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9-20 18:10:26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公共安全與職業健康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第二實幼教職工總數58人,其中核編數30人(實際在編29人),自聘27人(保育員12名、炊事員6名、保安2名、門衛1名、保潔員1名、體育專任教師1名(男)、臨時代課教師4名<教師產假短期代課>)。12個教學班均按2教1保的標準配備,且專任教師公辦率達100%。
第二實幼的專任教師隊伍是一支年輕化、學歷高、基礎好的隊伍,100%獲得教師資格證書,大專及以上學歷達97%。其中高級教師1人,一級教師11人,二級教師15人,三級教師2人。這是一支以90后為主力軍的隊伍,是一支教齡短、保教實踐經驗相對不足的隊伍,但同時又是一支興趣廣泛、個性鮮明、樂觀進取、勤于思考、勇于實踐、對職業規劃逐漸明晰的隊伍。后勤隊伍是一支以媽媽團為主體的隊伍,保育員100%取得保育員資格證書及健康證,是一支愛崗敬業、工作扎實、對照顧看護幼兒,清潔環境衛生、幼兒飲食烹飪有著豐富經驗的隊伍。
三年來第二實幼立足辦園理念、立足師資隊伍現狀,結合《指南》《幼兒園教師發展專業標準》精神,狠抓師資隊伍建設,重在提高教師的師德和師能,致力鍛造一支行仁愛、崇博雅、精保教的和慧教師團隊。
關鍵詞:成人教育;公共安全教育;管理探索
中圖分類號:G648.7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09)21-0249-02
一、中國公共安全教育的現狀和成人高等教育中的公共安全教育
2003年SRSS事件之后,中國政府初步建立公共安全管理機制,同時重視并加強了對大中小學生的公共安全教育。2006年以來,中國陸續修訂了《未成年人保護法》、《義務教育法》,頒布了《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對做好中小學公共安全教育提出了明確的規定。2007年頒布的《中小學公共安全教育指導綱要》中明確指出,各地教育行政部門應制定科學的公共安全教育評價標準,并將其列為學校督導和校長考核的重要標準之一。在《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試行)》、《普通高校學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和法規中,明確指出高等院校必須對大學生進行公共安全教育[1]。
可以看到,中國大中小學的公共安全教育正在有序開展。那么,作為高等教育體系中的一個有效組成部分,成人高等教育中的公共安全教育是必須的。目前,對大學生的公共安全教育已經開展得比較成功,成人高等教育中的公共安全教育可以借鑒高校公共安全教育的經驗加以開展。
二、高校公共安全教育的有益經驗
中國高校公共安全教育已經開展了一段時間,形成了一些完整的理論體系和比較系統的工作方法。
高校中的公共安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食宿安全。俗話說,衣食住行是滿足人類生存的基本要素。高校中的食堂和宿舍是大學生三點一線生活中的重要的兩點。食堂的衛生和安全是確保學生身體健康的重要因素。食堂環境衛生的清潔整齊,食堂中各種主、副食品的新鮮,食堂從業人員的身體健康,都是食堂安全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宿舍則是大學生生活的主要場所?,F代高校的住宿條件已經大為改觀,大多數大學生都居住在四人間的宿舍里。80后大學生充滿活力,對于各類電子產品非常感興趣,筆記本電腦、蘋果IPOD、黑莓手機成為他們的最愛,與此相關的情況是宿舍里電線亂接,插頭無數,火災的隱患日益突顯出來。高校宿舍與居民住宅不同,是大學生聚居居住、集體生活和學習的重要場所。注重宿舍安全對維護校園的安全秩序,維護學生人身財產安全日益重要。另外,有一部分大三、大四學生習慣在校外租房生活,他們在租房過程中,被騙、被盜、被搶,甚至被殺等情況時有發生,已成為影響社會和高校安定的一大因素。如何加強大學生租房安全教育和管理,是目前擺在學校面前的一個重要課題。(2)社會交際安全。過去的大學校園被人們詩意地稱為象牙塔,學生們和社會的聯系較少。現代社會是信息社會,近年來隨著高校教育體制和辦學模式的改革,高校和社會各個領域的聯系越來越多。大學生參與社會實踐活動,和社會各階層人員的交往機會也就隨之增加。在這些過程中,大學生的社會閱歷相對稚嫩,容易受到一些欺騙和傷害,特別是在兼職勤工儉學的時候,容易被拖欠工資和欺騙。(3)學生運動和校外活動安全。運動損傷或傷害事故,將直接影響學生正常的學習和生活。現代大學生的自我管理能力很強,學生干部的組織能力也非常強,在節假日常會組織班級校外參觀訪問和自助旅游。在這些校外活動過程中,交通安全和突發事件會影響到學生們的安全。所以,對于這些校外活動,學校要派專人指導和陪同引導,防患與未然。(4)實驗者與實驗室的安全。現代高等教育離不開教學實驗,在實驗中,常常要使用各種儀器設備和實驗藥品以及水、電、煤氣等,實驗者及實驗室的安全問題就顯得尤為重要。如果實驗者缺乏安全防護基礎知識,在出現事故時其不知所措或處理方法不當,就有可能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2]。
高校中的公共安全教育已經形成了一整套有效的工作方法。針對新形勢下高校的公共安全情況,將學校的公共安全教育納入到教學管理和教學計劃中,采用以下幾種方法進行公共安全教育。(1)針對大學生特點,開展各種形式的公共安全知識系列講座。利用課余時間,請一些安全領域的專業人士,講解安全知識,普及安全常識。讓大學生有針對性地學習必要的安全知識和自我保護的方法。(2)應對一些多發事件,如火災,組織大學生模擬場景學習實用知識。糾正一些錯誤的逃生方法,普及一些正確的做法,在模擬實踐中鞏固所學到的安全知識。(3)對大學生在學習生活中遇到的實際問題加以疏導,可以在學校建立專門的心理咨詢室,可聘請專業人士或培養專職的心理輔導教師,定期對學生進行一對一的心理疏導。在教學計劃內開辟專門的課時用于心理輔導課,對于大學生進行心理安全教育,培養其健康積極的心態。(4)對于社會上的各種騙術和就業陷阱,學校要從正面上引導學生從中吸取經驗教訓,以防他們在復雜的社會交往中受騙上當,蒙受經濟損失。
三、借鑒高校公共安全教育的經驗,開展成人高等教育中的公共安全教育和管理探索
成人高等教育的學生類別復雜,其中有很多業余函授的社會學員,也有很多考不上大學的應屆高中畢業生。學習形式和類別也是多樣化的,有雙修日學習的業余形式,寒、暑假集中學習的函授形式,還有脫產學習的形式。成人高等教育中的公共安全教育,主要的對象是那些應屆高中畢業的學生。這些學生剛剛高中畢業,學習能力和自制能力相對薄弱,對他們尤其需要開展有效的公共安全教育??梢越梃b高校公共安全教育的經驗,同時又要針對成教學生的特點,開展成人高等教育中的公共安全教育和管理探索。
相對于普通高校的學生,成教的學生的學習能力和自控能力都要相對薄弱許多。要落實安全教育“進教材、進課堂、進頭腦”的“三進”措施,把安全教育納入正式教學計劃,制定教學大綱,使用科學規范的教材,走安全教育系統化、規范化的道路,避免安全教育出現隨意性[3]。針對成教學生特點,需要設置班主任制度對脫產班的學生進行相對于高校大學生更為嚴格的管理。由班主任負責對成教學生進行公共安全教育。班主任要定期開展班會,安排專門的時間講解一些安全知識和常識。在每個宿舍設立安全員,監督大家的生活習慣,防止水電引發的安全事故。成教學生和社會的聯系更為緊密,但學校周邊和社會上的“四廳一吧”(歌舞廳、游戲廳、卡拉OK廳、錄像廳和網吧)隨處可見,一些成教學生出入這些場所容易受誘惑、犯錯誤。班主任必須加強對學生外出時間段的監督,晚上可以限制學生進入宿舍的時間,9點之前,規定每個學生必須按時回到宿舍。同時也要組織學生進行外出活動,可以定期組織學生參觀學習和短途旅游,到一些紅色旅游目的地接受思想的洗禮,提升學生的思想道德素養。開設專門的安全講座,請一些專業人士講解在突發狀況下正確的避險方法,掃除一些錯誤的認識和看法,加強成教學生在面臨緊急狀況時的反映和處理能力。比如在火災現場的逃生技能和地震中的避險位置,讓學生避免心中無數,在危險來臨之時才能從容應對,從而避免危險、轉危為安。同時,要利用辦學依托的高校資源,使成教學生和大學生結對。采用大學生教、成教學生學習的方式,將所在學校的公共安全教育傳遞給成教學生,讓成教學生在相對輕松氛圍中,學到實用的知識,實現“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轉變。創設一個溫馨交流的場所,班主任老師定期和成教學生面對面交流,讓學生暢所欲言,說出生活上和學習中遇到的實際問題,與老師協商解決,和諧師生關系。確保一旦發生意外事故。能按照“迅速到場,及時上報,妥善處理”的原則,以“實事求是,保護學生”為目的,爭取把損失降到最低。網絡與成教學生的學習和生活聯系越來越緊密,但網絡也給他們帶來了不可忽視的安全隱患,針對目前成教學生安全問題的新特點,要特別加強對他們的心理安全和信息安全的教育和研究,分析把握成教學生心理和網絡信息使用方面的新問題,預防和有效干預學生心理危機,保障他們的心理健康,特別是如何預防成教學生網絡成癮、網絡受騙、網絡失德、網絡犯罪等信息安全問題,使成教學生懂得如何在網絡中保護自己,不要輕信他人,更不要隨意接受他人的邀請,或將自己的相關信息告訴他人,避免上當受騙,增強自我保護的意識[4],這應擺在目前成教學生安全教育的一個突出位置上。法律知識教育是增強大學生尤其是成教大學生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的重要途徑。應從與學生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知識入手,例如,《憲法》、《刑法》、《教育法》、《國家安全法》、《國防法》、《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等內容的法律知識教育,通過舉辦講座、法律知識競賽、模擬法庭等活動激發學生學習法律知識的熱情,對學生進行民主法制教育,增強學生守法自律意識,減少學生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這是對成教學生開展安全教育的重中之重[4]。對成教大學生進行校紀校規教育的問題容易被忽視,要進行以學習校紀校規和學生守則為主題的始業教育,成教新生一進校,就要對其進行以校紀校規為主要內容的入學教育,讓學生全面了解、熟悉校紀校規,特別是涉及日常行為安全的規范。俗話說沒有規矩不成方圓,對嚴重違反校紀行為的人要予以嚴肅處理,以便維護正常的教學和生活秩序。
綜上所述,成人高等教育中的公共安全教育是十分重要的,它關系到成人高等教育的健康發展,也關系到成教學生的切身利益。借鑒普通高校公共安全教育的經驗和有效方法,切實推進成人高等教育中的公共安全教育,為成教學生營造出安全、和諧,舒適的學習環境,從而全面提升成教學生的綜合素質,推動成人高等教育事業的發展。
參考文獻:
[1]孫光遠.大學生安全教育探索與實踐[J].中國科教創新導刊,2009,(10):104.
