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9-07 18:09:13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金融監管存在的問題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摘 要 我國金融監管體制建設雖然在各階段都取得了不同程度的進步,但仍存在多頭監管、隱含擔保、風險性監管不足等問題。針對以上問題,我國應該強化宏觀監管、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健全金融監管協調合作機制等措施來加強金融監管體制建設。
關鍵詞 金融監管改革 系統性風險 體制建設
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建設是一個從無到有、逐步完善的過程,雖然在各個階段都取得了不同程度的進步,但是,與國際上金融監管體制相對較完善的國家相比,仍存在一定的距離。
我國目前實行的“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金融監管體制主要存在的四方面問題值得深思。
1.多頭監管與隱含擔保并存
我國的金融機構一直以來都受到較嚴格的宏觀審慎監管,特別是一些大型的具有系統重要性的大銀行,面臨著多頭監管的局面。適度的監管對金融市場的發展尤為重要。當金融機構在面臨過度嚴格的監管時,其金融創新及業務積極性將嚴重受挫,最終將導致監管機構沒有在金融創新與保護投資者利益二者之間尋求合理的平衡點。此外,我國政府對國有商業銀行實行隱含擔保,可能引發道德風險,損害存款者的利益,造成金融市場的不穩定。
2.風險性監管不足
及時、準確的監測金融機構的經營風險,能有效的提高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的效率。目前,我國金融監管體系以合規性監管為主,風險性監管不足。仍未實現從合規監管向以風險監管為主、結合合規監管的方向轉變。在實際監管中,更多的強調金融機構在開始業務時是否合乎標準,缺乏對風險的前瞻性,顯然是不能適應經濟發展需要的。而且,監管當局未能根據金融機構經營風險的特征選取合適的指標、權重和標準值,建立一套評判金融機構經營風險的指標體系。雖然我國銀行業信息化的框架正在逐步形成,但仍需不斷提高信息更新的速度,為建立一套完善的風險預警系統提供支持,縮小與發達國家金融預警信息系統的距離。
3.分業監管與混業經營不匹配
國務院在1993年的金融體制改革中,規定我國對銀行、證券、信托、保險四個行業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監管”,這使得我國在行業監管方面不存在缺位。但在金融業務相互融合的今天,我國混業經營的趨勢已經出現,對于業務界限的界定不明晰給監管機構增加了監管難度。2003年6月實行的以“三會”為主的機構監管協調機制,由于缺乏落實力度,并沒有取得明顯的效果。而2008年8月后實行的人民銀行與“三會”共同參與的貨幣政策與機構監管協調機制,其中人民銀行應發揮牽頭作用,在國務院的領導下,制定并執行貨幣政策,對我國的金融業實施監管。由于未出臺與該協調機制相對應的運行細則,導致至今仍未形成與混業經營趨勢相匹配的監管格局。
二、對我國金融監管體制建設的政策建議
我國金融監管機構的最終目標是維護金融業合法文件運行以保護公眾利益,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這三大金融監管部門有責任防范各自領域的金融風險,維護金融安全。為此,有必要針對我國金融監管體制中所存在的問題,為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建設提出三方面的建議。
1.強化宏觀監控,抑制系統性風險
由于系統性風險可能會因為金融體系整體的杠桿率過高而成倍增加,所以有必要統一加強銀行、證券、保險等行業杠桿程度的宏觀審慎監管,科學測算并確定銀行金融市場各行業的合理的整體杠桿區間,有效防止資產規模的過度擴張,增強系統系風險的管理能力。
2.嚴格界定關聯交易,加強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
隨著我國金融集團化的趨勢,在對大型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方面也可以從美國新法案中獲得啟示。根據不同類型的金融控股公司的業務活動和管理層結構,嚴格界定關聯交易或者內部交易,限制大型金融機構間的收購、合并和購買等活動;對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的市場準入、高級管理人員薪酬計劃、資本充足率、監管機構的確定等細節給予詳細的制度安排,將金融控股公司可能帶來的各種風險降到最低程度。
3.建立健全金融監管協調合作機制,彌補分業監管帶來的協調性不足
如前所述,隨著金融全球化的深化,金融集團越來越多的從事混業經營,這一趨勢給我國分業監管體制帶來了挑戰,導致分業監管協調性不足的問題。為彌補這一問題,應盡快建立健全一個運作效率高的金融監管協調合作機制。
經合組織(OECD)公司治理規則、巴塞爾新資本協議III、國際會計準則39號等一批新的國際法則的修訂出臺,促使我國必須加快完善金融監管體制的建設,積極應對國際監管準則的變革,把握好金融創新和保護投資者利益的之間的平衡,維護金融市場的穩定和發展。
參考文獻:
[1] 巴曙松等.從微觀審慎到宏觀審慎:危機下的銀行監管啟示.國際金融研究.2010(5):83-84.
