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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認識論文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2-05-21 22:56:47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法律認識論文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法律認識論文

第1篇

關鍵詞: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改進措施

美國安然事件、中國“銀廣夏”、“鄭百文”事件等一系列震驚整個注冊會計師行業乃至全世界的案件發生后,使人們對會計工作的真實性和有效性產生了更為深重的疑慮,從而引發公眾對注冊會計師審計質量公允性的合理懷疑,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已成為一個倍受全社會關注的議題。制定注冊會計師執業法律責任是為了發揮注冊會計師在社會經濟活動中的鑒證作用,嚴肅注冊會計師職業行為規范。

一、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內涵及相關規定

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是指注冊會計師在承辦業務過程中未能履行合同條款,或未能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或處于故意不作充分披露,出具不實報告,致使審計報告的使用者遭受損失,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注冊會計師或會計師事務所應承擔的責任。根據《注冊會計師法》規定,絕對保證是要求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所反映的內容與被審計單位的實際情況相符合,若不相符合,則注冊會計師就應當承擔法律責任。而合理保證是只要注冊會計師在執業中嚴格遵循職業道德和有關標準的要求,即使其出具的審計報告反映的內容與實際情況不一致,注冊會計師也不一定要承擔法律責任,只要求注冊會計師對自己的過失行為承擔責任。合理的保證會計報表使用人確信已審計會計報表的可靠程度,而不對會計報表的正確性和完整性提供百分之百的保證。

二、我國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成因

1.被審計單位方面的原因

(1)被審單位的錯誤、舞弊和違法行為。一些被審計單位可能存在某些嚴重錯誤和舞弊的行為而注冊會計師未能查出,一旦給他人造成損失,注冊會計師往往會遭到控告。但是不能苛求注冊會計師發現被審計單位所有的錯誤、舞弊和違法行為,關鍵是要看未能發現的錯誤、舞弊和違法行為是否重大。我國《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8號一錯誤與舞弊》對錯誤與舞弊的概念進行了專門定義。錯誤,是指會計報表中存在的非故意的錯報或漏報,即被審計單位由于疏忽、誤解等原因,在注冊會計師所審計的會計報表中產生了錯報或漏報。舞弊,是指導致會計報表產生不實反映的故意行為,即被審計單位故意在注冊會計師所審計的會計報表中造成錯報或漏報。

(2)被審計單位經營失敗。經營失敗是指由于巨額虧損、資不抵債等原因而無力持續經營的情形。反映經營風險的極端情況就是經營失敗。審計失敗則是指審計人員未按照審計規范的要求執行審計業務而簽發了不恰當的審計意見,通常表現為在企業會計報表存在重大錯漏報的情況下,注冊會計師發表了無保留審計意見。出現經營失敗時,審計失敗可能存在也可能不存在。

2.會計師事務所和審計人員的因素

我國絕大多數事務所都采取了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幾十萬元的注冊資本承擔的卻是涉及幾個億、數十億金額的業務。在這種情況下,事務所的敗德成本很低,潛在收益卻很高,難以保持獨立性。一方面,被審計單位為了取得對自身有利的審計結果,事先已與受托的事務所有了某種默契。另一方面,事務所以追求經濟效益最大化為目標,為爭取客戶,往往降低審計質量,出具虛假報告。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低下導致審計欺詐的存在,專業勝任能力不足對所審計交易事項缺乏應有的職業懷疑態度,對客戶舞弊的研究與重視不夠,收集的審計證據明顯不足。

3.法律環境不夠完善

在西方,審計準則是判定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重要依據。在我國,審計準則的地位在法律上卻沒有得到確認。目前我國關于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的裁定和執行權歸屬于人民法院。《獨立審計準則》被許多法官視為純粹的行業標準,不足以作為注冊會計師的辯護依據。而且涉及注冊會計師行業的訴訟案件往往專業性很強、技術復雜程度很高,法院難以獨立對案件作出合理界定。

4.社會經濟環境因素

社會公眾對注冊會計師的高期望值是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產生的社會因素。各方使用者都希望注冊會計師能發現被審計單位報表中的所有錯弊,不斷要求注冊會計師對委托單位的會計記錄差錯、管理舞弊等都應承擔檢查和報告責任,混淆了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的區別。事實上,由于審計時限、方法和抽樣技術的制約,加之成本的限制,要求注冊會計師發現所有舞弊是不現實的。

三、解決我國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存在問題的思路

1.優化注冊會計師的職業環境

(1)完善相關法律規范。財政部應當就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問題積極與有關司法部門進行協調,以保護注冊會計行業的合法權益。與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最為密切相關的法律是《注冊會計師法》,由于該法頒布較早,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存在很多問題,如對民事責任的規定相對薄弱,缺少關鍵的過錯和因果關系要件;對法律責任的界定模糊等,補充完善《注冊會計師法》等有關法規,在相關法律中增加保護注冊會計師權益的條款,在法律責任對象、責任范圍和責任程度等方面給予明確規定。從而保證注冊會計師免受無謂訴訟的干擾。(2)進一步發揮注協的管理功能。注協應強有力地發揮對注冊會計師的管理功能,通過一系列審計訴訟案例法律問題的實證研究,積極參與審計相關法律條款的制定并提供建議,適度地確定審計相關法律責任,以保證注冊會計師的合法權益。(3)成立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專業鑒定委員會。隨著市場經濟向法制化方向的發展,民事責任及刑事責任將成為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重要方式,而法院無疑將成為最終的裁判機構。但當涉及的訴訟案件專業性很強、技術復雜程度很高時,法院將難以獨立對案件做出合理界定。因此,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應成立專家鑒定委員會,作為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界定的權威機構,成為庭審的有力證據。(4)確立獨立審計準則在司法實踐中的地位。獨立審計準則是規范注冊會計師審計服務的質量標準,是判斷注冊會計師執業行為是否存在過失的唯一技術依據,特別是對公允性、合理保證等概念的闡述。如果注冊會計師嚴格遵循了獨立審計準則,僅僅因為審計結論在客觀上與實際不符,就需承擔法律責任的話,顯然是不合理的。因此,獨立審計準則應成為我國司法界判定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最重要依據,否則根本不能起到保護注冊會計師的作用。(5)加強對上市公司的監管。財政部、證監會、注協及其相關部門應密切關注證券市場,發現違規造假的上市公司和注冊會計師,要嚴懲不貸,一定要使造假成本高于造假收益。超級秘書網

2.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應采取的對策

(1)完善會計師事務所的體制,積極發展合伙制事務所。合伙制事務所承擔無限責任合伙人個人利益與事務所業績和命運緊密相連,更有壓力和動力增強責任意識和品牌意識,自然也就更有壓力和動力抵御來自上市公司的不當意愿。(2)堅持獨立性,始終保持謹慎的職業懷疑態度。獨立性是注冊會計師的靈魂。注冊會計師與被審計單位之間必須實實在在地毫無利害關系,其承擔的是對整個社會公眾的責任,這就決定了注冊會計師必須與委托單位和外部組織之間保持超然的獨立關系,同時始終保持謹慎的職業懷疑態度,嚴格按照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要求執業,并保持良好的職業道德,那么其所承擔法律責任的可能性將大大降低。(3)完善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制度。對于會計師事務所而言,其“產品”就是出具的報告,若一個會計師事務所質量管理不嚴,很有可能給事務所帶來巨大的打擊。隨著業務的復雜化和計算機技術的應用,審計業務更為復雜,事務所必須建立健全一套嚴格、科學的內部控制制度,并認真推行,才能保證整個事務所的業務質量。(4)深入了解客戶,審慎選擇客戶。很多案件中,注冊會計師之所以未能發現錯報,其重要的原因就是他們不了解被審計單位所在行業情況及被審計單位的業務。我們審計的對象不只是財務報表上的數據,還要了解被審計單位的經營管理活動,只有對企業做全面的了解,才有助于注冊會計師發現報表中隱藏的問題。因此,在了解客戶情況的基礎上慎重選擇客戶,是防止不必要訴訟事件發生的第一道防線。(5)辦理職業責任保險或提取風險基金。嚴格地說,投保責任險,并不是避免審計訴訟的對策,而是注冊會計師的一個自我保護措施。但這一措施能幫助注冊會計師轉嫁風險,避免遭受毀滅性的損失。(6)聘請專業的律師擔任法律顧問。無論是對處理審計過程中所遇到的棘手問題,還是對應付已發生的或可能發生的訴訟事項,尋求有經驗律師的幫助都是注冊會計師的明智之舉。

參考文獻:

第2篇

當事人民事訴訟權利的法律救濟是在法律上對民事訴訟當事人訴訟權利受到侵害的糾正和補救,它是當事人民事訴訟權利的對語,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利。面對現行法有當事人民事訴權利卻沒有權利救濟與司法活動中司法者侵害當事人訴論權利的現實,為當事人民事訴訟權利救濟作理論上的論證并促成立法的完善乃當務之急。

