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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優秀范文 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

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3-08-02 16:37:01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

第1篇

【關鍵詞】不良資產;證券化;信用增級

銀行不良資產已經成為懸在中國經濟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嚴重威脅著國家的金融安全和經濟安全。銀行不良資產所形成的隱患引起了銀行、政府、經濟學家和其他各界人士的關注,他們也設計出了很多解決銀行不良資產問題的方案,包括“債轉股”、資本重置、企業破產清償、不良資產出售等。銀行不良資產問題的解決必須在減少不良資產存量的同時,能夠生成防止不良資產再次增加的、能自我實施和自我強化的機制。上述方案的最大缺點在于僅僅著眼于不良資產數量的減少,而監督企業和銀行的機制并沒有形成,防止不良資產再生缺乏制度保障。這些方案雖然可以暫時降低不良資產的數量或比例,但不良資產產生的根源沒有消除,生成的動力沒有減弱,傳遞的渠道也沒有切斷,不良資產問題并沒有從根本上解決。當國有企業和銀行將其看作“救命的稻草”時,后果將是不言而喻的。

一、不良資產證券化是解決商業銀行不良資產問題的有效途徑

(一)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特點及產生原因

中國國有商業銀行的資產質量不高,這是國內外人所共知的事實。由于我國銀行所處環境和背景的特殊,我國不良資產也有其自身的特殊性,這種特殊性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不良資產數額巨大,不良貸款比重相對較高。二是產生不良資產的原因復雜,既有歷史的因素,也有體制的因素,還有政策和法律變化的影響等。三是利益關系特殊。在國外,企業和銀行都是獨立的市場經濟主體,銀企關系比較清楚,而在我國,由于國有商業銀行和國有企業都是國有的,國有商業銀行的不良債權和國有企業的債務是同一問題的兩個方面。四是不良資產類型特殊。在國外,銀行不良債權主要是房地產貸款等資產,本身具有較高的價值和流動性。而我國銀行的不良貸款則主要是信用貸款,且是向虧損企業的貸款;此外,這些企業貸款中許多記錄不全,資產界定不明,估值困難。

從歷史上來看,產生這些不良貸款的原因也是非常復雜的。宏觀層面上,計劃體制遺留下的政策性貸款是最重要的因素。1978年經濟體制改革以來,我國國民收入發生了深刻變化,財政收入占國民收入的比重大幅度下降,銀行的負債由過去的依靠財政轉變為主要依靠城鄉居民個人儲蓄存款,居民儲蓄取代政府儲蓄、企業儲蓄成為支持積累的主要資金來源。國家在1983年實行了撥改貸,國有銀行承擔了大量的政策性貸款,銀行有償信貸取代財政無償撥款成為生產和投資資金的主渠道,由于企業經營機制沒有轉變,銀行向國有企業發放的貸款因投資決策失誤和缺乏約束機制等原因,導致貸款效益低下,形成銀行的不良債權。微觀層面上,主要源于銀行和企業自身。企業將銀行貸款視作財政資金,作為流動資金長期占用,償還能力極低,企業還款意識薄弱,嚴重影響了銀行信貸資產的安全性、流動性、盈利性。不僅如此,一些企業以破產、兼并、收購等為借口,懸空、逃避銀行債權,又造成大量銀行不良債權。銀行內部沒有健全的治理結構和嚴格的貸款管理制度,使貸款周轉緩慢,回收困難,風險加大。

(二)解決該問題的有效途徑:不良資產證券化

改革開放20年以來,我國商業銀行取得了長足發展,同時也產生了許多深層次問題:如創新能力差、資本充足率不足、不良資產增多等。加入WT0后,我國銀行業將面臨著越來越嚴峻的考驗,外資銀行的進入,將分流一部分國內居民存款;而中國銀行業必須同世貿制度框架全面接軌,按巴塞爾協議的規定辦事。所以銀行業必須進行金融創新,雖然銀行目前沒有將優良資產證券化的動力,但從長遠發展的觀點看,資產證券化是銀行業發展的一種趨勢。資產證券化能夠將銀行資產負債表上的信貸資產由表內移出表外,把長期的貸款資產變現成具有高度流動性的現金資產,使銀行流動性風險減少,盈利性提高。

有人認為不良資產不能用于資產證券化。這種觀點認為,銀行不良資產未來現金流的不可預測性與不穩定性、銀行不良貸款組合的異質性以及銀行不良貸款的無擔保性,決定了不良資產不適宜作為證券化的對象。但這種觀點是從孤立、靜止的角度來看不良資產的,如果從資產組合和動態的角度來研判不良資產,會得出不同的結論。

首先,不良資產并不等于不可回收資產。根據貸款五級分類標準,不良資產由次級、可疑與損失類貸款組成。除了損失類貸款收回的可能性比較小之外,次級類與可疑類貸款中尚有部分資金可以收回。并且,不良資產的回收率并不是一個不可變量,它是催交拖欠款努力程度的函數,隨著不良資產向投資者轉移,催交拖欠款努力程度也會隨之增加,不良資產的回收率也會有所提高。另外,有些不良資產是由于經濟衰退和企業臨時性經營困難或財務危機造成的,當經濟復蘇或企業度過暫時的困難之后,企業的還款能力會得到提高,不良資產的回收率也會隨之提高。

其次,單項不良資產的未來現金流量可能會具有不穩定性、不可預測性和異質性,但將不良資產經過匯集、包裝、分類、標準化并達到一定規模之后,不良資產組合的結構和現金流的特征與組合前單項資產的特征相比將具有較大差別。根據資產組合理論,資產組合的現金流和風險水平更具穩定性和可預測性,同時,資產的收益率或風險水平會有所降低。

二、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的理論基礎及實施的關鍵

(一)不良資產證券化的理論基礎

單個貸款,其現金流是不確定的,但一組貸款由于大數定律的作用,其現金流往往能呈現出一定的規律性。根據這個原理,只要資產池中的資產數目足夠大,就能保證資產池有穩定的可預見的現金流。根據馬克維茲的投資組合理論,資產的多元化是分散風險的一種有效辦法,將不同地區不同風險的資產放在一個資產池中,讓不同地區的風險對沖,這樣非系統風險就被沖減了,從而降低資產證券的整體風險。

資產證券化,就是指將缺乏流動性,但預期現金流相對穩定的資產,或由其他資產來保證按期向證券持有者分配收益的資產,匯集形成資產池,再通過結構性重組,轉換成在金融市場可以出售和流通的有價證券的行為,其實質是未來現金流收益權的轉讓依據被證券化的資產的屬性可分為良性資產證券化和不良資產證券化。

(二)信用增級: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的關鍵

所謂信用增級,是指在進行適當的風險分析后,對一定的證券化資產集合進行風險結構重組,并通過額外的現金流來源對可預見的損失進行彌補,以降低可預見的風險。信用增級是不良資產證券化過程中一個非常重要的環節,其目的在于彌補不良貸款初始組合時的信用等級與投資者所要求的信用等級之間的差距,從而增加對投資者的吸引力。

一般而言,其方式可分為內部信用增級和外部信用增級。前者主要有直接追索、高級/從屬參與結構、超額擔保、現金和其他準備金擔保等。后者指第三方(主要是金融機構)為ABS提供擔保,從而增加ABS的信用等級。

在一項不良資產的證券化案例中,其信用增級往往須經如下三步:資產池設計、高級/從屬參與結構和金融擔保。前兩者為內部信用增級,后一項為外部信用增級。外部信用增級又稱第三方信用擔保,由于我國目前外部信用增級機制尚不健全,同時考慮到我國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實際情況,可由國有商業銀行或政府成立的專業擔保公司提供全額或部分擔保。本文著重討論內部信用增級。

1.資產池的設計

資產池的設計包括挑選適當的資產組成資產池,設SpecialPurposeVehicle(SPV)以及采用超額擔保等方式進行內部增級等內容。挑選資產時最重要的原則是分散風險,以避免資產過分集中導致風險。

