、行政監管、司法訴訟。越靠前面的機構所起的作用越直接、糾錯效果越好,成本也越低;越靠后,最后補救性質也越強。因此,行政監管屬于外部監督的重要組成部分,但不是唯一的監管手段,而我國目前金融機構內部審計獨立性差,自我約束和自我管理的機制并不完善,造成對金融機構的監管主要依賴于金融當局的外部監管,監管的效率比較低。而且我國金融監管主要以現場監管為主,哪里出現了問題就到哪里監管,實質是事后監管,缺乏主動性和超前意識。

二、金融監管模式的國際比較分析

在金融監管模式中有四種模式:美國模式、德國模式、英國模式、日本模式。美國模式可以稱為“雙線多頭金融監管體制”,即中央和地方都對銀行有監管權,同時每一級又有若干機構共同行使監管職能。聯邦制國家因地方權力較大往往采用這種監管模式。德國、英國模式基本可以劃為“單線多頭金融監管體制”,其優點是,有利于金融體系的集中統一和監管效率的提高,但需要各金融管理部門之間的相互協作和配合。從德國、英國的實踐來看,人們習慣和贊成各權力機構相互制約和平衡,金融管理部門之間配合是默契的,富有成效的。然而,在一個不善于合作與法制不健全的國家里,這種體制難以有效運行。而且,這種體制也面臨同雙線多頭管理體制類似的問題,如機構重疊、重復監管等。雖然德國和英國同劃為“單線多頭金融監管體制”,但是德國模式和英國模式相比,更加強調其銀行監管局、證券監管局和保險監管局之間既要相互協作而且還要保持各自的獨立。而日本的金融監管事務完全由金融廳負責,因此日本模式可以劃為“集中單一金融監管模式”,其優點:金融管理集中,金融法規統一,金融機構不容易鉆監管的空子;有助于提高貨幣政策和金融監管的效率,克服其他模式的相互扯皮、推卸責任弊端,為金融機構提供良好的社會服務。但是,這種體制易于使金融管理部門養成官僚化作風,滋生腐敗現象。

三、對我國金融監管模式選擇的建議

(一)我國的混業監管模式的選擇

通過國外模式的分析比較,我認為德國模式值得我國借鑒,即建立一個統一的監管當局,下設銀行、證券和保險三個監管部門,實行一種混業監管和分業監管的混合模式。

這種模式的優勢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銀行、證券和保險三個監管部門相互獨立,各部門對自己的職能范圍較為明確,有利于各部門進行專業化管理。同時各部門之間可以形成一定的競爭,從而有效地提高監管效率。其次,由于三個監管部門統一在一個監管當局下,因此有利于各部門之間的信息交流與合作,能夠同時對分業經營和混業經營的金融機構進行監管,從而避免出現監管的真空和重疊,同時也有利于根據金融市場的變化在各部門之間合理分配監管資源。再次,我國金融混業的主要形式,即金融控股集團,具有“集團混業、個人分業”的特點,而德國模式下的監管機構設置與這種金融機構設置相對應,因此其監管效果會更好。最后,這種混業監管模式的建立是將我國現有的三個監管委員會進行整合,不需要重新設立或撤銷機構,既能減少現行體制下機構和功能重復設置導致的資源浪費,又使得改革的社會成本最低。

具體對我國來說,首先可以在中國人民銀行成立一個分部,專門負責處理全國金融監管事務,并從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抽調人員和資源設立一個協調委員會。該委員會受人民銀行管轄。其主要職能是:三個監管委員會收集的各種信息和數據匯集到協調委員會,由該委員會負責整理和分析,建立相應的金融信息數據庫,結果由三個監管委員會共享,并且與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等部委的數據庫進行實時的交流和互換;協調委員會沒有監管權力,僅負責三個監管委員會之間的協調與合作,負責召集聯席會議和經常聯系會議,并由協調委員會與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等相關部委進行溝通和聯系。為了節約成本,可以成立協調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進行日常協調。

(二)建立適合我國混業監管模式的途徑

1. 對現行的中央銀行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和保險法等進行修改,確立混業經營的合法地位,為金融機構進行混業經營預留空間,并鼓勵金融機構進行金融創新。針對現行的混業經營的機構和方式,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使得監管機構有法可依。

2. 轉變監管理念,加快監管創新。一是要調整監管目標,二是將監管重心轉移到新業務、新品種的監管上來;三是監管手段要創新,改變目前金融監管“救火隊”的現狀,實現專業化的監管;四是加強金融立法的創新,一方面對中國現行金融監管法律法規進行系統清理,另一方面,補充制定新的金融監管法律規范。

3. 注重金融監管專業人才的培養和選拔。在這里,我們不得不承認和尊重監管的專業性。金融業是現代經濟的核心,其組織形式和業務活動相當復雜,是最體現技術性與專業性的領域。金融監管專業化是必然選擇,其運作離不開強大的專家體系。因此,選拔專業監管者必須極度看重專業能力。在機構、人員設置上摒棄“官本位”。

4. 建立有效的危機處理機制和存款保險制度。由于金融業的高風險性,出現金融機構破產倒閉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建立有效的危機處理機制和存款保險制度是必不可少的。只有這兩種制度的存在,才能將金融機構破產倒閉的發生率降到最低,最大限度地保護存款人的利益,從而維護金融秩序和社會的穩定。