中圖分類號:F830.593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0-8772(2015)22-0042-03
引言
互聯網技術不斷更新推動我國各行各業的快速發展,金融行業也出現了線上模式,互聯網金融的出現完善了我國的金融體系。目前在互聯網金融中發展最狂熱的是P2P(Peer to Peer)網絡借貸,指個體與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臺形成借貸關系。我國的P2P網貸模式始于2007年,經過一段萌芽時期,于2012 年下半年至2013 年如雨后春筍般發展,作為民間的借貸市場它補充了銀行業務,為中小微企業提供融資渠道,這種借貸形式依托于網絡平臺,平臺線下收集借款人的信息進行審核評估,對每筆資金的需求進行配對。傳統金融遵循的是二八定律,而P2P則是運用長尾理論,把市場中閑散的資金通過互聯網凝聚起來,不但降低融資成本,而且可沖破地域限制吸引投資人。根據HCR調研數據顯示,截止2014 年底,我國P2P 網貸平臺已突破1500家,通過P2P平臺的借款金額接近740 億元,將近78萬人數在P2P平臺進行投資活動。
一、我國P2P 金融監管現狀
我國對P2P 網貸行業并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予以監管,同時也沒有明確的監管主體,目前僅是銀監會和人民銀行等機構在自己的職權范圍內進行試探性監管。
2011 年銀監會的《關于人人貸有關風險提示的通知》和2013 年人民銀行的《支付機構風險提示》首次對P2P網貸風險進行監測提示和明確要求支付機構加強對網貸平臺的管理,禁止信用卡用于網貸套現投資。P2P 公司的注冊身份一般有兩種,一是網絡技術類的商務公司,重視線上業務,二是投資咨詢公司,重視線下業務,就第二種來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所設置的準入條件較低,只需按照普通的投資咨詢類有限責任公司進行注冊登記即可。由于進入P2P 行業的門檻較低,P2P 公司的數量一直攀升,存在問題的平臺曝光率隨之增加,與行業的發展狀況相比,P2P 平臺頻頻出現問題說明監管政策并沒有及時跟上。根據網貸之家的數據顯示,2014 年P2P網貸平臺出問題的數量高達275 家,同比2013 年增長了2.6 倍。問題平臺的不斷曝光說明我國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制度不夠完善,監管制度的缺失和不規范平臺增加了流動性風險,網貸的法律定位不明,業務邊界不清晰,監管部門職責不清,開展監管缺乏效率,導致P2P 網貸處于法律的灰色地帶,引起不規范操作,例如平臺沉淀資金的挪用。
業內人士表示2015 年P2P 行業監管政策將陸續出臺,行業將趨于規范化發展。銀行參與互聯網金融業務的信號越來越強烈,互聯網金融的起步階段,監管層態度較為謹慎,但是由于處在大數據的浪潮中,互聯網金融是大勢所趨,監管態度也逐漸轉向積極,銀行主動或被動的都要參與其中。銀行的涌入將改變行業的格局,隨著監管層對傳統金融轉入互聯網金融的態度逐漸放寬,在未來將出現大批銀行系P2P及股權眾籌公司。
二、我國P2P 金融監管中存在的問題
(一)互聯網金融發展的法律定位不明確
目前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中沒有對互聯網機構進行明確定位,特別是P2P網貸業務邊界不清晰,雖然銀監會和人民銀行一些條文對P2P風險進行揭示和管理約束,但是沒有完善的法律法規使P2P 業務規范化。監管缺位導致信用風險的不斷飆升,現在眾多P2P 網貸平臺為增加人氣,吸納更多資金,常用“凈值標”作為營銷手段,指的是平臺虛擬一筆3 天至1 個月的短期借款,吸引新資金注入,然后把所吸納的資金投向3個月至一年的長期普通項目中,待該筆“凈值標”到期前,再“凈值標”以作為上一筆的回款,直至平臺所投的長期普通項目到期停止“凈值標”的。這樣的超短期標不會產生實際的價值和效應,只是為平臺在短期內解決融資問題的同時又形成一個很大的套利空間,但是卻給平臺帶來了隱患。
(二)監管措施在互聯網中開展較難
我國目前的金融監管體系是監管層長期以來基于傳統金融建立的,由于互聯網金融是傳統金融與互聯網技術共同發展的產物,它突破了時間和空間的限制,使得整個市場的資金走向加速流動并且方向多變難以預測,目前的監管措施多適用于傳統金融的現場檢查手段,無法適應互聯網金融跨越時空的發展,所以監管制度的建立中監管形式的改進存在很大的挑戰。
(三)監管部門職責不清
P2P 網貸平臺大多是依托民間金融機構建立的,這些機構本身就存在極大的信用風險和操作問題,以前的監管制度對這塊業務的控制尚不健全,現在業務開展到線上無形中擴大了風險,由于目前法律尚未明確網貸平臺的性質,所以全國監管形式沒有形成從上至下的統一模式,監管部門沒有明確的分工,地方性政府無法落實網貸平臺的管理工作,大部分政府都把P2P 網貸平臺當做從事中介咨詢服務的企業法人進行管理。
三、完善我國P2P 金融監管的對策
(一)建立完善的互聯網金融監管法律體系
P2P 網貸金融監管有效實施的前提是具備一套完善的法律體系,監管層應當針對互聯網金融的特點及時修訂法律法規以適應現在的互聯網金融發展。人民銀行在監管中起到重要作用,應當由其牽頭聯合各部門制定相關的監管指導意見,將目前互聯網金融中最熱的P2P 網貸、第三方支付等納入監管范圍,將分散的互聯網金融業態統籌兼顧,避免監管缺位和失效的問題。
(二)發揮行業自律作用
行業自律是自發的行為,它的效果往往要比監管層采取的措施有效得多,它可以在一定范圍內約束行業間的企業行為,抑制惡性競爭行為的出現,有效的填補了監管的真空期。行業協會可提前促使行業的規范化發展,在監管制度沒有完善之前可先成立“互聯網金融協會”以快速推動互聯網金融業態形成統一的行業標準和規則。為了盡快促使行業自律和約束機制的形成,應當對領頭企業給予支持和鼓勵,讓他們在風險可控范圍內開展創新業務作為試點。2012年我國P2P行業委員會正式成立,它們的宗旨是促進P2P 行業規范發展和保護行業合法權益。行業委員會今后可從以下兩方面入手:(1)委員會成員通過簽訂自律公約,制定行業標準約束不正當行為以維護公平競爭的互聯網金融環境。(2 )定期開展調查研究,統計數據并撰寫行業研究報告,這些報告可為成員提供實務經驗。
(三)明確監管職能
近幾年來,P2P 網貸平臺頻繁倒閉,歸根到底是因為監管主體和權利一直沒有落實,這種灰色地帶使得很多不法分子有機可乘,紛紛投入P2P 行業以魚目混珠。因此,我國應當盡快完善互聯網金融監管體系的建設,明確各監管部門的職責和權利,合理分工,可從以下幾方面進行:(1)監管的組織架構應當是從上到下中央到地方的一套完整形式,各級監管機構應當對各自負責的范圍進行實時監管,同時也應當與上級和下級保持緊密聯系,定期向上級提交報告和查閱下級報告。(2)各級監管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的內部控制體系,合理分工,清晰各部門之間的職能,對互聯網金融企業中的每筆業務往來都需進行事前事中事后階段性監管,包括金融企業的信用評級和風險監控。(3)及時了解廣大投資者的反饋意見。
(四)完善征信體系