發行人將資產包出售給SPV的方式主要有轉讓和債務更新。無論采用何種方式,將資產真實地由發起人轉移到SPV,這意味著該資產或權利義務要從發起人的資產負債表上消除。當發起人破產清算時,該資產或權益將不進入破產清算程序。這樣SPV就與發起人的破產風險完全分離了。對應地,SPV一般也不能因資產或權益的意外變動而對發起人進行追償,從而發起人也將不承擔該資產的各種風險。在不良資產的證券化中,真實出售將較高信用的資產和發起人的信用相分離,為信用增級創造了基礎。

超額擔保是資產池設計中的一個重要特征。它為ABS的投資者提供了額外的保護,使其免受資產池中個別資產因市場價格下降或其它原因導致處置失利,無法按預期收回現金的影響。另外,由于處置資產收回現金在支付ABS投資人的本息后,剩余部分屬于發行人,發行人一般也愿意提供超額擔保。

2.高級/從屬參與結構

高級/從屬參與結構在全世界的不良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已經成為增強信用的最重要方法。它是指在一個資產池中同時開展兩類或兩類以上ABS的交易,其中從屬或低級債券(“B”)被設計用于在高級債券(“A”)之前承擔風險,因此,A通過B被信用增級。

優質信貸資產的證券化,通常不必設計級別很低的次級證券以保證優先證券的信用級別,即使有時也采用一部分級別很低的次級證券,比例也非常低,如還須提高信用級別,可以采用金融擔保等形式。不良資產則不同,由于證券償付主要來源于資產的變現,在預計資產變現的時間及其變現價值時,肯定會持十分保守的態度。這種態度勢必造成高級別的證券價值會較大比例地低于資產的可變現價值。從而,次級證券的安排通常不可避免,而且比例較高。

可以用一個例子來說明。假設有一組不良資產賬面價值是100萬元,這些不良資產全部無法回收,那么它們當然是一文不值,也不可進行證券化。現在假設這些不良資產尚有一半的價值,也就是50萬元。倘若持有人直接發行一類ABS,就會產生很大的問題。因為發起人當然希望能取得50萬元。但是,投資者在考慮購買時,對于這些不良資產是否價值50萬元,是完全沒有把握的。因此,雙方很難達成交易。現在作如下調整,發起人不是只發行一類債券,而是發行A,B兩類債券,其中A為優先順位,價值為30萬元,B為次順位證券,價值為20萬元。清理資產收回的現金優先支付A的本金和利息。如此安排后A可以獲得十分優良的評級。除非當初對這些不良資產價值發生嚴重的錯估,使不良資產的回收不到30萬元,否則A總是安全的。另外,B則必須在市場上以較低價格出售給較大風險偏好的投資者;但若證券化的發起人對價格不滿意,他可以自己持有這些證券,以免低價出售所造成的嚴重損失。

在這個階段,發起人必須規劃各類債券的發行額與利息。這可以說是不良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最重要也是最復雜的步驟。若發行量太大,造成利息負擔過重,使債券的信用評級受到負面影響;若發行量太小,固然可以輕松拿到較好的評級,但是所能募集的資金就減少。從根本上講,不良資產處理問題實際上是一個價格問題。不良資產證券化為不良資產定價提供了一個市場環境,其中,各方參與者最終會找到一個均衡合理的價格。

三、營造良好信用增級環境的建議

國外已經有利用資產證券化處理不良資產的例子,還有一些國家也正嘗試著利用這一方法解決不良資產問題。例如,20世紀80年代末,為了解決儲蓄與貸款協會破產造成的不良資產,以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美國政府專門成立了處理不良資產的重組信托公司,其中處理不良資產一個很重要的方式就是利用資產證券化。日本政府也嘗試通過引入資產證券化技術來處理由于“泡沫經濟”破滅所遺留下來的累累壞賬。雖然我國的情況和國外有所不同,但這些先例畢竟可以給我國提供很多寶貴的經驗。

(一)創造良好的市場外部條件

資產支持證券的順利發行,需要一個健康規范的金融市場,我國雖然已建立了包括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在內的金融市場體系,但應該看到我國的金融市場還很不完善,市場規模小、地區分割、條塊分割的現象還很嚴重,市場運行的法規還有待進一步完善,市場的公平競爭還需進一步健全,企業和市場的關系還需進一步理順。

(二)循序漸進、防范風險

與優質或正常的可證券化資產相比,不良資產畢竟具有未來現金流較難預測、缺少穩定的本利分期償付、為解決不良資產的清收而進行的重組可能導致還款條件和還款期限的變化等特點,這就要求在設計證券化的框架時,需針對不良資產的特點,在還款方式的設計,交易結構的設計,信用增級的支持等方面,安排特殊的方案。ABS能夠順利發行,將極大地增強AMC手中不良資產的流動性,迅速提升資產處置的效率,繞開傳統處置的諸多問題,完成資產處置的風險轉移,為完成資產管理公司的歷史使命發揮重要的作用.

【參考文獻】

[1]鄧永寧.信貸資產證券化應緩刑[J].海南金融,1999(11).

[2]何德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若干判斷與分析[J].財貿經濟,2000(8).

第2篇

【關鍵詞】 不良資產; 證券化; 信用增級

銀行不良資產已經成為懸在中國經濟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嚴重威脅著國家的金融安全和經濟安全。銀行不良資產所形成的隱患引起了銀行、政府、經濟學家和其他各界人士的關注,他們也設計出了很多解決銀行不良資產問題的方案,包括“債轉股”、資本重置、企業破產清償、不良資產出售等。銀行不良資產問題的解決必須在減少不良資產存量的同時,能夠生成防止不良資產再次增加的、能自我實施和自我強化的機制。上述方案的最大缺點在于僅僅著眼于不良資產數量的減少,而監督企業和銀行的機制并沒有形成,防止不良資產再生缺乏制度保障。這些方案雖然可以暫時降低不良資產的數量或比例,但不良資產產生的根源沒有消除,生成的動力沒有減弱,傳遞的渠道也沒有切斷,不良資產問題并沒有從根本上解決。當國有企業和銀行將其看作“救命的稻草”時,后果將是不言而喻的。

一、不良資產證券化是解決商業銀行不良資產問題的有效途徑

(一)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特點及產生原因

中國國有商業銀行的資產質量不高,這是國內外人所共知的事實。由于我國銀行所處環境和背景的特殊,我國不良資產也有其自身的特殊性,這種特殊性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不良資產數額巨大,不良貸款比重相對較高。二是產生不良資產的原因復雜,既有歷史的因素,也有體制的因素,還有政策和法律變化的影響等。三是利益關系特殊。在國外,企業和銀行都是獨立的市場經濟主體,銀企關系比較清楚,而在我國,由于國有商業銀行和國有企業都是國有的,國有商業銀行的不良債權和國有企業的債務是同一問題的兩個方面。四是不良資產類型特殊。在國外,銀行不良債權主要是房地產貸款等資產,本身具有較高的價值和流動性。而我國銀行的不良貸款則主要是信用貸款,且是向虧損企業的貸款;此外,這些企業貸款中許多記錄不全,資產界定不明,估值困難。

從歷史上來看,產生這些不良貸款的原因也是非常復雜的。宏觀層面上,計劃體制遺留下的政策性貸款是最重要的因素。1978年經濟體制改革以來,我國國民收入發生了深刻變化,財政收入占國民收入的比重大幅度下降,銀行的負債由過去的依靠財政轉變為主要依靠城鄉居民個人儲蓄存款,居民儲蓄取代政府儲蓄、企業儲蓄成為支持積累的主要資金來源。國家在1983年實行了撥改貸,國有銀行承擔了大量的政策性貸款,銀行有償信貸取代財政無償撥款成為生產和投資資金的主渠道,由于企業經營機制沒有轉變,銀行向國有企業發放的貸款因投資決策失誤和缺乏約束機制等原因,導致貸款效益低下,形成銀行的不良債權。微觀層面上,主要源于銀行和企業自身。企業將銀行貸款視作財政資金,作為流動資金長期占用,償還能力極低,企業還款意識薄弱,嚴重影響了銀行信貸資產的安全性、流動性、盈利性。不僅如此,一些企業以破產、兼并、收購等為借口,懸空、逃避銀行債權,又造成大量銀行不良債權。銀行內部沒有健全的治理結構和嚴格的貸款管理制度,使貸款周轉緩慢,回收困難,風險加大。

