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8-06 10:52:24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保險監管的方式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在美國的醫療保健市場中,參與主體有醫療機構、TPA、健康維護組織HMO、優先提供者組織PPO、保險公司、政府機構以及其他企業等。許多企業提供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為醫療保健業采購方與供應方、醫療機構與企業、政府以及公共衛生機構提供BPO技術與服務解決方案。第三方管理者TPA,是指一個公司為自保團體、保險公司或新建管理式醫療計劃提供管理服務,包括核保、理賠管理、被保人登記注冊和醫療機構管理等。美國保險行業通常把保險公司作為第三方管理者所提供的服務稱為保險管理服務ASO。TPA的客戶為了提高盈利能力、效率與質量和節約時間投入,將核保和賠付管理、健康管理、咨詢等業務外包給TPA公司。
在國內,TPA隨著醫療保險市場的發展而出現,不僅有保險公司作為TPA向企業或社保機構提供第三方管理,還出現了許多服務公司向保險公司提供第三方管理服務。本文側重分析TPA在商業健康保險市場中的角色,TPA、保險公司和醫療機構三方資源的有效整合,能使健康保險的有效供給增加,健康保險市場良性發展,滿足人們對健康保險不斷增長的需求。
一、健康保險市場供求與TPA
一方面是市場巨大的醫療需求,另一方面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覆蓋范圍有限,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保障水平還很低,目前醫療支出多半是由家庭和個人直接支付的。這使得商業健康保險適應需求取得了快速發展,滿足了人們補充的醫療需求。從1999年~2005年期間,健康保險保費收入的年均增長率達43%,遠高于GDP和保險業整體的發展速度。截至2006年底,共有人壽保險公司39家、財產險公司36家、健康保險公司4家可以開辦健康保險業務。目前,商業保險公司在市場上提供近千種健康保險產品,涵蓋醫療保險、疾病保險、護理保險和失能收入損失險。
盡管健康險的需求旺盛,但由于健康險在保障功能、風險評估、管理成本、核保核賠等方面具有不同于壽險的復雜性,目前的經營中險種的賠付率普遍較高,給保險公司的盈利能力帶來挑戰。這直接影響到健康險市場的有效供給。
TPA的出現使保險公司將理賠管理等外包給TPA,彌補了保險公司在健康險的技術、風險管控、經驗數據、醫院管理等方面的不足,大大降低了風險管理難度。即TPA能保證更高的效率,促進標準化和提高健康保險在國內的滲透,能促進健康保險的有效供給。
二、TPA的運行機制與作用
在商業健康保險中,TPA的引入主要影響了三個利益相關方,分別是醫療服務提供者、保險公司和保單持有人。(圖1)TPA會建立合理的體系和管理結構來控制成本,減少不必要的治療,提高服務質量和最終使保費降低。借助TPA的力量,能實現各方的多贏:
1、保險公司。①TPA可以彌補保險公司在健康險經驗數據上的不足。保險公司可以更準確地設計健康險,為產品定價。②理賠管理是TPA的關鍵工作,有利于控制保單持有人的逆選擇和道德風險,減少醫療提供者誘導需求,合理控制醫療成本。③TPA擁有廣泛的醫院網絡,以其議價能力和對醫院的監督,使保險公司節約了大量醫療費用和精力。④TPA可以幫助保險公司核保,利用手中的醫療資源為被保險人體檢,記錄、處理、分析核保信息數據。
2、醫療服務提供者。①TPA能給醫院帶來大量穩定的客戶資源,并且納入TPA的簽約醫院網絡會提高醫院聲譽,帶來潛在客戶。②TPA促進標準化的醫療服務定價和多種標準化程序,增加了透明度,提高醫院的效率和服務質量。③TPA與醫院簽訂協議,負責對必要信息、文件和治療相關的賬單的監控和收集,醫院從TPA直接得到支付,減輕了醫院的管理工作負擔。
3、保單持有人。①保單持有人可以在TPA選擇的醫療質量高、價格合理的醫院享受便利的醫療服務,包括免付費就醫。②保單持有人得到簡單、快速的理賠手續,并且TPA作為第三方會使賠付更加公正。③TPA向保單持有人提供各種咨詢,包括對條款的理解、在健康險知識方面做指導等。④TPA還可以向客戶提供健康管理,進行健康指導、疾病預防;提供緊急醫療救護等。
三、TPA在發展階段可能存在的問題及解決措施
1、需要制定相關的法規,明確對TPA的監管。比如,對TPA服務的費率制定標準;要求管理人員具備一定的資格,有醫療、保險、法律、信息、管理等各方面的專業人員。監管部門應制定適當的標準來評價TPA的績效,不僅要基于財務業績還要考慮客戶的滿意度。
2、發展TPA需要醫療服務市場的規范發展和政策支持。目前,醫療服務市場的市場化水平不高,運行不規范,削弱了TPA對醫療機構的管理和議價能力;缺乏支持健康險行業發展的具體政策,應該給予相應的稅收優惠。
【關鍵詞】建筑工人;建筑施工現場;職業暴露;安全管理
建筑施工現場工人職業暴露問題越來越受到建筑界的廣泛重視,由于工作的特殊性是職業暴露的高危人群,建筑工地施工現場工人經常接觸重物,液體及銳器,用電量大、電氣線路敷設不規范,易燃、可燃材料多,職業暴露的機會多風險也大,成為建筑工人群體中發生職業暴露的重點人群。我們對建筑工地施工現場50名工人職業暴露及防護情況進行調查,對調查中發現的造成建筑工地施工現場工人職業暴露的細節問題進行風險評估,并采取了相應管理對策,收到了一定效果,現報告如下。
1.職業暴露風險因素分析
1.1職業暴露認知方面存在的問題
對50名建筑施工現場工人的調查發現有52%的工人沒有參加有關職業暴露知識培訓,24%的人不知道標準預防的概念,56%的工人不能完整的說出發生職業暴露后的正確處理流程。14%的工人在操作時不佩戴安全帽,在施工現場正確佩戴安全帽僅占30%,在進行高處作業時正確佩戴安全帶不足20%,施工作業區安全網必須按規范搭設的不足98%。由于對工人職業暴露知識培訓不夠,造成了工人在工作中防護不到位,對建筑施工現場出現大量的危險隱患的產生不夠重視,對自身人身安全保護缺乏認知。這些都成為工人職業暴露的風險因素。
1.2發生職業暴露的原因
調查顯示,50名工人中一年中發生過重物砸傷31次,發生過皮膚被液體、銳器及電接觸暴露30次。發生皮膚暴露主要是在施工過程中突然斷電導致液體及火災,重物飛濺,以及操作時手套過短,液體及重物所致。發生重物銳器損傷的主要原因是(1)樓梯口、電梯井口、預留洞口、通道口,發生在這四口處的高處墜落、物體打擊事故特別多18次,占58.1%(2)施工現場使用的電線隨意拖、拉,既沒有架空也不采取保護措施,有的電線甚至還浸泡在水中或者被物體碾壓、多用插座等電器無防雨措施等現象較為普遍。施工人員隨意進行帶電作業,且作業人員帶電11次,占35.5%(3)易燃、可燃材料多,火災蔓延速度快。一些建筑企業雇傭外來民工,吃住在工地,生活中使用的物品多數為可燃的,無形中增加了施工現場的火災荷載,有的施工現場仍然采用木制等可燃性的腳手架和易燃材料的安全防護物,特別是裝修現場既堆放有大量的可燃性裝修材料,又存放有油漆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8次占25.8%。58%的工人認為不用使用防護用具的原因是不方便取用。發生職業暴露的原因是缺乏防護措施、操作不規范和對防護物的缺乏使用規范和管理等。
2.管理對策及效果
2.1管理對策
2.1.1加強培訓,提高認識,健全制度
加強對建筑施工工人的教育是有效減少職業性暴露損傷的有效措施之一,我們對120名建筑施工工人進行職業暴露危害損傷調查發現,缺乏培訓是暴露損傷的重要因素。職業暴露培訓需要經常進行,我們對新上崗的工人和農民工人進行崗前培訓外,還對在崗工人每年進行1至2次培訓,使工人充分認識到標準預防的重要性,把標準預防的概念真正轉變為工人日常工作的一種理念,從根本上提高工人職業防護行為的依從性。同時建立安全防護管理制度,如何防護,發生職業暴露后如何上報、如何采取補救措施、何時需要專家評估等均有章可循。通過培訓工人充分認識到職業暴露預防的重要性,對職業暴露的情形能做出科學、客觀的評價,一旦發生職業暴露從容應付。
2.1.2加強督導,規范落實,減少暴露
根據存在的細節問題,找出解決的辦法,制定相應的防范規范,施工工地負責人對工人職業暴露預防防范的落實加強督導,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建筑工地發生高處墜落、物體打擊事故特別多,占94.4%多為新上崗的工人。分析原因發現,有的工人沒用按規范要求在施工所有現場都必須正確佩戴安全帽,導致受傷。于是我們面強調落實規范,請有經驗的老工人給新工人講解施工技巧,并通過現場進行實際操作練習。腳手架的搭設必須按規范操作,高處作業時必須正確佩戴安全帶、安全帽。
2.1.3合理配備防護物品,改良施工環境,提高防護的依從性
管理者加強對防護用品的管理,合理放置。施工現場臨時建筑物布局不合理,由于施工現場局限性強,人員多,現場內的辦公室、員工休息室、職工宿舍、倉庫等建筑相互毗鄰,這些建筑大都為臨時性,而且都是三、四級耐火等級簡易結構的建筑物;還有一些職工宿舍與重要倉庫和危險品庫房相毗連,,一旦失火,勢必造成嚴重后果。
2.1.4建筑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條件較差
一些建筑工地沒有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隨意堆放建筑材料,堵塞了消防車道,還有的在明火作業區堆放易燃、可燃材料,以及危險物品庫房混用。施工單位雇傭臨時民工流動性大,沒有經過消防安全知識培訓,消防安全意識淡薄,不了解基本的消防知識,不會利用滅火器撲救初期火災,不會報警、不會組織人員疏散。
2.1.5定期檢查工作環境,去除暴露損傷危險因素
合理規劃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布局,最大限度地減少火災隱患。(1)要針對施工現場平面布置的實際,合理劃分各作業區,特別是明火作業區、易燃、可燃材料堆場、危險物品庫房等區域,設立明顯的標志。(2)盡量采用難燃性建筑材料,減低留下先天性火災隱患。(3)對雇傭民工必須經過消防安全教育,使其熟知基本的消防常識,會報火警、會使用滅火器材、會撲救初期火災,特別是要加強對電焊、氣焊作業人員的消防安全培訓,使之持證上崗。(4)加強施工現場的用電管理,經常檢查電氣線路、電氣設備的運行情況,重點檢查線路接頭是否良好、有無保險裝置、是否存在短路發熱、絕緣損壞等現象。