關鍵詞:當事人;民事訴訟權利;否定性法律后果;法律救濟;程序性救濟

權利救濟包括實體性救濟和程序性救濟,即對實體權利的救濟和對程序權利的救濟。從我國的情況看,由于受隱藏于制定法背后的中國傳統法文化的支配與前蘇聯強職權主義立法思想和模式的影響,無論是1982年制定的試行民訴法,還是1991年制定的民訴法法典,都沒有給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救濟留下太多的空間。作為立法“影子”的“幼稚”的中國法學,盡管在法的全球化與本土司法改革的推動下已取得較大成就,但直至今天也沒有對這一問題給以應有的關注。隨著市場經濟,民主政治和理性文化在我國的確立、發展和發達,宣告、確定、保護,尤其是救濟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將會成為學界研究的熱點和修訂民訴法的價值取向。

一、當事人民事訴訟權利法律救濟的概念

依據權利保護方法的不同,救濟可分為公力救濟和私力救濟。法律救濟屬于公力救濟的一種,它是指在法定權利受到侵害或可能受到侵害的情況下,依照法律規則所規定的方法、程序和制度所進行的救濟,即通過國家司法機關判令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或追究其刑事責任的方式對權利人給予的救濟。法律救濟包含救濟權和救濟方法,即實體和程序兩個層面的內容,法律救濟不只是體現為訴權,也不只是程序法的事,它涉及實體法和程序法兩個法律領域。法律救濟的依據—救濟權是由實體法規定的,是要求違法者履行義務或予以損害賠償的權利;救濟的方法是由程序法規定的,是實現救濟權的程序、步驟和方法。

當事人民事訴訟權利法律救濟是指在民事訴訟的進程中,當事人所享有的民事訴訟權利已經受到或可能受到侵害的情況下,依照法律規定的方法、程序和制度所進行的救濟。當事人民事訴訟權利救濟不同于一般的法律救濟,我們通常所說的法律救濟,主要是針對權利主體所享有的實體權利受到侵害時所采取的法定的救濟方法、程序和制度。當事人民事訴訟權利救濟則是針對當事人的民事訴訟權利受到侵害或可能受到侵害而實施的救濟,侵犯當事人民事訴訟權利的主體可能有三種:司法者、訴訟人和對方當事人。相比較來看,司法者(程序主持者)侵犯當事人程序權利的行為往往很難得到制止,因為權利人自身很難具備制止作為程序主持者的審判機關侵犯其程序權利的必要手段,因此在這種情況下發生的侵害程序性權利的行為獲得救濟的必要性就更為突出。同時,訴訟人和對方當事人侵犯當事人訴訟權利的情況完全可以按照一般民事侵權的法律原則和規則進行處理,其對訴訟程序的影響則可以通過法官及時的裁判而予以解決,因而本文將主要探討司法者侵權時當事人民事訴訟權利的法律救濟問題。

二、當事人民事訴訟權利法律救濟的先決條件

(一)存在完整的程序性法律規范

當事人民事訴訟權利救濟必須有法律依據。完整的程序性法律規范在實在法中的真實存在,既是當事人民事訴訟權利救濟的法律依據,也是該種法律關系得以產生的前提條件。從法理學的視角分析,法律在實在法的表現形式上,可被高度濃縮為法律規范、法律原則和法律概念三個要素,即一切實在法無一例外地都是由這三個要素構成的。其中,法律規范是一種特殊的社會規范,是法最基本的構成細胞,是法律設定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的基本單位,也是指導人們作為或者不作為的具有嚴密邏輯結構的行為規則[1]。相對于前兩種要素而言,在具體導引法律適用和法律遵守上,法律規范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它是法律的主體構成要素,法律調整社會行為的主要功能是由法律規范來實現的。在邏輯結構上,法律規范是由前提條件、行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要素構成的。雖然法律規范的三要素是一個有機統一的整體,行為模式和法律后果又是相對應的,但相對于前提條件和行為模式而言,在調整社會行為的過程中,法律后果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因為法律規范所要求的對某種行為的許可、命令或禁止必須通過法律后果體現出來。法律后果可以分為兩類:一是肯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承認某種行為是合法、有效的,并加以保護。二是否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上認為是違法的、無效的,并加以制裁。制裁的形式有多種,常見的有撤銷、變更、確認行為無效、追究法律責任等[1]。任何法律制度的建立都不能只是用來展覽和宣示某種價值選擇或行為傾向,而是為人們的行為確立可操作的法律規范。如果法律規范中沒有制裁性要素,使得違法者不會因其違法行為而承受不利的、否定性法律后果,那么,即使法律之外的因素再完備,法律實施的環境再優良,該法律規范也仍然無法實施[2],從我國的司法實踐來看,當事人訴訟權利形同虛設、程序性原則多數情況下不具有約束性的根本原因之一就是因缺失法律后果要件所導致的現行程序性司法規范的不完整。

(二)當事人民事訴訟權利已經受到侵害或存在受到侵害的危險

當事人民事訴訟權利已經受到侵害或存在受到侵害的危險,是對當事人訴訟權利實施現實性救濟的另一個先決條件。在本文的研究框架內,該條件也可以轉換為另一種描述:司法者對當事人訴訟權利客觀地實施了侵權行為。那么,我們應當如何解讀這一先決條件呢?

司法者侵犯當事人訴訟權利的行為是由以下要素構成的:(1)主體。人民法院及其內部司法人員是侵權的主體。其主體是特定的。(2)客體。該侵權行為侵犯的客體是當事人所享有的合法的民事訴訟權利。(3)主觀方面的條件。從對違法者制裁來說,要求違法者在實施違法行為時必須有過失,否則,即便是出現了損害后果也不能懲罰違法者。(4)客觀方面的條件。從客觀方面看,違法者侵權行為的構成以及由此引起的當事人民事訴訟權利救濟的發生,必須是違法者客觀上確實實施了侵犯當事人訴訟權利的行為。

上述當事人民事訴訟權利救濟的兩個先決條件雖有各自獨立存在的價值,但二者只有緊密地融合在一起才能形成法律現象的實在狀態。就訴訟法學而言,經過立法、以條文形式固定下來的民事訴訟法律及規則無疑處于靜態,而對靜態的規則加以解釋、適用、發展的行為自然可以說是動態的。從訴訟權利救濟的兩個先決條件看,完整的法律規范的存在,是防止或制裁違法行為的物質性準備;而違法行為的存在,是法律規范能夠適用和必須適用的直接原因。

三、中國當事人民事訴訟權利法律救濟的基本問題

(一)中國當事人民事訴訟權利法律救濟的立法考察

1.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對當事人民事訴訟權利法律救濟的規定

中國現行民事訴訟法主要依兩個線索而展開,一是通過職權性規范規定了人民法院代表國家所享有的審判權;二是通過授權性規范規定了當事人依法所享有的民事訴訟權利。現行民訴法所存在的致命缺陷是不容忽視的,它規定了權利,卻未規定對權利的救濟,致使法律自治系統特有的完整性喪失和功能發揮受阻。從法律規范的構成要素看,民訴法關于當事人訴訟權利的一系列規定,僅僅是行為模式的明確化和法定化,而行為的法律后果則嚴重缺失。這主要體現為:未規定程序違法行為及其后果無效;未規定賠償受害人實際受到的損失;也未規定為救濟當事人民事訴訟權利而采取法定的、程序性救濟措施。這就使程序規范失去了完整性和應有的規范意義。

2.其他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對當事人民事訴訟權利法律救濟的規定

我國賠償法建立的是“以刑事賠償為主,兼及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中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判決執行錯誤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的司法賠償制度”[3]。就民事訴訟中司法者的侵權行為而言,依賠償法第31條規定,國家承擔責任只有三種情況:因違法采取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造成侵權;因違法采取保全措施造成侵權;因違法執行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造成侵權。這三種侵權行為有一個共同點,都屬于民事訴訟中的行政性司法行為侵權。這是一個很有趣、很值得探討的問題,為什么我國國家賠償法只對民事訴訟中的行政性司法侵權行為承擔責任,而對大量的、純司法權行為—判決和裁定錯誤不承擔國家賠償責任。

(二)中國當事人民事訴訟權利法律救濟的基本問題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發現,就我國現行法律而言,無論是民訴法、國家賠償法還是相關的司法解釋,還沒有是以救濟當事人訴訟權利為指導思想和目的性價值而制定的。立法機關在立法時所追求的僅僅是實體權利和實體公正的實現,并未受到英美法系“救濟方法先于權利”原則的啟迪,也未體現大陸法系“如果被公認的合法權利受到侵害,則應予救濟”的精神。這種立法指導思想和價值選擇的偏頗,就直接導致了民訴法及其他相關法律對侵犯當事人訴訟權利的行為,普遍缺乏程序性法律后果的規定。同時,即便就現行法中存有的零星地對當事人民事訴訟權利救濟的規定看,也是極不完善的。有的規定了具體救濟,卻未規定替代性救濟;或者是相反;有的規定了救濟的措施,卻未規定救濟的具體程序。這就要求我國未來的立法或修改必須解決以下當事人民事訴訟權利救濟的基本問題:

1.什么是侵犯當事人訴訟權利的違法行為?2.當事人享有的受憲法保護的、由民訴法和其他法律規定的民事訴訟權利受到侵害時應否予以救濟?3.如果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予以救濟,應當規定哪些救濟性措施和進行怎樣的程序性架構?4.是否所有的侵犯當事人訴訟權利的行為都要被宣告無效,都要對當事人予以補償?5.侵權行為發生后,應當由誰、在哪個訴訟階段、向哪個機構提出有關程序上的救濟申請?6.如果對侵權行為是否存在進行專門的裁判,應由何方承擔證明責任,是否需要倒置?7.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受到侵犯后,如果需要賠償的話,賠償的原則和范圍是什么?