我國征信系統初建于1997年,主要用于收集個人和企業的信息,包括公積金、社保等信息,還有與各銀行和公司的財務往來信息。經過長期積累,目前我國的征信體系已經相當龐大。如果互聯網金融機構可與征信系統的數據端口實現對接,那么在借款之前就可清楚掌握借款個人和企業的信用信息,大大提高了企業的風控水平,避免了大量壞賬出現,降低違約率。完善征信系統,記錄平臺雙方的信用信息,利用大數據分析建立信用等級對管理互聯網金融平臺中的風險具有重要的意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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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徐智(1982-),男,湖南長沙人,本科,中級經濟師。研究方向:工商企業管理。
關鍵詞:金融管理;信息化;現狀;問題;對策
隨著信息技術在金融領域的不斷應用,已經改變了傳統金融經營管理模式,促進了全新金融時代的形成,使得金融業成為我國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是在這個過程中必須要加強細節問題的注意,要減少金融信息化建設的不利影響,優化我國金融體系,為客戶提供更為優質的金融服務。
一、信息化建設在金融管理中發揮的主要作用
1.金融信息化促使貨幣形態和職能的改變
早在原始社會就已經出現了等價物的交換,這就是貨幣,是隨著社會形態不斷發展衍生出的金融產物。在現代各個國家都開始統一貨幣,市面上最流行的就是紙幣,但是隨著金融信息化的不斷推行,貨幣形態和職能不斷發生改變,原有的實物貨幣已經演變成數字貨幣,大多都需要銀行系統的支持,利用網絡技術實現交易。紙質貨幣的流通會受到空間和地域的限制,而且較為抽象,而數字貨幣則不會受到這些因素的限制,擁有者只需要利用電子賬戶就可以實現貨幣的轉賬與消費,但是必須要由銀行或金融機構作為中介。
2.金融信息化促進了金融機構的演變
隨著金融信息化的不斷實施,金融機構不再需要花費大量資金建造營業場所,只需要利用信息技術開通網絡運營網點,不僅減少了成本投入,還提高了辦公效率,其中最為成功的就是手機銀行、支付寶等,快速推動了金融機構的演變。
3.金融信息化促進了金融市場體制的完善
隨著金融信息化的實行,信息收集能力和處理能力也在不斷增強,也不再受到空間和時間的影響,不斷促進金融市場一體化進程的發展,加速了全球經濟資本的流動,有效促進了金融市場體制的完善。
二、當前我國金融信息化發展的現狀分析
早在上世紀70年代,我國少數金融機構就開始引入金融信息化模式,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銀行,金融業務不斷擴展,而到了上世紀80年代,銀行等金融機構就開始引入計算機管理體系,初步實現了計算機對金融數據的處理,再到上世紀90年代,大多數金融機構都開始實現了金融體系聯網操作,有效提高了金融數據的處理效率,而如今金融機構都實現了信息化管理,通過網絡進行金融數據的處理和傳輸,不僅擺脫了時間和空間的局限,還建立了覆蓋全國范圍的金融電子化信息服務體系。當前我國金融信息化發展現狀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分析:
第一,我國大多部分金融機構初步實現了網絡覆蓋,各個城市之間都可以通過互聯網進行金融數據的傳輸和分享,完成了聯網建設;第二,當前我國各個城市的金融機構基本都實現了信息自動化處理,銀行電子賬單可以自動結算,電子銀行業務發展迅猛,各個銀行之間也可以自主轉賬和辦公,而且各個金融機構都實現了外匯業務自動化,報文都可以直接收發;第三,隨著人們保險意識的增強,我國保險行業也開始快速發展,積極引入信息化系統,各個保險機構都實現了網絡自動化辦公,用戶可以自主上機處理各項保險業務;第四,當前我國證券行業也基本實現了無紙化電子交易,引進了證券信息化管理體系,實現了全國證券營業網點的聯合辦公;第五,電子化營業網點的出現,已經逐步取代了傳統營業模式,用戶可以在系統平臺上輸入自己的賬戶和密碼,自主進行業務的辦理,有效提高了辦公效率。
三、當前我國金融信息化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經過近些年的發展,我國金融信息化建設已經取得了較大進步,但是由于我國起步時間較晚,金融信息化體系尚未健全,與西方發達國家的差距還是較大的,我國必須要正視在金融信息化建設中出現的問題,要認識到自身的不足之處,這樣才能實現金融信息化的可持續發展。那么我國金融信息化建設的不足之處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金融信息化建設缺乏統一規劃
在上世紀七八十年代,國外發達國家對我國實行技術壟斷,導致我國計算機技術與西方發達國家存在較大差距,不同的金融機構都在開發自己的金融信息管理系統,尤其是各大銀行之間的計算機系統無法實現信息共享和動態交互,這樣就嚴重抑制了我國金融信息化建設。同時我國金融信息化相關法律法規尚未健全,無法實現統一的建設標準,使得現有標準和體制無法滿足我國金融信息化的發展需求。
2.金融企業的電子信息化建設問題較多
由于我國金融機構較多,不同體系的金融機構難以實現互聯互通,小型金融機構可以分享到大型金融機構的資源,但是由于利益收益不同,許多大型金融機構總是不愿意處理此類業務,這就使得金融企業的電子信息化建設難以實現。同時,電子金融企業的網絡認證標準不同,沒有一個統一的體制,這也就容易給外資金融企業帶來機會,導致國內金融機構的競爭壓力增大。
3.金融產品開發和服務體系相對落后
由于我國實際國情的需要,國內大多數金融企業都將重點放在柜面業務方面,并沒有加強對金融產品的開發和服務體系的創新,這樣就使得信息技術在金融領域應用層次較低,無法有效促進金融業務的發展,而相比國外金融機構,更多重點是放在金融信息化管理系統的研發方面,可是實現自動化辦公,提高了工作效率。
4.金融信息化系統安全性能較差
隨著信息技術在金融領域的應用,不僅帶來了更多便利,也帶來了更多風險,金融數據業務開始實現集中處理,這樣就使得金融技術風險的增加和集中。同時國際金融市場已經初步實現一體化發展趨勢,而國內金融系統也在不斷實現互聯互通,這樣就給金融體系統一管理和控制帶來安全問題,尤其是在互聯網時代,金融信息化風險的類型不斷增加,而我國專業的金融人才較少,無法有效實現對金融體系的安全監管,抵御金融風險的能力較低。
四、健全我國金融信息化體系的具體對策
想要解決我國金融信息化建設中的問題,提高我國金融信息化技術,縮小與西方發達國家之間的差距,那就必須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來開展:
1.加強金融信息化標準體系的完善
當前我國政府必須要加強對金融信息化相關法律法規的健全,要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制定發展戰略規劃,要有充足的理論依據,為金融信息化建設指明方向。同時,還要加強各個金融機構之間的合作,制定統一的業務規范和技術標準,從而實現金融信息的共享和互動,滿足金融信息化的發展需求。
2.加強金融業務的電子化和綜合化