5. 監管部門實現非現場檢查與現場檢查的有機結合。為提高我國金融監管的有效性,充分發揮預防、控制和化解風險的功能,我國的金融監管方式也應由過去粗放式監管向風險目標監管轉變,必須使非現場監測和現場檢查成為有機的整體。必須建立統一、科學、規范化的非現場監測體系、法律體系和風險監控指標;必須建立規范化、程序化、標準化的會計報告制度;必須充分利用計算機等先進工具,發揮其網絡監測作用;必須盡快實現由事后發現和化解風險向事前預警和預防風險轉化,必須健全非現場監測評級與信息披露制度,實現現場檢查與非現場監測的協調一致,真正使非現場監測成為現場檢查的目標導向,現場檢查成為非現場監測的基本依據,最后形成統一的監管結論,采取統一的監管行動。

6. 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在金融全球化條件下,為了有效監管本國金融機構的境外業務以及外國金融機構在本國的金融業務,進一步加強跨國金融監管的交流與合作已經變得越來越迫切和越來越重要。因此,我國金融監管部門必須與相關國家開展有效的雙邊和多邊合作,保持經常性的聯系與磋商,進行廣泛的監管信息交流,在全面了解、認真學習、研究借鑒國際上的先進做法和有益經驗的基礎上,提高我國金融監管的國際認可水平,實現我國金融監管與國際慣例接軌,達到在國際范圍內有效的防范和控制金融風險的目的。

參考文獻

[1]楊文云,論中國金融全球化區域化進程中金融監管法律的協調,《國際金融研究》.

[2]劉國玲、黃國鈺,從國際金融監管模式談我國金融監管模式的選擇,《北方經貿》.

第4篇

一、當前我國金融監管存在的問題與不足

(1)金融監管法律法規不健全。首先,存在監管立法空白。我國頒布的金融監管相關法律法規包括:《人民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和《外匯管理法》等,但是這些法律未能涵蓋金融業的全部,金融立法在某些領域還是空白。尤其是隨著金融電子化、網絡化的發展和金融全球化進程的加快,傳統的以有形金融為調整規范對象的金融法律法規體系受到了嚴峻挑戰。其次,存在監管盲區,我國“一行三會”垂直管理的金融監管體系,造成的必然結果是各監管機構只負責其業務模塊下的金融監管。在多頭監管沒有具體的措施可依的情況下,常常使得被監管機構無所適從。一方面可能導致監管過度,監管資源浪費,另一方面又可能存在各監管機構推諉扯皮,責任不清的現象,導致監管盲區的出現。隨著金融創新的不斷發展演變,有些新業務將會處于不同金融機構的業務邊緣,如儲蓄保險、儲蓄國債等,這些業務的監管機構是否明確將是監管是否有效的前提。

(2)金融監管手段落后,監管效率低下。我國的金融監管是一種權力監管,即行政命令式監管。在這種監管制度之下,金融監管以計劃、行政命令和適當的經濟處罰方式進行。只要金融機構按照金融監管當局的要求去做,就會降低風險而增加收益,反之,就會增加風險,但卻不一定能得到更好的回報。如果中央銀行監管力度不夠,就會造成金融機構無序競爭,一方面會提高金融機構的經營成本,另一方面也影響了金融秩序和金融環境,加大系統性金融風險發生的概率,大大降低金融監管的效率。

(3)金融機構的內控機制和自律機制建設不完善。金融機構內控方面,雖然建立起了自我管理機制,但機制不完善,運行不佳,存在著很多問題。突出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管理層對金融風險的認識不夠,尤其不能與時俱進應對金融業涉足的新業務及新領域;其次,管理層內部以及不同管理部門之間缺乏有效信息溝通,風險管理部門和相關業務部門缺乏及時的溝通和信息交流,導致風險發生后不能盡快規避和解決;第三,基層違規操作現象嚴重,操作風險加大;第四,缺乏有效的稽查制度,內部審計組織缺乏獨立性和權威性。

二、完善我國金融監管的有效措施與途徑

(1)健全和完善金融監管相關的法律體系。一是加緊清理和重建現有的金融監管法律、法規和規章,同時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等新的金融法規,還應加強金融創新方面的立法,使金融監管的法律法規能夠涵蓋所有的金融領域和金融業務,盡可能出臺相關實施細則,增強其可操作性。二是擴展金融監管的內容和范圍。范圍上可以使監管包含各類金融機構從市場準人到市場退出的全部業務活動。改變我國目前主要針對金融機構的審批和經營的合規性金融監管方式。內容上有必要在監管體系中將金融行業內更多的表外業務和創新業務納入監管評估乃至審批體系內。

(2)運用現代科技手段加強監管,提高監管效率。21世紀是信息技術高速發展的時代,現代科技對于社會與經濟發展的影響已滲透到各個層面,因此充分運用現代科技為金融監管服務是金融監管機制發展的必然趨勢。

(3)加快建立切實有效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為適應我國分業監管下的金融混業經營發展趨勢的需要,有效解決重復監管和監管盲區問題,我國各金融監管機構之間應切實加強溝通、促進協調,提高監管效率。金融監管協調機制需要法制化和規范化,對特定業務和特定領域實施聯合監管和綜合監管。雖然我國金融監管當局已經建立了“ 聯席會議制度”和 “高層定期會晤制度”,但其監管效果不明顯。有鑒于此,我國可建立一個跨部門進行監管協調的長效機制:由各個核心部門組成一個金融監管協調機構,進行統一管理。