[2]鄭孟望,湯玉明,張宏.大學生安全問題的對策分析[J].傳承,2009,(1):124-125.
中國的GDP連續多年平均保持了8%的高位增長,卻鮮有人知道每年因公共安全問題造成的GDP損失高達6%,這些問題每年奪去了20萬人的寶貴生命。
交通事故使11萬人喪生
城市里家家都安上了防盜門,不敢隨便給陌生人開門。國家“長江學者計劃”特聘教授彭蘇萍認為,人們普遍缺乏安全感反映了我國經濟與社會發展的嚴重失衡,就在這種失衡的狀態中,人民的生命安全受到極大的威脅:
首要的就是安全事故總量居高不下,屢屢發生的重特大事故更具突發性、災難性和社會危害性。1990年至2002年,我國安全事故總量年均增長6.28%,最高時增長達22%。統計資料顯示,2002年全國共發生107萬余起各類事故,導致14萬人喪生。其中77萬多起道路交通事故,奪去了11萬人的生命。在所有的工礦企業中,煤礦行業的安全生產形勢最為嚴峻,2002年因瓦斯爆炸、礦井坍塌等惡性事故死亡近7000人,近年來,全國平均每天發生7.2起一次死亡三至九人的重大事故,每周發生2.5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每月發生1.2起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別重大事故。彭蘇萍指出,如果不采取強有力措施,我國的生產安全形勢在未來相當長的時間內仍將十分嚴峻,事故發生率仍將在高位徘徊。
天災人禍的威脅
食品安全也成了大問題。據了解,污染與中毒是我國目前最主要的食品安全隱患,人們的生命和健康因此受到嚴重威脅。2001年衛生部收到706起食物中毒報告,中毒病例22193人,死亡184人,但專家估計實際中毒人數可能是統計數量的10倍以上。我國是世界上自然災害最為嚴重的國家之一,重大突發性災害頻發,70%以上人口,80%以上工農業和城市,受到各種災害的嚴重威脅。一次重大的自然災害可能造成數萬、甚至數十萬人死亡,千百萬人受到沖擊。
“天災”之外,人禍也直接威脅著生命安全?;馂氖俏:ψ畛志?、最劇烈的災害之一??萍疾?73火災項目首席科學家、中國工程院院士范維唐告訴記者,我國每年因火災而死傷的人數都在幾千人。據公安部統計,2003年共發生火災254811起,死亡2497人,傷3098人。
社會治安形勢嚴峻
近年秋,我國犯罪形勢向動態化、組織化、職業化和智能化的趨勢發展,全國公安機關所立刑事案件年均上升幅度為24.7%,刑事案件的總量每年均達300萬起以上,各類刑事案件死亡年均近七萬人,直接經濟損失400億元;經濟犯罪涉案金額平均每年都在800億元以上,違法犯罪形式趨向多樣化、復雜化,而且走向國際化。
尤其需要提醒的是,高新技術的發展,生物技術特別是基因技術的廣泛使用,核工業的發展,往往給犯罪分子和跨國犯罪、提供了最現代化的作案手段,公共安全的威脅不再局限于任何一個國家的國境內。
每年損失6500億元
每年我國由于公共安全問題造成的經濟損失計6500億元人民幣,約占GDP總量的6%。范維唐分析這個數字的構成:一是安全生產事故引發的損失共計2500億元;二是社會治安事件造成的損失1500億元;三是自然災害造成的2000億元損失,四是生物侵害導致的損失為500億元。
一、總體要求
按照市委、市政府打造責任政府、民生政府的要求,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發展”的理念,構建安全監管新體制新機制,強化督促、指導和協調,全面落實各部門安全監管責任,深入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標本兼治,在開展重點區域、重點領域、重大安全隱患整治的同時,通過監測預警、監察督辦、宣傳教育、標準化建設等手段,督促各區、各部門推動企業全面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和完善自我管理、自我約束的長效機制,實現安全生產持續改善,減少和避免各類事故的發生。
二、工作目標
年,全市各類安全生產事故死亡人數在2009年實際死亡人數的基礎上再下降1.4%以上,其中,工礦商貿事故死亡人數下降2%;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數下降1.3%,其他事故死亡人數下降2%,火災事故控制反彈,力爭下降。較大事故起數下降3%以上,嚴防重大和特大事故發生。(以省政府下達我市的指標任務為準。)
三、工作要點
(一)貫徹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一崗雙責”抓安全生產工作的工作制度,形成各部門各司其職、責任更加清晰的安全生產監管新格局
1.全面完善和推進“一崗雙責”責任制。按照市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和各部門“三定”規定,修訂完善《市市直各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明確各部門的職責邊界,推進“一崗雙責”責任制的落實。
2.層層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由市領導與各區、市直各部門負責人簽訂《年度安全生產(管理)責任書》,明確各單位年的安全生產工作目標和要求。同時,各區、市直各部門也層層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使責任落實到基層,落實到每個崗位、每個人。
3.進一步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評價制度。參照各行業主管部門和其他城市的先進經驗,完善安全生產績效考評體系,強化事前預防和過程控制,通過年初定指標、年中查進度、年尾算總賬等方式,推動政府安全管理目標的實現。
4.建立健全各級、各部門公共安全工作督導制度。對重點行業、重點部位和重點區域進行專項督導,對重大節假日期間的公共安全工作進行重點督導,督促有關監管部門和轄區落實安全生產監管責任。
(二)強化市安委辦綜合協調和督辦職能,統籌部署全市安全生產工作
5.及時調整市安全管理委員會的成員單位及成員,定期召開成員或聯絡員工作會議,加強與各成員單位的聯系和溝通。
6.進一步完善市安全管理委員會工作規則,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察制度、通報制度、約談制度等工作制度。
7.按照省安委會下達給我市年安全生產控制指標任務,將事故控制指標量化分解到各區和市各有關部門,并強化事故指標監控。
8.組織召開每季度的全市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會議,及時傳達市領導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指示,部署全市安全生產工作。
9.根據全市安全生產形勢,組織召開各類安全生產專項工作會議、研討會、座談會及現場會,及時研究解決全市安全生產工作中遇到的突出問題。
10.協調組織開展市領導帶隊安全檢查、督查和巡視,對市領導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指示進行協調督辦。
(三)抓好公共安全隱患的監測預警和跟蹤督辦工作
11.全面組織開展安全網格化管理工作。建立全市公共安全網格化管理制度,科學劃分公共安全網格化管理責任區域,落實各網格的責任人、管理人員和職責,通過各網格持續開展安全巡查和重點檢查,全面掌握本轄區的安全隱患、重點場所和重大危險源信息,跟蹤、監督隱患的整改工作。
12.完善公共安全隱患舉報體系。設立專門的全市統一的公共安全隱患舉報電話,制定《全市公共安全隱患與事故舉報獎勵暫行辦法》,鼓勵和獎勵公眾舉報安全生產隱患和違法行為。
13.制定完善市安委辦安全隱患督辦制度和工作流程,督促各區、各部門落實相應的安全隱患舉報、受理、處理和跟蹤落實的機制,推動各區、各部門強化隱患治理工作。
14.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監測預警機制。制定隱患排查整治標準,實行分類、分級排查整治,對風險隱患進行全面、系統、動態的評估,建立安全隱患排查整治長效機制。
(四)部署開展安全生產執法檢查和專項治理行動,推動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15.積極部署開展全市安全生產執法檢查行動。指導協調各部門加大安全監管和執法力度,積極開展安全生產執法檢查,以開展落實企業主體責任為核心的大檢查大執法,督促企業夯實安全生產基礎。
16.實行分級、分類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推動各部門探索和建立更為高效的安全監管機制,優先加強對安全隱患風險高的企業和場所的監管,提高監管效能。
17.協調指導開展對重點領域、重點場所、重點部位和重點隱患的專項治理,突出抓好道路交通、消防、建筑施工、工礦商貿、文體旅游、特種設備、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等領域的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
18.協調督促有關部門,積極開展全市職業危害現狀摸底調查和粉塵與高毒物品危害治理專項行動,探索建立職業中毒事故處理的聯防機制,大力推動我市職業安全健康監管工作。
19.選擇若干區或部門進行重點督查督辦,集中力量解決一些老大難的安全問題和隱患。
(五)加大安全生產投入,創新安全監管模式,形成新的抓手,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長效機制