(二)解決該問題的有效途徑:不良資產證券化

改革開放20年以來,我國商業銀行取得了長足發展,同時也產生了許多深層次問題:如創新能力差、資本充足率不足、不良資產增多等。加入WT0后,我國銀行業將面臨著越來越嚴峻的考驗,外資銀行的進入,將分流一部分國內居民存款;而中國銀行業必須同世貿制度框架全面接軌,按巴塞爾協議的規定辦事。所以銀行業必須進行金融創新,雖然銀行目前沒有將優良資產證券化的動力,但從長遠發展的觀點看,資產證券化是銀行業發展的一種趨勢。資產證券化能夠將銀行資產負債表上的信貸資產由表內移出表外,把長期的貸款資產變現成具有高度流動性的現金資產,使銀行流動性風險減少,盈利性提高。

有人認為不良資產不能用于資產證券化。這種觀點認為,銀行不良資產未來現金流的不可預測性與不穩定性、銀行不良貸款組合的異質性以及銀行不良貸款的無擔保性,決定了不良資產不適宜作為證券化的對象。但這種觀點是從孤立、靜止的角度來看不良資產的,如果從資產組合和動態的角度來研判不良資產,會得出不同的結論。

首先,不良資產并不等于不可回收資產。根據貸款五級分類標準,不良資產由次級、可疑與損失類貸款組成。除了損失類貸款收回的可能性比較小之外,次級類與可疑類貸款中尚有部分資金可以收回。并且,不良資產的回收率并不是一個不可變量,它是催交拖欠款努力程度的函數,隨著不良資產向投資者轉移,催交拖欠款努力程度也會隨之增加,不良資產的回收率也會有所提高。另外,有些不良資產是由于經濟衰退和企業臨時性經營困難或財務危機造成的,當經濟復蘇或企業度過暫時的困難之后,企業的還款能力會得到提高,不良資產的回收率也會隨之提高。

其次,單項不良資產的未來現金流量可能會具有不穩定性、不可預測性和異質性,但將不良資產經過匯集、包裝、分類、標準化并達到一定規模之后,不良資產組合的結構和現金流的特征與組合前單項資產的特征相比將具有較大差別。根據資產組合理論,資產組合的現金流和風險水平更具穩定性和可預測性,同時,資產的收益率或風險水平會有所降低。

二、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的理論基礎及實施的關鍵

(一)不良資產證券化的理論基礎

單個貸款,其現金流是不確定的,但一組貸款由于大數定律的作用,其現金流往往能呈現出一定的規律性。根據這個原理,只要資產池中的資產數目足夠大,就能保證資產池有穩定的可預見的現金流。根據馬克維茲的投資組合理論,資產的多元化是分散風險的一種有效辦法,將不同地區不同風險的資產放在一個資產池中,讓不同地區的風險對沖,這樣非系統風險就被沖減了,從而降低資產證券的整體風險。

資產證券化,就是指將缺乏流動性,但預期現金流相對穩定的資產,或由其他資產來保證按期向證券持有者分配收益的資產,匯集形成資產池,再通過結構性重組,轉換成在金融市場可以出售和流通的有價證券的行為,其實質是未來現金流收益權的轉讓依據被證券化的資產的屬性可分為良性資產證券化和不良資產證券化。

(二)信用增級: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的關鍵

所謂信用增級,是指在進行適當的風險分析后,對一定的證券化資產集合進行風險結構重組,并通過額外的現金流來源對可預見的損失進行彌補,以降低可預見的風險。信用增級是不良資產證券化過程中一個非常重要的環節,其目的在于彌補不良貸款初始組合時的信用等級與投資者所要求的信用等級之間的差距,從而增加對投資者的吸引力。

一般而言,其方式可分為內部信用增級和外部信用增級。前者主要有直接追索、高級/從屬參與結構、超額擔保、現金和其他準備金擔保等。后者指第三方(主要是金融機構)為ABS提供擔保,從而增加ABS的信用等級。

在一項不良資產的證券化案例中,其信用增級往往須經如下三步:資產池設計、高級/從屬參與結構和金融擔保。前兩者為內部信用增級,后一項為外部信用增級。外部信用增級又稱第三方信用擔保,由于我國目前外部信用增級機制尚不健全,同時考慮到我國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實際情況,可由國有商業銀行或政府成立的專業擔保公司提供全額或部分擔保。本文著重討論內部信用增級。

1.資產池的設計

資產池的設計包括挑選適當的資產組成資產池,設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以及采用超額擔保等方式進行內部增級等內容。挑選資產時最重要的原則是分散風險,以避免資產過分集中導致風險。

發行人將資產包出售給SPV的方式主要有轉讓和債務更新。無論采用何種方式,將資產真實地由發起人轉移到SPV,這意味著該資產或權利義務要從發起人的資產負債表上消除。當發起人破產清算時,該資產或權益將不進入破產清算程序。這樣SPV就與發起人的破產風險完全分離了。對應地,SPV一般也不能因資產或權益的意外變動而對發起人進行追償,從而發起人也將不承擔該資產的各種風險。在不良資產的證券化中,真實出售將較高信用的資產和發起人的信用相分離,為信用增級創造了基礎。

超額擔保是資產池設計中的一個重要特征。它為ABS的投資者提供了額外的保護,使其免受資產池中個別資產因市場價格下降或其它原因導致處置失利,無法按預期收回現金的影響。另外,由于處置資產收回現金在支付ABS投資人的本息后,剩余部分屬于發行人,發行人一般也愿意提供超額擔保。

2.高級/從屬參與結構

高級/從屬參與結構在全世界的不良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已經成為增強信用的最重要方法。它是指在一個資產池中同時開展兩類或兩類以上ABS的交易,其中從屬或低級債券(“B”)被設計用于在高級債券(“A”)之前承擔風險,因此,A通過B被信用增級。

優質信貸資產的證券化,通常不必設計級別很低的次級證券以保證優先證券的信用級別,即使有時也采用一部分級別很低的次級證券,比例也非常低,如還須提高信用級別,可以采用金融擔保等形式。不良資產則不同,由于證券償付主要來源于資產的變現,在預計資產變現的時間及其變現價值時,肯定會持十分保守的態度。這種態度勢必造成高級別的證券價值會較大比例地低于資產的可變現價值。從而,次級證券的安排通常不可避免,而且比例較高。

可以用一個例子來說明。假設有一組不良資產賬面價值是100萬元,這些不良資產全部無法回收,那么它們當然是一文不值,也不可進行證券化。現在假設這些不良資產尚有一半的價值,也就是50萬元。倘若持有人直接發行一類ABS,就會產生很大的問題。因為發起人當然希望能取得50萬元。但是,投資者在考慮購買時,對于這些不良資產是否價值50萬元,是完全沒有把握的。因此,雙方很難達成交易。現在作如下調整,發起人不是只發行一類債券,而是發行A,B兩類債券,其中A為優先順位,價值為30萬元,B為次順位證券,價值為20萬元。清理資產收回的現金優先支付A的本金和利息。如此安排后A可以獲得十分優良的評級。除非當初對這些不良資產價值發生嚴重的錯估,使不良資產的回收不到30萬元,否則A總是安全的。另外,B則必須在市場上以較低價格出售給較大風險偏好的投資者;但若證券化的發起人對價格不滿意,他可以自己持有這些證券,以免低價出售所造成的嚴重損失。

在這個階段,發起人必須規劃各類債券的發行額與利息。這可以說是不良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最重要也是最復雜的步驟。若發行量太大,造成利息負擔過重,使債券的信用評級受到負面影響;若發行量太小,固然可以輕松拿到較好的評級,但是所能募集的資金就減少。從根本上講,不良資產處理問題實際上是一個價格問題。不良資產證券化為不良資產定價提供了一個市場環境,其中,各方參與者最終會找到一個均衡合理的價格。

三、營造良好信用增級環境的建議

國外已經有利用資產證券化處理不良資產的例子,還有一些國家也正嘗試著利用這一方法解決不良資產問題。例如,20世紀80年代末,為了解決儲蓄與貸款協會破產造成的不良資產,以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美國政府專門成立了處理不良資產的重組信托公司,其中處理不良資產一個很重要的方式就是利用資產證券化。日本政府也嘗試通過引入資產證券化技術來處理由于“泡沫經濟”破滅所遺留下來的累累壞賬。雖然我國的情況和國外有所不同,但這些先例畢竟可以給我國提供很多寶貴的經驗。