2.2效果
通過成立外來民工流動培訓學校,增強了安全生產的意識,確保他們的人身安全。
3.討論
3.1強化細節管理,落實標準預防是降低職業暴露的有效手段
建筑工地施工現場是建筑工人職業安全問題的重要組成部分,職業暴露往往給工人帶來極大的心里壓力,建筑工地施工現場職業暴露引起人們的高度重視,建筑工地管理者作為基層的管理者,應該善于發現工作中細節的漏洞,不斷終結經驗、查缺補漏。要改變培訓方式,由過去的統一集中培訓變為分散到各個工地,深入到施工現場,做到工地開在哪里,學校跟到哪里;通過對建筑工地施工現場工人的職業暴露培訓,特別是安全防護、救護知識的強化培訓,進一步提高他們的操作技能,增強他們的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同時還要通過召開事故現場分析會和觀看施工安全教育片等形式,告誡工人安全生產是怎么回事,怎樣才能確保自身的生命安全,是降低職業暴露發生率的有效手段。
3.2更新管理理念,正確看待成本與效益的關系
摘要:經濟全球化是目前經濟發展的主導趨勢。經濟全球化的發展,必然會帶來保險的國際化,這種國際化必然會對我國保險業產生重大影響。本文通過對保險國際化理論與實證分析,提出了我國保險監管的政策建議:評估現行保險體制;實施開放性監管戰略;實施優質發展戰略;提高保險信息化水平;完善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加強資產負債監管。
一、保險國際化的方式及實證分析
(一)保險國際化的方式
從目前看,保險國際化方式主要有三種:
1.投資國外保險市場。即通過在國外建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的方式,向外國保險市場滲透,這種方式是目前保險國際化的主流。但是,由于世界各國保險市場開放程度不同,開放方式各異,因此,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的難易程度也不相同。
2.投資國外資本市場。即將本公司的資金運用到國外資本市場,分散投資風險,尋求資本收益。這種方式一般受本國保險法關于保險公司資金運用規定的限制。
3.開放本國保險市場。通過完善保險法規,逐步開放本國保險市場,允許外國保險公司參與本國保險市場,國內保險市場經營主體的國際化和本國風險管理的國際化。
(二)實際分析
從目前情況看,歐洲經濟及保險一體化就是保險國際化的一個實例。為了推動歐洲共同體保險市場一體化進程,1994年7月1日,歐洲第三代保險決議生效。決議的主要內容是:(1)統一歐洲共同體保險業執照、確立本國控制的監管原則和取消對保險業的高度監管;(2)統一執照將允許共同體成員國保險公司在本國注冊,在歐洲共同體的任何地方從事保險業務;(3)由保險公司注冊國負責對保險公司的監管。償付能力的執照由保險公司的注冊國來頒發,但所有共同體成員國都必須認可這次改革最重要的內容是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可以自由決定費率和條件,監管局的監管目標只限于保持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
通過這次改革,過去在許多歐洲大陸國家中實施的保險條款和費率需獲得保險監管部門事先批準的要求已不再存在。從歷史的角度來看,這次管理制度的改革幾乎是一場革命,為了達到預期目的,立法者必須處理好以下主要問題:
1.必須克服各國過去不同的保險監管方式所形成的障礙。長期以來,不少成員國一直規定保險合同的條文必須得到監管機構的批準,認為這樣具體的監管可以增加市場的透明度,最大程度地減少公司之間的不同之處,并方便消費者比較和選擇不同的保險產品。對于保險準備金,雖然所有的成員國都分析保險準備金是否充足,但各國對如何平衡指令性的調控和精算師的職責有很大的分歧,這一分歧在人壽保險中最為明顯。還有些國家一直通過法律和監督人的方式,對保險準備金的具體細節加以規定。在這些國家里,批準保險費的同時一般也要批準技術性指標(預定利率,死亡率)。在整個合同有效期內,這些技術性指標都被用來計算保險準備金。在投資方面,許多國家規定了投資范圍,并且規定在一定類別內最大的投資限額。由于各個成員國對監管方式有不同的看法,因此,各個成員國一般都不愿支持徹底提供服務的自由。
2.事后控制。有些國家的監管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對每個保險產品和費率的事先批準。有些國家規定,每個保單用語都必須事先和監督機關達成協議。新保單形式的提議需由一些主要保險公司成員組成保險管理理事會傳閱。提議被批準后,任何希望銷售這種產品的保險公司都可以使用。但是,歐洲委員會指出,事先批準的程序不適合開放的競爭市場的要求,因為事先批準措施是為了減少競爭,并很可能給地方保險公司帶來優勢。因此,成員國必須廢除事先批準的規定。
3.共同認可。為了開創一個充滿活力和競爭性的市場,保險產品和保險費率的事先批準,甚至備案性通知的要求都被禁止。從現在開始,著重于統一執行的標準及對保險準備金、資產的充足性與最低償付能力差額的監管。保險公司即將有選擇在哪個國家設立總公司,在哪種監督制度下開展業務的自由。
二、國際保險監管總目標的調整與監管發展趨勢
保險國際化的發展使全球保險市場逐步融為一體,本國保險市場日益成為全球保險市場的一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獨立性相對減弱。在這種情況下,各國保險業的發展不僅要受本國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影響,也要受到國際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影響。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程度的加深,影響的程度將越來越大。
由于一國保險市場同時受國內和國際形勢的影響,所以,可以預見,21世紀,各國保險業波動的可能性將進一步加大。為了熨平保險波動周期,促進本國保險業的健康發展,世界上絕大部分國家,尤其是發達國家都相應調整了宏觀保險監管目標。總的來看,宏觀保險監管目標主要有四個:一是保持社會對保險制度體系和機構體系的信任;二是增進社會公眾對保險體系的了解和理解;三是在適當程度上保護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四是減少和打擊保險犯罪。在實現上述宏觀監管目標時,各國法律一般要求保險監管部門做到:(1)維護本國保險市場的穩定;(2)依法監管,尊重保險機構的經營自;(3)平衡消費者和保險行業間的利益,以及加予保險機構的負擔和限制;(4)加快本國保險業的改革與創新;(5)在保險國際化形勢下,通過有效監管,增強本國保險業的國際競爭力;(6)堅持市場化原則,保護公平、公正和公開的競爭。
在宏觀監管目標和法律要求的指導下,各國保險監管發展趨勢表現為:
1.混業監管體制將全面取代分業監管體制。20世紀末,金融業發展的新動向就是混業經營。在保險方面,這種混業經營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產、壽險業采用子公司的形式相互滲透,并存在一種產、壽險公司交叉經營的第三保險業務領域;二是銀行、證券、保險和投資之間相互滲透。在混業經營的情況下,保險市場和資本市場、貨幣市場的聯系越來越密切,相互之間的互動效應將越來越大。為了適應混業經營的趨勢,解決混業經營所產生的問題和新的需要,不少國家都對本國的金融監管法律進行了修訂,對保險監管體制也進行了相應的改革,目的在于加強對保險業的監管,防范和化解金融市場波動對保險業造成的風險。
2.產品監管的市場化趨向明顯。產品的市場化突出表現為保險合同自由和保險費率市場化。近年來,越來越多的國家采用市場經濟體制。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各國保險監管部門普遍認為商定保險合同內容和保險產品價格(保險費率)是保險公司與投保人雙方的事情,應由雙方自行解決,政府不應過多干預。同時認為,政府應該通過讓市場最大限度地發揮作用來實現自由競爭和保險產品創新。從目前看,大部分國家已不再審批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在實行產品市場化的同時,各國仍保留對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否決權,即如果保險監管部門認為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違反了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共道德標準,或有不公平行為,有權要求保險公司予以糾正。在放松保險產品監管的同時,各國保險監管部門普遍加強了對保險投訴的監管,注重研究網絡經濟對保險業發展的影響,加大了對網上保險產品銷售行為的監管力度。
3.償付能力監管日益成為監管工作核心。近年來,保險監管重點越來越偏重于償付能力監管。而且,隨著保險業的發展和信息技術的進步,償付能力監管不斷被賦予新的內容,監管方式也日新月異。盡管各國的監管方式不同,但毫無疑問,全球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正在由傳統的靜態監管向現代的動態監管轉變,正在由業務和財務分離監管向業務和財務一體化監管的方向轉變。
4.保險信息公開披露制度日臻成熟。向社會公開保險公司的信息越多,越能幫助投保人正確選擇保險公司以轉嫁風險,越能減少信息不對稱形成的市場失靈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同時,大部分國家的保險監管部門認為,向社會公開保險公司的信息,可以通過社會的力量強化對保險公司的監督,有利于保險公司加強自律。基于此,各國保險監管部門普遍建立了保險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社會公開保險公司信息,以便于社會各單位和個人了解保險公司的經營狀況。