四、建立當事人民事訴訟權利法律救濟制度的設想

根據現代民事訴訟法理的要求和我國現行法律的狀況,針對我國司法實踐中當事人民事訴訟權利受侵害而無救濟的現實,筆者認為要建立當事人民事訴訟權利法律救濟制度,除了糾正在立法上錯誤的指導思想,確立正確的價值取向,切實以保護和救濟當事人訴訟權利為主線外,為確保對當事人民事訴訟權利予以法律救濟在實踐層面的可操作性,尚需在立法中體現出以下兩大方面的內容。

(一)針對侵犯當事人民事訴訟權利的行為,明確規定否定性法律后果

為了制裁侵犯當事人民事訴訟權利的行為,或者從本質性上說,是為了對民事訴訟權利受到侵害的當事人予以法律救濟,民訴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應當規定否定性法律后果。這種否定性法律后果主要體現為兩個方面的內容:賠償當事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和宣告侵權行為無效。下面將分別予以闡述。

1.賠償當事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

(1)司法者民事侵權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司法者侵權行為屬于特殊侵權行為,其構成要件為:侵害行為;損害事實和因果關系。(2)法官職務行為的豁免權與民事侵權賠償責任。若法官故意違法或有重大過失并造成嚴重后果,仍應承擔法律責任。(3)司法者民事侵權賠償責任的主體。法官是國家的特殊公務人員,國家公務員的侵權責任應由誰承擔?筆者認為,當國家替代司法者承擔民事司法賠償責任后,應當有權向具備一定主觀條件的司法者個人追償。這一主觀條件就是司法者個人在實施侵犯當事人訴訟權利的行為時是故意的或存有重大過失。(4)我國國家賠償法對民事裁判錯誤不予賠償的原因及合理性質疑。我國國家賠償法對大量民事判決、裁定的錯誤和嚴重違反司法程序及拒絕裁判給當事人造成的損失并未規定國家賠償責任。根據當時的立法背景,其基本依據是民事訴訟中的程序及裁判錯誤,經人民法院糾錯改判后,通過對方當事人履行改判后的裁判,受害者所受的損失已經得到救濟,無需國家再予賠償[3]。該依據無論是過去或者是現在都不具合理性,都不能成為不規定民事裁判侵權賠償責任的原因。(5)司法者民事侵權賠償責任的立法設置。筆者認為應當規定在國家賠償法里。這是因為:第一,從司法者民事侵權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看,單純侵犯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并不足以要求司法者承擔該責任,司法者承擔侵權賠償責任表明其侵犯了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從司法者民事侵權賠償責任的實質看,它屬于實體性救濟而非程序性救濟。第二,世界多數國家并沒有在其民訴法里直接規定司法者侵權賠償責任,而多是制定專門屬于國家賠償法的司法賠償法。第三,我國國家賠償法關于民事司法賠償的法條雖然只有一條,并且尚處于起步階段,但這足以證明,國家賠償法已將司法者的民事侵權賠償責任納入其調整范圍。

2.宣告侵權行為無效

要求侵權者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必須以侵害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并且給當事人造成了實際損失為前提,對于沒有侵犯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僅僅侵犯了當事人的程序性權利,就不能要求侵權者承擔賠償責任。宣告侵權行為無效則能夠彌補侵權賠償責任的不足,它使侵權行為本身及其已經給當事人造成的危害不發生效力,使侵權者不能從違法行為中獲得利益,這既是對侵權者的最重要的制裁,也是對當事人訴訟權利最主要的救濟。訴訟中的侵權行為可分為裁判行為以外的侵權行為和裁判侵權行為,宣告侵權行為無效也可分為對侵權的裁判以外行為宣告無效和對侵權的裁判行為宣告無效。

(1)對侵權的裁判以外行為宣告無效。第一,宣告侵權的裁判以外行為無效的標準。從實證的角度看,訴訟行為不同于民事實體行為的一個重要特征就是訴訟行為的關聯性。該關聯性意味著:任何訴訟行為都與其他訴訟行為處于緊密聯系之中;任何訴訟行為的被撤銷、無效都有可能導致與其相關行為的不穩定甚至被撤銷、無效。在立法的模式和體例上,訴訟行為無效的標準有三種選擇:因形式上的缺陷而無效;因實質性上的缺陷而無效;因形式上的缺陷而無效與因實質性上的缺陷而無效相結合。我國立法應依此標準和模式而構造。第二,提出侵權的裁判以外行為無效的主體、時間和無效的后果。侵權行為發生后,它自身是不會自動失效的,只有當有人對此行為提出無效事由抗辯時,法院才有可能裁判該行為無效。根據訴訟法的一般原理,能夠提出某一侵犯當事人訴訟權利的行為無效的主體不外乎是雙方當事人和法院,但何時由雙方當事人為保護自身利益而提出,何時由法院依職權提出,卻又因侵權的訴訟行為無效原因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它遵循的原則是:訴訟行為因形式上的缺陷而無效由與之有利益關系的雙方當事人提出;因實質性缺陷而無效由法院依職權而提出;特殊情況下,因形式上的缺陷而無效也可以由法院依職權而提出。關于提出訴訟行為無效的時間,主要遵循兩個標準:一是因形式缺陷而導致無效的事由應盡快提出,否則,視為因此而受到利益損害的當事人已放棄無效的主張;二是因違反實質性規則而無效的事由,因其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侵害,法院或當事人可在訴訟的任何階段提出,但對意圖拖延訴訟,故意不盡早提出此種抗辯的人,法官得科處損害賠償。

(2)對侵權的裁判行為宣告無效。第一,裁判的無效與限制。裁判是法官通過法定程序,就當事人請求法院公力救濟之事項所做的決定。宣告不符合法律要求的或錯誤的裁判無效不僅是法律規則形式完美的追求,并且還有著深厚的社會需求之基礎。宣告裁判無效雖然是對當事人訴訟權利實施法律救濟所必須的,但出于訴訟成本的考慮,裁判無效的提出和實施往往是不得已而為之。從裁判無效的事由和時間等方面對宣告裁判的無效作出限制。為實現此意圖,我國法律應作出以下三方面規定:1)基于判決安定性和既判力原理,我國應修訂現行法只允許當事人提起上訴和再審以主張裁判無效。2)我國民訴法對提起上訴和再審的日期的規定有些粗糙和簡單,沒有與無效的具體事由結合起來作出不同的規定,尤其是以主體(當事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身份和社會地位為依據規定再審期限,偏離了訴訟的本質和規律。3)裁判缺陷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補正,不作無效處理。第二,裁判無效的事由。關于裁判無效事由的立法,比較科學和理性的做法是采概括與例舉相結合的模式。

(二)具體規定對當事人民事訴訟權利實施法律救濟的程序

在立法中對侵犯當事人訴訟權利的違法行為規定否定性法律后果,即要求侵權者賠償當事人因此所受到的損失并宣告該侵權行為無效,從法律救濟的角度看,也只能是對當事人程序性權利所實施的“實體性救濟”,而這些“實體性救濟”要現實地轉化為權利救濟方法,或者說轉化為當事人實際享有的權利,還需要有一定的救濟程序作保證。因此建立當事人訴訟權利法律救濟制度,必然包括救濟的程序性建構。程序性建構的實質性工作就是根據具體程序的特點確定程序性因素并在此基礎上設計之。筆者認為對當事人民事訴訟權利進行法律救濟的程序性因素大體有:程序性申請;程序的裁判者;對立面設置;正當過程;證據與舉證責任;程序性裁決;程序性裁決的再救濟。

1.程序性申請

從程序設計的角度看,程序性申請應解決的問題有:(1)程序性申請的提出者。筆者認為,基于“不告不理”的原則與訴訟公正的實現,程序性申請只宜由當事人提出。對此,我國國家賠償法作了較好的設置,它規定:“要求賠償應當遞交申請書”;同時它又規定:“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2)程序性申請的法律效果。程序性申請權一旦行使,就應產生法律程序層面的效應。這種效應是[2]:原來進行的實體性裁判活動應當暫時中止,案件進入專門的程序性裁判程序環節;司法裁判者受理該項申請,并進入專門的司法聽證程序;裁判者經過審查,作出專門的司法裁定。