當前我國政府必須要加強對金融信息化建設的干預,相關部門要對金融市場進行整合,平衡金融機構之間的利益關系,要促使各大金融機構之間的緊密合作。同時,政府也要牽頭建設跨系統網絡的互聯平臺,各個金融機構都可以通過平臺來處理各自的業務,實現金融業務的綜合化發展。此外,金融企業也要加強對金融產品的研發,要積極鼓勵自主創新,將信息化建設作為重點,提高自身服務質量,滿足客戶的基本需求。
3.提高金融機構的風險防控能力
金融企業必須要加強信息安全的提升,要建立金融數據信息備份中心,培養專業的金融信息人才,要定期對金融人員進行培訓,增強其風險防控意識,同時還要加強金融監管的力度,政府部門要定期對金融機構的業務進行審查,不斷提高金融機構的風險防控能力。
五、結束語
綜上所述,想要解決金融管理中信息化建設存在的問題,政府和金融機構要加強合作,政府必須要制定統一標準和規范,金融企業也要加強金融產品的研發和創新,要依托網絡技術來促進金融業務的拓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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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的關聯交易牽扯到各種利益,在交易中存在著利益沖突、利益輸送、內部交易以及其他不公平、不公正交易的情況,加之我國信息披露制度還不夠完善,同時還缺乏相應的法規條例防止不當關聯交易的發生,所以,亟須有針對性地對金融控股公司的關聯交易監管制度加以完善。
關鍵詞 揭開公司面紗原則 深石原則 信息披露制度
一、金融控股公司關聯交易監管制度存在的問題
在我國,金融控股公司中的關聯交易主要表現在:金融控股公司內各成員交叉持股;集團內部一個公司代表另一個公司進行交易;集團內短期流動性的集中化管理;向集團內其他的子公司提供或者從其他子公司處獲得擔保、貸款;子公司之間資產的買賣等等。這一系列的內部交易在集團內部牽扯各種利益,在交易中難免存在利益沖突、利益輸送、內部交易以及其他不公平、不公正交易的情況 。
然而,我國缺乏相應的法規條例防止不當關聯交易的發生,集團內的“防火墻”,由于缺乏監管者的有效監管而啞火,各子公司在決策制定上缺乏獨立自主性,使得母公司對子公司的管理沒有通過股權的方式實現,沒有實現機構分離,影響了金融控股公司發展的效率與安全。此外,金融控股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還不夠完善。種種問題突出表現了目前關聯交易存在的問題,金融控股公司內存在的不當關聯交易釋放的危險,嚴重影響著我國金融業平穩較快的發展,因此,有必要針對性地對金融控股公司的關聯交易監管制度加以完善。
二、我國金融控股公司關聯交易監管制度完善建議
關聯交易對于集團的整體效應和協同效應,促進規模經營、降低交易費用、提高市場競爭力等都具有積極的作用,關聯交易是利弊共存的。法律對待關聯交易并非絕對禁止,而是規范關聯交易,防止不公平、不公正的關聯交易以及由此引起的金融不穩定問題,使關聯交易在金融集團整體利益、其他相關者利益以及社會公共利益之間需求一個平衡點。我國對金融控股公司關聯交易監管,防范不當關聯交易風險,要堅持好國際上流行的兩個原則:
一是揭開公司面紗原則。揭開公司面紗原則是指當控股公司存在不當關聯交易的時候,法院可以在特定的法律關系中,排除公司獨立人格和股東的有限責任原則的使用,而將其與控股股東視為一體,要求他們共同承擔連帶責任。揭開公司面紗原則是對公司獨立人格制度與股東有限責任原則制度的一種有益補充,對于制止控股股東濫用公司的控制權,防范非法關聯交易,保護控股子公司即小股東及債權人利益具有重要意義。因此,我國應積極借鑒國際上的這一通用原則,我國在公司法上已經對這一制度其進行了規定,在實際操作中,金融控股公司監管部門由于其所處的位置及掌握的信息,可以比較清晰地判斷公司間的關聯交易,這時,監管部門可以到法院,從而可以減少公司間的不當關聯交易,保護小股東及債權人的利益。
二是深石原則。當從屬公司處在具備償債能力的正常狀態時,從屬公司及各個利益相關者之多重利益都是有保障的,控股股東與其他正當債權人具有相同的受償權。但是,當從屬公司處于不能清償的不正常的狀態下時,則控股股東債權與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債權難免發生沖突。按照該原則,如果母公司對子公司從事了某些不合法的行為,例如違背了誠信義務、濫用控制權進行非法或不公平關聯交易等,導致了子公司破產或無力清償債務時,母公司對子公司的債權次于子公司的其他債權人獲得清償。因此,我國要積極借鑒這一原則,防止控股公東濫用控制權進行非法交易、惡意增加公司債務來規避責任,有利于交易安全。
通過對上述兩個原則的論述,我們不難發現兩個原則是的出發點和目標是一樣的,都是為了減少公司間的不正當關聯交易,禁止控股公司集團內的濫用控制權非法交易等。
借鑒國際經驗,我國可制定相應的法規條例防止不當關聯交易的發生。監管部門還可以把一部分監控的責任交給母公司,要求母公司在子公司之間設立“防火墻”,明確規定金融集團下的銀行、證券、保險等子公司之間的資金和業務等的比例,限制、限定各個部門之間的一體化程度。各子公司必須有自己獨立的資本金、會計標準、財務核算制度、管理隊伍,以防止風險在內部傳播。尤其是銀行子公司對金融集團成員機構的貸款和其他信用延期方面必須有嚴格的數量限制,同時銀行從這些成員公司購買證券或者其他資產方面也必須有嚴格限制。防止銀行因過度借貸或購買不良資產而直接承擔其相關證券部門的風險,導致公眾由于證券分支機構出現問題而可能造成對銀行存款的擠兌。
關鍵詞:后金融危機時代;金融監管;變革
中圖分類號:D920.4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4)22-0162-02
一、金融監管的體制
金融監管是指基于信息不對稱、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等因素,金融監管機構依法對金融機構、金融市場、金融業務實施監督管理的制度、政策和措施的總和,金融監管當局通過組織、協調和監督金融活動,促進金融市場健康有序地運行和發展。
全球范圍內典型的金融監管體制可以分為兩種:集中監管體制和分業監管體制。前者是指對金融業的相關部門和機構進行統一的監督管理,一般由一國的中央銀行承擔這一職責;后者是指由不同的金融監管機構對不同的金融機構分別實施監管。
二、次貸危機前國際金融監管現狀
(一)美國金融監管法律體系
1999年美國《金融服務現代化法》確立了“雙線多頭”的金融監管體制。“雙線”是指金融監管的權力分別由聯邦和州政府掌握,“多頭”意指在雙線基礎之上,金融監管的職責由多個監管部門分擔。聯邦層面的金融監管機構包括美聯儲(FRS)、財政部的貨幣監理署(OCC)、美國保險監督管理協會(NAIC)、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等。州層面上,50個州都擁有自己的金融監管機構。
(二)英國金融監管法律體系