(一)創造良好的市場外部條件

資產支持證券的順利發行,需要一個健康規范的金融市場,我國雖然已建立了包括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在內的金融市場體系,但應該看到我國的金融市場還很不完善,市場規模小、地區分割、條塊分割的現象還很嚴重,市場運行的法規還有待進一步完善,市場的公平競爭還需進一步健全,企業和市場的關系還需進一步理順。

(二)循序漸進、防范風險

與優質或正常的可證券化資產相比,不良資產畢竟具有未來現金流較難預測、缺少穩定的本利分期償付、為解決不良資產的清收而進行的重組可能導致還款條件和還款期限的變化等特點,這就要求在設計證券化的框架時,需針對不良資產的特點,在還款方式的設計,交易結構的設計,信用增級的支持等方面,安排特殊的方案。ABS能夠順利發行,將極大地增強AMC手中不良資產的流動性,迅速提升資產處置的效率,繞開傳統處置的諸多問題,完成資產處置的風險轉移,為完成資產管理公司的歷史使命發揮重要的作用。

【參考文獻】

[1] 鄧永寧.信貸資產證券化應緩刑[J].海南金融,1999(11).

[2] 何德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若干判斷與分析[J].財貿經濟,2000(8).

第3篇

關鍵詞:商業銀行 不良資產 證券化

資產證券化資產證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是將缺乏流動性但能夠產生穩定、可預見的現金流的資產,轉換成在金融市場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證券的行為。資產證券化將相對不流動的資產轉換成市場可售證券,提高了資產流動性,提供了新的融資來源。它最早產生于美國,后來在歐洲、日本等國得到很快發展,并且正以其旺盛的生命力在全世界范圍內被推廣。但是資產證券化的結構比較復雜、專業性強,因此,及時總結不良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的發展情況,對于化解金融風險、解決我國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問題、促進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

一、資產證券化與不良資產

1、資產證券化的實質

資產證券化就是把缺乏流動性、但具有預期未來穩定現金流的資產集中起來,形成一個資產池,通過結構性重組,將其轉變為可以在金融市場上出售和流通的證券并據以融資的過程。在銀行財務管理中,資產證券化是銀行貸款業務適應市場發展而自發產生的新的銀行業務,是對傳統商業銀行業務一持有貸款到期、坐等利差實現的革命性變革,屬于金融業務的一種創新。資產證券化不僅使銀行突破了金融管制體系下分業、分地區經營的限制,更重要的是提高了銀行資金的流動性,分散了信用風險,增強了銀行對利率變動的敏感性,更使商業銀行開發新貸款品種的積極性也大為提高。隨著金融工程技術的日益提高,資產證券化的品種會日益增多,交易結構會日益復雜。資產證券化既是全球金融業務創新的產物。又反過來促進了全球的金融業務創新向更高層次推進。

2,不良資產產的含義

銀行不良資產是指處于不良狀態的銀行資產。所謂不良狀態就是在現實條件下不能給銀行帶來預期收益的資產狀況。就銀行信貸資產而言,是指貸款利息不能按時足額回收,甚至本金都難以回收或無法回收的狀況。我們知道,銀行資產是指銀行擁有或控制的以價值形態存在的資產。銀行不良資產主要是針對第三類資產,即通過銀行信貸形成的資產,這部分資產也是商業銀行最大的資產項目。

二、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的可行性

在我國當前經濟體制改革不斷深化、市場經濟蓬勃發展的時候。我國已經初步具備了實行資產證券化的條件。

1,供給條件

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是一個資產池。即由一組資產匯集而成的資產集合體。雖然單筆資產的質量是整個資產池質量的基礎,但是整個資產池的質量不是單個資產質量的簡單相加。單筆不良資產不滿足資產證券化的要求,并不意味著不良資產與證券化無緣。可以通過對單筆貸款進行分析、審核、預測回收率和回收期限。然后根據回收率對資產進行折扣,把打折后的、具有相近的回收期限的貸款匯集在一起形成資產池,資產池的價值和回收期限也就相對確定。此外,社會資金的充裕和銀行自身對不良資產證券化的迫切要求,都為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提供了供給條件。

2,需求條件

商業銀行不良資產支持證券有著潛在的市場需求。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需求決定著一種產品的生命力。不良資產支持證券作為一種全新的投資品種,只要設計合理,其信用度、收益率、安全性、流動性均較好,應該有著比較大的市場需求潛力。而目前在美國,證券化產品已經超過企業債券,且是國債的兩倍以上。這正說明了市場對證券化產品的需求,我國未來的證券化產品也會在這樣的趨勢下逐步發展,就長期而言,這是市場規律在起作用。

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的對策

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金融業務創新對于提高銀行資產的流動性、分散風險、優化資源配置有著積極的作用。我國也確實需要通過這種方式解決國有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問題。但是,在當前諸多因素的約束下,國內大規模開展不良資產證券化尚需進一步優化、完善經濟環境和制度建設。

1、技術對策

1)資產重組

目前我國的投資者對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還十分陌生。對不良資產證券化的認識與接受需要有一個過程。因此,金融機構出售給發行人、用于組成資產池的應是有一定內在價值的、在證券化后能產生一定的現金凈流入的不良資產,必要時可以考慮用優良資產捆綁部分不良資產組成資產池。不良資產證券化品種應以高保障、交易結構較簡單為宜,高風險和交易結構復雜的證券化產品將缺乏投資者的支持。同時,不良資產證券化的品種設計還應考慮個人投資者與機構投資者對金融產品的不同偏好與需求。品種設計必須多樣化,才能在利率水平、利率方式及期限等方面適應不同投資者的投資需要。從而達到不良資產迅速變現的目的。

2)破產隔離

破產隔離是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交易成功的重要因素,要實現破產隔離,重要的手段是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SPV并發行資產支持證券,使SPV(Speeial Purpose Vehicle)與發起人在產權上沒有任何的聯系。出售給SPV的資產以及由其產生的現金流必須有效。SPV對證券化資產必須能夠完全控制。除此之外,SPV一般應完全禁止進行其他活動,不得用發起人的資產設立抵押,不得發生兼并重組等。我國目前的資產管理公司遠非SPV。要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就必須按照市場機制的要求建立SPV。

2、法律制度對策

1)營造成熟的資本運作機制

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融資需要一套完整嚴謹的資本運作機制,降低資本市場總體交易成本。首先,制定、完善相關會計準則。在制定會計準則時要明確劃分“真實出售”和“抵押融資”的標準。規定出售性質的交易進行表外處理、融資性質的交易進行表內處理,對SPV是否需要和發起人合并財務報表以及證券化資產的定價、資產證券發行的會計處理方法和程序作出明確規定。其次,修改《破產法》,對只要是公正的“真實出售”,即使事后發起人破產,破產清算人也不得對基礎資產享有追索權。最后,在稅收方面,豁免“真實出售”過程中的營業稅和印花稅,并將發起人在轉移資產時的收益和損失作為計稅依據。

2)積極培育機構投資者

要使商業銀行證券化資產順利進入市場,就必須有一個發育健全的二級市場來保證其流動性和變現能力。在發達國家,其資本市場相當完善,機構投資者構成資產證券化最主要的投資者。它們的發展有力地促進了不良資產證券化的發展,優化了不良資產證券化的產品設計,大大降低了不良資產證券化的成本:而不良資產證券化又為機構投資者的發展創造了更充分的條件。而我國資本證券投資在很大程度上由個人投資者支撐,導致市場投資者結構與市場的要求相去甚遠。這就要求我國應有序地放寬機構投資者的準入范圍,積極培育和發展保險公司、證券投資基金、投資公司等機構投資者,必要時政府給予機構投資者一定的資金支持。使其成為不良資產證券化的需求主體。

第4篇

1 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問題

(1)信用評級機構不規范運作,金融中介機構服務質量普遍不高。針對當前我國資產評估行業以及金融中介機構的發展狀況來看,我國信用評級機構不規范運作,金融中介機構服務質量普遍不高,很難達到當前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對他們所做的要求。由于對商業銀行不良資產進行信用的評估與定級尤為重要,因此我國當前具有較高社會認可度的信用等級評價機構的缺失,阻礙了當前進行商業銀行不良資產化的發展。