2.程序的裁判者

法官永遠是法律評價的主體,法官的任何社會聯系或社會的合法性評價對其行為不產生決定性影響[4]。在現代法制框架內,訴訟程序對裁判者最基本也是最根本的要求就是中立性,人們也常常將裁判者中立與訴訟公正和司法公正相提并論。程序裁判者的中立有三項原則:一是與自身有關的人不應該是法官;二是結果中不應含糾紛解決者個人利益;三是糾紛解決者不應支持或反對某一方的偏見。該三項原則功能的發揮和釋放是以相應的一系列制度的建立作保障的,前兩項原則主要是通過回避制度保證法官不能審理自己是當事人或與自己有利益關系的案件;后一項原則需要通過多種制度來保障。

3.對立面的設置

對立面是指存在復數的利益對立或競爭的主體,即主體是復數的,且他們之間存在著利益對立關系或競爭關系。無論是民事訴訟程序,還是刑事訴訟程序,都有對立面的設置,當事人訴訟權利救濟程序也應當有對立面的設置。從訴訟法理和社會基礎看,在當事人程序性權利救濟程序中設置對立面,主要是基于以下考慮:(1)侵權者與被侵權者是兩個具有不同利益關系的主體。(2)秩序總是穩定的、既存的,而社會生活本身卻是不斷發展變化的,對立的產生和存在是必然的。對立和沖突蘊含了恢復和創造新秩序的契機和動力。(3)市場經濟是權利經濟,其發展動力和生命力在于它允許多元主體、觀念在市場的平臺上共同交錯、摩擦、競爭和發展。這一要求反映于訴訟程序就是為對立面的對峙、交涉和融合提供足夠的時間、空間。(4)法律不是萬能的,當事人的程序主體性地位、自由意志性、利益變動性和迅速與高效解決糾紛的愿望,會驅使利益對立的雙方、相互妥協與融合,尋求訴訟外的糾紛解決方式。

4.正當過程

程序是以過程為核心的,沒有過程就沒有程序,沒有正當過程就沒有正當程序。自然公正主要包括兩項最基本的程序規則:一是任何人或團體不能為自己的法官;二是任何一方的訴詞都要被聽取。這兩項基本準則也是正當過程不可缺少的內容。最重要的還是第二項規則,它形成了程序的正當過程的最低標準。依據此最低標準,當事人民事訴訟權利程序性救濟的正當過程的判定與實現應考慮以下因素:(1)人民法院在對當事人提出的程序性申請進行裁決時,當事人必須享有直接參與權、知情權、聽證權、辯論權等權利。(2)當事人享有直接參與權、知情權、聽證權、辯論權等權利的基礎性條件和推論就是程序必須是公開透明的。(3)正當過程的本質性目的是為了約束權力并保障權利的實現,約束公權力的結果必然會導致公權力的萎縮和私權利的凸顯,從而出現二者的平衡與發展。

5.證據與舉證責任

證據在本質性上是人們于案件發生后,依照法律規定能夠收集到的并且對案件具有證明能力的一系列信息。程序總是通過當事人的舉證責任的分擔和公開的論證過程,來保證信息和證據的可靠性,以及對事實和規范解釋的妥當性。值得注意的是,我國《民法通則》第121條和《國家賠償法》第2條都沒有規定職務侵權責任的主觀過錯要件,實踐和理論上也不以賠償義務機關的過錯及直接行為人的過錯為要件,而適用嚴格的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受害人只須證明侵害行為、損害事實以及二者之間的因果關系就構成侵權責任。另外,所有的證據必須經過當事人在法庭上質證并經過法庭認證才能作為證據使用。

6.程序性裁決

依據一定的事實和理由在程序中所形成的決定就是所謂的程序性裁決,程序性裁決一旦形成,不管其形成過程和基礎是當事人合意或是對抗,就具有強制力、既定力和自我束縛力。基于訴訟成本考慮,程序性裁決應以裁定形式,其內容也可以大幅度簡化,不必像實體性裁決結論那樣,過于嚴格要求法官給出充分的判決理由。

7.程序性裁決的再救濟

程序性裁決不能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如果對程序性裁決不服,程序應設置允許當事人繼續提出救濟申請的機會。考慮當事人為權利救濟提出程序性申請本身就具有救濟的性質,因此我們將這種針對程序性裁決所提出的程序異議稱為:“再救濟”[2]。程序性裁決的再救濟實質上是程序性裁決程序的復審程序,與實體性裁決程序的上訴審程序一樣,它應當符合以下要求:(1)該復審程序的啟動必須以當事人的自愿為前提。(2)根據具體情況,該程序不僅可以對案件的事實認定和實體法律適用問題進行復審,還可以對程序性違法是否存在以及程序性制裁有無必要加以實施的問題,承擔繼續審查的責任。(3)根據案件的不同情形,復審法院應當作出不同的裁定。它包括維持原裁定,駁回當事人的再救濟請求;在查明案情的基礎上直接變更原裁決;撤銷原裁決,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

參考文獻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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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陳瑞華.問題與主義之間—刑事訴訟基本問題研究[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103,147,150。

第3篇

關健詞:注冊奮計師法律責任成因防范

注冊會計師被稱為經濟警察,在現經濟社會中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其電益與風險并存,地位與責任并重,可以說注冊會計師從產生的那一刻起,就肩負走了相應的法律責任。為了保護注冊會計審計報告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強化注冊計師的責任意識,我國有關法律規定了沮冊會計師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解決好掃冊會計師法律責任問題,不僅會影響社審計的質量,決定審計職業社會地位的低,對于我國證券市場健康有序的運行、市場經濟的法制建設也將起到不可估量配作用。

一、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范圍

我國規范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法律主要有:《刑法》、《公司法》、《證券法》、《注冊會計師法》、《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等,規定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主要包括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刑事責任三個方面。行政責任主要包括: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暫停其執行業務、責令停業、吊銷執業資格證書等;民事責任主要是賠償責任,是指注冊會計師及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法律規定,給委托人、其他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刑事責任是指:注冊會計師發生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的,造成嚴重后果或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等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要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二、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成因

1、會計目標多元化,審計風險增加

改革開放30年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逐步完善,會計主體目標由單一的經管責任向多元化發展,既為經管責任服務,又為經營決策服務,會計處理不得不在這聲種要求之間予以平衡,從而增加了對會討信息解釋的可爭議性。同時,市場經濟斗經管責任的關系人帶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受托人和委托人之間的經濟責任關系也成為具有雙向約束力的約定權責關系,這利平等權利,既給了受托方自主處理會計信息的機遇,也增強了委托方要求獲得合理保證的會計信息的需求。這就給會計信息的理解沖突埋下了伏筆。

2、會計信息的經濟后果性增加了審計法律責任

市場經濟條件下,證券市場的存在使得委托方與受托方的關系變得不確定,雙方的關系是否建立與解除,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賴于會計信息的反映內容。因此,會計信息的決策作用變得非常重要。一項小小的錯誤會計信息,可能會導致整個社會資金幾萬、幾十萬,甚至幾個億的錯誤流向。正是由于會計信息的經濟后果性日益突出,一旦產生不應出現的經濟后果性,或者鑒定會計信息與使用會計信息的雙方對這種經濟后果性產生不同看法時,必將帶來法律上的沖突。會計信息經濟后果性的增大,勢必會引起相關的審計法律問題。

3、市場經濟主體的平等性,強化了各主體的法律責任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法律已成為調節個人與社會、秩序與自由、權威與服從三大矛盾的準則。法律地位的平等表明了受托方與委托方具有相同的經濟權利。當對會計信息的理解發生沖突時,雙方不再依據行政權利與級別,而更多的是依據原先制定的“游戲規則”一一法律條文來處理有關的爭議。由于權利的保障及法制的完善,使得各方都有了依法自衛的勇氣與能力。因此,運用法律手段來調節會計信息處理與理解的沖突,必將成為市場經濟環境中最為常見的手段之一。

4、注冊會計師的不規范行為最終導致法律責任的承擔

由于專業勝任能力、風險意識、責任意識和道德意識的差異,導致注冊會計師行業執業水平存在很大的差異,特別是注冊會計師在執業過程中風險防范意識問題,以及某些注冊會計師為個人謀取私利而不惜挺而走險等問題導致過失與欺詐等違規和犯罪行為的發生,使承擔法律責任成為必然。

三、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防范措施

1、嚴格執行審計準則

判別注冊會計師是否有故意欺詐或過失行為的關鍵在于注冊會計師是否遵照審計準則的要求執業。因此注冊會計師應熟練掌握準則的各項規定及其操作辦法,嚴格依據審計準則的要求執行業務,出具報告。遵循“獨立、客觀、公正”的審計準則規范,不從事不能勝任的委托業務,不對未來事項的實現程度作出保證。

2、不代行委托單位管理決策的職能

注冊會計師不得以被審計單位一名管理人員的身份開展工作,不得代行管理決策的職能。注冊會計師接受委托從事相關業務,是運用自己專業和經驗的優勢,指導被審計單位進行會計核算,或向被審計單位提供更為合理、更為科學的建議或方案,對其經營結果進行鑒證,而不是代為行使相關職能。