英國的金融監管模式是以金融機構自律監管為主,以英格蘭銀行監管為輔。英格蘭銀行對銀行業實施全面監管發端于20世紀90年代爆發的一系列的具有深遠國際影響力的金融事件對其金融監管地位的動搖。1998年,金融服務局的成立標志著“統一監管模式”的開始,該組織由英格蘭銀行、證券投資委員會和其他金融自律組織合并成立。英國《2000年金融市場與服務法》是英國金融業的基本法,它明確了獨立于政府的金融服務局與被監管對象的權利與義務,統一了監管標準。
(三)歐盟金融監管法律框架
歐盟金融監管體系承認各國立法原則和技術規制間存在差異,在此基礎上表現為四個層級。第一,根本性政策必須通過歐共體立法程序制定;第二,歐盟委員會根據成員國代表組成的管理委員會的投票結果準備相關法案;第三,確保成員國在實施前述兩個層級的立法時能做到同等轉化;第四,歐盟的相關委員會采取措施推進執行。
(四)國際金融監管法律體系
在國際金融監管中,跨國銀行活動由巴塞爾委員會負責監管,跨國證券活動由國際證券監管者組織負責,跨國保險活動由國際保險監管協會負責,并由這些組織通過分別或聯合制定金融監管文件加強對國際金融活動的監管。
三、次貸危機后國際金融監管變革的趨勢
(一)重視宏觀審慎監管政策
目前,大多數國家偏重于微觀審慎監管,但是金融系統的整體安全并不能依靠單一的金融機構的穩定來實現,還需要注重各類金融機構的密切聯系。次貸危機引發的全球金融危機之后,各個國家和地區開始意識到微觀審慎監管中的單方面側重在實際中存在極大漏洞。面對嚴峻的現實和打擊,這些金融政策的制定者開始重新青睞宏觀審慎監管。修補微觀審慎監管存在的盲點和漏洞成為國際金融監管法律變革的趨勢。具體而言,多國開始高度重視金融改革法案,并將防范系統性風險寫入其中。他們旨在通過建立一個完整的系統的保護網絡,來應對和克服金融市場中存在的投資者機構、融資結構、金融工具結構等多方面關聯風險。美國、歐盟等主要金融實體都已經開始采取積極措施,推行新的監管政策。美國政府在2009年6月公布的金融監管改革白皮書中,指出意圖建立“金融服務管理理事會”,負責對美國金融體系實施宏觀審慎監管。與此同時,歐盟委員會也宣稱要成立“歐洲系統性風險委員會”,負責對歐盟系統內存在的金融風險提供早期預警,并采取措施提出化解風險的方案,并有義務針對必要情形對實施的措施提出合理建議。
(二)辯證地對待“大而不倒”
“大而不倒”理論是指金融機構的規模達到一定程度之后,基于政府會出于維持社會穩定性的考慮對其進行救助,而不必擔心破產問題。“大而不倒”理念的運用可以規避系統性風險,避免一家金融機構的破產對整個金融系統造成巨大的壓力,避免產生嚴重的負外部性,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大而不倒”理念的存在也導致銀行等金融機構降低其資金成本,會面對更多的風險,削弱了市場自律紀律的作用。
美國最新出臺的金融監管法中,主要從兩個方面著手解決這一問題。第一個措施是在金融監管中通過抑制大型金融機構的超大規模擴張和提升金融機構自身應對風險的能力來逐步貫徹和推進“優勝劣汰”的市場法則。二是建立一定的退出機制,通過合理的方式讓金融機構退出市場。
(三)注重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
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應該是金融消費活動中一個重要的方面,但現實情況是金融消費者的基本權利缺少有效的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經常遭到侵犯。將金融消費者的保護制度納入到法律的規定中,可以更好地保護金融消費者的權益。
自1960年以來,美國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來保護金融消費者的權益,形成了相對完備的法律體系,從沒有明確表明金融消費者的概念到2010年通過全新的金融監管改革法案將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置于美聯儲之中并賦予美聯儲監管非銀行金融機構的權利,都體現了美國金融監管對金融消費者權利保護的重視。
(四)金融監管的國際化合作趨勢加強
各國在金融監管方面做出努力和改善的同時,金融監管的國際化合作也得以推進。各國和地區在制定國際金融政策時趨于增強對話,試圖建立統一的國際金融監管體系,金融監管的內容和具體措施也開始步調一致。
四、次貸危機對我國金融監管的啟示
(一)我國金融監管體系存在的問題
1.金融監管法律制度不夠健全
我國金融監管體系中的基本法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金融監管的法律框架開始初步形成。但是立法中存在的諸多疏漏與問題不容忽視。首先,我國金融行業迅速蓬勃發展,金融監管法律已經不能跟上其發展的需要。許多法律條文在實踐中不能得到應用,還需闡釋和更新。其次,在金融監管體系中發揮作用的主要是一些規章制度,法律法規較少,導致金融監管缺少權威性,監管效率低下。再次,上述兩大基本法律與這些規章制度之間存在很多不協調的地方。
2.金融監管內容及方式存在缺陷
在我國金融監管的過程中,金融監管的內容和方式主要存在三個問題。第一,雖然通過相應的監管法律來實施嚴格的市場準入機制,卻忽視了退出機制的問題,在市場退出方面基本沒有具體的可操作規范。第二,過于重視現場監管,卻忽視了非現場監管。盡管現場監管能夠發現一些很難發現的隱蔽性問題,但依然存在風險防范不足、缺乏標準性和規范性、缺少人力等問題。第三,過于重視合規性方面的監管,卻輕視系統性風險監管。目前的監管方式主要是針對金融行業市場準入、資本控制和經營項目進行的合規性監管,而針對金融機構日常經營中存在的系統性風險還缺乏相應的監管措施。
3.監管組織體系不完善
在金融監管的組織體系方面,我國金融監管機構的獨立性和權威性還不足以支撐金融監管發揮更好的作用,金融機構的內部監管機制和外部監管機制還不夠完善,行業自律監管并沒有充分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二)完善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的措施
1.繼續完善現行金融法律體系
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相對不夠完善,法律法規較少,且條文簡單抽象,不具有實際操作性。證券、銀行、保險三大金融監管機構在分業監管的體制中都以各自部門的法律制度為標準,缺少協調,難免存在沖突和漏洞。因此,我國應該建立和完善一個多角度、全方位的金融法律體系,其中以金融法律為中心,以金融行政法規為重點,以金融行政規章和司法解釋作為補充,以法律體系以外的金融政策作為協調。
2.健全現行金融監管配套措施
首先,應加大監管金融中介行業的監管力度。金融中介行業在金融行業的發展中具有不可或缺的地位,同時金融中介行業的健康發展也影響著金融業的整體發展。一旦放松對中介服務行業的監管,極易導致產品突破法律底線,影響金融體系的穩定。
其次,完善監管與信息披露制度,提高金融風險的調控能力,通過信息披露可以更好地掌握虛擬經濟交易的全部過程。
3.加強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