20.加大安全生產投入。修訂完善《市安全生產專項經費管理辦法》,調整經費使用方向,協調增加經費額度,切實加強政府公共財政對安全生產工作的支持。
21.大力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活動。牽頭實施或指導各部門制訂安全生產標準化活動指導意見和工作準則,制訂各行業安全質量標準化實施辦法,推動企業認真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積極開展安全標準化達標活動,不斷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22.繼續深入推廣企業安全生產托管。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推動在300人以下的中小企業、事故多發企業開展安全生產托管,著力解決中小企業安全生產“不會管、無人管”的薄弱現狀。
23.積極推動安全生產科技發展和推廣。積極引導和推動企業應用遠程監控、實時監測、GPS衛星定位技術、可燃氣體報警系統可靠度檢測技術、危險化學品罐體管道泄漏自動關閉技術、沖剪壓切設備剛性剎車系統等安全科學技術成果,改進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手段,實行“科技興安”。
(六)深化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提升廣大企業員工和全體市民的安全意識和安全技能
24.廣泛開展社會宣傳。完善安全生產公益宣傳制度,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網絡媒體和各類教育基地作用,在報紙、電視、廣播和網絡上開辟專欄專版,投放公益廣告,播放安全專題節目,提高市民的安全意識。
25.深入開展安全生產主題宣傳活動。在“安全生產宣傳日”、“安全生產宣傳月”、“消防日”等安全生產主題宣傳活動期間,開展安全宣傳、咨詢、展覽、論壇、講座、知識競賽、安全文藝晚會,宣傳安全知識,營造安全氛圍。
26.加強對企業人員的安全培訓。繼續組織開展對企業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專項培訓,在危險化學品、建筑施工、交通運輸等高危行業、重點領域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全員培訓教育。
27.探索建立全員安全培訓教育體系。力爭用3至5年,對政府部門領導干部和相關從事安全生產的工作人員、各生產經營單位重點人群以及在校學生和社區居民,分門別類有計劃地開展培訓,提高全員安全意識、知識和技能。
(七)做好事故統計及形勢分析,加大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力度,嚴格事故責任追究
28.健全完善事故報告、統計和調查處理工作制度,樹立安委辦在事故報告、統計和調查處理工作方面的權威。
29.定期匯總全市各類安全事故,編印《全市安全生產事故月報》,及時分析全市安全生產事故形勢,提出存在的問題,指導全市各區、各部門有針對性地加強安全監管。
30.加強事故調查處理力度。對一般生產安全事故,加強對各區調查處理的督促指導;對較大生產安全事故,強化事故調查的查處力度,及時結案。
31.加強責任追究。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市委《關于加強黨政正職監督的暫行規定》和《市黨政領導干部問責暫行規定》的規定,對安全生產領域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事故實行重點監察,對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事故實行全面監察和嚴格責任追究,實行“買單制”,真正落實對有關責任人的處理。
(八)加強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提升安全生產事故應急處置水平和救援能力
32.加強安全生產應急法規的立法工作。會同市法制部門,積極推進與《突發事件應對法》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規的立法進程,督促各有關部門抓緊清理、修訂現行的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有關法規或規章。
33.健全完善安全生產應急預案體系。進一步加強各部門和基層單位預案的制定工作,做到凡是可能發生的安全生產突發事故都有應急預案;推進預案簡本建設,出臺預案管理辦法,加強對預案管理的指導力度,全面建立橫到邊、縱到底的安全生產應急預案體系。
34.加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建設。計劃用3年時間,建立起以各級綜合應急救援隊伍為骨干,以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為依托,以專家咨詢隊伍為支撐,以志愿者應急救援隊伍為輔助的全市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體系。
關鍵詞 醉駕 犯罪構成 交通肇事罪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完善
中圖分類號:D924 文獻標識碼:A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第22條規定,“在刑法第132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133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闭綄⒆眈{入罪。
醉駕入罪已成為事實,但我們仍需進一步探析其罪狀設定,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關系,以求更好地落實和完善,從而推進立法進程。
一、 犯罪構成若干問題探析
(一)“醉駕”構成的危險駕駛罪的主觀方面。
關于“醉駕”構成的危險駕駛罪的主觀罪過,學術上爭論很大,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
觀點一:故意說。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 “醉駕”主觀方面都是故意。即醉酒駕駛人明知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有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從而放任這種狀態的發生。有的學者認為,“醉酒駕駛是明知故犯的行為,對危險情形的發生是持放任態度,因而構成間接故意犯罪?!?/p>
觀點二:過失說。該理論認為,行為人如果故意使自己的行為陷入危險狀態,應當對行為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因此本罪主觀方面應為過失而不是故意。
觀點三:嚴格責任說。清華大學法學院副院長黎宏則提出,“80mg/100ml的醉駕標準本身已是客觀標準,該客觀標準已無須再被主觀評價。
由于立法者將本罪置于《刑法》第133條之后,而不是《刑法》第114條之后,所以,有學者主張本罪的主觀罪過是過失。也有學者提出,本罪的主觀構成要件是故意還是過失并不重要,只要證明了“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事實存在,犯罪即成立,可以免除罪責的情形幾乎不存在。對此筆者表示質疑:一個行為之所以會被刑法入罪,是因為本身嚴重危害了社會秩序,將要受到最嚴厲的懲罰,故在認定行為觸犯刑法之前必須對其犯罪構成方面進行分析,這樣才符合入罪的謹慎原則,犯罪的主觀方面是犯罪構成的基本組成四要件之一,如何脫離犯罪構成要件談某一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依筆者之見,要認定“醉駕”的主觀是故意還是過失,關鍵是如何認定“危害社會的結果”這個標準,依據本罪的入刑出發點,應當把“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本身就理解為是對公共安全的危害,那么其醉酒駕駛本身已經產生了危害結果,即行為人明知自己醉酒仍然希望發生駕駛機動車這一結果,成立直接故意。
駕駛人必須認識到自己是在醉酒狀態下駕駛機動車。但是,對于醉酒狀態的認識不需要十分具體,即不需要認識到血液中的具體酒精含量,只要行為人知道自己喝了一定的酒,事實上又達到了醉酒狀態,并駕駛機動車的,就可以認定其具有醉酒駕駛的故意。當然,如果沒有主動飲酒,也沒有意識到自己已經飲酒的,應排除故意的成立。
(二)“醉駕”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客體。
立法者將該罪歸入刑法分則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可知“醉駕”構成的危險駕駛罪所侵犯的同類客體應該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人或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財產利益;直接客體,應當是道路交通安全。
(三)“醉駕”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客觀方面。