(4)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國務院日前下發《國務院批轉發展改革委關于2012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意見的通知》,同意發改委《關于2012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的意見》。強調加快建立和完善宏觀審慎政策框架,研究建立系統性金融風險防范預警、評估體系和處置機制。擇機出臺并實施存款保險制度,推動實施銀行業新監管標準。

(5)妥善處理好金融自由化、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之間的關系。金融自由化、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是辯證統一的關系。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創新并沒有否定金融監管的基礎,相反還強化了金融監管的現實性和必要性;金融監管同時也促進了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創新。金融監管要努力實現效率目標與安全目標的適當平衡,金融監管要為金融發展和金融創新創造有利的監管環境,并且要有利于提高我國的金融國際競爭力,但是同時也要防范金融風險和避免危機的發生。為此,應該實施漸進式金融自由化改革,并在改革過程中不斷改善金融監管的方式和質量,充實金融監管的內容。

(6)豐富監管方式和監管手段,加強金融業自律監管。目前我國金融監管的方式主要采取的仍然是行政監管方式,為提高監管效率,應該在行政監管的方式上,不斷增強金融機構的自我監督約束以及行業自律的作用。金融行業自律,是金融業自我管理、自我規范、自我約束的一種民間管理方式。它可以提高行業內部的管理,有效地避免各主體之間的不正當競爭,規范其行為,促進彼此的協作,與官方金融監管機構一起來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與安全,因此,行業自律也是金融監管的重要方面。

第5篇

從19世紀末到本世紀30年代,資本主義世界占統治地位的是新古典經濟學理論。它將完全競爭和充分就業作為假定的既定條件,堅信市場的自由競爭會解決一切矛盾。在金融領域主張:“歸根到底,金融體系的構建并不是國家對金融的控制,而是為了使金融的效率最大化。”[1]在這種理論的指導下,政府對金融業幾乎不加管制。然而,20世紀30年代的資本主義世界爆發的大規模經濟危機造成了金本位制的普遍崩潰和布雷頓森林體制的確立,在凱恩斯主義的影響下,為了限制金融機構的過分競爭和壟斷以維持金融體系的穩定,各國都不約而同地加強了金融業的嚴格監管。但是,凱恩斯主義在面臨資本主義世界出現的滯脹現象卻變的束手無策,因為滯脹是失業和通貨膨脹并存 。而照凱恩斯認為,失業和通貨膨脹是不可能并存的。在這種情況下,從60年代末開始,受高通貨膨脹 和金融市場創新活動的影響,不少國家采取了放松金融管制的作法,出現了金融自由化的趨勢。但是:“80年代放松管制的浪潮并不意味著金融機構今后將在無管制的環境中生存?!盵2]畢竟在壟斷時代推行自由競爭注定不會有前途。結果是,利率自由化加劇了國內金融市場的競爭。國際資本運動的自由化則加劇了各國金融機構的國際競爭。從80年代中期開始,各國金融市場開始出現動蕩的跡象。加強監督重新占據主流。金融監管這一發展歷程論證了金融監督的必要性。

在現代市場經濟中,金融業是貨幣流中心、資金融通中心、社會支付結算中心,是“國民經濟的血液循環系統?!彼越鹑跇I的穩定與效率關系著國民經濟的運作與發展。但金融業是個高風險的行業。因為金融行業本身就有從事風險性的活動,風險導致其具有內在不穩定性。加之金融業的有效運作是依賴公眾對銀行的信心。一旦公眾對銀行發生動搖,銀行的經營和生存便存在問題。此外,其有可能產生“多米諾骨牌效應”,對個別銀行的不信任可能危及整個金融體系,甚至導致全球性的風險。因此需要政府從外部對其進行監管,確保金融結構的安全和穩健。其次,金融業具有相對壟斷性,不是任何人都可自由地進入,因而在金融業管理過程中,有可能作出不利于存款者或借款人的債權債務安排,或向客戶提供不公平的歧視,且金融業財務信息的公開程度不高,公眾因無法獲得充足準確的信息而很難對金融結構風險和業務作出正確判斷,并影響其對金融機構進行選擇,同時也無法對金融結構的行為進行有效監督。因此,政府應叢外部對金融機構進行強有力的監管,減輕相對壟斷性可能帶來的不公平和信息不對稱造成的監管困難,以保護公眾利益,增強公眾對金融機構的信任。[3]再次,由于金融行業本身的特點,各種欺詐以及非法交易行為時有發生,特別是在我國市場秩序不夠健全,金融領域的立法不夠完善,我國應付金融危機的經驗尚不豐富,金融監管就顯得尤為必要。[4]

二、我國金融監管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一)分業監管帶來的問題

根據《商業銀行法》和《債券法》的規定,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實行的是嚴格的分業監管模式,即中國人民銀行負責監管銀行業、信托業;中國保監會負責監管保險業;中國證監會負責監管證券業。雖說我國的分業監管體制有利于監管部門集中精力對各自負責的對象進行監管,提高金融監管效率和監管水平,有利于金融市場的的安穩,有效地防范金融風險。但隨著金融創新的不斷發展和我國對外開放進程的加快,單純的分業經營模式已不能適應復雜的局面。

1.在國內金融市場上,銀行、證券、保險業已開始相互滲透。商業銀行可以經營部分證券業務,但限于買賣政府證券,政策性金融債券,發行、兌付及承銷政府證券;商業銀行可以經營保險業務以及法律并不禁止商業銀行在境外從事信托業務和股票業務;法律允許符合條件的證券公司以自營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券作為質押向商業銀行借款。[5]如果實行單純的分業監管,勢必回出現重復監管或空白監管的情形。