為了彌補金融消費者保護這一空缺,我國可以借鑒美國的方式,通過專門立法規定保護消費者的權益。具體包括建立專門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機關,設立金融消費者投訴機制,并賦予金融消費者保護機關在金融產品產生問題時要求金融機構對金融產品做出說明和審查的權力,也即賦予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對金融機構的問責制。
五、結語
美國次貸危機引發的全球金融危機對世界各國和地區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響和沖擊,各國監管當局開始積極審查自身金融監管體系所存在的漏洞,并有針對性地紛紛開始嘗試變革。就我國而言,本次經濟危機對我國金融業沖擊相對較小,我們仍要積極借鑒國際金融監管帶來的經驗和教訓,結合我國實際情況,重視和完善我國的金融監管體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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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董延毅.次貸危機后的美國金融監管體制變革[D].長春:吉林大學,2012.
說到金融危機,很多人對這一概念并不陌生,但是卻二、金融危機的危害 并不了解什么是金融危機,因此。我們首先要了解金融危1.破壞國家經濟金融危機的發生,首先會給國家的經濟帶來嚴重的危害,使國家經濟遭到嚴重的破壞。金融危機的一個重要特征就是本國貨幣對外的匯率降低,這會給國家的經濟帶來很大的損失,對外匯率的降低,會阻礙進出口貿易,進出口貿易是我國的經濟來源之一,一旦進出口貿易衰敗,自然會使國家整體的經濟受到影響。
2.降低人們的生活水平
金融危機一旦發生,隨之而來的就是貨幣的貶值,而當貨幣貶值后,人們用同樣的錢,只能買到更少的東西,人們的消費水平降低,企業所生產的商品就無法賣出去,只能滯銷,為了保障企業的利益,企業不得不采取裁員的方法,如此一來,就會使大量的人失業,失業的人越來越多,企業產品滯銷,一部分企業會因此而倒閉,人們連最基本的消費都成了問題,金融危機的產生,極大的降低了人們的生活水平,生活水平的降低,使許多人不具備購買力,這會使國家的經濟陷入持續低迷的狀態之中。
3.影響社會穩定
社會是否和諧穩定,對于一個國家的發展來說是至關重要的,然而金融危機的出現,會影響到社會的穩定。當金融危機出現后,人們的生活水平會因此而下降,沒有足夠的購買能力,連維持基本的溫飽都成了問題,在這種情況下,很容易使人走向極端,做出一些危害社會安全的事情,社會的穩定將無法得到保障。人們生活在水深火熱之中,這也會加劇人民和國家的矛盾,人心渙散,國家的穩定也難以確保。
三、金融監管的內涵
金融監管,指的就是對于金融的監督和管理。金融監督,指的是相關的監督機構要定期對金融機構的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金融機構的工作進行督促,使金融機構能夠依法運作,保障金融機構的運行安全。金融管理,是指相關的管理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對金融機構的工作進行協調和管理,以保障金融機構工作的順利進行。金融管理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保障金融業的安全平穩運行。一般來說,金融監管的方式可以具體劃分為三種,分別為公告監管、規范監管以及實體監管。金融監管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我國十分重視金融監管工作。
四、金融危機背景下我國金融監管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金融危機的危害極大,若想有效應對金融危機,我國必須加強金融監管,但是不得不承認的是,目前我國的金融監管工作中存在著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
1.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規
我國是法制國家,任何工作的開展都要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進行。隨著經濟的不斷增長,我國金融機構無論在數量上還是在規模上,都有了大幅度的增長。在此基礎上,為了保障我國金融行業的穩定,我國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以規范金融機構的經營行為。但是目前我國的相關法規并不完善,在法律法規中對一些經營行為并沒有明確的規范,一些法律法規的內容不夠詳細,過于籠統,不能為金融機構的經營行為提供有效的指導。
2.監管不夠全面
金融監管的不全面主要體現在對銀行的監管上,在對銀行進行監管時,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對銀行的工作進行審批,另一方面是監督銀行的工作是否符合規范,但這是遠遠不夠的,銀行在經營過程中,不可避免的會面臨風險,然而我國的金融監管對這一問題缺乏關注,也就是說,對風險的監管不夠重視,即使對風險進行管理,也只是集中在對信用風險的管理上,銀行所面臨的風險是多樣的,不僅有信用風險這一種,還包括利率風險、匯率風險等,由于國家金融監管不夠全面,加大了金融風險的發生概率。
3.監管效率低下
我國在進行金融監管時,普遍存在著一個問題,就是監管效率低下,這是由于我國金融監管的形式單一而造成的。我國在進行金融監管時,采取的都是重點監管的形式,只對金融機構中的重點工作進行監管,而忽視了日常的監管工作,這種監管形式的效率是十分低下的,在這種監管形式下,難以發現金融機構日常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使小問題不斷累積,最終給金融機構的安全帶來隱患。除此之外,在對金融機構進行監管時,流于表面,監管工作不夠深入,只是通過收集數據、資料等來完成監管工作,在收集完資料、數據后,沒有對其進行有效的整理,使金融監管工作難以達到預期的效果。
五、我國加強金融監管的措施
1.建立健全法律法規
健全的法律法規,是進行金融監管工作的前提,我國在法律法規的建設上存在著一些不足,因此,我國必須建立健全法律法規。相關的立法部門要對金融市場進行充分的調研,了解金融市場的現狀,在此基礎之上,再進行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
2.提高金融監管的透明度
我國要加強對金融機構的監管,提高金融監管的透明度,要對金融市場的信息進行適當的披露。同時,要重視對金融機構內部機構的監管,對其內部進行合理的控制,提高金融監管工作的效率,從而對金融風險進行有效防范,保障金融市場的健康平穩運作。
金融危機會給我國的經濟發展帶來非常不利的影響,為了維護我國經濟的平穩運行,我國必須重視金融監管,努力解決金融監管中存在的問題,提高監管水平。
參考文獻 :
[1]葉莉.金融全球化條件下的我國金融安全問題研究[D].河北工業大學,2008.DOI:10.7666/d.d048922.