關于醉酒的定義,根據國家質監局的 《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規定: 駕駛員每 100 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在 20 -80 毫克之間為酒后駕駛,超過 80 毫克即為醉酒駕駛??梢娮砭频臉藴适鞘置鞔_的。當然,由于個體差異,每個人對酒精的敏感程度是不一樣的。于是在 “醉酒”標準的具體適用上,學者對此存在分歧。一種觀點是執行單一的標準,認為從法律上, “醉駕”的本質就是 “酒后駕車”,按照法律規定的尺度來認定行為人的意識清晰程度、控制能力。另一種觀點則是執行復合的標準,認為雖然酒精在客觀上對機體神經的麻痹有必然影響,但是每個人對酒精的反應不一樣,所以應當考慮各人對酒精的耐受程度,因此對于醉酒駕駛的認定還應當出臺更完善的檢驗標準。
筆者認為,衡量醉酒須堅單一的標準,將這一標準作為共同的量化準繩適用于所有人,才符合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符合現代法治的精神。生活中,我們并不排除不同的人攝入等量的酒精而表現不一樣。但是由于這種主觀醉酒狀態存在于行為人的內心,難以用客觀的標準衡量,司法實踐中也不可能對每一酒后駕車者制定單獨的醉酒標準,否則將導致認定標準的混亂,背離了公平正義的刑法理念。醉酒危險駕駛罪,在法理上屬行為犯,只要行為人達到刑法所規定的條件,就應當依法入罪。
二、醉駕是否應當一律入罪
2011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張軍在全國法院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上指出,各地人民法院應當慎重穩妥地追究醉駕的刑事責任,不能僅從字面來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即不能認為只要達到醉酒標準駕駛機動車就一律構成刑事犯罪,而要與修正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銜接,情節輕微的可以不入罪。在隨后進行的針對“醉酒不必一律入罪”論的大討論中,公安部發言人指出:“公安機關對經核實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一律刑事立案”。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負責人在接受媒體采訪時也表示:“醉駕案件只要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檢察院一律”。至此,公、檢、法三機關對醉駕的態度已基本明確: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持“醉駕一律入罪”的立場,而最高人民法院持“醉駕不必一律入罪”的立場。
筆者認為,醉酒駕駛不受情節嚴重限制,即“醉駕不必一律入罪”論不成立。
《刑法修正案 ( 八) 》的規定很明確:行為人只要醉酒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即構成醉酒危險駕駛罪,沒有其他犯罪情節要求,所以對該行為定罪不存在 “情節惡劣”要素的要求。醉酒危險駕駛罪侵害的客體是道路交通安全,危害不特定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并不需要司法人員根據具體情況判斷行為是否存在具體危險性。在實踐中,多數醉酒駕駛案,其實并未發生實際可量化的緊迫危險,可如果任憑此種行為的發生,對公眾的安全和信賴感無疑造成巨大壓力,對公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潛在的巨大威脅和損益。故而,醉酒危險駕駛罪應當被設定為抽象危險犯,即只要實施醉酒危險駕駛行為,只要不具有其他無罪因素,如無故意或者緊急避險等情形,無論是否具備其他惡劣情節,即被推定為對社會、民眾公共安全的危險狀態已然存在,無論是否發生具體侵害結果,都認為侵害法益的危險而構成犯罪。具體理論如下:
抽象危險犯理論不允許“醉駕不必一律入罪”論的成立。
“醉駕”構成的危險駕駛罪是抽象危險犯已經被刑法學界公認。所謂抽象危險犯,是指立法者所規定的類型化的危險行為一旦出現,作為犯罪成立或者既遂根據的抽象危險狀態就產生犯罪形態。與抽象危險犯相對的是具體危險犯,從司法的意義上講,具體危險犯需要司法者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判斷危險行為是否具備現實化的危險狀態。抽象危險犯意味著只要有危險行為就具備抽象危險,無需司法者對是否具備危險性作個案性的具體判斷。因此,根據危險犯的理論,醉酒危險駕駛罪是抽象危險犯,意味著在立法層面只要醉駕就一律構成犯罪,在司法層面無需司法者對醉酒危險駕駛的是否具備危險性作個案的具體判斷。
三、“醉駕”構成的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一)“醉駕”構成的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的界限。
“醉駕”構成的危險駕駛罪和交通肇事罪是一種補充關系而非排斥關系。醉酒駕車人對違章駕駛行為必定是明知故犯,而交通肇事行為人對違章行為多數是明知故犯,但也可能是誤犯;“醉駕”構成的危險駕駛罪是危險犯,以一定的危險狀態的存在作為構成犯罪的基本要件,而交通肇事罪是結果犯,以一定的實害結果存在作為構成犯罪的基本要件。當醉酒駕車尚未造成他人傷亡的實害結果時,認定為“醉駕”構成的危險駕駛罪而非交通肇事罪。但如果實施了醉酒駕車行為又發生了造成他人傷亡的實害結果的,這種情況下,行為人實施了醉酒駕車行為,已經構成了醉酒危險駕駛罪,但同時,該行為又造成了實害結果(行為人對實害結果是過失),因而又構成了交通肇事罪。但是行為人只實施了一個醉酒駕駛行為,因而屬于一個行為觸犯數罪名的情形,應當按照想象競合犯處理原則,以重罪即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二)“醉駕”構成的危險駕駛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從犯罪形態分析,“醉駕”構成的危險駕駛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雖然都屬于危險犯,但前者是抽象危險犯,后者是具體危險犯:前者只要實施醉酒駕駛行為即被推定為危險狀態已經存在;后者不僅要實施特定的危險行為,而且必須引發現實的具體危險,才能認為構成要件該當,而具體危險狀態的有無,不能立法推定,必須由司法人員進行個案判斷。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兜底罪名,在司法實踐中要嚴格限制其范圍。要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必須產生等同于放火、決水、爆炸等引起公眾恐慌性級別的危險,醉酒危險駕駛產生這樣危險性的,是極其個別的案例。
四、醉駕入罪的立法完善——擬建立前科消滅制度
醉駕一旦入罪,對當事人來講影響巨大。執行后將留下犯罪記錄,如果是公務員等會因此被除名,進入事業單位、服兵役等很難通過政審;考學也將受到限制等等。普通的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律師、注冊會計師、職業醫師、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專業人員等,職業資格完全受影響。另一方面,醉駕者大多有工作,如最后拘役期滿很可能變成無業人員,如果其實家庭收入主要來源,則會增加家庭代價與社會成本。
筆者經過比較研究發現,在規定醉駕是犯罪的不少國家的法律制度中,都建立有“前科消滅制度”。 “前科消滅”是指曾被宣告有罪或被判處刑罰的人在具備一定的條件時,可以注銷其相關罪刑記錄的制度,它已被實踐檢驗是切實可行的并且為許多國家(地區)所普遍采納。我國刑法第一百條規定,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部門報告受刑記錄,這就是所謂的前科報告制度,它的存在對犯罪人出獄以后的出國、就業和擔任公職等等諸方面都會有很大影響,在很大程度上加劇了犯罪的標簽效應。前科消滅制度具有的價值蘊含及其獨特功能,能最大程度地消除對犯罪人的標簽效應,使犯罪人能“像正常人一樣生活”,從而最終達到回歸社會、避免再重新走上犯罪道路的尷尬局面,而我國尚未確立該制度。筆者認為,前科消滅制度就目前來說可以很好地緩和醉酒駕車未肇事的輕行為與入刑后種種標簽惡果的矛盾。
(作者:賴燕娜,廣西大學法學院2010級刑法學專業研究生;唐思琴,廣西大學法學院2010級憲法學與行政法學專業研究生)
參考文獻:
[1]邵棟豪.危險駕駛罪的理解和適用.載人民院報,2011年5月18日第06 版.
[2]張明楷.危險駕駛罪及其相關犯罪的關系.
[3]王伶俐.醉駕入刑:應理性考量四個問題.檢察日報,2010 年11 月3 日第 003 版.
[4]陳嘉.刑法亟待增設“危險駕駛罪”. 載江蘇經濟報,2010年10月8日第03版.
[5]李曙明.如何看待“警方對醉駕一律刑事立案”.檢察日報.2011年5月19日.
[6]李樂平.醉駕入刑,執法莫犯迷糊.檢察日報.2011年6月14日.
[7]王秋實、劉薇.“醉駕非一律入刑”待司法解釋.京華時報.
[8]戴玉忠.醉酒駕車犯罪相關法律規定的理解與適用.檢察日報.2011年6月20 日第三版.