2.自從我國加入WTO以來,外國金融機構大量涌入國門的局面勢不可擋,對外國的金融銀行如何監管,如果仍固守分業監管的老一套,不利于提高監管的效率。而且,這種阻礙資本自由流通的做法也會嚇退一大批外國金融機構。因此我國采取混業監管的模式已勢在必行。應當盡快建立起一個既不隸屬于中央銀行又相互獨立于政府的綜合性機構統一監管金融市場,以適應金融業一體化的發展趨勢。這種綜合性監管機構應相對獨立于政府。因為:一是金融監管具有較強的專業性,需要一支專家隊伍,資源、技術條件需求也較高。如果隸屬于政府的公務員序列,難以滿足監管的需要;二是監管應擺脫政治壓力,如果不獨立于政府,易受政治因素的干擾和牽制,不利于實施有效監管。[6]

(二)事后保護性監管制度的缺乏

1.存款保險制度

如前所述,金融業具有很高的風險性,而且還極具傳染性,一家銀行的破產往往波及整個金融市場。這使得存款者和投資者因擔心風險而不得不小心行事。為了消除這種擔心,存款保險制度應運而生。存款保險制度要求吸收存款的金融機構將其吸收的存款按一定保險費率向存款保險機構投保,當投保存款機構經營破產不能支付存款時,由存款保險機構代為支付法定數額的保險金。在存款者看來,存款保險使所有存款獨立于銀行破產風險之外,因而很具有吸引力。[7]這種做法也避免了對存款者補償的耽擱。現在,大部分國家都建立起存款保險制度。但我國未建立該制度 。所以金融機構一旦出現經營危機,存款人的利益根本得不到保障,金融秩序的穩定將嚴重遭到破壞。因此,我國應盡快建立存款保險制度:首先,我認為,這種保險應是強制的。如果允許銀行機構自由選擇是否保險,則意味著有的銀行可以不參加保險,這對自覺參加保險的銀行是不公平的;同時意味著未參加保險的銀行的存款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這違背了設立這種制度的初衷。2)存款保險公司應由誰來設立的問題。從國外來看,各國存款保險機構有:政府主辦并管理型、政府和銀行共同建立并管理型和銀行同業建立型。多數學者主張我國存款保險公司由政府舉辦更為適宜。認為如果存款保險公司隸屬于中央銀行,接受中央銀行的監督和管理,那么存款保險公司可能會形同虛設,獨立性難以實現。[8]

2.中央銀行最后援助制度

如果說存款保險制度是為了避免金融機構因破產而帶來的風險,那么最后援助制度是防范因銀行或整個銀行體系面臨暫時的流動性問題帶來的不穩定性。事實上,一個基本上健全的銀行也常常會面臨暫時流動資金的短缺,如果它不能及時的從信貸市場上得到足夠資金,公眾對銀行資金的流動性是極其敏感的,它們會因為自我保護中加劇問題的嚴重性。為了避免擠提現象的發生,我國應當仿效西方國家建立中央銀行最后貸款制度,即中央銀行對仍有債權能力但已無法從貼給窗口和貨幣市場的正常渠道取得資金的“問題銀行 ”提供緊急財務援助,以協調其解決暫時的財務困難。[8]

(三)自律監管的加強。

最理想的監管模式是法定監管和自律監管相結合的模式。我國目前偏重于法定監管,自律監管嚴重不足。從金融業行業協會存面上看,我國的金融監管過分強調國家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管,對金融業的行業自律作用的重視不足,行業協會更多地成為一個僅僅具有象征性的組織;從金融機構內控制度層面上看,有關金融機構制度的法律規定相當薄弱,如證券業并沒有建立起防止其某個職能部門所擁有的特種消息傳到另一個職能部門被濫用而建立的一套內部規則和實施程序以及對這些內部規則和程序的監管程序的“防火墻”制度,銀行業的內部控制則流于形式,不僅銀行內部缺乏統一的內部控制法規制度及操作規則,而且銀行內部各業務部門在具體行使監控職能時,職責不明確,不能有效執行、落實銀行內部控制有關制度;保險業對內控制度的規定幾近乎為零。[10]由此可見,金融機構自律監管有待完善。通過健全金融機構的內部會計控制和內部管理控制,加強金融機構自身的責任感和自我監督管理的能力,可以說,是最為直接、最為有效的的監管形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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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浦壽海,等.80年代的金融改革[M].中國金融出版社,1989:23.

[3]同[1],P287.

[4]漆彤.試論金融監管立法體系[M].法學評論,1997.

[5]魏方.簡論我國的金融監管:經濟法論叢(第2卷)[M].徐杰主編.法律出版社,2001.

[6]同[1],P385.