關鍵詞:后金融危機;金融監管;組織體系;研究分析
中圖分類號:F832.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8937(2015)30-0122-02
進入21世紀以來,西方世界相繼暴發了次貸危機和歐債危機等金融海嘯,其烈度之強,對世界各國的金融體系都造成了一定的沖擊。而且,金融危機不僅對金融體系產生不利的影響,更會對各國的金融監管組織與體系產生一定的破壞。當前我國,以銀行為主的資本流通體系和銀監、證監、保監會為主的金融監管體系承擔了我國大部分金融監管組織責任,那么如何進行進一步的機制體制改革,才能充分發揮監管體系的作用,本文對此進行了闡述。
1 金融監管組織的職能與作用
金融監管組織指的是為了幫助國家實現既定的金融管理任務,而設立的可以對各金融機構施加一定指導作用的官方機構的總稱。我國經濟開放時間較晚,因此金融監管組織的建設方式和完善程度與西方發達國家有一定的差距。在我國,主要是以銀監會為主的監督組織建設。銀監會在2003年成立之后,迅速接管了央行的部分監管職能,以分業經營、分業監管“三會”分工的金融監管原則對金融行業進行監督與管理。
對于金融行業來講,金融監管組織存在的意義就是為了創建一個公開、公平、公正的金融操作平臺,促進投資者利益的保護,及時預見和防范金融危機,并在危機后利用自身的背景與引導力幫助金融市場的恢復與發展。國際上之前流行的金融監管組織以其自身的資本實力來進行背書,這無法支撐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而且,隨著經濟危機的爆發,金融監管缺位問題日益突出,必須對金融監管組織進行補充與改革,才能確保金融秩序的長期穩定。
2 后經濟危機時期金融監管體系存在的問題
2.1 金融監管組織的適用性法律不完善
根據凱恩斯的相關理論,經濟發展過程中必須存在政府或其他組織的監督與管理,因此金融監管必須以法律的形式來保證其監督權威與地位。從金融組織的監管職能來看,金融監管方面的法律應該包括:金融機構組織方面的規范,如:金融監管組織的法律地位、性質、組織機構行駛等;金融監管職能方面的規范,如:金融機構門檻、審批流程、準入與退出機制、運行法則等;交易保護方面的法律。如:確保交易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等。但是,我國雖然已經搭建起了金融監管組織的法律構架,但是在具體內容上還有很大的欠缺,有的內容甚至已經落后當前的金融發展局勢。
2.2 市場化程度較低
當前我國三大金融監管組織(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在上級領導的指導下,對后金融危機時代的金融機構進行監督與管理。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穩定行情的作用,但是由于該組織帶有行政機構的色彩,因此在市場化的程度上,嚴重不足。在經歷數次大的經濟危機后,該機構最大的特點仍然是以行政手段來應對市場變化,缺乏靈活的市場調節手段。對于金融機構的準入、內部管理、資料監督、賬目變化等,都缺少嚴格的監督,因此使得我國在后經濟危機時代金融監督管理組織體系依舊存在較大的缺陷,難以迅速轉入正軌。
2.3 缺少對消費者與投資者的保護
金融監管組織作為我國金融市場的主要監督部門,其主要運行任務是為了維護金融市場的穩定,換而言之,就是為了最大程度的保證金融投資者的利益。但是由于金融危機后,金融投資者與金融機構信息的不對稱性,以及我國金融市場的不規范、盈利能力差距較大等因素,使得金融平臺穩定性較低,導致規則內的投資者利益保護較少。當前,我國的銀行、證券、保險等綜合金融經營模式發展趨勢正逐步加快,之前的金融監管組織憑借類型劃分監管對象的監管方式難以發揮作用,導致金融監管“真空區”的出現。極大地損害了部分投資者的利益。
3 后金融危機時代金融監管組織體系的完善措施
3.1 完善法律法規
首先,完善各種與金融監督管理組織相關的法律法規,其次理順各種法律體系內部的矛盾,加強對經濟學、金融學等專業的研究,制定符合經濟規律的金融法律法規,增強組織的監管能力了,處理各種問題的能力,如:金融機構破產、風險應對、投資者權益保護等,為金融監管組織在應對金融危機的沖擊時增加法律保障。
3.2 建立健全金融監督管理組織體系
根據我國的國慶與金融發展程度,必須加快改革,度過金融監管組織市場化改革的深水期。明確組織目標,轉變監管理念,提高監管效率,增強執行力度,從各部門協調配合的角度來提升監督管理組織的監管效率。
對于后金融危機時代,一方面,監管組織要把之前的防范措施向預警措施進行轉變,保護我國的金融安全;另一方面,金融監管組織要從以往的政府權力部門向服務部門轉變,努力實現由行政性監管向功能性監管的轉變。
3.3 增加監督制約能力
在當前“一行三會”的監督管理組織基礎上,我國金融管理部門應該成立一個類似于金融監管協調工作小組或者委員會之類的組織。
一方面,這個部門可以增加對尖銳監管組織的監督,促使其一直維持在一個高效管理的狀態下;另一方面,該部門也可以協調市場新增金融服務項目與監管機構之間的矛盾,促進金融監管組織對新增金融業務的監督與管理。
3.4 對具體金融問題進行針對性改革
當前我國由于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經濟發展程度較低。在金融行業內,還存在許多新的問題需要解決,如:影子銀行問題、金融公司控股問題、保險制度、證券市場、地方政府融資等問題,都需要金融監管組織探索對策,進行針對性的改革。
4 結 語
綜上所述,對于金融危機后的金融監管組織,需要解決身份與管理的雙重問題。再次,筆者在經過深入分析后,認為只有建立健全一個集微觀審慎、分業監管與宏觀審慎、系統性風險監管的金融監管體系,正確處理實體金融與虛擬金融之間的關系,穩步提升金融監管創新程度,積極參與國際金融體系改革,加強對金融危機風險預測,才能真正實現后金融危機時代金融監管組織體系的完善。
參考文獻:
[1] 孫延楊.關于完善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的建議[J].經營管理者,2012,(4).