[9][日]大谷實.黎宏譯,刑法總論.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0][德]羅克辛.王世洲譯.德國刑法學總論.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處理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和文件,制定本預案。
一、總體要求
五縣(區)政府和相關鄉鎮按照本預案要求,緊密結合實際情況,本著“全面性、系統性、科學性、可操作性”的總要求,堅持“以人為本、社會參與、依法規范、依靠科學、統一領導、分邊負責、條塊結合、資源整合、協調作戰、反應及時”的原則,全面提高應對邊界公共事件和抵御風險的能力,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持社會政治穩定和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二、組織機構
在*、*市*區、*縣、*縣、*縣分別成立創建渠廣營平蓬線處理邊界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指揮部,分別由各縣(區)的縣(區)長任指揮長,由分管民政工作的副縣(區)長任副指揮長??h級相關部門和邊界鄉鎮主要負責人為成員??傊笓]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分別設在各縣(區)民政局,由五縣(區)民政局長任辦公室主任,具體負責處理邊界公共突發事件聯絡工作。一旦突發公共事件發生,立即啟動此應急預案,負責對突發公共事件進行緊急處置。
三、適用范圍
本預案所稱邊界地區突發公共事件是指突然發生涉及*、*市*區、*縣、*縣、*縣雙方或三方,或一方發生,但屬重特大公共突發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
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生態環境破壞和嚴重社會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緊急事件,給邊界地區正常經濟發展、社會穩定、人民生產生活造成不良影響和嚴重后果的重大突發事件,啟動本預案。主要分為以下五類:
(一)邊界爭議及糾紛。指因行政區域界線協議書及附圖上的界線與實地認定不一致而引發的土地、林權、礦產、水資源等爭議及糾紛。
(二)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生物災害和森林火災等。
(三)事故災難。主要包括工礦商貿等企業的各類安全事故,交通運輸事故,公共設施和設備事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等。
(四)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職業危害,動物疫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五)社會治安事件。主要包括各類重大刑事案件、治安事件、經濟安全事件等。
四、實施原則
(一)以人為本,減少危害。切實履行三邊政府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把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作為首要任務,最大程度地減少邊界地區突發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
(二)居安思危,預防為主。高度重視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強憂患意識,堅持預防與應急相結合,常態與非常態相結合,做好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各項準備工作。
(三)統一領導,協同應對。以屬地管理為主,加強應急處置隊伍建設,建立聯動協調制度,按照“統一領導、分邊負責、協同作戰”的應急管理體制,在縣委、縣政府、區委、區政府的領導下,充分動員和發揮邊界鄉鎮、村、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志愿者隊伍的作用,依靠公眾力量,形成統一指揮、反應靈敏、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管理機制。
(四)依法管理,規范運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加強應急管理,維護公眾的合法權益,使應對和處理邊界地區突發公共事件的工作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五)依靠科技,提高素質。充分發揮專家隊伍和專業人員的作用,提高應對邊界地區突發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揮能力,避免發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強宣傳和培訓教育工作,提高公眾自救、互救和應對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綜合素質。
五、工作要求
(一)邊界爭議及糾紛的處理
因行政區域界線協議書及附圖上的界線與實地認定不一致而引發的土地、林權、礦產、水資源等爭議及糾紛,由雙方縣民政局及涉及鄉鎮、村、組共同派員現場調查核實,按照雙
方政府簽訂的協議書相關條款,有利于人民團結、社會穩定、經濟發展的原則,共同協商處理,報縣(區)人民政府備案。如無法調處,報請四川省民政廳同意后,按規定程序處理。
(二)其他重特大公共突發事件的處置
邊界地區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按照以下程序和措施進行處置:
1、在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全面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有關職能部門按照應急預案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力爭將損失或危害降到最低程度。
2、根據實際情況,開展人員和物資疏散及安置工作,緊急調用各類應急物資、設備和人員。
3、公共突發事件發生后12小時內向社會有關信息,向媒體和社會公眾通報信息和救援情況、災區需求等,并做好宣傳發動和公眾教育工作,加強輿論引導,消除社會恐慌心理,宣傳自救互救知識和救援工作中涌現出來的好人好事。
4、根據預案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突發事件的變化,及時對預案進行調整、修訂、補充和完善,確保讓所有參與應急預案的組織和人員各盡其職;指派專人和重大危險源單位經常保持聯系,使應急預案不斷得到更新和完善。
5、明確職責,細化任務,認真做好綜合保障工作。
①能源部門保證水、電、氣正常供應。
②醫療部門做好緊急狀態下的醫療救治工作
。
③防疫部門針對疫情級別安排流調、隔離、消毒工作。
④環保監測部門做好環境監測,環衛部門做好排污和垃圾清運處理工作。
⑤交通部門保證交通通暢。
⑥財政部門設立處理重大突發事件專項資金,專款專用,并視災害程度隨時增加資金的投入。
⑦公安、政法等部門加強對重點地區的安全保衛工作,
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防止發生社會混亂和其他次生事件。
⑧工商、物價等部門依法打擊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等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的行為,保證商品供應充足,物價穩定,市場秩序良好。
⑨民政部門開展好社會慈善救助工作。
6、制定出臺有關優惠政策,積極開展慈善救助工作,通過政策優惠、政府救濟、社會互助,從資金、技術、物資等方面給予遭受損失的單位和個人支持和救助,確保人民群眾有飯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處、有病能得到及時醫治。
7、配合上級有關部門進行事件調查處理工作。
8、按照屬地管理,互相支援原則,積極穩妥、深入細致地做好善后處置工作。對突發公共事件中的人員傷亡、應急處置工作人員,以及緊急調集、征用有關單位及個人的物資,要按照規定給予撫恤、補助或補償,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保
二、鎮教育科:負責全鎮各類學校和學生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
三、鎮勞動保障所:負責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工作,組織實施企業職工工傷和職業病傷殘等級鑒定申報;負責職工工傷保險的實施,負責全鎮工傷事故的調查處理。
四、鎮財政所:負責安全生產監管資金及時足額到位。負責對企業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情況的監管。
五、派出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負責消防安全管理。
(一)依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負責簽發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準購證;
(二)負責對放射性同位素應用中的安全保衛工作實施監督。
(三)負責依法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履行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建筑工程項目進行消防設計初審,查處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組織實施火災事故的撲救及調查處理。
(四)負責對涉嫌觸犯刑律的重大責任事故立案偵查;參加有關安全生產事故的施救和調查處理,承擔有關重大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
六、交警中隊:負責全鎮道路交通、運輸環節的安全監督管理。
七、鎮監察室負責依法對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實施監察;參加重大事故調查,會同有關部門對不履行安全生產責任而發生事故的有關責任人員進行調查,并對其落實情況進行監督。
八、鎮民政科:負責本系統的安全生產監督工作和全鎮突發事故后的人員困難救助及全鎮敬老院、養老院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