5.依法監管走強。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保險監管也注定應依法監管。目前,各國都有保險監管法規,通過法規對保險監管部門的職責和權限進行規定。這些法規同時也要求為保險監管部門錯誤的監管行為給被監管對象造成經濟損失后,必須依法進行賠償。在具體監管實踐中,普遍增強了監管法規的透明度,大幅度地減少了“暗箱”操作行為。
三、我國保險監管政策建議
(一)現行保險體制評估
從體制方面看,我國保險業發展與世界保險業的發展有一些較為明顯的區別:一是世界保險業正在走集團化、綜合化發展道路,購并活動頻繁;我國則在實施分業發展戰略,這種分業不僅表現在銀行、證券、保險間的絕對分業,同時也表現為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間的絕對分業。二是世界上正在實施混業監管的金融監管體制創新,而我國則在落實分業監管方案。近幾年我國保險業的大踏步發展,在一定程度上也得益于分業經營和分業監管。但隨著我國經濟開放度的加深,尤其是隨著我國加入WTO,我國經濟必然會被納入世界經濟大循環之中。在未來開放條件下,現行的保險體制對21世紀我國保險業的發展將會產生何種影響,應從現在開始研究,適時提出完善方案,這樣才能有備無患。
(二)實施開放性監管戰略
開放性監管戰略條件下保險監管的目的主要有三個:一是在國內保護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我國保險市場的穩定與發展;二是在國際上全面提升我國保險業的國際競爭力;三是采用市場手段與政府監管相結合的方式,兼顧保險市場的效率與公平。為達到監管目的,建議:第一,中國保監會應與國際保險監管組織和他國保險監管部門建立國際保險監管支持體系,通過該體系監管國內保險市場上的外資保險公司和國際保險市場上的本國保險公司,以及接受本國分保業務的國外再保險公司。第二,與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監會建立監管信息通道,以監管保險市場與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的互動性。第三,加速本國保險業市場化的建設,適當增設中資保險公司,培育全國性保險市場,適當發展現有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培育地區性保險市場;建立市場退出機制,淘汰償付能力嚴重不足的公司,優化市場主體結構。通過發揮準入與退出機制的作用,建立適度競爭的完善的中國保險市場體系。第四,建立合規性監管與風險性監管并重的新的監管體制,加強對保險公司風險管理制度和體系的過程控制,防范和化解保險風險。
(三)實施優質發展戰略
保險深度和保險密度是反映一個國家或地區保險業的發展程度與市場潛力的主要指標。1998年我國保險深度只有1.4%,保險密度只有約100元。而同期發達國家的保險深度已超過10%,保險密度已超過5000美元;發展中國家如印度等國,保險深度也已達到5%,保險密度也達到100美元的水平。在現有GDP水平下,如果用發展中國家保險深度平均水平衡量我國保險業,1998年我國保費總收入應該達到3997億元,而實際上我國保費收入只有1247億元。另外,雖然我國保險業已發展了50年,但新險種開發、老險種升級換代等工作做得還很不夠,保險產品尚未形成優質品牌效應。如在世界上已流行多年的壽險投資連結產品和職業責任保險在我國則剛開始嘗試。由此可以看出,無論從保險業務規模,還是從保險產品結構來看,我國保險市場潛力巨大。因此,目前應通過加強保險監管實施保險發展戰略。首先,應抓住我國“入世”機遇,認真研究國際保險慣例和WTO有關保險業的規則,充分利用國外先進的保險技術,引進先進的保險產品和經營方式,實現“跳躍式”發展。其次,要深化改革,銳意創新,苦練內功,大力挖潛,合理開發和使用保險市場資源。第三,要以“保障經濟、穩定社會、促進改革、造福人民”為總服務方向,大力調整保險產品結構,積極理順費率體系,不斷拓展服務領域。
(四)提高保險信息化水平
我們所處的時代已是信息化時代,信息化和信息資源的利用不僅成為保險公司生存的基礎,而且是保險公司在保險市場競爭中克“敵”致勝的法寶。對我國這樣一個保險業發展落后的國家來說,保險信息化程度將是決定我國保險業在未來開放性中國保險市場上生存的基本條件。因為在未來開放性的保險市場中,“本國”與“外國”不再是投保人選擇保險公司的重要參照條件,只依靠投保人的愛國熱情是不能維護保險公司生存的。在未來保險競爭中,可以依靠的只能是投保人對保險產品和保險公司的服務質量和效率的選擇。要創造品牌效應和提高保險服務的質量和效率,就必須加速保險業信息化建設,提高信息化程度。當前,建議中國保監會牽頭制定行業信息標準,提出行業信息化建設要求和目標,通過建設保險行業公共信息網和各單位專用信息網,并適當聯結保險行業公共信息網和各單位專用信息網的方式,建成中國保險業信息網。
(五)完善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
我國保險業的發展和保險監管力度的不斷加強,使越來越多的保險從業人員認識到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重要性。但從我國保險業發展和監管歷史來看,我國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還處于起步階段。這主要表現在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評估尚無成熟的方法。監管償付能力不僅是維護保險行業穩定的需要,更重要的是保護被保險人合法權益的需要。只有及時準確地評價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才能及時采取切實可行的監管措施,防范和化解保險市場風險。加強對償付能力的監管,首先要建立保險公司資產負債評價制度,正確評估保險公司資產負債匹配狀況;其次,建立保監會償付能力行動標準和行動方法;第三,嚴格執法,將償付能力達不到標準的保險公司清除出保險市場或進行資產重組。
一、保險國際化的方式及實證分析
(一)保險國際化的方式
從目前看,保險國際化方式主要有三種:
1.投資國外保險市場。即通過在國外建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的方式,向外國保險市場滲透,這種方式是目前保險國際化的主流。但是,由于世界各國保險市場開放程度不同,開放方式各異,因此,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的難易程度也不相同。
2.投資國外資本市場。即將本公司的資金運用到國外資本市場,分散投資風險,尋求資本收益。這種方式一般受本國保險法關于保險公司資金運用規定的限制。
3.開放本國保險市場。通過完善保險法規,逐步開放本國保險市場,允許外國保險公司參與本國保險市場,國內保險市場經營主體的國際化和本國風險管理的國際化。
(二)實際分析
從目前情況看,歐洲經濟及保險一體化就是保險國際化的一個實例。為了推動歐洲共同體保險市場一體化進程,1994年7月1日,歐洲第三代保險決議生效。決議的主要內容是:(1)統一歐洲共同體保險業執照、確立本國控制的監管原則和取消對保險業的高度監管;(2)統一執照將允許共同體成員國保險公司在本國注冊,在歐洲共同體的任何地方從事保險業務;(3)由保險公司注冊國負責對保險公司的監管。償付能力的執照由保險公司的注冊國來頒發,但所有共同體成員國都必須認可這次改革最重要的內容是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可以自由決定費率和條件,監管局的監管目標只限于保持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
通過這次改革,過去在許多歐洲大陸國家中實施的保險條款和費率需獲得保險監管部門事先批準的要求已不再存在。從歷史的角度來看,這次管理制度的改革幾乎是一場革命,為了達到預期目的,立法者必須處理好以下主要問題:
1.必須克服各國過去不同的保險監管方式所形成的障礙。長期以來,不少成員國一直規定保險合同的條文必須得到監管機構的批準,認為這樣具體的監管可以增加市場的透明度,最大程度地減少公司之間的不同之處,并方便消費者比較和選擇不同的保險產品。對于保險準備金,雖然所有的成員國都分析保險準備金是否充足,但各國對如何平衡指令性的調控和精算師的職責有很大的分歧,這一分歧在人壽保險中最為明顯。還有些國家一直通過法律和監督人的方式,對保險準備金的具體細節加以規定。在這些國家里,批準保險費的同時一般也要批準技術性指標(預定利率,死亡率)。在整個合同有效期內,這些技術性指標都被用來計算保險準備金。在投資方面,許多國家規定了投資范圍,并且規定在一定類別內最大的投資限額。由于各個成員國對監管方式有不同的看法,因此,各個成員國一般都不愿支持徹底提供服務的自由。
2.事后控制。有些國家的監管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對每個保險產品和費率的事先批準。有些國家規定,每個保單用語都必須事先和監督機關達成協議。新保單形式的提議需由一些主要保險公司成員組成保險管理理事會傳閱。提議被批準后,任何希望銷售這種產品的保險公司都可以使用。但是,歐洲委員會指出,事先批準的程序不適合開放的競爭市場的要求,因為事先批準措施是為了減少競爭,并很可能給地方保險公司帶來優勢。因此,成員國必須廢除事先批準的規定。
3.共同認可。為了開創一個充滿活力和競爭性的市場,保險產品和保險費率的事先批準,甚至備案性通知的要求都被禁止。從現在開始,著重于統一執行的標準及對保險準備金、資產的充足性與最低償付能力差額的監管。保險公司即將有選擇在哪個國家設立總公司,在哪種監督制度下開展業務的自由。
二、國際保險監管總目標的調整與監管發展趨勢
保險國際化的發展使全球保險市場逐步融為一體,本國保險市場日益成為全球保險市場的一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獨立性相對減弱。在這種情況下,各國保險業的發展不僅要受本國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影響,也要受到國際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影響。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程度的加深,影響的程度將越來越大。