關鍵詞:金融監管協調;分業監管;改善
中圖分類號:F830.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5-0-01
在現代經濟社會中,在任何一個經濟體中,金融業都已經成為了其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是金融活動要形成巨大的社會財富也是需要付出成本的。美國次貸危機與歐債危機所產生的陰影至今仍然存在,在危機產生之后全球金融業都受到波及,各國政府通過各種措施來進行救市,然而其產生的影響仍然波及到了實體經濟,使得世界經濟出現了較為嚴重的衰退。現在國際社會基本形成了初步的共識,金融危機產生的原因就在于監管協調機制存在不合理的地方。這要求對金融監管協調進行重新審視。我國的金融業正處于快速發展的時期,雖然有很多國外的先進經驗可供借鑒,但是因為我國僅僅體制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存在一定的區別,這就要求要貼合我國的實際來對金融監管協調進行分析思考。
一、我國金融監管協調現狀
金融監管協調機制有著相當重要的地位,在我國的多部法律中都明確的提出了要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在《中國人民銀行法》的第35條中提出了要求國務院建立起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在《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第6條中也提出了國務院所建立的銀行監督管理機構要和其他各個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建立起監督管理的信息協調機制。
我國的金融監管部門從2000年就開始建立起了分工合作機制,央行、證監會與保監會通過三方監管聯席會議的方式,每個季度都會進行討論。在2003年,人民銀行所負責的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以及其他存款類的金融機構的監管職能都劃轉給銀監會,而在2003年6月銀監會、證監會與保監會成立了專門的工作小組,建立起了協調機制。
在金融海嘯對全球產生影響的過程中,建立起了“一行三會”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通過央行的協調,證監會、銀監會與保監會在維護我國資本市場穩定、對金融風險進行防范與化解、監管產品、市場以及經營機構等方面都做出了很多的成就,為我國市場與行業的發展都做出了積極的貢獻。在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實踐中主要取得了以下的成果:(1)并表監管的開展標志著協調監管的開始;(2)各相關監管部門之間形成了良好的有效互動;(3)監管部門之間的協調力度逐漸加大。
二、我國金融監管協調所存在的現實障礙
(一)信息交流成果不多,效果不突出
我國金融業發展相當迅速,已經呈現出了綜合性與交融性的特征,這些特征要求在我國金融業分業監管的模式下,不同金融業行政管理主體之間必須要盡快的加強相互的信息共享與交流。雖然我國已經建立起了國務院金融旬會制度、金融監管聯席會議制度以及反洗錢監管合作機制,能夠做到定期的交流,在具體的實踐過程中是對于不同的領域分別實施金融業的行政管理,一般的信息交流就能夠滿足要求,但是央行有著從全局統領、穩定社會的職責,更加需要準確的判斷系統的不穩定因素,這就需要更加全面與充分的金融監管信息,同時處于對金融風險的監測與防范,也需要進行深層次的信息交流。當前所共享交流的信息資料難以滿足出于維護金融穩定而對金融機構進行實質性分析的需求。
(二)金融監管水平不高
和歐美發達國家相比,我國金融監管機構中的工作人員素質和監管理念以及監管手段上都存在著較大的差距,讓金融監管難以滿足我國金融業發展以及國際金融業發展的需求。特別是在高級監管人員相當匱乏,很多高級監管人員對于自身職責范圍內的監管都較為困難,就更不要說促進監管協調的發展,因此,從當前的情況來看,因為監管水平的限制,使得監管協調更多的是仍然處于理論水平上。
(三)金融監管體制透明度不高,為金融監管協調帶來困難
雖然我國在金融監管體系建設上已經取得了較為顯著的進步,但是在體系、法律依據以及監管程序上仍然是存在著不足,特別是在透明度上存在很大的問題。只有充分透明的監管體制,才可以讓監管機構為金融體系的穩定發展與規范運行提供有效的監管,并能夠促進協調的加深,對各種非必要與非正當的監管行為進行有效的規避。而充分透明的監管體制也是金融監管協調合作的重要前提。
三、改善我國金融監管協調的措施
(一)落實“一行三會”金融監管協調機制,促進信息深層次交流
在我國的分業監管體制下對“一行三會”金融監管協調機制進行落實,不僅僅可以改善金融業行政管理主體之間的關系,同時還能夠有效的促進相互之間的信息交流。因為部門利益的主觀因素以及各個行政管理之間的側重點存在的差異性以及技術上的問題,使得“一行三會”的金融風險信息部能夠有效的進行交流共享,而對信息的利用也難以讓人滿意,有鑒于此,需要對中央銀行監管方法進行豐富,讓中央銀行具有從其余各種金融機構中直接獲取各種相關報表資料的權利以及更加直接與普遍的現場檢察權,在這樣的基礎上結合定期的金融穩定信息交流,可以從信息層面上促進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改善。
(二)培養高級監管人才,改善監管人才隊伍
隨著金融業的快速發展,各種新產品與新理念層出不窮,對金融監管人員提出的要求也越來越高。為了能夠促進監管工作的發展,金融監管人員不僅僅是需要對監管領域中的法律法規、正常以及相關的金融業務知識進行掌握,同時還必須要對其他金融監管領域中的相關事項進行熟悉,并且努力的改善自己的監管理念,積極的改善當前的監管手段。因此,需要重視對復合型人才的培養,在引進高級監管人才的同時,通過培訓與自學的途徑,構建起監管人員工資交流機制,互派工作人員進行學習、實踐。
(三)建立金融監管協調監督機制,促進金融監管機制透明化
金融監管體制透明力度不夠,是因為當前的法律部能夠有效的制裁違法違規行為,而監管機構自身的監督機制卻又難以發揮作用。可以根據金融監管協調機制,構建其金融監管協調監督機制,成立專門的監督部門,形成一套完善的金融監管協調監督體制,促使其透明化,對金融監管機構的違法行為進行有效的監督,防范違法行為與不合理行為的產生,形成對金融監管機構的約束力,改善金融監管行為的透明度。
總之,要促進我國金融業的發展,就不能夠忽視了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完善。為此,我們需要清晰的認識到當前金融監管協調存在的困難,并積極的進行改進。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