第6篇

一、國內離岸金融市場已初見端倪

1989年5月,招商銀行在深圳率先獲準開辦離岸銀行業務,開啟我國離岸金融服務先河,其后深圳發展銀行、廣東發展銀行及其深圳分行、工商銀行和農業銀行深圳分行相繼獲得離岸銀行業務牌照,離岸金融市場在深圳開始發育。1998年年底,由于亞洲金融危機的影響,國內銀行離岸資產質量惡化,央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叫停了所有中資銀行的離岸資產業務。2002年6月,央行全面恢復招商銀行和深圳發展銀行的離岸業務,并同時允許交通銀行和浦東發展銀行開辦離岸業務,上海開始發展離岸金融市場。盡管不少地方政府和其他商業銀行對離岸業務抱有極大的興趣,但央行至今只對上述四家中資銀行發放了離岸銀行業務經營許可證,且在管理上均是按“試點”和“試驗”的標準進行審慎監管。

上述四家銀行能全面經營離岸銀行業務,為我國“全面持牌中資銀行”,負債規模在15億美元左右。目前,工行深圳分行、農行深圳分行、廣東發展銀行及其深圳分行只被許可從事離岸負債活動,即有限持有離岸業務牌照或持有“半塊牌”,負債規模加總大約在15億美元左右。除中資銀行外,在大陸可為非居民提供服務的金融機構還包括外資銀行在華分支機構和部分合資銀行(如華商銀行、廈門國際銀行)。外資銀行國內分行大多數以所謂“全球服務”的名義即“國內接單,境外處理”的方式,通過內部電子系統為非居民提供全方位服務。2004年年底,國內外資金融機構的外幣存款余額近90億美元,假設非居民存款相當于在岸外幣存款的1/3,則離岸存款約有30億美元,再加上中資銀行的33億美元,我國大陸的離岸存款規模在60億美元左右,已經是一個初具規模的、主要集中在深圳和上海兩地的新興金融市場,不能不引起監督管理部門的重視。

二、發展國內離岸金融市場的客觀性

離岸金融服務對象主要有非居民個人、非居民企業(主要表現為國際商業公司International Business Company,簡稱IBC)、境外金融機構和一些政府組織。其中最主要、也是最活躍的是非居民個人和IBC,這些個人和企業通過離岸金融市場運作其投資和貿易活動。離岸金融服務于離岸商業運作,離岸商業活動反過來又促進了離岸金融的發展。

無論IBC注冊地和司法管轄地在哪里,IBC大都具有以下特點:其一,發起、設立和撤銷手續簡單。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公司和機構均可發起成立IBC,且注冊資本不須實付,沒有行業準入限制,門檻極低。其二,運作和保有費用低廉。多數離岸注冊地實行簡單稅制和低稅率,甚至零稅率,IBC每年只需繳納200~500美元的年費;其三,法律對私有產權的隱形保護極好。多數離岸注冊地法律屬于英美法系,嚴格保密股東、董事等商業信息。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大陸一直是世界上經濟增長最快、最具活力的地區,并形成了一種“磁鐵石”效應,吸引全球離岸公司從事與我國有關的貿易活動。據商務部近兩年的統計,在大陸所有的外商直接投資(FDI)來源地中,位居前列的是香港(HK)、英屬處女島(BVI)、開曼群島(CAYMAN)等地區,來自美國、日本、歐盟的外商直接投資(FDI)也大多數以離岸的方式操作。此外,我國對外投資也在迅速增長,極有可能取代日本成為亞洲最大的對外投資國。目前,上海和深圳兩地對外投資和貿易活動比較活躍,占國內對外經濟比重較大。對外投資需要相應的運作工具,IBC模式就是最好的選擇??梢灶A見,以大陸為中心的非居民和以中國居民為實際獲利人的國際離岸公司將繼續蓬勃發展。離岸商業運作這種客觀趨勢需要一個離岸金融市場為之提供配套的金融服務,以上海、深圳為中心發展國內離岸金融市場也同樣具有客觀性。

三、培育國內離岸金融市場和離岸金融中心的必要性

國際離岸商業運作的客觀性決定了離岸金融服務的客觀性。以我國為中心的國際離岸商業活動在選擇金融服務時有兩種選擇:一是國際離岸金融中心(Offshore Financial Center,簡稱OFC),包括國際金融中心(IFC)、地區金融中心(RFC)和簿記中心(Paper company or Shellbranch);二是我國離岸金融機構。顯然,如果監管部門不向中資金融機構開放離岸業務,以大陸為中心的大量的離岸金融資源就會流向OFC,我們不能以任何方式阻止這些離岸商業和金融活動的正常運作并從我國取得巨大的商業利益。

國際競爭重要的是爭奪國際戰略資源。除了石油資源、高新技術資源外,金融資源也是重要的國際戰略資源之一。美國長期以來雖然在經常項目上顯示為巨額赤字,但經濟卻能保持高速增長,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美國在國際金融競爭中保持了絕對優勢的地位。大量廉價的國際金融資源源源不斷流入美國,平衡了美國國際收支的逆差,拉動了美國的經濟增長。國際金融資源不僅包括國外直接投入的金融資源,也包括游離在境外的離岸金融資源。以中國大陸為實際投資目的地的離岸金融資源屬于能而且應被我國利用的重要國際戰略資源。開放境內金融機構離岸業務,在形式上是居民開辦非居民業務,實質上是一國如何利用非居民資源的問題。在適當承擔風險的前提下,用境外的錢去賺國內外的錢,這既是一個機會也是一種挑戰。被吸引到中國投資的境外資金和為國內所有但通過各種方式游離于國外的資金,沒有理由不納入我國金融機構服務范圍,否則是對稀缺資源的浪費。我們應該允許境內金融機構特別是中資機構開辦離岸業務,鼓勵離岸金融創新,利用這些國際金融資源為我國經濟增長服務。因此,監管部門應將向中資金融機構開放離岸業務作為一種戰略來研究和選擇,不能因為存在風險而在政策上忽視該項戰略資源的社會經濟價值,當務之急是加緊研究鼓勵和允許中資金融機構開辦離岸業務的政策措施。根據目前我國金融發展態勢,我們認為,北京、上海、廣州、深圳有條件發展成區域金融中心甚至國際金融中心,其中上海和深圳有望同時朝著離岸金融中心的方向發展。