由于一國保險市場同時受國內和國際形勢的影響,所以,可以預見,21世紀,各國保險業波動的可能性將進一步加大。為了熨平保險波動周期,促進本國保險業的健康發展,世界上絕大部分國家,尤其是發達國家都相應調整了宏觀保險監管目標。總的來看,宏觀保險監管目標主要有四個:一是保持社會對保險制度體系和機構體系的信任;二是增進社會公眾對保險體系的了解和理解;三是在適當程度上保護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四是減少和打擊保險犯罪。在實現上述宏觀監管目標時,各國法律一般要求保險監管部門做到:(1)維護本國保險市場的穩定;(2)依法監管,尊重保險機構的經營自;(3)平衡消費者和保險行業間的利益,以及加予保險機構的負擔和限制;(4)加快本國保險業的改革與創新;(5)在保險國際化形勢下,通過有效監管,增強本國保險業的國際競爭力;(6)堅持市場化原則,保護公平、公正和公開的競爭。
在宏觀監管目標和法律要求的指導下,各國保險監管發展趨勢表現為:
1.混業監管體制將全面取代分業監管體制。20世紀末,金融業發展的新動向就是混業經營。在保險方面,這種混業經營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產、壽險業采用子公司的形式相互滲透,并存在一種產、壽險公司交叉經營的第三保險業務領域;二是銀行、證券、保險和投資之間相互滲透。在混業經營的情況下,保險市場和資本市場、貨幣市場的聯系越來越密切,相互之間的互動效應將越來越大。為了適應混業經營的趨勢,解決混業經營所產生的問題和新的需要,不少國家都對本國的金融監管法律進行了修訂,對保險監管體制也進行了相應的改革,目的在于加強對保險業的監管,防范和化解金融市場波動對保險業造成的風險。
2.產品監管的市場化趨向明顯。產品的市場化突出表現為保險合同自由和保險費率市場化。近年來,越來越多的國家采用市場經濟體制。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各國保險監管部門普遍認為商定保險合同內容和保險產品價格(保險費率)是保險公司與投保人雙方的事情,應由雙方自行解決,政府不應過多干預。同時認為,政府應該通過讓市場最大限度地發揮作用來實現自由競爭和保險產品創新。從目前看,大部分國家已不再審批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在實行產品市場化的同時,各國仍保留對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否決權,即如果保險監管部門認為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違反了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共道德標準,或有不公平行為,有權要求保險公司予以糾正。在放松保險產品監管的同時,各國保險監管部門普遍加強了對保險投訴的監管,注重研究網絡經濟對保險業發展的影響,加大了對網上保險產品銷售行為的監管力度。
3.償付能力監管日益成為監管工作核心。近年來,保險監管重點越來越偏重于償付能力監管。而且,隨著保險業的發展和信息技術的進步,償付能力監管不斷被賦予新的內容,監管方式也日新月異。盡管各國的監管方式不同,但毫無疑問,全球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正在由傳統的靜態監管向現代的動態監管轉變,正在由業務和財務分離監管向業務和財務一體化監管的方向轉變。
4.保險信息公開披露制度日臻成熟。向社會公開保險公司的信息越多,越能幫助投保人正確選擇保險公司以轉嫁風險,越能減少信息不對稱形成的市場失靈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同時,大部分國家的保險監管部門認為,向社會公開保險公司的信息,可以通過社會的力量強化對保險公司的監督,有利于保險公司加強自律。基于此,各國保險監管部門普遍建立了保險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社會公開保險公司信息,以便于社會各單位和個人了解保險公司的經營狀況。
5.依法監管走強。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保險監管也注定應依法監管。目前,各國都有保險監管法規,通過法規對保險監管部門的職責和權限進行規定。這些法規同時也要求為保險監管部門錯誤的監管行為給被監管對象造成經濟損失后,必須依法進行賠償。在具體監管實踐中,普遍增強了監管法規的透明度,大幅度地減少了“暗箱”操作行為。
三、我國保險監管政策建議
(一)現行保險體制評估
從體制方面看,我國保險業發展與世界保險業的發展有一些較為明顯的區別:一是世界保險業正在走集團化、綜合化發展道路,購并活動頻繁;我國則在實施分業發展戰略,這種分業不僅表現在銀行、證券、保險間的絕對分業,同時也表現為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間的絕對分業。二是世界上正在實施混業監管的金融監管體制創新,而我國則在落實分業監管方案。近幾年我國保險業的大踏步發展,在一定程度上也得益于分業經營和分業監管。但隨著我國經濟開放度的加深,尤其是隨著我國加入WTO,我國經濟必然會被納入世界經濟大循環之中。在未來開放條件下,現行的保險體制對21世紀我國保險業的發展將會產生何種影響,應從現在開始研究,適時提出完善方案,這樣才能有備無患。
(二)實施開放性監管戰略
開放性監管戰略條件下保險監管的目的主要有三個:一是在國內保護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我國保險市場的穩定與發展;二是在國際上全面提升我國保險業的國際競爭力;三是采用市場手段與政府監管相結合的方式,兼顧保險市場的效率與公平。為達到監管目的,建議:第一,中國保監會應與國際保險監管組織和他國保險監管部門建立國際保險監管支持體系,通過該體系監管國內保險市場上的外資保險公司和國際保險市場上的本國保險公司,以及接受本國分保業務的國外再保險公司。第二,與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監會建立監管信息通道,以監管保險市場與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的互動性。第三,加速本國保險業市場化的建設,適當增設中資保險公司,培育全國性保險市場,適當發展現有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培育地區性保險市場;建立市場退出機制,淘汰償付能力嚴重不足的公司,優化市場主體結構。通過發揮準入與退出機制的作用,建立適度競爭的完善的中國保險市場體系。第四,建立合規性監管與風險性監管并重的新的監管體制,加強對保險公司風險管理制度和體系的過程控制,防范和化解保險風險。
(三)實施優質發展戰略
保險深度和保險密度是反映一個國家或地區保險業的發展程度與市場潛力的主要指標。1998年我國保險深度只有1.4%,保險密度只有約100元。而同期發達國家的保險深度已超過10%,保險密度已超過5000美元;發展中國家如印度等國,保險深度也已達到5%,保險密度也達到100美元的水平。在現有GDP水平下,如果用發展中國家保險深度平均水平衡量我國保險業,1998年我國保費總收入應該達到3997億元,而實際上我國保費收入只有1247億元。另外,雖然我國保險業已發展了50年,但新險種開發、老險種升級換代等工作做得還很不夠,保險產品尚未形成優質品牌效應。如在世界上已流行多年的壽險投資連結產品和職業責任保險在我國則剛開始嘗試。由此可以看出,無論從保險業務規模,還是從保險產品結構來看,我國保險市場潛力巨大。因此,目前應通過加強保險監管實施保險發展戰略。首先,應抓住我國“入世”機遇,認真研究國際保險慣例和WTO有關保險業的規則,充分利用國外先進的保險技術,引進先進的保險產品和經營方式,實現“跳躍式”發展。其次,要深化改革,銳意創新,苦練內功,大力挖潛,合理開發和使用保險市場資源。第三,要以“保障經濟、穩定社會、促進改革、造福人民”為總服務方向,大力調整保險產品結構,積極理順費率體系,不斷拓展服務領域。
(四)提高保險信息化水平
我們所處的時代已是信息化時代,信息化和信息資源的利用不僅成為保險公司生存的基礎,而且是保險公司在保險市場競爭中克“敵”致勝的法寶。對我國這樣一個保險業發展落后的國家來說,保險信息化程度將是決定我國保險業在未來開放性中國保險市場上生存的基本條件。因為在未來開放性的保險市場中,“本國”與“外國”不再是投保人選擇保險公司的重要參照條件,只依靠投保人的愛國熱情是不能維護保險公司生存的。在未來保險競爭中,可以依靠的只能是投保人對保險產品和保險公司的服務質量和效率的選擇。要創造品牌效應和提高保險服務的質量和效率,就必須加速保險業信息化建設,提高信息化程度。當前,建議中國保監會牽頭制定行業信息標準,提出行業信息化建設要求和目標,通過建設保險行業公共信息網和各單位專用信息網,并適當聯結保險行業公共信息網和各單位專用信息網的方式,建成中國保險業信息網。
(五)完善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
我國保險業的發展和保險監管力度的不斷加強,使越來越多的保險從業人員認識到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重要性。但從我國保險業發展和監管歷史來看,我國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還處于起步階段。這主要表現在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評估尚無成熟的方法。監管償付能力不僅是維護保險行業穩定的需要,更重要的是保護被保險人合法權益的需要。只有及時準確地評價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才能及時采取切實可行的監管措施,防范和化解保險市場風險。加強對償付能力的監管,首先要建立保險公司資產負債評價制度,正確評估保險公司資產負債匹配狀況;其次,建立保監會償付能力行動標準和行動方法;第三,嚴格執法,將償付能力達不到標準的保險公司清除出保險市場或進行資產重組。