3、健全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制度

質量管理是會計師事務所各項管理工作的核心。如果質量控制不嚴,很有可能因某注冊會計師提供虛假證明報告而導致整個會計師事務所遭受法律訴訟。因此,會討一師事務所必須建立嚴密科學的內部質量控制制度,并切實落實到每個人、每個部門和每項業務上,加強逐級復核力度,以降低執業風險,最大限度地減少和杜絕審計犯罪行為。

4、加強后續教育、提高專業勝任能力

第4篇

在開展德育工作時,班主任應當采用多種方法來開展德育工作。例如對于后進生來說,可采用說服法或者榜樣示范法等來引導他們。后進生雖然數量不多,但可能會對班級的穩定性產生一定的影響,因此班主任應當全面地了解這些學生,為轉化工作做好準備。由于后進生的成績較差,在班級中經常得不到教師的關注,久而久之就產生了厭學心理。針對此種情況,班主任應當以情感人,關注并重視這些學生,與這些學生建立起情感的聯系,多鼓勵這些學生,使學生樹立起信心,積極地面對人生。在開展德育工作時,班主任不僅要關注后進生,還應當關注優秀學生與中等學生,多多培養優秀的學生,多多幫助成績中等的學生樹立信心,運用綜合手段做好德育工作。除了開展說服式教育外,教師還可多開展一些課外活動。課外活動也是開展德育工作的關鍵,且學生大都愿意參加課外活動,因此班主任可通過課外活動來開展德育工作,這不僅能夠激發學生的興趣,還能夠培養學生的團隊意識,提高學生的責任感。

二、開展德育工作時尊重學生的發展規律與個體差異

想要做好德育工作,除了為學生創造良好的環境,尊重學生的發展規律與個體差異外,還應當尊重學生的發展規律。德育的過程實際上就是塑造學生品格的過程,良好的品德通常是由道德以及思想等諸多因素共同構成的。高中班主任要想提升德育工作的時效性,就必須尊重學生的發展規律。首先應當尊重認知的發展規律。學生的品德與認知有一定的關系,認識程度與學生的品格有必然的聯系。其次應當尊重意志的發展規律。意志即道德意志,是一種自我控制、自我約束能力。高中階段的學生自控能力已經得到了提升,但仍舊需要班主任的指點。在此過程中,班主任不能強制約束學生,應當尊重學生的發展規律,引導學生學會自我約束。最后是尊重行為的發展規律。行為在這里是指道德行為,道德行為是衡量一個人道德修養的標志,同時也是德育的最終目的。在以上規律中,班主任應當做好引導工作,注重德育工作的多端性,從多方面入手,提高學生的道德水平,最終達到全面提高綜合素質的目的。高中階段的學生較為敏感,班主任的教育方式也應當因人而異,尊重學生的個體差異。在高中階段時,學生較容易表現出叛逆且煩躁等情緒,對于許多事情的認識都存在一定的偏差,假如班主任強行干涉,不僅無法引導學生走向正道,反而容易激發學生的叛逆心理。此時班主任就應當耐心地勸解學生、關心學生,逐漸引導學生形成正確的價值觀與道德觀。除此之外,還需要讓學生明白自己的責任。無論身處怎樣的地位,責任是人們應當具備的最基本的素質,同時也是做好每一件事情的基礎。只有樹立良好的責任感,學生才能夠擁有正確的判斷,明確目標,規范自己的行為,從而實現德育工作的目標。

三、總結

第5篇

(一)違約責任的內涵

違約責任指的是合同當事人受到合同限制,違反合同所規定的義務必須承擔的相關責任。在民法中主要是在債務不履行責任中或被視為債的效力范疇。而違約責任制度就是為了保障債權實現及債務履行產生的辦法。合同義務是違約責任產生的前提,違約責任則是合同義務履行的結果。

(二)違約責任的特點

1.違約責任具有相對性沒有合同就不存在違約責任,其合同義務的相對性就決定了合同責任也具有同樣的相對性。所以首先,違約方責任特定性,不能轉嫁或者推卸。其次,受到第三方行為造成債務不履行時,債務人對債權人仍應承擔違約責任,而不是由國家或第三人承擔違約責任,其主要原因是合同涉及的雙方是債權人和債務人,而非其他主體。

2.違約責任具有補償性補償性主要表現在,違約責任屬于財產責任,承擔違約責任的主要目的是補償違反合同的受害一方遭受的損失。違約責任補償通常通過強制履行、支付違約金、賠償等方式實現。補償性違約責任,也具有一定程度的處罰性。從國內外相關規定和實踐來看,違約責任的補償性是其主要特征,其懲罰性是對當事人實施欺詐等違約行為的懲治,為輔質。應該指出的是,補償性違約責任與當事人的損失是不成正比的。

二、從相關案例看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

(一)案例簡述某某與**醫院醫療服務合同糾紛上訴案:X到Y醫院就診,門診診斷為高血壓、玻璃體混濁等。后X入住Y醫院接受治療。因X視力減退,模糊,右眼前有塊狀黑影,醫院隨即請眼科會診,并將X轉入該院五官科治療。j檢查的結果是X視力右眼0.06,左眼0.20,并在期間視力并無明顯改善,Y醫院提出叫X到其他接受治療。在先后到其他醫院治療,并得到了改善和治療,右眼視力為0,左眼矯正視力0.1。病人以此向法院提出上訴請求,要求Y醫院承擔其損失總額70%的賠償責任。但是在經過鑒定之后,法院判定這不屬于醫療事故。[裁判要旨]

1.從醫療民事責任角度,一審法院認為,醫院醫療行為對患者的合法權利z造成的損失是一種醫療損害違反契約損害。Y醫院在對X用藥時,改變患者的服藥習慣,需要明確告訴患者藥物禁忌,其內容是醫院的“注意義務”,但是事實上醫院并未及時的告知患者。

2.從歸責原則適用和賠償范圍角度,一審法院認為,本案X與Y醫院屬于醫療合同關系,所以適用于《合同法》的相關調整,而且在《合同法》第107條關于嚴格責任的原則,出現違約情況,當事人違約后只要沒有法定免責事由即要負損害賠償責任。在這起案件中,醫方應該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盡到一個善良管理人應盡的注意義務,應擔承擔向相關責任。

(二)案件討論和分析

上述案例屬于醫療服務合同,醫療合同上的債務一般歸屬于手段債務。從“手段債務”和“結果債務”來看,手段債務適用的范圍是債務人并不保證能達到某種結果,而只要盡到注意義務就算有效;結果債務適用范圍債務人要實現其允諾的結果。這兩種債務舉證責任分擔上存在較大差別,手段債務債權人應舉證;結果債務債務人須舉證。上述案例中,院方明顯違反了《合同法》的第107條規定,但實際上卻未按第107條來判決。如果按《合同法》第107條的規定判決,應對院方給予一定的懲罰。

三、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合同法》規定了合同違約之后的承擔方式:繼續履行責任、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和支付違約金。分別比較分析存在問題如下:

(一)繼續履行責任與采取補救措施不是承擔違約責任方式

違反合約的處理措施主要是支付違約金和賠償等責任形式。而《合同法》規定的繼續履行責任和采取補救措施其出發點是公平性原則,屬于債務人義務,不具有違約責任的要件;不管是從實際效果上,還是從性質上面,都不屬于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合同法》這樣規定顯得并不恰當,甚至混淆了違約責任和合同義務雙方的區別和聯系。

(二)采取補救措施的相關規定不恰當

《合同法》并未明確規定采取補救措施的形式。所以繼續執行是補救措施,更換、修理、改造也屬于補救措施。繼續履行和采取補救措施是包含與被包含的關系,不是并列關系,不能并列使用[4]。

(三)支付價款或者酬金也不屬于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

《合同法》把支付價款或者報酬作為了違約責任并不合理。因為支付價款或者報酬,是合同當事人的義務,不屬于違約責任。對于合同的雙方來說,違反約定與否和支付價款和報酬并無直接聯系,應屬于義務條款。而真正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其主要形式就支付違約金與違約損害賠償兩種。

四、總結

第6篇

關鍵詞:綠色經濟;社會責任;問題探討

一、企業社會責任的理論分析

企業社會責任是指企業在追求利潤最大化的同時,通過企業制度和企業行為所體現的對員工,商業伙伴,客戶,消費者,社區,國家履行的各種積極義務和責任,最終實現企業的可持續發展。著名管理學家德魯克也指出;“企業的目的必須在企業本身之外,更確切的講,企業的目的必須在社會之中,因為工商企業是社會的一種器官。”從中,我們可以認識到企業財富來自社會財富再分配,企業壯大離不開社會的支持,企業社會責任履行離不開與員工同步的發展。因為,員工是企業的細胞,保證企業更好更快發展,就要提高員工的積極性,培育積極向上的價值觀和社會責任感,使全體員工的個人利益與企業的長遠發展相結合,達到企業,員工,社會共贏的局面。