四、按國際慣例發展和監管我國離岸金融業務

我國離岸金融業務是國際離岸金融市場的一部分。國際離岸金融市場自成體系,按長期形成的慣例運作,熟悉、掌握和順應這些國際慣例是開辦離岸業務的基本原則和前提條件。從國際離岸金融市場的變遷過程看,其具有兩個基本特點:

一是在監管上逃避管制。離岸金融市場的形成是逃避管制的結果。逃避管制是離岸金融市場存在的前提,同時也是離岸金融市場創新和發展的最大動因。沒有管制就沒有放松,就沒有逃避于管制之外的離岸市場。只要在岸業務存在著準入管制、信貸管制、利率管制和外匯管制,就會出現一個相對應的離岸市場以逃避這些管制。管制與放松是離岸市場存在的一對主要矛盾,二者的關系形成了這樣一個理論:任何管制都會引發一種逃避管制(放松)的力量,逃避在岸管制就會產生一個自由的離岸市場。任何試圖將離岸市場納入在岸式管制和管理的政策取向違背離岸市場逃避監管的客觀本質,將被實踐證明不切實際或得不到預期的收益。在不完善的法律和市場制度下,可以理解對離岸業務的稅收、外匯、法律等方面所持有的保留態度,但試圖沿用在岸思維,將離岸國際商業公司和離岸金融業務納入在岸統一管制的做法將產生“南轅北轍”的效果。

二是在業務上實行自由化經營。世界離岸金融市場是一個典型的自由市場,沒有一個有法律意義的統一的監管部門和監管規則,其運作基本規則是自由競爭,沒有市場限制與市場準入,沒有信貸利率管制,沒有外匯管制,基本沒有稅收管制。在提品和服務方面,市場相關方擁有自由的創新能力,只要市場存在金融需要,便可創新出并銷售相應的金融供給。比如離岸銀團貸款(Syndicated Loan),除了必要的法律文件外,其金額是可以自由確定的,利率是自由協商的,甚至其貸款方式、風險保障、資金運用、還款方式和法律文本都是一事一議的,且包括安排、分銷和轉讓等在內的整個過程均按約定俗成的游戲規則執行??梢?,離岸金融市場是金融自由化的典型表現,如嚴格審批和審查離岸金融產品和業務,將導致新一輪產品創新規避監管,循環往復的貓鼠游戲將使離岸金融運行成本增加。

五、我國離岸金融監管模式比較適宜的選擇是從內外嚴格分離型或隔離型適時向適度滲透型變遷

監管模式的不同會導致運作模式的不同。我們按下表對目前世界上主要的離岸金融市場及其相應監管模式進行了分類:

第7篇

一、宏觀金融監管功能匱乏和不到位

美國一直以來實行的是分業監管模式。在宏觀審慎方面,不管是分業監管模式還是統一監管模式都存在不到位的缺點。拿發生危機的美國來說,對于不斷創新的金融衍生品沒有專門的機構進行監管,并不能消除系統性風險。在住房抵押貸款機構發放抵押貸款給貸款人時,住房抵押貸款機構并沒有對貸款人的信用、還款能力、收入高低等進行嚴格的審查,不考慮由此帶來的后果,只是為了追求自身的利益,不停的為貸款人發放貸款。此時,美國的金融監管機構在宏觀上并沒有對住房抵押貸款機構給次級貸款人發放貸款的行為進行制止,沒有對其實施適當有效的監管。當次級抵押貸款證券化時,會有評級機構對特殊目的公司SPV發行的債券進行評級,因為評級機構是商業性質的,況且美國也沒有專門的機構來對評級機構進行監管。因此評級機構對發行的債券基本上評級在當時良好的經濟條件下的評級都是優等級的,這樣投資者會認為這種債券的風險很低,從而放心購買。這些次級抵押貸款債券之所以能夠廣泛流通,還有信用增級機構對發行債券的機構進行信用擔保,如果一旦住房貸款人沒有辦法償還住房貸款時,投資者購買的債券就會因此跌價,而此時信用增級機構就會對投資者進行補償。因此站在投資者的角度,認為這種債券還是值得購買的。但是評級機構以及信用增級機構在美國并沒有機會對其進行嚴格的金融監管,因此美國的分業監管模式出現了空白,造成了宏觀金融監管的不到位。

二、金融衍生品過度創新增加系統性風險

全球化的過程中,金融行業越來越趨向于融合更趨于一體化,金融體系的復雜性也越來越強。在美國這樣一個金融市場高度發達的國家,它的金融創新是不容忽視的,由此帶來的系統性風險同樣也不容忽視。我們知道從住房抵押貸款發展成為住房抵押貸款債券MBS,再后來衍生出來的資產支持債券ABS,由MBS和ABS發展而來的擔保債券憑證CDO,再到后來的信用違約掉期CDS。從這來看,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金融產品創新越具有規模。規模越來越大,金融衍生品的交易量越來越大,一方面就會增加金融機構本身的操作風險,同時產生了增加了金融體系中的系統性風險。在2001年到2007年期間,全球的次級抵押貸款,債務擔保憑證CDO和信用違約掉期CDS的規模分別擴大了2.4倍、98倍和300倍。從這些數據中我們可以看到,金融衍生品工具的發展是不斷增長的,規模也壯大了很多,但也無限增加金融體系的系統性風險。與此同時,許多這些金融衍生品是由少數幾個大的金融機構進行交易的,使機構的風險集中在少數這些大機構,這又進一步的增加了系統性風險。