(2)證券發行機構的運作過程缺乏規范性。我國商業銀行證券化資產的價格無法真正反映出其客觀安全性以及收益率,加大了不良資產證券化的違約風險,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透明度與公開性還需提高,投資者無法及時、準確、真實的了解此證券發行部門的運作情況。

(3)實行的有關法律還不完善。不良資產證券化是我國商業銀行的一種金融創新,其在發展過程中將會聯系到擔保、證券以及非銀行金融機構等若干部門,運行系統非常復雜。因為目前欠缺良好的法律制度對相關利益者之間各種紛繁復雜的關系進行規范,并且法律關于商業銀行證券化不良資產在債權追償方面的規范與約束并不完善,很難保證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過程的良性運作,從而導致其操作風險的增加。

(4)非良好的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的外部環境。資產證券化作為一個金融類的創新業務,評估、基金、擔保、稅收、金融和會計等多個行業必須為其搭建良好的發展環境。針對當前我國的發展狀況可知,在以上若干方面的外部環境和資產證券化要求的不相匹配,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的實施。尤其是產權制度的改革,致使資產證券化的運作原理不能按照市場經濟的運行規則進行設立和操作。

(5)對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的體系協調和監管不健全。國家一直嚴格監管我國的資本市場,法律、會計、稅收、擔保、非銀行金融業務、等多個因素影響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資產證券化,單個獨立的業務分工管理很難與此相適應,而我國目前尚缺有關的法律法規,對資產證券化進行監管和協調的專門機構還未建立。

2 完善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的建議針對如何規范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對以下幾個方面提出建議:

(1)完善對不良資產的定價。資產出售和證券化的基礎是資產的定價,而金融市場上不斷變化的債務人資信加劇了估價的難度和負責性。由此,根據中國的金融市場和企業狀況,資產處理公司應確定恰當的資產估價方法作為出售我國資產和資產證券化的標準。通常來說,貼近市場價值的估價是最適宜的估價。

第5篇

關鍵詞:銀行;不良資產;資產證券化

不良資產證券化不僅能增強銀行不良資產的流動性,為銀行提供新的融資方式和調整資產結構的空間,降低銀行的財務負擔,而且有利于推動不良資產的科學定價和處置,有利于推動貸款的二級市場的形成和價格的發現。不良資產證券化的開展將大為豐富我國證券市場的投資品種,促進資本市場的發展、產品開發與制度創新,并為商業銀行的混業經營奠定組織、技術和人才基礎。

一、我國銀行不良資產的基本情況分析

根據官方數據,我們可以對中國銀行體系不良貸款規模做一個保守的估計。截至2007年末,我國銀行體系的不良貸款余額為5.03萬億元,占全部貸款的6.35%;雖然較之往年有所下降,但是總量還是高居不下。其中國有商業銀行的不良貸款占了很大一部分,并且每個季度都有所增長。

我國商業銀行的不良貸款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總體來說主要有經濟體制、宏觀經濟調控影響、政府干預、企業經營狀況影響、國有商業銀行經營狀況影響和金融監管機制等。

二、我國進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的障礙分析

2.1缺乏規范的信用評級機構

信用評級是資產證券化中不可或缺的環節,特別是對于不良資產證券化有更重要的意義。因為對于不良資產的準確評級可以增加交易透明度,加強投資者的信心并引導投資者做出決策,促進證券化的順利運作。目前,我國缺乏被市場投資者認可的信用評級專業機構,現存的資信評估機構缺乏統一的組織形式和行為規范,獨立性不強,出具的評估結果難以使人信服。這會直接導致證券發行成本的增加,證券化后的產品在市場上沒有需求者,不良資產證券化的運行體系不暢通。另外,在信用評級過程中還需要采用增信的方式來降低投資的風險。

2.2資產證券化市場缺乏機構投資者

我國的資本市場一直沒有得到長足的發展,資本市場的金融產品較少,法律法規不健全,管制較多,這些缺陷直接導致企業的融資渠道單一化,多數依賴銀行貸款,銀行的不良資產敞口也隨之擴大。需被證券化的不良資產的數量呈正態上漲趨勢,但是由于保險、證券、銀行分業經營的限制,以及資本市場的不健全,導致在金融市場上缺乏大的機構投資者,多數為分散的個人投資者。這也使得資產證券化市場出現了供過于求的局面,資產證券化無法順利推行。

2.3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

不良資產證券化作為創新金融產品,涉及到很多新的法律問題,需要依靠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規制度。但是我國目前相關的法律法規,如《證券法》、《公司法》、《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等,都未對不良貸款證券化問題做出任何規定,找不到資產證券化的相關法律依據。我國目前相關法律的缺陷和不足,導致市場主體的行為很難規范,市場參與者的合法權益難以真正得到維護。

2.4缺乏專業人才和操作經驗

資產證券化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法律、會計、金融及金融工程等領域的專業知識,我國的從業人員都處于摸索階段,缺乏實踐經驗。不良資產的證券化就更需要由專業人員對不良資產授信、組合、未來現金流收益、定價等各個方面有深入的認知和研究。

三、我國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的對策探討

為促進我國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證券化,改善銀行體系的資產質量,需要根據市場的發展勢態,逐步地改善資產證券化的法律、

制度環境,提高政策明朗度,降低資產證券化的不確定性和交易成本,推動資本市場的發展。

3.1盡快實施實質性的試點操作

建議加快成立由銀監會、財政部、人民銀行和政監會等部門聯合組成的政權化試點工作小組,確定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試點辦法、試點機構,對商業銀行的證券化方案進行審批。以改變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緩慢的進程,為商業銀行的創新活動創造空間,形成以市場為主的證券化品種的創新機制,通過試點資產證券化促進立法的適應性和有效性。

制定不良資產證券化試點過程中損失核銷的處理方法及相應的報批程序。由于現有的不良資產的損失并非當年產生,可允許商業銀行根據綜合改革方案的進度,設立過渡期。

解決我國資產證券化的主要障礙,即特殊目的載體和證券的可流通性問題中,其中又以特殊目的載體為核心。允許試點銀行設立專用于資產證券化的特殊目的公司(SPC),允許SPC在注冊資本經營范圍的特殊性,允許SPC發行資產支持證券。

3.2加強資產證券化的立法建設

通過資產證券化的試點經驗,盡快指定專門的金融資產證券化法案,完善和資產證券化有關的現有法律制度,明確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一系列政策問題,推動資產證券化市場的規范發展。

會計制度對資產證券化結構最重要的影響是其對真實銷售和抵押融資型證券化的認定標準,這會引導市場根據證券化的目的選擇特定的交易結構。因此,必須按照國際會計標準制定適應我國國情的資產真實銷售標準,制定資產證券化過程中銷售融資的會計處理原則以及交易后資產負債和留存權益的會計處理方法。

明確資產支持證券的性質并納入《證券法》的管轄,建立資產支持證券的注冊、審批及信息披露制度,明確和簡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證券的審批程序,規范資產支持證券私募發行的條件和方式。

明確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資產轉移問題,如資產轉移的方式,抵押權的轉移方式。明確在資產轉移后,原始債務人不能再行使抵消權,以保證基礎資產現金流的穩定性。

制定證券化過程中的信息披露制度,完善信用制度體系,強化債權追償的法律規范和約束,保障債權人的利益,強化證券化資產的信用基礎。

成立專業的資產服務機構,培育不良資產處置的專業人才,建立有效的激勵與約束機制,推進不良資產管理的專業化,提高證券化管理效率。

3.3提高證券化產品和信貸資產的市場流動性

市場流動性對于資產證券化市場和不良資產處置市場的深化具有重要的意義,市場流動性的提高不僅需要相關限制性政策的調整,還需要有系統、技術、規則等一系列措施的配合。因此,要進一步加強市場的基礎建設,為資產支持證券的流通創造條件,從根本上擴大資產支持證券的市場需求,提高流動性。

允許特殊目的信托發行資產支持信托證書,明確信托證書的證券性質,提高信托證書的流動性。從而提高證券化產品的流動性,吸引更多的國內機構和零售投資者的參與,降低投資不良資產支持證券的流動性風險,降低證券化的融資成本。