二、發展綠色經濟與企業社會責任的意義

現在,人們越來越認識到:人類是自然界生命演化到一定階段的產物。人類需要通過新陳代謝與環境進行物質和能量交換,與自然界保持平衡關系。人類環境系統是相互作用和相互制約的關系。經濟活動和改造自然的活動必須不超過兩個界限:從自然界取出的各種資源,不應超過自然界的再生增殖能力;向自然環境中排放的廢棄物,不應超過環境的自凈能力。人類不應以耗竭資源、破壞生態和污染環境的方式來追求發展,當代人不應為了自己的發展而對后代人的發展和需要能力構成危害。必須尋求一條人口、經濟、社會、環境和資源相互協調的、既能滿足當代人的需求而又不對滿足后代人需求的能力構成危害的可持續發展道路。

(一)發展綠色經濟,企業責無旁貸

由于我國企業長期以來實行的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益的外延粗放式的經營方式,造成了日益沉重的資源與環境壓力,使經濟健康持續發展面臨嚴峻挑戰。大力發展綠色經濟、促進經濟與環境和諧發展,是時代賦予中國企業的重大歷史任務,更是企業家責無旁貸的責任和使命。在推進綠色經濟發展的實踐中,國外企業已走在了前面,探索出了諸多有益經驗,我國企業應積極借鑒、迎頭趕上,為中國綠色經濟發展作積極貢獻。

(二)發展綠色經濟,企業面臨良機

綠色經濟是關于經濟發展理念與模式的全方位、深層次變革。伴隨綠色經濟的發展,包括生態環保、新材料、新能源應用等一大批新型綠色產業將迅速崛起,低碳技術將蓬勃發展,這無疑將為企業帶來新的市場機遇與成長空間。而且,綠色經濟發展理念在企業內部的生根發芽,也必然構成企業轉型升級與自主創新的強大動力,推進企業積極轉變傳統粗放的經營模式,走可持續發展之路。因此,能否緊緊把握住綠色經濟發展潮流帶來的歷史性機遇,不僅決定了我國經濟的發展質量,也決定了企業自身的發展成敗。

(三)發展綠色經濟,企業大有可為

綠色經濟的發展離不開社會的強力支撐。應積極探索以綠色發展帶動綠色投資、以綠色投資帶動綠色生產、以綠色生產帶動綠色消費的發展新模式,引導資源配置向清潔生產、循環經濟和低碳經濟領域流動,努力推動經濟社會發展方式的轉變。

三、承擔社會責任是企業可持續發展的必然選擇

企業作為社會財富的重要創造者,其經營活動不僅僅是為了維持自身的生存和發展,同時也應努力實現全社會共同利益。但近年來,許多企業為了追逐短期的利益,忽視甚至逃避社會責任,導致假冒偽劣泛濫、產品質量低劣、環境污染嚴重、員工利益受損等諸多社會問題,有些甚至成為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因素,企業社會責任日漸引發公眾的關注。

(一)企業社會責任的推進是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

當西方國家的企業社會責任運動如火如荼之時,我國的一些企業卻仍然為追求利潤而喪失基本的商業道德,頻頻發生的食品安全恐慌、“民工荒”、特大礦難事故以及嚴重的環境污染等事件,使人們對“企業社會責任”、提高企業“公民”責任的呼聲日益高漲。時至今日,企業社會責任已不是企業可做可不做的小事,而是企業不可回避的話題,推進企業社會責任已成為我國和諧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

科學發展強調以人為本,強調發展的全面性、協調性和可持續性,強調經濟社會發展與人的發展的平衡以及人與自然的和諧。企業社會責任的核心內涵和基本理念,正是對和諧社會和科學發展觀精神實質的詮釋和體現。

世界主要發達國家也紛紛從國家立法、行業規范、企業評價標準體系等不同層面,對企業社會責任進行了明確的規定與扎實的實踐。美國經濟開發委員會(1971)發表的《商事公司的社會責任》報告中,列舉了多達58種旨在促進社會進步的行為,并要求公司付諸實施。

我國在這一方面做得遠遠不夠,并且,我國已有法律法規之中,在企業法、公司法等市場主體法中缺乏一種原則性的、宣示性的規定,沒有明確不同的企業形態的市場主體承擔社會責任的范圍。這樣的評價體系已經不能適應經濟全球化的趨勢和要求,也不利于我國企業提高國際競爭力。

(二)企業承擔社會責任是企業自身發展的必然選擇

推動企業承擔社會責任,并非只是社會發展的需求,對企業自身的發展而言也有著至關重要的意義。西方許多企業把履行企業社會責任作為實現企業好公民形象的條件,并且將企業社會責任作為一個制度化、規范化的管理體系,有明確的計劃、專門的負責部門、一定的經費保障和可操作的規范化的管理程序。據相關調查顯示,美國約有60%、歐洲約有一半的大型公司設有專門的倫理機構和倫理主管,負責處理各種利益相關者對企業行為提出的質疑,使用各種社會責任履行計劃、系統項目設計、科學決策機制和執行程序與控制系統等手段來確保企業社會責任的履行。

強調企業的社會責任,有利于企業核心競爭力的提升。當今世界,企業的核心競爭力正在由單純的硬實力向硬、軟兩種實力協調并重的方向轉變。軟實力,主要表現為企業社會公信力、品牌影響力、產業凝聚力和供應鏈控制力等。擁有這些能力的企業,在資源配置、開拓市場、獲得貿易機會、低成本融資等方面會處于優勢地位,而這些都是與企業社會責任的履行分不開的。這就要求企業在履行社會責任的同時,依靠人才、技術創新、產業升級來提高企業的效益,不能再走勞動密集型和資金密集型的老路。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獲得美譽度和信任度,從而實現企業的可持續發展。

四、發展綠色經濟的幾點做法

國外企業的實踐表明,推進綠色經濟發展,利國利民利己。我們欣喜地看到,近年來,越來越多的中過企業積極投身于綠色經濟發展,并取得了一定成效。然而,由于歷史和實踐的局限性,我國企業在促進綠色經濟發展方面仍處于起步和探索階段,與歐美先進企業相比,仍存在不小的差距。為此,我國企業可著重在以下方面做出不懈努力:

(一)覆傳統理念,轉變經營方式

從通用電氣的“綠色創想”戰略到本田公司的“綠色事業整體觀”,從IBM的“綠色創新工程”到日立的“超級環保工廠”,國際先進企業非常注重發揮理念在促進自身綠色發展方面的引導作用。我國企業只有覆傳統展理念,加快轉變外延粗放式的經營方式,才能真正走上綠色發展道路。

(二)強化環境管理,落實節能排

據相關部門統計,近5年來我國環境污染事故年均發生1000起以上,每年由此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超過1.5億元,給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生態環境品質造成巨大損害。加環境風險管理,堅決落實節能排,不僅是企業實現綠色發展的重要手段,更是其防范經營風險、實現穩健發展的內在要求。

(三)增自主創新,加快產品升級

這既是企業促進綠色經濟發展的重要途徑,也是自身實現持續健康發展的必由之路。世界知名的綜合性制造企業美國3M公司積極開發綠色環保產品,從毫不起眼的便條紙到指示牌上的反光涂料,從玻璃隔熱帖膜到電視增亮膜,3M公司已研制出數萬種綠色環保產品,其中,僅電視增亮膜每年可為全球節省575億度電,受到了市場的廣泛歡迎。

(四)倡導低碳辦公,營造綠色氛圍

招行在綠色低碳運營方面進行了積極探索。號召企業努力做到節約水電、雙面列印、下班熄燈、最低室溫、爬樓運動等,要求各部門、各單位在經營管理過程中真正做到低碳、環保、節能。

(五)加強國際交流,借鑒外經驗

第7篇

傳統個人金融業務使用的是紙質流通工具,與此相適應,傳統法律也是建立在對紙質流通工具進行調整的基礎之上的。而個人電子銀行業務使用的是以電磁信息為載體的流通工具,因此個人電子銀行業務的發展給傳統的法律原則、法律規則帶來了挑戰。

基于平等性、自愿性、互換性為基礎的,以特定主體的特定交易為前提的傳統民法,由于金融電子化的發展,已越來越不適應以集中交易、不特定主體為基礎的金融法發展的需要,傳統民法中的平等主體、契約自由原則正受到限制。在金融法領域,金融機構與其客戶之間(如銀行與客戶)的關系是不平等的,這種不平等不僅表現在主體間經濟實力的巨大差異上,而且由于銀行等金融機構擁有法律賦予的特許權即行業壟斷權,以致客戶不得不與金融機構打交道。同時,在傳統民法中,交易和交易主體都是特定的,因而大陸法系民法確立了契約自由原則,并且建立了一套完整的以要約、承諾為核心內容的合同法規則。而個人電子銀行業務中,各國金融監管機構為了防范和化解風險,進行了嚴格的監管和權力干預,這種嚴格監管和權力干預,都屬于對私法自治、契約自由的限制,從而產生了新的調控金融領域的法律規則。