三、金融監管的順周期性

金融監管的順周期性主要體現在資本充足率及以上的公允價值會計準則計算,金融監管機構對資本充足率的要求,將在經濟繁榮時期放松,在資本充足率體現上面,繁榮時資本充足率的制定會相對低點,銀行就會有更多的資金來進行信貸方面等有所作為,而銀行投資擴大行為和信貸供給擴大行為又會進一步拉動整個市場經濟的發展,因此無形中又放大了經濟的波動,使得經濟更趨向于繁榮;反之,經濟衰退時就提高資本充足率,就會進一步加深經濟的衰退。金融監管的順周期性還體現在公允價值會計上面:具體可以表現為,當金融機構所擁有的資產價格在市場上的價格下跌時,而作為公允價值會計方面,就會引起這個金融機構的整個市場價值也跟著下跌,對于投資這個金融機構的投資者來說,投資者就會拋售持有的這個金融機構的股票,而投資者的大量拋售行為又會進一步使得股票的價格下跌,同樣在公允價值會計上面,又會進一步使得資產的價格更進一步下跌,如此一來就會形成惡性的循環,造成經濟的大波動;反之當金融機構持有的某項資產價格上漲時,公允價值會計也會使得金融機構的整個市場價值上漲,同時也會形成良性的循環,經濟的波動在無形中被放大。此外,我國的央行行長周小川也曾在文章中提到過信用評級問題、定價模型等制度也具有較強的順周期性,這些具有順周期性的金融監管制度與資本充足率和公允價值會計計算一起擴大了經濟和金融的原有的波動性。從這個方面來看,在表面看來非常繁榮的美國經濟來說,因為存在金融監管的順周期性,所以在金融監管方面過于放松。

四、金融市場的信息披露不足

第8篇

關鍵詞:金融 監管 問題

一、實施金融監管的必要性

金融監管是指金融主管當局對金融機構實施全面的、經常性的檢查和督促,并以此來促使金融機構依法穩健地經營、安全可靠和健康地發展。金融監管的首要目標是維護金融體系的安全與穩定,具體目標是保護存款人和投資人的利益。

(一)實施金融監管是實現國民經濟健康發展的需要

金融業是以貨幣信用、證券及保險業務等為主要經營內容的特殊行業,與國民經濟整個運行息息相關。一旦金融機構經營失敗或發生金融危機,就會對整個社會經濟生活產生不良影響。隨著國民經濟的迅速貨幣化和經濟關系的信用化,以貨幣信用制度和銀行制度為主體的金融結構具有極其廣泛深刻的滲透性和擴散,金融體系成為國民經濟的神經中樞和社會經濟的調節器,它具有影響社會全局利益和社會政治經濟發展等特殊的公共性和全局性。因此,只有加強對社會金融業的監督與管理,才能引導和促進金融業發揮其對社會經濟生活的積極影響作用,推動國民經濟的良循環。

(二)實施金融監管是維護社會經濟穩定的需要

市場經濟條件下,金融機構之間不可避免地要進行激烈的競爭。這種競爭如果失去調節、監督、控制,會偏離正確方向,形成破壞性競爭或壟斷,從而影響整個金融業的健康發展,破壞了社會的安定團結。因此,為了維護社會經濟穩定,為經濟發展提供一個寬松的金融環境,避免過度競爭,有必要對金融業實行監督和管理,督促金融機構向著適度競爭、規范競爭的方向發展。

(三)實施金融監管是正確貫徹國家貨幣政策、認真執行金融法規制度的需要

無論是在貫徹落實國家金融、貨幣政策方面,還是在實施和執行國家金融法規制度的過程中,隨著實現貨幣政策目標和執行國家金融法規制度難度的不斷加大,不同的政策目標之間很難只依靠傳統的貨幣政策手段協調,大量的金融關系以及各種矛盾和問題也很難只依靠司法機關來調整和評判,還必須輔之以金融監督管理,使金融業的發展方向、經營活動等符合國家貨幣金融政策意圖和金融法規制度的要求。

二、我國金融監管面臨的問題分析

(一)金融機構存在的問題

當前我國國有商業銀行在金融監管方面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為內控機制滯后,首先是各級管理層重國家計劃,輕自身管理,重速度和規模,輕質量和效益,在資金管理方面,表現為資金審批程序不健全,對資金使用的監控不嚴;貸款審查不嚴格,手續不全,沒有真正做到貸前調查、貸后檢查,使得信貸風險加劇。其次是人事控制機制不完善,商業銀行的員工隊伍規模龐大,層次結構不合理,沒有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且完善的員工業績考評和激勵競爭機制。然后是上下級缺乏有效的約束,由于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其行為所產生的一切后果均由總行承擔,分支機構的違規或不審慎行為都可給整個系統釀成大禍。再次是職能監督崗權威性缺失,職能監督部門實行“既向本級行行長負責,又對上級行政職能部門負責”的管理模式,致使其監督工作實際上陷入一種無序和無效的狀態;內審監督機構不健全,有些商業銀行沒有單獨設立內審機構。證券市場和保險市場存在的問題,由于我國證券市場目前是非自由的市場,它除了市場本身特有的因素外,還受政治體制、傳統觀念、偶發事件和隨機因素的影響,我國證券市場仍處于走向規范化的初級階段,發育程度低,而且不規范。在證券市場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是市場主體行為扭曲;其次是定價機制扭曲;再次是市場處于分割狀態;最后是缺乏有效的市場退出機制。在保險市場表現在:市場發展不完善;計劃經濟體制對人事制度影響較大;內部管理不嚴、競爭力不強,沒有建立真正意義上的現代企業制度,在經營理念上重保費規模、輕經營效益;重保單數量、輕保單質量,導致企業經營效益下降,在經營環節上,重承保、輕理賠,嚴重損害了保險公司乃至整個保險業的信用。