九、鎮司法所:負責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普及。
十、鎮建管所:負責全鎮建筑工程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鎮建筑(拆房)施工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鎮建筑施工企業安全資格管理;參與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組織重大施工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市政工程施工和設施的安全管理工作和對市政橋梁的安全監管;負責對新建項目的規劃和初審。
十一、交管所:負責全鎮內河通航水域的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和道路交通行業有關安全政策法規的執法和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一)負責全鎮內河通航水域的交通安全監督管理,配合上級有關部門對水路客(貨)運輸船舶及設施的法定檢驗;負責全鎮內河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負責船員任職資格培訓和維護水上交通秩序;負責全鎮內河渡口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二)負責全鎮道路、水路客(貨)運輸、公共客運及相關運輸輔助業經營資質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配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門做好道路運輸安全管理工作。
(三)負責轄區內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船舶登記、船舶法定配備的操作性手冊與文書初審、船舶所有人安全管理體系與監督船員管理工作;協助上級部門做好轄區內水上搜尋救助和水上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四)負責道路橋梁的安全監管。
(五)參加有關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
十二、鎮農機水利科:負責全鎮水利工程建設的安全生產管理;指導全鎮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安全管理及保護;組織、協調全鎮防汛防旱工作;負責全鎮農機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拖拉機(含拖拉機變型運輸機、聯合收割機等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農業機械推廣許可證初審工作;負責農橋的安全監管;負責田間、場院和鄉以下道路上發生的農機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十三、鎮農業服務中心:負責全鎮農林系統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鎮山林防火工作。
十四、鎮招商中心:負責對外資新、改、擴項目是否符合安全生產相關產業政策進行初審。
十五、鎮文化中心:負責指導管理全鎮圖書館、影劇院、文化活動場所等社會文化事業單位的安全工作,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門做好文化市場、文化娛樂場所和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安全管理。
十六、鎮衛生科:依法實施與健康相關產品及生產經營單位的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負責對可能產生影響人體健康因素的建設項目衛生初審;對發生的職業病危害事故依法采取控制措施并進行調查;負責醫療單位安全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對各種突發性事故的緊急醫療救護。
十七、鎮環保所:負責對環境保護系統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監督;負責全鎮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突發性事件應急監測上報以及配合上級調查處理;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參與輻射環境事故應急監測與處置工作。
十八、鎮安監所:負責全鎮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全鎮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全鎮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配合社保所工傷事故的調查,配合上級組織協調相關重特大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全鎮傷亡事故的統計工作;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的監督管理,對全鎮工礦商貿企業的重大危險源的監控管理和監督檢查,配合市安監局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負責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和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的綜合管理和監督檢查;負責全鎮特種設備的安全監管。
十九、城管中隊:負責對全鎮非機動車輛的停放、廣告牌、標牌等戶外建筑物的安全監管。
二十、鎮總工會:負責對全鎮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工作實施群眾監督。參與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三同時”審查、驗收和監督檢查;參與企業職工職業病傷殘和因病退養等級的鑒定初審工作;參與生產性行業的安全生產專項治理整頓和驗收工作;參與生產安全事故調查。
二十一、工商分局:負責依法管理生產、經營單位的登記注冊,嚴格市場準入,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未取得前置審批的單位,不予辦理登記、注冊手續,依法取締和吊銷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單位的生產、經營資格,做好集貿市場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協助、配合有關部門對非公有制企業的安全生產進行監督管理。
一、過失犯罪法定刑配置的一般機理
(一)過失犯罪法定刑配置的基礎
行為人在過失犯罪中雖不是故意地要侵犯法律所保護的社會關系,仍要對這種行為配置法定刑;有的過失犯罪所造成的直接損害后果遠遠大于故意犯罪,其法定刑反而輕,其理由何在?這涉及過失犯罪法定刑配置的根據問題。我們認為,過失犯罪法定刑配置的根據總體上只能是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而行為的危害性是由主客觀兩方面的因素所決定的。
行為人在過失犯罪中主觀上是有罪過的,所以其行為應當界定為犯罪并應配置相應的法定刑。這主要是因為其違反注意義務的行為是在自由意志的支配下實施的。意志自由是對過失犯罪可以配置法定刑的先決條件,沒有意志自由就沒有行為責任。犯罪過失不同于犯罪故意,行為人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選擇了導致危害結果的行為似乎是不自由的、甚至是不情愿的。但是,這種不自由是由于行為人自身的過錯造成的,是以行為人能夠正確認識自己行為的性質為前提的?!斑^失并不是無因而致的事件,乃是重要的心理活動?!保ㄗⅲ骸矈W〕弗洛伊德:《精神分析引論》第50 頁, 商務印書館1986年版。)在客觀現實為行為人提供了預見并避免危害結果的充分條件的情況下,行為人是否能夠預見并避免危害結果,完全取決于他是否愿意發揮自己實際具有的主觀能動性。只要行為人履行了注意義務就完全可以認識行為的危害結果,避免實施這種行為。顯然,正是在意志相對自由的基礎上,法律才可能而且必須要求公民認真履行注意義務,避免危害結果的發生。在疏忽大意過失中,行為人依其自身條件如不懈怠肯定會對結果有所認識;在過于自信過失中,行為人在已有認識的前提下如謹慎行事,危害結果肯定不會發生。在這兩種過失犯罪中,行為人對結果都持不注意或不充分注意的心態,這種心態實際上是潛意識的東西(注:參見陳興良:《刑法哲學》第41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表現為行為人對法律或道德、常識所要求的注意義務的忽視或違反(即疏忽或輕信),這就是過失犯罪主觀方面的意識因素。從意志因素上講,在過失犯罪中,行為人有認識上和選擇上的自由,其完全可以選擇適當的行為來排除結果的發生。然而,由于違反注意義務的心理事實的存在,行為人最后選擇了導致危害結果發生的行為,所以,對過失犯罪配置法定刑就有了主觀上的依據。
過失行為在客觀上違反了注意義務并因此造成了嚴重的危害結果,這是對過失犯罪配置法定刑的客觀根據。過失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在客觀上最終要通過危害行為和危害結果表現出來:一方面,行為人在客觀上所實施的過失危害行為具有違反注意義務的屬性。維護社會生產生活正常秩序所必須的規章制度、準則常規等都是參與社會共同生活者必須遵守的,唯有如此,才能避免對他人的生命、健康及公私財產造成重大損失。(注:參見周光權:《注意義務研究》第48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另一方面,過失犯罪在客觀上所造成的危害結果必須達到法定的嚴重程度。過失犯罪與故意犯罪相比較,它是以其危害結果而引起立法者重視的。所以,對過失行為論罪科刑,危害結果始終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只有當危害結果達到相當的嚴重程度時,才能追究刑事責任。基于“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處罰”的原則,法律往往對過失犯罪的危害結果明確規定。當然,過失犯罪在客觀上所造成的危害結果以達到法定的嚴重程度為追究刑事責任的起點,但是,在起點標準以上,危害結果仍然是有大小之分、嚴重之別的。這種程度輕重大小的區別,是過失犯罪刑事責任客觀根據量的規定性的反映,影響著過失犯罪法定刑的輕重。