擴大貸款受讓方的范圍,允許國內機構投資者對貸款進行投資,大力發展貸款二級市場,促進金融資產證券化市場獲得進一步的發展,從而為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資產轉讓提供價格形成參照,促進貸款的流動性,降低交易的流動性折扣。

第6篇

[關鍵詞]信貸資產證券化;風險;控制

一、資產證券化和信貸資產證券化

1資產證券化的概念。資產證券化(Asset-backedSecurities,ABS),是指將缺乏流動性但具有可預期的、穩定的未來現金流收入的資產組建資產池,并以資產池所產生的現金流為支撐發行證券的過程和技術。

2資產證券化的起源。資產證券化的起源可追溯到20世紀60年代末的美國。當時,由于通貨膨脹加劇,利率攀升,使金融機構的固定資產收益率逐漸不能彌補短期負債成本。為了緩解金融機構資產流動性不足的問題,政府開始啟動住房抵押貸款二級市場,為房地產業的發展和復興開辟一條資金來源的新途徑。1968年美國推出了最早的抵押貸款債券。1983年針對投資者對金融工具不同的期限要求,又設計發行了抵押保證債券。到1990年,美國3萬多億美元未償還的住宅抵押貸款中,50%以上實現了證券化。當前,資產證券化已成為美國資本市場上最重要的融資工具之一,遍及應收賬款、版權專利費、信用卡、汽車貸款、消費品分期付款等領域。金融管制的放松和《巴塞爾協議》的實施,也大大刺激了資產證券化在世界各國的發展。

3資產證券化出現的意義。資產證券化在很多國家都是政府為促進房地產市場的發展而出現的,這宣告了一種全新融資技術和金融工具的誕生,它在一定程度上激活和豐富了國際金融市場,并且在現代經濟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可能成為未來資本市場融資方式的主力軍。

作為一種有效的結構融資方式,它通過對流程進行精妙的設計安排,使融資者和投資者等各利益參與方按照它們各自的承諾所確立的各種合約,能夠相互支持、相互牽制,為發起人和投資者各自開辟了新的融資渠道和投資渠道,進而達到風險分擔、互利共贏的目的。然而,由于收益和風險的伴生性,資產證券化業務在給融資者和投資者帶來收益的同時,整個證券化業務過程每一業務環節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風險。

4信貸資產證券化是狹義的資產證券化。廣義的資產證券化包括以下四類:實體資產證券化、信貸資產證券化、證券資產證券化、現金資產證券化。狹義的資產證券化是指信貸資產證券化,即以信貸資產作為基礎資產的證券化,包括住房抵押貸款、汽車貸款、消費信貸、信用卡賬款、企業貸款等信貸資產的證券化。本文探討的重點是信貸資產證券化,即狹義的資產證券化。

二、我國實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的意義

1增強資產的流動性,提高銀行總體盈利水平。資產證券化的初衷就是使缺乏流動性的資產組合起來變現和出售,以盡快收回資金,增大貨幣的擴張效應。在傳統的信貸管理方法下,短期存款負債與長期貸款資產期限的不匹配,增加了商業銀行的經營風險。如果將貸款證券化,使長期被占用的銀行貸款轉化為證券出售給投資者,則整個金融系統就有了一種新的流動性機制,銀行就可較快地回收資金,擴大金融資金來源渠道。資產證券化本身并不意味著收入的增加,而在于釋放資本,以獲得更好的投資機會。把釋放的資本用于其他較高邊際收益的項目,將增加更多的潛在利潤。此外,通過資產證券化,商業銀行可以獲得更多的收入途徑:如利用收取本息與轉交托管人的時間差可獲得浮利收入、附加收入等。另外,銀行可在降低風險的同時保持對地區和行業的相對優勢,擴展其他業務,實現規模經濟。

2增進銀行資產的安全性。證券化的金融制度不但提供了高度的資產流動性,而且導致了大量替代品和投資機會的產生。通過證券化組合、出售、購入,商業銀行的風險被分散給了其他投資機構和單個投資者,加強了銀行系統的安全性。資產證券化也為處理銀行不良資產提供了一個新的解決思路。

3改善信貸結構,優化商業銀行的資源配置。通過建立資產證券化市場,實現貸款等資產的流通轉移,回流資金,獲得新的投資機會,可以在較大程度上盤活資產和轉移信貸風險。同時還能夠刺激居民住房貸款、汽車貸款及耐用消費品貸款,有效地解決消費信貸的資金約束問題。可見,信貸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典型的金融創新,為貨幣政策更好地發揮作用拓展了空間,為商業銀行配合貨幣政策實施提供了更多的手段。

4開拓銀行業與證券業合作的新領域。資產證券化的推出,改變了傳統銀行以“吸存放貸”為主的角色,使其同時具有“資本經營”的職能。首先,資產證券化帶來了融資方式的創新,貸款資產組合多樣化能滿足不同投資者的要求,從而達到優化資源配置的目的。其次,證券化可以使商業銀行通過在市場中較好地匹配長期和短期的投資者與融資者,真正發揮金融中介的作用。資產證券化同時也可以拓展證券公司的業務領域,在發達國家的證券市場上,已經有許多資產證券化所需的結構化工具被創造出來,如抵押擔保債券,高級或附屬證書結構及過手證書結構等都是最常用的資產證券化工具。這種多元化、合作化的發展趨勢,將有助于國際金融業由分業到混業經營的實現。

三、我國實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存在的風險問題分析

可以把我國的信貸資產證券化簡單地分為優良資產證券化和不良資產證券化。

1優良資產證券化不存在風險問題。商業銀行的資產可分為優良資產和不良資產。優良資產是指資產按照協議使用,已經及時實現了到期的權益,并有充分的信心和能力保證未來權利和義務的實現,沒有其他可能影響資產信用的情況出現。

優良資產本身意味著較高的信用和可預見的現金流,通過適當的組合和大量的資產,可以產生穩定的現金流。通過真實出售,可以獲得外界高級別的信用支持,實現信用增級。可以認為,采取適當的營銷策略,優良資產的證券化能夠順利進行。

2不良資產證券化存在的風險問題思考。自1999年4月以來我國相繼成立的四家資產管理公司,將資產證券化作為處理不良資產的主要方法之一,標志著國家大規模處理不良資產的決心。但我國商業銀行20%左右的不良資產率,隱藏著很大的風險。因此,不良資產證券化成為廣泛關注的焦點。

按照人民銀行2002年1月1日開始正式實行的貸款五級分類,正常、關注、次級、可疑和損失五類貸款中,次級、可疑和損失可以歸于不良資產。損失是指義務主體不復存在或完全沒有履行義務的可能。可疑和次級是指存在或明顯將存在違約可能的資產,但未來仍有全部或部分收回權益的可能。次級相對可疑來說,流動性要好,保全的可能性大,違約程度輕。不良資產的證券化和優良資產證券化相比較,存在以下目前無法克服的困難:

(1)如何處理損失。資產證券化的核心在于解決資產的流動性問題,實質是對資產的收益、風險、流動性等的重新組合與分配,不會產生額外的收益,不能用來彌補損失或虧損,因此對于損失,資產證券化是無能為力的,損失必須通過核銷或其他方法處理。

對于次級和可疑類,也存在同樣的問題:在處理這兩類貸款的過程中,不可避免的會存在損失。如果通過賬面價值處理,誰將承擔這種一定存在的損失?商業銀行不會承擔損失,因為資產證券化的核心是真實出售,證券對商業銀行沒有追索權。特設交易載體SPV作為一個特設機構,實際上相當于一個“空殼”公司,投有能力承擔損失。外部擔保機構對于這種損失更加沒有動力承擔。

另一種考慮是根據次級和可疑貸款的期望收益進行折價處理。但一方面,商業銀行根本不愿意折價處理,因為次級和可疑貸款以賬面價值掛在賬上時,不必確認損失;但如果在他們在位時確認損失,他們就可能會承擔部分責任,盡管最終總會追究責任,但只要不發生在他們任上就行了。另一方面,商業銀行有動力掩蓋不良資產的資信狀況,通過一些處理減少賬面上的不良資產,把損失轉嫁出去,從一定意義上說存在道德風險。