(二)金融監管本身存在的問題

我國金融監管的時間較短,在金融監管的方法手段、技術條件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我國還存在許多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是金融監管有效性不足,金融監管內容過于狹窄,我國目前的監管內容主要是市場準入監管中還存在著重審批輕管理、重傳統的存貸業務輕表外業務及其他創新業務、重國有銀行輕其他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等問題,不能實現完全有效地監管。其金融監管仍偏重于合規性監管,嚴格的管制極大地遏制了金融創新的有效空間;對金融機構日常經營的風險性監管涉及不多;監管措施的效能未得到充分發揮,對金融機構違規行為的處罰不夠嚴厲,違規處罰中缺乏嚴厲性,對違規行為的處罰缺乏有效性。其次是金融信息披露滯后,信息披露滯后于監管和外部市場約束的需要,我國金融機構關于信息披露的法制觀念不夠,數據資料編報的隨意性較大,信息披露缺乏強制性和規范性;金融信息披露的范圍小,內容比較單一,信息不完備,缺乏專門的金融信息開發和傳播中介機構,使得金融信息在低水平上傳播和利用。

三、完善我國金融監管的措施分析

(一)完善金融機構內控機制

完善金融機構內控機制就必須深入到金融機構內部的組織、結構、觀念、管理等各個環節,建立起有效的內部控制機制,以達到規避風險(包括經營風險、業務風險、非系統性市場風險等)、維持安全的目的。

首先,要提高對加強內控機制建設的認識,金融機構的各級管理人員要充分認識內控建設的重要性,把它作為經營管理工作中的關鍵一環,常抓不懈,落到實處,這樣才能有助于金融機構內控機制的建立健全和充分發揮作用。

其次,要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應著力于打破現有的銀行業壟斷,引進市場競爭機制,實現銀行運作機制的轉換,推進產權改革,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完善內控制度,生發出市場對銀行監管的力量,通過實施國有銀行的產權制度改革與創新,將國有商業銀行改造成為治理結構完善、運行機制健全、經營目標明確、財務狀況良好,具有較強國際競爭力的大型現代商業銀行。

然后,建立風險管理體制,要完善授權授信制度,實行分級授權、分類管理制度,推行以獨立盡職調查、民主風險評審、嚴格決策紀律和問責制為核心的“三位一體”授信決策機制,要健全決策約束機制和責任人制度。建立和完善以審貸分離為核心的貸款決策風險約束機構,對行長的決策行為進行有效約束。實行崗位約束,建立貸款決策責任人制度,把風險貸款責任分解到個人;建立風險責任制,董事長、董事、行長等高級管理人員的任免、獎懲直接與銀行的經營風險掛鉤。建立常規的審計檢查制度,履行對銀行內部各部門的審計監督,對重大案件和銀行行長的審計可以會同銀監會組成聯合審計組來進行。

最后,完善市場化用人機制和分配機制,金融機構應將引入競爭機制作為干部管理制度改革的切入點,實行中層干部公開競聘制度和末位淘汰制度、員工內退制度,通過競爭上崗、崗位交流、末位淘汰,實現員工與崗位、能力與需要的最佳結合。引入有效的激勵和處罰機制,在內部控制制度的運作過程中,要堅持獎懲分明。

(二)完善金融監管體制

鼓勵金融創新和加強風險監管。金融監管當局要對金融創新進行相應的技術和政策指導以及制定有關的規章制度,適當放開對金融創新業務的限制,除了對一些超出目前監管水平的業務創新進行限制外,應鼓勵銀行機構進行業務創新和加強風險管理。配合金融機構改進公司治理結構,監管當局應制定一套具有可操作性的公司治理結構和內部控制的評價標準與辦法,在日常監管中,將銀行治理結構和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與執行情況作為監管的重要內容。加強對金融機構表外業務的監管;實現從機構性監管向功能性監管轉變;要根據各金融機構不同的現狀實施差別監管,監管部門要建立統一的監管框架體系,完善金融機構市場準入制度,對金融機構業務經營實行審慎監管,對金融機構實施有效的市場退出;實現工作重心由合規監管向風險監管的轉變,完善金融監管人員素質體系。

另外,為了規范監管行為,實現金融監管連續穩定,我國必須遵守入世的承諾,參照國際準則,加快對金融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建立健全與國際金融法規接軌的金融法律體系。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增強監管部門政策透明度。政策調整應向金融參與者公示,以保障每個金融市場參與者對當局政策變動的知情權;構建多層次的信息披露體系;完善金融信息的強制披露制度;充實信息披露內容,根據金融業具體活動的特點,加強會計信息、統計信息和非量化信息的信息披露;建立金融監管資料信息共享制度,培育信息披露的基礎條件。此外,針對從事混業經營的金融集團,監管部門還應對其需要向監管部門報告的內容以及需要向公眾披露的信息做出盡可能明確的規定。

參考文獻:

[1]李嘉寧,關于推動我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建設的思考[J],長江大學學報,2004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