(二)過失犯罪法定刑配置的基本規則
對犯罪配置法定刑,必須以犯罪行為的主觀惡性和客觀危害性為基準,在此前提下,還應遵循一些基本的規則:
其一,法定刑節儉原則。過失犯罪法定刑配置呈現出收斂性和節儉性,這一方面是由刑罰手段的有限性所決定的:過失犯罪大多發生在伴有較高風險的經濟生產和社會生活中,但人類又無法離開這些生產、生活,這就決定了我們對過失犯罪應當持一種寬容的態度,刑罰此時只能充當保護社會生活秩序的輔助手段。另一方面,這也是由過失犯罪的特性所決定的。過失行為有自身特點:行為人不是有意危害社會,而是不意誤犯;行為人在造成危害結果后,往往追悔莫及。所以,如果一律對過失行為適用刑罰,不利于穩定社會關系,只有那些危害結果嚴重且損失無法挽回的過失行為才可作為犯罪追究刑事責任。我國刑法第15條第2款的規定就體現了這一精神。
其二,法定刑趨輕原則。對過失犯罪,應當配置輕于故意犯罪的法定刑,這就是法定刑配置上的趨輕原則。雖然僅從危害結果比較,為數不少的過失犯罪的危害比故意犯罪有過之而無不及,似乎應該配置較重的法定刑。但是,危害結果固然是犯罪的社會危害性的標志之一,但不是主要的、唯一的因素。立法者并不僅僅根據危害結果的輕重決定法定刑的輕重。犯罪的社會危害性是行為的危害結果與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的統一,行為人的主觀惡性也是決定法定刑輕重的重要因素。犯罪過失應配置較輕的法定刑是因為其主觀惡性較小,有的犯罪受客觀條件的嚴重制約?,F代各國刑法也正是基于此對過失犯罪的法定刑作了特別規定,例如,古巴刑法規定過失犯罪適用剝奪自由刑和罰金刑,最高刑不得超過故意罪的1/2;意大利刑法第33條,第29條及前條第3 項之規定(指剝奪公權及剝奪與公共行政部門簽約的權能-引者),不適用于因過失犯罪而受到處罰的情形。第31條之規定(指對濫用公職、某一職業或技藝實施犯罪的處罰-引者),不適用于過失犯罪而受到處罰的情形,只要所科處的刑罰為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處一項財產刑(注:參見黃風(譯):《意大利刑法典》第15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這些規定都足以說明:過失犯罪法定刑配置的趨輕原則,在世界各國都得到了一致的遵奉。
我國刑法(1997)對過失犯罪的法定刑配置,同樣十分重視貫徹和體現從輕的原則與精神:處罰過失犯罪的刑種只有有期徒刑和拘役,對過失犯罪規定的刑期一般較短;對未造成危害結果的過失行為,一般不規定為犯罪,也不配置法定刑。
其三,根據過失犯罪程度配置法定刑的原則。即過失犯罪的罪過程度和客觀危害程度不同,其法定刑輕重不同。從罪過程度上看,業務過失重于普通過失,因為業務過失犯罪是因違反業務規則所引起的,而普通過失是行為人作為一般主體在日常生活中不盡其通常注意義務而構成的,這就決定了業務過失和普通過失各自應受的刑罰處罰不同。當今各國刑法均主張,對業務過失應當配置重于普通過失的法定刑,其理由是:(1)由于業務關系經常面臨危險者, 為了維持接觸危險時的小心謹慎的態度,就要激起其責任感和緊張感。因此從預防犯罪這一點來看,在刑事政策上肯定對業務過失犯罪加重處罰是必要的。(2 )業務過失者熟悉業務領域的危險情況,對可能發生的危險應當有充分的思想準備,負有較一般人要高的注意義務。(3 )從事有關業務者所實施的行為在生活關系上容易帶來重大的結果,值得非難的刑罰評價要重(注:參見〔日〕木村龜二主編:《刑法學詞典》第286頁, 上海翻譯出版公司1991年版。)。應該說,這些理由都是較為充分的。
從客觀危害的程度上看,危害公共安全的過失犯罪重于一般過失犯罪。因為危害公共安全的過失犯罪侵害的是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財產安全或社會共同生活的安寧,其犯罪具有針對對象多,危害范圍廣、后果嚴重的特點。而一般過失犯罪危害的范圍有限,大多只會造成個別人死亡。因而,對危害公共安全的過失犯罪較非侵害公共安全的過失犯罪加重處罰,也是許多國家刑事立法的一個基本準則。由此可見,業務過失和侵害公共安全,正是加重過失犯罪法定刑的兩個基本情節。當然,這兩個加重情節也有輕重區別,就其社會危害性而言,顯然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性重于業務上的過失。
二、中國刑法中過失犯罪法定刑配置的特色與問題
根據我國1979年刑法的有關規定,可以將過失犯罪的法定刑分為三種類型:(1)認定最高刑為15年有期徒刑, 這是過失犯罪法定刑的重刑檔次,只有刑法第133條(過失殺人罪)作如是規定。(2)法定最高刑為7年有期徒刑,這是過失犯罪中的較重法定刑檔次, 除過失殺人罪和玩忽職守罪之外的其他近10種過失犯罪都作如此規定。(3 )法定刑為5年有期徒刑,這是過失犯罪中的較輕法定刑檔次,只適用于第187條玩忽職守罪。
上述規定存在明顯不足:(1 )有悖于業務過失犯罪從重配置法定刑的原則。多數普通過失犯罪(如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定最高刑(7年)重于玩忽職守罪(法定最高刑為5年)等業務過失犯罪,或者等于交通肇事、重大責任事故罪(法定最高刑為7年)。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作為普通過失犯罪的過失殺人罪的法定最高刑(15年)更是高于所有的業務過失犯罪,給人以突兀之感。(2 )缺乏對公共安全的有效保護。公共安全涉及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和社會生活的安寧,作為一種社會法益,它重于個人的人身、財產安全,理應成為刑法保護的重點。對危害公共安全的過失犯罪的處罰自然也應重于侵害特定個體的過失犯罪。然而,我國1979年刑法卻反其道而行之,過失侵犯個體利益的犯罪的法定刑要重于危害公共安全的過失犯罪,明顯地與罪刑均衡原則相悖。例如,過失殺人罪的法定最高刑為15年有期徒刑,而失火罪、過失決水罪、重大責任事故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的過失犯罪的法定最高刑卻只有7年有期徒刑。如此立法,缺乏一個統一的、 令人信服的法定刑配置標準。(3)對職務上的過失犯罪處罰過輕。 職務行為中行為人的注意義務可能等于甚至在許多情況下大于一般的業務行為,因為職務過失犯罪既可能侵害國家機關的管理活動,也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因此,對職務過失犯罪原則上應當配置重于普通過失罪甚至絕大多數業務過失犯罪的法定刑(注:參見〔蘇〕戈列利克著:《在科技革命條件下如何打擊犯罪》第116頁,群眾出版社1984年版。)。 而在我國1979年刑法中,玩忽職守罪的法定最高刑僅為5年有期徒刑, 僅占過失殺人罪法定最高刑的1/3,在所有過失犯罪中是最低的。
修改后的刑法對過失犯罪規定的法定刑(以最高法定刑為標準),分為6個檔次:
第一檔次為15年以下有期徒刑,適用于第189條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以及第133條交通肇事罪等罪名。
第二檔次為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適用于第132條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第137條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397 條玩忽職守罪和第432條過失泄露軍事秘密罪等罪名。
第三檔次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適用于第400條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
第四檔次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共適用于20余種過失犯罪, 包括第115條失火罪等,第119條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等,第124 條過失損壞廣播電視、公用電信設施罪,第131條重大飛行事故罪,第134條重大責任事故罪,第135條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第136 條危險物品肇事罪, 第138條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9條消防責任事故罪,第167 條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第233條過失致人死亡罪,第330條傳染病防治失職罪,第333條過失擴散病菌、病毒罪,第338條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第370條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第398條過失泄密罪等。
第五檔次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適用于第334條規定的采集、供應血液、制作、供應血液制品事故罪。
第六檔次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適用于近10種過失犯罪。包括第129條丟失槍支不報罪,第235條過失重傷罪,第324條過失損毀文物罪,第335條醫療事故罪,第408條環境監管失職罪,第409 條傳染病防治失職罪等。
上述情況表明,修訂后的刑法在40余個條款中規定了近50種過失犯罪,比1979年刑法增加了近30個條文、30余個罪名,新增罪名分布在刑法分則除危害國家安全罪、侵犯財產罪、貪污賄賂罪以外的7 個章節中。在修訂后的刑法中,關于過失犯罪的法定刑,呈現以下特色:其一,增加了法定刑檔次。修訂后的刑法適當擴大了過失行為的犯罪圈,由此增加了刑罰的投入量,也增加了法定刑檔次,使過失犯罪法定刑的層次性、銜接性增強。其二,調整人們反應強烈的個別犯罪的法定刑,使之更趨科學化。一方面,把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最高法定刑由15年有期徒刑降低到7年有期徒刑,把過失重傷罪的最高法定刑由7年有期徒刑降低到3年有期徒刑,從而在一定程度上縮小了業務過失罪與一般過失罪在法定刑上的逆向差距;另一方面,把玩忽職守罪的最高刑由5 年有期徒刑提高到10年有期徒刑,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過去對職務過失犯罪處罰過輕的缺陷。其三,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業務過失犯罪的法定刑輕于普通過失犯罪的現象。通過降低過失致人死亡罪和過失重傷罪的最高法定刑,適當提高個別業務過失罪的法定刑,如玩忽職守罪的法定刑可印證對業務過失的處罰重于普通過失的刑法一般原理。當然,尚有為數不少的業務過失犯罪的最高法定刑仍然與一般過失罪的最高法定刑持平,如重大責任事故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最高法定刑都是7年有期徒刑,似乎并未將對業務過失犯罪應較普通過失加重處罰的基本原則貫徹到底。