許多個人電子銀行業務交易采用金融電子化數據交換(EDI),也就是無紙化的電子合同的方式進行,即在EDI電腦網絡上按事先約定的編碼進行,這與傳統法律中的書面和口頭合同有著顯著的不同。合同形式往往是作為民事法律行為能否產生預期法律后果的形式條件,但各國傳統的合同法中并未對這種電子化的合同形式作出明確規定。同時,基于因特網上的金融業務沒有地域限制,因特網為金融交易的全球化提供了交易平臺,形成金融虛擬市場全球一體化。在因特網上達成的金融電子化合同通常難以確定合同的簽定地和履行地,從而很難確定電子化合同的管轄權;而且即使確定了合同的管轄權而在選擇準據法時也會發生強烈的法律沖突,這就向因特網上金融交易適用一國國內法律的規則提出挑戰,從而迫切需要立法的全球化。同時,世界經濟一體化、全球化的趨勢也為金融立法的全球化、國際化、一體化提供了經濟基礎。

二、國外個人電子銀行業務的法律規制

個人電子銀行對法律帶來了空前的挑戰,法律只有改變自身才能適應新的形勢。同時也只有通過法律的規制,才能嚴格把好從事個人電子銀行業務的新金融機構的市場準入關,才能確保不致于產生法律真空,才能嚴厲打擊破壞個人電子銀行業務的犯罪分子,從而確保個人電子銀行業務的安全,保證個人電子銀行業務走上良性運行軌道。同時也只有通過制定全球一體化的法律,才能適應世界經濟一體化、金融市場全球化、網絡化的要求,確保各國金融市場的開放和金融機構的公平競爭,保護弱小的發展中國家金融業的成長。基于上述原因,各國及聯合國均對個人電子銀行業務立法十分重視且作出了積極不懈的努力。

在美國,個人電子銀行業務立法分為調整小額電子資金劃撥和大額電子資金劃撥的法律。調整小額電子資金劃撥的法律有:聯邦《電子資金劃撥法》(ElectronicFundTransferAct),聯邦儲備系統理事會頒布的D條例(FederalReserve`sRegulationD)、E條例(FederalReserve`sRegulationE)、Z條例(FederalReserve`sRegulationZ),《借貸誠實法》(TruthinLendingAct),各州關于電子資金劃撥的法律,聯邦及各州的關于設立分支機構的法律(branchinglaws)以及反托拉斯法等。調整大額電子資金貸記劃撥的法律主要是美國《統一商法典》的4A編。

在英國,調整個人電子銀行業務的法律框架是建立在19世紀中期的商業管理和調整紙面工具的支付系統的法律之上的。這些法律和管理包括1879年《銀行薄記證據法》(Bankers`BooksAct)、1957年《支票法》(ChequesAct)、1968年《民事證據法》(CivilEvidenceAct)、1974年《消費信貸法》(ConsumerCreditAct)、1977年《不公平合同條款法》(UnfairContractTermAct)、1982年《貨物和服務供應法》(TheSupplyofGoodsandServicesAct)等法律,以及1992年由民間團體共同公布、并于1994年修訂的《銀行業慣例守則》(CodeofBankingPractice)。《銀行業慣例守則》雖然不是法律,但實際上具有了法律效力。

1992年5月15日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第25屆會議通過了《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國際貸記劃撥示范法》(UNCITRALModelLawonInternationalCreditTransfers),供各國在進行電子資金劃撥立法時參考。此外,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還通過《電子貿易示范法》,WTOl32個締約國簽署了《電子商務宣言》等國際公約和慣例。超級秘書網

三、我國現行個人電子銀行業務面臨的立法滯后制約

第8篇

近半個世紀以來,隨著人類知識的增長、信息交流的便利,以及科學共同體的開放態度,使得交叉學科(或跨學科)的研究越來越呈現出加速發展的趨勢。與此同時,關于交叉學科或跨學科觀念、理論和方法方面的研究也日益受到學術界的普遍關注。特別是對交叉學科研究的認識論基礎和方法論問題的探討,更是幾成顯學。對于以人文學科、社會科學為中心的交叉學科的認識論與自然科學、技術科學和人文社會科學間的相互作用的認識論的理解構成了本文的主題,文中的討論將在科學哲學和知識社會學的范圍內進行。

一、交叉學科的本質及研究意義

在剖析交叉學科現象的本質之前,有必要先界定一下交叉學科的定義。按照我國著名科學家、交叉學科研究的倡導者路甬祥的說法:所謂交叉學科,就是指兩門或兩門以上學科融合而形成的一種“新的綜合理論或系統學問”[1]。應該說明的是,這種學科之間的交叉或融合并非簡單機械地拼湊,而是依據學科間存在的內在邏輯關系而聯結和滲透的結果。一言以蔽之,是各個學科間“有機的融合”。一般說來,學科交叉過程中的諸學科都是要納入到特定的社會化的科學結構里的。現代科學結構包含了傳統的基礎科學(如物理學可分為原子核物理、高能物理、凝聚態物理、等離子體物理等)、綜合科學(如哈爾濱工業大學的優勢學科———空間科學、材料科學、能源科學、資源與環境科學、建筑科學、災害科學等及其衍生科學)、橫斷科學(如控制論、信息論、復雜性科學等)和在上述三類科學基礎上形成的交叉科學。通常交叉學科有不同的分類標準。但大體上可分為“大交叉”和“小交叉”兩大類:前者指學科親緣關系較遠的學科之間的交叉,比如人文科學、社會科學與自然科學、技術科學之間的交叉;后者是指學科親緣關系較近的學科之間的交叉,如自然科學內部、技術科學內部或是人文科學內部、社會科學內部各學科之間的交叉。當然,這都是相對而言的,在歸納時切不可過于拘泥學科的性質。著名刊物《第歐根尼》中所選論文就屬于人文科學、社會科學間的學科交叉,以及人文學科、社會科學與自然科學、技術科學間的研究(涉及哲學、經濟學、歷史學、文學、社會學、心理學、管理學與生態學、地理學、建筑學、環境科學、交通科學、計算機科學、醫學、計量學等傳統學科及相應的交叉學科)。具體說來,當代學術界的交叉學科群落既包括諸如文學哲學、文學人類學、歷史社會學、哲學社會學、社會人類學、城市美學、犯罪心理學、開放經濟政治學、政治哲學、政治經濟學、中國少數民族美學、文藝法學、知識管理學、虛擬人類學、國際經濟學、技術經濟學等“小交叉”研究的論文,也包括像經濟物理學、時間經濟學、視覺人類學、工程法學、社會工程學、科學社會學、工業設計、環境藝術、城市生態學、空間法學、媒體藝術、生態行政學、知識計量學、計量經濟學、社會運籌學、網絡社會學、航天醫學工程學、電子政務學、交通美學、古生物考古學、神經語言學、認知心理學、石油金融學、世界睡眠醫學、藥物經濟學、技術管理學、社會統計學、環境社會學、市政工程學、生物信息學、水文社會史等具有“大交叉”特征的邊緣研究。如此等等,不一而足。可以毫不夸張地說,在科學發展高度分化和整合的今天,交叉學科如“雨后春筍”般涌現出來。這種因交叉學科或交叉學科群的衍生而導致的學科進化的趨勢里,包含著深刻的科學意蘊和時代精神。從本質上說,學科交叉現象的背后隱藏著一個規律性的問題。那就是世界萬物是相互融合、相互作用的。而這種事物的演進過程中,還存在著動態性的“無序”或“涌現”現象。科學哲學家勞丹認為,科學或學科發展的“無序”性是普遍的、永恒的,有序是暫時的、個別的。“無序”的根源就在于科學研究“從本質上是解決問題的活動”[2]。換句話說,這些問題的解決不僅依賴于單一學科的研究,而且更寄希望于交叉學科或邊緣學科的學者的共同努力和學術突破。學科的界限并不重要,關鍵是問題的提出和解決的過程是否具有原創性和富有成果。因此,這就是科學自主發展的內在動力和外部動力所在[3]。交叉學科或邊緣學科的研究領域的劃分,在很大程度上關乎學者所采用的研究路徑。美國科學學專家夏皮爾提出的“域”理論模式對于我們理解交叉學科的性質很有助益。夏皮爾認為,三個世紀以來,我們的科學研究的主要路向就是將特定的對象孤立起來加以考察。他把這種特定的、孤立的研究專題稱之為“域”(domain)。這種“域”大體相當于學科研究的領域或跨學科的領域和研究課題。因而,所謂的科學發展就表現在各個學科領域的增加減少或刪除合并的變化上。領域的變化往往會引發學科交叉現象的產生。科學也由此被內在地劃出大小不等的界限來[4]。科學史上的范式革命也常常產生在交叉學科叢生的科學領域里。這一點已得到了證實。通過對百余年來諾貝爾獎的分析發現,該獎普遍存在著學科交叉現象。如果以二級交叉、三級交叉為標準的話,那么,幾乎所有的物理學、化學、生理或醫學獎都是學科交叉的產物[5]。這些原創性的重大成果大都集中于量子力學、基因工程、超導物質與理論、化學熱力學、電化學、化學動力學、生物化學、分子生物學、遺傳工程學等跨學科的領域及相關的基礎學科中。可以說,未來的中國科學界和教育界在參與國際競爭過程中也必須將發展交叉學科視為國家和一流大學發展的戰略。時至今日,交叉學科研究的意義已無須贅言。