(2)不良資產的穩定現金流問題。宜于證券化的資產最關鍵的條件或者最基本的條件,是該資產能夠帶來可預測的相對穩定的現金流,而銀行不良資產能否產生未來現金流或者產生多大的現金流就是一個疑問。按照我國商業銀行對不良貸款的認定方法,能夠按期付息的貸款都是正常貸款,是銀行主要的利潤來源,自然不會被列入剝離范圍。列入剝離范圍的不良貸款中,損失貸款由于不可能產生現金流因而不可能證券化,有可能進行證券化的只是次級貸款和可疑貸款,但其中相當大的一部分因為體制方面的原因造成了長期“沉淀”。根本不可能產生現金流。可以說,不良資產本身就意味著存在極大的違約風險,現金流是極不穩定的,資產證券化其本質上只是一種交易手段而已,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分散風險而不可能消除風險,更不能挽回實際上已經形成的損失。

(3)信用擔保問題。資產證券化,尤其是不良資產的證券化,必須有信用擔保才能使該證券為市場投資者接受。由于銀行不良貸款已存在有明顯風險,因此擔保主體的尋找將極為困難,雖然國家財政在特定時期必須承擔保證責任,但國家財政的承受能力畢竟是有限的。

(4)道德風險問題。不良資產的處理,需要高超的技巧,但SPV沒有這種能力,也沒有相應的信息;不良資產和商業銀行有很大的關聯,但真實出售后,變得與它無關,它將不會花精力去處理有關問題,有時甚至會損害投資者的利益,例如商業銀行可能要求債務人將用于歸還證券化資產的款項轉移到非證券化的資產上;商業銀行如果可以通過資產證券化處理不良資產,則對放貸質量也更加漠視,反而使不良資產有膨脹的危險;債務人原先可能為了不破壞與銀行的信任關系,盡力履行義務,現在權利義務關系轉到與之沒有關系的SPV上,債務人更有動力賴賬;如果投資者預期到這種情況,將不會購買這種證券,存在“逆選擇”問題。

(5)商業銀行的“舊車市場”效應。再考慮這樣一種情況:市場上同時存在兩種證券,一種為優良資產證券,一種為不良資產證券,因為信息是不對稱的,信息的披露也是有限的,投資者不能充分了解證券所依附的資產的資信狀況或者了解的成本很高,更重要的是可能存在虛假信息。在一個劣質品充斥的市場里,根據著名的“舊車市場模型”,劣質產品將把優質產品趕出市場,但根據上面的分析,只制造劣質產品對商業銀行的意義不大,優質產品對商業銀行更有意義,因此,商業銀行為了樹立只生產優質產品的聲譽,必須放棄不良資產證券化的想法。

四、我國不良信貸資產證券化的風險控制

根據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四家資產管理公司(AMC)可以綜合運用催收、轉讓與出售、資產置換、債務重組及企業重組、債權轉股權、租賃、資產證券化等多種手段處置接收的不良資產。為了提高回收率,已經開始運作的AMC把接收過來的企業債權大體上分三類處理:一是對既無還款意愿又無還款能力的企業(主要是中小客戶),采取破產清算進而核銷債權的方式一次性處理;二是對于有能力還款但不愿還款的企業,采取提起法律訴訟的方法,通過法律手段追回債權;三是對于愿意還款但目前沒有能力還款的企業(大多數為這種企業),采取債轉股、分拆重組、行業重組、資產置換、債務置換等方法處置,其中國家經貿委推薦的技術先進、制度不存在問題、產品有市場,只是財務成本高的該類企業,采取債權轉股權的方法處理。

第7篇

【關鍵詞】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

一、引言

眾所周知,不良貸款即是非正常貸款或有問題貸款,是指那些借款人無法按原定的貸款協議按時償還商業銀行的貸款本息,或者已有跡象表明借款人不可能按原定的貸款協議按時償還商業銀行的貸款本息而形成的貸款。“不良資產證券化(NPAS)在國外早已不是新鮮的金融產品,已有二十多年的歷史,在曾經深受銀行體系壞帳困擾的諸如美國、意大利、日本和韓國備受歡迎。其實早在21世紀初,中國就開啟不良資產證券市場,但在美國金融危機爆發后,中國一度關閉了這個市場。時隔八年,中國重啟不良資產證券化產品,以招商銀行“和萃一期”為主的產品也引起了高度關注。

(一)招行“和萃一期”的概念與特征

招商銀行于2016年5月底了和萃2016年第一期不良資產支持證券,是我國資產證券化歷史上首單零售類不良貸款,入池資產全為信用卡個人消費類不良貸款。此單產品的發行,對于促進銀行消費金融發展、優化信用卡業務模式具有積極意義,在豐富了我國資產證券化產品基礎資產類型的同時,對我國資產證券化市場的有序、多樣發展起到重要的推動作用。在宏觀經濟形勢下行壓力持續下,信用卡不良貸款資產證券化業務的開展為銀行開辟了新的信用卡不良資產處置渠道。

和萃2016年第一期不良資產證券化信托資產支持證券作為我國證券化歷史上首單零售類不良貸款資產證券化產品,與對公不良貸款在證券端具有一定相似性,但在基礎資產端呈現出鮮明的特點。

在資產基礎端,其具備以下特點:(1)基礎資產筆數較多,分散性較好;(2)入池貸款為信用類不良貸款,貸款通過專業催收機構進行清收處置;(3)貸款回收率和回收時間存在不確定性。

在證券端,和萃一期具備如下特點:(1)優先檔/次級檔的內部信用增級措施為優先檔資產支持證券提供了較好的信用支持;(2)封包期內積累的部分回收款為證券提供了一定的信用支持;(3)設置多種措施緩釋證券的流動性風險;(4)設立貸款服務機構浮動報酬,增強貸款服務機構盡職履責意愿。

二、傳統不良貸款的問題與困境

(一)商業銀行不良貸款雙升

2016年5月,中國銀監會2016年第一季度主要監管指標。其數據顯示,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率高達1.75%,并連續11個季度上升。同時,不良貸款余額也已連續18個季度上升。這兩項數據再度引起了社會對銀行信貸資產質量的高度擔憂。

經濟運行結果的一個滯后反應是信貸資產質量。2011年起,我國GDP增速_始放緩,信用風險上升和經濟結構調整的邏輯相吻合,涉及到結構性因素、周期性因素,比如持續暴露的產能過剩的風險。另外,受到經濟下行壓力的影響,不良貸款仍會面臨較大的上升壓力,信用風險管控壓力也將進一步加大。

(二)不良貸款處置方式力不從心

目前商業銀行處置不良資產有三大正規渠道:一是自行清收重組和減免,二是自主核銷,三是對外轉讓不良資產。商業銀行通過以上三種渠道處置不良資產的規模約各占1/3。

清收重組和減免為商業銀行處置不良的首選方式。但清收重組需要銀行一對一地與債務人商談債務清償,或通過法律手段清收,主要面臨訴訟判決和執行程序時間長、地方政府和利益相關方干涉、資產重組方案難以達成、處置稅費高等問題,而貸款減免則主要針對國有獨資或控股金融企業,減免范圍有限。

第二種方式是自主核銷。不良貸款核銷直接消耗銀行的撥備,從而影響到銀行的利潤。而且核銷條件嚴格,稅前核銷更為困難。近年來,財政部、國稅總局等相關部門已經對不良貸款核銷政策做了大量簡化,給予銀行更多自,但銀行在實際執行中仍感到條件嚴格、程序復雜、耗時較長。

第三種方式是對外轉讓不良資產。目前對外轉讓不良資產也有三種方式:批量轉讓、不良資產證券化和收益權轉讓。其中批量轉讓是當前實踐中使用最多、最主要的方式。收益權轉讓屬于不良資產證券化的雛形,與不良資產證券化一樣都處于市場探索階段。批量轉讓是目前轉讓不良資產的最主要方式。但由于近兩年不良貸款集中爆發,批量轉讓的合格受讓機構即“4+15”家資產管理公司數量少、資金來源有限,與總量1.2萬億元并不斷上升的存量不良資產相比,其承接能力不相匹配。導致的結果是不良資產轉讓成為買方市場,商業銀行面對資產管理公司時要價能力有限,商業銀行普遍反映,資產管理公司收購資產時報價打折過低,不能反映出不良資產的真實市場價值,銀行處置損失金額較大且難以成交。