有必要指出:修訂后的刑法在過失犯罪的法定刑配置問題上也存在明顯的不足。具體表現在:(1 )對極少數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規定相同的法定刑。第398條和第432條對泄露國家秘密罪和泄露國家軍事秘密罪均將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規定在一起,并規定了相同的法定刑。這就違背了法定刑配置上的均衡性原則。(2 )缺乏對行為社會危害性的具體考察。對危害公共安全的過失罪的處罰理應重于一般過失罪。這一點在修訂后的刑法中仍未得到改觀。比如,失火罪、過失爆炸罪所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往往無可估量,而過失致人死亡罪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總是有限的。但是,修訂后的刑法沒有認真考慮這些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無視過失犯罪之間的區別將這些犯罪的最高法定刑都規定為7 年有期徒刑。(3)對某些職務過失犯罪的法定刑規定得過低。 修訂后的刑法適當提高了玩忽職守罪的法定刑,卻沒有保持該罪與玩忽職守型的職務過失犯罪之間在法定刑上的統一和平衡,對后者規定了較低的法定刑。例如,刑法第408條環境監管失職罪、第413 條動植物檢疫失職罪、 第419條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毀損、流失罪, 均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的,而且也都導致了嚴重的危害后果,它們都是玩忽職守罪的典型形態,但是其最高法定刑才3年有期徒刑。如此立法, 必然導致重罪輕判的司法不公現象。
三、過失犯罪法定刑配置的完善化之研究
鑒于刑法學界對過失犯罪法定刑的配置缺乏深入研究和我國刑法典中部分規定不合理的現狀,筆者擬對如何進一步完善過失犯罪的法定刑配置問題談一些想法。
(一)在刑法分則中對過失犯罪作出明確界定,便于準確配置法定刑
近現代以來,各國刑法都無不以處罰故意為原則,處罰過失為例外。日本刑法第38條、德國刑法第15條、意大利刑法第42條、瑞士刑法第18條、巴西刑法第15條都明確了“過失犯罪,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的原則。這主要是因為過失犯罪行為人的自由意志內容中缺乏違法性認識和追求危害結果的主觀意向,主觀罪過內容中不存在反社會的倫理思想動機,而且行為的違法性程度與危害結果的嚴重程度存在相當程度的背離,嚴重的危害結果多為行為人所不能控制,所以過失犯罪在道德倫理價值、法律規范價值和社會政治上受到非難的程度也遠較故意犯罪輕。為貫徹這一思想,絕大多數國家都在刑法分則中對過失犯罪用“過失”一詞予以標明,凡無“過失”字樣給予特別說明者即為故意,這已經成為一條立法慣例。例如,瑞典刑法分則在23個規定過失犯罪的條文中、日本刑法分則在7個規定過失犯罪的條文中,都明確使用了“過失”一詞。而且,就像交通肇事、玩忽職守、重大責任事故這類人們一致認為只能由過失構成的犯罪,也在罪狀中冠有“過失犯……”的字樣。這既使刑法分則與總則之間保持連貫性和一致性,也使人們對犯罪類型的理解不至于發生歧義,使刑法明確性要求進一步得到實現。
我國刑法第15條第2 款雖然也對過失犯罪的“法律明定”原則作出了規定,但是,這一原則在刑法分則中并未被貫徹到底。近40個與過失犯罪有關的條文中,僅有第115條、第119條、第124條、第370條、 第398條等幾個條文標注有“過失”字樣,大量的過失犯罪都未予以明示。有為數不少的過失犯罪未特別注明,這就直接影響了對這類犯罪的法定刑配置,從而也就影響了司法實務中對這些犯罪的法定刑運用,因為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的法定刑運用規則存在很大的差異。所以,在立法中,特別標明過失犯罪,對法定刑的配置和運用都是很重要的。
(二)強調對業務過失加重法定刑的觀念
我國刑法在業務過失犯罪與普通過失犯罪的法定刑上存在著極大的不均衡和不協調,這種“倒掛”現象在將來的立法中必須要加以改變。因為從理論上看,對業務過失犯罪配置重于普通過失犯罪的下列理由是我們必須承認的:(1 )從事業務活動的人負有較普通人要求更高的業務上的特殊注意義務。行為人不充分履行其注意義務,自應負與其特殊注意義務要求相適應的較重刑事責任。(2 )從事業務活動的人具有業務經驗、專業技能和特種技術,對危害結果的發生具有超過一般人的預見能力和回避能力,故應配以與其罪責和社會危害性相當的刑罰。(3)業務過失犯罪的發生雖然具有較一般過失犯罪更大的條件性和偶然性,但并非不可克服。(4)業務過失犯罪往往發生在生產、 操作和交通運輸過程中,常常涉及到許多人的利益和公共安全,影響面寬,危害結果嚴重(注:參見〔日〕木村龜二主編:《刑法學詞典》第286頁, 上海翻譯出版社公司1991年版。)。從司法實務上看,有兩個理由可以支持我們對業務過失犯罪配置較重的法定刑:一方面,從目前司法實務部門的受案情況看,日常生活中的普通過失犯罪,無論其總體數量還是單個規模,都遠遠不及業務過失犯罪。另一方面,大量的實際案件也證實,普通過失犯罪多為普通過失殺人和過失重傷或失火罪等,其危害結果往往表現為單純的少量人員傷亡或經濟損失;而業務過失犯罪則多為交通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玩忽職守罪等,其危害結果往往是復合的,涉及面廣,影響惡劣。所以,兩種過失犯罪的社會危害性絕不可等而視之。
(三)關于增設過失危險犯并配置法定刑問題的辨析
在外國的刑事立法中,已經有不少刑法典突破了過失犯罪是結果責任的樊籬,從而對過失危險犯作出了反應。如巴西刑法第256條、 意大利刑法第450條、奧地利刑法第177條、國刑法第310條a項、印度刑法第336條、瑞士刑法典第225條都作了類似的規定。這主要是因為,在現代科技條件下,隨著尖端技術在生產、運輸等領域中的應用,一方面極大地提高了生產和運輸力,另一方面也極大地增大了過失的危險性。因此,社會要求從事危險業務的人員在工作中必須時刻保持謹慎,絲毫懈怠都是不能容許的。這種懈怠即使未造成實際的危害后果,但由于它違反了安全法規,在客觀上存在著造成嚴重危害結果的極大危險性,因而有必要作為過失犯罪加以懲罰,而不問實際的危害結果是否發生。
在我國有學者認為,修訂后的刑法中已有三個過失犯罪的立法例,即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第124條第2款)、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第330條)、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第332條),但還應當在刑法典中增設10余種屬于過失危險犯的犯罪(注:參見劉仁文:《過失危險犯研究》第91頁以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這些建議有不少合理的成分,但在當前的中國可能并不具有現實性。雖然誰也無法否認過失犯罪在現代科技發展進程中對社會所造成的危害正日益增大,但是,過失犯罪中的結果責任也應當作為一個原則來堅持。違反注意義務是犯罪過失的核心內容,由于行為人違反注意義務,過失行為應負刑事責任,但不等于處罰過失犯罪可以無視過失的危害結果。事實上,危害結果是限制過失責任范圍的客觀尺度,脫離這一標準,不僅會無限制地擴大犯罪過失的范圍,也會喪失認定犯罪過失的客觀依據。例如交通運輸的各種規章制度都是保障運輸安全的,行為人違反任何一項義務,都可能發生危害結果,如果僅僅因為行為人違反交通規則具有發生危害結果的危險便予以處罰,既不利于社會和經濟的發展,也有以刑罰處罰代替行政管理之虞。不過,為防患于未然,也可以考慮將過失危險犯在刑法上單獨規定,但這存在一個慎重劃定過失危險行為的犯罪圈和恰當配置法定刑的問題(注:參見〔蘇〕戈列利克著:《在科技革命條件下如何打擊犯罪》第149頁,群眾出版社1984年版。)。 其犯罪圈應當限于酒后駕車等狹小范圍,其法定最高刑也應當大大輕于其他犯罪,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為宜,也可大量適用罰金刑、 資格刑等刑罰方法。
(四)增設過失犯罪法定刑的種類
增設過失犯罪的法定刑種,是懲治過失犯罪的需要,在這方面,外國已有一些成功的立法例,值得我們借鑒。這里主要探討兩個問題。
第一,對過失犯罪配置罰金刑的問題。一般地說,過失犯罪中最為基本和廣泛的法定刑種是自由刑,與此同時,罰金刑在大陸法系刑法典中也被作為對付過失犯罪的重要手段而存在,許多國家刑法典基本上對每一種過失犯罪都規定了單處或并科罰金。以日本為例,現行日本刑法共規定有7種過失犯罪, 每一種過失犯罪的法定刑中都單獨或于自由刑之后規定了罰金刑(根據需要而適用)。如該刑法典第117條第2款規定,犯業務上失火或重大過失失火罪的,處3年以下監禁或150萬元以下罰金。再如德國刑法典中總計有過失犯罪20余種,每一種過失犯罪的法定刑中,自由刑后都規定可以并處或單處罰金。其他國家如韓國等的刑法中也存在類似規定。而這種立法抉擇是在比較罰金刑和自由刑的優劣得失之后作出的:(1)近現代以來, 隨著自由刑尤其是短期自由刑的廣泛使用,其缺陷也越來越多地體現出來,這在過失犯罪中表現得尤為明顯。過失犯罪人主觀惡性本來較小,尤其是因工作失誤而造成危害者,行為人的本質常常是好的;對之處以有期徒刑或拘役,投之看守所或監獄,與故意犯混雜在一起,往往不僅不利于改造,反而會致其受惡性思想的“感染”。獲釋后重歸社會的難度極大。這與其危害性尤其是主觀惡性程度是不相適應的。雖然短期自由刑有強制犯罪人改造的優點,可以使犯罪人人身自由受拘束,在一定期限內剝奪其再犯可能性,并使其在被剝奪自由的痛苦中反思、在強制勞動中改造。但是對于過失犯罪的懲治來說,短期自由刑的這些優點所帶來的好效果可能被它的缺陷所銷蝕。因此,對過失犯罪大量配置自由刑種,可能并不是一種令人滿意的方案。(2)罰金刑的刑罰威懾力有限, 不同經濟能力的犯罪人對罰金的感受性不同,罰金刑的執行困難較大,這是此刑種的弊端。但是,只要調整刑事政策,改革罰金刑的執行方法,上述不足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克服。而且,更為重要的是罰金刑在諸多方面還具有自由刑不可比擬的優點,例如,將之適用于過失犯罪人可以使過失犯罪的處刑更加符合罪刑相適應的原則;使過失犯罪人免受牢獄之苦,更加適合過失犯罪人主觀本質并不壞的實際情況;執行簡便,不需勞獄設備和監管人員,符合現代刑法所倡導的刑罰經濟原則,等等。因此,如果對過失犯罪配置開放性較強的罰金刑,使犯罪人置身于正常的社會生活和家庭生活之中進行改造,其改造的可能性和效果也許優于自由刑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