1.我國涉農保險監管的內在目標一是可靠。科學的涉農保險監管規則能夠提高涉農風險管理部門監管效率,保護我國農業生產者的經濟穩定,通過農業風險管理部門的監控,促使農業保險人嚴格遵守國家農業保險計劃標準,確保涉農保險計劃的完整性和穩定性。二是合理。農民以合理的代價獲得涉農保險,保證涉農保險的價格合理和合同條款合理,在農民(投保人)和農業保險人之間實現利益的平衡。三是公平。對涉農保險投保人實施無歧視的對待,面對所有農業生產者,不管其生產規模大小,涉農保險監管規則要求涉農保險計劃沒有差別。我國農業現代化和科技程度不高,農民的農業再生產能力比較差,保證涉農保險人依約及時履行對投保人的賠付義務是涉農保險監管的一個重要方面。四是安全。政府加強對涉農保險基金的監管,保證我國涉農保險基金的安全。涉農保險健康運行要求涉農保險基金安全運行,涉農保險基金的安全需要有完善和規范的涉農保險監管規則。
2.我國涉農保險監管的外在目標由于國家的政治需要,國家對涉農保險進行監管,通過涉農保險的方式讓公共財政普惠廣大農村和所有農民,享受改革和社會發展的成果,實現農村全面、和諧發展。目前我國農民抗風險的能力非常弱,沒有政府的大力支持,難以實現農業的可持續發展。涉農保險作為準政策性險種,體現了政府的行為,以政府的權威動員全社會分擔涉農風險。對涉農保險進行有效的監管,保證實現準政策性涉農保險的目標,是農業保險監管部門不可推卸的政治任務。
(二)明確涉農保險監管的主體、對象和法律責任
1.明確涉農保險的監管主體我國涉農保險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應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并應建立協調溝通機制,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其中,由中國保監會繼續對涉農保險進行監管,既可保持監管工作的連貫性,又可保證監管工作的專業性;農業部對農業特質及農業風險的認識更專業,有利于開展險種的選擇、費率的制定等技術層面上的工作;財政部負責監管涉農保險的保費補貼、管理費補貼及巨災準備金等財政扶持事宜。在明確分工、各司其職的基礎上,要加強各相關部門之間的協調與溝通,避免互相牽制。還要確保涉農保險監管過程的相對獨立性,提高監管過程的可信度和有效性。
2.明確涉農保險的監管對象我國涉農保險關系中存在著三大監管對象:政府、農業保險經營組織和投保農戶。一是政府。對政府的監管主要是對其涉農保險政策扶持行為的監督(主要包括財政補貼、稅收減免、金融扶持以及再保險等幾個方面的政策優惠與資金支持)。二是農業保險經營組織。監管機構對各類涉農保險經營組織監管,主要為了提高廣大農戶對涉農保險經營組織的信任度,保證農戶投保的安全性,維護涉農保險市場公平、安全、高效的運行,避免涉農保險經營組織違規操作和損害農戶的利益,如對投保農戶的欺詐、不如實說明和解釋保險產品、制定不利于投保農戶的保險條款、災害后不予理賠或少賠等行為。三是投保農戶。對投保農戶的監管主要是對農戶在購買涉農保險和農業生產過程中存在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問題進行監管。由于保險經營主體對這些信息的掌握遠不如農戶真實、詳細,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就會導致涉農保險中的道德風險的問題;另外涉農保險還存在嚴重的逆向選擇問題,通過監管農戶以控制涉農保險經營的高風險,促進農業保險業的穩健發展。
3.涉農保險的法律責任涉農保險法律責任,這里主要是指各類農業保險經營組織、中介機構和投保農戶等農業保險關系主體,違反農業保險法律法規所應當承擔的責任。根據違反農業保險法的性質、情節和危害程度的不同,農業保險的法律責任可以分為民事責任、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其中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有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等;行政責任的承擔方式有責令改正、吊銷經營農業保險業務許可證、罰款等;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罰金等。(1)涉農保險經營組織的法律責任涉農保險經營組織的法律責任是指各類涉農保險組織違反涉農保險法律法規應承擔的責任,主要包括:第一,騙取補貼、虛假報告、拒絕監管行為及其法律責任。涉農保險經營組織通過故意虛構保險標的、編造虛假數據、文件、資料等方式,騙取國家財政補貼;提供虛假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拒絕或妨礙依法檢查監督,構成犯罪,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可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一定的罰款;情節嚴重,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甚至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第二,違反財務管理行為及其法律責任。保險主體經營涉農保險業務,違反財務管理規定;沒有按照規定使用涉農保險條款和費率,或未按照合同約定進行保險事故查勘定損,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一定罰款;情節嚴重,可以限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新業務或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如果保險主體經營涉農保險業務行為違反條例規定尚未構成犯罪,對負有直接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予以警告并處以一定罰款;如果情節嚴重,應撤銷任職資格,禁入保險市場。(2)涉農保險中介機構的法律責任目前我國涉農保險中介機構主要指涉農保險人。違法行為主要有:涉農保險中介機構未取得經營涉農保險業務許可證而非法從事業務;涉農保險中介機構在業務中欺騙投保農戶。如果情節嚴重、構成犯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可由涉農保險監管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或吊銷經營業務許可證。(3)投保農戶的法律責任投保農戶的法律責任主要指投保農戶的欺詐行為,給農業保險公司造成損失,依法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如謊稱遭遇災害或事故騙取保險金、故意制造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等行為,構成犯罪的應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罰。
(三)建立專門的涉農保險監管機構———涉農風險管理局
涉農保險監管機構必須設立在政府的核心層,監管機構才能夠具有充分的資源、農業科學和農業保險的專業知識和相應的職權,這是農業保險監管成功的關鍵條件。政策性保險非盈利性和商業性保險盈利性特點,決定了兩者無論監管內容和監管規則都有很大差異:政府對商業保險(包括財產保險、人壽保險和以商業化運作的農業冰雹險)進行監管,主要因為保險業事關國計民生,地位重要;使經濟實力強大的保險公司以公正的價格出售保險合同來提高公眾福利;目標定位是防止“保險公司破產、保護公平和致力于保險的可獲得性和充足性”[5](P101)。而對于準政策性涉農保險,涉農保險監管在于促進涉農保險作為國家的支農政策工具實現其政策目標。如果還由保監會監管兩類不同性質的保險,有可能導致政策性農業保險和商業性保險業務之間管理的沖突。農業保險在展業、承保、防災減損、理賠等業務經營方面以及在跨部門協調上比商業保險更為復雜,這也要求對涉農保險監管的要求更高。因此,國外農業保險的監管機構通常都是專門的監管機構,不是商業性保險監管部門。例如,1996年,美國國會通過立法創建了獨立的農業風險管理局,監管聯邦農業保險公司的運行和管理并檢查聯邦農業保險計劃。日本的農業保險由農林水產省負責監管。因此,在我國農業部內設立相對高度獨立的涉農風險管理局,可以最大限度地減少保監會同時監管商業保險和準政策性涉農保險可能出現的利益沖突。涉農風險管理局有充分的資源支持,具有充分的監管權力,擁有大量具有豐富農業和涉農保險專業知識的人才,有助于確保監管涉農保險過程的協調性,能建立抗衡各部委和利益集團的重要制衡機制。與保監會相比,農業風險管理局監督涉農保險,可以推出更快、更高質量的監管規則,采用更透明、更具問責性的監管方式。在行政管理方面,涉農風險管理局能更好地與我國現行的行政和預算權力中心(如農業部、發改委、氣象部門和財政部)聯系,通過與政治和行政權力的核心建立直接聯系,可以大大增強監管效力。能更好地向涉農保險的利益相關者宣傳涉農保險信息和監管規則,有利于推進我國農村和農業的良性發展。國家必須制定明確的法律規范確定涉農風險管理局的法律地位、職能、監管的適當程序、監管涉農保險必須具有的相關權利與職責。涉農風險管理局的職責包括:一是設定涉農保險監管的重點和難點、監控遵守情況以及報告結果;二是設定涉農保險監管目標和手段;三是建立起監管人員運用監管權力的問責機制等。
(四)制定科學、合理的涉農保險監管規則并確保有效遵守
涉農保險的監管規則應堅持經濟原則和法律原則,通過有效實施國家的支農政策,提高農村的社會福利。經濟原則是減少涉農保險運行成本,提高涉農保險的效率;法律原則是減少涉農保險執行者過度的自由裁量權。監管規則是保證涉農保險信息的質量,應減少涉農保險當事人收集信息的負擔,為涉農保險人和投保人帶來積極的潛在利益。這就要求提高涉農保險監管水平,設計出科學、合理、操作性強的高水平監管規則。
1.用平實的、易懂的和非專業的語言起草涉農保險合同以及監管規則目前我國涉農保險的投保人絕大多數是農民,素質低和信息不對稱,因此,起草涉農保險監管法律規則和涉農保險格式合同條款,應用平實的、易懂的和非專業的語言非常重要。涉農保險監管法律規則的內容清晰、易懂是確保監管法律規則得到有效實施的基本要求。