二、人文—社會認識論

眾所周知,人類的認識歷程是跟人類知識的發生與增長的過程相應的。從中國的先秦思想家(如孔子、老子、墨子、公孫龍子等)、古希臘哲學家(如泰勒斯、柏拉圖、亞里士多德、畢達哥拉斯等)直至西方近代以來的思想家(康德、休謨、笛卡爾、培根、盧梭、孟德斯鳩、孔德、斯賓塞、馬克思、涂爾干、韋伯、維特根斯坦、海德格爾等),都曾經為提出和完善古典認識論做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進入20世紀以來,卡爾•波普爾、托馬斯•庫恩、保羅•費耶阿本德、漢斯•萊辛巴哈,以及狄爾泰、伽達默爾、舍勒、曼海姆、舒茨、卡爾納普、德里達、巴恩斯、布魯爾等人則為認識論做出了新的智力工作。應該說,他們的認識理論在試圖解決現代知識增長問題和科學精確化以及跨學科研究等方面都是非常有價值的。因此,批判地考察上述認識論理論資源和成果將是有意義的,同時也對我們深化認識交叉學科的本質不無益處。所謂“人文—社會認識論”是指在人文科學與社會科學領域內的認識論取向。它對解釋和理解在人文學科與人文學科間、人文學科與社會科學間、社會科學與社會科學間的三組跨學科研究的認識過程及其本質,具有預設的認識論價值。這是一個筆者首次提出的將人文認識和狹義的社會認識融合或整合起來的一個新概念,比以往的“社會認識論”提法更接近于人文社會的事實,具有更突出的人文性和社會性的二元合一特質。從學科發生和發展的規律及知識點的分布來看,諸如文學批評、藝術理論、歷史學、文化研究、元哲學、人類學、語言學等人文學科都存在著不同于一般社會科學學科的特質。但是,長期以來或者不很認同人文學科的科學性,或者將其簡單地歸并于社會科學范圍之內。實踐表明,這樣做的結果一定有助于人文與社會科學的邊緣研究。瑞士兒童心理學家皮亞杰,曾經在《人文科學認識論》一書中提出了“人文科學認識論”的概念,并指出人類和社會科學研究將出現融合發展的趨勢。他對于人文(社會)科學認識論所做的思考,直到現在對我們還很有啟發意義。當然,以其發生認識論為理論基礎、拓展其整個認識論的邏輯,也有其明顯的局限性。他反對在“社會科學”與“人文科學”之間做出本質的區分,因為在他看來,一切社會現象都取決于人類的生理、心理和社會過程。這種看法帶有強烈的發生心理學的味道。為此,他將人文科學簡單地分成四種類型:一是“正題法則科學”(即探索“規律”的科學,如科學心理學、社會學、人種學、語言學、經濟學、人口統計學等);二是“人文歷史科學”(主要是以重現和理解時間長河中展開的人類社會發展史、生活史為中心的歷史科學);三是法律科學;四是哲學學科[6]。以人類學為例,它也必須遵循人文科學認識論。比如,人種學和認知人類學以及文化技術學都可以視為特定意義上的人類認知領域的學問[7]。盡管在一般人看來,屬于比較認識論的范疇。人文科學還必須具有一種能把科學領域的理論與關于理論的知識聯系起來的主題意識,這一點不容忽視。毫無疑問,社會認識論的主題意識乃是指向社會認知過程的。它的核心議題是根據某些社會科學學科和社會認知科學而分析出的社會文化語境中的社會知識與經驗。俄羅斯科學院哲學研究所社會認識論研究室主任伊利亞•卡薩文教授認為,現代社會認識論植根于康德、恩格斯、卡爾納普等人的認識論思想,其知識要素是由社會客體、社會主體和社會認知條件三者所決定的。每一個因素都具有社會知識來源的作用。古典認識論突出了社會客體,將知識置于研究的重點。相反,對來自于主體的知識或者視為一種阻礙,或者視為主體的基礎[8]。誠然,作為一種社會決定的現象的知識問題,其在人文與社會科學及其交叉學科的發展過程中的意義是顯而易見的。在文化與人類學、傳播與符號學、社會與制度等社會文化語境的社會認知模式中,都存在著強烈的人類社會本質的影響。其中,也包含了知識社會學和社會建構理論所關注的意涵。這一切在維特根斯坦、巴赫金、曼海姆、舍勒、米德、默頓、普里查曼、格爾茨、加芬克爾和盧曼等人的相關人文社會科學的跨學科研究中,都有全面的展現。

三、科學—技術認識論

這里的科學—技術認識論,是將科學哲學界的科學認識論和技術認識論融合或整合起來的結果。一方面,可以避免筆者不喜歡使用的“科技”一語;另一方面,則可以將技術納入到科學的“大家庭”里,以及將科學視為一種技術的“物化”過程的科學基礎。其實,從本質上來說,科學只有一個,就是“科學”。科學是科學,技術也是科學。我們發現,諾貝爾科學獎中有90%以上的獎項授予了基礎理論方面的重大創新科學成就,而極少給予技術產品的發明人。比如,世界著名的卡文迪什實驗室之所以不斷獲獎就是因為它始終處于分子生物學的基礎理論研究的國際學術前沿位置上,并在此基礎上將生物學、物理學、化學、醫學、數學和工程學緊密地結合起來的多學科研究結果。學科交叉的絕對性和現代性,使學術研究呈現出“去單一化”的態勢。交叉性、邊緣性已成為科學難以拒絕的選擇。“元科學”與交叉學科的融通,已變成學者的一種基本責任。縱觀20世紀以來的科學技術哲學,我們很容易看到,它正是科學認識、技術認識變革的理論基礎,是人們認識世界的方法論變革的前提和基本路向。科學認識論,可以說是始于古希臘哲學家、科學家亞里士多德的歸納解釋法和英國哲學家休謨的懷疑主義的[9]。但歸根結底,我們了解到的科學認識論的基礎就是歸納法和演繹法。這一點幾乎是不容置疑的科學和技術認識論的鐵律。應該說,人類對科學技術的認識過程是十分漫長的。近代科學技術興起至今,已經歷了至少五個世紀的時間。直到波普爾、庫恩、費耶阿本德和海德格爾等人為止,才算是有了一個比較清晰的認識圖景。根據波普爾的觀點,科學知識表現為某種關于世界、世界的秩序、規律和規律的理論或描述。在他看來,只有理論知識才能發現真理,才能實現對世界(即客觀物質世界、主觀意識世界和客觀知識世界3個世界)的具有真正價值的猜測。然而,理論知識永遠不可能被證實或確認是真實的,盡管它可以接受嚴格的批判性檢驗。科學發現的邏輯就是,科學發現始終得到理論的指導,而理論卻不是由于觀察而得到的發現。說起來這似乎像是一個科學認識的怪圈,但事實上科學發現的過程的確是異常復雜的,對其本質的認識也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與波普爾不同,庫恩則認為,科學知識的作用是在一種總的觀點即一種世界觀的范圍內形成一種觀點,這種觀點知道我們如何看待現實,各種理論可以接受或摒棄的標準是什么,或者什么時候可以認為理論是可以被證偽的。科學界的這種觀點是由各種實例和各個學科間的矩陣形成的。前者是被科學界視為范式的解決各種問題的具體方法;后者則是“科學共同體”的“普世”基礎或共同義務、信念和價值的觀念[10]。按照庫恩的思想,科學的變化過程基本上是革命的和不連續性的,會帶來深遠的認識論后果。由此,他將科學分成正常的科學和特殊的科學。交叉學科很類似于這種可以隨心所欲地研究的特殊科學,它不需要受到更多的學科矩陣的約束。在科學認識論和技術認識論上,費耶阿本德和海德格爾分別強調“怎么都行的”科學經驗主義及技術異化論。人類科學技術史表明,科學(基礎科學)理論的提出和完善對技術發明及應用往往會產生基石的作用。沒有基礎科學理論的突破,就談不上普遍的技術進步。反之,如果一直缺乏技術上的支撐,也不會進一步為基礎科學理論的創新提供“人工物”或技術實踐上的驗證。這是現代科學技術認識論的本質特征的體現和互動規律。理論化知識和技術性知識的相互作用,不僅可以避免科學進步的停滯不前,而且也可以促進新穎、創新的方法論的被采用,從而有助于實現破舊立新和建立科學技術新秩序的根本目標。科學技術的跨學科研究作為一種知識增長的方法論選擇,其合理性也將隱藏于上述目標之中。