因此在其他處置方式難以滿足需求的同時,不良資產證券化再次進入大家的視野。

三、潛在風險分析

(一)定價風險

第8篇

不良資產證券化就是資產擁有者將一部分流動性較差的資產經過一定的組合,使這組資產具有比較穩定的現金流,再經過提高信用,從而轉換為在金融市場上流動的證券的一項技術和過程。從國外實踐看,不良資產證券化有以下特點:

(1)資產證券化對于一國的法律、會計、稅收制度有特殊要求, 如需要有階段性的發起主體。初期以政府支持的重組和不良資產處置機構發起為主。隨著各國證券化立法和市場環境的改善,商業性機構成為市場主體。其中商業銀行對自有不良資產進行證券化稱為直接不良資產證券化,專業投資銀行同時收購多家銀行的不良資產進行證券化稱為委托證券化。

(2)受發起主體演變影響,從融資證券化向表外證券化形式轉變。政府支持機構自身并沒有滿足資本充足率指標等方面的壓力,只需盡快回收資金,達到融資目的。

(3)交易結構不斷完善,能更有效地解決證券現金流和不良資產現金流之間的不對稱性,適應處置手段的多樣性,從而使可證券化的不良資產類型擴大。逐漸培育、形成了一批專門從事不良資產投資的機構投資者。機構投資者的加入,促進了國內投資者的培育和當地信用環境的改善,也促使不良資產的風險溢價逐漸降低。

(4)形成了專門針對NPAS的價值評估、證券評級、資產管理人評級標準。外資機構憑借著專有技術以各種中介機構的身份幾乎壟斷性地介入到證券化過程。

不良資產證券化的意義,首先,對加快批量處置不良資產,提高不良資產的處置效率與效益,解決商業銀行資產流動不足、資本充足率低等問題則具有重要意義。

其次,不良資產證券化有利于提高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按照《巴塞爾協議》和《商業銀行法》,一個穩健經營的商業銀行,其資本充足率應不低于8%。將高風險權重的不良資產,變為風險權重相對較低的證券,一定程度上能夠減少風險資產的比例。

不良資產證券化可行性主要表現在:

(1)通過對基礎資產的篩選和組合,資產池可以達到證券化對穩定現金流的要求。根據大數定律,不良資產作為一個整體具有一定穩定的價值,即有一定的安全性;具有一定水平的收益率。雖然不良資產的實際價值低于賬面價值,但是作為一個整體,不良資產具有穩定的本金和利息回收率。這正是不良資產通過資產證券化進行處置的現實和理論基礎。

(2)不良資產支持證券有著潛在的市場需求。不良資產支持證券作為一種全新的投資品種,只要設計合理,其信用度、收益率、安全性、流動性均較好,應該有著比較大的市場需求潛力。

首先,由于資產支持證券利率高于國債、銀行存款,而其風險又低于股票等,如果政策允許擁有長期資金的機構投資者如養老社保基金、人壽保險基金、住房公積金及其他投資基金持有人等進入資產證券化市場,這部分購買力是巨大的。

其次,與其他不良資產的處置方式相比,證券化對于投資者有著特殊的吸引力。由于不良資產的本金和利息,只能部分收回,回收率和回收期限很不穩定,投資者購買單筆資產的風險很大。證券化處理則把若干資產進行有機組合,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資產的風險。而且,在資產證券化中,通過采取信用增級的手段,可以使整個資產池的信用級別高于單個資產的簡均。加之資產證券化中,信用評級、證券發行等由專門的中介機構執行,中介機構間接為資產池的信用級別、運行提供了資信證明,在特殊目標機構與投資者之間建立起了一道相互了解的橋梁,因而更容易博得投資者的青睞。

二、我國不良資產證券化的實踐分析

本世紀初,我國商業銀行的資本構成已向股份制模式進行轉變,商業銀行本身經營模式也由政策性經營轉變為企業化經營,公司治理結構逐漸形成,大量缺乏流動性金融資產對于處置方式創新的迫切性催生了商業銀行、資產管理公司在資產證券化領域的嘗試。2003年,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對132億元不良資產進行了信托證券化處置,2004年中國工商銀行寧波分行對26.19億元的不良資產進行了資產證券化試點。這兩只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啟動,標志著我國不良資產證券化己經進入了實施階段。

2008年開始的西方國家爆發“次貸危機”波及很廣,我國剛剛試點不久的資產證券化實踐也告暫停。

2016年5月19日,中國銀行和招商銀行均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中國債券信息網上不良資產證券化發行說明書。其中,中行擬發行“中譽2016年第一期不良資產支持證券”(下稱“中譽一期”),發行規模3.01億元。該證券的發行意味著不良資產證券化在2008年暫停后時隔8年正式重啟。

隨著經濟下行壓力持續,我國銀行體系的不良貸款規模上升,截至2015年底,中國商業銀行不良貸款余額和不良率分別達到12744億元和1.67%。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監管部門啟動500億元不良貸款資產支持證券試點,為銀行開辟了新的不良資產處置渠道,有利于降低整個銀行體系的風險。此次“中譽一期”的發行為銀行開展不良資產證券化業務提供了良好的實踐經驗,預計未來一段時間,不良資產支持證券發行規模將呈上升趨勢。

三、我國不良資產證券化障礙及建議

(一)不良資產證券化的實施障礙

(1)法律限制。發行不良資產支持證券還存在較多的法律障礙,主要體現在:特設交易載體(SPV)作為證券化交易的中介,是資產證券化的特別之處。SPV業務單一,無需經營場所,也不需要較大的資金投入(為了降低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成本,也要求盡可能少投入),只需要一個法律上的名稱,因此,它實質上是一個“空殼公司”。對這種特殊的實體,我國法律還沒有專門的規定,并且根??現行的《公司法》,它屬于限制的對象。《公司法》明確規定公司設立的必要條件之一是“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通常,SPV是作為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主體,而中國《公司法》規定,發行公司債券,發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的利息。而設立SPV,不可能也不需要投入大量的資產并在發行資產支持證券前三年就設立。這些都給SPV 的運作造成法律障礙。

(2)稅收限制。不良資產證券化的規模一般都較大。因為考慮到成本和規模效益,如果資產證券化的規模較小,單位成本將太高,使得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無利可圖。但如果發行規模大的資產支持證券,又可能導致龐大的稅收負擔。一是商業銀行將資產銷售給SPV過程中的所得稅、營業稅和印花稅,二是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的個人所得稅,三是SPV的所得稅。這將造成資產證券化的稅務成本過高而使資產證券化難以開展。

(3)市場限制。一種金融工具能否順利推銷,需求一個決定性因素。如前面所述,不良資產支持證券在中國有著很大的市場需求潛力,但由于目前中國對機構投資者的投資限制,這些潛在的市場需求還無法轉化為真正的市場購買力。因此,從為證券化產品市場培育投資者,也為更好地實現各種基金的保值增值出發,政府應適當放寬對投資基金、保險基金等機構投資的范圍限制。

(二)改進建議

(1)完善立法。資產證券化內在的"真實銷售"、"破產隔離"等要求需要法律標準予以保障。離開了法律的規范與保障,資產證券化寸步難行。

我國應加快與資產證券化有關的立法建設。立法體系必須著眼于交易成本的最低化和效益最大化,只有從資產證券化交易有關當事人的成本和效益角度考慮,才能真正促成有關當事人積極投身不良資產證券化,進而充分發揮證券化在解決不良資產問題中的作用。建議對SPV進行專門立法,如賦予SPV獨特的法律地位,以消除資產證券化推行的最最大障礙。SPV作為發起人與投資者之間的中介,是證券化交易結構的核心。"破產隔離"是SPV的本質要求,其給予了交易安全以極大的保障。破產隔離,一方面要限制SPV的業務范圍,使SPV能與其自身引起的破產風險相隔離。另一方面,SPV要完全獨立于發起人,使SPV能同與發起人相關的破產風險相隔離,使自己不受發起人破產與否的影響。當然設立SPV及其后運作的成本(如稅收方面的開支)也是需要考慮的問題。國外的案例顯示SPV大多設于BVI等免稅島嶼,主要是考慮了當地寬松法律環境和低廉的稅收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