保險監管是保險監管當局基于信息不對稱、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等因素,對保險機構行為、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和保險市場競爭行為進行監督管理的制度、政策和措施的總和。保險監管模式則是指保險監管機構在既定的約束條件下為達到保險監管的某種預期目標而作出的監管法規和監管方式的制度安排。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來,以銀行業、保險業為主導的金融并購浪潮席卷全球,金融混業經營日漸深入,不僅導致了西方各國的保險運行格局發生了重大變化,同時也推動了保險監管模式的變革。
一、西方保險監管模式的變革:四個轉變
1.從分業監管向混業監管轉變。以19四年美國國會通過的《金融服務化法》為標志,全球金融業務日益向混業經營方向轉變,與之相適應的金融保險監管模式也日益朝著混業監管的方向演變,主要表現為集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監管于一體,成立統一的金融監管部門,使保險監管受益于銀行、證券監管的技術和信息優勢;放寬對保險資金投資領域的管制,支持保險上市和兼并,推動金融向混業經營方向發展。如英國已經通過改革建立起統一的監管框架,對于金融控股公司,包括保險公司為主干企業的金融服務公司,統一由金融監管局的一個集團公司部監管,而對單一保險公司,則仍然由保險監管部監管;日本的金融大爆炸改革也維持原有的統一監管結構,只是成立新的金融監督廳行使統一監管職能而已。
2.從市場行為監管向償付能力監管轉變。傳統的保險監管主要是市場行為監管,即對市場行為的合規性監管,重點是對市場準入、業務行為、費率厘定、保單設計等經營實務的監管。但從20世紀80年代以來,西方國家逐步從市場行為監管轉向償付能力監管,以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為監管目的。所謂償付能力,是指保險公司對所承擔的風險責任在發生超出正常出險概率的賠償和給付時所具有的補償能力。保險監管部門通過對保險企業償付能力的有效監管,可以及時了解保險公司的財務情況,及時提醒償付能力不夠充分的保險公司采取積極而有效的措施,以切實保障被保險人的利益。如英國于1982年頒布了新的《保險公司法》,特別強調了償付能力監管,并規定經營不同業務的保險公司有不同的償付能力額度;美國的NAIC于1994年提出了以風險資本為基礎(RBC)的償付能力監管要求,并制定了一套量化監管指標;日本于1996年頒布了《新保險業法》,明確將保險監管工作重點由市場準入的嚴格審批轉向對保險人償付能力的管理,注重對被保險人利益的保護。
3.從機構監管向功能監管轉變。機構監管是指按照金融機構的類型分別設立不同的監管機構,不同監管機構擁有各自職責范圍,無權干預其它類別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功能性監管是指一個給定的金融活動由同一個監管者進行監管,而無論這個活動由誰從事,其目的是提高流程的秩序和效率(美前財長Robea Rubin)。功能監管的最大優點是可以大大減少監管職能的沖突、交叉重疊和監管盲區(裴光,2002)。在金融混業經營越來越流行的今天,不同金融機構之間的傳統業務界限變得越來越模糊,不同金融機構功能的一體化和業務交叉使傳統的機構監管變得越來越不適應,因此,從機構監管向功能監管轉變已是現實的客觀要求。從保險監管角度來看,采取功能監管方式對處于混業經營中的保險業來說也是非常必要的。
4.從嚴格監管向松散監管轉變。從西方國家來看,150多年前,現代保險監管模式誕生便選擇了嚴格的保險監管模式,并一直朝著正向強化的方向發展。然而,進入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西方保險監管出現了改革勢頭,逐步放松了對保險業的管制,其保險監管模式逐步由嚴格向寬松轉化(劉友芝,2001)。這主要是因為,傳統的嚴格監管是以穩定性作為保險監管的惟一目標,但隨著金融混業經營的不斷深入,導致金融保險業務的相互交叉,使得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三者的行業邊界逐步淡化,市場競爭日趨激烈,業務擴張與效率提升成為保險業發展的關鍵,西方發達國家保險監管機構不得不重新審視持續近一個半世紀的保險監管的穩定性目標,并對保險監管目標加以修正,由單一的穩定性目標轉為多維目標,即穩定性目標、效率目標和擴張性目標。其中,效率目標是第一性的,它是實現保險體系的長期穩定性目標和長遠擴張性目標的前提條件。因此,放松保險管制成為西方發達國家保險監管機構的必然選擇。
二、嚴格監管和松散監管:西方實踐
1.美國為代表的嚴格監管模式。
嚴格監管模式是一種傳統的監管模式,在這種監管模式下,所有保險活動的過去和現在都受到全面監管,包括對市場準入的限制,對保險條款、費率條件、保單利率、紅利分配、一般保險條件等均有明文規定,并在投放到市場前受到監管部門嚴格和系統的監管。美國是這一模式的代表。美國的保險監管職責主要是由各州的保險監督局承擔,其最高領導是保險監督官,由所在州的州長任命,對州長負責,全國共有保險監管人員1.4萬名左右。由于美國聯邦政府沒有保險監管機構,相對獨立的各州對保險機構的市場準入和條款費率等方面的監管要求和方式不盡相同,隨著保險公司越來越多地跨州經營業務,各州不同的規定和監管方式帶來了諸多不便,因此,加強各州保險監管協調的呼聲越來越高,成立于1871年的全國保險監督官協會(NAIC)在協調各州監管行為方面發揮著愈來愈重要的作用。NAIC的主要職能是協助各州的保險監管機構對保險市場進行監管,協調各州的保險監管方式,以低成本的方式實現高效率的監管。
美國各州的保險監管內容雖有差異,但歸納起來通常有四個方面:償付能力監管、保險合同(保單和費率)監管、財務監管和市場行為監管。為了做好償付能力監管工作,NAIC于1994年提出了以風險資本為基礎(BBC)的償付能力監管要求,代替了原來各州實行的最低資本要求的監管制度,并制定了一系列監測指標,各州保險監管部門基本采用了這套指標。在保險合同的監管上,對于財產和意外保險公司,可以自行設計保單和厘定費率,但前提是公司采用的保單和費率必須符合所在州的有關規定;而對人壽和健康保險公司,他們必須按照規定將其要出售的新保單報經本州保險監督局批準或備案才能實施。而且,如果這種產品含有證券特性,還應當報經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批準。在財務和市場行為監管方面,監管部門通常實行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兩種,現場檢查主要是監管者親自光臨保險公司,檢查公司財務狀況是否健全,賬簿是否完整,內部管理是否完善,是否公正對待其客戶,能否遵守各項有關承保、銷售、廣告和理賠方面的法規。非現場檢查是監管機構的日常工作,要求所有在美國注冊登記的國內外保險公司均要向NAIC報送季度和年度財務報表,以供NAIC不斷擴充各個保險公司的財務數據庫,并將格式化后的數據反饋給各州保險監督官,以便各州保險監管機構運用標準化程序本州保險公司的財務狀況,并提早發現問題,采取適當措施,處理有問題的公司。
除美國外,德國和歐洲一些大陸國家也實行這一模式。德國的監管內容主要有:(1)統一保險契約和危險分類,對契約實行標準化管理。(2)費率控制,所有保險公司都必須按監管部門規定,確定各自費率,其中風險保費由行業平均損失率確定,預計管理費用由前年的結果來確定,傭金不得超過保費的11%.(3)利潤控制,保險企業利潤率不得超過總保費的3%,超過部分要返還給被保險人。(4)償付能力控制,做法與英國基本相同。
2.英國為代表的松散監管模式。
松散監管模式是一種強調對保險人的償付能力進行監管,而相應地放松對保險產品、保險費率、保險業務甚至市場準入條件的約束。英國是這一模式的代表,1997年10月以前,英國政府對金融業的監管是按照分業模式進行的,其中保險監管是由英國貿工部負責的,但從1998的1月起,保險監管職能由英國貿工部臨時過渡到財政部,然后由財政部采取簽署合同方式,將保險監管職能從1999年1月1日起委托給新成立的英國金融服務局(FSA),金融服務局是由過去分別監管銀行、證券、保險等9個行業的監管機構組成。
英國的保險監管是以償付能力為中、b的。保險監管機構對保險業的管理強調保險公司的自律性,除保證償付能力外,保險監管機構不對保險公司的具體經營、費率制定和業務狀況作特別規定。1982年通過的《保險公司法》規定,所有在英國營業的保險公司均應保持足夠的償付能力,必須定期向監管機構提交和向公眾公布其詳盡的財務信息。英國對最低償付能力的要求是:對于非壽險業務,不得低于公司每年凈保費收入的16%或當年保險賠款額的23%;對于壽險公司來講,最低償付能力為公司負債額的4%加上風險資本額(即保額與責任準備金之差)的0.3%.對于償付能力不足的保險公司,英國保險監管部門處罰時從不手軟的。如果保險公司發生償付能力不足或財務不健全的情況,FSA會要求保險公司提供更詳盡的信息,包括按季度送報表和隨時提供投資、業務活動情況、精算報告等項,甚至停止承保新業務。這種監管機制有效地保證了保險監管的及時、準確、到位,而且便于發現和解決問題。另外,英國保險監管機構重視對保險公司信息的披露,他們認為,向公開的保險公司信息越多,越能幫助投保人正確選擇保險公司以轉嫁風險,越能減少市場失靈所造成的損失,因此,保險監管部門每年都向社會公開保險公司報送的保險監管報表,凡是需要了解保險公司信息的單位和個人都可以自行查閱。
從英美保險監管模式來看,無論是美國的嚴格監管模式還是英國的松散監管模式,都強調了償付能力監管的重要性。相對于松散監管模式而言,嚴格監管在市場準入、產品質量和經營行為方面有更高的要求,有利于保證保險公司的財務穩健和保險業的聲譽。但松散監管在一定條件下更有利于促進保險業的。因此,各國保險監管模式的選擇是要根據本國的國情傳統和現實變革需要來確定。
三、我國保險監管模式選擇:折衷模式
我國的保險監管較為短暫,1995年保險法的頒布使我國保險監管納入了法制化的軌道,1998年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成立,標志著我國保險監管體系初步形成。與西方寬松的保險監管相比,我國現階段的保險監管從整體上看仍然屬于較為嚴格的監管模式,但又不同于美國的嚴格監管模式,有其自身的獨特性。這種獨特性表現在:(1)強調分業監管,忽視混業監管。我國于1995年開始形成的分業經營體制,與之相適應,我國金融監管就形成了證監會、保監會和新近成立的銀監會三足鼎立之勢,各司其職,這雖然有利于防范我國金融業管理水平不高情況下因混業經營而產生的金融風險,但由于相互缺乏有效的協調機制,在銀行、證券、保險之間業務往來越來越頻繁的情況下,這種忽視混業的監管體制顯然是一種低效率的監管。(2)重視市場行為監管,忽視償付能力監管。長期以來,我國的保險監管基本上是市場行為的監管,重點監管費率厘定、險種設計等經營實務,償付能力監管十分薄弱,缺少相應的監管技術和能力。由此造成許多保險公司忽視業務質量的提高,疏于成本費用的控制,償付能力隱患很大。(3)追求穩定性目標,忽視效率目標。我們現行的保險監管模式是建立在穩定性目標之上的,對保險的監管內容不僅涉及范圍廣,而且限制性很強,如嚴格的市場準入限制,產壽險不得兼營,主要險種的基本條款和費率由保監會統一制定,保險資金運用僅限于銀行存款、國債和金融債券等等。雖然表面上看,保險企業的穩定性得到了保證,但由于嚴格的市場準入而缺乏競爭,條款費率的統一制定而缺乏創新,嚴格的投資范圍限制導致資金運用低效率,這都使得我國保險業的效率極其低下。而且,在缺乏效率情況下,內資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嚴重不足已是不爭的事實,長此以往,保險體系的穩定性也會遭到嚴重威脅。
隨著我國加入WTO后保險市場的全面開放,國內外競爭加劇,金融混業經營趨勢日益明顯,傳統的保險監管模式難以滿足開放條件下我國保險業的發展。從長遠來看,中國保險監管模式必然要向國際通行的寬松的保險監管模式過渡,但在一系列約束條件尚未改變的情況下,我國現階段的保險監管模式應該采取:以償付能力監管為主、兼顧市場行為監管的折衷監管模式。
1.建立償付能力監管機制。從國際國內保險業發展趨勢來看,轉向以償付能力為核心的保險監管是保險業發展的客觀要求。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是保障公司經營安全和投保人合法權益的最重要因素,償付能力監管已成為世界各國保險監管的核心。最近幾十年,由于保險業飛速發展,保險公司經營多樣化策略、保險公司面對越來越激烈的競爭、以及保險業為彌補承保業務的虧損而進入高風險領域投資,這些都大大增加了保險業的風險程度,國際上越來越多的保險公司變得沒有償付能力而破產,根據Sigma的統計,1978—1994年世界范圍內共有648家產險公司喪失了償付能力。而中國保險業償付能力不足的問題也引起了與實務界的重視,正如張維迎教授(1998)所說:保險業的支付危機已經成為中國未來金融穩定的一大威脅。平安保險董事長馬明哲(1999)在測算后也認為;中國保險業償付能力不足的比率(償付能力不足差額/最低償付能力)已經高達32.69%.當然,由于我國保險業壟斷程度高,又有著巨大的發展潛力,保險經營所累積的風險可能可以用新增保費收入彌補,從而推遲償付能力危機的到來。但償付能力的問題必須要引起保險監管部門的高度重視,從來看,應該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一是建立保險監管信息系統,確保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及時掌握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變化情況;二是要進一步細化償付能力監管指標,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修訂,實行量化監管;三是參照美國經驗,建立財務和償付能力跟蹤系統(FAST),重點對大保險公司進行跟蹤監管。
一、銀保合作的概念
近幾十年來,金融業的混業經營現象在全球發展得如火如茶,是世界金融業發展過程中最為重要的動向之一。而其中銀行業和保險業的混業經營更是獨樹一幟。而在我國,近七八年來,銀保合作的發展勢頭也很迅速。據統計,2001年全國銀保業務保費收入僅50億元,占壽險收入的17,1%。而到了2003年此項保費收入達816億元,比上年增長110%。
銀保合作(又稱為“銀行保險),狹義上是指保險公司通過銀行出售保險產品、代收代付保險費,即銀行作為保險公司的兼業人實現保險分銷。廣義的銀保合作則指銀行和保險公司采取的一種相互滲透和融合的戰略,將銀行和保險等多種金融服務相互聯系在一起,并通過客戶資源的整合與銷售渠道的共享,提供與保險有關的金融產品,以一體化的經營形式來滿足客戶多元化的金融服務需求。所以,就廣義的銀保合作而言,一般可以分為這幾種模式:
1、兼業型。即所謂的狹義上的銀保合作。機構利用自身便利條件銷售保險產品,但不承擔保險產品的風險與收益,并且獲得一定的手續費。
2、專業型。指銀行投資于專業保險公司,通過自身銷售網絡和客戶資源的優勢獲得保險銷售費用,也不承擔產品的風險與收益。
3、戰略合作型。這是一種較高層次的合作,指銀行接受保險公司及保險客戶委托收取保險費并支付保險金;或者是銀行與保險公司進一步合作,在代收代付保費、保單質押貸款、協議存款、資金網絡結算、融資業務、銀行卡業務、電子商務等領域進行多項合作。
4、金融控股集團下的銀行保險業務模式。金融控股集團,是指在金融控股公司的統一控制下、通過內部組織與股權合作,形成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各自分業經營,但又相互協作配合的混業經營集團。
總體而言,我國的銀保合作出現了上述幾種模式。但是,最普遍存在的是第一種模式,以分銷協議為主,融合程度并不高。確切地說,我國的銀保合作還處于初級發展階段。這種層次較低的合作形式的弊端在于,雙方以追求短期收益為目的,銀行要的是費,保險公司追求的是迅速擴張,因為其營業網點規模與廣度與銀行龐大的分支機構網絡相比,顯得十分有限。
二、銀保合作存在的問題
(一)立法后。縱觀我國金融業的分業與混業經營發展歷程,不難看出,這當中經歷了八十年代的混業經營階段——九十年代相關法律法規確立的分業格局——本世紀以來的混業經營跡象這三個發展階段。
我國于上世紀九十年代先后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一系列金融法律,并于1999年最終確立國內銀行業、證券業與保險業的分離格局。但隨著近年來金融業混業經營的如火如荼趨勢,以及為應對加入WrO后實行混業經營的外資金融機構的進入將帶來的潛在混業經營沖擊,我國的“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政策有所松動,并做出了相應的修改;同時,也新增添了幾部金融法律,但仍未達到明晰銀保合作法律地位、填補法律缺失的作用例如,2003年12月27日通過的《商業銀行法》修正案第43條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托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和之前的相關規定相比,不難看出,這種規定實際上是為銀行業投資其他企業,包括銀保合作預留了未來開放的窄間。因此我們認為,銀保混業經營已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這條規定還是顯得有些模糊。《商業銀行法》僅對保險業務這項業務范圍進行規定:而《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暫行規定》只將保險業務作為普通的中間業務并進行參與分類及定義,沒有針對性地提出具體管理規定,缺乏操作性;對保險手續費的支付、收取缺少規定,容易造成銀行私設小金庫、公款私存的現象。
(二)監管問題
1、單一監管與多重監管。根據2001年中國人民銀行的《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暫行規定》第4條的規定,商業銀行開辦中間業務,應經中國人民銀行審查同意,并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檢查。然而,根據2003年12月通過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規定,商業銀行的中間業務由國務院監督管理。這樣,就出現了一個矛盾的現象,商業銀行開辦同一業務,去受到兩個機構的監管,而且兩個機構的權限并沒有明確的界定。這樣,難免就產生了監管權沖突的情況。當各個監管機構對同一銀保合作有不同的指令時,銀行、保險機構就可能無所適從。
2、合業經營與分業經營。在我國保險業,合業經營現象越來越普遍,一些合作形式甚至深入到了對方的股權,并進行投資。但我國目前所實行的仍是分業監管銀保合作,主要是由《保險法》、《商業銀行法》、《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暫行規定》等幾部重要法律進行規制。它們在各自的領域內發揮監管作用,無法“越權行動”。這種傳統的分業對不同領域的業務活動和相應風險完全隔離的分業管理來說是適合的,但是,它無法應對當今的這種合業經營趨勢,無疑就出現了監管壁壘和監管真空。這不僅無助于合業的發展,甚至起到了一些直接的掣肘作用。
(三)銀保勾結.其實,在公眾眼中,銀保合作并未如業內人士所極力推崇的那樣令人期待。相反,已有越來越多的不滿聲音,甚至出現不少儲戶和銀行、保險公司對簿公堂的情形。問題出現在當銀行保險產品的情況下,為了獲得高額的傭金,推銷人員(其中不乏銀行的工作人員)難免會誤導、甚至欺詐儲戶,而銀行和保險公司又為其提供保障欺詐的平臺和資源,并由銀行快速為保險公司直接劃撥轉賬,將儲戶在銀行的存款瞬間變成一張保單,達到非法占有儲戶存款的目的。
(四)風險問題。在國際上,尤其是美國,金融業的混業經營大多采取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目前,這種模式也已在我國嶄露頭角,但隨之帶來的最棘手的問題是如何防范內部風險。主要表現在:金融控股公司內部的風險傳遞、財務杠桿風險及大量的關聯交易風險。其中,金融集團的內部交易問題不容忽視。因為,實施合業經營的金融集團為了實現協同效應、降低金融成本、增加利潤,必然進行一系列的內部交易,由此便會產生一系列的內部交易問題,滋生新的金融風險。金融集團的內部交易問題主要包括:風險傳播、信息不完全、利益沖突等。
三、銀保合作的制度改進
(一)立法先行
1、明確銀保合作中的法律關系。如前所述,在銀保合作的諸多方式中,我國目前最普遍的是協議合作方式。在這種合作方式中,銀行和保險機構之間形成的是一般委托關系,該委托關系又可以分為、行紀和居間關系,這三種不同關系所涉及的權利義務關系是不同。所以,務必明確銀行與保險機構之間形成的是何種關系,以及何種方式更有利于銀保更加穩健地發展。如果銀行是以保險公司的名義進行保險業務,其行為直接后果歸于保險公司,這屬于關系
;如果銀行以自己名義僅從事報告訂約機會或為保險公司和客戶訂約充當媒介,則屬于居間關系,銀行對保險公司與客戶之間的合同糾紛不承擔責任。我國當前的銀保屬于情形。由于行紀方式不利于客戶對該保單銷售行為的定性以及保險責任的明確與分擔,且不易與情形進行區分,所以今后我國逐步放寬混業經營的限制時也不宜采用行紀方式。至于,銀行以居間人的身份進行銀保合作這種靈活經營的方式,風險最小,又是金融服務創新的一種方式,同時也便利了銀行和客戶。因此,隨著我國銀保合作的進一步發展,這種合作關系將會得到很好的發展。鑒于銀保合作關系的復雜性,很有必要事先明晰銀行、保險公司、客戶之間的法律關系,并明確銀行和保險公司之間的責任承擔,這能有效地防止銀保合作中糾紛的發生,并且能促進銀保合作的進一步發展。
2、進一步規范銀保合作協議。除了在宏觀的法律領域中對銀保合作所依賴的環境進行完善,如創造自由競爭的環境,放寬混業經營的限制,允許銀保合作進行資金融合、業務融合、信息交流、資源共享等,更有必要規范銀保合作協議本身。應進一步規范銀保合作的義務范圍、業務操作流程、建業業務宣傳、人員的服務、業務的風險控制標準和要求、合作方式等,這樣才能從源頭上規范銀保合作。銀保合作以合法、有序的流程進行,一旦其中一方違反相關規定,也可以明確追究其責任,這樣才更有利于增強客戶對銀保合作的信譽感和信心,有利于銀保合作更快、更好地發展。
3、加快金融控股公司立法。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在一些國家已發展得較為成熟,而在我國尚屬新興之物。但可以預見的是,這種高度合作模式在未來將會成為金融混業經營的主流。因為純粹的營銷聯盟不能實現銀保之間長期有效的合作,雙方深層次的合作應當以資本聯合為基礎。當前我國尚未有專門的法律來規制金融控股公司的運作,因此有必要進行專門的立法,就其市場準入和退出機制、內部交易處理機制、風險預警機制、信息披露機制、“防火墻’制度等做出具體明確的規定。
(二)完善監管。我國的金融監管模式
應逐漸突破現行分業監管的模式,實行功能型監管制度。所謂功能型監管模式,是指根據金融產品的功能即金融業務進行的監管,而不管這個業務由哪個金融機構從事,即由針對金融機構的監管轉變為針對金融產品的監管。與傳統金融分業監管模式相比,功能型金融監管模式的特征主要表現在:(1)功能型金融監管關注的是金融產品所實現的基本功能,并以此為依據確定相應的監管機構和監管規則,從而能有效地解決混業經營條件下金融創新產品的監管歸屬問題,避免監管“真空”和多重監管現象的出現:(2)功能型金融監管針對混業經營下金融業務交叉現象層出不窮的趨勢,強調要實施跨產品、跨機構、跨市場的監管,主張設立一個統一的監管機構來對金融業實施整體監管,這樣可使監管機構對金融風險的關注視野放大:(3)由于金融產品所實現的基本功能具有較強的穩定性,使得據此設計的監管體系和監管規則更具連續性和統一性,能夠更好地適應金融業在未來發展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各種新情況。功能型監管提高了金融機構利用市場手段進行金融創新產品的能力,避免了監管部門由于無法實施跨產品監管而采用行政性手段對金融產品創新造成的影響。
摘要:我國的保險資金投資行業在社會經濟不斷發展的今天也得到了空前的發展,具有越來越寬廣的投資渠道,然而也出現了巨大的保險資金投資風險,再加上受到了經濟全球化以及對外開放的影響,因此導致我國的保險資金投資風險具有不斷加大的不穩定性和國際性,必須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對我國的保險資金投資風險進行管理。
關鍵詞 :保險資金;投資風險;管理
在新時期要想有效地改進我國的保險資金投資風險管理,必須要由監管部門和保險公司相互協作,才能夠確保我國保險資金投資市場的穩定,同時保險公司也要不斷的完善保險資金投資管理體系。面對越來越大的保險資金投資風險,必須要對我國保險資金投資風險管理現狀進行認真的分析和研究,并且有針對性地采取措施,加強保險資金投資風險管理工作。
一、我國保險資金投資管理在現階段的風險分析
1.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也被稱作違約風險,其主要指的是由于各種原因導致保險公司的合作企業或個人不能夠對保險合約上的條款進行履行,在某些情況下為了騙取保險公司的資金出現欺詐造假的行為,這樣保險公司除了無法獲得成本收益之外,還會面臨著巨大的經濟損失,最終會對保險公司的正常投資運作產生極大影響。
2.利率風險
在利率變動的情況下,保險公司資產所面臨的損失的風險就是所謂的利率風險,由于企業的資產負債金額價值會由于利率的變動而出現變化,就有可能導致保險企業的資產成本無法匹配負債金額,在短期內企業的資產就會出現較大的波動,當然有可能使企業的收益增大,也可能會導致企業出現損失。同時利率風險還會導致企業的財務面臨著極為不穩定的情況,隨著利率的上升或者下降,每個購買保險的客戶的回報率也會相應的發生利差益或者利差損。
3.流動性風險
保險公司不順暢的資金流動式流動性風險的主要表現形式,也就是說無法及時地將資產變現,這樣就無法在限期內支付保險受益者應得的賠償。所以為了能夠履行對客戶的承諾,一些保險公司就會利用大量的成本變現資產,或者是利用借款的方式對支付資金進行籌集,這樣也會導致企業面臨著較大的經濟損失。
二、我國保險資金投資管理工作主要問題分析
1.企業不匹配的資產負債結構
企業不匹配的資產負債結構主要表現為不匹配的負債期限結構,首先一些保險合同具有較高的穩定性要求和較長的保險期,保險企業在進行中長期投資的時候可以對這部分資金進行充分的利用,比如儲蓄、房地產以及國債等。其次,一些保險合同往往具有較短的保險期,而且具有較大的流動性要求,因此保險公司在進行部分短期投資的時候可以采用這一類型的資金,比如投資同業拆借和股票等具有較強的流動性和高回報的投資方式。然而中長期投資資金在企業的實際投資運作中經常出現不匹配長期資產負債的情況,導致這一情況發生的主要原因就是我國的保險業往往對購買債券以及銀行儲蓄等方式比較看重,從而將股票和房地產等其他投資方式忽視了,這樣企業的保險資金就會在市場發生波動的情況下受到嚴重的影響。
2.不完善的保險資金投資風險管理
目前在保險投資風險管理方面我國的保險公司主要存在兩種模式,也就是企業自身內部對專門的投資管理部門進行設置及對專門的資產管理公司進行委托。在實際的操作中,保險企業內部的投資管理部門往往并不具備管理保險資金的經驗,而且其大部分的管理人員也沒有經過相應的培訓,因此這種不完善的管理模式導致我國的保險公司面臨著較大的保險資金投資風險。
3.不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
盡管我國的保險公司已經具備了初步的資金投資監管體系,然而由于并沒有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規充實這一監管體系,因此還是有很多的漏洞存在于整個監管體系中,無法真正的落實監管工作。這個問題使得我國的保險資金市場的穩定和高速發展受到了嚴重的影響,因此必須要充分的重視這一問題。
三、改進保險投資管理工作的有效措施
1.做好投資組合管理和資產負債管理的工作
首先保險企業必須要將一個與自身資金特點和需求相符合的資產管理體系,就這樣才能夠使企業控制和應對風險的能力得以提升,是企業資金運用的穩健性得到充分的保證。如果保險公司在資產負債管理中可以將資金的來源和去向明確下來,這樣就能夠對在選擇投資時的盲目性和錯誤率進行有效的控制。因此,可以采用財務動態分析、隨機模型以及現金流測試的方式動態的監管企業的內部資產負債,除此之外,還要做好培訓和招攬專業管理和監管人才的工作。
作為保險資金的投資主體,保險公司要選擇科學合理的投資組合管理手段優化不同投資的比例,在能夠獲得較高的收益率的情況下,對投資風險進行有效的控制。同時還要將保險投資數學模型建立起來,這樣就可以將最優化的資金投資比例得出來,從而保證保險公司投資決策的科學性。
2.對保險公司投資風險管理體系進行完善
完善的投資風險管理體系可以將投資風險、收益目標以及投資目的等多方面的幫助提供給保險公司,這樣保險公司就可以針對性地采做出資金管理決策。為此,首先,保險公司要將保險資金投資決策準則確定下來,這是在投資保險資金之前必須要明確下來的指導原則。其次,保險公司要嚴格的按照相關的保險資金的使用政策法規為依據將資金運用的限制條款和范圍明確下來,并且確定科學的投資組合策略。最后,保險公司必須要加強資產負債管理。
3.做好監管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工作
償付能力比例監管是我國償付能力監管的主要方式,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情況在監管機構中被劃分為三個級別,然后由監管機構分別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保險公司應該將動態償付能力測試添加在每年報送的償付能力報告中,然而監管當局并不能夠將測試結果作為采取措施的依據。在這里可以對美國的風險資本法進行借鑒,將與我國國情相適應的風險資本標準制定出來,從而有效地監管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業務。
綜上,保險公司必須要對資產組合管理模式、資產負債管理模式進行著重的改善,同時還要對投資風險管理體系等進行逐步的完善,這樣在進行企業保險資金投資風險管理的時候就能夠獲得更好的效果;而監管機構必須要加大監管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力度。總之,只有真正的將這幾個方面的工作做好,才有可能使我國的保險事業實現健康穩定的發展。
參考文獻:
[1]竇樂,朱茉源.試分析保險公司的發展戰略———以新華保險沈陽分公司為例[J].中國商貿,2014(26).
[2]陳小萍.淺析電話營銷在保險業中可持續發展面臨的挑戰[J].中國商貿,201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